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委员会第八十九届会议 (2024 年 10 月 7 日至 25 日 ) 通过。

关于古巴第九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委员会在2024年10月18日举行的第2106和2107次会议(见CEDAW/C/SR.2106和CEDAW/C/SR.2107)上审议了古巴的第九次定期报告(CEDAW/C/CUB/9)。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载于CEDAW/C/CUB/Q/9号文件,古巴的答复载于CEDAW/C/CUB/RQ/9号文件。

A.导言

2.委员会感谢缔约国提交第九次定期报告。还感谢缔约国对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作出书面答复。委员会欢迎古巴代表团的口头陈述及其对委员会在对话期间口头提出的问题所作的进一步澄清。

3.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派出由古巴副总理伊内斯·玛利亚·查普曼·沃女士阁下率领的高级别代表团,成员包括全国人民政权代表大会、司法部、教育部、外交部\古巴妇女联合会和古巴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和其他国际组织代表团的代表。

B.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欢迎自2013年审议缔约国第七和第八次合并次定期报告(CEDAW/C/CUB/7-8)以来在立法改革方面取得的进展,特别是通过了以下法律:

(a)2019年《宪法》,其中规定国家有义务保护妇女免遭性别暴力,为此建立了体制和法律机制;

(b)第84号法令,修订关于职业妇女生育和家庭责任的第56号法令,2024年;

(c)关于宪法权利保护程序的第153号法律,将家庭中的歧视和暴力行为视为需要紧急保护事项,2022年;

(d)《家庭法》,通过促进家庭关系中的男女平等促进妇女权利,2022年;

(e)关于刑事司法程序的第143号法律,将性别暴力定义为“由于性别原因,通过行为或不行为造成的身体、心理或财产上的虐待”,并规定了对受害者的保护措施,2021年;

(f)《解决家庭冲突程序法》,2021年。

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改善旨在加速消除对妇女的歧视和促进性别平等的体制和政策框架,例如通过或设立:

(a)《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方案》(第198/2021号法令),并分别于2021年和2023年建立国家政府机制和性别平等观察站,以监测其执行情况;

(b)预防和关注性别暴力和家庭暴力综合战略(第9231/2021号法令),2021年;

(c)关于在工作场所开办托儿设施“儿童之家”条例的第58/2021号决议,2021年;

(d)2024年10月颁布的国家全面关爱生命制度(第109/2024号法令),作为部门间协调以及有序、灵活地推进关爱工作的工具,将在批准后60天后生效。

C.可持续发展目标

6.委员会欢迎国际社会对可持续发展目标的支持,呼吁在执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整个过程中,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规定,实现法律上和事实上(实质性)的性别平等。委员会回顾可持续发展目标5以及将平等和不歧视原则纳入所有17项目标主流的重要性。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承认妇女是古巴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推动力,并为此采取相关政策和战略。

D.议会

7.委员会强调,立法机构在确保《公约》得到充分执行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见A/65/38,第二部分,附件六)。委员会请国民议会依照其任务规定,从现在起至提交《公约》规定的下一次定期报告期间,采取必要措施,落实本结论性意见。

E.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背景

8.委员会确认缔约国为保护和促进妇女人权以及促进性别平等所作的努力。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联合国大会关于必须终止美利坚合众国对古巴的经济、商业和金融封锁的决议(例如见大会第77/7号决议)承认,美国过去60年来对缔约国实施的制裁造成了社会经济影响,2021年缔约国被重新指定为支恐国家,这加剧了国民经济的恶化。委员会尤其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目前粮食、药品、医疗用品、燃料和建筑材料短缺,电力供应时断时续,对妇女和女童的影响尤为严重。这也导致100多万15至59岁的人大规模移民。委员会注意到,长期停电加剧了这种状况,进一步限制了妇女、女童和一般民众获得医疗保健、教育、食品、卫生、交通和其他基本服务的机会。此外,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对参加街头抗议的人采取了极端应对措施,特别是自2019年抗议活动以来。

