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来源 :《喀麦隆论坛报》 1998 年 7 月 21 日第 6644 期。
读完这个图表可以看到,从 1992 年起,女议员人数在多党议会中明显减少。主要原因是妇女在初选中落选较多。加之,一些政党在它们的竞选名单中不将妇女置于首 位。 1992 年,由喀麦隆民主人民联盟提出的 49 份竞选名单中,只有 4 分名单以妇女为首。在全国民主人民联盟提出的 46 份竞选名单中, 2 份是由妇女率先的。而民主革命运动和喀麦隆人民联盟没有提出以妇女为首的名单。
从 1960 年到 1992 年,妇女在国民议会执行局中只占有过一个重要的岗位:秘书局。
1992 年,有 2 名妇女进入执行局, 1 名任议会总务主任,另一名任秘书。
1997 年,妇女首次担任以下职务:
- 2 名国民议会执行局的秘书;
- 1 名委员会主席;
- 1 名议员小组副主席;
- 在对议会生活有重大决策权的、 由 13 名成员组成的主席团会议中,只有一名女性。
2)经社理事会
经社理事会是国家宪政机构之一。在该理事会中,妇女的人数微不足道。
3)政府
- 1984 年:在 43 名政府成员中有 5 名妇女: 2 名部长, 3 名副部长,妇女占 11.6% ;
- 1992 年:在 44 名政府部长中有 2 名女部长,女性比例为 4.5% ;
- 1997 年;在 45 名政府部长中有 3 名女部长,女性比例为 6.6% 。
4)妇女和地方行政
由于选举程序对妇女不利,所以妇女难以通过选举当选。
- 1987 年,在占全体参选人数 9.19% 的女候选 人中,当选的只占 8% 。
- 1996 年,妇女参选率为 13.69% ,当选率为 10.68% 。
关于妇女参加市政府管理的演变情况,请参见下列图表:
图表 2 : 妇女在市政管理方面的参与情况
|
年份 |
市政议员总数 |
女议员的分量 |
女市长人数 |
|
|
总额 |
比例 |
|||
|
1982 1987 1996 |
5107 5345 9932 |
336 446 1061 |
6.6% 8.3% 10.7% |
0 01 02 |
资料来源 :图表系根据领土整治部的资料绘制而成。
应该指出,还没有任何一名妇女担任过政府代表的职务。 1992 年, 一名妇女首次在前市长辞职后当选为市长。
尽管在政治上有保证使进入当选和行政职位机会均等的愿望,但是即使在各政党中依然存在着对妇女的歧视。妇女在政党中主要扮演基层宣传员的角色。
5)妇女与政党
政党和协会是在有关法律的基础上开展活动的。任何男女公民均享有创立政党的自由。
在喀麦隆从事活动的约 130 个政党中,只有一个是由妇女建立的政党。此外,有三个政党由妇女领导。
五 .2 行政机构中的妇女
在公共和私人行政机构或准公共机构中占有战略职务的妇女人数,始终大大低于 1995 年 9 月在北京召开的妇女问题世界会议时共 同商定的 30% 的比例。
在 150 643 名公共行政机构的公务员中, 46 110 名是妇女,占 30.60% 。他们按等级的分布情况如下:
图表 3 : 妇女在各类公职部门中的分布情况
|
等级 |
总人数 |
妇女人数 |
百分比 |
|
A2 |
13 770 |
2 909 |
21.12 |
|
A1 |
11 943 |
2 135 |
17.87 |
|
B2 |
3 048 |
401 |
13.15 |
|
B1 |
22 414 |
5 991 |
26.72 |
|
C |
23 324 |
8 199 |
35.15 |
|
D |
11 103 |
4 903 |
44.15 |
|
12 |
22 |
02 |
9.09 |
|
11 |
222 |
68 |
30.63 |
|
10 |
2 899 |
891 |
30.73 |
资料来源 :根据 1997 年 9 月公职部门档案统计。
图表 4 :妇女在按行业划分的行政部门中的分布情况
|
行业 |
总人数 |
妇女人数 |
百分比 |
|
一般行政 |
4 158 |
991 |
23.83 |
|
大中学校行政 |
45 |
04 |
08.8 |
|
公共卫生行政 |
45 |
02 |
0.8 |
|
社会事务 |
542 |
202 |
37.27 |
|
农业 |
5 162 |
526 |
10.19 |
|
航空 |
69 |
06 |
8.69 |
|
会计 |
509 |
81 |
15.9 |
|
土地丈量 |
995 |
54 |
5.12 |
|
外交 |
154 |
21 |
13.63 |
|
人口 |
29 |
02 |
6.87 |
|
文书 |
220 |
70 |
31.81 |
|
海关 |
1 378 |
146 |
10.59 |
|
一般教学 |
29 582 |
9 936 |
33.58 |
|
技术教学 |
3 922 |
1 541 |
39.29 |
|
高等教学 |
913 |
115 |
11.58 |
|
体育 |
2 503 |
452 |
18.05 |
|
邮电通讯开发 |
86 |
10 |
12.5 |
|
水和森林 |
1 158 |
163 |
14.07 |
|
畜牧和海洋捕鱼 |
746 |
6 |
8.44 |
|
法院书记室 |
1 370 |
421 |
30.73 |
|
土木建筑 |
1 030 |
19 |
1.84 |
|
护理业 |
8 381 |
4 017 |
47.93 |
|
畜牧业 |
33 |
05 |
15.15 |
|
信息专业 |
474 |
87 |
18.35 |
|
国家印刷 |
07 |
02 |
28.57 |
|
青年和体育 |
13 |
03 |
23.07 |
|
青年和宣传 |
4 41 |
96 |
21.76 |
|
医学 |
767 |
164 |
21.38 |
|
矿产和地理 |
88 |
04 |
4.54 |
|
气象 |
101 |
17 |
16.88 |
|
价格、度量衡 |
86 |
11 |
12.71 |
|
财务(税务)局 |
511 |
65 |
10.20 |
|
财务(国库)局 |
1 069 |
278 |
20.60 |
|
财务(注册、印花和财务管理) |
262 |
90 |
53.32 |
|
统计 |
502 |
35 |
6.97 |
|
地理研究室 |
16 |
01 |
6.25 |
|
劳动和社会保险 |
416 |
79 |
18.99 |
|
笔译和口译 |
174 |
27 |
15.51 |
|
卫生土建技术 |
75 |
24 |
28.23 |
|
医疗卫生技术 |
981 |
307 |
31.29 |
|
通讯技术 |
129 |
17 |
13.17 |
|
工业技术 |
08 |
169 |
4.73 |
资料来源 : 1995 年 1 月 17 日公职部门档案。
上述数字说明以下情况:
- 在我国所有行政部门中都有妇女;
- 在低层次的公职部门和级别中集中了大量的妇女;
- 在一些职业部门中妇女人数较少。
图表 5 :在政府各部中占据管理岗位的妇女的人数
|
岗位 |
总人 数 |
妇女人数 |
百分比 |
|
秘书长 |
25 |
2 |
8 |
|
总监 |
34 |
4 |
11.8 |
|
技术顾问 |
40 |
4 |
10 |
|
局长 |
138 |
12 |
0.6 |
|
副局长 |
94 |
10 |
10.6 |
|
副主任 |
326 |
43 |
13.19 |
|
处长 |
1 041 |
181 |
17.38 |
资料来源 :根据 1996 年 12 月高等公共商务管理学院收集的资料。
在准国营和私人企业中,有 2 名女局长。由于借贷困难,妇女只能从事小商贩活动。
五 .3 妇女和法律职业
在法律职业方面,喀麦隆妇女具有可观的潜力。
图表 6 : 妇女在法律界的分布情况
|
职业 |
男性 |
女性 |
总人 数 |
百分比 |
|
法官 |
474 |
95 |
569 |
16.7 |
|
律师 |
403 |
95 |
498 |
19 |
|
执事 |
111 |
07 |
118 |
5.9 |
|
公证员 |
31 |
19 |
50 |
38 |
资料来源 ; 1998 年 8 月司法部收集的资料。
五 .4 妇女和非政府组织
由于 1990 年颁布关于结社自由的法律、 1992 年颁布关于合作社团的法律和 1993 年颁布关于经济团体的法律,妇女组织和协会的数量和种类增多了。在妇女地位部注册登记的妇女非政府组织约有 150 个。
第六章
妇女参与国际事务
(第 8 条)
喀麦隆妇女也能与男子一样担任对 外代表的职务。
可是在实际上,正如下列数字所表明的那样,妇女在外交和国际组织中的人数很少:
六 .1 负责外交问题的中央机构
1. 总统府(外交事务司)
图表 7 : 妇女在共和国总统府担任外交职务的情况
|
职位 |
男子 |
妇女 |
总计 |
百分比 |
|
随员 |
01 |
02 |
03 |
66.66 |
|
专员 |
02 |
00 |
02 |
0 |
|
CT |
01 |
00 |
01 |
0 |
资料来源 : 1998 年对外关系部,总务局。
2. 对外关系部
图表 8 :妇女在对外关系部负责岗位上的分布情况
|
职务 |
男子 |
妇女 |
总计 |
百分比 |
|
国务部长 |
01 |
00 |
01 |
0 |
|
部长级代表 |
02 |
00 |
02 |
0 |
|
秘书长 |
01 |
00 |
01 |
0 |
|
总监 |
03 |
00 |
03 |
0 |
|
国家稽查员 |
03 |
00 |
03 |
0 |
|
技术顾问 |
02 |
01 |
03 |
33.33 |
|
局长 |
10 |
00 |
10 |
0 |
|
副局长 |
29 |
01 |
30 |
3.3 |
|
处长 |
56 |
14 |
70 |
20 |
资料来源 : 1998 年对外关系部,总务局。
六 .2 驻外使团
图表 9 :妇女在驻外使团中的分布情况
|
职位 |
男子 |
妇女 |
总计 |
百分比 |
|
大使 |
25 |
01 |
26 |
3.8 |
|
一参和二参 |
40 |
04 |
44 |
9.09 |
|
一秘 |
35 |
02 |
37 |
5.40 |
|
二秘 |
23 |
04 |
27 |
14.8 |
资料来源 : 1998 年对外关系部,总务局。
图表 10 :妇女在不同外交职衔中的任职情况
|
职衔 |
男子 |
妇女 |
总计 |
百分比 |
|
公使 |
22 |
03 ,其中只有 1 人在职 |
25 |
12 |
|
外交参赞 |
04 |
00 |
04 |
0 |
|
外交秘书 |
123 |
17 |
140 |
12.14 |
资料来源 : 1998 年对外关系部,总务局。
六 .3 国际组织
图表 11 :妇女在各个国际组织中的任职情况
|
国际组织 |
职位 |
男子 |
妇女 |
