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

1993

1994

1995

1996

1997

寻求庇护者数目

39

91

362

424

1,179

3,883

儿童数目

25

35

108

740

无人陪伴的未成年人数目

2

13

第 11 条

国家除贫战略(见初始报告第437至439段)

184. 如第一份报告所述,爱尔兰政府制订了一项全国除贫战略,目的是依照1995年社会发展问题世界首脑会议《行动纲领》的规定,执行联合国关于大幅度减轻总的贫困和不平等状况的承诺。

185. 这项命名为“分享进展”的国家除贫战略于1997年4月启动。该项战略是在经过两年紧张的筹备工作之后启动的,自启动以来,建立了以下行政和体制结构,以执行该战略:

一个处理社会包容问题的内阁小组委员会(处理的问题包括国家除贫战略,地方发展和毒品问题等);

一个设在社会、社区及家庭事务部内的国家除贫战略处,以负责监督该战略的执行;

国家除贫战略部际政策委员会继续行使职能,该委员会由几名高级官员组成,其职责是确保国家除贫战略与其部门相关的规定得到执行;

每个政府部门都任命了一名国家除贫战略联络员,以发挥联络和协调作用;

除贫署在该战略的监测和评估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国家经济和社会论坛的作用也是如此,该论坛负责监测“伙伴关系2000”(政府目前与各社会伙伴达成的协议)的社会包容方面的进展情况。

186. 这项战略必须依靠各级政府部门,在各级政府机构的广泛参与下得到执行。国家除贫战略处从所有有关政府部门那里收集了‘基线文件’,这些文件列出了各部门目前正在开展的一系列社会包容行动。各部门还提交了首批年度工作计划,这些计划以国家扶贫战略、政府方案以及“伙伴关系2000”所列的社会包容承诺为基础。

187. 在确立一个进程,以确保在任何拟议的重大的政府政策改革中都能考虑到社会包容问题方面,已经取得很大的进展。此外,在完善和监测/评估这项战略方面与志愿组织和社会组织进行协商的机制正在得到确立。现已制订了一项宣传教育方案(有关国家除贫战略和总的贫困问题的宣传教育),以便对社会各阶层进行宣传,社会包容问题内阁委员会和国家除贫战略部际政策委员会将继续定期举行会议,以便使在制订该战略过程中产生的势头能在该战略为期十年的执行期内得到保持。

经济和社会研究所

188. 经济和社会研究所进行了一项题为“爱尔兰生活状况调查”的普查工作,此项调查显示了爱尔兰1994年的贫困程度和性质。调查为一份题为“1990年代的贫困状况—— 爱尔兰生活情况调查得到的证据”的报告提供了依据,该报告于1996年发表。报告着重介绍了自1987年提出一份类似的报告以来的贫困趋势,并为国家除贫政策的制订提供了所需的资料,尤其是在国家除贫战略方面。

189. 经济和社会研究所对社会福利委员会建议的最低适足收入作了一次研究。经济和社会研究所的研究报告于1996年12月公布,这项研究考虑到了一些其他主要的报告,如税收与社会福利相结合问题专家工作组的报告等,为制订关于在今后几年内改进社会福利制度的建议提供了依据。

今后的动态

190. 如前所述,经济和社会研究所完成了关于社会福利委员会的报告提出的社会福利补助款的建议额的研究。在最近政府与各社会伙伴达成的国家付款协议(“伙伴关系2000”)中,作出了以下承诺:“依靠社会福利者的实际收入状况将得到保护和改善。各方商定,委员会建议的最低额将在本伙伴关系协议中止之前得到执行”。题为“千年期行动纲领”的现行政府方案进一步认可了这一承诺,在该方案中,还作出了一项关于大幅度增加老年人的社会福利补助款的具体承诺。

191. 1998年预算规定增加各种津贴和救济金。因而,在依靠社会福利补助款的人员中,93%的人现在领取的补助款已经超出社会福利委员会建议的数额。

第 12 条

环境保护政策(见初始报告第674-677段)

192. 环境保护政策和活动,包括环境与农村发展部、海洋和自然资源部以及地方主管机构的环境保护政策和活动,也有助于保护公众健康,尤其是就水质量、空气质量、卫生设施以及废物管理等方面而言。

193. 最近几年,爱尔兰环境政策的主要政府供资优先项目,是所有地区都能充分、持续地达到饮用水质量标准,并消除因传播倾倒污水和倾弃废物及有害物质而使内陆和海洋水域遭受污染这一状况。

194. 爱尔兰目前执行严格的立法条款,以控制水质。这些立法有:“1990年《地方政府(水污染)防治法(经修正)》,1992年《环境保护署法》,1996年《海上倾弃废物管理法》,以及1991年《海洋污染管制法》。另外,还执行一系列条例,这些条例参照欧洲联盟有关各个问题的指示加以制定。爱尔兰不断对供人食用的鱼类和有壳类水生动物的安全状况进行监测。爱尔兰还与联合王国主管机构合作,对爱尔兰周围水域的一些化学品和放射性废物倾弃设施进行监测和管理。

第 13 条

195. 以前所称教育部长或教育部者,现在改称教育和科学部长或教育和科学部。

教育法案

196. 首次报告第804-806段提到了政府白皮书《规划教育的未来》。这份白皮书是教育法案的基础。报告的其它部份援引了白皮书的具体内容。

197. 教育法案(现称第2号教育法案)目前正交由议会审议(复印件附后)。一经颁布,将成为第一部普遍适用的关于国家初中级教育组织问题的法律。它的规定体现了对教育制度的各项结构改革,平衡了父母、赞助人、学生、教师和国家等教育伙伴的利益。

198. 教育法案的主要特点如下:

规定对学校的承认和向经承认的学校提供资金;

从法规上确立教育和科学部督学的地位;

规定接受公共资金的学校设立管理委员会;

规定教育伙伴之间协议组成委员会、其职能和有关事项:

对一系列问题,包括学年和学周、课程设置和上诉做出规定;

从法规上确立国家课程设置和评估理事会的地位;

规定在部长的指导下进行审查。

学前教育

199. 教育和科学部于1998年3月召集儿童早期教育国家论坛会议。国家论坛代表了全国各地提供儿童早期教育的所有团体,并邀请该领域服务提供者和专家参加,听取它们对儿童早期教育未来发展战略的意见。论坛为所有有关团体提供一次机会,充分地交流经验,提出自己关心的问题和目标,同时考虑到该领域其它伙伴的目标和问题。在国家论坛闭幕之后,秘书处在编写会议纪要和结论的独立报告,将在论坛秘书长的领导下出版。这份重要文件将对不久开始的早期教育白皮书的编写工作提供关键性素材。

