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届会议
第766次会议简要记录(B分组)
2007年1月23日,星期二,下午3时在纽约总部举行
主席:加斯帕德女士
目录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续)
奥地利的第六次定期报告(续)
西蒙诺维奇女士缺席,副主席加斯帕德女士主持会议。
下午3时5分宣布开会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续)
奥地利的第六次定期报告(续)(CEDAW/C/AUT/6、CEDAW/C/AUT/Q/6和Add.1)
1.应主席邀请,奥地利代表团成员在委员会席位就座。
第7和第8条(续)
2.Kohl女士(奥地利)在回答委员会问题时说,1999年至2006年,担任公职的妇女的比例稳定在40%。《平等待遇法》对联邦各州的情况明显产生了影响,使担任高级职位的妇女的比例在过去两年期间从18%增至27%。妇女在联邦政府中的比例,从1987年的20%增至前所未有的40%。在国民议会任职的妇女的比例,从1982年奥地利批准公约时的10%左右,增至2006年的31%,说明公约和国家法律发挥了作用。在最高宪法法院中,妇女占法官人数的30%和法院工作人员的77%;在最高行政法院中,妇女占法官人数的18%和法院工作人员的47%。她最后说,《联邦平等待遇法》第10条规定各公共委员会中男女人数必须相等。
3.Smutny女士(奥地利)说,妇女在司法部工作人员中占48%,最高法院57名法官中有10名为女性;2007年1月,一位女性首次被任命为最高法院院长。
4.Kögler女士(奥地利)说,妇女在外交部担任决策职位工作人员中占24%,在驻外使团工作人员中占20%。女大使的比例2003年为9%,2005年增至17%;现任外交部长,和前任一样均为女性。外交部入部考试分为不具名笔试和口试两部分;在上一次考试中,妇女的成绩优于男子。最近,一位女性首次被任命为国民议会议长。
5.Mukherjee-Cosmidis女士(奥地利)说,妇女占大学评议委员会工作人员的24%,大学院长的19%,大学理员会工作人员的29%,教务长的36%,行政单位负责人的38%和副校长的27%。没有女性担任大学校长的情况不是因为法规不健全,因为2004年生效的《2002年大学法》专门载有关于两性平等和提高妇女地位的章节,并明文和隐含地规定了这一指导原则。此外,《联邦平等待遇法》也适用于大学。已经制定的两个监测法律落实情况的新项目,一个是关于大学管理中社会性别平等主流化的项目,另一个是评价大学中妇女地位的项目。根据这两个项目的结果,卫生和妇女部将协同各大学,制定专门的两性平等监测制度。
6.Kölbl女士(奥地利)说,虽然没有正式法规要求增加妇女在政党和候选人名单中的比例,但是绿党确定的定额为50%左右,社会党确定的定额为40%。奥地利人民党承诺增加妇女人数,但未确定具体定额;自由党未作出类似承诺。各种促进妇女参与政治的机制,不同程度地对各地方和省政府发挥了效力。
7.Belmihoub-Zerdani女士指出,委员会很高兴得知奥地利担任高级和公共职位的妇女占很高比例,并问缔约国政府是否能说明有多少妇女在最近举行的地方选举中当选市长。
8.Gumede-Shelton女士希望了解,缔约国提出的各种统计数字是否是指担任全职的妇女,以及非全时和全时工作妇女的总比例各是多少。
9.Kohl女士(奥地利)说,奥地利没有准备分别关于全时和非全时工作妇女的统计数字。
10.Trauttmansdorff先生(奥地利)说,目前还没有关于最近一次地方选举的数据,但他将在合适时候向委员会转发有关数据。由于没有区分全时和非全时公职,因此高级职位可能是非全时职务。另外,有些公职可能有时是全时的有时是非全时的。
第10至第14条
11.Patten女士问,奥地利是否正在就撤销其对公约第11条的保留问题进行协商;如果是,协商正在哪一级进行。委员会非常欢迎奥地利为解决妇女就业问题所作的努力。但她希望了解,在技术领域采取的措施产生了哪些影响,以及政府在何种程度上成功地增加了妇女的就业选择,并促进了妇女的职业发展和提升机会。缔约国还应说明,该国如何监测《联邦平等待遇法》关于薪酬标准的第11节发挥的作用,并建立了何种机制确保工作评级制度、工作场所协议和集体协议反映其规定。
12.她希望了解,是否对联邦平等待遇委员会制定的机制进行了评价,是否采取举措来加强对有关薪酬歧视事项进行裁决,以及奥地利法院是否作出了关于私有和公共部门男女同酬的判决?鉴于女性非全时工作者越来越多,她希望了解,各国政府如何解决这些人的薪酬问题,以及缔约国正在采取哪些努力保护在非典型就业合同下工作的妇女?
