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科威特第六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

1.委员会在2024年5月21日举行的第2071和2072次会议(见CEDAW/C/SR.2071和CEDAW/C/SR.2072)上审议了科威特的第六次定期报告(CEDAW/C/KWT/6)。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载于CEDAW/C/KWT/Q/6,科威特的答复载于CEDAW/C/KWT/RQ/6。

A.导言

2.委员会感谢该缔约国提交其第六次定期报告,还感谢该缔约国针对委员会先前结论性建议的后续报告(CEDAW/C/KWT/CO/5/Add.1)以及对会前工作组提出的第六次定期报告议题和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并赞赏该国代表团在对话期间作了口头介绍并针对委员会口头提问作出了进一步说明。

3.委员会对该缔约国代表团表示赞赏,该代表团由科威特国常驻日内瓦联合国办事处和其他国际组织代表Naser A. Alhayen任团长,成员包括外交部人权事务副大臣助理Saad Al Muhaini,以及外交部、新闻部、内政部、司法部、公共卫生部、社会事务部及其非政府组织司、检察官办公室、家庭事务最高委员会、最高规划和发展委员会、非法居民状况中央补救机构及其身份调整司、公共人力管理局公共关系和传媒部以及科威特常驻日内瓦联合国办事处和其他国际组织代表团的代表。

B.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欢迎自2017年审议缔约国第五次定期报告(CEDAW/C/KWT/5)以来在开展立法改革方面取得的进展,特别是通过了以下法律:

(a)关于禁止私营部门雇用方面歧视和工作场所性骚扰的2021年第177号部长决定;

(b)《精神卫生法》(2019年第14号),为包括妇女和女童在内的人改善获得精神保健服务的渠道;

(c)《家庭暴力法》(2020年第16号)。

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加速消除对妇女的歧视并促进性别平等在改善体制和政策框架方面的努力,例如通过和设立:

(a)2021年5月设立的妇女事务和商业委员会;

(b)科威特2035年愿景的2020-2025年第三个发展计划,重点之一是性别平等。

C.可持续发展目标

6.委员会欢迎国际社会对可持续发展目标的支持,呼吁在执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整个过程中,根据《公约》的规定,实现法律上和事实上(实质性)的性别平等。委员会回顾可持续发展目标5以及将平等和不歧视原则纳入所有17项目标主流的重要性。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承认妇女是缔约国可持续发展的推动力,并为此采取相关政策和战略。

D.议会

7.委员会强调,立法机构在确保《公约》得到充分执行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见A/65/38,第二部分,附件六)。委员会请国民议会根据其任务授权,从现在到根据《公约》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期间,采取必要措施,落实本结论性意见。

E.阻碍有效执行《公约》的因素和困难

8.委员会对国民议会于2024年5月10日、即选举仅一个月后被解散表示关切。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这是在2024年一年内就发生的第二次解散,也是2022年以来的第四次解散,这可能导致政治不稳定,并阻碍缔约国开展关键改革,包括旨在促进妇女人权的改革。另一方面,委员会认为,这种政治局势也可能为对《宪法》和其他有关性别平等的立法进行必要修正提供机会。

F.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保留

9.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该缔约国维持对《公约》第九条第2款和第十六条第1(f)款的保留,对后者的保留不符合《公约》的目标和宗旨。

10.委员会提醒缔约国,尽管保留是缔约国的主权事项,但根据《公约》第二十八条第2款和《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十九条(丙)款,不符合《公约》目的和宗旨的保留是不允许的。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建议(CEDAW/C/KWT/CO/3-4,第14段和CEDAW/C/KWT/CO/5,第9段),呼吁缔约国撤销对《公约》第九条第2款和第十六条第1(f)款的保留。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与宗教社区领袖、宗教学者和妇女权利团体进行讨论,同时考虑到该区域和伊斯兰合作组织成员国的最佳做法,以克服对缔约国撤销保留意见的阻力。

《公约》和委员会一般性建议的受关注程度

1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就《公约》的某些方面对司法人员开展了能力建设。但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缔约国没有对公务员,包括司法人员、检察官和执法人员,进行关于《公约》的系统性能力建设,法学教育中也缺乏对公约的教育;

(b)没有针对公众开展提高对《公约》认识的运动。

1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针对《公约》和委员会一般性建议为司法人员提供系统性的能力建设并举行司法座谈会,将关于《公约》的教育纳入法律专业学生的课程;

