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事务委员会
关于智利第七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
1.委员会在2024年3月5日和6日举行的第4079和4080次会议上审议了智利的第七次定期报告。委员会在2024年3月22日举行的第4104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感谢缔约国接受简化报告程序并按照依该程序所拟报告前问题清单提交第七次定期报告。委员会赞赏有机会再次与缔约国高级别代表团开展建设性对话,讨论缔约国在报告所述期间为执行《公约》规定而采取的措施。委员会感谢缔约国代表团所作的口头答复以及提交的书面补充资料。
B.积极方面
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以下立法和政策措施:
(a)2023年通过了第21.645号法,该法修订了《劳动法》第二卷第二章,涉及保护父母权益和家庭生活,并对远程办公和远程工作安排作出了规定;
(b)通过了《第二项国家人权计划》(2022—2025年);
(c)2021年通过了第21.400号法,该法修订了各种法律文本,允许同性伴侣在平等条件下结婚;
(d)2020年通过了第21.212号法,修订了《刑法》、《刑事诉讼法》和第18.216号法,将杀害妇女行为定为刑事犯罪;
(e)2019年通过了第21.154号法,指定国家人权研究所为防范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国家机制;
(f)2019年通过了第21.151号法,对智利的非洲裔部落人民予以法律承认;
(g)2018年通过了第21.120号法,承认和保护性别认同权;
(h)2018年通过第21.067号法设立了儿童权利监察员办公室;
(i)2016年通过第20.885号法律设立了人权事务副秘书长办公室;
(j)2015年通过第20.820号法律设立了妇女和性别平等部。
4.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批准或加入以下国际文书:
(a)国际劳工组织(劳工组织)《2019年暴力与骚扰公约》(第190号),2023年6月12日,该公约将于2024年6月12日生效;
(b)劳工组织《〈1930年强迫劳动公约〉(第29号)2014年议定书》,2021年1月19日;
(c)《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2020年3月12日;
(d)劳工组织《2011年家庭工人公约》(第189号),2015年6月10日;
(e)《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和《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2018年4月11日。
C.关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的执行情况
5.委员会重申其关切,即缔约国继续维持在加入《关于个人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时所作的声明以及在批准《旨在废除死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项任意议定书》时作出的保留。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提供资料,说明为建立一个对国际人权建议采取后续行动的制度而采取的措施。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在落实这一平台方面出现拖延(第二条)。
6.缔约国应考虑撤销其对《关于个人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的声明以及对《旨在废除死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项任意议定书》的保留。缔约国还应加紧努力,确保迅速落实对国际人权建议采取后续行动的制度。
打击军事独裁期间的有罪不罚现象和侵犯人权行为
7.委员会注意到最近关于独裁统治期间强迫失踪受害者的《真相和正义国家计划》。委员会重申对缔约国努力继续调查、起诉和惩治独裁统治期间严重侵犯人权案件表示满意。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大量严重侵犯人权案件――包括酷刑、强迫失踪、法外处决和任意拘留等行为――尚未作出判决,随着时间的推移,可能会损害受害者及其后代伸张正义和获得赔偿的权利,并使施害者因年事已高而免于惩罚。委员会还对被定罪者在最后宣判后逃跑表示关切。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该国禁止查阅受害者向国家政治犯和酷刑问题委员会提供的文件、证词和背景资料,且与独裁统治期间侵犯人权行为有关的其他文件仍属机密。委员会再次重申其关切,即关于大赦的第2.191号法令和关于对被视为危害人类罪和/或侵犯人权行为的罪行适用部分诉讼时效的《刑法》第103条虽然没有适用,但仍然有效(第二、第六和第七条)。