总计 |
百分比 |
|
|
联合国秘书处 |
P5 P4 P3 |
2 4 3 |
0 1 2 |
2 5 5 |
0 20 40 |
|
|
联合国训研所 |
- |
1 |
0 |
1 |
0 |
|
|
非洲产权组织 |
- |
2 |
0 |
2 |
0 |
|
|
非统组织 |
- |
2 |
6 |
8 |
75 |
|
|
伊斯兰会议组织 |
P5 |
1 |
0 |
1 |
0 |
|
|
开发计划署 |
P5 P3 |
2 5 |
1 1 |
3 6 |
33.3 16.6 |
|
|
国际民航组织 |
- |
2 |
0 |
2 |
0 |
|
|
世界粮食组织 |
- |
4 |
0 |
4 |
0 |
|
|
国际邮联 |
- |
1 |
0 |
1 |
0 |
|
|
教科文组织 |
D1 P5 P4 P3 |
1 2 1 1 |
0 0 0 0 |
1 2 1 1 |
0 0 0 0 |
|
|
世界气象组织 |
P |
0 |
1 |
1 |
100 |
|
|
国际劳工局 / 国际劳工组 织 |
D1 P |
1 4 |
0 0 |
1 4 |
0 0 |
|
|
OIBT |
- |
1 |
0 |
1 |
0 |
|
|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 |
- |
4 |
0 |
4 |
0 |
|
|
非洲发展银行 |
- |
1 |
0 |
1 |
0 |
|
|
FNUAP |
- |
4 |
0 |
4 |
0 |
|
|
文化技术合作署 |
高级干部 |
2 |
0 |
2 |
0 |
|
|
国际复兴开发银行 |
行政长官助理和相应级别的官员 |
5 |
2 |
7 |
28.5 |
|
|
中非国家银行 |
高级干部 |
46 |
2 |
48 |
4.1 |
|
|
世界粮食计划署 |
- |
2 |
0 |
2 |
0 |
|
|
联合国工业发展组织 |
- |
3 |
0 |
3 |
0 |
|
|
UIP |
- |
1 |
0 |
1 |
0 |
|
|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
- |
1 |
0 |
1 |
0 |
|
|
世界卫 生组织 |
P5 P4 P3 |
3 2 4 |
1 0 0 |
4 2 4 |
25 0 0 |
|
|
儿童基金会 |
- |
2 |
0 |
2 |
0 |
|
|
非洲经济共同体 |
P5 P4 P3 |
1 5 2 |
0 0 0 |
1 5 2 |
0 0 0 |
|
|
非加太 / 欧洲经济共同体 |
- |
3 |
0 |
3 |
0 |
资料来源 : 1998 年对外关系部,总务局。
第七章
国籍的取得(或给予)、改变和保留
(第 9 条)
七 .1 历史概述
喀麦隆国籍是根据 1959 年 11 月 28 日颁布的第 59-66 号法令在 1960 年 1 月 1 日独立前夕建立的。它是给予那些在 1960 年 1 月 1 日拥有 喀麦隆国民户籍的个人的。
根据 1968 年 6 月 11 日《关于喀麦隆国籍法的第 68-LF-3 号联邦法律》,在 1961 年 10 月 1 日两个喀麦隆合并以后,喀麦隆国籍扩大到当时属于英国托管地的西喀麦隆的国民。这项法律的第 45 条是这样写的:
“ 1960 年 1 月 1 日在东喀麦隆拥有喀麦隆国民户籍, 1961 年 10 月 1 日在西喀麦隆拥有该国国民户籍的人被认为是喀麦隆人”。
1996 年 1 月 18 日的《宪法》前言特别保证全体男女公民享有在《世界人权宣言》、《非洲人权和人民权利宪章》以及在所有经喀麦隆正式批准的相关国际公约中规定的自由。但是在 《宪法》中没有一处提到国籍权。所以,必须参考 1948 年的《世界人权宣言》第 15 条的规定:
“ 1 . 任何个人有权取得国籍,
2 . 任何人都不能无理地被剥夺其国籍以及改变其国籍的权利。”
由于有关人权的公约条款在喀麦隆法律秩序中所处的地位,应该明确指出,国籍权是一种具有宪法性质的权利(见上文)。所有历史、部族、宗教和语言的特点都丝毫不能因此而使民族分割。有鉴于此,《宪法》前言宣布:
“作为民族个性的因素,喀麦隆为其丰富多彩的语言文化感到自豪,但同时也深深地意识到必须大力完成她的统一,为此,喀麦隆庄严地宣告: 喀麦隆是一个唯一的、统一的民族……”。
总而言之, 1968 年 6 月 11 日颁发的《关于喀麦隆国籍法的第 68-LF-3 号法律》在男女平等方面是符合《宪法》的,对于男子和妇女在取得、改变和保留喀麦隆国籍问题上也没有任何歧视。
但这项法律对原喀麦隆国籍的给予和出生后国籍的取得有所区别。
七 .2 喀麦隆国籍的取得(或给予)、改变和保留
1)原喀麦隆国籍的给予
喀麦隆国籍的给予或是由于亲子关系,或是由于在喀麦隆出生。
a) 亲子关系的原因
上述第 68 号法律的第 6 、 7 、 8 条提出了 6 种假设:
第 6 条 :-“由喀麦隆父母 合法生下的孩子;
- 其父母是喀麦隆人的私生子”被认为是喀麦隆人。
第 7 条 :- “合法孩子的父母中一方是喀麦隆人;
- 其父母一方是喀麦隆人、另一方是外籍人的私生子。孩子虽不出生在喀麦隆,但在其成年前 6 个月对加入喀麦隆国籍不表示反对,也未按该外国的法律要求加入该国国籍”,该孩子被认为是喀麦隆人。
第 8 条 :- “合法孩子的母亲是喀麦隆人,父亲无国籍或国籍不明;
- 如果与私生子存在亲子关系的父母中的一方是喀麦隆人,另一方无国籍或国籍不明” ,该孩子被认为是喀麦隆人。
b) 出生地的原因
按第 9 条规 定,喀麦隆国籍可以给予任何由无名父母生在喀麦隆的孩子,但条件是在孩子未成年前没有与外国人发生亲子关系。
第 10 条将喀麦隆的出生推定扩大至在喀麦隆发现的新生婴儿。
第 11 条规定:
“ a) 在喀麦隆出生的、其外籍父母中一方也在喀麦隆出生的合法孩子;
b) 在喀麦隆出生的、在其外籍父母中与其有亲子关系的一方也在喀麦隆出生的私生子,除非在本人成年前 6 个月内表示拒绝,均可成为喀麦隆人。”
最后,根据第 12 条的规定,任何人只要是出生在喀麦隆领土上又不自称已取得其他出生地国籍,完全有权取得喀麦隆国籍。
2)出生后取得、改变和保留喀麦隆国籍
喀麦隆立法者对于出生后取得喀麦隆国籍提出了 4 种假设:通过结婚(第 17 、 18 、和 19 条);在喀麦隆出生和居住或父母领养和回归(第 20 、 21 、 22 和 23 条);通过归化(第 24 、 25 、 26 和 27 条);最后是通过回归(第 28 和 29 条)。
从需要出发,仅对与妇女有关的第一种假设进行分析。
1a ) 嫁给外国男子的喀麦隆妇女即使取得了丈夫的国籍,仍保留喀麦隆国籍(第 32 条)。
2a ) 嫁给喀麦隆男子的外国妇女在结婚时提出申请,可以取得喀麦隆国籍(第 17 条)。她也可以宣布不要喀麦隆国籍,但必须 证明她在婚后仍保留出生国的国籍。
她也可以在婚后通过归化取得喀麦隆国籍(第 25 条)。
在全国民事权利改革委员会内部,考虑到社会的进化和妇女的利益,出现了一种从法律上给予混合夫妇以双重国籍的倾向。
此外,妻子有权不经丈夫批准就可携带护照与其未成年的子女一起外出旅游。
第八章
妇女接受教育
(第 10 条)
基本法强调初等教育的强制性和在教育机构面前人人平等,不受歧视。但在实际生活中,由于各种社会文化因素,使得某些家长和某些家庭在教育问题上重男轻女,原因是女孩子不能赚钱,而且迟早要嫁到别人家去。
八 .1 在各类学校中选择职业方向、进行学习和取得文凭的条件
喀麦隆的教育体制对男生和女生没有任何歧视。随着年级的升高,女生的比例愈来愈小,在自然科学的学科系列中,女生的辍学现象也更为严重。
1)初等教育
在喀麦隆,接受初等教育的学生人数最多,据 1997 年的估计约有 200 万人左右。入学率不断下降: 1984 年为 78% ; 1995 年降至 61% 。
下列图表系 1990 年至 1995 年在校学生人数的变化以及以省和每两个学期为单位的学生分布情况。
图表 12 : 1990 年至 1995 年小学生人数的发展变化
|
年份 |
女生 |
男生 |
总计 |
女生所占百比分 |
|
90/91 |
904 179 |
1 059 967 |
1 964 146 |
46 |
|
91/92 |
906 429 |
1 053 370 |
1 959 799 |
46.3 |
|
92/93 |
913 132 |
1 002 016 |
1 915 148 |
47.7 |
|
93/94 |
891 530 |
1 001 248 |
1 892 778 |
47.1 |
|
94/95 |
893 617 |
1 003 105 |
1 896 722 |
47.1 |
资料来源 : 1995 年教育领导机构的统计年鉴和图册。
从 1990 年至 1992 年,在这一级别的 学生人数年均增长率为 5% 。但从 93/94 学年起由于经济危机造成的失学使得学生人数有所减少。由于非洲法郎的贬值和公职人员薪水急剧降低,学生人数减少的现象更加严重。
从 1985 年至 1991 年,随着建立大批的校舍,在初等教育方面取得了显著的进展。
2)普通中等教育
占学生总数 18% 的普通中等教育对喀麦隆来说是十分重要的。入校学生的年龄从 12 岁至 18 岁,学生在学校里能掌握到大量的一般科学知识,这些知识对于学生今后职业的选择将起决定性的作用。
图表 13 : 1990 年至 1996 年中学生人数的发展变化
|
年份 |
女生 |
男生 |
总计 |
女生所占百分比 |
|
1990/91 |
148 690 |
218 299 |
366 986 |
41 |
|
1992/93 |
182 694 |
260 550 |
443 244 |
41 |
|
1994/95 |
185 057 |
273 084 |
458 141 |
40 |
|
1995/96 |
185 248 |
273 820 |
459 068 |
40 |
资料来源 :同上。
与男生相比,女生接受中等教育的人数较少。在女生上学问题上的社会成见是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之一。
初等教育的覆盖面是最大的,相反,普通中等教育则在城市比较普及。然而,政府当局作了相当大 的努力,在一些大的村子里开办中学。
从制度上来讲,喀麦隆教育体制对男生和女生都没有任何歧视。在正式的学校里,坚持男女生混合教育制和两性机会均等是十分明确的。
概括地说,在小学和普通中学里,男生入校的人数比女生多。
在法语教育体制中从二年级开始,在英语教育体制中从四年级开始就出现了理科女生过少的问题。
从总体上讲,在喀麦隆,学理科的女生的比例很小。各省高中理科女生的比例见下表:
- 阿达马乌阿省: 3% - 中部省: 13%
- 极北省: 2% - 东方省: 7%
- 滨海省: 14% - 北方省: 4%
- 西北省: 11% - 西部省: 24%
- 南方省: 11% - 西南省: 11%