13.她对奥地利政府颁布《保护母亲法》表示赞赏,但她希望了解目前提供了哪些奖励措施鼓励父亲休陪产假。她想知道目前采取了哪些措施便利妇女在产假后重新进入劳动力市场,获得不仅局限于传统就业领域的有效就业培训、再培训、咨询和培训服务,以及便于妇女重新进入劳动力市场的一般方案和服务?最后,她希望了解缔约国采取的平等权利行动措施产生的影响。
14.邹晓巧女士希望了解,非全时女性工作者担任的最高职位是什么,以及对各领域非全时职位是否作出了有关规定?她还想了解,妇女为什么想把全时工作换成非全时工作,缔约国是否对把全时工作换成非全时工作的妇女的教育背景和族裔情况进行了研究,以及政府是否向她们提供了职业培训?奥地利政府为促进妇女进入劳动力市场作出了很大努力,但她希望得到具体数字,说明在这些努力下妇女的就业前景如何获得了改善?她还希望了解,妇女在找工作时或在工作场所是否受到年龄或性别歧视,以及是否制定了具体法律或机制以防止或消除此类歧视?最后,她希望了解,家事假法律是否普遍适用,妇女的晋升和培训前景是否受到产假的影响,以及采取了何种措施防止发生此类情况?
15.Gumede Shelton女士注意到,报告称就业妇女的人数在1971年至2001年增加了三分之一,而非政府组织报告称就业妇女的人数减少了。她还想了解,非全时就业和边际非全时就业之间有无区别,非全时就业与全时就业的妇女之比例是多少,以及政府正在采取哪些努力使非全时工作者(85%为妇女)可以有更好的工作选择,并帮助女性移民进入劳动力市场?
16.贝居姆女士对于妇女依然只能从事低薪的非全职工作和工作很不稳定表示关切。应多介绍政府如何尝试缩小薪酬差距,说明在正式工作和非正式工作中是否都存在这种差距。缺少足够的日托设施,使得妇女在养大孩子后很难重新再进入劳动力市场。既然现有日托设施只有40%达到标准,那么就需要采取行动改变这种情况。现在还不清楚有多少托儿所是政府开的,有多少是非政府组织开的,而且从事非全职工作的妇女能否负担得起日托的费用。代表团还应具体阐述政府在拉平养恤金和社会保障福利金方面已经做了哪些工作,尤其是为单身妇女和离婚妇女,以及在帮助移民妇女融入社会以及帮助她们找工作方面做了哪些工作。
17.Holzer女士(奥地利)说,关于奥地利部分撤回其对《公约》第11条的保留意见的资料不久将予提交。奥地利工作妇女人数确实已经提高:2006年第四季度工作妇女为64%,这意味着奥地利已经达到了欧洲联盟制定的2010年目标。应该承认的是,就业比例上升部分原因是由于从事非全职工作和其他非典型工作类型的人数上升,这些领域的确需要更多关注。
18.奥地利已经采用了在整个欧洲广泛讨论的“灵活保障”方法:一个包含协调措施的全面政治战略,促进劳动力市场的灵活性,使现代化工作条件和劳动关系与工作保障和社会保障结合起来,并考虑到例如妇女等脆弱群体和弱势群体。政府也已经计划在卫生和服务领域培训一批合格的非全职劳动力。工作质量这一相关问题也需要加以强调。
19.政府已经制定了一个方案,缩小男女薪酬差距,而且即使统计显示奥地利实际上与其他欧盟国家相比已经取得了进展,但是薪酬差距问题依然是一个挑战。社会合作伙伴负责制定工资水平和就业政策。一个重要目标即是为妇女提供平等的机会。根据劳动促进计划,妇女占全部供资的份额已经上升为50%。进一步提高妇女地位的一个方法是促进公司内培训,这将带来稳定的工作和职业机会。正在通过消除定型观念,鼓励女性进入公务员以及商业和技术领域,从而努力缩小薪酬差距。一个2006至2008年的方案强调方向、教育与指导,而且在2001年初发起了一个针对妇女的资格倡议,提高妇女在研究和技术领域的人数。而且,为了提高个别妇女在私营部门的谈判能力,政府的辅导方案正在扩大。平等待遇是欧洲的一个首要议题。
20.Steiner先生(奥地利)说,政府正在计划将社会保障计划扩大到包括所有工作类型,并于最近提高了最低工资,这两项都极大提高了妇女的地位。
21.对造成男女薪酬差距原因的研究表明,这一方面是由于工作小时数,同样也由于工作级别。在过去的一年里,工作妇女的子女日托比例,尽管不高,但已经上升。目标是在今后几年里增加5万个日托场所。
