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CPR/C/122/2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国际公约

Distr.: General

8 May 2018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人权事务委员会

关于人权事务委员会结论性意见后续行动的报告*

一.导言

1. 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四十条第4款,人权事务委员会可依据《公约》各项条款编写后续行动报告,以协助缔约国履行其报告义务。本报告即根据上述条款编写。

2. 报告列出了特别报告员收到的关于结论性意见后续行动问题的资料,以及委员会所作的评估及其在第122届会议期间通过的决定。委员会自2012年7月举行的第105届会议以来通过的结论性意见后续行动状况一览表,见http://tbinternet.ohchr.org/_layouts/treatybodyexternal/Download.aspx?symbolno=INT%2fCCPR%2fUCS%2f122%2f27134&Lang=en。

对答复的评估

A

答复/行动大体令人满意:缔约国已提供证据,表明为落实委员会提出的建议采取了重大行动。

B

答复/行动部分令人满意:缔约国为落实建议采取了步骤,但是仍需提供补充资料或采取进一步行动。

C

答复/行动不令人满意:收到了答复,但是缔约国采取的行动或提供的资料不相关,或者未落实建议。

D

不与委员会合作:经(多次)提醒后,仍未收到后续情况报告。

E

有关资料或所采取的措施与委员会的建议相悖或表明拒绝接受建议。

二.对后续行动资料的评估

因在结论性意见后续行动程序中未与委员会配合而被评为[D]的缔约国

缔约国

结论性意见

后续行动报告提交期限

提醒和相关行动

1.

委内瑞拉 ( 玻利瓦尔 共和国 )

CCPR/C/VEN/CO/4(2015年7月21日)

2016年7月21日

提醒函,2016年12月6日

2017年10月31日与特别报告员会晤

提醒函,2017年11月10日

第113届会议(2015年3月16日至4月2日)

摩纳哥

结论性意见:

CCPR/C/MCO/CO/3,2015年3月31日

后续行动相关段落:

10

后续答复

CCPR/C/MCO/CO/3/Add.1,2016年9月20日

委员会的评价:

第10段[C]需要补充信息

第10段言论自由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审查《刑法》第58至60条(公开冒犯王室),以使其符合《公约》第十九条。根据关于见解自由和言论自由问题的第34号(2011年)一般性意见,委员会重申,因行使言论自由而监禁有关人员,违反了第十九条,该条特别重视言论自由。委员会指出,所有公众人物,包括在最高级别任职的人,都理所应当地要面对批评和政治上的不同意见,法律不应仅仅基于所针对人物的身份而制定更严厉的惩罚。

缔约国答复概要

《刑法》第58至60条的目的不是限制言论自由的范围。从比较法的角度来看,这些规定与欧洲君主政体的类似立法没有很大不同。

2008至2014年,根据这些条款判处了9起监禁处罚。其中没有一个起诉是因为政治辩论而提起的,也都不涉及记者和媒体。在其中的七起定罪判决中,被告还面临多项其他指控;2014年的最后一起有罪判决涉及恶意威胁和侮辱,与司法部本身的任何政治辩论无关。

没有计划修订这些条款。然而,法律事务署长已指示检察官办公室:这些条款的适用应符合《欧洲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欧洲人权公约》)第10条以及《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九条,这些条款的目的是惩处侮辱国王及其家庭,并非为了阻碍关于公众利益事项的自由讨论。

委员会的评价

[C]: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不打算修订第58至60条,以使其符合《公约》第十九条。它要求提供2016年以来关于因冒犯亲王及其家庭而被起诉的数目、随后的定罪数目,以及所施加制裁情况的最新资料。委员会重申其建议。

建议采取的行动:应发出一封信函,通知缔约国终止后续程序。所请求的资料应列入摩纳哥第四次定期报告提交前的问题单中。

下次定期报告2021年4月2日

第114届会议(2015年6月29日至7月24日)

西班牙

结论性意见:

CCPR/C/ESP/CO/6,2015年7月20日

后续行动相关段落:

14、21和23

后续答复:

CCPR/C/ESP/CO/6/Add.1,2016年7月21日

委员会的评价:

需要就第14段[B][C][B]、第21段[E][C]和第23段[B]提供补充资料

非政府组织:

西班牙国际人权法协会,2017年5月22日

大赦国际,2017年6月15日

第14段警察的虐待行为和过度使用武力

缔约国应该:

加倍努力,通过依照相关国际标准为执法人员提供更多人权培训等途径,防止和消除酷刑和虐待行为;

设立独立的申诉机构,处理关于警察虐待行为的申诉;

确保迅速、彻底和独立地调查所有酷刑和虐待申诉,并将这些行为的肇事者绳之以法;

确保受害者得到适当的赔偿,包括保健和康复服务;

确保依照《伊斯坦布尔规程》,公正、全面地对据称由国家官员实施的酷刑和虐待行为案件进行司法鉴定;

禁止在其法律制度下给予被判犯有酷刑罪的人员赦免;

确保记录在警方的办公场所和其他拘留场所进行的对所有被剥夺自由者的审讯。

缔约国答复概要

公共当局对酷刑和虐待行为采取了零容忍政策。根据2015年监察员办公室的报告,对执法官员虐待行为的投诉数量在下降。2015年10月1日通过了第11/2015号指令(设计和建造拘留设施的技术规格)和第12/2015号指令(国家安全部队关押的被拘留者的待遇规则),以加强在拘留中心被关押者的身心健全,并向羁押官员提供明确的行为标准。

缔约国详细阐述了第12/2015号指令,该指令是按照委员会的建议通过的,同时考虑了监察员办公室作为国家预防机制提出的建议。这些规则规定,除其他外,在个人拘留档案中记录在拘留期间发生的任何事件,在羁押官员制服上显示职业身份号码,并为拘留中心装备视频监控系统。这些新规则也包含关于培训官员和评估新措施的条款。

羁押官员必须得到关于使用武力及其他技术包括搜身的适当培训。警察总局和国民卫队在其培训计划中必须列入羁押官员的专业和进修方案。缔约国强调了培训领域的改进,包括:(a) 新的培训课程,包括《执法人员行为守则》、《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国家警察道德守则》和执法人员使用武力问题;(b) 关于涉及外国人法律包括外国人拘留中心的进修课程;(c) 关于警官基本权利的专门培训;(d) 定期提供的关于使用武力和火器问题的在线培训;(e) 国民卫队军官的人权培训。

