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议缔约国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

缔约国的第六次定期报告

芬兰*

芬兰政府关于《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执行情况的第六次定期报告

2007 年 10 月

目 录

页次

前言6

第1条6

第2条6

1. 立法7

1.1. 《男女平等法》的修正7

1.2. 关于不歧视问题的立法8

1.3. 对《平等法》执行情况的监督9

2. 少数群体9

2.1. 罗姆妇女9

2.2. 移民妇女10

2.3. 残疾妇女11

第3条12

1. 政府2003-2007年方案12

2. 政府2007-2011年方案12

3. 将性别平等观点纳入芬兰国家行政部门的主流13

4. 2004年性别晴雨表14

5. 芬兰作为国际行动者14

第4条15

1. 《平等法》的配额规定15

第5条15

1. 对妇女的暴力16

1.1. 关于限制令的立法16

1.2. 对妇女施暴问题的研究16

1.3. 家庭暴力和伴侣关系中存在的暴力17

1.4. 庇护所和安全之家17

1.5. 对儿童的暴力问题18

1.6. 防止对妇女的暴力18

1.7. 移民妇女19

2. 性骚扰和基于性别的骚扰21

2.1. 立法21

2.2. 工作场所基于性别的骚扰21

3. 媒体促进两性平等22

第6条22

1. 对购买性服务定罪23

2. 贩运人口24

2.1. 国际义务24

2.2. 立法修正案24

2.3. 其他国内措施25

2.4. 国际合作26

第7条26

1. 投票权27

2. 政府组成27

3. 国家公务员27

4. 国家对妇女组织的资助27

第8条28

第9条28

第10条28

1. 教育机构的平等规划29

2. 普通教育领域的具体措施29

3. 学术界的妇女30

4. 自愿参加国防建设31

第11条31

1. 消除职业生活中的歧视32

1.1. 工资差距32

1.2. 固定期的雇用关系34

1.3. 兼职工作34

1.4. 基于怀孕或家事假的歧视35

2. 妇女失业率35

3. 社会保障36

3.1. 育儿假、家长津贴和生育津贴36

3.2. 养老金制度36

3.3. 残疾人37

3.4. 维护社会安全与发展的性别影响分析方法38

第12条39

1. 促进健康39

1.1. 概要39

1.2. 特别是女孩的吸烟问题39

1.3. 女孩的吸毒问题40

2. 孕期和孕后的保健40

3. 计划生育和堕胎41

3.1. 《人工生殖法》41

3.2. 堕胎41

4. 性传染病41

第13条41

第14条42

1. 农村地区发展42

第15条43

第16条43

附录45

秘书处的说明:本报告附录将按收到时使用的语言提供给委员会成员。

前言

联合国《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于1979年获得通过。自1986年以来,芬兰一直是该公约缔约国(SopS 67-68/1986)。 

本文件是芬兰政府关于《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执行情况的第六次定期报告。该报告涵盖2003年10月-2007年9月这一时期。上一次的报告是于2004年2月提交的。 

本报告由外交部、人权法院和公约股与其他几个部委和行政当局合作编写。为编写报告,还曾要求非政府组织提交一份书面陈述。2007年9月,还组织了一次听证会,以向行政当局、非政府组织、工会和咨询委员会提供机会,对报告草案发表它们的意见与看法。

本报告于2007年11月提交给联合国秘书长。 

外交部法律司人权法院和公约股可能需要更多的资料,以进一步了解各种人权公约以及定期提交的人权公约执行情况报告。 

外交部

法律司

人权法院和公约股

(OIK-31)

PB 176, 00161 HELSINKI

电话:(09)1605 5704, 传真:(09)1605 5951, 电子邮件: OIK-31@formin.fi

第1条

在本公约中,“对妇女的歧视”一词指基于性别而作的任何区别、排斥或限制,其影响或目的均足以妨碍或否认妇女不论已婚未婚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认识、享有或行使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公民或任何其他方面的人权和基本自由。

第2条

缔约各国谴责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协议立即用一切适当办法,推行消除对妇女歧视的政策。为此目的,承担:

a)男女平等的原则如尚未列入本国宪法或其他有关法律者,应将其列入,并以法律或其他适当方法,保证实现这项原则;

b)采取适当立法和其他措施,包括在适当情况下实行制裁,以禁止对妇女的一切歧视;

c)为妇女确立与男子平等权利的法律保护,通过各国的主管法庭及其他公共机构,保证切实保护妇女不受任何歧视;

d)不采取任何歧视妇女的行为或做法,并保证政府当局和公共机构的行动都不违背这项义务;

e)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消除任何个人、组织或企业对妇女的歧视;

f)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包括制定法律,以修改或废除构成对妇女歧视的现行法律、规章、习俗和惯例;

g)废止本国刑法内构成对妇女歧视的一切规定。

1. 立法

1.1.《男女平等法》的修正

1 . 《男女平等法》( 609/1986 ,下文称《平等法》)于 1987 年 1 月 1 日生效。《平等法》的第二次全面修改于 2005 年 6 月 1 日生效( 15.4.2005/232; HE 1959/2004 )。

修改《平等法》的原因是,有必要将《平等法》与成立欧洲共同体的《条约》、2002年修订的《平等待遇指令》、《举证责任指令》和《育儿假指令》中规定的平等条款以及欧洲法院的各项决定协调一致,另外,也是为了使《平等法》符合芬兰政府2003-2007年方案中关于平等问题的书面记录和其他立法修正案,并按要求改进对《平等法》的适用和监测做法。在拟订立法提案时,也考虑到了北欧国家平等立法的演变。

《2005年平等法》的修改使主流化原则得到执行,从而突出了政府当局在其所有活动中所承担的促进平等义务。

全面禁止歧视条款得到补充并变得更加准确。直接和间接歧视定义被列入了全面禁止歧视条款,而且骚扰被界定为歧视行为。根据《平等法》,骚扰不仅是指性骚扰,还指基于性别的骚扰,即使有关行为性质上并不是性骚扰。下达歧视的命令或指示也被界定为歧视。

职业生活中禁止歧视的具体条款变得更加准确,并规定了雇主有义务采取监督对策消除骚扰行为。在教育机构和利益集团中禁止歧视属于补偿程序范畴,被列入了《平等法》。

针对禁止歧视具体条款所指的情况,在《平等法》中加进了关于举证责任的单独条款。根据该条款,如果一个人认为自己是歧视行为的受害者,并依照《平等法》向法院或主管机关提出上诉,且事实证明此事件是一种性别歧视,则被告须证明没有违反《男女平等法》,此行为只是出于可以接受的理由,而不是因为性别原因。尽管如此,该条款仍不适用于刑事案件的审理。

关于工作歧视的规定扩大了适用范围,以使对雇主的规定相应地适用于雇用另一个公司员工的公司,如果该公司以雇主身份行使权力的话。必要时,这方面规定还可适用于相当于任何其他种类雇用关系的合法专员。

除雇用雇员的情况外,最高赔偿额被撤销。赔偿程序的适用范围被扩大到一般教育机构,提供基础教育的机构除外。除了雇主以外,教育机构和利益集团还有义务支付违反禁止歧视条款的赔偿。按照《侵权责任法》或其他法案,接受赔偿也并不妨碍犯罪者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平等法》更准确地阐明了雇主促进平等的义务,指出提前预防歧视也是促进平等。

对《平等法》最重要的一项修改,是加强了平等规划的义务并使之更加准确。按照《平等法》,在雇用关系中,如果雇主雇用的员工人数超过30人,雇主就必须每年制订一项平等计划并实施促进平等的措施。《平等法》规定了该计划内容的最低要求。 平等计划还必须包括对每种工作所付工资的审查。

平等委员会可责成雇主拟订平等计划,在一定期限内没有履行拟订此计划义务的雇主要被罚款。如果雇主没有按平等问题监察员的要求,在规定的合理期限内制订计划,监察员可将有关义务和处罚的事项提交平等委员会审理。

1.2.关于不歧视问题的立法

《不歧视法》(21/2004)于2004年2月1日生效,该法落实了关于不分种族或人种的平等待遇原则的欧洲理事会指令(2000/43/EC),以及制定就业和职业平等待遇一般性框架的欧洲理事会指令(2000/78/EC)。

2007年1月25日,司法部成立了一个委员会,其任务是修改芬兰的不歧视立法。除此之外,委员会还负责确定是否有必要修改其他法案中关于不歧视、平等和歧视问题的条款。在修改该法案的过程中,还将酌情更新处理歧视问题的管理机构,即少数群体权利监察员和平等问题监察员的职位、职责和权限。委员会应当在2008年1月31日之前提交一份初步报告,说明所需修改的范围和各种修改选择方案,并在2009年1月31日之前提交不歧视立法修改提案,但是,鉴于委员会迄今所做的工作,这个期限似乎需延长到2009年秋季。

1.3.对《平等法》执行情况的监督

由于对执行《平等法》的监督需要设施的扩大和大批人员的参与,所以《平等法》的修改赋予了平等问题监察员新的职责。仅就工作场所和教育机构而言,监察员就要负责监督约5 000-6 000个工作场所和1 000多个教育机构制订平等计划的情况。在对《平等法》进行有效监督方面,一个很大的问题是,由于《平等法》的修改,只设立了一个新的平等问题监察员职位。平等问题监察员办公室总共只有10.5个职位,其数目不足以有效监督《平等法》在职业生活和其他社会生活领域的实施,也无法完成积极促进平等的任务,而促进平等是平等问题监察员的一项职责。

2. 少数群体

委员会最后在基于以前定期报告的结论中表示了对生活在芬兰的移民妇女和少数民族妇女,尤其是罗姆和萨米妇女持续受到歧视的关注,这些妇女因其性别和种族背景而受到双重歧视。

2.1. 罗姆妇女

根据罗姆人事务咨询委员会的看法,芬兰罗姆人的生活条件和平等问题在过去几年已有定期的改进。首先很明显的是,在罗姆人参加的活动中,考虑到了制定和加强立法并向有关机构分配资源。按2004年生效的《不歧视法》规定,政府当局有责任制定不歧视计划,委员会认为,这是为罗姆人提供更多的服务和提高其平等地位的一种积极手段。

罗姆人事务咨询委员会认为,虽然对立法进行了更新和修改,但罗姆妇女在劳动力市场及获得私营部门的服务方面仍然受到歧视。罗姆妇女的民族服装,尤其会带来歧视。另一方面,罗姆妇女比以前更了解自己的权利。关于就业机会,罗姆人事务咨询委员会认为,主要罗姆妇女的教育水平低下给她们就业造成了困难。

2005年少数群体权利监察员的年度报告对罗姆人面临的住房问题表示关注,报告涉及2005年监察员办公室悬而未决的70个案例。向监察员举报的案件大多涉及单身母亲及其子女,她们面临着经济困难和其他与住房、驱逐和无家可归相关的日常问题。罗姆妇女的境况对其子女具有影响。由于生活不稳定,其子女在接受教育方面处于不利地位。

一般而言,芬兰支助和服务组织也向罗姆妇女提供了适当的援助。例如,母亲和婴儿诊所提供的服务、产妇津贴和研究补助金等,实际上也是针对全体人民的福利,旨在维持每一个人在各种生活条件下的基本收入水平。

罗姆妇女失业率比主要人口失业率要高。据罗姆人事务咨询委员会称,这种情况与国家的整个经济和就业形势无直接关系,主要是由于罗姆人对妇女的态度和普遍低下的教育水平。尽管如此,在罗姆妇女的就业方面仍取得了明显进展,尤其是年轻妇女和女童,比以往更加积极参加补充教育和成人教育。关于成人大学生,在其学习期间,子女日托和生活费成了问题。劳动部已对罗姆人就业情况展开了调查。该调查预定于2007年年底完成。

