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广告
如第二次定期报告所指出的那样,1990年10月23日颁布的第330/90号法令批准了新的广告法。该法禁止广告“蔑视人的尊严”,以及“基于种族或性别的歧视”。随后(7月17日第6/95号法令)又提出了一些改动,但与本报告无关。但是,1998年9月9日第275/98号法令禁止任何广告“包含与种族、语言、原籍国、宗教或性别有关的任何歧视”。
消费者协会收到了控告,提起了法院诉讼程序,提出对违法者处以罚金。但是,这些程序十分缓慢,经常超越提起诉讼的法定时限。
平等与妇女权利委员会揭发了蔑视妇女尊严的各种广告案例,其中一些取得了成功。
4.3 对妇女的暴力行为
1991年–8 月 13 日颁布了第 61/91 号法律,该法律“保证适当保护作为暴力受害者的妇女”。
该法律的目标是加强法律保护措施以保护已成为暴力犯罪受害者的妇女,这些措施如下:
为暴力犯罪的妇女受害者建立预防和支助系统;
为暴力犯罪的妇女受害者设立电话咨询呼救机构;
刑事警察部门设立特别科,以受理受害者的控诉;
奖励创立旨在捍卫和保护犯罪受害者的妇女组织及其行使职能;
建立适当的保障制度,以制止暴力行为并赔偿暴力行为造成的损害。
本法律规定的保护制度适用于因对妇女采取歧视性态度而产生的罪行,即包括性犯罪、虐待配偶,以及绑架、诱拐和伤害身体的犯罪案例。
也有可能实施强制令,当存在着犯罪活动将持续发生的危险时,强制令也考虑到将攻击者逐出其与受害者一起居住的住所。这项措施被列入经8月25日第59/98号法律修订的1998年《刑事诉讼程序法典》。
1995年–经3月15日第48/95号法令修订(经6月14日第73-A/95号订正声明订正,又经7月30日第90/97号法律修订了《刑法典》。例如,虐待或压制未成年人,残疾人或配偶的罪行,现可处以1至5年监禁(以前判6个月至3年监禁),强奸罪被处以3至10年徒刑(以前判2至8年徒刑)。
1998年–1998年根据9月2日的第65/98号法律,再次修订《刑法典》,针对暴力行为的妇女受害者的情况,对《刑法典》进行了一些重要的修改:
同一法律的第152(2)条涉及虐待配偶或在生活于类似配偶情况下的伴侣(无正式仪式的婚姻)的罪行,并对此种罪行加以惩处。尽管事实上刑事诉讼程序取决于受害人的控告,但是此次修订后,此种情况有了例外,如果受害人的利益要求提起刑事诉讼,或在提出指控之前受害人无任何反对意见,检察官现在有可能起动刑事诉讼程序。
5月27日第7/2000号法律对本条进行了修订,规定对妇女的这种暴力行为是犯罪行为,这意味着任何人可向警察提起申诉,对申诉进行调查是强制性的。
第163(2)条和第164(2)条–上述法律的这些条款的新措词,将工作场所的性骚扰情况(分别为性胁迫和强奸)视为罪行,先前的刑法典并未涉及这些情况。
1995年,平等与妇女权利委员会接受委托在内尔松·洛伦索教授的协助下,由里斯本的诺瓦大学社会学研究中心开展了一项定量研究,内容涉及家庭中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社会表现的特性及对妇女的暴力做法。
研究报告的结论特别提到,“精神暴力是一种比例较高的暴力行为,在进行调查的这一年,半数以上(50.7%)的葡萄牙妇女提及精神暴力。精神暴力的概念是很广泛的,其中包括受歧视的感觉。去年,接近于精神暴力的是性暴力(28.1%),其次是比例更低的社会文化歧视(14.1%)。对身体的暴力行为的比例最低(去年为6.7%),不同于前述暴力形式的情况,对身体的暴力行为在过去的几年里有所减少”。该报告还揭示,“在所有场所中,家庭是暴力最频繁发生的场所,43%的暴力发生在家庭,其次是公共场所(34%),以及工作场所(16%)”。“至于攻击者的特性,可以证实的是他们基本上是男性,在家庭发生的攻击行为中,攻击者通常是受害者的丈夫/伴侣”。
正在从事关于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新的研究,即目的在于确定暴力所造成社会和经济代价的研究。
1997年–全球机会均等计划包括有关预防和打击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各项措施,旨在执行前述8月13日第61/91号法律(附件一,措施部分,目标2)。
1998年3月发表的关于全球机会均等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详述了有效采取的措施。这些措施可概述如下:
制作了同妇女和机会均等有关的问题的多个电视和广播节目;
编写了关于暴力行为的妇女受害者权利的指南和小册子;
为受虐待的妇女受害者及其子女设立庇护所。
根据司法部的决定,设置了一个向暴力行为的妇女受害者提供信息服务的免费电话热线,该热线现由平等与妇女权利委员会进行管理。与一个非政府组织合作的北方代表团(葡萄牙援助受害者协会),向暴力行为受害者提供援助。
1998年–在全球计划被批准以后,内政部在家庭暴力妇女受害者革新项目的范围内,开展了各种行动,以保护暴力行为的受害者,即家庭暴力的妇女受害者。其中一些措施如下:
在一些警察局,现在已有女警官受理申诉,以利于沟通。
编写和发行了一本小册子,其内容涉及向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直接援助。小册子将使妇女能够仔细考虑自己的处境,鼓励他们采取自卫和保护措施。
将向警察分发如何处理暴力申诉的手册,以便规定警察局登记家庭暴力申诉的全面准则和做法。
1998年3月8日,内政部决定城市和乡村的警察必须根据特殊的规定,登记家庭暴力申诉,由此,创立了全国第一个统计家庭暴力指标的基准。
载有葡萄牙警察收集的关于家庭暴力申诉情况的统计数据的第一份报告,已经可以获得,它包含了过去两年,即1999年和2000年的资料。报告的主要结论如下:
在葡萄牙登记的所有犯罪活动中,家庭暴力占3.3%。
主要受害者是妇女。
登记申诉较多的是波尔图和里斯本这两个行政区,但是,亚速尔和马德拉自治区是每千居民案发较多的地区。
现有官方统计数字尚不包括这一数据,因为统计数据反映的是采取这项措施以前年份的情况。
由司法部研究和规划办公室提供的司法统计数字,表明了犯罪人和受害者的性别,但是不反映他们之间的关系。“虐待或压制未成年人、部属或配偶间”的罪行不说明受害者与罪行犯罪人的情况。
上述革新项目为城市和乡村的警察部门开展了提高认识和培训活动。
内政部也制作了关于保护和援助暴力受害者,即家庭暴力和强奸的妇女受害者的录像带,提供给城乡警察部门播放。
平等与妇女权利委员会开办关于对妇女的暴力行为问题的特别培训,特别培训列入新警察的课程(1994至1996年)。
国家促进平等的机制——平等与妇女权利委员会——设立了一个免费的法律信息和咨询部门。在平等与妇女权利委员会内也设有前面提到的向暴力行为的妇女受害者提供的免费电话热线。
1998年–由于法医制度的改革(1月24日第11/98号法令),现在人们能够在法医服务方面提出申诉(第41条),能够立即审查收集的犯罪证据,由此增强了法医专门知识,以及刑事侦察的效力。
1999年–6月15日部长会议第55/99号决议核准了全国反对家庭暴力计划,此计划的目标是促使人们注意和防止家庭暴力,采取行动保护家庭暴力的受害者,以及研究调查这一问题。
8月3日第107/99号法律规定了由政府执行的建立妇女庇护所公共网的一般规则。目前正在建立包括非政府组织在内的这一网络。
8月20日第129/99号法律规定,在攻击者为家庭一成员,且在极其需要的情况下,国家向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提供补偿。受害者必须提出申诉,在从暴力事件发生时算起的6个月内,受害者能够要求补偿。国家将支付“3个月每月相当于国家最低工资的补偿,并可继续支付3个月的补偿”。这样做的目的在于使妇女能够有充足生存手段离开家庭,并奖励提出申诉。
尚无有关切割女性生殖器官做法的任何官方资料或其他资料。《葡萄牙刑法典》未具体涉及此种做法。该刑法典的许多条款谴责破坏身体健全的罪行,第144条规定:“伤害他人身体或健康产生下列情形者:a) 使他人丧失一重要器官或肢体,或使他人外貌严重或永久毁损;b) 使他人丧失或严重影响其工作能力、智力或生育能力,或利用其身体、感官或语言的能力……判处2至10年徒刑”。第146条涉及对身体健全犯下的罪行,它规定在破坏身体健全的一些案例中,如罪行发生的情形表明攻击者尤其该受谴责和用心尤其邪恶,根据所适用判决的最低和最高限,加重三分之一处罚。
《刑法》详尽规定了药物–手术干预和治疗可否视为犯罪的情况。
葡萄牙法律未将乱伦视为犯罪。但在刑事领域,如发生乱伦,对于违反性自决罪适用的判刑加重(根据第177条第1款a项规定的最低和最高限,加重三分之一处罚)。同样,如受害者系未成年人,乱伦可导致禁止父母的权利(第179条)。
葡萄牙也存在一些援助暴力行为的妇女受害者的非政府组织。
妇女反对暴力协会–向暴力和强奸受害者提供法律和精神支助。
葡萄牙援助受害者协会–向暴力受害者提供法律和精神支持,以及临时庇护所和紧急财政支援。全国设有11个咨询中心。
葡萄牙妇女社会解放运动–向暴力受害者提供法律和精神支持。该组织也在亚速尔自治区开办了一个咨询中心。
创新项目与平等与妇女权利委员会及妇女反对暴力协会紧密合作开展工作,向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援助。
葡萄牙设有为家庭暴力妇女受害者及其子女提供援助的一些临时庇护所(圣米格尔、亚速尔、里斯本、科英布拉、埃武拉),以及由社会或宗教性的私人机构管理的为无家可归的年轻单身母亲提供的庇护所(里斯要有3个)。根据全球计划发起的官方主动行动,马上将在里斯本开办一个庇护所,从严格的法律意义上讲,将由妇女反对暴力协会管理这一庇护所。
4.4 妇女组织
1988年–8 月 17 日关于“确保妇女组织权利”的第 95/88 号法律确定了“妇女组织”的章程,规定了妇女组织的活动和参与原则。其目标是消除一切形式歧视,以及促进男女平等。
1997年–5 月 12 日第 10/97 号法律加强了妇女组织的权利,旨在消除一切形式的歧视和确保平等待遇的权利。
1998年–8月11日第 246/98 号法令对妇女组织行使权利的形式作出规定,即一般代表权的承认过程、技术和财政支援形式及妇女组织的注册。
1999年–5 月 26 日第 37/99 号法律对8月11日第246/98号法令进行了修订,即规定国家支持妇女组织,此外,8月20日第128/99号法律赋予所有的妇女协会以新的权利。这些权利包括使非政府妇女组织拥有社会伙伴的地位,这意味着这些组织在经济及社会理事会里有代表,并拥有在公共传媒中占有一席之地的权利。
4.5 劳动与就业
1997年–9月13日第105/97号法律加强了工作场所平等和就业方面的保证,以弥补实际表现出的不足;即:
界定间接歧视的概念。
列举歧视的实例。
授予工会起诉权,不论工作人员或求职人员是否行使此项权利。
扩大反置的举证责任。
责成将征聘有关的文件存档。
加重对不遵守实质性立法情况的制裁。
赋予工作与就业机会均等委员会以新的职责。
1999年7月,颁布了关于保护孕产和陪产的法律修正案(1999 年 8 月 31 日第 142/99 号法律,5 月 4 日第 70/2000 号法令再次颁布了该法律。附件)。法律赋予父亲以新的权利,其中包括100%带薪休陪产假,承认这些权利的目标在于:
a) 打破对性别角色的陈规定型看法,为平等条件下的男女契约及平等分担有报酬和无报酬的工作创造更好的条件。
