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申诉人R.K.是斯里兰卡国民,1977年3月23日出生。他的庇护申请被缔约国拒绝,他声称,将他驱逐至斯里兰卡将构成缔约国侵犯他根据《公约》第3、第14和第16条享有的权利。缔约国于1986年12月2日按照《公约》第22条第1款规定作出了声明。申诉人由律师代表。
1.22019年9月2日,根据议事规则第114条,委员会通过新申诉和临时措施特别报告员行事,决定发出采取临时措施的请求。
申诉人陈述的事实
2.1申诉人是泰米尔族人,来自斯里兰卡北部省贾夫纳地区Thirunelvely。他表示,继他的哥哥于1999年10月21日被捕后,他于2000年被逮捕和拘留。他声称,他被关押在一个营地,在审讯期间受到严重酷刑。他于当天获释,但被要求随时听候当局安排,为期三个月。同年晚些时候,由于当时进行的和平谈判,该国局势“恢复正常”。申诉人的哥哥被释放,申诉人在Thirunelvely的一个军事基地附近开了一家缝纫店。他指出,他在2002年收到制作泰米尔起义旗帜的要求。由于他同情泰米尔伊拉姆猛虎解放组织(泰米尔猛虎组织)和泰米尔起义,他答应有偿制作旗帜。
2.22005年,申诉人店铺附近的军事基地发生炸弹爆炸。申诉人指出,由于当局发现他在制作泰米尔起义旗帜,并因他哥哥而怀疑他与泰米尔猛虎组织有联系,因此对他进行了审讯并施以酷刑。他声称酷刑使他严重受伤;例如,他的一只手臂现在无法完全伸展。由于担心遭受进一步虐待,他关闭了自己的店铺,离开了Thirunelvely。2005年至2011年期间,他数次更换居住地,但仍留在贾夫纳地区。申诉人补充说,他的侄子在2008年被捕,随后据报失踪,这促使申诉人躲藏了很长时间,因为他担心成为家中下一个遭此命运的人。
2.32009年战争结束后,申诉人又在贾夫纳大学附近开了一家缝纫店。2012年11月27日是缅怀泰米尔猛虎组织阵亡战士纪念日,该大学的学生在校园内组织了一次示威,遭到当局暴力镇压。申诉人指出,示威组织者躲在他的店铺里,一些穿便衣的人尾随此人进入店铺,对他进行了野蛮殴打。申诉人试图劝阻,但被袭击者制止。袭击者很快离开,受害人严重受伤,躺在地上。申诉人试图向军队巡逻队报告此事,但士兵们让他不要声张。他表示,这时他才意识到,在他的店铺中袭击学生的人很可能是刑事调查局的人。申诉人称,第二天,即2012年11月28日,他被刑事调查局的人绑架。两个骑摩托车的人把他带到一个不知名的地方,反复问他为什么那名学生躲在他的店铺里。他们还追问他失踪的哥哥的下落。他们指责他支持泰米尔猛虎组织,为其活动通风报信,并为他们制作旗帜。申诉人称,这些人用棍棒殴打他,剥光他的衣服,对他的生殖器进行摧残。他声称当时数次失去知觉,至今仍在承受这种酷刑造成的身心创伤。申诉人说,他第二天被释放,条件是继续经营他的店铺,并作为刑事调查局的线人,监测支持泰米尔猛虎组织的学生的活动。申诉人补充说,刑事调查局的人不允许他提出申诉或联系非政府组织,并威胁如果他这样做就杀死他。
2.4申诉人指出,他当时就决定逃离本国,但没有足够的钱,也无法联系到人口偷运者。他还声称,他受到刑事调查局的严格监视,不断被骚扰,刑事调查局的人经常到他的店铺询问关于支持泰米尔猛虎组织的学生的活动情况。申诉人指出,从2015年起,刑事调查局加强了监视,并开始有系统地讯问他。他会告诉刑事调查局的人有学生到过他的店铺,但不提供太多细节。他认为刑事调查局的人知道他没有告诉他们全部真相,所以他开始加快制定逃跑计划。最终,他设法联系到科伦坡的一名人口偷运者,后者给了他一本假护照,他在2016年1月24日用这本护照登上了飞往多哈的航班。
2.5申诉人于当天抵达瑞士,并于2016年2月8日提出庇护申请。他说,他于2016年2月18日在一个接待中心接受了个人背景问询面谈,并提到他曾多次遭受酷刑。2018年8月28日,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的一名官员就申诉人寻求庇护的原因与他进行了面谈。
2.6申诉人声称,2016年7月26日,他弟弟的尸体在一个湖边被发现。他的身体有遭受酷刑的迹象;例如,他只有一只眼睛。申诉人指出,验尸报告表明他弟弟的死因是意外事故,但报告是伪造的,当地报纸上的一篇文章也提到有这种可能。
2.7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于2018年12月3日驳回了申诉人的庇护申请。该决定并未质疑申诉人关于2000年、2005年和2012年发生的其遭受酷刑事件的说法的可信性。然而,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认为,这些事件与申诉人在2016年,即最后一次指称事件发生四年后离开之间没有时间上的因果关系。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认为,申诉人没有举出2012年以后发生的任何具体事件,而且据称由刑事调查局人员进行的审讯的强度也不足以支持得出结论认为,申诉人如果被遣返斯里兰卡将面临遭受严重伤害的风险。秘书处还指出,申诉人的陈述或其案件档案中没有任何内容表明,如果他被遣返回原籍国,将会引起斯里兰卡当局的注意。