为子女安排日托是妇女就业的关键条件。在社会事务和卫生领域,发展对罗姆人的服务与罗姆儿童的学前教育紧密相连。在2003年学前教育新的核心课程(国家福利、卫生和资金研究与发展中心,指南26)中,首次考虑了罗姆儿童作为拥有本民族语言和文化的群体的需要。此外,市政当局已受邀申请项目,资助针对语言和文化少数群体的服务,该项目来自于社会事务部门于2003年启动的发展方案。事实上,在2004-2005年期间,罗姆儿童的三项学前教育项目已经启动。这些项目旨在提高罗姆儿童在学前教育和初等教育中很低的参与水平。

关于芬兰罗姆人的民间活动,值得注意的是,罗姆妇女积极参与了各种组织活动。2006年,有两个罗姆妇女组织最先在芬兰成立,其中一个是全国性妇女组织——基督教罗姆妇女协会Kromanary ,另一个是当地妇女组织,即罗姆妇女协会Jyväskylä。此外,芬兰罗姆人论坛最近于2007年3月24日成立。

2.2.移民妇女

多元文化妇女协会Monika- Naiset liittory成立于1998年,其目的是提高芬兰移民妇女的地位,并为移民妇女及其子女提供更多的服务,这些人是伴侣或亲密关系暴力行为的受害者。协会努力防止排斥移民妇女,并帮助她们融入芬兰社会,同时还与其他组织合作加强这方面工作。作为芬兰移民妇女的一个保护组织,该协会在全国有14个成员组织。

在为编写本定期报告提交的说明中,Monika-Naiset liittory 强调了芬兰语不熟练在芬兰寻找工作的困难。如果妇女得不到积极参与职业生活的机会,她和家人的福利就会受到损失。这尤其会对儿童和未成年人产生影响。Monika-Naiset liittory 指出,移民的收入比主要人口的收入低三分之二。根据调查,移民妇女在劳动力市场处于最弱势的地位,而且在劳动力市场不景气的情况下,这些妇女会最先被裁掉。

在为编写本定期报告提交的说明中,芬兰妇发基金委员会指出:在芬兰,移民妇女甚至对自己的母语也完全不能读写,这给她们学习芬兰语造成了更大的困难,因此难以融入芬兰社会和利用芬兰所提供的服务。

2.3.残疾妇女

2006年5月,芬兰政府向议会提交了关于残疾人政策的初次报告。

作为残疾人政策报告的一部分,国家残疾人委员会开展了一项调查研究,目的是了解芬兰各残疾人组织的看法。在接受调查的组织中,有80%认为人们对残疾人和残疾的态度普遍有好转,但对残疾人仍抱有一成不变的定型观念。残疾人被视为同一种人,没有类别、性别或个性上的差异。一般来说,人们普遍将残疾妇女排在第一,妇女排在第二。

残疾人政策报告强调,残疾人有权享受平等待遇、参加各种活动和在必要的支助措施下获得支助。残疾妇女有权学习和工作、拥有收入、享受家庭生活和从事各种爱好,并有权作为社会正式成员发表自己的意见。

社会事务和卫生部对将性别观点纳入芬兰国家行政部门主流的工作进行了调查。但在编制统计数据和信息方面仍没有充分考虑到妇女的观点。特别是关于残疾妇女的信息很少。

以“残疾妇女应出现在所有舞台”为主题的研讨会是芬兰残疾妇女在2003年欧洲残疾人年框架内组织的一次最重要的活动。这次活动由芬兰行动不便残疾人协会、门槛协会、芬兰视障者联合会、芬兰多发性硬化症协会、芬兰听力困难者联合会、芬兰关节炎协会以及全国残疾人理事会共同举办。在研讨会的努力下,成立了一个残疾妇女组织网络。该网络有14个不同机构,包括感官、心理、大脑损伤和身体残疾主要防治组织以及国家残疾人理事会、芬兰残疾人论坛和残疾移民支助中心。该网络的核心目标将纳入妇女组织部门的主流。该网络承担的第一项任务是针对残疾妇女的具体情况制定目标方案。目标方案公布活动在议会以2006年国际妇女节“我本来就是个女人”为主题举行。

第3条

缔约各国应承担在所有领域,特别是在政治、社会、经济、文化领域,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包括制定法律,保证妇女得到充分发展和进步,以确保妇女在与男子平等的基础上,行使和享有人权和基本自由。

1. 政府2003-2007年方案

由马蒂万哈宁总理领导的第一届政府(2003-2007年)在政府方案中确定了促进实现平等的各项目标。芬兰政府已致力于制定一项实现平等国家行动计划,并申明促进两性平等是整个政府的责任。根据政府方案和《北京行动纲要》的重点,芬兰政府拟订了实现平等国家行动计划框架,其中包括近100项促进平等的措施。在行动计划准备阶段,政府组织了两场听证会,听取非政府组织的意见,并寄发了计划草案以征求各方意见。2004年12月,该计划作为国务委员会的一项原则决定被政府采纳。计划中规定的措施在2003-2007年期间实施。

由于政府方案确定的平等目标很宏大,所以实现平等国家行动计划范围相当广泛。其成果的最后评估证明,平等计划的大部分措施已得到落实,而且还根据其中的一些措施制定了补充措施。各部委平等计划联合工作组在贯彻政府平等计划和将平等观点主流化方面加强了行政部门间合作。各部委正着手成立处理相关平等问题的组织。

在国有公司和部分由国家所有的公司董事会增加妇女人数,这是实现平等国家行动计划所确定的措施,这一措施将公司董事会妇女提名人数的比例平均提升了40%。在任期内,该届政府与主要劳动力市场组织合作,启动了同等价值工作同等报酬的三方方案,并加强了女企业家的地位。

由雇主承担的雇员家事假开支日益降低。为使雇员更好地兼顾工作与家庭生活采取了另外一些便利措施,例如,组织有关人员在下午照看上小学的儿童,将临时留在家中照看生病子女的父母的权利扩大,使那些不和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母也享有这种权利,改善养父母享受家事假的权利,以及将有残疾子女的父母的权利扩大,允许其请部分托儿假等。

一种新的理念,即“男子与平等”,成为平等政策对话的主题。为了这一理念更加主流化,实现平等方案工作组努力与政府的各项政策方案配合,但这方面收效甚微。

2. 政府2007-2011年方案

由马蒂万哈宁总理领导的第二届政府在政府方案(2007年4月16日公布)中专门增加了一个分章,题为“增进男女平等”。该方案指出,两性平等是芬兰社会的核心价值观,整个政府完全致力于在所有决策中促进两性平等。本届政府将落实上届政府为实施同等价值工作同等报酬原则所启动的三方方案,并实现明显降低基于性别的工资差别这一目标。

政府方案表明,政府将促进妇女事业和提高妇女的领导地位,并减少劳动力市场基于性别的分工。所有决策都将促进工作与家庭生活的协调,并鼓励父亲进一步行使其休家事假的权利。育儿假将延长至两周。

政府方案还说明,“政府将确保从一开始就将性别观点纳入法律起草、预算编制和其他重要项目的主流。各部委将组织培训,以促进这项工作。”在学前教育和师范教育中,将更加重视提高性别认识。性别观点还将纳入社会和卫生服务,并缩小卫生部门的两性差别。公共当局和妇女组织实现两性平等活动的条件和资源将得到加强。

此外,政府将在选举期间向议会提交男女平等问题报告。政府将继续支持劳动力市场组织促进两性平等和平等报酬的活动。政府准备通过加强向市政部门的资金转移,支持市政部门的工资协议,以促进女性主导行业有酬工资的竞争性。

3. 将性别平等观点纳入芬兰国家行政部门的主流

芬兰致力于将性别观点纳入芬兰国家行政部门的主流,因为芬兰于1995年签署了《联合国北京行动纲要》,并成为欧盟成员国,成立欧盟的《条约》要求将两性平等观点主流化。

将两性平等观点纳入国家行政部门主流的目标是建立行政和业务程序,将支持促进两性平等作为各部委和政府当局正常程序的一部分。从政治角度讲,将两性平等正式纳入国际准则、《平等条约》、政府方案和实现平等国家行动计划以来,主流化的作用更大了。

目前,参与将性别观点主流化的行动者组织涵盖芬兰的所有部委。主流化由政府2003-2007年两性平等方案部际监测小组和各部委平等问题工作组实施。而且,各部委还有自己的平等问题联络人员。

两性平等主流化的第一项措施是对现行两性平等立法的影响进行评估。2004年,社会事务和卫生部为评估两性立法的影响制定了国务委员会公务员指南。根据司法部关于起草政府法案的指示,必须对评估性别影响的必要性做出评价,作为制定立法的第一步,评价工作必须在必要时进行。从2004年开始,各部委还在性别主流化和性别影响评估方面合作组织了培训。

各部委按政策框架和其他各部的方案合作,将性别平等问题纳入考虑范围。性别观点还被列入一些被认为与两性平等有关的单个项目和方案。社会事务和卫生部以及财政部共同进行了注重性别的预算编制工作。2008年国家预算编制按照新的指示,将性别观点纳入了考虑范围。性别影响评估与政府法案的起草和其他项目一起完成。性别观点还被列入绩效评估辅导工作。另外,还从性别观点出发编制了统计资料和数据。

4. 2004年性别晴雨表

由芬兰国家统计局完成的第三次芬兰性别晴雨表于2004年公布。前两次于1998年和2001年公布。性别晴雨表是利用男女的评价、态度和个人经历研究两性间的工作分工和权力关系及其在当时社会状况中的可接受性。 不同时期所得结果的比较提供了两性间相互关系的持续和中断。性别晴雨表研究课题大致反映了芬兰关于两性平等的辩论。下一次的性别晴雨表预定于2008年完成。

根据性别晴雨表,芬兰妇女和男子大多同意共同分担家庭责任和日常家务,并共同抚养子女。这种态度表明,在芬兰男女共同养家的模式已占主导地位并得到普及。尽管如此,1998-2004年的研究仍显示:妇女承担比男子更大的日常家庭责任这种情况并没有什么改变。

性别睛雨表显示:直到2004年,在工作中请法定家事假更可能是妇女而非男子的权利。家事假特别适用于私营部门,而且请的家事假比严格控制的最低线要长。但是,自2001年性别晴雨表公布以来,情况已有好转。

1998年到2001年期间,妇女在某些生活领域遇到的一些异性,往往对她们持轻视或伤害的态度,这种情况十分严重。到2004年,无论是女性还是男性,遭遇到异性这种行为的情况越来越多了。但是,即使在2004年,仍有二分之一的女性说在两年前遭受过男性的性骚扰。

5. 芬兰作为国际行动者

根据芬兰发展政策指导方针和平等战略(2003-2007年),芬兰支持实现妇女的权利,将平等观点纳入所有项目和活动的主流,实施旨在支持妇女权利和防止对妇女的暴力的特殊项目。妇女权利与平等还是芬兰在各个领域推行发展合作政策的主题;政府的一切活动都必须考虑到平等问题。

芬兰积极支持实现妇女的权利,为此,它从战略角度采取了各种不同的发展合作手段,如双边、多边和人道主义援助,预算援助,行业援助以及通过非政府组织提供的援助。

除了向联合国组织提供一般性支持外,芬兰还支持妇发基金防止暴力侵害妇女的活动,艾滋病规划署针对妇女的艾滋病毒/艾滋病特别项目,以及UNFPAN基金的生殖保健项目。

芬兰积极参与执行联合国安理会第1325号决议“妇女、和平与安全”。芬兰于2007年成立一个负责制定国家行动方案的工作组。此外,芬兰还资助联合国维和部聘请一名平等培训员,以提高参加维和行动人员对尊重妇女与女童权利重要性的认识。

