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酷刑委员会
关于基里巴斯初次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委员会在2023年11月6日和7日举行的第2047和第2048次会议上审议了基里巴斯的初次报告,并在2023年11月20日举行的第2065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初次报告并在审议过程中提供补充资料。
3.委员会注意到这份报告逾期三年提交,但是赞赏有机会与缔约国代表团进行建设性对话,并感谢代表团就初次报告审议期间提出的问题和关切作出答复。
B.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修订和出台《公约》相关领域立法的举措,具体包括:
(a)2019年对《1977年监狱条例》进行了修正(第76章);
(b)2019年对《2008年警察权力和职责法》进行了修正。
5.委员会称赞缔约国为修订本国政策和程序以加强保护人权并实施《公约》而采取的举措,具体包括:
(a)通过了2011-2021年和2023-2032年消除性暴力和性别暴力的国家政策和行动计划;
(b)起草了2023年《监狱条例》修正法案;
(c)2006年《基里巴斯警察部队常规法令和程序》;
(d)《基里巴斯警察部队关于家庭暴力和性犯罪的常规法令和程序》。
C.关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将公约义务纳入国内法律
6.缔约国的《宪法》第7条第1款禁止酷刑,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尚未在刑事立法中纳入《公约》规定的义务,包括符合《公约》第1条的酷刑罪定义以及确保遵守《公约》所有实质性要求的实质性规定,包括《公约》第4条第2款规定的根据酷刑行为严重程度规定适当惩罚的义务。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宪法》第7条第2款似乎提示绝对禁止酷刑的规定存在例外,因为《宪法》生效之前酷刑在基里巴斯可能是合法行为(第1和第4条)。
7.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在国家立法中纳入符合《公约》第1条的酷刑罪定义,并通过其他立法,以确保遵守《公约》的所有实质性要求,包括根据酷刑罪的严重程度规定适当惩罚的要求。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确保绝对禁止酷刑的规定没有从轻情节或任何其他例外,包括不适用追诉时效。
基本法律保障
8.委员会考虑到国内立法规定了程序上的保障,但感到关切的是,缺少资料说明为确保在实践中被拘留者自被剥夺自由之初即享有所有基本法律保障而出台的措施和程序。具体保障措施包括:被拘留者有权立即获知被捕原因和所受指控,有权得到律师协助,有权要求并接受独立的医疗检查,有权立即将自己被拘留一事和自己的下落通知亲属或自己选择的人,有权被解送法官而不拖延,并有权获得有效补救,能够对拘留的合法性提出质疑(第2条)。
9.缔约国应在法律上和实践中确保所有被拘留者自被剥夺自由之时起即获得所有保护免遭酷刑的基本法律保障;具体包括:有权获知被捕原因和所受指控,有权得到律师协助而不拖延,特别是在调查和问讯阶段,需要免费法律援助者有权获得这种援助,有权要求并接受独立的医疗检查,有权立即将自己被拘留一事和自己的下落通知亲属或自己选择的人,有权被解送法官而不拖延,并有权获得有效补救,能够对拘留的合法性提出质疑。
性暴力和性别暴力
10.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措施打击性暴力和性别暴力,包括家庭暴力,但仍感到关切的是,该国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行为发生率高。在这方面,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代表团提供的答复称,向警察和检察官提供了具体培训,以加强他们在《家庭和平法》之下的作用。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保证受害者获得所需的优质服务(第2、第12和第16条)。委员会还回顾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2020年提出的建议。
11.缔约国应确保加强努力以防止和打击性暴力和性别暴力,除其他外,应确保所有性暴力和性别暴力案件,特别是涉及承担《公约》之下缔约国的国际责任的国家主管部门或其他实体的行为或不行为的案件,得到彻底调查,包括在没有申诉的情况下进行调查,确保起诉所称施害者,认定有罪的予以适当惩处,确保受害者得到补救和康复,包括适当赔偿,并能获得法律援助、安全庇护所和必要的医疗和心理支助;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向所有司法官员和执法人员提供关于起诉性暴力和性别暴力行为的强制性培训,并加强努力,就性暴力和性别暴力问题向公众开展教育和宣传。委员会进一步建议缔约国继续审查适用于性暴力和性别暴力的立法,以便为受害者和其他可能受害的人提供尽可能广泛的保护,并采取切实步骤,解决可能助长这种暴力的根深蒂固的模式和做法。
习惯法和《公约》在国内的适用