2.8申诉人于2019年1月4日就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的决定向联邦行政法院提出上诉。他对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关于他所遭受的迫害与他逃离本国的原因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的结论提出质疑,认为他受到的刑事调查局的骚扰应被视为足够严重。他还指出,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的官员对他关于寻求庇护的理由的谈话并不理想,因为该官员的行为和言论不当,使申诉人无法证实他在2016年逃离的理由。2019年2月11日,联邦行政法院驳回了申诉人的上诉,支持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的结论,即2000年、2005年和2012年发生的事件与申诉人2016年离开之间缺乏时间上的因果关系。法院还支持以下结论,即申诉人如果被遣返不会有遭受酷刑的风险,因为他不在斯里兰卡当局的监控范围之内。法院注意到,申诉人在离开之前能够一直经营他的店铺,并认为正如他所称,刑事调查局人员经常对他进行讯问,因此既然当局知道他的下落,如果他们想逮捕他的话,可以轻而易举地做到。法院还认为,申诉人有充分的机会解释他逃跑的原因,官员进行面谈的方式无可指摘。相反,法院认为,申诉人一直没有直接回答向他提出的问题。
2.92019年3月19日,申诉人根据一份新的医疗证明提出了对其庇护申请的复议请求,该证明显示,由于刑事调查局人员对他施加的酷刑和精神压力,他遭受了多种形式的身心创伤。申诉人指出,该证明证实他受到了斯里兰卡当局,特别是刑事调查局施加的无法忍受的精神压力,这表明他在2016年离开之前实际上一直处于当局的监控之下。2019年4月16日,申诉人告知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由于他病情严重,他的精神科医生将他转介到一家精神病诊所。他还要求对他进行精神病检查。2019年5月1日,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驳回了他的复议请求,理由是申诉人的健康问题不能脱离庇护申请程序加以考虑,特别是根据所提供的医疗证明,尽管他自2017年以来表现出某些症状,但他以前没有接受过任何治疗。秘书处还指出,申诉人可以在其原籍国进行所需治疗。
2.10 申诉人于2019年5月16日就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的决定向联邦行政法院提出上诉。2019年6月27日,联邦行政法院驳回上诉。法院认为,申诉人返回斯里兰卡不会构成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也不会侵犯他的康复权,而且他在斯里兰卡可以获得所需的医疗服务。法院还指出,虽然作为证据的医疗证明提交过晚,但法院还是对其进行了审议,并认为该证明不具决定性。该证明所涉事件已经在庇护程序中被认定可信。此外,该证明并未表明申诉人在离开前几年中因被迫与刑事调查局合作而受到精神压力。此外,即使考虑到医生的结论,也不足以证明申诉人患创伤后应激症的原因。
申诉
3.1申诉人声称,将他驱逐至斯里兰卡将使他面临受到违反《公约》第3条的待遇的真正风险。他声称,缔约国当局没有适当评估他被遣返斯里兰卡后将面临的遭受虐待的风险,也没有适当评估因他被认为与泰米尔伊拉姆猛虎解放组织有联系而再次成为当局目标的风险。他还声称,在他2012年最后一次被捕和2016年外逃期间,他受到斯里兰卡当局施加的精神压力,被迫充当线人。他声称,缔约国当局没有对他关于酷刑的申诉或他关于斯里兰卡当局2012年至2016年对他施加的精神压力的申诉进行认真和彻底的调查。申诉人指出,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没有将他认定为酷刑受害者,也没有让他看医生。他还指出,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官员在询问他寻求庇护的原因时,未允许他证实关于2012年至2016年对他施加的压力的说法。关于这一点,申诉人辩称,他试图解释,由于所遭受的酷刑和他作为线人的处境,他一直生活在害怕遭受进一步迫害和酷刑的恐惧之中,为了证实他关于从2012年起遭受压力的说法,他必须首先解释在这之前的经历。然而,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的官员一再打断他,并告诉他,他不认为2012年的事件与他逃离的原因有关,这使申诉人感到困惑和紧张,以至于他数次落泪。申诉人援引委员会第4号一般性意见(2017年),表示他过去曾遭受严重酷刑的事实(缔约国没有对该事实提出异议)表明,如果被驱逐回原籍国,他将面临再次遭受酷刑的风险。申诉人提到了几份国家报告来支持其申诉,即如果他被遣返回斯里兰卡,他将面临受到违反《公约》第3条的待遇风险。
