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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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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第1-16条对《公约》规定的执行情况

7

第1条 对妇女的歧视-定义

7

第2条 反对歧视的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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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克罗地亚共和国宪法》和克罗地亚共和国批准的国际条约

8

2.2. 立法

9

2.2.a.一般法律(刑事立法;《刑法典》和《刑事诉讼程序法》,《家庭关系法》,《轻罪法》,《劳工法》)

10

2.3. 特别反歧视法律(《性别平等法》,《家庭暴力保护法》,《同性恋结合法》)

13

2.4. 废除立法中可能产生间接歧视后果的条款

16

2.5. 司法部门中妇女的代表情况

16

第3条 保证妇女全面发展和提高地位的措施

17

3.1. 保证妇女全面发展和提高地位的政策途径-将性别观点纳入主流

17

3.2. 形势评估和改进的适当措施

18

3.2.a.按性别分类的数据

18

3.2.b.保护和促进特别易受害妇女群体的人权(残疾妇女,少数民族妇女,老年妇女,难民妇女)

19

3.3. 促进妇女权利和性别平等的机制

22

3.3.a.克罗地亚共和国政府性别平等委员会

22

3.3.b.克罗地亚议会性别平等委员会

24

3.3.c.意见调查官

24

3.3.d.区域级-县的性别平等协调组织和委员会

25

3.3.e.《性别平等法》规定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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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条 为加速实现男女事实上的平等而采取暂行特别措施

27

4.1. 缔约国为保护母性而采取的特别措施,包括本公约所列各项措施,不得视为歧视

27

第5条 消除陈规

28

5.1. 媒体

28

5.2. 家庭中男女共同责任的教育

29

第6条 贩卖妇女和妇女卖淫

29

6.1. 禁止一切形式贩卖妇女和强迫妇女卖淫对她们进行剥削的行为的立法框架

29

6.2. 妇女卖淫

30

6.3. 形势评估和措施

30

第7条 消除在政治和公众事务中对妇女的歧视

32

第8条 在国际上代表本国政府参加各国际组织的工作

34

第9条 国籍的权利

35

第10条 消除在教育方面对妇女的歧视

35

第11条 消除在劳动和就业方面对妇女的歧视

38

11.1. 产妇的保护

41

11.2. 养恤金

43

11.3. 社会政策

43

11.4. 家庭生活和工作的结合

46

11.4.a. 克罗地亚家庭政策的发展

46

第12条 卫生保健

47

12.1. 妇女的生育健康和性健康

47

12.1.a. 一般情况

47

12.1.b. 终止妊娠

47

12.1.c. 克罗地亚共和国的分娩保健制度

48

未成年怀孕

49

12.1.d. 性行为和避孕

50

对少女和少男的性教育

51

艾滋病毒/艾滋病

52

12.2. 侧重于保护妇女和儿童健康的《环境保护政策》

53

12.3. 妇女保健概况

54

12.3.a. 疾病

54

12.3.b. 慢性非传染性疾病

55

癌症

55

心血管疾病

55

12.3.c. 吸烟,麻醉品,不充分的体育活动,营养习惯和自杀

55

12.4. 1994-2002年在克罗地亚共和国卫生保健部门就业的保健人员和助理人员,按性别分类

56

12.5. 健康保险系统妇女的权利

56

第13条 消除在经济和社会生活方面对妇女的歧视

58

第14条 农村妇女状况

60

第15条 在法律面前平等和择居平等

60

第16条 消除在有关婚姻和家庭关系的一切事项上对妇女的歧视

60

16.1. 和16.2.相同的缔婚权利和相同的自由选择配偶和非经本人自由表示、完全同意不缔婚约的权利

61

16.3. 在婚姻存续期间以及解除婚姻关系时,配偶双方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61

16.4. 不论婚姻状况如何,作为父母亲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62

16.5. 自由决定子女人数和生育间隔的权利

62

16.6. 关于收养和监护的相同权利

62

16.7. 夫妻有相同的个人权利,包括选择姓氏、专业和职业的权利

63

16.8. 有婚姻关系的和无正式结婚仪式的夫妇的财产权利

63

执行联合国会议成果的措施

64

反对种族主义世界会议

64

1.导言

克罗地亚共和国在1992年4月9日接到继承通知时就成为《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以下简称《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的缔约国。克罗地亚无保留地接受该《公约》,且该《公约》于1991年10月8日对克罗地亚共和国生效。2000年6月5日克罗地亚共和国成为《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的签署国,2001年1月27日获得克罗地亚议会批准。2001年3月7日克罗地亚副总理把批准文书交存于联合国秘书长。此外,克罗地亚共和国通过了《公约》第20条第I款的修正案。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是根据《宪法》缔结和批准并加以公布的国际文书,因此根据《克罗地亚共和国宪法》第140条的规定是国内法律秩序的一部分,并且在法律效力上高于法律。根据《宪法》第140条的规定,《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是克罗地亚共和国法律的渊源,在克罗地亚的法院可以引述。

根据《宪法》第18条规定,克罗地亚共和国向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提交了关于执行《公约》的《首次报告》,所涉时期从1990年直到1994年(CEDAW/C/CRO/1),并对关于执行《公约》的情况的报告提交了一份书面补充文件,涉及1994年至1998年。因此,在1998年1月底(1998年1月21日-23日),克罗地亚政府代表在向委员会提交报告时,报告了1994年到1998年期间旨在改善妇女社会地位和加强妇女人权进行的立法和执法改革情况。委员会在代表团的介绍和首次报告的基础上提出了结论意见和建议,载于A/52/38/Rev.1号文件里。

委员会所提出的结论意见由克罗地亚共和国政府翻译打印,装订成小册子(其中载有《北京行动纲领》和《促进平等国家政策》摘要),并且广泛散发。

2003年3月27日,克罗地亚共和国政府决定由克罗地亚共和国政府人权办公室,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18条的规定负责编写克罗地亚共和国的第二次和第三次报告。

克罗地亚共和国第二次和第三次报告的所涉时间为1995年到2003年。根据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关于规范向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提交的定期报告的形式和内容的指导原则(HRI/GEN/2/Rev.1/Add.2),本报告包括:

-说明《首次报告》以来即1995-2003年期间发生的重要变化,

-关于《首次报告》中提出的数据,《第二次和第三次报告》列举了法律上的改进和其他措施,用以证明在消除对妇女的歧视方面取得的进展;妇女平等地位方面的重要变化;以及为消除目前妨碍妇女更充分参与政治、社会、经济和文化生活方面的困难而打算采取的措施。报告特别注意到委员会在结论意见中所强调的问题,以及克罗地亚共和国作为缔约国至今未找到适当解决办法的问题。

-报告还包括截止到1998年在克罗地亚共和国生效的刑事、家庭和劳工立法方面的变动,如在提交《首次报告》时,向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委员会做出详尽介绍的那样,因为至今还没有以书面形式向委员会提交过此类情况。

报告特别侧重于对做出重大修改的《公约》条款的执行情况做出评估。报告还说明了克罗地亚共和国政府在2003年7月通过的反对歧视的新法律。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委员会(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在所做的结论中特别要求报告包括非政府组织的地位和它们参与执行《公约》和编写报告的情况。在本报告的编写过程中,非政府组织的参与有几种形式,邀请它们合作并把它们的评论直接纳入报告;在编写报告期间,参考那些在非政府组织的网页上找到的涉及到克罗地亚共和国保护妇女权利的信息。

2.根据第1-16条对《公约》规定的执行情况

第1条对妇女的歧视-定义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1条措辞中的定义直到最近才在克罗地亚立法中存在,《宪法》第14条也是如此,其内容在《首次报告》中做过详细评论且目前仍旧适用,因为它确保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然而,考虑到《公约》作为克罗地亚共和国国内法律体系一部分的地位(见导言第2段),该定义也是克罗地亚共和国国内法律体系的一部分(《宪法》第140条),这是指该定义可以直接在司法部门中引用的事实。

在报告所涉期间,为消除直接和间接的对妇女歧视的规范性行动框架的工作,包括《宪法》的修订,一直在持续进行。与所述主题有关的基本法律是在2003年7月30日生效的《性别平等法》(详情见本《报告》第2条)。该《法律》第6条对克罗地亚立法上有关性别歧视的定义如下:“以性别为基础的歧视就是所有规范性的或实际的,间接的或直接的性别上的区分,排斥或限制,它损害或取消了对于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公民和其他生活各方面的男女人权的平等的承认、享受或实现。禁止以婚姻或家庭的状况和性别取向为基础的歧视。”可以看出,这一定义包括了《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1条的定义要素(不同的是《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指的是对妇女的歧视,而该法律指的是基于性别的歧视),这应该便于对歧视妇女现象的识别、执法和处罚。

《劳工法》的修正条款(2003年7月通过)根据该指导方针和欧洲保护妇女的标准,对禁止歧视作了更加具体的规定,更详尽地规定了直接和间接的歧视和禁止歧视的基本原则。在歧视引起的损失赔偿的法律争端方面,雇主负有举证的责任。

第2条反对歧视的法律保护

2.1.《克罗地亚共和国宪法》和克罗地亚共和国批准的国际条约

《克罗地亚共和国宪法》在其关于平等(《宪法》第14条)的一般条款中保证克罗地亚共和国所有公民的“一切权利和自由,无论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的或其他见解、民族或社会血统、财产、出生、教育、社会地位或其他特征。”2000年11月初,克罗地亚议会通过了《宪法》的修正条款,这体现了妇女地位在宪法上有了显著提高。这包括在《克罗地亚共和国宪法》第3条上,即男女平等,与民族平等、建立和平、自由、社会公正、法治等一起体现了宪法秩序的最高价值,因此是解释《宪法》的基础。这表明最高立法机构的政治意愿是想把克罗地亚共和国建设成为民主国家,作为持续发展的必备前提, 在国家的体制建设中充分承认和促进男女平等。因此,这就为法规的通过建立了基础,以便创造环境使两性拥有平等的发展机会和在实践中坚持执行这些法规成为可能。这个法规的实际成果还反映在以下方面——因为克罗地亚共和国宪法包括大量涉及基本权利和自由的法规(整个第三章),所有这些法规都应该在性别等的条件下予以解释,这是解释《宪法》的基础。

然而,当直接引用这项法规时,应该牢记克罗地亚共和国宪法法院的以下解释,这是2001年3月14日在U-III-1945/2000号判决中提出的,宪法法院裁定如下:“……必须强调《宪法》第3条的规定不限定人与公民的自由和权利。就是说,在这一条里,《宪法》确定了宪法秩序的最高价值,该秩序在《宪法》的其他规定特别在保证人与公民的自由和权利的规定中有详细阐述和决定。《宪法》第3条的规定是解释《宪法》的基础,也是立法者阐明公民宪法权利的指导方针,因此它是针对国家机构的,而不是直接针对公民的。”

在导言中已经提到,克罗地亚共和国妇女的法律地位还受克罗地亚共和国签署和批准的国际协定的制约。而“根据《宪法》缔结和批准并加以公布的国际协定,” 作为法律的渊源,根据《宪法》第140条的规定,属于国内法律秩序的一部分并且在法律效力上高于法律。克罗地亚共和国,是除《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以外所有六个人权方面的联合国公约的成员国,成员国对这些公约的执行情况都向条约机构定期汇报。克罗地亚共和国1997年底批准的《欧洲保护人权与基本自由公约》还规定应保证不基于任何理由,尤其是基于性别对本公约提出的权利和自由的享受加以歧视。

克罗地亚共和国是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的缔约国(共有57个公约),克罗地亚共和国在劳工、产妇保护和就业方面新的法律规定已经与国际劳工组织的公约标准合并在一起,特别是与《产妇保护公约》(第3号和第103号)、《各种矿井地下工作妇女就业公约》(第45号)、《男女工人同工同酬公约》(第1000号)和《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第111号)合并在一起。克罗地亚共和国定期向国际劳工组织汇报立法情况和与上述公约确定的标准相关的实践活动。

此外,2002年12月,根据《欧洲社会宪章批准法案》,克罗地亚共和国承担了实现就业妇女受保护权利(《宪章》第8条)和母亲和儿童受社会和经济保护权利(《宪章》第17条)的义务。

2001年10月29日克罗地亚共和国和欧洲共同体及其成员国缔结了《稳定与结盟协定》。因此克罗地亚共和国正式承担起将用欧洲联盟的规定占整个立法结合在一起的义务,这使得必须根据欧洲联盟的立法规定的标准对性别平等问题进行整体法律调整。

男女机会均等是《协定》第69条和第91条第3款规定的组成部分,这两条规定特别强调《协定》各签署国之间的合作包括合并克罗地亚在男女机会均等方面的立法。

《克罗地亚与欧洲联盟结盟的国家方案》(公布在“官方公报”2003年2月27日第30号)的第4.3.1.4.条专门论述了性别平等。在这份文件中,克罗地亚共和国说明了其政治职权范围:“通过促进性别平等原则,克罗地亚共和国政府努力加强男女之间在人类活动各个领域的平等,提高为了实现男女的完全平等需要采取行动的意识,使各领域的妇女认识到她们的实际地位并需要把这些原则与一般标准结合起来,确保支持妇女获得她们的权利并创造条件有效解决所发现的问题。”

2.2.立法

自上次报告以来,克罗地亚共和国通过了一系列重大的程序性规定,它们对消除对妇女的歧视产生了影响。虽然这些规定影响到生活的各个方面,但是最大的变化是在家庭暴力和实现就业机会均等方面。在刑法和家庭关系法方面通过了新的法规,为在就业和劳工领域禁止歧视建立了新的立法框架。随着立法体制的加强和所述权利的执行,建立了保护和促进性别平等的相关机构。最近,克罗地亚共和国第一次通过了特别反歧视法律,主要目的是消除对妇女的歧视并实现机会均等。

性别平等方面的专家们更加积极更加频繁地参加这些法律的草拟工作。以不同的方式参与草拟法规的非政府组织代表,在制定有关性别平等的新规章时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其中一种援助形式就是非政府组织的代表参加制定法律提案的工作组(在制定《性别平等法》时包括B.a.B.e的代表们)。通过为议会不同议员提出的修正条款进行游说,非政府组织对许多修正条款产生了很大影响。

2.2.a.一般法律

连同本条款说明的变动,关于《公约》个别重要规定方面的立法变动与这些变动涉及的条款一起详细介绍。

刑事立法

在1997年底,克罗地亚共和国进行了刑事立法改革,通过了新的《刑法典》、《刑事诉讼程序法》、和1998年1月起生效的《少年法院法》及《保护精神病人法》。最新的《刑法典修正条款》于2003年7月通过。

重要规定——《刑法典》

与以前相比妇女的法律地位得到了提高,1998年的《刑法典》在保护妇女的性自由部分把婚姻期间的强奸划分为犯罪行为。根据以前的《刑法典》,这不属于犯罪行为(关于这个事实1998年克罗地亚共和国代表团在向委员会提交《报告》时详细做了报告)。

专家方面和公众的批评意见显示,1997年所做的变动没有对家庭暴力作为一个单独的犯罪行为进行处罚,而是依照《刑法典》按照那些涉及一般暴力犯罪行为的犯罪行为处理。在非政府组织的推动下,做了一些重大变动,完善了《刑法典》对保护妇女不受家庭暴力侵害的规定,列入了2000年12月通过的《刑法典修正条款法》中(“官方公报”第129/2000号,2000年12月22日):

1.起诉家庭暴力(致使造成严重肉体伤害和强奸的犯罪行为)罪犯的诉讼方式是,国家检察官在得到发生犯罪行为的通知后立即依照职权进行刑事诉讼,而不是在被伤害一方即受害者个人提出刑事起诉要求时进行刑事诉讼。

2.《刑法典》第215.a条规定家庭暴力行为属于犯罪行为。《刑法典》第215.a条严格规定如果一名家庭成员对另一成员使用了暴力、骚扰或特别不恰当的羞辱行为,将被处以三个月至三年的徒刑。

3.此外,又考虑到非政府组织的意见,以及克罗地亚共和国的社会和经济现实:由于缺乏住房设施,前次婚姻和无正式婚姻仪式的夫妇常常仍旧同住一处,家庭成员的定义包括同住一处的前次婚姻和无正式婚姻仪式的夫妇。

4.《刑法典》除了安全监督的缓刑判决外,通过扩大可以责令犯罪人完成的特别义务,提供了一种心理治疗的可能性。按照安全监督的缓刑判决,犯有家庭暴力行为的罪犯被责令有义务“参加国家权威机构框架内的专门机构为消除暴力行为而开展的心理治疗”(《刑法典》第71条)。

2000年和2003年通过的关于贩卖人口的《克罗地亚共和国刑法典修正案》在本《报告》第6条有详细说明。

《刑事诉讼程序法》

在结论意见中,委员会特别关注在家庭暴力中采取限制行动令的预防性措施的可能性,因此特别注意了对《刑事诉讼程序法》的以下修正条款,通过这些条款已经推行了限制行动令的预防性措施,至少在刑事诉讼过程中。

2002年5月《刑事诉讼程序法修正条款法》获得通过,加强了对家庭暴力受害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保护。

修正条款提到了预防性措施,因此推行了“禁止接近某人或与某人建立和保持关系”的规定。

如果根据《刑事程序法》第102条的规定,符合可能裁定为拘留的先决条件,如果用某些预防措施可以达到相同的目的,法院将根据其裁决命令被告执行一项或多项措施,并警告被告如果不能完成规定的预防措施,将换成另一种更加严厉的预防措施或拘留。

以前实行的预防措施,例如禁止离开住处,禁止访问某处或某地等,用“禁止接近某人或与某人建立和保持关系”的规定得以完善。

新的规定更加明确具体,毫无疑问地表明立法者的意图是在刑事诉讼期间给某些(受到被告行为危害的)人提供保护,因为“整个刑事诉讼持续时间都可以判令预防性措施”(《刑事诉讼程序法》第90条第5款),还可以“需要持续多久就持续多久,最长直至判决成为最终判决。”(《刑事诉讼程序法》第90条第6款)