资料来源 :关于女生学习场所及其理科学习成绩的报告,喀麦隆 非洲女子数学和科学教育委员会, 1997 年 9 月。
同样,经过连续 5 年对 10 650 名参加 C 级中学会考应试者进行抽样调查,发现应试的女生总数为 512 名,占 4.80% 。在同一时限内对 27 526 名参加 D 级中学会考应试者进行的抽样调查,发现应试的女生总数为 6 348 名,占 23.06% 。
对于女生来说,形 成这样低的比例既有内部原因,也有外部原因(女生的内心矛盾,对于女子学理科的成见,学习时间过长,家长的态度)。
3)技术和职业教育
涉及到技术和职业教育,应该将小学后教育同真正的技术教育区别开来。
小学后教育具有职业性质并包含两类专业,即手工艺和农业专业以及家政专业。这类教育吸引了许多在小学时辍学的女生。举例来说,女生的比例(在家政专业中比较集中)从 1975 76 年的 30.5% 下降至 1984 85 年 3 的 22.15% 。
女生低比例的原因是“期望学习寿命”的提高。
一般地讲,在技术学校中,女生比男生少。根据 MINASCOF 于 1992 年作的一项题为“影响女性上学和辍学的各种因素”的研究报告,女生占学生总数的 40.4% 。这项报告披露, 69% 的技校女生都学习秘书打字和所谓适合女性的专业(缝纫、家政和社会服务)。
4)高等教育
根据上述报告,女生在高等学校的学生总数中占 23% 。女大学生在理科中的比例很小。 1991 年在雅温得大学科学系注册的女大学生只占该系学生的 17% 。
八 .2 接受同样 的教学内容、同样的考试和具有同样的学习场所,以及拥有同样质量的设备
在上述领域内,对于女生和妇女不存在歧视性措施;除了一些只收男生的教会学校之外,考试和会考提纲和教学设备对于男生和女生都一视同仁地开放。
八 .3 消除一切旧的男女观念
长期以来,女孩子上学一直被认为是一项得不到回报的投资。在喀麦隆,这种看法在信奉伊斯兰教的地区是根深蒂固的。在那个地区,女孩子上学还被认为是一个破坏传统和道德观念的因素。此外,由于全国经济危机造成的家庭购买力下降,孩子的教育更被看作是一种投资手段。因此,对于家庭来说,最值得冒险 的是男孩子,而轮不到女孩子,因为她们迟早是要嫁到别人家去的。
从法律上来看,喀麦隆婚姻法规定,姑娘出嫁的最小法定年龄是 15 岁,男孩是 18 岁。所以,女孩子很早就可以离开上学的道路,随时有早婚和早孕的危险或在校内校外受到性骚扰。在伊斯兰教盛行的地区,姑娘第一次出嫁的年龄比法定的最小年龄还小。
在社会文化方面,人们所倾向的小闺女的地位和作用以社会盛行的习俗为原则。所以,在她们的年龄尚很小的时候,家长就谆谆教会她们处世的态度和为人的标准,使她们为今后扮演妻子、母亲和多生子女的女公民角色作好准备。相反,男孩子从一出生 起就已经是家产的掌管人了。
八 .4 颁发奖学金和其他学习补助
在这个方面,也是通过委员会对有关问题进行研究的。重点是放在对于国家有创新意义的科学学科方面。因此,向那些希望在科学系科继续学习的女大学生发放特别奖学金。妇女地位部参加了该委员会。它参与其中并十分关心女生获得奖学金的比例。
八 .5 接受成人扫盲和实用扫盲的常规教育
在促使人人接受基础教育方面,喀麦隆政府不遗余力,但妇女的文盲率至今仍然很高。再者,地区之间、人口密集的城市和乡村之间、不同年龄层次之间的差距还很大。举例来说,在北方诸省, 64% 的适龄 儿童没有上学;女孩子和男孩子入学率的差距是 14% ,而全国的平均差距是 9% 。
关于影响发展女子教育的障碍问题,由社会事务部和妇女地位部责成起草、并经农业和中小企业非政府组织修改的研究加剧喀麦隆女子入学不足因素的报告,对此作了分析。
主要有以下看法:
- 缺少出生证,影响入校注册和参加正式考试;
- 早婚、早孕和非自愿怀孕;
- 社会文化传统限制妇女参加社会生活;
- 家长和村社对现代学校有错误的看法;
- 女孩子的农牧业、家务劳动过重;
- 与当地文化价值观念相比,学校教育的内容与目标群体对基本教 育的需求不相适应。
政府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帮助下,在北方诸省制定了一个女子基础教育计划。
该计划由三个部分组成:
- 女子基础教育方案;
- 提高女青年地位的社会动员方案;
- 女子非正规基础教育方案。
该计划的目标是每年平均增加 10% 的女生入学率并减少 15% 的辍学率。
此外,喀麦隆人口中数量可观的妇女( 51% )以及她们较低的教育水平,促使各个政府部门和专门机构(青体、农业、畜牧业、妇女地位、就业与劳动、社会事务、全国就业基金会等部门)将实用扫盲和非正规的基础教育作为解决人口中这一重要部分的教育问题 的手段。
在政府采取行动的同时,不少教会和世俗的、社会团体的非政府组织想出了许多教育和扫盲的办法。
这些办法或是作为一种过渡,使其走向正常的教育系统,或是作为走向就业的途径。但是,受以下方面的种种制约,这些办法的效果有好有差:
- 机构和专职人员不足:
青体部掌握 115 个青年活动中心、 75 个扫盲中心并领导 60 个青年运动和协会。
妇女地位部掌握 26 个可操作的妇女中心,但按计划要在每个州的州府设一个中心(共 58 个中心)。
再者,开放了 84 个农村活动站,另外 37 个活动站因为停止招聘行政人员和工作人员退休而关闭。
社会事务部掌握上百个社会中心和家庭小组。
农业部有一些农村活动机构。
- 经费拮据使一些收益者离去;
- 教学物资的不足;
- 保守观念;
- 某些宗教因素的消极面;
- 计划和内容与周围的需要和条件以及工作方面的社会要求不相适应;
- 参与者之间缺少协调和合作;
- 没有充分发挥非正规教育的价值;
- 证书和证件与现行的职业级别不对口;
- 这一教育体系出来的学生在市场上的竞争力弱或难以融入正规的教育体系。
八 .6 减少辍学率
从总的来看,辍学率根据年级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 小学 女生的辍学率为 6.4% ,男生为 5.6% ;
- 中学女生的辍学率为 14.2% ,男生为 10.6% ;
在高等院校里,这个差异拉大了。
此外,自 1992 年以来,随着经济危机的到来出现了女孩子不上学的现象,进而使得保护女生、注意她们的安全以及在学校中留住女生的问题日益严重。
政府已经意识到了这个问题,为此,在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的支持下,为北方地区制定了一个基于在当地进行社会动员的非正规基础教育方案。目前,正在向东方省推广这一方案。
该方案的目标如下:
- 促使全社会意识到必须加强女子教育;
- 减少失学和与社会、 经济、文化相联系的生源不足现象;
- 消除在女孩子上学问题上的各种成见和歧视;
- 鼓励改变观念,使社会对学校和女孩子的作用有一个更好的看法;
- 提高女孩子和家长对良好的基础教育的重要性的认识;
- 保留怀孕女生的学籍;
- 在学校少的地区以及困难人群(俾格米人、波罗罗人、山民、边远地区的居民)聚居的地区提高女生入学年龄;
- 增加人口稀少地区的受教育机会;
- 加大支持妇女的宣传运动和社会动员的力度;
- 提倡家庭教育,减少早孕率和 / 或非自愿的受孕率;
- 提高女生数量;
- 通过改 善女孩子的求学状况,特别是在学校少的地区,降低失学率。
八 .7 参加体育运动的可能性
除非身体不适应或有医嘱,在这方面没有任何限制。
无论是男生还是女生,都可以进入全国青年和体育学院。由此,女生可以参加各个运动项目。
此外,女子足球队参加各种国内和国际比赛。在正规和非正规学校中,由国家出资聘请体育教员。在全国学校运动联合会组织的每年一次的运动会上,男生和女生一起参加各个运动项目的比赛。
八 .8 获得旨在保证健康、家庭福利和计划生育的信息
妇女地位部通过以下途径主持一项在非正规基础教育和应用教育范围内的 女子教育计划:
- 信息;
- 宣传;
- 教育(教育座谈);
- 培训;
- 社会动员。
在与艾滋病作斗争、反对伤害性器官、计划生育、受教育的基本权利以及保护少女等方面,制订了一系列的计划。
第九章
妇女就业
(第 11 条)
从喀麦隆总的情况来看, 1987 年,妇女占劳动和有工作的人口的 42% 。在农业部门妇女的人数更多一些,占农业总人口的 50% ,在服务行业占 25% ,在工业部门占 15% 。此外,妇女在领薪阶层中占 15% 。
- 1992 年 6 月 30 日,妇女在公共或行政部门中占 28% ,但今 天看来,这个数字还要修改,因为紧缩和退休年龄的降低,影响了妇女较多的下层社会职业部门。
- 非正规部门雇用的大部分是独立劳动者。在这些部门中,妇女的比例很大, 1987 年达到 58% 左右。
此外,在五个家长中有一个是妇女。必须指出,在喀麦隆,妇女的家务劳动在全国统计系统中是不计算在内的。
喀麦隆大部分家庭的生活水平在贫困线以下。占贫困家庭人口 51.9% 的妇女的生活条件最为困难。在占人口 18.3% 的中等家庭中,只有 48.4% 是妇女,其余 51.6% 是男子。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妇女的比例则下降,这种倾向出现在全国 各个地区。
图表 14 :在不同生活水平地区的妇女所占比例
|
生活水平 |
妇女总人口 |
妇女为一家之长 |
||||||
|
地区 |
贫穷 |
中等 |
不富裕 |
富裕 |
贫穷 |
中等 |
不富裕 |
富裕 |
|
雅温得 |
50.2 |
50.0 |
51.8 |
50.8 |
15.5 |
28.1 |
40.3 |
32.4 |
|
杜阿拉 |
42.0 |
48.96 |
47.1 |
46.6 |
8.3 |
16.0 |
20.4 |
17.4 |
|
其他城市 |
54.6 |
52.3 |
46.3 |
50.8 |
25.0 |
11.7 |
25.6 |
20.1 |
|
森林 |
52.1 |
50.4 |
49.5 |
51.4 |
15.6 |
13.4 |
27.1 |
16.0 |
|
高原 |
51.7 |
49.5 |
46.3 |
50.6 |
8.4 |
21.7 |
26.9 |
16.5 |
|
丛林 |
53.3 |
49.7 |
52.5 |
52.1 |
13.6 |
4.9 |
22.1 |
11.8 |
|
所有地区 |
51.9 |
50.2 |
50.8 |
50.8 |
12.9 |
13.9 |
26.7 |
17.2 |
资料来源 :喀麦隆家庭调查局, 1996 年 / 国家统计局。
在第 11 条中,以下三个方面具有其特色:
- 在与 男子同样条件下妇女享有的权利;
- 因为 妇女的婚姻地位或由于她们的母性而采取的消除对妇女歧视的措施;
- 定期 修改法律以保护妇女。
九 . 1 在与男子同样条件下妇女享有的权利
1 ) 人人有不可剥夺的工作权利;
2 ) 享有同样的就业机会,包括平等的择业标准。
对于上述两条的国内案文如下:
a) 《宪法》。《宪法》前言明文规定:“人人都有工作的权利和义务。”
