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权利委员会
关于洪都拉斯第六和第七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一.导言
1.委员会在2025年1月15日和16日举行的第2852次和第2853次会议 上审议了洪都拉斯的第六次和第七次合并定期报告,并在2025年1月31日举行的第2876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本文件中,委员会用“儿童”一词指代18岁以下者。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第六次和第七次合并定期报告并对问题清单作出书面答复。此举使委员会得以更好地了解缔约国的儿童权利状况。委员会对与缔约国高级别、多部门代表团进行的建设性对话表示感谢。
二.缔约国采取的后续措施和取得的进展
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执行《公约》而采取的各种立法、体制和政策措施,包括:于2016年通过《学校膳食法》;于2017年设立人权部和国家少年犯研究所;于2019年通过《全纳教育公共政策》、《2030年国家粮食和营养安全政策和战略》以及《2018-2030年教育部门战略计划》;于2019年创建“保护洪都拉斯儿童和青少年权利综合系统”;于2024年创设“儿童、青少年和家庭秘书处”;于2024年制定《2024-2033年国家幼儿、儿童和青少年政策》。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于2017年批准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
三.关注的主要领域及建议
4.委员会提醒缔约国《公约》所载各项权利是不可分割且相互依存的,并强调本结论性意见当中所载各项建议的重要性。委员会希望提请缔约国注意有关下列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领域的建议:暴力侵害儿童(第23和第24段);失去家庭环境的儿童(第28段);青少年健康(第36段);教育(第40段);寻求庇护儿童、难民儿童、移民儿童和被递解出境的儿童(第44段);境内流离失所儿童(第46段)。
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实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过程当中始终确保根据《儿童权利公约》以及《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和《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实现儿童权利。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保儿童切实参与设计和实施相关政策和计划,以实现所有17项可持续发展目标当中涉及儿童的内容。
A.一般执行措施(第一条、第四条、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四条第6款)
立法
6.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继续努力使本国所有法律与《公约》相一致,包括《儿童和青少年法典》和《家庭法典》在内;
(b)立即修订《刑法典》,使其符合《公约》的规定,特别注意有关贩运儿童、强奸罪、乱伦罪、性侵罪以及性同意最低年龄的规定;
(c)按照《公约》和国际标准通过一项新的社会保护法律框架,并确保该框架含有使儿童可以获得医疗保健服务的规定。
全面的政策和战略
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创建了“保护洪都拉斯儿童和青少年权利综合系统”并制定了《国家幼儿、儿童和青少年政策》和《关于儿童和青少年权利的国家政策》。在这方面,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保护洪都拉斯儿童和青少年权利综合系统”和《防止儿童和青少年遭暴力侵害国家应对计划》均能得到切实有效的实施,并为之配备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资金资源;
(b)充分实施《关于儿童和青少年权利的国家政策》,批准《关于触犯法律青少年重新融入社会的国家政策》,并为之提供适足的预算。
协调
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创设了“儿童、青少年和家庭秘书处”,取代“儿童、青少年和家庭事务局”,成为旨在全面保护儿童和青少年权利的公共政策、法规和方案的管理机构。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创设了国家少年犯研究所,并敦促缔约国确保秘书处和国家研究所均有明确的任务授权和足够的权力,可以在所有部门以及国家、区域和地方各级协调和实施与执行《公约》有关的所有活动。
