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C/C/ETH/CO/6-7*

儿童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9 March 2026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儿童权利委员会

关于埃塞俄比亚第六和第七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一.导言

1.委员会在2026年1月26日举行的第2927和第2928次会议上审议了埃塞俄比亚第六和第七次合并定期报告,并在2026年1月30日举行的第2936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第六和第七次合并定期报告并对问题清单作出书面答复,藉此可以更好地了解缔约国的儿童权利状况。委员会赞赏与缔约国代表团进行的建设性对话。

二.缔约国采取的后续措施和取得的进展

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各个领域取得的进展,包括通过了《国家儿童政策》(2017年)和该政策的《实施战略》(2025年)、《第1307/2024号公告》(规定在埃塞俄比亚监察员机构内设立一个妇女、儿童和残疾人事务特别司),以及《通识教育公告》(即《第1368/2025号公告》,保证不以没有出生证明为由拒绝让儿童接受通识教育)。

三.妨碍执行《公约》的因素和困难

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遭受复杂紧急情况的严重影响,这些紧急情况包括埃塞俄比亚北部的武装冲突、族裔间冲突、大规模流离失所、埃塞俄比亚北部的地震以及气候变化造成的干旱和洪水频发的严重影响,同时还有因通货膨胀而加剧的严重经济动荡,这些都对该国儿童权利的实现和儿童福祉产生了负面影响。委员会还承认并深感遗憾的是,通过国际合作向缔约国提供的支持大幅削减,致使数百万儿童和家庭亟需粮食援助,造成数百起与饥饿有关的死亡,导致经济发展放缓,并迫使缔约国将资源优先用于偿债而牺牲了对基本社会服务的投资。

四.关注的主要领域及建议

5.委员会提醒缔约国注意《公约》规定的各项权利不可分割且相互依存,强调本结论性意见所载各项建议都十分重要。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关于以下领域的建议,对此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立法(第8段);出生登记和国籍(第23段);虐待、忽视、性虐待和性剥削(第27段);有害做法(第30段);健康和卫生保健服务(第38段);武装冲突中的儿童,包括《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的执行情况(第52段)。

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在执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整个过程中,按照《公约》及其《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和《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实现儿童权利。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保儿童有意义地参与设计和执行政策和方案,以实现全部17项可持续发展目标中与儿童有关的部分。

A.一般执行措施(第1条、第4条、第42条和第44条第6款)

立法

7.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公约》全文尚未在官方公报上公布,因此执法人员、司法人员和其他工作中接触儿童和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难以查阅和了解《公约》规定,而且缔约国的立法仍未与《公约》及其各项任择议定书完全一致。

8.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结论性意见,建议缔约国:

(a)在官方公报中公布《公约》全文;

(b)加快按照《公约》及其各项任择议定书通过联邦儿童法,并明确将“儿童”定义为18岁以下的人;

(c)对与儿童权利有关的现行法律进行协调和继续审查,以确保这些法律完全符合《公约》的原则和规定,特别是处理儿童司法、体罚和最低结婚年龄方面的不一致,包括阿法尔州和索马里州家庭法中的不一致。

全面的政策和战略

9.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于2025年通过了《国家儿童政策实施战略》并通过了几项与儿童有关的重要政策,建议缔约国:

(a)建立一个体制和监测框架,以支持有效实施《国家儿童政策》和其他与儿童有关的政策并评估这些政策的影响;

(b)切实处理在落实《国家社会保护政策》方面的不足。

协调

1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强妇女与社会事务部同其他相关部门的部门间协调,确保为该部提供有效运作所必需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b)加强联邦层面与各州层面儿童权利政策和措施的协调,特别是确保与境内流离失所者和难民有关的机制行之有效。

资源分配

11.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实现儿童权利的公共预算编制的第19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以及先前的结论性意见,建议缔约国:

(a)对儿童的预算需求进行全面评估,并按照《公约》第4条分配适当资源用于落实儿童权利,特别是分配更多预算用于社会保护、教育、卫生和防止暴力,并根据与儿童权利有关的指标处理差异问题;

(b)通过与公众对话,特别是与儿童对话,确保预算编制的透明度和参与性并对地方主管机构妥善问责;

(c)为所有儿童确定预算项目,特别关注那些处境不利或脆弱、可能需要特别社会措施的儿童,例如残疾儿童、境内流离失所儿童和难民儿童,并确保即使在经济危机、自然灾害或其他紧急情况下,也要保证这些预算项目。

数据收集

12.委员会回顾其关于执行《公约》的一般措施的第5号一般性意见(2003年),建议缔约国:

(a)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儿基会)和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公署(难民署)等实体合作,继续支持在全国推出儿童保护信息管理系统,确保顺利转介弱势儿童,使他们获得需要的社会服务;

(b)迅速改进数据收集系统,特别是在联邦层面和各州层面,并确保所收集的儿童权利数据涵盖《公约》及其各项任择议定书的所有领域,以便分析儿童状况,特别是处境特别脆弱的儿童的状况;