(b)广泛传播《公约》和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包括通过开展宣传运动和与媒体合作。

宪法和立法框架及歧视妇女的定义

13.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宪法》第29条关于平等和反对歧视、包括基于性别的歧视的规定。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的法律框架没有依据《公约》第一条,纳入涵盖公共和私人领域对妇女的直接和间接歧视的全面的不歧视定义。

14.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建议(CEDAW/C/KWT/CO/3-4,第18段和CEDAW/C/KWT/CO/5,第13段),即缔约国应根据《公约》第一条,在其立法中纳入对歧视妇女的全面定义,涵盖公共和私人领域的直接和间接歧视以及交叉形式歧视。

15.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宪法》关于平等和不歧视的规定仅适用于公民。

1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修正第29条,将平等和非歧视的规定也适用于缔约国管辖范围内的非公民。

《公约》的适用

17.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虽然《宪法》第70条规定国际公约一经批准即可直接适用,但《公约》在缔约国国内法律秩序中的地位及其在缔约国法院的实际适用情况仍不明确。

1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法院在法律诉讼中援引《公约》。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收集关于直接援引《公约》的法院裁决的数据。

歧视性法律

19.委员会欢迎设立一个审查涉及妇女的法律的委员会。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在包括《个人地位法》(1984年第51号)、《刑法》、1959年《国籍法》和《私营部门劳工法》(2010年第6号)在内的法律中,仍有生效的歧视性条款。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代表团一再解释称,废止或修正此类歧视性条款不符合伊斯兰教法、《宪法》和其他相关立法及惯例。

20.委员会提醒缔约国根据《公约》第二条,有义务立即消除对妇女的歧视,并回顾关于缔约国在第二条之下核心义务的第28号一般性建议(2010年),委员会在建议中阐明,不得以政治、社会、文化、宗教、经济、资源考虑因素或其他考虑因素为由或因受资源限制而推迟执行该公约,还回顾人权事务委员会关于男女权利平等(第三条)的第28号一般性意见(2000年),人权事务委员会在意见中阐明不得以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为由将《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八条用作歧视妇女的借口。委员会还忆及,《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二十七条规定一当事国不得援引其国内法规定为理由而不履行条约。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立即采取行动,审查并修正其法律,删除所有歧视妇女和女童的条款。

妇女诉诸司法

21.委员会回顾其先前对缔约国妇女在诉诸司法方面面临多重障碍的关切(CEDAW/C/KWT/CO/5,第16段),这些障碍包括:关于婚姻和家庭关系的歧视性法律、就业方面的歧视性法律、构成对妇女的性别暴力的有害习俗被合法化、未将多种形式对妇女的性别暴力定为刑事罪行以及在司法程序中适用歧视性程序规则。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

(a)司法人员存在陈规定型观念和性别偏见;

(b)根据《家庭暴力法》,希望举报家庭暴力的妇女须提供两名男性证人,这大大削弱了她们诉诸司法的能力,因为家庭暴力顾名思义发生在私域,通常没有任何证人。

22.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妇女获得司法救助的第33号一般性建议(2015年),重申其先前的建议(CEDAW/C/KWT/CO/5,第17段),并建议缔约国改革其多元纷杂的司法制度,修正任何直接或间接歧视妇女和阻碍妇女诉诸司法的现行法律、程序、法规、判例、习俗和做法。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

(a)加强法律援助和公设辩护系统并使之制度化,使这些系统易于利用、负担得起,必要时免费提供并能满足妇女的需求,确保在法庭上及时有效地提供此类服务;

(b)废止《家庭暴力法》中关于妇女须提供两名男性证人的要求;

(c)采取措施,包括为所有司法系统人员和法律专业学生开展提高认识和能力建设方案,以消除性别成见和司法部门的性别偏见;

23.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有妇女被判处死刑并被处决。在这方面,委员会关切的是,缺乏资料说明在量定死刑判决时,在多大程度上考虑到了这些案件与性别有关的方面。

2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重新暂停执行死刑,以期废除死刑,并在废除死刑之前,规定在死刑审判中针对性别的辩护和罪行减轻情节,包括创伤、性别暴力、经济压力和贩运人口。

妇女与和平与安全

25.虽然缔约国在国际一级参与支持妇女与和平与安全议程,但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尚未通过一项关于妇女与和平与安全的国家行动计划。

