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权利委员会
关于安道尔第三至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一.导言
1.委员会在2023年9月8日举行的第2735和第2736次会议上审议了安道尔的第三至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并在2023年9月22日举行的第2756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第三至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并对问题清单作出书面答复,藉此可以更好地了解缔约国的儿童权利状况。委员会赞赏与缔约国代表团进行的建设性对话。
二.缔约国采取的后续措施和取得的进展
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执行《公约》采取的立法、体制和政策措施,包括通过了:
(a)《儿童和青少年权利特定多数法》,2019年;
(b)国家儿童和青少年委员会运作条例,2019年;
(c)2018年5月30日颁布的对关于社会和社会卫生服务的第6/2014法进行修正的法令,旨在确保无正常居留身份的儿童平等获得保健服务;
(d)《平等待遇和不歧视法》,2019年;
(e)《打击人口贩运措施法》,2017年;
(f)《消除性别暴力和家庭暴力法》,2015年;
(g)第一项《儿童和青少年国家计划》(2022-2026年);
(h)落实可持续发展目标战略计划,2019年。
4.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批准以下文书:
(a)《儿童权利公约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2014年;
(b)《残疾人权利公约》,2014年;
(c)《欧洲委员会预防和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及家庭暴力公约》,2014年;
(d)《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2022年。
三.关注的主要领域及建议
5.委员会提醒缔约国注意《公约》规定的各项权利不可分割且相互依存,强调本结论性意见所载各项建议都十分重要。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关于以下领域的建议,对此必须采取紧急措施:不歧视(第17段);虐待、忽视和性剥削(第23段);精神卫生(第31段);青少年健康(第33段);教育,包括职业培训和指导(第37段);以及寻求庇护儿童、难民儿童和移民儿童(第40段)。
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在执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整个过程中,按照《公约》及其《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和《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实现儿童权利。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保儿童有意义地参与设计和执行政策和方案,以实现全部17项可持续发展目标中与儿童有关的部分。
A.一般执行措施(第4条、第42条和第44条第6款)
立法
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有效执行《儿童和青少年权利特定多数法》,包括为执行该法分配充足的资源,并为从事儿童工作和工作中涉及儿童的相关专业人员开展能力建设;
(b)设立程序,评估与儿童有关的所有法律和政策对儿童权利的影响。
全面的政策和战略
8.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与儿童协商制定了第一项《儿童和青少年国家计划》(2022-2026年),建议缔约国分配充足的资源,并建立一项设定明确指标和基准的执行、监测和评价机制。
协调
9.委员会注意到,社会事务部通过下属的儿童和青少年支助股协调执行与儿童权利相关的政策、规程和措施,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进一步加强能力,包括为此提供充足的资源,对所有部门与执行《公约》有关的所有活动加强监测和协调。
资源分配
10.委员会注意到,《儿童和青少年权利特定多数法》第10条要求公共机关优先为旨在保护儿童权利的活动分配预算。委员会回顾关于实现儿童权利的公共预算编制的第19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建议缔约国:
(a)实施一项追踪制度,在与儿童权利有关的所有领域对针对儿童的资源分配、使用和监测进行追踪;
