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委员会第八十六届会议 ( 2023 年 10 月 9 日至 27 日 ) 通过。

关于危地马拉第十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委员会在2023年10月13日举行的第2007和2008次会议(见CEDAW/C/SR.2007和CEDAW/C/SR.2008)上审议了危地马拉第十次定期报告(CEDAW/C/GTM/10)。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载于CEDAW/C/GTM/Q/10号文件,危地马拉的答复载于CEDAW/C/GTM/RQ/10号文件。

A.导言

2.委员会赞赏缔约国提交第十次定期报告。委员会还感谢缔约国根据委员会先前所提结论性意见提交后续报告(CEDAW/C/GTM/FCO/8-9)及对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作出书面回复。委员会欢迎危地马拉代表团的口头陈述及其对委员会在对话期间口头提出的问题所作的进一步澄清。

3.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派出由总统妇女事务秘书安娜·莱迪西亚·阿吉拉尔·泰森率领的高级别代表团,成员包括议会、宪法法院、消除对土著人民歧视和种族主义总统委员会、和平与人权总统委员会、治理部、发展部、跨文化和双语教育部、公共财政部、公共卫生和社会援助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外交部、国家统计所、检察院、维护土著妇女权利办公室、土著发展基金以及危地马拉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和日内瓦其他国际组织代表团的代表。

B.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欢迎自2017年审议缔约国前几次报告以来在开展立法改革方面取得的进展,特别是通过了以下法律:

(a)第11-2022号法令对《刑法典》进行了修订,其中涉及利用信息和通信技术或其他技术手段对儿童和青少年进行诱骗和勒索钱财等侵犯隐私行为;

(b)第16-2018号法令宣布3月8日为亚松森圣母院安全之家悲剧受害者国家纪念日,并批准为幸存者提供终身养恤金。

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改进体制和政策框架,以加快消除对妇女的歧视,促进性别平等,如通过或设立以下方面:

(a)《2020-2029年防止和根除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国家计划》;

(b)《2017-2025年土著人诉诸司法政策》促进土著妇女诉诸司法,并由检察院设立土著人民秘书处,以执行、监测和评价该政策;

(c)《2017-2032年全面保护儿童和青少年国家政策和行动计划》;

(d)2017年通过的执行安全理事会关于妇女与和平与安全的第1325(2000)号决议的国家行动计划。

C.可持续发展目标

6.委员会欢迎国际社会对可持续发展目标的支持,呼吁在执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整个过程中,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规定,实现法律上和事实上(实质性)的性别平等。委员会回顾可持续发展目标5以及将平等和不歧视原则纳入所有17项目标主流的重要性。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承认妇女是危地马拉可持续发展的推动力,并为此采取相关政策和战略。

D.议会

7.委员会强调,立法机构在确保《公约》得到充分执行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见A/65/38,第二部分,附件六)。委员会请议会根据其任务授权,从现在起至按照《公约》规定提交下一份定期报告期间,采取必要步骤,落实本结论性意见。

E.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背景

8.委员会注意到危地马拉最高选举法庭于2023年8月28日宣布的民主选举结果。委员会又注意到,危地马拉新总统和副总统是在妇女、特别是土著妇女积极参与的和平和自由选举中当选的,此前开展的竞选活动承诺扭转妇女权利方面的倒退趋势,并为妇女和历史上被边缘化的其他群体提供机会。委员会还注意到,现总统正式承认的权力过渡定于2024年1月14日进行。然而,委员会深感关切的是,有证据表明,司法当局等机构持续采取措施否定选举结果并使其非法化,这不符合国际人权法、《危地马拉宪法》和国家立法,这些行动已导致公民骚乱。

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始终保障妇女运动中所有妇女、土著妇女和妇女人权维护者的安全、不受起诉、和平集会自由和言论自由,并尊重法治和捍卫民主。

对《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和委员会一般性建议的认识程度

10.委员会注意到2017年至2022年期间发布的43项提及《公约》的法院裁决以及缔约国开展的与《公约》有关的其他信息传播工作和能力建设活动。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妇女、特别是农村妇女、生活贫困的妇女、残疾妇女、土著妇女、加里富纳妇女、非洲裔妇女以及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者和间性者妇女对自身人权和可利用的补救办法的认识有限。