1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代表团就习惯法的重要性所作的解释,但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明确解释习惯法与成文法和普通法之间可能存在的冲突以及此类冲突可能对遵守《公约》条款产生的影响(第2条)。
13.缔约国应采取适当步骤,确保绝不承认《公约》之下绝对禁止酷刑罪的规定有所例外。
拘留条件
1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采取了措施以改善拘留条件并监测监狱的占用率以确保不超过容量,包括起草了2023年《监狱条例》修正法案。但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缔约国初次报告中所载资料显示,拘留条件恶劣、过度拥挤、通风有限并且食物不足。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没有充分有效地将被拘留者分开关押(第2、第11和第16条)。
15.委员会促请缔约国:
(a)加紧努力,改善拘留条件,缓解监狱机构超员,包括使用非监禁措施。在这方面,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联合国非拘禁措施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东京规则》)和《联合国女性囚犯待遇和女性罪犯非监禁措施规则》(《曼谷规则》);
(b)根据《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纳尔逊·曼德拉规则》)之规则24至规则35,保证被剥夺自由者的基本需要得到满足,包括食物、通风、个人卫生和环境卫生以及卫生保健方面的需求;
(c)确保被审前拘留者与已定罪囚犯分开关押,包括在女子监狱这样做,并确保在所有拘留场所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开关押;
(d)提供具体的预期预算,用于监狱改革政策并用于执行拘留中心建造、改造和扩建计划,同时确保充足的卫生和健康条件、食品供应和饮用水的获得,包括酌情继续与国际伙伴合作,以发现并解决优先关切领域;
(e)确保具备足够的合适的医务人员、物资和药品,并确保被拘留者在进入拘留设施后能够尽快接受体检,并在此后视需要经常接受体检,以发现健康需要、传染病和可能的虐待案件;
(f)增加被拘留者参加康复和重返社会方案的机会。
单独监禁
16.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根据《监狱常规法令》第6条,对于屡次违反既定服刑规则和程序的囚犯可使用单独监禁作为纪律制裁。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未成年人也可能受到72小时以内的单独监禁(第2、第11和第16条)。
17.委员会促请缔约国:
(a)使本国关于单独监禁的立法和实践符合国际标准,特别是《纳尔逊·曼德拉规则》之规则43至规则46,单独监禁应当仅在例外情况下用作最后手段使用,时间尽可能短(不超过15天)并受到独立审查,且须经主管官员核准;
(b)遵守《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之规则67,不对少年使用单独监禁作为纪律措施。
少年司法
18.委员会注意到,目前没有少年囚犯,缔约国采取了各种措施,包括修正《少年司法法》,以改善触法儿童的处境。但委员会仍感到关切的是,仍有可能将未成年人监禁在成人监狱中。
19.缔约国应继续努力使本国的少年司法制度完全符合《公约》和其他相关国际标准,并应采取适当步骤,以避免将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关押在一起的可能性。
申诉机制
20.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根据《监狱条例》第67(6)条采取了步骤,使囚犯能够向查访的法官提出申诉,但缔约国似乎没有做到所有剥夺自由的场所都具备有效、独立和保密的机制用于受理关于酷刑或虐待的申诉。许多被剥夺自由者在提出关于酷刑或虐待的申诉时可能遇到困难或不愿提出申诉(第2、第12、第13和第16条)。
21.缔约国应采取必要步骤以加强现有申诉机制,包括确保在完全隐私的情况下保密和不受阻碍地使用申诉机制,并确保申诉人受到保护,不因其申诉而受到任何恐吓或报复。
对酷刑和虐待行为的调查和起诉
22.委员会对缔约国为防止和打击酷刑和虐待案件所作的努力表示肯定。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无法获得全面资料以了解对执法人员和其他公职人员进行了调查和起诉或采取了纪律行动的案件的数量(第2、第12、第13和第16条)。
23.缔约国应:
(a)对所有关于酷刑和虐待的指控,包括关于执法人员过度使用武力的指控进行及时、公正和有效的调查,并确保涉嫌实施此类行为者立即并在调查期间停职,同时确保遵守无罪推定原则;
(b)起诉涉嫌实施酷刑或虐待的人,认定有罪的确保按罪论处,并确保受害者及时获得适当补救和康复;
(c)遵循修订版《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有效调查和文件记录手册》(《伊斯坦布尔规程》),确保被拘留者能够获得专业和保密的医疗援助,确保将被拘留者的所有伤情详细记录在专门指定的登记册中,确保所有相关工作人员,包括医务人员、检察官和法官,接受过专门培训,能够识别、记录和调查酷刑和虐待案件;
(d)汇编并公布关于得到调查和起诉以及定罪和实施了处罚的酷刑或虐待案件数量的统计数据。
对拘留场所的监督