国家课程编制和评估理事会

200. 国家课程设置和评估理事会应教育和科学部长的请求,审查了中小学的课程设置。它已提出报告,建议在小学修订的课程总表增设一门必修课“社会、个人和卫生教育”课。这一建议已被接受,现正在做出安排,将该课纳入小学的订正课表中。预期不久将收到理事会对中学课程设置的类似建议。

初级教育

201. 决定考虑在小学五六年级开设现代语言课后,宣布挑选270所学校参加小学开设现代语言课的试点。计划教授的语言有法文、德文、意大利文和西班牙文,将从1998-1999学年度在所选择的学校中开设这类语言课。

202. 已指定项目领导人,与参与试点的学校一起协助和指导项目教师的课堂教学,评价现有小学语言教学的教材,编制专门适合试点项目使用的材料,制定和实施项目教师培训计划。

(a)中级教育

初级证书考试(见初次报告第732-734段)

203. 初级证书基础计划于1996年9月开始实施。有45所学校参加了第一期计划。计划的目的是有效地帮助其特殊需求在目前广泛覆盖的初级证书教学中无法得到满足的为数可观的少数学生。初级证书基础计划在初级证书教学大纲中实行,是对初级证书的补充,不是替代。它可以便利于青年就读于现有课程,并使现有课程更适合青年人,使他们从不同的角度获益于初级证书。

毕业证书(见初次报告第735-737段)

204. 义务教育结束后,学生可以在高级中学阶段继续就读两年,最后参加毕业证书考试。毕业证书考试的目的是“使学生做好准备立即进入社会或继续深造”。毕业证书阶段由三个可选择的计划组成:基础教育毕业证书、应用教育毕业证书和职业教育毕业证书。80%以上的中学生完成毕业证书计划的学习。毕业证书教育有各种用途:如作为进入各种高等院校,包括大学的资格;作为进入社会和工作生活的准备。

205. 过渡年级是初级证书年级结束与两年攻读毕业证书阶段开始之前的一年。这一年对学生进行广泛的基础教育,鼓励学生发现和发展自己的特别兴趣。每个学校都根据教育和科学部颁布的指导原则制定自己的过渡年级教学大纲。每年大约有25,000名学生参加这一计划。

(b)与学校教育有关的一般事项

科学和技术教育(投资)基金

206. 1997年12月议会通过了依法建立科学和技术教育(投资)基金的法案。该基金的用途是发展从小学到高级研究等各级技术教育。

207. 设立基金的三个主要目标是:

更新和改造高等院校、特别是技术高等院校的基础设施;

发展需要新兴技术的新活动领域;

在促进创新上投资,以维持和推动经济增长。

208. 基金将由国家财政管理署管理。所涉款额不计入年度资本拨款,也不替代或减少现有投资。拨款按产业与教育部门商定的优先事项来进行,鼓励国家、机构和私营部门之间建立密切的伙伴关系。支持的七个主要领域如下:

技术需求;

基础设施发展;

同业行业需求(旅馆和旅游业);

职业教育需求-毕业证书预备阶段和学徒阶段;

研究和开发;

高等院校设备更新资金;

2000年学校信息技术。

2000年学校信息技术计划

209. 2000年学校信息技术计划是1997年11月发起的。这项耗资5,000万镑的计划是世界上最雄心勃勃的此类计划之一,其中有Eireann电信捐助的巨额资金1,000万镑。

210. 根据这项计划:

Eireann电信将为每个学校接通互联网;

爱尔兰学校在三年内至少将拥有60,000台电脑;

有些学校将开始使用信息技术的先进发展成果和试用软件,以便在所有学校推广;

称为“Scoilnet”的特别学校网络将开始运行,并与其它这类国际网络联接。

人际关系教育和性教育

211. 已决定针对儿童和青年的需要在学校课程中列入人际关系教育和性教育课(RSE),目的是促进人格的全面发展,将性教育纳入个人生活。教育和科学部设立了RSE培训和支助处,并聘任了教员。上学年,所有21,000名小学教师完成了三天的RSE培训,约有1,700名中学教师参加了特别培训。此外,抽样选择一些代表性学校,对拟订中的某些RSE计划和教材进行试用。还向各学校发放了关于RSE问题的家长宣传手册,以便分发给全国各地的家长。

212. 尽量减少教师和家长对RSE的担心,是该计划取得成功的关键之一。下一年的支助活动包括:保留RSE培训和支助处;设立免费电话热线;举办研讨会,协助学校和父母制订关于RSE的学校对策。学校对策将阐述如何在学校中开展人际关系教育和性教育,为此将使用协调的全学校参与的办法,与父母广泛协商,并考虑学校的道德和核心价值观念。

设立国家心理服务处

213. 已开始规划设立国家心理服务处,以便向所有小学和中学以及学龄前儿童提供服务。还将向小学高年级或中学低年级辍学的学生提供此类服务。规划小组由教育部督学总长主持,并将就这一问题向部长报告。

(c) 帮助学生实现自己的潜力

辅导教师

214. 小学现在共安排1,242名辅导教师。在3,200所小学中,有2,459所目前提供补习服务。在461,877名小学生中有416,054名利用这项服务。

满足吉普赛人的教育需求(见初次报告第760段及以下段落)

215. 小学采取了各种特别措施,如资助和批准吉普赛学生特别教师职位及编写吉普赛学生专用阅读材料。这类教师职位已增加到260个。

216. 吉普赛学生巡回教师为继续向普通小学和中学的吉普赛儿童提供特别支持。现在有20名教师提供此类支持。

217. 1997年初任命了吉普赛学生培训中心国家协调员。

218. 设立了吉普赛学生教育协调委员会,由教育科学部负责吉普赛学生事务的各部门代表、包括吉普赛学生督学和国家吉普赛学生教育长组成。职责范围是:建立与所有有关各方包括与吉普赛学生的协商进程;制定综合计划,执行经政府批准的工作组建议;监督这一计划的实施;每年根据经验对计划进行审查;协调教育科学部与吉普赛学生有关的活动。

具有特殊学习困难的儿童(见初次报告第787段)

219. 现在有42名巡回教师向国家某些地区普通中学有听力和/或视力障碍或患有唐化综合症的儿童提供服务。

青年罪犯的特别学校(见初次报告第923段及以下段落)

220. 鉴于司法和公众最近表示的关注,部长建议增加男青年和女青年的现有设施,为此要符合新立法的要求,特别是(一)管理以前需送交监狱看管的难以管教的罪犯;(二)在没有治疗设施的地方,向有需要的人提供这类设施。

