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非共和国第六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委员会在2024年2月9日举行的第2047和2048次会议(见CEDAW/C/SR.2047和CEDAW/C/SR.2048)上审议了中非共和国的第六次定期报告(CEDAW/C/CAF/6)。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载于CEDAW/C/CAF/Q/6,中非共和国的答复载于CEDAW/C/CAF/RQ/6。
A.导言
2.委员会感谢缔约国提交其第六次定期报告(CEDAW/C/CAF/Q/6)。委员会欢迎中非共和国代表团的口头陈述及其对委员会在对话期间口头提出的问题所作的进一步澄清。
3.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派出由促进性别平等及保护妇女、家庭和儿童事务部长Marthe Kirimat率领的高级别代表团。代表团中还包括下列方面的代表:司法、促进人权和善治部;国民议会;以及中非共和国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和日内瓦其他国际组织代表团。
B.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欢迎自2014年审议缔约国初次和第二至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CEDAW/C/CAF/1-5)以来该国在进行立法改革方面取得的进展,特别是通过了以下法律:
(a)2023年通过了新《宪法》,规定有义务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并重申促进和保护妇女权利;
(b)2022年通过了《打击人口贩运综合法》(第22.015号法),该法加强了《刑法》中对贩运人口行为的处罚,并纳入了关于保护受害者和防止贩运人口行为的新规定;
(c)2020年通过了《儿童保护法》(第20.016号法),该法将招募和使用儿童参与敌对行动定为刑事犯罪;
(d)2016年11月24日通过了《性别均等法》(第16.004号法),规定在公共、半公共和私营部门的就业中实现性别均等;
(e)2015年通过了第15.007号法令,该法令设立了一个打击危害妇女和女童的性暴力的联合快速反应单位。
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改进体制和政策框架,以加快消除对妇女的歧视,促进性别平等,如通过或设立以下方面:
(a)2023年通过了国家人权政策和相关行动计划,其中确定了在中非共和国加强人权文化的全面目标和措施;
(b)通过了国家性别平等和气候变化战略(2023-2030年),力求增强妇女在气候变化相关决策中的权能;
(c)2022年通过了打击童婚国家战略;
(d)通过了中非共和国打击性别暴力、童婚和残割女性生殖器国家战略(2019-2023年);
(e)2019年2月6日在班吉签署了《中非共和国和平与和解政治协议》,承认妇女在预防和解决冲突以及建设可持续和平方面的作用;
(f)2017年通过了提供法律援助的国家战略;
(g)2018年成立了负责打击有害习俗和侵害妇女的性别暴力、包括童婚的国家委员会;
(h)2015年设立了特别刑事法院,负责对性别暴力及其他侵害妇女和女童的罪行的施害者进行起诉和定罪;
(i)成立了真相、正义、赔偿与和解委员会以及中非共和国各省、县和地区的和解委员会,这些委员会的成员组成中包括妇女。
6.委员会欣见自审议上次报告以来,缔约国已批准或加入了下列国际和区域条约:
(a)国际劳工组织(劳工组织)《2019年暴力和骚扰公约》(第190号),2022年6月;
(b)《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2016年10月;
(c)《非洲儿童权利与福利宪章》,2016年7月。
C.可持续发展目标
7.委员会欢迎国际社会对可持续发展目标的支持,呼吁在执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整个过程中,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规定,实现法律上和事实上(实质性)的性别平等。委员会回顾可持续发展目标5以及将平等和不歧视原则纳入所有17项目标主流的重要性。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承认妇女是缔约国可持续发展的推动力,并为此采取相关政策和战略。
D.议会
8.委员会强调,立法机构在确保《公约》得到充分执行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见A/65/38,第二部分,附件六)。委员会请国民议会根据其任务授权,在从现在起到根据《公约》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期间,采取必要措施,落实本结论性意见。
E.阻碍有效执行《公约》的因素和困难
大背景、过渡措施和建设和平
9.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境内,特别是在非国家武装团体控制的省和市,持续存在不安全问题和武装冲突;人道准入受到限制;以及各种暴行,诸如不同形式的性别暴力,包括性暴力,这些都因根深蒂固的重男轻女态度和陈规定型观念而持续存在。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有公开报道称,非国家武装团体违反了2019年《中非共和国和平与和解政治协议》,以及过渡时期司法机制迟迟未能投入运作,这使缔约国无法处理严重侵犯妇女人权的行为,也无法确保追究暴行的责任。委员会还注意到人道主义危机持续存在,妇女和女童日益需要保护和援助,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的程度有限,特别是参与同建设和平及冲突后恢复和发展有关的决策进程的程度有限。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在人道准入有限的地区,贫困妇女人数增加,妇女和女童遭受贫穷和困苦,而这些情况因腐败、经济衰退以及开采自然资源背景下农村社区的权利遭到剥夺而加剧。
