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C/C/MLI/CO/3-5

儿童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11 June 2024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儿童权利委员会

关于马里第三至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一.导言

1.委员会在2024年5月9日和10日举行的第2794次和第2795次会议上审议了马里的第三至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并在2024年5月24日举行的第2816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第三至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并对问题清单作出书面答复,借此可以更好地了解缔约国的儿童权利状况。委员会赞赏与缔约国高级别多部门代表团进行的建设性对话。

二.缔约国采取的后续措施和取得的进展

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取得的进展,包括为执行《公约》采取的各种立法、体制和政策措施,尤其是2013年通过关于防止征募儿童加入武装部队或武装团体的部际通知;2014年通过促进和保护儿童利益的国家政策;2021年通过第2021-0662/PT-RM号法令和第5445/MSDS-SG号命令,以实施关于残疾人权利的第2018-027号法;并通过2022-2026年消除童婚多部门国家战略。

三.妨碍执行《公约》的因素和困难

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持续的武装冲突、政治不稳定和武装团体的存在造成特别严重的影响,导致儿童权利受到严重侵犯,并严重阻碍《公约》及缔约国已批准的两项任择议定书所载各项权利的落实。不仅如此,《和平与和解协议》的执行停滞导致情况更为恶化,造成马里儿童权利保护方面的缺陷,包括在武装冲突中征募和使用儿童、暴力侵害儿童行为、剥夺儿童受教育权、到2023年12月涉及约100万名马里儿童的急性营养不良问题对儿童生存的影响以及大量人口流离失所等方面。

5.委员会提醒缔约国注意国际人权义务的连续性,并提醒注意《公约》及任择议定书规定的权利在任何时候都适用于所有儿童。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停止对平民过度使用致命武力和防止进一步的暴力侵害儿童行为,包括杀害和伤害儿童。

四.关注的主要领域及建议

6.委员会提醒缔约国注意《公约》规定的各项权利不可分割且相互依存,强调本结论性意见所载各项建议都十分重要。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关于以下领域的建议,对此必须采取紧急措施:有害做法(第26段)、健康和保健服务(第33段)、生活水准(第36段)、教育的目标与普及(第39段)、儿童司法(第48段)以及武装冲突中的儿童(第50段)。

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在执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整个过程中,按照《公约》及其《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和《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实现儿童权利。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保儿童有意义地参与制订和执行政策和方案,以实现全部17项可持续发展目标中与儿童有关的部分。

A.一般执行措施(第1条、第4条、第42条和第44条第6款)

保留和声明

8.委员会根据先前的结论性意见所载的建议及其关于《公约》第5条的声明,敦促缔约国考虑撤销对《公约》第16条的保留。

立法

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紧急通过儿童保护法案,将委员会先前的所有建议考虑进去并确保法案完全符合《公约》的原则和条款。

全面的政策和战略

10.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了信息,介绍2014年通过且目前处于评估阶段的一项促进和保护儿童利益的国家政策及行动计划,同时建议缔约国通过一项关于儿童的全面政策,涵盖《公约》所涉的所有领域,并制定实施战略,配备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协调

11.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保促进儿童和家庭利益国家理事会经2019年的改革后,成为适当的高级别跨部委机构,有明确的任务和充分权力在国家、地区和地方各级各部门协调关于《公约》执行的一切活动。缔约国应确保为该协调机构有效运作提供必要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资源分配

12.委员会回顾关于实现儿童权利的公共预算编制的第19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并回顾先前的建议,建议缔约国:

(a)全面评估儿童的预算需要,并根据《公约》第4条的要求,为落实儿童权利划拨充足的预算资源,尤其是增加社会部门与教育的预算拨款,并参照儿童权利相关指标,解决存在的差距;

(b)制定详细的预算项目,涵盖所有直接影响儿童的规划、实施、修订的支出与实际支出,特别关注可能需要采取社会扶持措施的处境不利儿童或弱势儿童,包括受艾滋病毒感染和患有艾滋病的儿童、孤儿、贫困儿童以及生活在农村和偏远地区的儿童;