b) 《劳动法典》第 2 ( 1 )条:“工作权利是每个公民的基本权利。”
c) 《公职部门总章程》第 12 ( 1 )条:“公职部门的大门不加歧视地向所有符合年龄、身体和道德条件的喀麦隆人敞开。”
3 ) 享有自由挑选职业和工作岗位的权利;享有晋升、就业稳定以及所有工作补贴和工作条件的权利;享有职业 培训和补习的权利。
总的来看,法律条文并不歧视妇女。
《劳动法典》第 2 条对于就业稳定权的体罚是明确无误的:“国家应该竭尽全力帮助每一个公民找到一份职业,并使他一旦得到后能够保持稳定。”此外,同一条的第 2 款还规定,禁止强迫或强制性劳动。
根据同样的思路,《公职部门总章程》第 24 条规定;“在政府部门中工作的公务员享有以下权利:
- 受保护权;
- 领薪权;
- 领退休金权;
- 治疗权;
- 接受常规培训权;
- 休假权;
- 参与权。”
所有这些权利的实施和享有在男女面前一律平等。
4 ) 享有同 工同酬的权利以及在考核工作质量时平等对待的权利。
1970 年 5 月 25 日,喀麦隆批准了 1951 年国际劳工组织《关于同工同酬的第 100 号公约》。《劳动法典》在其第 61 ( 2 )条中引用了该公约的条文:“在工作条件和职业能力相同的情况下,所有劳动者的工资,不论其出身、性别、年龄和地位,都应该是一样的”。
涉及对工作质量的考核,《公职部门总章程》第 3 章第 1 节第 42 条规定:“在财政年度结束,最迟至每年的 8 月 31 日,要根据工作指标、完成工作的时限和工作的质量对公务员进行业绩考核”
同一条的第 2 款讲得更为明确:公务员职业生涯 的发展,特别是其晋升或是解聘都要取决于考核。
5 ) 享有社会保险权,特别是退休金,失业救济,医疗保险,残疾、老年和一切丧失工作能力的保险以及享有带薪度假权。
享有社会保险权是 1973 年 5 月 22 日《关于组织社会互助的第 73 17 号法令》认可的。
该法令第 1 条规定:“成立社会互助组织,负责在政府总政策的范围内提供社会和家庭保护法律规定的各项补助”。
唯有领薪者才可以在喀麦隆享受各项保险。同样,在各项补助中,不论男女都没有失业补助金。
6 ) 享有健康 保护权、工作条件安全权以及维护生育权利。
在这方面,《劳动法典》第 6 章涉及劳动安全和劳动保健。
在这一章的第 95 条规定,工作场所的卫生条件和安全条件是由劳动部长的通知确定的。根据这一精神, 1984 年 11 月 24 日颁发的第 39/MTPS/IMT 号通知确定了一般措施。
关于健康方面,《劳动法典》第 98 条规定,所有企事业单位,不管是什么性质的,国营的或是私营的,世俗的还是宗教的,民用的或是军队的,包括那些附属于自由职业和协会、行业工会的,都应该成立为劳动者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
《公职部门总章程》的规定也是保护公职人 员的健康和安全的。该章程第 25 条规定:“当公务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遭到威胁、凌辱、暴力、殴打、辱骂和诽谤时,国家应该给予保护”。紧接着第 31(2) 条又规定:“对于发生在公务员身上的事故和职业病,国家应该提供保护”。
关于维护生育权利,《劳动法典》第 84 ( 1 )条的规定很说明问题。这一条的主要内容将写进保护领薪妇女的法律条款中去。
除此之外,孕妇享受产假 14 周以及丈夫给假 3 天都反映了政府对维护生育权利的关心。
在这些男女都适用的共同规定(如招聘、工作时间、休假时间、报酬、卫生和安全措施和劳动合同的终止)之外,喀麦 隆法律还包括一些特别规定,其目的是为了保护既是职员又是母亲的劳动妇女。
根据以上所述,可以看出,在保护领薪妇女方面有许多法律文件,要想不执行这些文件是困难的。
九 .2 保护劳动妇女健康和安全的法律措施
1)禁止解雇孕妇
《劳动法典》第 84 ( 1 )条规定:“任何需要体检的孕妇都可以不经预先通知而中止合同,也毋需为此进行赔偿。在此期间,雇主不得因事主怀孕而中止合同”。
2)允许带薪产假
国际劳工组织第 100 号公约第 2 条规定的、并经喀麦隆批准的这一内容在一些文件中被引用;
a) 《劳动法典》:其中第 84 ( 2 )条规定;
“ 任何孕妇都有权享受从预产期前 4 周算起的 14 周产假。经证明,因怀孕和分娩时染病,产假可延长 6 周。在休产假期间,雇主不得中止事主的劳动合同”。
b) 《公职部门总章程》
第 66(1) 条规定:“经要求并出示怀孕 6 个月的证明,女性公务员可享受全薪产假 14 周,用以生产和哺乳。证明上应写明预产期”。
该条第 4 款指出,经证明,因怀孕和分娩时染病,产假可延长 6 周。
3)给予产假补贴
根据《劳动法典》第 84 ( 5 )条,除了法律规定的各种社会和家庭保险补助外,孕妇在产假期间,每天可得到由国家社会互助银行提供 的一份补贴,它相当于在其中止合同时的日工资额。她还保留享有实物补助权。
4)产妇享有哺乳休息权
第 85 ( 1 )条规定:“从婴儿出生之时起的 15 个月内,母亲享有哺乳休息权”。据该条第 3 款规定,“在此期间,母亲可以不经预先通知而中止合同”。
5)禁止繁重和危险的劳动
根据第 83 条中劳动部长的一项通知,确定了禁止妇女和孕妇从事的劳动的性质。
6)禁止妇女从事夜间劳动
第 82 ( 2 )条规定,在工业部门,妇女和儿童禁止在夜间劳动。第 81 条对夜间劳动下了定义。所有在夜间 6 时至早晨 6 时之间进行的劳动都被认为是夜间劳动。
关于提供必要的社会服务方面,雇主对在企业内部建立和管理托儿所感到困难。
喀麦隆尽管已经有了保护劳动妇女的法律条文,但另一方面,在这些条文中有的确实已经过时,很需要重新加以修改。
九 .3 定期修改保护劳动妇女法律的必要性
到目前为止,还没有确定任何修改过时和已不适应的法律的期限。不过,在总理府已经成立了一个修改法律和法规的全国委员会。这个机构的总目标是将所有这类法律文件清理出来并研究修改的思路。
在许多情况下,妇女的基本权利是得到承认的,但在事实上,一联系到行使这些权利,就有障碍。
1)关于就业
在有一 定组织结构的部门中,妇女自身的条件较差,这就是她们就业的制约因素,因为这样的条件一般只适合于已经饱和的就业市场。同样,妇女择业也往往受到她们的基础不适应的制肘。
此外,某些雇主在雇人时的做法损害妇女的婚姻自由,因为雇主要求被雇妇女出示未婚证书。
雇佣了大量劳动妇女的非正规部门没有进入公共的社会保险系统。
至于在集体公约的范畴内执行同工同酬原则,应该说,在喀麦隆,一般地讲,劳动妇女的行政和法律知识少,所以她们无法了解自己究竟那些权利遭到了侵犯。
同样,妇女对于在企业内外进行集体范围的谈判兴趣也不大。然而,所有 社会职业生活的重大决策在得到政府批准之前都是经谈判讨论的。对此,有必要推动和鼓励妇女不仅要参加工会,而且要在工会中担任领导职务。三方会谈(雇主、雇员和政府)是对话与和平的保证。
此外,还没有一部全国行业大全,这就给了解在低报酬和非全日制岗位上工作的妇女的比例,带来了困难。但必须指出,吸收最大量妇女的非正规部门的职业,其报酬很低,平均月工资是 32 000 非洲法郎(据 1993 年国家统计和会计局)。
2)保护妇女身体的健全
有关妇女在工作场所和家庭内遭受暴力侵害问题, 《 刑法典》制定了惩治伤害身体健全的规定。然而 ,妇女在工作场所天天受到的性骚扰这种暴力形式在法律上却尚未定位,这就给采取法律行动造成了困难。同样,对基于性别的歧视缺乏法律定义,使得妇女不敢在法庭上揭露那些使她们受害却又难以形容的的做法。
这种状况反映了法学在有关问题上的缺陷。
第十章
妇女接受初步治疗
(第 12 条)
居民的健康是政府确定的重点,一个国家如果忽视居民的健康是不可能考虑社会经济发展问题的。这样的目标只有依靠卫生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政治愿望和共同努力才可能达到。
十 .1 卫生行业的政策:政府部门为改善居民健康状况所采取的措 施
卫生行业政策( 1992 年)的重点是“通过使全民得到更多的高质量的综合保健治疗和村社的充分参与来提高居民的健康状况”。
1996 年 1 月 4 日第 96/03 号根本法提到的该项行业政策的主要目标是:
- 通过县级卫生机构的发展使人人都能得到高质量的基本治疗;
- 加强从上到下的各级卫生系统(高层、中层和基层);
- 通过建立全国基本药品中心,推行一项大多数喀麦隆人经济上承受得起的基本药品和常用药品政策;
- 鼓励村社共同出资、共同管理卫生机构(建立各级对话机构,如卫生委员会、管理委员会),以使村社对卫生健 康问题也负起责任;
- 在政府、收益的村社以及所有其他参与者之间发展伙伴关系。
这个政策就是要使尽量多的人能够得到他们所需要的治疗,而收费既合理又能承受得起。其具体操作的基础则是“调整全国初级卫生保健政策宣言”和“繁荣卫生系统重点计划行动模式(其中一项计划是专门针对妇幼健康的)”。
从这个角度来看,卫生中心是关键场所,是社团和卫生机构的汇合点。
鉴于母亲和孩子是城乡居民中最脆弱的群体,卫生部确定了针对他们的健康进行干预的主要方面,这些内容已经在最近的一份题为《关于妇幼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的政策和标准》的文件 中得到了阐述;其目的是为了增加在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方面促进并提高服务质量。
总体上来讲,卫生行业政策围绕以下十二个重点方面:
- 防治地方性流行病以及对流行病进行监测;
- 初级保健;
- 辅助治疗;
- 妇幼保健和青年健康,计划生育;
- 精神健康;
- 药品和制药政策;
- 传统药;
- 基础设施和设备;
- 改进人员管理;
- 卫生信息系统和管理系统;
- 卫生部门经费;
- 操作研究。
这项政策是通过包含 30 多项方案在内的一系列计划来实行的(仅以家庭保健计划为例,它包括 12 项妇 幼保健的专项计划),其中有 4 项针对妇女的方案:
- 妇女-人口-发展;
- 妇幼保健;
- 传统习俗中的歧视;
- 生命与爱情教育方案。
通过确定卫生政策的新方针,喀麦隆政府表明了它已将卫生视为重点,也显示了它要在未来的 10 年内把居民健康,特别是妇幼健康的主要指标大大提高的愿望。
为了实现改善妇女健康和营养状况的目标,重点要从以下 7 个方面进行干预:
1)重点干预方面
- 减少危险因素;
- 完成卫生保健的覆盖面;
- 提高妇女的教育水平;
- 增加妇女收入;
- 改善家庭饮食卫生;
- 对居民进行卫生和营养教育;
- 吸收妇女参加卫生管理。
鉴于减少危险因素对改善妇女卫生条件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应特别予以重视。
由于一系列非主观因素的缘故(连续分娩、饮食忌口、传统习俗、艰苦的家务和农业劳动),削弱了妇女的劳动能力,破坏了她们的健康,所以,妇女的健康状况始终是脆弱的。要改善妇女的健康和营养状况,一定要实行能够解决上述问题的战略。
