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通过的关于第144/2019号、第145/2019号、第147/2019号和第152/2019号来文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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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文提交人: |
K. H. S.D. C. A.等人S. C. A.等人J. B. M. C.等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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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称受害人: |
提交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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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涉缔约国: |
西班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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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文日期: |
2019年6月5日、2019年6月12日、2019年6月21日(首次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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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由: |
将弱势者从家中驱逐出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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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性问题: |
适当住房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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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约》条款: |
第十一条第一款 |
1.来文提交人称,缔约国在未提供替代住房的情况下驱逐他们,侵犯了他们根据《公约》第十一条第一款享有的权利。
2.委员会通过其来文工作组对来文进行了登记,并就第144/2019号、第145/2019号和第147/2019号来文,请缔约国采取临时措施,在审议来文期间暂停驱逐提交人及其家人,或与他们进行真诚有效的协商,为其提供适当的替代住房。关于第152/2019号来文,委员会拒绝了提交人要求采取临时措施的请求。
3.缔约国就来文发表了意见,意见随后被转交提交人征求评论。鉴于提交人未予答复,秘书处多次发送催复函,询问他们是否对来文失去兴趣。秘书处未收到提交人的答复。
4.鉴于委员会一再请提交人对缔约国关于来文的意见发表评论,并确认他们对继续来文有关工作的兴趣,而提交人始终没有答复,因此委员会在2024年2月16日的会议上决定根据《任择议定书》之下的议事规则第18条终止对来文的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