(b)继续增加预算分配,并将预算分配列为优先事项,以确保在所有层面落实儿童权利,包括为儿童保护工作和精神卫生服务拨款;
(c)确保预算编制过程透明并具有参与性,使民间社会和儿童能够参与其中。
数据收集
11.委员会回顾关于执行《儿童权利公约》的一般措施的第5号一般性意见(2003年),建议缔约国:
(a)确保安道尔儿童事务观察站拥有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以收集涵盖《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所有领域的数据,包括关于营养、母乳喂养、精神卫生、堕胎、药物滥用、旷课和辍学率的数据,并按年龄、性别、残疾状况、地理位置、族裔血统、国籍和社会经济背景分列;
(b)确保与相关部委、专业团体和民间社会共享统计数据,并利用这些数据评估涉及儿童权利的政策和方案。
独立监测
1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扩大了监察员的任务范围,使监察员能够促进儿童权利并受理关于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种族歧视的申诉,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强监察员办公室的任务授权和能力,以期将该办公室建成符合《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的独立机构;
(b)确保监察员拥有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以监测儿童权利,并以对儿童问题敏感和对儿童友好的方式处理儿童提出的申诉。
传播、提高认识和培训
13.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将儿童权利纳入了中小学课程并实施了“爱幼行政区”项目,建议缔约国:
(a)继续开展提高认识活动,提高公众对儿童权利的认识,并促进儿童积极参与;
(b)确保就儿童权利、《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对所有从事儿童工作和工作中涉及儿童的专业人员开展系统培训。
国际合作
14.委员会回顾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17.2,鼓励缔约国实现将国民总收入的0.7%用于官方发展援助的国际商定目标,并在国际合作协定中采用儿童权利方针。
儿童权利与工商业部门
15.委员会回顾关于商业部门对儿童权利的影响方面国家义务的第16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和工商企业与人权指导原则,建议缔约国:
(a)审查和调整立法框架,以确保工商业部门,包括旅游业、采掘业和非正规经济部门在国际和国家人权、卫生、环境和其他标准方面承担法律责任;
(b)确保遭受工商企业侵害的儿童能够获得有效补救,包括针对侵犯儿童权利的行为建立适当、有效的司法和非司法补救机制,这些机制应广为人知,并能让所有儿童及其代表随时利用;
(c)要求公司就商业活动对环境、健康和儿童权利的影响以及应对这些影响的计划进行评估和协商,并全面公开披露。
B.一般原则(第2条、第3条、第6条和第12条)
不歧视
16.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根据相关法律保护儿童不受歧视,并开展了关于残疾问题的提高认识运动,但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女童、残疾儿童以及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和间性儿童持续遭受歧视。
17.委员会回顾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5.1和10.3,建议缔约国:
(a)加强提高认识运动,打击对女童、残疾儿童以及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和间性儿童的污名化和歧视,并消除歧视性的性别成见;
(b)对打击歧视女童、残疾儿童以及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和间性儿童行为的战略和措施进行监测;
(c)确保平等问题观察站拥有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以收集和分析关于歧视儿童的数据。
儿童的最大利益
18.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儿童和青少年权利特定多数法》要求确保儿童的最大利益。委员会回顾先前的建议,并建议缔约国:
(a)加强努力,确保在所有涉及儿童的方案以及立法、行政和司法程序中适当纳入并一致地解释和适用将儿童的最大利益作为首要考虑的儿童权利;
(b)向主管机关所有相关人员提供指导或工具,用于评估和确定儿童在各个领域的最大利益,并将这些利益作为首要考虑因素。