3.2此外,申诉人指出,如果他被驱逐至斯里兰卡,他将面临遭受进一步创伤的风险,这将构成违反《公约》第3条和第16条的待遇。他声称,缔约国当局没有适当考虑他提供的关于其健康状况的资料,包括精神科医生A.A.出具的医疗报告,其中指出,如果申诉人被驱逐至斯里兰卡,他将遭受无法忍受的精神痛苦,“并加剧抑郁症状,最终产生自杀想法”。
3.3申诉人辩称,由于其身体虚弱,健康状况不佳,以及如果他被遣返斯里兰卡将面临的虐待甚至酷刑危险,已经达到《公约》第16条规定的严重程度。因此,将他驱逐出境将构成第16条规定范围内的有辱人格的待遇,也将违反《公约》第3条所规定的不推回原则。
3.4申诉人补充说,他将无法在斯里兰卡获得所需的专科医疗服务,这将违反《公约》第14条,因为他将无法获得康复服务。他坚持认为,他需要持续和全面的医疗服务。他认为,缔约国当局没有充分考虑他的极端脆弱性,应该适当考虑到他被驱逐后将面临的真实和个人风险,而不是依赖一般性信息和假设,即斯里兰卡有针对遭受创伤影响的人的治疗,并且他可以获得所需药物。申诉人声称,贾夫纳没有现成的精神科治疗,斯里兰卡也没有针对酷刑受害者的康复方案。他还表示,他不敢寻求所需的治疗,因为这样做有可能引起注意。在这方面,他提到瑞士难民事务理事会的一份报告,根据该报告,医务人员有可能向警方报告酷刑受害者。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实质性问题的意见
4.1缔约国于2020年2月27日提交了关于可否受理和实质性问题的意见。缔约国认为,应宣布本申诉不可受理,因为它显然没有根据。如果委员会认为申诉可予受理,缔约国则提出,申诉缺乏法律依据。
4.2缔约国辩称,申诉人未证明上述事实属于《公约》第16条范围内的单独问题,因为他根据该条提出的主张是为支持其根据《公约》第3条提出的申诉而就其个人情况提出的主张的一部分。因此,就可受理性而言,申诉人没有证实他根据《公约》第16条提出的申诉。
4.3关于就《公约》第3条提出的申诉,缔约国指出,委员会在其第4号一般性意见(2017年)中澄清了第3条的含义,该意见指出,申诉人必须证明如果被驱逐回原籍国,将面临针对个人、现实存在和重大的遭受酷刑的风险。缔约国援引上述一般性意见第49段,其中委员会提到在确定这种风险时可以考虑的因素。然后,缔约国结合本案分析了这些因素。
4.4缔约国坚称,存在侵犯人权的情况并不构成充分理由,不足以断定一个人在返回其国家后会遭受酷刑,并认为要将这种风险定性为针对个人、现实存在的重大风险,必须有其它理由。缔约国指出,在本案中,申诉人没有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他在斯里兰卡将面临这种风险。缔约国援引欧洲人权法院关于涉及驱逐至斯里兰卡的案件的判例,并重申只有当申请人能够证明有充分理由认为其将受到斯里兰卡当局的关注,以至于在返回该国时可能会被这些当局拘留和审讯时,《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欧洲人权公约》)第3条才适用。缔约国辩称,正如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和联邦行政法院的决定所述,申诉人没有证明斯里兰卡当局对他有这种关注。缔约国指出,联邦行政法院认为,申诉人不是泰米尔猛虎组织的成员,他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仅限于在2004-2005年为其制作旗帜,因此法院得出结论,申诉人与该组织没有特别密切的联系。同样,据申诉人本人说,他住在瑞士的哥哥也不是泰米尔猛虎组织的成员。此外,申诉人在流亡期间并未从事政治活动,在斯里兰卡也没有对他提起任何法律诉讼。缔约国指出,联邦行政法院的裁决认为,申诉人来自该国北部这一事实本身并不构成风险,因为大多数从国外返回该国的斯里兰卡人都来自该地区。