(c)继续为使儿童享有权利提供各项服务的专门预算;

(d)加强审计,以提高所有部门公共支出的透明度和增强问责制,并采取措施,消除腐败并减少不当支出,以最大限度地调动可用资源,落实儿童权利。

数据收集

13.委员会回顾关于执行《儿童权利公约》的一般措施的第5号一般性意见(2003年),建议缔约国:

(a)加快改进国家一级的数据收集系统,确保所收集的儿童权利数据涵盖《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的所有领域,按年龄、性别、残疾、地理位置、族裔和民族本源以及社会经济背景分列,以便分析儿童的状况,尤其是处于特殊脆弱境况的儿童,包括继续使用多指标类集调查;

(b)确保相关部委共享各项儿童权利统计数据和指标,并将其用于制定、监测和评价为有效执行《公约》而实施的政策、方案和项目;

(c)继续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儿基会)等实体开展技术合作。

诉诸司法和获得补救

1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所有儿童,包括残疾儿童和农村地区儿童在校园、替代照料机构和拘留场所能够利用保密、适于儿童使用且独立的投诉机制,举报一切形式的暴力、虐待、歧视和其他侵犯儿童权利的行为,并获得法律支持与律师代理和适龄的咨询和补救,包括赔偿和康复;

(b)宣传并广泛传播关于侵权行为、暴力和虐待现行举报机制的信息,包括儿童求助热线和举报网络暴力的门户网站,并为此类服务提供可持续的资金,以确保服务可及、保密、适于儿童且有效;

(c)确保所有从事儿童工作的相关专业人员接受关于适合儿童的程序和补救、儿童权利及《公约》的系统性强制培训。

独立监测

1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快在全国人权委员会内设立一个特别事务股,专门负责监测儿童权利状况;

(b)确保儿童受害者的隐私和保护,并为受害者开展监测、跟进和核查活动;

(c)保障以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支持全国人权委员会。

《公约》的传播和提高认识

1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与民间社会组织和社区合作,加强提高认识方案,包括宣传运动,以确保包括父母和儿童本人在内的广大公众普遍了解《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

与民间社会的合作

17.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关于人权维护者的第2018-003号法并以《世界人权宣言》通过七十五周年为契机作出承诺,即在尊重法律的框架内,通过自由的公民空间更好地保障表达和意见自由,同时确保更好地保护人权维护者,委员会还回顾指出人权维护者应得到特别保护,因为其工作对于促进包括儿童在内的所有人的人权至关重要,同时敦促缔约国采取步骤:

(a)允许儿童权利方面的人权维护者不受阻碍地工作,并培养对民间社会信任与合作的风气,充分尊重民间社会的自主权;

(b)有系统地让社区和民间社会,包括非政府组织和儿童组织参与规划、执行、监测和评价与儿童权利有关的法律、政策、计划和方案;

(c)立即采取行动,允许记者、人权维护者和所有民间社会组织,包括从事儿童权利工作的这些人员和组织,在不受威胁或骚扰的情况下行使表达和意见自由权。

B.一般原则(第1条、第2条、第3条、第6条和第12条)

不歧视

18.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处境不利的儿童,包括非婚生儿童、奴隶出身的儿童、残疾儿童、贫困儿童、从事佣工的女童、街头流浪儿童(特别是古兰经学童)、受艾滋病毒感染和患有艾滋病的儿童、少数群体儿童和境内流离失所儿童事实上仍然受到歧视。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强立法和体制框架,以确保遵照《公约》有效落实不歧视原则;

(b)开展媒体宣传,改变助长歧视的社会规范和行为,提高公众对禁止歧视的认识,倡导宽容和尊重多样性;