《公约》和委员会一般性建议的受关注程度

9.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努力宣传《公约》并提高对《公约》的认识,特别是针对国家官员。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妇女、特别是农村妇女、生活贫困的妇女、残疾妇女、非洲裔妇女以及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者和间性者妇女对自身人权和可利用的补救办法的认识有限。

1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紧努力,广泛传播和宣传《公约》和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特别是在农村妇女、贫困妇女、残疾妇女、非洲裔妇女以及女同性恋、女双性恋、女跨性别者和女间性者中,并教育妇女了解《公约》规定的人权以及主张这些权利的法律补救办法。

平等和不歧视的定义

1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2019年《宪法》包括男女平等和不得以性别为由加以歧视的原则(第42条)。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立法中缺乏符合《公约》第一和第二条规定的关于歧视妇女的全面定义。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为解决对妇女(特别是农村妇女、残疾妇女、非洲裔妇女以及女同性恋、女双性恋、女跨性别者和女间性者)的交叉形式歧视而实施现行法律和政策有限。

12.委员会重申其以往建议(CEDAW/C/CUB/CO/7-8,第11段),促请缔约国根据《公约》第一和二条、委员会关于缔约国在《公约》第二条之下核心义务的第28号一般性建议(2010年)以及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5.1(在全球消除对妇女和女童一切形式的歧视),通过一项全面的歧视妇女定义,涵盖公、私领域的直接和间接歧视以及交叉形式歧视,并与妇女和女童广泛协商,制定和出台解决种族歧视问题的跨部门立法。

妇女诉诸司法

1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通过有针对性的法律和政策,包括通过《预防和关注性别暴力和家庭暴力综合战略》和《刑事诉讼法》,努力促进妇女诉诸司法。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农村妇女和残疾妇女在诉诸司法方面面临诸多障碍,如残疾妇女诉诸法院的机会有限,偏远和服务不足的地区没有法院,法律和交通费用高昂,以及获得关于现有补救办法的信息有限,无法就交叉形式的歧视提出申诉,这些障碍有碍妇女就侵犯其权利的行为提出投诉;

(b)缺乏关于新规范框架执行情况的信息,不了解是否定期评估所取得的进展,以调整其目标和具体目标。

14.委员会根据其关于妇女获得司法救助的第33号一般性建议(2015年),建议缔约国:

(a)加强农村妇女和残疾妇女诉诸司法的机会,包括确保残疾人完全无障碍诉诸法院,在偏远地区部署流动法院,提供免费法律援助和报销交通费用,并传播关于妇女可用于主张权利的法律补救方法的信息;

(b)在执行关于妇女诉诸司法的新规范框架方面加强透明度和沟通,包括提供详细和可公开获取的信息,说明为了对所取得的进展进行常规和定期评估而采取的步骤。

妇女与和平与安全

15.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缺乏执行安全理事会关于妇女与和平与安全的第1325(2000)号决议的国家计划。

16.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妇女在预防冲突、冲突及冲突后局势中的作用的第30号一般性建议(2013年),建议缔约国与妇女民间社会组织的代表合作,考虑根据安全理事会第1325(2000)号决议和其他后续决议,制定一项关于妇女与和平与安全的国家行动计划,该计划与国家安全战略挂钩,并强调妇女与和平与安全议程议程的三个支柱——预防,参与和保护——促进妇女、妇女组织和妇女人权维护者的作用,使其成为在国家和区域层面推动建设有韧性的和平社会的重要力量。

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构

17.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关切(CEDAW/C/CUB/CO/6,第15段和CEDAW/C/CUB/CO/7-8,第16段),即缔约国承认古巴妇女联合会是其目前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构,具有非政府组织的地位,作为群众组织而不是政府机构发挥职能,这限制了它在促进妇女享有权利和性别平等方面的效力。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缺乏一个拥有充足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以及广泛授权的政府机构来协调《公约》的执行,并确保将性别平等视角纳入所有政府部门的主流。