关于警察虐待问题的投诉得到司法机关处理。缔约国重申(见CCPR/C/ ESP/Q/6/Add.1,第17段),安全国务秘书处下的安全人员和服务监察局负责检查、监督和评价警察总局和国民卫队及其官员的行为。它不属于警方指挥范围,而是直接对安全国务秘书处负责,这确保了它相对于警察部门的独立。监察局是一个独立机构,回应关于虐待的指控和申诉。

监察员办公室发挥着重要的预防作用,依照职权访问剥夺自由场所,包括国家警察部队驻地和国民警卫队营地,凡在得到通报有些行为可能构成酷刑或虐待时,即启动调查。

监察局负责协调、监测和跟踪关于国家安全部队的投诉案件。根据行为的严重性,它向检察机关或向有关安全部队的纪律部门传送信息。在有些情况下,监察局先行开展中间调查;在所有情况下,都是在国务秘书的授权下进行(监察局向国务秘书报告调查结果)。检察厅和调查法官就进入法院的诉讼进行必要程序。

缔约国阐述了2015年4月27日关于“犯罪受害者相关规则”的《第4/2015号法》,该法旨在保护受害者的物质和精神利益,提供关于其权利以及可以利用的服务的信息和指导,将其转介给主管当局,并在诉讼中为其提供适当的代理。

这些“规则”基于对受害者的广泛定义,它包括受到身体损害或伤害的直接受害者,以及死亡或失踪等案件中的间接受害者。

通过有针对性的保护措施,这些“规则”特别注意最脆弱的受害者,包括酷刑受害者;“规则”还规定设立受害者援助办公室使受害者了解其权利,特别是利用公共赔偿计划的机会,并使其了解专门化的援助和支助服务、免费诉诸司法渠道以及受害、恐吓或报复等风险。

缔约国阐述了司法部(通过1997年9月16日令)通过的关于对被拘留者进行法医检查规程的条例,以及法医研究所使用的ORFILA新软件,以补充该命令的规定。ORFILA纳入《有效调查和记录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手册》(《伊斯坦布尔规程》)所列建议,作为对酷刑和虐待进行医学评估的准则。

法医程序是由受雇于司法部的合格公职人员或由一个在该领域享有权威的自主群体进行,因此,出具报告的官员的身份、资格、客观性、能力和权威均经过事先检查。

(g)第12/2015号指令要求,国家安全部队开办的拘留设施应配备录像监视系统。第11/2015号指令,尤其是在第6条中,对这些条款作了补充。三分之二的警察局已配备了录像监视系统,正在作出努力,使所有警察局都配备这种系统。

非政府组织提供的资料

大赦国际和西班牙国际人权法协会

第12/2015号指令不适用于自治社区的警察和地方警察,这些警察也有拘留权;该指令也不涵盖监狱、青少年拘押中心或精神病院官员。它未明确提到禁止酷刑,也未提及向被剥夺自由者告知基本法律保障(包括由自己选择的医生检查的权利)的义务。

该国未提供关于为国家警察和国民警卫队之外警察部队提供关于预防酷刑培训的资料。

安全人员和服务监察局既非独立自主机构。在通过第4/2015号法期间,大赦国际曾敦促立法机关设立一个独立机制,负责监督警方活动,但没有成功。

监察员无权启动调查,以澄清事实并查明酷刑或虐待的肇事人。

对于酷刑和虐待行为的指控既未彻底、也未有效进行调查。2016年5月31日欧洲人权法院的判决指出,国家法院和调查法官均未开展调查。大赦国际指出,它继续收到报告称,有过度使用武力的情况,有些明显表明缺乏彻底调查;它提到了2016年、2014年和2012年的四个具体案件。

西班牙国际人权法协会称,监察局的行动缺乏独立性和保密性,使人无法查阅调查结果,而且,行政部门一贯通过检察机关阻碍司法调查。它提到司法程序漫长,未经适当调查而终结案件,以及政府、检察机关和法院之间时有串通,以确保被指控加入或与一个武装团伙合作的受害者的申诉不予处理。

《第4/2015号法》不符合国际法,其中没有提及获得赔偿权和确保不重犯、赔偿、满足和康复的充分保障。这些规则并未保障获得赔偿(如果获得了这种赔偿,它是按照为交通事故确定的赔偿率计算的)或康复的权利(完全没有专业化服务)。酷刑或虐待受害者从未获得过赔偿――即使在国际机构已确定发生了酷刑的情况下;而且,该法从未适用于任何受害者。

缔约国阻碍某些自治区倡导的、旨在承认和向酷刑受害者提供赔偿的立法举措。

法医检查既不公正也不全面。尽管根据1997年9月16日令制定了规程,但不完整的法医检查表助长了有罪不罚现象。新的ORFILA软件是否有效,没有任何证据。酷刑和虐待受害者被剥夺了由自己选择的医生检查的权利。

政府仍然有权在它认为适当时赦免被判定犯有酷刑罪的人,仅需给出最低限度的形式上的理由,而且,在极少数的警察被判定犯有酷刑或虐待罪的案件中都作了赦免。

国家预防机制发现,在2016年所访问的安全部队大部分设施中有中转关押的被拘留者的地区,全面的视频监视覆盖有缺陷;它还注意到,有些设施缺乏关于羁押人员有权调阅的录像的调阅规程。国家警察和国民警卫队没有在全部拘留中心实施录像监视,而且,第11/2015和12/2015号指令不适用于所有剥夺自由场所(见上文(a)项)。

委员会的评价

[B] (a)和(g):委员会注意到关于对执法官员虐待行为投诉的数目下降的资料,但委员会需要相关统计数据。它还注意到缔约国通过了第11/2015号和第12/2015号指令,但它也注意到,这两个指令都未明确提到禁止或防止酷刑。委员会要求提供关于第12/2015号指令适用范围(属人)的补充资料,包括澄清以下问题:(a) 它是否适用于自治区的警察部队和地方(市政)警察,以及所有剥夺自由场所,例如监狱、青少年拘押中心和精神病院;(b) 关于培训的规定是否扩延至非国家安全部队。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关于人权培训问题的资料,但它要求提供补充资料,说明培训的期限、受益者人数以及国家警察和国民警卫队以外的警察部队是否有培训。

委员会欢迎为三分之二的警察局配备了录像监控,但它要求提供关于以下情况的补充资料:在为所有警察局和其他拘留场所,包括那些在自治区警察和地方警察监督下的拘留场所配备录像监控(录像监控也覆盖临时关押区)方面取得的进展;实际使用录像记录审讯的情况;关于调阅录像的规则。