(c)加强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关于不歧视原则和儿童权利的认识和能力。

儿童的最大利益

19.委员会回顾关于儿童将他或她的最大利益列为一种首要考虑的权利的第14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建议缔约国确保将儿童的最大利益作为首要考虑这一点适当纳入所有立法、行政和司法程序及决定中,以及所有与儿童相关和对儿童有影响的政策、方案和项目中,并予以一致解释和适用。

生命权、生存权和发展权

20.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修订《反恐怖主义法》(2008年7月23日第08-025号),从速一律禁止对犯罪时未满18岁的人员适用死刑;

(b)解决对婴幼儿死亡有决定性影响的根本因素,包括社会经济匮乏和不平等问题;

(c)执行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人权高专办)关于采取立足人权的方针执行降低和消除5岁以下儿童可预防死亡率和发病率的政策和方案的技术指南。

尊重儿童的意见

2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了信息,介绍儿童议会和为确保儿童在学校的参与所采取的措施,并回顾指出关于儿童表达意见的权利的第12号一般性意见(2009年),建议缔约国:

(a)采取措施,确保有效执行承认儿童在对其有影响的司法和行政程序中发表意见权的立法,包括建立制度和/或程序,使社会工作者和法院遵守这一原则;

(b)开展研究,明确对儿童最重要的问题,听取他们对这些问题的意见,了解在影响其生活的家庭决策中听取他们意见的程度,以及他们目前及可能通过哪些渠道对国家和地方决策产生最大影响;

(c)加强儿童议会,确保赋予它有意义的任务,提供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以促进儿童有效参与关于影响他们的问题的国家立法程序和政策制定。

C.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第7条、第8条和第13至第17条)

出生登记

22.委员会强烈敦促缔约国:

(a)确保在其领土内出生的儿童出生后立即获得出生登记并向其签发出生证;

(b)从速通过民事登记现代化国家战略,并加速推出数字民事登记系统,使出生登记手续更为便利;

(c)制定专门战略并采取紧急措施,以确保流离失所期间出生的儿童、境内流离失所营地或难民营内出生的儿童获得出生登记,并建立补登系统登记所有尚未获得登记的儿童;

(d)开展提高认识方案,使公众了解出生登记手续和与此相关的拥有国籍及获得教育和保健服务的权利。

D.暴力侵害儿童(《公约》第19条、第24条第3款、第28条第2款、第34条、第35条、第37条(a)项和第39条,以及《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的任择议定书》)

虐待、忽视、性虐待与剥削

23.委员会根据关于儿童免遭一切形式暴力侵害的权利的第13号一般性意见(2011年),建议缔约国:

(a)在儿童的参与下,采取全面战略并进一步加强提高认识和教育方案,包括宣传活动,以预防和打击虐待儿童现象;

(b)建立便于使用、保密、适合儿童的机制供儿童举报暴力行为;

(c)设立号码为三位数且适合儿童使用的全国统一求助热线,每周7天、每天24小时提供帮助,并在所有儿童中广泛宣传;

(d)确保迅速报告和调查所有虐待儿童案件,包括性虐待案件,采取适合儿童的多部门办法,以避免儿童再次受害,起诉和适当制裁施害者,并酌情向受害者提供赔偿;

(e)鼓励开展社区和家庭方案,以防止和处理虐待和忽视儿童问题。

体罚

24.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儿童受保护免遭体罚和其他残忍或不人道形式惩罚的权利的第8号一般性意见(2006年)及其先前的建议,敦促缔约国:

(a)在法律中明确禁止体罚并确保在所有场合下切实予以执行,包括在家庭、学校、儿童照料机构、替代性照料场所和惩戒机构中;

(b)提倡积极、非暴力和参与性的儿童养育和管教方式;

(c)对家长和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开展提高认识运动,促进家庭和社区改变对体罚的态度。

有害做法

25.委员会深感关切的是:

(a)《个人和家庭法》规定的法定最低结婚年龄为女性16岁,男性18岁,且据报告,在缔约国,童婚影响到一半的女童,是十分普遍的现象;

(b)据估算,超过70%的女童是残割女性生殖器的受害者;

