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委员会第八十七届会议 (2024 年 1 月 29 日至 2 月 16 日 ) 通过。

关于吉布提第四次和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 委员会在 2024 年 2 月 8 日举行的第 2045 和 2046 次会议 ( 见 CEDAW/C/SR.2045 和 2046) 上审议了吉布提第四次和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 ( CEDAW/C/DJI/4-5 ) 。会前工作组 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载于 CEDAW/C/DJI/Q/4-5 ,吉布提的答复 载于 CEDAW/C/DJI/RQ/4-5 。

A.介绍

2. 委员会赞赏缔约国提交第四次和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还感谢缔约国对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作出书面答复。委员会欢迎该国代表团在对话期间作了口头介绍并对委员会口头提问作出了进一步说明。

3. 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派出由妇女和家庭事务部长莫娜·奥斯曼·亚丁女士率领的高级别代表团。代表团还包括妇女和家庭部、司法部和性别平等观察站的代表、共和国总统府的法律顾问,以及吉布提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和其他国际组织常驻代表达德拉·阿赫迈德·哈桑女士和吉布提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和其他国际组织代表团的其他成员。委员会赞赏代表团与委员会之间进行建设性对话。

B.积极方面

4. 委员会欢迎自2011年审议缔约国以往定期报告以来在立法改革方面取得的进展,特别是通过了以下法律:

(a) 第 66 号法 , 关于预防暴力以及保护和照顾受暴力侵害的妇女和儿童 (2020 年 ) ;

(b) 第 28 号法,批准支持妇女和青年创业项目的贷款协议的 (2019 年 ) ;

(c) 第 219 法,将国民议会中妇女的法定比例从 10% 提高到 25%(2018 年 ) ;

(d) 第 221 号法,对 2006年1月28日关于 2018 年 6 月 25 日《劳动法》的第 133 号法进行了修订和补充,该法律禁止性骚扰 (2018 年 ) ;

(e) 第 133 号法,打击贩运人口和偷运移民 (2016 年 ) 。

5.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改善旨在加速消除对妇女的歧视和促进性别平等的体制和政策框架,例如通过或设立:

(a) 2021 年支持增强妇女 权能和保护妇女和女童权力项目;

(b) 2019 年 10 月国民 议会 性别平等核心小组;

(c) 妇女和家庭部三年行动计划 (2019-2021 年 ) ;

(d) 《吉布提妇女参与发展国家战略》 (2019-2021 年 ) ;

(e) 2018 年,性别 平等 观察站;

(f) 2017 年,妇女和家庭部;

(g) 《国家计划生育宣传和促进战略》 (2017-2020 年 ) ;

(h) 2017 年关于执行安全理事会第 1325(2000) 号决议的国家行动计划;

(i) 《打击切割女性生殖器国家战略》 (2017-2021 年 ) ;

(j) 《国家性别平等政策》 (2011-2021 年 ) 。

6. 委员会欢迎自审议上次报告以来缔约国已批准或加入了下列国际文书:

(a) 国际劳工组织 2000 年《保护产妇公约》 ( 第 183 号公约 ) , 2020 年;

(b) 《残疾人权利公约》, 2012 年;

(c)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2011 年。

C.可持续发展目标

7. 委员会欢迎国际社会对可持续发展目标的支持,呼吁在执行《 2030 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整个过程中,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规定,实现法律上和事实上 ( 实质性 ) 的性别平等。委员会回顾可持续发展目标 5 以及将平等和不歧视原则纳入所有 17 项目标主流的重要性。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承认妇女是缔约国可持续发展的推动力,并为此采取相关政策和战略。

D.议会

8. 委员会强调立法权在确保充分执行《公约》方面的关键作用 ( 见 A /65/3 8 ,第二部分,附件六 ) 。委员会请国民会议根据其任务授权,在从现在起到根据《公约》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期间,采取必要措施,落实本结论性意见。