[C] (b)和(f):委员会注意到关于国家安全秘书处安全人员和服务监察局的信息,但它感到遗憾的是,自通过结论性意见以来,缔约国似乎尚未采取措施建立独立申诉机构以处理关于警察虐待行为的申诉,。委员会重申其建议。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未提供任何资料,说明它为禁止赦免被判定犯有酷刑罪的人采取了哪些措施。委员会重申其建议。

[B] (c),(d)和(e):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关于安全人员和服务监察局、公诉机关和调查法官在调查酷刑或虐待申诉方面的作用的资料。然而,它需要关于以下情况的更多的和具体的信息:该监察局的确切职能、对所有酷刑或虐待申诉的迅速、彻底和独立调查以及对肇事者的惩处(请提供关于调查、起诉和定罪数目、关于具体的处罚以及关于向受害人提供的赔偿情况的统计数据)。

委员会赞赏关于《第4/2015号法(犯罪受害者相关规则)》的资料,但它要求作出澄清,说明该法是否符合《公约》第二条的要求,包括关于不重犯、赔偿以及受害者康复的保障规定。它还要求提供资料,说明对受害者的赔偿是否适足以及有多少酷刑或虐待行为的受害者根据《第4/2015号法》受益于受害者援助办公室的服务并收到赔偿。

委员会注意到ORFILA软件已纳入法医机构的工作之中,但它要求提供补充资料,说明为确保法医检查在实践中的独立性和公正性所采取的具体措施,并说明ORFILA在这方面的影响。

第21段过去的侵犯人权行为

委员会重申其建议:应废止《赦免法》或对其进行修正,以使之完全符合《公约》的规定。缔约国应积极鼓励对过去的所有侵犯人权行为进行调查。缔约国还应确保,通过这些调查,查明犯罪者的身份、对其进行起诉,并使之受到与其所犯罪行的严重性相称的惩处,并向受害者提供救济。缔约国应审查关于对失踪者进行搜寻、遗骸挖掘和身份识别的法律,而且,在这方面,委员会敦促缔约国落实强迫失踪问题委员会在其最近的结论性意见(CED/C/ESP/CO/1,第32段)中提出的建议。缔约国还应为其档案建立一个国家级法律框架,并按照《公约》规定的权利依照明确、公开的标准,允许开放档案。

缔约国答复概要

缔约国重申(见CCPR/C/ESP/6,第191及后续段落;CCPR/C/ESP/Q/6/Add.1,第24段),关于大赦问题的《第46/1977号法》是促进西班牙人民之间和解的一项重要文书。废除《赦免法》不利于委员会建议的目标,因为废除该法的一项法律在刑事责任领域将会成为一部限制性更强的法律。由于刑法的合法性与不溯既往原则,这一法律不能追溯适用于属于先前的《赦免法》适用范围的事件。

法官和治安法官,在确定不能使用刑事诉讼程序对1930和1940年代发生的事件进行调查时,考虑到无法确定肇事者身份、刑法的合法性和不溯既往原则、这些犯罪的诉讼时效已过以及1977年《赦免法》等因素。

关于失踪人员的搜寻、遗骸挖掘和识别问题,缔约国重申(见CCPR/C/ESP/6,第216段)关于《处理历史遗留问题法》(第52/2007号)的资料,并引述该法第11条关于公共当局与个人合作找到并查明受害者以及关于国家行政总局有义务为此类费用提供补贴等规定。

关于建立一个国家法律框架用于管理和查阅档案的问题,缔约国重申(见CCPR/C/ESP/6,第221段)关于萨拉曼卡市的“历史遗留问题文献中心”的介绍。Valle de los Caídos 的档案已经数字化。司法部作出了广泛努力,以使公众了解《处理历史遗留问题法》,并继续签发关于平反声明和个人承认的证书。

非政府组织提供的资料

大赦国际和西班牙国际人权法协会

当局多次利用《赦免法》以阻挠对内战和佛朗哥政权期间所犯的国际罪行的调查。大赦国际还详细说明了,该国拒绝配合引渡和司法协助请求;它特别提到国家检察厅通过的2016年内部命令,指示境内检察官抵制阿根廷司法系统提出的对19人进行调查的请求。

利用《赦免法》作为不调查国际罪行的借口,违反了《公约》第二条规定的获得有效补救的权利。该法本身仅对政治意图行为规定了赦免,这不包括战争罪和危害人类罪。大赦国际报告说,2006年,国家法院拒绝对涉及1936至1951年期间侵犯人权行为的114,266名受害者的一项申诉行使管辖权,将管辖权留给属地法院。仅启动了47起案件。大赦国际参阅了其中38起案件,所有这些案件都已结案,大多是基于《赦免法》为由。自最高法院2012年2月27日的决定以来,这一结案趋势得到加强,这表明,《赦免法》是开展调查的一个主要障碍。

大赦国际反驳了缔约国关于合法性原则的论点,因为国际罪行以及这种罪行的刑事责任被认定为习惯法原则。大赦国际还回顾了不适用法定时效原则,对无法确定据称犯罪人身份的论点表示不能认同。

法官认为,《赦免法》是披露事件真相的最好方式,而且,查明真相是国家使命,而不是司法使命。然而,《赦免法》并未载列真相权或彻底调查强迫失踪等国际罪行的权利。

2017年5月11日,众议院批准了一项非法律提案,呼吁行政部门向第52/2007号法确定的恢复历史记忆公共政策提供预算,以承担在强迫失踪受害者的查找、遗骸挖掘和身份识别方面的责任,并设立一个真相委员会。政府宣布,它不会遵守这一提案。

关于失踪人员搜寻、遗骸挖掘和辨认问题,第52/2007号法旨在将国家义务局限于仅为后代寻找他们的活动提供方便,即发放补贴。2013年,国家总预算取消了这些补贴,这种补贴自2006年以来是总统府事务部预算的一部分。

没有关于档案问题的国家法律框架。民间社会呼吁通过一部关于查阅公共信息和各种档案(包括教会和军事档案,这些档案由于国家防务法,大部分未开放)的法律。

委员会的评价

[E]: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不打算废除1977年《赦免法》,而且未采取任何措施,以实施委员会关于以下问题的建议:(a) 调查、起诉和惩罚肇事者,并向以往侵犯人权行为的受害者,特别是为国际罪行的受害者,提供补救;(b) 审查关于对失踪者的搜寻、挖掘遗骸和辨认问题的立法并为此提供充足资源(见CED/C/ESP/CO/1,第32段)。委员会重申了其建议。