(c)确保在有关部委间共享儿童权利方面的统计数据和指标,并确保使用这些统计数据和指标来制定、监测和评价用于有效执行《公约》的政策、方案和项目。

诉诸司法和获得补救

13.委员会欢迎“免费法律援助”倡议,建议缔约国:

(a)确保所有儿童都能:(一) 在学校、寄养系统、替代性照料环境和拘留场所中使用保密、对儿童友好和独立的申诉机制,报告一切形式的暴力、虐待、歧视和其他侵犯其权利的行为;(二) 获得法律支持和适龄信息,了解如何获得咨询和补救措施,包括补偿和康复;

(b)提高儿童对自己在现有机制下提出申诉的权利的认识;

(c)确保对工作中接触儿童和从事儿童工作的所有相关专业人员进行系统和强制性的培训,介绍对儿童友好的程序和补救措施以及儿童权利。

独立监测

14.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结论性意见,建议缔约国:

(a)确保埃塞俄比亚人权委员会和埃塞俄比亚监察员机构的独立和效力,包括在资金、任务和豁免方面的独立和效力,使之能够分配足够的财力和人力用于促进和保护儿童权利;

(b)确保人权机构及其专门负责儿童事务的部门在运作上不受政府干预,以有效处理侵犯儿童权利行为,并对那些行政失当的责任人进行问责;

(c)尽可能接收、分析和落实人权机构的建议。

传播《公约》和提高认识

1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与民间社会组织合作,加强该国的提高认识方案,包括宣传活动,以确保以当地语言和便于残疾儿童阅读的儿童友好版本提供《公约》及其各项任择议定书,确保包括父母和儿童本人在内的广大公众普遍了解《公约》及其各项任择议定书,并促进儿童积极参与公共外联活动,包括参与面向父母、社会工作者、教师和执法人员的措施。

与民间社会的合作

16.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于2022年修订了关于民间社会组织的立法。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制定明确的民间社会组织登记准则;

(b)解除对民间社会组织在LGBTQ儿童权利和冲突局势中儿童权利等敏感问题上开展工作的剩余限制,并确保透明,维护民间社会组织在倡导儿童权利方面的作用,为此保证这些组织能够自由运作并能够进入冲突地区、监狱和替代性照料中心;

(c)与发展伙伴合作,将更多资源分配给民间社会组织与儿童有关的举措;

(d)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障儿童作为人权维护者的行动自由,并营造信任的氛围。

儿童权利与工商业部门

17.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商业部门对儿童权利的影响方面国家义务的第16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人权理事会2011年核准的《工商企业与人权指导原则》、委员会先前的结论性意见以及人权事务委员会关于缔约国第二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通过并实施关于工商业与人权的国家行动计划草案;

(b)出台面向工商企业的强制性人权尽责要求,特别注重在整个供应链防止童工劳动现象,包括在高风险部门防止童工劳动现象;

(c)为在缔约国运营或管理的矿业等行业建立明确的监管框架,确保其活动不对人权产生负面影响或危及环境标准、卫生标准、劳动标准和其他标准,特别是与儿童权利有关的标准;

(d)确保公司特别是矿业公司切实执行国际和国家环境和卫生标准,有效监测这些标准的执行情况,确保在发生违反标准的行为时作出适当处罚和补救,并确保寻求适当的国际认证;

(e)要求公司评估其业务活动对环境、健康和儿童权利的影响以及处理这些影响的计划,就这些影响和处理计划开展协商,并予以全面的公开披露。

B.一般原则(第2条、第3条、第6条和第12条)

不歧视

18.委员会注意到弱势和边缘化群体的儿童遭受了普遍歧视,包括在获得基本服务方面遭受歧视,这反过来又使他们更加脆弱、更受排斥,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结论性意见,并建议缔约国:

(a)加强实施有针对性的政策和方案,以响应弱势和边缘化群体儿童的需求,特别是难民儿童、境内流离失所儿童、属于牧民、少数族裔和土著少数群体的儿童、残疾儿童、女童、农村地区儿童、贫困儿童、街头流浪儿童和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的儿童的需求,并确保他们能不受歧视、公平地获得教育、卫生保健、社会服务和证件;

(b)推行法律改革并在家庭、社区、学校和替代性照料环境中开展提高认识活动,从而废除所有歧视性法律,并终止那些延续性别偏见以及针对女童、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和间性儿童的有害做法的惯例和规范;

(c)开展媒体宣传活动,改变助长歧视的传统态度及有害社会规范和行为,并促进容忍和对多样性的尊重。

儿童的最大利益

19.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儿童将他或她的最大利益列为一种首要考虑的权利的第14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建议缔约国:

(a)确保在所有立法、行政和司法程序和决定中,以及与儿童有关和对儿童有影响的所有政策、方案和项目中适当纳入以儿童最大利益为首要考虑的儿童权利,并统一地予以解释和适用;

(b)制定程序和标准,为所有相关主管人员在每个领域确定作为首要考虑的儿童最大利益提供指导。

生命、生存和发展权

20.数百万儿童受到交叠危机的影响,这些危机正在加剧他们的脆弱性、加剧现有的性别不平等和女童面临的风险、加剧粮食不安全和营养不良,有鉴于此,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处理对婴幼儿死亡有决定性影响的根本因素,包括冲突、疾病爆发、自然紧急情况、社会经济匮乏和不平等问题;