为此需采取的主要行动如下:
- 发展支援计划,克服损害妇幼健康的营养不良症和微量营养缺乏症:
- 实行社会动员计划,向居民特别要向男子和传统权力机构进行宣传, 使他们了解饮食忌口和某些传统习俗对妇幼的健康十分有害;
- 向居民进行关于性传染病和艾滋病的宣传,在媒体支持下,制定一项“信息、教育和通讯”计划;
- 推动关于生殖系统癌症的早期发现和治疗;
- 减轻妇女,特别是农村妇女的沉重负担,为她们以较少的费用得到适宜的或中间的技术提供方便;
- 通过建设新的设施以及在全国贯彻一项对现有设施的维修保养政策,扩大在城市特别是农村地区饮用水的供应范围;
- 通过对各层次居民 青年、家长和成人 的警示,加紧执行提高家长责任感教育计划。应将计划吸收到学校系统中去,并在城市中心和农村地区执行;
- 鼓励母亲哺乳至少到婴儿 6 个月;
在这方面,执行了某些方案。
2)执行中的计划和方案
- 母亲哺乳计划;
- 克服缺碘症计划;
- 克服缺少蛋白营养不良症计划;
- 克服营养性贫血症计划;
- 妇女、 人口和发展方案;
- 抗艾滋病方案;
- 母婴健康和计划生育方案;
- 营养教育指导方案;
- 农村居民问题通讯方案;
- 根除绦虫方案;
- 健康、生育和营养启动方案。
总的来说,所有这些计划和方案对于改善居民特别是妇女的生活条件有切实的影响。例如,执行克服缺碘计划的结果是在喀麦隆食用盐中加碘。
有些方案则是由非政府组织来执行的。
公共卫生机构、准公共卫生机构和私人卫生机构努力推行这些计划和方案。公共卫生机构有:
- 第 1 类卫生机构: 2 家普通医院;
- 第 2 类卫生机构: 3 家中心医院;
- 第 3 类卫生机构: 9 家省级医院;
- 第 4 类和第 6 类卫生机构: 158 个区医疗中心;
- 基层医务机构: 170 个综合保健中心:
- 妇女专门机构: 51 个中小企业妇产科。
3)关于惩治伤害儿童和妇女罪的措施
《刑法典》中有一整套惩治伤害罪的规定。
a) 堕胎:第 337 条
1 “凡自行堕胎或同意堕胎的妇女被处以 15 日至 1 年的监禁和 5 000 至 20 万非洲法郎的罚款或被处以其中一项。
2 凡向妇女提供堕胎机会的男子,即使征得了该妇女的同意,也要被处以 1 至 5 年的监禁和 10 万至 20 万的罚款。
3 在下列 情况下,第 2 款的惩处要加倍:
( a )长期进行堕胎者;
( b )从事医务工作或与医务工作有关系者;
4 可下令查禁职业场所并禁止其行医”。
b) 对孕妇施加暴力:第 338 条
“凡对孕妇或正在出生的婴儿施暴,致使婴儿死亡或终生残废者,即使是 无意识的,处以 5 年至 10 年的监禁和 10 万至 20 万非洲法郎的罚款”。
c) 例外:第 339 条
1 “对于为拯救健康处于严重危险之中的母亲,并有充分理由必须作出上述行为的被授权人,不能适用第 337 和第 338 条。
2 如因被强奸后怀孕,经公职部门对犯罪事实证实后,药物堕 胎不构成犯法行为”。
d) 杀婴行为:第 340 条
“在其孩子出生 1 个月内,作为主要作案人或同谋犯的母亲杀害或谋杀自己的孩子只处以 5 年至 10 年的监禁,然而这些规定不适用于其他作案人或同谋”。
十 .2 确定各方参与者
在喀麦隆,卫生事业既动员公共参与者,也动员私人参与者。
1)公共参与者
政府的卫生政策首先由公共卫生部负责执行,其次,要依靠其他政府部门的合作。
a) 公共卫生部
根据 1995 年 3 月 7 日颁布的第 95/040 号 法令,公共卫生部下属的 7 个局中有一个村社卫生局和一个家庭卫生分局,这两个单位是负责 保护妇幼健康的。家庭健康分局的任务是:
- 促进和保护母亲健康;
- 对妇产医院进行视察和监督;
- 制定治疗生殖系统疾病的计划;
- 组织、监督产妇、婴儿和青少年的保健工作,保护他们的健康;
- 监督母婴的营养状况,并进行营养教育;
- 进行卫生教育;
- 确定保护儿童的战略方针和行动计划。
不仅如此, 1995 年 2 月 7 日颁布的第 95/013 号法令规定在卫生县一级组织基层卫生站。这个新的把国家划分为卫生片和卫生县的做法,服从可操作性和有效性标准,而不是单纯的行政性逻辑,这样就可以把所有有关居民 健康的问题统统都抓起来。实际上,也只有在卫生片里,孕妇和孩子的情况才能得到更好的跟踪了解,因为中心小组熟悉他们所处的社会环境和自然环境。经过改组以后,在各个层次是上都开展了一项活动,从而解决了孩子和孕妇的大部分健康和营养问题。
此外, 1996 年 1 月 4 日颁发的第 96/03 号法律确定了国家在卫生方面的总的行动范围,以及喀麦隆国家卫生政策的目标。这个根本大法的目的主要是给国家和社团之间的伙伴关系提供一个法律基础,该法律的第 4 条第 3 款规定:“作为国家卫生政策依据的重大原则之一是保护和发展脆弱和贫困群体的健康,特别是 妇女、儿童、青少年、老年人和残疾人的健康”。
至于在不同部门中的医务人员,妇女人数相当多。
图表 15 :按专业和性别分列的医务人员的分布情况
|
专业 |
男子 |
妇女 |
总计 |
妇女所占百分比 |
|
医生 |
500 |
164 |
764 |
21.38 |
|
药剂师 |
14 |
12 |
26 |
46.15 |
|
护士 |
4 364 |
4 017 |
8 381 |
47.93 |
|
医疗器械技术员 |
51 |
24 |
75 |
28.23 |
|
医疗卫生技术员 |
674 |
307 |
981 |
31.29 |
|
助产士 |
119 |
100 |
||
|
牙医 |
53 |
26 |
79 |
31.64 |
资料来源 :卫生部( 1 991 )。
b) 农业部
农业部以培训农民为其任务,该部还专门有一个负责对女农民进行工作、隶属于农村建设和村社发展局的处,它通过辅导员向农村妇女提供有关营养、饮食、健康以及环境卫生方面的知识。该处同时也普及耕作技术和适用技能,以增加妇女的劳动生产率和收入。
c) 矿产、水和能源部
该政府部门在确定和执行水资源管理政策方面,在制定地方水资源供应和管理计划的过程中,考虑了妇女的因素。
d) 国民教育部
通过该部卫生局,在与各校卫生和社会行动协调的基础上,与卫生部一起,并结合校内的“性教育”,开展课前和课后 活动。
e) 妇女地位部
妇女地位部除了对女性居民常年进行培训和教育外,还在它的计划中增加了对妇女健康和营养问题的关注。这方面是专门由该部的下属机构如提高妇女地位中心和妇女宣传小组通过教育座谈会、卫生和营养教育以及烹饪表演等活动来进行的。
f) 财经部
该部负责对有关提高妇女地位的计划和方案进行协调、监察和监督。
g) 畜牧、渔业和畜产工业部
负责畜产品和水产品的生产以及质量监督。
h) 青体部
通过城市流动宣传小组,向居民提供有关卫生方面的信息。
i) 环境和森林部
在保护和管理环境方面,协调 政府各部门的行动。由于妇女天天利用各种自然资源,所以,她们在这个问题上是最主要的宣传对象。
j) 领土管理部
与地方行政当局一起,负责公共卫生和整洁。
k) 社会事务部
内设一个负责保护个人和家庭的局,基层还有执行机构(社会中心)。
l) 通讯部
通过“信息、教育和通讯”战略,负责通讯部、联合国人口基金会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三方计划的技术指导。
m) 城市部
这是新设的一个政府部门,它的主要职能是卫生和道路工作。
2)私人参与者
在私人部门中,最引人注目的是教会和世俗机构,因为它们的行动规模大以及 作为赢利组织地位特殊。
此外,还有非政府组织和人道组织的行动。
在喀麦隆卫生问题上,传统医生占有不可忽视的地位。
第十一章
妇女的经济和社会权利
(第 13 条)
妇女参加正规和手工式的工商业活动始终是不够的。她们集中在餐饮业、纺织业和服装业。她们在粮食生产方面十分出色。
妇女的人数比例在正规部门占 13.5% ,中小企业占 9% ,工商企业主占 3.2% ,服务行业的企业主占 5.3% 。
在非正规部门,大约 18% 的企业主是妇女。她们集中在小型食品商业方面,在零售和批发中分别占 81% 和 9% 。
因此,妇女在正 规和非正规经济部门中具有很大的潜力。发挥这些人力资源的价值还受到某些障碍的限制,将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规定,一一加以核查。
十一 .1 享受家庭补助的权利
在喀麦隆,严格地讲,还没有一个将非领薪者和单身母亲考虑在内的社会保险制度。相反,领薪者却有一个社会保险制度。
承认男女劳动者均有享受家庭补助的权利。这些补助主要由住房补助和家庭补贴构成。而家庭补贴的数额又根据孩子的多少和医药费是否部分由领补贴者自己负担而有所不同。
十一 .2 享有银行信贷、抵押贷款和其他形式的金融贷款的权利
尽管现行的喀 麦隆法律在信贷方面对妇女没有任何歧视,但不少因素阻碍绝大部分妇女得到正式的信贷。
1)在成文法上
有关的法律规定限制了妇女为得到某项银行信贷从法律上提供保证的能力。
因此,自由经商的权利受到下列法律条文的限制:
- 《民法典》第 223 条和 1981 年 6 月 29 日颁布的法令第 74 条承认丈夫有权反对妻子从事某项独立的职业。
- 《商业法典》第 7 条承认丈夫只需向商业法庭书记员递交一份书面反对意见就可停止妻子的商业活动。
2)在银行信贷条件上
对于务农和经商的妇女来说,要满足银行确定的条件是困难的,因为:
- 缺乏管理和会计方面的基本信息;
- 对于信贷的赢利概念理解极差;
- 对银行和税务程序缺乏了解;
- 没有共同的双边和切实的担保。
在实践中,有些银行家要求将丈夫的同意作为提供信贷的一个条件。
为了着手解决这些困难和障碍,政府部门采取了一些有利于妇女的专门措施:
- 在工商发展部指导下制订的中小企业优先发展计划,将儿童、残疾人和妇女作为对象。该计划的目的是通过下列途径,将妇女和谐、迅速地纳入发展中小企业的努力之中:
- 加强妇女的创造能力以及她们对企业的管理能力;
- 消除歧视。
1992 年 8 月 16 日《关于合作公司的第 92/006 号法律》,有助于设置有利于妇女企业的分散的财务机构。
3)在习惯做法上
基于因袭陈规,一般情况下,妇女很难掌握财产,要得到房产则更加困难。
十一 .3 享有休息和体育活动以及各种文化生活的权利
喀麦隆政府保证男女一律都享有体育运动和休息娱乐的可能性。
1)体育活动
从前,妇女很少参加体育活动,现在几乎所有的体育联合会里,包括过去被认为是男子“专有”的体育项目中,如柔道、空手道和足球等,也都有妇女。不过,总的来说,参加的人数还是比较少。
- 在 8 个田径运动员中 ,女子占 2 个;
- 在 12 个体育代表队中,女子占 3 个,有的运动项目没有成立任何女子体育俱乐部。
由于缺乏认识,所以使妇女参加体育运动受到了严重影响。有文化的家长对参加体育运动和比赛比较重视,但生活在农村的家长们却对此充满了偏见。
此外还存在其他一些障碍,如:
- 早婚和早育过早地结束了女孩子的运动员生涯;
- 女孩子害羞;
- 对女子体育运动的赞助不够;
