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酷刑委员会
关于科特迪瓦初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禁止酷刑委员会在2024年7月16日和17日举行的第2121和第2124次会议上审议了科特迪瓦的初次报告,并在2024年7月24日举行的第2132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对缔约国接受简化报告程序并根据该程序提交初次报告表示赞赏,这样做改善了缔约国与委员会之间的合作,并将审查报告和与代表团开展对话作为重点。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该报告迟交了27年。
3.委员会赞赏有机会与缔约国代表团进行建设性对话,并欢迎代表团就审议初次报告期间提出的问题与关切作出口头和书面回复。
B.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加入10项核心国际人权条约。委员会还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自加入《公约》以来,已批准或加入以下国际文书:
(a)《旨在废除死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项任意议定书》,2024年5月3日;
(b)国际劳工组织(劳工组织)《〈1930年强迫劳动公约〉(第29号)2014年议定书》,2019年11月1日;
(c)《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打击陆、海、空偷运移民的补充议定书》,2017年6月8日;
(d)《非洲联盟保护和援助非洲境内流离失所者公约》,2013年12月20日;
(e)《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和《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2013年10月3日;
(f)《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2013年2月15日;
(g)《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及其《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2012年10月25日;
(h)《联合国反腐败公约》,2012年10月25日;
(i)《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2012年3月12日;
(j)《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2012年1月20日;
(k)《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宪章关于非洲妇女权利的议定书》,2011年10月5日;
(l)《儿童权利公约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2011年9月19日;
(m)劳工组织《1973年最低年龄公约》(第138号)和《1999年最恶劣形式的童工劳动公约》(第182号),2003年2月7日;
(n)《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和《制止恐怖主义爆炸的国际公约》,2002年3月13日;
(o)《非洲儿童权利与福利宪章》,2002年3月1日;
(p)《非洲统一组织关于非洲难民问题某些特定方面的公约》,1998年2月26日;
(q)《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1997年3月5日;
(r)《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1995年12月18日;
(s)《关于婚姻的同意、结婚最低年龄和婚姻登记的公约》,1995年12月18日。
5.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最近在《公约》相关领域采取了立法措施,包括通过了以下法律:
(a)关于引渡的2024年6月6日第2024-349号法,其中规定,如果“被请求引渡者在请求国曾经或可能遭受酷刑或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则不得引渡;
(b)关于《刑法》的2019年6月26日第2019-574号法,该法将酷刑和虐待定为一项单独罪行;
(c)关于公民身份的2018年11月19日第2018-862号法和2018年11月19日第2018-863号法,这两项法律的目的是加强消除无国籍状态;
