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
关于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第七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委员会在2025年2月13日和14日举行的第八和第九次会议 上审议了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的第七次定期报告,并在2025年2月28日举行的第三十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第七次定期报告以及在对问题清单的答复中提供的补充资料。 委员会赞赏与缔约国代表团开展建设性对话,并感谢代表团在报告审议期间提供资料。
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治理结构,其中包括威尔士、苏格兰和北爱尔兰的权力下放政府,以及皇家属地和海外领土的独特治理安排。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由于权力下放政府的财政和行政能力不同,在享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存在地域差异,并且关于海外领土和皇家属地享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资料有限。委员会重申,缔约国对其管辖下的所有领土,包括皇家属地和海外领土执行《公约》负有最终责任。
4.因此,本结论性意见所载的关切和建议适用于缔约国管辖的所有上述领土以及缔约国负有国际责任的领土。委员会呼吁缔约国确保联合王国政府、北爱尔兰、苏格兰和威尔士政府(包括地方政府层面)以及海外领土和皇家属地的相关管理部门切实落实本意见所载建议。
B.积极方面
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保护和逐步实现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而采取的立法、行政和政策措施,包括2024年《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纳入)(苏格兰)法》、2023年《第三个国家适应方案》、2023年《工人保护(2010年平等法修正案)法》、2023年《堕胎服务(安全出入区)法(北爱尔兰)》、2017年《减少无家可归法》、2017年《儿童贫困(苏格兰)法》、2016年《房屋出租(威尔士)法》以及本结论性意见中提到的其他措施。
C.关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在国内的适用
6.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并非所有《公约》权利都被充分纳入国内法,限制了这些权利在法院的可执行性。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关于暂停推进《权利法案》的决定,但仍感关切的是,缔约国通过其他立法途径做出了类似努力。此外,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北爱尔兰仍然没有权利法案。
7.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建议,敦促缔约国:
(a)遵循委员会关于《公约》在国内的适用的第9号一般性意见(1998年),与北爱尔兰、苏格兰和威尔士的权力下放政府、皇家属地和海外领土一道,对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法律和政策框架进行独立审查,以确保《公约》所载权利具有充分的法律效力,确保此类权利受到侵犯者能够充分获得有效的司法和非司法补救;
(b)确保对1998年《人权法》的任何修订均能加强国际人权文书和《公约》条款在所有司法管辖区的地位;
(c)在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纳入苏格兰和威尔士的立法框架方面取得进展,包括通过一项人权法案,并加快通过北爱尔兰的权利法案。
保留
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对《公约》的保留立场。然而,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这些保留仍未撤销,包括一些已经过时的保留。
9.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建议,敦促缔约国重新考虑并撤销对《公约》的所有保留,特别是对第一、第二、第六、第七、第九和第十条第二款的保留,以确保《公约》在其管辖的所有领土和承担国际责任的领土,包括皇家属地和海外领土上得到充分和有效的适用。
工商业与人权
10.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落实《工商业与人权指导原则》而开展国家基线评估的努力。然而,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缔约国缺乏全面的人权尽责监管框架,并且非国民在声称其权利受到缔约国境内注册企业在海外经营活动的侵犯时,获得补救的机会有限。
11.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建议,敦促缔约国与北爱尔兰、苏格兰和威尔士的权力下放政府一道:
(a)遵循委员会关于国家在工商活动中履行《公约》规定的义务的第24号一般性意见(2017年),建立一个法律框架,要求企业落实人权尽责,确保对其在国内外运营和供应链中侵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行为承担责任,并保障受害者(包括缔约国境内的非国民)获得有效补救。作为优先事项,缔约国应强制要求那些已造成域外影响和关切的行业,特别是金融和银行服务业,履行人权尽责义务;