4.5缔约国还指出,申诉人已经向国家主管当局提出了这些论点,但他并未解释为什么当局的结论是错误的。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和联邦行政法院都没有质疑他关于2000年、2005年和2012年所发生事件的说法的可信性。因此,他们没有理由进一步审查这些说法。然而,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和联邦行政法院都认为,由于这些事件与申诉人离开斯里兰卡之间缺乏时间上的因果关系,因此无法得出结论认为,如果他返回该国,将面临遭受酷刑或虐待的风险。事实上,申诉人在战争结束后七年多以及最后一次所称事件发生四年后仍留在本国,直到2016年。他在面谈中说,从2012年起,他既没有被逮捕,也没有遭受酷刑,只是在他的店铺被讯问了几次。据缔约国称,瑞士当局认为,这些审讯的强度不足以支持申诉人若返回本国将面临“严重伤害”风险的结论。缔约国还辩称,如果斯里兰卡当局对申诉人特别关注,他们就会在他离开之前对他采取实际行动。据缔约国称,联邦行政法院还确定,申诉人在离开之前一直住在Thirunelvely,这一事实使法院得出结论,即如果申诉人返回斯里兰卡,不会有遭受酷刑的危险。此外,在法院作出裁决时,申诉人的母亲、妻子和子女仍住在那里。缔约国认为,申诉人持自己的护照离开原籍国这一事实进一步表明,他没有理由担心会受到起诉。
4.6关于申诉人有关其弟弟的申诉,缔约国指出,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和联邦行政法院都注意到,其弟的验尸报告表明他死于事故。因此,缔约国认为,申诉人关于其弟弟被斯里兰卡当局杀害的说法是没有根据的。关于申诉人所说的医疗证明表明他的伤疤与他遭受酷刑的说法一致,缔约国仍认为,这改变不了任何情况,因为合理的预期是,申诉人在遭受酷刑后会立即离开该国,但事实并非如此。
4.7缔约国注意到,联邦行政法院在2019年6月27日的裁决中表示,为支持申诉人对其庇护申请提出的复议请求而提交的医疗证明不具有决定性,因为在庇护程序中已经认定该证明所提到的事件是可信的,而且该证明没有表明申诉人由于在离开前几年被迫与当局合作而遭受精神压力。
4.8关于申诉人声称他在与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的面谈中无法说出自己的意见,缔约国指出,虽然对申诉人进行面谈的人确实打断了他几次,但此人有责任确保谈话尽可能确定与庇护申请相关的事实。缔约国指出,申诉人数次被问及离开的原因,并被告知所称事件与他离开之间的联系并不清楚。然而,他总是偏离主题,重复自己的话。此外,申诉人签字确认他已经提到了他认为对其庇护申请至关重要的所有信息。
4.9至于申诉人关于其健康状况的申诉,缔约国指出,联邦行政法院在2019年6月27日的判决中考虑了这些申诉,并得出结论:(a) 申诉人仅在进入复审程序阶段后才声称自己有所称严重程度的心理问题,并且直到2019年,即他抵达缔约国三年后才首次寻求精神治疗;(b) 申诉人的健康问题可以在斯里兰卡得到治疗,治疗费用原则上由国家提供,即使贾夫纳的公共卫生系统存在缺陷,申诉人也可以通过该地区各医院提供的门诊治疗或非政府组织提供的团体治疗的形式获得心理障碍治疗。缔约国指出,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不承认申诉人是酷刑受害者,因为从他声称遭到酷刑到离开斯里兰卡之间时间很长,而且他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没有为自己的心理健康问题寻求帮助。关于申诉人为支持其申诉而提交的医疗证明,缔约国指出,这些证明并不能使其得出任何新的结论,也没有表明申诉人的健康状况严重恶化。此外,缔约国重申,申诉人未能证明这些证明所述事件与他在复议请求中声称的严重心理问题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10 因此,缔约国认为,将申诉人遣返回斯里兰卡并不构成违反《公约》第3条。此外,如果认为违反第16条的申诉可予受理,基于上述理由,该申诉也是缺乏根据的。
4.11 关于《公约》第14条,缔约国辩称,它对如何实现恢复受害者尊严的目标有酌处权。例如,《公约》和委员会第3号一般性意见(2012年)都不排除缔约国之间的合作。最重要的是,在由有资格的独立医疗专业人员进行评估之后,应尽快向酷刑受害者提供使用复原方案的途径。当然,必须让受害者参与选择服务提供方,但其无权在其所选择的国家的首选机构获得特定服务。因此,缔约国认为,它没有违反《公约》第14条。
申诉人对缔约国意见的评论
5.12020年5月4日,申诉人提交了对缔约国意见的评论。他辩称,如果被驱逐回原籍国,他将面临可预见、现实存在、针对个人而且真实的遭受酷刑或虐待的风险。
5.2关于他根据《公约》第16条提出的申诉,申诉人援引委员会第2号一般性意见(2007年),根据该意见,第2条规定的防止酷刑的义务和防止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义务是不可分割、互为依存和相互关联的,经验表明,发生虐待的情况往往也会助长酷刑的发生,因此,必须采取那些为防止酷刑所必须采取的措施来防止虐待的发生。申诉人的结论是,在本案中,主张缔约国违反了第3条和第16条是适当的,很难理解他根据《公约》第16条提出的申诉能够有理由被裁定为不可受理。