国家职业指导中心

221. 1995年5月设立了国家职业指导中心。中心的目的是:统筹安排,进一步编制教材;向正规和非正规教育机构的职业指导人员提供支持;充当中心,藉此相互交流欧盟其它成员国的职业信息、职业指导政策和做法。

政府采取或考虑采取行动,促使或保证全国人人平等接受各级教育

222. 1997年4月23日发起了国家反贫困战略。这是政府采取的一项跨部门重大政策举措,旨在于在制定政府政策和行动时将穷人和被社会排斥人口问题置于国家议程的首位。

223. 教育在促进机会平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具有或缺少教育资格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人的人生际遇。解决教育上的问题,需要采取一系列行动,在从儿童到成人的各个阶段连续提供教育。这方面的战略侧重于以下关键领域:

增加参与;

增加学前教育服务;

防止教育上的问题和提前离开学校;

连续提供教育,以满足特别教育需求;

采取措施,改进吉普赛儿童的参与;

支持终生教育。

(d)高等教育(见初次报告第825段和以下段落)

1997年大学法

224. 根据1997年大学法,梅努因爱尔兰国家大学成立,成为爱尔兰国家大学新的框架内的一所成员大学。以前的各学院都变成了具有大学权力和特点的成员大学。爱尔兰国家大学则成为一个总括机构,为成员大学提供论坛,协调它们的活动和监督它们的效果。

225. 结果,现有七所大学,它们是考克爱尔兰国家大学、都柏林爱尔兰国家大学、高尔威爱尔兰国家大学、梅努因爱尔兰国家大学、都柏林三一学院、利默里克大学和都柏林市立大学。

残疾人接受高等教育

226. 需要做出特别安排,使残疾人能够顺利地就读高等教育课程。1995年,残疾学生进入高等院校和接受高等教育委员会向高等教育局提交报告。之后,高等教育局于1996年提供专项拨款,以后诸年又向高等院校专门拨款,鼓励为残疾学生做出特别安排。根据1995年报告,高等教育局正派员对高等教育机构进行后续检查,了解残疾学生进入高等院校和接受高等教育方面取得的进步。

227. 此外,教育和科学部设立残疾学生特别基金,协助有特别需求的残疾学生到高等院校就读。还向残疾学生提供赠款,用于购买特别设备、专门教材、技术教具或支付定线交通、手语协助和翻译费用。

改进参与的特别举措

228. 经济社会研究所对毕业生的年度调查结果显示,个人的社会经济状况对接受高等教育具有很大影响。虽然这一现象赖以存在的因素超出了教育系统,但仍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促进人人平等接受高等教育。人们已明确地认识到,促进平等需要综合性措施,而只着眼于高等教育本身或中学到大学过渡阶段的政策是不够的。为此,要保证更多的学生进入大学校门,必须采取措施,确保中小学全日制学生的入学率和保学率。

229. 作为专门针对高等教育的措施,高等教育局1996年为一些学校的贫困学生拨款260,000镑,1997年拨款475,000镑。这些计划涉及与中学和当地社区的联系,将帮助一些学生修完所需要的学科学分,通过中心报名处的标准申请程序获得进入大学的资格。此外,还可以通过特别的入学安排,实行较灵活的入学标准,并对以这种方法入学的学生提供各种支持。

230. 教育和科学部还向都柏林市立大学、利默里克大学和三一学院三所学校的入学计划提供资金,以增加大学中来自贫困地区的学生人数。这些措施涉及学院与当地中学的联系,包括有人管理的学习设施、对学生的课外教学、对家长和学生的信息咨询如重要科目的讨论会和辅导等。

免费计划

231. 虽然消除平等接受高等教育的障碍需要各种政策措施,但学费和生活费是主要的限制因素。学生资助计划在某种程度上减轻了这些限制。由于人们普遍关心学生助学金计划的公平和收入税减免对学员的递减影响,促使政府取消公立高等院校本科生的学费。学费减免计划是分阶段实施的,1995/1996学年度减免学费的一半,1996/1997学年度以后全部取消。1995/1996学年度学生只交一半学费,国库于1996年1月补交另一半。这项计划适用于公立院校的全日制本科生以及经批准实行高等教育助学金并按中心报名处入学制度招收学生的其它院校和班级。

232. 高等院校本科生(有资格按学生资助计划领取生活补贴者除外),需要支付150镑的注册、考试和学生服务等基本费用。教育和科学部长同意1997/1998学年度增加到250镑,但要求高等教育局局长立即召集以前为此设立的工作组会议,审查收费制度并就执行问题提出建议,以便建立一个良好的收费框架。

免税

233. 1995年《财政法》第6条规定,在私立高等院校就读的学生缴纳的学费可以免税。这些学生或其家长可酌情对这类学校至少两年的全日本科班学费申请减免标准税率,但这类学院和班级必须符合标准规则,并经部长批准。免税也适用于1996年《财政法》第15条所述半日制本科生的学费。这两项免税事宜于1996/97税年对1996/97学年缴纳的学费生效。免税安排还适用于符合标准的经批准的函授教育,从1997/98年生效。可免税的最高学费数额为2,500镑。

非大学高等教育

234. 从1997年5月开始,所有地区技术学校都改名为“技术学院”。目的是制订技术院校结构发展的框架,适应地方和国家需求的变化,确保高等教育中的大学和技术学院之间相互补充。这两类学校机构的多样性和任务的不同,将保证最大的灵活性,满足学生的需要和各种社会经济需求。

235. 都柏林技术学院是1978年都柏林市职业教育委员会建立的一个非正式机构,目的是加强协调其所属六个高等教育学校的工作。1993年该学院具有正式法律地位,在建立统一院校方面迈出一大步。1997年5月部长签署命令,赋予它以授予学位、研究生学位、荣誉证书的职能,从1998年9月1日开始执行。

236. 政府充分承认高等教育的重要,最近为此采取了各种举措。例如,实施扩大高等教育名额计划,并在欧洲社会基金的支持下做出重大投资。这项举措覆盖约50%的该年龄组人口,其中一半左右攻读学位。

学分制

237. 教育和科学部长于1997年10月15日成立了学分制度委员会。该委员会的成立是政府“二千年行动计划”中的一项重要承诺。还将优先考虑任命一个高级别小组来审查学分制度。

238. 部长在与有关教育机构协商后决定了委员会的职责范围。委员会的任务是审查高等院校现行入学制度,提出它认为合适的建议。委员会不仅向部长和政府报告,还可以向高等院校以及中等学校提出建议。

