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第五次定期报告的问题清单*

第1条和第4条

1. 请根据委员会上次结论性意见(第32段和第33段),说明2014年提出的《刑法修正案》是否包括与《公约》第1条一致的酷刑定义。如果没有,请说明为确保定义一致性而考虑采取的措施。还请说明有哪些法律条文规定,非司法工作人员、非监管场所的监管人员和其他以公职身份行事的国家代理人,在公职人员唆使、同意或默许下实施酷刑的,可以被起诉。还请指出哪些法律条文规定,出于“逼供”以外目的实施“刑讯”的,可以被起诉。

2. 请澄清《公约》在国内法律体系中的地位。诉讼当事人是否援引或国内法院是否应用过《公约》所载权利和第1条对酷刑的定义,以此作为案由或以此指导对法律规范的解释?如果是,请给出详细的例子。

第2条

3. 请根据委员会上次结论性意见(第11段),说明采取了何种措施预防在拘留期间使用酷刑和虐待,特别是有关:

(a)让法院及时介入,审查警察拘留和待遇的合法性,缩短最长37日的拘留期限,以符合国际标准。请澄清在何种特殊情形下可以将警察拘留时间延长至7日,对何种犯罪嫌疑人可以延长至30日,以及此类延长是否要得到批准。请提供年度统计数据,说明警察拘留时间延长至7日的犯罪嫌疑人的人数,延长至30日或更长的犯罪嫌疑人的人数,按地点、罪名和性别分列,并说明这些数字占警察拘留总人数的比例。有报告说,警察拘留最长37日后仍有继续拘留的现象,以及在涉及国家机密的案件中可以无限期拘留,也请对此作出评论。

(b) 对所有被羁押人员进行系统登记,并保留审前羁押所有阶段的记录。针对缔约国报告 第31段和结论性意见后续行动报告员2010年10月29日的信件,请说明被羁押人登记系统是否记录了拘留的实际期限、逮捕的期限、陪伴嫌疑人来到拘留场所的警察的姓名和登记被羁押人的警察的姓名。请说明目前登记的羁押人数和加入登记系统的羁押场所所占比例;被羁押人家属是否能查阅此类记录,包括医疗记录;采取了哪些方法确保遵守记录保管规定;报告期间对于不遵守登记规定者实施处罚的情况。

(c)确保被羁押人及时接受独立医学检查,并在被羁押人提出要求后接受自己所选医生的治疗。制定了哪些保障措施,确保医务人员能为受害人检查身体,不受警察监听、监视,并能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汇报所见酷刑迹象,而不用担心遭受报复?有多少羁押场所和监狱有医生为新来的被羁押人或罪犯进行初始医学检查?这些医生向什么部门汇报?有哪些工作准则确保医生能发现酷刑和虐待的情形?

(d)确保被羁押人能及时见到其所选律师或获得无偿法律援助,包括在讯问期间。针对缔约国报告第102段和第103段,请说明哪类案件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律师须得到批准才能与委托人见面。请说明批准程序,谁根据什么标准作出决定,说明每年此类案件中申请批准的数量,批准了多少,拒绝了多少,拒绝的原因各是什么。此类案件中不准被羁押人和律师见面的最长期限是多少?如批准会见,警察是否可以通过使用音频设备或其他方式监听律师和被羁押人之间的谈话?请说明有多少关于侵犯获得律师帮助权的投诉,投诉结果如何,实施了哪些惩罚。

(e)确保一切被羁押人切实享有可在24小时内联系家属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83条规定,如通知家属有碍侦查,则在某些案件中可限制通知家属,请说明如何监督该条的实施,有哪些防止虐待和失踪的法律保障。在这些案件中,不准被羁押人联系家属的最长期限是多少?报告期内有多少涉及家属没有收到羁押正式通知的投诉,结果如何,实施了哪些惩罚? 有报告称,2011年所谓的“茉莉花革命”期间和2014至2015年之间,一些异见人士被实施了禁止与外界接触的羁押3个月以上,其中很多据称遭受了酷刑,请对此作出评论。

(f)为通过并有效落实缔约国报告第99段提到的《看守所告知在押人员权利和义务的规定》草案采取的措施。通过草案的程序进行到了哪一步?