资源分配
9.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实现儿童权利的公共预算编制的第19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重申其此前提出的建议,并建议缔约国:
(a)在编制国家预算时采取儿童权利为本方针,采用一个数据驱动下的跟踪系统,用于在整个预算中为儿童分配和使用资源,并就各部门的投资如何服务于儿童最大利益进行影响评估;
(b)为“儿童、青少年和家庭秘书处”提供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资金资源,以便履行其职能,包括为其提供足够的专业人员,以保证在整个缔约国保护儿童;
(c)逐步向市级政府分配投资,用于关键领域内实现儿童和青少年权利的公共支出,特别关注社会保护、教育、医疗保健和保护儿童免遭暴力侵害;
(d)继续努力制定一项旨在减少不平等现象的公平税收政策;
(e)作出更多努力,减少影响处境不利儿童的不平等现象,并为土著儿童、非洲裔儿童、城乡贫困儿童、移民儿童、境内流离失所儿童、回返儿童、残疾儿童以及其他处于不利或脆弱处境的可能有待采取平权性质的社会福利措施的儿童设立明确的预算项目,并确保保住上述预算项目,即使是在经济危机、自然灾害或其他紧急情况下。
数据收集
10.委员会回顾其关于执行《公约》的一般措施的第5号一般性意见(2003年)及其此前提出的建议,建议缔约国:
(a)通过为国家统计数据研究院提供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资金资源,继续运转国家统计系统平台;
(b)确保所收集的儿童权利相关数据涵盖《公约》及其各项任择议定书的所有领域,且按照年龄、性别、残疾状况、地理位置、族裔或民族血统、移民身份以及社会经济背景分列,以便于分析儿童状况,尤其是弱势儿童的状况;
(c)确保在相关部委之间分享有关儿童权利的统计数据和指标,并将上述数据和指标用于制订、监测和评价旨在切实有效地执行《公约》及其各项任择议定书的政策、计划和项目。
诉诸司法和获得切实有效的补救
11.委员会鼓励缔约国:
(a)确保所有儿童均有机会:
(一)在学校、寄养系统、替代照料环境以及羁押设施中诉诸于保密且独立的儿童友好型控告机制,以举报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虐待、歧视及其他侵犯其权利的行为;
(二)在法律和实践中获得免费、优质且独立的法律援助;
(三)获得法律支持以及适合其年龄的有关获得辅导和补救的信息,包括有关获得赔偿和康复的信息;
(b)就其在现有机制下提起控告的权利及其获得法律援助的权利提高儿童的认识;
(c)确保就方便儿童诉诸的程序和补救措施、儿童的权利以及《公约》,对所有与儿童打交道的相关专业人员进行系统性、强制性的培训。
独立监测
1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进一步加强国家人权事务专员办公室,并确保该机构有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资金资源支持,使其能够以完全符合《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的方式在缔约国各地切实有效且独立地履行其任务;
(b)加强国家人权事务专员办公室下设的儿童和家庭问题监察员的能力,包括重新开放其在各市的办事处,以便对儿童权利进行监督,以对儿童问题有敏感认识的方式受理、调查和处理儿童提起的控告,确保受害者的隐私,确保保护受害者,并为其开展监测、跟进和核查活动。
传播、提高认识和培训
1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与民间社会组织的合作之下,加强其提高认识方案,包括开展提高认识运动,以确保包括父母和儿童在内的广大公众广泛了解《公约》及其各项任择议定书。
与民间社会合作
1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让包括非政府组织和儿童组织在内的民间社会参与有关儿童权利的各项政策、计划和方案的规划、实施、监督和评价,还建议缔约国在“保护洪都拉斯儿童和青少年权利综合系统”框架内为其参与建立常设性机制。
B.一般原则(第二、第三、第六和第十二条)
不歧视
15.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充分实施《2016-2026年反对种族主义和种族歧视以促进土著和非洲裔洪都拉斯人全面发展的公共政策》;
(b)立即解决处境不利儿童遭歧视问题,尤其是残疾儿童、土著儿童和非洲裔儿童、移民儿童和回返儿童、被帮派强行招募的儿童,以及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和间性儿童;