2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一项关于妇女与和平与安全的国家行动计划,纳入安全理事会妇女与和平与安全议程的四大支柱,特别是让妇女参与和平与安全领域的各级决策,将性别视角纳入预防冲突举措,全面保护妇女和女童的权利,以及将性别视角纳入冲突后救济和恢复工作。

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构

27.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科威特2035年愿景的2020-2025年第三个发展计划侧重于性别平等,并且2006年第401号法令设立了家庭事务最高委员会并规定其权限,授权该委员会处理妇女、家庭和老年人相关问题,其六名理事会成员有五名是妇女。但委员会注意到:

(a)缺乏一项带有监测和评估系统的关于妇女权利的国家战略;

(b)缔约国未开展促进性别平等的预算编制。

2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通过并定期更新一项配有相应行动计划的妇女权利国家战略,行动计划应包括实现男女实质性平等的明确目标,并包括为查明、衡量和纠正性别不平等情况开展的分类数据收集、分析和传播工作;

(b)将系统性的促进性别平等的预算编制纳入该国预算的所有章节,并规定有效的监测和问责机制。

国家人权机构

29.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人权机构受部长委员会监管且没有妇女权利委员会。

30.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建议(CEDAW/C/KWT/CO/5,第21段),并建议缔约国根据《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见大会第48/134号决议,附件)确保人权机构的独立性,为此不将该机构置于部长委员会下监管。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在该机构内建立一个妇女权利委员会,并确保任命人数相等的妇女男子担任委员会成员和重要职位。

暂行特别措施

31.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虽然妇女在司法、外交和私营部门的代表性方面取得了一些进展,但妇女在公共和私营部门的代表性仍然不足,并且缔约国尚未采取《公约》第四条第1款所指的为加速实现男女实质性平等的任何暂行特别措施。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对暂行特别措施的非歧视性质、目的和重要性的理解有限。

3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按照《公约》第四条第1款和委员会关于暂行特别措施的第25号一般性建议(2004年)采取暂行特别措施,在妇女人数偏少或处境不利的所有领域加速实现男女实质性平等。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包括能力建设和提高认识,以促进国家官员和公众对暂行特别措施的非歧视性和作为促进实质性平等和国家发展工具的重要性的理解。

性别成见

33.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关于男女在家庭和社会中角色和责任的根深蒂固的成见继续存在。

3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与妇女权利团体协商,与媒体合作开展提高认识和教育运动,以消除社会中的性别成见。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促进社会内形成以下认识:男女享有平等权利可使所有家庭成员充分发挥其潜力,而不是对家庭构成威胁。

对妇女的性别暴力

35.委员会欢迎通过《家庭暴力法》。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该法仅适用于家庭环境,且不禁止丈夫“惩戒”妻子;

(b)该法不适用于女性移民家政工人,导致她们得不到保护,因为她们往往难以利用投诉机制、手机和互联网,而且离开家就有可能被指控“潜逃”;

(c)由于污名化,并且警察往往联系妇女的丈夫,引导申诉人和解而不是提起刑事诉讼,导致对针对妇女的性别暴力报告不足;

(d)《刑法》第153条量刑过轻,该条规定如果一名男子以所谓的名誉为名,在其妻子、母亲、姐妹或女儿“正在通奸”时将其杀害,则应判处三年监禁并(或)处以225科威特第纳尔的罚款;

(e)《刑法》第182条规定,强奸犯和抢婚者如果与受害者结婚,则可免于承担刑事责任,许多受害者被其监护人强迫接受这种婚姻以维护“家族名誉”;

(f)《刑法》第186条对强奸的定义是基于使用武力、威胁或欺骗,而不是基于未经同意,而且没有考虑到被胁迫的情况;

(g)缔约国的性别暴力受害者庇护所资金和设备不足,工作人员缺乏培训,幸存者在庇护所住满三个月即被送回家;

(h)《刑法》第29条未将家庭和儿童保育机构的体罚儿童行为定为刑事犯罪。

36.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第35号一般性建议(2017年,更新第19号一般性建议),建议缔约国:

(a)修正《家庭暴力法》,将其适用范围扩大到非家庭成员实施的以及对移民家政工人实施的家庭暴力,并禁止对配偶进行“惩戒”;

(b)确保女性移民家政工人能够有效求助于举报机制和流动法律援助机构,并确保她们在缔约国境内享有行动自由,特别是她们不会因离开住户提交申诉而面临因潜逃而受惩罚的风险,并消除她们在进入庇护所方面面临的任何障碍,包括因被指控“潜逃”而被拒绝入住;

