禁止酷刑委员会
第四十六届会议
2011年5月9日至6月3日
决定
第341/2008号来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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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人: |
Fatiha Sahli(由TRIAL(坚持追踪有罪不罚组织)的律师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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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称受害人: |
Djilali Hanafi(申诉人的丈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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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涉缔约国: |
阿尔及利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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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日期: |
2008年4月30日(首次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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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日期: |
2011年6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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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由: |
羁押期间酷刑导致受害人死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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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性问题: |
用尽国内补救办法和滥用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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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性问题: |
酷刑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系统监督审讯技术和做法的义务;获得有效补救的权利;获得赔偿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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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约条款: |
《公约》第2条第1款;第11、12、13和14条,与第1条或另行与第16条一并解读;第22条(第2和5(b)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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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事规则: |
第107条(b)和(e)款 |
附件
禁止酷刑委员会根据《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22条在第四十六届会议上
作出的关于
第341/2008号来文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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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人: |
Fatiha Sahli, 由TRIAL的律师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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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称受害人: |
Djilali Hanafi(申诉人的丈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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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涉缔约国: |
阿尔及利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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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诉日期: |
2008年4月30日(首次提交) |
根据《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17条设立的禁止酷刑委员会
于2011年6月3日举行会议,
审议了FatihaSahli女士根据《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22条提交禁止酷刑委员会的第341/2008号申诉,
考虑到申诉人、其律师以及所涉缔约国就此提供的所有资料,
作出如下
根据《禁止酷刑公约》第22条第7款决定:
1.1 申诉人为FatihaSahli女士,1972年6月28日出生于阿尔及利亚的Mechraâ-Sfa(提亚雷特省)。她称她的丈夫是阿尔及利亚违反《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与第1条或与第16条一并解读的第2条第1款以及第11、12、13和14条的行为的受害人。她由TRIAL代理。
1.2 2009年9月15日,委员会应申诉人的请求,并通过其新的申诉和临时措施报告员,请缔约国避免援用国内法律,限制申诉人及其家人继续其在禁止酷刑委员会启动的程序的权利。
申诉人提交的事实
2.1 1998年11月1日,申诉人的丈夫去往食品店上班,入夜后没有返回家中。1998年11月2日,一人来家中告知,DjilaliHanafi被关押在Mechraâ-Sfa宪兵队总部。来人解释说,他也被关在那里,恰在当日获释,碰见了DjilaliHanafi。他说,他们被关在两平方米的水泥牢房中,有十多人挤在里面。DjilaliHanafi在遭受酷刑之后,便剧烈颤抖,不停呕吐。其他被拘留者也证实了那里的拘留条件和DjilaliHanafi的身体状况。他们还补充说,他们整晚砸门,提醒看守注意,希望看守帮助受害人。直到次日早晨,才有一名宪兵将受害人带出牢房,呼吸新鲜空气。他始终没能得到医疗救治。
2.2在听说他儿子被拘留后,DjilaliHanafi的父亲前往Mechraâ-Sfa宪兵队,要求探视,并询问拘留原因。宪兵队长拒绝了他的请求。DjilaliHanafi的父亲随后转求宪兵队长的上司,请他放人,也遭到拒绝。1998年11月3日,受害人的父亲带了他的另一个儿子,再去宪兵队。前一日不肯吐露一点DjilaliHanafi的消息的宪兵,当晚释放了DjilaliHanafi。此时,DjilaliHanafi的身体状况很糟,显然曾遭受严酷虐待。他无法直立行走,是宪兵队派车把他拉回家中。
2.3时已夜深,由于国内时局动荡,治安不靖,家人决定第二天早上再送DjilaliHanafi去距他家三十公里之外的医院。1998年11月3日,受害人在被交还家人几个小时之后,在极度痛苦中,死于伤痛。他在垂死时,不断念叨宪兵殴打他,他活不成了。早上八点钟,宪兵来到家中,要受害人的妻子找出家庭的公民户籍簿,以便宪兵队长填写死亡证明。申诉人认为,毫无疑问,这表明有关官员很清楚DjilaliHanafi在拘留期间遭受的毒打完全可能使他死于非命。
2.4 1998年11月4日,大约下午3点钟,就在家人准备离家前往墓地埋葬死者时,宪兵登门,要求他们推迟葬礼,将受害人的尸体送往提亚雷特的YoussefDamerdji医院,进行尸检。医院人员告诉他们,是提亚雷特的国家检察官在签署埋葬许可时,注意到死亡证明上提到受害人“死因可疑”,因此下令进行尸检。尸检于次日进行,尸体下午交给家人。他们将尸体带回家中,随后前往墓地埋葬。尽管几度向当局提出请求,但家人始终未收到尸检报告的副本。他们只得到了死亡证明的副本。死因未作说明,但确有“死因可疑”的字样。
2.5 受害人死亡后,他的家人将案件提交本区主管法院,包括民事和军事法院中的公共检察官办公室,质疑任意逮捕和酷刑导致受害人死亡,但徒劳无益。1999年1月12日,申诉人诉诸提亚雷特的国家检察官。然而,她未获得当局的任何答复。整个2000年,受害人还将此案诉诸提亚雷特检察官、军方司令官、提亚雷特宪兵司令和司法部等处,但他们的申诉一一落空。2006年,家人进入《和平与民族和解宪章》规定的程序,以便确保获得对动乱时期家人死亡的国家赔偿。向提亚雷特省的安全官员提出了完整的申请。作为死因调查的一部分,Mechraâ-Sfa宪兵队盘问了申诉人和受害人的父母。在2007年11月21日的信函中,国家安全官员报告说,申请遭驳回。各当局认定,受害人属于“正常死亡”,因此,不能确立他的死与国家悲剧之间有何联系。申诉人指出,调查是由逮捕和拷打受害人的同一宪兵队进行的。
