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
关于瑞典第七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委员会在2024年2月21日和22日举行的第16次和第18次会议上审议了瑞典的第七次定期报告,并在2024年3月1日举行的第29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按照简化报告程序根据报告前问题清单编写并提交第七次定期报告。委员会赞赏与缔约国代表团进行的建设性对话。
B.积极方面
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加强保护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而采取的立法、体制和政策措施,包括设立瑞典人权研究所(2022年),通过《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法》(2018:1197),通过2019年《全国少数民族和少数民族语言法》修正案(2009:724)以及采取本结论性意见中提到的其他措施。
C.关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公约》在国内的适用
4.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缔约国仍然未能全面落实《公约》所载权利,某些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未在《宪法》中得到承认。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采取措施将《公约》纳入国内法律秩序。委员会又感到关切的是,法律专业人员和地方主管部门对《公约》的了解程度有限。委员会遗憾地注意到,缔约国仍然不愿批准《公约任择议定书》,也不愿承认委员会有审议个人来文的权限。
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采取必要措施在国内法中全面落实《公约》所载各项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并确保权利的可诉性;
(b)加强对法官、律师和政府官员关于《公约》及所载权利可诉性的培训;
(c)向地方主管部门传播关于落实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信息,为其提供培训,并鼓励其向有关权利持有人提供相关信息;
(d)审查对于《公约任择议定书》的立场。
国家人权机构
6.委员会注意到,除负责审查歧视和骚扰投诉的平等问题监察员办公室外,瑞典人权研究所已于2022年1月成立并开始监测人权保护情况,向政府提出关于必要措施的建议并提高对人权的认识。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没有详细资料说明缔约国如何保证向该研究所分配维持其独立性和有效性所必需的充足技术和人力资源。
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瑞典人权研究所能够根据《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充分履行在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的任务。在这方面,委员会回顾关于国家人权机构在保护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的作用的第10号一般性意见(1998年)。
最大可用资源
8.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将人权考量纳入预算流程,但感到遗憾的是,缺乏关于预算流程执行情况的具体资料(第二条第一款)。
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执行纳入人权考量的预算流程,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分类统计数据和指标等资料。
气候变化
10.委员会赞赏缔约国通过《气候法》(2017:720),该法承诺将于2045年前实现净零排放。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瑞典气候政策委员会的研究结果表明,缔约国采取的措施可能会在短期内增加排放,且似乎不足以实现缔约国的排放目标。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为实现绿色转型而在萨米人的土地上发展风电产业、开采重要矿物等作法没有充分考虑对萨米人的影响,给萨米人享有适当生活水准和享受自己文化的权利造成了不利影响(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一条和第十五条)。
1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继续加强能够实现温室气体减排目标的活动;
(b)确保萨米人等各群体有意义、知情地参与《气候政策行动计划》下的各项措施,包括参与绿色转型项目,并确保相关措施不会对弱势和处于不利地位的人群产生不利影响。
官方发展援助
12.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按照国际承诺,提供了相对于国民总收入而言较高水平的官方发展援助。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对官方发展援助附加了不当条件,例如,要求以难民回返为条件或倾向于由其他机构而不是传统多边机构,特别是联合国机构实施官方发展援助项目,或倾向于由伙伴国家的公共机构实施有关项目,这种行为削弱了传统多边机构的作用。
1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坚持通过官方发展援助促进人权和性别平等的长期承诺,且不对官方发展援助附加不当条件。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确保对绿色气候基金的捐助高于目前的官方发展援助水平,且不影响在其他领域的发展援助。
土著人民