(c)鼓励妇女和女童举报家庭暴力事件,为此开展提高认识活动,使公众了解家庭暴力的犯罪性质,消除受害者的污名,为警察提供能力建设,确保警察不迫使受害者选择和解而不是刑事诉讼;

(d)废止《刑法》第153条,并提高公众、宗教领袖、法律和卫生专业人员对以所谓名誉为名对妇女实施性别暴力行为的犯罪性质的认识,并确保不能援引所谓的名誉概念为此类行为辩解或纵容这种行为;

(e)废止《刑法》第182条,取消强奸犯和抢婚者与受害者结婚即可免于承担刑事责任的规定,开展提高认识运动,消除强奸和绑架受害者的污名并破除所谓的名誉这一父权观念,为寻求保护免遭强迫婚姻的妇女和女童提供可利用的举报渠道;

(f)修正《刑法》第186条,使强奸的定义符合国际标准,将未经自由同意而非使用武力、威胁或欺骗作为依据,并确保定义顾及被胁迫的情况;

(g)为各种形式性别暴力的受害者提供足够数量的资金充足、设备齐全的庇护所,为其配备训练有素的专业人员和适当的支助服务,并确保受害者必要时可与子女或其他家人同住,且居住时间不限于三个月;

(h)确保遭受性别暴力的妇女和女童能够切实获得保护令,包括针对施暴者的限制令和驱逐令,并确保这些命令得到有效执行和监督,对不遵守命令者予以适当惩罚;

(i)修正《刑法》第29条,将包括家庭和儿童保育机构在内的所有环境中的体罚定为刑事犯罪。

贩运人口和利用卖淫营利

37.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调查和起诉贩运案件中的施害者所做的努力。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宪法法院于2019年4月废止了2013年关于打击贩运人口和偷运移民的第91号法中关于法官需对贩运案件作出判决的要求,此后,法院往往以量刑较轻的罪名审理贩运案件;

(b)根据第91号法,只有在人员被转移的情况下,奴役才构成犯罪,而维持人员的被奴役状态则不在该法范围内;

(c)贩运者利用网上平台以500至1 500科威特第纳尔的价格买卖家庭佣工,却未受任何惩罚;

(d)2019年打击人口贩运国家战略并未将起诉列为重点领域;

(e)一线官员往往缺乏必要的知识和能力,无法识别受害者并将其转介到国家转介机制,这往往导致受害者被驱逐出境。

38.委员会回顾关于全球移民背景下贩运妇女和女童问题的第38号一般性建议(2020年),并建议缔约国:

(a)在不影响司法独立的情况下,采取关于严格执行2013年第91号法以及关于调查贩运人口和偷运移民犯罪的能力建设措施;

(b)确保将一切形式的人口贩运明确定为刑事犯罪,并确保对施害者进行起诉和判刑,包括网上贩卖受害者的情况;

(c)更新《2019年国家战略》,将起诉列为一个重点领域,为调查并有效起诉和惩罚贩运者分配足够的资源并确保政府实体之间开展机构间协调,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列入关于对贩运者的起诉、定罪数量和判刑的数据;

(d)为法官、检察官、警官和其他执法人员、边防警察、卫生保健服务提供者和其他急救人员提供能力建设,以确保尽早识别贩运受害者并将其转介到适当的保护和支助服务机构。

39.委员会对从事卖淫的妇女被定罪以及被控卖淫的移民妇女通常被驱逐出境表示关切。

4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进行必要的法律修正,取消对卖淫妇女的定罪,并确保向她们提供脱离方案,包括其他就业机会以及充足的庇护所和支助方案;

(b)确保在发现移民妇女从事卖淫时,当局主动寻找疑似被贩运的迹象,并将受害者转介到必要的转介机制。

在政治和公共生活决策系统中的平等包容式代表

41.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步骤,增加妇女在公职人员、司法机构和警察部门的任职人数。另一方面,委员会注意到,本议会任期(2022-2026年)的政府工作方案仅为领导职位的妇女设定30%作为目标。委员会还注意到:

(a)妇女仅担任18%的公共部门领导职位,在政治生活中的代表性不足,在50名国民议会议员中仅有一名女性,内阁中仅有一名女部长,并且自2017年以来,缔约国仅任命了三名女大使;

(b)缺乏明确战略来消除妇女参与决策以及在政治和公共生活中实现性别均等的障碍;