2.6 2008年2月16日,申诉人和她的家人再度向提亚雷特检察官提出请求,要求获得尸检报告的副本。当局仍然不作答复,也不承认他们对受害人的死亡负有责任。此外,自2006年2月27日颁布实施《和平与民族和解宪章》的《第06-01号令》以来,申诉人在法律上不能向法院起诉。国内补救,以往是无用和无效的,现在则完全不存在了。
申诉
3.1申诉人指出,DjilaliHanafi受到极其严重的虐待。受害人死于伤痛前告诉家人,他遭到暴打,形同委员会定义的酷刑。此外,实施酷刑者没向他提供必要的护理,尽管他的身体状况极差。同时,鉴于受害人的状况,显然是有意要他承受痛楚。由于同牢的其他被拘留者也受此虐待,申诉人认为,这种做法在该拘留场所是系统的、有计划的和一致的。申诉人称,此类待遇的目的是从他那里取得情报或口供,惩罚被拘留者或恐吓他,或因为怀疑他的政治关系向他施加压力。至于施虐者,显然都是公职人员。因此,申诉人认为,此种待遇构成了《公约》第1条所述的酷刑,至少构成了《公约》第16条下的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
3.2 申诉人忆及缔约国未采取必要的立法或行政措施,防止在其管辖的领土内出现酷刑的行为。它因此没有履行《公约》第1条第2款规定的义务。它还没有履行其针对受害人进行调查的义务。2006年2月27日《第06-01号令》规定的措施,禁止就“国家悲剧”期间犯下的严重罪行起诉阿尔及利亚安全部队成员,这就进一步助长了有罪不罚。此外,阿尔及利亚法律中,没有任何条款,禁止援引系以酷刑取得的口供为证据,这就无助于阻止警方使用非法手段获取口供,用于对嫌疑人或第三方的刑事审判。此外,委员会列举了一系列保障条款,防止对被剥夺自由者施以酷刑或虐待,包括应保有被拘留者的正式名册。缔约国有大量秘密拘留中心没有拘留者名册,令被拘留者的家人无从查询他们的下落。此外,阿尔及利亚的法律规定,警方羁押时间最长可达12天,在此期间,没有可能与外人,包括家人、律师或独立医生进行联系。如此长时间的秘密囚禁加剧了被拘留者遭受酷刑和虐待的危险。在此情况下,被拘留者实际上无法确保其权利在整个法律诉讼期间得到尊重。
3.3申诉人说,缔约国没有尊重其根据《公约》第11条承担的义务,经常有系统地审查涉及被剥夺自由者的审讯和待遇的法律和惯例。她提及向缔约国提出的各项建议,尤其是关于以下各点的建议,即警方羁押的合法时间,在若干拘留中心缺乏司法监督,被拘留者待遇制度,设立独立机构调查对酷刑或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的所有指控的义务,以及确保所有被拘留者切实享有一旦被捕即可会见律师的权利的义务。1992年以来,人们不断指出阿尔及利亚各当局在法律和惯例上的此类弊端。人们关注此类弊端15年之久,这表明缔约国始终无视其对《公约》第11条承担的义务。
3.4 申诉人指出,缔约国没有对指称DjilaliHanafi为酷刑受害人一事进行迅速和公正的调查,因此无视对《禁止酷刑公约》第12条承担的义务。尽管受害人的家人屡次提请各国家机构关注各项事实,并要求它们采取行动,但始终没有下令进行刑事调查。仅有的一次调查是作为批准援助程序的一部分进行的,而且拖延到2006年才开始。指定调查与DjilaliHanafi之死有关的各项情事的官员正是须对其死亡负责者。调查因此是不公正的。
3.5 申诉人指出,缔约国没有给受害人家人以申诉机会,以进行迅速和公正的调查,因此违反了《公约》第13条。后来接手此事的提亚雷特的国家检察官和各当局没有跟进受害人家人提出的申诉。受害人家人关于1998年11月5日所进行尸检的报告的请求也遭到拒绝,他们关于获知调查结果的请求同样遭到拒绝,而据国家称,在收到赔偿要求后,确实于2006年进行了调查。
3.6申诉人还认为,缔约国违反了《禁止酷刑公约》第14条。一方面,由于国家无所作为,针对受害人犯下的罪行不受惩罚,因此,它无视受害人家人得到补偿的权利,另一方面,那些有权获得充分赔偿的人,不仅没有得到赔偿,反而完全被剥夺了赔偿,甚至国家援助的可能。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案情的意见
4.1 2009年3月2日,缔约国提交了其关于申诉可否受理和案情的意见。它质疑案件的可受理性,理由是尚未用尽《公约》第22条第5(b)款和委员会议事规则第107条第22(e)款规定的国内补救办法。缔约国还对申诉的案情作出反驳,据申诉称,DjilaliHanafi先生是1998年11月1日至3日之间,死于在提亚雷特省Machraâ-Sfa宪兵队的警方羁押中。
4.2 缔约国强调,申诉要想得到受理,用尽国内补救办法是一项基本义务。在本案中,申诉人没有用尽阿尔及利亚法律规定的所有补救办法。缔约国坚称必须将警方或行政当局的过问、提交咨询或调解机构的非争议申诉与在各主管司法机构中寻求的有争议的补救办法区分开来。缔约国指出,申诉人的陈述表示,她向警方或行政当局递交了信函,并将案件提交咨询或调解机构,有时也向检察机关(检察官或国家检察官)提出申诉,但没有启动法律上诉程序,并使用一切现有补救办法,包括法院上诉和最高法院诉讼,来完成这一程序。在所有有关当局中,依照法律,只有公共检察官办公室的代表才有权力启动初步警方调查,并将案件提交调查法官,作为司法调查的一部分来进行调查。在阿尔及利亚的司法制度中,应由国家检察官接受申诉,并在必要时,启动公共行动。
