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届会议
第325次会议简要记录
1997年1月24日星期五上午10时在纽约总部举行
主席:汗女士
目录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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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记录可以更正。
各项更正应以一种工作语文提出。各项更正应在一份备忘录内列明,并填写在一份记录上。各项更正应在本文件印发日期后一个星期内送交会议和支助事务厅正式记录编辑科科长(联合国广场2号DC2-750室)。
对本届会议各次会议记录的任何更正将并入一份更正汇编,于本届会议结束后不久印发。
上午10时10分宣布开会。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续)
丹麦的第三次定期报告(CEDAW/C/DEN/3)
1.应主席邀请,Galamba女士和Jakobsen女士(丹麦)在委员会议席就座。
2.GALAMBA女士(丹麦)说,与《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一样,第三次定期报告已经译成丹麦文,并由丹麦各妇女组织发表。第四次定期报告已经提交。
3.自丹麦提交第一次定期报告以来,对两性平等问题的理解已经从制定适当的法律,发展为通过沟通使态度转变。重点已经从消除歧视变为承认妇女是经济和社会发展中与男人平等的不可或缺的合作伙伴。开始时,两性平等只是一个妇女问题,现在则反映出一种更广泛的愿望,要在男女之间建立积极的合作气氛,以实现一个人人都获得平等待遇的公正和公平社会。
4.继编写第三次定期报告之后采取的行动主要集中在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和《北京行动纲要》方面。具体说来,丹麦政府成立了一个特设委员会,就优先事项提出建议,并与其他国家的机构协商,以学习它们的经验。平等地位理事会负责监测政府机构执行《行动纲要》的情况。理事会为公营和私营部门劳动力市场开办咨询服务。关于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的报告以及《行动纲要》也已发表。
5.此外,自1995年5月以来,已要求各州当局就雇员中的两性平等问题提出报告。已在州一级实行育儿补贴,希望借此推动年青妇女参与政治工作。
6.已在议会提出一项关于军队招募女兵的服务条件的议案。家庭法在分享监护权、改善未婚父亲探视子女权利方面的改动已经通过。
7.1993年通过了关于育儿假的新规定,但很少男人利用这些假期。因此,丹麦政府正在探讨促使更多男人利用育儿假的办法,目的是为父母双方创造平等的育儿和事业发展机会。带全薪产假最近已普及农业和学前部门的女性工作者,在今后几个月,对没有这种福利的群体来说,这将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8.她在回答委员会成员提出的问题(CEDAW/C/1997/CRP.1/Add.2)时说,丹麦已开始执行欧洲联盟关于两性平等问题的各项指示。但还没有开始执行关于育儿假 的指示,因为这项指示最近才予通过,由于欧洲联盟内工人自由移徙,在寻求平等机会方面必须协调。尽管如此,《马斯特里赫特条约》提出的变革并不要求在丹麦境内实施关于平等权利的新倡议。
9.平等地位理事会关于政府在公共部门为促进平等而采取行动的报告的结论是,平等关系已经确立。但理事会建议继续实施行动计划,以便更好的协调家庭和工作生活,使男女在高级别职位的代表性更加平衡,从性别观点研究管理文化,对高级别职位的任命规定时限以增加流动性,研究育儿假问题,为地方商订的附加工资作出规定,建立全国性的纳入主流项目,提高妇女在研究和工业的代表性、特别是在高级别职位所占比例。