1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政府一级设立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构,给予该机构充分权力及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以协调《公约》的执行和政府各部门的性别平等主流化工作。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与具有多元化背景的妇女民间社会组织合作,包括代表非洲裔妇女、残疾妇女及女同性恋、女双性恋、女跨性别者和女间性者的组织,确保将性别平等视角、跨部门性别平等视角和基于人权的方针纳入公共政策。

非政府组织

19.委员会仍然深为关切的是:

(a)缔约国《结社法》(第54号法)限制成立独立的妇女协会;

(b)《刑法》中的新条款可能对人权组织构成严重威胁,因为这些条款保留并加重了对扰乱公共秩序、抵抗和蔑视的惩罚,考虑根据模糊的标准对危害宪法秩序处以监禁,并将外国资助“反国家活动”定为刑事犯罪;

(c)不断有报告称,非政府组织继续被指控犯有定义宽泛的恐吓罪。

20.根据委员会关于妇女在决策系统中平等和包容性代表权的第40(2024)号一般性建议,妇女参与民间社会,特别是参与妇女权利组织,对于确保妇女在决策系统中的平等和包容性代表权至关重要,包括在制定促进性别平等的立法和政策方面。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废除《结社法》,允许建立独立的妇女协会,包括非政府组织;

(b)避免利用《刑法》不适当地限制妇女活动人士和独立非政府组织的合法工作;

(c)保护妇女民间社会组织、妇女人权维护者和妇女活动人士免遭一切形式的报复,并为她们自由开展合法工作创造有利环境。

国家人权机构

21.委员会赞扬2023年在司法部内设立国家监察员办公室。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尚未设立国家人权机构。

2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设立独立的国家人权机构,给予该机构保护和促进妇女人权的强有力授权,并向其提供充分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使其能够有效履行任务。

暂行特别措施

2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努力采取具体措施,通过加强妇女获得有酬工作、托儿服务和为有三个或三个以上子女的母亲提供住房支助的机会,促进男女实质性平等。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在妇女,特别是农村妇女、残疾妇女、非洲裔妇女以及女同性恋、女双性恋、女跨性别者和女间性者代表性不足和处于不利地位的领域,例如在政治、公共、社会和经济生活、教育、就业、医疗工作和社会保障体系中,缔约国规范性框架中的暂行特别措施使用有限。

2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四条第1款和委员会关于暂行特别措施的第25号一般性建议(2004年),采取暂行特别措施,包括配额、特别奖学金、扶持性采购和雇用妇女的财政奖励,并制定有时限的目标,在妇女,特别是农村妇女、残疾妇女、非洲裔妇女以及女同性恋、女双性恋、女跨性别者和女间性者代表性不足或处于不利地位的所有领域,包括在政治、公共、社会和经济生活、教育、就业、医疗工作和社会保障体系中,加快实现男女实质平等。

性别成见

25.委员会肯定缔约国为消除性别成见采取的措施,包括开展教育和提高认识运动以及处理媒体中的性别问题。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就妇女和男子在家庭和社会中的角色和责任而言,男尊女卑的态度和成见依然存在,这加剧了缔约国境内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行为,包括性暴力、家庭暴力和性骚扰。

2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与民间社会组织、社区和宗教领袖、教师、学术界、商界和媒体合作,在各级教育中纳入有关妇女人权和性别平等的教育,包括对男子和男孩的教育,并进一步加强提高认识运动,以消除根深蒂固的男尊女卑态度以及关于男女在家庭和社会中作用和责任的陈规定型观念。

对妇女的性别暴力

2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加强了保护妇女免遭性别暴力的规范框架,包括在《刑法》中将“妇女因性别原因死亡”定为刑事犯罪,并颁布了《预防和关注性别暴力和家庭暴力综合战略》。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境内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的性别暴力行为十分普遍。委员会尤其关切地注意到:

(a)杀害女性、强奸、袭击和其他性犯罪案件以及家庭暴力案件,特别是针对非洲裔妇女和女童的案件数量很多;

(b)政府没有为性别暴力,特别是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包括带着子女的受害者提供庇护所;

(c)缺乏涵盖公共和私人领域的全面立法,将一切形式对妇女的性别暴力定为刑事犯罪;

(d)针对女同性恋、女双性恋、女跨性别者和女间性者,包括非洲裔妇女的性别暴力事件发生率很高,她们遭受污名化,缺乏保护,而且此类案件的起诉率和定罪率很低。

28.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第35号一般性建议(2017年,更新第19号一般性建议),并根据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5.2(消除公共和私营部门针对妇女和女童一切形式的暴力行为),敦促缔约国:

(a)将杀害女性作为一项罪行纳入《刑法》,以提高公众对这一罪行的认识和认知,并加强措施,预防、起诉和惩罚对妇女的性别暴力案件中的犯罪人;

(b)通过与民间社会组织合作等方式,在缔约国各地,特别是在城市中心以外的地区,建立足够的庇护所,并提供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及服务,包括为遭受家庭暴力或其他形式的性别暴力侵害的妇女和儿童提供心理咨询和法律援助;

(c)与妇女权利组织协商,迅速制定并通过关于性别暴力的全面立法,将一切形式的性别暴力定为犯罪;

(d)预防、调查、起诉和适当惩罚对女同性恋、女双性恋、女跨性别者和女间性者实施仇恨犯罪和警察暴行的犯罪者。

贩运人口和利用卖淫营利

29.委员会承认有报告称,自最近的制裁和贸易限制以来,由于贫困和饥饿加剧,性剥削和卖淫现象有所增加。委员会表示注意到《2022-2024年期间预防和打击贩运人口及保护受害者国家行动计划》。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缺乏关于贩运人口问题的综合法律,现有法律规定不明确,可能导致犯罪者逍遥法外,因为16岁以上的儿童得不到免遭性剥削的保护;

(b)缔约国对贩运受害者的支助服务不足,也没有专门的长期庇护所;

(c)非洲裔妇女、农村妇女、残疾妇女和贫困妇女遭受性贩运和卖淫剥削的风险增加;

(d)在防止旅游区利用妇女和女童卖淫营利方面的努力不够。

30.委员会回顾关于全球移民背景下贩运妇女和女童问题的第38号一般性建议(2020年),建议缔约国:

(a)扩大腐化未成年人罪的定义,将16至18岁的儿童包括在内,并考虑通过一项关于贩运妇女和女童的综合法律,涵盖一切形式的贩运,包括出于性目的的贩运,明确规定预防、保护、起诉犯罪者以及受害者康复和重返社会的义务;

(b)划拨充足的资金,确保为被贩运者提供充分的支助服务,包括建立专门的长期庇护所,并提供社会心理咨询和重返社会方案;

(c)加强替代性收入及体面工作方案和计划,特别关注非洲裔妇女、农村妇女、贫困妇女和跨性别妇女,否则她们就有可能被贩运和(或)卖淫剥削;

(d)采取措施,防止和打击意图营利使人卖淫的行为,特别是在缔约国的旅游区,向被利用卖淫营利的妇女和女童提供保护和支助服务,包括为希望脱离卖淫业的妇女和女童提供其他创收机会和退出方案,并解决卖淫的根源。

平等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

31.委员会欢迎妇女在议会中占比高(2024年为55.7%),以及她们在政府机构和司法机构(包括最高法院)中的代表性增加。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政治局,包括其执行秘书处,作为古巴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的领导机构,目前由17名男子组成,只有3名妇女;

(b)在25个部中,只有5个部的部长是妇女;