根据这个规定,法院可以通过执行像“限制行动令”这样的预防措施,给受到暴力行为,特别是越来越普遍的家庭暴力行为迫害的人提供保护。指导性的规定为实现这个法律目的提供了重要保证,因为它规定法院“将限定被告在一段距离之内不许接近某人,禁止与某些人建立或保持直接或间接的接触”(《刑事诉讼程序法》第90条第4款),并规定由警方执行法院下达的限制行动令命令(《刑事诉讼程序法》第90条第2款)。“法院可以在任何时间着手核查预防性措施的执行情况并要求警方报告……”(《刑事诉讼程序法》第90.c条第1款)。

根据《刑事诉讼程序法》第90条第3款的修正条款,法院可以限制被告对他/她个人住处的权利,这项条款对于保护暴力受害人也是非常重要的。被修改的第3款条文如下:“预防性措施可以不需要限制被告对他/她本人住处的权利,以及与其家庭成员,配偶或无正式婚姻仪式的配偶、父母、子女、收养子女或养父母的关系不被妨碍的权利,除非由于犯罪行为对这些人员之一造成伤害而提起刑事诉讼。”

在初审法院做出结论之前,受害一方有权要求赔偿并可以在刑事诉讼中提出财产要求的动议,但条件是这对程序没有大的拖延(《刑事诉讼程序法》第127条到第129条)。关于财产的赔偿要求可以提交国家检察院和警方,这意味着被授权人不必等到调查、控诉或审理开始才提交财产赔偿要求的动议。

《家庭关系法》

新的《家庭关系法》于1998年12月11日颁布,1999年7月1日生效。这部法律是克罗地亚共和国立法首次对家庭暴力一词加以解释:《家庭关系法》第118条规定“严格禁止配偶一方或家庭任何年龄成员的暴力行为”。根据《家庭法》第362条规定的违反这条禁令的行为就是犯法行为,将被法院判处30天监禁。基于这条规定,当警方进入犯罪现场时由警方决定事态,暂时隔离犯罪人与家庭的联系并将她/他送交治安法院,并根据《家庭关系法》第118条的规定对违法行为提出刑事控告。

克罗地亚共和国《家庭关系法》的生效(“官方公报”第116/03号,2003年7月22日)为与执行《公约》相关的问题提供了解决的办法,这将在第16条中详细说明。应该提到,这部《法律》已不包含以前《法律》第118条的规定,该问题现在在《家庭暴力保护法》中全面阐述。

《轻罪法》

新的《轻罪法》的通过(于2002年10月1日生效),扩大了治安法院的权力。其中做出了拘留犯罪人的规定以便加强保护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根据新的《轻罪法》第146条第1款第3点的规定,“基于法院自己的决定或治安法院诉讼原告提出的要求,法院可以对法律规定的犯法行为,根据书面说明的裁决,拘留有适当犯罪嫌疑的人:如果此人在破坏治安和公共秩序或实施家庭暴力犯罪时被逮捕(可以宣判监禁或处以2000库纳或更多的罚款),有理由担心犯罪人将继续进行犯罪行为。”

因而本条款规定在对犯罪行为作出裁决之前进行拘留,而《轻罪法》第146条第3款规定了做出监禁裁决以后拘留的标准。“如果有情况表明被告有可能继续犯罪,可以在法律诉讼期决定进行拘留或在犯有破坏治安和公共秩序罪而被裁决监禁之后再延长拘留时间。被裁决的拘留一直持续到被告开始服刑,最长时间为15天,从判决中扣除。”

关于拘留的裁决立即提交给被告,被告或其律师可以在随后的48小时内上诉治安法院法庭,法庭立即对上诉做出决定。上诉没有中止效力。

《劳工法》

克罗地亚共和国《劳工法》于1996年1月1日起生效,2003年7月27日第二、三次修正条款生效(“官方公报”第114/03号,2003年7月19日)。《劳工法》第2条规定,禁止对求职者或工人进行不平等待遇,也禁止基于性别、婚姻状况和家庭职责的不平等待遇,规定业主对相等的工作和相等价值的工作向男女支付相等的工资。此外,《劳工法》的这些修正条款根据指导方针和保护妇女的欧洲标准对禁止歧视做出规定,它比有效的立法系统更加详尽。修正条款更详细地规定了直接和间接歧视,和向特殊工人群体给予特别保护和援助所采取的一切措施。特别指出的是,向孕妇和享受某些产妇保护权利的妇女提供的保护不认为是歧视。此外,有一点应该强调,法律争端的举证责任变成由雇主承担。

(详情参见本《报告》第11条)。

2.3.特殊反歧视法律

克罗地亚共和国首次开始制定专门针对防止基于性别歧视的特别法律。这些法律是:《性别平等法》,《家庭暴力保护法》和《同性恋社区法》(公布在“官方公报”第116/03号,2003年7月22日)。

这些法律的制定和通过表明了克罗地亚共和国政府,加快和促进基本实现性别平等原则的庄严决心。

《性别平等法》

《性别平等法》保护和促进性别平等作为克罗地亚宪法秩序的根本价值,规定了保护不受性别歧视的权利以及为妇女和男子在政治、经济、社会、教育和公众事务各方面创造平等的机会。它把性别歧视定义为平等的阴暗面,无论是直接还是间接的歧视,骚扰和性骚扰。它确定了实现平等和不歧视的国家机制,同时确定了推行男女平等(性别的主流)原则的义务。此外,它还确定了保护男女平等原则的机制。

本法律第一次向克罗地亚立法提出禁止性骚扰,(将其定义为基于性别的歧视)。

(关于《性别平等法》更详细的规定说明在它直接提及的条款中提供。)

在本《法律》决定的权利受到侵犯的案件中对于那些认为自己被伤害的人,法庭在保护男女平等上给予保证,以使他们可以根据强制性法律的规定为伤害的责任要求赔偿。这是因为根据《性别平等法》的规定,诉讼的举证完全由原告负责,同时从2003年起《劳工法》的新条款规定,“如果在诉讼中求职者提供的事实证明业主有违犯所述《法律》关于禁止歧视规定的嫌疑”,那么没有歧视的举证由雇主提供(第2d)。

《家庭暴力保护法》

家庭暴力——形势评估

在上文所述的在家庭和刑事立法发生立法变更之前,在家庭暴力的案件中没有警察行动的法律可能。具体地说,与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有关的警察干预减少到临时保护身体健全和治安和公共秩序机构。犯有家庭暴力行为的犯罪人在其暴力行为中犯有违犯《刑法典》或《破坏治安和公共秩序犯罪法》的罪行时, 警方才予以报案。

1999年7月1日《家庭关系法》生效,使警方开始注意在观念上改进工作,紧接着是前面提到的《克罗地亚共和国刑法典》修正条款生效。

1999年11月内务部对警方执行《家庭关系法》第118条的行动做出指示,该条款确定了在家庭暴力行为中警察行动的内容和方式,依照这条规定,警察根据收到的报案和干预请求,不管是谁以什么方式提出这些报案和请求,开始对遭受某种形式的家庭暴力之人采取行动。随后命令警察官员到犯罪现场采取行动帮助受害人,收集为案件的澄清和辩论所需要的数据和信息。如果符合法律先决条件即可逮捕罪犯并提交刑事诉讼请求。除此之外,根据情况可能要求和裁定采取充分的防范性措施。

内务部发现家庭暴力问题与青少年犯罪增加关系密切,因为针对母亲的家庭暴力行为可能导致家庭破裂,这是与儿童行为的失常紧密联系的。处理青少年犯罪案件的特别警官接受额外培训,每年参加在各警察局和派出所由警察学院举办的专家讲座,学习关于家庭暴力案件中的行动方式。2003年初开始与非政府组织合作为处理家庭暴力问题的警官提供培训和意识训练。

然而,尽管采取了以上提到的各种措施,统计指标仍表明家庭暴力方面报案的犯罪行为和犯罪的数量有所增加,如下图所示。虽然数量增加肯定是报案数量增加的结果,这是一个积极的行动,但是也说明这个公共问题的重要性以及这方面需要做出进一步的规范安排。

年份

2001 年

2002 年

犯法行为数目

443

612

报案的罪犯数目

148

229

受害人总数

514

722

女性被害方人数

408

573

未成年人被害方人数

77

92

《家庭暴力保护法》

上面所提到的理由导致了《家庭暴力保护法》的制定,目的在于有效持久地保护易受伤害的人,并特别注重预防也重视全面保护暴力受害人。已经明确家庭暴力一词的定义,并规定了免受家庭暴力的保护、刑事法律制裁的方式和目的,以及保护被害一方不再受到家庭暴力侵犯的预防性措施。对暴力行为的犯罪人规定了适当的制裁。

除采取监禁和罚款措施外,法律采取了一系列预防性措施,保护暴力受害人免除再受家庭暴力伤害,这些措施是:强制性心理治疗的预防措施,禁止接近暴力受害人的预防措施,禁止对受到暴力伤害之人骚扰和窥探的预防措施,搬离公寓、房屋或其他住房设施的预防措施,限制行动令,确保保护遭受暴力伤害之人的预防措施,强制性药物滥用治疗的预防措施和扣押客体的预防措施。

本法律还采用了“限制行动令”的制度,这是委员会在《首次报告》的结论中提及的一个问题。《家庭暴力保护法》第10条规定了禁止接近家庭暴力行为受害人的预防性措施。根据此项规定由法院决定地点、区域和距离,在此范围内罪犯不允许接近家庭暴力行为受害人。这条措施宣布的时限不能少于一个月或多于一年。《法律》第12条规定了搬离公寓、房屋或其他住房设施的预防措施,这条措施可以对与家庭暴力的对象住在一个公寓、房屋或其他住房设施的犯罪人使用,如果法院认定不执行这条措施罪犯可能再犯暴力行为。这条措施针对的对象必须在警官面前立即离开公寓、房屋或其他住房设施。判令离开公寓、房屋或其他住房设施的预防措施执行的时间不少于一个月或不多于三个月。

该《法律》对家庭暴力行为既规定了监禁措施也规定了罚款措施。规定的罚款总数为1 000至10 000库纳。规定的最严厉的制裁是监禁,根据法律制裁有限制的原则,监禁不超过60天。对反复的家庭暴力行为规定了特殊的制裁,因为这显示出犯罪人对受害人的暴力关系。这就是为什么反复的家庭暴力行为作为特定的形式处理,规定给予更加严厉的判决。

《家庭暴力保护法》第19条规定,如果官方或授权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已经知情但没有告发家庭暴力行为者,可以对其进行起诉。通过及时对家庭暴力行为进行报案,可以更加全面地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并保护基本的人权。

《同性恋结合法》

在接受性取向自由的政策方面,应该提及2003年7月30日生效的《同性恋结合法》这一点很重要。该《法律》对以下问题做了规定:什么是同性恋结合,哪些人可以以同性恋结合的方式生活,在同性恋结合体中扶养生活伴侣的权利,共同购得的私人财产的获得和分配,以及签订规定伙伴之间财产关系合同的可能性。通过颁布本法律,同性恋结合体作为相同性别的两个人的生活社区的地位得到确定,在相互支持的责任和财产关系的规定方面将产生法律效果。这项法律提案规定了同性恋结合体财产权的后果,如同《家庭关系法》关于异性恋无正式仪式的婚姻规定的一样。本提案仍没有为同性恋生活社区制定足够广泛的法律框架,因为不可能注册一个受法律管制的结合体,而只能承认实际情况中的某种财产的效力。本法律的目的是:减少对同性恋者的歧视,在法律上规定由伙伴同居的事实形成的产权和义务,以及承认同性恋结合体的存在作为有产权后果的一种社会事实。

2.4.废除立法中可能产生间接歧视后果的条款

1995年克罗地亚共和国政府通过了《人口统计发展国家方案》,规定了一系列措施有助于为将来提高出生率创造条件。这就是为什么《劳工法》(第63条)对照顾家庭的母亲权利做出规定,使就业的和失业的母亲都有可能得到经济赔偿、养恤金保险、健康保险和根据特别规定的其他权利。考虑到照顾家庭的父母合法权必须是男女平等的,并且上述规则从长期来看可能对妇女产生歧视,把她们从公共生活和工作中排挤出去,2001年对《劳工法》的修正条款改变了此规则的内容,因此现在承认规定的权利是属于父母一方的。考虑到事实上上述规则包括需要在层次和范围上做出规定的某些权利的声明以及其他相关条件,同时考虑到这项规则的内容不属于劳动立法范畴,从2003年7月起《劳工法》的修正条款删除了所述条款。这些问题将通过特别法律做出规定。

2.5.司法部门中妇女的代表情况

司法部门中妇女的代表情况是反映该当局部门对消除对妇女歧视的态度的重要指标,在某种程度上是执行不歧视立法的保证。

法院

法官总人数

女法官人数

市级法院

850

552

65

县级法院

341

157

46

商业法院

138

78

57

治安法院

374

278

74

克罗地亚共和国最高法院

41

19

46

克罗地亚共和国行政法院

28

20

71

高级商业法院

18

6

33

高级治安法院

29

18

62

合计-法院

1 819

1 128

62

国家检察官办公室

市级国家检察官办公室

344

219

64

县级国家检察官办公室

131

50

38

洲检察官办公室

24

6

25

合计-国家检察官办公室

499

275

55

总计-法院和国家检察官办公室

2 318

1 403

61

可以看出,克罗地亚共和国大部分初审法院中妇女占大多数,甚至是压倒多数(例如在治安法院和行政法院)。司法受训人中的妇女比例表明司法部门的女性有进一步增加的趋势。

第3条保证妇女全面发展和提高地位的措施

3.1.保证妇女全面发展和提高地位的政策途径——将性别观点纳入主流

制订措施提高妇女在政治、社会、经济和文化生活方面地位的系统性做法,就是说,在一切人类活动和各种层次的行动中采取男女平等的原则(将性别观点纳入主流),尚未在克罗地亚共和国完全形成和执行。

然而,《促进性别平等国家政策》和《性别平等法》表达了采取这种原则的政治意愿。《性别平等法》第3条将性别主流作为法律义务,规定:“国家机构,赋予公共权力的法律实体和在国有企业以及地方和区域自治单位企业的多数法律实体,在规划、批准和执行某项决定或行动的每个阶段,都必须评估该决定或行动对男女地位的影响,以使取得男女事实上的平等。”

对于执行这项原则已经采取了一些措施,例如自2002年起将性别平等作为克罗地亚共和国国家利益最重要事项纳入政府《国家安全战略》。根据同在2002年通过的《国防法》,国防部成立了性别平等委员会,目的是实现平等的待遇和地位,并对男女成员一视同仁,提供同等机会。此外,2002年起《国家家庭政策》强调家庭稳定和专业职责,注重男女平等机会的发展。

为了促进性别平等原则,并使授权的国家机构官员了解这些原则的贯彻情况,与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合作翻译了(负责翻译和出版费用)联合国开发计划署手册,《实战中的将性别观点纳入主流:手册》,还为克罗地亚共和国政府的性别平等政府委员会和克罗地亚议会的性别平等委员会成员以及政治党派的成员就同一问题组织了一次讨论会。

3.2.形势评估和改进的适当措施

2001年克罗地亚进行了新一轮人口普查。根据此次普查,克罗地亚总人口为4 381 312人,比1991年减少了2.6%。妇女占总人口的51.9%。

3.2.a.按性别分类的数据

具备充足的统计数据是确定妇女在社会生活不同方面地位的前提,也是制定措施影响这种地位的前提。虽然某些领域仍没有按性别分类的数据,但是克罗地亚共和国的许多生活相关领域的统计是按性别划分的,这可以连续多年提供妇女经济、社会、文化和政治状况的指标。

大多数这些数据是由中央统计局收集的。以下是按性别分类的领域:

-教育:幼儿园年度报告,小学、弱智儿童学校和成人学校年度报告,中学和技术学校、大专学校招生和毕业的学生、大学招生和毕业的学生、理科硕士生和理科博士生年度报告。

-司法和行政:按性别分类的统计是:刑事指控对其提出诉讼和以前诉讼结束的成年人,对其提出刑事诉讼结束的成年人,刑事指控对其提出诉讼和预审诉讼结束的未成年人,由议事机构对其提出终审刑事诉讼结束的被控告未成年人,对其提出治安法院诉讼结束的被控告成年人,对其提出治安法院诉讼结束的未成年人。

-劳工统计:基于受雇者性别分类的统计:受雇者和薪水的每月调查,受雇者和薪水的年度调查,手工艺和其他行业受雇者的每月调查。

-人口:关于出生率、死亡率以及内迁和外迁移民按性别划分的数据。

克罗地亚就业服务局收集关于以下人群按性别分类(月、季度和年度报告)的数据:求职者,新近登记的失业人,作为求职者登记后又就业的人或从登记中除名的人,失业期间领取失业补助者,在外国临时就业返回克罗地亚共和国者,外国雇主雇用的工人,以及有工作许可证的外国人。

克罗地亚国家公共卫生研究所按性别分类的数据有:报告的流行性或传染性疾病病例,住院病人,吸毒成瘾的人,死亡率和死亡原因,工伤和与工作有关的疾病,以及恶性肿瘤的发生率。

司法、行政和地方自治部收集关于男女法官人数、男女担任法官和其他法院工作人员人数,以及在监狱的成年人或在少年劳教所的未成年人的信息。

克罗地亚健康保险机构按性别划分关于保险投保人和请病假之人的数据。

克罗地亚养恤金保险机构按性别分类的数据有:首次领取养恤金者或领取残疾养恤金者,由于领取养恤金者的死亡、年老或残疾从而失去养恤金权利的领取养恤金者,在老年之家的人以及强制性养恤金保险系统的人数。

(与以上提及的本《报告》有关的数据在适当的基本条款里或附件中可以找到。)

这方面的系统性的做法预期将很快通过已经提到的《性别平等法》实现。该《法律》第17条规定在各级国家机构、公共服务部门和机构、国营和私人企业以及其他部门内收集、登记和分析的一切统计数据,都必须基于性别予以分类。数据还将供公众使用。

性别平等委员会致力于制订《促进性别平等国家政策发行关于妇女在各公众事务方面地位的统计指标的年度小册子。截至2003年,小册子《妇女丛书》出版并广泛散发。《妇女丛书》的重要性不仅在于它包括了基于性别划分的现有统计数据,还在于这种收集指明了数据收集的一套办法应该以什么样的方式加以组织和完善,以及哪些领域需要进一步研究。