5.3申诉人提出,缔约国没有对斯里兰卡的人权状况以及与他的情况有关的个人因素进行彻底审查。申诉人声称,斯里兰卡的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特别是自2019年总统选举以来。他解释说,在选举之后,政治局势发生了巨大变化,该国人权状况方面的消极后果已经开始显现。在这方面,他援引瑞士难民事务理事会的一份报告,根据该报告,从西方返回斯里兰卡的泰米尔人受到执法当局的密切监视,执法当局对这些人持高度怀疑态度。据报告,这些人在抵达机场时全部都受到讯问,以确定他们在离开该国之前是否与泰米尔猛虎组织有任何联系。据报,警察此后会到他们家中进行走访。申诉人称,斯里兰卡政府正在滑向独裁主义,国内形成了对安全部队有罪不罚的新风气。
5.4关于他本人的情况,申诉人强调,缔约国对他关于在2000年、2005年和2012年遭受酷刑的说法没有提出质疑,并声称这些事件与他离开原籍国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申诉人认为,缔约国当局没有采取必要调查措施,以准确和全面地确定促使他逃离原籍国的原因。他说,2000年、2005年和2012年发生的事件对于理解他逃离的原因和他目前对迫害的恐惧至关重要。缔约国声称,尽管申诉人提出了许多要素和证据,澄清了斯里兰卡政府人员对他施加的无法忍受的精神压力的性质,但没有必要深入审查这些事件。为此,申诉人接受了根据《伊斯坦布尔规程》规定的标准进行的法医检查。申诉人辩称,根据这项检查所写的报告构成委员会第4号一般性意见(2017年)第49(c)段规定范围内的独立医学证据。
5.5申诉人指出,报告证实,他关于酷刑和虐待的说法与对他进行的身体和心理检查结果一致。此外,他辩称,报告证实了他的说法,即由于刑事调查局人员施加的压力,他无法迅速离开本国,从2012年起,这些人强迫他与他们合作,并威胁如果他不合作,就杀害他的家人。此外,申诉人声称,缔约国当局没有适当考虑到他弟弟的死亡所产生的后果,据他说,报告证实了这一点,报告指出,申诉人对其弟弟被谋杀感到内疚,这应被看作创伤后应激障碍的症状。申诉人指出,他弟弟的死对他影响很大,因为他确信,他弟弟遭到杀害是因为他不再与刑事调查局合作,因此刑事调查局决定将2012年对他施加酷刑时所作的威胁付诸行动。申诉人重申了他对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进行的面谈的论点,并补充说,报告证实,虽然他可能没有以令问询官员满意的方式回答问题,但这是因为他遭受的酷刑和虐待行为对他叙述事件的能力产生了负面影响,这一现象已得到委员会确认。如果确认申诉人是酷刑受害者,就可以根据《伊斯坦布尔规程》以适合申诉人讲述其经历的能力的方式进行面谈。
5.6此外,申诉人指出,他因家人(他的哥哥在瑞士获得难民身份)和与泰米尔猛虎组织的经济(制作旗帜)联系而遭受酷刑,因此不能排除他被列入观察名单的可能性。2012年至2016年期间也是如此,在此期间他与刑事调查局合作。申诉人声称,他的家人尚未遇到麻烦是因为他的儿子们年龄相对较小。此外,他没有有效护照。申诉人说,他告诉瑞士当局,帮助他逃跑的偷运者给了他一本假护照。他注意到缔约国说他是持自己的护照离开斯里兰卡的,并指出,即使这是真的,护照应该也已经过期了,因为它是2009年签发的,有效期为10年。此外,申诉人的胳膊和腿上有明显的伤疤,会引起斯里兰卡当局的注意。
5.7缔约国声称,从发生酷刑到申诉人离开斯里兰卡之间有很长一段时间,而且申诉人在本国和瑞士长期没有接受精神治疗,证明缔约国决定不将他认定为酷刑受害者是合理的,但这一论点并不相关。申诉人指出,缔约国承认他是酷刑和虐待(2000年、2005年和2012年发生的事件)的受害者,但却认为没有必要在庇护程序中考虑这一事实,这是自相矛盾的,违反了缔约国的国际义务,并对他产生了极为不利的影响。因此,缔约国对与2012年至2016年期间以及与申诉人个人情况有关的事实和事件的决定是不准确和不完整的。因此,瑞士当局错误地排除了申诉人被驱逐后会遭受酷刑和虐待的风险的可能性。
5.8此外,申诉人说,批评他没有在庇护程序中早些提出他的心理问题,也没有更早寻求精神治疗,反映了对酷刑受害者的处境和所面临的困难的误解。申诉人重申,由于他受到刑事调查局的监视,他在本国没有机会寻求精神治疗。关于他在瑞士期间的情况,申诉人说,他已向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说明自己有心理问题,在面谈过程中,他解释了曾遭受酷刑,并表示他的健康状况不佳。因此,他认为,他已经履行了充分证实其健康问题的义务,应由缔约国根据联邦行政法院判例的要求确定其案件的医疗事实。尽管如此,他没有被要求出示医疗证明。申诉人补充说,由于他不熟悉庇护程序,也不会说庇护程序中所用的语言,不能指望他主动提供这种证明。关于缔约国称他在瑞士长期没有接受精神治疗的说法,申诉人指出,鉴于他面临语言、经济和协调安排方面的障碍,获得这种治疗并非易事。