4. 请针对委员会上次结论性意见(第18段)说明:

(a)根据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的建议,采取了哪些措施修订有损律师独立性的条款,包括《刑法》第306条、《刑事诉讼法》第39条以及关于《刑法》第309条第4项的建议修订。此外,请说明采取了哪些措施预防和打击对人权律师工作进行任何形式的非法或不正当干涉,包括律师在行使职责时被当庭拘留或逐出法庭,如2013年4月王全璋因被指庭审时高声喧哗遭当庭拘留;2014年12月张科科被当庭拘留;袭祥栋、吴良述在行使辩护律师职责时被逐出法庭,还包括吊销律师的执业证,如唐吉田、刘巍、滕彪、江天勇、李和平、温海波、刘士辉、陈武权、王成、王全平等律师的执业证被吊销。报告期间对不合理禁止律师参与庭审或吊销其执业证的投诉数量是多少?

(b)法官和律师独立性问题特别报告员对《律师法》及《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的立法修订表示关注,缔约国如何评论这些关注?

(c)对律师遭受虐待和酷刑案件的调查结果,这些案件涉嫌打击报复律师为活动人士、异见人士或上访者进行辩护,涉及的律师包括:滕彪,2011年2月19日被拘留,据称拘留期间受到了虐待;余文生,2014年10月被拘留,据称拘留期间遭受了酷刑;王永航,2009年6月16日被拘留,据称拘留期间受到了虐待;2014年3月25日,4名人权律师投诉称,因要求与关押在建三江“法制教育基地”的委托人见面而被警方任意拘留,遭受了殴打和酷刑。

5. 请根据委员会上次结论性意见(第16段),详细说明2010年对1988年《保守国家秘密法》所作的修订和2014年《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如何影响刑讯逼供相关信息的保密性。目前是否可得到相关资料,包括以各种形式羁押的被羁押人员和羁押期间非正常死亡的统计数据?修订后的法律是否有条款确保可以针对国家秘密的认定向独立法庭提出质疑?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的每个嫌疑人是否有权尽快获得自己选定律师的帮助?请提供报告期间被羁押人质疑国家秘密认定的案件数量和结果。还请澄清将信息归为保密事项的程序、认定的标准,以及调整保密事项所需的立法程序,包括通过何种程序质疑某事项作为国家秘密的属性。

6. 请针对委员会上次结论性意见(第27段)提供以下资料:

(a)采取了哪些包括立法在内的措施,以打击各种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的行为,包括贩运、家庭暴力、婚内强奸、性骚扰、(包括教师实施的)校内对女童的性侵、抛弃女婴的行为,并对所有虐待和凌辱指控进行调查,保护受害者。

(b)报告期间有关这类暴力行为的投诉、相关调查、保护令、起诉、定罪和适用处罚的数据。

(c)报告期间为这类行为的受害者提供保护的情况,包括她们获得医疗、社会和法律服务及入住临时住所或庇护所的情况,得到这类保护的受害者人数,以及向她们提供保护的具体形式。

第 3 条

7. 请针对委员会上次结论性意见(第26段),提供资料说明:

(a)采取了哪些措施以通过立法明确禁止将任何人遣返至存在重大酷刑风险的国家。

(b)在2012年修订《出境入境管理法》之后,采取了哪些措施来制定国家庇护程序,包括规定适当的身份甄别程序,以确定将被遣返的人员是否面临遭受酷刑的重大风险。还请提供资料,说明对驱逐决定进行复审的上诉程序,并说明对驱逐决定的上诉是否具有中止效力。

(c)寻求庇护人员和被引渡人员在庇护或引渡程序包括上诉程序中,是否能获得独立、无偿的法律援助。

8. 请提供报告期间的以下数据,按年份和当事人原籍国分列:

(a)登记庇护申请数量。

(b)批准的庇护申请、难民身份申请或其他形式人道主义保护申请数量。如适用,请说明基于不驱回原则批准保护申请的案件数量。

(c)寻求庇护人员中被识别出来的酷刑受害者数量,该数字占寻求庇护者总数的比例,识别的程序,以及对识别为酷刑受害者的人采取了哪些措施。

(d)被引渡、驱逐、遣返的人数,驱逐或引渡至哪些国家。

(e)基于在目的地国有遭受酷刑风险而对驱逐或引渡决定提起上诉的数量,以及上诉的结果。

9. 根据委员会得到的信息,据称2014年8月有包括一名1岁婴儿在内的29人被强行遣返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请查实这一信息,并向委员会说明他们被遣返后的命运。是否存在返回后监测机制,确保返回朝鲜人员免于遭受酷刑的风险?联合国朝鲜人权问题调查委员会的调查结果显示,中国的非法移民,包括贩运人口的受害者,被强制遣返朝鲜后在“集合中心”、拘留中心或囚犯集中营遭受了迫害、折磨、长期任意拘留,有时还会发生性暴力和强制堕胎。请对此作出评论。

