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届会议
第677次会议简要记录
2005年1月20日,星期四,上午10时在纽约总部举行
主席:贝尔米乌-泽尔达尼女士(副主席)
目录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续)
土耳其的第四和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
因马纳洛女士缺席,副主席贝尔米乌-泽尔达尼女士代行主席职务。
上午10时零5分宣布开会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续)
土耳其的第四和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CEDAW/C/TUR/4-5 和Corr.1、CEDAW/PSWG/2005/I/CRP.1/Add.8和CRP.2/Add.7)
1.应主席邀请,土耳其代表团在委员会议席就座。
2.Akşit女士(土耳其)介绍了该国与有关公共机构、专家和非政府组织的代表合作准备的第四次和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CEDAW/C/TUR/4-5)。1999年,土耳其撤销了对《公约》的全部实质性保留意见,从而显示了土耳其尊重关于提高妇女地位的国际义务的政治意愿。土耳其还准备撤销其对《公约》第9条第1款关于取得公民身份的声明,并在联大通过公约《任择议定书》后不久就批准了该议定书。
3.在世界所有国家,不管它们有多发达,在许多领域(如教育、卫生和就业)都存在着妇女落后于男子的情况,全球化使这方面的不平等更加严重。为了创造一个妇女权利得到充分实现的有利环境,国家和国际层面都需要制定新政策。自2003年7月土耳其向委员会提交其第四次和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以来,土耳其已经取得了许多重大进展,特别是在法律领域。
4.最近对《宪法》的修订最能反映出妇女政策方面的变化。虽然以前的《宪法》中有关于两性平等的某一规定,但《宪法》第10条的修正规定国家不仅有责任确保男女之间无差别待遇,而且有责任采取必要措施以保证妇女在各个领域获得事实上的平等权利和机会。《宪法》第90条的修正规定,包括《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在内的国际公约高于一切国内法。
5.对两部基本法进行了大幅度的修订,特别是与妇女有关的条款,非政府组织在这个过程中发挥了主要作用。由于包括妇女非政府组织在内的各个团体的不断批评,2001年全面修订了《民法典》,特别是废除了丈夫作为家长的观念,采用了新的婚姻财产制度(该制度设想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平均分割),并设立了家事法院。1998年《家庭保护法》的生效表明在土耳其的法律文件中首次给家庭暴力下了定义。这部法律规定,受害人和其他人可以对实施家庭暴力的人提起申诉,法院可以签发保护令。此外,法官和检察官还接受了关于正确执行《公约》的特殊培训。
6.将于2005年4月生效的新《刑法典》将采用一系列新的观念和规定。新《刑法典》主要废除了以前对妇女和少女的法律区别,把重点放在保护个人的权利和自由上,而不是像以前的刑法典那样把许多对妇女犯下的罪行看作社会犯罪。婚内强奸和工作场所性骚扰首次被定为犯罪,为维护名誉而犯罪的人被处以严厉的无期徒刑。地方法院已经开始强制执行这样的判决,这表明改革进程提高了法官对这一问题的认识。此外,联合国大会在第五十九届会议上通过了土耳其提出的第59/165号决议,即致力消除为维护名誉而危害妇女和少女的罪行。