尊重儿童的意见
19.委员会赞扬缔约国努力促进儿童参与文化,包括为此在所有行政区实施“爱幼行政区”项目,并将若干儿童参与行动纳入了《儿童和青少年国家计划》。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将青年议会和儿童理事会的成果系统地纳入公共决策;
(b)继续确保所有儿童表达意见的权利,并在影响儿童的所有决定中,包括在法院和相关行政和司法程序中考虑到儿童的意见。
C.公民权利和自由(第7条、第8条和第13至第17条)
隐私权和获得适当信息的权利
20.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通过了关于保护个人数据的第29/2021号特定多数法,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许多儿童能够在网上接触到儿童性虐待材料和赌博网站。委员会回顾关于与数字环境有关的儿童权利的第25号一般性意见(2021年),建议缔约国:
(a)确保分配充足的资源执行《保护个人数据特定多数法》,包括在确保数字包容和保护数字环境中儿童的隐私方面;
(b)确保关于信息获取和数字环境的法律及政策保护儿童免于接触有害内容和材料,并免遭线上风险;
(c)制定法规和保障政策,以保护儿童在数字环境中的隐私和安全;
(d)继续提高儿童、教师和家庭的数字素养、意识和技能。
D.暴力侵害儿童(第19条、第24条第3款、第28条第2款、第34条、第37条(a)项和第39条)
体罚
21.委员会欢迎缔约国禁止在包括家庭在内的所有场合实施体罚,并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促进积极、非暴力和参与性的儿童养育方式,并提高父母以及从事儿童工作和工作中涉及儿童的专业人员对体罚的不良后果的认识。
虐待、忽视和性剥削
22.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为加强保护儿童免遭暴力而采取的立法和政策措施,包括修正《刑法典》,通过暴力侵害儿童行为处理规程,为相关专业人员开展能力建设,以及设立一个求助热线。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与暴力侵害儿童行为普遍程度有关的信息有限,而且没有为儿童和青少年支助股分配充足的资源,以应对虐待、忽视和暴力案件。
23.委员会回顾关于有害做法的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第31号和儿童权利委员会第18号联合一般性建议/意见(2019年)以及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5.2、16.1和16.2,建议缔约国:
(a)开展研究,评估体罚、家庭暴力、网络暴力和其他形式暴力侵害儿童行为的普遍程度及原因;
(b)确保采取统一的办法,为暴力行为的受害儿童提供支助服务,包括为此加强案件管理系统,使卫生、执法和其他工作中涉及儿童的部门之间的机构间协调正规化,并为儿童保护服务以及儿童和青少年支助股分配更多资源;
(c)继续努力建立“儿童之家”(barnahus)模式,以确保遭受或目睹暴力行为的所有儿童能够迅速获得对儿童问题敏感、多部门和全面的干预、服务和支助,包括法医面谈和心理治疗,以防止这些儿童受到二次伤害;
(d)增加社工人数,加强社工、警察、教师、卫生工作者、司法人员和其他相关专业人员群体的能力,使他们了解如何采用对儿童问题敏感的程序,查明和应对暴力侵害儿童的案件,包括了解如何在儿童面临风险的案件以及虐待、性侵犯和身体虐待儿童和青少年的案件中适用行动规程;
(e)确保暴力行为的受害儿童和幸存儿童能够迅速获得补救,包括为此废除所有类型性剥削和性虐待犯罪的追诉时效;
(f)通过保护儿童和青少年在体育运动中免遭暴力的框架规程,对于体育运动中暴力侵害或虐待儿童的行为,确保有无障碍、对儿童友好的报告和补救渠道;
(g)提高儿童对如何使用求助热线的认识,确保对求助热线的工作人员进行能力建设,使他们了解如何处理申诉,并提供保密、对儿童友好的援助。
有害做法
24.委员会欢迎《儿童和青少年权利特定多数法》规定未满18岁者一律禁止结婚,建议缔约国确保执行和监督禁止童婚的规定,并在儿童、父母和教师中开展关于童婚有害影响的提高认识运动。
E.家庭环境和替代性照料(第5条、第9至第11条、第18条第1和第2款、第20条、第21条、第25条和第27条第4款)
家庭环境
25.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采取措施确保就业父母有托儿选择,但感到关切的是,公共托儿选择的时间不适合旅游业就业者的工作时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强努力,促进平等分担父母责任,包括为此扩大陪产假的使用和父母双方的弹性工作安排;
(b)确保为就业父母提供负担得起的托儿选择,包括使公共托儿选择与工作时间相一致,并分配充足的资源执行《社会和社会卫生服务法》。
被剥夺家庭环境的儿童
26.委员会注意到,无法与家人一起生活的儿童被安置在大家庭中或进行寄养安置,寄宿式照料仅作为最后手段。委员会回顾《关于替代性儿童照料的导则》,建议缔约国:
(a)为寄养和收养分配充足的资源,以支持和优先考虑为所有无法与家人一起生活的儿童提供以家庭和社区为基础的照料方式;
(b)向大家庭和寄养父母提供所有必要的社会福利服务和支助;
(c)在收养程序中确保儿童的最大利益,确保儿童和青少年支助股的收养部门有充足资源实施收养后照料方案,并提供收养前和收养后服务及监测。
父母被监禁的儿童
2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监狱没有配备使儿童能够与被监禁的母亲一起生活的设施,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司法机构的能力,以便在对照料者量刑时评估儿童的最大利益,包括系统地考虑非监禁刑罚。
F.残疾儿童(第23条)
28.委员会赞扬缔约国采取措施确保残疾儿童获得早期干预服务和全纳教育以及参与闲暇活动,并建议缔约国:
(a)分配充足的资源,执行《社会和社会卫生服务法》以及旨在支助残疾儿童及其家庭的其他立法或政策框架;
(b)加强对残疾儿童父母的支助,例如通过补充收入和社会福利服务提供支助;
(c)加强支助,促进残疾儿童融入社会和实现个人发展,包括为此向从事儿童保护工作的专业人员提供关于残疾儿童权利和特定需要的能力建设,并确保残疾儿童能够获得个人援助、康复和辅助器具。
G.基本保健和福利(第6条、第18条第3款、第24条、第26条、第27条第1至第3款和第33条)
健康和保健服务
29.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无正常居留身份的儿童如果得到社会事务部的批准,有机会获得免费保健服务,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这种许可的有效期一次仅有六个月。委员会回顾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3.3和3.8,建议缔约国:
(a)提高无正常居留身份的儿童及其家人对免费保健服务申请程序的认识,对于可能需要长期治疗的情况,考虑批准期限超过六个月的申请;
(b)加强措施,减少儿童肥胖和超重现象,促进健康的生活方式,包括为此提高公众对营养问题的认识;
(c)收集关于母乳喂养率的数据;加强促进母乳喂养的措施,包括提高父母的认识,并执行《母乳代用品国际销售守则》。
精神卫生
30.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为应对儿童的精神卫生问题所采取的措施,包括通过了《精神卫生和成瘾问题全面计划》(2022-2030年),但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缺乏基于社区的儿童精神卫生服务,将有精神卫生问题的儿童安置在缔约国境外的强化教育寄宿中心或治疗中心,并存在与精神卫生服务有关的污名化。
31.委员会回顾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3.4,敦促缔约国:
(a)就儿童的精神卫生状况开展全面研究,为执行《精神卫生和成瘾问题全面计划》提供信息;
(b)在学校提供全面的精神卫生宣传、精神卫生问题筛查和早期干预服务;
(c)就精神卫生问题和儿童如何寻求支持,为儿童、父母和教育工作者开展提高认识活动;
(d)与民间社会合作,并考虑到儿童的意见,在学校和家庭中发展基于社区的治疗性精神卫生服务和咨询,以期逐步取消将有精神卫生问题和成瘾问题的儿童送往寄宿式照料中心的做法;
(e)确保合格专业人员,包括儿童心理学家和精神病学家数量充足,能够满足儿童的精神卫生需要;
(f)确保对接受治疗的儿童定期追踪,包括在他们离开治疗中心后进行追踪,并采取措施,在提供这种服务的同时避免污名化;
(g)处理造成儿童精神健康不良、饮食障碍和其他自我伤害行为的根本原因,并投资于预防措施;
(h)采取措施,在提供精神卫生服务的同时避免污名化,并确保在构建应对服务时纳入儿童视角。
青少年健康
32.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采取措施向青少年提供关于性健康和生殖健康的信息和教育,但感到关切的是:
(a)缔约国没有采取充分措施使堕胎非犯罪化,缔约国认为,修正《刑法典》中与堕胎有关的规定会导致国家体制崩溃;
(b)青少年需要前往缔约国以外的地方,才有可能获得人工流产和接受药物成瘾治疗,没有能力旅行的青少年处于特别脆弱的境地;
(c)向青少年提供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不足。
33.委员会回顾关于在《儿童权利公约》框架内青少年的健康和发展的第4号一般性意见(2003年)以及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3.7和5.6,敦促缔约国:
(a)加强措施,向青少年提供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以及关于计划生育和现代避孕药具的信息;