(d)关于保护证人、受害者、举报人、专家和其他相关人员的2018年6月13日第2018-570号法;
(e)关于打击人口贩运的2016年12月8日第2016-1111号法和规定了打击人口贩运国家委员会的职权、组成、组织和运作的2017年4月13日第2017-227号法令;
(f)关于打击强奸的2016年7月13日第15-MJ/CAB号通告;
(g)2015年3月9日第2015-134号法,该法修订和补充了关于《刑法》的1981年7月31日第81-640号法,将酷刑定为危害人类罪和战争罪,并废除了死刑;
(h)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维护者的2014年6月20日第2014-388号法和修订关于实施该法的2017年2月22日第2017-121号法令的2021年10月20日第2021-617号法令;
(i)关于禁止贩运儿童和最恶劣形式童工劳动的2010年9月30日第2010-272号法和关于实施该法的2014年5月21日第2014-290号法令;
(j)关于残疾人指导法的1998年11月10日第98-594号法。
6.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最近采取措施修订其政策和程序,以便加强保护人权和落实《公约》,特别是:
(a)2020年通过了《科特迪瓦消除无国籍状态国家行动计划》;
(b)2017年7月通过了处理武装部队实施性暴力问题的行动计划;
(c)2016年设立了打击与冲突有关的性暴力国家委员会;
(d)2016年通过了《打击人口贩运国家战略》;
(e)2015年建立了科特迪瓦武装部队侵犯人权行为监测机制;
(f)2014年通过了《打击性别暴力国家战略》;
(g)根据2001年6月27日第2001-365号法令(后经2017年5月17日第2017-303号法令修订),于2001年设立了监测国际人权文书执行情况部际委员会;
(h)2000年设立了打击暴力侵害妇女和儿童行为国家委员会。
C.关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酷刑定义
7.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通过了修订关于《刑法》的2019年6月26日第2019-574号法的2024年6月11日第2024-358号法,该法加重了对公职人员实施的酷刑行为或其他任何人在其唆使或同意下实施的酷刑行为所规定的刑罚,此类行为可处以终身监禁。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刑法》第399条所载的酷刑定义过于宽泛,该条规定“任何人”都有可能实施酷刑行为。此外,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法律中没有明确条款保障禁止酷刑的绝对和不可克减,酷刑罪在未列为危害人类罪或战争罪的情况下可受到诉讼时效限制,未列为战争罪的酷刑行为的指挥责任或上级责任原则尚未被纳入国家法律(第1、第2和第4条)。
8.缔约国应修订《刑法》,以便:
(a)确保酷刑定义完全符合《公约》第1条;
(b)根据《公约》第2条第2款,在法律中明确规定绝对禁止酷刑的原则,并确保维护这一原则;
(c)确保酷刑罪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即使在酷刑未被列为危害人类罪或战争罪的情况下同样如此,以避免任何有罪不罚风险;
(d)将酷刑罪和其他虐待罪的上级责任原则列入国家法律,根据这一原则,上级如果知道或本应知道下属已经实施或可能实施此类行为,但并未采取合理和必要的预防措施,或将案件移交主管部门调查和起诉,则应对下属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基本法律保障
9.委员会注意到《宪法》、《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规定了防止酷刑和虐待的保障,但仍感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在实践中,被拘留者并不能自被剥夺自由之时起系统地享有一切基本法律保障,这使他们面临更大的酷刑或虐待风险。在这方面,委员会获悉:(a) 被警方拘留者被告知逮捕理由、所受指控及其权利的权利并非总能得到尊重;(b) 在实践中,特别是调查期间,被拘留者获得律师服务的权利无法得到保障;(c) 及时由独立医生进行体检以发现酷刑和虐待迹象并非通常做法;(d) 通知亲属或自己选择的人的权利往往受到拖延;(e) 被逮捕者往往在科特迪瓦法律规定的48小时的法定期限之后才被带见调查法官,这一期限可根据检察官阐明理由的决定予以延长一次(第2条)。
10.委员会促请缔约国:
(a)确保在实践中,所有被拘留者自被剥夺自由之时起即获得防止酷刑的所有基本法律保障,不论其被警方拘留的原因为何,主要包括以下权利:
(i)以其理解的语言被告知逮捕理由、所受指控及其权利;