3.2.b.保护和促进特别易受害妇女群体的人权

残疾妇女

克罗地亚共和国有残疾人429 421人,其中残疾妇女183 524人(2001年3月)。随着1997年6月通过了《社会福利法》,制定残疾人的社会福利系统显得更加重要。该法律为残疾人确定了一套更加广泛的权利,其修正条款阐明了该法律的某些弊端和难理解性。所提出的规定没有包含为残疾妇女采取的特殊措施。

促进性别平等国家政策中的大部分是针对残疾妇女,为改善她们的境况和让社会了解她们的问题而制定的。

迄今为止已经开展了以下行动,旨在实现国家政策的目标:

-保护家庭、产妇和青年国家协会发起了题为“残疾妇女的教育、就业和地位”的圆桌会议,由克罗地亚残疾人协会主办,于2001年11月23日在杜布罗夫尼克举行,并联合筹资出版了她们的作品选集。在此次会议上,克罗地亚残疾妇女第一次表明了她们面临的问题,特别是涉及残疾人教育和就业的问题。

-国家协会还与促进包容协会和其他专家以及非政府组织一起合作,于2001年12月筹办了一次托儿所老师和小学老师研讨会,讨论残疾少女和女童在青春期的特殊需要问题。

-此外,2002年11月组织了题为“残疾妇女的生活质量”的圆桌会议,会议产生了一份调查表,调查残疾妇女的生活质量。2003年底将公布基于该调查表的分析结果。

-2002年12月18日,国家协会与久尔杰瓦茨镇残疾人协会合作在久尔杰瓦茨组织了一次圆桌会议,主题是“对残疾妇女的暴力行为”,旨在提出“对残疾妇女的暴力行为”的问题,提高社会对存在这个问题的认识和广大社会对残疾妇女的权利和机会的关注。

国家协会组织克罗地亚共和国代表参加了在残疾人一体化政策欧洲部长级会议框架内于2003年5月7-8日在马拉加召开的题为“残疾妇女”的图片展览会。克罗地亚共和国有6幅艺术照片参加展览,这些照片是成功融入克罗地亚社会的残疾妇女的作品。

申请妇女残疾养恤金的比例正在下降,由此得出结论,为保护妇女采取的各项措施对妇女的总体健康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少数民族妇女

促进性别平等国家政策预期成立工作组,收集关于少数民族妇女情况的数据(考虑到至今少数民族的数据还没有按性别分类)、编制报告、制订行动方案提高少数民族妇女地位并组织有关其状况的公众论坛和其他活动。

规定了克罗地亚共和国少数民族权利的《国家少数民族宪法》(“官方公报”第155/02号)没有按性别进行区分。

吉普赛妇女的状况——在吉普赛人民方案的框架内,为吉普赛人民提供日常生活信息的吉普赛女教师教育项目正在计划之中,将在2003年起动。由于目前在吉普赛社区和其他社区新出现的负面现象(贩卖妇女、未成年人婚姻、对妇女和儿童的暴力行为),该项目活动的主要目的是提供所需的信息以便保护吉普赛少数民族这个易受害群体。这些活动将在很快获得通过的吉普赛人民国家战略的基础上开展。劳工社会福利部的代表也是国际项目“从民族对抗到民族合作”的顾问团成员,该项目由卡里塔斯,埃塞纳及其在前南斯拉夫的马其顿共和国的部门执行,由欧洲委员会提供资金。该项目的一项重要活动是为了保护吉普赛妇女,这表明“吉普赛妇女”的问题已经得到承认,该问题的解决是国际社会的重点关注对象,克罗地亚共和国是其中的参与者。

在《稳定条约》的性别平等工作组框架内,性别平等中心作为来自萨格勒布非政府非营利性组织,发起了“吉普赛妇女可以做”的项目,旨在提高吉普赛妇女的男女平等意识并提高她们的信心,同时提高公众对吉普赛妇女在政治和公共生活中的认识。正在通过与吉普赛妇女活动家、吉普赛政治党派和政府机构官员合作执行这一项目。

老年妇女

克罗地亚共和国的总人口正在呈现老龄化趋势(2001年65岁以上公民占6.5%,是1961年的两倍),妇女的平均寿命比男子长(妇女的估计寿命为78.17岁,男子为71.03岁),关怀老年妇女是一个严重的问题。

成年子女照顾年迈无助的父母是宪法规定的责任(《克罗地亚共和国宪法》第63条第4款)。家庭立法规定了为子女赡养父母确定法律义务的先决条件。

如果家庭成员,通常是妇女,不能照顾急需帮助和照顾的无助老人,老人可以行使要求帮助和在家照顾的权利,以及根据《社会福利法》的规定在家庭以外居住的权利。家庭以外的照顾包括,例如,在敬老院和社会福利机构的各种形式住处和居所。老年人和孤立无援的人可以享用全天候服务或永久的住处,并根据他们的需要和兴趣向其提供膳宿、食品、保健、护理和其他服务。这就是为家庭提供帮助照顾家庭老人的方式,大多数情况下这意味着使那些传统上常被指望发挥家庭看护者作用的妇女摆脱了这种负担。

劳工社会福利部对老年妇女状况的评估(促进性别平等国家政策规定的责任)没有以单独报告的方式进行,而是通过对就业刺激方案“面向大众的职业培训”的监督进行评估,得出的结论是40岁以上的妇女的就业方案开展得很成功,40岁以上的妇女就业人数有所增加。

难民妇女

克罗地亚共和国被迫流离者人数最多达到1991年登记的550 000人,难民人数最多时为1992年登记的402 768人。从1993年到2000年这些人数在逐渐减少,到2000年总数为65 872人。在被迫流离者中52%是妇女,由于难民的数据资料不尽相同,难民中妇女的人数在56%到63%之间。

1990年代初,战争中的妇女难民和妇女受害者是政府机构以及处理妇女人权的非政府组织关注的中心。对这些妇女提供了各种方式的帮助,根据她们的遭遇提供从膳宿到医疗和心理上的帮助。关于战争中的妇女受害者情况,包括难民妇女,克罗地亚共和国在专门关于这个主题的特别报告中向委员会(消除对妇女歧视公约)做了详细报告。

根据2003年7月4日以来的数据,目前,在克罗地亚共和国具有难民身份、被迫流离者或返回者身份的共有353 137。其中189 240人是妇女。她们中间只有14 188人仍旧住在国家提供的住处。

由于返回或者接纳使形势日趋正常,克罗地亚共和国的难民妇女问题不再严重。然而,促进性别平等国家政策采取了一系列措施,设法促进被迫流离妇女和难民妇女融入日常生活,直到问题最后解决。

根据国家政策的方案任务,由公共工程、重建和建设部负责确保,为被迫流离的妇女、回返的妇女和在爱国保卫战争中参战的妇女和妇女受害者给予足够的帮助,负责为她们返回社会和重新融入社会提供便利,同时考虑采用救济金解决特别易受害妇女群体(单身母亲,残疾妇女)的住房问题的可能性。

必须指出,由于克罗地亚共和国政府关于回返过程的积极政策和近两年执行返回过程中大量的资金投入使被迫流离者和难民的回返有了很大的改进。

在这期间,加紧了对在2001年底以前提出要求的被毁坏的房屋的重建和额外重建。作为克罗地亚共和国政府执行这些方案任务的权威部门,公共工程、重建和建设部从2000年起直到现在付出巨大努力保证在国家特别关照的地区为所有使用者的回返和恢复生活创造条件,不论性别、宗教或民族。

因而在2000年消除了立法、行政和安全方面妨碍所有克罗地亚公民返回受战争影响地区的大多数障碍。2001和2002年进一步采取措施制定一揽子政策,目的是实现持续加速返回进程,为此提供了大量的额外预算资金,特别在住房基金和基础设施重建以及归还财产和住房设施方面。与此同时,还采取了有关促进解决回返问的其他问题的其他措施,回返除了归还财产还包括重建和促进恢复经济以及整个经济发展,作为整顿财产关系制度基础的土地注册的撤消和规定。

在过去的两年里由该部贯彻执行的所有这些措施,不管是法律、政治或财政方面的,都极大地改变了回返地区的整个环境和对被迫流离者的接收情况,这保证了进一步推动回返进程,而且还为恢复经济改变这些地方的生活质量创造了条件。因而至今已有301 828名被迫流离者和难民回到了克罗地亚共和国——205 294名被迫流离者——以前的被迫流离者,主要是在流放时期住在没有受到战争影响的克罗地亚共和国地区的克罗地亚人,96 534人则属于少数民族,他们是塞尔维亚籍的克罗地亚公民。

3.3.促进妇女权利和性别平等的机制

3.3.a.克罗地亚共和国政府性别平等委员会

1996年5月9日克罗地亚共和国政府成立了平等委员会,一个由各部和其他国家机构的代表组成的咨询机构。委员会秘书处在劳动和社会福利部领导下运作。在《北京行动纲领》的基础上,委员会制定了促进平等国家政策,1997年12月18日经政府批准。促进平等国家政策在评估了当前的情况后明确了在2000年以前必须达到的目标和需要在关键领域采取的措施:妇女的人权,提高妇女地位的制度机制,权力职位和决策职位中的妇女,妇女与健康、教育和专业培训,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妇女与经济,妇女与武装冲突。

《国家政策》针对消除广泛持有的概念,即法律上的平等必定意味着事实上的性别平等。处理这个问题的非政府组织应邀帮助制定国家政策,这标志着委员会与非政府组织在提高妇女的地位和执行《北京纲领》方面开始了真正的合作。有一点应该指出,在九十年代初克罗地亚共和国的民主改革以后,成立了大批非政府组织(今天共计有150个活跃的妇女非政府组织),系统地解决提高妇女地位问题。非政府组织是根据《结社法》成立的,他们的工作受克罗地亚共和国政府的克罗地亚政府与非政府组织合作办公室监督。委员会与非政府组织之间的合作已经制度化,委员会要求从解决妇女权利问题的非政府组织中任命代表到顾问局(5名代表),该局与委员会一起确定共同感兴趣领域的活动。

成立平等委员会及通过和执行国家政策有助于提高需要采取行动保证克罗地亚共和国男女完全平等的意识。已经采取了许多措施提高妇女的地位,举办了由非政府组织参加的论坛和圆桌会议。非政府组织自己也开展了一系列很有益的活动和项目。每年平等委员会都组织运动和一系列的活动,目的是提高人们对妇女社会作用的认识(例如,1998年——妇女在政治生活中的作用和地位;1999-2000年——反对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和有关消除对妇女暴力行为的许多活动)。但是,所有这些活动对于创造一种普遍的氛围使社会进一步民主化,因而更加重视系统地促进和实现性别平等仍是不够的。

在执行国家政策期间,注意到实现预定的目标与提供足够财力以执行具体措施是紧密相关的,也就是说,有些预定的措施由于缺乏资金没有执行。非政府项目的共同筹措资金也需要增加资金,这样可以吸收更多方面参与实现国家政策和北京行动纲领的目标。除此之外,还注意到缺乏优质的统计指标,这些指标便于明确和系统地控制这方面的发展趋势和对取得成果进行评估。其它问题关联到缺乏教育有素的国家行政工作人员,这些人将系统地处理在国家政策的各个方面促进男女平等参与的问题。

克罗地亚共和国新一届政府(2000年1月议会选举之后)改组了平等委员会并更名为性别平等委员会,这样明确表明了它对系统解决克罗地亚性别平等问题所承担的义务。热尔卡·安图诺维奇副总理被任命为委员会主任。

根据联合国大会特别会议《2000年妇女:二十一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的预备性文件和截止2000年在国家政策运作方面所发现的不足,克罗地亚政府性别平等委员会与非政府部门和其他文明社会发起了一次对话,讨论克罗地亚共和国通过制定新的政府政策文件在这一领域必须采取的进一步行动。抱着这个目的,2000年10月5日-6日举行了全国大会“2001-2005年克罗地亚妇女”。会上,克罗地亚议会、政府、妇女的非政府组织、各政治党派、工会和学者/研究机构及经济界的代表,评估了1995-2000年克罗地亚共和国在性别平等方面所做的工作,采纳了关于进一步行动的目标所做的结论,这些结论是新的国家政策和执行政策的制度机制的基础。

非政府组织和工会的40多名代表和性别平等委员会的全体成员,以及其他国家机构的成员参加制定了新的促进性别平等国家政策。新的国家政策包括10个方面:妇女的人权,妇女与健康,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妇女与武装冲突,妇女与经济,妇女与教育,妇女与环境保护,权力职位和决策职位中的妇女,妇女与媒体,制度机制。

2001年12月4日克罗地亚议会通过了促进性别平等国家政策和2001-2005年克罗地亚共和国促进性别平等国家政策执行方案(“官方公报”第112/01号),这样使它成为促进和保护妇女人权的一份全面文件。

国家政策的主要目标是实现性别平等,特别是促进妇女在人类活动的各个方面的权利。国家政策的其他目标是:通过消除一切形式的歧视为实现妇女权利创造条件,增加妇女取得充分保健的机会,消除成见和作为对妇女暴力行为基础的歧视性行为,提高妇女的经济地位,通过教育方案促进男女平等,增加权力职位和决策职位的妇女人数,以及完善现有机制并为提高妇女地位创造适当的新机制。

克罗地亚共和国政府人权办公室于2001年成立,性别平等委员会秘书处随后转入该办公室。这是朝着委员会本身制度化迈出的第一个步骤,委员会的工作从而得到改进并且更加专业化。

3.3.b.克罗地亚议会性别平等委员会

克罗地亚议会众议院2000年6月30日通过新的议事规则,成立了作为议会委员会之一的性别平等委员会,从而为促进和保护人权加强了内部机制。成立该委员会作为议会的核心工作机构,在克罗地亚共和国立法方面通过执行性别平等原则的法律。委员会鼓励签署关于性别平等的国际条约并监督这些文件的执行,参加性别平等国家政策的制定、执行和实现分析,提出消除性别歧视的措施方案,鼓励工作机构系统和议会代表团的男女平等的代表权,鼓励和监督在教育、卫生、大众媒体、社会政策、就业、企业、决策过程、家庭关系等方面执行性别平等原则,还鼓励与克罗地亚共和国政府性别平等委员会和其他机构之间开展合作。

3.3.c.意见调查官

《克罗地亚共和国宪法》提出了意见调查官制度,根据这个制度她/他负责在提交具有公共权力的国家行政当局和机关的诉讼中,保护公民的宪法权利和法定权利。在他/她的权力框架内,意见调查官还保护妇女的权利。

3.3.d.区域级——县的性别平等协调组织和委员会

性别平等委员会秘书处在2002年着手建立提高妇女地位的区域机构,从而建立了垂直联系。至今,在以下县已经成立了区域性别平等委员会:伊斯特拉县,普里莫列-戈尔斯基科塔尔县,杜布罗夫尼克-内雷特瓦县,卡拉洛瓦茨县,斯拉沃尼亚布罗德-波萨维纳县,锡萨克-莫斯拉维纳县,瓦拉日丁县,梅丁穆尔涅县,奥西耶克-巴拉尼亚县和维罗维蒂察-波德拉维纳县。在萨格勒布县,伊斯特拉县和卡尔洛瓦茨县没有人权协调机构。虽然大多数机构都是在2002年才成立,但是他们已经取得了许多实际成果。

萨格勒布市的性别平等协调组织通过了行动方案,包括了规定方案任务的20个方面,其中有些方面已经得到贯彻。协调组织讨论了《性别平等法》草案并把它的意见和建议送交克罗地亚政府。协调组织通过市当局开始从事对在萨格勒布市机关、市行政机关和萨格勒布市拥有的贸易公司注册的全部统计数据按照性别登记和分类,工作从2003年开始。在国际妇女节之际,举行了题为“妇女与健康”专题扩大会议。会上通过了在市区组织免费乳房检查的倡议。通过公众媒体,动员了50-60年龄段的所有妇女参加乳房检查,活动一直持续到现在。应于2003年6月提交妇女企业项目。

锡萨克-莫斯拉维纳县性别平等委员会,负责特别国家关照方面工作, 正在实施妇女系统的医疗检查和常规的医疗检查项目。委员会与计划参加其活动的几个组织进行合作。由于委员会的努力,赫尔瓦特斯卡 科斯塔涅尼察市保证,向暴力行为受害妇女提供一套单间房间供其临时居住。

斯拉沃尼亚布罗德-波萨维纳县性别平等委员会也在方案任务的框架内开展了许多活动——它为“男子不对妇女实施暴力行为”运动组织征集签名(由媒体做了广泛宣传),其中的一部分内容为相同主题的电台系列广播剧、一张海报和一份小册子。

瓦拉日丁县性别平等委员会与非政府组织代表、政治党派的妇女部门、就业服务机构、工会、社会福利中心和各方面的专家合作制定方案项目,以便全面审查了男女平等方面的实际问题,并通过了广泛参加的15个项目。这些项目包括对县级官员进行性别平等的教育、相关统计数据的收集和分析、妇女(农村地区的妇女和吉普赛定居点的妇女)的预防卫生保健的资金筹措和执行、对县所有制公司的工作保护情况进行调查,特别重视保护妇女、为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建立临时住处、鼓励媒体开展性别平等节目以便提高公众认识。梅丁穆尔涅县性别平等委员会也制定了类似的项目。

卡乐洛瓦茨县性别平等县委员会也通过与多种组织和权威机构的联系开展工作,收集数据组织庆祝国际反暴力日,并且该县还在财政上援助保护受暴力伤害的妇女和儿童。委员会参加制定了《性别平等法》,组织了许多旨在早期发现和预防子宫颈癌的活动和专家讲座。

伊斯特拉县性别平等委员会是理事会的顾问机构,由伊斯特拉县的代表机构、执行和行政机构的代表以及妇女的非政府组织的代表组成。委员会进行了如下活动:举行一系列的专题讨论会、论坛和其他培训活动;收集关于县级妇女状况的一系列数据;建立与妇女组织的联系和合作;在公众生活方面支持妇女;委员会与媒体定期合作,旨在提高公众的认识;委员会还参加向权威机构的游说以实现给妇女企业适当鼓励(放款最高限额和企业孵化机构)。委员会的妇女成员也是国际商务职业妇女——普拉市克罗地亚第一俱乐部的创办人。委员会特别努力为保护家庭暴力的妇女受害人创造条件(组织和培训专家组,保证提供资金)。当需要的时候对有关妇女地位的法案规定发表意见。在他们工作的基础上伊斯特拉县县议会于2001年3月16日通过了《性别平等宣言》。委员会在星网络的支持下出版了小册子“首创的脚步”。

