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事务委员会
关于塞尔维亚第四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委员会在2024年3月14日和15日举行的第4093和4094次会议上审议了塞尔维亚的第四次定期报告。委员会在2024年3月26日举行的第4109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欢迎塞尔维亚提交第四次定期报告和其中所载资料。委员会赞赏有机会再次与缔约国高级别代表团开展建设性对话,讨论缔约国在报告所述期间为执行《公约》规定而采取的措施。委员会还感谢缔约国对问题清单作出的书面答复和代表团通过口头答复所作的补充以及提交的书面补充资料。
3.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结论性意见,并注意到缔约国继续宣称,由于根据安全理事会第1244(1999)号决议,科索沃的民政权力由联合国科索沃临时行政当局特派团行使,因此无法监测《公约》在科索沃的适用情况。
B.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了以下立法、政策和体制措施:
(a)《电子媒体法》,2023年10月;
(b)《公共信息和媒体法》,2023年10月;
(c)《高级检察委员会法》,2023年2月;
(d)《公诉法》,2023年2月;
(e)《高级司法委员会法》,2023年2月;
(f)《法官法》,2023年2月;
(g)《法院组织法》,2023年2月;
(h)《公民保护人法》,2021年11月;
(i)《禁止歧视法修正案》,2021年5月;
(j)《性别平等法》,2021年;
(k)《预防腐败法》,2019年;
(l)《公共采购法》,2019年;
(m)《免费法律援助法》,2018年;
(n)《起诉战争罪国家战略(2021-2026年)》,2021年10月;
(o)《预防和制止家庭和亲密伴侣关系中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国家战略(2021-2025年)》,2021年4月;
(p)《预防和保护儿童免受暴力侵害国家战略(2020-2023年)》,2020年5月;
(q)《刑事犯罪受害者和证人行使权利国家战略(2020-2025年)》,2020年7月。
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于2023年9月批准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
C.关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委员会建议和《意见》的落实情况
6.委员会欢迎缔约国表示计划设立一个具体机制,监测联合国条约机构发表的《意见》的落实情况,但仍然关切的是,目前没有任何机制监测委员会关于个人申诉的《意见》的落实情况(第二条)。
7.缔约国应加快建立一个专门机制,监测联合国条约机构发表的《意见》的落实情况,并确保委员会的《意见》得到系统的传播和落实。
国家人权机构
8.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于2021年11月通过了《公民保护人法》,其中包括旨在建立清晰透明的保护人任命程序的措施,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资料,说明采取了哪些措施,为保护人决策机构成员建立明确、透明和参与式的遴选和任命程序(第二条)。
9.缔约国应在相关立法、条例或具有约束力的行政准则中,为保护人决策机构成员建立明确、透明和参与式的遴选和任命程序,包括促进来自广泛社会群体的候选人的参与。
反腐败措施
10.委员会注意到打击腐败的立法框架,包括《公共采购法》和《预防腐败法》,以及预防腐败局的任务和预算,但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提供的资料表明,该机构已填补的工作人员职位还不到分配给它的工作人员职位的40%,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缺乏关于保障该机构独立性的机制的资料。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关于报告所涉期间与腐败有关的申诉、调查、起诉和定罪的统计资料,但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关于高级公职人员和政治人物腐败案件的资料,而且有报告指出,很少有高层人物被定罪(第二和第二十五条)。