b) 重视身为父亲的男性工作人员的作用,反对他们在家庭生活中受到的歧视。
不论是工作人员或求职人员。
增加反置的举证责任。
责成将与征聘有关的文件存档。
加重对不遵守实质性立法情况的制裁。
赋予工作与就业机会均等委员会以新的职责。
a) 打破对性别角色的陈规定型看法,为平等条件下的男女契约,及平等分担有报酬和无报酬的工作创造更好的条件。
b) 重视身为父亲的男性工作人员的作用,反对他们在家庭生活中受到的歧视。
c) 为妇女在劳动力市场创造较好的条件,反对以孕产和家庭责任为由,对她们作为工作人员和待业人员受到的歧视。
5月9日第77/2000号法令和9月23日第230/2000号法令制订了关于社会保障和劳动准则的新法律。
1999年12月,关于劳动制裁的新立法(8 月 4 日第 116/99 号法令和 8 月 11 日第 118/99 号法令)生效,新立法包括对于性别歧视,尤其是对就业歧视、薪资歧视和违反保护女工妊娠的法律的情况,予以更加严厉的制裁。
全国就业行动计划包括消除劳动力市场性别歧视的积极行动,以便对就业人员不足的性别予以补偿(12月26日第1212/2000号决议)。
经过修订的这项法律进一步保护怀孕女工和新近成为母亲的女工不受解雇,该法律规定未经工作与就业机会均等委员会的同意,在上述任一情况下解雇妇女是无效的。
5月9日第77/2000号法令和9月23日第230/2000号法令制定了有关社会保障和劳动准则的新法律,其中包括灵活的时间表。
1999年12月,关于劳动制裁的新立法(8月4日第116/99号法令和8月11日第118/99号法令)生效,新立法包括对于性别歧视,尤其是对就业歧视、薪资歧视和违反保护女工妊娠的法律的情况予以更加严厉的制裁。
全国就业行动计划包括消除劳动力市场性别歧视的积极行动,以便对就业人员不足的性别予以补偿(12月26日第1212/2000号决议)。
4.6 妇女与文化
在涉及几个国家的一个欧洲项目的范围内,对于在艺术与传媒领域内从业的职业妇女进行了研究。研究结果表明,33.8%的妇女从事表演艺术,38.2%的妇女从事视觉艺术,女作家占33.6%,博物馆和档案馆的54.5%的专业人员也是妇女,她们在图书馆专业中占67.8%(1991年的数据)。在传媒领域,妇女在全部专业人员中占32.8%。在过去的十年里,妇女人数在稳步增加。
4.7 移民和少数民族妇女
考虑到九十年代以葡萄牙为目的地的移民的大量涌入,以及女性居民的增加,本次定期报告将包含一些同移民有关,旨在反对歧视,以及促进社会一体化的措施。
《葡萄牙宪法》第15条规定,外国人享有与葡萄牙公民相同的权利与义务,规定了不得以血统、种族、宗教信仰、政治见解、种族或性别为由实行歧视的原则适用于所有的移民。
在涉及政治参与的方面,外国公民可以在对等的基础上,在地方选举中投票或当选。
为处理这些问题,设立了若干机构。
1 月 26 日第 3-A/96 号法令–设立了移民和少数民族高级专员,其职能是将中央和地方公共行政部门(其中包括警察部门)、移民团体、非政府组织和社会合作伙伴联系起来,“搜集”各种需求,以便针对社会融合及反对种族主义和仇外心理,提出并推动采取适当的措施。
2 月 27 日第 39/98 号法令–在移民和少数民族高级专员的职责范围内,设立了一个移民事务咨询委员会,其目的是吸收移民团体的代表参与决策,使他们有机会承担责任,就他们关切的问题作出决策。8月3日第115/99号法律加强了这一委员会的权限,该委员会在对外国公民入境、逗留、离境和驱逐的规章修订的辩论期间,发挥了重要的作用(2001年1月颁布)。
8 月 28 日第 134/99 号法令–设立了由移民和少数民族高级专员担任主席的平等与反对种族歧视委员会,以监督反对歧视性做法和看法的行政法律规定的适用情况,并负责收集有关歧视,其中包括各种族歧视情况的资料,并提出报告。
3 月 13 日第 63/91 号决议–设立了多文化教育方案协调秘书处,在教育系统的范围内推动和协调旨在提高多文化意识,使有文化的人口(教师、学生和父母亲)对多样性和宽容在心理上有所准备的项目。
在工作条件方面,有权在葡萄牙合法居住的外国国民,在从事其职业活动时,享受与葡萄牙工作人员相同的工作条件。
对外国国民的保障得到加强,5 月 12 日第 20/98 号法律加重了对于不保证向其外国雇员提供种种工作条件的雇主的处罚,通过了8月28日第134/99号法律和相应的第111/2000号法令,它禁止在权力行使方面以种族、肤色、国籍或民族血统为由进行歧视,列出了歧视性做法的清单,以及对清单所列行为适用的行政制裁。
歧视性做法清单特别包括:
印制或传播职位的材料、其他的预选表或征聘宣传材料直接或间接地包含基于种族歧视考虑的说明或优惠。
雇主在工作关系方面采取的做法构成了对雇员的歧视。
有关外国公民入境、逗留、离境和驱逐的立法反映出对家庭的重视。事实上,8月8日第244/98号法令赋予侨民以家庭团聚的权利。团聚包括配偶、未满21岁的亲生和收养子女,未成年且依靠该居民供养的弟弟,以及靠夫妇扶养的双方的父母亲。
第 3 条
正如先前报告所提及的,平等原则是1976年《葡萄牙共和国宪法》的基本原则。随后对宪法的修正加强了此项原则的某些方面,其中特别应该提到1997年的修正所带来的最新事态发展。
实际上,将促进男女平等视为国家基本任务(第9条),以及列入了在个人权利、自由和担保方面不受一切形式法律歧视的法律保护权利(第26条),则是有效推行男女平等政策的背景。
另一方面则须重申,人们日益认为始于70年代的对平等和改善妇女状况问题的关切已成为民主的先决条件,它涉及更为系统和全球化的方面。
人们可以说,自1990年代末以来,这些问题已经发生了一些质的变化,致使人们将这些问题视为保护和增进人权的部分内容。
1990年,全国男女平等机制,即妇女地位委员会组织的“平等、民主和人权”问题全国研讨会在某些方面使这一观点合法化了,而这一观点本身同时也是不言自喻的。新的立法–5月9日第166/91号法令将妇女地位委员会改为平等与妇女权利委员会,该法令不仅扩大了这一委员会的权限和资金,而且纳入这一方面的工作。
在北京世妇会的全国筹备活动期间,以及在1995年4月召开的全国筹备研讨会上提出了同样的观点。这是一个辩论论坛,它从这一观点出发审议妇女的状况,即实现妇女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妇女的生育权利;以及所谓的关于发展和生活质量等“新权利”的实效。
关于妇女状况的基本问题涉及她们参与公共和政治生活的机会、她们在劳动力市场中的情况、贫困的女性化和家庭或公共场所的暴力问题,无论是过去还是现在,都在结合妇女充分享有基本权利,以及分别增进和保护这些基本权利关注所有这些方面。
但是,尽管这些观念在发展并将落实在政治方针之中,然而实际情况并不总是与这些原则一致。既便在许多方面出现了变革的迹象,但是在其他一些方面也明显存在抵制变革的现象。
结合北京世妇会的筹备工作,对全国妇女情况的演变进行了评估,评估在许多方面仍是有效的:
“因此,就妇女情况的发展而言,除了全球出现新的平等主义的立法外,应该特别提到教育领域,它记录了业已增强和逐渐推进的妇女参与情况——,特别是在大学层次,最近的大学毕业生人数显示三分之二是女性。
还值得一提的是与保健指标有关的正面数据(反映取得了些微进展),即涉及预期寿命、母婴死亡率和医院分娩百分比的正面数据。
另一方面,就就业而言,妇女愈来愈多地进入就业市场,尽管欧洲就业率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是种族隔离和歧视因素依然存在,它们主要涉及孕产和家庭责任,由此产生的情况因经济危机和衰退而进一步加剧。
因此,从全球看,妇女状况出现矛盾情况,一方面是显然不可逆转的积极方面,另一方面则是消极、顽固不变的情况。对此,报告也提到暴力和贫困女性化的问题,应日益更为清楚地揭示和更为关注这些问题。
另一个变化不尽人意的方面是权力分享和妇女取得决策地位的机会,即妇女在政治生活方面处境特别困难。
关于机构一级的方案和解决办法,在体制机制及其权力与权限方面未有重大的进展。然而,人们似乎加深了对一个观念的认识,即妇女平等与进步的问题是一个全球性问题,是一个社会问题,因此也要求采取全球性解决办法,它预见到不仅要改善妇女的地位与状况,而且要整个国际社会在社会正义和加强民主方面,在人人享有同等民主的重要方面都有所改善”。
考虑到未来及人们认为需要的变革,同一报告建议通过和执行涉及所有政策领域的“全球机会均等计划”,将男女平等方面作为全球社会变革的基本方面。
事实上,很早以前人们就承认了这一需求。1988年和1991年对于全球平等计划提出了建议,但未取得任何成就,1994年取得了有限的成就,1997年才最终批准了这一计划。
1994年,部长会议的一项决议(4 月 14 日第 32/94 号决议)认识到有必要将男女平等纳入主流,并建议所有有关部门通过一些措施,以实现下列目标:
–“唤起公众舆论,以便与歧视妇女的情况展开斗争,并促进男女平等参与政治生活,以及确保公共宣传、青年男女的职业咨询和学校教科书中均提到平等方面的内容;
–促进妇女职业培训的措施,以及激励该领域的企业家的主动行动,特别是在1994-1999年欧共体支助框架内开展上述行动;
–为长期失业的妇女和试图重返劳动力市场的人开设职业情况介绍机制;
–采取灵活的工作时间安排,以便保护配偶双方的职业和家庭生活;
–发展父母工作时间的育儿机构和可供选择的育儿办法;
–加强对可能存在男女区别对待的场所的调查活动。
北京会议召开以及1995年岁末新政府执政以后,人们可以说就有关平等与妇女权利问题,采取了一项更为有利的政策。政府方案提到必需采取具体政策促进机会均等,特别重视就业和职业培训方面,以及寻求协调职业活动与家庭责任的新方式。在政治领域,该方案也重申必须建造一个基于男女更加平等,以及在政治、经济和社会各层次的新的权力平衡之上的更加平等的社会。
为了协调平等政策,政府设立了负责促进平等与家庭的高级专员,并使平等与妇女权利委员会接受该专员的协调,使之成为一个负责执行政策的技术性机构。
为了贯彻《北京纲要》及依照该纲要的诸项建议之一,1997年3月,政府批准了全球机会均等计划,该计划载有被视为对“旨在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促进公民的职责和权力以及深化民主”至关重要的政治措施。
该计划包括七个主要方面,包含总共五十一项措施。该计划目前正在实施。七个主要方面是:
1. 将男女机会均等的原则纳入所有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政策之中。
2. 防止暴力行为,确保暴力犯罪的妇女受害者受到充分的保护。
3. 增进就业与劳动关系中的机会均等。
4. 协调私生活与职业生活。
5. 对家庭与产妇的社会保护。
6. 卫生保健。
7. 教育、科学及文化。
附件中可见该计划的副本,包含计划建议的各方面采取的措施。
1998年3月,对于该计划所建议措施的执行情况作了第一次评估。本报告将在公约有关条款的范围内详细叙述这些目标是怎样实现的。
关于第一方面,考虑到其一般性,评估报告的一些结论如下:
1. 将男女机会均等的原则纳入所有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政策之中
–各部负责平等问题的顾问进行了有条不紊的合作,其目的在于将男女平等观点纳入各个具体领域。
–中央、区域和地方行政机构和教育系统内的社会声援组织,除其他措施外,开展了与机会均等有关问题的信息/宣传活动。平等与妇女权利委员会与各市政府签订了若干项合作议定书,旨在将平等观点纳入地方政策,指定当地机会均等问题的协调中心。其目的还在于设立妇女信息中心。