239. 委员会在提出建议时,将审查现行制度对学生个性发展的作用以及对中学特别是对高中教学和评估方法的影响。它还将审查现行制度对选择高等教育课程以及对存在很大学习困难学生和成人等非标准学生进入高等院校的影响。委员会的另一项主要工作内容是考察国际上的入学制度经验。

240. 委员会的一项重要任务是制订执行其建议的战略。该战略将包括执行其建议的费用、时间安排和其它实际因素等详细意见。这项任务集中体现了委员会的实际工作。委员会已着手工作。它首先征求有关个人和团体的意见,不久以后进一步与公众协商。预计委员会的报告于1999年完成。

其它动态

241. 政府充分承认高等教育的重要,最近为此采取了各种举措。例如,实施扩大高等教育名额计划,并在欧洲社会基金的支持下做出重大投资。1995年6月发表的高等教育未来发展指导委员会的报告提出了高等教育发展的指标。当时的政府接受了这份报告,将其当作教育部门规划的基准,但要求对其定期审查。一个研究组正在进行第一次审查,它的职责是提出如何为辍学者和其他人提供适当的教育和培训名额的建议。研究组的报告不久将发表。

242. 近期发展之一是1997/1998年度增设了1,450个名额,分别攻读软件学位和技师证书课程以及国家证书的技术课程,以满足经济对技术人材的需求。政府还宣布设立2.5亿镑的教育技术投资基金。基金的目标之一是在学校中发展新的活动领域,特别是已确定为新兴技术需求的领域。还将为技术领域再投资6,000万镑,以便在技能需求方面提供更多的名额。

成人教育(见初次报告第889段和以下段落)

243. 关于成人教育机构合理化和发展问题的绿皮书正在编写之中,预计将于1998年问世。

244. 绿皮书的主要目标是促进整个成人教育领域的合理化,制定未来的成人教育国家政策。

245. 成人教育国务部长建立了一个委员会,由有关政府部门和社会伙伴参加,审议他提出的关于设立“成人教育库”的建议,将涉及终生学习和技能开发等内容。

儿童的宗教和道德教育(见初次报告第929段和以下段落)

246. 根据爱尔兰宪法关于教育的规定,教育法案承认学校有权保持它们自己独有的“特色精神”。所谓“特色精神”是指“宣传并代表学校目标和行为的文化、教育、道德、宗教、社会、语言和精神价值及传统”。

247. 教育法案规定尊重父母送子女到自己所选择的学校学习的权利。事实上,除了资源问题外,并在尊重他人权利的情况下,父母在子女入学学校方面具有绝对的斟酌权。为此,教育法案提出的一个具体目标是,在考虑赞助人的权利和切实有效地使用资源的前提下,“促进父母送子女到自己所选择的学校就读的权利。”

248. 最后,法案不仅规定由部长决定所有获承认学校教授的课程,而且规定了特别免除条款,即任何科目如与学生家长或与年满18岁的学生本人的信仰不符,学生可以免修。

培训和就业管理局(培训就业局)(见初次报告第848-853段)

249. 培训就业局是1988年1月1日根据1987年《劳动服务法》设立的。它的主要法定职能是:

提供培训和再培训;

实施就业计划;

提供安置和指导服务;

协助社区团体和工人合作社创造工作机会;

协助个人在欧洲共同体的其它地点寻求工作;

在国外提供商业性咨询和劳动力服务。

250. 培训就业局在全国各地设立了20个培训中心和54个职业介绍所。1998年计划向284,200人提供培训和就业服务。它在10个地区拥有地区组织。每个地区组织有自己的预算,并负责在该地区内制订和实施计划。该局雇员总数为2,070人。

251. 社区就业计划是培训就业局向社区提供的服务之一。这项计划委托社区和志愿组织承担大量的有用工作,向长期失业人员和其它贫困人口提供工作和培训机会。1998年预计有55,000人完成社区就业。

252. 长期失业问题政府工作组的一项成果是建立全国统一的地方就业服务机构。该机构的目的是为长期失业人员提供统一的以地方为基础的服务,使他们得到指导、培训、教育和就业支持。

253. 1998年4月制定了国家就业行动计划,提出采取预防性战略,即在所有青年和成年失业人员分别失去工作6个月和12个月内进行早期干预,向他们提供工作和其它就业支持——安排他们参加培训或教育班或参与就业计划,有时则介绍他们到地方就业服务机构集中调解。通过社会、社区和家庭事务部与培训就业局就业服务机构的合作,并利用地方就业服务机构的服务,可以实现广泛就业的承诺。预计从1998年9月起系统地实施这项举措。这项计划的主旨是宣传劳动力市场政策,调动劳动力供给,为可以返回工作岗位的人创造条件。它具体体现在解决长期失业问题的一套综合性措施上。培训就业局将于今年晚些时候发起一项重要举措,即“长期失业人员行动计划”,公开承诺增加长期人员参加培训的比例的具体目标。对于提前离开学校和培训机构的中学生,行动计划将拨款2,600万镑,用于在青年和吉普赛学生培训中心中至少扩大1,000个位置,将培训就业局中职业培训位置增加到2,200个,并在危险人员预防性咨询、指导和心理服务方面投资。

254. 培训就业局向寻找工作者提供各种咨询、指导和安置服务。其中之一是涉及各种技能的特殊技能培训班,结业后发给国家承认的证书。还有发展培训计划,为处境不利的青年和希望返回劳动队伍的其他人提供基本技能和个人发展培训。培训就业局还提供电工、安装工、瓦工、木工和抹工等25种指定职业的学徒培训。最近实施了一个新的标准化学徒方案。学徒结束后,可以得到爱尔兰和其它欧盟国家承认的国家手工艺证书。

255.培训就业局的企业服务是在培训支助方案下为主要企业/技能领域雇员的培训提供资助。这一方案特别考虑到小企业业主兼经理的发展需求。

256. 在所有计划中,培训就业局特别注意促进妇女在历来由男人主导的劳动力市场和在日益扩大的未来型技能领域中的参与,包括在技术和管理职业中参与。它每年发表妇女平等积极行动计划。

257. 培训就业局在35个地方发展区内与地区伙伴公司密切合作。这些发展区是政府指定给予更多支持以促进社会和经济发展的落后地区。它还与地区伙伴公司密切合作,确保它的服务对当地发展战略做出最大贡献。

第 15 条

258. 主要变化是以前所称艺术、文化和爱尔兰语区部长或部者,现改称为艺术、遗产、爱尔兰语区和岛屿部长或部。

大众传媒的作用(见初始报告第978段和以下段落)