11.缔约国应加强落实其打击腐败的法律框架,采取适当措施以支持调查和起诉所有腐败案件,特别是涉及高级公职人员和政治人士的案件,包括加强预防腐败局和其他相关实体的任务、人员配备和独立性,确保在公共采购过程中执行透明度要求,并保证有效保护举报人。此外,还应确保被判犯有腐败罪的公职人员受到与罪行严重程度相称的惩处。
反歧视框架
1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了措施,加强有关歧视问题的立法和战略框架,包括2021年5月通过《禁止歧视法》修正案以及通过《防止和保护免遭歧视国家战略(2022-2030年)》,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提供的关于向国家法院提出的歧视申诉的统计数据没有充分分类,似乎反映出因歧视而被定罪的案件数量很少。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所提供的关于向保护平等专员提出的申诉的数据没有包括关于申诉结果的资料,也没有提供关于通过法院或专员向受害者提供补救的资料(第二和第二十六条)。
13.缔约国应采取适当措施,加强其反歧视法律和政策框架的实施、监测和执行过程,包括确保收集关于所收到的歧视申诉及其结果的充分分类数据。
仇恨犯罪
14.委员会承认缔约国为加强对仇恨犯罪的立法和司法应对所采取的步骤,包括适用《刑法》第54条a款,其中规定基于仇恨的动机可被视为加重处罚情节,并将关于仇恨言论的规定纳入2020年通过的《议员行为守则》,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仇恨言论仍然普遍存在于网上和传统媒体的公共话语中,包括政治人士和高级官员发表的言论,特别是针对记者、罗姆人和其他少数族裔或民族,以及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者和间性者的言论(第二、第二十和第二十六条)。
15.缔约国应:
(a)彻底调查仇恨犯罪,确保肇事者受到起诉,如被定罪则受到适当处罚,并为受害者及其家人提供获得充分补偿的机会;
(b)有效实施和执行关于打击仇恨犯罪的现行法律和政策框架,继续向执法人员、法官和检察官提供关于调查仇恨犯罪以及缔约国起诉仇恨犯罪准则的有效培训;
(c)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并公开谴责仇恨言论,特别是政治人士和高级官员发表的仇恨言论;
(d)与互联网服务提供商、社交网络平台和受仇恨言论影响最大的群体密切合作,加大行动力度,应对网络仇恨言论盛行的问题;
(e)加强对公职人员、教育系统各级教师和学生以及广大公众的宣传活动,以促进对人权和多样性的尊重。
对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者和间性者的歧视
16.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针对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者和间性者的歧视、不容忍和暴力行为依然普遍存在,包括在这些群体行使和平集会权时。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没有法律框架来规范同性伴侣关系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由此造成该群体在获得财产、养老金和继承等领域的一系列权利方面面临歧视。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已采取步骤,便利改变法定性别的进程,例如取消变性手术的要求,但委员会关切的是,仍要求接受精神病诊断,这一进程过于官僚化,相关国家官员缺乏对这一进程的了解(第二、第七、第二十、第二十一和第二十六条)。
17.缔约国应加倍努力,打击对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者和间性者的歧视、成见和偏见。在这方面,缔约国应:
(a)继续消除基于个人真实或感知的性取向或性别认同的陈规定型观念和负面态度,包括在学校开展公共宣传活动和性教育方案,为学生提供关于性和不同性别认同的全面、准确和适龄的信息;
(b)确保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者和间性者能够行使和平集会权,而不必担心遭受暴力或恐吓;
(c)通过或修订立法,以充分确保同性伴侣的平等待遇,并保障他们享有《公约》承认的所有权利;
(d)通过或修订关于改变法定性别的立法,取消这一过程中的不合理要求,并采用符合《公约》的简便易行的行政程序;