E.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立法框架和《公约》国内化

9. 委员会感兴趣地注意到,缔约国表示,其性别平等政策框架由《国家性别平等政策》及其行动汇总表确定。委员会注意到,立法草案规定在各级政府实现性别均等,并旨在采取措施,促进男女平等获得所有部门的决策职位。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 缔约国的许多妇女,特别是农村妇女,不知道她们根据《公约》享有的权利,也不了解可以利用哪些补救办法来申张这些权利;

(b) 虽然加入《公约任择议定书》的进程已于 2011 年启动,但缔约国仍未批准该议定书。

1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 促进妇女了解《公约》所赋予的权利及妇女在就这些权利受到侵犯提出申诉时可获取哪些法定补救办法,并确保向包括农村妇女在内的所有妇女提供有关《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和委员会一般性建议的信息;

(b) 加快加入《公约任择议定书》,并对司法人员、检察官、警察、其他执法人员和律师进行关于适用《公约》和委员会一般性建议的培训。

11. 委员会注意到,该国政府表示已采取立法措施,确保妇女的充分发展和进步,并保证她们在与男子平等基础上享有人权。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执行和监督这类立法的能力薄弱。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并没有立法来规范正式司法系统与习惯司法系统之间的关系。

1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立法,规范正式司法系统与习惯司法系统之间的关系,确保正式法律优先于习惯法,并确保习惯法和法院程序符合《公约》,包括为习惯司法当局提供关于妇女权利和性别平等的能力建设,以确保习惯法院不存在任何性别偏见。

诉诸司法

13.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表示法律允许妇女和男子自由选择其案件所希望的法律制度。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由于法律多元化和习惯法凌驾于正式法律之上,缔约国妇女诉诸司法的机会有限,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因为在那里分散的正式司法机构十分薄弱。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该国南部和北部以及吉布提示郊区设立了法院,但这些法院由于缺乏财政资源而无法运作。

1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妇女能够在知情的情况下选择适用的法律,并能够不受阻碍地诉诸她们选择的司法制度,以便提出申诉。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划拨充足的财政、人力和技术资源,使分散在首都以外的法院能够运作,并确保残疾妇女和女童能够利用这些法院,并为家有幼儿的妇女提供托儿服务。

妇女与和平与安全

15.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于 2017 年通过一项关于执行安全理事会关于妇女与和平与安全的第 1325(2000) 号决议的国家计划。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正面临着该区域的不稳定,加上高度军事化已成为一个关键的发展特征,对增强妇女权能构成了重大挑战。

1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 更新其执行安全理事会关于妇女与和平与安全的第 1325(2000) 号决议的国家计划,并确保该计划促进性别平等,促进妇女在和平进程中的作用,同时考虑到区域背景,并为有效执行该计划分配足够的资源;

(b) 确保将妇女对发展、和平与安全的关切充分纳入国家安全架构和发展优先事项,包括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

(c) 加强承诺,确保妇女在武装部队和多边和平进程中的平等和包容的代表性。

负责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构

17. 委员会感兴趣地注意到,在各职能部委任命了性别平等协调人,以期将性别平等观点纳入发展政策、方案和项目的制定工作。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有报告称,性别平等协调中心影响部门政策的任务权力薄弱且有限。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尚未采用性别平等业绩标准或促进性别平等的预算编制。

18. 委员会重申其上次的建议 ( CEDAW/C/DJI/CO/1-3 ,第 15 段 ) ,并建议缔约国支持各职能部委的性别平等协调中心,向其提供充分的人力资源、技术和财政资源,并明确界定其在执行国家性别平等立法和政策框架方面的权力和责任。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制定明确的指标和性别平等业绩标准,开展影响评估,以评价国家性别平等政策产生成果的有效性,并收集分类数据,以跟踪部门内性别平等主流化的进展情况。

国家人权机构

19. 委员会注意到, 2014 年 7 月 20 日第 59 号法设立了国家人权委员会,而国家人权委员会在申请国家人权机构全球联盟的认证时,却要求推迟认证。

2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向国家人权委员会提供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使其能够按照《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 ( 《巴黎原则》有效和独立地履行任务,并确保它拥有促进和保护妇女人权和性别平等的明确任务。委员会还建议,国家人权机构一旦投入运作,应重启申请国家人权机构全球联盟的认证。