10. 请说明行政拘留待遣返人员场所的情况。被拘留人员可否及时获得无偿的医疗服务和法律援助?平均在这类场所停留多长时间?有1岁以上儿童的家庭是否被分开关押?

第 5 条和第 7 条

11. 关于缔约国报告第39段,请说明有哪些法律规定依照《公约》第5条第1款(b)、(c)项和第2款确立对《公约》第4条所述罪行的属人管辖权和域外管辖权。还请提供行使属人管辖权和域外管辖权的案例。

12. 请说明自审议上次报告以来,缔约国是否曾以任何理由拒绝另一缔约国要求引渡涉嫌实施酷刑人员的请求;如有,之后缔约国是否自己启动了诉讼程序。如果存在这类情况,请提供资料,说明这类诉讼案件的状态和结果。

第10条

13. 请针对缔约国报告第49至55段,并根据委员会上次结论性意见(第36段)和缔约国对该意见作出的评论,提供资料说明对以下人员的培训情况,包括目标人群总人数和受培训者所占比例:

(a)各级执法人员、国家安全机关和羁押场所工作人员,内容为《公约》各项规定,尤其是被羁押人的待遇、第3条不驱回义务以及禁止酷刑的绝对性。请提供资料,说明在非胁迫性调查技能、武力作为最后手段原则以及暴力侵害妇女、家庭暴力和贩运人口问题等方面的培训情况。

(b)法官和检察官,内容为《公约》规定的具体义务。

(c)与被羁押人打交道的医务人员和法医,内容为根据国际标准辨识酷刑和虐待迹象的工作准则,例如《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有效调查和文件记录手册》(《伊斯坦布尔议定书》)包含的准则。

(d)负责移民事务的官员,内容为不驱回义务、《伊斯坦布尔议定书》以及如何辨识人口贩运或性侵受害者。

14. 请说明采取了哪些措施来制定和实施一套培训效果监测和评价方法,用于监测评估面向执法和司法人员以及基层干部举办的、有关辨识酷刑或虐待迹象以及预防和禁止酷刑或虐待的培训。请说明独立的非政府组织在这些工作中发挥的作用(如有)。

第11条

15. 请针对委员会上次结论性意见(第12段)和缔约国报告第33段和第63段,说明采取了何种措施确保对所有羁押期间死亡的事件进行独立、公正的调查,追诉因酷刑、虐待或玩忽职守导致在押人员死亡的责任人。还请提供2008年以来在押人员死亡的人数,按性别、年龄、民族、死亡原因以及被剥夺自由的地点分列。还请详细说明此类死亡的调查结果,包括对导致死亡的酷刑、虐待或玩忽职守责任人实施的惩罚。请说明向受害者家属提供了哪些信息和救济,死者家属就监狱的医学鉴定向检察机关提出疑义的案件数量有多少,其后是否有家属同意的法医专家进行独立的鉴定。请在统计数据中具体说明被羁押人因没有得到及时医疗而死亡的人数,说明对管理人员作出的惩罚。还请说明以下案件的调查结果和对责任人的惩罚:

(a)缔约国在对结论性意见的后续答复中提及的2008年14名在押人员被殴打致死案件;媒体引用官方数据披露的2009年15名在押人员“非自然”死亡案件。

(b)羁押期间死亡的案件,包括:林立峰,2009年6月在广东省死于长时间限制呼吸导致的心脏停搏;于维平,2009年11月在山东省死于针类锐器刺戳胸部导致的心脏病发作;王会侠,2009年12月在陕西省死亡;陈绪金,2010年2月在江西省据称遭同监号的在押人员殴打致死。