(c)存在出于仪式目的对白化病儿童的攻击。

26.委员会回顾关于有害做法的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第31号和儿童权利委员会第18号联合一般性建议/意见(2019年),敦促缔约国:

(a)迅速采取必要步骤修订《个人和家庭法》(2011年12月30日第2011-087号法),规定男女法定最低结婚年龄均为18岁;

(b)确保有效执行2022年通过的消除童婚多部门国家战略;

(c)制定提高认识运动和方案,面向家庭、地方主管部门和宗教领袖,宣传童婚对女童身心健康和福祉的有害影响,优先在卡伊市、锡卡索市和莫普提市进行;

(d)设立针对童婚受害者的保护制度;

(e)立即采取措施颁布专门立法,禁止残割女性生殖器和将其定为刑事犯罪,并处罚施害者;

(f)开展提高认识运动和方案,尤其面向风险家庭及宗教和部落首领,宣传残割女性生殖器的有害影响,并为残割女性生殖器的受害女童提供保护、医疗、心理和康复服务;

(g)按照非洲联盟的《非洲制止针对白化病患者的袭击和其他侵犯人权行为行动计划》(2021-2031年),制定关于白化病的国家行动计划,消除关于白化病的错误认识和涉及滥用巫术及传统习俗的有害做法,并加强对白化病儿童的保护,使其免受绑架、截肢和杀害,尤其是在农村和边境城镇。

E.家庭环境和替代照料(第5条、第9至第11条、第18条第1和第2款、第20条、第21条、第25条以及第27条第4款)

家庭环境

2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

(a)依据《个人和家庭法》第318条和按照《公约》第18条第1款,确保父母双方平等分担对子女的共同责任;

(b)确保废除所有歧视妇女和对其子女有负面影响的条款,如《个人和家庭法》中允许多配偶制的条款。

被剥夺家庭环境的儿童

28.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关于替代性儿童照料的导则》,建议缔约国:

(a)逐步取消机构收容,毫不拖延地通过取消机构收容战略和行动计划,确保为其实施配备充分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并包括对儿童保育、福利和保护系统进行系统改造;

(b)确保为无法与家人一起生活的儿童提供充分的家庭和社区替代照料选择,包括为寄养划拨充足的财政资源,定期审查安置措施,以及在可能情况下为儿童与家人团聚提供便利,尤其是通过加强寻找家人和团聚机制;

(c)确保根据儿童的需要和最大利益,确定充分的保障和明确的标准用于决定是否应安置儿童接受替代照料;

(d)为所有替代性照料场所制定质量标准,确保定期审查儿童在寄养照料和替代照料中心的安置情况,监测这些中心的照料质量,包括为举报、监督和纠正虐待儿童行为提供便捷的渠道;

(e)确保向替代照料中心和相关的儿童保护服务机构划拨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以便利生活在其中的儿童最大限度重新融入社会;

(f)加强与家庭和儿童打交道的专业人员,尤其是法官、执法人员、社会工作者和服务提供者的能力,以确保实施以家庭为基础的替代性照料对策,并提高他们对被剥夺家庭环境儿童的权利和需求的认识。

收养

2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在各年龄儿童的收养程序中,儿童的最大利益是首要考虑,并确保被收养儿童知道亲生父母的权利得到有效落实;

(b)批准《跨国收养方面保护儿童及合作公约》,并确保在儿童由非缔约国收养时也要遵守该公约规定的所有保障措施。

父母被监禁的儿童

30.委员会深感关切的是,缺少对正在母乳喂养或身边有子女的被剥夺自由的妇女的保护。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在对主要养育人量刑时将儿童的最大利益作为首要考虑要素,考虑监外教养办法,并确保儿童能够与父母保持个人关系;

(b)在必须对母亲实施监禁的特殊情况下,提供的拘留条件要允许她们在安全的环境下以母乳喂养子女,并为与母亲一起入狱的儿童提供适龄的设施和服务,以保障和促进他们在狱中生存、获得保护和发展的权利;

