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届会议
第399次会议简要记录
1998年7月7日星期二上午10时在纽约总部举行
主席:布斯特洛·加西亚·德尔雷亚尔女士(副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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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续)
大韩民国的第三次和第四次定期报告
主席不在,副主席布斯特洛·加西亚·德尔雷亚尔女士主持会议。
上午10时50分宣布开会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续)
大韩民国的第三次和第四次定期报告(CEDAW/C/KOR/3和CEDAW/C/KOR/4)
1.应主席邀请,Yoon Hoo-jung女士、Chang Pil-wha女士和Chang Sung-ja女士(大韩民国)在委员会议席就座。
2.Yoon Hoo-jung女士(大韩民国)介绍了大韩民国第三次和第四次定期报告(CEDAW/C/KOR/3和CEDAW/C/KOR/4),她说,对妇女有利的两项关键法律是就业平等法和母亲子女福利法。1990年修改了家庭法,并于1993年通过了惩罚性暴力和保护受害人的法令。1995年的妇女发展法系统地处理了两性平等和妇女参与社会和妇女福利的问题。修改了国籍法,并于1997年通过了《防止家庭暴力和保护受害人法》。
3.《公约》改变了韩国妇女的生活,扩大了她们对决策的参与,消除了关于公民资格的歧视性法律。于1994年举行了一个专题讨论会,让公众了解《公约》的范围和目的,并于1996年出版了一套对《公约》的说明。
4.新就职的政府正在设法将妇女权利作为人权的一部分来予以促进。它的目标是,创造一个社会,让男女有平等的机会参与所有的政治、社会、经济和文化生活。它为未来的五年提出了一系列政策,为妇女提供机会;那些政策将纳入国家的政策纲领。将做出努力,增加妇女在社会所有领域内的份量,以期保证她们能平等参与国家的发展。
5.新成立的妇女事务总统委员会将对那些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委员会由六个部的副部长以及民间的专家组成,将通过政府当局同民间社会的对话,在民主的基础上做出决定。在新内阁里有三名妇女部长,有一名妇女最近被提名出任驻俄罗斯联邦的大使。政府计划将政府各委员会里妇女所占的比例到2002年底之前提高到30%。政府关于妇女的五年计划,即妇女政策总计划中有20项优先政策和147项具体方案。
6.新政府继续向在日本殖民统治韩国期间受到性奴役的妇女提供每月支助金。1998年5月,向每名受害人支付了26 000美元。
7.《北京行动纲要》对大韩民国的妇女政策产生了重大影响。作为北京会议的一个后续行动,政府确定了10项提高妇女地位的优先政策,包括扩大儿童保育设施,改善儿童保育服务,设立放学后儿童中心、推行午餐方案和建立妇女信息网。《妇女发展法》为采取促进妇女平等的体制和金融措施提供了法律基础。1995年,政府推出了妇女就业指标制度,其目标是把妇女在公共事务部分的就职人数到2000年时提高到20%。已于1997年11月对《国籍法》作了修订,因此韩国将撤销它对《公约》第九条的保留。仍将保留对十六条的保留,因为传统上韩国夫妇在结婚后仍保留他们原来的姓。
8.《防止预防家庭暴力和保护受害人法》规定国家和地方政府机关有责任建立机制,防止家庭暴力和保护其受害人。预期那些机构将设立咨询中心,为受害人提供照顾,并支持各种私人经营的设施。
9.采取了各项主动行动,缩小名义上的平等和实际上的平等之间的差距、提高公众对男女平等的认识,包括在7月间举办了妇女周和在10月间举办了“男女平等月”,并分发了韩文本的《公约》和《北京行动纲要》。