(ii)在诉讼的各个阶段,包括调查阶段,获得自行选择的独立律师的协助,并在必要时获得合格、独立和免费的法律援助;
(iii)按照医疗保密原则,除了主管部门可能要求进行的医疗检查以外,接受由独立医生或自行选择的医生进行的免费检查,除非相关医生明确要求,否则医疗检查应在没有警察和监狱工作人员监视和监听的情况下进行;
(iv)将自己被拘留的情况告知家属或自己选择的任何其他人;
(v)其拘留得到登记;
(vi)尽快被带见独立司法机关,以审查拘留和延长拘留的理由;
(vii)在诉讼的任何阶段对其拘留的合法性提出质疑;
(b)向参与基本法律保障相关问题的官员提供适当和定期的培训,监测关于这些保障的规定的遵守情况,并对官员的违规行为予以处罚。
国家人权理事会
1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通过了关于国家人权理事会的设立、职权、组织和运作的2018年11月30日第2018-900号法及其2019年2月6日第2019-119号实施法令。委员会欢迎国家人权理事会于2020年获得国家人权机构全球联盟资格认证小组委员会授予的A级地位。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分配给国家人权理事会的资源仍然不足以使其有效履行所有职能,特别是在查访拘留场所以及接受和调查关于侵犯人权指称的申诉方面。委员会同样仍感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国家人权理事会缺乏财政自主权和相对于行政部门的独立性,特别是据称该理事会成员的甄选和任命受到干涉。最后,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没有资料说明缔约国为确保有效执行国家人权理事会的建议而采取的系统措施,包括调查和起诉的后续行动以及国家人权理事会转交检察官办公室的酷刑指称案件的结果(第2条第1款)。
1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措施,确保国家人权理事会的职能独立性,包括向其提供充足资源和能力,以便使其按照《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有效履行赋予它的任务。缔约国还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国家人权理事会完全独立于行政部门,包括在其成员的遴选和任命方面。最后,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对国家人权理事会的建议,包括就酷刑或虐待指控提出的建议,采取后续行动并予以有效执行。
难民和寻求庇护者
1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该国北部收容大量难民和寻求庇护者,包括布基纳法索难民和寻求庇护者的政策。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通过了关于难民地位的2023年6月7日第2023-590号法和关于引渡的2024年6月6日第2024-349号法,加强了庇护权和免遭推回的保护。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难民地位法》没有任何条款按照《公约》第3条,在有充分理由相信某人在另一国家可能会遭受酷刑时,明确禁止将该人驱逐、遣返或引渡至该国。委员会认识到缔约国对国家安全的担忧,但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最近采取措施限制进入该国领土和限制利用公平有效的庇护程序,其中一些措施要求寻求或需要国际保护的人员,特别是布基纳法索国民,通过官方入境点过境,这可能会剥夺他们的保护申请得到审议的权利,并导致他们被遣返原籍国,从而违反不推回原则。此外,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遭受酷刑的寻求庇护者在抵达该国时可能无法得到有效识别和获得适当支助服务(第2、第3和第16条)。
14.缔约国应:
(a)采取适当的法律和程序措施,确保抵达缔约国边境的所有寻求庇护者和其他需要国际保护的人员,无论其法律地位和抵达方式如何,均能利用公正有效的难民地位确定程序,不被推回;
(b)考虑修订关于难民地位的2023年6月7日第2023-590号法,使其完全符合《公约》第3条,并确保尊重不推回原则,包括确保在实践中,在有充分理由相信某人在另一国家可能会遭受酷刑时,不得将该人驱逐、遣返或引渡至该国;
(c)实施有效机制和程序,从寻求庇护者和其他需要国际保护的人员中识别弱势群体,包括酷刑或虐待受害者,让他们优先利用难民身份确定程序,并立即将他们转介到适当的服务机构。
拘留条件