4.3 不过,缔约国指出,为保护受害人或其未亡家属的权利,《刑事诉讼法》授权其家属可在刑事诉讼中直接向调查法官提出损害赔偿要求。在此类情况下,是由受害人而不是检察官将案件提交调查法官,启动公共行动。《刑事诉讼法》第72和73条述及的此类程序没有得到使用,虽然它足以准许申诉人启动公共行动,并促使调查法官着手进行调查,即使检察当局另有决定。因此,受害人家人单凭一份提交调查法官的签署了姓名和日期的申诉,即可启动公共行动。《刑事诉讼法》第72和73条述及的这一程序,须以向最高法院起诉和上诉庭提出上诉为条件。根据第73条,调查法官可下令将受害人或其未亡家属提交的申诉在五日之内转交国家检察官起诉。检察官必须在五日之内表明收到来文。可对指名者或未指名者提出指控。缔约国指出,这一程序有其例外。检察官确实可决定不作起诉,这或是因为有关行为依照法律不可起诉,或是因为虽然行为得到证实,但没有与之有关的刑法规定。如果调查法官决定另辟途径,他必须下达这方面合理的命令。
4.4 缔约国强调,受害人和检察官为刑事诉讼中的两个当事方,按照阿尔及利亚法律,各有类似和平行的特权。申诉人及其家人决定不采用这一途径来寻求补救,而这本来提供了启动公共行动的可能性,不必等待检察官自愿这样去做。缔约国认为,受害人的家人宁可等待来自公共检察机关的“假定会有的”答复。
4.5 缔约国还指出,据申诉人称,经公决通过的《宪章》及其实施法,尤其是2006年2月27日的《第06-01号令》第45条,使人很难相信受害人家人在阿尔及利亚有切实、有用和现成的国家补救办法。据此,申诉人认为,她可以免除将案件提交主管当局的义务,因为她就上述第45条的适用,在其是否符合《阿尔及利亚宪法》和其与《禁止酷刑公约》是否相容两个方面,预先判定了主管当局的立场和评价。申诉人不可援用该《命令》及其实施法为自己不曾启动现有司法程序开脱。国家以法治为基础,因此,缔约国受权力分立的宪法原则制约。申诉人称此一案件在没有向国内法院提交基本事实的情况下可以受理,无异于间接地要求委员会同意她对阿尔及利亚司法系统的职能和阿尔及利亚法官的独立性的怀疑和假定。缔约国因此要求委员会根据《公约》第22条第5(b)款,宣布因没有用尽国内补救办法,申诉不可受理。
4.6不过,缔约国愿意提供与申诉中所列个人会晤后记录在案的一些信息。这几次会晤表明,申诉是建立在误证或伪证(一种犯法行为)基础上,意在违反委员会议事规则第107条(b)款,滥用委员会的程序。第一个证人,BoudaliBenaissa先生,因支持恐怖主义和为恐怖主义辩护,于1998年11月1日被同一宪兵队逮捕,他说,他知道DjilaliHanafi先生于1998年11月2日被捕,1998年11月3日,受害人在日落祷告时因胃痛获释。他的证词还说,同一日他在宪兵队总部与受害人见面将近半小时,否认他们当晚曾呆在一起,并说他没有向受害人的家人或任何人权组织提供任何书面陈述。
4.7 缔约国称,聆讯的第二个证人是MohamedBelkacem先生,他说,他是1997年被捕的,他根本不认识受害人,也从没听人说过他的事情。他说,他对以他的名义书写,附在申诉里的书面陈述一无所知,指出签名不是他的。第三个证人是DjilaliMalki先生,他否认曾经在此案中作证,无论是口头的还是书面的。他还说,DjilaliHanafi先生与他一同关在国家宪兵队Mechraâ-Sfa地方站的临时牢房中,没有遭受该队人员的暴力,他说,1998年11月3日黄昏时,受害人自诉胃痛,旋即获释。他认为,受害人在遭宪兵队人员逮捕之前,早就抱怨胃痛。申诉人,即受害人的遗孀曾表示,她最初是委托她的内兄弟SahraouiHanafi出面促使人权联盟关注此案,以求得赔偿。她还说,1998年11月2日,她丈夫遭国家宪兵队Mechraâ-Sfa地方站的宪兵逮捕,次日,即1998年11月3日获释,当时是日落祷告时分,大约四个小时之后,他因病亡故。她的证词最后说,她没有发现尸体有任何迹象表明他曾遭受人身虐待。
4.8 缔约国还说,提亚雷特卫生部门尸体解剖医师向调查人员提交了死者的尸检报告副本。报告显示,死亡是由于心脏病发作,报告没有举出暴力迹象。缔约国进行的调查清楚表明,证人一致否认了曾经在此案中口头或书面作证,他们还说,他们从未签署过任何声明。
4.9 缔约国指出,该申诉多有矛盾处,例如其中提及的受害人据称遭警方羁押的时间。申诉称为时三天,而证人们一致认为只有一天。缔约国从这一点认定,她的指控是没有根据的,她的内兄弟依据虚假证据,伪造了事实,惟一目的是得到他们本无权利得到的赔偿。缔约国因此认为申诉是毫无道理的。
4.10 2009年3月30日,缔约国向委员会提交了关于受害人死亡的尸检报告副本,是由提亚雷特卫生部门的尸体解剖医师撰写的。尸检认定,死亡的直接原由是心脏病发作,外表和内里都没有搏斗或自卫的迹象。
申诉人的评论
5.1申诉人的律师在2009年6月29日的信中告知委员会,曾提交首次申诉的受害人的兄弟SahraouiHanafi先生希望撤回来文。他之所以提出这一请求,是因为在留待缔约国提交评论期间,阿尔及利亚安全部队传唤SahraouiHanafi先生及其家人,以及若干证人,解释了正在调查的此一案件。事情发生在2009年初,地点是Mechraâ-Sfa宪兵队。
5.2申诉人的律师就此忆及,根据2006年2月27日《第06-01号令》,不得针对共和国国防部队或安全部队为保护生命财产,保卫国家和维护阿尔及利亚共和国体制机构而采取的行动,单独或集体起诉国防部队或安全部队的任何部分。根据该《命令》第46条,任何人,如果通过声明、文字或任何其他行动,采用或利用国家悲剧期间造成的创伤,攻击共和国体制机构,颠覆国家,损害尊严地为国家服务的公职人员的名誉,或玷污阿尔及利亚的国际形象,都将判处三至五年徒刑,罚款25万至50万阿尔及利亚第纳尔。刑事案件由检察机关自动启动。