–建议将平等问题列入各机构,即列入市政府培训中心和国家行政机构培训班的课程,以及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培训课程。这一目标主要是通过平等与妇女权利委员会与高等教育学院、大学和教师培训中心的有条不紊的合作来实现的。
决定将机会均等原则列入欧共体支助框架方案,而且在这个方面应该提及1997年7月的政府令,该政府令确定了结构基金的使用方针,决定应优先考虑旨在有效促成机会均等的措施和项目。还要求方案协调人在其年度执行报告中分析其干预机会均等的影响。
第 4 条
经11月18日第426 /88号法令修订的9月20日关于工作与就业平等的第392/79号法令,界定了这些方面的歧视和积极行动的概念。
第2条规定“为适用这一立法,人们须了解:
a) 歧视含义:基于性别的各种区别、排斥或优先,其目的或其后果是损害或拒不承认人们享有或行使劳动立法确保的权利。
该法律第3条还规定:
“1–工作的权利意指不存在基于性别的直接或间接的,即婚姻状况或家庭情况方面的各种歧视。
2–根据纠正实际存在的不平等的需要而强制实行基于性别的优惠待遇的临时性规定,以及保护作为社会价值的孕产的措施不得视为歧视。”
法律性质的修改源于《葡萄牙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和9月13日第105/97号法律,本报告第11条对此作了介绍。
4 月 28 日第 18/98 号法律对于“保护孕产和陪产”的法律作出了新的修改,从199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产假由98天延长至110天,从2000年1月1日起,产假长达110天,多胎产妇的产假每多一胎(除第一胎外)在产假期满后另增30天。
第11条提及全球机会均等计划和国家就业计划包括的积极行动措施,也可见该条所列积极行动示例的清单。
另一方面,还有一些可视为某种形式的积极行动的是前面提到的设备、规划和地区管理部长发布的第3455/97号政府令中提出,与当前的结构基金新方针有关,将机会均等定为优先标准的规定。
关于取消劳动力市场隔离及关于保护不受解雇的其他的积极行动的措施,可见第1条和第2.4-5条。
关于在此范围内执行的行动,特别埴得一提的是1998年6月由平等与妇女权利委员会、工作与就业机会均等委员会、弗列德里奇·埃伯特基金会和英国文化委员会组织的关于“机会均等作为企业创新战略”的研讨会。该研讨会试图宣传葡萄牙和欧洲联盟的企业所实施积极行动的良好做法,使企业家敏感地意识到企业采取平等政策的益处,以及这些政策与全面质量管理之间的紧密联系。
就政治参与领域的积极行动而言,本报告第7条讲述了由1997年修订宪法第109条所产生的有关的变化。
第 5 条
正如第 1 条和第 2 条所提及的,9 月 20 日第 1/97 号宪法法修改了《宪法》第59条,以承认男女享有协调职业生活与家庭生活的权利。第68条给予父母双方权利,可以根据孩子的利益和家庭需要适当休假一个时期。
关于保护孕产和陪产,除了后面将提及的其他方面以外,1995年修订的法律赋予新生儿父母权利,可自行决定在休产假头14天后,由他们当中的哪一个人来照顾婴儿,由此首次作为真正的选择办法,规定了陪产假。
关于欧共体法律,葡萄牙不仅参与了第四个欧共体男女机会均等中期行动计划(1996年至2000年),而且还执行了此领域内通过的各项指示。
全国就业行动计划反对男女角色定型观念,因为它是性别歧视最重要的根源之一,这一计划的战略手段之一是进行关于男女平等的培训。已制订了一个培训工作人员培训方案,以便纳入启蒙和终身教育之中。诸如律师、劳动检查员、社会协商者这样的特别目标群体已经从关于这一问题的适当培训中获益。
根据全国就业行动计划,还正在制订培养个人自主和技能,男女均从事家务工作的方案。
特别是关于承认男女共同担负教育与扶养儿童的责任,全球计划指出:“向负责增进平等与家庭问题的高级专员办公室提供必要的财政资源,以推动针对舆论的提高意识的运动,即通过视听手段,宣传为家庭幸福和子女及青少年成长而共同承担家庭责任的重要性”。
在1998年最后一个季度里,负责促进平等与家庭问题高级专员办公室发起了一次运动,通过电视、广播和出版机构,增进公众对于为提高生活质量,需要男女共同承担责任的认识。
本次报告第11条提及全球机会均等计划所载的有关协调私人生活与职业生活问题的其他措施。
在2000年上半年葡萄牙担任欧洲联盟理事会主席期间,通过了一项关于男女均衡参与工作和家庭生活的决议,该项决议认识到承认有工作的男子作为父亲的权利,是消除陈规定型的看法,以及推动男女分担无报酬工作的关键因素。
关于这一方面开展的行动和项目,应该提及下列各项内容:1997年12月,由负责促进平等与家庭问题高级专员发起,与工作与企业科学高级研究所的社会学调查研究中心和欧洲联盟委员会第五总司合作,举办了关于“协调工作与家庭生活以及各代人之间相互团结”的研讨会。研讨会努力使政府管理机构和私营企业敏感地意识到有必要执行这一方面的政策,以及宣传了企业促进主动行动的良好做法。
议会的平等、机会均等和家庭委员会定期在市政厅召开公开会议,讨论家庭和支助家庭基础设施的问题,这种公开会议已在本土和各自治区的各市举行。
由欧洲联盟委员会资助,由非政府组织Graal与其他国家和跨国组织在第四个欧共体男女机会均等中期行动计划(1996至2000年)范围内一起发起的“寻求建立一个活跃的社会”的项目,力求找到协调男女工作与家庭的革新办法,这是全面实现生活各个领域中的机会均等以及解决就业问题的关键因素。在公开听证会上讨论这些解决办法,目的在于保证建议的多样性,以及参与者承诺制订和宣传已找到的解决办法。这些解决办法已提交政府主管机关。此外,该项目也在本国和欧洲一级向个人和组织发表并传播了一份题为“寻求建立一个活跃的社会”的宣言,以及解决问题的建议和听证会上收集的全部证词的一份清单。该项目特别呼吁:我们应该提出质疑,检查我们如何思考和在实际生活中对待男女角色分配、公共和私人生活的机会均等,以及在考虑到家庭生活安排情况下全新看待工作的必要。
关于保护孕产和陪产的具体方面,必须提及9月13日第102/97号法律,因为它修正了关于“保护孕产和陪产”的第4/84号法律。它提出了协助照顾残疾和慢性病人的特别假期,准许在职的父母亲(父亲或母亲)享有休长达6个月假期的权利,假期可续延,但不得超过四年,以便照顾12岁以下,患有残疾或慢性病的子女,收养子女或与本人一起生活的配偶的子女。休假时享有向严重残疾和慢性病患儿提供补助金的权利,补助金由社会保障机构支付,并不得超过每月保证的最低收入上限的两倍。
4月28日第18/98号法律对“保护孕产和陪产”的法律作了进一步的修改,将产假由98天延长至120天。遇有生育多胞胎的情况,第一胞以外每多生一胞,则在这一产假期满日后另增30天。
关于协助照料残疾和慢性病子女的特别假期,法律规定在生育第三个或更多个孩子的情况下,假期可以续延至三年。在假期期满后,必须向该工作人员提供职业培训和职业再培训,以保证他/她重新全面融入职业生活。
第 6 条
卖淫在葡萄牙并非是非法活动。葡萄牙法律仅惩处意图营利使他人卖淫。
随着1995年、1998年2000年对《刑法典》的修订,与性剥削和性暴力有关的犯罪所适用的判决普遍加重。例如,职业从事卖淫活动,或以营利为目的促使他人卖淫的人,处以6个月至5年的监禁。
如犯罪者使用暴力,或受害者身体有某些残疾,将加重处罚(判处1至8年的监禁)。
应该指出的是,根据葡萄牙法律,如罪犯使用暴力、欺骗或欺诈行为诱使他人在外国卖淫,将判处2至8年的监禁。
根据葡萄牙法律,未成年人受到特别的保护,促使或促成14至16岁的儿童卖淫的人,被判处6个月至5年的监禁。此外,不同于同成人有关的法律,法律不以罪犯的职业特性或营利目的为法定条件。
此外,在16岁儿童的案件中,法律判处促使他人在国外卖淫的人1至8年的监禁,与同成年人有关的案件不同,法律不以是否使用暴力、欺骗或欺诈为前提。
当受害者为14岁至16岁的儿童,罪犯被处以2至10年的监禁。
如受害者在14至18岁之间,并且身体有某种残疾,对罪犯加重处罚始终是适用的。
下列方面突出显示了葡萄牙对制止这些犯罪所给予的重视:
–确属洗钱性质的犯罪,由专门的刑事警察进行调查;
–1991年,葡萄牙毫无保留地批准了《联合国禁止贩卖人口及取缔意图营利使人卖淫的公约》。
–继批准《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并在维也纳谈判及在巴勒莫签订《防止、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之后,葡萄牙将根据这些国际文书对国内法作必要的修改。
–最后,要提及葡萄牙应联合国邀请参加了由联合国国际药物管制规划署组织,2000年11月在巴西召开的第一次贩卖人口问题国际研讨会,以及葡萄牙参加了在2000年12月巴勒莫会议范围内在卡塔尼亚召开的关于同一主题的研讨会。
关于这一方面的社会支助,葡萄牙有一个支助和吸收卖淫妇女受害者重新融入社会的组织——“安乐之家”,还有一个由北方地区卫生保健机关发起的向卖淫妇女受害者提供支助和信息的“自尊项目”。
平等与妇女权利委员会在欧洲联盟委员会制止卖淫方案的范围内实施了“街头”项目,该项目设法研究、培训、改进和掌握与卖淫现象作斗争的新的干预做法。此项目有两个主要的方面:
研究从事卖淫活动的女性人口的特性,努力查明她们与贩卖人口组织的联系,以及根据从事卖淫的妇女的需要,应该采取哪种形式的支助。
培训培训工作人员,以便对所有反对卖淫的干预者进行培训,并与从事同一方面工作的其他国际伙伴交流经验。
第 7 条
《葡萄牙共和国宪法》规定全体公民享有“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监督管理国家公共事务”的权利。另一方面,作为1997年《宪法修正案》的一项结果,第 109 条规定男女直接和积极地参与政治生活是巩固民主制度的基本手段,法律必须促进行使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方面的平等,以及在取得政治职务方面,不存在基于性别的歧视。该条包括一个新的观点,因为它明确讲到“男女”的参与,从而承认人类的双重性,而以前此处仅提及公民。另一方面,它也规定了法律促进参与的责任,从而为采取积极行动铺平了道路。
这些修改具有特别的意义,因为正如前面所述及的那样,根据本报告第3条,这是一个在葡萄牙中被人们视为关键的领域。因此,尽管二十年的民主制度取得了一些进展,但是人们可以说,妇女与男子一样以平等条件参与仍远未实现,这意味着这个领域仍存在着实际的民主缺陷。
妇女参加议会的比例在1995年是12.2%,在1999年的选举中达到了17.4%,但观察这一领域过去20年的演变情况令人颇感兴趣。在1974年4月25日后举行的确立代议制民主的第一次制宪议会的自由选举中,妇女参加的比例为8%。在以后的选举中,这一百分比下降了约二分之一,此后百分比缓慢回升,仅在16年后的1991年才达到了稍高的数值——8.7%。由于进行了议会议员替换选举,目前这一百分比达到了21.3%。
关于妇女参与各届政府的情况,其中包括各部部长和国务秘书,女性参与比例通常不到10%,从未超过10.3%。
至于妇女参与地方政府的情况,在1993年进行的选举中,仅有5名妇女当选市长(占1.6%)。在1997年12月举行的地方选举中,这个数字达到了12名(占3.1%)。在参与地方选任议会方面,所提及的第一次选举中妇女的参与数字约为11.1%,