1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紧努力,以缔约国境内使用的各种语文,包括土著语文,广泛宣传《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和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并提高人们对这些文书的认识,特别是在农村妇女、生活贫困妇女、残疾妇女、土著妇女、加里富纳妇女、非洲裔妇女以及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者和间性者妇女中进行宣传和提高认识,以教育妇女了解《公约》赋予她们的权利以及主张这些权利可利用的法律补救办法。

平等和不歧视的定义

12.委员会注意到宪法法院在第559-2020号案件中的裁决,维护妇女在工作场所和家庭关系中不受歧视的权利。然而,委员会仍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立法中没有按照《公约》第一和二条对“歧视妇女”一词作出全面定义,也没有全面的反歧视立法和适当的制裁措施。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为解决对妇女(特别是农村妇女、贫困妇女、残疾妇女、土著妇女、加里富纳妇女、非洲裔妇女、移民妇女以及女同性恋、女双性恋、女跨性别者和女间性者)的交叉形式歧视而实施现行法律和政策有限。

13.委员会重申其以往建议(CEDAW/C/GUA/CO/7,第12段;CEDAW/C/GUA/CO/8-9,第11段),敦促缔约国根据《公约》第一和二条、委员会关于缔约国在《公约》第二条之下核心义务的第28号一般性建议(2010年)以及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5.1(在全球消除对妇女和女童一切形式的歧视),通过对妇女歧视的全面定义,并涵盖公、私领域的直接和间接歧视以及交叉形式歧视。

妇女诉诸司法

1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努力通过有针对性的政策促进妇女诉诸司法。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妇女诉诸司法存在经济障碍,获取免费法律援助的途径有限;

(b)土著妇女、加里富纳妇女、非洲裔妇女、少经济上处于不利地位的妇女及残疾妇女在诉诸司法方面面临障碍,如法盲、司法偏见以及获得关于投诉交叉形式歧视的现有补救办法的信息有限。

(c)亚松森圣母院安全之家案的诉讼程序不断延期,导致出现司法不公,无法为受害者了结案件,并拖延向幸存受害者支付抚恤金。

15.委员会根据其关于妇女获得司法救助的第33号一般性建议(2015年),建议缔约国:

(a)扩大有充足资金的公共法律援助服务,以确保在涉及性别暴力和歧视妇女的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中向没有足够经济能力的妇女提供免费法律援助;

(b)增强土著妇女、加里富纳妇女、非洲裔妇女、经济上处于不利地位的妇女以及残疾妇女诉诸司法的机会,包括消除语言障碍,确保法院无障碍化,并传播关于这些妇女主张其权利时可利用的补救办法的信息;

(c)加快亚松森圣母院安全之家案的诉讼程序,确保幸存者毫不拖延地获得足够的终身抚恤金。

妇女与和平与安全

16.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在国内武装冲突期间犯下的一些严重侵犯人权案件方面取得了进展,民间社会团体、特别是妇女团体为缔约国的和平进程作出了宝贵贡献。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除其他外,由于被告行使上诉权,诉讼程序旷日持久,迄今为止受害者仍无法获得一审法院下令的赔偿。

17.委员会回顾委员会关于预防冲突、冲突和冲突后局势中的妇女的第30号一般性建议(2013年),建议缔约国与妇女民间社会组织代表合作:

(a)通过实施有尊严和变革性赔偿政策和执行法院下令采取的赔偿措施,确保在国内武装冲突期间遭受严重侵犯人权行为的妇女受害者获得赔偿的权利;

(b)加快落实法院在塞普尔·扎尔科案中命令的16项集体赔偿措施,以提供有尊严的和变革性赔偿;

(c)加强措施,以有效执行安全理事会关于妇女与和平与安全的第1325(2000)号决议的国家行动计划,并为各组织关于妇女平等参与维持和平和建设和平进程的宣传活动分配特别预算。

负责提高妇女地位及推动性别平等主流化的国家机构

18.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不愿通过将总统妇女事务秘书处提升为部级机构的第4977号法律草案。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包括维护土著妇女权利办公室和防止家庭暴力和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国家协调办公室等负责促进妇女权利的不同机构的资源、权力和能力有限,相互之间的协调也有限。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在对《防止和消除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国家计划》等政策进行体制建设、协调和执行方面的预算拨款不足。