5.9至于缔约国称申诉人可以在斯里兰卡接受治疗,而且治疗费用由国家支付的说法,申诉人辩称,瑞士当局应设法确定他需要的确切治疗,而不是考虑斯里兰卡是否有精神治疗的一般信息。在这方面,他提到2020年12月30日的医疗报告,根据该报告,就他的情况而言,最好首先接受稳定治疗,然后,如果他设法获得稳定和安全的生活条件,才接受侧重于其创伤经历的治疗。申诉人辩称,在斯里兰卡无法实现这种条件。他援引了瑞士难民事务理事会2019年的一份报告,根据该报告,斯里兰卡的治疗侧重于药物治疗,每个病人的咨询有时只有5分钟,而且不可能进行长期随访。此外,根据同一份报告,因为担心自己成为斯里兰卡当局的目标,卫生保健工作人员不愿意治疗酷刑受害者。
5.10关于涉及《公约》第14条的主张,申诉人重申了他在初次申诉中提出的论点。
委员会需处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
6.1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申诉之前,委员会必须决定来文是否符合《公约》第22条规定的受理条件。按照《公约》第22条第5款(a)项的要求,委员会已确定同一事项过去和现在均未受到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的审查。
6.2委员会回顾,根据《公约》第22条第5款(b)项,除非能够断定个人已用尽一切国内补救办法,否则不应审议其提交的任何来文。委员会注意到,在本案中缔约国没有对申诉人已用尽一切国内补救办法提出异议。因此,委员会认为《公约》第22条第5款(b)项的规定不妨碍委员会审议本来文。
6.3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的论点,即缔约国当局未适当考虑他提供的关于其健康状况的资料,鉴于他身体虚弱和斯里兰卡目前的状况,已经达到《公约》第16条规定的严重程度。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的论点,即申诉人未证明本案事实属于《公约》第16条范围内的单独问题,因为他根据该条提出的主张构成为支持其根据《公约》第3条提出的申诉而就其个人情况提出的主张的一部分。
6.4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的论点,即他将无法在斯里兰卡获得所需的专科医疗服务,这将构成对《公约》第14条的违反,因为他无法获得康复服务。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的论点,即必须在由有资格的独立医疗专业人员进行评估之后,尽快向受害者提供使用复原方案的途径,而这些条件在申诉人的原籍国可以满足。
6.5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提交本申诉的目的是避免被驱逐回斯里兰卡,他为此指出,如果将他驱逐出境,缔约国将违反《公约》第3条规定的义务。委员会认为,申诉人根据《公约》第14和第16条提出的申诉并不是独立的申诉,而是为支持他根据第3条提出的申诉而就其个人情况提出的主张的一部分。委员会还认为,申诉人未证明他提出的事实属于第14和第16条范围内的单独问题,因此着手审议属于《公约》第3条范围内的主张。
6.6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论点,即由于申诉显然缺乏根据,应被认定为不可受理,因为申诉人未证实有理由相信,如果他被遣返回斯里兰卡,他本人将面临可预见、真实和现实存在的被迫害的风险。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称,他以前在斯里兰卡曾遭受酷刑和虐待,由于他被认为与泰米尔伊拉姆猛虎解放组织有联系,如果被驱逐回原籍国,他将面临遭受迫害的风险。委员会认为,就可否受理而言,申诉人充分证实了他根据《公约》第3条提出的申诉。
6.7由于可受理性不存在任何其它障碍,委员会宣布来文可予受理,并着手审议实质性问题。
审议实质性问题
7.1委员会依照《公约》第22条第4款,参照当事各方提供的所有材料审议了本来文。
7.2在本案中,委员会要处理的问题是,将申诉人驱逐回斯里兰卡是否会违反缔约国根据《公约》第3条承担的义务,即如有充分理由相信任何人在另一国家将有遭受酷刑的危险,不得将该人驱逐或遣返(“驱回”)至该国。
7.3委员会必须评估是否有充分理由认为返回斯里兰卡后申诉人本人将有遭受酷刑的危险。在评估是否有这一危险时,委员会必须根据《公约》第3条第2款考虑到所有相关因素,包括是否存在一贯严重、公然或大规模侵犯人权的情况。然而,一国存在严重、公然或大规模侵犯人权的情况本身并不构成可以认定某个人返回该国后将有遭受酷刑危险的充分理由;还必须提出其他理由证明当事人本人将面临风险。此外,尽管过去的事件可能相关,但委员会须评估的主要问题是,如果申诉人被遣返斯里兰卡,他现在是否会面临遭受酷刑的风险。