7.不过,在土耳其仍能感受到传统价值观和习俗的影响。为了应对这个问题,政府正与议会、大学、传媒和民间社会组织合作,共同实施一个旨在改变社会态度的计划。该计划最近把重点放在家庭暴力和对妇女和儿童的暴力等问题上,作为长期行动计划的一部分加以实施。针对民间社会关于缺少国家支助服务的批评,政府已采取了许多措施,包括最近制定的《市政法》,该法规定市政当局必须提供此类服务。土耳其正继续努力打击人口贩卖问题。修订后的《刑法典》对犯罪者规定了严厉的刑罚,此外还在伊斯坦布尔开办了一个被贩卖妇女避难所。
8.《妇女地位和妇女问题总局组织法》已经于2004年11月生效,该局是土耳其赋予妇女权利和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构。新法律将提高该局的效力,它已经在没有正式法律根据的情况下运作了十年,此外新法律还规定要成立一个妇女地位咨询委员会,其他公共机关、非政府组织和高等教育机构将参加该委员会。
9.土耳其正竭力改善妇女和少女教育方面的指标。《义务基础教育法》已经把基础教育从五年制提升到八年制。自该法1997年获得通过以来,接受基础教育的女生比例有所上升,这部分是由于农村地区女孩的涌入。女孩的中学入学人数上升了134%。土耳其已经与国际组织、非政府组织和私营部门的参与方合作启动了若干项目,目的是到2010年前达到100%的入学率。在对贫困家庭儿童的教育提供经济援助的框架内实施了一个暂行特别措施,该措施规定,提供给女孩的援助要高于对男孩的援助。土耳其还正在努力提高非正规教育的质量和扩大教育内容,并为提高妇女的识字率开办了训练班。1995年至2005年间,高等教育机构的女生人数增加了91%,而男生人数增加了66%。最后,土耳其正在努力消除教育材料中的性别歧视部分。
10.修订后的《劳动法》规定,雇主和雇员之间的关系不得存在任何形式的歧视。该法首次对工作场所性骚扰和非全日制工作做了规定,增加了带薪产假的时间。此外还为防止和消除歧视发布了一份政府通告。不过,尽管出台了这些措施,妇女的地位仍然远远落后于男子。由于妇女从农村地区迁移到城市地区,因而从农业部门转到非正规部门,所以加入劳动大军的妇女人数在日益减少。土耳其政府正在制订旨在增加参加工作的妇女人数的政策,在土耳其加入欧盟的进程中,制订政策的过程可能会加快。
11.妇女参与决策的程度显然不尽如人意。虽然有许多妇女担任了政府部长职务,但她们参与代表机构的比率远不如男子。妇女在议会代表中占4.4%,而在2004年的地方选举中,在总共3 000个市中,只有18位妇女当选为市长。但妇女具有强烈的参政愿望,最近的调查显示,公众赞成妇女从政。而且,妇女在高等教育领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许多杰出的土耳其妇女在联合国机构中担任高级职位。
12.关于妇女的保健问题,她指出,妇女的平均预期寿命在不断提高,结婚年龄在上升,总体生育率在下降,有效实施的计划生育措施和产前产后保健服务日益增多。正做出努力来确保在规划和提供服务时考虑到各地区在这些不同指标方面长期存在的差异。针对地方和国家媒体的各个政府项目旨在消除可能会加重性别不平等的态度和方法。土耳其已采取若干重要措施来解决它在1997年提交第二次和第三次合并定期报告(CEDAW/C/TUR/2-3)时承认的问题。土耳其还在立法领域取得了长足进步,但今后它最关心的问题是确保有效实施这些法律。
13.Tavares da Silva女士说,委员会想知道新的《刑法典》是否按照国际标准定义来处理为维护名誉而杀人的问题,国际上把为维护名誉而杀人定义为严重侵犯生命权利的犯罪,因此是不可能基于习俗和传统而证明它的合理性的。在谈到新《民法典》中的财产制度时,她说,承认配偶的同等地位和妇女对无偿工作所做的贡献是一个显著变化,但她问该制度为何置上百万名已婚妇女于不顾。关于土耳其禁止佩戴头巾的问题,她希望就新法律会不会构成另一种形式的压制予以澄清。委员会想知道有多少妇女因这项禁令而无法上学、进入大学或就业。