维罗维蒂察-波德拉维纳县性别平等委员会,尽管2003年1月才成立,就已开展了以下活动:分析县、镇和市的代表机构和执行机构的妇女代表情况;建立直接目标旨在使妇女从事政治活动。除此之外,讨论了《性别平等法》草案,并组织了早期癌症检查的讲座。

3.3.e.《性别平等法》规定的机制

《性别平等法》为了改进和提高克罗地亚共和国妇女地位规定了两种制度:性别平等办公室和性别平等巡视官。

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建议,该《法律》规定任命性别平等巡视官。巡视官从国家行政/政府机构、地方和区域的自治机构和赋有公共权力的其他的机构、这些机构或其他实体的受雇者方面,考虑违反性别平等原则的暴力行为案件、个人歧视或个人集体歧视案件。根据其职责,性别平等巡视官有权提出警告和建议。性别平等巡视官由克罗地亚议会任命,从而保证她/他的独立性及其工作的公正性。

性别平等办公室是克罗地亚共和国政府的专家机构,在协调旨在建立性别平等的一切活动中;监督执行有关性别平等的国际条约;监督执行以它为基础通过的法律条款和规定中发挥积极作用;它还有权向政府或政府各部建议采纳修正条款、其他规定和措施。

此外,办公室还将向克罗地亚共和国政府提出建议并制定国家方案以及监督方案的实施;进行执行国家方案所需的研究和分析;根据上述法律同意行动计划;由于违犯上述法律接受有关方面的控诉;传播性别平等的知识和意识;与活跃在性别平等领域的非政府组织合作并保证他们活动项目的部分资金;每年向政府报告办公室的活动情况。

上述法律规定性别平等问题协调员由各部任命,她/他在本部权力范围内对由该法律产生的义务负责。

第4条为加速实现男女事实上的平等而采取暂行特别措施

在其结论意见中,委员会向克罗地亚共和国建议鼓励采取果断的行动,甚至使用定额制度。克罗地亚共和国有几次试图在某些领域规定果断的措施,可是由于有些措施没有详细说明,因此没有产生预期的效果。迄今为止取得效果最好的是由一些政治党派仔细规定的定额措施——结果使议会中的妇女代表大大增加,达到22.7%。

例如,由于妇女失业人数比男子多,为了扩大妇女在就业人口中的总数量,2001年间对雇主规定了一项义务,如果工作候选人对职业的一般要求和特殊要求都同样符合的话,他们有义务把优先权给予未充分代表的性别(《劳工法修正案》第3条第2款)。然而,执行上述未充分代表性别优先权的法律规定没有取得妇女就业人数大幅度增加的预期效果;严格执行规定在有些情况下反而拒绝接纳妇女,特别在妇女占大多数的职业,而不考虑妇女的这种状况对劳动力市场的全面影响是相对的。这就是为什么有必要进一步说明在机会均等方面采取的复杂措施,以及所宣布的未充分代表的性别优先权,以使这一积极行动能对改进妇女在劳动力市场上的状况真正发挥作用。由于方法的复杂性要求制订特殊的法律,《劳工法修正条款》自2003年7月起废除了这项宣告性规定。

《性别平等法》第一次详细说明和规定了暂行特别措施制度。《性别平等法》第8条把特别措施定义为特权,它使某一性别的成员能够平等地参加公众生活的各个方面,消除现有的不平等现象或保证过去曾被剥夺的权利。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4.1条的规定对“暂行”的特征做出规定,并指出这种措施不得视为歧视。

该《法律》第三章规定特别措施必须加以规定,并且一切国家机构都有义务执行特别措施。国家机构还必须制定行动计划促进和确立男女平等。特别措施的执行将促进在立法、行政和司法权力的各个层次都有男女平等的参与,这些部门有责任使未充分代表的性别参与逐渐增加。

4.1.缔约国为保护母性而采取的特别措施,包括本公约所列各项措施,不得视为歧视

克罗地亚共和国的立法最近才明确宣布旨在保护母性的果断措施不认为是歧视。

2003年7月起《劳工法修正条款》规定,保护孕妇和某些母性保护权利的妇女受益人的妇女措施,不得视为歧视,也不得视为歧视的基础。

第5条消除陈规

委员会特别要求提供为消除陈规所采取措施的数据和消除教育系统的陈规所采取措施的数据。陈规把妇女的作用降低到母亲和家庭看护者的地位。

克罗地亚共和国至今还没有对消除陈规产生影响的法律规定。然而,2003年7月通过的《性别平等法》第14条规定性别平等问题的教育是小学、中学和大学教育以及终身学习的组成部分,特别包括培养男女两性积极平等地参加公共生活的各个领域。

5.1.媒体

遗憾的是,媒体仍在很大程度上受到陈规的影响,编辑政策很少强调男女平等为目标。这导致编辑职位妇女代表名额不足。

根据非政府组织(B.a.B.e.)进行调查所收集到的数据,在1999年12月预选运动期间,在媒体公开露面的妇女仅占12%,而男子占88%。

但是,可以注意到媒体对待妇女权利问题正在改变,特别是在对妇女的暴力行为方面,这种行为被认为是一个严重的社会综合症。这种变化是由于非政府组织发挥的积极作用,还由于政府机构对此问题更加重视。这就是为什么近期几乎每个严肃的纪录和新闻节目都用特别栏目报道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包括最流行的节目像拉丁尼察和布里萨尼空间。媒体在非政府组织的指引下密切注视所有家庭暴力案件。

除了暴力题材之外在2002年出现大肆宣传加弗里洛维奇-萨拉米的连续广告之后,人们首次开始关注。所有这些都暗示联系妇女肉体。非政府组织撤消这些广告的努力没有成功,不过媒体报道了这一丑闻,充分利用此事对歧视行为和这种广告活动的负面影响提出警告。

促进男女平等国家政策的制定者在规划在媒体框架内开展促进妇女地位的行动方面雄心勃勃,主要任务包括如下内容:促进妇女参与制定和执行与媒体有关的政策,鼓励妇女利用电子媒介和促进媒体专业人员教育。性别平等委员会每年在媒体上纪念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日,并在媒体的几个场合对违犯妇女权利的案件做出反应。

县委员会报告媒体播送了它们成立的新闻并经常报道它们的工作,有些委员会在项目中特别关注媒体的参与。在伊斯特拉县,性别平等委员会的一名妇女成员每周在地方广播电台主持一次专门针对妇女的固定节目“她”。

《性别平等法》第16条规定媒体有义务促进性别平等原则的推行:“媒体应通过其节目理念提高男女平等的意识。禁止基于性别或性倾向,以侮辱、轻视或羞辱的方式公开介绍和描述妇女和男子。”

5.2.家庭中男女共同责任的教育

2003年,性别平等委员会与人权办公室和克罗地亚医学会阴道镜协会合作,筹备并发起了一项“接受教育”的活动,目的是广泛宣传和教育预防宫颈癌。活动包括许多宣传材料(教育小册子,广告,T恤衫),并计划在克罗地亚共和国全国举办一系列讲座。截至2003年6月,举办了10次讲座,大家踊跃参加并认为这些讲座十分必要。在2003/2004学年之初,这项活动将改为对克罗地亚共和国所有学校的年轻人进行教育的形式。整个项目的目标是把妇科医生请进每所学校,甚至是最小的学校,讲座和讲习班的主题之一是计划生育是男女共同的责任。

第6条贩卖妇女和妇女卖淫

6.1.禁止一切形式贩卖妇女和强迫妇女卖淫对她们进行剥削的行为的立法框架

尽管以前的《刑法典》通过第175条(奴役和贩运奴隶)、第177条(越境偷渡)、第178条(国际卖淫)、第195条(勾引淫乱)和第196条(色情物品中滥用儿童或青少年),规定了定罪条款,为禁止贩卖人口提供了框架,从2003年7月起《刑法典》新的修正条款修正了第175条(奴役和贩运奴隶)。新的犯罪名称是“贩运人口与奴役”,内容如下:

“⑴无论何人,违犯了国际法律的规则,通过武力、威胁使用武力、欺骗、绑架、滥用职务和滥用权力征聘的手段,进行买、卖、移交给他人、运输、转移、在买卖或移交中怂恿或策划、隐藏或接收某人,以使其沦为奴隶或类似身份、强迫劳动和服务、性虐待或不能忍受的人体器官移植为目的,或使某人处于奴隶的地位或相同状况,处以一至十年有期徒刑。

⑵如涉及本条第1款的刑事犯罪是对儿童或未成年人实施罪犯处以三至十五年有期徒刑。

⑶如涉及本条第1或第2款规定的刑事犯罪是由集团或犯罪组织实施,或对多人实施,或造成1人或更多人死亡,罪犯处以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或终身监禁。

⑷无论何人获得或修理工具、清除障碍、与他人计划或安排、或采取其他行动为直接犯下有本条第1款提到的刑事犯罪创造条件,处以一至五年有期徒刑。

⑸无论何人在犯下本条第1或第2款提到的刑事犯罪时获取或销毁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件,处以三个月至五年有期徒刑。

⑹无论何人使用或唆使他人使用性服务,或使用她/他所知道是贩卖人口的受害人以达到非法目的,处以一至五年有期徒刑。

⑺无论某人是否同意被强迫劳动或服务、性剥削、受奴役或与奴役类似相同的关系或不可忍受的身体器官移植,对本条第1和第2款规定的刑事犯罪的存在并不重要。”

《外国人法》公布在“官方公报”第109/03号,规定了外国人的移动和逗留活动,因而为贩卖人口的受害人提供临时住处创造了可能性。因此除了向其提供一切必要的帮助并消除她/他的重复受害外,还鼓励受害人在对人口贩卖者提出刑事诉讼时出庭作证。

《保护证人法》建议草案包括诉讼规定和保护证人方案,因而为妇女和儿童在刑事诉讼中出庭作证提供了保护,他们是贩卖人口最通常的受害人。这样就鼓励了妇女对人口贩卖者的犯罪行为作证。该草案现正处于立法阶段。

6.2.妇女卖淫

关于国际卖淫问题,《刑法典》的修正条款对这种刑事犯罪的限定形式和《刑法典》第178条下国际卖淫的基本形式经提高的惩处最低限额和最高限额做出了规定,内容如下:

第178条

“⑴任何人如以获利为目的介绍、怂恿或误导他人在其居住国或原籍国以外国家提供性服务,处以六个月至五年有期徒刑。

⑵任何人以武力或威胁以武力或欺骗、胁迫或引诱他人到其居住国或原籍国以外国家为谋取报酬提供性服务,处以一至八年有期徒刑。

⑶如本条第1和第2款涉及的刑事犯罪,犯罪对象是儿童或未成年人,罪犯处以一至十年有期徒刑。

⑷被介绍、怂恿、强迫或欺骗卖淫之人是否已经从事卖淫的事实与刑事犯罪的存在无关。”

第178条规定的刑事犯罪“国际卖淫”是关于非法越境偷渡刑事犯罪的特别法律(第177条)。

第177条包括禁止非法越境偷渡刑事犯罪,禁止为自身利益进行跨国贩运人口,该条款也包括以国际卖淫为目的的不同形式的怂恿或介绍卖淫。

6.3.形势评估和措施

在贩卖人口问题方面,克罗地亚共和国至今还只是贩运途中经过的国家,然而,根据少数案件(9件)的记载克罗地亚也是目的国或是起源国。这些数据涉及的时间从2002年5月到2003年9月,这期间随着禁止贩卖人口全国委员会的成立,开始系统监控这个问题。

由于这个问题意义重大,克罗地亚共和国政府在2002年5月9日召开的会议上做出决定,成立克罗地亚共和国政府禁止贩卖人口全国委员会。全国委员会成员为来自所有相关的部和国家管理组织、克罗地亚议会、克罗地亚共和国国家检察办公室的代表以及非政府组织和媒体的代表。全国委员会设主席(副总理)指导全国委员会的工作,国家协调员(克罗地亚共和国政府人权办公室主任)在全国委员会工作中主要发挥协调和运作的作用,以及秘书处,处理全国委员会目标和结论的执行事宜。全国委员会在克罗地亚共和国政府人权办公室有一个席位。

全国委员会的一个首要目标是制定禁止贩卖人口国家计划。国家计划的最终文本经2002年11月14日召开的克罗地亚共和国政府会议通过。国家计划包括一系列活动和措施,按5个优先领域分类:立法框架,援助和保护受害人,预防,教育与国际合作。国家计划所确定的活动正在执行之中。

禁止贩卖人口全国委员会做出决定并向克罗地亚共和国政府提议成立工作小组,草拟保护贩卖人口受害人特别法律。

促进性别平等国家政策规定了提高妇女经济地位的措施,这些措施正在根据这一政策予以执行,这将减少贩卖人口的危险。

为了使公众了解贩卖人口的问题,禁止贩卖人口全国委员会与国际移徙组织合作开展广泛的宣传活动(影碟、标语、传单),在这期间SOS电话线路的工作已经启动。这条电话线路,除了为贩卖人口的受害人服务以外,还为想要得到关于贩卖人口问题更多信息的所有人提供服务。

除了这项广泛的全国性运动之外,处理这个问题的非政府组织的协调机构在地方社区组织了特殊活动,首先是为中学生考虑的。

为了确定克罗地亚共和国有关贩卖人口的情况,国际移徙组织访问团在地方非政府组织的合作下开展了一项民意调查并于2002年7月公布,调查表明克罗地亚公民对贩卖人口的问题总体上是了解的。

正在通过组建和培训机动的专家组,为受害人提供庇护和照顾,在收容中心/避难所提供膳宿,以及提供法律上、精神上和卫生保健方面的帮助,对受害人提供援助和保护。劳动和社会福利部监督了为期三年的保护以性剥削为目的的贩卖人口受害人方案的执行,该方案由非政府组织萨格勒布妇女战争受害者中心和罗萨妇女中心组织,通过2002年协会的公开竞争从国家预算资金获得财政支助。所提及的庇护和妇女组织卡尔洛瓦茨的“脚步”避难所是用来向贩卖人口的受害人提供庇护的,直到建立官方的避难所为止。2003年7月建立了官方避难所,由劳动和社会福利部负责。劳动和社会福利部的雇员和地方非政府组织成员提供服务。除了避难所以外,还在克罗地亚共和国的不同区域建立了3个接收中心。

根据禁止贩卖人口国家计划规定的义务,全国委员会与其他权力部门、非政府组织、国际移徙组织代表团和其他国际组织合作开展系统的教育活动。截止2003年9月组织了一系列的讨论会和培训班,参加人员有警官(刑事警察局、国家边境署、警察学院学员),社会工作者,法官和国家检察官,媒体和非政府组织的活动家。克罗地亚共和国还积极参加区域和更广泛的国际范围内组织的关于禁止贩卖人口的所有活动。

关于这方面的国际活动,应该指出,克罗地亚共和国积极参加制定《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是该《公约》及其两个相关议定书,即《防止、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以及《打击陆、海、空偷运移民的补充议定书》的首批签署国家(巴勒莫,2000年12月13日),和批准国家(2002年11月)。

2000年在巴勒莫召开联合国禁止跨国有组织犯罪大会,大会通过了《东南欧反对贩卖宣言》。作为这个《稳定条约宣言》的直接成果,2001年在萨格勒布举行了以禁止贩卖人口为题的区域部长论坛,期间东南欧国家的内务部代表签署了“义务声明”,承诺建立关于东南欧贩卖人口问题信息交流的机制。

在2002年在地拉那召开的第三次区域部长论坛上,克罗地亚共和国还签署了“为贩卖人口受害人批准临时住处的义务声明”。

第7条消除在政治和公众事务中对妇女的歧视

只有在所谓的权力职位和决策职位上妇女和男子占相等的比例才能实现事实上的平等,鉴于此,我们可以说克罗地亚共和国妇女当前的地位比九十年代初要好,尽管仍不尽如人意。

克罗地亚共和国妇女和男子在法律上有相等的政治权利,不过尽管这样,还应指出,实际上妇女和男子参加政治决策的人数是不相等的,这也可以从统计指标数上看出,它明显地显示政治生活中妇女的人数仍旧不够。

毫无疑问,一个基本的政治权利就是投票的权利,但是政治决策层次与选举机构的妇女比例成反比,记住选举机构的妇女比例是52%。

1995年议会选举时,妇女议员的百分比是5.7%,克罗地亚共和国政府中的妇女人数相对较少(例如,1997年在17个部的部长或副部长职位中,妇女只有5人)。考虑到妇女在政治生活中的代表人数比较低,平等委员会和大多数非政府组织发动了一个长期运动,目的在于增加这个数目。因而1998年“克罗地亚共和国政治生活中妇女代表情况”会议在萨格勒布召开,政府机构、非政府组织、学术团体、国际和区域性组织的许多代表参加了会议。1999年间非政府组织创建了特别联盟,以51%为目标在议会选举中增加妇女的人数,还建议在议会里确定妇女的限额至少为40%。

这些行动使克罗地亚共和国政治生活中妇女的人数有所增加。2000年1月议会选举之后妇女人数从5.7%增加到22.5%。正是在选举之后成立了克罗地亚议会性别平等委员会,成为解决所有妇女人权问题的核心机构。尽管这方面有所增加,但在地方自治单位和区域政府单位中,2001年5月选举后妇女的人数保持不变(约占7%),或者甚至减少。

目前克罗地亚共和国政府有5名妇女,1人担任副总理,1人担任政府秘书,3人担任部长。

尽管妇女议员在克罗地亚议会和政府机构的管理职位中人数有限,仍有一些党派根据他们的方案提高了妇女在政治权力中的比例。比如,社会民主党(SDP)成员中30%是妇女,其中30%是中央委员会委员,40%是执行委员会委员,除此之外,在6位党的副主席中有2人是妇女。克罗地亚议会众议院中社会民主党的妇女党员代表在1995-1999年达到37%,在2000年选举时达到33.33%。克罗地亚社会自由党中40%的党员是妇女,其中20%是党的机关成员,1995年后它在议会中的代表比例达到18.18%,2000年后达到21.37%。克罗地亚民主联盟中妇女占成员的30%,其中16%是机关成员,2000年后在议会的代表比例达到12.5%。在9个议会党中甚至有4个党在议会没有妇女代表(自由党(LS),伊斯特里安民主议会(IDS),克罗地亚右翼党(HSP)和克罗地亚基督教民主联盟(HKDU))。