(c)缺乏加速农村妇女、残疾妇女和非洲裔妇女等弱势妇女群体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的暂行特别措施;

(d)妇女在不同经济部门的理事会和公司董事会中的代表性仍然不足,特别是在金属工业、工程、运输和制糖业。

32.委员会根据其第40号一般性建议(2024)和关于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的第23号一般性建议(1997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努力,促进妇女在部长级职位和政治局等决策机构、国家、区域和地方各级公共服务部门以及不同行业的理事会和公司董事会的平等代表性,特别关注农村妇女、残疾妇女和非洲裔妇女等弱势妇女群体,为此采取定向措施,包括暂行特别措施,如性别均等配额和优先任命妇女等,特别是在决策层。

妇女人权维护者

33.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否认对妇女人权维护者定罪的指控。委员会仍然深为关切的是,在本报告所述期间,包括联合国其他机制和机构在内的可靠来源不断报告称,缔约国存在针对妇女人权维护者(包括女记者和媒体工作者)、抗议当前经济状况的妇女以及倡导女同性恋、女双性恋、女跨性别者和女间性者权利的妇女的威胁、攻击、性别暴力、污名化、骚扰、恐吓(包括网上恐吓)、定罪、报复案件、任意逮捕和拘留以及诽谤运动。

34.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保刑法不被用于任意逮捕和拘留或报复女性人权维护者,尤其是在这一关键时期,并保护妇女人权维护者、女记者和媒体工作者以及倡导女同性恋、女双性恋、女跨性别者和女间性者权利的妇女,使她们不因其合法工作而遭受任何威胁、攻击、性别暴力、污名化、骚扰、恐吓、诽谤、刑事定罪和其他报复。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调查所有报告的案件,起诉和适当惩罚包括公职人员在内的此类行为的实施者,并确保妇女人权维护者、妇女活动人士、女记者和媒体工作者,包括批评政府的人,能够自由地开展合法工作,行使其表达自由、和平集会和结社的权利。

教育

3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妇女和女童教育领域取得的成就,以及在各级教育中普及免费教育权。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由于早孕,女生辍学率高;

(b)教育机构中残疾女童和妇女持续受到歧视;

(c)女童和妇女,特别是农村女童、非洲裔女童、经济上处于不利地位的女童和妇女以及残疾女童上网机会有限;

(d)教育系统中尚未执行以性别和性权利办法规范性教育方案的第16/2021号部级决议。

36.回顾其关于女童和妇女受教育权的第36号一般性建议(2017年)和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4.1(确保至2030年所有男女儿童完成免费、公平和优质的中小学教育,并取得相关和有效的学习成果),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紧努力,确保怀孕女童和年轻母亲留在教育系统并重新融入教育系统,包括为年轻母亲提供负担得起的托儿设施以及校外教育和育儿支助;

(b)确保所有残疾妇女和女童都能获得优质全纳教育,不仅要争取她们入学,还要争取她们不辍学;

(c)采取措施消除女童和妇女上网障碍,在缔约国各地实现她们获得信息和电信技术的平等权利,并增加社区中心的数量,为农村女童、非洲裔女童、经济上处于不利地位的女童以及残疾妇女和女童提供关于信息和通信技术及数字技能的培训方案;

(d)优先执行第16/2021号决议,该决议确定国家教育系统中的综合性教育方案,并在学校课程中纳入适合年龄的性别和性教育,包括关于负责任性行为的教育,以防止早孕和性传播疾病。

就业

37.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于2015年批准了国际劳工组织《1999年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公约》(第182号),通过了《关于在工作场所发生歧视、暴力和骚扰情况下采取行动的议定书》(第96/2023号法令),并批准了国家全面关爱生命制度。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缔约国妇女失业率和自营职业率高,集中在非正规经济部门,农村妇女、残疾妇女、非洲裔妇女以及女同性恋、女双性恋、女跨性别者和女间性者的就业机会有限;