22.政府意识到妇女在社会保障计划方面处于弱势地位,并正在采取一个双轨方法解决这一问题,一方面努力提高妇女在社会中的地位,另一方面通过修订社会保障计划对受歧视的妇女予以补偿。在过去七年里,如果妇女一直在照顾子女或受扶养家属,则允许她们参加社会保障计划七年后就可以受益,而不是像以前必须参加十五年后才能受益,从而使妇女可以更容易享受到社会保障养恤金。照顾子女期间的补偿金也已提高,每月的养恤福利金每个子女提高50欧元,养恤金缴款年份每个子女减少三年,而且将收入一直很低(例如做非全职工作)的年份从计算中去掉。2007年,政府已经实现将最低社会保障养恤金提高到超过贫困线这一非常重要的目标,这对妇女有利,因为70%最低养恤金的受益者都是妇女。政府还计划提高最低失业救济金和社会援助福利金,这也将对妇女极为有利。
23.Nicolay-Leitner女士(奥地利)说,平等待遇委员会在接到在私营部门遭到歧视的人的申诉时,可以要求企业报告它们的薪酬和工作评估制度。但是企业往往没有按照性别分列薪酬统计,或者没有进行正式的工作评估。应该指出的是,大多数抱怨薪酬不公平的人(80%为妇女)倾向于不打官司,而是希望公平待遇监察员办公室通过非正式谈判解决问题。当然,一个成功的法院判决产生的影响巨大,例如,1998年最高法院判决雇主有责任保证同工同酬,而不是雇员有责任去争取同工同酬。
24.根据《平等待遇法案》,性骚扰也被认为是一种歧视。监察员办公室已经收到了第一份关于性骚扰的申诉,同时也正在审理关于性别和年龄歧视的案件。
25.Steiner先生(奥地利)说,为了扩大儿童保育福利金的范围,并采取更多奖励措施鼓励父亲们申请儿童保育福利金,政府正在计划提高收入最高限额,使父母亲都有资格申请儿童保育福利金,并提供两种备选方案:30个月固定福利金或者15个月两倍这项福利金。
26.Holzer女士(奥地利)说,事先与社会合作伙伴谈判达成的2004年新的育儿假立法(报告第15段),提供在孩子七岁以前都可以休育儿假的可能性,这是协调工作与家庭生活的一个好方法。该法律现在仅适用于雇员超过20人的公司,但是在今后将进行修订。
27.按非全职/全职工作细分的统计数字将稍后提交,但是没有关于从事非全职工作的少数民族妇女的统计数字。
28.就业促进预算的50%专门用于妇女,其中大部分用于职业培训,重点放在帮助妇女重新进入劳动力市场上。在为妇女设立的许多特别方案中,有一个方案将妇女和企业挂钩,如果她们成功完成针对某一特定工作的培训,那么这些企业就同意雇佣她们担任这一工作。这是一个非常成功的方案,将复制推广。也有一些措施,通过给予妇女获得新技术的途径,吸引妇女进入技术领域。现在实际上妇女正在申请信息技术领域的工作,但是准备工作必须从女孩接受学校教育伊始就开始。
29.2006年,奥地利成为欧盟国家内工作年龄外国人比例第二高的国家,占到11%。关于移民的一些法律最近已经修订,改进了接纳外国工人的程序,并放宽了他们进入劳动力市场的途径,已经重新调整了外国人进入、逗留以及永久移民的条款,并统一了有关永久居住和永久工作许可证的法律条款。已经制定了特别方案增加移民的工作机会,重点放在女移民上,包括概况介绍和德语班、进行基本培训以获得中学学历、为更高技能工作做准备的特殊技术课程以及在申请工作方面提供帮助。
30.Steiner先生(奥地利)说,在过去的30年里,从事非全职以及全职工作的妇女人数(但是不包括从事边缘非全职工作的那些人)增加了大约30%。
31.Tavares da Silva女士说,根据非政府组织提供的信息,移民妇女依然依靠她们的丈夫才能获得居留证和工作许可证。这种情况在遇到家庭暴力或离婚的情况就尤其让人担忧。虽然法律在暴力案例下制定了一些例外情况,但是据她了解,这些条款很难实施。在代表团团长的开幕词中,团长已经提到为提高移民妇女的地位而制定的一个行动计划。她希望能够获得更多关于这一计划的重点和优先领域以及出现的困难的资料。
32.她对《避难法》所做的修改以及承认跟性别有关的迫害行为表示欢迎。但是,委员会得知,自所谓的“外国人一揽子计划”于2006年1月1日生效以来,遭到行政拘留并等待对他们的诉求进行审查的寻求庇护人大大增加,而且在一些案例中,妇女与她们的未成年子女分开拘留。她很好奇,想了解已经拘留了多少人,他们现在处境如何,将拘留多久;除拘留外,是否还有其他替代方法,特别是对于已经遭到性暴力或基于性别的暴力行为侵害或处境非常不利的妇女情况。
33.报告非常直接地指出(第40段),因为持有临时居留证的寻求庇护人现在可以申请所谓的“健康检查卡”,允许她们从事妓女工作,所以登记的妓女人数有所上升。有没有制定任何措施帮助这些处境非常不利而且可能是别无办法只好选择当妓女的妇女?