10.最近由于经济危机和后来执行货币基金组织赞助的调整方案,对经济造成了严重的负担,妇女受到的打击尤为沉重。政府提高妇女对经济的参与所采取的措施被认为是缓和妇女受到的影响的一项努力。虽然1989年《平等就业法》和1991年《婴儿和儿童保育法》帮助消除了若干妨碍妇女就业的障碍,但工作地点缺乏托婴设施以及缺乏对妇女的职业培训继续使25至34岁之间的妇女无法就业。在征聘、任用和升迁方面仍远远没有实现男女平等。在1997年,在韩国的头50家大公司中,只有0.7%的高级职位是由妇女担任的。此外,许多公司在不得不解雇员工时,比较喜欢解雇妇女。因此政府制定了惩罚这样做的公司的办法。劳工部正在对妇女解雇率高得出奇的公司进行监测。将采取步骤保护从事非全日工和按人力租赁合同工作的妇女,因为预期随着劳动市场组织结构的改变,那样的就业形式将会变得更加普遍。
11.经济危机预期对家庭产生更大的压力,政府将加紧努力防止家庭破裂,保护家庭中的妇女的人权。
12.她的委员会将致力于支持各妇女组织设法提高妇女在政治领域上的代表性所作的努力,政治领域在很大的程度上仍然是男人的天下。妇女对政治进行更大的参与是整个社会进一步进行民主发展的先决条件。
13.Chang Pil-wha女士(大韩民国)答复会前工作组报告(CEDAW/C/1998/II/CRP.1/Add.5)提出的各项问题,她解释说,关于问题8,妇女事务总统委员会已从政治事务部㈡和国家妇女政策委员会接管了妇女问题方面的责任,并直接向总统提交报告。在司法部、政府行政和内政部、教育部、农业和森林部、卫生和福利部和劳工部内设立了关于妇女政策的特别股。其中每一个部都任命了一名妇女专家来领导妇女政策股。还成立了一个新的股来促进中央和地方政府执行关于妇女的政策,改善它们之间的合作。非政府组织积极参与了决策和政策执行方面的工作。
14.关于问题9和14,她说,按照《宪法》第十一条,任何在名义上或实质上遭到歧视的妇女可根据行政法提出控诉或申诉,按照《民法》要求得到补偿,或提出刑事诉讼。根据《平等就业法》提起的控诉可向平等就业委员会或向法院提出,该《法》规定在征聘和雇用方面应享有平等待遇,并应享有平等报酬。控诉的数目从1993年1 409件下降到了1997年575件。最高法院有权在有人提出申请时决定任何特定法令或条例是否符合宪法。因一行政机关的作为或不作为、或因法律而受到歧视的妇女可以提出宪法申诉。在不久的将来,政府将设立一个国家人权委员会。
15.关于问题10,她解释说,在若干法律文书内可以找到关于歧视的定义:宪法本身(第十一条、三十一条和三十二条)、《基本就业政策法》(第17条和19条)、《劳动标准法》(第5条)、《就业保障法》(第21条)、《工会和劳工关系调整法》(第9条)、《教育总法》、《国家公务法》(第35条)、《地方公务法》(第33条)、《基本妇女发展法》(第13条)和《生计保护法》(第26条)。
16.关于问题11,她说,《宪法》第十一条载有平等的基本原则。该条中提到的性别、宗教和社会地位应被视为仅仅是禁止在其中进行歧视的某些领域的例子而已;因此基于任何理由的歧视都将严格受到禁止。
17.关于就《公约》第二条提出的各项问题,她首先答复了问题12和13。在该国不得颁布或采取任何违反男女平等原则的法律或执行行动。但是,在法律或传统做法中仍有一些歧视的内容,政府正在致力于消除那些内容。
18.关于问题15和87,她说,1998年2月对《劳工标准法》作了修订,把四名或四名以下雇员的工作场所包括了进去。根据修订后的《标准法》,将于1999年生效的条例是关于解雇通知、工资、偿还工资要求的模式、假日、保护未成年人、产前假和产假、就业合同、医疗福利、发生工业事故时的丧葬费和意外事故赔偿费等方面的条例。将于2001年生效的条例则是关于关闭、残疾和对工业意外事故受害人家属的赔偿的。
19.对于有关《家庭法》中还有哪些歧视性规定的问题18,她提到了第四次报告所说的,禁止同姓和同源的人结婚,以及唯有丈夫有权拒绝承认他是某一个子女的亲生父亲的规定。
20.虽然对于禁止再婚和“家长”制度的改革遇到了阻力,但1989年对《民法》的修改削弱了家长的权威,使得妇女有可能成为一户之长。正在审查各种其他的办法,以期根本消除那个制度。
21.关于问题19和促进男女平等委员会的组成,她说,除了目前由总统妇女事务委员会主席担任的主席之外,包括八名私营部门的专家,他们是根据主席的推荐挑选的。关于问题20提到的性骚扰的立法机制仍在规划的阶段。
22.关于问题21、23至26,她说,三名妇女得到了部长级的任命,即总统妇女事务委员会主席、文化和旅游部长和卫生和福利部长。除了第38至40段扼要说明的各项活动,政治事务部㈡通过建立妇女政策五年总计划(1998-2002),提高了韩国妇女的地位。
