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E/C.12/77/D/236/2021

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Distr.: General

7 April 2025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通过的关于第236/2021号来文的决定* **

来文提交人:

M.S.P.和D.V.

据称受害人:

提交人

所涉缔约国:

葡萄牙

来文日期:

2021年10月25日(首次提交)

事由:

新业主驱逐一名老年人和一名残疾人

实质性问题:

适当住房权

《公约》条款:

第十一条第一款

1.来文提交人称,缔约国在未向其提供替代住房的情况下驱逐他们,侵犯了他们根据《公约》第十一条第一款享有的权利。

2.委员会通过其来文工作组对来文进行了登记,并请缔约国采取临时措施,在审议来文期间暂停驱逐提交人,或与他们进行真诚有效的协商,为其提供适当的替代住房。

3.缔约国就来文发表了意见,意见随后被转交提交人征求评论。

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请求停止审议来文,理由是驱逐提交人的命令于2022年6月逾期失效,不再具有强制执行力;并表示如果发布新的驱逐令,提交人可以向委员会提交一份新的来文,并要求采取临时措施,因此委员会在2025年2月14日的会议上决定根据《任择议定书》之下的议事规则第18条终止对第236/2021号来文的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