(c)藏民Chonjor 2011年12月9日在夏河县据称被殴打致死;嘎旺2012年5月在被拘留8日后死于甘孜州的拘留所;古拉克2013年8月8日在明和乡于被拘留当日死亡;贡觉扎巴2013年12月死于比如县,尸体上有严重酷刑迹象;阿旺嘉央,其尸体于2013年12月17日被交还家属,身上有酷刑迹象。

(d)羁押期间被保外就医或假释后不久死亡的案件,包括李旺阳,2012年6月6日死于医院;曹顺利,2014年3月死于医院;藏民Norla Ashagtsang, 2010年12月27日死于拉萨;果秀洛桑,2014年3月19日死于甘肃省;丹增曲扎,2014年12月5日死于拉萨,据称死因是在狱中遭受了酷刑、虐待并被拒绝治疗。

16. 关于缔约国报告第61段,请说明采取了什么措施系统性审查所有羁押场所的保健服务并为在押的吸毒成瘾者和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者提供治疗。请澄清《看守所条例》第26条病情“严重”准予取保候审的标准。有报告称,缔约国机关经常拒绝为异见人士提供及时充分的医学治疗,作为政治报复的一种形式,请对此作出评论。请说明以下人员目前的健康状况和享受的保外就医等帮助,包括:陈西、谢福林、朱虞夫;蒋援民、浦志强、王永航和目前被软禁的高智晟等律师;还有藏民堪布噶尔次和贡布旦增。

17. 请根据委员会上次结论性意见(第13段),且作为2014年3月废除劳动教养制度的后续,就以下内容提供信息并作出评论:

(a)有报告称,当局对遭受虐待的受害者寻求问责和赔偿实施了报复,如2014年将8名前马三家女子劳教所的被劳教者关进监狱。

(b)关于“收容教育中心”,请说明现有此类场所的数量、适用的制度、被羁押人员人数,被羁押原因、质疑此类羁押的途径,以及为这类被羁押人提供的保障。报告期间质疑羁押合法性投诉的数量有多少?投诉结果是什么? 如何为投诉者保密?

(c)关于“强制隔离戒毒所”,请说明质疑此类羁押的途径,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的强制隔离戒毒所的劳动保护情况,以及有什么监督机制确保公安机关在实践中遵守缔约国报告第15段提及的《公安机关强制隔离戒毒所管理办法》。

(d)国家安全机关可根据《反间谍法》第8条和《刑事诉讼法》第4条行使拘留和执行逮捕的职权,请说明采取了什么措施来监测监督国家安全机关行使权力。

(e)《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适用的所谓双规制度,并请评论受纪检处分者遭受酷刑和虐待的报告。

18. 请针对委员会上次结论性意见(第14段)以及缔约国在后来回应称中国不存在法律规定以外拘留场所的声明,评论用所谓“黑监狱”进行非法行政拘留的报告,包括四名特别程序任务负责人2010年向人权理事会提交的研究报告,这些报告称被拘留者在黑监狱被剥夺了基本的法律保障,并忍受虐待和恶劣的拘留环境。报告期间有多少官员和普通公民因非法开办秘密拘留场所被起诉?起诉结果如何?有多少官员和普通公民因在此类秘密场所实施虐待而受到调查?包括2009年对李蕊蕊的强奸,2013年8月王德兰的死亡和2010年李淑莲的死亡。请提供关于北京“救济服务中心”的资料,说明当前此类场所的数量、被行政拘留在这里的人数、被拘留的原因、质疑这种拘留的途径以及为这类被拘留者提供的保障措施。

19. 请针对缔约国报告第7段和第27段,说明在非医疗场所和医疗场所,包括在强制隔离戒毒所内,采取拘束措施以及单独监禁(小号)所适用的制度。对于实施的纪律处分,包括拘束措施和单独监禁,当事人是否享有正当程序权利?是否允许使用据称用于审讯的所谓“老虎凳”?如允许,如何管理其使用?

20. 关于缔约国报告第28段、第57段和第64段,缔约国对于设立监督机构持什么立场?比如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建议设立的国家人权机构。请说明对社会开放看守所的程序,包括开放的时间和如何向大众传播相关信息。有多少社区组织正在监督羁押场所?如何考虑其建议?报告期间人大代表不定期视察监管场所多少次?请列举社区组织的建议得到实施的例子。

21. 请针对委员会上次结论性意见(第28段),说明采取了哪些措施监督看守妇女和女童的执法人员,对涉嫌暴力侵害被羁押妇女事件调查的数量,包括向驻所检察官的投诉数量,以及对责任者起诉的数量。是否有执法人员被解职或受到其他处罚?