14.Simms女士在提到新的《刑法典》关于惩治15岁以下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的规定时问道,这是不是违反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和《儿童权利公约》。如果是的话,政府应该表明它打算如何来解决这个问题。关于处女检查和生殖器检查问题,报告国应该指出是否要妇女书面同意才能做此类检查,而且男人是否也必须做处男检查。
15.Schöpp-Schilling女士说,她想把重点放在暂行特别措施问题上,委员会认为制定暂行特别措施是加速实现两性平等最可取的办法。为此,她对土耳其修正《宪法》第10条和第90条表示欢迎,因为这会促成教育、就业和政治等方面的暂行特别措施的即时和紧急应用。不过,她对明确提到暂行特别措施的第10条的最初修正没有获得土耳其议会通过深感遗憾。委员会还对继续保留第10条中关于不允许享有特权的另一规定表示关切。为此,她询问这条规定会不会妨碍暂行特别措施的应用,报告国是否会考虑修改该条文来说明可以应用这些措施。
16.应当就《市政法》提供更多信息,这部法律规定,居民超过5万的市必须开办受虐妇女避难所。此外还应当说明是否建立了任何监督机制来监督这部关于避难所的质量和数量、既考虑到经营避难所的非政府组织的专有知识、又考虑到就针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具体性质进行学术研究的法律的执行情况。最后,关于妇女地位和妇女问题总局,报告国应该提供反映该局资金增长情况的数字。该局的名称有些消极:最好换成能使人想起妇女的权益而不是“问题”的名称。
17.Tan女士要求就新的《刑法典》规定的为维护名誉而杀人的问题和处女检查问题提供更多信息。报告国在其报告中称,尽管新的《刑法典》对为维护名誉而杀人规定了严厉的处罚,但由于价值观和习俗的存在,使得在短期内不可能消除这种做法。报告国应该考虑把为名誉而杀人列为谋杀,以保证犯罪者受到最高惩罚。如果这样的话,政府就不必依靠地方法官来执行。由于处女检查是一种歧视性做法,她敦促报告国废除或修订有关法律。此外还应纳入有关规定,保证对未经妇女书面批准而下令做处女检查的人予以严厉处罚。
18.Shin女士说,在对委员会问题的答复中,报告国提到了《家庭保护法》的一个修正案草案。她想知道政府是否真的在修订这部法律,是否正在讨论把家庭成员的保护纳入其条款。如果正在修订这部法律,应该就是否在解决婚内暴力、乱伦、为维护名誉而杀人和家庭成员间的强奸提供信息。关于《市政法》,委员会想知道政府将如何监督各市开展的工作,因为归根结底,为受虐妇女开办避难所是中央政府的责任。此外委员会还想知道,在处理家庭暴力方面,目前是否有计划进行系统的警察培训。
19.Saiga女士要求对新成立的咨询委员会的职能予以更进一步的说明,并询问非政府组织和高等教育机构是否参与了咨询委员会的活动。关于每个部设立的顾问委员会办公室,委员会想了解该顾问委员会的职能。在提到在政府办公室内设立的14个性别问题协调中心时,她询问其中有多少个被分配到了各地区。考虑到各地区在传统习俗、妇女地位等方面存在着巨大差异,在地区建立协调中心是很重要的。在对第17段关于供审议的议题和问题清单的答复(CEDAW/PSWG/2005/I/CRP.2/Add.7)中,报告国指出没有根据民族血统收集数据,因为“国家和公民之间的关系决不以民族血统为基础”。但在全国人口普查期间应该收集这方面的资料,特别是关于民族妇女的健康、教育和《公约》中提到的其他领域的资料。
20.Šimonović女士在谈到合并报告的准备情况时问道,是否征求了非政府组织的意见,有没有获得政府的批准,正在组建过程中的议会两性平等委员会是否审查了该报告。在下一次报告中,报告国应该提供关于司法部门妇女人数的数字。最后,她询问土耳其《宪法》或其他任何国内法是否包含与《公约》第1条载列的定义相一致的歧视妇女的定义,以及该定义是否包括各领域的直接和间接歧视。
