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事务委员会
关于哥伦比亚第八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委员会在2023年7月10日和11日举行的第4013次和第4014次会议上审议了哥伦比亚的第八次定期报告,并在2023年7月21日举行的第4031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欢迎哥伦比亚提交第八次定期报告及其中所载资料。委员会赞赏有机会与缔约国高级别代表团再次开展建设性的公开对话,讨论报告所述期间为执行《公约》规定而采取的措施。委员会感谢缔约国对问题清单做出的书面答复和代表团通过口头答复所作的补充以及提交的书面补充资料。
B.积极方面
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以下立法、政策和体制措施:
(a)根据2017年4月4日第01号法,设立了寻求真相、正义、赔偿和防止重陷冲突综合系统;
(b)通过了2017年第154号法令,设立国家安全保障委员会,这是该国政府与哥伦比亚革命武装力量—人民军(FARC-EP)于2016年11月24日签署的《结束冲突和建设稳定持久和平的最终协议》的部分内容;
(c)通过了2017年第2124号法令,对预防和预警系统进行监管,确保对犯罪组织的存在、行动和(或)活动以及危害民众权利的行为或做法作出快速反应,确保执行《结束冲突和建设稳定持久和平的最终协议》;
(d)通过了第1418/2018号法令,设立性别问题政府高级别论坛,以便将性别观点纳入《最终协议》的执行工作;
(e)通过了关于2018-2022年国家发展计划的2019年第1955号法,该发展计划题为“哥伦比亚契约――平等的契约”;
(f)通过了关于和平特别司法管辖机制司法行政的2019年第1957号法;
(g)通过了关于综合移民政策的2021年第2136号法,其中重申尊重不推回原则;
(h)通过了2022年第2196号法,对警察纪律条例做出规定;
(i)通过了2022年第2272号法,该法案界定了国家和平政策,而且对1997年第418号法进行了修订、扩展和延伸;
(j)2022年设立了后续和监测委员会,负责核查澄清真相、共存和防止重陷冲突委员会(真相委员会)所提建议的落实情况;
(k)通过了2023年1月12日第051号决定,就自愿终止妊娠的综合保健制订了单一条例。
C.关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公约》和《任择议定书》的执行情况
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致力于恢复国际人权机构发出的指示和建议后续行动内部工作组,恢复根据1996年第288号法设立的机构间委员会包含的各个实体,以期落实尚未得到执行的关于根据《任择议定书》提交的个人来文的各项《意见》。委员会赞赏缔约国采取步骤避免拖延向受害者提供赔偿,在所有未决案件中寻求达成友好解决,但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大量《意见》尚未得到缔约国的落实(第二条)。
5.缔约国应继续并加紧努力,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建立适当机制,毫不拖延地落实所有尚未落实的委员会《意见》,以便根据第二条第三款,保障违反《公约》行为的受害者获得有效补救的权利。缔约国还应加紧努力,提高对《公约》和《任择议定书》的认识,特别是广泛传播委员会通过的建议和《意见》,以提高司法、立法和行政部门、民间社会和广大公众的认识。
国家人权机构
6.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采取措施加强对监察员办公室发布的风险报告的响应能力,包括增加预警快速反应部门间委员会的预算,招聘更多工作人员及在近期邀请民间社会参加该委员会的会议。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据报告,关于监察员办公室就风险报告和预警系统发布的后续说明所提出的建议,部门间委员会在做出响应和后续落实的方法上存在不足,而且这些建议没有得到落实(第二条)。
7.缔约国应继续并加强努力,确保落实监察员办公室就风险报告和预警系统发布的后续说明所提出的建议。具体而言,缔约国应在民间社会的充分参与下,加强预警快速反应部门间委员会的工作方法,继续提高自身对风险报告和后续说明做出响应的能力,包括为该委员会的正常运作提供必要的人力、财力和技术资源。缔约国还应确保有关部门针对机构间预警委员会发布的预警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并运用过程和结果指标监测所有风险报告和后续说明并采取适当行动,即使这些报告和说明没有转化为预警。
打击国内武装冲突背景下的有罪不罚和侵犯人权行为