10.委员会知悉缔约国的国家人权政策和相关行动计划,缔约国在其中重申其对《公约》规定的国际人权义务的承诺。委员会呼吁缔约国维护妇女的人权,确保妇女参与同执行《公约》、国家人权政策和《和平与和解政治协议》有关的决策进程。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确保妇女平等参与克服政治和经济不稳定以及处理人道危机的种种努力。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
(a)肯定妇女是发展、建设和平和冲突后恢复努力的充分推动者;
(b)加强国际合作框架,确保国际援助和技术合作中纳入性别平等视角,并囊括《公约》规定的妇女人权;
(c)确保在旨在促进持久和平的所有执法程序和行动中维护妇女的人权;
(d)加强过渡时期司法机制,确保追究与武装冲突有关的侵犯妇女人权行为的责任。
F.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与冲突有关的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行为及司法救助
11.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过渡期间努力在全国各地恢复司法部门,特别是在2015年设立了特别刑事法院,以及根据对危害人类罪和战争罪的指挥责任,在调查和定罪侵害妇女的性别暴力的施害者、包括武装团体前成员方面取得了成就。委员会还赞赏地注意到设立了联合快速反应单位,以防止侵害妇女和女童的性暴力,并将若干与冲突有关的性暴力案件自行提交国际刑事法院。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据称国家和非国家行为体对妇女实施的性别暴力持续存在,其中包括性暴力和性剥削、强奸、贩运、强迫境内流离失所、性奴役、强迫招募、强迫婚姻和心理暴力;
(b)农村妇女和受冲突影响地区的妇女在非国家行为体实施的不同形式暴力、恐吓、法外处决、境内流离失所和强迫失踪等方面面临的风险过大;
(c)对侵害妇女的性别暴力幸存者的支助服务不足,只有52%的县提供这种服务;
(d)妇女因害怕报复而在报告和投诉性别暴力案件方面遇到障碍,以及在诉诸司法、包括在获得法律援助方面遇到障碍;
(e)与冲突有关的性暴力案件的调查积压,判决得不到执行,以及性暴力案件在庭外解决的情况非常普遍;
(f)对冲突期间侵害妇女和女童暴行的问责和过渡司法机制薄弱。
12.委员会回顾秘书长在根据安全理事会第2467 (2019)号决议提交的关于与冲突有关的性暴力的报告中提出的建议,敦促缔约国当局有效处理国防和安全部队内部与冲突有关的性暴力问题,包括为此采取有效的审查和责任追究措施(S/2023/413,第27段),以及委员会先前的结论性意见(CEDAW/C/CAF/CO/1-5,第16段),呼吁缔约国:
(a)制定一项全面国家战略,防止冲突各方实施的侵害妇女的性别暴力、特别是性暴力,包括为此实施促进性别平等的方案和举措,推动改变使性别暴力行为合法化的社会规范和观念;并确保男子和男童有效参与消除侵害妇女和女童的性别暴力和歧视;
(b)采取措施,确保农村妇女和女童以及仍在非国家武装团体控制下的受冲突影响地区的妇女和女童得到保护,包括为此建立预警机制,并帮助面临危险的妇女提出申诉;
(c)扩大对侵害妇女的性别暴力行为幸存者的支助服务覆盖面;确保性暴力的女性幸存者能够获得安抚和社会心理服务,并立即免费获得医疗,包括接触后预防,以防止艾滋病毒和其他性传播感染,以及确保收集法医证据和司法救助;
(d)提高农村妇女对自身权利和可用来争取这些权利的补救措施的认识;部署流动法律援助小组和警察,以帮助报告性别暴力行为;确保侵害妇女和女童的与冲突有关暴力行为、包括性暴力行为的幸存者能够获得免费法律援助;为向妇女提供法律援助的民间社会组织提供财政、技术和后勤支持;
(e)加强特别刑事法院的能力以及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扩大联合快速反应单位的覆盖范围,以防止缔约国全国各地发生侵害妇女和女童的性暴力行为;划拨财政资源,在首都以外增设分支机构;确保任命妇女担任调查员;向法官、检察官、警察和其他执法人员以及律师提供关于敏感对待性别问题的调查和审讯方法的培训,以防止再次受害;
(f)在调查和起诉冲突各方对妇女和女童犯下的国际罪行的施害者方面加强与国际刑事法院的协作,并加快执行关于向冲突期间维和人员实施的性暴力的受害者和幸存者提供赔偿和帮助他们康复的决定;
(g)确保追究冲突期间对妇女和女童犯下的暴行的责任,在缔约国全国各地全面运作过渡时期司法机制,并纪念性暴力的妇女受害者。
妇女与和平与安全
13.委员会注意到2019年2月6日在班吉签署的《中非共和国和平与和解政治协议》,其中承认妇女在预防和解决冲突以及建设可持续和平方面的作用;目前正在开展进程,以制定执行安全理事会第1325(2000)号决议以及后来关于妇女与和平与安全的各项决议的第三个国家行动计划。以及在2023年任命妇女担任真相、正义、赔偿与和解委员会成员。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没有关于妇女参与执行《和平与和解政治协议》和参与制定执行安全理事会第1325 (2000)号决议的第三个国家行动计划的资料;
(b)没有关于将性别平等视角纳入国家安全部门改革战略以及妇女参与执行关于妇女与和平与安全的国家行动计划的资料;
(c)缺乏资料来说明帮助地方妇女领导人与维持和平行动之间开展协作的机制,以及妇女在真相、正义、赔偿与和解委员会以及各省、县和地区的男女混合和平、真相与和解委员会中的人数和作用。
14.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结论性意见,(CEDAW/C/CAF/CO/1-5,第20段),并回顾中非共和国人权状况独立专家在其提交人权理事会的报告中提出的建议(A/HRC/54/77,第87 (a)和(b)段),其中呼吁缔约国恢复执行《和平与和解政治协议》和2021年9月16日在罗安达通过的实现中非共和国和平联合路线图的进程,呼吁缔约国:
(a)确保妇女在执行《和平与和解政治协议》方面的平等代表权,并向妇女组织及其基层网络提供关于该《协议》执行情况的最新信息;
(b)纳入性别平等视角,确保妇女平等参与执行国家安全部门改革战略,并采用促进性别平等的准则,用于在解除武装、复员和重返社会战略中处理妇女和女童的处境和需求;