10.至于政府各部门所设的平等委员会,目前的趋势是在一个联络委员会中解决各种平等问题;实际的论坛因各部门而异。平等委员会只被看作是促进平等的一种暂时办法。议会定于1997年春天审议平等地位理事会的报告。
11.关于在任命公共委员会成员和公务员时男女平等的法令规定,管理阶层的构成应反映出男女之间平衡。定期报告已提交给首相办公厅。在所有公共委员会的职位中,妇女占28%。
12.各区域就业办公室共有29名平等问题顾问,人们认为这个数目已经足够。平等地位理事会曾建议在教育和研究部门设立平等顾问的职位。
13.1953年《宪法》体现了男女平等待遇原则,而此后也颁布了各项法律,从而规定私营和公营部门都有义务确保对平等原则的尊重。
14.关于格陵兰妇女地位的问题,她说公约正在被翻译为格陵兰文,并将在格陵兰议会中进行辩论。格陵兰平等委员会在传播媒介中进行一般性辩论,以强调各种歧视问题。迄今为止,没有采取其他立法行动来改善格陵兰妇女的地位。
15.与北欧其他国家的立法一样,规定男女平等待遇的新立法已在法罗群岛开始实行。
16.1991年12月,任命了一名国际平等事务特别顾问;1994年,又另外设立了一个国际平等事务部。主要责任是与联合国和其他国际组织就性别问题进行协调,制订丹麦发展援助方面的性别政策,主持外交部的性别训练。
17.可以采取肯定行动措施以促进两性平衡,但没有自动优待妇女的措施。还作出了一些决定,作为促进平等的全面规划的一部分。1995年公共就业服务处为失业妇女设立的职业训练课程现已经扩大,以包括男人,尽管三分之二的参加者仍然是妇女。平等地位理事会支助区域一级的类似课程。现有的一项倡议是以50岁以上的失业妇女为对象,提供新技术和基础课程方面的训练。
18.基于性别的暴力危害妇女的健康,因此是不能接受的。在预防犯罪理事会的领导下,新闻方案被选为最有效的预防措施。已经分发了各种刊物。
19.尽管没有专门针对家庭暴力的法律,但《丹麦刑法》处理相关的问题,而且正在准备采取新的步骤。成为家庭暴力受害者的妇女可以去危机中心避难;移民妇女也被收留在那里,没有另设收容所。
20.由于态度的转变,特别是年轻男子态度的转变,强奸案件下正大幅度下降。1970年代和1980年代案件增加似乎是报案率较高的结果。
21.没有专门受理家庭暴力问题的法院。去危机中心避难的妇女不断增加,这种发展正受到密切监测。社会事务部正为妓女和其他受虐待的群体采取主动行动。家庭暴力方面的统计数字不充分,案件的数量也可能少报。
22.没有专门制订方案,使警察、法官和司法人员敏感对待针对妇女的暴力行为,但开展了各种提高公共意识的方案。言论自由得到《宪法》的保证。因此,不能把它当作针对具体问题的工具。尽管如此,传播媒介确实讨论过对妇女实施暴力的问题。
23.《刑法》禁止乱伦。由于当局加紧检查,所报告的案件已从1991年的124例(男孩和女孩)下降为1995年的55例。
24.尽管在刑事和民事诉讼中,非政府组织不能代表暴力和性凌虐的受害者采取行动,但它们可以提供程序方面的资料,通过律师提供帮助。
25.丹麦政府非常热心于促使移民妇女融入社会和保护她们的权利,它已经提出很多旨在改善身受家庭暴力之害的移民妇女处境的议案。目前没有规定阻止已结束关系的受害者被驱逐出境。在这方面,丹麦政府正在考虑改变管理居留许可的条例。还正在采取各种行动,促进外国妇女融入丹麦社会,这些行动包括消除就业市场的障碍,增加她们获得社会服务的机会。
26.关于难民地位的立法已就基于性别的迫害作出规定、例如割礼这类行为。丹麦政府认为没有必要改变法律。没有因性别迫害而要求给予难民地位的申请。