8.委员会欢迎缔约国致力于加强遵守《结束冲突和建设稳定持久和平的最终协议》并为此采取各项措施,包括增加用于执行协议的预算,但委员会仍然关切的是,由于各种非国家武装团体和犯罪组织的扩张,国内暴力事件增加,对享有人权产生影响。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国家总检察长办公室和和平特别司法管辖机制在调查国内武装冲突背景下的侵犯人权行为方面取得了进展,但委员会认为,应加强行动打击对这种罪行有罪不罚的现象,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发生的此类现象(第二、第六、第七、第九、第十二和第十四条)。
9.铭记委员会以往的建议,缔约国应继续并加强努力,防止《公约》所载各项权利受到侵犯,并落实国内武装冲突受害者寻求真相、伸张正义和获得充分赔偿的权利。具体而言,缔约国应:
(a)加倍努力,推进实施2016年《结束冲突和建设稳定持久和平的最终协议》;
(b)在受暴力影响最严重的地区,加强民事管理部门和机构,包括族裔地区性管理部门的部署和能力,并在地方、部门和国家各级之间加强协调,应对冲突和暴力;
(c)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负责真相委员会建议落实工作的后续和监督委员会正常运作,并将这些建议纳入公共政策;
(d)国家总检察长办公室和和平特别司法管辖机制继续调查所有侵犯《公约》所载权利的行为并就此取得进展,确保及时、彻底和公正地调查此类侵权行为,将肇事者绳之以法并追究其行为责任;
(e)继续与非国家武装团体和《结束冲突和建设稳定持久和平的最终协议》中提到的其他组织开展对话和(或)谈判,以期就减少暴力和减轻暴力影响的紧急措施达成一致,特别是在有可能迅速扭转局势并使国家机构有效控制领土的地区;与受暴力影响最严重地区的民间社会及相关组织加强对话。
不歧视
10.委员会认识到缔约国为打击歧视所做的大量努力,包括设立平等和公平部并设立专门部门保障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者、残疾人、非洲人后裔和土著人的权利。然而,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针对非洲人后裔、土著人、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者及移民的歧视和暴力行为高发,其中包括肢体暴力、性暴力和谋杀,也包括由安全部队成员实施的歧视和暴力行为。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土著人民和非洲后裔社区成员持续遭受结构性和历史性歧视,表现为这些群体的贫困率和社会排斥率比其他人群更高(第二、第十九、第二十和第二十六条)。
11.缔约国应加倍努力,根据《公约》第十九和第二十条,防止、打击和消除歧视和暴力,特别是基于种族、族裔、移民身份、宗教、性取向和性别认同的歧视和暴力。除其他外,缔约国应:
(a)紧急制定和通过一项公共政策打击结构性歧视,并为全面实施反歧视计划和政策分配充足的人力、财力和技术资源;
(b)开展更多的公共教育和宣传活动,加强对公共、私营和教育部门的培训,促进对多样性的容忍和尊重;
(c)确保所有针对残疾人、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者、移民、非洲人后裔、土著人民的歧视和暴力行为都得到彻底调查,并将肇事者绳之以法,如果认定有罪,给予适当制裁,并确保受害者得到充分赔偿;
(d)保障土著人和非洲人后裔得到保护,免受国家机构、公职人员和任何其他个人、群体或组织的歧视;
(e)有效促进社会包容,缓解土著人民和非洲人后裔贫困和不平等现象高发的状况,包括采取专门的特别措施,消除对这些群体的结构性歧视。
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包括家庭暴力
1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应对暴力侵害妇女行为所采取的各种措施,但仍感关切的是,暴力侵害妇女、特别是侵害妇女人权维护者的案件越来越多,而且法院对此定罪不足,对受害者也缺乏全面赔偿。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非国家武装团体和犯罪组织持续对妇女和女童实施性暴力,受害者在获得保护、正义和全面赔偿方面仍然面临障碍。委员会欢迎2022年7月和平特别司法管辖机制关于第11号特大案件立案的第103/2022号通告,将优先调查“武装冲突背景下的生殖暴力和基于生理和社会性别、不同性别认同或性取向的偏见、仇恨或歧视所导致的其他罪行”,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口头听证尚未开始(第二、第三、第六、第七和第二十六条)。