第4条

1.缔约各国为加速实现男女事实上的平等而采取的暂行特别措施,不得视为本公约所指的歧视,亦不得因此导致维持不平等的标准或另立标准;这些措施应在男女机会和待遇平等的目的达到之后,停止采用。

2.缔约各国为保护母性而采取的特别措施,包括本公约所列各项措施,不得视为歧视。

1. 《平等法》的配额规定

根据《平等法》第4(2)条(17.2.1995/206),国家委员会、有关委员会、咨询委员会和其他相应机构以及不包括市政委员会在内的市政机构,除另有特殊原因外,必须有至少40%的女性和男性配额。

在2005年《平等法》的修正(15.4.2005/232)中,配额规定还扩大至市政间合作机构。根据《平等法》第4a条(15.4.2005/232),如果以市政当局或国家作为主要股东的机构、办事处或公司,有由民选官员组成的行政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管理或行政理事会,该机构的男女人数应相等,除非另有特殊原因。要求为本条所提机构提名候选人的公共当局和所有机构应尽可能为每名成员成额提名一名女性和男性。

另外,将配额规定扩大到国有公司应在委员会审议阶段进行,但作出的一项决定背离了有关方案的规定,即各部委应在自愿基础上增加在国有公司董事会中的女性比例。该程序得到2003-2007年实现两性平等国家行动计划的确认,行动计划要求国有公司或国有联营公司将妇女人数增至40%。这个目标也已经实现。

另外,芬兰福音路德教会已接受了教会和公理会行政机构和其他机构的性别配额规定。《平等法》规定的性别配额自2004年1月1日以来已在行政机构和教区机构生效。根据规定,当选男女成员比例至少为 40%。配额准则尤其适用于教区理事会、教区委员会、理事会、委员会和工作组。

第5条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

a)改变男女的社会和文化行为模式,以消除基于性别而分尊卑观念或基于男女任务定型观念的偏见、习俗和一切其他做法;

b)保证家庭教育应包括正确了解母性的社会功能和确认教养子女是父母的共同责任,但了解到在任何情况下应首先考虑子女的利益。

1. 对妇女的暴力

在根据以前定期报告提交的结论中,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对芬兰暴力侵害妇女事件的高发率表示关注。委员会还对工作场所严重的性骚扰表示关注。

1.1.关于限制令的立法

《限制令法案》(898/1998)于2005年初进行补充,以便当人们受到限制令保护以及被施予限制令的人住在同一家庭(711/2004)时也能适用。以前,如果有关方住在一起,就不能下达限制令。关于家庭内限制令的新条款也适用于不为形成伴侣关系而住在一起的人的情况。

被施予家庭内限制令的人应当离开住处不得回来。他还不得以任何方式会见或接触受限制令保护的人。也不允许跟踪受保护人。该保护令可能还会扩大到在其他一些特定地方的停留,如共同居住的房屋附近。

1.2.对妇女施暴问题的研究

1997年,在芬兰第一次开展了一项题为“忠诚、希望和殴打”的人口调查研究,调查了暴力侵害妇女和男人对女人施暴的情况,重点是伴侣关系中的暴力。研究以调查方式进行。研究报告的发表已使芬兰妇女遭受暴力的情况成为公共对话的主题。2005年重新进行了调查。

根据2005年完成的调查结果,成年妇女遭受的暴力自1997年以来略有上升。暴力组成有所变化,伴侣之间暴力行为的发生率略有下降。相反,伴侣之外的暴力和暴力威胁则更为常见。伴侣之外的暴力事件(被不知名者、熟人、伙伴、同事等施暴)日益增加。伴侣之外的性暴力或威胁性行为自1997年以来增加了20%。人身施暴发生率没有上升。生活在伴侣关系中的妇女,其中19.6%是其现配偶身体或性暴力或暴力威胁的受害者(1997年占22.2%)。已婚或与他人同居的妇女,其中49%是其前配偶暴力或暴力威胁的受害者(1997年占49.9%)。

根据芬兰统计局的死亡原因统计数据,因暴力致死的妇女人数近年来有所下降。根据这些统计数字,芬兰每年死亡的妇女人数在过去十年从29人上升到53人。在2004年和2005年,因暴力致死的妇女人数为30人。芬兰凶杀案发生率一般较高,与其人口数字相比这一点很明显,芬兰妇女被杀人数高于任何其他欧洲国家。另一方面,与其他国家相比,芬兰发生的男性致命暴力事件多于女性致命暴力事件。2006年死亡原因统计数据将于2007年11月5日公布。

由于1999年完成了对性犯罪刑法条款的修正,强奸因正式指控而被定罪,导致指控的强奸案数字上升。在1999-2003年,向警方报案的强奸案中平均15%是向法庭提出指控,性犯罪通常是隐藏性犯罪,只有少数强奸案被报警。交由法庭审理的这类案件很不多。

向警方举报的对妇女施暴案件增加,至少部分原因是警方的行动已变得越来越有效。警方可更有效地干预有关情况,而且警方的案件比以往更准确。普通公众也更了解了这些罪行,并更乐于报案。这些事实有助于说明上述调查结果和向警方报案的数字之间现行研究结果的差别。由于人们更乐于向警方报案,以及警方的行动变得更为有效,所以当局似乎更能获得对妇女施暴情况的可靠信息,使当局能够更好地控制并更有效地采取相关措施。无论如何,这意味着警方在随时采取干预行动方面又向前迈进了一步。

1.3.家庭暴力和伴侣关系中存在的暴力

妇女比男性更常遭受亲密关系中的暴力。虽然家庭暴力和伴侣关系中的暴力报警率不断上升,但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大多仍不为警方所知。自1997年以来,家庭暴力和伴侣关系中的暴力发生率明显上升。

据警方提供的统计数据称,对妇女的家庭暴力事件从1997年至2005年上升了47%,伴侣关系的暴力事件上升了38%。警方的统计数据将家庭暴力界定为对居住在同一住所彼此成为家人的人的暴力,所以引用的数字包括除伴侣关系外其他类型的家庭暴力。所有家庭暴力的79%和伴侣关系的90%直接针对妇女(1987-2005年的平均数)。

根据芬兰统计局汇编的数据,在平均涉及伴侣关系的案例中,死于家庭暴力的妇女平均人数在2000-2004年为23.17人。1995-1999年相应的数字为25和20人。

1.4.庇护所和安全之家

芬兰庇护所和安全之家服务仍然不够。特别是,在芬兰广大的北部和东部地区没有庇护所。在芬兰,没有所谓的容易进入的援助中心和场所,使暴力受害者或受到暴力威胁的人可在那里短期停留。在专业人员的培训方面,识别暴力和干预暴力情况做得还不够。

芬兰母亲和儿童家园与庇护所联合会在针对本报告的声明中称:房屋和空地的数量不适应目前的需要。在整个国家,14个家园或所有家园的76%由联合会成员协会维持。自2002年以来,联合会还维持了一个庇护所之家,其联系信息登在互联网的救助热线上。每年,这个庇护所之家向约26 500名来访者提供服务,其人数每年增加10%。特别是住在农村地区的年轻妇女和儿童接受了网络帮助热线的服务。

芬兰行动不便者协会在针对本报告的声明中称:残疾妇女在其一生中有可能遭受的暴力是非残疾妇女的大约三倍。即使是这样,残疾妇女仍难以进行庇护所之家,也没有人员帮助残疾妇女处理其日常事务。

由多元文化妇女协会资助的Mona 家园,是芬兰第一个为遭受暴力的移民妇女和儿童建立的受资助家园。自2004年7月以来,该家园一直在一个秘密的地方运作,向来自不同文化因伴侣或亲密关系中的暴力而发现自己处于即时生命危险的妇女和儿童(如处于和名声相关的暴力威胁的人)提供住宿和特别服务。Mona 家园用好几种少数民族语言提供服务。2005年,Mona 家园为26名妇女和她们的14名子女提供了住宿。2006年,截止8月底,有27名妇女和28名儿童住进该家园。在该家园居住的妇女和儿童来自22个不同国家。

1.5. 对儿童的暴力问题

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在就芬兰政府第三次定期报告得出的结论中指出,家庭内对儿童的暴力和性虐待是全面实现芬兰儿童权利的最严重障碍之一(第31条结论)。

2006年,在警察举报罪行报案制度中记录的对儿童性犯罪的总数量约为1 000起。显然,最通常的罪名是“性虐待儿童”。在大多数案件中,女孩是性犯罪的受害者,2006年,在200起案件中,14岁的女孩是性犯罪的受害人。这些数字表明,性犯罪显然是针对性别的现象。

关于其他类型的暴力,情况却相反;除性虐待比女孩多外,男孩是暴力的受害者。根据调查,女孩和男孩遭受的暴力差别似乎分为两类。当考虑到不界定行动者的暴力时,男孩似乎比女孩更经常成为暴力受害人。这主要涉及其他年轻人施加的暴力。当问及关于其父母施加的暴力,女孩说比男孩面临的暴力多。

1.6. 防止对妇女的暴力

防止对妇女的暴力已成为芬兰政府方案和行政部门一些行动方案防止和减少暴力的目标,行动方案包括内政部的家庭安全方案、司法部减少暴力的国家方案以及社会事务和卫生部防止家庭暴力和亲密伴侣暴力的行动方案。政府实现平等国家行动计划包括几个标题,其目的是防止伴侣关系的暴力中的暴力和对妇女的暴力,并制止卖淫行为。

减少对妇女的暴力在芬兰政府于2006年12月14日通过的原则决定中占有重要位置。根据有关决定,将通过提高干预能力,提供援助并促进获得援助的机会来减少对妇女的暴力。受害人会更容易地就暴力事件提出指控,行为人将对其行为负责并被要求对受害人进行护理。旨在使人们停止使用暴力的各种方案将会为公众更了解。另外,还将加强有关部门,特别是社会行政部门与警方的合作,以便提供快速服务,确保牢不可破的援助链的存在。

在保健方面,按照原则决定,将会加强护理受害人的做法和确认攻击受害人的手段,并培训相关人员。此外,其目标是在全国建立24小时社会服务应急系统。社会工作人员必须拟订针对暴力受害人的服务、援助和安全计划。

根据原则决定,将通过改进警方侦查工作,使受害人更易于举报暴力事件,从而提高抓获犯罪人的机率。警方应协助为那些感觉受到暴力威胁的人制定安全计划。按照限制令在会面期间做出安全安排以改善安全状况,并开发新的技术,对限制令进行电子监视。在地区一级,确保全面的庇护家园服务得到充分普及,并为暴力行为女受害者免费提供24小时电话咨询服务。

根据政府方案,社会事务和卫生部制定了防止家庭暴力和亲密伴侣暴力行动方案(2004-2007年),其目的是创建一个覆盖全国的基础性、支助性和特殊服务网络,为遭受暴力的儿童和年轻人提供更加有效的服务,并加强处理暴力案件的工作人员的专业技能。国家省级办事处负责执行防止家庭暴力和亲密伴侣暴力行动方案。为了促进与全国方案有关活动,省级办事处成立了地区跨专业团体负责开展这些活动,省级办事处由地区当局和组织的代表组成。为落实行动方案,政府已向各省划拨了单独拨款。

