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理事会
第五十一届会议
2022年9月12日10月7日
议程项目3
促进和保护所有人权――公民权利、政治权利、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包括发展权
阿尔巴尼亚*、安道尔*、阿根廷、澳大利亚*、巴西、保加利亚*、智利*、哥斯达黎加*、克罗地亚*、塞浦路斯*、厄瓜多尔*、爱沙尼亚*、德国、冰岛*、伊拉克*、以色列*、拉脱维亚*、立陶宛、卢森堡、墨西哥、荷兰、挪威*、巴拉圭、秘鲁*、葡萄牙*、罗马尼亚*、西班牙*、瑞典*、瑞士*、土耳其*、乌克兰、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美利坚合众国和乌拉圭*:决议草案
51/…人人享有能达到的最高标准身心健康的权利
人权理事会,
遵循《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
重申《世界人权宣言》,并回顾《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儿童权利公约》和《残疾人权利公约》,
又重申人人有权不受歧视地享有能达到的最高标准的身心健康,并强调所有人权都是普遍、不可分割、相互关联、相互依存、相辅相成的,
回顾精神健康是人人享有能达到的最高标准身心健康的权利的一个组成部分,
认识到在大流行病和其他卫生紧急情况期间,在实现人人享有可达到的最高标准身心健康的权利时,应以强有力的团结精神为指导,特别是要团结最贫穷者和处境脆弱者,
重申大会2015年9月25日题为“变革我们的世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第70/1号决议,欢迎可持续发展目标,特别是关于确保各年龄段人群的健康生活方式,促进他们的福祉的目标3,及其各项相互联系的具体目标,以及其他与健康有关的目标和具体目标,
回顾人权理事会2007年12月14日第6/29号决议、2010年9月27日第15/22号决议、2013年10月8日第24/6号决议、2016年9月29日第33/9号决议和2019年9月26日第42/16号决议,以及人权委员会和理事会以往关于实现人人享有能达到的最高标准身心健康的权利的决议,
确认各国需要与国际组织和民间社会,包括非政府组织和私营部门合作,在国家、区域和国际各级创造有利条件,确保人人充分和切实享有能达到的最高标准身心健康的权利,并处理决定健康的根本因素和社会因素,
回顾人权理事会2007年6月18日关于理事会体制建设的第5/1号决议和关于理事会特别程序任务负责人行为守则的第5/2号决议,并强调任务负责人应根据这两项决议及其附件履行职责,
1.欢迎人人有权享有能达到的最高标准身心健康特别报告员的工作;
2.注意到特别报告员提交人权理事会第四十七届和第五十届会议以及大会第七十六届和第七十七届会议的报告;
3.决定将人权理事会第6/29号决议第1段所规定的人人有权享有能达到的最高标准身心健康特别报告员的任务再延长三年;
4.鼓励特别报告员在履行任务时,继续考虑到并支持实现与健康有关的可持续发展目标和具体目标;
5.请各国政府在特别报告员履行其任务和职责时与他充分合作,并对任务负责人提出的建议予以应有的考虑;
6.鼓励各国政府认真考虑对特别报告员提出的访问请求作出积极回应,使任务负责人能够有效地履行任务;
7.请秘书长和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继续为特别报告员有效履行任务提供一切必要资源,包括在实现与健康有关的可持续发展目标和具体目标方面,应对冠状病毒病(COVID-19)大流行的挑战;
8.请特别报告员向人权理事会和大会提交年度报告,说明与其任务有关的所有活动,以便使报告进程取得最大效益;
9.决定按照理事会工作方案在同一议程项目下继续审议此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