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MW/C/COG/CO/1

保护所有移 徙工 人及其

家庭成员权利 国际 公约

Distr.: General

11July2024

Chinese

Original: French

保护所有移 徙工 人及其 家庭成员权利委员会

关于刚果初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委员会在2024年6月5日和6日举行的第556和第557次会议上审议了刚果的初次报告,并在2024年6月14日举行的第570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根据报告前问题清单提交应于2018年提交的初次报告。委员会还欢迎刚果常驻日内瓦代表Aimé Clovis Guillond率领的代表团在对话期间向委员会提供的补充资料。

3.委员会对与代表团的对话表示欢迎,并感谢缔约国代表提供的资料及其建设性态度,这使委员会得以进行共同分析和思考。委员会还感谢缔约国在对话后24小时内提交的答复和补充资料。

4.委员会注意到,刚果作为移民工人的原籍国,在保护在外国工作的国民权利方面取得了进展。然而,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作为移民工人的原籍国、过境国和目的地国,在保护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方面面临诸多困难。

B.积极方面

5.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加入或批准了以下国际文书:

(a)《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b)《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c)《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

(d)《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e)《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f)《儿童权利公约》;

(g)《残疾人权利公约》;

(h)《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i)国际劳工组织(劳工组织)《1949年移民就业公约(修订本)》(第97号);

(j)劳工组织《1975年移民工人(补充规定)公约》(第143号);

(k)《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宪章》;

(l)1991年5月29日《民族团结宪章》和《权利和自由宪章》。

6.委员会还欢迎刚果进行了法律改革,对规定外国人入境、居留和出境条件的1996年6月6日第23-96号法的某些规定进行了修订和补充,并通过了下列法律条文:

(a)2023年5月10日第12-2023号法,该法对建立全民医疗保险制度的2014年6月27日第37-2014号法的某些规定进行了修订和补充;

(b)关于庇护权和难民地位的2021年9月29日第41-2021号法;

(c)2017年8月7日第29-2017号法,该法对规定外国人入境、居留和出境条件的1996年6月6日第23-96号法的某些规定进行了修订和补充;

(d)建立全民医疗保险制度的2014年6月27日第37-2014号法(经2023年5月10日第12-2023号法律修订和补充);

(e)关于建立困难家庭和儿童管理制度的2012年7月4日第10-2012号法;

(f)关于《社会保障法》的1986年2月25日第004/86号法;

(g)经1996年3月6日第06-96号法补充和修订的关于《劳动法》的1975年3月15日第45-75号法。

C.关注的主要问题和建议

1.一般执行措施(第73和第84条)

危机时期的权利保护

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制定和执行在危机时期(战争、自然灾害和大流行病)保证持续保护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的框架,包括确保在必要时迅速安全地接回刚果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并减轻此类事件对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享有权利的负面影响。

第76和第77条

8.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没有根据《公约》第76和第77条的规定发表声明,承认委员会有权接受和审议缔约国和个人提交的来文。

9.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到与保护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有关的挑战,考虑立即作出《公约》第76条和第77条规定的声明,承认委员会有权接受和审议缔约国和个人关于《公约》所载权利受到侵犯的来文。

法律和适用

10.委员会注意到,管辖移民事务的监管框架依然不成体系且不完整,而且缔约国没有关于需要国际保护者的法律,特别是关于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法律。

1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本国法律和国家政策符合《公约》规定,并采取明确有效的措施,包括设定期限、指标以及监测和评价基准,以执行先前确定的移民政策,为执行该政策提供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列入关于所取得成果和所遇到困难的信息,并辅以统计数据。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立即通过一项庇护法律框架。

12.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根据缔约国报告中提供的资料,行政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尚未适用《公约》的规定,法院也从未直接援引《公约》。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提供的资料表明,提高认识活动仅涉及难民的权利和义务。

1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在法律和实践中,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包括身份不正常的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在其根据《公约》所享权利受到侵犯时,与缔约国国民有同等机会向法院提出申诉和获得补救。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进一步措施,让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包括身份不正常的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了解在其根据《公约》所享权利遭到侵犯时可诉诸的法律途径和其他补救措施。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国内法院和其他公共机构适用《公约》的情况,以及为提高对《公约》的认识、了解和执行而采取的措施。

批准相关文书

14.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刚果批准了劳工组织的多项公约,《1949年移民就业公约(修订本)》(第97号)和《1975年移民工人(补充规定)公约》(第143号)将于2024年10月生效。然而,缔约国尚未加入下列文书:

(a)《1952年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公约》(第102号);

(b)《1970年确定最低工资公约》(第131号);

(c)《1988年建筑业安全和卫生公约》(第167号);

(d)《1997年私营职业介绍所公约》(第181号);

(e)《2011年家庭工人公约》(第189号);

(f)《2019年暴力和骚扰公约》(第190号)。

15.委员会请缔约国考虑立即加入尚未加入的劳工组织公约,包括《1952年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公约》(第102号)、《1970年确定最低工资公约》(第131号)、《1988年建筑业安全和卫生公约》(第167号)、《1997年私营职业介绍所公约》(第181号)和《2011年家庭工人公约》(第189号)。

政策和战略

16.委员会注意到刚果设立了负责处理外国人证件问题的移民局,但感到遗憾的是,没有移民政策和战略,包括旨在执行《公约》并使移民工人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的政策和战略。

1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公约》规定的义务,制定全面的政策和战略,促进和保护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权利。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

(a)确保这些政策和战略以执行《公约》为重点,并规定一项基于人权的全面移民政策,包括性别、儿童的最大利益、所有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权利(无论是在刚果居住者的权利还是在缔约国以外居住的刚果人的权利)等问题;

(b)采取有效措施来实施这些战略,包括设立明确的时限、指标以及监测和评价基准,提供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列入关于所取得成果和所遇到困难的信息,并辅以统计数据。

协调

18.委员会注意到,所提供的资料说明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执行《公约》方面的协调作用。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没有资料说明该部执行《公约》的情况以及在缔约国内外促进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的情况。

1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设立一个适当的高级别部际协调机构,赋予该机构明确的任务和充分的权力,以协调旨在有效落实受《公约》保护的各项权利的所有活动,并为该协调机构的有效和可持续运作提供必要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

数据收集

20.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关于许多与移民有关的问题,缺少详细的信息和统计数据,特别是缔约国境内外国移民工人的数量和状况,在外国工作的缔约国移民工人的数量和就业条件,以及回返者、过境移民、妇女和孤身或离散儿童的数量和状况。委员会回顾指出,这类信息对于评估移民工人状况、评价《公约》执行情况和确定执行《公约》所需措施至关重要。

2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根据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17.18和《安全、有序和正常移民全球契约》目标1建立一个系统,收集关于缔约国的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状况的数据,特别是身份不正常的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状况的数据,涵盖《公约》的所有方面,并公开提供关于正常和非正常外国移民工人、过境移民工人、其家庭成员、在国外工作的国民及其就业条件、回返者、移民国外的儿童(包括孤身儿童)以及留守缔约国的移民工人配偶和子女的统计数据,以有效推行基于人权的移民政策;

(b)在收集数据时考虑到性别、儿童最大利益和人权问题,确保尊重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的隐私权并保护其个人信息和数据,包括建立防火墙,并保证一旦达到数据收集目的即删除个人信息,使个人数据不被用于移民控制或公共和私营服务中的歧视;

(c)将以刚果为原籍国、过境国、目的地国或返回国的所有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的状况纳入这一系统,加以汇编,并按性别、年龄、国籍、入境和离境理由、所从事工作类型、特定类别移民工人、族裔出身、移民身份和残疾情况等进行分类;

(d)确保此类数据的协调、整合和传播,并设计指标,以根据此类数据衡量政策和方案的进展和成果;

(e)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如果无法获得准确信息,如非正常移民工人的信息,可提交基于研究或估计的数据。

独立监测

22.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根据2015年10月25日《宪法》第214和第215条,2018年8月7日第30-2018号法于2018年设立了全国人权委员会。委员会还注意到,全国人权委员会获得了人力和财政资源,并且被国家人权机构全球联盟授予B级地位。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委员会没有收到任何资料说明全国人权委员会收到的移民工人或其家庭成员提出的个人申诉,以及对这些申诉采取的后续行动。

2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使全国人权委员会被授予A级地位,并确保全国人权委员会能够促进和保护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公约》权利,特别是审议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提出的申诉,并监测他们可能被剥夺自由的场所的生活条件。

有关《公约》的培训和宣传

24.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资料说明了在技术和财政伙伴的支持下开展的人权培训,特别是打击人口贩运方面的培训。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缺乏关于《公约》的培训,几乎没有资料说明向国家公共机构、民间社会组织和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等所有有关各方传播《公约》和介绍《公约》所载权利的情况。

2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以便:

(a)推出关于《公约》规定的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的教育和培训方案,并将这些方案提供给移民领域的所有官员和工作人员,特别是相关执法人员和边检人员、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法官、检察官和领事官员,以及国家、地区和地方官员、社会工作者、工会、劳动监察员和民间社会组织,包括移民组织;

(b)采取新措施,确保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能够不受歧视地以缔约国所有通用语言获得信息和指导,了解自己根据《公约》享有的权利,特别是通过就业前和离境前辅导方案介绍接纳入境和就业的条件以及就业国法律和惯例之下的权利和义务;

(c)与媒体和民间社会组织合作,在缔约国全国和刚果移民工人的目的地国宣传和推广《公约》。

2.一般原则(第7和第83条)

不歧视原则

26.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法律中载有不歧视原则;尽管如此,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该国法律并未涵盖《公约》第1条第1款和第7条中的所有禁止歧视理由,包括性别,语言,民族、族裔或社会出身,国籍,年龄,经济状况,婚姻状况,出生状况,移民身份,或任何其他状况。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没有资料说明为在缔约国实践中保障不歧视原则而采取的措施。

2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强法律措施和其他措施,确保在其境内或受其管辖的所有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无论其移民身份如何)根据《公约》第1条第1款和第7条不受歧视地享有《公约》所保障的权利,并根据《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通过一部打击一切形式歧视的全面法律;

(b)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为改善和执行涉及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无论其移民身份如何)权利的不歧视法律框架而采取的措施。

有效补救权

28.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没有采取措施执行关于重组法律援助的1984年1月20日第001-84号法,特别是没有采取措施在每个法院设立法律援助办公室,导致因违反移民法而受到调查或逮捕、拘留或驱逐出境的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无法获得律师和口译服务。

2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在法律和实践中,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包括身份不正常的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在其根据《公约》所享权利受到侵犯时,与国民有同等机会向法院提出申诉和获得补救。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采取进一步措施,让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包括身份不正常的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了解在其根据《公约》所享权利遭到侵犯时可诉诸的司法和其他补救措施。

3.所有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权(第8至第35条)

劳动剥削和其他形式的虐待

30.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旨在打击强迫劳动、贩运人口和剥削的以下措施:

(a)批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

(b)批准《中部非洲国家经济共同体成员国司法合作和互助公约》;

(c)通过关于打击人口贩运的2019年6月17日第22-2019号法;

(d)通过关于保护儿童的2010年6月14日第4-2010号法;

(e)设立致力于打击贩卖儿童行为的保护儿童工作组;

(f)起草一项法令草案,规定禁止儿童从事的工作性质和行业类别,以及禁令适用的年龄限制。

31.但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所收到的资料表明,非正规部门普遍使用童工,而且儿童往往在危险条件和脆弱处境中工作。委员会同样仍感关切的是,没有具体政策保护移民工人免受劳动剥削的风险。

32.根据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8.7和16.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提高随机突击劳动监察的频率,特别是在非正规经济部门,并起诉和处罚剥削移民工人(特别是儿童)或使他们遭受强迫劳动、虐待(特别是在非正规经济部门)或性剥削的个人或团体;

(b)利用劳工组织和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的技术援助,通过并实施一项减少童工劳动和消除最恶劣形式童工劳动的国家计划,并向遭受过劳动剥削和其他形式剥削的移民工人,特别是儿童提供必要的援助,确保他们获得保护以及所需的康复,包括社会心理康复;

(c)收集关于童工劳动问题严重程度的资料,包括缔约国内移民儿童和海外刚果儿童的此类资料,以核查这一情况在多大程度上符合本国法律框架、政策以及劳工组织《1930年强迫劳动公约》(第29号)、《1957年废除强迫劳动公约》(第105号)和《1999年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公约》(第182号)规定的义务。

领事协助

3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供资料说明该国境内的移民工人在领事援助方面的权利。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没有资料说明缔约国在除了中国冠状病毒大流行(COVID-19疫情)或乌克兰武装冲突等特殊情况以外的情况下向刚果移民工人(包括非正常移民工人)提供的领事和外交援助以及法律援助。

3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所有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获得领事援助,以保护《公约》所载权利;

(b)确保其驻外使领馆的工作人员充分了解刚果移民工人就业国的法律和程序以及《公约》;

(c)提供详细的分类信息,说明曾被逮捕、拘留或驱逐的在海外工作的国民数量;

(d)提供资料,说明缔约国向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提供的法律援助。

工会

35.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资料表明,刚果《宪法》保障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的结社权利(第27条)和结社自由(第32条)。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报告中提到了对这些权利的法律限制,但没有提供资料说明这些权利在实践中的落实情况。