[C]:委员会注意到Valle de los Caídos档案的数字化以及司法部为提高人们对《处理历史遗留问题法》的认识所作的努力,但它感到遗憾的是,它提出的关于通过一项国家档案问题法律框架和关于依据明确公开的标准确保查阅所有档案权的建议仍未得到执行。委员会重申其建议。

第23段无人陪伴的未成年人

缔约国应制定一项关于确定无人陪伴儿童年龄的标准规程,并确保年龄确定程序基于安全和科学的方法,考虑到儿童的感情,并避免一切侵犯其身体健全的风险。另外,缔约国应确保,在所有关于无人陪伴儿童的决定中,都适当考虑了儿童最大利益原则。

缔约国答复概要

缔约国重申(见CCPR/C/ESP/Q/6/Add.1,第41和43段)并补充了关于2014年7月22日《无人陪伴未成年人待遇程序问题框架规程》以及关于《在西班牙的外国人权利和自由及其融入社会问题的第4/2000号组织法》(《外国人法》)。

该规程以儿童权利国际法律标准为模式,建立了用于确定无人陪伴未成年人年龄的一个全面程序(由检察机关根据《外国人法》第35条第3款管理)。缔约国进一步阐述了该规程在年龄确定程序方面的内容,包括为此目的进行的医学检查。

它还提供了关于2012-2015年期间进行的年龄确定程序及其结果的资料。

2015年7月28日通过了对《关于未成年人的法律保护问题的第1/1996号法》第12条的修正案(关于修改儿童和青少年保护系统问题的第26/2015号法),该修正案符合委员会关于确保最大限度保护儿童权利的建议。

非政府组织提供的资料

西班牙国际人权法协会

2014年7月22日的无人陪伴未成年人待遇程序框架规程是不够的;该协议需由关于同一事项的地方规程作为补充,在各自治区之间这是一个不确定和不平等因素。年龄确定程序是由检察机关指导的,它不够独立,因为检察长是由行政部门任命的。这种权限应交给司法当局。第26/2015号法也不令人满意,因为它给予检察官进行相称性检验的权限,这种检验适当权衡确定年龄的理由。这种权限同样应交给相关的司法当局。

委员会的评价

[B]:委员会赞赏缔约国提供的关于无人陪伴未成年人待遇程序框架规程问题的详细资料,它要求提供补充资料,说明它采取了何种措施,以制定确定无人陪伴儿童年龄的标准规程,并确保年龄确定程序基于安全和科学方法。

建议的行动:应致函缔约国,通知后续程序中止。要求提供的资料应列入西班牙提交第七次定期报告前的问题单。

下次定期报告 2020 年 7 月 24 日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结论性意见:

CCPR/C/GBR/CO/7,2015年7月21日

后续行动相关段落:

8和9

后续答复:

2016年8月23日

委员会的评价:

需要就第8段[B][C][C][C][C]和第9段[C][C][C]追加资料

来自非政府组织的资料:

司法委员会,2017年6月7日;

第8段北爱尔兰与冲突有关的侵权行为的追责

缔约国应该:

确保,作为一个特别紧急的事项,进行独立、公正、迅速和有效的调查,包括根据《斯托蒙特议会大厦协议》所建议的调查,以确保充分、透明和可信地陈述北爱尔兰事件情节,以期查明、起诉和惩罚侵犯人权,特别是侵犯生命权的作恶人,并为受害者提供适当补救;

确保,考虑到时间的推移,尽快设立历史调查科并使其全面运作;通过法规保证其独立性;保证适足资金,以便能够有效调查所有未决案件;并确保有权参阅与调查相关的所有文件和资料;

确保遗留问题调查处和北爱尔兰验尸法院有充足资源,能够有效审查未决遗留案件;

重新考虑对于行政部门有广泛授权可以阻止公布根据2005年《调查法》所作调查报告一事的立场;

考虑对Patrick Finucane被谋杀案件启动一项正式调查。

缔约国答复概要

2014年12月达成的《斯托蒙特议会大厦协议》列入了若干措施,这些措施将为处理北爱尔兰的过去遗留问题提供一个新的方法,而且,该协议还提议设立四个新机构:

历史调查科――一个独立机构,以推进对动乱相关死亡事件仍未有结果的调查;

信息检索独立委员会,它将使受害者和幸存者能够寻求并私下收到关于其直系亲属的与动乱相关死亡的信息;

口述历史档案馆――供人们交流与“动乱”相关的经历和陈述的一个集中场所;

执行与和解小组,它将促进和解和反对教派纷争,并将审查和评估“斯托蒙特议会大厦协议”建议的其他遗留问题机构的落实情况。

历史调查股将作为一个独立机构,审议北爱尔兰历史调查工作队警察局以及北爱尔兰警务监察员正在调查的所有未决案件(截至2016年7月31日,该地区有1,700起此类案件),它还将提供专门的家庭支助人员并使直系亲属参与这一进程。北爱尔兰警务委员会将提供监督,历史调查股在结构上和业务上将独立于警方。联合王国政府将向历史调查股作充分披露(需要联合王国议会作出这方面的立法)。

所建议的遗留问题机制得到进一步讨论,作为“重新启动”谈判的一部分,但在2015年11月17日达成“重新启动协议”时未取得任何最终一致意见。因此,由于缺乏共识,2015年秋,关于建立新机制的立法未能向前推进。这种立法要求北爱尔兰议会的明确同意,因此在获得它的支持前,无法向前推进。

将向“斯托蒙特议会大厦协议”处理过去问题的措施提供1.5亿英镑额外资金。

支持跨党派《斯托蒙特议会大厦协议》和《重新开始协议》的一揽子财政计划将向北爱尔兰行政部门提供大约25亿英镑额外购买力,以帮助它处理各种优先事项,包括过去遗留问题。

司法部负责向北爱尔兰警察局和北爱尔兰历史科的警务监察员提供资源。历史调查科成立后,将接手目前由北爱尔兰警察局和北爱尔兰历史科的警务监察员负责的绝大多数遗留问题案件。