(c)采取紧急措施,解决针对女孩的歧视性性别成见以及女孩在家务、儿童保育和照料方面的主体作用。上述性别成见和主体作用限制了她们行使权利,尤其是限制了她们接受教育;
(d)开展媒体宣传运动,以改变助长歧视的社会规范和行为,提高公众对禁止歧视的认识,促进容忍和尊重多样性,并推广儿童作为权利持有者的积极形象;
(e)在儿童和民间社会组织的参与下,对旨在与歧视处境不利儿童现象作斗争的现有措施进行评价,以评估其有效性,并根据需要修订上述措施。
儿童的最大利益
16.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儿童有权使其最大利益成为一种首要考虑因素的第14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重申其此前就此提出的建议。
生命权、生存权和发展权
17.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加强努力,以降低婴儿和儿童的死亡率,尤其是在农村和经济条件差的社区、土著社区以及非洲人后裔中间,包括扩大疫苗覆盖范围、解决儿童营养不良问题、推广母乳喂养以及保障可以获得医疗保健服务;
(b)通过确保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资金资源以及有效的跨部门协调机制,包括与“儿童、青少年和家庭秘书处”之间的协调机制,加强《儿童早期全面发展政策》,并继续实施“儿童成长计划”;
(c)采取安全和保护措施,以防止暴力导致儿童死亡以及杀害男童和女童行为,包括解决此类暴力行为的根源,系统地调查、起诉和惩处施暴人,监测执法机构和司法机构采取的行动,加强枪支管制工作,并为儿童制定防止暴力计划。
尊重儿童的意见
1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成立了儿童大会,回顾其关于儿童表达意见的权利的第12号一般性意见(2009年),建议缔约国:
(a)采取措施确保切实有效地实施承认儿童有权在相关法律诉讼中表达意见的法律,包括为社会工作者和法院遵守该原则建立制度和程序;
(b)按照“保护洪都拉斯儿童和青少年权利综合系统”,将一项国家框架制度化,以确保所有儿童均能切实而自信地参与国家和地方的决策,并提供与儿童进行咨商的工具包和架构以及确保上述咨商的结果能被系统地纳入公共决策(包括纳入气候危机应对措施的制订当中)的机制。
C.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第七、第八以及第十三至第十七条)
出生登记
19.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加强相关措施,以确保在其领土上出生的所有儿童均能进行出生登记,并为其发放出生证,尤其是在偏远地区或医院外出生的儿童,包括确保缔约国各地均有民事登记办公室且地处不远,并定期向迟登记或不登记情况较为高发的地区派出民事登记工作队;
(b)确保出生登记在任何情况下均是免费的,不论当事人的年龄,也不论出生地。
结社与和平集会自由
20.委员会对缔约国在实施安全政策时过度使用武力深感关切,并建议缔约国防止和停止任意对儿童的和平集会权施加限制。
隐私权与获得适当信息
21.委员会回顾其关于数字环境中的儿童权利的第25号一般性意见(2021年),建议缔约国:
(a)继续促进在数字上包容处境不利的儿童,包括农村儿童和残疾儿童在内,并促进线上服务和网络联通的公平性和可负担性;
(b)确保儿童有权从包括线上来源在内的各种信息源获取信息,充分保护儿童免受有害内容和材料以及线上风险的影响,并提供起诉此类侵权行为的机制;
(c)提高儿童、教师和家庭的数字素养、认识和技能,包括将数字素养纳入学校课程,以保护儿童免受有害其福祉的信息和材料的影响;
(d)制定相关法规和保障政策,以保护儿童在数字环境中的权利和安全。
D.暴力侵害儿童(《公约》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第3款、第二十八条第2款、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a)项和第三十九条,以及《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虐待、忽视、性虐待和性剥削
22.委员会依然感到严重关切的是:
(a)暴力侵害儿童现象高发;
(b)在实施《防止暴力侵害儿童和青少年现象国家政策》方面存在差距,负责打击暴力侵害儿童行为的各机构缺乏明确的任务授权和协调配合,且有罪不罚率高企;
(c)相关部门在为遭受暴力侵害的儿童提供支助方面,服务不足且机构间协调配合不够;
(d)普遍存在家庭成员或熟人对女孩实施性暴力和侵犯的现象。
23.委员会根据其关于儿童免遭一切形式暴力侵害的权利的第13号一般性意见(2011年),敦促缔约国:
(a)确保切实有效地实施《防止暴力侵害儿童和青少年现象国家政策》,并进行监督和提供资金;
(b)在家庭和社区层面采取防范措施,以便及早发现暴力侵害、虐待、忽视以及性虐待和性剥削情况;