(b)扩大社会服务和安全网方案,确保儿童和家庭在紧急情况下能获得粮食,同时重点关注儿童特有的脆弱性;

(c)执行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发布的关于采取立足人权的方针执行降低和消除5岁以下儿童可预防死亡率和发病率的政策和方案的技术指南。

尊重儿童的意见

21.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儿童表达意见的权利的第12号一般性意见(2009年),建议缔约国:

(a)继续确保儿童议会由各类儿童的广泛代表组成,以反映儿童的现实情况,并确保向儿童议会提供有意义的任务授权和适当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以促进儿童就影响他们的问题有效参与国家立法进程;

(b)采取措施,确保有效执行承认儿童在相关法律程序中发表意见权的立法,包括建立制度和/或程序,促进社会工作者和法院尊重这一权利;

(c)促进所有儿童有意义地参与家庭、社区和学校生活,扭转那些阻碍儿童切实参与和在赋权下参与的社会规范和文化态度。

C.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第7条、第8条和第13至第17条)

出生登记和国籍

2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通过了《民事和家庭登记公告》(《第1370/2025号公告》)。但委员会感到严重关切的是,大量5岁以下儿童仍未得到登记,并且城市与农村地区之间存在巨大差异,在登记率特别低的索马里州尤甚。

23.委员会回顾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16.9以及委员会先前的结论性意见,敦促缔约国:

(a)消除出生登记的法律障碍,例如出生登记费、90天的时限、父母双方均须到场的要求,以及在惯常居住地进行儿童登记的要求;

(b)提高民众对出生登记重要性的认识;

(c)加强流动登记系统,以覆盖近距离没有卫生设施或民事登记处的偏远和边缘化地点的人群,例如街头流浪儿童、偏远地区儿童、孤儿院儿童,以及难民营和境内流离失所者营地内的儿童;

(d)加强民事登记系统和卫生保健服务之间的互操作性,以改善数据管理和服务提供,确保及时、准确地进行出生登记;

(e)加强民事登记和生命统计机构,使之能够处理大量登记业务并更贴近偏远地区人群,并识别出生时未得到登记的儿童或没有国民身份证件的儿童,将他们的身份予以正常化;

(f)继续努力减少无国籍状态,考虑批准《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和《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并继续寻求难民署和儿基会等实体的技术援助,以落实这些建议。

结社与和平集会自由

24.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有报告显示,2023年亚的斯亚贝巴学生抗议期间据称发生了人身虐待、任意逮捕和非法拘留事件,并且在2022年12月,据称有逾67名11至16岁的女童在索马里州就其接受教育和获得卫生保健的基本权利进行维权抗议时遭到拘留。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防止任意限制和平集会自由,防止过度使用武力,调查关于侵犯该权利的行为的指控,确保将责任人绳之以法,并确保儿童不因表达意见而受到威胁、逮捕或拘留。

获得适当信息

25.委员会回顾其关于与数字环境有关的儿童权利的第25号一般性意见(2021年)以及2026年委员会与其他签署方关于人工智能与儿童权利的联合声明,建议缔约国:

(a)继续改善对偏远地区儿童、难民和境内流离失所儿童以及残疾儿童等处境不利儿童的数字包容,包括提供无障碍和负担得起的网上服务和连接,并向学校提供负担得起的设备;

(b)妥善保护儿童免受有害内容和材料以及网上风险的影响,并制定起诉侵权行为的机制。

D.暴力侵害儿童(《公约》第19条、第24条第3款、第28条第2款、第34条、第35条、第37条(a)项、第39条,以及《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虐待、忽视、性虐待和性剥削

26.委员会严重关切的是:

(a)缺乏统一和全面的儿童保护立法;

(b)暴力侵害儿童现象高发,包括家庭暴力、虐待、忽视、性暴力和性别暴力、欺凌以及网上性剥削和性虐待;

(c)有报告称,拘留中心内存在单独囚禁、殴打、威胁、扣留蚊帐和强迫劳动的现象;

(d)缺乏关于暴力侵害儿童(特别是女童)行为的可靠数据;

(e)报案不足,缺乏彻底调查,法院处理暴力侵害儿童案件的程序效率低下。

27.委员会根据其关于儿童免遭一切形式暴力侵害的权利的第13号一般性意见(2011年),敦促缔约国:

(a)通过关于儿童保护的全面国家立法,并提供适当资源用于有效实施关于防止和应对暴力侵害妇女儿童行为的国家战略(2021-2026年);

(b)建立一个关于所有暴力侵害儿童案件的全国数据库,并对这种暴力的程度、原因和性质进行全面评估;

(c)独立和彻底调查所有暴力指控,包括与性别暴力有关的犯罪指控,以及拘留中心的虐待行为,将施害者绳之以法,并确保他们受到应有的处罚;

(d)为法官、律师、检察官、警察和其他相关专业群体定期提供实质性培训,使其了解处理儿童受害者问题的性别敏感和儿童敏感的标准化程序;