15.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改善拘留场所条件而采取的措施,包括通过了关于监狱条例和规定了拘留执行方式的2023年4月5日第2023-239号法令以及规定了每日向平民被拘留者配给的食品及卫生和个人护理用品的2015年7月9日第01/MJDHLP/DAP号令,并在过去几年建造和翻修了若干监狱。但委员会仍然深感关切的是,有报告称,监狱过度拥挤的比例很高(达到总容量的近三倍),特别是阿比让拘留和惩教中心,而且许多剥夺自由场所的拘留物质条件恶劣,特别是对健康有害并且卫生条件不足,缺乏通风,所提供的食物和水质量差并且数量不足,缺乏促进重返社会的休闲或教育活动。此外,获得高质量保健,包括精神保健的机会有限,缺乏训练有素和合格的监狱工作人员,包括医务人员,仍然是监狱系统的严重问题。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监狱暴力现象普遍,包括监狱工作人员对被拘留者实施的暴力和囚犯之间的暴力,没有有效地将成人与儿童以及候审囚犯与已定罪囚犯分开关押,而且没有采取措施满足残疾囚犯的具体需要。委员会注意到,第2023-239号法令规定,出于纪律原因实施单独监禁的最长期限为连续15天,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这一做法仍在继续,有时甚至持续很长时间(第2、第11和第16条)。
16.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加紧努力,使拘留条件符合《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纳尔逊·曼德拉规则》),包括为这些努力分配更多资源,并尽可能利用国际社会的支持。缔约国尤其应:
(a)通过更多地使用拘留替代措施来缓解监狱过度拥挤状况,继续实施发展监狱基础设施和改善拘留条件的项目;
(b)确保被剥夺自由者,包括残疾被剥夺自由者的基本需要得到满足,包括获得足够数量的饮用水和适当质量的食物;
(c)为在拘留场所参加休闲和文化活动以及接受职业培训和教育提供便利,以促进被拘留者重新融入社区;
(d)根据《纳尔逊·曼德拉规则》第24至第35条,为囚犯的适当医疗保健,包括精神保健划拨必要资源;
(e)增加训练有素和合格的监狱工作人员,包括医务人员的人数,加强对囚犯间暴力的监测和管理;
(f)确保由独立机构对所有关于监狱工作人员实施酷刑和虐待的指控进行迅速、公正和有效的调查,并确保对被控施害者予以起诉和适当惩处;
(g)确保在所有剥夺自由场所将候审囚犯与已定罪囚犯以及儿童与成人严格分开关押;
(h)根据《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确保仅将剥夺儿童自由作为最后手段,时间应尽可能短,在拘留不可避免的情况下,拘留条件应符合国际标准,并考虑到儿童的特殊需要和脆弱性;
(i)根据《纳尔逊·曼德拉规则》规则45(1),确保仅在特殊情况下将单独监禁作为最后手段使用,时间应尽可能短(成年人的单独监禁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超过连续15天),接受独立审查,并且必须得到主管部门批准。
监狱腐败
17.委员会对关于监狱腐败,特别是阿比让拘留和惩教中心腐败的报告表示关切。更具体而言,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存在一个平行的监狱管理机构,由最有影响力的囚犯自行领导,他们建立了一项制度,即囚犯必须每周缴纳税金(“baygon”)并接受勒索,才能获得医疗保健等基本服务。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虽然对某些囚犯作出了释放决定,但如果他们不支付赎金,检察官办公室会阻止他们恢复自由,此外,监狱主管部门向希望获准探视被拘留家属的探视者收取费用(第2、第11和第16条)。
18.缔约国应加大力度打击监狱腐败,特别是采取必要措施,在该国所有监狱,特别是阿比让拘留和惩教中心重新建立监狱正式管理机构的权威,以制止勒索和给予特权的行为,并确保所有囚犯都能获得基本服务。缔约国还应采取司法和纪律措施处理对监狱系统腐败行为负有责任的监狱官员和工作人员,包括将其开除。
审前拘留
19.委员会注意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保障,这些保障将轻罪的审前拘留最长期限定为18个月,重罪的审前拘留最长期限定为2年,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通过了关于对审前拘留进行监督的2017年6月15日第006/MJDH/CAB号通告和关于缩短审前拘留时间的2017年4月6日第005/MJ/CAB号通告,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审前拘留时间经常超过法律限制,超过30%的监狱人口为候审囚犯,并且对涉及儿童的案件感到尤为关切。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过度使用长期审前拘留而不定期审查其合法性,这直接导致拘留场所长期过度拥挤,可能会侵犯人身自由和安全权,从根本上不符合无罪推定原则。此外,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反恐斗争中被逮捕的个人在被带见法官之前被长期审前拘留,远远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两年的最长期限(第2条)。
