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酷刑委员会
关于哥伦比亚第六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
1.委员会在2023年4月18日和19日举行的第1978次和第1981次会议上审议了哥伦比亚的第六次定期报告,并在2023年5月8日举行的第2003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表示赞赏缔约国接受简化报告程序并按照该程序提交定期报告,因为这有助于缔约国与委员会之间的合作,使委员会能够更有重点地审查报告并与代表团进行对话。
3.委员会赞赏有机会与缔约国代表团进行建设性对话,并感谢代表团就审议定期报告期间提出的问题与关注作出回复。
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承诺全面执行《结束冲突和建立稳定持久和平的最后协议》(和平协议)。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处理所面临的重大人权挑战的政治意愿,并赞扬它为实现其全面和平计划的目标所作的努力。
B.积极方面
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批准或加入以下国际文书:
(a)《美洲保护老年人人权公约》,2022年;
(b)《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关于在环境问题上获得信息、公众参与和诉诸法律的区域协定》(《埃斯卡苏协定》),2022年。
6.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于2022年9月7日作出《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第三十一条所规定的声明,承认强迫失踪问题委员会有权接受和审议个人来文。
7.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与《禁止酷刑公约》有关的领域采取以下立法措施:
(a)2023年第2292号法,该法为规定了在与犯罪和监狱政策有关的事项中针对女户主的平权行动;
(b)2022年第2272号法,该法规定了缔约国的和平政策,并修订、补充和扩展了1997年第418号法;
(c)2022年第2261号法,除其他规定外,该法律保障向经期妇女和被剥夺自由者免费提供经期保健和卫生用品;
(d)2022年第2196号法,该法规定了警察纪律条例;
(e)2021年第2179号法,该法旨在加强警察部队的专业化;
(f)2021年第2136号法,该法规定了一项全面的移民政策,并重申尊重不推回原则;
(g)关于2019年和平特别私法管辖机制中司法行政的第1957号法;
(h)2017年第154号法令,该法令根据2016年11月24日哥伦比亚政府与哥伦比亚革命武装力量-人民军签署的最终协议建立国家安全保障委员会;
(i)2016年第1820号法,该法载有根据刑法对政治罪行和相关罪行进行大赦、赦免和特别程序的规定。
8.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采取举措修订其政策和程序,以加强人权保护并适用《公约》,特别是:
(a)通过了2023年1月12日第051号决定,该决定根据宪法法院2006年的C-355和2018年的SU-096以及宪法法院2022年第C-055号决定执行部分第2段,制定了一项关于在自愿终止妊娠的情况下提供全面保健单一条例;
(b)和平特别司法管辖机制与检察长办公室于2022年签署了合作协议,以确保在武装冲突中犯下的任何罪行都不会不受处罚;
(c)2022年设立后续行动和监测委员会,负责核查澄清真相、共存和防止重陷冲突委员会建议的执行情况;
(d)2022年设立一个与社会抗议有关的侵犯人权行为受害者数据库;
(e)在重点地区通过了加快降低孕产妇和围产期死亡率计划(2022-2026年);
(f)设立了公共示威问题机构间常设委员会(2020-2021年);
(g)宪法法院2021年8月25日第576号命令和检察长办公室2021年5月31日发布的官方通报,其中得出结论认为,普通司法系统有权调查在全国罢工期间安全部队成员可能犯下的侵权行为,以及检察长办公室于2021年6月4日发布的第0002号指令;
(h)通过了2021年第003号法令,该法令规定了关于国家合法武力的响应、使用和核查以及保护和平抗议权利的法规;
(i)检察长办公室发布了2021年第0-0775号决定,设立了一个隶属于检察长办公室的国家工作组,负责优先处理、支持和协调就针对人权维护者或其他特定群体的威胁进行的调查;
(j)根据检察长办公室2021年第0-0858号决定,设立了检察长办公室性别暴力问题国家工作组;
(k)在2015年至2019年期间建造更多的监狱场所;
(l)根据2017年4月4日第001号立法法,建立了寻求真相、正义、赔偿和防止重陷冲突综合系统。
C.关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上一报告周期遗留的后续行动问题