19.委员会回顾其以往的结论性意见(CEDAW/C/GTM/CO/8-9,第15段),建议缔约国将总统妇女事务秘书处提升为部级机构,加强其任务授权,并为其分配充足的资源。委员会还建议加强维护土著妇女权利办公室和防止家庭暴力和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国家协调办公室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并确保加强它们之间的协调。

暂行特别措施

20.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尚未根据《公约》第四条采取任何暂行特别措施,以便在妇女代表性不足或处于不利地位的所有领域,包括政治、公共和经济生活、教育、就业、卫生保健和社会保障领域,加速实现男女实质平等。

21.委员会回顾其以往结论性意见(CEDAW/C/GTM/CO/8-9,第17段),建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四条第1款和委员会关于暂行特别措施的第25号一般性建议(2004年)采取暂行特别措施,以加快在《公约》所涵盖的妇女代表性不足或处于不利地位的所有领域,包括在政治、公共和经济生活、教育、就业、卫生保健和社会保障等领域实现男女实质平等。

陈规定型观念

22.委员会肯定缔约国为执行国家传播政策所采取的措施,该政策要求所有宣传活动、包括视听材料在传播之前都要经过审查,以确保其中不包含歧视性的性别陈规定型观念。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就妇女和男子在家庭和社会中的角色和责任而言,歧视性的性别陈规定型观念依然存在,这促使缔约国境内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行为更加恶化,包括杀害女性、性暴力和家庭暴力以及性骚扰。

23.委员会回顾其以往的结论性意见(CEDAW/C/GTM/CO/8-9,第19段),建议缔约国:

(a)确保执行《2020-2029年防止和根除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国家计划》及其关于社会和性别规范的指导方针,包括为有效执行、监测和评价该计划分配充足的资源;

(b)加强各项措施,包括开展提高认识和教育运动,以政治、宗教和土著领袖、教师、女童和男童、妇女和男子为对象,消除关于妇女和男子在家庭和社会中的角色和责任的成见,并促进妇女和男子平等分担家庭责任;

(c)确保采取措施消除性别陈规定型观念,特别关注土著妇女、加里富纳妇女、非洲裔妇女、残疾妇女、移民妇女以及女同性恋、女双性恋、女跨性别者和女间性者;

(d)评估为消除歧视性性别成见而采取的措施的有效性,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已取得的成果。

对妇女的性别暴力

2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在17个省设立了杀害女性和其他形式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特别法庭,并建立了立即搜寻失踪妇女的机制(伊莎贝尔-克劳迪娜警报系统)。然而,委员会深感关切的是,缔约国境内普遍存在对妇女和女童的性别暴力行为。委员会尤其关切地注意到:

(a)杀害女性、强奸、乱伦、殴打、其他性犯罪和家庭暴力案件以及妇女和女童失踪案件急剧增加;

(b)缺乏足够的资源来实施暴力行为女性受害者综合护理模式和受害者保护措施;

(c)由于资金划拨一再出现延误且地域覆盖范围有限,暴力行为女性幸存者综合支助中心在提供基本受害者支助服务方面的财务状况岌岌可危;

(d)就性别暴力侵害妇女行为提出申诉的远程服务的地域覆盖范围有限,缔约国使用的许多语文都无法提供这种服务,而且费用高昂,许多受害者、特别是农村妇女、土著妇女、非洲裔妇女、加里富纳妇女、贫困妇女和残疾妇女因而无法提出申诉;

(e)由于性暴力和性侵犯等原因,特别是针对土著妇女和非洲裔妇女的性暴力和性侵犯,妇女和女童的艾滋病毒/艾滋病发病率上升;

(f)针对女同性恋、女双性恋、女跨性别者和女间性者的性别暴力事件(包括杀戮)发生率很高,她们遭受污名化和缺乏保护,而且此类案件的起诉率和定罪率很低。

25.回顾其关于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第35号一般性建议(2017年,更新第19号一般性建议)、有关有害做法的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第31号以及儿童权利委员会第18号联合一般性建议(2019年)以及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5.2,即消除公共和私营部门针对所有妇女和女童一切形式的暴力行为,包括贩卖及其他形式的剥削,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加强防止、起诉和惩处对妇女的性别暴力案件的措施,包括发布和有效执行保护令,并对不遵守此类命令的行为实行适当的威慑性处罚;