(c)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父母被监禁的儿童在儿童友好型探视设施中与父母保持个人关系和直接联系,并系统地适用就近原则。

F.残疾儿童(第23条)

31.委员会回顾其关于残疾儿童权利问题的第9号一般性意见(2006年),敦促缔约国对残疾问题采取基于人权的办法,制定包容残疾儿童的全面战略,并:

(a)确保有效执行第2018-027号残疾人权利法、第2021-0662/PT-RM号法令和第5445/MSDS-SG号命令;

(b)确保残疾儿童切实参与国家监测残疾人权利状况委员会,并为该委员会提供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c)开展残疾儿童(包括与家人生活的残疾儿童)数据的收集工作,并开发高效的残疾早期识别系统,这对于为残疾儿童制定适当的政策和方案必不可少;

(d)进一步开展提高认识运动,包括针对政府官员、公众和家庭的宣传活动,以消除对残疾儿童的污名化和偏见,并宣传残疾儿童作为权利持有人的正面形象。

G.健康(第6条、第24条和第33条)

健康和保健服务

3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2018年通过全民医疗保险方案和相关的第2022-0018/PT-RM号法令,并实施2014-2023年社会和卫生发展方案,但仍然感到关切的是,尽管缔约国取得了积极的进展,但为卫生部门划拨的预算不足,全民医疗保险方案参保水平低,疫苗接种不足以及婴儿死亡率长期居高不下。

33.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儿童享有可达到的最高标准健康的权利问题的第15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建议缔约国:

(a)为卫生部门划拨更多预算,以确保有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落实卫生政策和服务,尤其针对处境不利的儿童;

(b)提升全民医疗保险方案的参保率,以实现全面覆盖,惠及所有儿童,尤其是处境不利的儿童;

(c)加强措施提升儿童免疫覆盖率;

(d)确保有效实施关于艾滋病毒、结核病和病毒性肝炎的2023-2026年综合国家战略计划,将儿童作为重点;

(e)执行和适用人权高专办关于采取立足人权的方针执行降低和消除5岁以下儿童可预防死亡率和发病率的政策和方案的技术指南;

(f)在这方面寻求儿基会和世界卫生组织(世卫组织)等实体的财政和技术援助。

青少年健康

34.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在《儿童权利公约》框架内青少年的健康和发展的第4号一般性意见(2003年)和关于在青少年期落实儿童权利的第20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建议缔约国:

(a)制定一项全面的青少年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政策,并确保将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教育纳入学校必修课程和面向青春期男女,特别注意预防早孕和性传播感染;

(b)确保所有女童和男童,包括失学儿童、农村地区儿童和/或境内流离失所的儿童获得保密且适合儿童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信息和服务,包括获得避孕药具;

(c)规定终止妊娠在任何情况下均不构成犯罪,并确保青春期少女能够获得安全的人工流产和术后护理服务,同时确保在决策过程中始终听取并适当考虑她们的意见;

(d)制订并执行一项政策,保护怀孕少女、未成年母亲及其子女的权利并打击对他们的歧视。

H.生活水准(第18条第3款、第26条和第27条第1至第3款)

35.委员会严重关切的是,儿童极端贫困以及长期和严重营养不良是儿童死亡的主要原因,而武装冲突的影响恶化了这一状况。

36.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考虑与家庭、儿童和儿童权利民间社会组织就儿童贫困问题开展针对性协商,以期加强2020-2024年经济复苏与可持续发展战略框架以及2022-2024年中部地区战略规划和行动计划中落实儿童权利的战略和措施;

(b)将提供适当住房、饮用水和环境卫生以及获得和提供可负担的食物作为优先事项,并考虑向儿基会和世卫组织等机构寻求帮助以解决这些问题;

(c)确保贫困儿童及其家庭收到适当的财政补助和不受歧视地接受免费而可及的服务,提供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加强社会保护制度,尤其是通过普及2019冠状病毒病(COVID-19)大流行期间启动的向处境不利儿童直接现金转账的做法;