- 妇女的日常负担太重;
- 在体育教员的队伍中,妇女的比例太小(在 10 名任教的体育教员中只有 1 名是妇女);
- 家庭中缺少相应的条件;
- 在大学和中小学内,基础体育设施不足;
- 私人基础设施不足。
2)其他文化活动
喀麦隆妇女在一些方面显示出了她们非凡的天赋:
- 手工艺;
- 编舞;
- 戏剧;
- 舞蹈;
- 歌咏。
虽然妇女对文化活动如此迷恋,但她们却很少能够参加,原因是由于以下的因素:
- 社会文化的因袭陈规阻碍妇女充分参加家庭之外的活动;
- 缺少培养;
- 妇女的经济手段不足。
落实文化领导机构关于在喀麦隆充分开展文化活动的指示精神,一定将能使更多的妇女参加进来。
第十二章
农村妇女的情况
(第 14 条)
首先,对农村妇女的情况作一般介绍,然后再介绍与该条各项规定有关的一些方面的情况。
十二 .1 农村妇女的概况
农村妇女在实现喀麦隆粮食安全方面起着关键作用。她们占农村人口的 52% ,约 90% 的粮食都是她们生产的。
但她们的生活条件仍然很艰苦,其主要困难是:
- 农业生产和农业推广信贷不足;
- 卫生保健不够;
- 不掌握国际市场提供机遇的信息;
- 缺乏基础教育;
- 生产区域闭塞;
- 通往农田的交通困难;
- 农作时间过长;
- 田间劳动艰苦。
农忙时节,农村妇女平均每天 在地里劳动 8 至 12 个小时,家务劳动要几乎化去同样多的时间,比单纯种植经济作物的男子多 1.5 至 3 倍。
此外,由于缺少甚至根本就没有按照性别统计的资料,所以,无法正确评价妇女在社会发展中的贡献。
农村妇女的培养工作一般是由农村女辅导员来承担,她们在遇到下列需要解决的问题时,在技术方面能力有限:
- 提高农业生产率;
- 粮食保管;
- 农产品加工和销售;
- 饮用水的供应;
- 培训;
- 保健管理。
应该提到,实施“全国农业推广计划”以后,情况有所改善。
加之,在组织协会问题上法律比较灵活,这样就 有助于诵现出一些从事妇女培训工作的非政府组织和协会。
十二 .2 涉及《公约》第 14 条的农村妇女的情况
只有根据某些关键的指标,才能有效地评估农村妇女的情况。
1)参与决策的情况
无论在家庭还是在社会,农村妇女一直很少参与决策,原因是存在以下的障碍:
- 在社会文化方面受到抑制;
- 缺少公民教育和经济教育;
- 缺少经济来源;
- 女性的被动性和腼腆羞涩;
- 由于妇女的多重角色而过于繁忙(又当母亲,又当妻子,又要养家)。
2)在卫生方面接受适当的服务
政府已经作出努力,通过建立由医生负责的 卫生县来促使卫生机构接近居民特别是农村居民,并开展一系列有关生殖卫生和营养的活动。
3)社会保险计划
喀麦隆的社会互助体制目前还不包括农村居民。由于缺乏信息和培训,农村要想进入由保险公司担保的公共保险体制还很不容易。
4)接受各种教育和培训
在进入教育和培训机构问题上,法律对男女两性都没有歧视。可是,农村女生辍学比城市女生辍学多。
一般来讲,农村妇女和农村女生在教育和培训方面遇到的困难有以下几个方面:
- 早婚和早育;
- 家长重男轻女;
- 家庭的经济潜力小;
- 妇女过于繁忙;
- 顽固 的社会文化制约;
- 在男女混合群体中女性少;
- 在农业普及和培训方面,技术熟练的女性人数不足。应该指出,政府已经作出了努力,在业余范畴内提高妇女的教育水平;
- 通过男女混合群体和技术示范单位实施“全国农业推广计划”。在实施该计划的第二阶段中,为了体现对农村妇女的照顾,预计要雇用约 200 名女推广员。 1992/1993 年度,“全国农业推广计划”总共雇用 987 人,其中妇女有 32 人,占 3.2% ;如今在总共 2 340 人中,妇女有 117 人,占 5% 。
- 自 1994 年以来,培训学校已经职业化。所以,这些学校 就地传授一门实用而可操作的专业知识。同样,非政府组织和一些私人机构也努力从事农村发展事业,鼓励妇女通过教育、信息和技术转让组织起来。
5)组织互助组
1990 和 1992 年颁布的关于协会和“共同倡议团组合作社”的法律鼓励农村妇女组织起来。共同倡议小组的数量在增加。
这些机构之所以有益是因为:
- 它们构成了有助于获得信贷的相互支援的担保;
- 小组成员可以得到收费低廉的服务;
- 已成为小经营者融入国民经济的手段;
- 可增加传统部门和其他部门的交流;
- 可进行技术转让;
- 有助于金融交易。
组织互助小组的主要困难如下:
- 小组内部机构松散;
- 小组成员的合作精神差;
- 缺少属于小组名下的土地;
- 农村妇女识字水平低。
6)参加所有社区的活动
农村妇女自觉不自觉地逐步参与了农村社区的管理,因为她们在家庭的平衡和运作方面起着关键的作用。但另一方面,由于在法律上有一些不利于妇女的规定,所以她们被排除在家庭遗产之外。《民法典》第 1421 条规定:“家庭财产交由丈夫管理,丈夫不需要妻子过问就可以将它们出售、分割和抵押”。与此相似,第 1428 条还规定:“丈夫负责管理妻子的所有个人财产。丈 夫可以单独对属于妻子的动产和不动产采取行动。由于缺少保养而造成的妻子的个人财产的一切损耗,丈夫要负责任”。
7)妇女可以得到信贷和借款、销售服务、适用技术以及在土地和农业改革、农业改良项目方面得到平等的待遇
尽管妇女在经济活动中起着重要的作用,但她们还只能得到有限的生产资金。从总的来看,根据农业部 1996 年的估计,在农业经营主中妇女的人数只占 17% 。这只是全国的平均值,各省的情况又各不相同。
图表 16 :按性别分列的农业经营主分布情况
|
省份 |
农业经营主总人数 |
女农业经营主人数 |
百分比 |
男子 |
百分比 |
|
南方 省 |
83 |
12 |
14.5 |
71 |
85.5 |
|
极北省 |
146 |
11 |
7.5 |
135 |
92.5 |
|
东方省 |
121 |
20 |
20.2 |
101 |
79.8 |
|
中部省 |
221 |
43 |
16.5 |
178 |
83.5 |
|
滨海省 |
145 |
38 |
26.2 |
107 |
73.8 |
|
西南省 |
127 |
26 |
20.5 |
101 |
79.5 |
|
西北省 |
165 |
25 |
15.2 |
140 |
84.8 |
|
西部省 |
215 |
54 |
25.1 |
161 |
74.9 |
|
北方省 |
125 |
09 |
7.2 |
116 |
92.8 |
|
阿达马乌阿省 |
84 |
06 |
7.1 |
78 |
9 2.9 |
|
总计 |
1 434 |
246 |
17.2 |
1 188 |
82.8 |
资料来源 :农业部( 1996 年,农业调查局)。
妇女难以得到银行信贷,其原因是:
- 没有能力对付商业银行的担保程序和要求;
- 农村信贷机构太少;
- 银行家对低回报的项目缺乏兴趣;
- 妇女团体所能得到的信贷配额和补贴太少;
- 识字率低;
- 资金有限;
- 缺少商业信息和做生意的技巧;
- 销售网络不通畅;
- 通讯渠道不发达;
- 非政府组织资金不足,行业组织太弱;
- 顽固不化的社会文化习俗限制妇女得到土地 ,而土地正是妇女发展的主要资源。
以下是一些开展农业活动的支援机构:
- 农村组织支援基金会。在 2 290 项补贴中,只有 16% 是支援妇女团体的;
- 地方农村信贷;
- 全国就业基金会发挥参谋和出资者作用;
- 农业和社区微型项目投资基金计划;
- 储蓄和信贷合作社;
- 极北省和西南省旨在帮助妇女创收的“妇女、人口和发展计划”;
- “喀麦隆妇女微型生产项目计划”,其目的是通过使妇女初步了解企业经营规律和原则,增加妇女的收入;
- 妇女初级合作社以及共倡小组;
- 推动农村妇女发展经济的 “非洲第一夫人计划”。
此外,还应该指出,在这方面,外交机构和某些国际组织的干预是值得称道的。
8)农村妇女的生活条件,特别是住房、卫生、电和饮用水的供应以及交通和通讯
从下列图表可以看出农村住房的特点:
图表 17 : 1976 年至 1987 年农村地区住房特点
|
住房特点 |
1976 年 |
1987 年 |
|
住房墙壁由永久性材料建成 |
6% |
7% |
|
屋顶铺瓦楞板、瓦片或石片 |
31% |
54% |
|
水泥地或水泥地加地砖 |
7% |
15% |
|
拥有房产 |
94% |
91% |
资料来源 :“初步报告提要”,《 1987 年人口年鉴》第 3 卷第 9 期。
从永久性建材和水泥地占有的低比例来看,尽管大多数农村居民拥有房产,但他们的住房条件都比较差。
根据调查结果,在最近 20 年间,居民的饮水条件没有明显改善,在大部分地方,传统饮水点仍然是主要的供应源。
图表 18 :按饮用水供给方式分列的农村居民点分布情况
|
饮水供应方式 |
1976 年 |
1987 年 |
|
自来水 |
4.3% |
2.2% |
|
供水站 |
4.6% |
9.9% |
|
井水 |
19.9% |
41.5% |
|
山泉 |
39.7% |
10.7% |
|
水洼 |
29.7% |
35.2% |
|
其他 |
2.4% |
0.5% |
|
总计 |
100% |
100% |
资料 来源 :根据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和喀麦隆共和国《 1993 年喀麦隆人口发展报告》中所作的人口调查。
鉴于农村饮用水的覆盖率很低( 31% ),已有的大部分水利工程均遭损坏( 60% ),政府制定了一项饮用水供应计划:
- 每 300 至 500 人的居民点建一个带有水泵的水井;
- 每 2500 至 5000 人的社区建立一个饮用水供应系统。
此外,按照收益社区应参与农村水利项目建设各阶段的新政策,制订了水利工程的修复计划。
因此,妇女保证了每天家庭饮用水的供应。在有些地区,为了寻找水源,妇女不得不跑好几公里的路。
在清洁卫生条件方面 ,茅厕是公共厕所中最常见的一种厕所(在 1987 年,占家庭厕所的 87.9% ),而用过的脏水则泼在大自然中。
1987 年, 82.7% 的农村地区居民使用油灯作为他们的主要照明方式。只有少数人( 4.24% )能使用电灯。
1987 年,烧柴仍然是 96% 农村家庭厨房能源的共同方式, 4% 的家庭或使用石油液化气,或天然气,或电气。
第十三章
在法律面前男女平等
(第 15 条)
十三 .1 在法律面前男女平等
《喀麦隆宪法》在其前言中阐述了在法律面前男女平等的原则:“……人类不分种族、宗教、性别和信仰,都有永久 的、不可分割的神圣权利……”。
“……人与人之间在权利和义务方面都是平等的……”
“……国家保证全体男女公民享有宪法前言中规定的权利和自由……”
最后这条规定需要多说几句。正如在报告第一部分所提到的,凡经过喀麦隆正式批准的有关人权的所有国际公约都是宪法前言的一部分。例如《世界人权宣言》 它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问题上是最尖锐的;该宣言第 7 条写道:“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人人都有权 得到法律的同样保护。人人都有权在反对任何践踏本宣言的歧视,以及任何挑起这种歧视的斗争中,得到同样的保护”。一切其他(法律和法规)的准则都必须服从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原则,否则均作为违宪而予以废除。