暂行特别措施

21.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除了旨在增加妇女参与政治生活的法定配额外,缔约国并未采取任何暂行特别措施,如行政命令或扶持性采购、雇用和晋升,以 在妇女代表不足或处于不利地位的领域实现男女实质性平等,包括教育、就业、卫生和司法领域,以及作为弱势妇女群体减贫战略的受益者,包括老年妇女、农村妇女、残疾妇女、属于仆人社区的妇女和性恋者、双性恋和跨性别者妇女。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官员当中对采用暂行特别措施作为履行《公约》规定和标准的工具的理解和能力不足。

2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 采取暂行特别措施,包括配额、行政命令、特别奖学金、积极采购和雇用妇女的财政奖励,并制定有时限的目标,以加快实现《公约》所涵盖的所有薄弱领域的男女实质性平等。在这些领域,妇女,包括老年妇女、农村妇女、残疾妇女、属于仆人社区的妇女和性恋者、双性恋者和跨性别者妇女,根据《公约》第四条第 1 款和委员会关于暂行特别措施的第 25 号一般性建议 (2004 年 ) ,在政治、公共和经济生活、教育、就业、保健和诉诸司法等方面代表性不足或处于不利地位;

(b) 提高公众对不歧视的认识,并建设相关公职人员的能力,使其了解暂行特别措施的价值和有效利用,以实现男女实质性平等。

性别陈规定型观念和有害习俗

23.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切割女性生殖器的有害习俗有所减少。委员会还注意到,消除一切形式割礼全国委员会仍在开展活动。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切割女性生殖器的做法仍然很普遍,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允许 16 岁至 18 岁的女童和男童结婚,而且童婚现象依然普遍,特别是在农村地区。

24. 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女性生殖器切割的第 14 号一般性建议 (1990 年 ) 、关于基于性别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第 35 号一般性建议 (2017 年,更新第 19 号一般性建议 ) 和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第 31 号和儿童权利委员会关于有害习俗的第 18 号联合一般性建议 / 意见 (2019 年 ) 及其以往的建议 ( CEDAW/C/DJI/CO/1-3 ,第 19 段 ) ,敦促缔约国:

(a) 有效执行《刑法》第 333 条,将切割女性生殖器定为刑事犯罪,起诉和适当判刑肇事者以及同谋或知情不报者,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切割女性生殖器案件的举报、起诉、定罪的数量以及对肇事者的判刑情况;

(b) 修订《家庭法》第 14 条,毫无例外地禁止 18 岁以下的人结婚;

(c) 加强宣传运动和培训工作,特别是在农村地区,面向家庭、从业人员、 社区、传统和宗教领袖、卫生工作者、法官和治安法官,包括属人法院的法官、检察官和警官,消除切割女性生殖器和童婚对妇女和女童的有害健康和心理社会影响,及其潜在的文化理由。

对妇女的性别暴力

25.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制定了关于性别暴力的国家转介规程,于 2022 年启动了性别暴力信息管理系统,以收集关于性别暴力的数据,实施了关于性别暴力的公共教育和提高认识方案,并制定了处理性别暴力和性暴力的指南。然而委员会仍然关切:

(a) 家庭暴力普遍存在,有报告说,大多数家庭暴力案件都是由传统或宗教领袖根据习惯法和宗教法在家庭或社区内部解决;

(b) 《刑法》对强奸的定义仍然基于施害者使用武力或威胁,而不是未经同意;

(c) 婚内强奸没有被明确定为犯罪,由法院决定是否将其视为犯罪,而实际上却很少起诉。

26.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 确保家庭暴力案件的调解与和解需要幸存者的自由和知情同意,不得优先于起诉,并确保家庭暴力幸存者中的妇女和女童能够有效诉诸法院;

(b) 修订《刑法》,纳入强奸的定义,该定义以未经自由同意为基础,涵盖任何未经同意的性行为,并按照国际人权标准考虑到所有胁迫情况;