8.缔约国应加倍努力,包括划拨必要的财政、技术和人力资源,调查、起诉和惩治独裁统治期间犯下的所有侵犯人权行为,并根据罪行的严重程度处以相应的惩罚,确保受害者或其家属得到充分赔偿,切实落实《国家真相和正义计划》,切实执行判决。委员会重申,缔约国应:
(a)保障知情权和真相权,允许人们查阅并公布国家政治犯和酷刑问题委员会的文件;
(b)废除第2.191号法令和《刑法》第103条,后者涉及被视为危害人类罪和/或侵犯人权行为的罪行。
反恐
9.委员会再次对《反恐法》(第18.314号)(该法界定了恐怖主义行为并规定了对恐怖主义罪行的惩罚)表示关切,因为该法没有被取代,其中对恐怖主义的定义过于宽泛,可能会产生任意性,不符合《公约》第十四条规定的正当程序要求。委员会注意到,在实践中,落实关于有组织犯罪的第21.577号法可能会导致违反正当程序的情况(第二和第十四条)。
10.参照委员会先前的建议,缔约国应确保恐怖主义罪行的定义清晰准确,并符合法律确定性和可预测性原则以及关于恐怖主义问题的国际标准。缔约国还应确保其打击恐怖主义和有组织犯罪的法律符合《公约》第十四条。
11.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对马普切人适用了反恐法,并有报告称,对作为被告的马普切人歧视性地适用了刑法,特别是在历史和结构性歧视的背景下以及在阿劳卡尼亚和比奥比奥地区的宪法例外状态下,据称这加剧了他们的处境(第二、第十四、第二十六和第二十七条)。
12.委员会重申,应按照《公约》和国际人权标准适用缔约国打击恐怖主义和其他犯罪活动的法律,不得有任何歧视,包括基于族裔出身的歧视。
不歧视
13.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反歧视法》(第20.609号)没有得到充分落实;其范围仅限于“任意歧视”;对依法提出的申诉极少加以起诉;难以提供充分证据来确凿地证明发生了这种歧视;法律没有规定赔偿和预防措施。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存在针对非洲人后裔的多种形式的歧视,包括种族歧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一个全国性的反歧视机构(第二、第三以及第二十五至第二十七条)。
14.缔约国应加紧努力,确保全面防止歧视。除其他外,该国应:
(a)使其立法符合国际人权标准,包括扩宽歧视的定义,使其涵括间接、多重和结构性歧视,并确保其有效落实;
(b)加强预防措施,确保有效诉诸司法和赔偿措施;
(c)加强宣传运动和培训,并考虑建立一个国家反歧视机构。
性别平等
15.委员会欢迎在性别平等领域采取的措施,包括第20.840号法规定的配额,以增加妇女在国家、区域和地方各级选举制度以及国有企业董事会中的代表性。然而,委员会重申其关切,即缔约国没有明确保障男女平等原则的法律,且继续维持婚姻共有财产制度。此外,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在选举制度及私营公司董事会中尚未实现性别平等,而且两性工资差距等其他不平等现象依然存在。关于规范远程办公和远程工作安排的第21.645号法,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该法的适用范围不包括一些公职人员,从而导致该法的适用带有歧视性(第二、第三、第二十五和第二十六条)。
16.缔约国应加紧努力,在所有领域和全国各地确保实际上的男女平等。缔约国尤其应:
(a)完成旨在法律上明确保障男女平等原则和配偶平等权利的法律草案,包括在婚姻财产制度方面;
(b)继续努力增加妇女对政治和公共生活的参与,加强她们在公共和私营部门的代表性,特别是在决策岗位上的代表性,并确保此类代表性中包括土著妇女;
(c)加紧努力缩小男女工资差距;
(d)加强措施,消除关于男女在家庭和社会中的角色和责任的性别陈规定型观念和偏见。
基于性取向和性别认同的歧视和暴力
17.委员会欢迎通过允许同性婚姻的第21.400号法,并废除《刑法》第365条。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尚未废除《刑法》第373条。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针对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者和性别奇异者(LGBTQ+)的歧视、恐吓和暴力案件不断增加,包括此类人群的自杀率较高。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对LGBTQ+人士的仇恨犯罪在很大程度上不受惩罚,其中一个原因是为了避免再次受害,人们不愿意举报(第二、第三、第六、第七、第十七、第二十三和第二十六条)。
18.缔约国应加倍努力,防止、打击和消除基于性取向和性别认同的歧视和暴力。除其他外,该国应:
(a)确保彻底调查以受害者性取向或性别认同为动机的犯罪;将责任人绳之以法,如定罪,应对其处以适当惩罚;并确保受害者能够获得全面赔偿;