(e)确保迅速调查个人或国家官员因受害者的性取向或性别认同而实施的犯罪,将责任人绳之以法,如果被定罪,则予以适当惩罚,并确保受害者得到全面赔偿,包括康复和补偿。
对罗姆人的排斥
18.委员会承认缔约国采取的步骤和取得的进展,特别是在解决出生登记障碍、降低婴儿死亡率和增加教育机会方面,但委员会重申其关切,即尽管缔约国作出了努力,但罗姆人社区成员仍遭受严重歧视并被边缘化。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罗姆人社区,特别是生活在非正式住区的境内流离失所罗姆人,陷入贫困和遭受排斥的比例仍然很高,这反映在他们的教育、就业和健康水平较低,并且无法获得基本服务,如电、饮用水和卫生设施。委员会承认缔约国为提高罗姆人参与公共和政治生活的水平采取了相关步骤,但委员会也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罗姆人社区没有充分切实地参与制定2022年通过的《罗姆人融入社会战略》和相应计划(第二、第七、第二十五、第二十六和第二十七条)。
19.缔约国应采取有效措施,解决罗姆人社区面临的歧视和边缘化问题,包括:
(a)为针对罗姆人社区的减贫措施划拨充足的资源,制定此类措施时要确保有效惠及所有生活贫困的罗姆人;
(b)加强和拓展对罗姆儿童的教育,在学校教授罗姆语言和文化;
(c)加强和拓展特别措施,以加强罗姆人社区对公共和政治生活的参与,包括旨在增加罗姆人在地方当局行政部门内就业的措施;
(d)促进罗姆人社区成员在所有领域不受歧视地获得机会和服务;
(e)在学校开展提高认识运动,解决罗姆人社区面临的歧视问题。
性别平等
20.委员会承认缔约国为促进性别平等采取了重大步骤,包括在2021年通过了《性别平等法》,该法也涉及无偿家务劳动问题,但委员会仍然关切的是,关于妇女和男子在家庭和整个社会中的角色和责任的性别偏见和定型观念持续存在,导致劳动力市场一系列不平等现象,包括工资差距以及妇女参与劳动力市场的比率较低。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普遍存在针对妇女的厌女言论和歧视性言论,包括政治和宗教代表发表的言论,这些言论往往在新闻和其他媒体中被放大(第二、第三和第二十六条)。
21.缔约国应加强提高公众认识的战略,以消除社会上对男女在家庭和社会中的角色和责任的性别偏见和陈规定型观念,并采取一切必要措施,解决劳动力市场长期存在的不平等问题。缔约国还应采取适当措施,确保更全面地应对针对妇女的厌女言论和歧视性言论,包括政治和宗教代表发表的此类言论。
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包括家庭暴力
22.委员会承认缔约国采取了重要步骤,但仍然关切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继续普遍存在,特别是边缘化群体的妇女,包括罗姆妇女和女童、残疾妇女和老年妇女。委员会特别关切的是,家庭暴力和亲密伴侣暴力的发生率很高,并感到遗憾的是,没有收到资料说明采取了哪些措施来扩大举报渠道或确保有效获得资金充足的援助服务。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缔约国未能确保及时和有效地采取保护措施,防止杀害妇女,并感到遗憾的是,《刑法》第178条中关于强奸的定义仍未与国际标准保持一致(第三、第六、第七和第二十六条)。
23.缔约国应:
(a)继续并加强努力,防止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并确保犯罪人受到起诉,如果被定罪,则受到适当惩罚,包括采取措施鼓励举报此类罪行,并为罗姆妇女和女童、残疾妇女和老年妇女等特别弱势的妇女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
(b)确保所有受害者获得充分赔偿,包括适当补偿,并获得适当保护和援助;
(c)修订《刑法》第178条,使强奸的定义符合国际标准,并适当考虑是否可能通过一项具体法律处理杀害妇女问题;
(d)继续为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和执法人员在内的公职人员提供关于识别和处理暴力侵害妇女案件,包括杀害妇女以及家庭暴力和性暴力案件的适当培训,并扩展此类培训;
(e)加强全社会的宣传运动,以消除助长容忍性别暴力的社会和文化模式与成见。
失踪人员以及对过去侵犯人权行为的追责
24.委员会承认缔约国在与邻国和领土合作方面面临挑战,但仍感到关切的是,在澄清大量未决失踪案件方面进展缓慢,对过去的侵犯人权行为,特别是对中高级官员的侵犯人权行为缺乏问责,缺乏对受害者,包括与冲突有关的性暴力受害者的全面和有效的赔偿制度。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政治人士和国家官员否认战争罪,而且显然没有采取措施确保这方面的问责(第二、第六、第七、第九和第十六条)。