259. 应该指出,自发表第一份爱尔兰报告以来,爱尔兰语国家电视频道Teilifis na Gaeilage于1996年10月开始广播。在为Teilifis na Gaeilage建立一个单独的法律结构之前,国家广播局受委托首次启动这一频道。根据其建立的咨询委员会——Chomhairle Teilifis na Gaeilage的意见,国家广播局履行了这一责任。政府最近授权起草立法,使Teilifis na Gaeilage成为一个独立的实体。

第92/101/EC号指令——修正委员会关于公共责任公司组成及维持和变更其资本的第77/91/EEC号指令

260. 第92/101号指令修正了第二号指令(公共有限公司的组成和资本),对公共责任公司的子公司在该公司的购买权和股份定出条件。1996年12月,起草该指令执行条例草案的工作已经结束,条例草案提交检查长总署审查。1997年条例(1997年S.L.67号)已经发表,1997年3月1日生效。

半导体(见初始报告第1005-1006段)

261. 现行条例适用于10多项欧盟委员会决定,对来自某些第三国和领土的个人的半导体产品图给予法律保护。

第 三 部 分

就《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执行情况首次报告和第二次报告草稿与非政府组织的磋商

A.导言

262. 鉴于非政府组织在促进和保护人权方面的重要作用,外交部在起草报告过程中与各领域具有代表性的非政府组织进行了正式或非正式磋商。

263. 与非政府组织磋商有三个目的:

确保爱尔兰第二次报告准确地反映爱尔兰执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目前的状况;

了解非政府组织关心的主要问题,向它们提供一个有意义的机会向政府官员提出它们对爱尔兰如何更全面执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意见;

从另一角度探讨爱尔兰如何执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在本报告的专门章节中记录这些意见。

264. 1998年12月16日,外交部人权处举行了参与起草爱尔兰第二次报告的政府部门与非政府组织之间的磋商会议。会议之前几周,向与会的非政府组织提供了尚未公开的报告草稿,请它们在磋商前提出对报告草稿的书面意见。希望这样做能引发建设性的讨论,在知情后提出所关心的问题。这次会议不是为了达成协议或协商一致,而是就报告建设性地交换意见。

265. 会议由外交部人权处处长主持。首先逐条审查报告草稿,然后由负责报告有关部分的政府部门回答非政府组织的提问。

266. 以下各段概括阐述非政府组织提出的一些问题。外交部在磋商前收到的书面意见将作为磋商会议记要附件送交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

B.非政府组织的评论

一般情况

267. 报告草稿应提及宪法审查小组关于扩大平等条款的建议和不将反贫困权利列入宪法的决定。精神病患者应有权得到宪法和立法的保护。

第 1 条

268. 由于生物专利方面近期的发展,应该重申爱尔兰对遵守第一条第二款的承诺。

第 2 条

269. 报告应该承认吉普赛人的文化特点和吉普赛群体为使其《公约》权利得到更好的保护所做的工作。为吉普赛人提供住房和教育的情况不如报告叙述的那样好。

270. 残疾人地位委员会报告的全文应附在本报告之后。委员会曾提出立法和宪法措施,但没有得到充分执行。根据委员会的要求设立的残疾人事务局缺少足够的权力。爱尔兰作为《欧洲人权公约》的缔约方,有义务为残疾人提供立法保护。报告应承认初始报告第673段提到的新的《精神卫生法》尚未出台。报告应具体说明属于独特的脆弱群体的精神病院病人的状况。

271. 报告应该说明同性恋受到的歧视以及经济、社会、文化论坛提出的关于设立委员会对此进行调查的建议。

272. 报告应该承认《公约》适用于寻求庇护者,并提及完全终止对其执行1996年《难民法》。

273. 应该承认妇女和吉普赛人以及参与儿童监护法律诉讼的的男人很容易受到歧视。

第 6 条

274. 寻求庇护者被禁止工作,具有难民地位的失业人员人数过高。

275. 应该承认吉普赛社区的文化多样性以及《控制马匹法》和《沿街叫卖法》对该社区的影响。

276. 报告应该提及社会、社区和家庭事务部最近的行政变动,说明这些变动不减少自由选择就业的权利。

277. 报告应该提及长期失业人员的处境和缺少残疾人进入交通工具和建筑物的便利设施。

第 7 条

278. 应该提及ESDI和CORI报告所述工资制定方法的某些不利方面。

第 8 条

279. 1996年《难民法》规定难民有权参加工会,这项规定没有得到充分执行。

第 9 条

280. 残疾人津贴不利于津贴领取者返回工作岗位。报告应该分析社会保障津贴是否“足够”以及各社会保障津贴之间的公平。

281. 与会者批评了采取“调动起来”的哲学,即将社会保障津贴维持在工资水平以下。这种做法应该辅之以其它支持方法,如培训和进修。应该继续提供足够的津贴。

282. 社会福利津贴是否足够,应参照一般生活标准来确定。与会者对津贴未与近期经济增长保持同步表示关切。

第 10 条

283. 1996年《保护青年(就业)法》实施不利令人关切。

284. 报告应该指出,1996年《难民法》关于保护无人陪伴未成年人的条款没有得到执行。

285. 关于少年犯的拘留问题,报告应该详细说明16岁至21岁女犯的住宿条件。报告应该提及拟议的少年犯司法立法(1996年,儿童法案)那时以来的情况。与会者认为,新的少年犯司法立法应该出台,对以下事宜做出规定:

提高刑事责任的年龄,对心理年龄较低的人规定较高的时间年龄;

说明少年犯的“拘留场所”一词;

对少年犯拘留机构的条件进行独立调查;

少年被判犯有刑事罪时父母一方或律师必须在场;

实施变通方案,以取代对儿童的判刑,应遵守严格的程序规则。在涉及儿童的家庭问题会议上应对来自缺少关爱家庭的儿童做出特别规定。

286. 关于视察拘留场所和精神病院,提出了以下问题:

对利默里克监狱和儿童拘留中心的条件没有进行过独立检查。据说利默里克监狱的条件不令人满意。

亟须由具有权力的社会事务视察机构对所有拘留场所和精神病院、包括社区非指定看管场所进行检查。

第 11 条

适足住房权

287. 与会者对1997年《住房杂项规定法》和1996年《住房(租房登记条例)》(SI 30 1996)实施不利表示关切。他们说,只有一半的房主按上述法规进行了登记,应该对住房法的运作和无房户统计的汇编方法进行审查。应该特别解决政府和非政府组织对无家可归人数的统计存在差异的问题。地方当局立法允许国家机构将扰乱社会秩序者驱逐出门,报告应该对此进行评论。财政政策和国家财政应鼓励投资,以便利人民得到住房。