2001-2005年时期在“妇女在权力职位和决策职位”领域,克罗地亚共和国政府促进性别平等国家政策规定了一系列方案任务和具体措施,目的是在政治决策层,包括克罗地亚议会和克罗地亚政府、委员会和代表团以及国家行政机关的所有管理部门增加妇女人数,同时增加公益服务管理部门的妇女人数,那里的绝大多数雇员都是妇女。

关于这些方案任务,欧洲一体化部组织了一次研讨会(2002年6月)讨论关于欧洲接纳克罗地亚政界妇女的问题。

国家政策的同一章中提到,克罗地亚共和国政府将责成各部和其他国家机关从2002年起对妇女代表人数不够的公务员职位进行招标,这一措施将鼓励妇女申请这些职位。

预计教育体育部与校长协会合作,同意对提高在职的女校长人数采取措施,到2005年之前不少于40%,科学部承诺向委员会定期报告大学的妇女状况和在专业人员中提高妇女代表人数所采取的措施。

非政府部门在文明社会框架内发挥的作用和重要性在前面章节里已做讨论。1998年10月成立了克罗地亚与非政府组织合作政府办公室。正在通过该办公室为处理性别平等的组织的项目和方案筹措资金。1999年有十二个项目和方案获得资助,资金共达1 389 523库纳,2000年有二十五个项目和方案获得资助,资金共达1 932 704库纳,2002年有四十二个项目和方案获得资助,资金共达1 650 851库纳,2003年有三十五个项目和方案正在得到资助,资金将共计1 431 531 37库纳。

为了说明这个问题,这里我们提供合作办公室2002年为各组织以某种方式促进妇女人权的方案和项目筹措资金的情况,如下所示:

*促进和保护人权——19个项目,16个组织,635 712库纳

*社会福利和减少失业——4个项目,4个组织,167 380库纳

*社会福利方案——8个方案,6个组织,540 000库纳

*社会民主化和发展——2个项目,2个组织,37 000库纳

*社区和文明社会发展——2个方案,2个组织,60 759库纳

*健康的保护和保持——4个项目,4个组织,38 000库纳

*卫生预防措施——1个方案,1个组织,50 000库纳

*环境保护——1个项目,1个组织,70 000库纳

共计:42个项目/方案,37个组织,165 085 100库纳

第8条在国际上代表本国政府参加各国际组织的工作

男女成员在国际上代表本国政府或参加各国际组织的工作在法律上没有障碍。然而,事实上,男女比例不相称的情况依然存在,特别是高级外交官等级方面。

外交部在外交部和驻外使馆/领事馆的外交职位和行政职位上男女比例相等。(截止2003年2月25日)。

从数据上可以看出,在外交部女外交官(60%)比男外交官(40%)多,驻外使馆/领事馆的男女比例则相反—— 妇女为35%,男子为65%。

然而,外交官等级的比较分析表明在高级外交官等级上男子比较多,在低级外交官等级(从参赞到随员)和专业人员中妇女比较多。必须考虑到女外交官总数为146人,比男外交官的98人多,因此在八个外交官等级中,有五个等级中的妇女人数比较多,只有这个结论才是符合逻辑的。

对驻外使馆和领事馆的外交官等级进行比较分析表明,在所有外交职位上男子比妇女多,除妇女占多数的二等秘书/二等领事以外,另外公使衔参赞男女人数相等。这是事实的逻辑推断,在驻外使馆/领事馆工作的男外交官181人比女外交官98人多。然而,大使(男34人:女5人)和参赞/领事衔参赞(男52人:女19人)男女比例不相称是显而易见的。在其他外交官等级上男女比例都没有如此不相称的情况。

根据数据,女大使人数在2003年6月增加到8人(大使总人数49人,占16.3%),比前阶段稍有增加。外交部还对男女职位等级进行了系统的监测审核,这也是一个积极的方面,以前不是这样的,因而也就不可能做出比较说明。

第9条国籍的权利

《克罗地亚国籍法》没有性别歧视,不管提到男女,均使用外侨和父母这样的词语。外侨取得克罗地亚公民身份和克罗地亚公民终止其公民身份的条件男女平等。

丈夫可以在结婚过程中改变公民身份,这对妻子的公民身份不产生任何影响,同样,妇女与外侨结婚并不自动失去克罗地亚公民身份。

孩子根据不管是父亲还是母亲的出身取得克罗地亚公民身份,因为该法律规定如果父母一方(父亲或母亲)是克罗地亚公民,孩子就能取得克罗地亚公民身份。

《克罗地亚公民身份法》(“官方公报”第53/91号)有关规定的详细说明在《克罗地亚共和国首次报告》第34-38段做了介绍。

第10条消除在教育方面对妇女的歧视

2001年人口普查,家庭和住户调查的几项数据如下:

-克罗地亚共和国文盲人口:男12 693人,女57 084人。普查指标表明30岁以下的男子文盲人数多一些,而30岁以上的妇女文盲人数有增加,因此65岁的妇女文盲42 365人,比男子文盲5 647人多。

-根据教育方向,情况如下:

特长、艺术院校男132 872人:女135 013人

普通学校男63 509人:女113 221人

职业学校男227 240人:女326 176人

失学男21 207人:女84 125人

小学,中学和高等教育女生:男生比率

指标9

女生:男生比率

女生:男生比率

女性:男性比率

年份

小学

中学

注册学生

1991/1992

0 .949

1.07

0.983

1992/1993

0.949

1.045

0.919

1993/1994

0.96

1.02

0.905

1994/1995

0.95

1.041

0.957

1995/1996

0.952

1.018

0.945

1996/1997

0.945

1.026

1.029

1997/1998

0.949

1.022

1.012

1998/1999

0.951

1.02

1.128

1999/2000

0.949

1.024

1.11

2000/2001

0.952

1.017

1.106

资料来源:中央统计局

小学注册学生人数发生变化,从1991/1992年的415 750人变为2001/2002年的402 281人,减少的原因可以解释为人口的减少。这两个时期女生分别为202 459人和196 230人,即占48.6%和48.7%。在初等教育男女学生比率方面男生的人数多一些。

中等教育的所有数据表明男女学生人数相等,不过在中等学校的选择方面有所差异。根据普通教育系统人数统计指标可以看出,正规教育中的普通学校女生占优势(1998/1999学年在校生女生占63%男生占37%,2002/2003学年在校生女生占62.45%男生占37.55%)艺术学校的女生也是绝大多数(1998/1999学年在校生女生占68%男生占32%,2002/2003学年在校生女生占65.62%)。一部分儿童由于发育障碍接受其他形式的教育,关于他们的数据分析表明2002/2003学年小学在校生女生占38%男生占62%,中学的在校生女生占43%男生占57%。

八十年代末以来,一个明显的趋势是,越来越多的妇女进入成人教育学校学习。在职业方面,可以看到克罗地亚妇女大多数通常选择社会和人文学科学习(1999年女占71%男占29%),其次是医学(女67%男33%),和艺术专业(女61%男39%)。可以说这些专业大多数都女性化了。技术专业的毕业生中妇女占少数(女31%男69%),生物技术专业的毕业生也这样(女38%男62%)。

事实上克罗地亚共和国的许多职业被认为是“女性”的或“男性”的,因此为了缓和这种区分造成的后果,在选择职业阶段或在中学或高等教育的专业和机制,职业学校,大学,理工学院,其他再培训方案,额外培训或其他形式的专家培训招生阶段。如果男女考生符合相同条件成绩相等,优先考虎性别比例不够的考生是有益的,还要想到考生所选择职业的客观标准。《性别平等法》对这些措施的实现都做了规定。

关于研究生学习,对比1995年到1999年的数据,获得硕士学历的妇女占48%男子占52%。理科女博士的数据仍旧看好,例如,1999年理科女博士占47%男子占53%,2000年综合性大学讲师、副教授妇女人数占34%男子占66%。

为了消除教育方面的陈规,《中小学课本法》(“官方公报”第110/01号和第59/03号)第3条第2款强调男女平等:“如果教科书内容不符合《克罗地亚共和国宪法》,在人权和少数民族权利、基本自由、男女平等、和社会民主教育方面内容不恰当则不予批准”。除此之外,克罗地亚共和国议会通过的《教科书标准》(“官方公报”第63/03号)规定教科书的内容必须符合道德要求,即(《道德要求》第2.4点):“禁止歧视,不能含有并反对不可容忍的言语,和在性别、年龄、性取向、种族、民族或宗教派别、生活方式、政治倾向、社会经济背景,以及生理和心理发展障碍方对个人和社会团体的否定言论。”

15-24岁文盲女:男比率

指标10

1991年人口普查

2001年人口普查

2001年人口普查

15-25岁妇女总人数

316 990

295822

文盲妇女人数

1 254

1 025

文盲妇女比率

0 . 996

0.9965

15-24岁 受教育的女:男比率

1

1

资料来源:中央统计局

文盲人口的比率从1991年的3%下降到2001年的1.8%。大多数文盲是65岁以上的人口,其中80%是妇女,这是她们过去接受教育不够的结果。然而,从15-24年龄组的情况看,男女受教育的比率相等,即为99.65%,这与大多数转型国家和西欧国家处于同样水平。

关于委员会对人权教育提出的问题,我们报告如下:1996年成立了全国人权教育委员会,作为一个部长间的政府机构,其目标是制定《国家人权教育方案》并监督和促进方案的执行。为了达到这个目的,全国委员会成立了由人权教育、和平、民主和公民教育方面的专家组成的几个工作组。这些工作组包括:学龄前教育工作组,小学低年级工作组,小学高年级工作组,中学工作组,公民教育工作组,高等教育工作组,成人教育工作组,媒体使用工作组。

《国家人权教育方案》于1999年出版,由萨格勒布人权高级专员驻地办公室提供资金援助。出版后交付克罗地亚共和国各教育机构,从学龄前机构到中学(超过16 000份),另外同时还出版了《人权教育领域基本国际条约》。

克罗地亚人权教育和公民教育的教育模式是全面的,包括各种教育方式和层次:学龄前教育,小学低年级,小学高年级,中学,成人继续教育,高等教育和通过媒体教育。《国家方案》在教育系统中跨课程执行,在小学高年级和中学作为特设的选修科目通过项目讲课和课外、校外活动进行。

《国家方案》受到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专家和欧洲理事会的好评,建议在其他国家特别是我们地区的国家中执行。

为了在整个教育系统和成人教育系统创造执行《国家人权教育方案》的先决条件,正在以新的教学方法、基于学生积极参与的新的教课方法和战略,系统地对老师进行强制性专家教育。持续几天的讲习班和讨论会每年都有800多位老师参加。印发了这方面的许多手册和课本。建立了执行《国家方案》的县协调员网络,目的是在国家改进教育学会的支持下,在地方和各县的教师中建立专家合作和交流经验。

《国家人权教育方案》的第二部分包括学生教育、成人教育和人权教育中的媒体使用,目前制定工作到了最后阶段。

这里应该指出,男女平等问题是《国家人权教育方案》的一个根本问题。因为整个方案是根据跨课程的原则制定的,男女平等问题是以同样方式处理的,所以我们可以说方案体现了某种形式的将性别观点纳入主流的思想。

第11条消除在劳动和就业方面对妇女的歧视

关于《首次报告》所包括的时期,本报告提到的变化首先是立法框架的变化,立法框架以特殊的方式确定了妇女在劳动力市场上的地位。1995年通过了《劳工法》,建立了劳动力市场。《劳工法》于1996年1月1日生效。2001年该法律进行了两次修正,2003年7月《劳工法》的第三次修正案生效,根据欧洲联盟的方针采纳了克罗地亚立法中男女机会均等的高标准。

根据《克罗地亚共和国宪法》确定的原则,即人人都有工作的权利和工作的自由以及选择职业和工作的自由,各项工作和职务在平等条件下向每个人提供(《宪法》第54条)。《劳工法》第2条的规定禁止对求职者和雇员实施不平等待遇,尤其禁止基于性别、婚姻状况和家庭义务的不平等待遇,还规定雇主向相同的工作和相同价值的工作付给妇女和男子相同的报酬(《劳工法》第82条)。

就业,劳动和工作与家庭义务的结合

克罗地亚共和国总人口

工作年龄人口

参加经济活动人口

就业比率

52%

48%

53%

47%

45%

55%

50. 3 %

43%

资料来源 :中央统计局

注 :45岁以上年龄段的妇女在总人口中的比例正在增加。

职业的选择最频繁地影响着劳动力市场的最新动态和就业的主要可能性。

2001年根据学历和性别形成的工作年龄人口的结构

工作年龄段人口

劳动力

无劳动能力

就业

失业

上学期

下学期

上学期

下学期

上学期

下学期

总计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小学未结业

6.6

5.6

((3.1))

((3.3))

29.5

28.7

小学

17.3

17.6

17.00

15.8

32.4

31.8

1-3年制职业学校

21.7

22.4

32.7

30.2

14.2

14.4

4年制职业学校

33.4

32.9

34.8

35.5

13.1

13.5

中学

3.00

3.5

(4.5)

(4.9)

5.6

5.9

2年制大专

7.1

6.5

(3.3)

(4.00)

3.1

2.8

特长、艺术学院 硕士、博士生

10.9

11.5

(4.6)

(6.3)

2.2

2.9

妇女

总计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100.00

小学未结业

7.00

6.3

((3.1))

((3.5))

35.8

34.2

小学

19.7

18.4

17.6

15.2

33.9

33.8

1-3年制职业学校

13.9

15.1

25.2

25.9

8.2

9.3

4年制职业学校

35.00

35.00

38.2

38.2

11.9

12.3

中学

4.7

4.6

((6.6))

((6.1))

6.2

6.3

2年制大专

8.00

7.5

((4.00))

((4.3))

(2.4)

(2.3)

特长、艺术学院 硕士、博士生

11.6

13.1

((5.3))

((6.8))

(1.5)

(1.8)

资金来源:中央统计局

就业和失业

在不同所有制部门就业

自谋职业

农业

失业

45%

55%

28%

72%

38%

62%

55%

45%

资料来源 :中央统计局

在50岁前年龄组中,在不同所有制部门就业的男女比率,妇女占47%,男子占53%。50-55岁年龄组的这个比率是,妇女占40%,男子占60%。

这些数据是由于妇女大约在就业21年后退休而男子在就业27年后退休所造成的结果。再加上由于妇女大多数在服务行业就业和她们工作职务等级上的差异,在工作期间她们的收入比男子少,这就影响了妇女养恤金的问题。根据克罗地亚养恤金保险协会的数据,妇女养恤金大约比男子低16%,残疾抚恤金甚至低27%。

在失业人口的结构上我们看到妇女占54.6%男子占14.4%。这是2002年的年平均数,然而,每月的百分比不同。2002年11月底在克罗地亚就业服务局注册的全部失业人口中妇女占56%。在失业的首次求职者总人数中55%是妇女,45%是男子。很有意思的是这个比率对妇女甚至更加不利。在受过中等教育的首次求职失业者总人数中妇女占62%,在受过大学教育的首次求职失业者总人数中妇女占63%。失业率最高的职业是商店营业员和小学初年级的老师(这些职业的失业总人数中妇女占97%)。

从提供的数据中得出结论,克罗地亚人口的48%,即工作年龄段人口的47%为男性,他们构成了参加经济活动人口的55%,在任何资产部门(男工)就业人数中占55%,在自谋职业人口中占72%,个体农民中占62%,在失业人口中占45%。另一方面,52%的人口,即工作年龄段人口的53%为女性,在参加经济活动的人口中占45%,在不同的所有制部门(女工)中就业人数中占45%,在自谋职业人口中占28%,个体农民中占38%,但是在失业人数中反而占了55%。

克罗地亚共和国关于妇女从事工作的等级与男子工作等级的比较方面没有足够的数据。然而,众所周知,从公司及国家和其他机构的管理职位就可以看出男女代表人数是不平等的。妇女的工作职位比较低并在管理职位上代表人数不充分。男女经理比例为100:6。强调一些公司在这个方面采取的措施是很重要的。例如,爱立信公司克罗地亚共和国获得公司欧洲性别平等奖。该公司管理部门妇女比例为25%。

男女报酬方面的实际不相称难以确定。对男女工作的评估只能通过比较就业人口大多数是妇女或大多数是男子的职业部门的平均工资来表示。大多数妇女在制造业(占妇女就业总数的23%)、贸易和教育部门就业,在“宾馆和饭店”部门57%的雇员是妇女。教育部门妇女占74%,公共服务和强制性社会保险部门妇女占62%,财政机构全部雇员的71%是妇女。根据中央统计局的数据,2001年工资最低的除了大多数雇员是男子的建筑行业以外,就是贸易和“宾馆和饭店”部门,因此很明显,大多数雇员是妇女的工作实际上是报酬最少的工作。

为了在劳工领域全面确定男女不同的状况我们必须提到这样的数据,即在非全时就业人口中,妇女在公共服务部门占89%,在教育部门占67%,在短期就业人口中,妇女在教育部门中占82%。

在实现工作和基于工作的权利方面,形成执行性别平等原则框架的法律规定,已经部分地规定了禁止歧视和工资平等原则的问题。因此《劳工法》禁止基于求职者和就业者性别的歧视。《劳工法》还规定雇主必须为相等的工作和相等价值的工作付给男女相等的工资。关于产妇保护和父母双亲抚养照顾子女的权利方面《劳工法》的规定采取了积极的措施。

2003年7月起《劳工法修正条款》根据保护妇女的指导方针和欧洲的标准对禁止歧视做了详细规定。《劳工法修正条款》更详尽地规定了关于直接和间接歧视的基本原则,在就业条件、提升、取得各种形式和层次的培训、附加培训和再培训方面禁止歧视。

劳动力市场上的男女平等待遇,还要根据男女职工所照顾的孩子和老人是否拥有足够数量的适当保险机构的保险和服务来决定。因为当今的主要观念是,在一个家庭一起生活的男女都就业是实现家庭富足的最好解决办法,国家应该采取措施通过发展服务系统的办法来保证工作和家庭义务的结合。家庭和子女的服务没有得到充分发展是由两个主要因素引起的:财政因素(公共服务费用昂贵)和价值因素(克罗地亚社会的传统结构使依靠家庭及其支持成为可能,特别在孩子的照顾和抚养方面)。作为这种世袭传统的结果,3-7岁的孩子中只有35%的孩子参加学龄前的教育机构。1-3岁的孩子情况更糟,只有15%能够放入托儿所。