(b)向检察官办公室分配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以充分实施暴力行为妇女受害者综合护理模式,并保护受害者;

(c)加快向暴力行为妇女幸存者综合支助中心划拨相应资金,通过专门的预算项目确保可持续供资,并在缔约国各地增加资金充足的暴力行为女性幸存者综合支助中心的数量,为受害者提供综合支助服务;

(d)扩大地域和语言覆盖面,降低远程服务受害者投诉性别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费用,优先考虑高发地区;

(e)确保性暴力行为妇女受害者能够立即免费获得医疗,包括接触后预防,以预防艾滋病毒和其他性传播感染;

(f)防止、调查、起诉和适当惩处对女同性恋、女双性恋、女跨性别者和女间性者进行仇恨犯罪的犯罪人,并建立一个收集和分析暴力侵害女同性恋、女双性恋和女跨性别者数据的系统。

贩运人口和利用卖淫营利

26.委员会注意到,打击性暴力、性剥削和贩运人口秘书处为接受法院下令的保护措施的女性贩运受害者及其子女开设了一个专门的临时庇护所。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缔约国缺乏防止措施,对以性剥削和强迫劳动为目的贩运人口、特别是贩运妇女和女童的案件的起诉和定罪率低,土著妇女、加里富纳妇女和非洲裔妇女、农村妇女、移民妇女和境内流离失所妇女遭受性贩运的风险有所增加;

(b)缔约国特别是农村地区的专门收容所数量不足,收容所资金减少;

(c)缺乏一部关于贩运妇女和女童的综合性法律,其中规定了现代防止措施和受害者支助服务。

27.回顾关于全球移民背景下贩运妇女和女童问题的第38号一般性建议(2020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强各项措施,调查所有报告的贩运妇女案件,起诉并适当惩处犯罪者,同时确保贩运受害者以及遭受性剥削的妇女和女童得到保护,特别关注土著妇女、加里富纳妇女、非洲裔妇女以及农村妇女、移民妇女和境内流离失所妇女;

(b)分配充足的资金,确保为贩运受害者提供适当的支助服务,包括专门的庇护所,并增加庇护所的数量,特别是在农村地区;

(c)修订《禁止性暴力、性剥削和贩运人口法》(2009年),使其符合国际标准。

平等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

28.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160名议员中只有32名是女性,340名市长中只有12名是女性,其中只有一名是土著女性;

(b)2023年选举进程对妇女、特别是土著妇女的参与提出了许多挑战,她们对以其语文提供的选举进程信息有限以及竞选活动中对土著妇女、女童和儿童的负面刻画表示关切;

(c)缺乏有效的暂行特别措施来实现男女在政治和公共生活中的实质平等,特别是包括土著妇女、加里富纳妇女和非洲裔妇女在内的弱势群体妇女;

(d)关于针对政界妇女或担任公职的妇女的歧视性信息、威胁、恐吓和暴力的报告,她们经常处于恐惧的氛围中。

29.根据委员会关于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的第23号一般性建议(1997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紧努力,促进妇女在议会、政府职位、司法机构以及国家、州和地方各级公共服务部门的平等代表权,为此应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包括暂行特别措施,如性别均等配额和优先征聘妇女担任公职,特别是在决策层,并修订《选举和政党法》,要求在政党结构和选举名单中实现性别均等,规定对不遵守规定的适当制裁;防止和保护女性候选人免受政治暴力侵害,起诉和适当惩处犯罪者。

妇女人权维护者

30.委员会深为关切的是,在司法岗位任职的妇女人权维护者遭到有针对性的攻击、骚扰、恐吓、定罪和报复,前检察官弗吉尼亚·拉帕拉和消除危地马拉国内有罪不罚现象国际委员会前成员克劳迪娅·冈萨雷斯的案件就是例证,她们试图在缔约国确保法治并打击有罪不罚现象和腐败。