(b)参考人权与跨国公司和其他工商企业问题工作组2016年关于工商企业与人权国家行动计划的指导意见,更新《工商企业与人权国家行动计划》。
气候变化
1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采取了减缓气候变化的措施,但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未能如期实现《巴黎协定》下的国家自主贡献。
1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整个政府部门一体联动”的方针,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实现《巴黎协定》下的国家自主贡献,并实施净零战略,特别是在能源、运输、土地利用、农业和建筑部门。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加强住宅脱碳政策,并考虑到委员会关于气候变化和《公约》的声明。
缔约国作为国际金融机构成员承担的《公约》义务
14.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作为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等国际金融机构的成员,未能采取充分措施,确保这些机构在贷款和偿债方面设定的附加条件不会导致借款国在享受《公约》权利方面出现不合理的倒退。
1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尽一切努力,确保缔约国加入的国际金融机构不设定不可持续的贷款条件、不施加过重的偿债负担,以免损害借款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履行《公约》义务的能力。特别是,这些条件不应导致借款国采取不合理的倒退措施或违反《公约》规定的义务,或对借款国的弱势个人和群体产生尤为严重的影响。在这方面,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确保其加入的国际金融机构在提供贷款前进行人权影响评估。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其关于公共债务、紧缩措施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声明,以及委员会主席2012年5月16日致缔约国的关于紧缩措施的函。
官方发展援助
16.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财政状况紧张,但对其官方发展援助占国民总收入的比重从0.7%降至0.5%表示关切。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缺乏有效机制来评估发展援助机构资助的项目对享有《公约》权利的影响。在这方面,委员会感到特别关切的是,英国国际投资公司为私营营利性医疗保健提供者和低成本私立教育项目提供资金,而这些项目因对受援国的《公约》权利产生负面影响而受到强烈批评(第二、第十二、第十三和第十四条)。
17.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尽快重新实现官方发展援助占国民总收入0.7%的目标,并敦促缔约国:
(a)加强措施,在作出决定之前,分析发展援助机构资助的项目对受援国享有《公约》权利的影响,特别是对享有公正和良好工作条件和适当生活水准、健康和教育权的影响;
(b)建立定期监测机制,评估政策和项目对受援国人权的影响,并在必要时采取预防或纠正行动;
(c)确保官方发展援助方案优先支持受援国履行《公约》规定的义务,特别是确保每个人都能获得免费、优质的中小学教育以及负担得起的优质医疗保健服务。
最大可用资源
18.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尽管缔约国在2024年秋季预算中提出了多项措施,但其财政政策并未有效解决收入不平等问题或减少贫困,同时还阻碍了调动最大可用资源以落实《公约》权利的努力。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社会支出不足,特别是在通胀迅速上升的情况下,阻碍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逐步实现(第二条第一款)。
1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采取更加有效、累进且具有社会公正性的财政政策,为此应取消2022年实行的所得税起征点冻结措施,并审查公司税、资本利得税、遗产税和财产税在国家总收入中的占比,以扩大税基和财政空间,实现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b)与社会伙伴协商,评估财政政策对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影响,包括对处境不利群体的分配影响;
(c)增加划拨给食品计划、社会保障、住房、医疗保健、教育、就业服务以及其他与《公约》权利相关领域的预算。
20.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打击逃税和跨境税收滥用所作的努力,包括2018年《制裁和反洗钱法》和2022年《经济犯罪(透明度和执法)法》。然而,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皇家属地和海外领土的金融保密法和宽松的税收制度继续妨碍缔约国和其他国家调动最大可用资源落实《公约》权利的能力(第二条第一款)。