13.缔约国应继续努力制止性别暴力,特别是分配必要的财政、技术和人力资源,针对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行为进行预防、保护、惩罚和提供补救。缔约国还应加紧努力,保障冲突背景下的性暴力和性别暴力受害者能够获得全面照顾,优先在受影响最严重的地区预防性别暴力和性暴力。缔约国还应确保所有性暴力案件都得到调查,并对犯罪人进行起诉,如果定罪,给予相应的制裁,并根据《公约》第二条第三款向受害者提供有效补救。在这方面,缔约国应考虑作为优先事项,开始正式审理第11号特大案件,并确保受害者切实参与诉讼。
自愿终止妊娠和生殖权利
14.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怀孕24周后自愿终止妊娠仍然被定为刑事犯罪,2022年C-055号判决宣布,将孕期未满24周时终止妊娠的行为定为刑事犯罪的做法违宪,但此后仍有大量农村妇女、女童和青少女继续因此获罪。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在对话期间未就这一问题做出回应。委员会注意到关于暂停使用草甘膦根除非法作物的信息,但感到关切的是,第380/2021号法令仍然有效,为恢复通过空中喷洒草甘膦根除非法作物的项目建立了总体监管框架。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信息说明采取了哪些措施,确保因长年接触草甘膦而生殖健康受损的受害者获得补救和赔偿(第六、第七和第八条)。
15.铭记委员会关于生命权的第36号一般性意见(2018年),缔约国应:
(a)修订刑事立法,确保堕胎的妇女和女童以及帮助她们的医生和其他保健人员不受刑事处罚;
(b)加倍努力,确保全国各地的妇女和女童能够合法、有效、安全和保密地获得堕胎服务;
(c)保证全国各地的男子、妇女、女童和男童,包括农村和偏远地区的这些民众,充分获得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以及全面的性教育;
(d)采取措施废除第380/2021号法令,推动永久禁用草甘膦;
(e)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空中喷洒草甘膦根除非法作物项目的受害者获得补救和全面赔偿,如补偿、康复、抵偿和保证不再发生,包括考虑颁布一项法律,免除受害者的因果关系举证责任。
生命权
16.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新的安全、国防和公民共处政策“2022-2026年生命与和平保障”。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提供资料说明和平特别司法管辖机制在特大刑事案件调查中取得的进展。其中包括:03号特大案件,涉及被国家人员记录为战斗伤亡的谋杀和强迫失踪;08号特大案件,涉及安全部队和其他国家人员联合准军事团体和与武装冲突有关的平民第三方共同犯下的罪行。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犯罪组织和非国家武装团体实施的屠杀事件和谋杀人权维护者的事件越来越多,还注意到据称由军官、警官和其他获准使用国有武器的公职人员实施的法外处决和其他任意剥夺生命的行为。此外,委员会注意到和平特别司法管辖机制采取预防措施,保障前战斗人员获得保护并保障受害者了解真相的权利,但感到关切的是,哥伦比亚革命武装力量—人民军的前战斗人员继续遭到谋杀,甚至在《结束冲突和建设稳定持久和平的最终协议》签署后也是如此(第六条)。
17.委员会回顾第36号一般性意见(2018年),并依照以往的建议,建议缔约国继续努力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充分履行在武装冲突、暴力和其他情况下保护生命权的义务。具体而言,缔约国应:
(a)通过并实施一项公共政策,解散非国家武装团体和犯罪组织及活动,重点解决与民众无法享有人权相关的结构性因素,以及影响或便利此类团体出现和开展活动的因素,同时考虑到真相委员会的建议,并确保民间社会的参与;
(b)继续推进安全部门改革,实行新的人身安全政策,使用考虑到差异、性别和种族因素的可衡量的客观指标,以便对军事和警务理论进行实质性改革;
(c)确保相关社区参与确定自身的安全需求,建立机构间协调论坛,以执行人身安全政策;
(d)继续努力通过和实施保护措施,保护受内部冲突影响最大的社区以及哥伦比亚革命武装力量—人民军的前战斗人员,包括在受非国家武装团体和犯罪组织暴力行为影响的地区加强部署民事管理部门,扩大国家总检察长办公室和公共法律服务机构在这些受影响地区的影响面和实地能力;
(e)继续对特大案件进行调查,确保所有屠杀事件、谋杀人权维护者、法外处决和其他任意剥夺生命的行为得到及时、彻底和公正的调查,肇事者如被定罪,要给予相应制裁,并向受害者提供有效补救。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