(c) 修订《刑法》,明确将婚内强奸定为刑事犯罪,并开展宣传运动,使人们认识到婚内强奸的犯罪性质,确保妇女能够举报此类案件,而不必担心遭到报复、污名或再次受害,起诉和适当判决肇事者,并为幸存者提供适当补救。

贩运人口和利用卖淫营利

27. 委员会注意到处理贩运妇女和女童问题的立法和行动计划,以及缔约国对国际反贩运标准和合作的承诺。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 由于缔约国的地理位置、社会经济挑战和外国军事基地的存在,缔约国境内的妇女和女童,特别是难民和移民妇女和女童、生活贫困的妇女和女童以及同性恋、双性恋、变性者和跨性别者妇女面临被贩运和遭受性剥削的高风险;

(b) 在过去 6 年中,并没有关于调查或起诉贩运人口案件或对贩运者及其同谋 ( 往往是国际贩运集团 ) 定罪的报告;

(c) 《刑法》将卖淫妇女定为犯罪,这使卖淫妇女因害怕被起诉而不敢举报虐待和贩运。

2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 向难民和移民妇女和女孩童、生活贫困的妇女和女童、属于弱势群体的同性恋、双性恋、变性者和跨性别者妇女及其他妇女和女童提供其他创收机 会、小额信贷和经济赋权,以减少她们被贩运和为生存而被迫从事性行为的风险;

(b) 有效执行关于打击贩运人口和偷运移民的第 133 号法,起诉和适当判决贩运者及其同谋,并向贩运人口受害者提供支持服务和康复服务;

(c) 确保外国军事基地的军人和承包商接受培训,使其了解向强迫卖淫受害者或贩运人口受害者买春或以其他方式剥削这些受害者 ( 包括妇女和女童 ) 的刑事责任,并确保对缔约国境内私营军事团体、安保公司或外国军队的性剥削和贩运案件追究责任;

(d) 确保及早识别贩运人口受害者,包括难民和移民妇女和女童,并将其转介到适当的服务机构,为一线官员,包括警察、移民官员和其他执法官员以及社会工作者提供关于及早识别、促进性别平等的规程和支持贩运人口幸存者的培训;

(e) 使卖淫非刑罪化,以使被贩运从事卖淫剥削的妇女以及其他妇女和女童能够举报侵犯行为,而不必担心受到起诉;

(f) 确保贩运人口幸存者能够获得临时居留许可、支持服务和诉诸司法,包括获得赔偿,而不论其是否有能力或愿意与检察机关合作,并促进区域合作和信息交流,以起诉贩运者;

(g) 收集关于对贩运者起诉、定罪和判刑数目的分类数据,并将这些数据列入下次定期报告。

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

29. 委员会注意到设立了一个性别平等工作组,为女议员提供合作平台,并监测有关妇女人权的立法改革。委员会还注意到,自 2021 年 5 月以来,内阁中的妇女代表人数从 12.5% 增加到 23% ,并注意到 2018 年通过了一项法律,将妇女在选举和行政职位中的参与率从 10% 提高到 25% ,从而使妇女在国民议会中的代表人数增加到 26% 。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 妇女在公共行政的较低管理层,特别是在社区一级和私营部门的决策职位上的代表性仍然不足;

(b) 重男轻女态度和歧视性陈规定型观念持续存在,继续阻碍妇女参与缔约国的政治和公共生活,而且妇女候选人得到政党的支持有限;

(c) 缺乏竞选资金和对妇女候选人的技能培训;

(d) 残疾妇女参与政治决策进程的机会有限,包括参与规划、执行、监测和评价影响她们的发展政策和社区项目的机会有限;

(e) 缔约国的女大使人数很少。

30.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 增加并有效执行现有配额,并在国家、地区和市一级的公共服务部门中为妇女候选人提供更多的配额,以期加快实现妇女和男子在民选和任命的政治机构中的平等代表性,特别是在决策职位上的代表性;