在中央公共行政方面,虽然1998年妇女在全体工作人员中占65 .1%,但是现在仅占59.4%。在同决策有关的部门,她们所占的百分比依然有所增长,行政主管人员由11.1%增至14.5%,行政助理人员由23%增至33.8%。在诸如国务委员会、制宪法院、经济及社会委员会、全国教育委员会等机构中,妇女的参与仍在减少。
至于在1974年前禁止妇女从事的地方法官职业,现在的妇女参与情况如下:
|
地方法官 |
职业 |
男子 |
妇女 |
|
法官 |
高级法官顾问 |
83 |
0 |
|
法官 |
上诉法院 |
300 |
12 |
|
法官 |
法庭 |
634 |
595 |
妇女在检察官中已占多数。
此外,妇女参与决策,特别是参与公共和政治生活的问题,是一个值得引起国家促进平等机制重视,并唤起了非政府组织的问题,它们开展辩论,举办研讨会并发表宣言等,这已使这一问题成为一场公开辩论。
在欧洲“妇女与决策”网范围内发起的一些行动也促成了此次辩论。应该补充的是,1993年议会一致批准了在欧洲联盟范围内通过的关于妇女参与公共和政治生活的“雅典宣言”的建议。
可以特别提及是1994年采取的象征性主动行动,它便是在全国议会的两天会期内及在选举欧洲议会的欧洲竞选运动背景下出现的平等议会。它召集了男女数目相等的现任和前任男女议会议员,以便从公民的职责及权力和民主的角度来讨论这一问题。
继上文提到的新的宪法规定以及就修订选举法展开辩论的情况下,目前再次提出了女性参与政治生活的问题,因而成为葡萄牙社会中愈来愈具有重要性的问题和辩论主题。
一个高级专家小组负责研究第109条所涉及的问题,并提出了促进妇女更有效参与政治生活的措施,并将这些措施纳入当时正在拟订的《选举法》。
这些专家提出了多项尚待采纳的创新建议,它们涉及确定选举名册中两性的最低百分比,强制性地反映两性各自的百分比(25%),这意味着在选举名册中实现两性的均衡分布,在这些最低百分比的方面逐步达到进一步的目标,驳回不遵守这些要求的选举名册,惩处不遵守这些最低百分比的政党,奖励百分比超过33.3%的各政党,且不说其他更具一般性的措施,即针对议会工作安排采取的措施,以便有可能协调职业责任与家庭责任。
这些措施的一部分已纳入政府选举法提案,即提出选举名册中两性最低百分比,强制性反映选举结果的措施。
1999年1月,议会平等、机会均等和家庭委员会发起了关于这一问题的公开听证会,会上听取了各有关实体、机构和个人的意见。
但议会尚未批准此项法律,所以提案撤回。不过目前的执政党正准备提出一项单独的提案,以便根据促进平等的规定提出更为平等的标准。
几个民间社会机构,即妇女组织也在此次辩论中开展了针对公众的宣传和提高意识活动,传媒一直生动地报道这一问题。
第 8 条
在报告分析期间,没有对此条采取任何措施。自1974年以来,就允许妇女加入外交使团工作(7月6日第308/74号法令),不存在任何阻止妇女在国际上代表本国政府和在国际组织中工作的法律或体制上的障碍。外交部的统计数据如下:
|
工作人员人数总计(男子和妇女) |
妇女人数 |
|
外交人员—— 542 人 |
外交团任职—— 121 人 |
|
使团团长—— 79 人 |
任使团团长—— 4 人 |
|
领事和总领事—— 58 人 |
任领事和总领事—— 13 人 |
|
高级技术官员—— 108 人 |
任高级技术官员—— 73 人 |
|
部门负责人—— 86 人 |
任部门负责人—— 26 人 |
关于本条提到的葡萄牙妇女在国际组织中工作的另一个具体问题,没有关于此问题的任何数据。
第 9 条
葡萄牙法律规定权利的完全平等,没有任何性别歧视,保证男子与妇女在取得、改变或保留国籍的方面权利平等。在本报告审议期间对此项权利没有进行任何修改。
第 10 条
1. 法律框架与政治方针
葡萄牙法律框架规定教育领域的非歧视和男女权利平等,并为实现这些目标规定了在各级采取的一系列措施。
《葡萄牙宪法》第74条第1款规定了教育领域机会均等的原则:“人人有权接受教育,捍卫机会均等地上学和取得学业成功的权利。”
教育系统的基本法–10月14日第46/86号法律第3条(j)款规定:“教育系统按照确保男女机会均等的方式组成,即通过男女同校、提供职业和教育咨询的做法,促使所有参与教育过程的人提高对男女机会均等的认识”。
全球机会均等计划考虑到对联合国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的《行动纲要》作出的承诺,阐明了有关女孩、妇女、男孩和男子在教育领域内机会均等的多种措施,即将有关机会均等问题列入学校的课程,以及列入教育进程中各承办机构和劳动力市场的培训系统的培训工作人员的初步培训课程,其中意义最为重大的是:
“目标1–将男女机会均等原则纳入所有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政策之中。
(……)
措施3–促进将有关性别和机会均等的问题列入学校的课程,以及对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初步和正在进行的培训课程,包括与就业市场结合的培训系统的培训工作人员的课程。
(……)
目标3–促进在就业和劳动关系方面的机会均等。
(……)
措施5–鼓励企业采取积极行动的措施,例如雇用40岁以上的长期失业妇女,吸收妇女进入她们任职人数不足的新的职业领域,使年轻妇女通过促进职业安置实习期取得实际培训。
(……)
措施9–鼓励妇女参与职业培训,扩大她们重新获得资格进入新的职业领域,或她们任职人数不足的职业领域,以及领导职位的可能性。
(……)
目标5–对家庭和产妇的社会保护
(……)
措施3–在保健救助和促进教育领域保护未成年母亲,目的在于不将她们排除在教育系统之外。
(……)
目标6–保健
(……)
措施2–在性教育和计划生育的范围内,在学校、保健中心和医院学习针对少女怀孕的预防性措施。
(……)
目标7–教育、科学和文化
措施1–鼓励和支持成人教育,以减少文盲,提高全民特别是女性的教育水平。
措施2–通过设立奖项的方式,鼓励编写不传播男女陈规定型形象的学校教科书和其他教学与文化传播材料。
措施3–鼓励和支持客观评价妇女对葡萄牙文化的历史贡献的重要性的研究和倡议。
措施4–鼓励学校课程适当重视男女在社会和家庭中的相辅相成作用,以消除在男女传统角色分工方面的歧视现象。
措施5–在保健教育计划的框架内,将性教育单元列入学校课程。
措施6–从义务教育9年级起,向青年学生提供非陈规定型的课程和职业选择办法,提供所有中等和高等课程以及相关职业出路方面的咨询与信息,并提倡学生在企业和中央、地区和地方行政管理部门短期实习。
措施7–鼓励年轻的妇女和男子进入文化、科学和技术领域,为此采取的办法是激励他们参加试验性教育计划。
措施8–将性别关系的多科性领域列入向科学与技术研究提供资金的计划之内。”
2. 实际情况
在过去的几年里,女孩子和妇女一直在非常积极地参与教育领域。
葡萄牙保证人人有接受所有级别的教育的机会,这意味着女孩子取得了接受高等教育的成就,在中等和高等教育课程的级别上有了多样化的选择。
例如,根据性别和教育等级分列的级数/学业完成比率如下(1994/95年的数据):
|
教育等级 |
妇女 |
男子 |
|
基础教育(儿童) |
82 .8 |
77.5 |
|
中等教育(普通 ) |
56.1 |
51.3 |
|
中等教育 / (技术) |
43.2 |
37.1 |
资料来源:教育部,96/97年度教育统计数字。
关于高等教育,无法获得同样指标,在高等教育某些学科取得学位的女性比率如下:
|
教育学科 |
女性比率 |
|
教育学 / 师资培训 |
82.5 |
|
文科 |
62.8 |
|
医学、保健和卫生 |
77.1 |
|
精密科学和自然科学 |
6 7.9 |
|
工程学 |
30.8 |
|
数学和计算机科学 |
52.5 |
资料来源:教育部,96/97年度教育统计数字。
女孩在高等教育各教育学科的选择方面出现了多样化。1994至1995年,除了建筑和城市规划、数学和计算机科学以及工程学、宗教和神学外,妇女在所有的科目中均占多数。同年,妇女在全体注册学生中占56.6%,在学位获得者中占62.9%。
但在就业领域,在决策职位和其他的领域,没有出现与这些成果相对应的类似水准的情况。
但没有毕业文凭的女性比例仍然高于男性,这反映了老年妇女的情况,她们的文盲率较高。另一方面,在完成了中等教育、中等科技教育乃至高等教育的人中,妇女占一半以上。
但妇女与男子机会均等的原则没有完全贯彻在教学实践之中,因为对女性和男性的陈规定型观念继续存在,尤其是在“隐蔽的课程”层次以及在教学材料中。
主要是在这一层次,自1970年代末以来,平等与妇女权利委员会一直在采取主动行动。特别是在最近几年,该委员会一直与教育学院、大学以及师资培训中心合作,以消除这些障碍,并将机会均等纳入师资的初步和持续职业培训之中。
不过,我们要特别提及的是,教育部和所有其他的部均设有机会均等顾问。规定了平等与妇女权利委员会的目标与权限的5月9日第166/91号法令设立了这一职位,其任务是将平等原则纳入其所在部门的各项部门政策、方案和措施之中。
各部的机会均等顾问组成了平等与妇女权利委员会部间咨询委员会的部间科,该科由平等与妇女权利委员会主席主持。
3. 采取的政治措施
各实体已在教育领域采取了旨在促进男女平等的一大批措施。
已在基础和中等教育级别开设了人与社会发展的正式科目(8月29日第286/89号法令)。它特别涉及《教育系统基本法》第47条第2款提及的这些问题,就是说,“基础教育课程应在各教育层次并以适当方式列入一个人与社会组织的学科领域,它可以包括以下组成部分:生态和环境教育、消费教育、家庭教育、性教育、防止意外事故教育、保健教育和加入事业机构、公务员队伍和其他同类机构的教育”。4月4日第25/ME/95号令批准了该科目的培训内容。目前,正在通过教育系统提供关于此科目的教学。
国家教育委员会按照12月17日第241/96号法令的规定,自1996年起,吸收了一位非政府妇女组织代表。
多文化秘书处促成了反对将移民子女和吉卜赛儿童排除在学校之外的几个项目,即提供教材和备选资料,设法吸引儿童父母参与,并向他们提供所需的有关教育系统的信息。
例如,我们将提及下列项目与出版物:
项目
涉及多种文化的教育项目;
向族裔和文化上属于少数群体的青年提供备选课程;
教育与移民融合;
推动多文化教育:缩写新的教学法和新教材。
出版物
教育与多文化社会
实现宽容的教育;
怎样以涉及多种文化的方式处理课程;
儿童与幼儿园:移民父母指南。
教师职业进修–1997年11月由科学教学职业进修委员会为培训人员注册——男女青年机会均等——提供的一个新领域,该委员会这么做的权限范围由11月2日第207/96号法令所附的教师进修法律纲要作了规定。
关于教师的职业培训:一些大学和教育学院(例如,锡图巴尔教育学院、科英布拉大学和奥波尔图大学的心理和教育学系),在其教师职前职业培训中引进关于男女机会均等的科目,或引进关于同一问题的科目单元(例如:科英布拉、奥波尔图和贝雅的各教育学院和埃武拉大学)。
在平等与妇女权利委员会执行的各种措施和主动行动中,我们可列举以下的方面:
在1998年以前,平等与妇女权利委员会负责提供50个小时的教师进修课程。它称之为教育领域、机会均等和整体发展,并由各教师进修中心提供。自1993年以来,开办了由250名男女教师参加的9个进修班。进修班得到科学教学职业进修委员会的承认。
平等与妇女权利委员会还开办了其他各种项目,最近开办的项目如下:
寻求贯彻平等的教学跨国试验项目(1993至1995年),由欧洲联盟委员会资助,由平等与妇女权利委员会(葡萄牙)和帕伦西亚的SUENS——巴利阿多里德大学(西班牙)协办。在这一项目的范围内开办了两期夏季大学(里斯本,1994年;帕伦西亚,1995年),并与基础和中等教育层次的师生开展了一系列活动,以及一个调查–行动项目,第二期夏季大学公布了调查结论和成果。该项目发表了几份研究报告并出版了几本手册。
机会均等与教师初步进修跨国试验项目(1995至1997年),由欧洲联盟委员会资助,由开放大学在平等与妇女权利委员会合作下协办。开放大学、科英布拉大学和埃武拉大学代表葡萄牙、巴利阿多里德大学代表西班牙、里昂学院代表法国和米兰的CISEM代表意大利参与了此项目。提出了课程单元,旨在教师初步进修中提出男女机会均等问题。在这一项目的范围内出版了几本书。
男女同校:从原则到发展实用做法跨国试验项目(1998至2000年)始于1998年年底,由平等与妇女权利委员会协办。代表葡萄牙参加该项目的是:葡萄牙妇女问题研究联合会、埃武拉大学、科英布拉大学、米纽大学、奥波尔图大学、里斯本大学、费尔南多、佩索阿大学,以及贝雅、圣塔伦和锡图巴尔的教育学院;巴利阿多里德大学代表西班牙,里昂学院代表法国以及米兰的CISEM代表意大利参与了此项目。这一项目的目标是编制,试验和传播供教师、初步进修使用的教材,这些教材将能够更好地将机会均等的原则纳入学校及学校课程之中。目标群体为未来的教师、大学讲师、培训机构、教学政策制定者和教育机构。为此目的,项目的发起者设立了从事此专题工作的大学教授、研究人员与专家的全国和跨国网络,该网络已随项目一起向外扩展。1998年至2000年12月期间,编制、出版、传播和采用23本供教师初步进修用的男女同校教育小册子及教学资料(10本为原文,13本为葡萄牙文、法文、西班牙文和意大利文译文本),项目还发表了两份分别关于男女平等纳入主流和关于从性别角度分析学校教科书的研究报告;组织了一个跨国讲习班和两个国际研讨会,并出版了会议记录;为传播目的,即发了传单及(第1和第2号)公报,并译成该项目使用的四种文学,并在4个国家现有的专业杂志上撰写和发表若干篇文章;组织了14期培训班,约1,400人参加;在合作伙伴的网站上制做了网页。四个国家举办的国际研讨会,以及《男女平等杂志》和欧洲理事会(2000年12月7日至8日的研讨会)详尽地介绍了这一项目。在葡萄牙,向所有的教育机构和培训机构分送了该项目公布的所有成果。
平等与妇女权利委员会开展的其他活动是:
平等与妇女权利委员会为教育部起草了关于机会均等的报告,其内容涉及教育质量奖励制度支持的项目(1997年),关于将机会均等作为学校课本的一项评价标准的报告(1997年),其内容涉及从事学龄前儿童教育、基础教育和中等教育的教师资格简介(1998年、1999年和2000年),以及教师初步进修质量类型/样本(2000年)。
教育部与平等与妇女权利委员会目前正在签订一份合作议定书,拟将男女机会均等问题纳入教育部为其工作人员开办的培训活动的主流。
葡萄牙中央地区的地区教育局与平等与妇女权利委员会签订了一项合作议定书。议定书努力促使学校顾问及教育部的区域和地方领导人在该地区教育当局的权限和地理管辖范围内,敏锐地注意到性别和机会均等问题。组织了两个研讨会,会议所针对的是心理学家和学校顾问(1999年)以及师资培训人员和学校教务主任(2000年)。已与平等与妇女权利委员会合作,发表了第一次研讨会的会议记录。
平等与妇女权利委员会与里斯本地区的地区教育局开展了合作活动(旨在使一般工作人员和决策者敏锐关注教育领域中机会均等问题的活动,1999年),并与阿尔加维地区的地区教育局开展了合作活动(旨在使教师敏锐关注教育领域中机会均等问题,2000年)。
平等与妇女权利委员会也在教育机构和教育部针对一般工作人员和决策者开展了增强对教育领域中机会均等问题认识的活动。
平等与妇女权利委员会与七所大学。五所教育院校和非政府组织(APEM-葡萄牙妇女问题研究协会;APEM-儿童教育职业协会开展合作,合作的目的是将机会均等问题纳入攻读学位的教育课程之中(1998–2000年)。
平等与妇女权利委员会收集了教育领域中机会均等问题的出版物文集,到目前为止,已发表了40篇专题文章。除这一系列出版物外,平等与妇女权利委员会也出版了关于这一问题的其他各种书籍。
关于教科书方面的具体政策和行动,对学校教科书中性别扭曲所作的研究揭示了葡萄牙公共和行政当局尚未明确和果断地处理尤其自1970年代起一直在欧洲联盟和联合国的决定和建议中提及的对这一问题的关切。根据这些研究,学校教科书仍在反复传播性别扭曲,它一方面长期维持了陈旧的男女形象,另一方面使人们长期看不到妇女随着受教育水平的提高,已经变得更为鲜明光彩。
在这一问题上,以下各方面规定了法律框架和政治方向:
11 月 26 日第 369/90 号法令规定了采用教科书的制度,未提及促进男女机会均等问题。
基础和中等教育部门每年向各学校下发通知,其中载有选择和采用教科书的各项标准的定义,也未提及促进男女机会均等问题。
3月6日批准的部长会议第49/97号决议所附的全球机会均等计划,该计划确立关于教育、科学与文化的目标7,其中的措施又指出:“通过创立奖项的方式,鼓励编写不传播男女陈规定型形象的学校教科书和其他教学与文化传播材料。”
自1979年以来,平等与妇女权利委员会一直在参与这个问题,它参加了工作组的工作,发起研讨会,并开展和传播了先前报告提及的关于教学材料的研究。在1990年代,编写了以下的研究报告——恩里克斯·费尔南达和诺阿金·特雷莎,《教学材料在开展男女平等教育中的作用》,里斯本,CIDM,1995年——该研究报告列举了各种教学材料中存在的性别扭曲现象,提出了建议和消除此种现象的其他方案。研究报告还列入了从性别角度评价教学材料的构架。这一研究报告被用于提高学校教科书出版商的认识,以鼓励不含有男女陈规定型观念的教学材料。
平等与妇女权利委员会也开展了提高教育部认识的活动,它编写了关于必须将男女机会均等作为评价和选择学校教科书的标准的报告。平等与妇女权利委员会还于1996年与妇女研究所(西班牙)合作,以葡萄牙文翻译和印发了一幅关于制作不包含性别歧视的学校教科书的招贴画,并向教育部和教育机构提供这一招贴画。它还翻译并分发了1990年欧洲委员会关于取消性别歧视用语的建议。平等与妇女权利委员会还与巴斯克地区的妇女研究所(西班牙)合作,在葡萄牙传播关于男女同校的译制教学材料(2000年)。
关于体育运动,请参阅关于卫生保健条款中的资料。
第 11(1) 条
1. 就业、劳动条件与职业培训
为促进在私营部门和公营部门中将关于机会平等问题的立法适用于就业、劳动和职业培训,1979年设立了工作与就业机会均等委员会。它是一个由三方组成的实体,该委员会现接受总理府部与劳动和声援部的领导。其任务是提供信息,宣传、培训并评价歧视申诉,就这些问题草拟意见,这些意见将送交有关各方,并在劳动和声援部的公报上发表。雇主在解雇孕妇、产妇或哺乳婴儿的妇女之前,必须征求工作与就业机会均等委员会的意见。委员会在30日内提出意见。如果意见是否定性的,只有法院才能批准解雇。雇主若不同意关于有小孩的男女有权受益于缩短工作时间的建议,也必须征求该委员会的意见。该委员会也可建议修改法律或提出同就业、劳动和职业培训方面的机会均等有关的措施。
工作与就业机会均等委员会也指导并发表了与该委员会干预领域有关的各种问题的研究报告(载于工作与就业机会均等委员会出版物的附件)。
工作与就业机会均等委员会开展的促进和提供有用信息的活动以公众和某些战略性群体作为目标,以便实现将机会平等纳入主流的目标。这些群体包括社会谈判者、企业家、工会工作者、为雇主联合会或工会服务的法律专家、人力资源管理人员、公务员、地方法官、律师、培训工作人员和当选的地方官员。
第1条和第2条的第4.5部分已简要说明了就业、劳动条件和职业培训领域中男女机会均等权利方面的《宪法》修改情况和新的立法。
在这种情况下,在工作和就业中享有平等待遇权利的范围内的重要事态发展是9月13日共和国议会第105/97号法律的颁布(附件5),该法律旨在落实该项权利,进一步确保其在实质和程序上的实施。
上述法律对于公营部门和私营部门均适用。除了界定间接歧视的概念之外,它确定为雇主服务的两性中的某一性别的工作人员比例,与相同的活动部门存在的同一性别工作人员比例极不相称则推定为歧视性做法。
除赋予代表着在不尊重平等待遇权利的实体中工作的工人的工会以积极的法律行为能力以外,在任何证明存在歧视性做法的诉讼中,且在工人或求职者行使诉讼权利之外,规定了反置的举证责任,从而使雇主承担责任证明不存在任何同性别有关的歧视性做法、标准或措施。
依照法律,性别方面的任何直接或间接的歧视性做法均面临法院诉讼程序,可处以各种罚金,罚金按每月保证的最低津贴上限的五至十倍计,不排除适用法律规定的任何其他制裁。遇有屡犯情况,罚金的最高和最低数额加倍,并实施额外的制裁。这样做包括对雇主进行司法谴责,令其支付费用,在一家全国读者最广泛的报纸上发表宣布存在歧视性做法的法院判决摘要。在这些案例中,也责成雇主在其工作场所张贴判决摘要。
所有的判决将送交工作与就业机会均等委员会,由它安排登记,它也将向提出请求的法官披露有关终局判决登记的情况。
在职业培训方面,10月16日关于职业培训法律框架的第401/91号法令规定促进作为初步和继续职业培训目标之一的培训。就职和就业,以及职业进展方面的机会均等,以此减少社会和职业方面的不平衡和社会排斥现象。
上述立法通过之后,采取了旨在激励和支持妇女开始加入或重新参加职业活动的各种措施,其中特别值得一提的是为使妇女直接参与劳动力市场而定制的职业培训业务方案。1这些方案所针对的是长期失业的妇女和失业的年轻妇女。
必须指出的是,个人接受培训和参加培训的制度被视为优先考虑问题,即这些行动促进妇女得到第一份工作,进入非传统领域,取得领导职位,并促进她们重新加入职业生活。
按照4月8日第52/93号命令,该命令规定了就业和职业培训研究所提出的培训/就业方案的准则和程序,对在妇女就职人数不足的职业聘用妇女的培训/就业方案承担责任的实体,免于缴纳培训补助金摊款。
关于学徒工的职业培训方案,在方案的第二和第三期期间,就业和职业培训研究所向受训人员提供的津贴增加了10%,在此期间,努力融入新的职业领域或妇女就职人数不足的职业领域的年轻妇女受到了聘用。
另一方面,向在劳动和职业培训研究所2直接管理的中心参加职业培训且有孩子要照看的妇女提供了托儿所或幼儿园补助金。
1996–1999年的战略协调协议把机会均等列作一项目标,并责成政府和社会合作伙伴执行协议。
在遵守现有立法以及履行关于男女机会均等问题的国际承诺的目标方面,通过了与就业、劳动和职业培训有关的各项积极行动措施。
在这些积极行动措施中,值得特别一提的是下列措施:
–在鼓励聘用妇女的制度方面,在妇女就职人员不足的职业或领域里,每雇用一名妇女提供20%的补充财政津贴。
–在公共支助的方案中,在就业、保护文化遗产、支持自营职业和为失业者创建自营职业的地方主动行动中,当社会资金额至少等于提倡者资金的50%,而且这些人直接参与企业的管理,增加20%的补助金。
–已纳入在妇女就职人数不足的职业聘用妇女的培训/就业方案的实体可以免缴培训补助金摊款。
–将“机会均等”问题作为由欧洲社会基金共同资助的职业培训项目的选择标准。
–在第二个欧洲共同体支助框架的范围内,采取促成平等的措施,其中一些措施对所有的业务活动是共同适用的,即向保证妇女参与非传统领域的企业提供财政支援,向拟订计划在实现机会均等方面起表率作用的企业提供绩效奖金,以及向证明有子女或受抚养的成人需要其照顾,或因参加培训班不得不请其他人代为照看的职工给予培训补助金。