(e)建立机制、程序和准则,确保对所有性剥削和性虐待儿童的案件进行强制报告和多机构干预、调查和起诉,目标是防止这些儿童受到二次伤害;

(f)确保在充分尊重儿童权利的情况下,在对儿童友好的设施内及时听取儿童受害者和证人的证词,并对这些程序进行音视频记录,允许在法庭诉讼中将之作为证据,目标是避免儿童受到二次伤害以及保存证据;

(g)确保儿童能够利用保密和对儿童友好的申诉机制报告案件;

(h)继续在各州层面扩大安全之家和一站式中心,并提供必要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以便这些安全之家和一站式中心能有效运作;

(i)加强和扩大对儿童友好的三位数求助热线,并建立有效的转介机制;

(j)开展提高认识活动,打击延续暴力侵害女童行为的社会和性别规范及传统思想。

体罚

28.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儿童受保护免遭体罚和其他残忍或不人道形式惩罚的权利的第8号一般性意见(2006年)以及其先前的结论性意见,敦促缔约国:

(a)在法律中明确禁止在所有场合实施体罚,包括禁止在家中、儿童保育中心、替代性照料环境和司法场合实施体罚,并废除相关规定,例如关于“施以责罚的权利”的规定(《刑法》第68条(b)项和第659条第2款);

(b)加强倡导积极、非暴力和参与式的儿童养育和管教方式;

(c)面向父母以及工作中接触儿童和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开展提高认识活动以促进改变家庭和社区对体罚的态度。

有害做法

29.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实施了社区宣传和行为改变方案,以消除影响儿童的有害文化习俗。但委员会仍深感关切的是,尽管有先前提出的建议:

(a)童婚在大多数农村地区仍然合法和盛行,在阿法尔州和索马里州尤为普遍;

(b)女童仍普遍遭受女性外阴残割;

(c)儿童仍然遭受有害做法的侵害,例如女童在经期、分娩和生产时被留在室外,患有癫痫的儿童被遗弃,儿童被依照Mingi习俗遗弃或杀害,以及女童被用作谋杀案的赔偿品(Asha),这对儿童的生活、发展和生存造成了严重的有害影响。

30.委员会回顾关于有害做法的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第31号和儿童权利委员会第18号联合一般性建议/意见(2019年),并回顾其先前的结论性意见,敦促缔约国:

(a)确保无一例外地将最低结婚年龄定为18岁,并在缔约国各州予以强制执行;

(b)确保有效执行、监测并逐步由国内资金支持关于防止和应对暴力侵害儿童和青少年行为的国家计划,特别针对童婚和女性外阴残割;

(c)考虑在《刑法》中提高与女性外阴残割有关的罚款,严格将之定为刑事罪,特别是在阿法尔州和索马里州,包括实行强制性报告,支持受害者,并确保根据罪行的严重程度起诉和惩处实施这种做法的人;

(d)面向父母、家庭、地方主管机构、宗教领袖、医学从业者、教师、社会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和其他与儿童接触的专业人员,开展提高认识活动和方案,以消除童婚、女性外阴残割、Mingi 、 Asha和所有其他对儿童身心健康和福祉有不利影响的有害做法所依托的社会和性别规范以及传统和宗教信仰。

儿童受害者的康复和重返社会

31.委员会注意到为确保所有儿童受害者和证人的权利而采取的步骤,建议缔约国建立儿童敏感的机制,以便利和促进报案,确保申诉机制对儿童友好并且能够在线和离线使用,特别关注残疾儿童、女童、替代性照料环境中的儿童、拘留设施中的儿童以及难民儿童和境内流离失所儿童,并确保由受过培训的法医专业人员在对儿童友好的设施中从速对罪行的儿童受害者和证人进行访谈,避免重复访谈导致儿童受到二次伤害。

E.家庭环境和替代性照料(第5条、第9至第11条、第18条第1和第2款、第20条、第21条、第25条和第27条第4款)

家庭环境

32.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公约》第5条的声明,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评估和防止儿童遭遗弃和离散的根本原因,并提供适当资源用于有效实施《儿童抚养费准则》。

被剥夺家庭环境的儿童

3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通过了关于替代性照料、寄养和国内收养的指令。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关于替代性儿童照料的导则》,建议缔约国:

(a)确保政策和做法遵循以下原则,即绝不可以将经济贫困和物质贫困,或可直接或完全归咎于这种贫困的状况作为剥夺父母对儿童的照料、以替代性照料方式安置儿童或阻止儿童重新融入家庭的唯一理由;

(b)继续逐步取消机构收容,从速通过取消机构收容的战略和行动计划,同时确保为其实施配备适当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并确保这一战略和行动计划包含对儿童保育、福利和保护体系的系统性改造;

(c)确保为无法与家人一起生活的儿童提供足够的基于家庭和社区的替代性照料选择,包括分配足够的财政资源用于寄养和国内收养;

(d)为所有替代性照料环境制定质量标准并定期予以监测,确保定期审查寄养儿童和机构收容儿童的安置情况,并提供便捷渠道用于报告、监测和补救儿童遭虐待的情况;