27.平等地位理事会已开展一个项目,探讨工作生活与家庭生活之间的关系。全国都有公共托儿设施,由地方当局负责。有幼儿的父母在小孩生病的第一天仍然可领取正常工资,在公共部门就业的父母可享有育儿日。根据欧洲联盟的指示,孕妇在接受产前检查时可以请假,工资照发。
28.越来越多人利用灵活的工作时间,以协调家庭生活和工作生活。非全职工作在丹麦很普遍,雇员与全职雇员一样,享有同样的权利,但按比例计算。因家庭理由希望暂停工作的雇员有各种机会请育儿假。1995年,几乎有53 000名父母获准请假照顾子女,其中90%是妇女。丹麦政府正在考虑各种办法,鼓励父亲们利用这些规定。
29.暴力和性凌虐的受害者有权获得医疗和心理方面的援助,尽管获得心理治疗的资源往往不足。如果不对肇事者起诉的话,在强奸案件方面可能出现很多困难,因为受害者就无法得到心理方面的协助。丹麦把资源分配给地方议会,以补贴为各种罪行、包括性攻击的受害者提供至多12次心理治疗;这个方案也包括治疗心理反应延迟的情况。
30.卖淫本身在丹麦不属于非法,但根据《刑法》,引诱别人卖淫和以卖淫所得为生是应受惩处的罪行。没有专门为妓女制定的卫生或保健措施,尽管已为她们设立特别联络中心。一般来说,丹麦社会把卖淫视为一种社会问题,而不是从道德方面加以谴责。虽然私营组织主要负责为妓女提供支助,但需要在这个领域进行更广泛的研究,社会事务部已设立一个实验中心,为卖淫的男女提供支助,收集有关卖淫的资料。从事卖淫者有男有女;具体的性别百分比不详,但妇女占大多数。目前没有关于卖淫的统计数字,但可以假定所涉的外国人有所增加,主要是非洲和亚洲国民,在妓女中,来自格陵兰的妇女不是最多。正在进行研究,探讨如何确保卖淫者能进一步加入社会福利制度。研究结果还表明,各种健康问题,包括人体免疫机能丧失病毒/ 后天免疫机能丧失综合症(艾滋病毒/艾滋病),都没有在卖淫者中蔓延。
31.没有关于对卖淫者施加暴力或进行强奸的具体数据;妓女与其他遭受暴力或性攻击的妇女都得到同样的保护。警察和法官似乎对受暴力之害的妓女没有任何特定的看法。虽然贩卖妇女并没有被专门列为一种犯罪行为,但根据《丹麦外国人法》,这种活动可以被视为是走私人口,或根据《刑法》属于拉皮条或欺诈。丹麦最近对这个问题更加重视,但警察进行调查后很少对在这种案件中被指控的人提出正式起诉。
32.最近,人们对“性旅游”现象也提高了认识,但迄今尚没有法律依据,无法对在国外参与性凌虐未成年者的丹麦国民提出起诉。没有为保护“邮购新娘”专门制订任何措施;与其他外国妇女一样,她们受到同样规则的保护。
33.继1994年议会选举之后,在国家一级政府各部中,妇女当部长的大约占三分之一,议会的代表比例也大致相当。经过最近的政府改组之后,有四分之一的部长是由妇女担任的。在妇女参与地方政府选举方面也取得了一些进展,女代表当前的比例大体上约为三分之一。尽管如此,被任命担任最高级政治职位的妇女只有9.5%。最近在国家一级对政府程序作出的修正,例如为有幼儿的母亲提供津贴,预计将能鼓励更多妇女参与政治工作。关于政党后选人性别配额制的问题仍在继续辩论之中,一些政党参与这个制度,但其他一些政党则从中退出。出席欧洲议会的丹麦代表中,妇女几乎占一半,这与参加欧洲委员会的丹麦代表的比例相似。
34.非政府组织参与确定关于妇女参与决策的官方平等地位议程,并参与实施丹麦政府的平等机会政策。有若干个这类组织的代表参加了主要的平等机构的董事会,他们充当各项公共倡议的监督者,同时又是这一进程的积极参与者。大多数关于妇女参与决策过程的资料都是由政党和非政府组织分发的。
35.很多协会和团体都致力于性别问题:丹麦全国妇女委员会和丹麦妇女协会非常积极地投入对任命妇女为公共委员会成员施加影响的活动,鼓励并协助她们参与政治以及在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中担任决策职位。丹麦政府最近为全国妇女委员会拨款400 000丹麦克朗,该委员会还分配到全国足球普尔收入的大约500 000丹麦克朗。其他非政府组织也从各基金得到财政支助。为了符合获得政府支助的资格,这些组织必须努力争取男女平等。