5.3 律师称,经此讯问过程,据报告有两名证人撤回,至少部分撤回了其证词。提交首次申诉的受害人的兄弟SahraouiHanafi先生确信,证人是因为担心自身将遭到起诉,他还认为,他们很可能会转而攻击他。就他而言,他担心将对他提起刑事诉讼。讯问他的问题和他的答复,都已记录在案,他无法得到副本,这些都明明白白地告诉他,他面临真实的威胁。例如,他被问到,他是否确认他投诉了宪兵队。他的另一个兄弟以及申诉人也被问到同样问题,随后又被告知一些意见,大意是Hanafi先生无权启动此类诉讼。
5.4 律师对缔约国在委员会进入程序,而同一案件已由阿尔及利亚当局结案时传唤受害人的兄弟、申诉人及其家人表示惊讶。申诉人、其家人和律师认为这一举措是一种警告。律师还对在委员会启动程序后受害人的家人终于收到报告表示惊讶。最后,受害人的兄弟得知他的三个堂兄妹,在一个与提交委员会的申诉无关的案件中遭阿尔及利亚秘密机关的盘问,听人说SahraouiHanafi先生受到监视。受害人的兄弟本以为委员会的程序可在他不受伤害的情况下完成,而这些间接威胁都动摇了他的信心。
5.5 2009年8月13日,律师告知委员会,受害人的遗孀将替代受害人的兄弟,在委员会的有关程序中作为申诉人。
缔约国的补充意见
6.1 缔约国在2009年11月30日的一份说明中,就违反程序一事表示了异议,因为委员会单方决定延长申诉人的截止期限,并接受申诉人姓名的改变。
6.2 缔约国还忆及,与申诉人的说法相反,实施《和平与民族和解宪章》的2006年2月27日《第06-01号令》完全不会妨碍一名社会成员根据有关条约的条款,在条约机构提出其要求,并根据这些机构的各自程序提交来文,尤其是与用尽国内补救办法有关的来文。缔约国最后忆及没有哪项法律规定,包括上述《第06-01号令》的规定会禁止社会成员针对出于任何理由实施的攻击提出申诉,但为保护生命财产,保卫国家和维护缔约国体制机构而实施者除外。
申诉人的补充评论
7.1 2009年12月30日,申诉人就缔约国2009年3月2日的意见做出评论。关于申诉的可受理性问题,她坚称,她的目的不是要逃避向国家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的义务,而是要了解真相,即1998年11月1日至3日在Mechraâ-Sfa宪兵队到底发生了什么事情。然而,采取的一切措施都证明没有结果。此外,缔约国提到的将案件提交调查法官既复杂又昂贵,而且肯定不会产生任何结果,因为自通过《和平与民族和解宪章》以来,所有这种程序都失去了意义。
7.2 申诉人回顾了自1998年她丈夫死后所采取的无数法律和行政措施。她指出,2006年4月3日发布并得到提亚雷特省法证股签字的死亡证明上有“死因可疑”的字样,尽管如此,2008年2月16日她给提亚雷特国家检察官的最后一封挂号信并没有得到任何答复。因此,申诉人认为,她并没有企图逃避用尽一切国内补救办法的义务。的确,所有的迹象都表明,提出申诉必定不会有结果。申诉人特别提到提亚雷特检察部门在葬礼当日匆匆要求进行尸检;但在受害人死亡10多年后才有可能获得一份尸检报告的副本,那时已经向委员会提出申诉;而在向委员会提出申诉后负责询问事件证人的官员,正是应对受害人死亡负责的人;在向委员会提出申诉后,申诉者、她的家人以及与受害人同牢的其他被拘留者,都被传唤到据称受害人遭受酷刑的宪兵队,接受询问;受害人的兄弟据称受到缔约国当局的监视。
7.3 缔约国当局本应立即自行采取行动,但事实上是受害人的家人不得不采取行动,并在1999年1月12日提出刑事申诉。尽管如此,检察部门未予答复,对于申诉人来说这不可理解,尤其是因为,在受害人葬礼当天命令进行尸检的正是同一检察部门。申诉人因此认为,她有理由提到国内补救办法没有效力,而且无法获得。
7.4 申诉人认为,将向调查法官提出起诉既复杂又昂贵。她指出,首先,鉴于受害人一直被拘留到死前几小时才被释放,而且他的身体状况令人担忧(他的年纪并不老,以前身体很好),应该由检察部门而不是受害人家属提起刑事诉讼。申诉人引述委员会以前给缔约国的结论性意见,委员会在其中认为,只要有合理的理由相信发生了酷刑行为,包括被拘押者死亡的情况,缔约国就需要同时和系统地启动迅速和公正的调查。委员会补充说,缔约国应确保将调查的结果通报受害人的家人。尽管受害人的家人反复请求,甚至在事件发生11年后仍未进行调查。申诉者因此认为,缔约国不仅没有履行其进行迅速和公正调查的义务,而且把证明应该提出起诉的负担压在受害人的家人身上。
7.5 申诉人指出,向调查法官提出起诉无论如何不是一个可选方案,因为按照国家立法,必须由检察部门做出决定,就启动程序采取行动,调查法官才能立案或接受提交的案子。因此,受害人的家人没有向调查法官提出起诉一个案件的可能性,因为在本案中,检察部门从来没有做出过决定。如果检察部门做出不起诉的决定,如果此案被提交给调查法官,按照阿尔及利亚刑法典第73条,检察部门仍有责任在五天内提出起诉。如果决定不进行调查,则调查法官不得不发出理由充分的命令,违背检察部门的决定。申诉者在此处要表明的是,阿尔及利亚的刑事诉讼程序不鼓励法官采取与检方意见相反的决定。申诉人辩解说,缔约国拿不出一个例子,可以证明针对赔偿损失的要求,调查法官能够不顾检察部门的不作为,去对国家官员这种严重性质的行为进行迅速、有效和独立的调查。