(b)使堕胎非犯罪化,确保青春期少女能够在缔约国境内获得安全堕胎和堕胎后护理服务,同时确保在决策过程中始终听取她们的意见并予以适当考虑,以期确保任何青春期少女都不必为了获取生殖保健而前往缔约国境外;
(c)将全面和适龄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教育纳入各级教育的必修课程和师资培训,并确保其中包括与性别平等、性别多样性、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权利以及预防暴力有关的内容;
(d)加强措施,预防和处理儿童和青少年吸毒、饮酒和吸烟问题,包括向他们提供准确的信息,说明吸毒和滥用药物的有害影响,并提供关于预防滥用的教育;
(e)在缔约国境内发展无障碍、对儿童友好的减少药物依赖性及危害的服务,并建立青少年吸毒者的康复标准和规程。
生活水准
34.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采取措施为社会经济处境不利的儿童提供住房和社会援助,并建议缔约国:
(a)加强措施,确保儿童获得负担得起的优质住房,包括为此确保为面向弱势家庭的住房项目分配充足的资源;
(b)确保消除贫困措施遵守儿童权利方针,并特别关注来自弱势家庭的儿童,尤其是单亲儿童;
(c)定期公布与贫困儿童和贫困家庭可获得的社会福利有关的信息和数据。
H.儿童权利与环境(第2条、第3条、第6条、第12条、第13条、第15条、第17条、第19条、第24条和第26至第31条)
35.委员会回顾关于儿童权利与环境特别是气候变化问题的第26号一般性意见(2023年)以及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13.3,建议缔约国:
(a)确保在执行《促进能源转型和气候变化法》和《2020-2050年能源和气候变化长期战略》时考虑到儿童的需要和意见;
(b)通过将环境教育纳入学校课程,提高儿童对气候变化和环境退化的认识和防备能力。
I.教育、闲暇和文化活动(第28至第31条)
教育,包括职业培训和指导
36.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措施,确保所有儿童有机会接受教育并处理旷课和校园欺凌问题,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缺乏关于辍学率和旷课率的数据,校园欺凌,包括网络欺凌和暴力普遍存在。
37.委员会回顾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4.1、4.2、4.5和4.a, 建议缔约国:
(a)设法提高家庭对家庭度假造成儿童辍学率上升的认识,以避免儿童在学年中缺课,对于被视为严重或长期的旷课,应调查旷课原因,以便制定应对措施;
(b)加强措施,打击校园暴力,包括欺凌和网络暴力,并确保这些措施包括预防和早期发现机制,增强儿童和专业人员权能,干预规程,提高对有害影响的认识,以及对教师进行关于预防和应对校园暴力的培训;
(c)继续确保所有残疾儿童有机会接受并受益于全纳教育,包括为此调整课程和培训,配备专业教师和专业人员,以及给予个人支持和关注。
休息、游戏、闲暇、娱乐、文化和艺术活动
38.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采取措施促进所有儿童参加体育和文化活动,包括为此规定至少为残疾儿童保留10%的可用场所,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强措施,确保包括残疾儿童在内的所有儿童有机会利用无障碍和安全的公共户外游戏场所;
(b)让儿童参与涉及儿童游戏空间开发的决定。
J.特别保护措施(第22条、第30条、第32条、第33条、第35条、第36条、第37条(b)至(d)项和第38至第40条)
寻求庇护儿童、难民儿童和移民儿童
39.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采取措施接纳叙利亚和乌克兰难民儿童,并确保这些儿童有机会获得教育和保健服务,包括为此通过了2018年《基于人道主义理由提供临时和暂时保护法》。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在颁布关于寻求庇护者和难民的国内法规方面缺乏进展;
(b)最近的立法措施,包括法律规定的费用和最低居留期限进一步限制了季节性工人子女和移民儿童,特别是社会经济处境不利儿童与家人团聚。
40.委员会回顾先前的建议以及关于具国际移民背景儿童的人权问题一般性原则的保护所有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委员会第3和第4号/儿童权利委员会第22和第23号联合一般性意见(2017年),建议缔约国:
(a)就庇护问题颁布符合国际标准的国家法律,确保根据儿童的最大利益原则,采用对儿童问题敏感的庇护程序,并提供防止推回的保障;
(b)审查涉及季节性工人子女和移民儿童的家庭团聚制度,以期免除所有贫困儿童的申请费用,并确保在所有相关决定中将儿童的最大利益作为首要考虑;