欧盟Daphne II 方案是一项防止和打击对儿童、年轻人和妇女的所有暴力行为的方案。在Daphne II 框架内,2004-2006年芬兰有9个项目获得通过。在此框架内,芬兰有机会与其他欧洲国家合作,共同制定并比较旨在减少对妇女暴力的各种措施。

1.7. 移民妇女

最近几年,移民妇女在伴侣关系中受到的暴力侵害以及预防这种暴力的工作已引起人们的重视。通常,遭受歧视的移民并不了解其权利或为他们提供的服务。大多数移民需要非芬兰语或瑞典语的服务,许多移民使用自己的母语。

例如,警察局和司法部就限制令和受害人的权利问题编写了多种语言的小册子。劳动部帮助司法部支付了制作限制令小册子的费用,内政部将之翻译成移民所讲的语言。可登录http://www.poliisi.fi/suomi/lahestymiskielto,查阅小册子的网络版。

劳动部协助一些组织开展了各种项目,这些项目旨在促进妇女融入社会,并通过让妇女参与项目监测小组的活动,以及与项目培训组织分配小额财政补贴和提供信息,来改善妇女的地位和权利。劳动部还为其他行政部门将小册子翻译成移民所讲语言的工作提供了资助。

2004年,劳动部资助了2002-2004年实施的一个题为“完美女性”的项目,该项目由芬兰人权联盟负责协调,其目标是防止对芬兰女童和妇女进行生殖器切割,并增强已成为切割女性生殖器官对象的女童和妇女的福利。根据这一项目,有人向社会事务和卫生部人员提出了防止切割女性生殖器官的建议。劳动部也参加了该项目后续工作监测小组。

少数群体监察员作为“男人的防线”。项目监督组成员发挥作用。男人的防线是一个针对移民男子的项目,其目的是防止并干预亲密关系中发生的暴力行为。

提供指导和援助的全国电话服务妇女热线是芬兰用不同语言向移民妇女提供服务的一个协会。

多国妇女协会向芬兰遭受暴力的移民妇女提供特殊服务。该协会开通了全国应急电话帮助热线,为处于危机状况的人提供24小时服务。在缺少资金的情况下,目前由志愿者维持这一热线。该协会培训志愿者帮助面临暴力的移民妇女和儿童。在全芬兰约有170名志愿者接受了培训。在与移民妇女暴力相关的事件中,协助发挥了专家的作用。例如,这些暴力事件包括名誉暴力、逼婚、童婚和切割女性生殖器官。针对暴力侵害移民妇女的事件,协会对有关组织和政府当局的工作人员进行了培训。每年,这类活动可为约2 300-2 500名遭受暴力的移民妇女和儿童提供服务。RAY——芬兰老虎机协会和赫尔辛基市是向协会工作提供资助的主要机构。许多部委和基金会也为这些活动提供了资助。

多国妇女协会及社会事务和卫生部都发表了“移民妇女与暴力”指南,这是对社会事务和卫生部提供行业援助的指南。此外,还设立了电话服务部,向遭受暴力或暴力威胁的女童和妇女免费提供指导。

在2005-2006年期间,欧洲难民基金特别资助了由非政府组织Mannerheim 儿童福利联盟Uusimaa 地区办事处实施的“家庭支助”项目。由于这一项目,政府现已做出努力加强和更新人们在一些主题领域,如难民家庭心理社会福祉、所谓的名誉暴力、切割女性生殖器官、家庭暴力和亲密伴侣间的暴力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水平。已就上述援引的主题制作了光盘和互联网材料包并提供了信息,这些材料很容易在互联网上查阅,并且是一种免费的信息源。这些材料由那些经过项目培训、且具有难民背景的人编写。

2. 性骚扰和基于性别的骚扰

2.1.立法

上文结合第2条说明了2005年对《男女平等法》进行的修改。

根据《平等法》第8条(15. 4. 2005/232),一旦收到有关资料,证明某雇员在工作场所受到了性或其他基于性别骚扰的侵害,且雇主不注重采取应有的措施消除骚扰,则雇主的行动应被视为构成了《平等法》禁止的歧视。

2.2.工作场所基于性别的骚扰

警察组织

在公共部门,劳动力市场基于性别的歧视在警察职业上表现的尤为突出。妇女在该职业中明显占少数,2006年,女警官占警察队伍的11%。根据芬兰警察学院和芬兰职业健康研究所进行的性别平等研究(1),超过三分之一的女警官在其工作社区遭受过性别歧视语言的伤害,五分之一是性骚扰的受害者。事实上,性骚扰在警察中一般比其他职业中更常见。

2006-2009年国家警察平等计划在警察组织内开始实施。于2006年10月完成的这份文件是一份框架性文件,包括实现两性平等的短期和长期计划,这些计划将在地区一级的警察行政部门变成具体的业绩目标。从事警察工作首先要注意培养良好的举止。同事,特别是顶头上司必须制止工作中使用的冒犯性语言。特别是同事、上司或属下的性骚扰是一个严重问题,不应加以姑息,而应立即进行干预。性骚扰的任何受害人都应立即举报此种行为。

授予妇女神职

自1986年起,福音路德教会就已开始授予妇女神职。2006年,从事牧师工作的人中有34%是妇女。在牧师工作中妇女仍遇到基于性别的问题和明显的歧视。根据教会研究中心委托进行的研究,从事牧师工作的妇女都受到了冷遇,特别是,她们被认为是无关紧要的,她们不仅受到轻视,而且她们的工作的重要性也受到质疑。

根据主教会议成立的工作组进行的调查,从事牧师工作的男性中,约有13%不同意授予女性神职。约有4%部分拒绝与女牧师合作,最常见的是拒绝与她们合作主持仪式,2-3%的男牧师拒绝与女牧师的一切合作。同以前的调查相比较,人们会发现拒绝合作改革的男牧师人数在减少,态度也变得更加积极。由于那些持最强烈反对态度的人坚持其立场,冲突已变得炽热化。

2006年9月,主教会议向教会大会、教会管理机构、荷兰改革教会和公理会提交了一份报告,就工作中因对填补各种职位存在不同意见引起的问题提供指导。报告提到了根据现行法律教会所有职员所应履行的义务。

在提交报告后,关于授予妇女神职的问题进入了一个新阶段。一些反对授任妇女神职的男牧师拒绝履行其职能,尤其是与妇女合作主持仪式。据报道,第一例这类事件已交由荷兰改革教会处理。另一件涉嫌对女牧师歧视的事件由警方展开审前调查。

3. 媒体促进两性平等

在针对本报告提交的声明中,芬兰妇发基金委员会对芬兰广播公司(Oy Yleisradio Ab)选择少量针对性别的节目表示关注。芬兰妇发基金委员会指出,该广播公司2006年底做出减少妇女问题专题节目的决定,这与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的工作相悖,也与1995年在北京举行的联合国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行动纲要》的目标背道而驰。

芬兰妇女联合行动协会联盟在就本报告提交的报告中,对媒体、广告和文化越来越色情化表示关注。它认为舆论对商业性行为已变得更加宽容,性别歧视是许多媒体认为理所当然的内容的一部分。视觉环境变得更加色情化这一事实影响到公众对性别问题的态度,特别是给青少年树立了有害的榜样。联盟认为媒体和广告业的自我整顿并不能防止该部门削弱妇女权利,因此必须扩大《平等法》的涵盖面,将歧视性广告业也包括在内。此外,在记者的正规教育中应包括两性平等。

儿童问题监察员在有关本报告的说明中,对媒体和广告过分色情化表示关注,他认为这种做法很可能会影响女性在青少年心目中的形象,并会损害女性的自信心。环境压力造成了严重后果,例如,在北欧国家进行题为“北欧国家的年轻人、性别和色情”的调查时,女孩们说她们将自己的身体和色情图片相比较时,对自己的形象很不满。特别是,如果儿童没有成年人在场,独自受到媒体和广告的大量刺激,问题就会变得更加严重。2001-2004年完成的一个研究项目题为“不平等的童年:北欧国家的比较研究”,根据该项目的结果,芬兰女孩往往比其他北欧国家更觉得自己不漂亮。

第6条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包括制定法律,以禁止一切形式贩卖妇女及意图营利使妇女卖淫的行为。

在基于以前报告提交的说明中,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对贩运妇女和剥削卖淫妇女事件的增加表示关注。

1. 对购买性服务定罪

在2005年12月22日提交的《政府法案》(HE 221/2005 vp)中,政府建议任何情况下购买性服务的行为一般应被视为犯罪行为,正如制定新的刑法条款的准备工作一样,关于为使购买性服务成为应受惩罚的罪行而做的工作,必须根据现有资料对定罪的赞成与反对的理由进行讨论。因此进行了彻底的审议:例如,法律事务会听取了许多专家的意见。根据《政府法案》提供的论证,在瑞典,已拟议的相应于刑法规定的条款已被认为也带来了有害影响,如使拉皮条罪的调查更加困难,并使卖淫转入地下。

在议会程序中,最强烈的批评针对拟议刑法条款因包括所有购买性服务的情况而产生的含糊性。根据刑法合法性原则,必须明确界定犯罪要素。在有关提案的陈述中(PeVL 17/2006 vp),宪法委员会还对有关问题表示关注。

宪法委员会还认为《政府法案》下的一般刑法条款产生了其他问题,例如与条款的比例性及行为的次重要性有关的问题。

法律事务委员会请宪法委员会提交除《政府法案》中包括的提议之外的有关备选方法的声明,即购买性服务的定罪也包括拉皮条或贩卖人口活动。根据宪法委员会的看法,上述备选方法比政府的提案界定得更准确,更符合比例性要求,因为它只针对与这些罪行相关的无可争议应受谴责的行为。

在报告(LaVM 10/2006 vp)中,法律事务委员会根据现行《刑法典》第20章第8条(743/2006),决定将剥削性交易受害人的行为定罪。该条款的目的是专门消除这种严重罪行可能发生的条件。

性行业协会SALLI对将购买性服务定罪提出了批评。在它看来,修订案根本没有改善目前是或已经是妓女的妇女的地位或法律保护,也没有使导致妇女卖淫的原因或情况有任何积极的变化。当法院处理与购买性服务的拉皮条行为有关的案件时,所产生的问题是处于“受害人”位置的妓女并没有正式被给予犯罪受害人的地位,也无权得到必要的保护。旨在保护犯罪受害人的方案除在极少数情况下涉及贩运人口的受害者外并不涉及妓女。与此同时,与卖淫相关的定罪较重,这实际上会使召来作证的妓女处于十分不利的境地。她们不会因为法律程序而得到任何补偿或保护。相反,她们将遭受被当作嫌疑人和被当局追究这两方面的压力。

芬兰妇女联合行动协会联盟、妇女协会联盟和女权协会也对上述修正案提出批评。这些组织认为,由于仅从拉皮条或贩卖人口受害人那里购买性服务的情况很难实际证明,因此,已生效的法令禁止这种性服务,在此情况下,《政府法案》(HE 221/2005)不可能发挥作用,而且很难依法惩罚购买性服务的人。这些组织还认为,人们不能只盯住卖淫问题,而不考虑目前由犯罪团伙组织的少量卖淫活动,芬兰这方面开展的一些辩论似乎存在这种情况。在芬兰,免费提供性服务的社团很少,它们的观点引起了媒体和当局的高度重视。据这些组织称,上述情况曲解了芬兰就贩卖人口和与之相关的性交易进行的对话,使人们的注意力从买卖妇女和卖淫这种严重的侵犯人权的行为进一步转到此方面来。

2. 贩运人口

2.1.国际义务

芬兰已于2006年10月7日批准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巴勒莫公约》,SopS 18-20/2004)以及《防止贩运人口附加议定书》。批准这些文书并没有被视为修订立法的必要条件,因为芬兰此前已履行了将贩运人口定为犯罪行为的义务。