20.缔约国应采取必要措施:
(a)确保检察官办公室对审前拘留的合法性进行系统监督,并确保遵守审前拘留的相关规定,仅在特殊情况下依法采用此类拘留并限制拘留时间,同时考虑到必要性和相称性原则;
(b)按照《联合国非拘禁措施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东京规则》)和《联合国女性囚犯待遇和女性罪犯非监禁措施规则》(《曼谷规则》),推动检察官和法官使用审前拘留的替代措施;
(c)审查所有被审前拘留者的案卷,立即释放拘留时间已超过被控罪行最高刑期的所有人员。
国土警戒局和非官方拘留场所
21.委员会深感关切的是,从可靠来源收到的报告称,在非正式拘留场所,包括在国土警戒局内,存在非法拘留和秘密拘留的情况(第2、第11和第16条)。
2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作为优先事项,确保在全国各地有效执行国家法律,并立即关闭所有非官方拘留场所。缔约国应下令立即将可能被拘留在这些场所的人员置于司法监督之下,并确保他们享有一切基本法律保障,以防止酷刑或虐待行为,并保护他们免遭此类行为。委员会回顾指出,包括国土警戒局在内的所有公共机构的活动都是缔约国的行为,根据《公约》,应由缔约国充分承担国际责任,无论此类活动所涉人员、活动性质和发生地点如何。
拘留期间死亡
23.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拘留场所发生了大量死亡事件,但缺乏关于此类死亡总人数及其原因的可靠资料,也没有对这些事件进行彻底和公正的调查(第2、第11、第12、第13和第16条)。
24.缔约国应采取必要措施:
(a)立即指定一个独立机构对所有拘留期间死亡案件进行公正调查,同时适当考虑到《关于调查潜在非法死亡的明尼苏达规程》,确定死亡原因,包括国家工作人员或其上级是否对这些死亡负有责任,如果认定如此,应适当惩处犯罪者,并向受害者家属提供适当补救;
(b)评估防止自杀、囚犯间暴力和自残的战略以及在监狱中预防、检测和治疗慢性、退行性和感染性或传染性疾病的方案的有效性;
(c)收集关于所有拘留场所中的死亡案件的详细资料,并向公众告知其数量、原因和相关调查结果。
对拘留场所的监测和国家防范机制
25.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称,监狱和其他剥夺自由场所等接受定期检查,检查者主要包括共和国检察官、调查法官、刑罚执行法官、司法和监狱事务监察局、国家人权理事会以及某些从事人权工作的国际组织和非政府组织,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第2018-900号法没有明确授权国家人权理事会对所有剥夺自由场所进行突击查访。在这方面,委员会回顾,缔约国根据2023年加入的《公约任择议定书》承诺最迟于2024年3月建立国家防范机制。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没有资料说明采取了哪些具体措施来确保有效落实国家人权理事会对剥夺自由场所进行突击查访后提出的建议(第2、第11和第16条)。
26.缔约国应采取必要措施:
(a)根据《国家防范机制准则》,尽快通过建立国家防范酷刑机制的法案,为其有效和独立运作提供必要的人力和财政资源,并考虑寻求防范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小组委员会和其他主管组织的技术援助,以建立完全符合《公约任择议定书》的国家防范机制;
(b)确保国家和国际人权行为体继续对剥夺自由场所进行查访;
(c)加强与国家人权理事会的合作,使其能够继续定期和突击查访该国的所有剥夺自由场所,包括国土警戒局和军队管理的此类场所,与所有被拘留者进行保密谈话,并确保他们受到保护,以免遭受任何形式的报复。
酷刑指称和打击有罪不罚现象
27.委员会深感关切的是,没有对国家官员,包括警察、国防和安全部队、国土警戒局人员和科特迪瓦武装部队实施的酷刑和虐待行为追究责任,具体表现为报告的纪律措施和刑事起诉数量有限,助长了有罪不罚的气氛。此外,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没有收到准确资料或数据说明在本报告所述期间进行刑事调查和诉讼的酷刑或虐待申诉数量、定罪数量以及所采取的处罚和其他纪律措施。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仍然没有真正有效、可用、独立和保密的机制来专门负责接收关于所有剥夺自由场所内酷刑或虐待行为的申诉,现有调查机构与被控施害者属于同一主管部门,因此缺少必要的独立性(第2、第4、第11、第12、第13和第16条)。