(e)确保具备适当的保障措施和明确的标准,从儿童的需求和儿童最大利益出发,决定是否应将某个儿童安置在替代性照料场所,并确保将儿童带离家庭的决定受到司法审查。

收养

34.委员会注意到禁止跨国收养的《经修订的家庭法(修正案)公告》(《第1070/2018号公告》)以及之后联邦最高法院最高上诉庭于2020年3月作出的裁决(第189201号文件),建议缔约国:

(a)面向包括社会工作者和法官在内的参与收养程序的人员,加强关于儿童权利和儿童最大利益的培训,使他们能够更好地评估家庭并支持团聚或收养程序;

(b)颁布措施,支持被收养者并为其获取出生记录和生物背景信息提供便利,包括那些过去被国际收养者。

父母被监禁的儿童

3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父母被监禁的儿童得到适当的营养并能获得卫生保健和其他服务,对于在拘留中心出生的儿童,向他们提供出生证明;

(b)考虑推广阿法尔州和贝尼山古尔-古木兹州的良好做法,这两个州设有特别程序,允许与子女一起被拘留的母亲获得保释,并考虑推广卡利提最高警戒监狱的做法,向与母亲一起被拘留的儿童提供狱内日托服务。

F.残疾儿童(第23条)

36.委员会回顾其关于残疾儿童权利问题的第9号一般性意见(2006年),敦促缔约国采取基于人权的方针处理残疾问题,制定一项包容残疾儿童的全面战略,并:

(a)使国内法符合残疾的人权模式,通过一项全面的关于残疾问题的法律和体制框架,并提供适当的资源用于有效实施残疾问题政策草案;

(b)组织收集残疾儿童的数据,并建立一个高效和统一的残疾评估系统,以便所有类型的残疾儿童都能获得服务;

(c)加强残疾儿童的早期识别、评估和康复;

(d)提高身体康复服务和辅助器具的可获得性和质量,特别是在受冲突影响的地区;

(e)建立一个强有力的法律和监管框架以规范公共和私立机构的无障碍标准;

(f)面向政府官员、公众和家庭开展提高认识活动,消除对残疾儿童的污名化和偏见,宣传残疾儿童的正面形象及其作为权利持有人的地位。

G.健康(第6条、第24条和第33条)

健康和卫生保健服务

37.委员会深为关切的是:

(a)疫苗接种严重中断,特别是在受冲突影响的地区,缔约国零剂量儿童人数在非洲位居第二(113万),已导致几个州爆发了多种可预防的疾病,例如麻疹和脊髓灰质炎;

(b)2019年婴儿死亡率为每1,000例活产47例死亡,死亡率上升的原因是霍乱、登革热、结核病和疟疾爆发;

(c)在基本卫生保健服务的获取方面存在差距,特别是在农村和受冲突影响地区,而且在参与社区健康保险方面存在问题,特别是对境内流离失所儿童而言;

(d)艾滋病毒/艾滋病方案的资金削减对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的儿童产生了影响;

(e)2023年3月发表的《国家粮食和营养战略基线调查》初步报告的调查结果表明,39%的5岁以下儿童发育迟缓,22%体重不足,11%消瘦,6%超重;

(f)对基于社区的长期韧性建设投资有限,存在腐败现象,缺乏专业技术知识,缺乏人力资源,缺乏机构能力,所有这些都阻碍了营养方案干预措施的效力;

(g)有报告显示存在医疗过失案件,特别是影响儿童的医疗过失案件;

(h)发生了与冲突有关的破坏和劫掠卫生设施的现象,以及受过培训的卫生保健提供者流离失所的现象。

38.委员会回顾其关于艾滋病毒/艾滋病与儿童权利的第3号一般性意见(2003年)和关于儿童享有可达到的最高标准健康的权利问题的第15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敦促缔约国:

(a)加强并扩大社区层面的免疫接种服务,特别是为服务不足和受冲突影响地区的零剂量儿童提供免疫接种服务,以防止麻疹和脊髓灰质炎等疾病的爆发,并开展强化接种活动以提高覆盖率;

(b)继续降低婴儿、5岁以下儿童和孕产妇死亡率,处理儿童死亡的主要原因,特别是霍乱、登革热、结核病和疟疾爆发;

(c)处理各州在卫生保健覆盖方面的差距,特别是在偏远和受冲突影响的地区,例如贝尼山古尔-古木兹州、甘贝拉州和索马里州;

(d)面向感染艾滋病毒的孕妇扩大抗逆转录病毒治疗和预防服务的获取机会和覆盖面,加强现有措施防止艾滋病毒/艾滋病的母婴传播,并改善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的母亲及其婴儿的后续治疗;

(e)落实粮食和营养政策和方案,加强部门间协调和对营养倡议的支持,增加国家营养委员会的资源和人员,提高营养方案伙伴关系和资金追踪的透明和效力,以防止腐败并确保资金得到高效使用;

(f)提倡纯母乳喂养至少6个月,为感染艾滋病毒的母亲提供适当的指导和支持;