36.全国地方当局协会为查明在地方政府中实现平等的障碍进行了一项有限的实验研究。除其他外,研究的结果表明,男性政治家对平等的看法意味着:在政府服务的人中有三分之一是妇女;如果花费的时间不是那么多的话,会有更多比较年轻的妇女可能被吸引参与政治工作;妇女比男人更有可能从事无报酬的工作。对市政当局管理人员进行的另一项研究显示,男性和女性管理人员之间对优先事项持不同看法,在沟通方面存在各种困难,而且在这些组织中,成功的标准是以男性价值准则为依据的。
37.JAKOBSEN妇士(丹麦)说,妇女仍然很难晋升到国家一级行政管理和公务的最高层次。但是,在过去五年,却新雇用了大量妇女担任市政当局以及地方一级公共部门的管理人员。在中央政府机构的高级管理层中,仍然只有少数妇女,尽管在有些司和部中,在较高级别职位承担责任的妇女有所增加。妇女参与公共部门高级管理工作的人数无几的因素包括:妇女参与这个制度的历史在大体上相对较短;在男性占主导的文化中,她们受到男人的排斥;她们对自己的领导能力缺乏自信。
38.尽管最近有更多妇女申请和获得国家行政管理部门的中上级职位,但各部门和公共机构还在采取特别措施,以帮助她们打破通往高级管理阶层的“玻璃天花板”。这些措施包括特别课程和管理培训,以及更利于任命和聘用妇女的程序。此外,还安排各种课程和会议,以培养并鼓励妇女担任管理方面的工作。尽管如此,在打破排斥妇女、或在考虑领导职位时把她们排斥在外的趋势方面仍需要作出重大努力。
39.在诸如教育、社会事务、文化和保健部门,担任决策职位的妇女较多,但在处理经济、技术和自然科学方面的部门,担任决策职位的妇女就少多了。在地方一级也出现这样的模式。为了鼓励妇女从更广泛的教育和职业机会中进行选择,还采取了措施,在一般的课程中列入传统上认为是面向男性的一些科目。妇女团体也向由男人控制的部门中的女性管理人员提供更多的支助,为年轻妇女培养导师并树立正面的榜样。
40.与其他部门相比,司法部中女性管理人员的比例相对偏高,特别是在较高级别。1995年,法院法官中有23.7%是妇女,在级别较低的法官中,妇女占44.7%。最高法院有14名法官,其中两名是妇女,而检察官中有44.5%是妇女。这些数字反映司法部门的妇女人数正逐渐增加。此外,在丹麦大学学习法律的学生中,大多数是妇女,其中毕业后选择成为法官助理并最终成为法官的人比选择成为律师的人要多。
41.总共有217名妇女参与了在巴尔干半岛和其他冲突地区进行的维持和平行动,其中153名是士兵。在结束关于女飞行员与压力的研究之后,国防部终于放弃了排除妇女参与国防部队的做法,允许她们申请战斗机驾驶员的职位。1993年,全国基督教路德派新教会没有一名女主教,1996年则有两人,而主教总共有12人。同时,教会中农村地区女主任牧师的人数也从1993年的3人增加为1996年的10人,主任牧师总数为109名。
42.丹麦妇女对加入驻外机关事务局表现相当大的兴趣,因此没有必要采取措施鼓励女性候选人。妇女在丹麦外交团中占27%,但她们只占据管理职位的5%。妇女主要受雇用于人事部门的各个类别,在执行干事一级中占大多数。外交部没有关于受雇用于政府间、国际或区域机构和组织的丹麦男女公民人数资料。
43.GALAMBA女士(丹麦)说,1995年,在丹麦出生的69 771名儿童中,略少于一半是婚外出生的;非丹麦籍妇女婚外生下的小孩人数不详。一名非丹麦籍妇女和一名丹麦籍男人(或一名丹麦籍妇女和一名非丹麦籍男人)结婚生下的小孩子出生时即取得丹麦公民身份。不是出生取得或因父母随后结婚而取得丹麦公民身份的小孩视有父母监护权的人的法律地位而定。因此,小孩可以通过其在丹麦居留时间的长短获得独立的居留许可。至于丹麦夫妇正式从外国领养的非丹麦籍儿童,如果父母在其满7岁之前向有关当局提出声明,即可取得丹麦公民身份。在小孩获得丹麦公民身份之前,他可根据《外国人法》的有关章节获得居留许可。