18.委员会欢迎向国会提交关于通过《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的2023年第276号法案。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提供信息,说明如何对官员进行人权框架和使用武力方面的培训,从而防止酷刑和虐待,包括防止监狱系统内的酷刑和虐待。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助长对酷刑和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和处罚有罪不罚的各种做法和机制据称持续存在,特别是在这些行为的记录及调查和起诉方面。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表明,在屠杀事件、谋杀人权维护者和任意剥夺生命的案件中,调查机关和司法机构往往不调查受害者死前是否受过酷刑或虐待,尽管死者身上可能存在这种行为的证据(第六、第七和第十条)。
19.缔约国应加大力度消除酷刑和虐待。为此,除其他外,缔约国应:
(a)消除法律和实践中的所有障碍,确保所有酷刑和虐待指控均得到及时、公正、彻底和有效的调查,肇事者受到起诉,受害者得到充分赔偿,包括康复和适当补偿;
(b)继续努力为执法人员、司法人员、公诉人员和监狱工作人员提供有效的培训方案,其中纳入国际标准,包括《执法人员行为守则》和《为调查和收集信息进行有效面谈的原则》(《门德斯原则》),并为被拘留者提供关于防止酷刑和虐待的宣传方案;
(c)采取措施,确保在所有屠杀事件、谋杀人权维护者和任意剥夺生命案件的调查中系统考虑到受害者死前遭受酷刑或虐待的可能性;
(d)继续努力,批准《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
被剥夺自由者的待遇和拘留条件
20.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积极步骤改善拘留条件,但仍感关切的是,严重的过度拥挤现象依然存在,临时拘留中心的情况尤为严重。委员会注意到,2023年第2292号法允许犯有轻罪的妇女依照裁决或应一方请求接受社区服务令,作为监禁的替代办法。然而,委员会对过度使用审前拘留感到关切(第六、第七、第九、第十、第十四和第二十六条)。
21.缔约国应加紧努力,确保拘留条件完全符合相关国际人权标准,包括《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纳尔逊·曼德拉规则》)。具体而言,缔约国应立即采取措施,大幅缓解监狱和临时拘留中心过度拥挤的状况,包括如《联合国非拘禁措施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东京规则》)所述,更广泛地采用非拘禁措施替代监禁。
人身自由和安全
22.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资料说明了“出于保护目的而转移”这一做法的规定和适用情况,但感到关切的是,有指控称,这种做法实际上并没有按照规定用于保护当事人或第三方的生命和安全,而是被用于阻止个人行使集会权,阻止司法当局对拘留的合法性进行监督。还令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2022年1月25日新《公共安全法》(第2197号)扩大了警方对于采取这种做法的酌处权,这样极有可能会鼓励更多地采取这种短期剥夺自由的形式,不受司法监督,目的是阻止行使和平集会权(第九条)。
23.缔约国应设立统一的被剥夺自由人员登记册,其中包含实时信息,包括出于保护目的转移人员的信息,以防止失踪并加强对失踪人员的搜寻工作。缔约国还应如委员会第37号一般性意见(2020年)所述的那样,限制大范围使用这种转移手段,确保其不被用于不当限制和平集会权。此外,缔约国应确保向所有执法人员提供适当培训,提高他们对如何使用出于保护目的而转移这一手段的认识。
消除强迫劳动和人口贩运
2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颁布2020年第1818号法令,通过了《2020-2024年打击人口贩运国家战略》。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这一现象持续存在,非洲人后裔和土著人民等弱势群体被贩运的现象尤为严重。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非国家武装团体持续招募儿童和青少年(第二、第七、第八和第二十六条)。
25.考虑到委员会以往的建议,缔约国应继续并加强努力,预防、打击和惩治人口贩运,包括非国家武装团体在冲突中招募儿童和青少年的行为。具体而言,缔约国应采取全面而且有区别的措施,防止这种招募行为,并提供早期应对措施,包括采取措施防止以性剥削为目的招募儿童和青少年,以及加强家庭、学校和社区中的保护。缔约国还应通过并实施面向最弱势群体儿童的预防措施,查明受害者,并向其提供全面而有效的赔偿和综合支持,特别是医疗、物质和法律援助,并助其重返社会。
行动自由