缔约国还致力于与首席法官合作并支持北部爱尔兰行政部门改革遗留问题勘验,以更好地支持开展符合《欧洲人权公约》第2条的调查。

在2014年6月对上议院2005年《调查法》专责委员会的答复中,缔约国探讨了行政部门在扣留调查报告中材料方面发挥的作用。缔约国认为,第25条为何时可以扣留材料规定了一个明确框架,而且,行政部门必须拥有这种权力。

在Patrick Finucane案件中,德席尔瓦审议是查明真相的最有效方式。对于在Finucane先生的死亡事件中所发生的国家共谋,联合王国首相亲自作了道歉。在2015年6月的一审中维持了不进行公开调查的决定,该决定处于上诉之中。

非政府组织提供的资料

司法委员会

2014年《斯托蒙特议会大厦协议》规定的遗留问题机制的落实工作没有进展。

警务监察员和验尸官法院这些独立机制继续处理少量案件,但预算削减和扣留资源限制了它们的工作。北爱尔兰警察局也对遗留死亡问题进行了一些调查。

通过这些调查,对冲突时代遗留杀害事件首次要求提出指控――在两起案件中对三名士兵提出指控。该非政府组织报告说,媒体、安全部队和政治机构,包括英国内阁大臣,作出大量批评,进行误导宣称,指称在遗留问题调查中有过分的司法偏见,它还报告了对律师和非政府组织的政治攻击。也有很多对律师和执法官员,尤其是对检察长的批评,他于2017年5月宣布辞职。

截至2017年6月7日,安全部队没有一名成员因为遗留问题调查而被定罪。

2017年4月,联合王国议会国防委员会公布了一份调查报告,呼吁对直至1998年涉及武装部队成员的所有冲突相关事件进行大赦(从“法定时效”方面进行规定)。该委员会还希望建立一个真相复原机制,并敦促政府考虑将这种赦免扩展至警察和其他安全人员,将确定这种大赦是否应涵盖所有与冲突有关的事件这一问题留给未来政府。

议会未提出任何立法,以设立历史调查科和《斯托蒙特议会大厦协议》中的其他遗留问题机构。起草法案的主要障碍是大臣的国家安全否决权,它阻止在家庭报告中披露与情报局或警察和军队情报部门的行动有关的任何资料(允许隐瞒基于告密的与准军事组织的串通做法)。

尽管缔约国有承诺,但未就《斯托蒙特议会大厦协议》的立法问题进行公开协商。

在2016年1月Weir法官审查了所有未决遗留问题案件后,北爱尔兰首席法官提议设立一个新的遗留问题勘验科并在五年期内完成现有的遗留问题勘验案件工作量,条件是,北爱尔兰法院和法庭服务局内资源充足的遗留问题勘验科提供支持;有关司法机构提供合作;提供所需资源。这一工作本来应在2016年9月向前推进,但是联合王国政府扣留了资金,规定了一个先决条件:在提供资源前,北爱尔兰各主要政党需达成共识。2017年3月又设立了另一个先决条件:除非而且直到北爱尔兰政党就全部遗留问题达成协议前,不提供金钱。

保留了大臣禁止公布《调查法》报告的权力,联合王国拒绝重新考虑这一问题。

在2001年《韦斯顿帕克协议》中所作的对Finucane先生被谋杀进行公开调查的承诺仍未被执行。2017年2月14日,北爱尔兰上诉法院维持了不进行公开调查的决定,已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

委员会的评价

[B] (a):委员会注意到非政府组织报告的首次对三名士兵提出的冲突时期遗留杀害事件的控罪,要求提供最新资料,说明这些案件的结果、调查机制对与冲突有关的侵犯人权行为的任何其他起诉以及最终的定罪和向受害者提供赔偿的情况。

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提议的涵盖所有与动乱相关事件法定时效问题的立法;要求提供最新资料,说明关于该举措的任何相关动态,包括关于这方面的任何法律草案或已通过的立法,其内容以及是否符合《公约》规定的义务。

[C](b):委员会注意到在2014年12月《斯托蒙特议会大厦协议》下有一个用于处理北爱尔兰过去遗留问题的框架,但它感到遗憾的是,在建立四个机构特别是历史调查科方面缺乏进展,而且,这种拖延可能会对北爱尔兰的冲突相关侵犯人权行为进行独立、公正、迅速和有效调查产生负面影响。委员会要求提供补充资料,说明:(a) 关于设立历史调查科和其他遗留问题机构的任何法律草案或已通过的立法以及关于此类立法的任何公共协商;(b) 历史调查科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以及其调查满足《公约》下的标准的情况;(c) 分配足够资源,使其能够有效履行任务;(d) 获取信息权及政府向历史调查科的充分披露,包括这种披露中任何涉及国家安全的例外规定以及这些例外是否符合缔约国在《公约》下的义务;(e) 历史调查科在调查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案件方面取得的进展(如适用)。委员会重申其建议。

[ C ] (c):缔约国未提供任何具体资料,说明采取了哪些措施以确保北爱尔兰警察局内的遗留问题调查处和北爱尔兰的验尸法院资源充足并能够有效审查未决遗留问题案件。委员会欢迎北爱尔兰首席大法官提议建立一个专门的遗留问题勘验科,以解决遗留问题勘验积压一事,但它感到遗憾的是,未提供必要的资源以设立该机构并使其运作。委员会重申其建议。

[C] (d):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未重新考虑它的以下立场:给予行政部门广泛的职权,可禁止公布2005年《调查法》下的调查报告。委员会重申其建议。

[C] (e):缔约国未考虑对Patrick Finucane被谋杀事件进行正式调查。委员会还注意到,不进行公开调查的决定有待最高法院进行司法审查;它要求提供资料,说明上诉程序的结果以及为执行其建议所采取的任何其他措施。委员会重申其建议。

第9段对海外英军所犯的侵犯人权行为的追责

缔约国应该:

确保在议会的情报与安全委员会进行的程序符合《公约》的要求,包括在安全利益与追究侵犯人权行为的必要性之间保持适当平衡,并考虑对所有有关被拘留者案件启动全面的司法调查;

处理伊拉克历史指控小组所受理案件的调查过分拖延问题并考虑制定更强有力的问责措施,以确保迅速、独立、公正和有效的调查;