2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与权力下放政府、皇家属地和海外领土的相关管理部门一道:
(a)加大力度打击非法资金流动、逃税和欺诈行为,特别是富人和企业的相关行为,为此应建立公开的公司和信托登记册,强制开展尽职调查,从而为相关国际举措提供支持,并协助其他国家调动资源以实现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
(b)通过加强法律框架并强化保护举报人的措施,防止并惩罚利用空壳公司进行利润转移、逃税和欺诈的行为;
(c)就金融保密和公司税收政策对发展中国家经济的域外影响进行独立的参与性影响评估。
紧缩措施
22.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建议,感到遗憾的是,缺乏资料说明长达十年的紧缩措施的累积影响,这些措施削弱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享有。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正在进行的财政整顿可能进一步减少社会支出,加剧不平等现象,阻碍《公约》权利的实现,特别是对社会中最弱势群体而言(第二条第一款)。
23.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就2010年以来实行的紧缩措施对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累积影响开展独立评估,重点关注弱势群体、区域差异以及随后政策转变的影响;
(b)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扭转紧缩措施的不利影响,特别是对就业服务、社会保障、社会照护、住房、卫生、教育、公共交通和基础设施、法律援助和地方政府服务的不利影响;
(c)评估正在进行的财政整顿对《公约》权利的影响,并采取措施减轻任何不利影响。
不歧视
2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通过了2022年《防止歧视(根西岛)法令》、2017年《马恩岛平等法》和2013年《泽西岛歧视法》。然而,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并非所有司法管辖区都有全面的反歧视立法。此外,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尽管委员会先前提出了建议,但2010年《平等法》的若干条款仍未得到执行,平等法在各司法管辖区的适用不一致,社会经济、种族和性别不平等以及对弱势群体的歧视依然存在(第二条第二款)。
2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与权力下放政府、海外领土和皇家属地一道:
(a)确保根据《公约》第二条第二款以及委员会关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不歧视的第20号一般性意见(2009年),通过一项全面的反歧视和平等法,特别是在北爱尔兰;
(b)执行2010年《平等法》中尚未实施的条款,特别是关于公共部门在社会经济不平等方面的义务的第1(1)条以及关于复合歧视的第14条;
(c)通过在体面工作、社会保障、适当住房、医疗保健和教育等领域开展有针对性的提高认识运动和采取平权行动措施,防止并打击残疾人、少数民族(包括吉普赛人、罗姆人和游民)、非洲或亚洲人后裔、犹太、穆斯林和印度教社区成员以及移民、难民和寻求庇护者面临的歧视、种族主义、陈规定型观念和不平等,确保所有人都能不受歧视地充分享有《公约》权利。
移民、难民和寻求庇护者
26.委员会注意到英格兰的难民就业能力方案、苏格兰的2024年新苏格兰难民融合战略以及威尔士的2019年庇护国-难民和寻求庇护者计划。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2024年《卢旺达安全(庇护和移民)法》、2023年《非法移民法》、2022年《国籍和边境法》等移民和庇护立法具有歧视性,加上庇护申请障碍以及“不得使用公共资金”的规则,损害了移民和寻求庇护者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第二条第二款和第九条)。
2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审查并废除任何歧视移民群体或限制寻求庇护者、难民、移民和无国籍人获得权利的法律,确保充分遵守《公约》的规定;
(b)保障所有人均能不受歧视地诉诸庇护和无国籍状态认定程序并获得法律援助,并与北爱尔兰、苏格兰和威尔士的权力下放政府一道,加强融合战略,重点关注社会保障、医疗保健和教育的获取,包括语言课程、家庭团聚、进入劳动力市场和使用就业服务;
(c)考虑到委员会关于《公约》规定的国家对难民和移民的义务的声明,审查“不得使用公共资金”的规则,以防止移民和寻求庇护者的贫困和不稳定状况加剧。
英国国民(海外)签证持有人的情况
28.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英国国民(海外)签证持有人在享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面临重大障碍,加剧了不平等现象,阻碍了融合进程(第二条第二款、第六、第九、第十三和第十四条)。
2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与权力下放政府一道:
(a)消除英国国民(海外)签证持有人进入劳动力市场的障碍,为此应确保承认其资质、提供职业培训机会以及获得社会保障和公共资金的渠道;
(b)保证在英格兰、威尔士和北爱尔兰的英国国民(海外)签证持有人享有本地生学费待遇及学生资助资格;
(c)为香港强制性公积金中的养老金权益转移提供便利;