21.Pimentel女士称赞土耳其政府制定了《市政法》,并对妇女避难所进行了下放。但委员会想知道采取了哪些具体措施来解决各市极为不稳定而且情况各异的财政状况,并想了解更多关于人员培训和这些避难所的监督机制的信息。考虑到目前妇女在议会中的代表名额仅为4.4%这一事实,报告国应该简要介绍一下为增加妇女在各级政治生活中的代表名额而制定的计划,并且应该指出是否打算根据《公约》第4条引入配额制作为暂行特别措施。最后,报告国应该解释土耳其《宪法》为什么不承认库尔德人为特殊的少数族裔,这个问题经常给库尔德人,特别是妇女带来麻烦。
22.Patten女士问政府正做出哪些努力来促进妇女了解对她们有利的全部法律,因为人们普遍认为一切法律改革都是报告国加入欧盟战略的一部分。还希望就政府为改善这些法律的执行情况而加强国家机构的计划提供信息。委员会还想知道法官是否接受了适当的培训,以保证他们熟悉《公约》和农村妇女获得公正的程度,是否已建立法律援助制度来帮助遭受家庭暴力的妇女。
23.Cinar女士(土耳其)说,作为法律改革措施的一部分,已经废除了对基本同义的风俗杀人或名誉杀人的宽大规定。现在的《刑法典》对这两种罪行规定了最严厉的处罚。在联大第五十九届会议期间,土耳其是题为“致力消除为维护名誉而危害妇女的罪行”的第59/179号决议的提案国之一,这进一步证实了它是致力于根除这种做法的。虽然新的《刑法典》正式定于2005年4月实施,但实际上,法院已经在两个案例中对风俗杀人做出了严厉惩罚的判决。
24.在回答关于取得财产的问题时,她说,新法律于2002年生效后,为了让已婚妇女从法律规定中获益,给她们一年的时间在公证人面前作陈述。这个程序是根据许多非政府组织的意见决定的。不过,在超过某一时限后再追溯法律效力将与法律的一般原则相矛盾。土耳其上诉法院和宪法法院都做出了支持关于佩戴头巾的禁令的裁决,欧洲人权法院以宗教标志与非宗教主义原则和土耳其《宪法》明文规定的民主相抵触为由维持了这一判决。
25.Akşit女士(土耳其)承认关于佩戴头巾的禁令使一些女学生无法上大学。大学必须出面干预,帮助政府解决这个问题。《刑法典》关于未成年人发生性关系的规定是为了在婚前早孕呈上升势头,尤其是在欧洲呈上升势头时加大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力度。可能需要在某个时期对该条款进行修订,同时,高等法院解释法律条款的方式也至关重要。《宪法》第10条的修正案具有开拓性,因为许多国家都没有类似的立法。此外,《宪法》第90条的修正案规定,当国内法和国际法发生冲突时,以国际法(包括《公约》条款在内)为准。
26.她说,虽然《宪法》第10条没有明确提到积极的区别对待,但它赋予政府保证男女之间实际平等的特定职责。
27.Cinar女士(土耳其)说,政府对提供社会和儿童保育服务负有主要责任,它为各市管理的为数不多的妇女避难所提供资金并对其实行密切监督。
28.Kurnaz先生(土耳其)说,根据作为一揽子法律改革的一部分而通过的新辅助法,市议会可以直接选拔和招收社会服务人员。如果市政当局为了向市民提供社会服务而需要招聘已被雇用的人员,可以与现在的雇主约定,允许该人员在两个地方工作。将会为市政当局与非政府组织和志愿团体在特定项目上的合作提供资金。该法律还规定市议会要听取市民对各种问题的意见。一旦最终确定根据《市政法》为市政当局提供资金的程序,政府就会发放一本关于提供社会服务的手册,特别是向妇女、儿童和残疾人发放。
29.Akşit女士(土耳其)说,开办妇女避难所主要由劳动与社会保障部负责。此外,人口超过5万的市必须开办妇女避难所,但不能影响劳动与社会保障部的倡议。中央政府可以出面干预,以解决市政一级的困难。
30.Cinar女士(土耳其)说,根据土耳其《刑法典》的一条新规定,只有法官或检察官才能下令进行处女检查。个人没有资格决定需要进行此种检查。未经法官或检察官批准而强行进行处女检查可处以一到三年的监禁。正如她早些时候所指出的,土耳其《刑法典》没有区分对名誉杀人的处罚和对风俗杀人的处罚。
31.Akşit女士(土耳其)说,她的国家在禁止名誉杀人和风俗杀人方面所作的努力体现在《刑法典》规定的废除宽大处理而施以严厉处罚——无期徒刑上。心态不可能在一夜之间改变;对土耳其社会的教育须假以时日。不过,政府正为此进行扎实而卓有成效的努力。