28.缔约国应采取必要措施:
(a)确保由独立机构对所有酷刑或虐待指控进行迅速、有效和公正的调查,确保调查人员与被控施害者之间不存在机构联系或隶属关系,确保按照正当程序将犯罪嫌疑人,包括担任指挥职务的犯罪嫌疑人移交法院,如认定有罪,则按行为严重程度予以相应惩处,并确保受害者获得适当补救;
(b)确保凡有合理理由相信发生了酷刑或虐待行为时,主管部门应启动调查;
(c)确保在酷刑或虐待案件的整个调查期间,在遵守无罪推定原则的前提下,立即暂停涉嫌官员的职务,特别是在他们不停职便有可能再犯涉嫌行为、报复据称受害者或阻碍调查的情况下;
(d)采取紧急措施,建立一个有效和独立的机制,以监督参与拘押受到任何形式逮捕、拘留或监禁的个人的公共机构;
(e)在所有拘留场所,包括警方拘留场所和监狱中,建立独立、有效、保密和可用的申诉机制,并保护申诉人、受害者及其家人免遭任何报复风险;
(f)汇编和传播关于酷刑和虐待案件的投诉、调查、起诉和定罪的分类统计数据。
司法
29.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加强司法独立所采取的措施,但表示关切的是,有报告称,由于行政机构干预司法机构运作,司法机构长期缺乏独立性,这可能会助长有罪不罚,特别是在酷刑案件中。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缔约国司法制度存在其他缺陷和不足,包括:司法工作严重拖延;划拨的财政资源不足,法院和司法专业人员数量不足;尽管设立了新的法院,但司法系统无法利用;诉讼当事人对自己的权利和可用的司法补救办法没有充分认识;尽管通过了关于法律援助的2016年10月12日第2016-781号法令,但在实践中在获得法律援助方面存在困难;存在腐败现象;在处理与2010-2011年和2020年选举后危机有关的案件时存在偏袒和不公(第2、第12、第13和第16条)。
30.缔约国应加紧努力,进行改革和加强司法系统,确保酷刑或虐待的受害者能够真正和公平地诉诸司法。在这方面,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
(a)在法律和实践中保障司法机构的充分独立、公正和有效,确保司法机构不受其他机构,特别是行政机构的任何压力或不当干涉;
(b)确保司法机构或其他机构的成员被认定犯有腐败或滥用权力罪时受到适当惩处;
(c)减少司法案件处理过程中的过度拖延,确保司法机构在处理与2010-2011年和2020年选举后危机有关的案件时保持公正;
(d)增加法官和律师的数量,加强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培训,使其了解如何适用现行法律,特别是关于将酷刑和虐待定为刑事犯罪的《刑法》第399至第402条,包括为这些努力划拨更多资源,并尽可能利用国际社会的支持;
(e)加强保障酷刑和虐待受害者诉诸司法的措施,包括继续开设新的法院,并确保所有人都能获得负担得起的法律援助;
(f)实施普法方案,使诉讼当事人更好地了解自己的权利以及各种可用的司法补救办法的利用方法。
过渡期正义
31.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对本报告所述期间,特别是2010-2011年选举后危机期间严重侵犯人权行为的实施者,包括酷刑和虐待行为实施者追究责任方面进展缓慢。此外,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通过了关于大赦的2018年8月6日第2018-669号总统令,而且据报告,没有进一步调查和起诉犯下严重国际罪行的高级官员,此外,高级领导人发表的重要讲话表明,缺乏为在此期间死亡的3,000多人和流离失所的50万至100万人伸张正义的意愿。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第2018-669号法令的执行工作缺乏透明度,特别是没有公布根据该法令第2条被大赦排除在外的人员姓名(第2、第12、第13、第14和第16条)。
32.缔约国应:
(a)确保尽快、彻底和公正地调查所有关于严重侵犯人权行为,包括酷刑和虐待行为的申诉,查明和起诉所有此类侵犯人权行为的被控实施者,包括军事和文职上级,如认定有罪,则判处与行为严重程度相称的刑罚,并确保受害者及其家属获得适当补救并得到迅速和公平的赔偿;
(b)公布被排除在第2018-669号法令第1条规定的大赦之外的所有军事人员和武装团体成员的完整名单。
不接受通过酷刑取得的供词
3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提供的解释,但感到关切的是,《刑事诉讼法》第438条规定,“供词与任何证据一样,由法官酌情处理”,这可以解释为在采纳通过酷刑或胁迫获得的证据方面给予法官一定自由。委员会尤为关切的是,没有法律规定明确禁止在诉讼程序中采用通过酷刑取得的供词作为证据。委员会同样仍感关切的是,有报告称,法院将通过酷刑或胁迫取得的供词作为证据,由于存在有罪不罚现象和法官面临压力,这些做法长期存在(第15条)。