(b)妇女承担过多的无偿家务、照料和支助责任,使她们无法平等参与就业,而且尽管最近有解决这一问题的立法,但她们为保持身心健康而休息的时间有限;

(c)有报告称,表达不同政治观点的妇女被剥夺就业机会或被解雇;

(d)缔约国尚未批准国际劳工组织《2019年暴力和骚扰公约》(第190号)、《1981年有家庭责任工人公约》(第156号)和《2011年家庭工人公约》(第189号)。

38.根据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8.5,即为所有男女,包括青年和残疾人实现充分和生产性就业,有体面工作,并做到同工同酬,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采取定向措施,促进妇女获得正规就业,特别关注农村妇女、残疾妇女、非洲裔妇女以及女同性恋、女双性恋、女跨性别者和女间性者;

(b)从速实施国家全面关爱生命制度,确保该制度促进性别平等,顾及残疾和年龄需要,并解决妇女的具体需求和权利。此外,加大力度促进男女平等分担家庭和家务责任,包括实行陪产假或平等育儿假和灵活的工作安排,并增加负担得起的优质托儿服务以及残疾人和老年人护理服务;

(c)明确禁止基于政治意见的就业歧视;

(d)从速批准国际劳工组织《2019年暴力和骚扰公约》(第190号)、《1981年有家庭责任工人公约》(第156号)和《2011年家庭工人公约》(第189号)。

卫生保健

39.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普及免费健康保险。委员会还注意到,《公共卫生法》(165/2023)保护行使性和生殖健康权利,包括获得安全堕胎服务。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缔约国妇女和女童获得现代避孕药具的机会有限,早孕率高;

(b)基本药品、卫生用品和医疗用品缺乏,迫使妇女在非正规市场以高价购买或放弃购买;

(c)用于初级卫生保健和药品的公共支出以及国家预算分配给卫生保健的百分比有所下降。

40.根据关于妇女和保健的第24号一般性建议(1999年)以及可持续发展目标中关于降低全球孕产妇死亡率和确保普遍获得性保健和生殖保健服务的具体目标3.1和3.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增加负担得起的现代避孕药具的获取和使用,以减少早孕;

(b)确保在缔约国各地提供基本药品、卫生用品和医疗用品,并规范非正规市场;

(c)确保为卫生保健和医疗用品划拨足够的公共开支。

增强妇女经济权能

41.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措施,促进增强妇女权能,包括通过促进妇女就业和扩大支助服务的公共政策。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在古巴,每10名正式就业者中只有4名是妇女,妇女在拥有土地保有权的人中只占22.6%;

(b)妇女从事粮食生产和工业生产的收入低,特别是在农村社区,这阻碍了她们的参与;

(c)重点关注对旅游部门的食品分配,这对公民获得当地食品造成影响;

(d)残疾妇女、农村妇女和非洲裔妇女等弱势妇女群体的贫率度过高,获得经济和社会福利的机会有限。

4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强努力,减少贫困妇女人数日增的现象,特别关注弱势妇女群体,并促进妇女获得土地保有权和无抵押低息贷款以及其他形式的金融信贷;

(b)审查工业和农产品加工合资企业,确保女工和女性生产者获得适当报酬并享有可持续生计;

(c)增加当地粮食生产,确保除旅游部门外,当地居民也能获得粮食;

(d)加强弱势妇女群体对创业举措的参与,增强其经济能力,并为她们提供获得必要支持和技能的机会,以充分参与经济生活。

农村妇女

4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促进农村妇女权利而采取的措施,如图尔基诺计划。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农村妇女获得土地使用权(10%)、农业技术、教育和保健服务(包括性和生殖健康)的机会有限,而且她们80%的工作时间用于无酬工作,从事生产“辅助”任务,往往没有劳动合同和报酬。