2004年4月29日,欧盟委员会通过了向第三国侨民颁发居住许可证的第2004/81/EC号指令,这些侨民是贩运人口的受害者或是促进非法移民行动的对象,他们一般都与主管当局合作。由于这项指令,通过向贩运人口受害人颁发居住许可证的条款对《外国人法》(301/2004)进行了补充。

外交部正在准备欧洲理事会《打击贩运人口行动公约》(ETS 197)的批准工作。但是,《公约》的主要焦点在于保护人口贩运的受害者。芬兰于2006年8月29日签署了该《公约》。需要采取立法措施使《公约》在全国生效。

2000年9月7日,芬兰签署了《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外交部也正准备使该《公约》生效。需要采取立法措施使《公约》在全国生效。

2.2.立法修正案

芬兰就贩运人口问题制定的刑事立法已达到履行国际义务所规定的标准,关于贩运人口和严重贩运人口行为的新条款已被添加到《刑法典》第25章第3条和第3a条中(9 July 2004/650,2004年7月1日生效),这符合欧洲联盟理事会2002年框架决定和《防止贩运人口《巴勒莫公约》附加议定书》(SopS 70-71/2006)规定的认定犯罪行为的义务。贩运人口者可被判入狱最少四个月,最多六年,贩运人口行为严重者可被判入狱最少两年,最多十年。因此,相关的犯罪行为被认为是非常严重的。此外,根据《刑法典》新加的第1章(2004/650)第7条(2004/650),芬兰法律还适用于在芬兰境外的贩运人口犯罪,不管有关犯罪现场的法律如何规定。

贩运人口与性服务交易和拉皮条密切相关。贩运人口常常是为了对受害者进行性剥削。根据《刑法典》第20章第9条(7月24日1998/563)和第9a条(7月9日2004/650),拉皮条和严重的拉皮条行为应受到惩罚。 2006年10月初,根据涉及从人口贩运或拉皮条受害人那里购买性服务的《刑法典》第20章第8条(25. 8. 2006/743),对性服务交易受害者的剥削将受到惩罚。根据《刑法典》第20章第8a条(25. 8. 2006/743),从18岁以下者那里购买性服务应受到惩罚。根据关于公共秩序的法案规定,在公共场所买卖性服务应受到惩罚。

法人的刑事责任已扩大到贩运人口罪。对市政当局实行最多850 000欧元的罚款也可以施予法人。此外,法人还应负责其活动中引起的任何刑事损失。

根据所谓的受害人指令,关于人口贩运受害者居留证和在其案例中自行酌定期的条款已被列入《外国人法》(301/2004)。与此同时,《外国人法》还补充了关于自行酌定期的条款,在自行酌定期内,人口贩运受害人可从其经历中恢复过来并摆脱犯罪分子的影响。他们可受益于自行酌定期,以便就开始与当局合作逮捕贩运人口的犯罪嫌疑人做出决定。

自禁止贩运人口的条款于2004年8月1日生效以来,警察每年都对一些涉嫌的贩运人口案件进行调查。 2006年第一次对贩运人口罪进行了判决。有人对地区法院的判决不服向上诉法院提出上诉,上诉法院于2007年3月1日做出判决,对四例严重的贩运人口犯罪案、两例拉皮条犯罪案、一例协助和教唆严重的贩运人口犯罪案做出了判决。

2006年警方接到五起严重的拉皮条犯罪案。但2007年以来没有接到任何这类案件。连同上述的贩运人口罪,对严重的拉皮条行为最严厉的惩罚是判刑入狱五年。

根据2006年10月1日生效的对剥削性交易受害者行为定罪的《刑法典》第20章第8条,已提出了一次指控和对此犯罪行为的两次报案。针对此种剥削行为已有六次向警方报案的尝试。

2.3.其他国内措施

政府方案

根据新的政府方案,向那些人权和基本权利受到侵犯的移民发放永久居留证,以使他们能够更容易寻求公共当局的援助。对从事所谓旨在确认人口贩卖受害人的侦探工作和指导的组织的资金被转入国家拨款预算。

打击贩运人口的国家行动计划

在芬兰政府于2004年3月提交议会的关于芬兰人权政策的报告中,国务委员会承诺制定打击贩运人口的国家行动计划。2004年8月,外交部成立了一个工作组,其目标是制订打击贩运人口的国家行动计划提案。2005年春季,工作组完成了工作,行动计划于2005年8月25日由国务委员会通过。该计划的重点是帮助人口贩运的受害者,根据该计划,已对《安置移民和接收寻求庇护者法》(493/1999)中有关援助受害人的规定做了修改。可能属于人口贩运受害者的人被纳入援助系统。一个信息提供工作组已经成立,负责执行国家行动计划,并向普通公众、人口贩运受害人和公共当局提供人口贩运方面的信息。

劳动部成立了监督和贯彻行动计划小组。该小组提交了防止贩运人口行动计划,并在最新框架内评估已执行的措施,以及就进一步采取的措施提出建议。另外,内政部也制定了自己的防止人口贩运计划。

2.4. 国际合作

加强公共当局之间的合作是芬兰打击贩运人口的重点之一。事实上,芬兰已经在国际组织框架(联合国、欧共体、欧安组织和区域组织)内积极参加打击贩运人口的活动。

芬兰积极参加北欧-波罗的海打击贩运人口工作组,该工作组的工作是波罗的海国家理事会活动的一部分。新工作组的第一次会议在定期会议后于2006年11月召开。

除了北欧国家外,还有其他国家如德国、波兰和俄罗斯联邦参加了工作组。在其打击贩运人口的工作中,工作组主要从事预防行动并协调对受害人的保护及各种援助,包括加强移民安全返回原籍国的工作。它所面临的挑战是如何确认防止波罗的海国家人口贩运工作的弱点以及弥补差距。合作在本质上将更加注重现实性而非政治性,例如培训领事和外交人员以确认人口贩运受害者。

在2007年担任欧盟理事会主席期间,芬兰将监测和执行欧盟打击贩运人口行动计划作为其工作重点之一。芬兰主要关注行动计划的落实,以便能够在打击贩运人口的斗争中取得最大的成效。例如,2006年10-11月,芬兰内政部在赫尔辛基举办了主题为“确认人口贩运的儿童受害者”研讨会,作为实施该计划的一部分。

芬兰积极参与了打击贩运人口的工作,尤其是在欧洲安全与合作组织框架内。2006年10月,芬兰代表被任命为欧安组织打击贩运人口的特别代表。

第7条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消除在本国政治和公共生活中对妇女的歧视,特别应保证妇女在与男子平等的条件下:

a)在一切选举和公民投票中有选举权,并在一切民选机构有被选举权;

b)参加政府政策的制订及其执行,并担任各级政府公职,执行一切公务;

c)参加有关本国公共和政治生活的非政府组织和协会。

1. 投票权

在2004年的市政选举中,妇女候选人比例上升了1.7%,达到39.9%。给妇女的投票创有史以来最高纪录;妇女得到总票数997 684张,占已知票数的41.8%。与2000年的市政选举相比,妇女票数上升了2.4%。2004年妇女在市政选举中获得的投票率为60.7%,高于男子的投票率(56.4%)。

在2007年的议会选举中,被推荐的候选人2 004名,其中男性1 205名,女性799名,所以女候选人的比例为39.9%。84名妇女被选入议会,占当选者的42%,这个比例比妇女候选人的比例略高一些。1991年当选妇女的比例最高(38.5%),所以在这些议会选举中,其数字代表着当选妇女创纪录的水平。

2. 政府组成

2007年4月19日,共和国总统任命了第二届政府总理马蒂万哈宁。芬兰政府是一个多党政府,由芬兰中间党、全国联盟党、芬兰绿色联盟和芬兰瑞典人民党组成。政府共有20名部长。

在政府的20名部长中,有12人是妇女,占政府组成的60%。司法部长、内政部长、公共行政和地方政府部长、教育部长、农业和森林部长、交通与通信部长、社会事务与卫生部长、劳动部长、移民和欧洲事务部长以及环境部长都是女性。

3. 国家公务员

目前,国家行政部门人员中将近50%是妇女,但管理职位的相应数字只有三分之一。这仍然和2003年的数字大致相同。2003年国家行政部门最高层官员中,妇女的比例略有上升(从21.9%升至2004年的24.3%)。妇女占其他较高职位群体的比例和2003年相同,约为38%。

4. 国家对妇女组织的资助

芬兰政府已向议会提交了由国家向某些妇女组织提供资助的立法提案(HE 1/2007 vp )。该提案建议制定由国家向某些妇女组织提供资助的法案。国家预算将为立法提案中提到的妇女组织的活动提供年度拨款,以促进两性平等和妇女积极参与社会生活。教育部是资金管理机构。该法案将于2008年1月1日生效。

迄今为止,提案中提到的妇女组织活动资金完全根据每年的预算来决定。议会主张依法为促进两性平等的妇女组织的活动正式拨款。

通过依法建立的国家拨款制度,可确保不断为妇女组织提供拨款,这些妇女组织的主要目标是促进两性平等,使妇女活动继续进行下去,并开展得更好。拨款制度的建立将为妇女组织打下比目前更稳定的基础,使这些组织能够从长远的观点规划其活动。这一点可被视为间接促进了两性平等的实施,并为妇女参与社会生活创造了条件。

第8条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保证妇女在与男子平等不受任何歧视的条件下,有机会在国际上代表本国政府和参加各国际组织的工作。

芬兰妇发基金委员会在说明中认为,越来越多的妇女被选中参加民事危机管理培训是件好事。在它看来,除司法行政部门外,被提名担任高级国际职务的妇女人数在其他部门仍然较少。

关于本条的其他考虑,政府参照了以往的定期报告。

第9条

1. 缔约各国应给予妇女与男子有取得、改变或保留国籍的同等权利。缔约各国应特别保证,与外国人结婚或于婚姻存续期间丈夫改变国籍均不当然改变妻子的国籍,使她成为无国籍人,或把丈夫的国籍强加于她。

2. 缔约各国在关于子女的国籍方面,应给予妇女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国籍法》(359/2003)于2003年6月1日生效。根据该法规定,如果母亲是芬兰公民,其子女一出生就可以在所有情况下获得芬兰国籍。如果父亲是芬兰公民,其子女出生后需视下列情况获得芬兰国籍,即父亲与孩子的母亲已正式结婚,或是孩子出生在芬兰并确定了孩子的父亲身份,因为父母结婚在申请或声明后也可获得芬兰国籍。

《国籍法》确保妇女与男子有取得、改变或保留国籍的同等权利。与外国人结婚或于婚姻存续期间丈夫改变国籍均不当然改变妻子的国籍,使她成为无国籍人,或把丈夫的国籍强加于她。但是,人们可以在一旦申请后放弃芬兰国籍。