9.委员会在先前的结论性意见中请缔约国提供资料,说明按照委员会关于以下问题的建议所采取的行动:执法人员和军事人员过度使用武力;监狱条件;为酷刑和虐待受害者提供补救。根据缔约国2016年10月14日提交的后续报告中提供的资料以及第六次定期报告所载资料,委员会认为这些建议尚未得到充分落实。本文件第16和17、24和25以及22和23段述及这些尚未解决的问题。
酷刑定义
10.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解释,即《刑法》第178条第2款所载酷刑罪的定义涵盖了以恐吓或胁迫第三方为目的的酷刑行为,但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该条款仍未明确提及这一目的。委员会还注意到,《刑法》第137条界定了对受保护人员实施酷刑的罪行,但也没有提到这一具体目的(第1和第4条)。
11.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建议,即缔约国应使《刑法》第137条和第178条符合《公约》第1条,从而明确涵盖以恐吓或胁迫第三方为目的的酷刑行为。
基本法律保障
12.委员会严重关切的是,在本报告所述期间有指控称,有人在被警方拘留期间遭受酷刑、虐待和性暴力。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报告中关于基本保障的信息,但仍感关切的是,不断有报告称,法律中规定的禁止酷刑和虐待的基本保障在实践中没有得到严格适用,特别是对于2019年和2021年社会抗议期间被拘留的人而言。特别令人关切的是,有报告称,警察不出示证件就进行大规模任意逮捕,并将人员拘留在非官方地点;难以就拘留和转移到其他监禁地点发出通知;难以获得医疗检查;拖延将被拘留者带见司法当局。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国家公民安全和共处法》(2016年第1801号法)第155条所载出于保护目的实施转移条款被滥用,该条款原本旨在保护面临风险或危险的人的生命和完整性。这些报告称,滥用这项条款导致被剥夺自由者被隔离拘留长达24小时,特别是在示威和抗议的情况下。委员会注意到2022年第2197号法提出了变化,修改了监管此类转移的方式,但关切地注意到,在使用此类转移时仍然允许很大的自由裁量权。最后,委员会注意到代表团提供的关于正在处理和等待国家警察人权事务专员审查的任意拘留申诉的资料,但感到遗憾的是,关于执法人员因未能执行防止任意拘留、酷刑和虐待的程序保障而受到调查和纪律或刑事措施的资料非常有限(第2条)。
13.缔约国应:
(a)确保由独立机构对包括性暴力在内的所有酷刑和虐待申诉进行及时和公正的调查;
(b)确保被剥夺自由者从被剥夺自由之时起就根据国际标准实际享有所有基本保障,特别是:有权及时通知家人或第三方其被拘留;除了当局可能要求进行的任何医疗检查之外,有权要求并立即获得独立的医疗检查;有权立即得到律师的援助;有权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被带见法官;
(c)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任意拘留,特别是由不出示证件的警察实施的拘留和/或在非正式拘留中心实施的拘留;
(d)修订《国家公民安全和共处法》第155条,以防止出于保护目的实施转移时的滥用行为;
(e)调查和惩罚未能对被剥夺自由者适用基本法律保障的执法人员,并向委员会通报这些事项。
军队刑事司法系统
14.欢迎宪法法院和检察长办公室决定将对安全部队成员在全国罢工期间和在El Tandil (图马科)屠杀事件中所犯侵犯人权行为的指控交由普通司法系统管辖,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有报告称,并非所有司法机构都系统地适用关于对安全部队成员涉嫌犯下的侵犯人权行为的管辖的国际标准 (第2、第12和第13条)。
15.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建议,要求缔约国确保军事人员对平民犯下的严重侵犯人权和其他虐待行为,包括酷刑和虐待行为的管辖权不被划归军事法院,并确保普通法院对此类行为拥有唯一管辖权。
过度使用武力
16.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关于报告所述期间滥用权力和过度使用武力指控的登记资料,但仍感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在调查和起诉不必要或过度使用武力的指控行为方面进展甚微,包括在2019年至2021年发生的社会抗议等示威活动过程中使用致命武力、非致命武器和催泪瓦斯的情况。委员会还深感关切的是,有报告称,警察和流动防暴队成员对和平示威者、人权维护者和记者实施身体和心理酷刑和虐待,以及任意拘留、强迫失踪、性暴力和性别暴力。在这方面,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没有采取足够的措施确保对受害者及其家人的充分补偿。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它没有收到关于军队参与维持公共秩序、既定行动程序或对话和维持秩序部队运作方式的完整资料。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在起诉抗议者的过程中,不当使用了反恐怖主义法和其他严重罪行法,但委员会欢迎代表团就改革适用监管框架的计划所作的解释。委员会还感兴趣地注意到,宣布了警察部门改革进程,并起草了一项法案,以保障社会抗议的权利(第2、第12–14和第16条)。