44.根据委员会关于农村妇女权利的第34号一般性建议(2016年)和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5.a(根据各国法律进行改革,给予妇女平等获取经济资源的权利,以及享有对土地和其他形式财产的所有权和控制权,获取金融服务、遗产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农村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并开展宣传活动,消除农村地区普遍存在的重男轻女态度和性别成见;

(b)确保农村妇女和女童有充分机会获得农业技术、生产资料、教育、保健和其他基本服务,以防止她们大规模迁往城市地区;

(c)采取措施,促进农村妇女正规就业,并确保她们得到适当报酬;

(d)加强对女农民的农业支助服务,包括对最近获得土地并将其用于受益用途的女农民的支助服务,包括基础设施、获得种子、机械、设备、推广服务和研究信息的机会以及公平报酬。

弱势妇女群体

非洲裔妇女和女童

45.委员会注意到,非洲裔古巴人占人口的35.9%,是国家认同的核心。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尽管非洲裔妇女和女童发挥着重要的文化作用,但她们面临系统性和交叉形式歧视、性别暴力、更高的贫困率、更高的拘留率和有限的政治代表性。

4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紧急措施,解决针对非洲裔妇女和女童的系统性和交叉形式歧视,包括种族歧视,保护她们免遭性别暴力,并积极促进她们切实参与决策,特别是在影响其社区的问题上,并汇编与自我认同为非洲裔的妇女和女童有关的分类和跨部门数据,作为政策和规划的依据。

被拘留妇女

47.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据报,因表达不同意见而被剥夺自由的妇女面临违反正当法律程序和公平审判保障、重判、身体虐待、心理暴力,包括任意使用条件不达标的惩罚牢房和超期羁押;

(b)据报,女政治犯往往被剥夺家人探视权,在获得可以让她们与子女和家人生活在一起的替代拘留形式方面面临更多障碍;

(c)尽管有关规定承认尊重被拘留者的性别认同,但一些被拘留的女跨性别者必须与男性被拘留者共用牢房。

4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所有被拘留妇女的条件符合《联合国女性囚犯待遇和女性罪犯非监禁措施规则》(《曼谷规则》)和《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纳尔逊·曼德拉规则》);

(b)确保被拘留妇女,特别是女政治犯(尤其是被拘留的母亲)能够定期接受家人探视,并废除将单独监禁作为一种惩罚措施;

(c)采取措施确保被拘留的女跨性别者实际上得到适当待遇。

女同性恋、女双性恋、女跨性别者和女间性者

49.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提高公职人员对女同性恋、女双性恋、女跨性别者和女间性者权利的认识所采取的措施。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这些妇女在缔约国仍然面临严重的性别暴力、交叉形式歧视和污名化,而且没有采取充分措施防止、调查、起诉和惩罚针对女同性恋、女双性恋、女跨性别者和女间性者的性别暴力。

5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紧急措施,防止和保护女同性恋、女双性恋、女跨性别者和女间性者免遭歧视和性别暴力,包括实施立法,承认此类行为是仇恨犯罪,并将仇视同性恋和仇视跨性别定为刑事犯罪。

残疾妇女和女童

51.委员会注意到古巴设立了智力残疾人士协会,并向残疾儿童的母亲提供社会援助。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残疾妇女和女童,特别是农村和(或)非洲裔社区的残疾妇女和女童,在缔约国面临交叉形式歧视。委员会特别关切地注意到:

(a)残疾妇女和女童利用有形基础设施、信息和通信技术、司法、教育、就业和保健服务的机会有限;

(b)残疾妇女和女童无法获得保护妇女免遭性别暴力的具体措施的帮助。

5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对残疾妇女和女童的法律保护,使她们能够充分利用有形基础设施、信息和通信技术、司法、教育、就业和保健服务,并确保法律保障措施有效保护残疾妇女和女童免遭性别暴力。