确保彻底、独立和公正地调查与Nama营地相关的指控。

缔约国答复概要

议会情报与安全委员会正在进行与被拘留者待遇和引渡问题相关的调查,调查时间表是情报与安全委员会的问题。

缔约国详细阐述了2010年成立的伊拉克历史指控小组的活动,包括其调查战略。

有指控称,英国武装部队人员将被羁押者转移到Nama营地和其他所谓“黑牢”,由美利坚合众国部队关押,或者在美利坚合众国部队的审讯期间在场,伊拉克历史指控小组了解上述指控。然而,截至2016年8月23日,它尚未能确定Nama营地具体地点,因为美国部队运营的一些设施有多种名称。将调查任何可信的指控。

缔约国未开办任何可被称为“黑牢”的场所。

委员会的评价

[C] (a):委员会注意到,情报与安全委员会对英军在海外所犯的侵犯人权行为的调查仍在进行中。缔约国未提供任何资料,说明它为确保情报和安全委员会所进行的程序符合《公约》的要求,包括在安全利益与侵犯人权行为的追责之间谋求适当平衡,也未说明是否考虑了对所有有关被拘留者案件启动充分的司法调查。委员会重申其建议。

[C] (b):委员会从公开可获得的资料中注意到,伊拉克历史指控小组已于2017年6月30日正式关闭;剩余的调查工作已由警方遗留问题调查处接手进行。它要求澄清警方遗留问题调查处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以及它开展迅速、独立、公正和有效调查的能力;并提供关于以下方面的资料:(a) 伊拉克历史指控小组关闭前所进行的调查结果;(b) 移交给警方遗留问题调查处的案件数目和调查进展情况。委员会重申其建议。

[C] (c):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宣称无法确定Nama营地的具体地点,也未提供具体资料说明缔约国采取了哪些措施对与Nama营地相关的指控进行彻底、独立和公正的调查。委员会重申其建议。

建议采取的行动:应致函缔约国,通知它后续程序至此中止。所要求的资料应列入缔约国的下一次定期报告。

下次定期报告2020年7月24日

第115届会议(2015年10月19日至11月6日)

伊拉克

结论性意见:

CCPR/C/IRQ/CO/5,2015年11月4日

后续行动相关段落:

20、26、28和30

后续答复:

CCPR/C/IRQ/CO/5/Add.1,2017年7月19日

委员会的评价:

需要就以下段落提供补充资料:20[C][B]、26[C][C]、28[C]和30[B][C][B]

非政府组织:

阿尔卡拉马基金会,2017年10月6日

第20段武装冲突情况下侵犯人权的指控

缔约国应加大努力,以确保:

独立、及时和彻底地调查所有严重侵犯人权行为;将犯罪者绳之以法并尽快予以适当惩处;并充分赔偿受害者;

本国部队、在其管控下的团体以及与本国协作的部队不得犯下侵犯人权行为,各方均应采取必要防范措施,避免平民伤亡;

本国管辖的所有人员,特别是因种族或宗教而处于最弱势的人员,都能得到必要保护而免遭暴力攻击和严重侵犯人权行为;

受害者,特别是从伊黎伊斯兰国获释的妇女和女童,得到适当支助,而且,曾被用于或应征参加武装冲突的儿童获得适当援助,以实现身心康复和重新融入。

缔约国答复概要

缔约国提供了关于伊拉克和黎凡特伊斯兰国(伊黎伊斯兰国)违反国际人权法和国际人道主义法情况的资料。

法院一直在适用法律。刑事判决结果可使申诉人因遭受的物质和精神损害获得民事赔偿,反过来说,申诉人有权提出民事赔偿案件。

最高司法委员会决定建立一个专门司法机构,以调查针对雅兹迪人的恐怖袭击,以便记载犯罪情况并惩罚犯罪者。

由于安全局势改善,司法机关已能恢复其各项活动并调查对少数民族社区的袭击。在发现发生犯罪时,不存在有罪不罚现象。

和(c)已作出重大努力,在伊拉克全境实行安现和法治――包括解放迪亚拉、萨拉赫丁、安巴尔和尼尼微各省部分地区,并不加歧视地向流离失所者提供帐篷和其他必需品。

所有伊拉克部队都接受了关于尊重人权和国际人道主义法标准的高级培训。伊拉克问题秘书长特别代表注意到在打击伊黎伊斯兰国的军事行动中采用了人道主义方法,并注重保护平民。

内政部承诺保护少数群体的礼拜场所。分配了警察部队负责保护设施和公共人物。

国民议会第43号(2016年)法令呼吁政府采取必要措施,以便:(a) 释放被绑架的雅兹迪妇女;(b) 重建辛贾尔省;(c) 将辛贾尔省恐怖主义行为受害人视为烈士;(d) 建立一个委员会,调查雅兹迪种族灭绝事件,以使该案可以提交国际刑事法院。

人人能够使用司法机关,司法机关随时准备立即回应任何反社会攻击。

部长委员会批准了流离失所者问题国家政策。移民和流离失所事务部部长将领导一个高级别委员会,向恐怖主义所导致的流离失所者提供援助和住所。劳动和社会事务部向从伊黎伊斯兰国解放出来的妇女和女童提供服务,包括社会保障金,并在所有省份建立服务台。该部派出的各个小组正在访问巴格达和库尔德斯坦地区接纳流离失所妇女的难民营,以了解其困难和需求,并提供支助。

雅兹迪妇女幸存者无需提供证件即可获得社会保障金。

卫生部提供防止暴力教育并向幸存者提供心理、社会支助。卫生保健提供没有任何歧视。从伊黎伊斯兰国解放出来的孤儿和残疾儿童将被安置在国立机构和残疾人机构,有教育方案帮助他们恢复并重新融入社会。

2015年,为遭恐怖主义行为破坏的地区设立了一个重建基金。

国民议会颁布的2016年第33号法令规定组建一个委员会,以解决由于伊黎伊斯兰国在尼尼微的存在而产生的问题。第146号部长委员会法令规定了国家儿童保护政策。

非政府组织提供的资料

阿尔卡拉马基金会

缔约国的报告未提及对费卢杰行动中的侵权指控或与发动进攻从伊黎伊斯兰国收复摩苏尔相关的指控进行任何调查。总理于2016年6月4日宣布对费卢杰行动中的侵权指控进行调查,这一调查由于缺乏透明度而遭到批评。

国家当局的行动不受任何法律框架的约束,它援引打击恐怖主义和与伊黎伊斯兰国的战争为理由,进行大规模逮捕,并进行隔离关押。阿尔卡拉马基金会记录了自委员会作出结论性意见以来在当前的武装冲突过程中发生的多起强迫失踪案件。