17.缔约国应:
(a)确保根据经修订的《关于调查潜在非法死亡的明尼苏达规程》和《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有效调查和文件记录手册》(《伊斯坦布尔规程》),对本报告所述期间负责控制公共集会的警察或流动防暴队成员涉嫌实施酷刑、虐待、过度使用武力和其他侵犯人权行为的指控进行及时和公正的调查;
(b)确保由普通司法系统起诉据称对这些侵权行为负有责任的人,同时防止军事法庭参与调查,并确保如果被判有罪,对他们处以与其行为严重程度相称的刑罚,并对受害者进行充分赔偿。应加强针对受害者及其家人的心理治疗方案,以及针对抗议期间眼部受伤的受害者的具体护理方案;
(c)根据国防部对性暴力行为零容忍的体制政策,加强预防安全部队成员实施性暴力和性别暴力的措施以及适用的规程,并就如何识别性别成见和起诉性暴力和性别暴力行为问题加强对警官、检察官和法官的必修培训方案;
(d)继续修订关于使用非致命武器的规程和手册,同时确保所有执法人员和武装部队成员继续接受关于适当使用武力的必修在职培训,同时考虑到《执法人员使用武力和火器的基本原则》和非强制性调查技术;
(e)确保尽可能由民警部队维持公共秩序和安全,军事人员参与维持公共秩序是例外的、临时的和有正当理由的,同时严格遵守符合国际人权标准的关于使用武力和火器的规程;
(f)确保反恐怖主义法不适用于仅被指控在社会抗议过程中犯有财产罪的人;
(g)推进国家警察部队的改革,并考虑将这一机构从国防部的管辖范围内移除。
国家对武装冲突背景下的暴力和犯罪活动的反应
1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所作的努力,特别是检察长办公室特别调查股的工作;2022年重新启动国家安全保障委员会,负责制定和实施摧毁犯罪组织的政策;与一些犯罪组织进行了对话,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
(a)有报告记录了非国家武装行为体和犯罪组织在该国不同地区实施的杀人、强迫失踪、威胁、袭击、性暴力和性别暴力以及其他类型侵犯行为;
(b)有报告称,在非国家武装行为体和犯罪组织活动的地区,安全部队成员涉嫌对平民实施法外处决、即决处决或任意处决;
(c)有报告称,非国家武装团体强行招募未成年人,尽管委员会确实注意到更新现有预防政策的计划和照料受害者的专门方案;
(d)有报告称,非法活动仍然是受冲突影响地区暴力、特别是针对妇女和女童以及参与非法作物替代方案的其他人的性暴力的主要原因之一,也是被迫的境内流离失所,特别是土著社区和非洲裔哥伦比亚人的流离失所的主要原因之一;
(e)在调查上述罪行,特别是发生在农村地区的罪行方面进展甚微;检察官人数有限,受影响地区不安全;保护平民以及报告和/或参与调查此类罪行的人的措施不足;
(f)预警快速反应部门间委员会在监察员办公室预警系统中提出的建议的后续行动和执行方面存在缺陷(第2、第12–14和第16条)。
19.缔约国应:
(a)加倍努力消除非国家武装团体和犯罪组织犯下的暴力行为;作为紧急事项,通过一项符合真相委员会建议的解散非法武装组织的行动计划;并确保民间社会参与这一努力。在与非国家武装团体和犯罪组织的谈判和对话中,应充分保障受害者的权利;
(b)加强检察长办公室特别调查股的能力,以便迅速和公正地调查非国家武装团体和犯罪组织犯下的暴力行为以及安全部队成员犯下的虐待行为,同时保持对性别问题的重视,并确保责任人受到应有的调查、起诉和惩罚,受害者获得充分的补救;
(c)加强现有措施,并通过一项全面的政策,防止和惩罚非国家武装团体强行招募未成年人的做法,并保障对受害者的充分补偿,同时考虑到酷刑和虐待造成的伤害;
(d)加强防止强迫流离失所和向流离失所者提供保护和援助的措施。还应采取措施,按照《和平协议》关于非法作物替代的部分的规定,通过设计和执行一项侧重人权的战略,确保保护受与非法活动有关的暴力影响的人。在这方面,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人权和毒品政策国际准则》;
(e)在受武装团体暴力行为影响的地区增加文职当局的存在;在受影响地区扩大总检察长办公室和检察官办公室的部署和领地能力;审查预警快速反应部门间委员会的能力和方法,以确保实施预防暴力和对预警做出快速反应的具体措施。
过渡期正义