(d)制定和实施关于食物权的框架法律,对消除儿童粮食无保障和营养不良问题给予应有的重视;

(e)确保有效执行2020-2024年粮食与营养安全国家政策和2021-2025年营养问题多部门行动计划;

(f)采取紧急措施,在受武装冲突影响的地区应对儿童营养不良问题;

(g)打击对母乳代用品的过度广告和营销行为,并加强预防措施,包括提升公众对营养问题和正确喂养做法的认识,以及加强对哺乳母亲,包括在校未成年母亲的营养支助。

I.儿童权利与环境(第2条、第3条、第6条、第12条、第13条、第15条、第17条、第19条、第24条以及第26至第31条)

气候变化对儿童权利的影响

3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应对气候变化的努力,并回顾关于儿童权利与环境(重点是气候变化)的第26号一般性意见(2023年),建议缔约国:

(a)确保在制定国家气候变化政策等应对气候变化和灾害风险管理的政策和方案时,考虑到儿童的特殊脆弱性、需求和意见;

(b)确保开展儿童权利影响评估,为应对气候变化和管理灾难风险尤其是热浪的政策和方案的制定和实施进程提供信息,并确保在评估和政策制定中都与儿童适当协商;

(c)收集分类数据,确定儿童在各种灾害发生时面临的风险类型,以便据此制定国际、区域和国家政策、框架和协议;

(d)将气候变化和自然灾害纳入学校课程和教师培训方案,提高儿童在这方面的认识和防备能力;

(e)审查制订和更新气候变化方案与立法的方法论,促进儿童参与并在所有相关文件中提及儿童和子孙后代;

(f)在落实这些建议时寻求双边、多边、区域和国际合作。

J.教育、闲暇及文化活动(第28至第31条)

教育:目标和普及

38.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努力,通过在全国儿童中实施教育发展方案、女童就学政策文件和教育放权方案,实现毛入学率提高。但是,委员会仍然深感关切的是,没有为教育部门划拨充足的资源,以确保为人人提供合格师资和优质教育。委员会还感到严重关切的是,中小学辍学率高,尤其是女童辍学率高,一个突出原因是社会经济不平等和不安全。

3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有效实施2019年通过的第二个十年教育方案,配备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并建立参与性监测机制;

(b)保持和加强教育放权方案的实施工作,并保障社区一级的教育,包括在受武装冲突影响的地区。

40.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

(a)确保所有儿童完成免费、公平和优质的小学和中学教育,取得相关和有效的学习成果;

(b)解决缔约国学前教育入学率低背后的贫困和结构性不平等问题;

(c)采取必要措施,改善受教育机会和提高教育质量,增加教师数量并向其提供高质量的培训,尤其重视农村地区;

(d)确保支持和协助怀孕少女和未成年母亲继续在主流学校接受教育;

(e)颁布由教育部管辖古兰经学校的决定,确保有法律依据来监管和监督这些学校的课程和教学方法,包括禁止体罚;

(f)划拨充足的财政资源,根据幼儿保育和发展全面综合政策,发展和扩大学前教育,包括早教中心。

职业培训和指导

4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发展和促进优质职业培训,以加强儿童和年轻人的技能,特别是辍学和所在学校因安全原因关闭的儿童和年轻人的技能。

休息、游戏、闲暇、娱乐、文化和艺术活动

42.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儿童享有休息和闲暇、从事游戏和娱乐活动、参加文化生活和艺术活动的权利的第17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建议缔约国加大努力,包括通过和实施游戏和闲暇政策并配备充足和可持续的资源,保障儿童享有休息、闲暇、参与适龄游戏和娱乐活动的权利,包括服务于境内流离失所的儿童。

K.特别保护措施(《公约》第22条、第30条、第32条、第33条、第35条、第36条、第37条(b)至(d)项、第38至40条,以及《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经济剥削,包括童工