44.关于移民妇女易于被驱逐出境的问题,她说持有合法居留许可的人,在丹麦的头三年期间,如果获得居留许可的理由不再存在、或居留许可被发现是以欺诈方式获得的话,那么长期居留许可即可被吊销。如果一名移民妇女(或男子)获得居留许可的目的是为了与丹麦永久居民结婚的话,而且如果婚姻或同居关系在头三年内结束的话,则居留许可即可被吊销。《外国人法》的规定没有性别区分;因此,移民男女和难民男女在这方面具有同样的法律地位。
45.1992年,丹麦议会拟定了《全国行动计划》,以改善开设妇女问题学科的条件。相关的评价报告建议对《行动计划》加以跟踪,同时呼吁有系统地收集高等教育机构中性别分布情况的统计数据。在丹麦的五个大学中,有三个大学随后把妇女问题和按性别划分的问题的学习单元纳入文学士的课程,这些学科也被纳入为全职或半职工作的人设计的开放式大学课程。丹麦所有大学和妇女中心都提供妇女研究和性别研究的专门课程,丹麦第一个关于这方面研究的博士课程于1994年开办。此外,还进行了研究,以便最终设立妇女研究和性别研究的正式学士学位或研究生一级的大学课程,并在高中开设“性别与文化”的选修课。在其他教育级别,没有开办关于妇女问题学科/性别研究的具体课程,但关于平等问题的资料已编入各种教学大纲中。
46.在教育部门,女孩在高中学生中占57%,但参加职业培训课程的人大部分都是男孩。1981年以来,在高等教育机构中学习的妇女所占比例已从39%增至47%。在某些领域,例如保健教育与人文学科,妇女的人数比男人多。但是,在打破按性别分类的教育选择方面仍须作出很大努力,丹麦政府强调,小学具有特定责任,使女孩和男孩能在教育和职业方面有更广泛的选择。
47.在高等教育的学术职位中,妇女只占17%,而且主要是在临时职位及人文学科和医学方面。因此,平等地位理事会呼吁教育部要求大学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起草行动计划,为妇女创造平等机会,把妇女问题学科纳入研究系统中。该委员会的一些建议已被教育部实施,近年来,修博士学位的女学生人数不断增加。
48.关于性别平等的问题,她说多年来人们已经清楚地看到,必须从一开始就把平等问题纳入课程以及教育的所有领域中。最近关于小学教育的立法具体提到“公平”的概念。平等机会和公平也是中学的目标和课程的一部分。尽管人权教育并不是全国课程的固定内容,但人类价值平等的概念是小学教导的一种基本价值观念。
49.研究政策委员会的调查结果表明,1990年,在丹麦所有高等教育机构中,只有17%的助理教授、副教授和正教授是妇女,尽管各个机构的情况有很大差异。高等教育教职员工概况是丹麦按性别分类的就业市场的一部分。所涉的性别区分方法与很多其他国家相似。
50.《公约》第11条处理消除就业领域中对妇女歧视的问题。丹麦代表就所提出的问题报告说,向男子和妇女提供的失业津贴没有区别,失业妇女并没有领取任何其他特别支助。
51.关于训练女工的问题,她指出已根据各种特定类别的参与者、包括失业妇女的需要,制定了成人职业训练计划。为时一年的就业训练课程尤其力求为参与者提供在工业部门就业所需的技能,参与者大部分是妇女。公共就业服务处还在零售业等领域安排课程,因为大批妇女都在零售业工作。
52.男女工人之间的工资差距仍是一个严重问题。丹麦政府和非政府组织已采取各种主动行动,以减少目前的25%差距。例如,平等地位理事会公布了关于性别与工资的资料,举办了一次关于男女在养恤金方面差异的会议。主要战略是协调公共就业系统在所有领域采取的行动,并辅之以特别项目,其目的是确定新目标和制订新办法,用以实现机会平等。
53.至于工作周的长短问题,自丹麦提高第三次定期报告以来没有任何变动,仍然是37小时。雇主和雇员之间日益个别商定灵活的工作时间,以此作为促进家庭生活的一种手段。在一些公共机构和私营企业中,还就距离或家务劳动问题进行过一些实验,但这种安排是否对有关各方有利则言之过早。丹麦大部分政府部门都实行灵活的工作时间,财政部目前正在筹划一个远距离工作的项目。