(d)通过有针对性的支助方案和宣传举措,加强融合措施。
男女平等
30.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通过了2021年《家庭暴力法》,并于2022年批准了《欧洲委员会预防和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及家庭暴力公约》,但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性别不平等、性别暴力和陈规定型观念仍然存在,阻碍了妇女充分享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第三和第十条)。
31.委员会回顾其关于男女在享受一切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方面的平等权利的第16号一般性意见(2005年),建议缔约国与北爱尔兰、苏格兰和威尔士的权力下放政府一道:
(a)加大力度打击负面性别成见,促进态度转变,包括解决媒体对妇女的刻板印象和物化问题;
(b)通过全面的立法、公共政策和调查规程,以及对受害者的有力保护、补救和支持,确保妇女能够诉诸司法,并加强应对性别暴力的措施;
(c)加强促进性别平等的预算编制,以保障妇女平等获得就业、社会保障、医疗保健和教育,并在公共和私营部门担任决策职务,并采取针对残疾妇女、少数民族妇女(包括吉普赛人、罗姆人和游民)、非洲裔、亚洲裔和阿拉伯裔妇女、犹太人、穆斯林和印度教社区妇女、移民、难民和寻求庇护妇女以及女同性恋、双性恋、间性和跨性别妇女的措施。
工作权
32.委员会注意到失业率总体有所下降。然而,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弱势群体和某些地区的失业率和就业不足率相对较高,这些群体在进入劳动力市场和获得就业服务方面面临结构性障碍(第六条)。
3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与北爱尔兰权力下放政府一道,遵循委员会关于工作权利的第18号一般性意见(2005年),加大力度解决妇女、残疾人、青年、少数民族和移民的失业和就业不足问题,为此应实施有针对性的公共部门就业计划、加强职业培训和就业服务、确保在招聘和工作场所提供合理便利,并发展私营部门伙伴关系。
公正和良好工作条件权
34.委员会注意到拟议的《就业权利法案》,但感到关切的是,兼职、临时和零工时合同以及不稳定的自营职业普遍存在,损害了公正和良好工作条件权。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工作场所存在歧视和骚扰,某些签证计划下的移民工人面临较高的被剥削风险。此外,委员会还对劳动法执行不力和适用方面的不一致表示关切(第七条)。
3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与北爱尔兰权力下放政府一道:
(a)遵循委员会关于享受公正和良好的工作条件的权利的第23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加大力度解决不稳定的工作条件,包括兼职、临时和零工时合同以及自营职业,并创造体面工作机会,特别关注少数民族妇女和残疾人;
(b)保障不稳定就业的工人,包括兼职、临时和零工时合同以及自雇人员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权在法律和实践中得到充分保护;
(c)确保移民工人在法律和实践中享有与其他工人平等的权利,包括工资、工作保障、休息和闲暇、社会保障和工会会员资格,并消除影响移民工人的剥削性做法,特别是针对持有健康与护理人员、海外家政工人和季节性工人等工作签证者的剥削性做法,为此应禁止收取招聘费、取消对更换雇主的限制、扩大工资保护、保护举报虐待行为的工人、确保提供检查和报告机制(包括口译服务和法律援助);
(d)加强劳工权利执行机构,包括劳工监察和报告机制,为此应分配必要的权力和充足的财政、人力和技术资源,以有效监督工作条件,并确保包括移民工人在内的所有工人都能获得有效补救;
(e)加强保护,防止就业和职业歧视,包括基于族裔和性别认同的歧视,加强打击骚扰的措施,包括性骚扰,并建立有效的报告和补救机制。
最低工资
36.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尽管缔约国定期上调最低工资,但仍赶不上生活成本的上涨,不足以让工人及其家庭过上体面生活,特别是那些从事低薪工作、公共部门工作和不稳定就业的工人及其家庭。此外,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2017年引入了性别薪酬差距报告制度,并制定了关于族裔和残疾薪酬差距的强制性报告计划,但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地区工资差距和同工不同酬现象持续存在,继续对妇女、残疾人和少数族裔造成尤为严重的影响(第七条)。
37.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与社会伙伴合作,将最低工资与生活成本挂钩并定期进行调整,以确保工人及其家庭享有适当的生活水准,并确保所有司法管辖区内的所有部门和就业形式均充分遵守最低工资规定;
(b)加强措施,确保同工同酬,特别是妇女、残疾人和少数民族的同工同酬,为此应实施强制性薪酬透明度报告制度、建立跨部门岗位评估制度,并引入具有约束力的措施和适当的制裁措施,以缩小薪酬差距;
(c)与北爱尔兰权力下放政府协调,确保实施2016年《就业法(北爱尔兰)》规定的强制性薪酬差距报告规定。
工会权利
38.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2016年《工会法》和2023年《罢工(最低服务水平)法》对工会权利施加了不当限制,特别是集体谈判权和罢工权,并削弱了针对工会成员被列入黑名单的保护措施。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缔约国仍未实施电子投票(第八条)。