23.关于执行《北京行动纲要》,她说,妇女发展基金的目标预算为700万美元,将从事加强能力建设、支助事务和训练设施,和促进就妇女权利进行国际合作方面的工作。
24.她指出,第七个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计划(1992-1996)特别为协助妇女和扩大妇女对社会的参与制定了政策。为1998-2002制定的妇女政策五年总计划包括了20项政策优先事项和147个特定方案,以期促进家庭福利和建立一个能保障发展过程中两性平等的社会结构。
25.关于问题27、28、29和31,她说,妇女进入公共部门的数目很低可归因于一般妇女对社会参与的水平很低之故。这种情况是政府支助不够、社会对女性公务员的能力认识不正确所造成的结果。扩大托儿设施和机构特殊训练方案的措施就是要鼓励妇女参与公共部门的工作。
26.已制定了税收方面的鼓励办法来鼓励私营部门的雇主聘用和提升妇女。政府正在设法鼓励私营公司制定与鼓励妇女参与政府委员会和公共部门的那些指标相类似的指标。
27.问题32提到的委员会是广播委员会、审查委员会和受众委员会,以及有线电视委员会。广播委员会旨在促进广播系统的社会责任、客观性和质量。九名成员是根据他们在广播方面的经验、学术成就和道德操守挑选的,并经总统任命。审查委员会的委员是大众媒体和广播方面的专家、反对党和其他组织的成员,他们是在其他委员的同意下由广播委员会的主席任命的。审查委员会有四个小组委员会,整个委员会旨在协助广播委员会进行审查工作。受众委员会审查除新闻节目之外的广播节目表。它的10至15名委员代表了各种受众群体,包括父母和维护消费者权益的集团和妇女组织。有线电视委员会旨在促进和提高有线电视系统的道德标准和质量。它的成员是由文化和旅游部长任命的。
28.对于问题30、33和34,她说,对妇女实际的歧视是通过传统的韩国文化实践流传下来的。关于问题17和35,她说,《妇女发展法》的目标是要通过提高妇女在所有生活领域上的地位来实现男女平等的宪法理想。
29.对于问题36,她提到了1993年以来向法院控告性犯罪案件的数目的统计数字。在1997年,报告的性犯罪案件有7 860起,逮捕了4 042人。关于问题38至40,她说,按照《惩罚家庭暴力特别法》,心理暴力被界定为家庭暴力的一种形式,受害人可对家庭成员提起诉讼。为被殴打妇女设立了27个收容所和38间咨询中心。
30.关于问题42至51,她说,截至1997年12月,全国有5 218名妓女。未充分利用保护性指导设施部分是由于,按照经修订的《禁止卖淫法》,因卖淫被逮捕的妇女不再需要在那些机构里接受职业培训,除非她们选择这样做。此外,宣传做的不够。康复方案包括人格教育、通过临床社会工作提供保护性的指导以及为参加专上学校入学考试提供辅导。在全部776名艾滋病毒抗体阳性患者当中只有17名是妓女。根据1987年《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症预防法》,妓女必须每年接受两次艾滋病毒检验。
31.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人将被处以10年以下徒刑。以往,对妓女和嫖客的惩罚一般都没有严格执行。但是,按照1998年4月30日为未成年妓女的嫖客制定的新准则,所有这类嫖客都将被处以监禁或社区服务。1997年的统计数据显示,184人因诱拐或唆使卖淫的指控被捕,而且第四次报告第79和80段中提到的法律得到了非常严格的执行。
32.关于问题52至61,她说,妇女投票权由于受到《宪法》第七条的保护,它所受到的保障基本上与男子的相同。政府已做出了大量努力,把性别观点纳入发展规划的主流。在1998年5月, 总统妇女事务委员会通过了具体措施,增加各委员会和其他政府机构中妇女所占的比例,并把妇女比例达到30%的期限提前到了2002年。此外,它并拟订了一个在各领域内的专业妇女名单,建议各政府机构采用。
33.关于问题55至61,她说,第四次报告第105段中提到了妇女参与政治的水平很低的原因。总统委员会曾呼吁各政治党派在1998年6月4日举行的地方自治选举中将按比例确定的代表席位的50%分配给妇女。因此,妇女在那些席位中占到了38%。但仍需要进行立法和体制改革,并扩大培训,使妇女能担任政治职位。
34.军事学院中新学员的总数达450人,并整修了住宿设施,以便配合女性学员的需要。