(b)建立机制,使受害者更容易对基于性取向和性别认同的歧视提出申诉,并采取措施避免再次受害;
(c)加强对公共部门、司法机构、私营部门和教育系统的公众教育和宣传运动及培训,以促进宽容和尊重多样性,包括LGBTQ+人群。
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包括家庭暴力
19.委员会再次欢迎缔约国采取立法和体制举措,防止和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包括家庭暴力,但同时重申其关切的是,各种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青少年和儿童行为持续存在,杀害妇女未遂事件和举报的暴力行为有所增加。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有报告称,家庭暴力的女性受害者在诉诸司法方面面临障碍,包括再次受害、保护措施后续行动不足以及法律框架尚无法全面应对这一问题。委员会又感到关切的是,在本报告所述期间,据称警察实施了性暴力和性骚扰。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存在产科暴力和强迫残疾妇女绝育的现象(第二、第三、第六、第七和第二十六条)。
20.缔约国应继续努力防止、打击和消除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和儿童行为。缔约国尤其应:
(a)确保对所有性暴力案件进行调查;起诉施暴者,如定罪,对其处以相应的惩罚;并向受害者提供有效补救、全面赔偿和获得适当保护和援助的途径,包括法律、医疗、经济和心理援助;
(b)深入审查护理部门和法院如何应对暴力侵害妇女行为,以查明导致袭击和杀害妇女行为重复发生的偏见和不作为情况;
(c)保障所有性暴力受害者,特别是儿童和青少年,能够切实诉诸司法并获得信息,同时确保考虑到农村地区妇女、土著妇女和移民妇女;
(d)加强对司法官员和执法机构工作人员的普通和专门培训,特别关注打击性别偏见和陈规定型观念以及再次受害问题,并确保尊重受害者的隐私;
(e)加强教育和宣传运动,促进对暴力侵害妇女行为采取零容忍方针,并将性别暴力问题纳入学校课程。
自愿终止妊娠与生殖权利
21.委员会注意到第21.030号法,该法规定,出于三种理由自愿终止妊娠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其中没有明确包括乱伦;该国禁止宣传堕胎;其他实际障碍共同妨碍有效获得堕胎服务。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个人出于良心拒绝实施堕胎手术的比例很高,所谓的“体制性出于良心拒绝实施堕胎手术”可能妨碍实现安全和合法堕胎的权利。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公共卫生系统分发有缺陷的避孕药物,造成意外怀孕,而且受影响的人难以获得堕胎服务(第六和第七条)。
22.考虑到委员会关于生命权的第36号一般性意见(2018年),缔约国应:
(a)加倍努力,确保妇女和女童在生命和健康面临风险时,或在怀孕至足月将给她们造成相当大的身心痛苦或折磨时,特别是在怀孕是由强奸或乱伦所致或胎儿无法存活时,能够安全、合法和有效地自愿终止妊娠;
(b)审查现行监管框架的影响,以防止妇女诉诸危及生命和健康的秘密堕胎;
(c)确保在实践中,出于良心拒绝实施堕胎不会成为安全、合法和有效堕胎的障碍;
(d)确保全国各地均能切实获得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以期防止意外怀孕,特别是少女意外怀孕,保证人们能够充分获得此类服务以及适当、优质和负担得起的避孕方法,并向因有缺陷的避孕药物而受到影响的所有人提供有效补救;
(e)加强关于性健康和生殖健康的宣传和教育运动,并加紧努力防止意外怀孕,特别是女童和少女意外怀孕。
具有不同性别特征的儿童(间性儿童)
23.委员会欢迎通过2023年11月7日卫生部第15号通知,其中指示医疗工作者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尊重具有不同性别特征的儿童和青少年的最大利益。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该通知尚未得到有效和充分的执行(第七、第十七、第二十四和第二十六条)。
24.缔约国应确保立即有效执行第15号通知,并采取步骤,停止对尚不能作出充分、自由和知情同意的间性儿童实施不可逆转的医学治疗,特别是外科手术,除非出于医学原因绝对有必要采取这种干预措施。缔约国应考虑为此颁布一项法律,并:
(a)向上述做法的受害者提供补救和有效赔偿、心理健康和社会服务以及法律援助,包括家庭支助;
(b)加强关于上述做法的有害后果以及间性儿童和青少年权利的宣传和教育方案,以消除这些做法,尤其针对医疗专业人员。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