第12条和第13条

22. 关于缔约国报告第72段和第74段,请提供2008年以来关于以下内容的年度更新数据,按罪行、羁押地点和民族、受害者的年龄和性别分列:检察机关或其他有关部门收到投诉的数量,包括对酷刑或虐待的投诉,对企图实施酷刑或虐待的投诉,对共谋或参与此类行为的投诉,及有对关执法人员涉嫌杀人或过度使用武力,或在其默许或同意下杀人或过度使用武力的投诉;已调查的此类投诉数量,分别由什么部门调查;被驳回的投诉数量;被起诉的投诉数量;被定罪的投诉数量;适用了哪些刑罚和纪律处分,并说明刑期长度。还请详细说明每年被依职权起诉的酷刑和虐待案件调查的数量,以及医生对被羁押人进行医学检查后报告的酷刑或虐待案件的数量和处理结果。

23. 请针对委员会上次结论性建议(第21段),说明对镇压1989年北京天安门广场抗议期间国家公职人员据称过度使用武力、实施酷刑及其他虐待行为进行调查的结果(如有),以及相关纪律处分和(或)刑事诉讼。还请说明因参加该抗议仍被关押者的人数、关押地点和刑期长度,以及据称因2014年组织活动或表达观点以纪念该事件25周年而被羁押的人数、关押地和刑期长度。有报告称,当局继续压制受害者家属、幸存者或支持者纪念该事件并要求对1989年侵犯人权进行问责的任何行为。

24. 请针对委员会上次结论性意见(第25段),说明是否进行了独立调查,以澄清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问题特别报告员所引述的器官移植数量和可确定的器官来源之间的不一致,以及器官移植数量增加与“开始迫害”法轮功学员时间的一致。是否有人因参与对法轮功学员非自愿摘除器官而受到制裁或被解职、调职?还请评论有关法轮功学员如周向阳、胡艳荣以及为法轮功学员辩护的律师如王永航,被非法拘留、施加酷刑并死于羁押期间所受伤害的指控。

25. 请针对2009年及之后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生的事件,提供资料说明对酷刑和其他虐待指控的调查、起诉和惩罚情况,以及对参与暴力行动者,主要是维吾尔族成员的处决情况。请说明是否对伊力哈木·土赫提2014年1月被拘留后所受酷刑的指控展开了调查。缔约国是否已允许独立观察员,包括人权理事会的少数群体问题负责人,不加限制地进入冲突地点、查阅相关文件、接触证人和被羁押人员?

26. 请根据委员会上次结论性意见(第29段),说明针对执行人口政策时采用强制绝育和强制堕胎等强迫和暴力措施的公职人员和其他人员,包括缔约国在回应中提及的临沂官员,共调查和起诉多少案件;请酌情详细介绍适用了哪些类型的处罚和纪律措施,及提供的相关补救。

27. 请针对2008年和之后在西藏自治区和相邻自治州、县发生的事件,提供下列信息:

(a)因公开表达不同政见而被拘留或监禁的人数,采取了哪些措施保证被拘留者在押期间享有基本的法律保障和人道待遇。请说明以下人员的所在地、健康状况和家属探视权:卓玛嘉,洛桑贡觉,久美嘉措,丹增德勒仁波切,格桑亚培,白玛赤勒和恰多,洛洛,夏吾扎西,赤列才嘎,阿閦普雄,确赛和白玛仁增。

(b)在报告期间收到的关于威胁和攻击公开表达不同政见者、镇压示威者时过度使用武力包括据称因警察开枪滥射人群而造成死亡的投诉数量(按罪行分列),以及对这些投诉进行调查、起诉、定罪和惩罚的情况,包括2008年3月16日13人死于阿坝州,2008年4月3日8人死于东科寺;2010年8月17/18日1人死于白玉县;2011年4月21日2人死于阿坝州;2012年1月23日2人死于炉霍县,据称还有36人受伤;2012年1月24日2人死于色达县;2012年1月26日1人死于壤塘县;2012年2月9日两兄弟死于炉霍县,据称他们当时正在洛巴村探亲;2012年3月6日1人死于贝玛(Pema),据报告有另外2人受伤;2014年8月12日3人死于甘孜,有另外2人据称因受枪伤入院,命运不详;以及2014年11月21日吾雄村村长阿旺莫兰死于比如县。