32.Cinar女士(土耳其)指出,未经妇女同意不会进行处女检查。《刑法典》保证提供Akşit女士所说的保护。
33.Akşit女士(土耳其)说,最近出台的《家庭保护法》修正案规定要对在女儿不愿意的情况下要求医院做处女检查的父母和实施检查的医生予以处罚。只有在进行刑事调查时,在取得法官或检察官指令的情况下,才能强迫妇女做处女检查。土耳其男子无需接受处男检查。
34.Cinar女士(土耳其)说,《家庭保护法》的拟议修正案已经提交给了总理办公室;与此同时,关于家庭保护的两个条款和对这两个条款的修正案将被纳入定于2005年生效的新《刑法典》。此外,正在对现行立法进行审查,以确定对家庭暴力的量刑,家庭暴力不光指配偶之间的暴力,也包括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暴力。土耳其政府非常重视家庭暴力问题,计划对这一问题进行新一轮的调查,并为警官制订了一个教育方案。
35.Akşit女士(土耳其)说,第四次和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由学者以及妇女非政府组织和其他公共机构的代表起草,由她所在的部在进行广泛的公众辩论的基础上并大量征求非政府组织的意见后最终定稿。住在土耳其的库尔德人是完全自由的公民,与土耳其人享有同样的权益。在土耳其每个地方,都有得不到适当教育的群体。黑海地区、老年妇女和迁移到伊斯坦布尔的农村居民中的文盲率特别高,政府的目标是至2005年保证男生和女生100%的入学率,不论他们属于哪个种族。
36.Kurnaz先生(土耳其)说,人权特别课程已经纳入了教育机构的课程,这个领域的专家开设了关于对待暴力受害人的特殊培训课程。此外,土耳其正与欧洲委员会以及国际组织合作执行若干防止暴力项目。
37.为了消除执行《家庭保护法》所面临的问题,司法部已经下发了鼓励暴力受害人前往检察官办公室提起申诉的小册子。这些小册子还包含一些提示:如果受害人请求到避难所避难,她们的身份和住址将会得到严格保密;不要求事先从法院取得保护令;违反保护令的人将被起诉。建议所有警官都要向有关政府部门汇报全部家庭暴力案件,不论他们是否被分派处理这些犯罪案件,并要保证在所有地区提供关于家庭暴力的教育和培训。
38.Aytac女士(土耳其)说,新出台的《家庭保护法》在解决主要发生在家里的对妇女的暴力行为问题上迈出了积极的一步。检察官办公室制定的预防措施的宗旨是保护潜在的受害人。除为警官提供培训课程外,司法部还在为法官和检察官举办研讨会,讨论执行《家庭保护法》方面出现的问题和加强法官在打击家庭暴力方面的作用。
39.Akşit女士(土耳其)说,妇女地位咨询委员会是由政府、非政府组织和学术界代表组成的一个新机构,将就与妇女问题有关的策略和项目提供建议,从而使它们更加有效。关于妇女地位的农村单位(现有14家)由省长办公室设立。咨询委员会本身并没有在农村设立单位,法律中也没有关于这些单位的特定条款。合并报告是由一个议会委员会非正式批准的,但她确信议会不久将成立一个正式的两性平等委员会,因为许多政党都赞成这一方案。
40.关于议会中女议员人数的问题,她承认4.4%的比例太低了。在总共550位议员中,只有24位是妇女。她希望这个数字更高一些,但她指出,参与公共生活并不仅仅限于成为议员。妇女还可以在市议会、市长办公室、政党等地方工作。因此,孤立地看待女议员人数并不公平。而且,土耳其的所有政党都决定鼓励妇女的更大参与。例如,她所在政党的中央执行委员会必须接纳一定数量的妇女。她相信下届选举之后局面将会好转,希望议会能在这方面采取必要措施。关于土耳其为加入欧盟而对许多法律进行修订的提法有失公正,各项修正案都非常详细,足以证明它们是真诚的改革。
41.Cinar女士(土耳其)说,《公约》当然已被翻译成土耳其语,并成为他们各项工作的基础。