34.最后,她还想了解的是,是否对奥地利的许多族裔社区中妇女的状况和需求进行过任何评估。
35.Belmihoub-Zerdani女士说,根据委员会得到的资料,奥地利人口中13%受到贫穷的威胁;其中一半以上是妇女。20万以上的妇女生活在赤贫之中,60万生活在贫困线上下。大多数由妇女当家的单亲家庭处境尤其危险。妇女的平均收入只有男人收入的三分之二,女性蓝领工人的处境尤其不利。此外,接受长期社会帮助者有三分之二为妇女。她还关切妇女在非典型就业(70%)、非全时就业(40%)和边际就业(2006年为167 000人,而男人为72 000人)中的比例。妇女的养恤金也非常低;10人中有4人根本没有养恤金,那些有养恤金的妇女领取的金额只有男人的三分之二。她对这些数字感到沮丧,敦促奥地利国政府改善其妇女的状况。
36.Tan女士说,她知道包括1 000个以上的市镇、面积几乎有47 000平方公里及200多万人口的56个农村地区,参加了欧盟的共同体农村发展倡议方案,即LEADER+奥地利方案(报告第68页)。她想知道生活在这些地区的农村妇女的情况因这一方案而发生了何种改变;自1999年以来在不同地区建立的妇女网络(报告第68页)是否参与了这一方案;有多少参与方案的市镇中担任决策职位的妇女占30%;方案的预算中是否特别为农村妇女拨出专款。
37.报告还指出(第69页),各省为农村妇女提供了教育培训方案。她很想知道这种方案是否取得任何进展,以及如果有进展,是在哪些方面。
38.根据该报告(第70页),多达41%的全部农业用地由妇女管理。她想了解一下有多少农业用地由妇女拥有以及女性拥有者是否获得与男性拥有者同样的补贴。她还问奥地利有多少农业劳动力;他们是否多为奥地利公民还是多为外国国民,是男性还是女性;他们的收入是多少;以及他们是否有社会保障。
39.Patten女士想知道母婴保健卡方案(第63页)是否包括移民和农村妇女;如何为该方案提供资金;它包括那些程序;有没有关于自方案执行以来疾病减少的统计数字。
40.她还想知道移徙妇女是否有医疗保险,政府是否对她们的治疗提供补贴。报告提到(第64页)在移民妇女比例很高的社区成立了一个针对移民妇女的妇女保健中心。政府是否计划也在其他地区成立这种中心?