(c)针对因2008年及之后在西藏自治区及邻近自治州、县发生事件而被拘留者遭受酷刑和其他虐待指控的投诉数量(按罪行分列),以及进行调查、起诉、定罪和惩罚情况,包括龙晋美(Long Jigme)在2008年3月23日至5月12日之间和2009年4月10日至7月29日之间,丹增南木加在2008年3月,格桑寸直在2008年3月据称分别遭受的酷刑。

28. 请针对委员会上次结论性意见(第20段和第31段)提供以下信息:

(a)检察机关如何在发挥监所检察职能时保持充分的独立性,尤其在身兼执法人员的监管者和追诉者双重身份的情况下。检察机关能否不事先通知而视察羁押场所?请说明有哪些监督机制确保检察机关在进行监所检察以及行使调查职能时保持充分的独立性。请澄清政法委在调查方面对公、检、法部门行使什么权力。

(b)纪律调查期间,如何保证缔约国报告第70段提及的公安机关纪委和监察部门的独立性,确保涉嫌实施酷刑的人员和监察人员之间没有上下级或部门间的联系。公安机关纪委、监察部门是否有权干预公安机关涉嫌实施酷刑或虐待的案件,在调查期间如何与检察机关互动?

(c)缔约国有什么机制在受害者被剥夺自由的案件中确保酷刑和虐待投诉体系的保密性和独立性,以及如何保护此类受害者不遭到报复。

(d)对于有初步证据显示实施了酷刑和虐待的人,是否有规定将其停职或转岗。有报告称实施酷刑者极少被停职、起诉或要求承担法律责任,请对此作出评论。

第14条

29. 委员会就缔约国执行第14条发布了第3号一般性意见(2012年),请提供报告期内有关该意见第46段所提各项的信息,尤其请提供以下信息:

(a)酷刑和虐待的受害者,包括家庭暴力、性暴力和人口贩运的受害者在多大程度上可以获得康复服务,包括医疗和心理支持。

(b)国家对羁押场所酷刑和虐待受害者的赔偿范围是否涵盖物质和精神赔偿以及其他形式的赔偿,如恢复原状、补偿(包括恢复尊严和名誉)和保证不再发生。

(c)对于酷刑或虐待受害者及家属有哪些保护措施,请说明已经向酷刑受害者提供的保护措施,在请求保护的数量中所占比例。还请说明酷刑受害者是否能获得无偿法律援助。

30. 请提供每年准予的补救和赔偿措施的数据,按索赔者的性别和民族分列,包括自2008年审议上次定期报告以来法院裁定和实际向酷刑或虐待受害者及其家属提供的康复措施。该信息应包括因在羁押场所遭受酷刑和虐待而要求国家赔偿的申请数量、因法院不作为而失去时效的申请数量、获得批准的申请数量,请说明涉及精神赔偿的案件数量,以及成功获得赔偿案件的赔款额度。

第15条

31. 关于缔约国报告第89段提到的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54条,请说明援引该条规定的所有案件的情况以及每个案件的结果。还请说明,采取了哪些措施以在实践中确保:依据证据而非在押者的供述定罪;检察官和法官不以不正当理由拒绝被告人提出的排除涉嫌通过刑讯逼供获得证据的请求,包括规定多大数量的哪种证据可被视为足以排除刑讯逼供的可能;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中,医学专家证人可以出庭作证,包括制定其出庭的准则。在这方面,请详细说明缔约国报告第91段和第92段中提及措施的落实情况和效果。

32. 请提供报告期间的统计资料,说明被羁押人声称遭受刑讯逼供案件的数量、此类投诉得到调查的数量以及调查的结果,包括对被定罪的酷刑实施者的惩罚(如有),以及对受害者的补救和赔偿(如有)。请澄清在审讯室对在场所有人进行录音录像的做法是否已普及全国,并提供数据说明录音录像的使用情况和结果,或者是否利用录音录像起诉过执法人员或其他官员。国内法律框架下是否承认沉默权?