35.关于问题62至64,她说,韩国人在国际组织中任职的数目确实很低,但一个主要原因是,大韩民国到1991年才加入联合国。韩国政府正在试图促进所有合格的韩国人,不论性别,参与国际组织。
36.所有各级外交职位的征聘是以竞争为基础的。平等权利行动措施是通过“妇女公务员指标系统”来实施的;因此,在1996年新征聘的人员中10%是妇女。预期到2000年时这个比例将提高到20%。
37.关于问题65至68,她解释说,截至1998年6月14日,大韩民国国民(不论男女)所生的任何子女,得到大韩民国国民确认为其子女的任何人,或司法部给予韩国国籍的任何人——或该部恢复其国籍的任何人都可以获得韩国国籍。按照目前的《国籍法》,嫁给韩国男子的妇女可以自由选择她的国籍,她可以在结婚两年后加入韩国籍。
38.对于问题69至81,她说,过去,大家会对妇女受教育表示不赞成;但现在人们对女孩和男孩的教育是同样重视的。政府正在采取步骤,鼓励更多的妇女上大学。虽然妇女在选择科系方面没有受到明显的影响,但她们倾向于人文方面的科系。不过,可以从第四次报告的表17看到,情况正在发生变化,她们对社会和自然科学越来越感兴趣。
39.向所有中学的学生提供了正规和课外的辅导。教师对性别的偏见看来正在减少,学生组织有了更多的女性领导,女孩也参加了学校的体育活动。1997年批准的全国课程准则强调在编制教科书时应避免出现性别偏见,教师的在职培训将会强调平等。初中一年级开始性教育,在某些其他的正规和课外课程里也包括这方面的题目。中学里的性教育包括广泛解释有关艾滋病和避孕方面的问题。
40.1997年,初中女孩和男孩的辍学率分别为1.31%和1.2%,高中的辍学率则分别为2.05%和2.85%。学生往往由于无法适应学校生活而辍学,而这种情况则是由于家庭关系减弱和学校课程侧重为大学作准备所产生的。小学教育在全国都是免费的,但只有农村地区的中学是免费的。女孩有平等的机会获得奖学金,而且女孩获得奖学金的人数比男孩为多,就象第四次报告表23所显示的。
41.Chang Sung-Ja女士(大韩民国)答复问题82至109,她说,《平等就业法》和《劳工标准法》对不公正地解雇妇女工人的雇主规定了惩罚办法,她说,可向当地的劳工办事处报告这种解雇,劳工办事处将迅速采取措施,保护妇女工人的权利。各项行政准则鼓励雇主制定合理而公正的标准,在情况迫使它们不得不解雇雇员时采用。符合条件的女性户长可以申请贷款和补助,作为照顾子女、中学教育和寻找工作方面的开支的经费。在1997年,有22 000人因这些措施而受益。为了向由失业妇女为户长的家庭提供社会安全网,《就业保险法》的范围将于1999扩大,把工人少于五人的公司包括在内。此外,已经发展了适合妇女从事的公共事务,并将于1998年展开一个在该领域内雇用妇女户长的方案。
42.大韩民国批准了国际劳工组织(劳工组织)关于同等价值的工作同等报酬的《第100号公约》,并已将该《公约》的有关规定纳入了《劳工标准法》。即将对该《法》和《平等就业法》进行修订,把所有公司,包括工人少于五人的公司都涵盖在内,这样做将会排除政府批准其他有关妇女工人的公约的障碍。第一个劳动妇女福利基本计划(1994-1997)除其他外,提出了机会平等;女性公务员征聘指标;公职人员的育儿假;征聘和任用方面更严格的非歧视要求;扩大儿童保育设施和协助;父亲的育儿假;促进育儿假和女性工作人员再就业的制度;促进妇女劳动力的产业化;保护短期工人条例;有选择的工作时间。1998至2002年的基本计划将包括发展妇女工人的职业技能;寻找工作的服务;提供协调工作与家务方面的援助;和提高机会平等方面的项目。
43.当有一岁或一岁以下婴儿的工作母亲或父亲提出育儿假申请时,雇主将可获得育儿假促进金。该规定目前适用于至少有50名雇员的雇主;到1998年后期,它将扩大到至少有五名雇员的雇主。按照《平等就业法》,雇主必须在政府的支助下批准育儿假,并提供儿童保育和哺乳设施。该《法》还规定,国家和地方政府可以为工作妇女设立教育、育儿、住房和其他设施。《劳动标准法》规定妇女有权请60天的带薪产假,有一岁或一岁以下婴儿的母亲每天有两次30分钟的哺乳时间。违反这项规定者可被处以两年以下徒刑或1 000万圆以下罚款。违反《平等就业法》育儿假的规定者可被处以500万圆以下的罚款。向雇主提供了指导,帮助他们遵守那些规定。