25.委员会欢迎该国指定国家人权研究所为防范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国家机制。委员会重申其关切,即对酷刑的诉讼时效为10年。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2019年10月开始的被称为“社会起义”的游行示威期间,只有少数被控犯有酷刑罪的人遭起诉,被定罪的人数更少。委员会注意到向宪兵和武装部队成员提供的人权培训。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为宪兵提供的培训只包括极少数具体的人权科目,而且没有明确提及《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有效调查和文件记录手册》(《伊斯坦布尔规程》)(第七条)。
26.参照委员会先前的结论性意见,缔约国应考虑到酷刑罪的严重性,延长酷刑罪的诉讼时效。缔约国还应加快对所有酷刑和虐待指控的调查,起诉此类行为的责任人,并对被定罪者处以相应惩罚。此外,缔约国应采取措施,在警察培训课程中增加国际人权标准的有关知识,其中包括《伊斯坦布尔规程》、《执法人员行为守则》和《为调查和收集资料进行有效面谈的原则》。
社会抗议中过度使用武力
27.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由于警察和武装部队过度、任意和不必要地使用武力和暴行,包括酷刑、虐待和性暴力,社会起义中发生了大量侵犯人权行为,导致包括儿童在内的数千人遭受各种伤害(例如,不当使用防暴枪造成的眼部创伤),并造成相当多的人死亡。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只在极少数情况下提起了指控并作出了最后判决,在调查和查明责任人方面没有取得实质性进展。所有这些因素,加上时间的流逝,以及所犯下的许多罪行(如非法胁迫罪)在事件发生五年后将因时效已过而无法追责,可能导致有罪不罚和侵犯受害者获得有效补救的权利。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缺乏关于社会起义期间人权遭侵犯的受害者的官方数据。被称为《Naín-Retamal法》的第21.560号法修订了某些法律文本,以加强和保护警察和监狱管理局履行其职能的能力。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该法为公职人员提供特权待遇;在使用公务武器方面引入了合法性推定;对于非法胁迫罪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取消了被警察或监狱管理局拘押的加重处罚情节;且该法在社会起义中被追溯使用(第二、第六、第七、第九、第十、第十四、第二十一和第二十四条)。
28.考虑到委员会第36号一般性意见(2018年)和第37号一般性意见(2020年),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引入监督机制,防止在执法行动中过度使用武力,尤其应:
(a)确保关于执法人员使用武力、火器和低致命性武器的国家立法和业务程序完全符合《执法人员使用武力和火器的基本原则》和《联合国关于在执法中使用低致命性武器的人权指南》;
(b)确保在各级进行问责,包括对高级官员进行问责,并采取措施,推动对侵犯人权行为的调查,防止有罪不罚现象,确保将所有被控犯罪人送交适当的司法机构,以便起诉和适当惩处责任人;
(c)确保受害者能够有效诉诸司法,并获得全面补偿,包括恢复原状、赔偿、康复、抵偿和保证不再发生等形式的补偿,设立一个侵犯人权行为受害者常设分类委员会,并考虑通过一项全面补偿法;
(d)加倍努力,迅速、独立、公正和彻底地调查所有关于过度使用武力的指控,包括支持检察官开展调查,并确保为此划拨充足的财政、技术和人力资源;
(e)确保所有执法人员系统地接受关于根据《执法人员使用武力和火器的基本原则》和《联合国关于在执法中使用低致命性武器的人权指南》使用武力的培训,并确保在实践中严格遵守合法性、必要性和相称性原则、谨慎原则和不歧视原则;
(f)收集和公布关于警察暴力、酷刑、虐待、过度使用武力和其他侵犯人权行为的数据,包括关于受害者的性别、性取向和族裔以及所涉警察机构或私人行为体的分类数据;
(g)确保第21.560号法完全符合《公约》条款和其他国际人权标准,包括取消关于公职人员使用公务武器的合法性推定。
和平集会权
29.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关于公众集会的第1.086号最高法令对和平集会权作出了规定,该法令可追溯到独裁时期,并确立了一种不符合国际标准的事实上的审批制度(第二十一条)。
30.缔约国应废除关于公众集会的第1.086号最高法令,并确保所进行的任何立法改革符合《公约》第二十一条和委员会第37号一般性意见(2020年),并侧重于保护希望游行示威的公民的人权。
被剥夺自由者和拘留条件
3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改善拘留条件所作的努力,但重申其关切,即监狱系统过度拥挤的程度极为严重,且存在妨碍享有健康权、获得饮用水的权利、卫生设施权和受教育权等权利的障碍。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审前拘留率较高,特别是被临时拘留的青少年人数过多。委员会注意到,虽然这方面有一项立法倡议,但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孕妇或子女不满两岁的妇女与其他女囚关押在一起,囚室卫生条件令人震惊(第七、第九、第十和第十四条)。