这个问题将通过执行国家家庭政策规定的措施予以解决。

国家家庭政策规定了一系列提高妇女地位的措施:通过专业定向、教育、激励妇女企业、高要求的职业培训、针对难以就业的妇女群体的方案促进妇女就业;对家务劳动在法律上做出规定使工作更加灵活(由《劳工法修正条款》做出规定);执行系统的妇女保护措施;系统地执行预防措施旨在保持和改善女童的健康;扩大现有的父母权利的规定使其更加灵活;落实父亲假的规定(《劳工法修正条款》规定延长母亲的产假,如果父亲用了至少3个月的父亲假);保证各种劳动形式以及产假、父母亲和父亲假期间的基本养恤金保险和健康保险。执行国家家庭政策措施的最后限期是2008年。2003年6月国家保护家庭、产妇和青年协会将向克罗地亚共和国政府提议执行以上措施。

11.1.产妇的保护

根据《克罗地亚共和国宪法》第62条的规定,从国家对产妇的特别保护出发,《劳工法》规定了旨在保护产妇的特别措施,内容包括在《劳工法》第九章里。主要规定妇女不能从事强体力工作、地下或水下工作和由于妇女的心理生理特征可能造成危害其生命或健康的其他工作(《劳工法》第55条)。原则上,工业方面禁止妇女上夜班(《劳工法》第52条)。虽然《劳工法》规定了在合理情况下在确定的有限时间内经社会各方面的同意,妇女可以不受禁止夜班的约束,但是对于孕妇或孩子不满2周岁的母亲和不满3周岁孩子的单身母亲,即使有个人要求也不能解除禁止夜班的约束(《劳工法》第53条)。

为了保护产妇,规定了业主的义务。雇主不能要求知道妇女怀孕的信息,不能因为怀孕而拒绝雇用妇女、终止其合同或调动工作,除非她从事的工作对她或她孩子的生命和健康有危险。在这种情况下雇主必须将孕妇或哺乳的妇女调到其他合适的工作,如果雇主不能保证合理的安排,该妇女有权休假并根据特殊规定获得工资补偿。不能因为临时调动减少女工的工资,临时调动的持续时间有限制,只能延续到妇女的健康状况允许她返回原来的工作为止。调动妇女到其他工作职位必须经她本人同意(第58条)。

根据一般或其他依据保护孕妇一年之内不终止工作合同。保护孕妇不被解雇并不同时意味着禁止雇主雇用孕妇、休产假的母亲或根据超劳动强度保护方案有短期工作权利的母亲,因为经过工人理事会的预先同意允许雇主这么做(第70条关于第146条)。

从分娩前28天到孩子满6个月期间工作妇女使用产假(第58条规定的强制性产假),她还可以从预产期前45天直到孩子一周岁使用产假。对于双胞胎、三胞胎、四胞胎,即相同年龄的多个孩子,就业妇女可以使用产假直至孩子两周岁(第59条)。

基于产妇的某些权利孩子的父亲也能使用,在强制性的产假用完之后父母一方可以使用无薪假期直至孩子三周岁,因此在这期间她/他的就业权利和责任尚未规定,因此可以根据当地规定行使健康保险的权利(第62条)。为了积极推动妇女和男子在劳动和就业方面获得平等的机会,《劳工法》的修正条款规定了使用产假的好处。在产假的强制性部分用完后产假可以延长两个月,条件是孩子的父亲用了各自延长的父母假至少3个月。

《法律》还规定在孩子一周岁以前,一天有两次,每次1小时的哺乳时间。哺乳时间包括在工作时间之内。产假假期和短期工作期间都认为是全时工作(第68条)。

1996年新的《职业安全法》生效(“官方公报”第59/96号),第39条规定了对孕妇和哺乳期妇女的特别保护,禁止她们从事某些工作,如有违反还可按照该《法律》的刑事规定对雇主处以罚款。

上述条款规定在怀孕期间,妇女特别不许被指派从事以下工作:消防工作,高空作业的工作,不适宜的小气候下的工作,接触噪声和振动的工作,高气压下的工作,接触以下物质的工作:离子和微波辐射、铅蒸汽或铅无机化合物、四乙铅、汞蒸汽和汞化合物尘埃、锰和锰化合物的尘埃和蒸汽、铀和铀化合物、氟和氟化物、二硫化碳、卤化衍生物和碳氢化合物、苯和其他同系化合物、硝基和氨基苯衍生物、化学品和其他用于制造和加工人造沥青和塑料的物质;由氯化碳氢化合物制造的杀虫剂、生物剂和病毒如:乙型肝炎病毒、疱疹病毒、巨细胞病毒、水痘病毒、风疹病毒、艾滋病病毒和细菌如:李斯特氏菌和弓形虫。

在哺乳时期,妇女不能从事接触尘埃、发射物、铅蒸汽和铅化合物、卤化衍生物、碳氢化合物和由氯化碳氢化合物制造的杀虫剂的工作。

根据特别法律的上述规定,只有那些对妇女生命和健康有特殊负面影响的工作才被提出来,在具体情况下可能扩大到工作场所安全健康保护法没有详细说明的其他危险困难的工作,因为《劳工法》第55条总体上规定了禁止妇女从事强体力工作、地下或水下工作和所有可能危害其健康和生命的其它工作。

11.2.养恤金

1998年在执行养恤金改革期间,通过了新的《养恤金保险法》,它给妇女提供了实现养恤金权利的更好条件,这就是年满60岁并有15年工龄的妇女有权获得养老金,年满55岁并有30年工龄的妇女有权提前退休(第31和32条)。因此根据养恤金权利,给予妇女选择的权利,她们可以比男子提前5年履行这些权利。不过在实现她们的养恤金权利方面,妇女的总人数与男子相比,跟图表所示的就业总人数中的妇女人数相同。这里必须提到50岁失业的妇女对扶养她们的已故丈夫或以前丈夫的遗孀养恤金享有权利,而且养恤金受益人总人数中妇女的人数比男子多。妇女领取残疾抚恤金的权利实现情况呈下降趋势(附件2),这表明所有采取的保护妇女的措施对妇女总体健康状况有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11.3.社会政策

克罗地亚共和国政府社会政策的主要目标是改善人口中最脆弱群体的状况。特别优先考虑消除和预防贫穷,建立经济增长和发展的激励机制,执行积极的就业和人力资源开发政策并将公共支出用在公认的优先考虑的社会弱势群体上,目的是使这些支出用在尽可能多的贫困线以下的那些穷人。这就是为什么劳动的社会福利部制定与贫穷和社会排斥斗争国家方案的原因。实现既定目标十分复杂,为了合理使用这些支出从而实现社会弱势群体的需求和优先事项,还要求根据总体原则减少某些公共支出。这些措施还适用于以前的家庭补助制度(例如,在强制性的产假之后一段时间减少产假补偿),但是同时努力不影响克罗地亚共和国家庭保护已经达到的水平,这就是说在有些方面家庭保护水平提高了(例如,产假权利使用者的人群和享受儿童补助费的人群范围得到扩大)。

在预防贫穷方面的一个更重要的方案是2002年1月开始的就业鼓励方案。此方案为就业自谋职业和合作筹措资金规定了条件和标准、对失业人员教育以减少失业。

“克罗地亚共和国的发展战略:21世纪的克罗地亚”的目标是开放文明的社会和民主的以市场为导向的与欧洲联盟一体化的国家。这个社会导向提高了提出、接受和执行改革的意识,因此提出了许多方面的改革,首先在立法方面。家庭政策针对加强家庭的作用,新的家庭立法对此做了部分规定。设想《劳工法修正案》,《就业法》,《社会福利制度法》和其他法律的执行将在家庭生活的质量方面反映出来。社会安全和福利制度的改革包括整个社会福利制度模式的改变,侧重于系统和范围的分散性和非制度化、财政支持和其他社会福利服务相结合以及与民事部门的紧密合作。从《克罗地亚共和国政府合作方案》和非政府的非营利部门上可以看到,非政府组织能够向政府机构给予价值的认可和潜在的帮助。

2000年克罗地亚社会支出

(中央国家单位)

国内生产总值=100

社会支出=100

社会支出结构

估计国内生产总值为1 570亿库纳

社会支出达到406亿库纳

-养恤金51.09

-卫生保健32.29

-社会福利5.04

-儿童补助费3.11

-战争与和平残疾女/男军人残疾补助费3.04

-爱国保卫战争退伍军人和烈士补助费2.96

-失业补助费2.46

资料来源 :财政部和劳动和社会福利部

关于社会福利受益人的种类,应该区别接受社会援助和补助的人与使用这些服务的人,特别是在社会福利机构范围内。各种援助的形式受益人数情况如下:

1993634 300

1994530 598

1995418 201

1996329 306

1997335 879

1998219 489

1999213 988

2000310 675

2001303 768

但是,必须记住社会援助的实际受益人人数减少是因为他们中的有些人以多种方式多次接受援助。

上面提到的受益人在人口总数中的比例是在1991年人口普查的基础上计算出来的。如果我们用2000年的估计人口的数据,即4 292 000人(Nejasimic,2002年),国家救济金享受者人数就达到人口总数的6.5%。

上面的数据是指从中央国家财政资源中受益的人。然而,如果我们考虑其他资源(地方的和人道主义的),那么受益人的人数就更多,根据1998年的一次估计,达350 000人,1999年达365 000人(Jurcevic,1999和2000年)。

最重要的方式——接受财政援助:1998年——享受者72 160人,1999年——享受者82 171人,2000年——享受者93 472人,2001年——享受者111 207人,2002年——享受者121 778人。换言之,2002年人口总数的2.7%接受了财政援助。

重要的数据显示,社会援助受益人中有很大一部分(46.1%)是有工作能力,但却失业的人,这表明失业是主要的社会问题。

减轻贫穷是当前克罗地亚作为社会国家的一个主要目标。整体战略目标是执行以下领域的措施:就业和避免贫困,教育,卫生保健,家庭政策,住房和社会福利以及社会问题的预防。为了达到上述目标,需要进行某些立法改革和更多的财政资金保障,立法改革当前正在进行。因为贫穷是一个多方面的问题,与贫穷作斗争不能仅仅依靠社会援助系统,因此与贫穷和社会排斥斗争国家方案规定的活动意义重大,其目的是用周密制定的积极的就业政策推动开拓新的职业,并对劳动力供需产生影响。

11.4.家庭生活和工作的结合

工作和家庭生活结合在一起是当代家庭政策战略最重要的因素。克罗地亚共和国的主要问题是总的就业率比较低,劳动力失业比例很大(约23%)。

增加就业是克罗地亚的国家重点。也可以说正常的家庭生活需要两个养家活口的人就业。对克罗地亚消费的调查表明一般家庭需要两份收入。另一方面,就业的总人数与家庭户数大约相等,这表明大多数家庭收入不足。另外必须提到,克罗地亚有相当广泛的“阴暗经济”,或非官方经济。根据公共财政学会所做的调查,1990年到1995年期间的非官方经济达到25%,1996-2000年约占国内生产总值的10%(Ott,2002:1)。很多人在非官方经济单位就业,因而这些人没有登记家庭收入。

《国家家庭政策》文件中特别说明了阴暗经济的问题,支持双工资家庭和将父母的家庭和职业义务结合在一起等问题。(在本《报告》的其他章节里有更详细的说明)。

11.4.a.克罗地亚家庭政策的发展

第一阶段是从1990年到1995年,这一时期主要是保卫战争和实现克罗地亚领土完整。在这个阶段家庭政策被战争影响下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环境蒙上了阴影。在这样的环境里,1993年政府通过了《社会方案》,作为减轻社会困境和对最弱势人口援助所采取的附加措施。第二阶段是从1996年到2000年,这个阶段的特点是制定了适应和平环境的新的家庭政策和长期目标。这个阶段通过了几个与家庭政策相关的文件,像《劳工法》(1995年),《人口发展国家方案》(1996年),《家庭法》(1998年)和《儿童补助法》(1999年和2000年)。

家庭政策第三阶段的开始正值2000年1月政府换届。那时克罗地亚的经济和社会处境相当困难,是前段时期的延续。为了巩固经济形势政府开始执行节约和限制方案,这是国际金融机构,如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的建议。社会保险制度,如养恤金和保健制度的改革得到优先安排。2001年秋进行了社会权利包括家庭权利的重大修正。可以得出结论,克罗地亚现有的家庭政策应该在以经济低增长、失业高比率和人们对生活水平和社会环境不满意为特点的社会危机的主要背景下进行解释。

《国家家庭政策》经克罗地亚共和国政府通过,2002年10月2日由克罗地亚议会批准,在独立的克罗地亚共和国历史上第一次明确规定,国家的重点是创造和发展支持家庭的体制,最终目的是减少社会危机,尤其是促进和解,包括减轻进出劳动力市场的压力,特别是妇女进出劳动力市场的压力。

第12条卫生保健

12.1.妇女的生育健康和性健康

12.1.a.一般情况

根据上次2001年的人口普查,住在克罗地亚的妇女有2 301 560人,即占总人口的51.9%。其中生育年龄的妇女有1 080 121人。2001年有1 410 107名妇女,即71%的15岁以上妇女,由妇女初级保健服务的妇科医生护理。其中791 016人,或56%,使用初级保健服务范围内选定妇科医生的服务。

对孕妇和哺乳期妇女的保护是妇女卫生保健的相关部分。从1985年到1991年,每位孕妇平均6次参加孕期检查,由选定的医生给予检查(这比前期相关数据稍有增加)。2000年和2001年每位孕妇平均参加7.2次检查。2001年在41.7%的孕妇中确诊有一种可能病症,这比1999年和2000年的相关数据有所增加,那时有39.1%的孕妇被诊断有病。

以计划生育为目的去初级保健所就医的人数在克罗地亚共和国仍旧很少。只有不到9%的育龄妇女去看妇科医生,向她/他咨询关于计划生育的问题。这与为了得到避孕工具找妇科医生就医的人数比率差不多(8.3%)。避孕工具中的口服药和子宫内避孕工具是最常用的避孕方法。

妇女初级保健服务的预防性检查的总人数不断增加(例如,1990年1 000名育龄妇女有163.6人,2001年1 000名育龄妇女有290.9人)。预防性检查人数最多的方面是系统的妇科检查和乳房检查。

过去几年,妇女找妇科医生看病和使用初级卫生服务的最常见疾病没有变化。从疾病的分组来看,泌尿生殖系统的疾病占48.2%,影响健康和健康保健方面的因素占25.6%,传染性和寄生虫疾病达到13.8%,怀孕、分娩占5.4%,良性肿瘤占3.7%。

12.1.b.终止妊娠

《行使自由决定生育权利医疗措施法》第2条规定:“取消自由决定生育的权利只能以保护健康为目的,依照本法律规定的情况和方式进行。”第15条第2款规定克罗地亚共和国妇女可以不经过委员会同意合法终止妊娠,如果妊娠不超过10周。根据同一《法律》的规定和卫生部1996年9月1日的决定,终止妊娠只能由授权的住院病人卫生机构进行。

2001年报告终止妊娠12 814例,比前一年有进一步下降(比前一年少8.2%)。这方面的数据结构中最大的数字是合法的人工终止妊娠(51.3%)。登记的流产数是2 521例(19.7%),几乎与前一年的比例相同。其他的终止妊娠(宫外孕,葡萄胎,其他怪胎,其他终止妊娠,未特别指出原因的终止妊娠)共计29%,每年这一数据仍在略有增加。

2001年不到19岁的女青年要求进行终止妊娠的比例稍有增加(从6%增加到6.9%)。多数终止妊娠是在30-34岁年龄段的妇女。在要求终止妊娠妇女中大多数已经有了两个孩子——2 383人或占36.2%,这证明终止妊娠仍作为一种避孕的方法使用。

12.1.c.克罗地亚共和国的分娩保健制度

2001年在克罗地亚妇产医院登记的分娩总人数38 666人,新生婴儿总数39 119人(比2000年出生人数减少10%)。在39 119个新生婴儿中,活产38 887人,死产232个,在活产新生婴儿中有173人在出生七天内死亡。青年(20岁以下)妇女分娩减少和35岁以上年龄妇女分娩增加的趋势是发达国家的特点,克罗地亚也遇到了这种情况。根据母亲的年龄,最常见的是在25-29岁年龄组分娩(该年龄的妇女1 000人中有90次分娩),其次是20-24岁年龄组(1 000人有69次分娩),再次是30-34岁年龄组。人数最多的是登记首次分娩的人数(47%),其次是第二次分娩的人数,再次是第三次分娩的人数,等等。分娩妇女中81%以上的人以前尚未有过终止妊娠,13.7%的妇女在此次分娩之前曾经终止妊娠一次,终止妊娠多次的不到5%。

克罗地亚母亲的死亡率减少到偶发病例。2001年有一名妇女死于怀孕、分娩或产褥期综合症。

表21992-2001年克罗地亚妇产病房登记的分娩数,婴儿总数,活产数,死产数和新生儿死亡数

年份

分娩数

婴儿总数

活产数

1992

41 759 *

45 533

42 233 *

46 073

42 009 *

46 970 **

45 825

1993

44 454 *

47 270

44 965 *

47 795

44 777 *

48 535 **

47 600

1994

44 397 *

45 706

44 916 *

46 251

44 739 *

48 584 **

46 059

1995

45 488 *

46619

46 036 *

47 182

45 802 *

50 182 **

46 934

1996

47 381 *

48223

47 997 *

48 859

47 7 92 *

53 811 **

48 647

1997

47 458 *

48 162

48 028 *

48 752

47 834 *

55 501 **

48 554

1998

46 225 *

46 755 *

46 563 *

47 068 **

1999

44 807

45 434

45 277 *

45 179 **

2000

43 352

43 926

43 758

43 746 **

2001

38 666

39 119

38 887

40 993 **

注:

*- 指母亲是克罗地亚常住居民的婴儿人数

**- 指中央统计局数据——在克罗地亚和其他国家分娩出生的婴儿人数,婴儿母亲在1997年以前是克罗地亚常住居民。活产人数,包括母亲为克罗地亚共和国常住居民的所有孩子,如果母亲在1998年以后离开克罗地亚不超过一年。

未成年怀孕

委员会特别注意未成年怀孕的数据。在克罗地亚共和国活产婴儿总数38 887人中,有10人的母亲在15岁以下(0.1%),2 148人的母亲在15-19岁之间(5.5%)。