第10条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以消除对妇女的歧视,并保证妇女在教育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特别是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保证:

a)在各类教育机构,不论其在城市或农村,在专业和职业辅导、取得学习机会和文凭等方面都有相同的条件。在学前教育、普通教育、技术专业和高等技术教育以及各种职业培训方面,都应保证这种平等;

b)课程、考试、师资的标准、校舍和设备的质量一律相同;

c)为消除在各级和各种方式的教育中对男女任务的任何定型观念,应鼓励实行男女同校和其他有助于实现这个目的的教育形式,并特别应修订教科书和课程以及相应地修改教学方法;

d)领受奖学金和其他研究补助金的机会相同;

e)接受成人教育,包括成人识字和实用读写能力的教育的机会相同,特别是为了尽早缩短男女之间存在的教育水平上的一切差距;

f)减少女生退学率,并为离校过早的少女和妇女安排各种方案;

g)积极参加运动和体育的机会相同;

h)有接受特殊知识辅导的机会,以有助于保障家庭健康和幸福,包括关于计划生育的知识和辅导在内。

1. 教育机构的平等规划

2005年修改的《男女平等法》规定,教育机构有责任与教职员工和学生合作,共同制订平等计划,以促进教育机构的两性平等。平等计划应注重教育机构的活动(业务平等计划)。在计划中,必须特别重视在学生选拔、组织教学和学习成绩评估方面实行两性平等,并采取措施防止和消除基于性和性别的骚扰。

2. 普通教育领域的具体措施

在完成基础教育后,妇女继续接受各级教育的比例稳步上升。在高中教育、专科大学和大学中,女性占学生和毕业生的50%多。在移民预备教育中妇女占绝大多数。

2003 年男女参加同一课程的可能性

自2000年初以来国家重新开设了核心课程,并从2006年8月1日起推行基础教育,2005年8月1日起推行高中教育。根据课程规定,教育必须促进公开民主、平等和福祉。

根据国家基础教育核心课程,在教学中必须考虑到接受特殊教育的学生,同时培养男孩和女孩参与社会活动、职业生活和家庭生活的能力,并使他们具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以促进两性平等。必须考虑到学生不同的学习风格、男女生之间的差异以及学生个人不同的发展水平和背景,并在此基础上推行有效的基础教育方法。

特殊教育、健康指导和计划生育

卫生教育作为必修科目列入了新的全国核心课程。该科目的内容包括性健康、避孕知识和负责的性行为。在高中教育中,性教育还包括为人父母和家庭生活培训。根据家庭联合会的一项调查,学校的性教育有所改进,学生们对性知识更加了解。尤其是男孩,不过,在这方面女孩对性知识掌握的更多一些。

性教育还包括了解毒品和致幻物对健康的危害,以及使用这类药物的原因和后果。另外,在高中教育中,从社区、社会和全球角度对毒品滥用进行了全面分析。

3. 学术界的妇女

在根据最初的定期报告提交的结论中,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对妇女在许多领域,尤其是学术界高级职位中比例较低表示关注。

2004-2006年,获得博士学位的妇女平均每年为47%。国立大学雇用的教职人员中妇女约占36%,女教授占23%。但是各部门之间的差别很大:教授教育学的女教授占52%,人文学占42%,技术科学不到10%。

在2004年公布的备忘录中,教育学和社会部工作组就改进两性平等提出了下列建议:

在实现研究人员的性别均衡方面,供资机构、大学、研究机构、公司和社会各部门都应做出努力。

大学和高等教育理工学院应启动旨在增加妇女在专业技术部门比例的项目。

学校的研究指南应考虑实现在以女性或男性为主的部门性别分配平衡的必要性。

由教育部成立的研究生涯工作组于2006年提交了其备忘录。工作组特别建议采取下列措施促进妇女从事研究工作:

所有大学、研究机构和公司都应制定《平等法》规定的平等计划,并定期监测执行情况。

芬兰各大学、研究机构、公司、学术界、芬兰技术和创新供资机构TEKES以及各种基金会都必须努力使其领导、决策机构成员和专家学会识别基于性别的歧视和在招聘与评估中对性别分配的任何曲解。

导师方案将针对女研究人员。

教育部将把执行有关研究工作中的两性平等纳入大学的绩效指导。

2007年1月,根据工作组的备忘录和其他关于研究员教育和研究工作的报告,教育部通过了《落实各项措施方案》,以促进2007-2011年研究人员的教育和研究工作。方案的中心目标是为研究工作创造更有利的条件,并加强从事研究工作的先决条件,这些条件一旦实现,必定有助于提高女研究人员的地位。此外,根据这些方案,将着重推动妇女的研究工作,并对女研究人员进行指导和管理培训。

芬兰2005-2007年学术界平等计划是学术界科学政策战略的重要内容。在就研究职位和研究经费做出决策时,必须注意采取公开透明的专家程序,在平等和公正的基础上评价男女候选人的优点。委员会必须始终力争增加研究职位提名人中占少数的女性,她们在从事研究工作的人中占不到40%。委员会必须选择男女同等人数作为评估专家。

4. 自愿参加国防建设

将于2008年初生效的新的《自愿参加国防建设法》(556/2007)有助于改善未服兵役的男女参加国防建设的情况。妇女将有机会参加国防部队的自愿演习,并从事援助任务。她们还可以从事预备性工作,编入预备队或国防部队的战时部队。

根据《征兵法》,妇女有权作为应征者自愿参加国防建设,因此从事这类活动的妇女可享受到与应征者同样的经济和社会福利。妇女在参加国防部队组织的自愿演习、从事援助工作和参加国防部队训练期间,接受事故或生病赔偿方面和应征者享有同等地位。

第11条

1.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消除在就业方面对妇女的歧视,以保证她们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享有相同权利,特别是:

a)人人有不可剥夺的工作权利;

b)享有相同就业机会的权利,包括在就业方面相同的甄选标准;

c)享有自由选择专业和职业,提升和工作保障,一切服务福利和条件,接受职业培训和进修,包括实习培训、高等职业培训和经常性培训的权利;

d)同等价值的工作享有同等报酬包括福利和享有平等待遇的权利,在评定工作的表现方面,也享有平等待遇的权利;

e)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特别是在退休、失业、疾病、残废和老年或在其他丧失工作能力的情况下,以及享有带薪度假的权利;

f)在工作条件方面享有健康和安全保障,包括保障生育机能的权利。

2. 缔约各国为使妇女不致因结婚或生育而受歧视,又为保障其有效工作的权利起见,应采取适当措施:

a)禁止以怀孕或产假为理由予以解雇,以及以婚姻状况为理由予以解雇的歧视,违反规定者予以制裁;

b)实施带薪产假或具有同等社会福利的产假,而不丧失原有工作、年资或社会津贴;

c)鼓励提供必要的辅助性社会服务,特别是通过促进建立和发展托儿设施系统,使父母得以兼顾家庭义务和工作责任并参与公共事务;

d)对于怀孕期间从事确实有害于健康的工种的妇女,给予特别保护。

3. 应根据科技知识,定期审查与本条所包涵的内容有关的保护性法律,必要时应加以修订,废止或推广。

1. 消除职业生活中的歧视

1.1.工资差距

在根据以前定期报告提交的结论中,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对就业中的持续歧视现象表示关注。委员会尤其关注男女之间存在的工资差距,这种工资差距主要与劳动力市场“横向”和“纵向”的性别分隔有关。

男女的工资差距仍无改变。妇女在劳动力市场所有行业的收入仍比男性约少20%。当基于平均工资考虑时,妇女的工资只是男性的80%。工资差距视部门略有不同。在市政部门,妇女的平均收入是男子的85%,国家和私营部门的相应数字是81%。

芬兰劳动力市场按性别严格分隔,即分成男女部门和职业。这主要涉及到男女工资的差别。政府已采取许多不同的措施努力减轻性别分隔,但变化比较缓慢。事实上,女童和妇女已步入了以前是男性主导的部门,尤其是那些要求任职者受过高等教育的部门。男子同样对历来以女性为主的教育和就业机会不感兴趣。

根据研究,教育水平和工作经历似乎对工资差别有影响。对需要教育水平低的工作来说,男女工资差别往往不很大,而高等教育毕业生工资的性别差距最大。

同值工作同等报酬

职业生活中的性别分隔不足以完全说明男女工资的差别。平等问题监察员每年收到若干涉嫌工资歧视的报告。2005年,就此问题提起的案件126起,占所有提起案件的10.4%。平等问题监察员将在2007年秋季举办一次主题为同值工作同等报酬的研讨会。该研讨会专门针对为工会工作的法官和律师。

根据修正的《平等法》,平等计划必须包括工作场所平等状况说明。作为说明的一部分,必须列出工资表。这意味着要在图表上标出男女职能类别、工资和工资的任何差别。制作此图表是为了查看在工资方面男女待遇是否公平,以及男女从事同等要求的工作是否享有同等报酬。图表必须涵盖受雇于某一特定雇主的所有员工。

政府方案

政府已经于2006年启动了同值工作同等报酬三方方案,决心努力缩小男女之间的工资差别。该方案的总体目标是减少男女工资差别。按通常全职工作的平均月工资计算,到2015年男女工资差别将从目前的约20%减少到至少5%。因为男女工资差别存在若干原因,方案采取了范围广泛的措施。

由议长担任主席的高级别监测小组于2006-2007年监测等值工作同等报酬方案的实施进展。例如,劳动力市场联合会董事、政治家和高层官员,都是监测小组的成员。监测小组与工会的合作很顺利,并认真寻求同等报酬问题的解决办法。同等报酬问题以前在芬兰从没有这么受重视。第二届政府总理马蒂万哈宁致力于三方平等报酬方案。2007年7月,成立高级别监测工作组从事这一工作,以实现各项目标。

根据政府方案,政府的目标是在本立法阶段明显缩小男女之间的工资差别。芬兰政府积极推行同等报酬三方方案,并将在此阶段贯彻其一揽子措施。芬兰政府每年储备20万欧元,以资助选举期间的方案。

芬兰政府将支持工会采取的核心措施,以促进性别平等和同等报酬原则,并通过加强政府向市政部门的资金转移,使以女性为主的部门在薪酬上更具竞争力,为此它准备协助市政部门实施薪酬解决方案。

1.2.定期的雇用关系

定期雇用合同或雇用关系在芬兰很常见,大多数仍涉及到妇女。定期雇用关系在社会服务、卫生和教育部门最有代表性,特别提供给受过良好教育、25-45岁、可能有孩子的妇女。

2006年,签订了定期雇用合同的妇女占私营部门所有雇员的16.7%,男性的相应数字为10.5%。另外,在国家部门签订了定期合同的女雇员比例2005年为24%,男性的相应数字为23.6%。在市政部门,妇女的比例为24.4%,男性为22.1%。在2006年最后一个季度,签订了定期雇用合同的人多达31 400人,而雇员总人数为2 130 000人;在所有挣工资者中固定员工占14.8%,其中约三分之二是女性。在2002年最后一个季度,签订了定期雇用合同的人数达到303 000人,雇用劳动力总数达到2 041 000人;挣工资者总数中固定员工占14.9%。

当分开考虑各部门时,公共部门定期限雇用关系比私营部门更常见。从公共部门的人员来说,每四名员工中有一名是固定员工,而在私营部门,只有十分之一多是固定员工。过去四年来,在国家部门工作的固定员工人数有所减少,但在市政部门、市政联合会和私营部门却有所增加。2006年,就全国来说,固定员工占工薪阶层总数的23.9%,比五年前的2002年低1%。2006年,市政当局和市政联合会的固定员工人数和国家的固定员工人数相同,但是比2002年增加了0.7%。在私营部门,固定员工占工薪阶层的总数从同期的12.5%上升到13%。

定期雇用合同与妇女关系很大,这有许多原因。芬兰的就业结构和大多数欧盟国家不同,因为在芬兰,妇女就业率只有3.8%,低于男性,而且男女就业水平的差别在欧盟国家最小。另一方面,整个芬兰人的就业水平在欧盟不是最高。