7.4委员会回顾其第4号一般性意见(2017年),并将根据该意见评估“充分理由”,在委员会作出决定时,如果申诉人被驱逐出境,其根据《公约》享有的权利会因为存在与酷刑风险相关的事实本身受到影响,则委员会认为酷刑风险是可预见、针对个人、现实存在而且真实的。存在针对个人的风险的迹象可能包括但不限于:(a)申诉人的族裔背景;(b)申诉人或其家庭成员的政治派别或政治活动;(c)在没有公正待遇和审判保障的情况下被逮捕或拘留;(d)曾经遭受过酷刑;(e)在原籍国遭到隔离羁押或其他形式的任意和非法羁押;(f)在受到酷刑威胁后秘密逃离原籍国(第45段)。关于根据《公约》第22条提交的来文实质性问题,举证责任由申诉人承担,申诉人必须提出可以论证的理由,即提出确凿论据表明遭受酷刑的危险是可预见、现实存在、针对个人而且真实的(第38段)。委员会还回顾,它相当重视所涉缔约国机关的事实调查结论;但委员会不受这种结论的约束,并将考虑到每一案件的全部相关案情,依照《公约》第22条第4款,自由评估所掌握的资料(第50段)。
7.5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称,如果他被遣返回斯里兰卡,将面临受到违反《公约》第3条的待遇的风险,因为他可能由于被认为与泰米尔伊拉姆猛虎解放组织有联系而面临被拘留、遭受酷刑和虐待的风险。委员会还注意到,申诉人声称,他曾三次被拘留、审讯和施以酷刑,分别为:2000年,在他哥哥被捕后;2005年,在当局发现他在为泰米尔起义制作旗帜时;2012年,在他的缝纫店里发生的事件后,当时支持泰米尔猛虎组织的一名学生领袖在那里躲避警察。委员会还注意到,申诉人声称,在最后一次事件之后,他被迫成为刑事调查局的线人,并被迫报告支持泰米尔猛虎组织的学生的活动。委员会还注意到,申诉人指称,从2015年开始,刑事调查局加强了对他的监视,并开始有系统地审讯他,这促使他加紧努力逃离本国。委员会还注意到,申诉人指称,由于他在离开本国后不再与刑事调查局合作,他的弟弟于2016年7月被斯里兰卡当局杀害。
7.6委员会注意到,据缔约国称,负责审议庇护申请的当局,即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和联邦行政法院,已经彻底审议了申诉人的申诉。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的论点,即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和联邦行政法院都得出结论认为,申诉人没有证明有充分理由相信他将受到斯里兰卡当局的关注,或者他回国后可能会被斯里兰卡当局拘留和审问。委员会还注意到联邦行政法院的结论,其中指出,申诉人不是泰米尔猛虎组织的成员,他与该组织有关的活动仅限于2004年和2005年为该组织制作旗帜,法院因此得出结论,申诉人与该组织没有密切联系。此外,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没有提供任何具体资料解释斯里兰卡当局为什么会关注他,因为他没有声称自己是泰米尔猛虎组织的成员或支持者,也没有提出任何其他参与政治活动的说法。此外,委员会注意到,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和联邦行政法院认定,申诉人关于斯里兰卡当局杀害其弟弟的指控是没有根据的,因为验尸报告表明,他的弟弟死于一次事故。
7.7此外,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称,尽管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和联邦行政法院没有质疑申诉人关于2000年、2005年和2012年事件的说法的可信性,但它们认为,由于这些事件与申诉人离开斯里兰卡之间没有时间上的因果关系,因此无法得出结论认为,如果他返回该国,将面临遭受酷刑或虐待的风险。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称,申诉人一直留在原籍国,直到2016年,即最后一次所称事件发生后四年,并且他只提到从2012年起受到刑事调查局的几次讯问。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论点,即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和联邦行政法院认为,这些审讯的强度不足以支持申诉人如果被遣返回原籍国将面临严重伤害风险这一结论。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称,如果斯里兰卡当局对申诉人特别关注,就会在申诉人离境前对他采取实际行动。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联邦行政法院的结论,即申诉人在离开之前一直能够经营他的店铺,该事实表明斯里兰卡当局并未关注申诉人,因为他们知道店铺的位置,随时可以逮捕他。委员会还注意到,申诉人在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的面谈中证实,他在2012年之后没有发生任何事情,虽然他提到了刑事调查局人员对他的审讯,但他的叙述集中在2000年、2005年和2012年发生的事件以及斯里兰卡的总体情况。