7.6 申诉人指出向调查法官提出起诉的费用昂贵,因为按照刑法典第75条,凡没有得到法律援助的申诉者,都必须向书记官处支付一笔根据调查法官的命令规定的款项,以支付诉讼程序的费用。她指出,丈夫死后,只剩下她一人抚养子女,因此经济状况拮据。而获得法律援助须经启动复杂的程序,必须先向国家检察官提出请求。鉴于检察官在本案中的态度,申诉者认为请求不会得到批准。
7.7 申诉人争辩说,《和平与民族和解宪章》执行立法第45条对剥夺原告任何有用的补救办法具有直接影响,甚至在严重违反禁止酷刑等根本原则的情况下亦是如此。自《宪章》通过以来,委员会本身就对国家官员有罪不罚的现象表示了关切,因为它为国家官员提供了免于起诉的赦免,禁止对那些国家官员在国家悲剧中所实施的行为提出任何起诉。申诉人忆及,委员会发现这些规定不符合缔约国的以下义务:只要有合理的理由相信在其管辖下发生了酷刑行为,各缔约国均有义务进行公正调查,起诉实施这些行为的犯罪者,并向受害人提供赔偿。申诉人补充说,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第(2007)2号一般性意见第5段,委员会在其中认为,排除或表示不希望对酷刑或虐待的犯罪者提出迅速和公平起诉和惩罚的赦免或其他妨碍措施违反了不可减损原则。
7.8 申诉人认为,自1998年以来,她本人及家人为揭示她丈夫的死因而采取的行动属于上述执行立法第45条的范围,该条妨碍了用尽有效和有用的补救办法。因此,申诉人没有义务为符合《公约》第22条第5款(b)项规定的可受理条件,去用尽其他的补救办法。
7.9 关于案情实质,她指出缔约国当局对1998年11月尸检报告的可疑态度。受害人家人不得不等到向委员会提交要求后,缔约国才决定给他们一份尸检报告的副本。申诉者强调指出,受害人在被关进Mechraâ-Sfa宪兵队的监狱之前身体状况很好。但他回家后说自己遭到毒打。他在被释放几小时后吐血。当局有责任确保尊重被拘留者的完整性,因此检察部门有责任进行迅速、公正和独立的调查,因为受害人的死亡与他被拘留有关。家属现在收到的尸检报告的内容表明,死因是心搏骤停,有鉴于此,申诉人奇怪,如果不是为了防止家属在适当时间要求获得第二种法医意见,当局为何要将报告的结论隐瞒11年之久。
7.10 为了显示尸检报告没有以专业方式认真进行,申诉人请了几位尸体解剖医师对其进行分析。他们的一致结论是,报告很简短和草率。他们认为,心脏检查不够充分,不可能从报告中提到的因素得出心脏死亡的结论。关于受害人心脏情况的惟一信息是“心脏表面”存在“几处出血”。根据申诉人咨询的几位法医专家,这不是心脏停止跳动所特有的,本身不能导致得出以下结论:肉眼可见方面是典型的严重心脏病,直接导致死亡。专家们认为,尸检报告中的“极度苍白”、“吐白沫”和“肺充血和严重肺水肿”等字眼是典型的窒息导致死亡,而不是严重的心脏病发所特有的。提亚雷特卫生部门的两位医生在尸检报告上签名,无论如何,他们进行的检查不足以得出结论,说一位32岁、被拘留时完全健康的人死于心搏骤停。瑞士大学法医中心主任PatriceMangin教授也同意这一分析。申诉人还指出,2006年4月3日签发的死亡医学证明提到死因可疑,而根据缔约方提交的尸检报告得不出这一结论。这严重质疑了在事件发生11年后发布的尸检报告的可信性。
7.11 至于证人的证词,申诉人指出,从来没有向委员会提供BoudaliBenaissa先生、MohamedBelkacem先生和DjilaliMalki先生的聆讯记录。由此看来,缔约国的论点没有任何确凿的证据,与申诉人在其首次提交的申诉中向委员会提交的有签名的证人证词形成鲜明对比。由于缺少证据,也无法查明修改了最初证词的人。即便缔约国讯问那些人,申诉人也认为他们使用的方法不合理,因为询问证人的地方就是他们曾经被拘押和受害人曾经遭到酷刑地方,而且是在已向委员会提出申诉之后。即便缔约国在申诉人向委员会提出申诉后仍有权进行补充调查,申诉人认为,应做出特别规定,以保障那些被讯问者的证词的完整性。因此申诉人认为,讯问须经委员会事先授权,因为委员会已收到申诉。此外,询问时应有代表申诉人利益的一位律师或由申诉人挑选的任何其他人在场,以避免对证人施加压力、恫吓或限制。
7.12 最后,关于指控申诉书中多有矛盾,申诉人表示她从未声称拘留只有一天。那反而是缔约国的陈诉中所说。申诉人及其家人一贯申明受害人被关押了三天。关于申诉人说她没有注意到受害人身体有受虐待的迹象,她申明,鉴于她丈夫回家后的健康状况,她和家人只是把他放在床上。他死前吐了血,在尸体被搬走之前,申诉人确实没有想到去检查他的身上是否可能有伤痕。申诉人强调,她从未像缔约国认为的那样,企图启动程序以获取不合理的经济补救。她还说,要求纠正酷刑行为是有理由的,并非如缔约国声称的那样不合理。这种纠正不仅包括经济补偿,而且包括承认实施了侵犯行为。
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问题
8.1 在审议来文所载任何控告前,禁止酷刑委员会必须根据《公约》第22条决定来文可否受理。
8.2 关于遵守委员会的程序,委员会指出,根据议事规则第98条第2款(c)项,申诉书必须由据称受害人或据称受害人的至亲提出。由于据称受害人的利益得到尊重,委员会议事规则中没有阻止委员会审议申诉书的规定。关于提交评论的时限,委员会希望忆及,应当事方请求,如果它认为请求有效,可为双方延长最后期限的做法。
8.3 按照《公约》第22条第5款(a)项的要求,委员会确定同一事项过去和现在均未受到另一国际调查程序或解决办法的审查。