(c)2019年,在21至35岁的妇女中只有20%登记投票。

4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将妇女在决策中代表比例的目标从30%提高到50%,并建议缔约国:

(a)作为优先事项实施一项关于均等的综合战略,以可持续地扫除障碍并实现妇女在政治和公共生活决策职位上的平等包容式代表,并采取以下暂行特别措施以期实现均等:拉链制度等措施确保政党选举人名单上的男女候选人享有平等地位,为女性候选人提供有针对性的竞选资金,优先录用妇女担任公职和入职国际机构;

(b)针对青年妇女开展教育和宣传活动,推动妇女进行选民登记。

国籍

43.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国籍法未给予妇女获得、变更、保留和传递国籍的权利。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在科威特出生的非婚生子女或因强奸所生子女若母亲非科威特籍而父亲是科威特籍,则被送入孤儿院,而此类儿童的母亲可能遭到起诉和驱逐出境。

4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修正国籍法,以确认科威特妇女有权以适用于科威特男子的同等条件,将其国籍传递给非科威特配偶和子女。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立即停止将非婚生子女或因强奸所生子女送入孤儿院的做法,并确保这些儿童的母亲不会被刑事起诉或驱逐出境。

45.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无国籍妇女被归为“非法居民”,即通常所说的无国籍人,在缔约国面临交叉形式歧视,获得服务的机会有限。

4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将无国籍人群体成员的处境规范化,以确保他们充分享有基本权利、免受歧视、能够平等地获得包括社会服务、卫生保健(包括孕产妇保健)、教育、决策系统和就业在内的各种机会;

(b)加入1954年《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和1961年《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

教育

47.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根据全球性别差距指数,科威特妇女的受教育情况分数为近100%。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根据教育部的行政指示,已婚妇女和女童被自动从主流教育中移除、被安排到夜校学习;

(b)鉴于公立中小学和大学采取男女隔离,缺乏以下方面的信息:为保持女童与男童、妇女与男子之间的知识交流以及确保男女隔离不会导致妇女和女童倾向于只选择传统上女性学习的学科,采取了哪些措施;

(c)未向残疾妇女和女童提供全纳教育。

48.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女童和妇女受教育权的第36号一般性建议(2017年),建议缔约国宣传女童接受各级教育作为增强权能的基础的重要性,并建议缔约国:

(a)废除童婚,并撤销安排已婚妇女和女童入读夜校的行政指示,确保她们能继续接受优质的主流教育;

(b)保持女童与男童之间、妇女与男子之间的意见交流,特别是在大学,确保女童和妇女从关系网、协作、沟通、辩论和批判性思考等教育的关键目标中受益;

(c)为向所有残疾妇女和女童提供全纳教育分配必要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就业

49.委员会欢迎2021年第177号部长决定中针对工作场所歧视的广泛保护措施和禁止性骚扰的规定。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该部长决定没有保护妇女在培训和晋升方面免受歧视以及免受间接歧视的具体规定;

(b)该部长决定没有性骚扰的明确定义,也没有规定在妇女举报性骚扰的情况下须保护妇女免受雇主报复;

(c)《私营部门劳工法》第22和23条禁止妇女夜间工作或从事任何被认为“危险、艰苦或有害健康”的职业;

(d)私营和公共部门的男女薪酬差别一直很大;

(e)带薪产假仅有70天,而且不享受社会保护的妇女,如兼职或自营职业的妇女以及在非正规经济从业的妇女,不能享受带薪产假,并且没有带薪陪产假,加重了妇女本已过重的照护责任负担;

(f)社会保护政策的设计未充分考虑处境不利的妇女所面临的交叉歧视及随之而来的经济困难,这些妇女包括残疾妇女、老年妇女、作为户主的妇女、丧偶妇女、难民妇女、移民妇女和无国籍妇女。

5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私营部门劳工法》禁止基于1958年《国际劳工组织(劳工组织)(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第111号)所列理由在与就业相关的所有方面实行的直接和间接歧视,包括性别歧视;

(b)在2021年第177号部长令中纳入性骚扰的明确定义,并纳入保护举报性骚扰的妇女免受报复的必要保障措施;

(c)删除《私营部门劳工法》中关于妇女夜间工作或从事被认为危险的职业的就业歧视性条款,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包括移民女工在内的妇女免受危险工作条件的影响,手段包括利用现代技术创造的可能机会;