3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包括修订法律,根据《公约》第26条和劳工组织《1948年结社自由和保护组织权利公约》(第87号),保障所有移民工人(包括非正常移民工人)参加工会活动和自由加入工会的权利。

社会保障

37.委员会注意到,根据关于《社会保障法》的第004/86号法,移民工人享有与国民同等的社会保障权。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没有资料说明非正常移民工人依法必须满足哪些条件才能获得与国民同等的社会保障,而且几乎没有资料说明国家签署的双边和多边社会保障协定的存在及其落实情况。

3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所有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无论其移民身份如何)都能参加社会保障和退休金计划,并确保告知他们在这方面的权利。

医疗保健

39.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供的资料,即健康权不受任何限制,国民和移民都享有公民健康保险。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没有资料说明移民工人有效获得医疗保健的情况。

4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所有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包括身份不正常的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都能使用保健系统,并建议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这方面的资料。

出生登记和国籍

4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政府为便利在该国境内出生的所有儿童进行免费登记所作的工作,并注意到国家公民身份改革和现代化政策,其目的是确保对所有出生进行登记,以实现“零无出生证儿童”目标。然而,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有报告称,仍有大量儿童没有登记,逾期出生登记需支付非官方费用。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移民工人子女,特别是不正常移民工人子女进行出生登记的期限是一个月,这可能会对无国籍状态产生影响。

42.考虑到关于具国际移民背景儿童的人权问题的保护所有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委员会第3号和第4号(2017年)/儿童权利委员会第22号和第23号联合一般性意见(2017年)、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16.9以及儿童权利委员会在其最新结论性意见中提出的建议,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所有海外刚果移民工人子女和在缔约国境内出生的儿童,特别是非正常移民所生子女在出生时得到登记,获得个人身份证件,并拥有国籍。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提高移民对子女出生登记重要性的认识。

教育

43.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受教育权是刚果境内所有16岁以下儿童的一项宪法权利,关于保护儿童的2010年6月14日第4-2010号法第27条规定:“生活在刚果共和国境内的每一名儿童,不论其出身、国籍、性别、信仰或财富,均有权接受确保其智力、艺术才能、道德和体能得到充分发展的教育以及公民培训和专业培训。儿童应在整个初等或中等教育阶段在所有公共中心免费接受教育。儿童自满6岁起必须接受初等教育。”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没有资料说明移民工人子女的教育状况和这一权利的实际落实情况。

44.根据保护所有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委员会第3号和第4号(2017年)/儿童权利委员会第22号和第23号(2017年)联合一般性意见,以及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4.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按照《公约》第30条,确保移民工人的所有子女,无论其本人或父母的移民身份和身份证件状况如何,都能在与缔约国国民平等的条件下接受学前、初等和中等教育,包括颁发证明成功修完每门课程和达到各级教育程度的证书,并确保所有机构充分履行这一义务;

(b)确保对所有教育行为者进行培训,使其了解管辖所有儿童和青少年,包括移民子女入学权利的条例和程序,并促进开展提高认识运动,以消除偏见和社会污名化。

4.有证件或身份正常的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其他权利(第36至第56条)

在原籍国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45.委员会注意到,刚果正在进行法律改革,以使刚果移民能够有效行使参与原籍国公共事务的权利,并在原籍国组织的选举中选举和被选举,但委员会对这方面的资料不足感到关切,委员会还注意到,没有资料说明在刚果居住的移民工人的投票权和参与公共事务的权利。

4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措施创造必要条件,使居住在外国,特别是刚果没有外交代表的国家的所有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能够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在刚果居住的移民工人在原籍国和缔约国的投票权和参与公共事务的权利。

5.增进工人及其家庭成员国际移民的合理、公平、人道和合法条件(第64至第71条)

移民背景下的儿童和青少年

4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确保外国移民工人子女福祉所作的努力。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没有关于留守原籍国并交由其他家庭监护的儿童的资料。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没有明确说明为便于刚果移民工人在返回后重新安置和重新融入,包括与留守原籍国的子女团聚而采取的措施。

48.根据保护所有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委员会第3号和第4号(2017年)/儿童权利委员会第22号和第23号(2017年)联合一般性意见,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就国内的移民工人子女和留守原籍国的儿童开展全国性研究,掌握这一群体的人口概况,以便为本国政策和方案提供指导;

(b)通过一项综合性战略,特别是通过教育、创业、培训和社会援助方案,促进和保护刚果工人子女和家庭的权利,并继续为此目的与国内和原籍国的民间社会行为体合作;