8.4 委员会注意到,据缔约国称,申诉人没有按照《公约》第22条第5款(b)项的要求,用尽一切国内补救办法,因为申诉人及其家人没有考虑向调查法官提起刑事起诉以索赔损失的可能性。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的论点,即她及家人在受害人死后将案件提交本区主管法院,包括民事和军事法院中的公共检察官办公室,质疑发生了任意逮捕和酷刑,但毫无效果;1999年1月12日,申诉人向在提亚雷特法院的国家检察官提出申诉;她从未从当局收到任何答复;2000年,她的家人还把案件提交提亚雷特检察官、军事基地指挥官、提亚雷特国家宪兵队的指挥官以及司法部,但没有得到任何答复。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认为,应由缔约国当局启动调查,而不是由受害人的家人向调查法官提出刑事诉讼索赔。在任何情况下,他们都无法立案,因为检察官没有做出任何决定,无论是肯定还是否定的决定。
8.5 委员会忆及,如果确认申请国内补救办法已经被或将被不合理地延长,或者不可能给受害人带来有效的救济,则关于用尽国内补救办法的规定就不适用。在这方面,委员会忆及其以前给缔约国的结论性意见,委员会在该意见中强调,只要有合理的理由相信发生了酷刑行为,包括被拘押者死亡的情况,缔约国就需要同时和系统地启动迅速和公正的调查。在指称如此严重罪行的情况下,提起刑事诉讼索赔不能代替国家检察官提出起诉。委员会得出的结论是,由于主管当局的不作为,申诉人面对不可逾越的程序障碍,使得实施可能给申诉人带来有效救济的补救办法是极不可能的。委员会还认为,实施现有的国内补救办法被不适当地延长,因为首次提交申诉是在1999年1月12日,而在委员会审议申诉之日,还没有进行公正和全面的调查。委员会得出的结论是,按照《公约》第22条第5款(b)项,这一申诉可予受理。委员会未发现阻碍该申诉可受理的其他障碍,因此宣布该申诉可受理,可进而审议案情。
审议案情
9.1 委员会按照《公约》第22条第4款审查了申诉书,并适当考虑到双方向其提供的所有信息。
9.2 申诉人称缔约国违反了与《公约》第1条一并解读的第2条第1款,理由是缔约国没有履行其防止和惩罚酷刑行为的义务。只要申诉人遭受的行为属于《公约》第1条所指的酷刑行为,这些规定就适用。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据申诉人称,受害人本人在死于伤痛前告诉家人,他在关押期间遭到毒打;其后尽管他的身体情况很糟糕,施酷刑者没有向他提供必要的护理;鉴于他的情况,明显的用意是要让他受苦。委员会还注意到,据申诉人称,这样对待他的目的是获取情报或供状,为了惩罚或恫吓,或者因为受害人所谓的政治派别而向他施加压力;而且这些行为的施行者无疑是公职人员。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质疑所有的指控,却没有提供任何其他的证据,除了不能从中得出任何结论的受害人尸检报告,以及与受害人同牢房的被拘押者的陈诉,但一直没有向委员会提交这些陈诉的记录。
9.3 委员会因为下列理由,认为它所收到的申诉的内容构成《公约》第1条所指的酷刑。首先,在被公职人员拘留期间,受害人遭到如此残忍的对待,以至在很短时间内死亡。据称在受害人仍被拘留期间,与他同牢房的其他被拘押者就告知拘留设施当局,他的健康情况危急,急需治疗。尽管如此,当局似乎根本就没有找一个医生来为他检查。委员会还注意到,受害人在被释放几小时后死亡,缔约国对此并未提出质疑。关于公职人员的意图,委员会忆及,提供证据证明受害人在拘留中受到的待遇并非意图违反《公约》第1条是缔约国的责任,尤其是在施行处罚方面。缔约国没有提供这种证据,也没有立即自行进行调查,以确定受害人的死亡情节。事实上,在受害人被拘留期间,尽管证人的陈诉都称他受到酷刑,当局并没有进行任何调查或请医生为他检查,即便与他同牢房的其他被拘留者通知警卫他的健康状况危急。此外,虽然死亡证明提到受害人“死因可疑”,检察官对这个案子没有采取任何行动,而缔约国对这个事实并未提出质疑。因此委员会得出的以下结论,即受害人受到的待遇和因此造成的受害人死亡,违反了与《公约》第1条一并解读的第1条和第2条第1款。
9.4 鉴于以上已作出违反《公约》第1条的结论,委员会不需要考虑违反第16条第1款的问题。
9.5关于第11条,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的论点,即受害人被关在Mechraâ-Sfa宪兵队三天,而他在被拘留前身体很好;被释放后他的健康情况很糟糕,还吐了血。委员会注意到,据缔约国称,受害人因为胃疼而于1998年11月3日被释放;申诉人提到被拘留三天,而证人一致说是一天;提亚雷特卫生部门尸体检查医师的尸检报告断定,严重心脏病是直接死因,而且无论体外还是体内检查,都没有搏斗或防卫的迹象。委员会对缔约国的陈诉感到惊讶,它根据与受害人同牢房的其他被拘留者的证词,否认申诉人关于拘留时间的指称。委员会还对以下事实感到惊讶:对受害人进行的唯一医学检查似乎是在他死后进行的;而受害人据称是因为胃疼被释放的,而如果这种症状是在拘留期间出现的,负责拘留场所的官员有责任对他进行医疗检查。在这方面,委员会忆及它以前给缔约国的结论性意见,委员会在该意见中建议缔约国确保在实践中尊重所有被拘留者获得医生的权利,并建立一个全国犯人登记册。鉴于缔约国没有就这些问题提供信息,以及委员会在其意见中提出的论点,委员会不得不认为缔约国没有履行《公约》第11条规定的义务。