54.欧洲联盟或国家立法都仍然没有对同值工作同等报酬的概念制订书面定义。劳动部与平等地位理事会联系,发起了一个关于平等报酬的项目,目的是编制工资统计数据,并查明造成工资有别的因素。目前还没有关于这个项目的结果。
55.尽管丹麦妇女参加工作的比例非常高,但就业市场中按性别分类的情况仍然很普遍。已经证明很难改变妇女的态度,把她们吸引到那些传统上由男性控制的职业中。平等地位理事会已经印发一份刊物,重点介绍男女从事通常由另一性别的人所担任的工作,并计划在1997年5月举行一次以私营企业为目标的会议,重点讨论男性及其就业文化。
56.近年来,从事非职工作的妇女一直在减少,其中年纪比较大的妇女和20岁以下的妇女占绝大多数。
57.尽管《平等机会法》没有专门针对性骚扰的问题,但禁止在工作环境中实行性歧视就包括了这种骚扰行为。在提出性骚扰指控的情况下,原告承担的举证责任并不很重。
58.1993年,享受育儿假的父亲的比例为9.7%,在劳工部的财政支助下,平等地位理事会最近发起了一个项目,以提高男人利用现有的假期计划的比例。在这方面,就业部长宣布,她愿意判定临时特别措施,鼓励父亲们更多地利用这种安排。数字显示,丹麦男人对分担家庭责任的主张作出了积极的反应。自1964年以来,帮助做家务的男人增加了4倍。丹麦是国际劳工组织《第156号公约》的缔约国。
59.为了确保工作生活与家庭生活之间协调一致,法律规定为全国儿童提供公共日托设施,而丹麦议会已颁布立法,确保地方当局具有为这些设施开办方案的灵活性。
60.关于妇女从事商业活动的问题,目前没有关于私营就业市场中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统计数据。但现有数字表明,在私营部门的丹麦妇女参与决策的程度不及男人,尽管人们已注意到,担任中级管理职务的妇女数大幅度增加。女性管理人员在国营部门的比例最高,在私营部门最低。的确,在丹麦100家最大的公司中,董事会成员中只有1%是妇女。但越来越多的妇女正开始自己创业,其生存率与男人经营的企业的生存率几乎一样高。丹麦技术研究所为女企业家和投资者提供培训和奖学金。
61.正通过公共辩论和研究,探讨男女对妇女在公司中担任管理职位所持的消极态度问题,目的是改变工作场所的态度。例如,平等地位理事会就管理部门的性别差异进行了三项不同的研究,而报纸上的文章则指出妇女有一些资源是男人所没有的。妇女组织一直特别积极地把这个问题列在公共议程上。
62.JAKOBSEN女士说,关于为促进两性平等的方案分配预算的问题,平等机会股每年都有一笔由它支配的拨款,使其能够协调各区域就业办事处的活动,开办一些特别项目,但无法确定这些方案的费用总额。
63.教育制度高度重视有必要训练女孩和妇女学习新技术的问题。修读科学和技术课程的男人远远超过妇女。因此,正在小学一级对科学和技术采取新措施,以便女孩年龄还比较小时,就引起她们对这个领域的兴趣。研究部还印发了一些关于未来的“信息社会”的刊物,以强调这个主题。
64.至于移民和难民工作权利方面的政策和法律,男女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也适用于与移民和难民有关的规定。持有居留许可证的难民享有与丹麦公民同样的社会保障福利。此外,根据丹麦与一些国家达成的双边社会保障协定,曾在丹麦从事有酬职业的人在其他缔约国居留期间,也可以领取社会养恤金。
65.已经颁布法律,禁止解雇孕妇和因生育和领养孩子而请假的父母亲。举证的责任由雇主承担。雇主们都知道,他们很难打赢这种官司。继欧洲联盟发布了关于怀孕的指示之后,已于1994年对相关的立法加以修正,目前的法律规定,母亲产后应在家休息两个星期。此外,如果需要在工作时间内接受检查的话,怀孕的雇员有权不上班。