20.委员会欢迎在过渡期正义领域取得的进展,包括和平特别司法管辖机构发布的第一批结论性决议。委员会还欢迎2022年公布澄清真相、共存和防止重陷冲突委员会的最后报告,以及缔约国关于落实其建议的承诺。委员会感兴趣地注意到,缔约国承诺采取措施,促进遵守美洲人权法院在Bedoya Lima等人诉哥伦比亚案中的判决,并打算就爱国联盟成员和武装分子诉哥伦比亚案开展研究。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有报告称,没有对酷刑和虐待行为进行调查,因为这些行为被认为可并入可受到更重处罚的罪行,如非国家武装行为者实施的绑架、屠杀和杀害,或记录在案的安全部队成员实施的法外处决案件中的酷刑行为。同样令人关切的是,有报告表明,在调查与武装冲突有关的性暴力和性别暴力指控以及此类案件的起诉方面进展甚微,而且未能向受害者提供全面赔偿,所有这些都助长了这方面有罪不罚现象的盛行。此外,委员会关切的是,一些地区缺乏安全保障,这使得搜寻和确认失踪人员以及获取一些国家机构掌握的信息变得困难(第2、第12、第13和第16条)。
21.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继续执行和平协议的规定。特别是,缔约国应:
(a)继续加强记录和调查酷刑和虐待行为的机制,确保在这些行为与其他罪行一起犯下时起诉责任人,包括知道或应该知道这种行为但没有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或惩罚这种行为的上级,而不是将这些行为并入应受更重处罚的罪行,并对这种罪行的实施和发生的背景进行分析。缔约国还应加强这方面的规程和对检察官和法官的培训。在这方面,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执行澄清真相、共存和防止重陷冲突委员会提出的关于防止重犯酷刑罪的建议;
(b)继续努力,进一步制定注重性别问题的方法,调查指称的性暴力行为,特别是在武装冲突背景下作为一种酷刑形式实施的性暴力行为。缔约国还应确保起诉被控施害者,采取措施防止这些罪行,并为受害者提供照顾;
(c)采取必要措施,保障受暴力影响的地区的安全,落实强迫失踪问题委员会关于寻找失踪人员的建议;
(d)考虑邀请强迫失踪问题委员会根据《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第三十三条对缔约国进行访问。
赔偿和诉诸司法
22.根据缔约国提供的资料,2019年至2023年期间,登记了8,766名侵犯性自由和性完整罪的受害者和472名酷刑受害者,其中一些人通过受害者全面支助和赔偿股获得了赔偿和康复措施。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在许多情况下,在采取全面赔偿措施方面进展甚微。委员会还仍然关切将因严重侵犯人权而被起诉的非国家武装团体和/或犯罪组织的领导人引渡到其他国家对受害者权利的影响。最后,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全面资料,说明在本文件所述期间法院或其他国家机构下令采取的补救和赔偿措施,以及与武装冲突无关的案件中实际向酷刑和虐待受害者或其家庭成员提供的补救和赔偿措施(第14条)。
23.缔约国应加紧努力,保证武装冲突期间侵犯人权行为的受害者能够诉诸司法,获得医疗和心理服务,进入适合受害者需要的专门庇护所,并获得纳入性别平等观点的综合补救措施。缔约国还应确保与其他国家建立的司法合作机制不妨碍对武装团体和犯罪组织在哥伦比亚所犯侵权行为的调查或妨碍受害者诉诸司法。缔约国应汇编关于法院或其他国家机构下令采取并实际提供给酷刑或虐待受害者的所有补救措施的资料,并应向委员会提供这些资料。
拘留条件
24.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监狱,特别是临时拘留中心过度拥挤。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审前拘留被滥用,记录了在临时拘留中心不人道的条件下长达两年的长期审前拘留案件。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不同类别的囚犯之间没有有效的隔离,很大一部分囚犯被关押在恶劣的条件下。委员会得到的信息表明,一些监狱在饮用水供应存在重大缺陷、卫生设施和卫生条件不足、医疗和心理护理不良以及药品供应中断。另一个令人关切的原因是女囚犯的状况,其中大多数是因为与毒品有关的罪行而被监禁,她们的具体卫生和生殖健康需要往往得不到充分满足,残疾囚犯的状况也令人关切,他们的关押条件不令人满意。最后,委员会感兴趣地注意到代表团提供信息称有一个改革该国监狱和拘留所的项目,委员会希望该项目将充分处理重返社会政策和方案等领域的问题,特别是针对触犯法律的未成年人的政策和方案(第2、第11和第16条)。
25.缔约国应:
(a)采取紧急措施,消除监狱和包括临时拘留中心在内的其他拘留中心过度拥挤的现象,主要是通过使用替代监禁的刑罚。在这方面,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联合国非拘禁措施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东京规则》)和《联合国女性囚犯待遇和女性罪犯非监禁措施规则》(《曼谷规则》)。还应采取紧急措施,根据《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纳尔逊·曼德拉规则》),纠正所有剥夺自由场所一般生活条件方面的任何缺点或不足;