9.6 关于指称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12和13条,委员会认为,据申诉人称,她所联系的所有当局,包括提亚雷特检察官,都没有告知她,是否由于1999年1月首次提出申诉而正在进行或已经进行了调查。据申诉人称,进行的唯一调查是有关分配援助的程序的一部分,而且是在2006年;而负责调查DjilaliHanafi死亡情节的人,正是应对他的死亡负责的人。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论点,即受害人的家人决定等待来自公共检察官办公室的一个“假定会有的”答复,而不是自己提出起诉。委员会还发现,甚至在事件发生12年后,仍没有启动任何公正和全面的刑事调查,以揭示申诉人丈夫可疑的死因,而缔约国对这个事实并没有提出质疑。由于2006年4月签发的死亡证明提到受害人的死因可疑,不进行调查特别令人费解。委员会认为,对关于酷刑的指控进行调查的这种拖延没有理由,不符合《公约》第12条的要求,该条要求缔约国在有适当理由认为已发生酷刑行为时立即进行公正的调查。缔约国也没有履行《公约》第13条规定的义务,确保申诉人有权提出申诉,并由主管当局对其案件进行迅速而公正的审查。
9.7 关于指称缔约国违反了《公约》第14条,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指称缔约国通过对她的申诉不采取任何行动以及不立即进行公开调查,剥夺了她获得任何形式的补救。委员会忆及,公约第14条不仅确认获得公平和足够赔偿的权利,而且要求缔约国确保酷刑行为受害人获得补救。委员会认为,补救应覆盖受害人受到的所有伤害,包括归还、赔偿和保证此类事件不会再次发生的措施,同时始终牢记每个案子各自的情况。鉴于尽管存在尸检报告,特别是提到死因可疑的死亡证明,仍没有进行迅速和公正的调查,委员会得出以下结论,即缔约国也违反了《公约》第14条规定的义务。
9.8 关于遵守《公约》第22条规定的程序,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的律师在2009年6月29日的信中通知委员会,首次提出申诉的受害人兄弟SahraouiHanafi先生希望撤回给委员会的来文;提出这一要的动因是,受到对他和与受害人同牢的其他被拘留者施加的压力;据称他们受到国家当局的询问,因此退缩。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没有质疑它对受害人的兄弟和与受害人同牢的其他被拘留者进行询问这一事实,并以需要表明申诉人指控的诽谤性质来证明这种行动的合理性。委员会重申,在第22条规定的个人来文的程序框架内,要求缔约国与委员会诚信合作,避免采取任何可能妨碍这一进程的行动,缔约国有义务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障每一个人都有权利诉诸第22条规定的程序,而且这种诉诸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受到限制或被撤销,而且这种权利应该得到自由实施。在本案件中,为了说服以前与受害人同牢的被拘留者和申诉人本人撤销他们以前给委员会的陈诉,而使用包括讯问他们在内的方法,构成对《公约》第22条规定的程序不可接受的干涉。
9.9 委员会希望忆及其第四十届会议给阿尔及利亚的结论性意见,委员会在该意见中认为,缔约国应修正《第06-01号令》第二章第45条,以具体规定,对起诉的豁免在任何情况下都不适用于酷刑等罪行。缔约国应立即采取一切措施,保证对酷刑或虐待案件进行系统和公正的调查,保证这种行为的施行者受到追究和罪有应得的惩罚,保证一切受害人及其家属得到适当补偿。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2007年)第2号一般性意见第5段,委员会在该段中认为,排除或表示不希望对酷刑或虐待的犯罪者提出迅速和公平起诉和惩罚的赦免或其他妨碍措施违反了不可减损原则。委员会因此拒绝缔约国的论点,即申诉人不能援引该命令及其执行立法以解除其启动现有司法程序的义务,因为消除阻碍起诉正常运作的一切障碍的义务是针对缔约国而不是据称受害人的。最后,委员会提醒缔约国,以采取行动保护人员和财产、保卫国家和保护缔约国机构为由不让受害人提出申诉,构成(2007年)第2号一般性意见第5段中所指的赦免。
10. 禁止酷刑委员会根据《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第22条第7款采取行动,认为所掌握的事实表明《公约》第1条、第2条第1款、第11、12、13和14条受到违反。
11. 根据其议事规则第112条第5款,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对有关事件进行公正的调查,以便将应对受害人所受待遇负责者绳之以法,并在本决定送达后90天之内向委员会通报根据委员会以上表达的意见所采取的任何措施,包括对申诉人的赔偿情况。
[意见通过时有英文、法文和西班牙文本,其中法文本为原文。随后还将印发阿拉伯文、中文和俄文本,作为委员会提交大会的年度报告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