(g)有效执行《卫生保健服务管理和监管公告》(《第1362/2024号公告》),根据该公告,每个卫生保健机构都必须设立卫生职业道德委员会,负责监督职业不当行为;

(h)加大努力在受冲突影响地区和境内流离失所者营地重建或建立卫生保健设施和卫生保健服务提供机构,并确保这些设施和机构有效运作、便于使用;

(i)向儿基会、联合国艾滋病毒/艾滋病联合规划署、世界卫生组织(世卫组织)和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寻求这方面的技术援助。

青少年健康

39.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在《儿童权利公约》框架内青少年的健康和发展的第4号一般性意见(2003年)和关于在青少年期落实儿童权利的第20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建议缔约国:

(a)通过一项全面的青少年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政策,确保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教育成为学校必修课程的一部分,并以包括残疾女童在内的青少年为受众,特别注意防止早孕和性传播感染;

(b)确保所有青少年,包括失学青少年、农村和受冲突影响地区的青少年以及境内流离失所者和难民营地的青少年,都能获得对青少年友好的生殖健康服务,并获得关于艾滋病毒/艾滋病以及性健康和生殖健康的保密和对儿童友好的信息和服务,包括获得避孕药具;

(c)规定任何情况下的堕胎均不构成犯罪,确保青少年能够获得安全的堕胎和堕胎后护理服务,同时确保在决策过程中始终听取她们的意见并予以应有的考虑;

(d)扩大Michu诊所的覆盖面;

(e)投资培养一支由心理学家、精神病学家和社会工作者组成的合格工作人员队伍,为日益增多的心理健康问题病例提供护理和支持,特别是为受灾害和冲突影响地区的儿童提供护理和支持;

(f)处理儿童中盛行使用毒品和其他精神活性物质(包括咀嚼卡塔叶)以及饮酒和吸烟的现象,包括学校周围和街头流浪儿童中的此类现象,为此除其他外,有效执行《麻醉品和抗精神疾病药物管制指令》(《第1121/2025号指令》),并向儿童提供在防止物质滥用方面的准确、客观的信息和生活技能教育;

(g)开发专门的儿童友好型治疗以处理儿童中的药物依赖问题。

H.生活水准(第18条第3款、第26条和第27条第1至第3款)

4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在所有各州,特别是在服务不足和受冲突影响的社区,加强安全饮用水供给,并使民众能够公平地获取适龄、性别响应的环境卫生和个人卫生干预措施;

(b)确保可能导致迁离和拆毁住房的开发项目将儿童福祉纳入考虑,特别关注处境脆弱儿童;

(c)确保生活贫困的儿童及其家庭的得到足够的经济支持,并能不受歧视地免费获得基本服务,包括卫生保健、教育、住房和社会保护。

I.儿童权利与环境(第2条、第3条、第6条、第12条、第13条、第15条、第17条、第19条、第24条以及第26至第31条)

环境健康因素

4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评估受污染的空气、水和土壤对儿童健康的影响,以此为基础制定一项资源充足的战略以纠正这种状况,并对空气和水污染物的最高浓度进行监管;

(b)紧急并有效地执行奥罗米亚州当局与MIDROC金矿矿业公司之间关于Lega Dembi金矿的谅解备忘录之下的行动计划,包括解决对儿童的社会、健康和环境影响,向受影响儿童支付赔偿和帮助他们康复,以及建立一个独立机制,确保矿业公司保持透明和接受问责;

(c)执行世界卫生组织制定的环境健康因素的标准、指标和定义;

(d)确保卫生专业人员接受关于诊断和治疗环境损害对儿童健康影响的培训。

气候变化对儿童权利的影响

42.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儿童权利与环境(重点是气候变化)的第26号一般性意见(2023年),建议缔约国:

(a)确保在《国家适应计划》、提交的下一轮国家自主贡献、《气候韧性绿色经济战略》以及部门和减少灾害风险战略中考虑到儿童的特殊脆弱性、需求和意见;

(b)将气候变化和自然灾害这一议题纳入学校课程和教师培训方案,从而提高儿童对气候变化和自然灾害的认识和准备;

(c)加强对私营部门和监管当局的激励措施,采取以儿童为中心的气候适应和韧性建设措施,扩大和提升可再生能源的获取,包括将卫生设施、学校和供水点改用太阳能。

J.教育、闲暇和文化活动(第28至第31条)

教育的目标和覆盖面

43.委员会赞扬缔约国通过了《通识教育公告》(《第1368/2025号公告》),建议缔约国:

(a)迅速在全国各地落实《通识教育公告》的所有规定;

(b)分配更多的预算以及人力和技术资源,用于实施《通识教育公告》、《教育和培训政策》、《第六个教育部门发展方案》、幼儿发展和教育多部门政策框架以及《防止与学校有关的性别暴力行为守则》;

(c)确保所有女童和男童完成免费、公平和优质的初等和中等教育,取得相关和有效的学习成果;