66.参加体育运动的男女大致相同,尽管体育活动的种类有别。例如,25%以上的男孩踢足球,而女孩则只有8%。
67.关于丹麦政府用于保健部门的支出比例,1998年为8%。每年要花费700 000丹麦克朗,用于提供关于生殖卫生和性健康服务的资料。自1995年以来,全国卫生委员会举办了一系列关于避孕、堕胎和怀孕的非传统性宣传项目,特别以青年为对象。在一次由州代表和其他有关各方参加的会议上,也讨论了意外怀孕的问题。国家保健支出没有分为男性和女性保健活动,因此没有按性别划分的数据。
68.关于对妇女健康的研究,男女同样都是研究的主体。但丹麦政府的年度预算没有直接拨款供作医疗或药物研究经费,这些研究由公营和私营机构提供资金。没有关于对妇女健康进行药物研究的经费方面的统计数据。
69.妇女死亡的主要原因是心脏病,然后是脑血管疾病和恶性肿瘤。在丹麦进行的健康辩论的焦点是,生活方式与死亡率之间的关系。但关于这种关系的某些流传很广的看法却无法从研究中得到证实。
70.妇女移民和难民有权享受丹麦保健福利,并享有与丹麦妇女相同的权利。
71.在丹麦使用的主要避孕方法是药片和避孕套。1993年,大约有20%的妇女服用药片,1992年,该国共销售了1 310万个避孕套。自1984年以来,使用宫内避孕器的人数逐渐下降。1992年,大约有4 429名妇女和1 722名男人做了绝育手术。目前,卫生部正在考虑制订关于避孕用品卫生的准则。已经成立一个委员会,研究为孕妇试验、超声波试验以及怀孕与环境等方面的问题。在这方面,由于丹麦母亲抽烟,结果造成丹麦的婴儿死亡率比其他国家高很多,因此,全国健康委员会于1995年把重点放在专门针对孕妇的宣传活动上,同时向医务工作者、助产士和其他与孕妇有密切联系的保健人员提供关于吸烟之害的相关文件。
72.至于与医学有关的生殖问题,采用的主要方法是通过卵子植入、微量授精和捐赠卵子等方法来进行人工授孕。这种手术有60%是由公共保健部门进行的,其余则在私人诊所中进行。1994年,通过工人授孕治疗,有700名儿童出生,约占这一年在丹麦出生的儿童总数的1%。没有关于分配用于避孕、堕胎和绝育手术的资源与分配用于治疗不孕症资源比例的数据。
73.GALAMBA女士(丹麦)说,根据关于避孕的法律,女孩可以采用各种避孕方法和进行堕胎。18岁以下的女孩要得到父母的同意。已婚的女孩则无须征得同意。学校有义务向学生介绍避孕方面的情况。
74.1994年,估计在30 563例死亡中,有1 274人死于乳腺癌。423人死于子宫癌。在丹麦,可以免费得到公费乳房X线照片。
75.1995年,有28名妇女被诊断患有艾滋病毒/艾滋病,其中7人已经死亡。1995年,受艾滋病毒感染的人中,15%是妇女,而1993年为14%。丹麦政府正在采取各种措施,提高公众对性传播疾病、包括艾滋病毒/艾滋病的了解。卫生部支出了400 000丹麦克朗,印发一份名为《年轻》的刊物,向学校提供关于这个问题的信息。1996年,大约用了100万丹麦克朗作广告费,1997年,为一个以15岁和19岁之间青少年为对象的主要项目拨款200万丹麦克朗。
76.保健领域中的学生接受了治疗艾滋病毒/艾滋病方面的训练。护士学校课程中设了一个特别学科,重点专门放在与这种疾病有关的心理和精神问题方面。卫生部正计划在1997年进行为时两天的密集宣传活动,向所有主要行动者简要介绍有必要把重点放在艾滋病毒/艾滋病宣传上。
77.关于妇女滥用药物的情况,统计数字显示,1996年,在所有吸毒成瘾的人中,25%是妇女,其中因此而死亡的人也有20%至25%是妇女。根据在哥本哈根进行的一个实验项目,在258名吸毒成瘾者中,25.7%是妇女;其中12.5%是18岁至20岁,12.5%是21岁至23岁、32.1%是24岁至29岁,42.9%是30岁以上。全国保健服务为吸毒成瘾的孕妇提供专门的治疗方案。1993年,在死于酒精中毒的人中,25%是妇女,33%的女性酒精中毒者正在接受治疗。