39.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审查2016年《工会法》和2023年《罢工(最低服务水平)法》,以确保遵守《公约》第八条,保障工会权利不受不当限制。委员会还呼吁缔约国切实执行1999年《就业关系法》及其2010年条例,防止工会成员被列入黑名单,并确保受影响的工人获得法律补救和赔偿。此外,委员会还建议提供充分的技术支持并与工会和雇主协商,立即对劳工行动实行电子投票。
社会保障权
40.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通过2012年《福利改革法》和2016年《福利改革与工作法》实施的措施,包括削减福利、临时减少或暂停发放福利,削弱了社会保障权和适当生活水准权,对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和就业不稳定的工人造成了尤为严重的影响。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这些改革造成了严重的经济困难,增加了对食品银行的依赖,造成了无家可归现象,对心理健康产生了负面影响,并使申领救济金的人遭到污名化(第九和第十一条)。
41.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与北爱尔兰、苏格兰和威尔士的权力下放政府一道:
(a)评估自2010年以来实行的福利改革对最弱势群体的影响,并采取纠正措施,包括取消两孩限制、福利上限和首次领取通用福利金需等待五周等政策;
(b)增加对社会保障的预算拨款,并确保通过独立、透明的机制,定期将社会福利(包括失业救济金和寻求庇护者的每日津贴)与生活成本挂钩,以保障受益人享有适当的生活水准;
(c)对社会保障的资格标准进行独立审查,包括福利的临时削减和暂停,以及对纯数字化和自动化方法的依赖,以确保这些措施是合理的,符合正当程序,不会对福利的获取和维持造成障碍;
(d)确保与残疾有关的福利(包括个人独立津贴以及就业和支助津贴)能够充分覆盖与残疾有关的额外费用,符合残疾的人权模式,同时考虑到残疾人权利委员会的建议;
(e)遵循委员会关于社会保障的权利的第19号一般性意见(2007年),并参考委员会题为“社会保护的底线:社会保障权和可持续发展目标的一个基本要素”的声明,以及极端贫困与人权问题特别报告员的建议。
保护家庭和儿童
42.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儿童保育服务费用高昂且供应有限,共享育儿假制度尚不完善,继续妨碍男女平等承担照料责任。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福利改革对社会照护部门的影响。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指控称,有组织团伙和机构中普遍存在对儿童的性剥削和性虐待(第十条)。
4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与北爱尔兰、苏格兰和威尔士的权力下放政府一道:
(a)采取或加强措施,通过增加公共资金和有针对性的财政支持,如儿童保育津贴,确保儿童保育的可用性、可及性和可负担性;
(b)加强陪产假政策,确保充分的带薪、不可转让假期;
(c)采取立法措施,建立全面、包容的护理和支助系统,促进共同承担照护儿童、残疾人和老年人的责任,并纳入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跨部门、跨文化和基于人权的办法;
(d)加强旨在解决性剥削和暴力侵害儿童问题的措施,包括落实英格兰和威尔士儿童性虐待问题独立调查、北爱尔兰吉伦审查、苏格兰儿童虐待调查以及独立机构开展的其他相关调查提出的建议,儿童权利委员会也提出了相关建议。
贫困
44.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各地区和各城市的贫困率不断上升,对儿童、残疾人、少数民族、移民、女户主家庭以及男女同性恋、双性恋、间性者和跨性别者,特别是低薪或没有稳定工作的人产生了尤为严重的影响。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在目前的扶贫措施中,社会保障支持不足,缺乏全面的消除儿童贫困战略,越来越多的家庭无力支付电、煤气、水、卫生、供暖和衣物费用(第十一条)。
45.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建议,敦促缔约国与北爱尔兰、苏格兰和威尔士的权力下放政府一道:
(a)制定或加强措施,以解决贫困的多维决定性因素,特别是在北爱尔兰,重点是通过设定明确、可衡量的目标消除贫穷,特别关注受影响最严重的地区和城市中受影响最严重的群体,包括移民、少数民族、残疾人、女户主家庭以及男女同性恋、双性恋、间性者和跨性别者,并确保为有效监测和实施提供充足的资源;
(b)加快采取或加强措施,包括必要的财政改革和增加预算拨款,以消除儿童贫困,包括在泽西岛消除儿童贫困,确保这些措施符合基于儿童权利的办法,设定明确的目标和时间表,建立报告义务以及监督和参与机制,并为执行工作提供充足的资源;
(c)为所有司法管辖区的儿童社会照料系统划拨足够的资源,以支持低收入家庭,防止儿童脱离家庭环境、被送入机构或接受替代照料,并与扶贫战略和社会保障政策相协调,同时考虑到儿童权利委员会在这方面提出的建议;
(d)加强措施,确保人人都能获得负担得起的电力、天然气、水、卫生、供暖和衣物。
适当住房权