288. 精神病院的非指定场所以及社区的精神病患者和老年人私人住房或卫生理事会住房不属于有关立法的管辖范围。所有这些地方应该由独立视察员监管。

289. 为吉普赛人提供的住房资金不足,缺少托儿设施也是一个主要问题。

适足食物权

290. 报告应该提及粮食公平分配问题,还应提及贸易对粮食安全的影响、多国公司控制世界粮食贸易和世界贸易组织等全球性问题。爱尔兰政府应该促进制订保护粮食权的法律文书。报告应该提及1999年紧急、双边和人道主义援助减少问题。

291. 需要对爱尔兰人口营养情况进行综合统计调查。St. Vincent de Paul组织将近三分之一的预算用于提供粮食上。需要针对性地解决学校学生营养不良问题。

第 12 条

292. 化验结果呈HIV阳性的同性恋者受到歧视和偏见待遇,形成了一种障碍,无法有效地针对这一群体做工作和向他们提供治疗。

293. 报告应该提及以何种标准确定接受医疗服务的资格。还应该指出提供医疗服务的延误和获得公立医院服务涉及的问题。与会者表示关切的是,按经济情况调查来确定取得医疗卡的资格将许多处于边缘地带的人排除在外。

294. 报告应该介绍国家关于酒的政策的动态。

第13条和第14条

295. 报告应该叙述非正规教育部门的情况。

296. 报告应该提及政府如何采取措施将人权教育纳入学校课程,对冻结国家课程编制理事会的预算表示关切。

297. 事实上,某些社会成员和家庭不稳定儿童接受教育很困难。根据难民和移民委员会,26%的儿童离校时,没有达到适当的教育标准。

298. 报告应承认非政府组织在发展认证和非认证成人教育方面做出的贡献。

299. 报告应该提及在教育系统中为促进文化间交流而采取的措施。

其它一般性评论

300. 报告应提及其它盟约、公约和联合国准则。

301. 报告应该提及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关于适足住房权和残疾人情况报告准则的第4号和第5号一般性评论。

第 四 部 分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审查爱尔兰首次国家报告并提出结论性意见后的发展动态

A. 导言

302. 委员会在1999年5月4日和5日的第14次和第16次会议上审查了爱尔兰首次报告,在1999年5月12日第25次和第26次会议上通过了若干结论性意见(意见的复印件见附件四)。这些结论性意见由外交部转发爱尔兰政府各部,让它们就首次报告后采取哪些措施解决委员会提出的一些问题发表看法。下一章参照各部所做答复,将委员会在结论性意见中提出的一些主要问题加以概述。

B. 结论性意见中的积极方面

303. 委员会欢迎爱尔兰决定执行1998年《受难节协议》(第3段)。为履行协议所载的人权和平等义务,目前众议院正在审议设立人权委员会的法案,预期人权委员会将于2000年初开始运作。一份关于将《欧洲人权公约》纳入国家法律的政府备忘录已经下发,预计下一年在这一方面将有所行动。爱尔兰已于1999年5月批准《欧洲保护少数群体公约》。

304. 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爱尔兰打算增加对国际发展合作的捐款,到2002年将从现在占国内生产总值的0.29%增加到0.45%(第4段)。应该指出,这一目标已列入政府规划,在中期审查该宣言执行情况时,政府重申逐步实现这一目标的打算。

305. 委员会还欢迎通过《平等就业法》和《平等地位法》取得的进展(第5段)。在这方面,1999年10月18日设立了平等事务局,致力于消除与性别、婚姻状况、家庭状况、性取向、宗教、年龄、残疾、种族和吉普赛民族成员有关的歧视,就业上的歧视,以及在向广大公众提供物品和服务、教育、财产和其它机会上的歧视。

C. 关心的主要问题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306. 委员会对爱尔兰因立法进程没有完成而尚未批准《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表示失望(第10段)。

307. 所说的立法是1999年《平等地位法》。这项法案正在由爱尔兰议会审议。该法律将基于1998年《平等就业法》的同样理由,禁止非就业如教育以及物品、服务和住房提供等领域的歧视。法案已于1999年11月4日完成了委员会审议阶段,正等待报告阶段。

308. 部长说,如果爱尔兰议会工作允许,他将要求议会尽快通过这项法案。一旦通过,他打算在2000年上半年使平等地位法付诸实施。平等地位法实施后,部长将采取爱尔兰批准该项国际公约的步骤。

贫困

309. 委员会提出一些与贫困有关的问题。其中之一是国家反贫困战略没有与《公约》规定相一致的人权框架(第12号)。该战略是一项概述缔约国进一步减少国内贫困人口规模的原则和目标的行政文件,提出了通过国家各部门行动实现这些目标的大的战略方向。所以说,反贫困战略是一项战略声明,不是一项法律文件。它的重点是确定社会中贫困人口的需求,提出和制定有助于满足这些需求的政策。如何将权利观点纳入这份政策文件,以服务于实际目的,还不明确。例如,如果认为每个人有权接受初级和中级教育(在爱尔兰是免费的),那么这些权利的表述没有确保不采取适当政策也能使“危险”群体的特别需求切实得到满足。

310. 同样,政府各部门通过了“贫困检验框架”,试用一年。贫困检验框架试图提出一个系统基础,在设计过程中对政策进行评估,以了解政策对贫困人口的影响。这是一个行政过程,特别注意某些已知容易遭受贫困的群体。这份行政文件中提出“权利”问题是否有助于推动这一进程还有待于观察。

311. 尽管有以上工作,但仍然希望国家反贫困战略部门间政策委员会进一步考虑委员会的意见。

312. 委员会对贫困和脆弱群体,特别是残疾人、吉普赛人、儿童、老年妇女和有孩子的单身妇女中普遍贫困的问题表示关切(第13段)。国家反贫困战略将这些群体列为特别容易遭受贫困的群体。贫困检验框架也把他们列为在评估政策对贫困者的影响时应该给予特别注意的群体。

313. 1997年爱尔兰生活条件调查的最新数据表明,虽然由病人/残疾人、退休人和负有家庭责任者(占所列群体的大多数)任户主的家庭在一贯贫困者中仍占类似的比例,但一贯贫困者人数大幅度下降(现在占人口的7-10%)。所以,尽管这些群体仍然容易遭受贫困,但因一贯贫困者总人数减少而受益。调查数据不包括吉普赛人,因为家庭的“定义”不适用于他们。但是国家反贫困战略的文件将他们列为已知容易遭受贫困的群体。