(d)提高小学的入学率和在校生保留率,特别是女童和残疾儿童的入学率和保留率,扩大全国校餐方案,以期改善儿童健康、教育和认知发展,并处理教师缺勤、贿赂和偏袒、文化和传统障碍以及基础设施和资源不足等阻碍入学和影响辍学率的问题;

(e)提高读写和算术水平,特别是边缘化群体和女童的读写和算术水平;

(f)始终如一地执行《儿童正面管教手册》,防止在学校体罚儿童,保护他们免受其他有害行为的伤害,继续按照《公约》第28条第2款的规定,确保学校执行纪律的方式符合儿童的人格尊严,并为教师提供关于正面管教的指导和培训,以处理学校中的暴力行为和其他扰乱秩序的行为;

(g)确保支持和帮助怀孕少女和未成年母亲在主流学校继续接受教育;

(h)采取必要措施,提高教育的可及性和质量,并为教师提供优质培训,特别关注农村地区;

(i)确保将人权教育、《公约》原则以及和平教育纳入学校必修课程以及教师和教育专业人员的培训,同时考虑到《世界人权教育方案》的框架;

(j)确保在所有学校都能获得水、环境卫生和个人卫生服务;

(k)发展和促进优质职业培训,以提升儿童特别是辍学儿童的技能;

(l)迅速通过关于幼儿保育和关于教育工作者资格的国家标准,扩大所有儿童获得标准化、优质幼儿发展的机会。

全纳教育

4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所有残疾儿童都能受益于儿童早期干预并能在主流学校接受全纳教育,并确保学校配备受过培训的教师以及无障碍基础设施和教材;

(b)确保提供适当的人力、财力和技术资源支持残疾儿童家庭,使费用不成为儿童接受教育和得到专门护理的障碍;

(c)继续恢复并加快重建受冲突影响地区的教育基础设施,确保在校学生和教育工作者的安全,并帮助受冲突和人道主义危机影响地区的儿童,特别是阿姆哈拉州、奥罗米亚州和提格雷州的儿童完全重新融入教育系统。

休息、闲暇、游戏、娱乐活动、文化生活和艺术活动

45.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儿童享有休息和闲暇、从事游戏和娱乐活动、参加文化生活和艺术活动的权利的第17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建议缔约国向儿童,包括残疾儿童、女童、偏远地区儿童、难民营和境内流离失所者营地内的儿童以及处境边缘化和不利的儿童提供安全、无障碍、包容性的游戏和社交空间。

K.特别保护措施(《公约》第22条、第30条、第32条、第33条、第35条、第36条、第37条(b)至(d)项、第38至40条,以及《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寻求庇护儿童、难民儿童和境内流离失所儿童

46.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通过了《难民公告》(《第1110/2019号公告》)和《国家全面难民响应战略》,将儿童保护作为难民响应和服务提供的核心内容纳入了这两份文件。委员会回顾其关于远离原籍国无人陪伴和无父母陪伴的儿童待遇的第6号一般性意见(2005年)、关于具国际移民背景儿童的人权问题的保护所有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委员会第3号和第4号/儿童权利委员会第22号和第23号联合一般性意见(2017年)、禁止酷刑委员会关于缔约国第二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意见、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关于缔约国第八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以及委员会先前的结论性意见,敦促缔约国:

(a)加强面向寻求庇护儿童、难民儿童和境内流离失所儿童特别是孤身和离散儿童的转介和个案管理框架,包括提供专门的心理健康和社会心理支持、教育、卫生保健、食物、与保护有关的服务、社会保护计划和更多自力更生的机会;

(b)依照《公约》第10条第1款,以积极的人道主义态度迅速办理涉及孤身寻求庇护儿童和难民儿童的案件,将之作为确定持久解决办法的一种手段;

(c)确保移民儿童不因其本人或父母的移民身份而被拘留,并确保提供拘留的替代办法,为此及时提供安全和有尊严的住宿,同时保持家庭不离散;

(d)处理难民儿童和境内流离失所儿童的脆弱性,特别是那些受性暴力和性别暴力影响的儿童的脆弱性。

少数群体和土著群体的儿童

47.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土著儿童及其在《公约》下的权利的第11号一般性意见(2009年),敦促缔约国防止包括牧民在内的土著人民遭到驱逐和流离失所,为那些被驱离或迁离其土地的人提供补救,改善儿童保护、基础设施、社会服务以及获得教育和卫生保健的机会,应对环境挑战,消除严重营养不良现象,并防止针对牧民儿童的性暴力和性别暴力。

经济剥削,包括童工劳动

4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防止儿童参与危险工作,消除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和经济剥削,包括农业、矿业、家政服务、制造业和乞讨中的这种童工劳动和经济剥削,加强劳动监察机制,特别关注童工劳动,并严格执行现行法律和法规。

街头流浪儿童

49.委员会回顾其关于街头流浪儿童的第21号一般性意见(2017年)及其先前的结论性意见,敦促缔约国评估街头流浪儿童的人数,确保他们能够获得适当的营养、卫生保健、衣物、住房和教育机会,促进和实施旨在帮助街头流浪儿童身心康复和重新融入社会的方案,并为他们与家人团聚提供便利,同时考虑到儿童的最大利益。