4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就2011-2020年消除童工现象国家行动计划提供的信息,但委员会仍然感到关切的是,童工现象,包括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普遍存在,对儿童的受教育权、健康权和受保护免于伤害的权利构成负面影响,建议缔约国:

(a)评估先前的消除童工现象国家行动计划,并在该评估的基础上,考虑到所涉儿童的观点,紧急通过一项新的计划;

(b)依据现行立法,解救从事最恶劣形式童工劳动的儿童,如在私营采矿部门特别是金矿中从事强迫劳动的儿童;

(c)采取紧急措施,使所涉地区,尤其是卡伊大区、库利科罗大区和锡卡索大区的地方主管部门在地方计划与预算中参与儿童权利保护和禁止童工的工作,并与私营部门协作,还应采取具体措施使从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中解救的儿童重返校园,并为他们提供必要的保健和社会服务;

(d)通过有明确保护儿童权利保障措施的立法,以监管农业、家政或任何其他非正规活动中雇佣儿童的行为,加强童工管控制度的效果;

(e)禁止并消除一切有害的童工形式,包括使童工暴露于环境风险因素的童工形式,确保起诉责任人,加强监管和视察,并确保对受影响儿童的监督,尤其是在农业和采矿部门,以卡伊大区、库利科罗大区和锡卡索大区为重点地区;

(f)加紧努力,确保儿童绝不从事危险工作,并提高公众对禁止童工的规定、童工的剥削性质和后果的认识;

(g)确保剥削古兰经学童受到起诉,一旦定罪,则受到相应的处罚;

(h)从速通过一部专门法律,将奴役、包括基于血统的奴役在内的奴役为刑事犯罪,开展废除奴役的全国运动并对所有受害者给予支助;

(i)考虑批准国际劳工组织《2011年家庭工人公约》(第189号)。

街头流浪儿童

44.委员会提请注意其关于街头流浪儿童的第21号一般性意见(2017年),建议缔约国:

(a)评估在街头生活和/或做工的儿童以及街头乞讨儿童的数量,并更新关于这些儿童处境根源的研究,以指导关于街头流浪儿童的政策和战略的制定,并让街头流浪儿童积极参与进来;

(b)确保在执行关于街头流浪儿童的措施时,包括采取替代照料机构安置办法时,都要充分尊重儿童的最大利益,并根据儿童的年龄和成熟程度适当考虑他们的自主意见。

贩运

4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有效执行打击跨境儿童贩运国家应急行动计划;

(b)为打击人口贩运和相关做法国家协调委员会划拨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c)确保向人口贩运受害儿童切实提供转介和支助服务;

(d)调查所有贩运儿童案件,并将犯罪者绳之以法;

(e)开展提高认识活动,让父母和儿童都认识到贩运的危险。

境内流离失所儿童

46.委员会注意到由于安全形势恶化导致的儿童流离失所现象,建议缔约国:

(a)确保保护这种处境中的儿童,并确保其获得一切必要的社会服务和寻亲服务;

(b)有效应对性暴力、性剥削和贩运的风险;

(c)调查和起诉此类责任人并将其绳之以法;

(d)为境内流离失所儿童重返原居住地提供便利,同时保障他们的安全。

儿童司法

47.委员会深感关切的是,儿童法院设施、训练有素的儿童权利法官、非司法措施和儿童免费法律援助都很有限。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儿童被拘留在已经非常拥挤的成年人拘留设施中。

4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以《世界人权宣言》通过七十五周年为契机作出承诺,要在所有各级改善获得正义,打击严重侵犯人权行为有罪不罚的问题,保障对受害者得到赔偿,委员会同时回顾关于儿童司法系统中的儿童权利问题的第24号一般性意见(2019年),敦促缔约国使其儿童司法系统完全符合《公约》和其他相关标准。具体而言,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将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提高到至少14岁;