(b) 开展公众宣传运动,宣传妇女平等参与所有部门,包括政治和公共生活以及私营部门的必要性,以此作为政治稳定、可持续发展和包容性增长的必要条件,并采取战略干预措施,消除阻碍妇女参与的根本系统性障碍,如重男轻女态度、歧视性陈规定型观念和消极的社会文化习俗;

(c) 在政治领导技能和竞选活动方面进行能力建设,并为包括残疾妇女在内妇女候选人提供竞选活动的公共资金;

(d) 确保妇女,包括残疾妇女,在规划、执行、监测和评价发展政策和社区项目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代表权;

(e) 采取平权行动,增加女外交官特别是女大使的人数。

教育

31.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措施,增加女童接受教育的机会,包括职业培训,例如《 2010-2019 年总计划》、《2017-2019年教育行动计划》、制定幼儿教育方案以及在城市和农村地区扩大全国扫盲方案。委员会欢迎在小学一级实现了男女生入学率平等,而且入学率总体上有所提高。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 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中女生和男生入学率的差距;

(b) 在中学一级,女生的保留率持续偏底,特别是在农村地区,特别是与男生的保留率相比;

(c) 据报道, 15 岁及以上妇女和女童的识字率极不平等,仅为 53% ,而 2017 年 15 岁及以上男子和男童的识字率为 63% ;

(d) 缔约国尚未批准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取缔教育歧视公约》。

32. 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建议 ( CEDAW/C/DJI/CO/1-3 ,第 27 段 ) 及其关于女童和妇女受教育权的第 36 号一般性建议 (2017 年 ) ,建议缔约国宣传女童接受各级教育的重要性,以此作为增强其权能的基础。此外,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 消除妇女和女童受教育的障碍,如消极的文化态度、童婚、贫困、与保健、水、环境卫生和个人卫生产品有关的基础设施挑战、缺乏安全以及妇女和女童在正规部门的职业选择有限;

(b) 在父母、社区、教师、传统领袖和政府官员特别是男子中开展提高认识活动,宣传女童和妇女教育的重要性;

(c) 加强措施,解决农村社区女童的保留入学、安全和健康需要,包括开设更多有寄宿设施的学校,建立单独和适当的卫生设施,提供公共交通和制定返学政策;

(d) 发展和加强技术和职业培训,帮助辍学女童具备进入劳动力市场的专业技能;

(e) 制定强有力的补救和继续教育方案,确保重新融入主流教育;

(f) 通过暂行特别措施引导妇女和女童走向非传统的研究领域和职业道路, 包括科学、技术、工程和数学、信息和通信技术以及与气候学有关的研究;

(g) 扩大和加强其成人扫盲方案,特别是面向农村妇女的扫盲方案;

(h) 批准《取缔教育歧视公约》。

就业

33.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促进妇女就业,包括通过促进两性平等的《加速增长和促进就业战略 (2015-2019 年 ) 》。委员会感兴趣地注意到 2018 年 6 月将道德和性骚扰纳入《劳动法》。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正在考虑废除《劳动法》第 111 条,该条限制了妇女可以从事的工作类型。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 妇女的劳动力市场参与率较低,仅为 18.2% ,而男子为 45% ;妇女的失业率较高,为 63.4% ,而男子为 38.7% ;

(b) 妇女集中在非正规部门,这里缺乏适当的管理,并且获得劳动福利和社会保障的机会有限;

(c) 移民女工在劳动力市场处于不稳定状况。她们面临不安全的条件,包括从事家政工作,而且往往无法获得与吉布提工人相同的福利。

3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 增加妇女在正规经济部门就业的机会,包括为此消除关于妇女传统角色的性别成见,针对雇主开展关于性别平等的宣传运动,为雇用妇女提供激励,并采取配额等暂行特别措施,促进妇女平等参与劳动力市场;

(b) 执行劳动立法,扩大社会保障计划,以覆盖在非正规经济部门就业的妇女;

(c) 确保移民女工,包括家政工人,有机会获得劳动和社会保障,以她们懂得的语言获得关于其劳动权利的信息,并利用保密程序就剥削和虐待提出申诉;