2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资料说明了基里巴斯国家人权工作队的职责,并注意到,缔约国与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开展了合作,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缺少对拘留场所的系统监督(第2、第11和第16条)。
25.缔约国应:
(a)建立有效、独立的国家体系,用于监督和检查所有剥夺自由的场所,并对此类系统监督采取后续行动;
(b)确保具备访问剥夺自由场所的任务授权的监督机构,包括非政府组织,能够对国内所有剥夺自由场所进行独立查访,不受阻碍且无需事先通知,并能够与所有被拘留者进行保密交谈;
(c)考虑批准《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
国家人权机构
26.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资料说明了基里巴斯国家人权工作队的任务和职能,并说明了缔约国资源紧张的情况,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尚未根据《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建立国家人权机构(第2条)。
2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根据《巴黎原则》设立一个独立的国家人权机构,该机构的任务应包括促进和保护《公约》所载权利。
培训
28.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批准《公约》之前为本国官员提供关于《公约》的培训课程,但感到关切的是,缺少面向执法官员、监狱工作人员和其他公职人员的关于《公约》条款的具体培训方案,包括缺少关于修订版《伊斯坦布尔规程》的内容的培训(第10条)。
29.缔约国应:
(a)制定强制性的就职和在职培训方案,以确保所有公职人员,特别是执法人员和监狱工作人员,熟知《公约》条款,特别是绝对禁止酷刑的条款,确保他们充分认识到违规行为决不会得到容忍并将受到调查,并确保责任人将受到起诉,认定有罪的将受到适当惩处;
(b)根据经修订版《伊斯坦布尔规程》,确保所有相关工作人员,包括法官、检察官和医务人员,接受专门培训,能够识别酷刑和虐待案件;
(c)制订方法以评估评估教育培训方案在减少酷刑和虐待案件数量方面以及在确保识别、记录和调查此类行为并起诉责任人方面的效力,并运用这一方法。
数据收集
30.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没有关于执法人员和监狱工作人员实施的酷刑和虐待案件的申诉、调查、起诉和定罪情况的全面的分列数据,也没有关于拘留期间死亡、法外杀害以及性暴力和性别暴力(包括家庭暴力)的全面的分列数据。委员会强调,加强缔约国汇编和分析这类资料的能力可为有效落实缔约国根据《公约》承担的义务作出重要贡献。
31.缔约国应加倍努力,作为优先事项,汇编关于监测国家层面《公约》执行情况的统计数据,包括关于酷刑和虐待、拘留期间死亡、性暴力和性别暴力(包括家庭暴力)案件的申诉、调查、起诉和定罪情况的数据,在此过程中视需要与国际伙伴合作,以提升本国在这方面的能力。
后续程序
32.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4年11月24日之前提供资料,说明就委员会关于将《公约》义务纳入本国法律、监督拘留设施和开展培训的建议(见上文第7、第25和第29段)采取的后续行动。在这方面,还请缔约国向委员会通报计划在下一报告周期内如何落实结论性意见中其余的部分建议或全部建议。
其他问题
3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尽快批准《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
34.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根据《公约》第22条作出声明,承认委员会有权接受和审议在该国管辖下声称因该缔约国违反《公约》条款而受害的个人或其代表所送交的来文。
35.委员会请缔约国向人权理事会特别程序任务负责人发出长期邀请,并按照高级专员2020年12月4日的信函中的建议,制定一项全面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
36.委员会请缔约国考虑批准其尚未加入的联合国核心人权条约,即《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37.委员会请缔约国通过官方网站、媒体和非政府组织,以相关语言广泛传播提交委员会的报告和本结论性意见,并向委员会通报传播活动的情况。
38.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7年11月24日前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即第二次定期报告。为此,并考虑到缔约国已同意按照简化报告程序向委员会提交报告,委员会将在适当时候向缔约国发送报告前问题清单。缔约国对问题清单的答复将构成其根据《公约》第19条提交的第二次定期报告。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及时提交该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