十三 .2 妇女的法律行为能力
所谓法律行为能力就是指承认某个人有行使其权利的能力。根据喀麦隆的法律,无论是男性还是女性,都承认他们有法律行为能力。《民法典》第 216 条规定:“妇女有完全的法律行为能力,只有婚约和法律才限制这种能力的行使”。
- 妇女在审判中不需要由他人介绍。
有关的限制是:
- 年龄(起诉 人在进行起诉时的年龄必须超过 21 岁);
- 享有切实的权利(其权利没有被废除);
- 精神(申诉人必须拥有所有的行为能力和辨别能力)。
- 妇女可以与男子一样从事商业签约活动,从事自己所选择的职业。
但是,可以看到,对已婚妇女的签约能力是有限制的。如果丈夫认为妻子所从事的某项职业有可能损害家庭利益的话,根据《民法典》第 223 条,允许丈夫反对妻子从事该项职业。
此外,根据《商业法典》第 7 条的规定,丈夫只需要以书面形式向商业法庭的书记官表示他的反对意见就可以有权中止妻子的商业活动。
不过,假如妻子能证明她 所从事的职业没有使家庭利益受到损害,那么她就可以通过司法机构使丈夫的这种反对无效。
家庭财产有丈夫管理,丈夫可以出售、分割和抵押而毋需妻子的过问(见《民法典》第 1421 和第 1428 条)。只有在丈夫已失去表达其愿望的能力并经法院批准的情况下,妻子才能代表丈夫(《民法典》第 219 条)。所有这些歧视性规定已经被确认,正在制定中的新《民法典》肯定会将它们一一删除。
十三 .3 限制妇女法律行为能力的合同和文书无效
当妻子认为,某行政文书对她有歧视性质,她可以向行政司法机构上诉,要求取消。如果是一份私人的歧视性合同 ,她可以向普通法法庭上诉,要求取消。
十三 .4 妇女享有自由流动和选择其住地和居所的权利
《宪法》前言指出:“任何人有权选择其住地并自由迁徙,条件是不影响公共秩序、安全和安静”。自从 1990 年宣布自由权以来,喀麦隆妇女享有来去自由的权利,特别是已婚妇女,因为对于她们来说,要得到护照必须经由丈夫批准这一事实本身就构成了对妇女自由权的侵犯。
总之,除了诸如妇女管理家庭财产,选择和从事某项职业或某项商业活动,选择居所之外,法律并不歧视妇女。妇女享受不到这些个人的权利主要是因为她们不了解情况,缺少教育以及习俗方面 的沉重压力。
第十四章
妇女在家庭中享有的某些权利
(第 16 条)
第 16 条的规定涉及与个人状况有关的问题。在喀麦隆,有以下各种文件处理这些问题:
- 《民法典》;
- 1969 年 6 月 14 日颁布的《关于姓氏、化名的第 69/LF 3 号法律》;
- 1981 年 6 月 29 日颁布的《关于户籍和个人状况的第 81/02 号法令》。
成文法和习惯法虽共同存在,但不是没有矛盾的。在司法的组成上出现了法律的二元化。的确存在成文法法庭和习惯法 法庭,在婚姻、亲子关系和继承问题上,两者实际上具有同样的权威。
以下详细叙述《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 16 条有关方面的情况。
十四 .1 妇女的婚姻条件
法律承认男女享有缔结婚约和自由选择配偶的相同权利。但差别在于结婚的最低年龄不同。 1981 年 6 月 29 日颁布的法令第 52 条规定,男子的结婚年龄为 18 岁,女子的结婚年龄为 15 岁。
1981 年 6 月 29 日颁布的法令还作出了有关同意配偶间缔结婚约的规定:
第 64 ( 1 )条:“如同意结成配偶,应由当事者们本人于举行婚礼时在户籍行政官面前当场签约”。
第 64 ( 2 )条: “如未成年男子愿意成为丈夫,必须得到父母的同意。本人应是自愿而不是由他人包办代替的。”
第 65 ( 1 )条:“如通过暴力迫使同意结婚,则婚礼不得举行”。
另一方面,在喀麦隆,多妻制是普通法的婚姻形式。因此,男子有可能同时有几个配偶,从而违背他所接受的最初婚姻体制 当年他是按照一夫一妻制举行首次婚礼的。如发现重婚,则第二次婚姻宣告无效。
十四 .2 配偶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民法 典》第 213 和第 214 条:
- “丈夫是一家之长,如果丈夫因为丧失能力,本人不在,因故离开或任何其他原因无法表达其愿望,妻子可代替丈夫行使一家之长的职权。
- 妻子要协助丈夫从精神和物资上持家、管家,抚养孩子并准备帮他们成家。
- 这些义务主要应由丈夫承担。他必须按照自身的能力和情况给妻子提供必要的条件以满足家庭生活的需要。
- 妻子应从嫁妆和通过管家积攒的私房钱中取出一部分为家庭开支作出贡献”。
《民法典》第 215 条规定:“家庭居所的选择权归丈夫所有,妻子必须和丈夫住在一起,而丈夫也必须接纳妻子。 当丈夫确定的居所对于家庭存在身体和精神上的危险时,作为例外,妻子可以被允许为她自己和她的孩子迁至由法官确定的另一处居所”。
以上是妻子在家庭中的一些权利和义务。一旦婚约解除后,妻子还有哪些权利呢?
十四 .3 解除婚约后妇女享有的权利
1)解除婚约的形式
1981 年颁布的法令第 77 条和《民法典》第 227 条规定,配偶一方去世或法律上宣布离婚则婚约被解除。
a) 因配偶去世解除婚约
在这种情况下,法律保护寡妇。上述第 77 条明确规定:“丈夫去世后,其继承者不得要求得到属于寡妇的任何权利,妨碍她的自由或侵占她的 那部分财产。遗孀在其夫死后 180 天的守寡期满后可以自由改嫁。在她订婚、婚嫁或嗣后的日子里,任何人都不能以嫁妆或其他名义向其提出任何赔偿或物质利益的要求”。
应该说明,要求妻子遵守守寡期的目的在于避免在婚生母子或婚生母女关系上发生任何混乱。
尽管法律规定有利于妻子,但习惯做法如“娶寡嫂制”(丈夫去世后,其遗孀或遗孀们必须作为叔伯们的妻子或妻子们留在夫家)损害妻子的继承权以及她的自由。
这些习惯做法限制了妇女对其遗产的处理。一旦家庭会议的记录 在建立继承权档案时,法庭往往要求有此类记录 由婆家提供,情况就更加复杂。
b) 因离婚解除婚约
在喀麦隆,凡离婚都带有惩罚性。
在离婚原因和离婚程序方面没有任何歧视。妇女唯一的困难是提供丈夫通奸的证据,因为,《喀麦隆刑法典》第 361 条对于犯通奸罪的惩罚是不同的。只要发现妻子与丈夫以外的另一名男子发生性关系,不 管次数和地点,该妻子就要以通奸罪受到惩罚。而丈夫只有在家里同妻子或妻子们以外的女人发生性关系,或者在家以外的地方长期与其他女人发生性关系才会受到惩罚。
2)解除婚约的后果
这些后果涉及配偶间的个人关系、财产关系和子女关系。
a) 在个人关系方面
后果是相同的。同居、忠诚、共同生活以及拯救帮助的义务都消失了。然而,可以采用向配偶中的一方提供食品的方式来尽救助的义务。
b) 在财产方面
婚姻关系的解除同样也导致婚姻体制的解除,而财产的分配则要根据结婚时选定的婚姻体制来进行。如果当时没有选定,而夫妻双方面对 的又是成文法法庭,则适合他们的应是法定的动产和婚后财产共同拥有制。
有关夫妻财产的离婚后效果,要从提出离婚之日算起(《民法典》第 252 条)。自那一天起,家庭就被认为解体了。在审理中,法律不允许丈夫利用其户主的权势侵犯妻子的利益。
此外,离婚一经确定,就立即导致夫妻相互间继承资格的同步取消。
在传统法庭面前,妻子的利益有时得不到保护,因为她们必须拿出证据来证明在构成家庭财产的过程中也有她们的贡献。
c) 在子女方面
《民法典》第 302 条规定:“子女归在离婚案中胜诉的丈夫抚养”。然而,法官从子女的最大利益出发 ,可以决定由在离婚案中败诉的妻子,或者甚至于由第三者来抚养全部或部分子女。为了使这样的决定更可靠,法官可以下令对此进行社会调查并借助于调查的结果。
法官安排夫妻另一方对其子女的探望权。
看护子女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也是临时的。也就是说,看护权由法官掌握,如从子女的利益出发有需要的话,法官可以改变这一看护权。
十四 .4 在正常情况或危机情况下妇女在家长和子女关系中享有的权利
根据《民法典》第 203 条的规定,父母有从物质和精神上抚养子女的义务。
1)关于家长权
a) 在一个合法的家庭内,除非父母一方因其表 现或体力和智力上丧失能力,家长权属于父亲和母亲。对于私生子来说,家长权由父母中建立亲子关系的一方来行使,其分娩得到承认的生母,自动拥有对私生子的家长权。
b) 一旦离婚,家长权属于拥有对子女实际监护权的父母一方。如一方去世,家长权归属于幸存的另一方。
2)关于监护权
a) 根据《民法典》第 389 条规定,对于合法的子女来说,“在父母都健在时,父亲是未成年子女的财产的法定管理人,除非在特殊情况下得到或继承的财产才可由第三者管理。
如父亲丧失管理权,母亲毋需经过其丈夫的同意,天然就代替他成为管理人,并拥有同 样的权利。
b) 在离婚和分居的情况下,如没有别的规定,管理权属于看护子女的一方”。
对于私生子来说,他们的财产管理权属于父母中与其确立亲子关系的一方。
关于领养,夫妻双方都必须具备领养子女的条件。
父母去世,子女不论性别均为主要的遗产继承人。然而,区别在于子女的地位。因为,私生子的权利和合法生子女的权利不同。前者的权利只有后者的一半。
正式结婚的女子拥有法定地位,而同居则又不同。
十四 .5 同居的地位
在喀麦隆,法律不承认同居和姘居。因此,同居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应。在同居后生下的子女是私生子。一旦得到承 认,他们就有权要求得到食品以及在父母的遗产中得到自己的份额。
关于指婚现象,目前几乎已经消失。
十四 .6 关于嫁妆
《民法典》第 1540 和第 1541 条对于嫁妆是这样规定的:“嫁妆是妻子为了减轻丈夫结婚负担而带来的财物,即妻子拥有的所有财物,或在没有相反规定情况下,根据婚约给予妻子的财物”。
但从我国各部族的实际情况来看,嫁妆指的是新郎赠送给新娘家的全部财物。
1981 年 6 月 29 日《关于(涉及传统嫁妆问题的)户籍组织法的第 81/02 号法令》没有对嫁妆下定义。
而嫁妆也不构成婚姻有效性的一项条件。
为此,第 7 0 ( 1 )条规定:“给嫁妆、完全不给嫁妆或给一部分嫁妆,执行、完全不执行或部分执行婚姻的约定,对于婚姻的有效性没有任何影响”。
( 2 ) “由于完全不执行或部分执行婚姻中关于嫁妆的约定而导致对婚姻的有效性采取行动,从公共秩序的角度来说是不可接受的”。
第 72 条规定:“全部或部分退还嫁妆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建立天生的父子关系,因为这种关系只能产生于父子间的血缘关系”。
法律也考虑到了两种假设,可以退还嫁妆。 1981 年的法令第 71 ( 2 )条规定,一旦解除订婚合约,得到嫁妆者必须立即将其退还。