在多数情况下,妇女仍继续利用家事假,所以这些家事假的费用由妇女的雇主支付。芬兰劳动力市场按性别分隔严重,特别是在市政部门,尤其有大量的妇女在保健、社会服务和教育部门工作。当在这些部门工作的妇女休家事假时,其他妇女往往被雇来顶替她们。在市政部门签订了定期雇用合同的员工中,有49%是顶替他人。此外,那些请岗位轮流假的人往往是在市政部门工作的妇女。

新成立的定期雇用关系和雇员状况三方工作组于2007年2月提交了其报告。根据工作组的提案起草了《政府法案》,在2007年秋季会议期间将由议会审议。相关的修订案将于2008年年初生效。《政府法案》没有对《雇用合同法》(26.1.2001/55)关于订立固定合同理由的条款提出修订案,而是旨在采用补充手段以监督其执行。

1.3.兼职工作

在芬兰,兼职工作不太常见。约19%的妇女从事兼职工作。男性兼职工作的比例略有上升,目前低于10%。

兼职工作主要集中在某些行业。2006年,在贸易行业,兼职工作的比例是24%,在主要由妇女主导的零售业,兼职工作的比例是38%。在贸易行业中,将兼职工作作为其主要职业的妇女占37%。男子的相应数字是10%。在零售业,44%的妇女和22%的男子从事兼职工作。在饭店餐馆业,兼职工作不存在性别差别。在建筑业,男子没有兼职工作,但该行业中少数妇女有兼职工作。

1.4.基于怀孕或家事假的歧视

性别歧视仍是芬兰工作场所的一个问题。在平等问题监察员监督法律执行的过程中,她显然认为因怀孕和休家事假对妇女的歧视经常与定期雇用关系有关。在一般情况下,当雇员宣称自己怀孕时,定期雇用合同不会被延长。即使《平等法》(15.4.2005/232)禁止以怀孕和家庭义务为由的歧视。最近几年,因怀疑与特别是怀孕或家事假相关的歧视,人们越来越多地与平等问题监察员联系。通过提供信息和指导,平等问题监察员努力提高雇主对《平等法》规定的禁止歧视以及禁止实际适用情况的方式方面的认识。

根据平等问题监察员的看法,许多因怀孕而被终止合同的妇女害怕为其受《平等法》保证的权利呼吁,因为她们希望在怀孕和照顾孩子后重新工作。法律禁止雇主采取歧视做法,但实际上雇员对雇主的歧视行为往往做出降低自己权利的反应。

除了平等问题监察员外,因为怀疑存在基于怀孕和家事假的歧视,人们还经常与劳动保障专业人员联系。如果有理由怀疑工作中有歧视性的犯罪行为,劳动保障部门就会将歧视案件提交法院。

《雇用合同法》(26.1. 2001/55)禁止在由于怀孕或家事假的另行通知之前终止具有法律效力的雇用关系。但是,只有《平等法》禁止因怀孕或家事假而终止定期雇用合同和对雇用期限的限制。因此,在所谓的基本就业法,即《雇用合同法》中,没有涉及定期雇员权利的条款。平等问题监察员考虑到该法的不足,于2005年向劳动部提出建议,认为应当对《雇用合同法》进行补充,以明确禁止因怀孕或休家事假而终止定期雇用关系和对雇用期限的限制。

2. 妇女失业率

根据2006年7月芬兰统计局进行的失业调查,有2 540 000 人被雇用,比前一年多46 000人。被雇用的女性人数比2005年7月多31 000人,男性人数多15 000人。增加的被雇用人数主要在芬兰南部省份。

就业率,即15-64岁期间被雇用人数的比例在2006年7月是71.8%,比前一年高1.1%。妇女就业率从1.6%上升到69.5%。男性的就业率上升了0.6%,达74%。

妇女失业率从2005年的8.2%下降到7.2%。男性的失业率显示出相应的趋势,从6.5%下降至6%。

2005年移民妇女的失业率是31%,移民男子的相应数字是20%。全国人口的失业率2005年是8.4%。

3. 社会保障

3.1.育儿假、家长津贴和生育津贴

孩子的父母有权共同决定是母亲还是父亲利用育儿假。因为从2007年开始,父亲和母亲的育儿津贴总额在孩子出生后头30个工作日上涨。如果父母都利用育儿假并申请育儿津贴,那他们两个人都有资格享受在孩子出生后头30个工作日的增加津贴。

目前的法律修订案旨在特别鼓励男子越来越多地利用育儿假的权利。从职业生活的角度来看,共享育儿假会导致由雇主承担的雇员生育费用在男女雇员之间更加持平。这将会提高妇女在劳动力市场的地位。

此外,付给母亲的生育津贴在婴儿出生头56个工作日内增加。增加的津贴不仅改善了家庭收入,而且使那些为休产假母亲支付工资的雇主获得了更多的补偿。在审查期间雇主对年度带薪休假的补偿金额也有所提高。这些改革旨在降低个体雇主因雇员的育儿假所承担的实际工资费用。这会间接地改善了妇女在劳动力市场的地位。

3.2. 养老金制度

与收入挂钩的养老金改革

从2005年年初起,开始实行与收入挂钩的养老金改革,它涉及私营和公共部门养老金供应。与收入挂钩的养老金在一个人18-67岁时随工作而累积。与收入挂钩的养老金总数由雇员每年的收入和依年龄而定的累积率决定,累积率是一个54岁的人年收入的1.5%,54-63岁年龄段的人年收入的1.9%,64-67岁年龄段的人年收入的4.5%。养老金从2005年初开始,开始累积,其中包括雇员领取与收入挂钩的日失业津贴的阶段,也包括没有工资,以生育津贴、特别津贴、陪产假或育儿津贴为基础来计算收入的阶段。

2005年与收入挂钩的养老金改革使人们按照与收入挂钩的养老金法令凭老年养老金在62-67岁灵活退休。想工作的人可以继续工作,即使他过了68岁仍没有退休。在这种情况下,当退休时,延长退休的增加补贴就会加入养老金中。预期寿命系数用作减少退休金总量的新系数。从2010年初将使用预期寿命系数,依据每一年龄组的预期寿命计算,到62岁为止的工作年限。不管男女的预计寿命有何差别,每一年龄组的系数都相同。在改革中,与收入挂钩的就业养老金和国民养老金制度都终止了失业养老金,因此,1950年或之后出生的人没有资格领取失业养老金,1950年之前出生的人也没有资格在2011年后领取失业养老金。虽然没有得到失业养老金,但长期失业者的收入将来由失业保险制度来保证。

就性别而言,法定养老金制度是不偏不倚的。在与收入挂钩的养老金制度中,性别差别主要因妇女工资低于男性造成的。妇女工作生涯越短,妇女的工作投入就越小。照顾幼小的子女仍使妇女而非男子离开工作。但是,2005年与收入挂钩的养老金改革注定会增加妇女所享有的养老金数额。与收入挂钩的有比例的累计率注定会使那些因为学习或不得不照顾子女而不能追求事业的人受益。如果一个人在62岁后仍然工作的话,这一不足是可替代的。

遗属养老金

如果配偶死亡,另一方有可根据一定条件从与收入挂钩的养老金或国家养老金制度中领取遗属养老金。遗属养老金包括子女和遗属养老金。领取遗属养老金的资格和数量由同一原则决定,不分性别。但是,由于妇女的职业生涯较短,工资水平较低,妇女实际上比男子更多地受益于遗属养老金。

2005年年底,芬兰有1 298 524名领养老金者,其中737 889 名是妇女,560 635名是男子。妇女凭自己的能力(与收入挂钩)每月所挣的平均养老金为933欧元,其养老金总数(凭自己和配偶所挣)是1 067欧元。男子相应的平均养老金分别是每月1 359 和1 368欧元。在1992-2005年,男女养老金总数之间的差距缩小了4%,2005年妇女的养老金总数是男子的78%。

2005年年底,258 368人领取了遗属养老金,其中225 388人是妇女,32 980人是男子。妇女领取的平均遗属养老金每月为489欧元,男子是179欧元。这些数字受到以下情况的影响:即根据法律,男子在领取遗属养老金方面比妇女处于较不利地位,直到1994年制定了在所有方面养老金性别中立的立法。2005年年底,在领取遗属养老金的人中,妇女领取遗属养老金和个人养老金(与收入挂钩)的平均总量是每月1 182 欧元,男子的相应数字是每月1 385欧元。

3.3.残疾人

在2006年编写的报告中,人们发现在申请残疾援助遭拒绝的情况中存在基于性别的差别。女性申请比男性遭拒绝的时候多。在55岁以上男女的申请中差别最大。

此外,由社会保险机构Kela汇编的关于康复服务的统计数据显示,妇女的康复服务申请比男性遭拒绝的时候多:

2004年2005年

女性16.7%17.7%

男性14.4%16.5%

3.4.维护社会安全与发展的性别影响分析方法

在基于以前定期报告的结论中,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对权力下放政策可能对女性有比男性更多的负面影响表示关注。委员会建议芬兰政府采取性别影响分析方法,并在社会服务权力下放的过程中提供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培训。委员会还建议芬兰政府加强中央当局和市政当局之间的联系,以使国家管理方案的好处不会因权力分散而丧失。

性别影响评估的实施和拟订关于市政结构和服务组织改革的框架法令有关(HE 155/2006 vp)。评估指出,就市政结构和市政服务组织改革来说,变化对男女产生的最终影响应当从几个不同方面加以考虑。对市政部门的人员来说,这最终将对其就业、事业和经济状况产生影响。改革会使整个人口享受到各种服务,但对男女的影响有所不同。改革还对公民参与的角度产生影响。

除了评估改革的影响,还有理由从性别观点审查改革进程。在改革进行阶段,应确保将性别影响和平等问题列入审查范围,这一点尤为重要。

市政当局和服务组织改革的主要目标是,确保将来在人口年龄结构的重要变化使目前的抚养率明显降低、而且从城市经济和雇员可用性角度来看服务组织会面临更多困难时,市政当局负责的基础服务能发挥更大作用。保证基础服务的水平是首要目标,不管是从事服务部门工作的人、那些使用服务的人来看,还是从市政当局决策角度来看都是如此。作为出发点,两性平等被列入芬兰未来改革的基本目标。

评估强调了在改革下一阶段准备工作中评价性别影响的重要性。从改革实施的角度看,在框架法令通过后,在地区决策时考虑到性别观点尤其重要。在各地区的准备工作中,必须从上述三个角度考虑性别影响,更深入地审查特定地区提交的意见。更进一步准备的目的之一是提出一种尽可能切实的方法,让市政当局和地区评估改革执行阶段的性别影响。此外,还必须考虑有足够的男女参加改革的执行过程。必须特别注意遵守所谓的《平等法》的配额规定。评估还强调在改革的执行过程中,确保在国家一级也考虑到性别观点。例如,必须在不同行政部门的立法工作中考虑到这一点。还必须注意性别影响的监督。

市政部门是妇女的主要雇主。在芬兰,三分之一的受雇妇女在市政部门工作,市政当局中80%的职员是妇女。护理工作发展为职业化,这使妇女有可能全职工作并有了带薪职业,使她们能够在经济上独立,这对芬兰妇女很重要,因为她们已经能够达到和男子平等的地位。

就使用市政服务来说男女之间存在差别。妇女和男子的寿命、其生命概况不同,男女在与家务有关的服务中的作用也在某些程度上不同。发展市政服务为妇女提供了工作,其服务(如儿童日托服务)使其他妇女有可能上班。受益于市政服务(如日托服务)更容易协调好工作和家庭的关系。

政府已编写了“性别影响评估指南”以实施各领域的改革,还撰写了“性别影响评估手册”,介绍各种背景,讨论各种观念,并从性别观点举出对市政部门重要的实例。

第12条

1.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以消除在保健方面对妇女的歧视,保证她们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取得各种包括有关计划生育的保健服务。

