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通过的关于第236/2021号来文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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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文提交人: |
M.S.P.和D.V.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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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称受害人: |
提交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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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涉缔约国: |
葡萄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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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文日期: |
2021年10月25日(首次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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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由: |
新业主驱逐一名老年人和一名残疾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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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性问题: |
适当住房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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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约》条款: |
第十一条第一款 |
1.来文提交人称,缔约国在未向其提供替代住房的情况下驱逐他们,侵犯了他们根据《公约》第十一条第一款享有的权利。
2.委员会通过其来文工作组对来文进行了登记,并请缔约国采取临时措施,在审议来文期间暂停驱逐提交人,或与他们进行真诚有效的协商,为其提供适当的替代住房。
3.缔约国就来文发表了意见,意见随后被转交提交人征求评论。
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请求停止审议来文,理由是驱逐提交人的命令于2022年6月逾期失效,不再具有强制执行力;并表示如果发布新的驱逐令,提交人可以向委员会提交一份新的来文,并要求采取临时措施,因此委员会在2025年2月14日的会议上决定根据《任择议定书》之下的议事规则第18条终止对第236/2021号来文的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