41.该缔约国为改进对残疾妇女的妇科检查和护理所作的努力,值得赞扬。根据该报告(第64页),政府正在进行两项调查,一项是从残疾妇女的角度调查妇科检查和护理的情况,另一项是从妇科医生的角度调查所提供治疗的情况。她问这两项调查的结果如何,以及由此做了何种有针对性的改进。
42.根据委员会提供的资料,贩运活动的受害者以及妓女无权享受医疗保健服务。这一情况是否真的?她还想知道正在执行何种计划来减轻贫穷对妇女健康造成的负担。
43.她注意到欧洲联盟的土地政策对农村地区妇女就业的影响,问政府为了妇女的利益采取何种行动以支持旨在保护小型农场的土地政策并消除低农业价格带来的性别影响。她还想知道联邦农业和林业、环境和水管理部是否正积极地将性别观念纳入其各项政策和方案的主流。最后,鉴于妇女对农村政治的参与不多,她恳请提供关于为确保妇女作为设计者和计划者而获得机会所采取的措施以及关于妇女参与环境决策的信息。
44.Westermayer女士(奥地利)说,移民妇女依靠其丈夫来获得为期5年的居住证。在丈夫去世或离婚的情况下则给予例外。例如,一些作为家庭暴力受害者的妇女享有独立的居住权。
45.女性寻求庇护者不受到拘留,但在庇护过程中通常与其子女住在普通的住所中。
46.Steiner先生(奥地利)说,目前没有任何关于移民妇女的行动计划,但新政府的方案中在关于妇女的措施一章下有这样一个计划。
47.Stamm女士(奥地利)说,2004年在维也纳成立了一个机构,为任何没有医疗保险的人提供免费的医疗检查和咨询,不管他们有没有居住证。因此,没有健康检查卡或居住证的外国妓女,可以获得保健服务。
48.Weinke女士(奥地利)在谈到贩运活动受害者的保健问题时说,法律规定医生有义务在危及生命的情况下提供治疗。有一些贩运活动受害者曾要求获得医疗服务。在其中一些情况中,政府支付了各项费用。对这种情况根据个案做出决定。一旦根据人道主义理由给予贩运活动受害者居住证,他或她通常就享有包括医疗保险在内的各项社会福利。
49.Steiner先生(奥地利)说,奥地利的贫穷率低于欧洲平均水平。新政府将消灭贫穷作为其优先任务之一,正计划规定每年14 000欧元的最低工资,并将包括非典型就业在内的所有形式的就业纳入社会保障计划。
50.Sucharipa女士(奥地利)说,性别观念已经纳入所有农业方案,包括LEADER+方案。该方案的目标之一,就是促进就业多样化和企业家精神,以便特别是农业妇女能够获得额外收入。申请参加职业培训课程者中约37%是妇女,表明LEADER+方案被广泛接受。大部分预算分配给妇女的原因是,她们总是参加更长的和费用更高的课程。2000-2006年期间在农村地区成人教育方面花费了3 015万欧元左右,5 000多名妇女利用了各项方案。
51.关于农业用地和投资补贴的问题,统计数字所指的是农场管理者而不是农场所有者,因为是前者获得补贴。鉴于欧洲联盟土地政策对小型农场造成的不利影响,约50%的发展补贴拨给环境措施,25%拨给山地农民和其他条件差地区的农民。
52.Westermayer女士(奥地利)在回答关于基于性别的暴力和《庇护法》的问题时说,女性暴力受害者获得庇护的理由是她们是特定社会群体。
53.Stamm女士(奥地利)说,奥地利于1974年制定了一项称为“母子健康证”的母亲和婴儿健康方案。根据该方案,妇女在怀孕期获得免费的例行检查和验血,孩子在5岁以前获得免费的检查。有医疗保险的移徙妇女也享受“母子健康证”。此外,奥地利有一些为移徙妇女提供特别方案的“关爱移徙者”医院。
第15和16条
54.Tan女士在提到第16条时说,她想得到有关法院前三年中所批准的离婚的数字、以离婚告终的婚姻比例以及批准离婚所需的时间。她还想知道前三年里很多家庭暴力受害者是否获得免费的法律援助,法院是否在接到离婚申请后立即发出禁止令和保护令,以防止进一步的暴力。
55.她在提到关于《防范家庭暴力法》执行情况的统计表时,希望得到进一步的澄清,说明禁止进入住家的禁令、行政处罚程序的性质以及撤消某些案件的理由。
56.Smutny女士(奥地利)说,为低收入妇女提供了免费的法律援助。她无法提供有关前三年离婚率的统
计数字,但会尽快提供。最后,女性家庭暴力受害者确实能够在申请离婚时要求发出禁止令。通常的程序是警察发出初步的禁止令,在10天之内有效。如果受害者向法院提出请求,该禁止令可延长至20天。如果还提出了离婚申请,该禁止令可延长至法院诉讼程序结束。
57.Weinke女士(奥地利)在回答有人提出的关于澄清《防范家庭暴力法》执行情况的统计表的请求时说,行政处罚程序是在行为人违反禁止令时适用。“解决家庭冲突”一词指警察解决了冲突,没有发出禁止令。题为“警察撤销”的一节指的是确定发出禁止令是错误的情况。
58.主席说,奥地利政府将适时收到委员会的最后结论。鉴于欧洲联盟各国通常更重视欧洲联盟的指令而非该公约,她敦促奥地利政府将结论尽量广为传播。
下午5时10分散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