25.缔约国应:
(a)继续并加强努力,确保对过去的侵犯人权行为追究责任,包括加强与邻国和领土检察官办公室的合作,确保找到并审判被告,并基于2021年和2022年对高级军事人员提出的起诉开展工作;
(b)加快通过关于失踪人员的法律草案,确保建立一个综合制度,以便向受害者,包括与冲突有关的性暴力受害者提供赔偿;
(c)加强与刑事法庭余留事项国际处理机制的合作,包括逮捕和移交被余留事项处理机制指控的人员;
(d)确保对否认战争罪的行为追究责任,包括对政治人士和公职人员的此类行为追究责任。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
26.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于2017年通过了调查警察虐待案件的方法和相关培训,并注意到缔约国表示该方法的适用范围也涵盖其他执法人员的虐待案件,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提交了大量关于酷刑和虐待指控的申诉,特别是警察实施的酷刑和虐待指控;没有收到关于所进行的调查的资料;起诉率和定罪率低,对犯罪者的处罚较轻,主要限于罚款;以及缺乏关于向受害者提供赔偿的资料。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刑法》中关于酷刑的定义仍然不符合《公约》和其他国际标准(第二和第七条)。
27.缔约国应:
(a)根据《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有效调查和文件记录手册》(《伊斯坦布尔规程》),对所有酷刑、不人道和有辱人格待遇的指控进行迅速、彻底和公正的调查,确保犯罪者受到起诉,如果被认定有罪,则根据所犯罪行的严重程度予以惩处;
(b)确保受害者得到充分赔偿,包括适当补偿;
(c)修订《刑法》,纳入完全符合《公约》第七条和其他国际标准的酷刑定义;
(d)加强和扩大预防措施,包括对警察审讯进行系统的录像和录音,并对法官、检察官和各类执法人员进行相关培训,以确保他们按照国际标准行事,如《执法人员行为守则》和《为调查和收集信息进行有效面谈的原则》(《门德斯原则》)。
人身自由和安全
28.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为被拘留者提供保障的法律框架在实践中并不总是得到落实,包括在一些案件中,个人在被带见检察官之前没有机会与其律师进行保密谈话,或没有获得一份概述其权利的资料单(第九条)。
29.缔约国应根据委员会关于人身自由和安全的第35号一般性意见(2014年),确保在实践中保障所有被拘留者的所有基本法律保障,包括被拘留者从被剥夺自由之时起即获得律师援助的权利。
贩运人口和强迫劳动
30.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打击贩运人口和强迫劳动所采取的步骤,但仍对这些现象的普遍存在表示关切,包括儿童遭受性剥削和强迫乞讨,弱势移民、寻求庇护者和难民遭受劳动剥削和性剥削。委员会注意到代表团提供的关于调查玲珑轮胎厂涉嫌贩运和剥削越南工人的资料,但感到关切的是,尚未对此案的犯罪人实施刑事制裁,更广泛而言,缔约国与第三国缔结的双边劳工协定和相关协定没有按照国际劳工标准有系统地保障工人权利的落实。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据报告,为确保有效识别和援助受害者,包括康复和重返社会支助服务而划拨的资源不足(第三、第七、第八和第二十四条)。
31.缔约国应:
(a)加强努力,系统地识别、预防和打击贩运移民、难民和寻求庇护者的行为,特别是那些面临高风险的人,如孤身和失散儿童;
(b)加强措施,识别和打击童工现象,包括街头儿童的童工现象,并确保保护服务机构具备足够的能力;
(c)加强劳动监察制度,包括确保有效监管招聘机构,提高缔约国与第三国缔结的双边协定的透明度并加强监督,确保劳动监察局保留按照相关国际标准执行缔约国劳动立法的能力;
(d)确保彻底调查所有贩运人口案件,肇事者一旦被定罪,将受到具有威慑力的适当惩罚,并确保受害者可获得有效的补救和援助,包括康复和重返社会支助服务;
(e)确保为执行2024-2029年打击贩运人口方案提供充足资源,包括为保护贩运人口受害者中心提供充足资源;
(f)与所有相关利益攸关方密切协商,着手计划制定并通过关于打击人口贩运专门法律。
寻求庇护者和不推回