32.缔约国应加紧努力,确保拘留条件完全符合相关国际人权标准,包括《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联合国女性囚犯待遇和女性罪犯非监禁措施规则》、《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和《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除其他外,缔约国应:
(a)采取措施,大幅减轻监狱系统过度拥挤现象,包括通过更广泛地采用非监禁措施,作为监禁孕妇、有受抚养子女的妇女和青少年等群体的替代办法;
(b)加紧努力改善拘留条件,包括提供充分的医疗保健服务、饮用水、卫生设施和教育,并满足被剥夺自由者的基本需求,包括土著人民的特殊需求;
(c)确保被剥夺自由的妇女,特别是孕妇和有受抚养子女的妇女,能够得到满足其特殊需要的适当护理和服务,并确保考虑到其子女的最大利益。缔约国尤其应确保将孕妇和子女不满两岁的妇女与其他女囚分开关押。
贩运人口
33.尽管缔约国采取了打击贩运人口的措施,但委员会注意到,有报告称,非正常移民现象不断加剧的背景助长了与偷运移民和贩运外国国民有关的犯罪行为(第二和第八条)。
34.缔约国应加紧努力,提供必要的财政、技术和人力资源,以防止、打击和消除贩运人口,包括贩运移民和国民的行为。除其他外,缔约国应:
(a)针对最弱势群体采取预防措施,并采取措施加快受害者和潜在受害者的识别程序;
(b)加倍努力调查、起诉和惩治贩运人口行为;
(c)向受害者提供全面的赔偿以及医疗、物质和法律援助,帮助他们重新融入社会,并防止他们再次受害;
(d)制定跨部门合作措施,以确保该系统既有助于对贩运者进行起诉和定罪,又有助于向受害者提供支持和援助;
(e)加强宣传运动,鼓励受害者寻求保护,并为移民官员、执法官员、法官、检察官和律师提供培训方案。
公平审判权和司法独立
35.委员会注意到最高法院关于如何组织司法职业的各项决议和程序规则,但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最高法院和宪法法院法官和高级检察官的甄选和任命程序不够透明,不够公开,不接受公众监督,无法确保以客观标准评估候选人的才华和能力,无法使其免受不当政治影响。委员会对于法官的任命、晋升和免职程序也同样表示关切,因为法官由缔约国总统和总检察长任命。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一个有权就各自职业有关事项作出决定的法官和检察官代表自治机构,作为保障其独立性的手段。委员会还收到资料称,尽管存在免费法律援助服务,但由于民事和刑事案件的诉讼费用和律师费昂贵,在有效诉诸司法方面遇到困难(第十四条)。
36.缔约国应:
(a)确保法官和检察官的甄选和任命程序、任职条件、惩戒措施、停职和免职以及晋升符合《关于司法机关独立的基本原则》和《关于检察官作用的准则》,并完全基于客观、可核实和透明的标准;
(b)确保建立一个独立、公正和包容的机构,保障法官和检察官在各自职业的有关决策中的代表性,以加强其独立性;
(c)确保所有人都能平等诉诸司法,根据《公约》第十四条第三款(卯)项,向所有经济能力不足的人提供免费法律援助,特别是在为维护正义而必须这样做的情况下;并为司法工作划拨充足的预算资源。
包括移民、难民和寻求庇护者在内的外国人的待遇
37.委员会注意到《移民和外国人法》(第21.325号)。委员会收到资料称,认定难民地位和确定国际保护需要的程序普遍恶化,包括在进入国家领土方面存在限制性行政做法,拒绝或阻碍利用庇护程序,无理拖延申请的处理,以及难民承认率低,所有这些,加上其他措施,限制了寻求和获得庇护的权利,加大了任意拘留和违反不推回原则的风险。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移民身份正常化程序面临各种限制和拖延,适用“巴伦西亚标准”,难以延长或更换签证,在不考虑家庭团聚原则的情况下下令驱逐,立法举措旨在将非正常进入缔约国境内的行为定为犯罪,扩大驱逐的理由,并缩短对驱逐令提出质疑的时限(第二、第六、第七、第十二至第十四条)。
38.缔约国应:
(a)确保所有需要国际保护的人都能不受阻碍地进入该国领土,并利用公平和有效的难民地位或国际保护需要个别认定程序,以确保遵守不推回原则和防止任意拘留;
(b)确保在驱逐程序中遵守正当程序标准和不推回原则;
(c)制定和执行基于人权(包括不歧视原则)的移民政策,并确保国家立法符合国际人权标准;
(d)开展宣传运动,培养尊重移民及其权利的文化,防止将非正常移民定为刑事犯罪。
出于良心拒服兵役
39.如其先前的结论性意见一样,委员会对缔约国现行立法不承认依良心拒服兵役表示遗憾(第十八条)。
40.委员会重申,缔约国应加快通过法律,承认出于良心拒服兵役。
保护儿童措施