33. 请说明在下列案件中是否对使用刑讯逼供展开了调查,如已展开,请说明调查结果,以及投诉人在投诉后是否得到独立医生的检查,检查是在调查的哪个阶段进行的:

(a)杨春林,据称在审讯期间遭受了刑讯逼供,并于2008年3月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b)甘锦华,据称因刑讯逼供而招供,被判处死刑,提出上诉后被驳回,并于2012年8月10日被处决。

(c)樊奇航,据称遭受刑讯逼供,但法院未考虑此情节,判处其死刑;上诉被驳回,于2010年9月26日被处决。

(d)吕江波,据称因刑讯逼供而招供,2010年10月2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

(e)刘萍,据称在审讯期间遭到刑讯逼供。

第16条

34. 有报告称《08宪章》的签署者,如2010年诺贝尔和平奖获得者刘晓波、其妻子刘霞、王德邦和张祖桦,受到不断增加的骚扰和恐吓,包括被拘留和逮捕,请结合委员会上次结论性意见(第19段),对这些报告作出评论。请澄清“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且情节严重”、“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和“寻衅滋事罪”等罪名的适用标准,并请说明自2008年以来因上述罪行被剥夺自由的维权者和律师的人数,按年份和罪行分列。请提供统计数据,说明报告期间国家公职人员或非国家公职人员因活动人士维权或上访,殴打、威胁和骚扰当事人或其家属包括未成年人的情况,按违法类型说明此类案件投诉数量,投诉调查结果,以及起诉数量、审判结果。在这方面,请说明对国家公职人员威胁、恐吓徐义顺、刘沙沙和据称在押期间还遭受了虐待和酷刑的陈光诚的案件的调查结果。缔约国如何保护未成年人,尤其是活动人士或上访者的子女,不因被讯问和恐吓而遭受精神虐待?请说明采取了哪些措施防止非国家工作人员暴力拆迁或拦截公民上访活动。

35. 有报告称,活动人士和上访者被强行送入精神病医院,作为对其活动的惩罚,请对此加以评论。在这方面,请说明是否已开始调查对非自愿住院的指控,包括赵秀珍被违背本人意愿送入南安区精神病院,邢世库被羁押在医院;2014年5月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宣布对后者的羁押为任意羁押。

36. 请针对委员会上次结论性意见(第24段)提供以下信息:

(a)采取了哪些实际措施确保快速、公正和有效地调查警察或普通公民对少数民族人士的歧视或暴力行为。请提供信息说明报告期间对民族性暴力和歧视案件的投诉、调查、起诉和定罪情况。

(b)根据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和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的建议采取了哪些行动,以通过全面的法律消除基于民族或族裔的歧视。

(c)少数民族执法人员的数量,按民族分列,以及为增加此类执法人员数量已经采取或打算采取的措施。

37. 请针对委员会上次结论性意见(第34段),说明报告期间死刑判决的数量,执行死刑的数量,每个人定罪量刑的理由,罪犯的民族,死刑判决上诉的数量和上诉结果。请说明死刑犯:是否被戴上脚铐或手铐,以及每天戴几小时;是否被单独囚禁,时间多长;是否可以接受探视,多长时间一次;是否被提前告知行刑日期,包括告知家属;是否可在严格私密的情况下与其律师见面。卫生部副部长黄洁夫宣布自2015年1月起停止未经死刑犯自由和知情同意而摘除其器官的做法。对此,请说明是否已对此类做法进行调查,未经本人同意而被摘除器官的被处决者家属是否有机会投诉涉嫌摘除器官者,是否已调查此类投诉,调查结果如何,包括有什么补救和赔偿。

38. 请针对委员会上次结论性意见(第35段)提供以下信息:

(a)2013年开始施行的《精神卫生法》如何规定个人非自愿住院的程序,包括获得律师帮助和定期司法审查住院决定的情况。还请说明该法针对精神残障者是否规定了除住院以外的其他选择。

(b)精神卫生机构提供的“同性恋扭转治疗”,并澄清这种所谓疗法的含义和影响,包括是否经本人自由知情同意。

其他问题

39. 根据委员会上次结论性意见(第39段和第40段),缔约国是否已考虑作出《公约》第21条和第22条规定的声明并撤销此前对《公约》的保留和声明,特别是承认第20条规定的委员会的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