31.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消除任意使用刑法的行为,包括任意使用逮捕令和审前拘留,以此作为对行使司法职能的妇女人权维护者的报复,阻碍其开展法定工作;按照联合国其他机制的要求,将弗吉尼亚·拉帕拉和克劳迪娅·冈萨雷斯的案件移交重审,并立即将她们释放候审。

32.委员会再次表示关切的是,针对妇女人权维护者、包括记者和媒体工作者、工会会员、土著妇女环境活动家以及倡导女同性恋、女双性恋、女跨性别者和女间性者权利的妇女的攻击、性别暴力和杀害、恐吓、污名化、定罪、非法拘留和诽谤运动。

33.委员会敦促缔约国保护所有妇女人权维护者,使其合法工作免遭任何攻击、性别暴力侵害、骚扰、恐吓和其他报复,起诉和适当惩处此类暴力行为的肇事者,包括公职人员,并确保妇女人权维护者和活动家能够自由开展合法工作,行使其表达自由、和平集会和结社的权利。

教育

34.委员会仍感到关切的是,女童受教育程度低,平均受教育年限为5.3年,土著妇女文盲率高(48%)。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由于贫困、从事无偿家务劳动、早孕和童婚,女童辍学率很高;

(b)教育机构中的残疾妇女和女童持续受到歧视;

(c)由于教育部作出相反的决定,《全面性教育战略》没有在实践中得到实施;

(d)据估计,缔约国只有66%的学校符合最起码的基础设施条件,如自来水、适当的环境卫生设施和供电等;

(e)女童参加技术和职业培训方案的人数很少,特别是科学、技术、工程和数学以及信息和通信技术(信通技术),这限制了她们成年后的就业机会和经济独立。

35.回顾其关于女童和妇女受教育权的第36号一般性建议(2017年)和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4.1(确保至2030年所有男女儿童完成免费、公平和优质的中小学教育,并取得相关和有效的学习成果),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通过教育部加紧努力,以奖学金和免费校餐等方式,让更多女童入学,并切实留住她们,让她们重返学校,尤其是在中学阶段,特别关注土著女童;

(b)确保所有残疾妇女和女童获得包容性的优质教育,并采取国家反欺凌政策,为妇女和女童、包括残疾妇女和女童提供安全和包容性的教育环境,使其免受歧视、骚扰和暴力侵害;

(c)批准关于全面性教育的第6157号法律草案,以确保落实强制普及的、适合年龄的、全面的性别和性教育,包括有关负责任性行为的教育,特别注意预防早孕和性传播疾病;

(d)加强学校基础设施,特别是农村和偏远地区的基础设施,以促进女童接受教育;

(e)采取暂行特别措施,包括奖学金等奖励措施,大力促进妇女和女童进入科学、技术、工程、数学及信息和通信技术等非传统领域的学习。

就业

36.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努力解决工作场所的性骚扰和性虐待问题,但关切地注意到:

(a)妇女失业率和从事自营职业率高,而且集中在非正规经济部门;

(b)缔约国的农村妇女、残疾妇女、土著妇女、加里富纳妇女、非裔妇女、移民妇女以及女同性恋、女双性恋、女跨性别者和女间性者的就业机会有限;

(c)缔约国尚未批准国际劳工组织(劳工组织)《2011年家庭工人公约》(第189号);劳工组织《2019年暴力和骚扰公约》(第190号);劳工组织《2000年保护生育公约》(第183号)。

3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促进妇女获得正规就业,包括农村妇女、残疾妇女、土著妇女和加里富纳妇女、非洲裔妇女、移民妇女以及女同性恋、女双性恋、女跨性别者和女间性者,并立即批准劳工组织的《2011年家庭工人公约》(第189号);劳工组织《2019年暴力和骚扰公约》(第190号);劳工组织《2000年保护生育公约》(第183号)。

卫生保健

38.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妇女在获得性权利和生殖权利方面出现倒退,特别是:

(a)除孕妇生命受到威胁的情况外,堕胎属于犯罪行为,妇女获得安全堕胎和堕胎后服务的机会有限,孕产妇死亡率高得惊人;

(b)艾滋病毒母婴传播率很高,感染艾滋病毒的孕妇中只有44%能够获得抗逆转录病毒药物;