在同一年,6名14岁以下的少女做了合法人工流产(0.1%),15-16岁的有51人(0.8%),17-19岁396人(6.0%)。最近几年对年轻姑娘和未成年少女流产人数大幅度减少,这可以从下表得到证实。

表3按照年龄组进行合法人工流产人数,根据克罗地亚卫生机构登记的数据,1985-2001年

流产的妇女年龄(按年份)

青春期

其他年龄

年份

14岁以下

15-16岁

17-19岁

共计

20-29岁

30-39岁

40-49岁

50岁以上

不明

共计

1985

%

6

0.01

164

0.32

2 107

4.09

2 277

4.42

25 616

49.69

20 557

39.88

2 896

5.62

35

0.07

168

0.33

51 549

100

1987

%

7

0 . 0 1

169

0.34

2 078

4.28

2 254

4.64

23 076

47.50

20 112

41.38

2 902

5.97

31

0.06

233

0.48

4 808

100

1990

%

20

0.05

123

0.32

1 482

3.83

1 625

4.20

16 413

42.47

15 469

40.03

2 649

6.85

45

0.11

2443

6.32

38 644

100

1991

%

7

0.02

91

0.27

1 184

3.55

1 282

3.84

15 198

45.78

14 365

43.07

2 352

7.05

13

0.04

141

0.43

33 351

100

1992

%

4

0.01

70

0.27

787

3.00

861

3.28

11 523

43.94

11 386

43.42

2 256

8.6

11

0.04

186

0.71

26 223

100

1993

%

9

0.03

99

0.39

1 040

4.13

1 148

4.55

10 241

40.67

11 436

45.41

2 198

8.72

15

0.06

141

0.55

25 179

100

1994

%

5

0.02

87

0.44

928

4.71

1 020

5.18

7 705

39.16

9 028

45.89

1 790

9.09

9

0.04

121

0.61

19 673

100

1995

%

6

0.04

66

0.46

675

4.73

747

5.23

5 494

38.47

6 525

45.68

1 389

9.72

2

0.01

125

0.87

14 282

100

1996

%

3

0.0

72

0.6

631

5.1

703

5.7

4 565

37.0

5 654

45.8

1 339

10.8

3

0.0

72

0.6

12 339

100

1997

%

0

0.0

38

0.4

554

5.5

592

5.9

3 679

36.7

4 572

45.5

1 122

11.2

6

0.1

65

0.6

10 036

100

1998

%

0

0.0

33

0.4

501

5.6

534

6.0

3 255

36.5

4 038

45.3

1 010

11.3

5

0.1

65

0.7

8 907

100

1999

%

1

0.0

36

0.4

414

5.1

451

5.6

2 869

35.6

3 611

44.8

955

11.8

6

0.1

172

2.1

8 064

100

2000

%

4

0.0

38

0.5

384

5.1

426

5.7

2 628

34.9

3 312

44.0

916

12.2

0

0.0

252

3.3

7 534

100

2001

%

6

0.1

51

0.8

396

6.0

453

6.9

2420

36.8

2 917

44.4

685

10.4

1

0.0

98

1.5

6 574

100

12.1.d.性行为和避孕

现在男孩和女孩首次发生性关系的年龄几乎相同(约17岁)。数据分析表明,上中学和大学的年轻人经常使用避孕套,占40-50%,然而,在年轻人的高危人群中只有9.3%的女生和13%的男生经常用避孕套。女生信任她们的对象(占57%)和不喜欢使用避孕套(占51%)或认为避孕套太贵(占26%)。危险的性行为与登记的淋病和梅毒病病例数有关,这些性传播疾病的发病率有所下降。然而,同一时期的数据表明由衣原体和人体乳头瘤病毒引起的性传播疾病有所增加,对此需要提高注意。

在初级保健部门——妇女保健部门——开出的避孕工具,克罗地亚2001年

医生指定的避孕工具

共计人数

口服药物

66 085

子宫内避孕器

15 035

避孕套

608

其他药具

6 418

其他

12 613

共计

100 759

( 参加计划生育人数-总数)

93 992

萨格勒布,2003年3月13日

对少男少女的性教育

2003年1月16日克罗地亚共和国政府通过了针对年轻人的《国家行动计划》,从而做出了明确决定为青年在社会的整体发展和与社会融合创造条件。为青年的健康采取了八个方面的公共行动,其中之一是关于青年的卫生保健和生殖健康,包括在这方面为改进对青年的关怀所采取的措施(共计16条),这些措施必须在2008年前贯彻执行。其中规定的两条措施是直接涉及青年人的生殖健康的:

1.在中小学校制定和执行以“健康教育”为主题的试点学习,目的是进行关于性和生殖健康、危险行为和预防吸毒及其他成瘾方面的教育(措施第57号)。教育和体育部以及卫生部负责执行这项措施。

2.对生殖健康采用强化的专门标准,特别强调性传播疾病和子宫癌的早期发现和及时治疗(措施第61号)。卫生部负责执行这项措施。

保护家庭、产妇和青年国家协会继续执行旨在教育青年关于性和生殖健康的项目,继续为项目联合筹措资金。开展了以下活动:

*与萨格勒布大学哲学系合作,在“纵观监测性、性行为知识和相关的青春期态度”的项目框架内,在1998年进行了第一次调查,2003年准备进行第二次调查。

*2002年,学生医疗中心开展了一个题为“青少年计划生育健康教育工作”的方案,并发行了学生教育CD材料。

*萨格勒布Paediatric门诊所的生殖健康服务部继续开展活动直到2003年底,它的方案是“青年关于保护生殖健康和总体健康的卫生教育”,形式是由中小学青年安排课程、讲习班、讲座和讨论会。

卫生部和教育体育部与非政府组织、萨格勒布市Paediatric门诊所的生殖健康服务部以及克罗地亚校医室协会合作,为中小学的儿童和年轻人编制生殖健康的教育材料。材料印制了50 000册,2002年和2003年在学校分发。

艾滋病毒/艾滋病

艾滋病的发病率(2000年为0.4/100 000)属于欧洲的最低水平。由于在克罗地亚系统地执行了预防艾滋病毒传染的公共卫生措施,避免了九十年代初在欧洲和近几年在东欧国家登记的艾滋病发病率增加的情况。

从1986年到2002年9月,据记载有191人感染艾滋病,365人为艾滋病毒携带者。在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的总人数中有80人(21%)是妇女。

克罗地亚共和国在涉及艾滋病毒/艾滋病监测的重要活动和机构中,侧重该疾病的监测和报告——这是《保护公民避免传染病法》和《传染病报告方法规则》规定的,还侧重坚持克罗地亚国家公共卫生协会1986年以来的艾滋病登记制度,都是很重要的。1990年成立了卫生部预防艾滋病毒/艾滋病委员会。1993年通过了《国家方案》,2003年将予以修正。预防艾滋病毒/艾滋病全国家委员会成立,卫生部即将签署执行克罗地亚共和国扩大预防艾滋病毒/艾滋病系统方案的协议,三年期间将花费49亿美元。在这个方案的框架内有针对吸毒成瘾者和娼妓等危险人群的特别项目。

表11986-2002年克罗地亚艾滋病病例数和艾滋病病人死亡人数

年份

病例数

死亡人数

1986

2

1

1987

8

3

1988

9

5

1989

3

7

1990

9

4

1991

11

7

1992

8

5

1993

10

7

1994

17

7

1995

15

8

1996

18

12

1997

17

12

1998

12

10

1999

16

3

2000

19

9

2001

7

2

2002

19

4

共计

200

106

表21986-2002年克罗地亚按性别划分的艾滋病病例数

性别

病例数

%

171

85 . 5

29

14.5

共计

2 008

100

表31986-2002年克罗地亚按危险人群划分的艾滋病病例数

病例数

%

同性恋/双性恋

95

47.5

PROMISKUITET

55

27.5

吸毒成瘾者

17

8.5

性伴侣为艾滋病毒携带者

18

9.0

血友病

8

4.0

母亲为艾滋病病毒携带者的孩子

3

1.5

不明

4

2 2.0

共计

200

100

12.2.侧重于保护妇女和儿童健康的《环境保护政策》

《国家政策》有一章是特别关于妇女和环境的。环境保护和自然环境规划部负责执行各种措施,旨在保证妇女对卫生的环境、住房和公共设施拥有的充分权利。这种做法包括在环境保护和自然环境规划部当局的一些法律草案建议中。

12.3.妇女保健概况

2000-2002年间克罗地亚共和国进行了卫生指标的分析,作为制定卫生保健措施方案和特殊的预防方案的目的在于改善和保持健康。克罗地亚全国公共卫生协会按性别收集并说明了卫生指标方面的数据。

根据2001年人口普查,克罗地亚共和国居民人口为4 437 460人,并显示出人口统计转变的迹象,这些迹象是死亡率降低、寿命延长、出生率下降和婴儿死亡率下降引起的人口老龄化的结果。

2001年克罗地亚共和国男女出生预期寿命为74.65岁,妇女为78.17岁,男子为71.03岁。

非政府组织方面的评论常常提到的事实是,克罗地亚共和国的立法和政策仅仅涉及对孕产妇的保护而忽略了对己过生育年龄妇女的问题进行预防和解决。《国家政策》规定的针对这个问题的措施之一由财政部执行。根据《收入法》的规定,财政部通过了关于税收的《条例》(2001年6月14日),根据这个《条例》,“不是自营职业取得的个人收入 – 雇主给雇员的收入 – 不认为是为了为雇主工作的利益,(除其它外,还有根据特殊规定提供的强制性医疗检查和常规的体格检查,各种形式的专业教育,即对雇主收入极端重要的事宜)。这意味着常规体格检查是税务承认的支出。

《妇女健康》杂志创刊,内容包括恶性疾病的预防和早期发现,特别是乳腺癌和其他妇女疾病,如骨质疏松症,还有改善妇女生殖健康(关于性传播疾病的教育)以及对孕妇和母亲的特别照料。

12.3.a.疾病

1999年,各年龄组妇女死亡的主要原因与男子没有太大的区别,这些原因是血液循环系统疾病(53%),肿瘤(18.4%),呼吸系统疾病(4.3%),受伤和中毒(3.8%),消化系统疾病(3.8%)。在前10种死亡原因诊断疾病中甚至有7种与血液循环系统的疾病有关。

表17/III前10种死亡的主要原因及其各自比例,——女性,克罗地亚2001年

10种诊断疾病及代码

人数

%

I60-I69 脑血管疾病

4 836

19.76

I20-I25 局部缺血心脏病

4 484

18.32

I50 心力衰竭

1 868

7.63

I51 心脏病并发症和心脏病不明症状

1 341

5.48

C50 恶性乳房肿瘤

832

3.40

I70 动脉粥样硬化

755

3.09

C18-C21 结肠、直肠和肛门的恶性肿瘤

640

2.62

I10-I15 高血压病

533

2.18

E10-E14 糖尿病

480

1.96

C33-C34 气管、支气管和肺的恶性肿瘤

455

1.86

前10种原因

16 224

66.29

共计

24 475

100

资料来源 :克罗地亚中央统计局,2002年(DEM-2/01)

12.3.b.慢性非传染性疾病

伤残调整寿命是早期死亡的指标。克罗地亚共和国2001年伤残调整寿命最多的原因是肿瘤、心脏病和心血管疾病及伤害。

癌症:根据国家癌症登记处的记录,克罗地亚每年诊断新增病例20 950人,死亡11 700人。根据发病率和死亡率乳腺癌克罗地亚妇女是最常见的癌症(每年新增病人2 187人,占22%)。尽管完善了诊断和治疗,乳腺癌仍是克罗地亚共和国35到39岁妇女死亡的最主要原因。乳腺癌的发病率和死亡率继续增加, 特别是如果有害的生活方式、进一步的饮食污染和环境污染不阻止加以避免的话。预防不必要的死亡的唯一方法是早期发现方案,早期发现可治愈那些轻微的局部肿瘤。卫生部成立了乳腺癌预防委员会,目的是制定预防这种疾病的国家方案。为了早期发现乳腺癌,在非政府组织和许多捐助者的帮助下购置了十台早期胸部肿瘤X光测定仪,包括1台流动测定仪。

在妇女的发病率中肺癌处于第三位(每年肺癌病人645人,即占7%)。克罗地亚共和国肺癌的发病率和死亡率呈增加趋势。肺癌最重要的危险因素是吸烟,87%的肺癌病例是由吸烟造成的。因而肺癌在很大程度上是可以预防的。

心血管疾病:随着病人人数的连续增加,心血管疾病成为克罗地亚主要的健康问题和最常见的死亡原因(总死亡率的53.56%),不过没有特别的性别因素,因此数据不按性别分类。

12.3.c.吸烟,麻醉品,不充分的体育活动,营养习惯和自杀

吸烟:克罗地亚共和国18至65岁成年人中有32.6%的人是经常吸烟者。没有按性别分类的数据。正在执行特别的预防措施,不过不是特别针对妇女的。麻醉品的情况相同。2001年据克罗地亚共和国卫生机构的登记,有4 862人由于对精神药物成瘾正在接受治疗,其中895人是妇女。接受治疗的成瘾者的年龄越来越年轻。妇女成瘾者的最大的比例是在16岁到20岁年龄段(285人)。

不充分的体育活动(在业余时间,18岁到65岁年龄中有7.1%的男子和4.3%的妇女进行体育活动,这对保持适当的体重是重要的),和饮酒过度是克罗地亚共和国健康问题的重要原因,但是对妇女并不突出。

营养习惯也是许多慢性病的原因,因此为了加强预防保健卫生,卫生部成立了促进健康营养和体育活动委员会,其任务是促进积极的营养实践和体育活动。委员会最重要的一项计划活动是,教育全民提高对健康营养和体育锻炼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除此之外正在提倡有规律的饮水。

自杀在2001年排在由伤害引起的死亡人数第一位,自杀方面的数据没有按性别分类。车祸位于第二(22%)。在各个年龄组中男子的死亡率都比妇女高(3.8:1)。

12.4.1994-2002年在克罗地亚共和国卫生保健部门就业的保健人员和助理人员,按性别分类

妇女保健人员和助理人员总的比例在这段时期没有大的变化,约为82%(保健仍旧是“典型的妇女职业”)。然而,可以看出妇女在金字塔形的医生职位上略有稳定增加(2002年占57.1%,1994年占53.2%)。在药剂师(94.1%)和两年制大专学历(96.3%)和中学学历的护士(93.2%)中妇女占优势。

12.5.健康保险系统妇女的权利

《克罗地亚共和国宪法》第58条的规定保证所有克罗地亚公民依法享有保健的权利。《宪法》确定的权利通过这方面的两个根本法律和一系列的条例给予说明(卫生部以及克罗地亚健康保险协会理事会的条例、指示和决定)。

1993年通过了《卫生保健法》,1997和2000年通过了修正条款。2003年7月通过了《有效卫生保健法》(公布在“官方公报”第121/03号)。

在2000年开始的保健和健康保险系统改革的范围之内,2001年10月克罗地亚议会会议通过了《健康保险法》, 2002年对该法作了修改。

从妇女保健方面来看,保健和健康保险方面的新规定仍然特别重视妇女的保健。

《卫生保健法》通过几项规定说明了妇女保健的问题。该法律第16条建议开展的卫生保健措施保证了“对儿童和青年的整体(预防、治疗和康复)保健和在计划生育、怀孕、分娩和产妇方面对妇女的保护。”

该《法律》第21条规定了实现卫生保健整个过程中的平等,保健服务的标准化质量及其相等的内容,和对医生和牙医生的自由选择,在妇女的卫生保健方面毫无疑问还包括自由选择妇科医生。

该《法律》第26条还规定在“在妇女保健治疗方面,怀孕、分娩、产妇、计划生育、恶性疾病的早期发现、性传播疾病的治疗和其他疾病方面的治疗由妇科医生执行。

所提到的法律解决办法与以前的法律相比更加重视疾病的预防、恶性疾病的早期发现和在有些情况下可能引发恶性疾病的性传播疾病的治疗。

在讨论《健康保险法》的时候,有一点十分重要,即在实现被保险人的地位方面男女之间不存在差异。

在享受卫生保健各种层次的强制性健康保险,即初级阶段、专家咨询阶段和住院阶段的保健权利方面,保证妇女享受大部分权利,完全由基本健康保险承保。第17条第2款第1点第5项确定对于“计划生育、怀孕监护和分娩方面妇女的预防和治疗卫生保健,和妇女的其他保健需求和癌症的早期发现”的权利,完全由克罗地亚健康保险协会承保,它是强制性卫生保健保险的持有人。

关于经济利益的权利,被保险方妇女在病假期间获得疾病补助的权利与男子相同。

疾病补助由基本工资决定,根据发病前6个的平均工资付给被保险方,由此她/他实现疾病补助的权利。

除了可以作为实现疾病补助的其他理由之外,还规定可以使用照管生病的配偶或孩子时间不超过6天,照料不满7周岁的孩子不超过12天的权利。在例外的情况下,可以延长病假照料家庭成员:照料生病的不满7周岁孩子不超过30个工作日,照料14周岁以上的孩子或配偶不超过14个工作日。如果医生确定家庭成员——不满18周岁的孩子的健康状况,需要比上述更长时间的照料,协会的医生委员会将决定更长的病假照料生病的孩子。

在怀孕或分娩时期的疾病和综合症病假期间,在强制性的产假期间以及照料不满3周岁的生病孩子期间,所述的权利保证疾病补助费达到工资的100%。最高金额的疾病补助费由协会决定。根据协会的一般做法,最多的疾病补助费为4 250库纳。

专职职工在孩子6个月到一周岁时期的产假的疾病补助费,孩子是双胞胎、三胞胎和四胞胎,即相同年龄多个孩子两年的产假疾病补助费,和领养孩子的领养人在孩子一岁以内的假期和短期工作期间的疾病补助费,根据《国家预算执行法》的规定支付,总数达1 600库纳。上述补助费属于孩子的母亲,或者属于父亲,如果他们由父亲使用此权利的话。