44.要求雇主们对在同一公司内工作的人员做到工作价值相同报酬相同。在为确定工作价值制定标准时,雇主必须考虑到工人代表的意见。但是,在为工作评估建立一个合理而客观的制度方面却因为以下情况受到了阻碍,即该国的工资制度是以资历而不是以工作为基础的。因此,在企业一级上是通过视察和审查就业政策来防止基于性别的歧视的。于1996年开始了关于如何在各社会伙伴之间公平分配育儿假的费用的讨论,将于目前的经济危机缓和之后结束这项讨论。
45.按照《劳动标准法》,在一名妇女产假结束的三个月之内解雇该名妇女的雇主将被处以五年以下徒刑或3 000万圆以下的罚款。该国没有列出哪些是对孕妇危险的工作的立法。但是,《劳动标准法》第72条规定,拒绝批准怀孕妇女要求从事比较不艰苦的工作的请求将可被处以两年以下徒刑或1 000万圆的罚款。
46.至少有300名妇女工人的雇主必须提供儿童保育设施,或支付托儿津贴。1997年12月,全国有153间这样的设施,它们的经营和维持情况受到了保健和福利部和劳工部的监测。虽然未提供儿童保育设施的雇主不会受到惩罚,但政府对提供这样设施的雇主规定了税收方面的奖励办法。劳动妇女还可以利用当地的儿童保育设施,这种设施比工作场所的设施更为普及。政府通过减少低收入家庭的学费和免除这项开支的缴税义务,直接为儿童保育设施提供协助,或通过为这些设施的设立、工作人员薪金和教材提供财政支助的方式,间接提供协助。
47.收养子女的父母有权享有第四次报告第153段提到的育儿假,但这种假是不带薪的。所有工人都可以有灵活的工作时间,但需得到雇主的同意。妇女目前占到公共职业培训所注册人员的20%。那些培训所为家庭主妇开办了特别的课程。此外,灵活的培训单元和临时托儿设施使得劳动妇女更容易参加那些培训课程。向为妇女开始课程的私营职业培训机构提供了财政支助。该国的25个劳动妇女中心向因家庭责任而无法参加一般职业培训的已婚妇女开办了短期职业培训和提供工作安插服务;到2002年底时,预期那样的中心的数目将会增加到42个。
48.除了育儿假促进金,和为工作场所设立儿童保育设施提供财政支助之外,政府还向在妇女雇员因为成家而离职的五年内重新雇用该妇女的雇主提供补助。政府分发了一份小册子,说明《平等就业法》,并指定每年的10月为“平等就业月”,在该月里将举行特别庆祝活动、颁奖、举办征聘研讨会和专题讨论会,促进两性平等。自1992年以来,限制性别的征聘广告的数目并没有显著减少;大部分这类广告是工人少于100人的公司刊登的。因此宣传和指导活动的对象主要是这一类的公司。政府指定7月6日为妇女企业家日,并正在指定一个全面的总计划,加速提高妇女的企业家精神。国民大会目前正在审议一项法案,支持妇女企业家和她们的企业。
49.卫生假旨在保护妇女的健康,防止她们在月经期间工作过度。没有请卫生假的妇女可以得到相当于她们未用假日的工资的款项。国民大会目前正在修订关于残疾人的法律,其中将规定禁止歧视有残疾的妇女。政府还正在进行一项关于残疾妇女福利需要和健康情况的调查。自1998年5月开始,政府将建立住所和咨询办事处作为该国残疾人福利中心的一个主要方案。地方自治机关设有特别的方案协助已婚的残疾妇女的日常活动,并为未婚残疾妇女提供婚姻介绍服务。儿童保育中心和短期住所为残疾妇女的社交活动提供了支助。残疾人就业促进机构为残疾妇女提供
了职业发展和职业培训服务,并对严重残疾妇女获得受保护的就业的情况进行了研究和发展。
50.在1997年12月,大约有300 000老年妇女生活在贫穷线之下。推行了一种不用缴款的养恤金制度,帮助贫困老年妇女能得到一份收入。政府还计划推行一种养恤金分享制度,以确保离婚妇女的养恤金权利,和推行一种延迟缴款制度,在这种制度之下,请产假的妇女可以追溯缴款。它还鼓励全时家庭主妇和同她们的丈夫共同做生意的妇女参加全国养恤金方案,方法是将缴款率从9%下调到3%,即农村地区的缴款率。到1996年年底时,领取老年、残疾或遗属养恤金的妇女的人数增加了,但在全国养恤金制度内领取养恤金的妇女的总人数减少了。
51.公共医疗保险是全民性的。法定的医疗保险福利将支付医疗照顾的费用,包括诊断、药品和其他治疗方法、手术、住院、护理照顾和产妇福利。在某种情况下可以提供的其他福利包括丧葬费、产妇津贴和超额共同付款的补偿。部分医疗服务费用将由投保人支付。公共保险不支付某些费用,例如轻微病痛的治疗费用、美容手术和超额医院住房费等。
下午1时散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