(c)第6153号法律草案中关于支持妊娠死亡尊严的某些规定,如医务人员有义务建立产前死亡登记册,该登记册有可能被用来起诉经历过堕胎的妇女,但缺乏解决土著妇女面临的现实问题的跨部门视角;

(d)《2021-2032年保护生命和家庭体制框架公共政策》将优先提倡禁欲作为降低青少年早孕率和性传播疾病的唯一有效措施。

39.根据委员会以往的结论性意见(CEDAW/C/GTM/CO/8-9,第37段)、关于妇女和保健的第24号一般性建议(1999年)以及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3.1(到2030年,将全球孕产妇每10万例活产的死亡率降至70例以下)和3.7(到2030年,确保普及性健康和生殖健康保健服务,包括计划生育、信息获取和教育,将生殖健康纳入国家战略和方案),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修订《刑法》第139条,使堕胎合法化,并在所有情况下堕胎不被视为犯罪,确保妇女和青春期少女有充分机会获得安全堕胎和堕胎后服务,以确保充分实现妇女的权利、平等以及经济和身体自主权,从而能够对其生殖权利作出自由选择;加强措施,降低令人震惊的孕产妇死亡率;

(b)执行有关防止艾滋病毒母婴传播的有效国家战略,确保感染艾滋病毒的妇女和女童获得性和生殖保健服务,不受歧视和污名化;

(c)撤销或修订关于支持妊娠死亡尊严的第6153号法律草案,使其符合国际标准;

(d)修订公共政策,包括《2021-2032年保护生命和家庭体制框架公共政策》,以确保青少年能够以无障碍格式和土著语文获得计划生育信息,并获得负担得起的现代避孕药具。

增强妇女的经济权能

40.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措施促进增强妇女的经济权能,方法包括社会奖金、家庭奖金和生活方案,但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自营职业妇女和非正规部门工人无法获得社会保障;

(b)第5452号法律草案迟迟未获通过,该草案规定批准《妇女经济发展法》,以便促进增强妇女经济权能,为妇女获得经济和生产资源及技术提供便利;

(c)土著妇女的集体知识产权得不到保护,玛雅织工的集体知识产权受到侵犯,她们的设计和织物未经其同意就被用于商业目的,而且没有任何经济补偿;

(d)妇女的无偿照料负担以及农村和城市地区缺乏免费或有补贴的托儿设施。

4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修订社会保障/国家保险制度,将自营职业妇女和非正规部门的妇女纳入其中;

(b)紧急批准《妇女经济发展法》,通过确保妇女获得创业机会、无需抵押的低息贷款、其他形式的金融信贷、现金转移、充足的食物、水和环境卫生以及社会保障,继续促进增强妇女经济权能;

(c)紧急通过关于保护土著人民和社区纺织品和服装集体知识产权的第6136号法律草案;

(d)在城市和农村地区公共和私营部门的社区、工作场所和住宅区建立免费和(或)有补贴的托儿设施。

农村妇女

42.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农村妇女获得生产资料、教育、卫生保健和其他基本服务以及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机会有限,因为她们仅占缔约国土地所有者的7.8%。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在通过和执行农村发展地区委员会项目方面,妇女代表人数不足,而且她们很少参与分享这些项目的经济利益。

43.根据委员会关于农村妇女权利的第34号一般性建议(2016年)和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5.a(根据各国法律进行改革,给予妇女平等获取经济资源的权利,以及享有对土地和其他形式财产的所有权和控制权,获取金融服务、遗产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农村妇女获得与男子相同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机会,开展提高认识运动来消除农村地区普遍存在的重男轻女态度和歧视性性别成见;

(b)确保农村妇女有效参与农村发展项目的通过和实施,并从中获得经济利益,以及确保其有效参与地区治理结构,特别是在决策一级;

(c)确保农村妇女获得生产资料、教育、卫生保健和其他基本服务。

弱势妇女群体

土著妇女、加里富纳妇女和非洲裔妇女

44.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占缔约国人口44%的土著妇女、加里富纳妇女和非洲裔妇女面临交叉形式的歧视,包括经济和社会不平等。委员会对土著妇女和非洲裔妇女被强行逐出传统上由她们占据或使用的土地,以及私人非国家行为体开发这些土地的案件感到关切。