(d)执行同等价值的工作男女同酬的原则;

(e)批准劳工组织《2000年保护生育公约》(第183号),按照劳工组织的建议将产假延长到至少14周,将社会保护的范围扩大到兼职或自营职业的妇女以及在非正规经济的从业妇女,并出台带薪陪产假;

(f)为收集按性别和其他身份特征分列的数据提供所需资源,以了解处境不利的各种群体妇女的实际生活情况,并与这些群体的妇女协商,制定有针对性的社会保护政策,应对她们面临的风险和脆弱情况,并加强这些妇女的经济自主权。

移民女工

51.委员会回顾其先前对2015年第68号法缺少对包括移民家政女工在内的家政工人免受虐待、剥削和暴力的有效保护措施的关切(CEDAW/C/KWT/CO/5,第36(e)段),包括:缺少劳动监察机制;对劳务中介公司的虐待行为惩处不力;按照担保制度,将移民家政工人的移民身份与一名雇主或担保人绑定,将“潜逃”的移民家政工人驱逐出境;不惩处扣押移民家政女工护照、不提供适当住房、食物、医疗费用、每日休息时间或每周休息日的雇主;对移民家政工人的雇主没有解决纠纷的要求,也没有投诉机制。

5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修订关于家政工作的立法,规定为家政工人提供有效保护,特别是移民家政女工,使家政工人免受虐待、剥削和性别暴力,纳入对施虐雇主执法机制和的适当惩处;

(b)废除担保制度,取消将“潜逃”的移民家政工人驱逐出境的可能性,并确保法律保障劳工权利,尤其是为包括移民家政女工在内的家政工人提供社会保护;

(c)批准劳工组织《2011年家庭工人公约》(第189号)。

卫生

53.委员会注意到,关于医疗及相关职业实践、患者权利和医疗设施的2020年第70号法规定科威特国民在公立医院享有免费医疗保健服务。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缔约国将堕胎定罪,只有危及孕妇生命或健康或存在胎儿严重受损的情况除外,在这些情况下,堕胎须父母双方事先提供明确书面同意,并须医疗委员会批准;

(b)因被强奸而怀孕的妇女如果寻求堕胎,可能因此被起诉;

(c)由于堕胎法律非常严苛,许多妇女求助于不安全的堕胎办法,危及其健康或生命;

(d)作为非国民而无权享受第70号法规定的免费医疗保健服务的妇女需要为接受急诊服务、孕产妇保健服务和药物支付高额费用,因此获得医疗保健服务的渠道有限。

5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除了合法堕胎目前适用的三项理由外,还要至少将强奸和乱伦情况下的堕胎合法化,并取消对所有其他情况下堕胎的刑事定罪,确认根据第35号一般性建议,将堕胎定罪是对妇女性别暴力行为的一种形式,确保妇女和青春期少女有充足机会获得安全的堕胎和堕胎后服务,取消需要父亲同意和医疗委员会批准的要求;

(b)确保非国民妇女在缔约国有充足机会获得负担得起的医疗保健服务。

增强妇女的经济权能

55.委员会欣见2021年妇女事务和商业委员会的设立,并欣见增强妇女的经济权能被作为优先事项纳入科威特2035年愿景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在对缔约国女企业家的人数表示赞赏的同时,关切地注意到:

(a)与男子相比,妇女没有平等的经济机会;

(b)包括工业基础设施部门在内的所有商业和金融部门,包括资本市场,缺少暂行特别措施。

5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增加妇女获得无抵押低息贷款和其他形式金融信贷的渠道,扩大其接触商业网络和资源的渠道,并提供有性别针对性的启动和扩大资金、风险资本、金融技术和其他创新型加速器机制,以提高妇女的经济权能;

(b)制定调节政策,以引导私营部门资金推进工商企业与人权指导原则、推行公私伙伴关系中的平权采购,推动对核心经济部门和创新的投资预测并促进关于气候行动的可持续发展目标13的实现。

57.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致力于加强妇女对职业体育的参与,将其作为增强妇女经济权能的手段。然而,委员会注意到未提供足够信息,说明为进一步提升妇女作为运动员以及政策制定者在体育运动的作用采取了哪些措施,以及妇女能否参加所有类别的运动项目。