46.委员会承认缔约国为经济适用住房进行了投资,并采取了相关政策和立法措施,但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在适当住房的供应、可负担性和可获得性方面存在严峻挑战,而住房福利不足、租金上涨和房产税缺陷又进一步加剧了上述挑战。委员会特别关切的是,这些问题使许多人的生活条件岌岌可危或无家可归,越来越多的人,特别是单身母亲,长期生活在不达标的住房或不适当的临时住所中。此外,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吉普赛人、罗姆人和游民在获得文化上适当的住房方面持续面临障碍,有报告称,移民和少数民族面临歧视和恐吓,阻碍了他们获得适当住房(第十一条)。
47.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建议,敦促缔约国与北爱尔兰、苏格兰和威尔士的权力下放政府一道:
(a)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提供负担得起的社会住房,为此应精简规划条例,优先为新建筑提供资金,改造不达标的住房,并确保弱势群体,特别是残疾人、老年人、移民、少数民族和中低收入家庭,特别是单身母亲能够获得住房;
(b)审查房产税税率,以增加供出售或长期出租的住房供应,并评估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利润和资本收益完全免税所产生的经济和社会影响;
(c)确保租户的租赁权享有最大程度保障,包括修订1988年《住房法》第21条,并保证在无法避免实施驱逐的情况下,应遵守正当程序,与受影响者进行协商,考虑替代办法,允许上诉,并提供充分的赔偿或适当的替代住房;
(d)从根源上解决无家可归问题,为此应确保为地方当局提供充足的资源,优先考虑便于行使《公约》其他权利的长期解决方案,保障临时住所的安全和适当生活条件,包括通过全面的监管框架,并终止针对露宿街头者的惩罚性做法;
(e)确保智力残疾者获得适当住房,让住院的智力残疾者出院,并防止将他们送入机构;
(f)与地方当局协调,确保为吉普赛人、罗姆人和游民社区提供充足、文化上适宜的住宿和停留场所,包括提供水、卫生设施和电力,并审查和废除破坏其传统生活方式的法律或政策,例如2022年《警察、犯罪、判刑和法院法》第83条(该条将未经批准在英格兰和威尔士搭建营地的行为定为刑事犯罪)和2005年《未经授权搭建营地(北爱尔兰)法令》;
(g)确保在临时和分散住所的移民和寻求庇护者享有安全、健康和适当的生活条件,特别是停止将孤身儿童安排在酒店住宿,并改进监督和执法机制,防止房东在提供住房方面进行剥削和歧视,包括对难民的剥削和歧视;
(h)加强措施,防止和打击准军事团体对北爱尔兰少数民族和移民的恐吓,以确保他们获得适当住房,防止事实上的隔离,收集关于此类行为的数据,并确保对此类行为进行迅速和有效的调查。
食物权
48.委员会承认,缔约国已采取多项措施提供粮食和必要资源以确保粮食安全。然而,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仍然存在重大挑战,包括粮食不安全状况加剧、营养不良、贫困以及获得负担得起的营养食品的机会有限,这些挑战对低收入家庭,特别是有子女的家庭造成了尤为严重的影响(第十一条)。
49.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取得足够食物的权利的第12号一般性意见(1999年),以及《支持在国家粮食安全范围内逐步实现充足食物权的自愿准则》,并建议缔约国与北爱尔兰、苏格兰和威尔士的权力下放政府一道:
(a)与相关利益攸关方协商,加快通过一项全面的旨在保护和促进适当食物权的国家战略,以解决粮食不安全问题,减少对食品银行的依赖,设定明确、有时限的目标,并建立适当的进展评估机制;
(b)采取措施,解决营养不良的三重负担(营养不足、微营养素缺乏和超重/肥胖);
(c)确保针对最需要帮助的人制定社会保护方案;
(d)借助有效的社会和行为改变传播策略推广均衡饮食,并确保多样化饮食的可负担性;
(e)对垃圾食品和含糖饮料征收更高的税,并加强对此类产品营销的监管。
身心健康权
50.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宣布了十年卫生计划,但表示关切的是,卫生部门资金不足,就诊、治疗和手术等待时间长,医务人员和设备短缺,并且最弱势群体和偏远地区居民获得医疗保健面临障碍。此外,委员会注意到2025年《精神卫生法案》和新的精神卫生战略,但仍然对自杀和吸毒致死人数居高不下以及焦虑和抑郁水平上升感到关切(第十二条)。
5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与北爱尔兰、苏格兰和威尔士的权力下放政府一道:
(a)遵循委员会关于享有能达到的最高健康标准的权利的第14号一般性意见(2000年),加强措施,确保在实践中实现全民健康覆盖,为此应增加国民医疗服务体系的资源投入,确保有足够数量的合格医务人员,确保提供适当的医疗设备和基础设施,缩短候诊时间,改善偏远和农村地区的医疗服务,消除吉普赛人、罗姆人和游民社区、无证移民和寻求庇护者在获取医疗服务方面的污名化及信息技术障碍,并消除男女同性恋、双性恋、间性者和跨性别者在获取与性别认同相关的医疗服务方面的污名化及信息技术障碍,特别是在苏格兰;
(b)加强心理健康服务和支持体系,为此应分配足够的资源、加强社区支持、采取措施消除对心理健康问题的污名化,并为受心理健康问题影响较大的群体实施针对性措施。
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权
52.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孕产妇死亡率较高,在获得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及信息方面存在差距,这对弱势群体以及周边和偏远地区的妇女和女童产生了不利影响(第十二条)。
5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与北爱尔兰、苏格兰和威尔士的权力下放政府一道:
(a)加大力度,确保移民妇女和少数民族妇女平等获得孕产妇保健服务,以降低孕产妇和婴儿死亡率,并为产前、围产期和产后护理机构配备充足设备,特别是在农村地区;