45.委员会根据关于土著妇女和女童权利的第39号一般性建议(2022年),建议缔约国保护土著妇女、加里富纳妇女和非洲裔妇女,使其免遭非法占领和被迫迁离传统上由她们占有或使用的土地,加强防止强迫迁离的程序上的保障和对受害者的赔偿,规定适当的制裁措施,并确保她们平等参与有关使用传统土地的利益分享决策进程。

境内流离失所妇女、难民妇女、寻求庇护妇女和移民妇女

46.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缔约国的法律框架不承认境内流离失所者,也没有系统地收集关于妇女境内流离失所原因的数据(如国家和私人行为体或公司或有组织犯罪集团对妇女的强迫迁离、性别暴力和威胁)以及关于环境退化及其对妇女境内流离失所影响的数据;

(b)难民妇女和女童、寻求庇护妇女和女童以及移民妇女和女童面临交叉形式歧视和尤其严重的性别暴力;无证移民妇女面临性剥削、强迫劳动和被贩运人口网络招募的风险较高。

47.根据其关于移民女工的第26号一般性建议(2008年)和关于妇女的难民地位、庇护、国籍和无国籍状态与性别相关方面的第32号一般性建议(2014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依法承认境内流离失所者,开展研究以制定应对政策,并查明和消除妇女境内流离失所的根源;

(b)消除对难民妇女、寻求庇护妇女和移民妇女的交叉形式歧视,防止和保护她们免遭性别暴力侵害,起诉并适当惩处犯罪者。

女同性恋、女双性恋、女跨性者和女间性者

48.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尽管缔约国内针对LGBTQI+人士的暴力事件频发,他们也饱受耻辱,但却缺乏防止、调查、起诉和惩处这类暴力行为的公共政策。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2020年至2022年期间出台了多项立法举措,损害女同性恋、女双性恋、女跨性别者和女间性者的权利,其中包括已在议会提出的保护儿童和青少年免受性别认同障碍影响的法律草案,以及暂时被搁置的保护生命和家庭的法律草案。委员会进一步关切地注意到,《2021-2032年保护生命和家庭体制框架公共政策》既不承认女同性恋、女双性恋、女跨性别者和女间性者的权利,也不承认多元家庭的权利;第9-2022号法令宣布3月9日为生命和家庭日,宣扬歧视女同性恋、女双性恋、女跨性别者和女间性者的用语。

4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防止和保护女同性恋、女双性恋、女跨性别者和女间性者免遭性别暴力侵害,并采取措施,例如开展提高公众认识运动,以消除对她们的污名化。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明确终止保护儿童和青少年免受性别认同障碍影响的法律草案以及保护生命和家庭的法律草案。委员会进一步建议缔约国批准关于性别认同的第5395号法律草案,并根据国际标准制定一项全面的国家LGBTIQ+公共政策。

残疾妇女

50.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残疾妇女和女童、特别是土著妇女在缔约国面临各种形式的歧视和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如无法结婚或生育子女、与子女分离和强迫绝育。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残疾妇女获得有形基础设施、信息和通信技术、司法、教育、就业和卫生保健的机会有限。

5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禁止强迫残疾妇女绝育和将其与子女分离,加强对残疾妇女的法律保护,确保她们能够获得有形基础设施、信息和通信技术、司法、教育、就业和卫生保健,包括执行《残疾人法》,批准关于促进残疾人的工作、就业和创业的第5529号法律草案,并执行关于承认和批准危地马拉手语的第3-2020号法令。

气候变化和减少灾害风险

52.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气候变化对土著妇女产生不同的影响,因为气候变化导致其生态系统、社区生境和生计的丧失以及食物和水供应及祖传知识的破坏;

(b)妇女、特别是农村妇女、加里富纳妇女、非洲裔妇女、贫困妇女、难民妇女及移民妇女受到气候变化的影响尤为严重,因为她们往往生活在受影响地区,缺乏提高气候抗御力的必要条件;

(c)缔约国只签署但却没有批准2018年《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关于在环境问题上获得信息、公众参与和诉诸法律的区域协定》(《埃斯卡苏协定》)。

53.委员会回顾其关于气候变化背景下减少灾害风险所涉性别方面的第37号一般性建议(2018年),建议缔约国:

(a)确保土著妇女参与与采掘活动、经济举措、伐木、发展、投资、旅游、气候减缓和适应方案以及保护项目有关的协商进程,并确保对其领土的任何使用均须征得其自由、事先和知情同意,并给予适当赔偿;

(b)将性别观点纳入关于气候变化和减少灾害风险的国家政策和行动计划,并确保不同背景的妇女有意义地参与此类政策的制定和执行;

(c)加快批准《埃斯卡苏协定》。

婚姻和家庭关系

54.委员会注意到,第13-2017号法令修订了《民法典》,将男女结婚和结合的最低年龄一律定为18岁,而且国家人口登记处正在开展提高认识运动,以解决婚姻登记不足的问题,并提高公众对禁止童婚的认识。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童婚现象十分普遍,即使法律禁止,许多女童仍在18岁之前就结合,这对她们的健康和教育产生了严重的负面影响,《刑法典》中关于性同意年龄的规定仍未得到修订,无法确保对14至18岁女童的保护;

(b)缔约国承认和登记事实上的结合的法律程序严格,未能保护妇女和此种结合所生子女的权利;

(c)早孕和未登记出生的人数很多,往往是乱伦性侵犯造成的;

(d)《2021-2032年保护生命和家庭体制框架公共政策》以及宣布3月9日为生命和家庭日的第9-2022号法令不符合包括《公约》在内的国际人权标准,因为这两项政策法令助长了对不同形式家庭的歧视和污名化,危及选择是否和(或)何时组建家庭的权利,歧视女同性恋、女双性恋、女跨性别者和女间性者。

55.委员会根据其以往的结论性意见(CEDAW/C/GTM/CO/8-9,第47段),建议缔约国:

(a)确保严格执行第13-2017号法令,根据《公约》第十六条第2款以及委员会第31号和儿童权利委员会第18号关于有害习俗的联合一般性建议/意见(2019年),紧急统一《刑法典》中关于性同意年龄的规定(第173条和第173条之二);

(b)根据委员会关于婚姻、家庭关系及其解除的经济后果的第29号一般性建议(2013年),促进承认事实上的结合的进程,并促进事实上的结合的登记,以确保妇女在此种结合期间和解除之后享有充分的法律保护;

(c)消除早孕根源,包括社会经济脆弱性、受教育机会有限和家庭内性暴力,并通过宣传活动和其他消除相关社会文化障碍的针对性措施等方式,让更多女童和青少年到登记处进行登记;

(d)确保与《2021-2032年保护生命和家庭体制框架公共政策》以及生命和家庭日有关的所有措施和公共讨论促进尊重和理解不同形式的家庭,以及根据国际标准选择是否和(或)何时组建家庭的权利。

数据收集和分析

5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收集、分析和传播按性别、年龄、残疾、地理位置和其他相关因素分列的全面数据,并使用可衡量的指标评估妇女状况的趋势以及在《公约》和可持续发展目标中性别相关具体目标所涵盖的所有领域,实现妇女实质平等的进展。

《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57.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利用《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并进一步评价《公约》所载各项权利的实现情况,以实现男女实质平等。

《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

58.委员会呼吁根据《公约》的规定,在执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整个过程中实现实质性的性别平等。

传播

59.委员会请缔约国确保以该国官方语言,向(国家、区域和地方)各级相关国家机构,尤其是向政府、各部委、议会和司法部门及时传播本结论性意见,使之得到充分落实。

技术援助

6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将《公约》的执行工作与本国的发展工作联系起来,并利用这方面的区域或国际技术援助。

批准其他条约

61.委员会指出,缔约国如能加入九项主要国际人权文书,将会促进妇女在生活各个方面享受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批准其尚未加入的《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和《旨在废除死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项任意议定书》。

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行动

62.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年内提供书面资料,说明为执行上文第17(a)、29、39(a)和45段所载建议而采取的步骤。

编写下次报告

63.委员会将根据今后可预测的报告日历,在八年审议周期基础上,并在通过缔约国报告前议题和问题清单之后,酌情确定和通报缔约国第十一次定期报告的到期日期。报告应涵盖截至提交之时的整个时期。

64.委员会请缔约国遵守《包括共同核心文件和条约专要文件准则在内的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HRI/GEN/2/Rev.6,第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