314. 委员会还注意,社会福利金仍低于收入贫困线,育儿津贴不足以支付抚养儿童的费用(第13段)。《公约》第11条第1款承认“不断改善生活条件”的权利。鉴此,缔约国认为,社会福利金数额应该至少继续维持在原有实际价值水平。根据国家反贫困战略和2000年伙伴关系协议(现行社会伙伴国家协议),国家增加了所有社会福利金,现已达到或超过社会福利委员会建议的最低水平。

315. 关于育儿金,观点是应该不分家庭条件向有一个或多个子女的家庭按儿童普遍支付育儿金。此外,对有子女的领取社会福利金的家庭发放育儿津贴。不知道委员会是否建议普遍育儿金应足以支付抚养的全部费用,如果是,那么这一意见的理论基础是什么。

316. 部际育儿委员会最近向政府提出报告。它的职责范围是评价各种儿童问题、估算费用和确定优先事项,包括支持发展育儿服务和协助父母利用这些服务。目前政府正在审议委员会的报告,以便制定支持育儿的措施。

精神病患者的权利

317. 委员会遗憾地注意到,在精神病患者的权利、特别是精神病诊所的收容条件方面没有适当的立法(第14段)。1945年《精神病框架法》提出的法律框架同样适用于精神病院的入住者和其他精神病人。它包括精神病院视察员对各项服务进行检查和《精神框架法》所载对收容的各种法律保障。经修订的精神卫生法条款一旦付诸实施,也将适用于入住精神病院的精神病患者。

318. 精神病院中负责护理精神病患者的工作人员与其他提供类似服务的人员一样,决心在整个医院中发展和维持高质量的服务。这包括不断地参加培训,采取提高质量的措施,扩大向这类群体提供的服务种类。

319. 卫生和儿童事务部与卫生理事会和志愿组织合作,设法将精神障碍者从精神病院和其它不适合场所转移到有较适宜护理条件的地方。自1990年以来,有370多名病人被转移到较适当的住处。作为这一计划的一部分,还提供资金,改进他们的现有住所,并增加照顾精神病院患者的医生人数和方案。

320. 1998年下半年,卫生和儿童部长批准了对波特兰·圣·伊塔的精神病患者医疗设施的重大扩建项目,将耗资1,300万镑,由卫生部与东部卫生理事会共同筹集。最近还批准全国各地其它一些发展项目,将为精神病院和非指定地点的精神病患者提供专门住所和日间服务。这些发展项目与将于2000年完成的都柏林、基拉尼和利默瑞克的三个重要发展项目一道,为目前入住精神病院和非指定地点的170名精神病患者提供新的设施。

321. 为维护精神病人的利益而采取的和即将采取的法律和其它措施如下:

对入住精神医院的患者,实施1945年《精神病治疗法》法的规定;

社会服务视察专员;

改进服务设施的利用;

提供大量的新资源,以提高现有服务设施的质量,发展新的服务设施;

制定标准和议定书,邀请服务提供者和爱尔兰全国精神病患者协会参与;

进行研究,以制定评价工具,测定成果等,公布更多有关现有服务设施的信息;

更多地向患者和家庭进行宣传。

对吉普赛人和残疾人的歧视

322. 委员会遗憾地注意到,尽管采取了各种措施,但吉普赛人和残疾人在就业、教育和住房等各方面仍然遭受歧视(第20段)。1998年《平等就业法》于1999年10月18日生效(见以上第305段),该法禁止基于九种理由的就业歧视,包括因属于吉普赛人和残疾人而在就业上遭受歧视。

323. 这是一项综合性法律,涉及与就业有关的所有方面,包括就业机会、就业条件、报酬、晋升和职业培训。任何人如认为因残疾或属于吉普赛人而受到歧视、从而违反法律,可以向依法新设立的处理这类事项的初审机构——平等问题调查处提出申诉,如遇被辞退,可向劳动法院申诉。此外,如认为可能爱到歧视,可以向平等事务局(代替以前的就业平等署)寻求咨询和协助。平等事务局将致力于消除基于该法律所述九种理由的就业歧视和促进就业机会平等。

324. 1999年《平等地位法》是一项补充措施,目前正由议会审议。该法案取缔基于1998年《平等就业法》所述同样九项理由在提供物品和服务、包括住房和教育方面的歧视。《平等就业法》目前正等待报告阶段(见以下第307段)。

卫生保健问题

325. 委员会提出一些与卫生保健有关的问题。它特别表示关切的是,吸烟增加成为爱尔兰发病率的一个最重要的因素。缔约国的应对措施不足以解决这一问题(第17条)。降低吸烟率仍是爱尔兰政府的一个高度优先事项。总体吸烟率已从1970年代的43%下降到目前的31%。爱尔兰不是唯一的具有吸烟率高问题的国家,这是一个普遍性问题,是烟草生产商的市场政策造成的,将继续成为人们关切的主要问题。

326. 卫生和儿童部卫生促进处与各种法定机构和志愿团体合作,向人们提供各种关于选择健康生活方式的信息和支持。该处还参与并将继续参与各种禁烟计划。为了增加人们对吸烟的危险因素的了解和认识,未来几年将发起几次全国性多媒体反吸烟运动。

327. 最近于1998年12月发起题为“永远戒除这个习惯”的禁烟运动。这次运动采取的方法与以往的运动稍有不同。它强调忌烟对个人的积极作用,向希望忌烟的人提供帮助和支持。该运动是与爱尔兰癌症协会联合组织的,提供“咨询手册”,反过来又可通过咨询手册得到爱尔兰癌症协会热线的支持。估计所涉预算在两年内为500,000镑,活动是不间断的。

328. 卫生促进处还协调两个旨在防止青年人学习吸烟的学校计划。减少吸烟行动计划是在教育部的支持下,由卫生和儿童部与爱尔兰癌症协会和国家青年联合会共同实施的学校反吸烟计划。实施这一计划的费用约为45,000镑。

329. “反吸烟”项目针对市区环境中7至12岁的小学生,由爱尔兰癌症协会、卫生和儿童部、教育部、东部卫生理事会联合实施。实施这一计划的费用为70,000镑。卫生理事会和志愿组织也开展反吸烟活动。卫生促进处与这一领域的志愿机构合作,制作各种材料,包括吸烟问题和鼓励忌烟的传单和招贴画。

330. 卫生和儿童部长发起爱尔兰第一次全国卫生和生活方式调查。1998年由卫生和儿童部布署进行这次调查,由高尔文爱尔兰国家大学卫生促进研究中心具体进行。这一调查表明,成人中的吸烟率为31%,青年人的吸烟率为21%。应该承认就烟草的消费而言是令人担忧的。这些信息对未来的反吸烟运动具有指导和教育作用。这项广泛的调查可协助在促进和保护健康方面发挥作用的法定机构和非法定机构规划和实施它们在反吸烟方面的教育、宣传和预防行动。