(b)加强措施,确保缔约国的所有妇女和少女,尤其是生活在农村或偏远地区的妇女和少女,能够获得适当、优质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及信息,例如获得安全的堕胎服务,包括堕胎药物、避孕药具和紧急避孕药具;
(c)遵循委员会关于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权利的第22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以及世界卫生组织《流产护理指南》(2022年),并考虑到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在对缔约国的调查中提出的建议。
毒品政策
54.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与毒品相关的死亡率较高,对吸毒采取惩罚性做法,减少伤害和康复方案的可用性和可及性有限(第十二条)。
5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与北爱尔兰、苏格兰和威尔士的权力下放政府一道,审查其立法框架,对吸毒问题采取基于人权的方针,包括:
(a)开展预防性宣传,提高人们对吸毒带来的严重健康风险的认识,特别是针对年轻人开展宣传;
(b)确保对吸毒病症进行治疗,并为吸毒者提供医疗保健服务、心理支持、康复服务和减少伤害方案,并考虑采取替代办法,以取代对吸毒者的惩罚性做法和刑事处罚。
受教育权
56.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
(a)不同地区和不同收入群体之间的学前教育覆盖率存在差异;
(b)新型冠状病毒病(COVID-19)大流行对受教育程度产生了持久的负面影响,使许多儿童在恢复线下教育的过程中落后;
(c)现有方案对缩小受教育程度差距的影响有限,特别是对族裔、宗教或其他少数群体儿童和低收入家庭的儿童而言,长期存在着巨大差距,限制了社会流动;
(d)吉普赛儿童、罗姆儿童和游民儿童、残疾儿童、移民儿童和弱势儿童在不受歧视地接受教育方面始终面临障碍;
(e)发生了严重的基于性取向、性别认同和种族的暴力、欺凌和网络欺凌案件,并且学校环境中持续存在性别成见(第十三和第十四条)。
5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与北爱尔兰、苏格兰和威尔士的权力下放政府一道:
(a)保证所有辖区的所有儿童,特别是弱势儿童,都能获得优质、负担得起的学前教育;
(b)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新冠疫情造成的学习机会损失,尤其是弱势儿童的学习机会损失,并有效防止教育进一步中断;
(c)全面评估现有方案(包括泽西补贴方案)对缩小受教育程度差距的影响,并采取有效措施,以提高弱势儿童和低收入家庭儿童的受教育程度,并促进社会流动;
(d)确保吉普赛儿童、罗姆儿童和游民儿童、残疾儿童、移民儿童和弱势儿童能够获得文化上适宜且适应其需求的优质教育;
(e)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保护所有儿童免遭校园欺凌(包括网络欺凌)和暴力,并加大力度防止这些现象的发生,促进理解和容忍;
(f)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教材和学校环境中的歧视态度和陈规定型观念,确保教育机构和教师不会延续这种陈规定型观念,包括为教师提供适当的培训方案。
文化权利
58.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文化和文化相关活动的资金不足,妨碍了所有人参与文化生活、表达自身身份、价值观和生活方式而不必担心受到歧视的权利,以及接触和享受艺术、科学和体育的权利。此外,委员会注意到2022年《身份和语言(北爱尔兰)法》,但感到遗憾的是,旨在保护和促进爱尔兰语以及促进和发展阿尔斯特-苏格兰传统的机构尚未建立(第十五条)。
5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遵循委员会关于人人有权参加文化生活的第21号一般性意见(2009年),采取必要措施,通过增加用于促进科学与文化发展和传播的预算,加强对文化权利的保护和对文化多样性的尊重,特别是在北爱尔兰;
(b)增加资源并改进方案,在农村和城市地区为各类残疾人发展无障碍娱乐、艺术和休闲空间,并使所有残疾人都能无障碍使用现有的体育和娱乐基础设施,以促进独立生活;
(c)确保在文化参与和体育运动方面不歧视,特别是基于性取向和性别认同的歧视,并保证所有个人,包括跨性别者,都能按照合理、相称和平等的原则,在体育运动中得到支持;
(d)加快建立旨在保护和促进爱尔兰语和阿尔斯特-苏格兰文化和遗产的机构和政策,确保少数语言群体及其代表组织的切实参与。
参与文化生活和建设性跨文化关系的权利
60.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2023年《北爱尔兰问题(遗留问题与和解)法》破坏了跨文化对话与和解的必要条件,从而损害了参与文化生活的权利。委员会特别关切地注意到,该法因违反《耶稣受难日协定》和缔约国的国际人权义务而受到强烈批评,人权事务委员会也曾就此提出关切(第十五条)。
6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废除2023年《北爱尔兰问题(遗留问题与和解)法》,并采取措施,在相互理解、宽容和尊重的基础上,创造有利于构建建设性跨文化关系的条件。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参照人权事务委员会在这方面提出的建议。
参与科学进步并从中受益的权利
62.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不支持:(a)对与COVID-19有关的疫苗、诊断、治疗和其他必要医疗产品的知识产权实施全面临时豁免;(b)《世界卫生组织大流行病协定》(第十五条)。