贩运

5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颁布法律,将一切形式的贩运儿童行为定为刑事罪,加强对面临贩运风险的儿童的保护,对贩运者进行问责,特别是在受冲突影响地区;

(b)实施有针对性的预防方案,处理贩运儿童问题的根源,并提高弱势群体的认识;

(c)确保向贩运活动的受害儿童切实提供转介和支持服务。

儿童司法

51.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儿童司法系统中的儿童权利问题的第24号一般性意见(2019年),敦促缔约国评估其儿童司法系统,使之完全符合《公约》和其他相关国际文书。委员会尤其敦促缔约国:

(a)起草一项全面的少年司法法律,扩大专门的儿童司法,包括在法院设立儿童友好法庭;

(b)将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提高到至少14岁,对于14岁以下的儿童,应制定对儿童友好的多学科措施,以便儿童一旦出现如果已满14岁将被视为犯罪的行为的最初迹象,予以应对;

(c)积极促进倡导对所有被指称、指控或确认触犯刑法的18岁以下儿童采取非司法措施,例如转处和调解,并在可能的情况下对儿童使用非监禁处罚,例如缓刑或社区服务,并确保向这些儿童提供卫生保健和社会心理服务;

(d)确保仅将拘留作为最后手段使用,拘留期应为尽可能短的适当时间,并定期接受司法审查,以期释放被拘留儿童;

(e)对于有正当理由作为最后手段使用剥夺自由措施的少数情况,确保不将儿童与成年人关押在一起,并确保拘留条件符合国际标准,包括在获得教育和职业培训、卫生保健服务、食物、水和娱乐活动方面;

(f)加强对法官、检察官、律师、警官、儿童缓刑执行官和儿童司法系统所有其他专业人员的培训,确保培训具有连续性并涵盖《公约》的所有领域。

武装冲突中的儿童,包括《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的执行情况

52.委员会欢迎在全国对话、过渡期正义和解除武装、复员和重返社会进程中取得的进展,但仍深感关切的是,严重侵犯儿童权利的事件大幅增多,包括杀害和残害儿童、对儿童实施性暴力和绑架儿童的事件,以及拒绝人道准入的事件。

53.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遵守适用的国际法,并:

(a)通过一项防止儿童卷入武装冲突的国家战略;

(b)制止和防止严重侵犯儿童权利的行为,包括性暴力和性别暴力、绑架和任意拘留,允许和便利安全、及时和不受阻碍的人道准入,并立即提供进入营地的渠道,以便能够查明儿童身份并将他们移交给儿童保护领域的民间行为体;

(c)对施害者进行问责,并向受冲突影响的儿童提供援助、医疗护理(包括生殖保健)、社会心理支持和法律援助;

(d)推动清除爆炸物,特别是学校内和周围的爆炸物,并对儿童进行地雷风险教育;

(e)作为优先事项,立即释放招募活动的儿童受害者,解除他们的武装,使他们康复、重返社会并与家人团聚;

(f)向所有受到与冲突有关的创伤影响的儿童提供社会心理支持和康复服务,包括向性暴力和性别暴力的儿童受害者提供专门支持;

(g)加强出生登记制度,确保准确记录年龄,从而保护儿童不被武装团体和部队招募、免于与之产生关联;

(h)保护学校和医院免遭攻击和被用作军事基地,并核准《安全学校宣言》。

L.批准《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

5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批准《公约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

55.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履行《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和《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规定的报告义务,相关初次报告自2014年5月14日起逾期未交。

M.批准国际人权文书

5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进一步加强儿童权利的落实,考虑批准以下核心人权文书:

(a)《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

(b)《旨在废除死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项任意议定书》;

(c)《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

(d)《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

(e)《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

(f)《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g)《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h)《残疾人权利公约任择议定书》。

N.与区域机构的合作

5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与非洲联盟非洲儿童权利与福利问题专家委员会合作,在缔约国和非洲联盟其他成员国执行《公约》及其他人权文书。

五.落实和报告

A.后续行动和传播

5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本结论性意见所载建议得到充分落实,并向儿童,包括处境最为不利的儿童传播和广泛提供儿童友好版本。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以本国各种语言广泛传播第六和第七次合并定期报告、对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和本结论性意见。

B.国家报告和后续行动机制

5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建立一个常设政府机构,确保该机构拥有任务授权和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以协调和接触国际和区域人权机制并编写向这些机制提交的报告,同时协调和跟踪本国跟进和落实条约义务以及这些机制所做建议和决定的工作。委员会强调,此类机构应长期配备充足的专职工作人员,并应有能力系统地征求埃塞俄比亚人权委员会和民间社会团体的意见。

C.下次报告

60.委员会将根据可预测报告日程表,并在通过缔约国报告前议题和问题清单(如适用)之后,在适当时候确定并告知缔约国应提交第八和第九次合并定期报告的截止日期。报告应遵循委员会《条约专要报告协调准则》,字数不得超过21,200。如果提交的报告超过规定字数,将请缔约国缩减报告篇幅。如果缔约国不能重新审核并提交报告,则无法保证将报告译出供委员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