331. 委员会还关切爱尔兰与酒有关的问题,这些问题在国家酒管理政策中没有提及(第17段)。1996年颁布的国家酒管理政策旨在减少普遍的酗酒问题,从而促进人民的健康。政策强调在国家、地区和地方各级采取多部门做法和承诺。行动计划提出不同伙伴在执行国家酒管理政策中应采取的行动。1996年以来,设立了国家酗酒监测项目,以协调和监督行动计划的执行。行动计划中提出的许多措施已执行或正在执行。以下是一些措施的详细情况。

332. 1998年初发起的传媒运动是一个间断开展的活动,以16至30岁年龄组为对象。这个运动的主旨是使青年了解饮酒或酗酒的高度危险。口号是“控制饮酒,否则饮酒将控制你”。

333. 关于酒后驾车,政府发表的新的公路安全政府战略(1998-2002年)承认,40%的公路事故是饮酒造成的。关于防止酒后驾车的主要行动包括:

防止酒后驾车法律规定使用取证呼吸测试,以便对更多的酒后驾车者进行起诉,并强调可能对酒后驾车者加以拘留;

考虑目前对进行酗酒测试的法律要求有所变化,如果有理由可以随机进行测试;

审查1962年《科罗内法》,以便更广泛传播科罗内报告中关于公路事故发生者血液中酒精含量的信息。

334. 负责任侍者培训班的目的是减少酒吧内和附近的酗酒问题。这要求酒吧业主改进认识、态度和技能,使他们在供酒时更负责任。与饮料业合作建立了一个框架,任务之一是进行全国性调查,了解酒吧业主在负责任供酒方面的目前做法和需求。还制定了一份培训议定书,定于在未来几个月进行培训试点。

335. 委员会对青少年自杀率高和公立医院候诊时间长表示关注。自杀问题国家工作组于1998年初发表报告,承认15岁至24岁的青年(特别是男青年)十分容易自杀和未遂自杀。按自杀问题国家工作组报告的建议制定了扭转自杀和自杀未遂人数增加趋势的综合战略,目前正在实施。这项战略的主要特点是设立自杀问题国家专家研究组,希望能够查明与国家工作组报告所述关联不同的自杀和自杀未遂的原因和后果。

336. 关于医院候诊人数多,政府已采取系统的战略措施,以执行政府关于解决医院候诊人数多问题的计划。这一措施旨在于找到候诊人数过多/时间过长的原因,制定和执行长期的计划,鼓励医疗保健部门所有人员统一和协调行动,确保诊治工作的有效运行。政府至今采取的系统战略措施有:

设立解决候诊人数多问题计划的审查组,于1998年提出了报告。审查组的报告强调,需要采取近期、中期和远期措施,找出候诊人数多、时间长的原因,认为没有简单的一步到位的解决办法。报告还强调,候诊人数多的问题超出医院急性病诊室本身的因素,需要发展初级保健和连续保健,如老年人护理、康复和青年的慢性病等,他们约占用医院急性病房床位的4%;

为解决候诊人数多问题计划增加拨款,1998年为1200万镑,1999年为2000万镑。2000万镑是1997年拨款800万镑的250%(1997年拨款比1996年为解决该问题的拨款少,使1997年和1998年的候诊人数增加);

为老年人服务设施增加拨款900万镑,以便腾出急性病病床用于该项工作;

投资兴建老年服务设施,包括都柏林地区为老年增加20个场所,在国家其它地区还将增加350个场所;

为事故和急诊服务增拨200万镑;

发出两份政策通知(1997年12月和1999年1月),目的是改进急性病医院对慢性病患者诊治的组织和管理,以便合理安排非急性患者人数,还包括普通医师的介绍制度以及有效出院政策;

执行主要急性病医院的发展计划。

337. 政府迄今采取的措施自1996年12月以来第一次将候诊人数减少1887人,成人候诊12个月的比例从48.5%(98年12月)减少到46.8%,儿童候诊6个月的比例从76.3%(98年12月)减少到67.1%。

D. 非政府组织的意见

338. 在编制本报告时,缔约国按一贯做法征求非政府组织的意见,认为非政府组织在促进和保护人权方面发挥重要作用。根据惯例,结论性意见发给了有关非政府组织。以下是它们提出的一些问题。有些问题不一定涉及结论性意见,而涉及缔约国报告中的问题以及公约的报告和监督机制。

339. 非政府组织表示关切的是,报告缺少背景、有关统计数据和其它信息。报告的倾向是提供各种事实材料,往往使委员会难以掌握情况的要点。这是浪费时间和资源,因为它使委员会无法实际和准确地评估问题,很多时候被迫要求提供更准确的资料。建议缔约国严格遵守1991年委员会一般准则关于报告形式和内容的精神和原则。

340. 非政府组织指出,为参加审查报告而派出的代表团的构成决定它如何回答问题。在审查首次国家报告时,爱尔兰只派出由公务员组成的代表团。代表团缺少政府成员意味着委员会的提问用处不大,因为公务员无法对政策问题做出任何承诺。因此,建议委员会考虑要求每个国家代表团都有政府成员。

341. 对审查进程本身也提出一些问题。第一,询问程序按条款顺序进行是合乎逻辑的,但也有重要缺陷。例如,当审查某一群体如精神病患者的经济和社会权利时,无法同时提出与该群体有关的所有问题。相反,在不同的条款中必须表示各种关注,从而影响到就该群体所涉问题进行提问和回答的连贯性,无法深入地交换意见。还认为,委员会集中注意缔约国报告中的较重要问题有困难,在这方面事先与非政府组织更多地磋商有助于找出最重要的问题。最后,表示失望的是,结论性意见没有提及委员会委员在询问代表团时提出的许多重要问题,如难民和寻求庇护者境况问题。

342. 非政府组织提出的最紧迫问题,是需要使经济和社会权利具有司法裁判性,从而为政策和计划框架以及责任机制提供一个基础,更有效地实现经济和社会权利。

“如果要使社会和经济权利具有强制性,必须确定责任,一贯监测它们的实施,不断地评价政策和计划。要它们具有司法裁判性,则必须按可评估的质量的数量不断对这些广义表示的权利进行界定。当然,整个法律、政治和经济制度都将走向具体的履行和责任标准。计划应该具有更准确的目标,评价和监测应该更有效,最贫困阶层的需求应该得到更多的注意。”

非政府组织还认为,该国应该按现有国家反贫困战略的规定执行人权证据制度。这样做可有助于在国家执行国际公认的经济和社会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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