(b)依据2001年8月24日第01-081号法,尽快设立专门的儿童法院设施和程序,配备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并指定专门的儿童事务法官;

(c)确保此类专门法官接受适当的培训并获得包括社会工作者在内的辅助人员的帮助;

(d)确保从诉讼初期开始,在法律诉讼整个过程中为被指称、被控告或被认为触犯了刑法的儿童提供免费和专业的法律援助;

(e)促进对被指称、控告或认为违反刑法的儿童采取转送、调解和社会心理支持等非司法措施,并尽可能对儿童使用非监禁刑罚,如缓刑或社区服务;

(f)确保仅将拘留作为最后手段使用,限于尽可能短的适当时间,并定期予以复核,以确定能否予以撤销;

(g)在有理由将剥夺自由作为最后手段的少数情况下,应确保儿童不与成年人关押在一起,且拘留条件符合国际标准,包括在获得教育和保健服务方面。

武装冲突中的儿童,包括《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的执行

49.委员会欢迎缔约国2013年通过关于防止征募儿童加入武装部队或武装团体的部际通知,也注意到缔约国以《世界人权宣言》通过七十五周年为契机承诺改善和丰富预防冲突机制并促进旨在确立持久和平、和解和国家团结的行动,以期确保可持续人类发展,但委员会仍然深感关切的是,在受武装冲突影响的地区,武装团体招募和使用儿童的情况广泛存在。

50.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明确将武装部队或非国家武装团体征募儿童兵和让儿童参与敌对行动的行为定为刑事犯罪,包括据此修订《儿童保护法》;

(b)确保有效落实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的《安全学校宣言》,迅速制定完成并通过一部关于学校和医院安全的法律,特别是授予负责监督该法实施的委员会充分的权力和向基础教育国家理事会提供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以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学校的安全;

(c)加强儿童保护制度,提供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尤其用于保护面临被征募风险的儿童;

(d)采取必要步骤,保障武装冲突中对儿童权利,包括生命和生存权的保护;

(e)保持和加强各项努力,保障受武装冲突影响的儿童获得人道主义援助,并巩固受武装冲突影响地区基本社会服务的提供;

(f)采取措施查明武装冲突中权利受到侵犯的儿童受害者,包括冲突相关性暴力和性别暴力的受害者和因强奸出生的儿童,并加强现有支助和确保提供长期康复和重新融入方案;

(g)确保向被武装团体征募和使用的儿童受害者和面临此种风险的儿童提供社会经济融入方案;

(h)确保有记录的缔约国武装冲突中侵犯儿童权利案件得到迅速有效的调查、起诉和处罚;

(i)任命一名联络人,以解决一项未决的亲子鉴定申诉,其中涉及联合国和平行动所部署的警务人员。

L.批准《公约》各项任择议定书

5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批准《公约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

52.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履行《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和《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规定的报告义务,相关报告自2004年6月16日起一直逾期未交。

M.批准国际人权文书

5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进一步加强儿童权利的落实,考虑批准以下核心人权文书:

(a)《旨在废除死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项任意议定书》;

(b)《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

N.与区域机构的合作

5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与非洲联盟非洲儿童权利与福利问题专家委员会合作,在缔约国及非洲联盟其他成员国执行《公约》及其他人权文书。

五.落实和报告

A.后续落实和传播

5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本结论性意见所载建议得到充分落实,并向儿童,包括处境最为不利的儿童传播和广泛提供适合儿童的版本。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以本国各种语言广泛传播第三至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对问题清单的书面答复和本结论性意见。

B.下次报告

56.委员会将根据以八年为一个审议周期的可预测报告日程表,并在通过缔约国报告前议题和问题清单(如适用)之后,在适当时候确定并告知缔约国应提交第六至第八次合并定期报告的截止日期。报告应遵循委员会《条约专要报告协调准则》,字数不得超过21,200。如果提交的报告超过规定字数,将请缔约国缩减报告篇幅。如果缔约国不能重新审核并提交报告,则无法保证将报告译出供委员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