26.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防止流离失所而采取的措施,包括进行社会投资,使被迫流离失所者能够返回家园,并防止最弱势群体被迫流离失所。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领土争端持续造成境内流离失所和封锁现象,尤其是非法团体之间或非国家武装团体与安全部队之间的武装冲突持续造成被迫流离失所。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这种状况对土著人和非洲人后裔的影响尤为严重(第十二条)。
27.委员会重申以往的建议,缔约国应继续并加强努力,防止境内流离失所,采取有区别的顾及性别、族裔和种族的办法,确保所有受害者及时获得适当的照顾、援助和充分赔偿,并确保在实践中以可持续的方式毫不拖延地开展安全返回和重新安置工作。同样,缔约国应采取紧急措施,在各个区域避免封锁社区,还应考虑将防止境内流离失所和封锁纳入人身安全政策和与武装团体的停火协议。
司法独立和司法行政
2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采取保护措施,确保法官、检察官和其他法律专业人员能够安全和独立地履行职责,而不必担心威胁、恐吓、阻碍、骚扰、报复或犯罪行为。委员会注意到宪法法院2023年关于因不可抗力或在不可预见的情况下采用线上庭审的第C-134号判决,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在实践中,在某些当事方可能遭受生命威胁的情况下,并非总能采取这种无需本人出庭的例外做法。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有些地区因未能设立司法行政机关,司法受到阻碍(第二和第十四条)。
29.缔约国应:
(a)继续努力实施全面的预防和保护措施,确保受害者、证人和其他法律诉讼参与者的安全,并使法官、检察官和其他法律专业人员能够安全和独立地履行职责,不必担心威胁、恐吓、阻碍、骚扰、报复或刑事诉讼;
(b)确保规定例外情况,允许在必要时举行线上庭审,以保障被告、受害者和(或)受害者亲属的权利,特别是在一方或多方当事人本人出庭会危及其生命的情况下;
(c)采取切实措施,保证生活在偏远地区的人能够诉诸司法,在这些地区设立法庭并配备充足的人员和物资,以建立或加强司法行政。
隐私权
30.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据称缔约国对人权维护者和记者实施非法监视,综合网络安全指挥部在社会抗议活动中对社交媒体实行监控。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这方面的信息(第十七条)。
31.缔约国应确保包括网络监控在内的所有类型监控和干涉隐私的行为完全符合《公约》第十七条,充分尊重合法性、相称性和必要性原则。缔约国还应确保个人数据的处理和收集是透明的,并受到有效的独立机制的监督,受到侵害时可以获得有效补救。
思想和良心自由
32.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根据2022年11月4日第2272号法建立了“促进和平的社会服务”制度,作为义务兵役的替代办法。然而,有令人关切的报告称,这种服务可由国防部管理,军事官员可能参与管理,因而违背了将其作为兵役替代办法的目的。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关于停止强制招募年轻人服兵役的资料,但感到关切的是,据称招募年轻人服兵役的不正常做法持续存在,这些做法可能构成任意拘留(第二、第十八和第二十六条)。
33.考虑到委员会以往的建议,缔约国应采取额外措施,确保在实践中无人遭到任意拘留,尤其是为征兵实施的任意拘留。缔约国还应根据2017年第1861号法维护个人出于良心拒服兵役的权利,制定灵活程序确定服役状况并提供不歧视保障。此外,在建立和实施“促进和平的社会服务”制度时,缔约国应与民间组织进行广泛的实质性磋商,向所有出于良心拒服兵役者提供兵役替代办法,不得基于拒服兵役所依据信仰的性质(宗教信仰或基于良心的非宗教信仰)进行歧视,并确保这种替代办法与兵役相比,在性质或期限上不具惩罚性或歧视性。
表达自由和保护人权维护者
3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措施防止暴力,保护并促进人权维护者的人权,包括环境权和土著人及非洲人后裔权利的维护者、社会领袖和社区领袖以及记者的人权,例如通过国家保护机构保护这些人的权利。然而,委员会仍然关切的是,袭击人权维护者和社会领袖,特别是谋杀人权维护者的事件高发,而且这些案件仍然在很大程度上存在有罪不罚现象(第十九和第二十条)。
35.作为国家安全保障进程的一部分,缔约国应在民间社会的广泛参与下,通过并实施一项保护人权维护者的国家政策,该政策要能够应对预防、保护、打击有罪不罚和不对人权维护者冠以污名等各个方面的需要。缔约国还应加倍努力:
(a)保证对受到威胁、暴力或恐吓的人权维护者,包括环境权和土著人及非洲人后裔权利的维护者、社会领袖和社区领袖、土著和非洲人后裔的传统领袖,以及记者提供有效的援助和保护,并确保他们能够在适当条件下开展活动,包括为此采取集体保护措施和切实采取预防措施;