42.Morvai女士说,她希望土耳其进一步澄清其对少数族裔的态度,特别是澄清它在对第17段关于供审议的议题和问题清单的答复(CEDAW/PSWG/ 2005/I/CRP.2/Add.7)中所作的声明,即根据民族血统收集和编辑数据被认为是歧视性的,以及土耳其将承认“少数族裔妇女”一词是“土耳其不发达地区妇女的状况”。妇女在世界各国受歧视的原因有许多,包括民族血统,因此,监测形势发展和观察各种趋势是很重要的。她对1999年结束对库尔德人的暴力行为表示欢迎,但想知道是否已采取行动来惩治犯罪者,是否已为受害人提供咨询,许多难民是否已回到家园,如果是的话,政府有没有制定支助他们的计划。最后,她对在公共场所和教育机构禁止佩戴头巾的真实目的感到奇怪,并问结果是否证明这种手段是正确的,因为这样做实际上使许多妇女不能接受教育。她想知道她是否误解了土耳其的评论,即禁止佩戴头巾的决定只是大学做出的,因为她觉得这好像是土耳其的成文法。
43.Manalo女士说,虽然她对土耳其对第28段关于供审议的议题和问题清单的答复表示欢迎,即法律规定,媒体不应当怂恿对妇女的歧视和暴力行为,但她希望了解关于当前媒体对妇女的形象刻画,特别是对她们传统角色的刻画的更多信息。她对政府正鼓励少数民族平等这一事实表示欢迎,但她想知道政府在解决农村地区许多不识字的库尔德妇女的问题方面还做了哪些工作,因为这些妇女不会说土耳其语,所以极不可能参与公共生活。
44.Coker-Appiah女士说,库尔德妇女的特殊地位得不到承认对她们接受教育、享受保健、了解关于她们权利的基本信息等等都产生了影响,她希望采取措施缓解这一问题。她对自上一次报告以来通过的进步立法表示欢迎,但如果不解决使妇女更加屈从的文化惯例和陈规定型观念,就不可能实现完全的平等。所以,她想知道政府正采取什么措施来消除这些惯例和陈规定型观念,因为它们对妇女的权利和妇女利用新法律的能力产生了负面影响。
45.Flinterman先生说,《宪法》第10条现在规定男女拥有同等权利,国家有责任捍卫这些权利,虽然他同意这确实是一条创新条款,但想证实他是否正确理解了所做的解释。他的理解是,应该按照土耳其承担的国际义务(包括《公约》)来解读第10条,因为《公约》第4条——如在第25号一般性建议中进一步详述的——要求缔约国采取暂行特别措施。所以,第10条不应被理解为采取此类措施的障碍,而应理解为采取暂行特别措施所需的坚实的宪法基础,并且还可以酌情理解为该条赋予了土耳其采取暂行特别措施的义务。
46.尽管土耳其做出了相反的保证,但他对新《刑法典》使用风俗杀人一词来代替名誉杀人表示关切,因为他已获悉后者包罗的内容更加广泛。他想知道《法案解释性备忘录》是否明确解释了风俗杀人一词包括名誉杀人。他还想知道,根据新的《刑法典》,被指控为维护名誉而杀人的人是否仍有可能援引不公正的煽动条款来获得减刑,如果是的话,恳请土耳其消除这种可能性。
47.Gabr女士说,她想知道为什么拖延那么长时间才通过《妇女地位和妇女问题总局》组织法,由于土耳其在对第4段关于议题和问题清单的答复中说,该局在地区或地方一级没有设立类似的组织,所以她想知道它是如何解决地区和地方一级的妇女问题的。她还想了解更多关于政府与非政府组织在这方面合作的信息。报告国应该解释它对第17段的答复中提到的“土耳其的不发达地区”都指哪些地区、这些地区的妇女究竟处于什么样的境况以及为保证这些妇女享有充分的权利,政府打算如何解决该国在经济发展、传统、语言等方面的差异。
48.Gnacadja女士说,对处女检查的回答不太令人信服。据合并报告第8页称,司法部已颁布法令,禁止以纪律处分为由未经妇女同意或用对她们造成伤害或痛苦的方式而对她们进行身体检查。不过,合并报告也提到,在某些情况下,法官仍然可以未经妇女同意而下令做阴道或肛门检查,只不过这种命令要与检察官的书面批准一同下发。她想知道在实践中,未经妇女同意进行处女检查的行为是否受到了法律的惩处。如果没有受到惩处,那么实际上就没什么变化。她强烈反对新术语“阴道或肛门检查”对男女都适用的说法。最后,她希望就在土耳其法律中作为一项罪行的名誉杀人予以进一步澄清;她认为不应该用更笼统的风俗杀人一词来一笔带过。