3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措施,便利所有逃离乌克兰冲突和需要国际保护的人入境和获得临时保护,并欢迎缔约国在解决罗姆人社群无国籍问题方面取得的重大进展,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未能确保有效利用庇护程序,包括:据称在陆地边境发生推回和虐待行为;未能向在国际机场被拒绝入境的人提供庇护程序,导致他们留在机场过境区,构成事实上的拘留;以及正当程序的缺失,导致在不允许申请临时保护措施的情况下实施引渡。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表明,一些庇护接待中心的条件达不到国际标准,对寻求庇护的儿童缺乏适当的年龄确定程序(第六、第七、第九、第十三和第二十四条)。
33.缔约国应确保遵守不推回原则,采取的措施是确保以下方面:
(a)如果有充分理由相信寻求庇护者和任何需要国际保护的人在某个国家确实有可能遭受不可挽回的伤害,如《公约》第六和第七条所规定的伤害,则不得将其遣返、驱逐或引渡至该国;
(b)以寻求庇护者能够理解的语言向他们提供有关其寻求庇护权利的信息,并对所有庇护申请进行个人评估;
(c)寻求庇护者可有效利用符合国际标准的上诉程序,包括确保上诉的提出对遣返、驱逐和引渡程序具有暂停效力;
(d)所有相关官员,包括边防人员,都接受关于国际标准,包括不推回原则的适当培训,所有关于推回和虐待的指控都得到迅速、彻底和独立的调查,肇事者如果被认定有罪,则受到适当惩罚;
(e)所有庇护接待中心的条件都符合国际标准;
(f)寻求庇护儿童的年龄确定程序符合国际标准。
司法独立
3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最近为加强司法部门而进行的宪法和立法改革,包括加强司法和检察部门独立性的措施,但委员会关切的是,检察官在新成立的高级检察委员会中并不拥有多数投票权,这可能会有损其独立性(第十四条)。
35.缔约国应根据《公约》第十四条和相关国际标准,确保有效落实最近通过的宪法和立法改革中包含的司法和检察独立性保障措施,并考虑修订现有框架,确保检察官在新设立的高级检察委员会中拥有多数投票权。
隐私权
36.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通过面部识别技术进行大规模生物特征监控的立法草案可能不符合《公约》第十七条所保障的隐私权,特别是在必要性和相称性标准方面。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未提供资料说明其监控制度(包括在线监控)的法律保障,如独立监督机制和司法审查。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当局向某些媒体泄露了刑事调查中的个人资料,委员会对缔约国未提供这方面的资料感到遗憾(第二、第十七和第二十六条)。
37.缔约国应确保关于采用大规模生物特征监控的立法草案完全符合《公约》,特别是第十七条,确保此类立法的起草过程具有包容性和参与性,让包括监察员和民间社会组织在内的所有相关利益攸关方都参与其中。缔约国应确保其监控制度,包括在线监控,有充分的法律保障,包括司法审查,确保对刑事调查中收集的个人数据保密,并对据报有关当局向媒体机构泄露刑事调查中个人数据的情况进行充分和独立的调查。
表达自由和记者安全
38.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于2023年10月通过的《公共信息和媒体法》和《电子媒体法》,其中包括修改电子媒体监管局理事会成员选举程序的措施,以加强其独立性。然而,委员会仍然关切的是,媒体不够多元化,而且有报告称,被视为批评政府的媒体在获得公共资金和接触国家官员方面面临不平等。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对人权维护者、活动人士、反对派领导人和记者的恐吓、诽谤和攻击事件增加,包括通过策略性和无正当理由的诉讼手段,以及2020年7月在“名单”案中恐吓性地使用反洗钱法从民间社会组织和媒体获取敏感信息。委员会特别关切的是,据报许多这类行为都不受惩罚,包括1999年对记者Slavko Ćuruvija的谋杀事件(第二、第六、第七和第十九条)。
39.根据《公约》第十九条和委员会关于意见和表达自由的第34号一般性意见(2011年),缔约国应:
(a)确保迅速、独立和公正地调查所有据报的侵犯表达自由案件,包括暴力袭击记者、媒体工作者和人权维护者的案件,起诉犯罪嫌疑人,如判定有罪,则对其处以适当刑罚,并为受害者提供有效补救;
(b)促进媒体多元化,营造一种媒体环境,使独立媒体和国有媒体有平等机会获得公共资金以及报道涉及公共利益的信息,并确保有效执行与媒体所有权透明度有关的法律;
(c)通过有效执行法律和监管框架,确保电子媒体监管局等监管机构的独立性;
(d)确保落实保障措施,防止利用策略性诉讼或反洗钱和反恐怖主义立法不当地针对或限制民间社会组织、活动人士、人权维护者和记者的活动;