在从伊黎伊斯兰国收复各地区之前,均不分青红皂白地和不成比例地进行了轰炸,造成大量平民伤亡并摧毁了民用目标,违反了国际人道主义法。

Alkarama基金会收到的许多证词称,对逃离费卢杰的逊尼派平民进行了处决,而且拘留了数百名当地居民并对他们施以酷刑,借口是他们支持了伊黎伊斯兰国。

委员会的评价

[C] (a)和(b):委员会注意到所提供的资料,但它感到遗憾的是,缺乏关于以下情况的具体资料:对严重侵犯人权行为的迅速、独立、公正和彻底调查;起诉和惩处肇事者;向受害者提供充分赔偿。委员会要求提供此类信息,以及关于以下情况的资料:(a) 特别指定的司法机构在记录和调查对雅兹迪人的恐怖主义袭击以及起诉和惩罚犯罪者方面取得的进展;(b) 在战斗地区保护平民的有效措施,以及对以下指控采取的措施:不加区分和不成比例的轰炸,大规模逮捕,禁止与外界接触的羁押,酷刑和强迫失踪,包括在费卢杰行动过程中以及在对摩苏尔的伊黎伊斯兰国开展进攻时的此类行为。委员会重申了其建议。

[B] (c)和(d):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资料,但它要求提供关于以下情况的更多具体资料:有效保护种族和宗教社区,使其免遭暴力攻击和严重侵犯人权行为,包括为调查关于处决逃离费卢杰的逊尼派平民的指控以及由于据称支持伊黎伊斯兰国而对居民进行拘留和施加酷刑的指控所采取的任何措施。

它还要求缔约国提供关于以下情况的资料:(a) 专责委员会在向流离失所者提供援助和住所方面取得的进展;(b) 以在武装冲突中被使用和被招募儿童的身心康复为目标的任何康复方案。

第26段对妇女的暴力行为

缔约国应加倍努力,防止和打击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而且,尤其应该:

便利举报暴力侵害妇女案件,并确保及时彻底调查所有此类案件,将犯罪者绳之以法,充分赔偿受害者并向其提供保护手段,包括使用缔约国境内的国家和非政府组织经营的庇护所或庇护中心;

尽快修订法律,以保障妇女获得充分保护免遭暴力侵害,包括撤销《刑法》中将“名誉动机”作为谋杀的从轻情节、以及允许免除与受害者结婚的强奸犯罪责的条款,并确保在全境内将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例如家庭暴力和婚内强奸,定为犯罪并予以适当惩处。在这方面,缔约国应加快在国家层面通过家庭暴力问题法律草案,并确保最终案文完全符合《公约》;

增加宣传活动,介绍暴力侵害妇女不可接受以及这种行为的负面影响以及受害者可以使用的资源和保护,启动面向家庭暴力犯罪者的方案,以改变其暴力行为,并强化国家官员的培训活动,使他们能够有效应对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

缔约国答复概要

缔约国重申关于设立一个保护家庭和儿童免遭家庭暴力管理局的资料(见CCPR/C/IRQ/Q/5/Add.1,第26段),并补充说,该保护局在全国各地有16个厅,而且,除其他外,它受理受害者的申诉或其他实体转交的案件,开展关于家庭暴力问题的学术研究,并提供培训。它还提供该保护局2014年登记的关于家庭暴力的统计数据。

缔约国重申(见CCPR/C/IRQ/Q/5/Add.1,第31段),国民议会正在审议家庭暴力法案。该法案定义了家庭暴力,并且载有关于庇护所和设立保护受害者的机制、关于举报犯罪和关于诉诸法律的条款。关于处罚问题,该法案援引《刑法》和其他相关法律。

为从事家庭暴力行为受害者工作的各部职员举办了培训讲习班,并帮助提高了政府和社会对该问题的认识。普遍的传统习俗仍是颁布保护妇女立法的最大挑战。

委员会的评价

[C] (a)和(b):委员会注意到,保护家庭和儿童免遭家庭暴力管理局是在通过委员会结论性意见之前设立的。它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未提供关于以下问题的任何资料:自通过结论性意见以来,为举报暴力侵害妇女案件提供的便利;调查和起诉肇事者;受害者获得赔偿和保护,包括使用国家和非政府组织运营的庇护所。

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似乎尚未采取措施,废除《刑法》中将“名誉动机”作为谋杀的从轻情节、以及允许免除与受害者结婚的强奸犯罪责的条款,并将家庭暴力和婚内强奸定为犯罪。虽然关于家庭暴力的一项法案有待国民议会审议,但委员会注意到,该立法进程是在通过结论性意见之前启动的,对拖延通过一部关于这一问题的法律感到遗憾。委员会要求提供补充资料,说明有待国民议会审议的该法案的内容,在通过该法案方面的进展以及是否符合《公约》。

[C] (c):委员会注意到关于为国家官员举办培训讲习班的一般资料,但它感到遗憾的是,缺乏关于以下情况的资料:在整个社会开展的关于暴力侵害妇女不可接受以及受害者可以使用的保护措施的提高认识活动,以及向家庭暴力施暴者提供的任何行为改变方案。它要求提供此类资料,以及关于以下情况的具体资料:(a) 为处理暴力侵害妇女行为问题的工作层面国家官员提供的培训的范围、频率和内容;(b) 为改变对妇女的传统观念和态度所采取的任何措施。

第28段死刑

缔约国应适当考虑废除死刑,并加入旨在废除死刑的《公约》第二项任择议定书。如果维持死刑,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包括立法行动,以确保:(a)死刑仅用于最严重罪行;(b)死刑永远不是必须的;(c)无论所犯罪行如何,在所有情况下都可以赦免或减刑。缔约国还应确保,如果判处死刑,死刑的判处绝不违反《公约》,包括不得违反公正审判程序。

缔约国答复概要

仅对最严重罪行判处死刑,而且依法律规定判处,并根据犯罪情节和罪犯情况判定。只能根据《宪法》或依法赦免或减刑。减刑情节载于《刑法》第5条。因名誉原因或在受害者的严重和无理挑衅后实施犯罪,也被视为一种减刑理由。如果有减刑理由,刑罚将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不少于一年的拘留(《刑法》第130条)。如果法院认为犯罪情节或罪犯的情况要求从宽处理,它可改为较轻刑罚(《刑法》第132条)。《刑法》中也有若干条款,这些条款给予法官在根据案件情节确定刑罚时广泛的自由裁量权。