7.8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称,就其寻求庇护的原因进行面谈的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官员未允许他证实关于2012年至2016年期间对他施加压力的说法,因为该官员一再打断他,使他非常紧张。委员会还注意到,据缔约国称,申诉人多次被问及离开的原因,并被告知所称事件与他离开之间的联系不清楚。委员会注意到,根据申诉人提供的面谈报告,该国家官员曾多次告知申诉人,他没有回答向他提出的关于他在2016年离开本国的原因的问题。委员会注意到,申诉人仍然只提及他在2000年、2005年和2012年遭受的所指称的酷刑。委员会注意到,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的官员试图通过面谈来确定促使申诉人在2016年逃离本国的原因,该官员的问题与这一目标有关。此外,委员会注意到,这些问题很清楚,而且是以尊重的方式提出的。
7.9委员会注意到,在2018年首次庇护申请被拒绝后,申诉人根据新的医疗报告提交了复议请求,根据该报告,由于刑事调查局人员在2012年至2016年期间对他施加酷刑和精神压力,他遭受了多种形式的身心创伤。委员会还注意到,联邦行政法院在2019年6月27日就申诉人对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驳回其复议请求的决定提出的上诉所作的裁决中指出,所提交的证据,即医疗证明,提交时间过晚,但联邦行政法院仍决定予以审议。委员会还注意到,联邦行政法院认定,该医疗证明并未表明申诉人在离开前的几年中因被迫与刑事调查局合作而遭受精神压力,并裁定该证明没有质疑斯里兰卡当局并不关注他这一结论。
7.10 关于申诉人有关其精神健康的说法,以及他声称缔约国当局仅表示他可以在斯里兰卡获得必要的精神治疗,而未试图确定他需要何种确切治疗,委员会注意到,联邦行政法院认定,申诉人只是在进入复审程序阶段后才声称自己有所称严重程度的心理问题,并且直到2019年,即他抵达瑞士三年后才寻求精神治疗,他的健康问题可以在斯里兰卡通过贾夫纳地区各医院提供的门诊治疗或非政府组织提供的方案得到治疗。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当局评估了申诉人提交的证据(尽管提交时间过晚),并得出结论认为,如果他被驱逐出境,将不会面临任何与健康有关的风险。委员会注意到,联邦行政法院甚至列出了申诉人所在地区可获得的治疗,并确认在斯里兰卡可获得他所需要的药物。委员会还注意到,在庇护程序中,根据《伊斯坦布尔规程》编写的2020年12月30日的报告未提交缔约国当局。
7.11 关于申诉人提出的自2019年11月戈塔巴雅·拉贾帕克萨当选以来斯里兰卡人权状况恶化的说法,委员会注意到,当事各方没有提供任何资料,说明在最近该国发生危机、拉尼尔·维克拉马辛哈宣誓就任总统后斯里兰卡泰米尔人当前的状况。然而,委员会注意到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关于斯里兰卡人权状况的最新报告,根据该报告,在人员、检查站和军队参与药物管制、农业和发展活动方面,军事存在仍然很重要,特别是在斯里兰卡北部和东部。此外,委员会注意到,上述报告指出,情报部门、军队和警察继续监视、恐吓和骚扰记者、人权维护者、失踪人员家属和参与纪念活动的人,特别是在该国北部和东部。委员会援引其关于斯里兰卡第五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其中委员会表示严重关切有报告表明,在2009年5月与泰米尔猛虎组织的冲突结束后,斯里兰卡国家安全部队(包括警察)在该国许多地区继续实施绑架、酷刑和虐待行为。委员会还援引非政府组织关于斯里兰卡当局虐待回返者的报告。然而,委员会重申,一国存在普遍的暴力风险并不构成确定某人返回该国后将面临遭受酷刑危险的充分理由;必须提出其他理由,表明有关个人将面临针对个人的风险。
8.根据上述情况,并根据委员会收到的材料,委员会认为,申诉人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使委员会能够得出结论认为,将他强制驱逐回原籍国会使他本人面临遭受违反《公约》第3条的待遇的真实、可预见和现实存在的风险。
9.因此,委员会根据《公约》第22条第7款行事,得出结论认为,缔约国将申诉人遣返斯里兰卡并不违反《公约》第3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