78.似乎没有必要对希望经营企业的妇女提供特别贷款或援助。就政府支助而言,妇女享有与男人同样的权利。1996年,在贸易部下成立了一个委员会,考虑为那些希望经营企业的人提供一般贷款的问题,委员会的会议充分代表了妇女的利益。
79.由于丹麦是一个小国,因此,没有必要专门为农村地区妇女提供保健服务。她们与其他公民一样,享有获得保健服务以及向暴力受害者提供援助的相同权利。
80.1995年,34 970对配偶在丹麦结婚,在同一年中,有13 036对配偶离婚。没有非婚姻同居关系的统计数字,但估计这种同居关系中大约有5 000至6 000宗以分居而告终。非婚配偶的权利与已婚配偶的权利不同,特别是在继承遗产方面,继承遗产不是自动的,必须通过遗嘱才能获得。此外,在婚姻关系中,丈夫与妻子之间存在着共有财产制,除非达成财产分开的协议,在婚姻关系解除时,必须付赡养费,但非婚姻同居关系却与此不同,其解除完全取决于双方之间的协议,国家不予干涉或保障。而且,未婚配偶不象已婚配偶在婚姻关系结束时那样,自动获得同样的共同监护子女的权利。自1991年以来,丹麦政府没有实行任何有利于单身者的特别方案,当时家庭的概念已改变,把单身者也包括在内。
81.丹麦法律对争取子女监护权的父亲和母亲不加区分。在丹麦,父亲确实向母亲要求监护权。法律依据是《丹麦监护权和探视权法》。在关系破裂时,法定监护人有权决定孩子在哪里生活,包括在外国定居的可能性。在共享监护权的情况下,父亲或母亲任何一方如未经另一方同意与孩子在外国定居是非法的。在任何一种情况下,都允许享有探视权。
82.关于在1996年3月召开的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后续行动会议,丹麦政府已设立一个委员会,考虑对促进两性平等的工作安排作一些改动。1996年4月,议会鼓励政府在1997-1998年度的会议上,提出一份关于实施《北京行动纲要》的全面报告,并把性别观点纳入国家和国际两级的行政、政治和规划活动中。
83.劳工部已发起一项关于把性别观点纳入就业市场方面立法主流的实验项目。国家劳动力市场当局的目标是纳入在两性平等方面所进行的工作,并使它更加突出。因此,性别观点已被纳入规划和报告工作中。在公共就业服务部门,两性平等是一个特定的活动领域。
84.ABAKA女士说,丹麦已充分表明它决心提高妇女的地位,它对委员会提出的所有96个问题作出了适当的答复。她还要感谢丹麦政府对她本国——加纳——为提高妇女地位所提供的物资援助,以及为各区域医院提供乳房X线照片,她感谢丹麦国际发展署给予合作,确保加纳80%的农村地区有安全的饮用水,并感谢加纳驻丹麦大使亲自参加消灭传统的宗教习俗Trocosi,这种习俗使女孩和妇女被奴役。
85.尽管很多发展中国家把丹麦作为通过采用肯定行动、加速妇女获得事实上平等的斗争中的榜样,但她对两个丹麦政党正在考虑撤销妇女配额制深感不安。她想知道丹麦代表能否告诉委员会,有哪些因素促使这些政党作出这样的决定。
86.CORTI女士欢迎丹麦对两性平等所采取的全面措施,这些措施符合公约的规定。但是,她感到惊讶的是,丹麦没有特别就家庭暴力立法。在这方面,她欢迎把暴力对健康所造成的危险列入优先事项,但希望在考虑与这种暴力有关的健康问题时,能更优先考虑对受害者身体造成的伤害。尽管应当维护新闻自由,但应鼓励传播媒介更积极地帮助处理家庭暴力问题的组织,以促进一般公众对这个问题的了解。
87.分配给生殖保健卫生服务的预算比例有所增加是一个非常积极的进展。看到移民和难民妇女也能享受保健福利是令人鼓舞的。她希望知道在关于避孕的传统宣传方案中有哪些变化。
88.SATO女士问,为什么尽管有《平等机会法》,很多孕妇仍被解雇,是否有任何其他措施可以保护孕妇不被解雇。
下午1时散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