1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关于《协商法》(2022:66)生效的资料,该法要求政府和各政府机构与萨米议会或萨米代表组织就有关萨米人的问题进行协商,委员会还注意到该法将于2024年3月适用于各城市和各地区。委员会又注意到,缔约国于2021年11月成立了萨米人真相委员会,目前正在制定一项关于萨米议会选举的法案和一项气候适应战略。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缺少详细资料说明缔约国如何在法律和实践中有效确保就影响萨米人的决策与他们开展有效协商,并确保获得他们的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第一条第二款和第二条)。
1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有效执行《协商法》,包括为政府和市政官员充分提供培训,使他们了解该法的法律条款以及与萨米人进行有意义对话和协商的重要性;
(b)支持萨米人真相委员会开展工作,确保委员会获得进行彻底调查所必需的一切信息和资源,同时保证充分考虑并酌情实施委员会的调查结果和所提建议,以解决历史上的不公正问题、促进和解;
(c)确保在制定萨米议会选举法案和气候适应战略时与萨米议会进行广泛协商,并确保相关法案和战略反映萨米人的需求和优先事项;
(d)在法律和实践中保障所有对萨米人有影响的决定均获得萨米人的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尊重萨米人的传统和决策程序。
非法移民
16.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内有一项提案规定市政和公共主管部门,包括卫生保健专业人员、教师、社会工作者和公务员有义务向移民部门报告所有涉嫌没有正常身份的移民,这会对平等享有《公约》所载权利产生负面影响。
1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确保任何移民政策均不妨碍移民,特别是移民儿童和非法移民平等地获得实现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所必需的服务,包括医疗卫生和教育服务。
工商企业与人权
1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正在就欧洲联盟企业可持续性尽职调查指令开展讨论。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追究企业海外侵犯人权行为责任和保障企业活动引起的侵犯人权行为的受害者获得有效补救方面,缔约国的法律框架可能存在局限性。委员会特别对于缔约国适用诉讼时效法以及受害者在确定伤害责任方面的挑战表示关切。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尚未采取适当措施处理或减轻大型可再生能源项目和采矿项目对萨米人传统生活方式造成的潜在不利影响,包括对驯鹿放牧的影响。
1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积极参与讨论并致力于多边谈判和协定,如欧洲联盟企业可持续性尽职调查指令,倡导符合国际人权标准的规定,包括《工商业与人权指导原则》;
(b)建立明确、透明和可执行的标准,确保国有企业遵守“模范行为”标准要求,并进行定期监测和公开报告;
(c)消除企业活动造成的侵权受害者面临的阻碍,包括审查诉讼时效法的适用情况,并加强受害者用以寻求和获得有效补救的手段;
(d)采取全面措施保护萨米人的权利免受大型发展项目的不利影响,包括与萨米人就环境和人权影响评估进行协商,确保在启动有关项目前获得萨米人的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并建立机制减轻和补偿对萨米人传统生活方式和驯鹿放牧的任何不利影响;
(e)遵循关于国家在工商活动中履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规定的义务的第24号一般性意见(2017年)。
不歧视
20.委员会欢迎关于缔约国根据2016年打击种族主义、类似形式的敌意和仇恨犯罪的国家计划和2022年五项补充具体行动计划采取的系列措施以及关于缔约国正在审查《反歧视法》以探讨是否可能将警察拦截搜查等公职人员行为纳入法律条款的信息。然而,委员会仍然对《反歧视法》所载的非开放式禁止歧视理由清单表示关切。委员会还对有报告称存在基于残疾、种族、族裔和宗教,包括仇视伊斯兰教的仇恨犯罪和歧视表示关切。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歧视和骚扰行为的受害者在寻求有效补救方面面临障碍(第二条第二款)。
2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考虑修订《反歧视法》,将社会经济地位和政治见解纳入禁止歧视的理由清单;
(b)加快审查《反歧视法》,扩大该法的适用范围,确保该法适用于所有领域,特别是适用于公职人员的行为;
(c)改善数据收集系统,包括通过使用诸如母语等代用指标生成按禁止歧视理由分列的可靠数据,并明确在享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处于不利地位的群体;
(d)提供资料说明新的打击有组织犯罪和帮派暴力的法律,包括为防止基于种族特征分析和种族动机的警察暴力而采取的措施;
(e)确保基于残疾、种族、族裔和宗教,包括仇视伊斯兰教的骚扰、仇恨犯罪和歧视行为的受害者除获得行政补救外,还能获得有效的司法补救和法律援助;
(f)遵循关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方面不歧视的第20号一般性意见(2009年)。
工作权
22.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移民背景的人,特别是非洲人后裔和被视为穆斯林或中东人后裔的人,以及残疾人、罗姆人和跨性别者在劳动力市场持续受到严重歧视,包括在招聘、晋升和工资待遇方面。瑞典境内和境外出生的人在就业方面也存在显著差距(第二条第二款、第六条和第七条)。
2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针对受歧视高风险群体,例如有移民背景的人、非洲人后裔和被视为穆斯林或中东人后裔的人以及残疾人、罗姆人和跨性别者加强职业培训,提高语言课程的质量和普及性,适用多样化的招聘或留用方案;
(b)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解决上述群体在劳动力市场面临的歧视;
(c)促进并保护民间社会组织和工会在解决就业歧视方面开展工作;