(c)创造必要条件,让妇女平等参与执行关于妇女与和平与安全的国家行动计划;
(d)建立机制,帮助地方妇女领导人与维持和平行动之间进行沟通和协作;
(e)向真相、正义、赔偿与和解委员会以及各省、县和地区的男女混合和平、真相与和解委员会中的妇女提供必要的手段和支持,帮助她们在这些过渡时期司法机制中承担起领导作用。
对《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和委员会一般性建议的认识程度
15.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政府官员对《公约》和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了解有限,而且缺乏培训。
1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强努力,以桑戈语和缔约国境内使用的其他语言,尤其是在农村妇女、残疾妇女、俾格米妇女、境内流离失所妇女、难民妇女以及同性恋妇女、双性恋妇女、跨性别妇女和间性妇女中,广泛宣传《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和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并提高对这些内容的认识;
(b)教育妇女了解《公约》规定的妇女权利和可用于争取这些权利的法律补救措施;
(c)对司法人员、法律专业人员和执法官员进行培训,帮助他们了解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所作判例。
(d)根据《公约》、委员会的判例及其一般性建议,在初次任命时并在任命之后定期向公务员提供关于妇女人权和性别平等的能力建设和培训。
宪法和立法框架及歧视妇女的定义
1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2023年8月30日颁布的新《宪法》序言中重申遵守国际条约,包括《公约》。委员会还注意到,《宪法》规定,各政党要遵循性别平等理念(第7条),公民有权在法律面前享有平等地位并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第12条),公共当局有义务消除对妇女的歧视并保护她们的权利(第14条)。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宪法中没有关于男女平等的规定,而且没有承认性和性别是被禁止的歧视理由;
(b)没有全面的性别平等和反歧视立法,这种立法也涵盖交叉形式的歧视以及根据宗教归属或信仰对妇女以及同性恋妇女、双性恋妇女、跨性别妇女和间性妇女的区别对待;
(c)在将国家立法与《公约》进行统一方面出现拖延,特别是在《家庭法》和《刑法》中保留了有关婚姻、家庭关系、选择居所、财产和继承的歧视性条款(CEDAW/C/CAF/RQ/6,第19段)。
18.委员会回顾《公约》第一条和第二条与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5.1(在全球消除对妇女和女童一切形式的歧视)之间的联系,建议缔约国:
(a)修订《宪法》,明确载入男女平等原则,并确保所有妇女,包括同性恋妇女、双性恋妇女、跨性别妇女和间性妇女,不论其宗教归属或信仰如何,都得到平等待遇;
(b)根据《公约》第一条和第二条通过全面的性别平等和不歧视立法,涵盖公共和私人领域的直接和间接歧视以及交叉形式歧视;
(c)加快审查《家庭法》和《刑法》,以消除有关婚姻、家庭关系、选择居所、财产和继承的所有歧视性规定,并考虑在必要时利用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的技术援助。
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构
19.委员会注意到,促进性别平等和保护妇女、家庭及儿童部以及所有部委的性别平等问题协调中心的任务,是协调执行促进平等和公平的国家政策,以及促进妇女人权和性别平等。委员会还欢迎设立了一个关于人口、性别平等、卫生、社会事务和人道主义法的委员会;在国民议会内设立了一个女议员论坛,负责在规范框架内促进性别平等和妇女人权。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构缺乏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这妨碍了旨在实现性别平等的国家政策和方案的有效执行;
(b)内阁内部协调有限,缺乏协商机制,无法确保将性别平等视角纳入所有政府部门的主流;
(c)缺乏按性别分列的妇女和女童享有人权情况的数据,这限制了采取有针对性并且知情的战略和方案(CEDAW/C/CAF/6,第254段);
(d)在国家预算的所有项次中都没有促进性别平等的预算编制;
(e)没有资料说明缔约国就执行促进妇女人权和性别平等的公共政策和方案同妇女权利组织进行协商的情况。
20.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结论性意见(CEDAW/C/CAF/CO/1-5,第24(a)段),建议缔约国:
(a)增加分配给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制、包括市、省和县三级机制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以协调在缔约国各地执行公共政策和方案;
(b)建立一个机制,负责协调将性别平等视角纳入所有部委和政府部门主流的工作;
(c)按照委员会关于妇女状况相关统计数据的第9号一般性建议(1989年),收集按性别分列的妇女和女童享有人权情况的最新数据,以便为旨在实现性别平等的公共政策、战略和方案提供信息依据并评估其影响;
(d)在国家预算的所有项次中落实促进性别平等的预算编制;
(e)制定、执行和监测促进妇女权利和性别平等的公共政策和方案过程中,加强与妇女权利组织的协作。
国家人权机构
21.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2017年设立的国家人权和基本自由委员会并不完全独立,并且缺乏足够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来履行任务以及在缔约国各地开展工作。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没有关于监测妇女状况以及处理不平等和歧视情况的资料。