2. 尽管有本条第1款的规定,缔约各国应保证为妇女提供有关怀孕、分娩和产后期间的适当服务,必要时予以免费,并保证在怀孕和哺乳期间得到充分营养。

1. 促进健康

1.1.概要

新的政府方案(2007-2011年)指出:“在社会和保健服务以及在减少与男女健康问题有关的差别的工作中,重点应放在性别观点上。”在政策方案中应考虑主流化原则,以促进纳入政府方案的保健问题。在其任期内,政府、伙伴关系和家庭指导将同时得到加强。在社会政策部级委员会的倡议下,2007年社会事务部正在拟订减少保健差别的行动方案。主要重点是把性别差异考虑在内,减少与保健相关的社会经济差别。

1.2. 特别是女孩的吸烟问题

在基于以前定期报告的结论中,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对青少年特别是女孩吸烟和吸毒的增多表示关注。

从1977年以来,每隔一年通过邮寄发出的全国调查表通过可比方法,对青少年的健康和生活方式进行研究。最近的调查是在2005年2月-4月期间进行的。在研究报告中,研究了12-18岁青少年吸烟和喝酒的情况,以及其对与喝酒的态度,他们受香烟及社会受毒品影响的程度,重点放在2000年以来的研究。根据报告,年轻人比以前吸烟少了,他们变得反对吸烟。主要是青少年的吸烟普及程度有了积极的转变。

18岁年轻人的吸烟尝试和经常吸烟主要停留在以前的水平。 34%的18岁男孩和33%的同年龄女孩每天吸烟。女孩吸烟人数的增加始于1990年代中期,此后继续下去,最终停止下来。总之,吸烟普及程度方面的性别差别很小:14-18岁的青少年中每天吸烟者占22%,其中23%是女孩,22%是男孩。14岁每天吸烟者的比例自2001年以来呈下降趋势:15%的女孩和13%的男孩每天吸烟;今天相应数字分别为10%和7%。16岁青少年吸烟的情况也有了改善:2001年,29%的男孩每天吸烟,但今天只有23%的男孩吸烟。2001年,31%的女孩每天吸烟,但今天只有27%的女孩吸烟。

在1977-2005年期间吸烟女孩的比例仍相当高,为20-26%。此外,减少年轻妇女当中的吸烟人数有助于其婴儿的健康主。芬兰国防部队就自愿服兵役的妇女怀孕期间吸烟的危害性提供了专门指导。

2006年12月,儿童问题监察员与国民福利和健康生产控制机构合作,向社会事务和卫生部提出了修订《吸烟法》(13. 8. 2976 /693)的倡议。该倡议建议香烟零售应取得许可证。这种许可证制度会使监督工作更加有效,例如,在违反吸烟法规定的特定情况下可撤回销售许可证。还应禁止18岁以下的人拥有香烟。在日托中心的操场和教育机构的院子以及其他主要供18岁以下者活动的类似户外场所应禁止吸烟。

1.3.女孩的吸毒问题

根据青少年健康状况和生活方式调查,喝酒非常多以至一月醉酒至少一次的女孩人数在过去二十年里增加很多。根据调查,1985年,有12%的16岁女孩每月至少严重醉酒一次,2005年是18%,而1985年18岁的女孩严重醉酒者占9%,2005年占32%。

根据青少年健康状况和生活方式调查,下列群体每月至少饮酒一次:22%的14岁女孩和15%的14岁男孩,49%的16岁女孩和51%的16岁男孩,79%的18岁女孩和78%的18岁男孩。

根据调查,毒品向下列群体提供:6%的14岁女孩和4%的14岁男孩,13%的16岁女孩和12%的16岁男孩,16%的18岁女孩和21%的18岁男孩。

2. 孕期和孕后的保健

2007年春季,芬兰政府拟订了2007-2011年促进性和生殖健康第一项国家行动计划。该行动计划包括妇女怀孕、分娩和分娩后的保健建议。此外,还提出了避孕、堕胎后保健、防止性传染病和减少与及早识别性暴力的目标和措施。针对少数群体和残疾人的需要,还提供了与性问题有关的指导。方案侧重于促进两性平等、服务需要和男女不同的特点。

在有关本定期报告的说明中,芬兰行动不便者协会强调促进无障碍环境以改善残疾人地位的重要性。根据协会报告,例如妇科检查台或骨密度计等往往不适合残疾妇女。在全国范围内为所有生活在芬兰的妇女免费进行身体检查方面,与物理治疗和康复或手术不同,医护人员并没有做好帮助残疾妇女的准备。母亲和婴儿福利诊所亦是如此。此外,可能只有一个诊所或机构,最糟的情况下,没有诊所或机构在残疾人居住地进行无有形障碍的全国检查。

3. 计划生育和堕胎

3.1.《人工生殖法》

长久以来准备的《人工生殖法》(1237/2006)于2007年9月1日生效。关于接受治疗的条件,该法规定除了与亲密伙伴生活在一起的妇女外,没有结婚或没有在婚姻状态下生活的妇女有资格接受不育治疗。根据新的政府方案,通过考虑生身父母的权利,同性伴侣也有权跨家庭收养。

3.2.堕胎

2005年,堕胎数为10 931例,或在生育年龄(15岁-49岁)每1 000名妇女有9.3个堕胎。堕胎数下降了2%,这意味着比上一年稍稍多出200例。20岁以下(-5.4%)和45岁以上(-4.3%)妇女群体的堕胎数下降最多。40-44岁(+5.2%)和25-29岁(+1.1%)妇女群体的堕胎数上升。

2005年,86.9%的堕胎出于社会理由,也就是说由于生活状况或其他情况造成的巨大负担。其他最普遍的理由包括17岁以下(6.2%)或40岁以上(4%),或有四个孩子(2.2%)。0.5%的堕胎出于医疗原因,即因为疾病、身体残疾或危及妇女生命或健康的疾病。因怀疑或诊断出的胎儿损伤所造成的堕胎占所有堕胎数的2.6%。

根据初步信息,2006年堕胎数为10 493例,即育龄妇女每1 000名有8.9个堕胎。这说明比2005年少440例(-4.0 %)。

与上一年相比,2006年所有年龄组的堕胎数都有下降。20岁以下妇女的堕胎数下降了5.1%。20-24岁年龄组的妇女堕胎数仍然最多,但即使在该年龄组堕胎数已下降了2%。

4. 性传染病

国家公共卫生研究所统计数据显示:芬兰有关艾滋病毒/艾滋病的情况附于本报告中。统计数据按性别分列。

第13条

缔约各国应当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以消除在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其他方面对妇女的歧视,保证她们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有相同的权利,特别是:

a)领取家属津贴的权利;

b)银行贷款、扣押和其他形式的金融信贷的权利;

c)参与娱乐活动、运动和文化生活所有各方面的权利。

在此芬兰政府参考了以前的报告。

第14条

1. 缔约各国应考虑到农村妇女面临的特殊问题和她们对家庭生计包括她们在经济体系中非商品化部门的工作方面所发挥的重要作用,并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保证对农村妇女适用本公约的各项规定。

2.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以消除对农村妇女的歧视,保证她们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参与农村发展并受其益惠,尤其是保证她们有权:

a)参与各级发展规划的拟订和执行工作;

b)利用充分的保健设施,包括计划生育方面的知识、辅导和服务;

c)从社会保障方案直接受益;

d)接受各种正式和非正式的培训和教育,包括有关实用读写能力的培训和教育在内,以及除了别的以外,享受一切社区服务和推广服务的益惠,以提高她们的技术熟练程度;

e)组织自助团体和合作社,以通过受雇和自营职业的途径取得平等的经济机会;

f)参加一切社区活动;

g)有机会取得农业信贷,利用销售设施,获得适当技术,并在土地改革和土地垦殖计划方面享有平等待遇;

h)享受适当的生活条件,特别是在住房、卫生、水电供应、交通和通讯方面。

1. 农村地区发展

于2000年完成的芬兰农村政策方案由协调小组协调。一个单独的妇女主题小组作为协调小组的一部分而运作。在以前的报告中它被称为活动小组。该小组的工作于2007年夏季完成。

妇女主题组的目标是促进农村妇女的活动,并使之卓有成效。合作旨在促进农村地区的妇女争取更好的生活,同时促进将平等观点纳入农村发展的努力。主题小组作为一个全国性的组织而运作,住在农村和城市的妇女都参与其活动。其中一些小组在行政部门、咨询机构和研究机构开展工作。芬兰地区委员会、就业和经济发展中心、咨询机构和全国项目是该小组的一些合作伙伴。

妇女主题小组在2005-2007年的活动中实施了农村妇女行动计划,第四个农村政策方案和行动提案列入了实现平等国家行动计划中。重点是在计划框架内,在地区发展工作、创业和研究方面促进两性平等。2007年,主题小组着重于加强地区和农村政策中性别主流化的条件。

第15条

1. 缔约各国应给予男女在法律面前平等的地位。

2. 缔约各国应在公民事务上,给予妇女与男子同等的法律行为能力,以及行使这种行为能力的相同机会。特别应给予妇女签订合同和管理财产的平等权利,并在法院和法庭诉讼的各个阶段给予平等待遇。

3. 缔约各国同意,旨在限制妇女法律行为能力的所有合同和其他任何具有法律效力的私人文书,应一律视为无效。

4. 缔约各国在有关人身移动和自由择居的法律方面,应给予男女相同的权利。

在芬兰,按《公约》第15条的规定,法律面前男女平等。在这里,政府引用了以前的定期报告。

第16条

1.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消除在有关婚姻和家庭关系的一切事务上对妇女的歧视,并特别应保证妇女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

a)有相同的缔结婚约的权利;

b)有相同的自由选择配偶和非经本人自由表示、完全同意不缔婚约的权利;

c)在婚姻存续期间以及解除婚姻关系时,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d)不论婚姻状况如何,在有关子女的事务上,作为父母亲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但在任何情形下,均应以子女的利益为重;

e)有相同的权利自由负责地决定子女人数和生育间隔,并有机会获得使妇女获得行使这种权利的知识、教育和方法;

f)在监护、看管、受托和收养子女或类似的制度方面,如果国家法规有这些观念的话,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但在任何情形下,均应以子女的利益为重;

g)夫妻有相同的个人权利,包括选择姓氏、专业和职业的权利;

h)配偶双方在财产的所有、取得、经营、管理、享有、处置方面,不论是无偿的或是收取价值酬报的,都具有相同的权利。

2. 童年订婚和童婚应不具法律效力,并应采取一切必要行动,包括制订法律,规定结婚最低年龄,并规定婚姻必须向正式登记机构登记。

联合国秘书长在其信函中要求各国提供关于提高妇女地位委员会第51/3号决议执行情况的资料,芬兰政府在2007年9月14日对这一要求作了答复,该答复附于本期报告。第51/3号决议涉及对女童的逼婚问题。在其他方面,芬兰政府参考了以前的定期报告。

附录

工作场所的两性平等;社会事务和卫生部,2005:6

《2005年男女平等法》;社会事务和卫生部,2005:2

第50/2006号法案修订的《不歧视法》(21/2004) 

《雇用合同法》(55/2001,包括第579/2006号修正案)

芬兰统计局;两性统计数据;2005年芬兰的女性和男性 

统计数据:芬兰艾滋病毒感染案例,芬兰艾滋病案例 

芬兰政府对提高妇女地位委员会关于女童逼婚问题的第51/3号决议的答复

芬兰政府对提高妇女地位委员会关于结束切割女性生殖器官的第51/2 号决议的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