6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贸易协定的执行符合《公约》规定的关于在其他国家享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义务。在这方面,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坚定支持并合作推动以下事项:(a)对与COVID-19相关的疫苗、诊断、治疗方法和其他必要医疗产品,全面临时豁免《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适用;(b)开展《世卫组织大流行病协定》谈判,因为该协定涉及基本救命治疗的可得性、可及性、可负担性和惠益分享,特别是在发展中国家。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遵循委员会关于科学与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的第25号一般性意见(2020年)第82段,以及委员会关于COVID-19与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问题的声明和关于普遍和公平获得COVID-19疫苗的声明。
D.其他建议
64.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批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
6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批准其尚未成为缔约国的核心人权文书,即《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和《儿童权利公约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
66.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考虑批准经修订的《欧洲社会宪章》,这将促进遵守《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规定的人权义务。
67.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充分考虑其在《公约》之下承担的义务,并在国家层面落实《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过程中,包括在从COVID-19疫情恢复的过程中,确保人民得以充分享有《公约》所载的各项权利。缔约国设立监测进展情况的独立机制和将公共方案受益人看作可提出权利主张的权利持有人,将极大促进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此外,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支持旨在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的“行动十年”全球承诺。在参与、问责和不歧视原则基础上落实可持续发展目标,将确保不让任何一个人掉队。在这方面,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承诺不让任何一个人掉队的声明。
6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步骤,逐步制定和采用衡量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落实情况的适当指标,以便评估缔约国履行对各阶层人口的《公约》义务方面所取得的进展。为此,委员会请缔约国特别参考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制订的关于人权指标的概念和方法框架。
69.委员会请缔约国与北爱尔兰、苏格兰和威尔士的权力下放政府、皇家属地和海外领土一道,在社会各级,特别是向议员、公务人员和司法机构广泛传播本结论性意见,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向委员会通报为落实这些意见采取的步骤。委员会强调议会在落实本结论性意见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鼓励缔约国确保议会参与今后的报告和后续程序。委员会鼓励缔约国邀请平等和人权委员会、北爱尔兰人权委员会、苏格兰人权委员会、皇家属地和海外领土的其他国家人权机构以及非政府组织和民间社会其他成员参与本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落实工作和提交下次定期报告前的全国协商进程。
70.按照委员会通过的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落实程序,请缔约国在本结论性意见通过后24个月内(2027年3月31日)提供资料,说明以上第21(c)段(最大可用资源)、23(a)段(紧缩措施)和41(a)(社会保障)所载建议的执行情况。
71.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30年3月31日前根据《公约》第十六条提交第八次定期报告,除非因审查周期改变而另行通知。按照大会第68/268号决议,报告字数应限制在21,200字以内。此外,委员会还请缔约国按照《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对其共同核心文件作必要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