(c)建立易于诉诸且保密的儿童友好型机制,以供儿童举报暴力侵害情况;
(d)确保及时举报、调查和起诉性虐待和性剥削儿童的情况,包括在儿童信任的圈子内发生的性虐待,采用儿童友好型多部门方法,以避免儿童再次受到伤害;确保向受害者提供适当的补救、治疗和支助;确保犯罪人受到应有的制裁,并阻止其与儿童接触;
(e)划拨充足的资源,以向遭受暴力侵害和虐待的儿童提供内容全面的儿童友好型支助,包括提供以创伤为关注重点的治疗。
卷入黑帮(“青少帮(maras)”)的儿童
2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全境黑帮暴力对儿童权利的不利影响,重申其此前提出的建议,敦促缔约国:
(a)采取综合策略,切实有效地解决黑帮暴力问题,主要是针对青少年的黑帮暴力问题。上述策略不应仅限于刑事措施,还应解决导致儿童加入黑帮的社会因素,且包含让边缘化的儿童和青少年融入社会的政策;
(b)确保凡被迫参与有组织犯罪团伙的儿童均不会被指控与恐怖分子有关联,并确保他们主要被视为强行招募行为的受害者;
(c)制定帮助儿童脱离“青少帮”并重新融入社会的方案;
(d)除其他外,在儿童的参与下,借助大众媒体和社交媒体,就加入“青少帮”的危险开展提高认识运动。
有害习俗
25.委员会深感关切的是,实践当中仍普遍存在着童婚和事实上的早婚现象,尤其是在农村地区、土著社区、非洲裔社区和贫困人口中间。委员会回顾关于有害习俗问题的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第31号/儿童权利委员会第18号联合一般性意见(2019年),建议缔约国加强相关措施,以强制遵守定为18岁的最低结婚年龄,通过切实有效地解决童婚和早婚现象的根源问题来防止童婚和事实上的早婚,就童婚和早婚的有害影响提高公众的认识,并向相关专业团体提供培训。
《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26.委员会回顾其2019年《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执行准则》及其此前就缔约国根据《任择议定书》第12条第1款提交的报告得出的结论性意见,敦促缔约国:
(a)进一步加强努力,以诸如酒店、夜总会、餐馆和赌场等与旅游业有关的部门为特别关注重点,防止买卖儿童和性剥削儿童,尤其是有组织犯罪团伙或“青少帮”实施的买卖儿童和性剥削儿童行为;
(b)加强起诉和制裁所有《任择议定书》之下罪行犯罪人的措施;
(c)采取相关策略,以便及早识别《任择议定书》之下罪行的受害儿童,为其提供法律援助和心理社会辅导,并加强其康复、赔偿和重新融入社会机制;
(d)建立切实有效的机制,以识别、发现和密切关注有可能成为《任择议定书》之下罪行受害者的弱势儿童,尤其是流落街头儿童、从事家政工作的儿童以及移民儿童,并制定专门针对上述儿童的援助方案。
E.家庭环境和替代性照料(第五条、第九至第十一条、第十八条第1和第2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以及第二十七条第4款)
失去家庭环境的儿童
27.委员会依然深感关切的是:
(a)缺乏有关去院所化的法律和政策框架;
(b)国营寄宿制照料院所中,生活着数以千计的暴力侵害幸存儿童和弱势儿童,因为收入院所照料不仅仅是作为一种例外的暂行措施采用,而且是在未经全面分析的情况下采用;
(c)立法当中所考虑的脆弱性标准允许出于经济原因(无法满足基本需求)将儿童送入院所照料,从而侵犯在家庭当中生活的权利,且将贫困刑罪化,而没有为家庭提供继续在有尊严的条件下与其子女一起生活的替代办法;
(d)将儿童保护中心的管理工作外包给民间社会组织的新模式缺乏明确而系统的认证程序和定期监督机制;
(e)临时寄养家庭和临时保护家庭数量不足,对向被安置在寄养家庭的儿童提供服务的专业人员培训不足,且没有用以评价此类服务的准则;
(f)严重缺乏受过专业培训的社会工作者以及其他致力于为面临风险的家庭和儿童提供支助的专业人员,且缺乏针对社会工作者的专业培训方案。
28.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关于替代性儿童照料的导则》,敦促缔约国:
(a)逐步取消院所照料,立即通过一项去院所化战略和行动计划,确保为其实施提供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资金资源,并确保其中包含系统改造保育、福利和保护系统的内容;
(b)确保在决定是否应将儿童安置在替代性照料当中时,有建立在儿童的需求和最大利益基础上的充足保障和明确标准;
(c)推行社会保护计划,以应对从社会经济角度讲处境极端脆弱的家庭,并提供有针对性的支助和获得社会援助的机会,以避免家庭离散,避免因经济原因而将儿童送入院所照料;
(d)对寄宿制照料院所中的照料质量进行密切监测,包括核实其是否坚持遵守最低规范和标准;定期对照料安置情况进行实质性审查,以期凡可能情况下协助儿童重新融入其家庭和社区;为举报、监督、补救和切实有效地起诉虐待儿童行为创造条件;
(e)确保为无法与家人一起生活的儿童提供充分的替代性家庭和社区照料选择方案,包括为寄养安排划拨充足的资金资源并对安置措施进行定期审查;