49.Khan女士说,她想知道风俗杀人和名誉杀人的定义是否可以互换。关于处女检查问题,新的《刑法典》第287条(关于生殖器检查)没有规定禁止处女检查或必须经得同意。所以,她想知道处女检查和生殖器检查是不是一回事,是否有相同的法律内涵。她从第一手经验中了解到,许多土耳其农村妇女都戴头巾,所以她询问政府打算如何使这些妇女融入社会,以确保她们可以进入公立学校和公立医院。特别是,土耳其应该澄清世俗主义的概念与关于个人权利和自由的《宪法》第40条之间的关系。她无法理解为何把戴头巾看作宗教标志,同时却允许其他类似的标志存在,在她看来,这是一个自由选择的问题。
50.Ilkin先生(土耳其)说,他想要澄清居住在土耳其的库尔德人的状况。土耳其从未根据民族血统开展人口普查,所以没有人确切知道有多少土耳其公民是库尔德人出身。此外,土耳其有30个不同的民族,很难确定少数和多数。而且,据他所知,国际法中也没有关于少数民族的定义。土耳其东南部是一个不发达地区,气候非常恶劣,生活在那里的人——不管是库尔德人还是其他族裔出身的人——无法与生活在该国西部的人享有相同的机会,因为西部气候较好,靠近大海,工业和经济欣欣向荣。
51.少数族裔群体也是很难区分的,因为人口是由众多土耳其人和库尔德人组成的。虽然一些生活在东南部的人(既有库尔德人也有土耳其人)确实存在着扫盲问题,但政府已采取措施来推广口语,包括教授库尔德语和今后可能教授其他语言的方案。他恳请委员会把土耳其看作一个因民族多样性而繁荣发展的国家,而不是饱受民族多样性之苦的国家。最后,1999年结束对库尔德人的暴力行为的提法不明确,因为据他所知,就是在那一年,库尔德工人党在其领袖被抓后瓦解了。
52.Akşit女士(土耳其)说,她没有说过佩带头巾在土耳其是违法的。正相反,佩带头巾是日常生活中非常常见的特征。违法方面基于的是对穿着得体的一般法律规定,这些规定指出,女学生的头上不得戴东西。不过,大学是独立的,因此可以自行制定规则,结果导致一些女学生很难上大学。
53.Cinar女士(土耳其)说,虽然媒体对平等的态度还存在一些问题,但政府正在解决这一问题,例如通过旨在提高对两性平等和形象重要性的认识的计划来解决这一问题。今后,这些在非政府组织参与下制定的计划也将适用于大众传媒。
54.Akşit女士(土耳其)说,她想说明的是,在她看来,库尔德人并不是少数族裔。1923年《洛桑公约》也不承认他们是少数族裔,因此,他们和所有公民一样享有同样的权利和特权。在回答关于移风易俗的教育措施的问题时,她说移风易俗不可能在一夜之间完成。一个关键因素是社会、媒体和教育机构如何看待这个问题。随着教育水平的提高,传统中的不利因素将会减少,在年轻一代中尤其如此。
55.在回答关于新的《刑法典》对风俗杀人和名誉杀人的定义的问题时,她说,“风俗杀人”一词首先隐含着名誉杀人,而“名誉杀人”始终与一种风俗联系在一起。简言之,它们是相同的概念。虽然新的《刑法典》尚未生效,但法官已经在应用这一解释,她确信随着法律的日益实施,会有更多具体名词涌现出来。关于《宪法》第10条和对暂行特别措施的解释问题,第10条明确规定,男女拥有同等权利,政府有责任捍卫这些权利。要由政府来决定它将如何履行这个责任以及如何确保履行宪法义务。
56.《妇女地位和妇女问题总局组织法》未能如期通过的原因是上届政府缺乏政治意愿。在本届政府和她所在的部付出努力之后,该局现在有了法律依据,能够更有效地解决社会需要。新的《刑法典》于2004年获得通过,将于2005年4月生效。在回答关于处女检查是否受到法律惩处的问题时,她说,《刑法典》第235条明确规定,未经妇女同意而施行处女检查或为处女检查提供方便的人将被判处三个月至一年的监禁。最后,关于佩戴头巾的妇女享受不到保健的说法完全没有根据,头巾问题只在一些大学出现。
57.Ates先生(土耳其)说,新的《刑法典》没有提到处女检查,而是提到了生殖器检查,而生殖器检查是不分性别的。
下午1时零5分散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