失业的父母一方、上学的父母一方、由于职业工作残疾而享受残疾抚恤金的父母一方,以及父母养恤金受益人一方可以享受900库纳的经济援助。

被保险人有权利享受援助购买价值1360库纳的新生婴儿全套用品。

《国家政策》规定的措施包括如下内容:促进和保证妇女充分享受最高标准的身心健康,促进了解计划生育和使用避孕工具的好处,提高男子对计划生育方面的责任意识,努力减少婴儿和幼儿的死亡率,促进公众了解母乳喂养的好处,加强关于性传播疾病包括艾滋病毒/艾滋病知识教育,在媒体的帮助下促进和执行各种方案,目的是预防、早期发现和治疗乳腺癌、子宫癌和其他女性生殖系统的恶性疾病,以及促进妇女参加体育运动。

第13条消除在经济和社会生活方面对妇女的歧视

1996年到2001年期间,克罗地亚共和国参加经济活动人口(从15岁到64岁)比率从56.2%减少到49%。参加经济活动的男子比率从64.9%减少到57.1%,妇女从48.6%减少到41.8%。

在就业的总人数中,前一阶段妇女的比例持续增加。在1991到2000年期间妇女在就业总人数中的比例从43.1%增加到45.5%。有一点很重要,在九十年代经济和社会危机期间,男子的就业人数下降了16%,妇女的就业人数下降了7.1%。可以说在经济萎缩时期,妇女受到了她们就业隔离的保护,可是在繁荣时期就业隔离对加快妇女就业没有起到作用。

2002年克罗地亚共和国有雇员216 395人,其中46.27%是妇女,她们在手工艺部门和自由企业就业。仅在手工艺部门的就有205 578名雇员,其中45.94%是妇女。手工业主78 091人,其中妇女占28.87%。自由企业就业人员10 917人,其中妇女占52.48%。

现有的区域性商业中心数据表明,妇女使用企业贷款的比率比男子(平均20%)低得多,可是越来越多的妇女对企业感兴趣,因为她们使用咨询和参加研讨会的比率高得多(30%到50%)。克罗地亚共和国有9个商业中心。在科普里夫尼察-克里热夫齐县的商业中心安排了600名妇女从事信息、专家、咨询和顾问服务。在奥西耶克商业中心有1200人参加了迄今为止组织的研讨会,其中妇女占31%。在普拉的伊斯特里安发展机构以“雪球”放款限额批准了49项贷款,其中有14项是提供给妇女的,占总数的28.57%和27.77%,以“企业家2”放款限额批准了84项贷款,其中19项提供给妇女,占22.62%。在同一个机构里妇女使用咨询和顾问服务的情况约为40-50%。在萨格勒布市技术园,针对妇女的咨询服务和商业规划项目持续增加(1999年——8个咨询项目;2000年——14个咨询项目;2001年——18个咨询项目和2个商业规划项目;2002年——20个咨询项目和1个商业规划项目)。在卡尔洛瓦茨县商业中心迄今为止批准了20项贷款给女企业家,7名妇女要求提供创办手工企业的咨询服务。1999年在克拉皮纳-扎戈尔耶县有71人,其中妇女17人(占24%)参加了自营职业方案,即创始企业家的研讨会。从1998年到2003年5月1日,为396个有形实体和法律实体制定了商业规划和投资方案,其中42个是妇女,占总数的11%。在武科瓦尔-斯列梅县的商业中心使用服务的人数总共为249人,其中48人或19%是妇女(妇女的9%参加了研讨会,3%参加了创办你的企业研讨会,7%参加了企业顾问研讨会)。从2003年4月以来为309人提供咨询服务,其中妇女44人,占14%。在伊莫帕尔斯-别洛瓦尔商业中心,有64人申请提供“企业家2”贷款,其中2.8%或12.5%的申请是由妇女业主或主要业主提出的,在申请同一贷款中有13.28%的申请是由帕克拉茨商业中心的妇女提出来的。在“企业家1”方案中,10项贷款的使用者是妇女,同时有5名妇女使用了“企业家2”贷款,26名妇女要求提供顾问和咨询服务。

鼓励小型经济和企业的框架是克罗地亚政府一个为期四年的方案,它规定了发展的主要方针、激励措施、措施的执行机构、执行活动、资金来源、执行时间和监控执行鼓励措施的方法。《小企业鼓励法》也规定了一项促进妇女企业的措施。特别“妇女企业发展方案”将制定克罗地亚共和国妇女企业的发展目标,符合《小商业发展方案》的妇女企业发展措施,监控统计模式的建议,妇女企业家资金的使用人和实现模式。

促进性别平等国家政策在这方面也规定了一系列措施,国家家庭政策也规定了如下措施,目的是提高妇女的地位:通过职业定向、教育、鼓励妇女企业、高要求的职业培训、以及就业困难妇女群体的方案等措施促进妇女就业。

手工业和中小企业部正在实现一些既定的目标——组织创始企业家研讨会、成长发展中的企业家研讨会,通过信息中心为企业免费提供信息,鼓励和监督妇女企业家组织。

在劳动立法的框架内所采取和执行的措施,目的是使妇女更多参与经济活动(例如,对家务工作的法律规定,使工作更加灵活,使父母假的规定更加灵活,对父亲假的肯定),措施也便于妇女开展重复的无报酬的工作。这些措施在涉及就业的条款中做了论述。扩大社会对残疾妇女和老年妇女的关照,使妇女的重复工作减少增加了他们在经济方面的作用。

强调有些措施在地方一级得到成功贯彻是很重要的。例如,在瓦拉日丁县,额外财政支助对妇女企业信贷利息为1%,不考虑她们进行的商业活动。在伊斯特拉县,县性别平等委员会疏通权力机构为妇女企业得到适当的激励政策(放款限额,商业孵化)。伊斯特拉县委员会的女委员就是国际职业妇女——普拉克罗地亚第一俱乐部的创始人。由该委员会发起,伊斯特拉县通过了《促进性别平等宣言》,规定在与县有关的商业活动中为男女待遇平等保证条件,积极采取激励措施创造法律条件和其他必备条件提高妇女的经济、政治和社会地位。

第14条农村妇女状况

考虑到农村妇女面临的特殊问题,鉴于她们在家庭经济生存方面的作用,农林部作为权威机构从1994年起把活动主要放在提高对农村妇女作用的认识上。农林部的妇女代表就是克罗亚共和国政府性别平等委员会的委员。

由于首次通过的促进性别平等国家政策没有关于农村妇女的特别章节,农林部提出了关于农村妇女的措施计划。这些措施是促进性别平等国家政策(2001年)的一个组成部分,以某种方式使农林部和其他相关机构的活动锁定在肯定农村妇女上。这就是为什么正在支持开展对男女专家进行农村妇女作用的教育(在国家和国际范围),并向公众宣传关于农村妇女情况(例如,每年纪念世界农村妇女节,每年举办“最优秀的农村妇女”展览等。)的原因。

除了所说到的活动以外,还要强调1998年12月克罗地亚农村咨询服务协会做出的决定,制定为农村旅游、美化环境、和改善农村青年和妇女生活条件的方案。通过该方案建立了直接从事农村妇女工作的农村顾问网络,目的是加强协作和提高对妇女在发展农业和发展整个农村地区重要作用的认识。

在实现《国家支持农业、渔业和林业法》规定的权利方面,克罗地亚共和国没有歧视。在此法律的框架范围内,正在制定农村发展支助模式,通过该模式可能为各个项目获得财政支助,包括关于农村妇女的项目。

第15条在法律面前平等和择居平等

在法律面前男女平等方面,克罗地亚共和国没有歧视。

从《首次报告》以来这方面没有进一步的法律变动。如《首次报告》(第81-85段)所说明的那样,根据克罗地亚立法,在法律行为能力和事务行为能力,包括签订合同和管理财产的能力和在法院面前的待遇方面,妇女和男子在法律面前平等。

关于选择永久性住处,妇女和男子也有相等的权利;《关于公民永久居住地和临时居住地的法律》绝没有性别歧视。除此之外,《家庭关系法》规定配偶需以双方同意方式选择居住地(第32条)。

第16条消除在有关婚姻和家庭关系的一切事项上对妇女的歧视

关于执行第16条的所有事项,《家庭关系法》都有相关规定,此法律于2003年7月通过并于2003年7月22日公布在《官方公报》第116/03号。该法律取代了1999年的《家庭关系法》,目的是将人权方面的立法与欧洲联盟的规定相结合,完善需要修正的1999年《家庭关系法》中的某些规定。

在该法律中(第5条),婚姻的定义是:“……男子与妇女的合法结合。”

16.1.和16.2.相同的缔婚权利和相同的自由选择配偶和非经本人自由表示、完全同意不缔婚约的权利

根据有效立法,没有近亲属关系或收养关系年满18周岁以上的不同性别之人可以结婚。在例外的情况下,法院可以通过特别的司法程序允许16岁的人结婚,“如果认为他们身心发育已经成熟适合结婚并有充分的理由结婚。”(第26条第2款)。人们可以以公证的方式(在登记人面前)和宗教的方式结婚。只有在克罗地亚共和国规定了法律关系的宗教团体的官员面前进行的结婚才是有效的公证结婚。起初只与天主教会达成协议(1996年到1998年4个协议),因此其他宗教团体抱怨存在歧视。

2002年12月克罗地亚共和国政府与塞尔维亚正教会和克罗地亚伊斯兰教会达成协议,根据这一协议宗教婚礼从结婚那时起与根据克罗地亚共和国立法规定进行的公证结婚具有同等效力。

2003年6月克罗地亚共和国政府与克罗地亚福音教会和革新基督教会以及克罗地亚五旬节教会、基督教会、耶稣基督五旬节教会团体,基督降临教会,第七天基督降临革新运动、浸礼教会团体和耶稣教会达成协议,在此基础上在教会的授权官员面前的结婚具有公证结婚的效力。

克罗地亚共和国的结婚数量明显的连续下降。1950年到1954年期间,平均每年的结婚数是38 094对,1995年到1997年是24 499对。然而,1999年有23 778对,2000年22 017对。结婚人的平均年龄有所增加。1980年为22.1岁,2000年为25.3岁。

在男女宣布相互同意的基础上两人结婚,这样的相互同意是婚姻存在的前提。如果不具备这些先决条件,婚姻的法律效力就不生效。

配偶一方可以提出离婚或者配偶双方可以共同商定离婚。在妻子怀孕期间或者他们共同的孩子未满一周岁丈夫不能提出离婚(第42条第2款)。

过去几年里离婚数量有所减少(1995年到1999年为16%)。然而,2000年离婚人数在整个婚姻人数中的比例上升到20.4%。

16.3.在婚姻存续期间以及解除婚姻关系时,配偶双方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1999年《家庭关系法》中规定的配偶双方个人的权利和责任。在新的《法律》中没有变动。第31到33条的规定保留了那些表达了可以用法律表达的价值的规定:姓氏的选择,配偶双方之间的关系,居住地的决定,生育子女和抚养子女的决定,履行家庭职责的决定,和选择职业和专业的权利。

第32条规定在婚姻存续期间配偶双方平等,必须相互忠诚、相互帮助和相互尊重,保持和谐的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

16.4.不论婚姻状况如何,作为父母亲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家庭关系法》第32条规定配偶双方平等地共同商定养育子女并履行家庭的职责。

“孩子有与他/她的父母生活的权利。如果孩子与父母或其中之一分开居住,她/他有与父母见面和接触的权利。”(第87条)“父母必须供养他们的未成年子女。”(第209条)对于成年子女,在子女的正规教育期间及结束教育之后一年如果子女没有找到工作,父母也有法律责任供养(第210条)。实际上,在离婚诉讼的调解过程中,社会福利中心和法院常常决定由母亲监护孩子,规定由父亲支付抚养费。

《家庭关系法》规定关于孩子的抚养夫妻双方有相等的责任,甚至解除婚约以后仍有责任。抚养费债务人根据他们的能力对孩子的供养出力,不过也根据被供养人的责任。然而,问题在于,在克罗地亚获得抚养的权利很难实现。此外,《家庭关系法》规定任何可能的情况下都是父母双方共同照料孩子。这是对孩子进行未来家庭关系教育的一种方式(孩子的抚养是父母双方共同的权利和责任,而不是传统上认为只是母亲的权利和责任)。

为了有效保护儿童的权利和幸福,新的《家庭关系法》保留了规定当儿童权利遭受侵害时人人有责任通知社会福利中心的条款。社会福利中心有责任询问情况并采取措施保护儿童的权利。审理就孩子的某些权利受到侵害提出的治安法院诉讼和刑事诉讼的法院有责任通知社会福利中心和负责在诉讼开始时宣布保护儿童的权利和健康措施的法院(第108条)

规定每人有责任通知有关儿童的权利受到侵害的目的是为了提高整个社会对于在社会中保护儿童的重要性的意识和觉悟。

2003年7月的《家庭关系法》有个新的提法,提出了母亲的不同定义,根据定义孩子的母亲就是生育孩子的女人,这使母亲的定义成为可以驳斥的前提,使母亲的定义与该《法律》第54条对父亲的定义相等。第86条第1款的修正条款使提供孕育孩子的卵细胞的妇女有可能挑战生育孩子妇女的产妇权利。

16.5.自由决定子女人数和生育间隔的权利

《家庭关系法》有明确规定,旨在实现这样的权利(第32条第4款):配偶双方共同决定子女人数和生育间隔,履行家庭的职责。

16.6.关于收养和监护的相同权利

《家庭关系法》关于收养和监护的规定不存在性别歧视。

1999年通过《家庭关系法》之后,儿童收养的数量有所增加。但仍有许多来自公众的评论,认为家庭立法对儿童收养设置了太多的障碍。然而,收养孩子的可能性主要取决于被收养孩子的自由的法律地位。收养规定的变动针对消除两种收养形式,调整收养夫妇年龄方面的年龄差异,以及使第三方更好地保守收养的秘密。新的《家庭关系法》只规定了一种收养形式,不能取消。任何已婚夫妇可以收养孩子,在例外的情况下,如果对孩子特别有好处,单身人员也可以收养孩子。虽然只有一种收养形式,在社会福利中心的参与下,收养人和收养的孩子有可能对于个人情况做出充分的选择:收养的孩子可能改变她/他的完整姓名,可能保留她/他的名字,可能保留姓氏或在她/他的姓氏上加上养父母的姓氏;收养父母可能选择被收养孩子的国籍(为了便于被收养孩子与家庭的结合,并尽可能减少养父母与被收养孩子之间的差异)。

对于各种变化,以及对收养本身,如果被收养的孩子超过12岁,必须考虑孩子的意见,她/他必须同意收养。

另一个新的做法是鼓励收养兄弟姐妹 – 养父母只需符合收养一个他们想要收养的孩子的孩子,就可以收养她/他的兄弟或姐妹,不管是否可能超过了年龄差距。不论是所有的兄弟姐妹是一起被收养还是分开收养,这种可能性都存在,目的是避免将来自同一家庭的孩子分开。

关于监护的规定,监护的法律规定的重要内容没有变化,也没有性别方面的影响。为了改进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关系补充了对监护人的规定。它在这方面建议,在采取更重大的措施保护被监护人或她/他的财产利益之前,监护人必须考虑被监护人的意见、愿望和感情,只有预先经得社会福利中心的同意方可采取对被监护人具有特别重要意义的措施(被监护人的个人状态,健康)。

16.7.夫妻有相同的个人权利,包括选择姓氏、专业和职业的权利

结婚之时,新娘和新郎可以就以下问题达成一致意见:1. 每人将保留她/他自己的姓氏,2. 他们的姓氏之一将是他们共同的姓氏,3. 他们两人的姓氏是他们共同的姓氏,4. 他们之中一人将把她/他的姓氏加到配偶的姓氏上,决定哪个姓氏作为第一姓氏哪个姓氏作为第二姓氏。假如签订姓氏协议,新娘和新郎应决定哪个姓氏用作第一姓氏哪个姓氏用作第二姓氏。

配偶一方独立决定她/他的工作和专业(《家庭关系法》第33条)。

16.8.有婚姻关系的和无正式结婚仪式的夫妇的财产权利

1999年的《家庭关系法》在配偶的财产权利的规定方面提出了重要的新规定,这些规定都保留在新的家庭立法中。法律规定:“配偶双方的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存续时期由他们的工作获得的财产,或是从财产中取得的财产(第248条),同时个人的财产“是在结婚时配偶拥有的财产”(第253条第1款),和“在与本法律第252条提到的不同的法律基础上配偶在婚姻存续时期所获取的财产(遗产,礼物等)”(第253条第2款)。“配偶双方是婚姻存续时期获取的财产平等份额的共同拥有者,如果他们没有其它协定。”(第249条)。

这意味着配偶双方有可能用现有和将来财产的协定规定所有的财产问题。协定可以在结婚前签订,因为法律提到了新娘和新郎之间的协定(第249条第2款),也可以在婚姻存续时期签订,这种协定用书面形式签订,配偶双方必须签字证明。配偶双方是婚姻存续时期获得财产的相等份额的共同拥有者,如果他们没有其它协定,这个法律前提是无可非议的,这意味着在法律程序中的诉讼不可能安排不同的分配比率,以前的《婚姻和家庭关系法》就是这样规定的。

这项法律变动便于许多妇女解决婚姻存续时期获得财产的确定和分配问题,因为在解除婚约之后在解决财产权利方面迄今为止她们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

无正式结婚仪式的夫妇的财产关系,由规定已婚配偶产权的《家庭关系法》同一条款做出规定。1999年的《家庭关系法》要求这种结合“持续更长时间”(第258条),法律没有规定“持续更长时间”的条件,不过在法律诉讼程序中对每种情况分别做出决定。2003年7月的《家庭关系法》第3条明确规定同居三年应被视为无正式结婚仪式的夫妇,如果这种结合有了孩子,时间甚至更短。

3.执行联合国会议成果的措施

反对种族主义世界会议——2002年10月在克罗地亚共和国与提高妇女地位司合作举办了关于妇女和种族主义的专家论坛,同时它还是2001年在德班举行的反对种族主义世界会议的预备性会议。此次会议的报告第一次提出地区间歧视的概念,这个文件的部分内容写进了德班的最后文件。在预备委员会和21国会议以及在此次世界会议上,克罗地亚共和国代表团积极促进加强关于妇女和种族主义的规定,代表团还拥护在德班会议后续活动框架内执行这些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