2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将国家人权和基本自由委员会投入运作,并为其提供所需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使其能够独立并依照《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履行职责;
(b)确保国家人权和基本自由委员会的任务是监测妇女状况,处理对妇女的一切形式歧视,包括交叉形式的歧视,并确保该委员会有能力受理投诉,对有关妇女人权和性别平等的立法、政策和做法进行独立监督;
(c)支持国家人权和基本自由委员会在国家人权机构全球联盟资格认证小组委员会面前的资格认证流程,并在这方面寻求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的技术援助。
暂行特别措施
23.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2016年11月通过了《性别均等法》(第16.004号法),其中规定选举名单和公职任命中妇女代表权的配额为35%,并规定设立一个国家性别均等观察站。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有报告称,有关各政党选举名单的配额没有得到执行;暂行特别措施尚未适用于政治和公共生活的其他方面,教育和就业以及与经济赋权有关的领域;没有暂行措施来促进面临交叉形式歧视的妇女(诸如残疾妇女、老年妇女、农村妇女、俾格米妇女、穆斯林妇女、境内流离失所妇女和难民妇女)的平等代表权。
24.委员会根据《公约》第四条第1款和委员会关于暂行特别措施的第25号一般性建议(2004年),建议缔约国:
(a)向国家性别均等观察站划拨足够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并促进国家官员、议员、决策者、雇主和公众了解暂行特别措施的非歧视性和目的;
(b)执行《性别性别均等法》,包括对不遵守法定配额的行为进行处罚;
(c)采取并有效执行暂行特别措施,以实现男女在政治、公共和经济生活、教育和就业以及与经济赋权有关的领域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实质性平等,并制定有时限的具体目标和基准,以及对不遵守行为的处罚;
(d)采取暂行特别措施,确保残疾妇女、境内流离失所妇女、难民妇女、土著妇女、基督教、穆斯林和富拉尼族妇女、青年妇女、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的妇女、女户主以及同性恋妇女、双性恋妇女、跨性别妇女和间性妇女在她们的代表权不足或面临交叉形式歧视的所有领域享有平等代表权。
性别陈规定型观念和有害做法
25.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设立了打击侵害妇女的有害传统习俗和性别暴力、包括童婚的全国委员会(CEDAW/C/CAF/6,第54段)。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缔约国对妇女和男子在家庭和社会中的作用和责任的根深蒂固定型观念非常普遍;
(b)一些有害习俗持续存在,诸如守寡仪式、强迫婚姻、以所谓“名誉”为名实施的犯罪、一夫多妻制、娶姨制、娶寡嫂制、对通奸妇女的净化仪式、嫁妆和童贞测试;
(c)在巫术习俗中,包括通过在非正式法庭上对巫术进行指责,持续对老年妇女实施污名化和性别暴力。
26.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建议(CEDAW/C/CAF/CO/1-5,第26段),提请注意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关于有害习俗的第31号一般性建议/儿童权利委员会关于有害习俗的第18号一般性意见(2019年)(修订版),建议缔约国:
(a)针对传统和社区领袖、非正规司法法官、地方当局以及妇女和男子开展提高认识运动,宣传有关妇女和男子在家庭和社会中的角色和责任的陈规定型观念,以及童婚、早孕、一夫多妻制、嫁妆和净化仪式等有害习俗的犯罪性质和负面影响;
(b)提高对照护工作和家务工作价值的认识,促进男女平等分担家务和家庭责任;
(c)对有害传统习俗,诸如守寡仪式、强迫婚姻、以所谓“名誉”为名实施的犯罪、一夫多妻制、娶姨制、娶寡嫂制、通奸妇女的净化仪式、嫁妆和童贞测试等行为的施害者进行起诉和充分判刑,并为受害妇女提供补救,包括建立保密投诉机制、社会心理安抚、赔偿,公开道歉和保证不再重犯;
(d)废除将巫术定为犯罪的任何歧视性规定,并为被控施行巫术的妇女提供有效保护。
残割女性生殖器
27.委员会知悉缔约国正在审查《刑法》,以加重对残割女性生殖器行为的处罚。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在15至49岁的妇女中,至少有五分之一的人遭受过女性生殖器残割,而这种做法在缔约国仍然为社会所接受。
2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在区域和城市两级打击残割女性生殖器的方案获得充足的资金;
(b)与地方一级的妇女协会合作,消除残割女性生殖器的文化和宗教理由,为此加强针对父母、教师、医务人员以及传统领袖和社区领袖的提高认识运动,宣传这一有害习俗的犯罪性质及其对妇女和女童健康的负面影响,其中包括产科瘘;并考虑对残割女性生殖器的从业人员进行再培训,使其成为助产士或其他形式的卫生保健服务提供者;
(c)防止一切形式的残割女性生殖器做法,其中包括跨界实施残割女性生殖器做法以及将这种做法纳入医疗和辅助医疗的范畴;并要求卫生专业人员报告残割女性生殖器的案件,同时保护报告此类案件者的秘密;
(d)向残割女性生殖器的受害者提供专门的保健服务,并确保这种服务是负担得起的,并符合世界卫生组织关于管理残割女性生殖器造成的健康并发症的准则;
(e)向受害者和处境危险的妇女和女童提供信息,说明可利用哪些机制对残割女性生殖器的施害者提出申诉;
(f)建设刑事调查人员严格执行关于禁止残割女性生殖器的刑法规定的能力。
贩运人口和利用卖淫营利