气候变化和减少灾害风险

5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宪法》中提及环境风险和气候变化的影响。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气候危机对妇女,特别是弱势妇女群体产生了有害影响,她们面临自然灾害和极端天气事件,如飓风、山体滑坡和洪水等,往往缺乏增强气候复原力的条件,这导致其生态系统、社区生境和生计的丧失以及粮食和水供应中断;

(b)缔约国尚未批准2018年《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关于在环境问题上获得信息、公众参与和诉诸法律的区域协定》(《埃斯卡苏协定》)。

54.委员会回顾其关于气候变化背景下减少灾害风险所涉性别方面的第37号一般性建议(2018年),建议缔约国审查其气候变化和灾害应对战略,考虑到气候变化对妇女生计的负面影响,并确保妇女和男子平等参与制定、通过和执行关于气候变化、灾害应对和减少灾害风险的立法、政策和方案,特别是:

(a)确保农村妇女和其他弱势妇女群体参与涉及发展项目、经济举措、投资、旅游、减缓气候变化、适应方案和保护项目的决策;

(b)将性别平等视角纳入关于气候变化和减少灾害风险的国家政策和行动计划,并确保不同背景的妇女切实参与此类政策的制定和执行;

(c)加快批准2018年《埃斯卡苏协定》。

婚姻与家庭关系

55.委员会注意到,《家庭法》(2022年)规定男女法定最低结婚年龄均为18岁,承认妇女作为照料者的权利,加强了对老年妇女、残疾妇女以及女同性恋、女双性恋、女跨性别者和女间性者的保护,并承认同性伴侣的婚姻和结合。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女童未满18岁就已事实上结合的现象十分普遍,这对她们的健康、教育和经济保护造成严重的负面后果。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未对早婚案件进行刑事调查。

56.委员会根据其关于婚姻、家庭关系及其解除的经济后果的第29号一般性建议(2013年)、《公约》第十六条第2款以及关于有害习俗的委员会第31号和儿童权利委员会第18号联合一般性建议/意见(2019年),建议缔约国:

(a)加强措施,消除与儿童事实上的结合,包括在旅游部门,并保护事实上结合中的女童的教育、健康和经济权利,包括为此在全国提高公众对最低结婚年龄以及童婚和早结合对女童健康、教育和生活选择的有害影响的认识;

(b)全面执行《家庭法》,调查和起诉早婚案件。

数据收集和分析

5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收集、分析和传播按性别、年龄、残疾、地理位置和其他相关因素分列的全面数据,并使用可衡量的指标评估妇女状况的趋势以及在《公约》和可持续发展目标中性别相关具体目标所涵盖的所有领域,实现妇女实质平等的进展。

《公约任择议定书》

58.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尽快批准《公约任择议定书》。

《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59.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利用《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并进一步评价《公约》所载各项权利的实现情况,以实现男女实质性平等。

批准其他条约

60.委员会指出,缔约国如能加入九项主要国际人权文书,将会促进妇女在生活各个方面享受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批准其尚未加入的《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和《旨在废除死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项任意议定书》。

《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

61.委员会呼吁根据《公约》的规定,在执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整个过程中实现实质性的性别平等。

传播

62.委员会请缔约国确保以官方语言向(国家、区域、地方)各级相关国家机构,尤其是向政府、各部委、国民议会和司法部门及时传播本结论意见,使之得到充分落实。

技术援助

6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将《公约》的执行工作与本国的发展工作联系起来,并利用这方面的区域或国际技术援助。

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行动

64.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年内提供书面资料,说明为执行上文第第18、28(c)、44(d)和48(b)段所载建议而采取的措施。

编写下次报告

65.委员会将根据基于八年审议周期的未来可预测的报告日历,并在通过缔约国报告前议题和问题清单后(如适用),确定并通报缔约国第十次定期报告的到期日。报告应涵盖截至提交之时的整个时期。

66.委员会请缔约国遵守包括共同核心文件和条约专要文件准则在内的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HRI/GEN/2/Rev.6,第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