41.委员会注意到,为防止和消除无国籍状态而开展的“智利承认”项目第二阶段已经完成。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所收到的资料表明,约有1,500名在智利境内出生的儿童被错误地登记为“非居民外国人的子女”,这大大减少了他们获得智利国籍的可能性;委员会还对委内瑞拉父母在智利所生许多孩子的处境表示关切,他们面临沦为无国籍人的风险,因为无法对他们进行妥善的出生登记(第二十四条)。
42.缔约国应确保,凡在智利出生的儿童,即使其父母为没有正常移民身份的外国人,但只要他们有意留在该国,这些儿童便可获得智利国籍,以免沦为无国籍人。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通过一个关于无国籍人国际保护的全面法律框架,建立无国籍状态认定程序,并按照《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规定的义务,为无国籍人的入籍提供便利。
43.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所收到的资料表明,在国家管理的机构中,儿童和青少年遭到这些机构工作人员实施的酷刑、虐待、剥削和性虐待,而且这些未成年人之间的暴力行为高发。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采取的各种立法和体制措施,包括关于保障和全面保护儿童和青少年权利的第21.430号法,以及在《刑法》第二卷第七章中新增关于对儿童和青少年的商业化性剥削和涉及儿童和青少年的色情材料的一款的第21.522号法。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禁止对儿童和青少年实施商业化性剥削第四个行动框架》尚未得到充分落实(第二十四条)。
44.缔约国应加倍努力,防止、打击和消除在其照料中心侵犯未成年人人权的行为。除其他外,该国应:
(a)确保彻底调查此类侵犯人权行为,将责任人绳之以法,如认定有罪,则予以适当惩罚,并确保受害者能够获得全面赔偿和适当保护与援助;
(b)加强对国家照管未成年人中心的监督,并加强对这些中心工作人员的培训,特别是关于儿童权利的培训;
(c)加强公众教育和宣传运动,以防止、发现和消除对儿童的商业化性剥削。
土著人民和非洲人后裔的权利
45.委员会欢迎总统和平与谅解委员会的倡议和“美好生活”计划,注意到在修订《宪法》的过程中有关方面建议承认土著人民,但感到遗憾的是,土著人民的存在和权利仍未在《宪法》中得到承认,而且尚未设立土著人民理事会或类似机构。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按照国际标准,就影响土著人民的所有立法和行政措施征求土著人民的意见,特别是由于规范土著协商程序的第66/2014号最高法令的各项规定。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大量马普切人聚居的阿劳卡尼亚和比奥比奥地区,宪法例外状态一再延长,这可能会限制他们的行动自由权和集会自由权。关于智利的非洲裔部落人民,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关于举行协商的第21.151号法执行条例草案不完全符合国际标准(第二十五至第二十七条)。
46.考虑到委员会先前的建议,缔约国应:
(a)继续努力确保《宪法》承认土著人民的存在和权利;
(b)加倍努力,与土著人民协商并在征得其同意的情况下,设立土著人民理事会;
(c)建立一个有效的协商机制,确保其符合《公约》原则、劳工组织《1989年土著和部落人民公约》(第169号)、《联合国土著人民权利宣言》和其他国际标准,保障所有土著人民和非洲裔部落人民都能对影响他们的一切措施,特别是关于开发项目的决定,表达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并相应修订第66/2014号最高法令;
(d)根据《公约》第四条和第29号一般性意见(2001年),确保在紧急状态下实施的任何措施都是暂时、适度和绝对必要的,并确保这些措施须接受司法复审。
D.传播和后续落实
47.缔约国应广泛传播《公约》及其两项任择议定书、缔约国的第七次定期报告和本结论性意见,以提高司法、立法和行政部门以及在缔约国开展活动的民间社会团体和非政府组织及包括土著人民在内的广大公众对《公约》所载权利的认识。
48.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75条第1款,请缔约国在2027年3月29日之前提供资料,说明委员会在上文第16段(性别平等)、第28段(社会抗议中过度使用武力)和第46段(土著人民和非洲人后裔的权利)所提建议的落实情况。
49.根据委员会可预测的审议周期,缔约国将在2030年收到委员会发送的报告前问题清单,并应在一年内提交答复,该答复将构成缔约国的第八次定期报告。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在编写报告时广泛征求在缔约国开展活动的民间社会团体和非政府组织的意见。按照大会第68/268号决议,报告字数应限制在21,200字以内。与缔约国的下一次建设性对话将于2032年在日内瓦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