(d) 通过定期劳动监察,包括对私人家庭的劳动监察,管理和监测家政工人,特别是妇女和女童的工作条件,并考虑批准国际劳工组织 2011 年《家政工人公约》 ( 第 189 号公约 ) 。

保健

35. 委员会欢迎在孕产妇保健方面取得的进展,包括产前和产后服务、助产和现代避孕方式。委员会注意到, 2020 年通过了一项涵盖 2020 年至 2024 年 的国家卫生发展计划,以确保所有人和所有地方的健康,目前正在编制更新的计划。委员会还注意到, 2022 年启动了《加快降低妇幼死亡率国家战略 (2022-2026 年 ) 》。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 国家保健基础设施的覆盖面有限,包括对妇女和女童的覆盖面;

(b) 产妇死亡率仍然是区域平均水平的两倍;

(c) 将所有情况下的堕胎定为刑事犯罪,包括强奸和乱伦的堕胎;

(d) 缔约国的营养不良率很高,包括妇女和女童的营养不良率。

36. 根据关于妇女和保健的第 24 号一般性建议 (1999 年 ) 和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 3.1 和 3.7 ,委员会建议,为降低全球孕产妇死亡率和确保普遍获得性保健和生殖保健服务缔约国应:

(a) 加快通过最新的国家卫生发展计划,并确保该计划使其境内的所有妇女和女童,包括难民、寻求庇护和移民妇女和女童,都能利用卫生保健基础设施;

(b) 确保根据《加快降低妇幼死亡率国家战略 (2022-2026 年 ) 》,准确查明并解决孕产妇死亡的根本原因,如产科并发症、切割女性生殖器、早孕、不安全堕胎和艾滋病毒感染;

(c) 修订《刑法》,使堕胎合法化,并在所有情况下堕胎不被视为犯罪,确保妇女和青春期少女有充分机会获得安全堕胎和堕胎后服务,以确保充分实现妇女的权利、平等以及经济和身体自主权,从而能够对其生殖权利作出自由选择,并加强措施降低孕产妇死亡率;

(d) 以促进性别平等和文化上适当的方式解决粮食不安全和严重营养不良问题;

(e) 收集按年龄、国籍、族裔、残疾、城市或农村地区分列的数据,说明国家卫生发展计划所覆盖的妇女人数和妇女健康状况,包括不安全堕胎的人数和受营养不良影响的妇女和女童的人数。

增强妇女的经济权能

37.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COVID-19 大流行对妇女和女童的影响格外严重。疫情加剧了她们的脆弱性,使她们的生活条件恶化,部分由于缺乏促进性别平等的社会保障制度。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

(a) 缔约国在获得金融服务方面存在巨大的性别差距,只有 14% 的妇女拥有银行账户,而男子则为 38% ;

(b) 妇女缺乏关于小额供资机构的信息;

(c) 在非正规经济和不稳定行业工作的妇女在获得传统金融工具,如银行贷款和其他形式的金融信贷包括小额信贷方面面临障碍,因为许多妇女没有银行账户或足够的财务担保;

(d) 缺乏关于妇女参与军事基地的财务和其他方面决策的资料;

(e) 由于农村地区的教育差距、社会文化陈规定型观念和基础设施差,妇女参与体育运动的人数很少,尽管城市地区妇女参与体育运动的人数有了缓慢增加。

3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 便利妇女获得金融服务、无抵押低息贷款、金融知识技能和培训,并采取暂行特别措施,确保妇女获得银行服务;

(b) 采取特别财政支持措施,促进妇女创业;

(c) 确保包括残疾妇女和移民妇女在内的妇女在制定和执行增强经济权能战略方面的切实参与;

(d) 根据《公约》和《工商业与人权指导原则》,确保决策层的妇女和妇女团体在军事基地租约续签以及国际和地方军事承包公司合同和许可证续签程序的磋商和谈判中具有平等的代表权;

(e) 收集按性别、年龄和地理位置分列的吉布提经济参与率数据;