(b)在法律和实践中确保审前拘留不被过度使用或延长;
(c)继续加强所有拘留中心的医疗、心理和保健服务;
(d)确保被拘留的妇女和残疾人的具体需要得到满足,同时也考虑到他们的特殊情况;
(e)继续在监狱系统改革和制定全面的重返社会政策方面取得进展,确保监狱人口有机会参加教育、职业培训以及娱乐和文化活动。这项改革还应提供足够的、经过适当培训的监狱工作人员,以防止非法行为。缔约国在执行其监狱和刑事政策时,还应考虑到《人权和毒品政策国际准则》。
单独监禁
26.委员会注意到关于单独监禁的监管框架,以及对相应手册的审查和为改善其正确应用而采取的其他措施,但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有报告称,这些措施在特殊治疗机构中被长期用作纪律处罚手段,包括对有心理或智力残疾的人使用。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据称实施这种纪律处罚手段的方式是任意的,缺乏正当程序,惩戒室的的条件不人道并有辱人格(第2、第11和第16条)。
27.缔约国应确保单独监禁仅在特殊情况下作为最后手段使用,时间尽可能短(不超过连续15天),且须经过独立审查,得到主管当局授权,并符合《纳尔逊·曼德拉规则》的规则43至46,该些规则禁止对身体、智力或心理残疾的囚犯实施单独监禁,因为实施单独监禁会使他们的状况恶化。缔约国还应确保按照《纳尔逊·曼德拉规则》的规则42,使该规则规定的生活条件毫无例外地适用于所有囚犯。
剥夺自由场所的暴力和死亡事件
28.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记录了由于监狱当局的作为或不作为造成的囚犯死亡。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负责维持监狱秩序和安全的监狱官员任意和过度使用武力,包括不当使用火器和电击武器。在这方面,委员会深表遗憾的是,2020年3月21日波哥大La Modelo监狱23名囚犯死亡,死亡原因是据称监狱官员过度使用武力镇压抗议冠状病毒病(COVID-19)缺乏保护措施的骚乱。根据缔约国提供的资料,2019年至2023年期间,登记了374起过度使用武力的申诉、11起性暴力申诉和4,453起与囚犯间暴力有关的申诉,这些申诉可能涉及公职人员的疏忽。然而,委员会没有关于在本文件所述期间死亡的被剥夺自由者人数或调查结果的完整统计资料,尽管委员会注意到代表团提供的关于对发生在La Modelo和Tuluá监狱的死亡事件进行调查的资料。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缺乏关于为防止今后发生类似情况而采取的具体措施的资料,尽管委员会感兴趣地注意到为制订应对监狱危机情况的规程而设立的工作组(第2、第10、第11和第16条)。
29.委员会促请缔约国:
(a)确保由独立机构对拘留中心的所有暴力事件和被剥夺自由者的死亡事件进行及时和公正的调查,同时适当考虑到《关于调查潜在非法死亡的明尼苏达规程》(2016年);
(b)调查公职人员是否可能对拘留期间死亡负有责任,并酌情适当惩罚责任人,向家属提供公平和适当的赔偿;
(c)根据适用的国际标准审查拘留中心使用武力,包括火器和电击武器的条例,并为警察和狱警提供适当培训,从而确保监狱安全。还应推广防止和减少剥夺自由场所暴力,包括性暴力和性别暴力的必要措施和规程;
(d)确保为监狱人口的适当医疗保健划拨必要的资源;
(e)汇编并公布关于包括性暴力和过度使用武力在内的暴力行为的详细统计数据,以及被拘留者的死亡事件和相关调查的结果。在这方面,委员会要求提供详细资料,说明2020年3月在LaModelo监狱发生的事件的调查结果。
对酷刑和虐待行为的申诉和调查
30.委员会注意到建立了使被剥夺自由者能够提出申诉的国家报告机制,以及使他们能够这样做的其他渠道。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调查存在重大缺陷,导致大量案件结案,调查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有时导致监狱工作人员骚扰据称受害者,并导致害怕遭到报复。此外,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它没有收到关于与被剥夺自由者接触的医务人员的培训的资料,也没有收到关于为法官和检察官提供的关于发现身体和心理酷刑和虐待情况的强制性培训方案的资料(第2、第11、第12、第13、第14和第16条)。