如果违反了公平审判程序,法院的裁决可以上诉,也可根据撤销原判程序提出抗辩。

非政府组织提供的资料

阿尔卡拉马基金会

缔约国为使用死刑寻找正当理由,而不是处理废除死刑问题。死刑适用于未达到“最严重罪行”门槛的若干罪行――包括危害国家内部安全、构成公共危险的罪行以及与袭击运输和电信系统相关的罪行。此外,《反恐怖主义法》(2005年第13号法)对被判犯有或威胁实施恐怖主义行为的人法定适用死刑,因此死刑也可施加于未被判定故意犯有产生致命或极端严重后果犯罪的人。

死刑案件中的调查和司法程序一贯未能遵守正当程序和公平审判标准。作出死刑判决的伊拉克中央刑事法院缺乏任何独立性保障,它一贯将通过酷刑获得的口供视为证据。

缔约国的答复中未提供资料说明,是否提出了任何法律草案,以赋予总统或任何其他当局权力,作出减刑或给予特赦,包括对于与恐怖主义有关的罪行,而根据现行法律对这种罪行不能给予赦免。

委员会的评价

[C]: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未报告说,它正在考虑废除死刑并加入旨在废除死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项任择议定书》。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未采取任何立法行动,以确保:(a) 仅对最严重罪行判处死刑,也即,涉及故意杀害的极其严重罪行;(b) 死刑从来都不是必须判定的;(c) 在所有案件中,都可使用赦免或减刑。委员会重申其建议。

第30段禁止酷刑和虐待

缔约国应该:

采取必要的立法措施,以确保《刑法》纳入一个完全符合《公约》第七条和其他国际既定规范的酷刑定义,最好将其作为一项单独罪行写入法律,并规定与行为严重性相称的刑罚;

采取更有力的步骤,以防止酷刑和虐待,并确保及时、独立和彻底地调查所有此类案件,将犯罪者绳之以法,受害者获得充分赔偿;

确保法院在任何情况下都不接受以违反《公约》第七条的方式获得的供词;对于被告提出的指控(供词是在酷刑或虐待下作出的)进行及时和适当调查;证明供词系自愿所作的举证责任由诉方承担;

确保及时、独立和彻底地调查所有拘押期间死亡的案件,而且,如果断定死亡为酷刑、虐待或有意疏忽所致,应将犯罪者绳之以法。

缔约国答复概要

《宪法》第37条第1款(c)项禁止酷刑,也禁止在胁迫或酷刑下取得的口供。《刑法》第333和421条规定了对酷刑的惩罚,调查程序完全由司法机构处理。

虽然《刑法》未定义酷刑,但在《伊拉克最高刑事法庭法》(2005年第10号法)第12条第2款(e)项中提供了酷刑定义。正在起草一项法案,其中将列入与《禁止酷刑公约》和《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相一致的酷刑定义。

关于处罚问题,《刑法》第333条规定,施加或命令施加酷刑以迫使个人招供、不提供信息或给出某种意见的公职人员或公务员,应被判处监禁。第332条规定,利用职务残忍对待他人的公职人员或公务员,将被处以一年以下监禁和(或)最高100第纳尔罚金。伊拉克立法者视心理酷刑等同于身体酷刑。

根据《宪法》第37条第1款,胁迫或酷刑下取得的口供不应采用。法院有评估供词价值的酌处权。最高司法委员会向调查机关和内政部发布了若干相关通知和指令。《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有权指定一名律师或由法院依职指定一名律师。被告的陈述必须在律师在场的情况下作出,而且,如果有任何侵犯权利或公平审判程序的情况,调查法庭作出的任何裁决都可上诉。如果被告声称遭到酷刑,他们有权进行医疗体检。任何表明酷刑或胁迫的身体迹象都应适当记录。

公共检察厅在监狱和拘留场所有办公室,有一名官员负责检查设施和报告任何侵权情况。如有羁押期间死亡事件,将向公共检察厅提出一份死亡情节报告,尸体将被解剖,以确定死亡原因。如果死亡是由于酷刑、虐待或故意忽视所致,检察厅将启动刑事诉讼。

缔约国提供了关于2016年8月25日《大赦法》的资料。除其他外,该法规定,被判犯有严重或重大犯罪,包括不得大赦罪行的人,有权申请复审,前提是他们诉称其供词是靠胁迫取得的,或者针对他们的任何法律诉讼依据的是告密者的言辞或另一名被告的供词。

非政府组织提供的资料

阿尔卡拉马基金会

酷刑尚未在《刑法》中被定为刑事罪,而且,《伊拉克最高刑事法庭法》(2005年第10号法)第12条第2款(e)项所载的唯一一个酷刑定义不符合国际标准。

和(d)缔约国报告中未提及它的以下义务:对所有关于酷刑、虐待和羁押期间死亡的指控进行迅速、彻底和公正的调查。根据阿尔卡拉马基金会收到的证词,向有关当局提出的申诉从未导致调查,而且仍然一贯得不到答复。

在评估证据时,国内法院过分重视供词――《刑事诉讼法》第217条规定的一种做法(审判法院有绝对权力决定是否采用口供作为定罪证据)。

委员会的评价

[B] (a):委员会注意到,正在起草一项法案,其中列入符合《禁止酷刑公约》和《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的酷刑定义。委员会要求提供资料,说明关于该法案的任何有关动态、在通过该法案方面的进展,该法案与《公约》第七条和其他国际既定规范相符合的情况,包括在酷刑定义以及与罪行严重程度相称的处罚方面。

委员会还要求作出澄清,被判定犯有酷刑罪的人是否被排除于2016年8月25日《大赦法》规定的大赦之外。

[C] (b)和(d):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未提供关于预防酷刑和虐待的任何资料,也未提供关于对此类行为、包括对由于酷刑和虐待导致的羁押中死亡事件进行及时、独立、公正和彻底调查的任何资料,也未提供关于对肇事者进行起诉和惩处并向受害者提供充分赔偿的资料。委员会重申了其建议。

[B] (c):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资料,但它要求提供补充资料,说明法官在实践中如何禁止逼供,资料应包括关于被告提出的在酷刑或虐待下取得口供的指控的统计数据、对此指控的调查情况,以及对那些因逼供而被定罪的人进行的任何重审(2016年8月25日《大赦法》规定的重审)情况。

建议采取的行动:应致函通知缔约国后续程序至此中止。所要求的资料应列入缔约国的下一次定期报告。

下一次定期报告:2018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