(f) 采取具体措施,鼓励妇女和女童参加体育运动,包括消除歧视性的陈规定型观念和偏见,在农村地区发展与体育有关的基础设施,提高公众对妇女和女童参加体育运动的益处的认识。

农村妇女

39. 委员会注意到,农村妇女占缔约国人口的 22% 。委员会还注意到《增强妇女权能和社区建设战略》旨在为农村和郊区妇女提供经济和社会支持,并消除贫困。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的许多农村妇女面临极端贫困,获得基本服务的机会有限,不识字,并因童婚和切割女性生殖器等有害习俗而遭受性别暴力。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在缔约国领土上,主要是在农村地区,军事基地的实际和潜在影响,包括妇女遭受性别暴力和性剥削的风险增加,以及武装无人驾驶飞机和其他远程作战装备的测试对妇女和女童的安全和生计的潜在影响。

40. 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农村妇女权利的第 34 号一般性建议 (2016 年 ) 和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 5.a ( 根据各国法律进行改革,给予妇女平等获取经济资源的权利,以及享有对土地和其他形式财产的所有权和控制权,获取金融服务、遗产和自然资源 ) ,并建议缔约国:

(a) 确保将农村妇女和女童的需求充分纳入发展政策和方案,包括《吉布提 2035 年愿景》和《 2023-2030 年国家性别平等政策》;

(b) 确保划拨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利用缔约国境内外国军事基地租赁合同的收入,有效执行《增强妇女权能和社区建设战略》;

(c) 解决农村妇女贫困和被社会排斥的根源,改善和扩大她们获得司法、教育、正规就业、创业机会、无抵押低息贷款和其他形式金融信贷、土地所有权和使用、社会保障、保健和卫生的机会;

(d) 加强妇女在农村地区合作社中的参与和领导作用,以此作为增强妇女经济权能的机制;

(e) 对环境和社会影响评估进行一次审查,以了解其领土内军事基地的实际和潜在影响,包括妇女遭受性别暴力和性剥削的风险增加,以及武装无人驾驶飞机和其他远程作战装备测试对妇女和女童的安全和生计造成的附带损害,并以当地语言广泛传播审查结果,以提高妇女团体和其他公众成员的认识;

(f) 与利益攸关方特别是妇女团体协商,制定一项重新安置和恢复生计行动计划,以减少性别暴力、性剥削和与军事基地有关的事件,并为受影响妇女、女童和社区的康复、充分赔偿和培训划拨专项预算。

气候变化和自然灾害对妇女的影响

41. 委员会注意到,虽然缔约国被认为极易受到气候变化的不利影响,但该国并未作出明确努力,作为优先关切事项,处理气候变化和自然灾害对妇女,特别是农村妇女及其生计的性别差异影响。

42. 委员会根据其关于气候变化背景下减少灾害风险所涉性别方面的第 37 号一般性建议 (2018 年 ) ,建议缔约国:

(a) 确保将性别平等观点纳入气候变化和备灾及救灾政策和方案的制定和执行工作,并确保妇女,特别是农村妇女,积极参与气候变化和灾害风险管理方面的决策,以保证她们的意见得到充分考虑;

(b) 确保包括农村妇女在内的妇女有效参与减缓气候变化项目和行动的各个方面,如 2024 年与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合作启动的气候复原力项目。

难民、寻求庇护和移民妇女及女童

43. 委员会注意到为保护难民妇女、移民妇女和流离失所妇女的权利而进行的立法改革。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许多难民和移民妇女不属于此类立法的范围,无证移民妇女面临极端贫困,她们获得教育、就业、保健、出生登记和社会保障的机会有限,增加了她们无家可归和遭受性剥削的风险。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并无关于无证移民妇女的官方分类数据。

44. 根据委员会上次的建议 ( CEDAW/C/DJI/CO/1-3 ,第 35 段 ) 和关于妇女的难民地位、庇护、国籍和无国籍状态与性别相关方面的第 32 号一般性建议 (2014 年 )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 确保其境内所有难民、寻求庇护和移民妇女,不论其移民身份如何,都能获得教育、就业、保健、庇护所或负担得起的住房,以及她们及其子女的出生登记和出生证,并保护她们免遭性别暴力和性剥削;