(c)考虑批准《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及其议定书、《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和《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
经济剥削,包括童工
41.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通过了关于劳资关系的第31/2018号法,规定最低工作年龄为15岁,并规定了工作条件和禁止儿童从事的工作。委员会回顾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8.7以及先前的建议,并建议缔约国:
(a)提高父母和雇主对儿童从事有偿工作相关法规的认识;
(b)为执法人员、劳动监察员和其他相关专业人员提供持续的能力建设,以确保维护年龄、工作时间、工作条件、教育和健康方面的国际童工劳动标准,并报告侵权行为。
儿童司法
42.委员会对缔约国自2017年以来没有儿童在监狱服刑予以高度赞扬。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刑事责任最低年龄仅为12岁,对儿童审前拘留的最长期限为90天。委员会回顾关于儿童司法系统中的儿童权利问题的第24号一般性意见(2019年),建议缔约国:
(a)将刑事责任最低年龄提高到至少14岁;
(b)继续促进对被控犯有刑事罪的儿童使用转送、调解和咨询等非司法措施,尽可能对儿童使用缓刑或社区服务等非监禁刑罚;
(c)缩短审前拘留的最长期限;避免使用审前拘留,为此确保将被逮捕和被剥夺自由的儿童迅速带见主管机关,以审查剥夺或继续剥夺自由是否合法;确保对审前拘留定期进行司法审查。
K.后续落实委员会先前提出的关于执行《公约》各项任择议定书的结论性意见和建议
《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43.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2014年修正了《刑法》,禁止贩运人口,用于器官摘除、奴役或性剥削等目的。委员会回顾2019年《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执行准则》和先前的建议,并建议缔约国:
(a)加强措施,防止和应对以性剥削和性虐待为目的的网上买卖儿童行为,包括为此培训相关专业人员,并确保法律要求互联网服务提供商迅速屏蔽和删除网上的性虐待材料;
(b)继续确保《任择议定书》所述罪行的受害儿童获得对儿童友好的专门支助服务和补救,包括获得赔偿;
(c)将计划举办的关于《任择议定书》的讲习班纳入学校课程,并提高公众特别是儿童和家庭的认识,使他们了解《任择议定书》所述所有罪行,包括网上性剥削和儿童性虐待材料的预防措施和有害影响。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4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没有自己的武装部队,但回顾先前的建议,并建议缔约国:
(a)将非国家武装团体招募以及在敌对行动中使用18岁以下儿童的行为明确定为刑事犯罪;
(b)建立一项机制,用以及早识别可能被招募或被用于国外武装冲突的儿童,确保这些儿童获得支助,以恢复身心健康和重新融入社会。
L.批准国际人权文书
4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进一步加强儿童权利的落实,考虑批准以下人权文书:
(a)《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b)《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c)《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四.落实和报告
A.后续落实和传播
4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本结论性意见所载建议得到充分落实,并向儿童,包括处境最不利的儿童传播和广泛提供适合儿童的版本。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以本国各种语言广泛传播第三至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对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和本结论性意见。
B.下次报告
47.委员会将根据以八年为一个审议周期的可预测报告日程表,并在通过缔约国报告前议题和问题清单(如适用)之后,在适当时候确定并告知缔约国应提交第六和第七次合并定期报告的截止日期。报告应遵循委员会《条约专要报告协调准则》,字数不得超过21,200。如果提交的报告超过规定字数,将请缔约国缩减报告篇幅。如果缔约国不能重新审核并提交报告,则无法保证将报告译出供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