(d)遵循关于工作权利的第18号一般性意见(2005年)第12段。
享有公正和良好的工作条件的权利
2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的薪酬等工作条件由社会伙伴通过集体谈判协议规定,但感到关切的是,协议没有充分涵盖从网络平台雇佣的员工。此外,委员会对日益严重的劳动剥削问题感到关切,其中主要受影响群体是在建筑、农业和清洁等部门工作的移民工人和寻求庇护者(第二条第二款、第六条和第七条)。
2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强措施确保平台员工等所有员工享有工作保障并为他们的工作条件提供充分保护;
(b)采取适当的立法和行政措施打击一切形式的劳动剥削,特别是影响移民工人和寻求庇护者的劳动剥削,向移民工人及其家人,包括在非正规经济部门就业的移民工人及其家人提供有效保护,使其免受暴力和骚扰;
(c)采取具体措施对劳动剥削风险增高的部门的工作条件进行监测,并对投诉提供有效的补救机制;
(d)遵循关于享受公正和良好的工作条件的权利的第23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
社会保障权
26.委员会注意到,就业中贫困的大部分人是从事临时工作的工人,他们在获得社会保障方面面临障碍。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失业人群陷入贫困的风险很高,基本失业补贴水平依然不足,低于国家贫困线。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自1994年以来,寻求庇护者获得的每日津贴标准一直没有调整(第六条、第九条和第十一条)。
2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就业中贫困现象,解决众多失业人口面临陷入贫困的风险的问题,包括通过促进获得体面工作和提高基本失业补贴水平;
(b)审查并消除任何影响接受社会保障补贴或援助的障碍;
(c)确保社会保障补贴,包括基本失业补贴和寻求庇护者的每日津贴与生活费用挂钩,以确保补贴的水平能够使受益人享有适足的生活水准。
适当生活水准权
28.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贫困问题日益严重,特别是对于弱势和边缘化群体而言,包括单身老年妇女和近期抵达缔约国的移民。委员会对外国血统居民贫困率过高的现象感到关切。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尚未制定官方的贫困衡量标准,这影响缔约国为消除贫困而采取措施并评估措施的能力(第十一条)。
2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通过一套多维度衡量贫困问题的官方衡量标准以解决和缓解社会各群体的贫困问题,该标准不仅应考虑收入不足的问题,还应考虑无法获得适足生活水准所必需的商品或服务问题,如住房、教育、粮食、卫生保健、就业和社会保护;
(b)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解决日益严重的贫困问题,特别是单身老年妇女和移民,以及外国血统居民贫困率过高的问题。
适当住房权
30.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缺乏关于住房短缺、无家可归问题和非正规住区情况的全面资料。委员会重申对于在获得住房方面存在歧视,特别是存在基于族裔和残疾状况的歧视表示关切(第十一条)。
3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明确界定各地方、市政和国家主管部门在住房、无家可归问题和住房管理战略方面的责任,并加强协调;
(b)收集关于无家可归情况的统计数据,并按地理位置、年龄、性别、性、母语和家庭常用语言进行分类;
(c)采取措施解决无家可归问题的根源,包括针对弱势和边缘化群体,特别是刚进入住房市场的年轻人和新移民等群体采取特别措施。
身心健康权
3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承诺处理各地区和各市在医疗保健方面的差距。委员会对于补贴医疗仅限“不能等待”的成年寻求庇护者感到关切。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2022年,缔约国宣布打算暂停向非居住证持有者以及非瑞典公民提供公共付费的口笔译服务。委员会又感到关切的是,自杀死亡的人数众多,焦虑和抑郁日益严重,特别是在老年男子、青年和妇女中(第十二条)。
3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明确界定“不能等待的医疗保健”一语,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成年寻求庇护者的健康权,争取按照国际法充分实现享有能达到的最高标准身心健康权;
(b)审查暂停为非居住证持有者和无身份证件者提供公共付费的口笔译服务的计划,考虑向医院和医疗机构的所有个人提供此类服务;
(c)加强心理健康服务和支持体系,为此分配足够的资源、加强社区支持、开展消除心理健康问题污名化的活动,并针对老年男子、青年、妇女以及弱势和边缘化群体等受心理问题影响尤为严重的群体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
(d)参照关于享有能达到的最高健康标准的权利的第14号一般性意见(2000年)和委员会关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规定的国家对难民和移民的义务的声明。
毒品政策
34.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个人使用非法药物属于刑事犯罪行为,且有报告称可用的减少危害干预措施有限,这导致缔约国出现较高比例的吸毒过量死亡、艾滋病毒传播和丙型肝炎传播。
3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不再将吸毒定为犯罪行为,并向吸毒者提供更便捷、质量更好的减少危害方案和专门医疗服务。
受教育权