29.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在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问题特别报告员2023年11月访问缔约国时给予的合作。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于2022年通过了关于打击贩运人口的法律(第22.015号法)(CEDAW/C/CAF/RQ/6,第43-46段),并设立了打击贩运人口的国家战略委员会。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影响到妇女和女童的不同形式贩运活动非常普遍,其中包括影响到女童的性贩运、强迫婚姻、家庭奴役、农业、采矿业和街头贩卖中的强迫劳动、买卖儿童、拉皮条和童工;5至17岁的童工中至少有31%是女童;
(b)没有关于起诉和定罪施害者的资料,也没有关于据称官方参与贩运人口的报告;
(c)对遭到贩卖的妇女的支助服务仍然不足。
30.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全球移民背景下贩运妇女和女童问题的第38号一般性建议(2020年)和以往结论性意见(CEDAW/C/CAF/CO/1-5,第30段),建议缔约国:
(a)确保防止贩运举措中包括针对女童、阿卡(俾格米)妇女和农村妇女的措施;解决与贩运有关的经济和社会文化因素,包括贫困问题的方案;对“欢乐之家”进行监督;针对被贩运妇女的敏感对待儿童和性别问题的报告程序;以便于妇女和女童使用的方式提供的关于贩运风险和投诉机制的信息;
(b)加强与邻国和区域协定的跨界合作活动,以打击贩运活动,并查明被贩运的妇女和女童;
(c)加倍努力,确保贩运受害者的康复和重返社会,其中包括获得临时住所、社会心理补救和补偿,包括赔偿。
31.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没有关于卖淫妇女状况的资料,也没有保护这些妇女免遭性别暴力的法律和政策框架。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有报告称,有从事卖淫的跨性别妇女遭到袭击、人身和言语暴力、强奸,其私有财产被没收。
3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卖淫妇女提供充分保护,并且不要把妇女卖淫定为刑事犯罪。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为希望脱离卖淫业的妇女制定退出方案,包括提供替代创收机会和解决结构性障碍的机会。
平等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
33.委员会注意到已经选举和任命妇女担任政府高级职位,包括总统(2014-2016年)和国防部长(2015年和2017-2021年)。委员会还欢迎宪法规定男女在国家、区域和地方公共机构中的平等代表权(第14条),以及修订《选举法》,以促进妇女候选人参加选举(CEDAW/C/CAF/6,第79段)。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国民议会130名议员中只有17名是妇女(13.07%),并且妇女在政府(14.70%)、外交部门(14.80%)和高等法院(0.20%))中的任职人数不足;
(b)有报告称在2023年宪法公投过程中妇女遭到身体、语言和经济暴力、骚扰、恐吓、仇恨言论、威胁和报复,在2020年竞选期间有妇女候选人遭到绑架;
(c)妇女在省(12.5%)和县(8.2%)两级的任职人数比例很低;在这两级,由于地方选举持续推迟,妇女担任公职的机会受到损害;
(d)有些法规和做法阻止穆斯林妇女和富拉尼妇女、残疾妇女和境内流离失所妇女参与政治生活,包括拒绝给予她们身份证件以及投票权和被选举权。
3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消除妇女在政治和公共生活中享有平等和包容代表权的所有障碍,包括开展提高认识活动,使人们认识到各行各业的妇女都有平等的能力发挥领导作用,认识到妇女在决策系统中享有平等代表权的人权,认识到妇女必须享有平等代表权是缔约国实现政治稳定和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
(a)采取配额等暂行特别措施,以实现男女在政治和公共生活决策职位上的平等代表权,包括在竞选筹资和政治谈判及竞选培训方面;
(b)防止和处理基于性别的选举暴力,包括为此起诉和充分判决侵害从政妇女的性别暴力的施害者,建立施害者登记册,阻止施害者竞选公职,并为妇女提供社会心理支持,以消除在骚扰和仇恨言论案件中遭受的创伤;
(c)确保在2024年10月举行地方选举,并为女性候选人创造有利环境,包括为此促进妇女作为选举监督员和观察员进行参与,为女性候选人提供资金支持,在政党选举名单上执行妇女代表权配额,并要求媒体平等对待女性候选人;
(d)为境内流离失所妇女的选民登记和进入投票站或缺席投票提供便利,确保穆斯林妇女和富拉尼妇女获得登记为选民所需的身份证件,承认残疾妇女投票和参选的法律能力,并确保残疾妇女无障碍地获得选举信息和进入投票站。
国籍
35.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恢复出生登记服务方面取得的进展,包括在全国各地设立出生登记单位,以及班吉、宾博和贝戈阿的出生登记人数有所增加。尽管如此,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国籍法》修正案延迟获得通过,并且没有使妇女能够将其国籍传给外国丈夫的规定;
(b)生活在国外的中非共和国妇女所生子女和境内流离失所妇女所生子女无国籍的风险增加;
(c)属于宗教少数群体的妇女以及土著和游牧妇女在为其子女办理出生登记和出生证以及获得身份证件方面面临障碍。
36.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妇女的难民地位、庇护、国籍和无国籍状态与性别相关方面的第32号一般性建议(2014年),建议缔约国:
(a)确定完成《国籍法》改革的时间表,确保《国籍法》承认中非共和国妇女有将国籍传给外国配偶的平等权利,并确保《国籍法》规定母亲的国籍自动传给其子女,包括生活在国外的中非共和国妇女或境内流离失所妇女所生的子女,并根据1954年《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保护妇女和儿童不陷入无国籍状态;