同样,第 73 条规定:“在因 离婚而解除婚约的情况下,如果法庭认为得嫁妆者对离婚要全部或部分负责,他就会被判全部或部分赔偿嫁妆”。
此外,《刑法典》第 357 条对嫁妆要求过多处以 3 个月至 5 年的监禁和 5 000 至 50 万法郎的罚款,对于下列情况者,处以其中的一项:
- 因允诺与已婚或已经订婚妇女成婚,收取第三者全部或部分嫁妆;
- 因求婚者已遭拒绝而仍收取其全部或部分嫁妆;
- 因欲促成婚事又不具资格而收取全部或部分嫁妆;
- 因利用 21 岁成年女子结婚,利用寡妇改嫁,或女子再婚而索取全部或部分的高额嫁妆;
- 因出于索取高额嫁妆的 目的,阻碍 21 岁成年女子成婚。
在“《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 16 条的字里行间中,还有关于人身和财产权利的阐述。比如妇女有权对计划生育、人的个性、职业的选择以及对于家庭财产的占有和享用等发表意见。
十四 .7 妇女在计划生育和其他个人方面行使权利
1)妇女有计划生育的自由权
任何法律或法规都不能组织妇女拥有自由地、负责任地决定生育的次数和频率。她们在不需要得到任何人允许的情况下可以得到遍布全国的计划生育中心提供的信息和服务。然而,应该提到,文盲、贫困、得到信息的困难以及文化的因袭陈规构成了行使这项 权利的障碍。而这一点对于农村妇女尤其严重。
尽管在喀麦隆生殖健康是得到承认和尊重的,但为了控制妇女的生育功能,医生要求在进行某些常见的手术前如输卵管结扎,事先必须出示已获丈夫同意的书面证明。
2)妇女有权选择姓氏、职业和工作
a) 选择家庭姓氏
1969 年 6 月 14 日颁布的《关于姓名和化名管理办法的第 69/LF 3 号法律》不包含只有丈夫才掌握家庭姓氏选择权的任何歧视性规定。不过,一般的习惯是已婚妇女都使用丈夫的姓。所以,已婚妇女有属于自己 的两个姓:娘家的姓和夫家的姓。
使用夫家的姓是自愿的,已婚妇女没有必须姓丈夫的姓的义务。当需要表明自己身份的时候,她可以用她娘家的姓而不一定非用她丈夫的姓。然而,妻子不能因使用丈夫的姓而造成对丈夫或对其他人的任何损害。
在离婚的情况下,只要前夫不反对,妻子仍继续可以使用潜伏的姓。
b) 妇女选择职业和工作的权利
1981 年颁布的法令第 74 ( 1 )条规定:“已婚妇女可以从事一项独立与丈夫之外的职业”。但妇女在行使该项权利时受到下列条款的限制:
- 上述法令的第 74 ( 2 )规定:“为了婚姻和子女的利益,丈夫可 以反对妻子从事该项职业”。
- 有关同样内容的规定在《民法典》第 223 条中比比皆是:“已婚妇女可以从事一项独立与丈夫之外的职业,但条件是丈夫不反对”。
法律在对待丈夫行使反对权问题上列举了一些例外。
- 上述第 223 条进一步阐明:“如果丈夫的反对被证明不是从家庭利益出发的,通过法律的决定,妻子可以不予置理。在遭到丈夫反对后妻子作出的职业保证是有效的”。
这一项规定是为了使妻子免受心存不良的丈夫的摆布。
3)妻子拥有、得到、管理和让予财产的权利
根据《宪法》的规定,所谓产权就是指使用、享有和支配财产的权 利。但按照《民法典》和《商业法典》中有关合法家庭财产管理以及有关破产的规定,已婚妇女的产权并没有完全得到承认。
a) 《民法典》的规定
第 1421 条规定:“家庭财产由丈夫独自管理。他可以毋需妻子过问便可将其出售、分割、抵押”。
第 1428 条规定:“丈夫有权管理妻子的所有个人财产。他可以独自对妻子的动产和不动产行使权利。但在没有征得其妻子同意的情况下,他不能分割妻子个人的房产。对于因未加保养而造成的妻子个人财产的损坏,丈夫要负全部责任”。
b) 《商业法典》的规定
在丈夫破产的情况下,第 557 条和第 558 条的规定对妻子进行保护。
而第 559 条则限制妻子任意挥霍破产丈夫的财产。
该条款规定:“无论婚约是按照何种体制缔结的,除了第 558 条规定的情况外(通过继承或赠与得到的财产),法律的推定是,破产者妻子的财产属于她丈夫,应该集中到丈夫的总资产中,除非妻子能提供反证”。
除了那些在某些方面将妻子变成必须由丈夫加以保护的“无法律能力者”的书面规定外,在我国大部分风俗习惯中还有许多落后的规矩,按照这些规矩,妇女被认为是没有能力掌握财权,特别是房产权的。当妇女本身被看作是可继承的财产的时候,情况更是如此。
结论
在任 何时候,喀麦隆妇女在社会的许多方面都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妻子、母亲和生产发展者的角色。但是,她们作为生产发展者的努力没有得到充分的承认。同样,她们的潜力也很少被发挥出来。
自 1960 年代以来,国际大家庭通过联合国意识到了妇女参与发展的作用,因而动员起来,以行动加以促进。国际大家庭经过努力奋斗,构建了一个理论框架,随后又设想了一些办法来支持各国制定提高妇女生活条件的计划。
喀麦隆并没有置身于这股国际潮流之外。她对提高妇女地位问题的关心体现在逐渐建立相应的国内机制以及实现各种不同部门的计划。
尽管作出了这些巨大的 努力,但不能不看到,喀麦隆妇女仍然是形形色色的歧视的受害者。虽然从文件的字面上来看,总起来说是平等和没有歧视的,但是,妇女日常生活中天天所经历的现实却因为社会文化的因袭陈规而充满了歧视(因为保守思想而抵制变革,风俗习惯将宗法制视为社会模式,以及墨守成规和社会偏见)。
此外,大部分有关提高妇女社会和法律地位的行动并不总能产生预期的效果,原因是存在许多障碍:
- 法律的双重标准,这是喀麦隆从殖民时期继承下来的,也是因为成文法和地方习俗对立和宗教的存在造成的;
- 对于歧视没有清晰和正确的定义,而实际做法上对 妇女又有歧视,这就使得妇女能够推翻并最终中止现有的法律和行政机制;
- 文盲以及妇女普遍的文化和教育水平低;
- 资金不足(经费、物资和人力不足);
- 国际经济环境困难,其特点是结构调整计划、外债的存在以及经济全球化;
- 妇女对提高自身地位参与不足。
解决上述问题的速度肯定是缓慢的,但由于存在许多有利因素,前景依然乐观。这些有利因素是:
- 政治愿望,它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制订“全国妇女参加发展行动计划”,并肯定可以通过这一计划的实施来逐步解决困难;另一方面是制订以下列三项为重点内容的政策 :
保持增长率;
向贫困开战;
开发人力资源。
- 通过发展妇女结社运动并提高运动的数量和质量来唤醒妇女的觉悟;
- 出资者热心资助提高妇女生活条件的项目;
- 恢复经济增长率,使国家得以增加提高妇女地位的政府机构的经费;
- 促使私人部门和民间社会也来参与提高妇女地位的问题。
总而言之,定期起草有 关《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实施报告,必然会涉及对已经采取的行动的评估,以及对前景的展望,而且肯定将进一步推动妇女事业的发展。
参考书目
法律文书
A 公约
1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2 《世界人权宣言》
3 《国际劳工组织 1951 年关于同工同酬的第 100 号公约》
B 宪法
4 1 月 18 日关于修改 1972 年 6 月 2 日宪法的第 96/06 号法律
C 法典
5 《民法典》
6 《商业法典》
7 《刑法典》( 1965 年 11 月 12 日第 65 LF24 号法律和 1967 年 6 月 12 日第 67 LF1 号法律)
8 《劳动法典》( 1992 年 8 月 14 日第 92/007 号法律)
9 《喀麦隆国籍法典》( 1968 年 6 月 11 日第 68 LF 3 号法律)
D 法律
10 1969 年 6 月 14 日《关于姓氏和化名使用的第 69/LF/3 号法律》
11 1990 年 12 月 19 日《关于政党的第 90/56 号法律》
12 1990 年 12 月 19 日《关于结社自由的第 90/53 号法律》
13 1990 年 12 月 19 日《关于与卫生组织有特殊抵触的第 90/062 号法律》
14 1992 年 8 月 14 日《关于合作社和共倡小组的第 90/006 号法律》
15 1993 年 12 月 22 日《关于经济利益团体的第 93/015 号法律》
16 1996 年 1 月 4 日《关于卫生和保护脆弱人群根本法的第 96/03 号法律》
17 1998 年 4 月 14 日《关于学校方向的第 98/004 号法律》
18 1998 年 4 月 14 日《关于旅游管理的第 98/006 号法律》
E 法令
19 1959 年 11 月 28 日《关于建立喀麦隆国籍的第 59/66 号法令》
20 1973 年 5 月 22 日《关于组织社会互助的第 73/17 号法令》
21 1981 年 6 月 29 日《关于组织户籍和有关个人情况的第 81/02 号法令》
F 政令
22 1984 年 3 月 26 日《关于组建妇女地位部的第 84/95 号政令》
23 1984 年 5 月 28 日《关于建立提高妇女地位咨询委员会的第 84/324 号政令》
24 1988 年 7 月 15 日《关于批准〈消除对 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第 88/993 号政令》
25 1988 年 9 月 21 日《关于组建社会事务和妇女地位部的第 88/1281 号政令》
26 1994 年 10 月 7 日《关于国家公职部门总章程的第 94/199 号政令》
27 1995 年 2 月 7 日《关于在卫生县组织基层卫生机构的第 95/013 号政令》
28 1995 年 3 月 7 日《关于组建公共卫生部的第 95/040 号政令》
29 1995 年 6 月 9 日《关于组建社会事务和妇女地位部的第 95/100 号政令》
30 1995 年 12 月 7 日《关于组织政府第 95/205 号政令》
G 决定
31 1984 年 11 月 24 日《关于确定工作场所卫生和安全条件的第 84/MTPS/IMT 号决定》
H 通知
32 1980 年 1 月 10 日关于重新接纳因怀孕而中止学业的女生的第 10/A/562/MINEDUC/ESG/SAP 号通知
I 其他资料
33 《国民教育部统计年鉴》, 1995 年
34 《喀麦隆论坛报》 1998 年 7 月 21 日第 6644 期
35 新教育政策草案, 1997 年
36 公职部门资料, 199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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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喀麦隆人文发展报告》, 1993 年
39 《人口和住房普查总结》, 1987 年
40 《教育机构名录》, 1995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