5月6日公布的部长会议第59/98号决议批准了国家就业计划3。该计划有四根支柱:支柱一——可雇用性;支柱二——企业家精神;支柱三——适应性;支柱四——机会均等。为了将男女机会均等的总目标纳入同就业劳动和职业培训有关的种种措施和行动的主流,这些问题的横向性意味着这些积极行动措施应视为隐含在上文提及的前三根支柱之中。
因此,在关于机会均等的第四根支柱的范围内,为了消除男女间的歧视,协调工作与家庭生活,以及为了促进重新参与职业生活,创立了新的手段,即:
反对男女之间的歧视:
–在针对战略群体构建创新的课程教学法和教材的基础上开展机会均等领域内的培训;
–将机会均等的课程单元用于由就业与职业培训研究所开展的一切公共培训之中;
–在集体工作管理手段中,对机会均等问题的后续安排设立观察机制;
–向在机会均等领域采取杰出政策的企业颁奖。
关于协调工作与家庭生活:
–优先开展一些活动的回应本身近似于改善家庭和妇女生活质量的日益增长的社会服务需求,即涉及设立父母不在时照顾学生的业余活动中心的那些活动;
–育儿假条例确保配偶双方参与职业活动方面的机会均等与权利;
–鼓励拟订诸如保护孕产和陪产以及采取积极行动协调工作与家庭生活方面的良好行为准则;
–通过向男女双方提供的初步和继续培训,使人们普遍掌握从事养家活动的能力;
–扩大学前网络;
最后,促进重返职业生活的目标:
–设立试验性培训中心,旨在对于长期失业的人及长期中断工作后重新参与职业生活的工人进行继续培训;
–向在吸收男女工人重新参与职业生活过程中促进机会均等的企业提供具体的支助;
–调整并加强积极行动措施;
–设立旨在使那些最低保证津贴受益人参加新活动的支助基金。
由于实现男女平等的必要条件之一是妇女和男子在协调工作与家庭生活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附件转载的一本针对公司的“协调工作与家庭生活的良好做法”指南已广泛流传。
已向公司和其他组织颁发了“平等即质量”奖,以确认男女在管理领域中机会均等的方方面面的最佳做法。
1990年和2000年修订了国家就业计划。该计划实际上的第四根支柱介绍如下:
“贯彻机会均等的原则已在企业内部取得了重大的进展,这些改进已对宪法和政府一级产生了影响。”
正如在批推《全球机会均等计划》的部长理事会决议序言部分所说的:“无论是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平等,或是妇女在劳动力市场的存在和现状,都不足于实现男女之间的有效平等。事实上,在过去的几年里,男女的社会关系发生了重大的变化,这显然是因妇女愈来愈多地参与劳动力市场、妇女固有的经济独立,以及接受中等和高等教育的妇女人数增加而产生的。但这些变化尚未反映在全球妇女社会地位提高上。劳动力市场的情况揭示妇女就业存在严重的部门与纵向隔离现象。这一趋势鲜明地反映在卫生保健及教育领域,以及组织等级结构的低级和中级职务上。此外,未成年母亲、老年妇女和单身母亲是极易遭受贫困的社会群体,且面临社会排斥的危险。在只受过非常有限的教育,或不存在学校教育,或缺乏职业资格的事例中,情况就更是如此。”
因此,政府将“关于男女机会均等的政策视为优先事项,目的在于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扩大公民的职责和权力,以及深化民主”。
1997年的葡萄牙宪法修正案将增进男女机会均等列入国家的主要任务之中,全国就业行动计划被视为对实现这一目的关系重大的一份文件。
因此,在第四根支柱的范围内,1998年决定:
使公众更好地了解和更容易地行使国家、国际和社区的各项权利;
开始创立或改善有利于改变态度的条件,为此采取以下办法:使公众了解政府的不同部门,对公共战略部门进行创新培训,在机会均等领域进行结构调整培训,以及发展实现自主家庭生活的技能;一方面,这样做将使公众了解情况,从而对男女社会角色的传统看法提出质疑,这种传统看法已不再与当今生活协调,而且几乎一直是歧视的间接原因;另一方面,这样做将实际简化工作与家庭生活的协调工作;
为在社会对话及更深层次上再次提出机会均等问题创造更好的条件。为此目的,一个旨在发现和防止集体条例中的与性别有关的直接或间接歧视的观察机制将开始工作,将鼓励采取积极行动,并提倡男女机会均等的文化。
提请公司关注管理领域机会均等问题可能会有的创新方面,这是公司提高总体质量所不可缺少的;例如,开始向那些在这一方面提倡典型做法的人颁奖,或出版第一本关于协调家庭生活与职业生活最佳做法的手册。
1999年,加强了第四根支柱的各项指导方针,并且为在整个就业行动计划中,以横向和一体化的方式实现了提出男女机会均等问题的总目标,在前三根支柱中明确提出了优先事项、目标和手段,这些支柱假定一系列积极的措施——新的、更强有力的或比现有更为深入的措施——也已包含在内。
作为这些指导方针的结果,1999年也制定了对进展进行评估的制度。
从地区的角度,我们提请大家注意AJUDA网络在阿连特如地区就业行动计划的范围内开展的工作,AJUDA是一个向老年人和其他受扶养人提供家庭支助的集体服务网络,它允许经社会保障机构确认为合格的人,例如保姆领取因老年人没有财力支付这些服务的费用而拨付的补助金。
此外,波尔图本土地区的地区就业行动计划也提出了旨在加强第四根支柱的目标的一系列措施。
2000年将全面加强性别平等问题的关注,并加强男子的陪产权,作为促进劳动力市场中男女机会均等的必要手段。
关于劳动力市场的指标表明,男女在活动,就业和失业率方面的差距正在缩小,甚至好于欧洲联盟的平均数。
在遵守和管理男女平等原则实施情况的范围内重申性别歧视乃是劳动违法行为,劳动总检查部门负责处以罚金。为此,劳动检查员接受过在劳动、就业和职业培训方面的初级和连续性的专门培训。
就业指标如下4 :
相当于全时就业的就业率(%)
|
总计 |
男子 |
妇女 |
|
|
1996年 |
60.7 |
70.4 |
51.8 |
|
1997年 |
61.4 |
71.2 |
52.5 |
|
1998年 |
63.8 |
74.3 |
54.0 |
|
1999年 |
64.6 |
74.2 |
55.5 |
就业率(%)
|
总计 |
男子 |
妇女 |
|
|
1996年 |
62.3 |
71.0 |
54.2 |
|
1997年 |
63.5 |
71.8 |
55.7 |
|
1998年 |
66.5 |
75.6 |
57.9 |
|
1999年 |
67.4 |
75.8 |
59.4 |
总失业率(%)
|
总计 |
男子 |
妇女 |
|
|
1996年 |
7.3 |
6.5 |
8.3 |
|
1997年 |
6.8 |
6.0 |
7.7 |
|
1998年 |
4.9 |
3.9 |
6.1 |
|
1999年 |
4.5 |
3.9 |
5.2 |
青年失业率(%)
|
总计 |
男子 |
妇女 |
|
|
1996年 |
7.2 |
6.8 |
7.6 |
|
1997年 |
6.7 |
5.8 |
7.5 |
|
1998年 |
5.1 |
4.3 |
5.9 |
|
1999年 |
4.3 |
3.7 |
4.9 |
|
总计 |
男子 |
妇女 |
|
|
1996年 |
3.9 |
3.4 |
4.6 |
|
1997年 |
3.6 |
3.1 |
4.3 |
|
1998年 |
2.3 |
1.8 |
3.0 |
|
1999年 |
1.7 |
1.5 |
2.0 |
欧洲联盟就业率比较(%)
|
男子 |
妇女 |
总计 |
|
|
比利时 |
68.0 |
50.4 |
59.2 |
|
丹麦 |
81.2 |
71.6 |
76.5 |
|
德国 |
72.4 |
57.1 |
64.8 |
|
希腊 |
70.8 |
55.3 |
|
|
西班牙 |
67.9 |
52.5 |
|
|
法国 |
67.5 |
40.6 |
60.4 |
|
爱尔兰 |
73.6 |
37.6 |
62.5 |
|
意大利 |
67.1 |
38.1 |
52.5 |
|
卢森堡 |
74.4 |
48.5 |
62.5 |
|
荷兰 |
80.3 |
61.3 |
70.9 |
|
奥地利 |
76.7 |
59.7 |
68.2 |
|
葡萄牙 |
75.8 |
59.4 |
67.4 |
|
芬兰 |
69.1 |
63.4 |
66.3 |
|
瑞典 |
74.0 |
70.3 |
72.2 |
|
联合王国 |
76.9 |
63.7 |
70.4 |
|
欧盟平均就业率 |
71.6 |
52.9 |
62.2 |
失业率(%)
|
男子 |
妇女 |
总计 |
|
|
比利时 |
7.8 |
10.7 |
9.1 |
|
丹麦 |
4.5 |
6 |
5.2 |
|
德国 |
8.3 |
9.3 |
8.8 |
|
西班牙 |
11.2 |
23.0 |
15.9 |
|
法国 |
9.6 |
13.3 |
11.3 |
|
爱尔兰 |
5.8 |
5.5 |
5.7 |
|
意大利 |
8.7 |
15.6 |
11.3 |
|
卢森堡 |
1.7 |
3.3 |
2.3 |
|
荷兰 |
2.3 |
4.7 |
3.3 |
|
奥地利 |
3.3 |
4.5 |
3.8 |
|
葡萄牙 |
3.9 |
5.2 |
4.5 |
|
芬兰 |
9.8 |
10.7 |
10.2 |
|
瑞典 |
7.2 |
7.1 |
7.2 |
|
联合王国 |
6.7 |
5.3 |
6.1 |
|
欧盟平均失业率 |
7.9 |
10.8 |
9.2 |
|
男子 |
妇女 |
总计 |
|
|
德国 |
8.3 |
9.3 |
8.8 |
|
西班牙 |
11.2 |
23.0 |
15.9 |
|
法国 |
9.6 |
13.3 |
11.3 |
|
爱尔兰 |
5.8 |
5.5 |
5.7 |
|
意大利 |
8.7 |
15.6 |
11.3 |
|
卢森堡 |
1.7 |
3.3 |
2.3 |
|
荷兰 |
2.3 |
4.7 |
3.3 |
|
奥地利 |
3.3 |
4.5 |
3.8 |
|
葡萄牙 |
3.9 |
5.2 |
4.5 |
|
芬兰 |
9.8 |
10.7 |
10.2 |
|
瑞典 |
7.2 |
7.1 |
7.2 |
|
联合王国 |
6.7 |
5.3 |
6.1 |
|
欧盟平均失业率 |
7.9 |
10.8 |
9.2 |
在提供失业保护方面,4月14日第119/99号法令提出创新措施如下:
–扩大失业补助金特许期限;
–领取退休金的新条件;
–设立部分失业津贴,受益人在领取失业津贴时,获得了符合领取退休金的非全日制工作条件。
2. 社会保障
11月11日第307/97号法令确定男女平等待遇原则适用于职业社会保障制度,它们确保免受疾病、残疾、老年的风险,包括提前退休、工伤事故、职业病、失业和社会福利和家庭补助。这些保障制度采取补助金的形式,目的在于补充社会保障提供的补助,或取而代之,而不管参与这些制度是否是强制性的。
不遵守此项立法规定的义务,或不消除职业制度中现存的歧视,则面临刑事诉讼程序,可处以1万至100万不等的葡萄牙埃斯库多的罚款。地区社会保障局有权处以罚款。
此外,在关于支付死亡抚恤金具体规章的范围内,通过了重要的技术性和规范性措施,全面地修改了业已生效的法律制度,对该制度作出了各种改进,其中最重要的是适用男女平等待遇原则。
上述立法纳入12月20日欧洲联盟部长理事会第96/97/CE号国家管辖指令中。
经7月31日第196/97号法令调整的6月29日的第19-A/96号法律也应该提及。该法律确定了第一个旨在确保最低收入权利的立法框架。
尽管这项权利适用的范围非常广泛,但从中获益的妇女人数相当多。