(b)便利穆斯林、土著和游牧妇女为其子女办理出生登记和出生证以及获得身份证件。
教育
37.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在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儿基会)和非政府组织支持下采取措施,加强教育基础设施,保护学校免遭占领和袭击,特别是实施了“安全学校”方案和COVID-19教育应对计划。尽管如此,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女童在小学和中学的入学率低,并且妇女和女童面临教育方面的障碍,诸如基础设施不足、没有强制执行免费义务小学教育、卫生条件不足、以及与冲突有关的性别暴力和境内流离失所;
(b)关于妇女和男子在家庭和社会中的作用和责任的陈规定型观念持续存在,以及缺乏关于妇女和女童的教育机会的信息,这类教育机会有继续教育和成人扫盲方案,包括针对农村妇女和境内流离失所妇女的方案;
(c)女童的辍学率很高,原因包括童婚和强迫婚姻、早孕、强迫招募用于敌对行动、强迫劳动以及阻碍妇女和女童选择科学、技术、工程和数学以及信息和通信技术等非传统学习领域的陈规定型观念;
(d)缺乏适龄的性教育和计划生育信息。
38.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女童和妇女受教育权的第36号一般性建议(2017年),建议缔约国:
(a)确保免费普及小学教育和教师培训,促进妇女和女童在小学和中学及以上各级的入学率、上课率和保持率,特别是农村地区女童、俾格米妇女、怀孕女童、年轻母亲、境内流离失所妇女和女童以及残疾女童;
(b)提高家长、教师、宗教和社区领袖、女童和男童以及公众对女童接受各级教育的重要性的认识,这是增强其权能的基础;
(c)特别针对农村妇女和境内流离失所妇女提供继续教育,促进妇女和女童进入非传统学科和职业道路,特别是在科学、技术、工程、数学以及信息和通信技术等领域;
(d)解决女童辍学问题,包括为此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留住女生,并实施方案,帮助怀孕妇女和女童以及年轻母亲重新融入教育系统,防止因怀孕而受到污名化,优先让女童获得安全的学习空间和优质教育,包括为此利用数字技术;
(e)在各级教育的学校课程中引入强制性的适龄和全面的性教育,包括负责任的性行为教育,以防止早孕和性传播感染。
就业
39.委员会注意到,2016年通过了《国家就业政策文件》,其中涉及妇女进入采矿、林业、基础设施和农业等不同就业部门的问题。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缔约国长期存在性别工资差距,公务员部门为40.6%,卫生部门为28%;
(b)妇女集中在非正规经济部门,占缔约国就业妇女的80%以上,她们被排除在国家社会保障计划之外;
(c)对工作场所性骚扰的刑事定罪得到执行的程度有限,对实施者的处罚过轻;
(d)《劳动法》的条款禁止妇女从事超过其体力的工作(第252条);
(e)工作条件不稳定,妇女家庭佣工受到剥削,并且缺乏规章制度和定期劳动监察。
40.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结论性意见(CEDAW/C/CAF/CO/1-5,第38段),建议缔约国在经济复苏和就业战略中发展和纳入性别平等视角,并利用劳工组织以及其他国际和区域组织提供的技术合作。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
(a)执行同等价值的工作同酬的原则;定期审查妇女集中的部门的工资状况;并采取措施,缩小性别工资差距,包括采用性别包容的职务分类和评价方法以及定期进行工资调查;
(b)为国家社会保障政策改革确定一个时间框架,确保该政策促进性别平等,并为在非正规经济部门就业的妇女和自营职业的妇女提供社会保护;
(c)为将缔约国于2022年批准的劳工组织《2019年暴力和骚扰公约》(第190号)纳入国内法律制度制定一个时间线;对工作场所的性骚扰案件采用和执行严厉的处罚,并收集关于投诉数目、调查、定罪和对实施者的处罚以及向性骚扰受害者提供的补救的信息;
(d)废除基于对妇女体力或能力的歧视性看法而过多限制妇女从事职业的立法;
(e)规范家政工作,增加劳动监察次数,包括对雇用女性家政工人的私人住户进行劳动监察,并批准劳工组织《2011年家庭工人公约》(第189号)。
保健
41.委员会注意到国家卫生政策(2019-2030年)及其对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为孕妇提供保健服务的重视,并注意到缔约国采取步骤重建保健基础设施,这是建设和平和冲突后重建工作的一部分。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卫生部门资金不足,并且在为重建保健基础设施筹资方面面临挑战;
(b)妇女和女童,特别是农村妇女和女童以及性暴力受害妇女和女童获得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的机会有限;
(c)将堕胎定为刑事犯罪(但强奸情况下的堕胎除外),以及妇女和女童求助于不安全的堕胎服务,这危及她们的生命和健康;
(d)妇女、包括怀孕妇女和女童获得疟疾预防和治疗的机会有限;
(e)妇女艾滋病毒感染率很高,不使用任何形式避孕的妇女比例很高(82.2%)。
42.根据关于妇女和保健的第24号一般性建议(1999年)以及可持续发展目标中关于降低全球孕产妇死亡率和确保普遍获得性保健和生殖保健服务的具体目标3.1和3.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增加预算拨款,并在必要时寻求国际援助,以重建保健基础设施,特别是农村地区的保健基础设施,并招聘更多卫生工作者,包括妇女;
(b)增加妇女获得产前、围产期和产后保健服务的机会,并对助产士和其他相关卫生专业人员、特别是农村地区的助产士和其他相关卫生专业人员进行培训,帮助他们了解有关照顾性暴力受害者的促进性别平等的规程;
(c)不将堕胎定为刑事犯罪,并在所有情况下将堕胎合法化,确保妇女和女童有充分机会获得安全堕胎和堕胎后服务,以防止孕产妇死亡,并确保她们的身体自主权以及她们对生殖权利、包括计划生育作出自由选择的权利;