5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应确保妇女和女童能够参加所有级别的体育运动,并分配资源和采取提高认识措施以进一步鼓励她们的参与,特别是传统上女性参与人数较少的项目,包括采取以下措施:在学校等环境中,借助各种媒介实施具体的提高认识措施,并通过提供奖学金机会、额外的训练机会采取暂行特别措施。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在体育决策方面实现性别均等。

气候变化和减少灾害风险

59.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

(a)缔约国易受气候变化影响,气候变化导致旱灾的频率和强度增加以及海平面上升,对妇女的影响尤为严重,而妇女往往只有有限的资源和应对机制;

(b)妇女在关于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战略的决策中代表性不足。

60.委员会回顾关于气候变化背景下减少灾害风险所涉性别方面的第37号一般性建议(2018年),并建议缔约国:

(a)收集关于不同群体妇女所面临的气候变化影响的数据,审查本国的气候变化和灾害应对战略,同时考虑到气候变化对妇女生计的负面影响,尤其是贫困妇女、无国籍妇女、残疾妇女、移民妇女、难民妇女和寻求庇护的妇女;

(b)促进妇女和男子的气候知识普及,使他们具备气候变化知识和平等参与发展方面决策的能力,促进将性别平等视角纳入气候变化和减少风险灾害方面的立法、政策、气候融资、气候变化适应和减缓方案,包括绿色经济、可再生能源和清洁技术,以帮助缔约国所有妇女和女童有效适应气候变化和灾害;

(c)加强对气候融资和适应气候变化活动的促进性别平等的预算编制,以确保此类活动充分纳入妇女,促进增强妇女权能,并支持气候变化议程,以便帮助妇女和女童有效适应气候变化和灾害。

难民妇女

61.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缺少促进性别平等的庇护程序。

6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通过一项具体的促进性别平等的法律框架,保护难民妇女和寻求庇护的妇女的权利;

(b)批准1951年《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及其1967年《议定书》。

婚姻和家庭关系

63.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歧视性条款普遍存在于《个人地位法》,包括:

(a)限制妇女的离婚权(第102-110、111-119、120-148条);

(b)离婚妇女如果再婚将失去对子女的监护权(第190和191条);

(c)科威特妇女不能将其不动产资产遗赠给自己的非科威特公民子女;

(d)第26条规定,女童的最低结婚年龄为15岁,而第24条规定,结婚双方必须都已进入青春期,这在实践中可能导致不满15岁的儿童结婚;

(e)穆斯林男子有权利不受限制地娶最多四名妻子(第21条);

(f)妇女往往因社会考虑因素和恐吓而无法领取其继承的遗产份额。

64.委员会回顾关于婚姻、家庭关系及解除的经济后果的第29号一般性建议(2013年),建议缔约国利用正在进行的对颁布《个人地位守则》的第124(2019)号法的审查,借此机会废止或修正其中所有歧视性条款,包括:

(a)颁布法律修正案,确保离婚只能在法庭上且双方都在场的情况下完成,并确保所有情况下都要求对离婚进行登记;

(b)废除在子女监护权方面给予妇女不平等权利的条款;

(c)消除妇女将其不动产资产遗赠给子女的障碍,包括子女是非国民的情况;

(d)将法定最低结婚年龄一律定为18岁;

(e)限制一夫多妻制以期将其废除,同时确保目前处于一夫多妻婚姻的妇女能够享有其所有权利;

(f)消除妇女获得遗产的所有现实障碍,包括为此采取提高认识的措施,以确保妇女不受恐吓。

《公约任择议定书》

65.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尽快批准《公约任择议定书》。

《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66.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利用《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并进一步评价落实《公约》所载各项权利、以实现男女实质性平等的情况。

传播

67.委员会请缔约国确保以其官方语言向各级(国家、地区和地方)有关国家机构,特别是向政府、国民议会和司法机构及时传播本结论性意见,以便全面执行。

批准其他条约

6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如能加入9项主要国际人权文书,将会促进妇女在生活各个方面享受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批准其尚未加入的《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和《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行动

69.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两年内提供书面材料,说明为执行上文第36(d)、36(e)、54(a)和64(b)段所载建议而采取的步骤。

编写下次报告

70.委员会将根据基于八年审查周期的未来可预测报告日历,并在通过缔约国报告前议题和问题清单(如适用)后,确定并通报缔约国第七次定期报告的到期日期。报告应涵盖截至提交之时的整个这段时间。

71.委员会请缔约国遵守《包括共同核心文件和条约专要文件准则在内的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HRI/GEN/2/Rev.6,第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