(b) 扩大和进一步加强难民、寻求庇护和移民妇女,利用社会保障计划的机会,不论其移民身份如何;

(c) 收集关于难民妇女、寻求庇护妇女和无证移民妇女和女童的分类数据,并将这些数据列入下次定期报告。

婚姻和家庭关系中的平等

45.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宪法》和其他立法规定了男女平等。委员会感兴趣地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资料,即正在突尼斯属人法的指导下修订 2 002 年 《家庭法》,并将在 2024 年提出《家庭法》草案供进一步审查和讨论。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 2002 年《家庭法》中的歧视性条款,包括第 7 条 ( 要求新娘的监护人同意并支付嫁妆,婚姻才具有法律效力 ) ;第 14 条 ( 允许在法定监护人的授权下童婚和强迫婚姻 ) ;第 22 条 ( 允许一夫多妻制 ) ;第 31 条 ( 赋予丈夫婚姻权力 ) ;

(b) 尽管《家庭法》第 2 章第 101 条及以下各条规定男女在继承方面平等,但妇女和女童在继承遗产方面仍然与男子和男童并不平等;

(c) 长期存在的社会结构使男子凌驾于妇女之上,他们对资源和权力拥有不成比例的控制权,并在获得金融服务、土地所有权和商业机会方面享有特权;

(d) 家庭的粮食安全对妇女和女童有负面影响,她们往往是最后一个吃饭的,而家庭粮食安全的责任则不成比例地落在妇女身上。

46. 委员会回顾以往建议 ( CEDAW/C/DJI/CO/1-3 ,第 37 段 ) 和关于婚姻和家庭关系中的平等的第 21 号一般性建议 (1994 年 ) 和关于婚姻、家庭关系及其解除的经济后果的第 29 号一般性建议 (2013 年 ) ,并呼吁缔约国加快目前对《家庭法》的修订,废除所有与婚姻、家庭关系、获得婚姻财产、继承和作为共同户主有关的一切歧视性规定,使《家庭法》与《公约》相一致。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通过旨在减轻粮食不安全的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具体方案,解决家庭食物责任方面的性别不平等。

数据收集和分析

47. 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缺乏关于在实现国家性别平等政策目标方面取得进展的现有数据,以及教育、卫生、就业和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等所有部门按性别分列的数据生成和提供不足,并注意到缺乏数据影响到公共政策决策,而公共政策决策往往以关于妇女和女童具体需求的不完整证据为指导。

48.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促进和建设收集统计数据的能力,涵盖性别暴力和贩运人口的普遍程度,以及社会经济地位和受教育机会,按性别、年龄和社会经济背景分列数据,以便进行规划并设计和执行有针对性的、对待性别问题敏感的立法、政策、方案和预算。

《公约任择议定书》和《公约》第二十条第1款修正案

49.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尽快批准《公约任择议定书》,并接受关于委员会会议时间的《公约》第二十条第 1 款修正案。

《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50.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利用《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并进一步评价落实《公约》所载各项权利、以实现男女实质平等的情况。

传播

51. 委员会请缔约国确保以缔约国官方语言向 ( 国家、地区和地方 ) 各级相关国家机构,尤其是向政府、国民议会和司法机构及时传播本结论性意见,使之得到充分落实。

技术援助

5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将《公约》的执行工作与本国的发展工作联系起来,并利用这方面的区域或国际技术援助。

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行动

53.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两年内提供书面材料,说明为执行上文第 20 、 24(c) 、 28(c) 和 40(e) 段所载建议而采取的步骤。

编写下次报告

54. 委员会将根据基于八年审查周期的未来可预测报告日历,并在通过缔约国报告前议题和问题清单后 ( 如适用 ) ,确定并通报缔约国第六次定期报告的提交日期。报告应涵盖截至提交之时的整个时期。

55. 委员会请缔约国遵守《包括共同核心文件和条约专要文件准则在内的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 ( 见 HRI/GEN/2/Rev.6 ,第一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