(d)作为产前护理的一部分向孕妇以及向女童、农村妇女、境内流离失所妇女、俾格米妇女、残疾妇女、被拘留妇女以及同性恋妇女、双性恋妇女、跨性别妇女和间性妇女提供免费疟疾预防和治疗。
增强妇女经济权能
43.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的贫困女性化问题,而农村妇女更是如此。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与冲突有关的侵害妇女和女童的性别暴力以及妇女和女童的境内流离失所已经加剧了妇女和女童的粮食不安全和匮乏问题,并削弱了她们的经济权能。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有资料表明,缔约国公共部门存在挪用资金和长期腐败现象。
44.委员会回顾《公约》第十三条与可持续发展目标10 (减少国家内部和国家之间的不平等)和目标17 (加强执行手段和重振可持续发展全球伙伴关系)(特别是关于多利益攸关方伙伴关系的具体目标17.16和17.17)之间的联系,建议缔约国:
(a)将性别平等视角纳入2024-2028年期间国家发展计划及其消除贫困战略;
(b)促进增强妇女的经济权能,为此增加妇女获得土地、无抵押低息贷款和其他形式的金融信贷、发展管理和金融技能的培训以及企业激励方案的机会,并确保她们的粮食安全和平等参与关于农村发展计划的决策;
(c)加强善治高级管理局在采取措施打击挪用资金和腐败方面的作用,并建立有效的问责和监测机制。
农村妇女
45.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由于歧视性习惯法和习俗,农村妇女获得土地所有权和控制权、财产和生产资源的机会有限。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没有资料能够表明采取了哪些措施来确保妇女平等参与关于水资源管理和农村发展计划的决策。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黄金、钻石和其他采掘活动,以及荒漠化、毁林和气候变化造成的边境地区农牧民冲突,对农村妇女的安全和生计产生了影响。
46.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农村妇女权利的第34号一般性建议(2016年),建议缔约国:
(a)确保农村妇女获得土地所有权和控制权以及财产,包括为此确保地块登记在配偶双方名下,帮助为法官、地籍登记员、传统当局和社区领袖提供关于妇女经济权利的能力建设,并解决歧视性习惯法和做法;
(b)加快通过农业政策和《农牧土地法》,确保农村妇女平等参与执行和监测这类政策和法律,以及参与有关粮食安全和土地及其他资源使用战略的决策;
(c)遵守经人权理事会2011年6月16日第17/4号决议核可的《工商业与人权指导原则》,并履行应尽职责,追究采掘业在开采自然资源时侵犯农村和土著妇女人权的责任。
气候变化和减少灾害风险
47.委员会注意到2023-2030年国家性别平等和气候变化战略以及在班吉、博阿利和姆拜基与妇女进行的协商。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气候变化和自然灾害对缔约国妇女的生计造成了过大的影响。
48.委员会回顾其关于气候变化背景下减少灾害风险所涉性别方面的第37号一般性建议(2018年),建议缔约国:
(a)确保将性别平等视角纳入关于灾害防备和应对及其他紧急情况的政策和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工作,以保证妇女、特别是农村妇女根据其需要充分受益于这些措施;
(b)提高社区、妇女和女童对气候变化和灾害风险管理的认识和了解,为她们配备主张自身权利所需的知识,并有效参与与气候变化有关的决策,制定适应及损失和损害战略和行动,建设妇女和女童对气候变化影响的应对能力;
(c)收集关于气候变化和自然灾害对妇女和女童影响的分类数据。
弱势妇女群体
残疾妇女
49.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已采取措施,增加获得职业培训的机会,加强改造学校环境的项目以及为残疾女孩提供奖学金。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没有制定立法和政策框架来解决针对妇女和女童的歧视。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缺乏关于残疾妇女和女童社会经济地位的统计数据。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残疾妇女和女童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全纳教育、就业、体育和文化生活决策进程的机会有限。
5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与残疾妇女和女童协商并在她们的积极参与下,通过立法,禁止歧视残疾妇女和女童;
(b)就残疾妇女和女童的社会经济地位开展研究并系统收集数据,以便为政策对策提供依据,并查明和解决对残疾妇女和女童的歧视,包括交叉形式的歧视;
(c)让残疾妇女和女童参与公共决策,并确保残疾妇女和女童能够获得教育、就业和保健服务,特别是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体育、娱乐机会和文化生活。
境内流离失所妇女和女童
5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境内有大量境内流离失所者和难民。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境内流离失所及难民妇女和女童的状况不断恶化,她们在缔约国获得基本服务的机会有限,并面临交叉形式的歧视和性别暴力。
52.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妇女的难民地位、庇护、国籍和无国籍状态与性别相关方面的第32号一般性建议(2014年),以及其先前的结论性意见(CEDAW/C/CAF/CO/1-5,第18段),建议缔约国:
(a)根据《非洲联盟保护和援助非洲境内流离失所者公约》,加强其保护境内流离失所妇女和女童的法律框架,并制定方案,改善境内流离失所妇女和女童、特别是境内流离失所者营地中的妇女和女童的条件,确保她们的粮食安全和个人安全;
(b)确保境内流离失所妇女和女童安全和可持续地返回其惯常居住地,并确保她们获得教育、就业和保健服务;
(c)消除对境内流离失所妇女和女童的交叉形式歧视,保护她们免遭性别暴力侵害,起诉并充分判决施害者。
难民妇女和寻求庇护的妇女
53.委员会注意到已采取措施向难民妇女提供安置包,以及开展以社会融合和共存为重点的提高认识活动(CEDAW/C/CAF/RQ/6,第13和14段)。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有资料表明,来自乍得、刚果民主共和国、南苏丹和苏丹等国的返回者和难民的人道主义需求日益增加,其中包括获得水、个人卫生和环境卫生以及卫生保健方面的需求,并且收容社区与处于类似难民状况的人之间的关系非常紧张。
5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紧努力,以确保处于类似难民状况的妇女和女童能够按照《公约》、委员会关于妇女的难民地位、庇护、国籍和无国籍状态与性别相关方面的第32号一般性建议(2014年)以及相关的国际人权标准,充分获得教育、卫生保健和其他基本服务的机会,包括通过紧急援助方案做到这一点。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确保难民妇女能够返回她们以前放弃的住房,或就冲突期间被毁的财产获得赔偿。
被拘留妇女
55.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有报告称,在妇女被剥夺自由的地方存在虐待、过度拥挤和粮食不安全的情况,并且被拘留妇女获得保健服务、包括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的机会有限。
5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根据《联合国关于女性囚犯待遇和女性罪犯非拘禁措施的规则》(《曼谷规则》)和《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纳尔逊·曼德拉规则》),改善女性拘留设施的条件,并在妇女被剥夺自由的地方,解决过度拥挤、粮食不安全和获得保健服务的机会有限的问题,特别是为孕妇以及同自己子女一起被拘留的妇女解决此类问题;
(b)确保对拘留设施进行独立监测,并为遭受性别暴力和虐待的被拘留妇女建立促进性别平等的保密投诉机制。
婚姻与家庭关系
57.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缔约国童婚现象令人震惊,许多女童在15岁之前就结婚;
(b)缔约国的立法允许一夫多妻制;
(c)缺乏资料说明有关婚姻和家庭关系、离婚、子女监护和继承等方面的歧视性习惯法和习俗。
58.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婚姻、家庭关系及其解除的经济后果的第29号一般性建议(2013年)以及第31号一般性建议/第18号一般性意见,建议缔约国:
(a)加快通过经修订的《家庭法》,将男女最低结婚年龄一律定为18岁,并解决童婚的根源,包括重男轻女态度和性别陈规定型观念;
(b)提高对一夫多妻制同妇女在婚姻和家庭关系中的平等权利不相容的认识,并修订《家庭法》,禁止一夫多妻制;
(c)确保习惯法和习俗符合《公约》,不歧视妇女和女童;为司法机构、传统司法系统行为体,包括习惯法监护人、传统和社区领袖以及妇女和女童本身,提供关于妇女在婚姻和家庭关系中以及在解除婚姻和家庭关系时的平等权利以及关于妇女在子女监护和继承方面的平等权利的系统能力建设。
《公约》第二十条第1款修正案
59.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尽快接受关于委员会会议时间的《公约》第二十条第1款修正案。
《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60.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利用《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并进一步评价落实《公约》所载各项权利、以实现男女实质平等的情况。
传播
61.委员会请缔约国确保以缔约国官方语言向(国家、地区、地方)各级相关国家机构,尤其是向政府、国民议会和司法机构及时传播本结论性意见,使之得到充分落实。
技术援助
6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将《公约》的执行工作与本国的发展工作联系起来,并利用这方面的区域或国际技术援助。
批准其他条约
63.委员会指出,缔约国如能加入九项主要国际人权文书,将会促进妇女在生活各个方面享受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批准其尚未加入的《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批准《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和《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
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行动
64.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一年内提供书面资料,说明为落实上文第12(e)、14(b)、26(c)和44(b)段所载建议而采取的步骤。
编写下次报告
65.委员会将根据今后可预测的、基于八年期审查周期的报告日历,并在通过缔约国报告前议题和问题清单之后,酌情确定并通报缔约国第七次定期报告的到期日。报告应涵盖截至提交之时的整个时期。
66.委员会请缔约国遵守《包括共同核心文件和条约专要文件准则在内的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HRI/GEN/2/Rev.6,第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