(e)确保有效落实预防和应对框架,以促进记者的安全。
和平集会权
40.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2016年《公共集会法》规定的通知要求构成了事实上的授权制度,不符合委员会关于和平集会权的第37号一般性意见(2020年)。此外,委员会注意到代表团保证不禁止自发集会,但感到关切的是,该法对自发集会的定义不精确,规定此类集会必须是未经召集且没有组织者,据报该定义被不恰当地使用,对仅根据社交媒体上的评论参加此类聚会的人进行起诉和罚款(第二十一条)。
41.委员会第37号一般性意见(2020年)提供了指导,以确保集会通知要求和对自发集会的管理符合《公约》的规定,根据该意见,缔约国应审查2016年《公共集会法》,并考虑修订其立法和做法,以确保个人充分享有和平集会权,并保证对这一权利的任何限制符合《公约》第二十一条的严格要求。
42.关于2020年7月在贝尔格莱德和其他城市举行的抗议冠状病毒病大流行(COVID-19疫情)的活动,委员会承认一些警察因一些抗议者的暴力行为而受伤,但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警察对和平抗议者和记者过度使用武力,尽管已根据收到的申诉进行了若干项调查,但没有通过刑事或纪律程序追究警察的责任,也没有向受害者提供赔偿。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由于警察制服上没有适当的识别标记,无法查明肇事者身份,调查工作受到阻碍(第二、第七和第二十一条)。
43.缔约国应:
(a)对所有关于执法人员在维持集会秩序时过度使用武力的指控进行迅速、彻底和独立的调查,确保起诉犯罪嫌疑人,如果被判有罪,则给予适当惩罚,并向受害者提供充分赔偿;
(b)确保执法和安全部队成员除了接受关于适当使用武力的国际标准,包括《执法人员使用武力和火器的基本原则》和《联合国关于在执法中使用低致命性武器的人权指南》的培训外,还接受关于以非暴力方式维持集会秩序的专门培训;
(c)确保负责维持集会秩序的执法人员身份清晰可辨,包括严格执行2023年7月28日关于警察武器、弹药、胁迫手段和装备类型的第63号法令。在这方面,鼓励缔约国加快通过目前正在拟订的细则,以加强关于在警察制服上使用识别标志的规则。
参与公共事务
44.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可靠报告表明,在2023年12月举行的议会和地方选举中存在大量系统性违规行为,包括:滥用公共资源;官员参与竞选活动;对选民进行恐吓和施压,包括收买选票;违反选票保密规定;所谓的家庭投票;选票箱填塞;以及在登记选举名单时伪造选民签名和支持声明。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提供这方面的资料,包括关于向检察院提交的刑事申诉和向宪法法院提交的申诉的调查情况,以及关于竞选筹资监督机制的有效性的资料(第二和第二十五条)。
45.缔约国应:
(a)对所有关于选举中违规行为的指控进行迅速、彻底和独立的调查,并确保起诉犯罪嫌疑人,如被判定有罪,则予以适当惩罚;
(b)防止对选民,包括公共和国家机构及企业的雇员进行恐吓和施压,并加强监督机制;
(c)在法律上明确区分现任官员的官方职能和竞选活动;
(d)对选举名单采取更有力、更透明的核查程序,系统地检查选民支持声明的有效性;
(e)加强对竞选筹资的监督,包括加强预防腐败局的作用;
(f)开展全面的选民教育方案,内容包括选民权利、集体投票的预防以及无记名投票的重要性。
D.传播和后续行动
46.缔约国应广泛传播《公约》及其两项任择议定书、缔约国的第四次定期报告和本结论性意见,以提高司法、立法和行政部门以及在缔约国开展活动的民间社会团体和非政府组织及广大公众对《公约》所载权利的认识。缔约国应确保将定期报告和本结论性意见译成缔约国的官方语言。
47.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75条第1款,缔约国应在2027年3月29日之前提供资料,说明委员会在上文第15段(仇恨犯罪)、第39段(表达自由和记者安全)和第45段(参与公共事务)所提建议的落实情况。
48.根据委员会可预测的审议周期,缔约国将在2030年收到委员会发送的报告前问题清单,并应在一年内提交答复,该答复将构成缔约国的第五次定期报告。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在编写报告时广泛征求在缔约国开展活动的民间社会团体和非政府组织的意见。按照大会第68/268号决议,报告字数应限制在21,200字以内。与缔约国的下一次建设性对话将于2032年在日内瓦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