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理事会
第五十五届会议
2024年2月26日至4月5日
议程项目3
促进和保护所有人权――公民权利、政治权利、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包括发展权
人权理事会2024年4月3日通过的决议
55/2.享有清洁、健康和可持续环境的人权特别报告员的任务
人权理事会 ,
遵循《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
重申《世界人权宣言》和《维也纳宣言和行动纲领》,回顾相关国际人权条约和其他相关区域人权文书,并回顾各国在多边环境文书和协定之下的义务和承诺,
又重申所有人权都是普遍、不可分割、相互依存和相互关联的,
还重申人权理事会关于人权与环境的所有决议,其中最近的是2021年3月23日关于人权与环境的第46/7号决议和2023年4月4日关于享有清洁、健康和可持续环境的人权的第52/23号决议,以及大会和人权委员会的相关决议,
欢迎人权理事会2021年10月8日通过第48/13号决议和大会2022年7月28日通过第76/300号决议,承认享有清洁、健康和可持续环境的人权,
回顾与享有安全、清洁、健康和可持续环境有关的人权义务问题特别报告员(原先为独立专家)的所有报告,
重申大会2015年9月25日题为《变革我们的世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第70/1号决议,其中大会通过了一套全面、深远、以人为本的具有普遍性和变革性的可持续发展目标和具体目标,
回顾2012年6月在巴西里约热内卢举行的联合国可持续发展大会的成果,以及这次大会题为《我们希望的未来》的成果文件,其中重申了《关于环境与发展的里约宣言》的原则,
强调各国有义务尊重、保护和落实人权,包括在为应对环境损害、生物多样性丧失、气候变化、海洋退化、污染以及接触危险物质和废物而采取的一切行动中这样做,并采取措施保护所有人的人权,还应为特别易受环境损害影响的人采取追加措施,
1.欢迎与享有安全、清洁、健康和可持续环境有关的人权义务问题特别报告员开展的工作,包括履行职责,与相关利益攸关方进行全面、透明和包容各方的磋商,提交专题报告以及进行国别访问;
2.还欢迎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联合国环境规划署、联合国开发计划署、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和联合国促进性别平等和增强妇女权能署为支持特别报告员的任务和帮助澄清人权与环境之间的关系而开展的工作;
3.决定将特别报告员――享有清洁、健康和可持续环境的人权特别报告员――的任务延长三年;
4.请特别报告员在履行任务时:
(a)与各国政府、相关国际组织和政府间机构(包括世界卫生组织、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和联合国开发计划署)以及相关多边环境协定、人权机制、地方主管机构、国家人权机构、土著人民、环境人权维护者和民间社会组织(包括代表当地社区和其他处境脆弱者、妇女、儿童和青年、残疾人的组织)、私营部门、学术机构协商,继续研究与享有清洁、健康和可持续环境的人权的享受有关的人权义务;
(b)继续确定、提倡人权义务和承诺方面的良好做法,并就此种良好做法交流看法,从而为环境决策提供信息,支持和加强环境决策,特别是在环境保护领域,并在这方面酌情传播和考虑更新前任任务负责人编写的文件;
(c)设法确定与享有清洁、健康和可持续环境的人权的享受有关的人权义务的充分落实所面临的挑战和障碍,以及这方面的保护空白,包括联系可持续发展和《可持续发展目标》;
(d)继续协助并酌情参与与任务相关的政府间会议和其他会议;
(e)与所有相关利益攸关方开展对话、联络和合作,以提高公众对与享有清洁、健康和可持续环境的人权的享受有关的人权义务的认识;
(f)进行国别访问,并对各国的邀请迅速作出回应;
(g)采用对年龄敏感和包容残疾的做法和性别平等视角,为此:在处理气候变化和环境退化问题时考虑到妇女和女童的特殊处境,确定性别歧视和脆弱性;加强和促进妇女和女童的领导力、决策及其充分、平等和有意义的参与,并探讨妇女和女童作为保护和可持续管理环境方面的变革推动者的良好做法;
(h)与人权理事会其他特别程序和机制、联合国有关机构、专门机构、基金(会)和计(规)划署(包括世界卫生组织、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和联合国开发计划署)、条约机构、国际和区域组织以及多边环境协定密切协调,同时避免不必要的重复,并考虑到其他利益攸关方,包括相关区域人权机制、国家人权机构、民间社会组织和学术机构的意见;
(i)向人权理事会和大会提交年度报告,包括结论和建议;
5.吁请所有国家、联合国机构、基金(会)和计(规)划署、其他国际组织和非政府组织、私营部门和国家人权机构与特别报告员充分合作,包括提供特别报告员履行任务所需的所有信息;
6.请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确保特别报告员获得必要资源,使其能够充分履行任务;
7.决定根据理事会年度工作方案继续处理此事。
2024年4月3日第53次会议
[未经表决获得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