36.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学校社会经济分层现象加剧,学生成绩存在差距,在受教育机会方面存在歧视,特别是基于性别、种族、族裔、宗教、残疾状况、地位和民族血统的歧视。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学校和教育机构中的骚扰和仇恨言论日益增多。关于这一情况,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学生及家长可利用哪些补救措施,包括平等问题监察专员、学校监察局、法院或其他申诉机制等尚不明确。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缺少关于学校监察局任务授权的详细信息,特别是缺少关于教育方执行有关防止并查明歧视和骚扰的规定的情况。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缔约国在学校内进行毒品检测,没有资料说明停学、开除等处罚措施是否对学生,特别是弱势和边缘化学生的受教育权造成了过度影响。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缺少详细资料说明缔约国采取了哪些措施增加科学、技术、工程和数学领域参加学习、研究或培训的妇女人数并确保妇女的比例,以及这些措施的效果如何(第二条第二款、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
3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采取措施,包括有针对性的措施解决学校的社会经济分层问题、学生成绩差异和受教育机会方面的歧视,特别是基于性别、种族、族裔、宗教、残疾状况和民族血统的歧视;
(b)澄清并加强学生和家长可用的申诉机制,提高对受教育权可诉性和获得有效补救权可诉性的认识;
(c)提高学校监察局等相关主管部门预防、监测和应对教育机构中的歧视、骚扰和仇恨言论的能力;
(d)采取措施确保学校内的毒品检测和处罚措施,包括停学或开除等处罚措施不会过度影响学生,特别是弱势和边缘化学生的受教育权;
(e)采取措施提高并确保妇女在科学、技术、工程和数学领域的比例。
文物归还
38.委员会欢迎缔约国计划采取措施向海外群体归还文物,但感到遗憾的是,关于采取措施向缔约国境内的萨米人归还文物和遗骸等文化遗产的资料有限。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将于2024年4月公布关于归还文物先决条件的调查结果(第十五条)。
3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继续与境内外的社区和土著人民代表,包括萨米议会代表接触,采取措施向萨米人归还文物和遗骸等文化遗产,并帮助有关机构做好准备,接收归还的文物;
(b)采取措施确定并鼓励私人收藏者自愿归还对少数民族具有文化意义的物品,并为受影响社区与私人收藏管理方开展对话提供便利;
(c)就归还文物的重要性及其对受影响社区的文化贡献开展公共宣传活动。
享有科学进步
40.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供资料说明为确保人们获得负担得起的数字和通信服务而采取的措施,特别是为改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农村和偏远地区居民无障碍环境而采取的措施。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居住在缔约国领土上的少数民族无法以本民族所说和所使用的语言享有科学进步及科学应用,包括信息和通信技术(第十五条)。
4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确保科学进步及科学应用,包括信息和通信技术惠及居住在其领土上的所有人,不因年龄、地区、残疾状况或语言有任何歧视。
D.其他建议
4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批准《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4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充分考虑《公约》规定的义务,确保在国家执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过程中民众能够充分享有《公约》规定的各项权利。缔约国如能设立独立机制监测进展情况并将公共方案受益人看作可提出权利主张的权利持有人,将极大促进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此外,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支持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行动十年的全球承诺。在参与、问责和不歧视原则的基础上落实可持续发展目标将确保不让任何一个人掉队。在这方面,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委员会关于承诺不让任何一个人掉队的声明。
44.委员会请缔约国在社会各级,包括地方、城市、地区和国家各级,特别是向议员、公务人员和司法机构广泛传播本结论性意见,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向委员会通报为落实这些意见所采取的措施。委员会强调,议会在执行本结论性意见方面发挥关键作用,鼓励缔约国确保议会参与今后的报告和后续程序。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建立一个国家机制负责协调和跟进委员会结论性意见的执行情况,并鼓励缔约国继续邀请非政府组织和民间社会其他成员参与本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落实工作和提交下次定期报告前的全国协商进程。
45.按照委员会通过的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落实程序,请缔约国在本结论性意见通过后24个月内(2026年3月31日)提供资料,说明上文第15段(a)项(土著人民)、第25段(b)项(享有公正和良好工作条件的权利)和第27段(c)项(社会保障权)所载建议的执行情况。
46.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9年3月31日前根据《公约》第十六条提交第八次定期报告,除非因审查周期改变而另行通知。按照大会第68/268号决议,报告字数应限制在21,200字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