31.缔约国应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拘留中心提供的报告系统对据称酷刑和虐待受害者而言是有效、独立、可利用和完全安全的。缔约国还应确保与被剥夺自由者接触的所有医务人员接受关于根据《伊斯坦布尔规程》发现酷刑和虐待的具体和强制性培训,确保所有涉嫌酷刑和虐待的案件得到主管司法当局的注意。最后,缔约国应继续制定和实施强制性在职培训方案,并提供必要的指导,以确保所有公务员,特别是执法人员、法官、检察官和监狱官员,以及可能参与拘留、审讯或处理遭到任何形式的逮捕、扣押或监禁的人的其他人员,充分熟悉《公约》的规定。
对拘留场所的监测
32.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监察员办公室在监狱中的存在有限,因为它缺乏在监狱、临时拘留中心和其他剥夺自由场所开展定期监测活动所需的结构以及财政和人力资源。在这方面,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正在处理批准《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的法案(第2条)。
33.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完成批准《任择议定书》的程序,这将为建立国家防范机制铺平道路。还请缔约国考虑寻求联合国的技术援助,包括防范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小组委员会关于指定或建立国家防范机制的咨询意见。同时,促请缔约国加强监察员办公室,以便该办公室能够在所有剥夺自由的场所开展定期监测活动。
移民和庇护
34.委员会赞赏缔约国自2015年以来努力接收大量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国民。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有报告称,过境前往巴拿马的移民失踪、被谋杀并成为性暴力的受害者,还有报告称,缔约国在这方面没有进行有效和及时的调查。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资料,说明为执行确保过境移民人身安全的路线图而采取的行动。另一方面,委员会队关于难民身份确定程序的2015年第1067号法令第2.2.3.1.3.2条的规定仍感关切,这些规定使移民当局无法在国际机场过境区接受庇护申请(第2、第3、第12、第13和第16条)。
35.缔约国应调查其境内针对移民的任何可能的虐待和暴力行为,并加强对涉及死亡、失踪和性暴力的案件的后续行动。缔约国还应修订立法,确保寻求庇护者能够利用机场过境区的难民身份确定程序,以防止他们被遣返到有充分理由相信他们个人将面临遭受酷刑的可预见风险的其他国家。
人权维护者、社会领袖和记者
36.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正在努力制定一项旨在保护和防止这些人面临的风险的综合政策,并计划重组内政部的国家保护股,但委员会表示严重关切的是,人权维护者、社会领袖、土著领袖和非洲裔哥伦比亚人领袖以及记者遭受了大量谋杀和袭击、威胁、监视和其他恐吓行为,在开展有效调查方面进展甚微 (第2、第12、第13和第16段)。
37.委员会促请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人权维护者、社会领袖和记者能够自由开展工作和活动,不必担心遭到报复或攻击。具体而言,缔约国应确保主管保护机制拥有正常运作所需的人力和物力资源,并确保保护措施得到有效实施。缔约国还应在调查谋杀和骚扰人权维护者、社会领袖和记者以及袭击他们的案件方面取得进展,并应确保被控施害者受到起诉,被判有罪者受到应有的惩罚,并向受害者或其家人提供补救。
后续程序
38.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4年5月12日之前提供资料,说明就委员会在下列方面所提建议采取的后续行动:缔约国对武装冲突背景下的暴力和犯罪活动的反应;拘留条件;对拘留场所的监测;对人权维护者、社会领袖和记者的攻击(见第19(a)、25(a)、33和37段)。在这方面,还请缔约国向委员会通报计划在下一报告周期内如何落实本结论性意见中其余的部分建议或全部建议。
其他问题
39.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根据《公约》第22条作出声明,从而承认委员会有权接受和审议受该国管辖的个人的来文。
40.委员会请缔约国通过官方网站、媒体和非政府组织,以适当语言广泛传播提交委员会的报告和本结论性意见,并向委员会通报其传播活动。
41.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7年5月12日前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即第七次定期报告。为此,并考虑到缔约国已同意按照简化报告程序向委员会提交报告,委员会将在适当时候向缔约国发送报告前问题清单。缔约国对问题清单的答复将构成其根据《公约》第19条提交的第七次定期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