(c)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为便于刚果移民工人在返回后重新安置和重新融入,包括与留守子女团聚而采取的措施。

移民妇女

49.委员会注意到,刚果通过了关于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2022年5月4日第19-2022号《穆埃巴拉法》。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没有资料说明采取了哪些措施来确保移民政策中的性别平等以及保护移民妇女和女童免遭性别暴力,包括没有资料说明在实践中为移民妇女和女童执行《穆埃巴拉法》规定的情况。

5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移民政策中的性别平等,包括采取措施消除对移民妇女的歧视(可能表现为性别暴力),并使她们能够行使健康权、受教育权和就业权;

(b)按照委员会第1号一般性意见(2011年),提高对工作场所的劳动监察频率,确保加大对移民家政女工(包括非正常移民家政女工)工作条件的监督力度,并确保她们能够诉诸申诉机制。

帮助非正常移民工人的措施

51.委员会注意到,所提供的资料说明了外国人在缔约国入境和居留的法律框架以及身份正常化的时限。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在对话期间提供的资料说明了该国境内身份不正常的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身份合法化的法律条件以及不正常移民的数量。委员会尤感关切的是,国家法律规定的身份正常化时限很短。

52.根据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制定的《国际边界人权问题建议原则和准则》,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制定和执行一项综合政策,确保身份不正常的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可在合理时限内获得便于利用和负担得起的身份正常化程序;

(b)加强以人权为基础的移民和边境管理法律和政策,同时考虑到移民工人的权利和需要以及有组织流动的益处,并鼓励定期、公开和便利的劳工移民;

(c)消除阻碍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获得长期居留的经济障碍和其他障碍,包括在应提供证件的要求方面提高灵活性;

(d)收集按国籍、性别、年龄和移民正常化情况分列的居留证发放情况的统计数据;

(e)提高非正常移民工人对这些程序的认识;

(f)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相关资料。

贩运人口和偷运移民

5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打击贩运人口和剥削外国人而采取的措施,特别是通过了关于打击人口贩运的2019年6月17日第22-2019号法。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是贩运人口的来源国、目的地国和过境国。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

(a)国内贩运人口问题,特别是以性剥削为目的的贩运人口问题的严重程度;

(b)对妇女和女童,特别是来自贝宁和刚果民主共和国的妇女和女童的剥削;

(c)几乎没有资料说明对贩运人口和性剥削进行的调查、起诉和定罪数量,以及为受害者建立的包括康复方案在内的预防和保护机制。

5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发展人口贩运受害者的保护、康复和重返社会服务,并确保这些服务获得充足资源,受害者能够获得补救;

(b)向警察、边防警卫、法官、律师和其他相关工作人员提供适当培训,使他们能够识别贩运的潜在受害者,立即将其转介至援助服务机构,并确保绝不将贩运受害者视为犯罪者;

(c)确保对贩运人口和利用卖淫营利予以适当惩处,并制定和通过一项打击贩运的国家行动计划,其中包含可衡量的指标和目标;

(d)针对进出和途经缔约国领土的贩运活动,收集关于人口贩运问题严重程度和根本原因的数据,并按照年龄、性别和族裔出身分列。

6.传播和后续落实

传播

55.委员会请缔约国确保以缔约国官方语言向各级相关国家机构(包括各部委、议会、司法机构和地方主管部门)以及非政府组织和民间社会其他成员及时传播本结论性意见。

技术援助

5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寻求国际和政府间援助,以便按照《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落实本结论性意见所载各项建议。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继续与联合国各专门机构和方案合作。委员会愿随时为缔约国提供帮助,特别是在本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落实和第二次定期报告的编写方面。

后续落实结论性意见

57.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两年内(即2026年7月1日前)提供书面资料,说明上文第17段(政策和战略)、第25段(有关《公约》的培训和宣传)、第42段(出生登记和国籍)和第52段(帮助非正常移民工人的措施)所载建议的落实情况。

下次定期报告

58.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9年7月2日前提交第二次定期报告。委员会将在这一日期之前的一届会议上根据简化报告程序通过一份报告前问题清单,除非缔约国明确选择以传统报告程序提交其第二次定期报告。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其协调准则。

59.委员会请缔约国按照2006年6月举行的人权条约机构第五次委员会间会议通过的《包括共同核心文件和条约专要文件准则在内的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更新其1996年的共同核心文件。委员会参照大会第68/268号决议,促请缔约国遵守此类文件不超过42,400字的字数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