(b)加强国家总检察长办公室特别调查股和应对威胁问题工作组的工作,确保对谋杀、袭击、报复和威胁人权维护者和记者的行为进行及时、彻底、独立和公正的调查,对煽动者和肇事者进行起诉并处以相应的刑罚,确保受害者获得充分赔偿;
(c)通过参与式进程改革包括国家保护机构在内的保护框架,目的是建立一个以预防、集体和社区保护为重的制度,重点关注暴力现象最严重的地区,并采取有区别的顾及种族、性别、女权主义特点的交叉办法。
和平集会的权利
36.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采取措施改善和平集会权的行使,包括对流动防暴队进行改革。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据称国家工作人员的行为和(或)不作为违反了和平集会权,而且据报告在2021年全国大罢工期间导致了严重的侵犯人权行为,如使用不必要或过度的武力任意剥夺生命、侵犯人身完整和安全、实施任意拘留、性暴力和性别暴力以及歧视和种族主义行为。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据报道,对抗议期间和2021年全国大罢工期间侵犯人权行为的调查进展缓慢。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被指控犯有暴力行为的个人在抗议活动后被起诉犯有恐怖主义罪和刑事共谋罪(第二十一条)。
37.根据委员会关于和平集会权利的第37号一般性意见(2020年),并依照《公约》第二十一条,缔约国应:
(a)加强措施,防止和消除执法人员一切形式过度使用武力的行为,包括就使用武力问题、《执法人员使用武力和火器的基本原则》及《联合国关于在执法中使用低致命性武器的人权指南》提供培训;
(b)加快调查和起诉抗议期间侵犯人权行为的嫌疑人,特别是与2021年全国大罢工期间发生的谋杀、眼伤和性暴力有关的嫌疑人,确保及时、公正、有效地调查此类行为,确保肇事者受到起诉,如果罪名成立,受到相应制裁,并确保受害者获得全面赔偿;
(c)按照国际标准,在民间社会和受害者的充分参与下,继续推进对流动防暴队和抗议期间武力使用情况的改革;
(d)确保对集会自由的所有限制,如对行使这一权利的人实施的行政或刑事制裁,均符合《公约》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严格要求,特别是审查在包括2021年全国大罢工在内的抗议活动后因恐怖主义和(或)刑事共谋罪而受到起诉的案件,以确保这些刑事诉讼完全符合国际标准。
土著人民和其他少数群体的权利
38.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根据2019年第2353号法设立了国家事先协商事务管理局,该法规定,在影响土著人民权利的项目和政策的决定中,须获得土著人民的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这项权利尚未得到充分保障,在国家事先协商事务管理局和国会的协商过程中,土著人民遭遇体制障碍和不遵守规定的情况。此外,虽然委员会承认缔约国努力向土著人和非洲人后裔提供赔偿,但仍感关切的是,这些族群继续受到国内武装冲突和其他形式暴力的严重影响,族群和文化都面临灭绝的风险(第一和第二十七条)。
39.铭记委员会以往的建议,缔约国应采取适当办法,按照国际标准保障土著人民自由、事先和知情协商的权利,并保障非洲人后裔有意义地参与影响他们的所有决定,包括与遵守《结束冲突和建设稳定持久和平的最终协议》有关的决定。缔约国还应恢复并加强相关机构,促进少数族裔群体的参与,并促进在区域一级对《协议》中与少数族裔相关部分的执行情况开展持续和参与性的监测。缔约国还应加强努力,保证归还土著人民和非洲人后裔的土地权。
D.传播和后续行动
40.缔约国应广泛传播《公约》及其两项任择议定书、第八次定期报告和本结论性意见,以提高司法、立法和行政部门以及在缔约国开展活动的民间社会团体和非政府组织及广大公众,包括少数族裔和土著人民对《公约》所载权利的认识。
41.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75条第1款,请缔约国在2026年7月27日之前提供资料,说明委员会在上文第9段(打击国内武装冲突背景下的有罪不罚和侵犯人权行为)、第25段(消除强迫劳动和人口贩运)和第35段(表达自由和保护人权维护者)所提建议的落实情况。
42.根据委员会计划的审议周期,缔约国将在2029年收到委员会发送的报告前问题清单,并应在一年内提交对问题清单的答复,该答复将构成缔约国的第九次定期报告。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在编写报告时广泛征求在缔约国开展活动的民间社会团体和非政府组织的意见。按照大会第68/268号决议,报告字数应限制在21,200字以内。与缔约国的下一次建设性对话将于2031年在日内瓦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