(f)加强与家庭和儿童打交道的专业人员的能力,尤其是加强家庭法官、执法人员、社会工作者和服务提供者的能力,以确保提供家庭式替代照料对策,并提高上述人员对家庭和社区替代性照料选择方案的认识和对失去家庭环境儿童的权利和需求的认识。
收养
29.委员会深感关切的是,有报告称,收养过程中在儿童的分配方面存在违规行为,包括在国际收养过程中。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建立一个用于审查收养程序的中央系统,为选择养父母制定明确的标准和程序,并建立由一个独立机构对收养程序的每一个步骤进行监督的制度;
(b)确保儿童的最大利益是所有年龄儿童收养程序中的首要考量因素;
(c)加大力度调查、起诉和惩处非法收养行为的责任人,并确保所有受害者均能得到充分的支助和赔偿。
父母被监禁的儿童
3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面临监禁的母亲提供羁押的替代办法,并保证为留在被监禁母亲身边的儿童――尤其是那些被关押在国家适应社会女子监狱的儿童――提供保护措施以及获得食物、精神保健、教育及其他服务的机会。
F.残疾儿童(第二十三条)
31.委员会回顾其关于残疾儿童权利的第9号一般性意见(2006年),敦促缔约国:
(a)采取人权为本方针处理残疾问题;
(b)制定一项包容残疾儿童的综合战略;
(c)使本国的法律、政策和法规与处理残疾问题的人权模式相一致,并按照《公约》修订《残疾法草案》;
(d)组织收集残疾儿童相关数据,并开发一个高效且统一的残疾评估系统,以便利各类残疾儿童获得无障碍服务,包括获得教育、医疗保健、社会保护和支助服务;
(e)立即采取措施,确保残疾儿童能获得医疗保健,包括早期发现和干预计划;
(f)提供入户专业支助,并对家庭基础设施进行必要的改造,以使残疾儿童能与其家人生活在一起,以期消除送入院所照料的做法;
(g)针对政府官员、公众和家庭开展提高认识运动,以与针对残疾儿童的污名化和偏见作斗争,并推介残疾儿童作为权利持有者的正面形象。
G.健康(第六、第二十四以及第三十三条)
健康和医疗保健服务
32.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儿童因癌症死亡的比率急剧上升;疫苗接种的覆盖率下降。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儿童享有可达到的最高标准健康的权利问题的第15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建议缔约国:
(a)确保所有儿童,尤其是土著儿童、非洲裔儿童以及生活在农村和偏远地区的儿童,均能获得基本的医疗保健服务、医疗保健基础设施以及医疗保健专业人员;
(b)火速改善儿童和青少年获得癌症治疗的机会,提高医生、儿童和父母对癌症早期迹象的认识,增加获得治疗的机会,并提供充足的资金资源以使治疗负担得起;
(c)加强免疫接种运动以解决覆盖范围上存在的差异,优先为难以触及的人口群体接种疫苗,并保证划拨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资金资源,以确保免疫接种服务覆盖全民且接种疫苗免费;
(d)加强预防艾滋病毒/艾滋病母婴传播的方案。
营养
33.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采取紧急措施,以解决处境不利儿童当中饥饿和营养不良水平高企的问题,包括推广妥善的婴幼儿喂养方法,向所有儿童和孕妇提供微量营养素补充剂,并就良好营养和纯母乳喂养的好处提高公众的认识;
(b)通过实施有关销售加工食品和超加工食品的法规,包括在包装正面贴标签和就针对儿童营销不健康食品的行为进行监管,火速解决营养不良状况;
(c)在设计、批准和实施有关健康饮食的法律和政策过程中,确保儿童的最大利益。
吸毒和滥用其他物质
3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大力度开展提高认识活动,以防止儿童吸毒和酗酒,并为儿童开发专门的儿童友好型药物依赖治疗服务。
青少年健康
35.委员会感到严重关切的是:
(a)早孕率高企,依然是拉丁美洲最高的国家之一;
(b)堕胎被定罪入刑,且获得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的机会不足;
(c)总统否决了《开展全面教育以防止青少年怀孕法》草案,且缺乏强制性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教育。
36.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在《儿童权利公约》框架内青少年的健康和发展的第4号一般性意见(2003年)、关于落实青少年权利的第20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及其此前提出的建议,敦促缔约国:
(a)加强相关措施,以解决早孕率高企问题,并确保所有儿童和青少年,包括失学和生活在农村地区的儿童和青少年在内,均能获得适合其年龄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包括获得免费的避孕药具;
(b)将所有情况下的堕胎去刑罪化,确保少女能够安全地堕胎并在堕胎后获得护理服务,同时确保作为决策过程的一项组成内容始终倾听她们的意见并给予应有的考虑;
(c)通过一项内容全面的青少年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政策,并确保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教育成为学校必修课程的组成内容且以青少年为对象,特别关注防止早孕和性传播感染;
(d)通过《开展全面教育以防止洪都拉斯青少年怀孕法》草案。
H.生活水准(第十八条第3款、第二十六条以及第二十七条第1至第3款)
生活水平,包括社会保障和住房
37.委员会依然深感关切的是,贫困家庭越来越多,地域差异也日益加剧,主要影响到土著儿童和非洲裔儿童。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成千上万的儿童无法获得安全的水源和像样的卫生服务,使其无法享有粮食安全,无法满足营养需求,并危及其生命和发育。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加强相关措施,通过包括发现弱势家庭并向其提供支助和加强社会服务在内的手段,消除儿童贫困,并确保所有儿童均有权享有适足的生活水平;
(b)通过包括增加预算拨款在内的手段,确保以农村地区和偏远地区为重点,全面实施《2022-2030年国家饮用水和卫生设施计划》;
(c)开展更多行动并增加预算,以在缔约国全境,尤其是在农村地区和偏远地区,扩大安全饮用水和卫生设施的基础设施、供应和覆盖面。
I.儿童权利与环境(第二、第三、第六、第十二、第十三、第十五、第十七、第十九、第二十四以及第二十六至第三十一条)
38.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由于气候危机的影响,也由于缺乏对儿童问题有敏感认识的气候政策和灾害风险管理计划,儿童处境极为脆弱。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儿童权利与环境并特别关注气候变化的第26号一般性意见(2023年),建议缔约国:
(a)确保国家气候变化政策、国家灾害管理和应急计划以及有关环境保护、气候变化和灾害风险管理的其他政策和方案会在虑及《公约》各项原则以及儿童的需求和意见情况下参考儿童权利影响评估,包括就评估结果与儿童进行咨商和在政策制定过程中与儿童进行咨商;
(b)采取必要措施适应气候变化,保护环境,并在虑及其对最受影响儿童和边缘儿童――尤其是土著儿童、非洲裔儿童和生活贫困儿童――的影响情况下解决环境荒漠化、土地退化和空气污染问题;
(c)收集分列数据,以发现儿童因各种灾害而面临的风险,从而制订相关的国家政策、框架和协议;
(d)通过将气候变化问题纳入学校课程和教师培训方案以及传播委员会第26号一般性意见(2023年),提高儿童对气候变化和自然灾害的认识和防备程度;
(e)签署和批准《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关于在环境问题上获得信息、公众参与和诉诸法律的区域协定》(《埃斯卡苏协定》)。
J.教育、闲暇和文化活动(第二十八至第三十一条)
教育的目标和覆盖面
39.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改进教育而采取的举措,例如《2018-2030年教育部门战略计划》,但深感关切的是:
(a)教育领域公共投资不足;
(b)学校基础设施差,有些学校缺乏电力、安全饮用水和卫生设施以及数字接入;
(c)辍学率高企,目前有48%的学龄儿童不在教育系统内;
(d)学前教育和高中教育入学率低;
(e)校园当中暴力现象普遍,包括杀人和性别暴力在内。据报告这是辍学的主要原因;
(f)因自然灾害而受到破坏的学校(尤其是在北部省份)仍未得到修缮,进一步加剧了教育基础设施所面临的挑战,且学校频频被长期当作受自然灾害影响者的避难所。
40.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继续增加划拨给教育的国家预算,并确保小学和中学教育的公共支出每年均有所增加;
(b)继续投资于基础设施,包括火速修缮遭到破坏的学校,并改善整体教育环境,尤其是在农村地区;
(c)实施预警系统,以发现失学或面临辍学风险的儿童和青少年,并确保所有学校均有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留住学生和帮助学生重返学校的策略,尤其是针对少女母亲、怀孕少女以及事实婚姻的青少年受害者;
(d)确保所有儿童均能完成免费、公平且优质的学前教育、初等教育和中等教育且能取得具有现实意义且卓有成效的学习成果,包括以土著儿童和非洲裔儿童为关注重点保有和加强旨在提高入学率和防止辍学的方案;