保证的收入由非缴款制度提供的现金津贴组成,它是与社会融合方案密切合作提供的。
享有此种福利的权利赋予在本国领土上合法居住的人,而且他们本人或居住在家庭中的其他人的收入低入规定的最低限额。家庭的概念包括配偶,或在习惯法婚姻中生活达一年以上者,或未达法定年龄的亲属。
2000年,新的声援与社会保障基本法生效,保证最低收入的法律使始于1996年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进程达到顶峰。
8月8日第17/2000号法律规定了平等的原则,同先前的法律一样,认为不得以任何理由,即以性别为由,对受益人加以歧视。
先前已涉及的与保证最低收入有关的是,根据7月31日第196/97号法令发布后的适用期内查明的需求情况,已在2000年作出了一些改动。
其中一些改动涉及插入这一措施的部分,目的在于调整方案,使之符合有关人员及其家庭的情况,以便为这些人享有自主的社会和经济生活创造条件。
3. 工作时的安全、卫生与保健
11月14日第441/91号法令载有与工作时的安全、卫生与保健有关的国家立法,该法令规定了关于工作时的安全、卫生与保健的一套基本原则,力求执行全面预防职业风险的方案,以确保职工在有安全、卫生和健康保护的条件下工作的权利。
尽管第441/91号法令具有普遍适用的范围,因为它包括公营部门和私营部门第三方雇用的职工,或无所属单位的职工,但是它预见到要通过补充立法,以适用于对某些危险特别敏感的职工群体,即孕妇。
本着上面提及的立法,以及与保护孕产和陪产有关的6月9日第17/95号法律的目标,政策又发布了6月26日第229/96号政府令,据此规定工作场所为这类女职工提供特别的安全和保健条件。
这项政府令规定了一份(物理、生物和化学)试剂,以及易产生特定危险的工序的清单,限制或禁止孕妇、临产妇和哺乳期妇女从事这些活动。
雇主必须对女职工遭受风险的性质、程度和持续时间作出评估,必须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避免遭受查明的风险,采取处理方法,即改变工作条件,委派妇女从事与其职业地位和类别相应的其他工作,或准许女职工在避免遭受风险所需的期间内休假。
在此种情况下,12月23日第333/95号法令规定女职工的一切权利保持不变,还享受相当于其工资65%的补助金。但是,如女职工系中央、地区或地方行政机关的雇员,按照10月16日第194/96号法令的规定,补助金金额相当于全部工资。
第17/95号法律也规定了与孕妇和哺乳期妇女从事夜间工作有关的具体措施。因此,怀孕职工在生育前后112天内不上夜班,其中一半假期必须在预产期前享受。
如果出示医生诊断证明,要求孕期和哺乳期妇女不从事夜间工作,考虑到妇女的健康,未出生婴儿或婴儿的需要,这样的妇女可不上夜班。
在她们不从事夜班工作期间,应委派孕妇和哺乳期妇女从事适宜的日间工作,如此种安排不可行,她们也可不工作,根据第333/95号和第194/96号法令,休假期间不得丧失任何权利,并有权享有补助金。
在这个问题的范围内还必须提到其他的一些准则:
–6月4日第197/96号和第198/96号政府令规定了采用钻井技术或在露天或地下的采矿业的工作场所最低安全和保健条件,并规定了同孕妇和哺乳妇女在适当条件下的休息时间有关的具体准则;6月26日第229/96号政府令规定了禁止或限制孕妇、临产妇女和哺乳期妇女工作的试剂、工序和工作条件。
–9月13日第100/97号法律提出了保护工伤和职业病的新的法律制度,以确保有充分的条件获得损害赔偿,并根据劳动现实状况的演变和法理学及国际公约修改各法律制度。
–10月21日第429/99号法令提出了安全工作方案,规定了适用于中小型企业的减少纳税的条件,以鼓励在工作场所的安全、卫生与保健方面采取良好的做法。
第 11 ( 2 ) 条
国家法律禁止无正当理由解雇雇员,包括以有违于《宪法》规定的男女待遇平等原则的理由解雇雇员。
1995年6月9日,发布了4 月 28 日的第 17/95 号法律(附件二),对于4月5日有关保护孕产和陪产的第4/84号法律做了修正。
依据第17/95号法律,解雇孕妇、待产妇或哺乳妇女可假定为无正当理由解雇,雇主可自行决定是否在法庭上驳斥这一假定。
此外,在雇主期望并经允许合法地中止孕妇、待产妇和哺乳妇女的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要求劳动和就业机会均等委员会按照《保护孕产和陪产法》第18条的规定,提出同意解雇的意见。
这项法律不仅延长了产假时间,规定了对孕妇、待产妇和哺乳妇女的保护措施,而且还规定了照看子女特假的法律制度,并禁止雇主在未事先取得劳动和就业机会均等委员会赞同意见的情况下,解雇这些女士。此外,该委员会只有在得出结论,认为解雇不是直接或间接地由怀孕情况引发的,因而解雇不构成歧视性措施后,才发表赞同意见。
在第17/95号法律公布之后,又公布了多项法律文书,规定了保护孕产和陪产的新的法律制度,特别是12月23日关于私营部门劳资关系的第332/95号法令,以及10月16日关于公共行政机关雇员的第194/96号法令。
第17/95号法律将产假期限延长至连续休假98天,其中60天假必须在产后休。可在产前或产后享受余下的休假。在有需要住院治疗的临床危险的情况下,这一时期可增加60天。另外,至少休14天产假是强制性的。如果母亲有生理缺陷或心理障碍或死亡,或在父母双方共同商定的情况下,父亲可以享有休产假的权利。
在收养不足3岁的未成年人时,申请成为养父养母的人有机利连续休假60天,以照料孩子。
为所有法律的目的,即在计算工龄和食品津贴方面,产假应作为实际劳动来看待。关于薪资支付,公共行政机关的男女雇员有权获得全薪,而个体劳动合同的法律框架所涉及的男女职工,有权得到由社会保障制度向他们支付的平均工资。
此外,4 月 28 日第 18/98 号法律加强了第17/95号法律明确规定,第4/84号法律涉及的对孕产和陪产的保护,并将产假期限延至连续休假120天,其中90天的假必须在产后休。新的法律还规定了生育多胞胎的产妇在第一胞后每多生一胞产假延长30天。
同一法律对育儿假的法律框架作出了修改,现在生育第三个孩子后,育儿假可延续至三年,在计算病残或老年退休金时予以计入。在对休育儿假后重返工作的(男性和女性)职工进行职业培训方面,雇主有责任寻找适当的解决办法。
8 月 31 日第 142/99 号法律对保护孕产和陪产的制度作出了重要的改进,即下列改进:
–延长陪产假期限(延长5天);
–规定育儿假是协调职业与家庭责任,以及增进男女机会均等和平等待遇的重要手段。在孩子年满6岁前,男女职工可以享受三个月的育儿假。
12月23日第333/95号法令规定使社会保障制度适应新修订的法律,其中应该提及的是为因接触制剂、身处的工序和工作条件以及从事夜间劳动而可能对职工或子女健康造成损害的孕妇、待产妇和哺乳妇女职工设立特别风险补助金,以及为受益人的病残子女设立特别护理补助金。
在向不足10岁的患病子女提供特许护理补助金的情况下,父母中一人行使专属父母的权利不再是强制性的,由此,允许单亲家庭获得此项补助金。
公布了 9 月 13 日第 102/97 号法律,规定父母有权利享受帮助残疾人和慢性病患者的特别休假,并规定向行使此项权利的父母提供补助金。
在社会支助领域内设立了地区社会保障机构、提供社会声援与社会支助的私人机构以及非赢利性机构,确保在这个领域内开展的活动适合当地的社会经济需要。
因此,这些实体在父母工作期间,提供了照看儿童的服务,服务的方式有儿童保育员、保姆、幼儿园以及业余活动中心。使用者利用这些服务和社会设施要支付费用,费用考虑到家庭的收入。在经济困难的情况下,无须付费。
1999年,在政府支持有更迫切社会需求的人的优先考虑事项范围内,设立了扶养补足金,以改进已由提供给第三者的支助补助金确保的保护。
2000年5 月 19 日第 92/2000 号法令规定,患有肿瘤疾病的人有权利享受补助金。
同年12 月 22 日第 327/2000 号法令加强了对患多发性硬化症而丧失工作能力的人的保护。
平等与妇女权利委员会针对妇女开办了特定的项目与活动。
1993至1995年,平等与妇女权利委员会开办了“希望我过得好项目”,作为共同体倡议“就业与人力资源”的全国妇女组织方案的部分内容。在这一项目的范围内,委员会在全国五个市开办了妇女信息中心,其目的在于:
1. 支助妇女:
鉴别个人及专业技能,确定她们的兴趣,将毕生获取的能力应用于职业;
寻找适合她们个人情况的职业培训;
求职;
说明和开办自营项目或其他的经济活动。
2. 促使地方和地区两级的公营和私营实体逐渐参与并在彼此之间开展合作,以便更好地利用现有的资源,以利于妇女(重新)加入正式的职业和/或参加创收工作,促进她们日益参与地方和地区的发展。
3. 提供信息和教学材料,以便在其他各市设立更多的“妇女信息中心”。
该项目对这些“中心”的工作人员进行了培训,目的在于使项目目标与其职能活动融合起来,它确定了开发资源以及所涉及的每一个市的发展战略,建立了与地方和地区实体的合作网,以采取能够加强妇女进一步重新参与职业生活的共同行动。
除了大量未出版的增长见闻的促进资料外,该项目导致平等与妇女权利委员会出版了一套新的丛书——“希望我过得好”丛书——发表了旨在援助妇女重新参与职业生活,改善她们的职业状况,创建她们的事业的研究报告,信息宣传和教学材料。因此,这是同一套专门关于就业和机会均等的丛书。
到目前为止,已出版了根据项目实地工作经验编写的五题目。
还制作了音像制品《妇女信息中心》(CIDM,1995年),目的是对公营和私营部门进行宣传,它们是为妇女重新参与职业生活,为地方一级此类结构需要提供支助服务的潜在提供者。
平等与妇女权利委员会在1996/1997年执行了 TRAMPOLIM 项目,该项目也纳入了欧洲共同体倡议“就业与人力资源开发”的全国妇女组织方案,其目的是向国家的两个自治区的各个市,以及其他的地方机构提供信息和进行宣传,以便建立地方支助者网络,从而推动解决同促进机会均等、特别是同妇女的社会地位,以及她们在平等条件下为促进地区发展而进入劳动力市场有关的问题。
该项目在自治区的各个市组织了研讨会,从而在这些地区落实平等机制,正如在体制机制部分所述及的那样。
自1998年以来开展的TRAMPOLIM/REDA 项目的基本目标是在市一级建立全国促进平等顾问网,以及旨在支持妇女重新参与职业生活的“信息中心”网,它们将在葡萄牙本土和自治区的各个市开办。
平等与妇女权利委员会试图通过此项目:
1. 向各市提供以下信息,并促使它们注意到:
机会均等以及它们在执行全球机会均等政策方面的决定性作用;
必须设立“妇女信息中心”,以利于促进男女在劳动力市场中的平等,为此采取的办法是在妇女个人求职、培训、或创立自营职业,或任何其他类型的经济活动方面向她们提供支持,以及推动她们日益明显参与当地的发展。
在市一级有效地执行机会均等政策,为此采取的办法是提供设备、工作人员和必要的预算,即任命市一级负责平等问题的人员。
2. 提出并检验各种方法、培训课程单元,以及宣传材料和教具及教学材料,使市技术人员能够:
创立、开办和管理“妇女信息中心”;
促进妇女重新参与职业生活,并在中心的用户中开展此类服务固有的活动;
促进当地和地方一级的公营和私营部门的社会经济行动者对机会均等的认识,以及合作寻求和执行适合妇女特别需要及其境况的适当解决办法;
在市一级承担负责解决机会均等问题的任务。
3. 提高在支持妇女再就业机构中工作的技术人员的能力,以便使此项职能获得职业承认。
4. 增加国家一级“妇女信息中心”的数目,提高中心的服务和活动及其战略的质量。
5. 建立全国“妇女信息中心”网,指定平等问题的负责人,以便:
交流经验与信息,提高他们回应妇女具体需要及处境问题的能力,提高他们的行动质量,以及最终使他们能够与平等与妇女权利委员会密切合作,与市一级的工作人员及社会和经济机构,即就业办公室和企业开展机会均等方面的合作。
6. 将这一全国网络的活动纳入旨在促进劳动力市场男女机会均等的欧洲项目网,该项目网已包括五个国家(法国、西班牙、奥地利、希腊和意大利),该网使得可以:
转让和共同制订培训和工作的手段和方法;
鼓励欧洲联盟各成员国从事类似工作的机构联系与合作;
制订这些机构履行职能和提高质量的共同标准;
评估和宣传创新行动,交流经济与技能。
这一项目已培训了大约40名平等问题顾问,他们是根据该项目和各市之间制订的议定书指派的,培训的目的是将机会均等纳入他们所在市推行的政策与活动中,以及使各市的技术人员具备建立“妇女信息中心”的能力。
第 12 条
葡萄牙不存在男女在取得包括计划生育服务在内的保健服务方面实现机会均等的任何障碍。在本报告审议期间,采取了下列措施:
7 月 30 日第 90/97 号法律,依照《刑法典》第 142 条的新条文,修改了自愿中止怀孕的法定限制。依照目前的法律,如果由医生,或在他/她指导下在正式医疗保健机构,或经此种机构正式确认的地点按照先进的医学知识和经验中止怀孕,且征得孕妇的同意,是不受处罚的,如果:
–中止怀孕成为避免孕妇死亡或对孕妇的身体或身心健康造成不可逆转的严重损害的风险的惟一方式;
–这是避免孕妇死亡,或对孕妇的身体或身心健康造成不可逆转的严重损害的风险所必须的,而且在孕期头十二周内进行;
–有确凿理由预计到未出生儿患有不治之症或先天性畸形,经探测自动记录仪或任何其他适当方法证实,依照法律规定,在孕期头二十四周内中止怀孕,但难以发育的胚胎的情况除外,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在任何时间中止怀孕;
–确定怀孕是由违背性自由和性自决的罪行造成的,在孕期头十六周内中止怀孕。
3 月 21 日第 189/98 号政府令规定了在《刑法典》第142条提及的情况下采取用的中止怀孕的程序。
关于保护孕产和陪产的 6 月 9 日第 17/95 号法律和 4 月 28 日第 18/98 号法律(参见第11(2)条)。
第 5411/97 号公文规定,建立全国产前诊断先天性异常和先天性畸型的网络。有风险的所有夫妇免费接受产前诊断。在这个方面,也采取了措施,以执行和规范孕前保健的规定,以及减少同怀孕有关的医疗风险和不受监控的怀孕数。
卫生部承诺实施有关计划生育的现行立法,在“1998至2002年保健战略”中,规定了利用避孕药具和减少少女怀孕方面的具体指标。
还是在“1998至2002年保健战略”的范围内,卫生管理总局与平等与妇女权利委员会签署了一项合作议定书,目的是对保健专业人员进行宣传/培训,以查明、支持和援助妇女和少女暴力受害者,以及遭受虐待和性虐待的儿童和青少年受害者。
–卫生管理总局与计划生育协会签署了一份议定书,编写针对年轻人、父母和教师的性教育/信息方面的宣传材料。
–开设了由妇女和儿童保健委员会负责的电话热线,提供关于避孕、癌症检查、性传染疾病或不孕的信息。
–还开通了由私人社会声援机构经办的称之为“母亲的帮助”的孕妇紧急求救电话热线。这一机构除了电话热线支助以外,已开办了咨询服务、一个25岁以上孕妇之家、一个孕妇中心,以及最近为怀孕少女设立的一个临时住所。
第120/99号和第259/2000号法律重申了生育保健的权利,规定全国卫生保健机构介入计划生育活动。
在计划生育方面,据统计80%的育龄妇女现正采取可靠的避孕方法。
关于艾滋病,自1983年以来,我们发现了6482宗男性和1269宗女性感染艾滋病病例。我们没有掌握艾滋病病毒携带者人数的数目,因为公布阳性的检验单是非强制性的。
防止和控制对儿童、妇女和老年人的暴力行为是该战略文件特别提到的优先领域。在此范围内已开展了对保健专业人员的培训。
卫生部发表了“妇女健康”报告,全面审查了全国妇女的健康情况。
卫生部已设立了一个消除“保健不均等”的财政计划,旨在支持推进保健均等的项目。
第 13 条
a)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确保男女平等领取一般制度和非缴款制度规定的全部家庭津贴。
一般制度适用的情况如下:
疾病–在病假为1095天的最长期限内,通常支付数额相当于平均工资65%的财政津贴;
孕产–在120天的产假内支付数额为平均工资100%的财务津贴;
失业–提供失业补助(平均薪资的65%)和失业社会补助(数额依受益人家庭的情况而变动);
家庭责任–子女和青年男女补助、参加特殊教育补助、终生每月补助,照顾第三人和丧葬补助;
病残–长期无工作能力者养老金;
老龄–向达到被认为适合停止职业活动的法定最低年龄的受益人提供的退休养老金。照顾第三人补助金可加入病残和退休养老金;
9 月 25 日第 329/93 号法令规定男女退休年龄相同,均为65岁,并规定六年的过渡期,通过妇女退休年龄限制每年增加六个月的办法来逐步实行(妇女以前的退休年龄为62岁)。
死亡–遗属抚恤金(可加入照顾第三方补助金)和丧葬补助金;
职业病–对因职业病造成的暂时性或永久性残疾提供补偿和养恤金。
非缴款制度适用于国民,在某些情况下,适用于难民、无国籍的人和外国侨民,这些人因处于经济困难的状况,而无法纳入一般制度的范围。
非缴款制度规定的保护计划包括下列补助金:
–儿童和青少年补助金;
–接受特殊教育补助金;
–孤儿补助金;
–老年人或病残人社会养老金;
–照顾第三人补助金;
–社会设备。
中央、地区和地方行政机关的雇员享有具有类似实际适用范围的自主社会保护制度。
有关平等享有社会保障及保证的最低收入的情况,参见关于社会保障的第11(1)条。
b)按照正规的观点,妇女在取得银行贷款、抵押和其他形式金融信贷方面不存在任何法律、体制和行政的障碍。不过,没有评估在这个方面存在男女差别待遇的任何统计数据。
最近成立了全国信贷权利协会,其目标是便利向小企业家提供的小额贷款(微额信贷)。使用这些贷款的人主要是妇女。
c) 全球机会均等计划在目标1的措施8中规定:“鼓励男女在体育政策方面的平等”。
尽管在过去的几年里妇女参加体育运动,以及女性参加国家和国际体育竞赛项目的可能性有所增加,但是这一趋势总的来说并未出现在妇女担任决策和管理职位的任职人数方面。
妇女的任职人数显然不足,尤其是在最高的决策层次,管理职位、体育竞赛的组织、训练和裁判方面。
在这一方面,并考虑到最近采取的与这一问题有关的步骤,重要的是考虑到在国家和国际一级现有的条件,起草一个体育政策方面平等待遇的国家计划。
为促进男女在体育的各个级别上,以及在所有的职能和权限范围内的机会均等,最近被广泛视为基本文件的国际文书是《布赖顿宣言》(1994年)。
在政府一级,作为欧洲委员会的一个成员国,葡萄牙遵守1995年在里斯本举行的欧洲委员会体育部长第八届会议所通过案文范围内的《布赖顿宣言》所载的原则。
葡萄牙也在欧洲委员会就此问题开办的项目内开展积极合作,它在SRINT项目的范围内举办了一个关于“体育运动对民主社会的贡献”的研讨会(里斯本,1996年),妇女参与体育领域是该研讨会审查的问题之一。
在非政府一级,葡萄牙关于此问题采取的第一项主动行动是1996年11月在里斯本组织召开的第一次“妇女和体育”问题会议,该会议由妇女民主运动(非政府组织)和里斯本市政府的体育部组织,欧洲妇女支助小组支持并参加会议,会议的主要目标是分析妇女在葡萄牙体育系统中所处的特别境况。
此次会议批准了《布赖顿宣言》,它向政府、体育组织(体育联合会、奥林匹克委员会和联合会)、妇女非政府组织以及大学发表了一份宣言,重申必须成立一个结构完善的自主组织。
此外,在此次会议奠定基础之后,1998年2月6日正式创立了“葡萄牙妇女与体育运动联合会”,该联合会的目标是促进平等和妇女参与所有级别的运动会、各种职位和职权范围。
第 14 条
尽管葡萄牙的初级产品部门在经济中已无足轻重,但在农业领域工作的妇女仍在女性劳动力中占有的重要份额(2000年为14.1%),农业是高度女性化的部门(同年,妇女占农业部门人数的52.4%)。关于她们的状况,81.2%为自营职业人员,没有雇员;8%为家庭成员工作;9.5%为第三方,另有1.1%的自营职业人员,雇用别人为她们工作。
本报告审议期间采取的立法措施如下:
–10 月 30 日第 339/90 号法令创立了经承认的家庭农业企业的地位,由此使从事农业活动的“家庭成员劳动”的地位合法化,并承认这些家庭成员的权利,这些家庭成员从事体力劳动或合作从事行政事务和管理工作,为农业活动作出了贡献,但是时至今日他们的权利尚未受到保护。
–第 53/97 号公文确定“培训与教育”措施的适用框架。它在其优先标准中列入了培训与教育必须致力于实现机会均等政策的目标,即促进妇女进入新的职业领域。
–第 10271/97 号公文批准了该项措施的适用规则,并提出了要求:培训实体为获得资助必须执行关于工作和就业中不依性别进行歧视的立法。公文将机会均等列入了其分析计划及各种筹资要求的标准之中。
这两项法律文书有助于确定技术和社会职权,推动妇女更广泛地参与农村和农业发展进程,以及消除对妇女的歧视。
–第 195/98 号政府令规定如何向替代服务提供援助。该政府令认为通过提供援助,能够创造条件,使得企业家、配偶和长期工作人员在生病、事故、产假、职业培训和休假的情况下,由从事农业活动的人提供暂时替代服务。
根据农业部提供的资料,葡萄牙农业女工协会这一非政府组织持续不断地通过下列行动,促进农业女工的发展:
–“Rose 和 Acacio”项目——旨在预防农业职业危险,针对的是农村地区的儿童;
–“妇女参与农村和农业领域的决策进程”——研究报告;
–分两个阶段实施的关于农业旅游的加强实力方案项目:
–从事农业旅游的专业资格;
–编制供“教员培训”用的培训课程单元;
–南欧农业女工业务能力的现况和前景——加强实力方案项目;
–“农业女工”——Leonardo加强实力过渡性措施范围内的项目;
–“联系边远地区的妇女”——NOW项目;
–“农村地区妇女的自营职业”——Leonardo方案范围内的项目;
–“农业领域的妇女获得教育和职业培训方面的良好做法指南”;
–“农村和农业领域中的老年人”——与欧洲经济共同体农业组织委员会共同完成的一项研究报告;
–妇女、信息和农村发展——在主要经济指标二框架内与农业部合作制订的项目。
葡萄牙农业女工协会也向其伙伴提供一般的咨询服务。
该协会促成了下列研讨会:
–“家庭、妇女和志愿工作,对农村地区发展的贡献”;
–“农业女工的非正式教育和继续培训”;
–“妇女与志愿工作:公民负责任地参与地方发展”;
–“联系农村地区的妇女”——国际NOW项目研讨会。
葡萄牙农业女工协会也促使农业女工定期聚会,交流经验。
该协会出版了下列出版物:
–“葡萄牙农业女工——可能的状况”(研究报告)。
–“葡萄牙农业开发领域中的妇女与家庭”。
–“葡萄牙农业女工协会公报”——两年期出版物。
–每月出版业务通讯。
–出版宣传小册子。
该协会在广播电台和电视台有广播时间。
第 15 条
《葡萄牙宪法》和葡萄牙法律规定,除上面所说服兵役的人外,男女在法律面前毫无例外地人人平等。但在实际中,在劳动和就业、家庭生活和参与政治和政治生活的领域,依然存在违反此项准则的情况。
第 16 条
《葡萄牙宪法》和葡萄牙法律规定,在法律面前,男女在婚姻和家庭关系方面无例外地人人平等。但在实际中,存在着对妇女的社会偏见和陈规定型看法,以及继续存在着对妇女的家庭暴力行为,并缺乏保护妇女的有效机制,这些都严重地影响了妇女在家庭和婚姻中的地位。
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