(e)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消除校园暴力,确保此类措施包含预防、早期发现机制、干预规程和针对受害者的心理社会支助,并实施促进保护性校园空间的战略,同时制定正式的方案来营建和推广一种和平、性别平等且包容的文化;
(f)采取紧急措施,避免在紧急情况下将学校用作避难所,并确保教育的连续性;
(g)特别参照《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并虑及委员会关于教育目标的第1号一般性意见(2001年),将人权与和平教育纳入所有学校的课程和教师培训方案。
全纳教育
4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所有残疾儿童均能在主流学校接受全纳教育,确保学校配备受过训练的教师、无障碍基础设施和适应残疾儿童需求的教学材料。
休息、玩耍、闲暇、娱乐以及文化和艺术活动
42.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儿童享有休息和闲暇、从事游戏和娱乐活动、参加文化生活和艺术活动的权利的第17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保障儿童――尤其是残疾儿童――享有休息、休闲和从事适合儿童年龄的玩耍和娱乐活动的权利,包括通过和实施关于玩耍和休闲的政策,并提供充足且可持续的资源。
K.特别保护措施(《公约》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b)至(d)项以及第三十八至第四十条,以及《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寻求庇护儿童、难民儿童、移民儿童和被递解出境的儿童
43.委员会依然深感关切的是:
(a)《移民和外国人法》当中没有确定难民地位和处理庇护申请的程序保障;
(b)被递解出境的移民儿童人数众多,且重返措施不足;
(c)缺乏以儿童权利为重点的旨在解决被迫流离失所、移入和移出缔约国的原因和后果以及成千上万回返儿童重返社会问题的综合战略。
44.委员会根据其此前提出的建议,回顾关于国际移徙情境中儿童的人权问题的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委员会第3号和第4号/儿童权利委员会第22号和第23号联合一般性意见(2017年),建议缔约国:
(a)审查《移民和外国人法》,以确保其中含有一项适应儿童需求――尤其是适应孤身儿童和失散儿童需求――的明确的确定难民地位的程序,并确保其中明确包含适用于寻求庇护儿童的基本权利和程序保障;
(b)为回返儿童可持续地重返社会划拨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资金资源,包括为贝伦回返儿童和家庭收容中心、边境地区的儿童保护办公室以及重新融入社区计划提供更多资金;
(c)为保护所有流动儿童的权利实施一项综合战略,并为之配备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资金资源。
境内流离失所儿童
4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于2022年通过《防止境内流离失所及保护和照料境内流离失所者法》。但是,委员会依然深感关切的是,“青少帮”和当地帮派实施的强行招募和性别暴力行为普遍,格外影响到儿童,是导致境内流离失所的主要驱动因素。
46.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防止并保护儿童免遭犯罪行为体实施的强行招募和性别暴力,包括解决根源问题和风险因素,发现可能的受害者,加强体制框架以提供切实有效的应对措施,并实施虑及儿童具体需求的综合公共政策。
经济剥削,包括童工现象
47.委员会依然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大量儿童当童工,从事农业和家政工作,包括一些15岁以下儿童在内。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通过加强劳动监察和建立童工现象举报机制,确保切实有效地实施现有法律,包括禁止对儿童进行经济剥削(包括禁止使用童工)的法律;
(b)采取具体措施解决农业和家政部门的童工问题,包括批准国际劳工组织《2011年家庭工人公约》(第189号);
(c)加强努力,确保没有任何儿童从事危险工作,并提高公众对童工现象、其剥削本质及其后果的认识;
(d)就此寻求劳工组织“废除童工国际计划”的技术援助。
流落街头儿童
48.委员会欢迎最高法院于2022年作出有利于流落街头儿童的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裁决。但是,委员会依然感到关切的是,未采取措施执行其中的规定。委员会提请注意其关于街头儿童的第21号一般性意见(2017年),建议缔约国:
(a)执行最高法院在其裁决当中作出的规定,包括为此加强共和国总统、“儿童、青少年和家庭秘书处”以及国家风险管理系统之间的协调配合;
(b)对生活和工作在街头的儿童进行普查,更新就造成其处境的根本原因进行的研究,并立即采取中期和长期措施解决上述根源问题;
(c)采取紧急措施,防止流落街头儿童被收容、被定罪、被骚扰和被包括“青少帮”在内的非国家武装团体招募;
(d)采取措施,使流落街头儿童重新融入其家庭,或是根据其年龄和成熟程度在确保充分尊重其最大利益并给予其自主意见以应有权重的情况下将其安置在替代照料当中。
儿童司法
49.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儿童司法系统中的儿童权利的第24号一般性意见(2019年),敦促缔约国使本国的儿童司法系统完全符合《公约》及其他相关标准。具体而言,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将儿童可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年龄提高到至少14岁,并保留儿童司法制度的年龄上限18岁;
(b)避免让军事人员参与羁押设施事务;
(c)加强本国的儿童司法系统,包括为专门的儿童法院设施和程序提供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资金资源,增加专门的儿童事务法官的人数,并确保上述专门法官接受适当的培训;
(d)加强公设辩护服务处的诉讼股,以确保在诉讼程序的早期阶段以及整个法律诉讼过程中向被指称、被指控或被确认触犯刑事法律的儿童提供免费、专业的法律援助;
(e)进一步推动针对被指称、被指控或被确认触犯刑事法律的儿童采取诸如转处和调解等非司法措施。凡可能情况下,针对儿童采用诸如缓刑或社区服务等非羁押处罚,并确保向此类儿童提供医疗保健和心理社会服务;
(f)确保羁押系作为一种最后手段采用,期限为最短的适当时间,并定期进行审查,以期将儿童释放;
(g)确保在剥夺自由作为一种最后手段具备合理理由的少数情况下,儿童不会与成人关押在一起,且羁押条件符合国际标准,包括在受教育和获得医疗保健服务方面。
武装冲突中的儿童,包括实施《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50.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关于委员会就缔约国根据《任择议定书》第8条第1款提交的报告得出的结论性意见的落实情况,没有相关信息。委员会回顾其此前提出的建议,敦促缔约国:
(a)修订本国法律,明确禁止非国家武装团体以任何形式招募和使用18岁以下儿童,并将此种行为定罪入刑;
(b)明确禁止武装部队招募和使用18岁以下儿童,将此种行为定罪入刑,并将招募15岁以下儿童定为战争罪并予以惩处。
L.批准《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
5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批准《〈儿童权利公约〉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
M.与区域机构合作
5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就在缔约国和美洲国家组织其他成员国实施《公约》和其他人权文书与美洲国家组织合作。
四.落实和报告
A.后续落实和传播
5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本结论性意见所载建议得到充分落实,并确保向儿童,包括处境最不利的儿童在内,传播和广泛提供便于儿童阅读的版本。委员会还建议以缔约国各种语言广泛散发第六和第七次合并定期报告、针对问题清单作出的书面答复以及本结论性意见。
B.负责提交报告和后续落实的国家机制
5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建立一个常设性政府机构,并确保该机构拥有任务授权以及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资金资源,以协调和参与国际性和区域性人权机制,编写提交上述机制的报告,并切实有效地协调和跟踪本国针对条约义务以及上述机制得出的建议和决定开展的后续行动和落实工作。委员会强调指出,上述机构应由专职人员提供充分、持续的支助,且应有能力与国家人权事务专员以及民间社会开展系统的咨商。
C.下次报告
55.委员会将根据设想的可预测报告日程表,并在通过缔约国报告前议题和问题清单(如适用)之后,在适当时候确定并告知缔约国应提交第八和第九次合并定期报告的截止日期。报告应符合委员会的《条约专要报告协调准则》,且字数不应超过21,200字。如果提交的报告超过规定字数,将请缔约国缩减报告篇幅。如果缔约国不能重新审核并提交报告,则无法保证将报告译出供委员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