34.缔约国应:
(a)采取必要的立法措施,包括修订《刑事诉讼法》,确保禁止在诉讼程序中采用通过酷刑取得的供词或任何其他陈述作为证据,除非在指证被控实施酷刑者的情况下用于证明陈述是通过酷刑取得的;
(b)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通过酷刑或虐待取得的供词、陈述和其他证据在实践中不被采纳为证据,除非是用于指证被控实施酷刑者,证明陈述是通过逼供取得的,确保对诉讼程序中提出的所有酷刑和虐待指控进行迅速、有效、独立的调查,并起诉被控施害者,如认定有罪,则予以惩处;
(c)确保所有警察、国防和安全人员、军事人员、法官和检察官接受强制培训,重点强调非胁迫式审讯技巧、禁止酷刑和虐待以及司法机关有义务不采纳通过酷刑取得的供词之间的联系,在这方面以《为调查和收集信息进行有效面谈的原则》(《门德斯原则》)为指导。
人权维护者、民间社会成员、记者和政治反对派
3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了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维护者的2014年6月20日第2014-388号法,并于2022年设立了人权维护者保护委员会,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人权维护者、民间社会成员、记者和政治反对派受到恐吓、威胁、骚扰、任意逮捕和拘留以及起诉。在这方面,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政府利用刑法规定来压制不同意见。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缔约国在实践中没有向这些人提供充分保护,包括进行迅速、有效和公正的调查,并对施害者予以适当惩处。此外,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人权维护者保护委员会向司法和人权部报告,而且该委员会委员不包括人权维护者或民间社会代表(第2、第12、第13和第16条)。
36.缔约国应采取必要措施:
(a)确保充分保护人权维护者、民间社会成员、记者和政治反对派,防止他们因其活动而遭受一切形式的恐吓、威胁、骚扰、任意逮捕和拘留以及起诉;
(b)对侵犯人权指控进行迅速、有效和公正的调查,对责任人处以适当刑罚,确保这些刑罚得到适当执行,并立即释放所有因行使表达、和平集会和结社自由权而被拘留的人;
(c)确保刑法规定不被滥用于压制不同意见和将行使表达自由定为刑事犯罪;
(d)考虑将人权维护者保护委员会置于国家人权理事会的领导之下,并将人权维护者和民间社会代表纳入该委员会。
反恐斗争
37.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修订关于制止恐怖主义的2015年7月7日第2015-493号法的2024年6月11日第2024-360号法中的恐怖主义定义模糊,过于宽泛,被用于打击对政府持批评意见者。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该法规定警方拘留的最长期限为8天,并对涉嫌或被控参与恐怖主义行为者的权利,包括正当程序和公正审判权以及人身自由和安全权规定了过度的限制(第2、第11、第12和第16条)。
38.缔约国应审查2024年6月11日第2024-360号法中的恐怖主义定义,确保其符合国际标准,并确保涉嫌或被控参与恐怖主义行为者的权利得到适当保护。缔约国还应缩短警方对恐怖主义嫌疑人实施拘留的最长期限,确保延长拘留仅限于有正当理由的特殊情况,遵守必要性和相称性原则,并确保对拘留的合法性进行司法审查。
暴力侵害妇女行为
39.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通过了修订关于《刑法》的2019年6月26日第2019-574号法的2021年12月21日第2021-893号法,该法将精神或心理暴力定为刑事犯罪,通过了关于家庭暴力、强奸和非家庭性暴力受害者保护措施的2021年12月21日第2021-894号法,还通过了《打击暴力侵害妇女和儿童行为国家战略》,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特别是家庭暴力和性暴力,包括强奸的发生率很高。委员会尤为关切的是,有报告称:立法和体制措施不足,特别是执行防止家庭暴力的刑法规定方面的措施不足;由于家庭和社区成员的污名化、害怕报复和施害者不受惩罚等原因,受害者报案率很低;性暴力和性别暴力案件的起诉和定罪率很低。最后,委员会表示关切的是,有报告称,对性别暴力受害者的保护和援助措施不足,特别是庇护机构和康复服务方面的措施不足(第2和第16条)。
40.缔约国应:
(a)确保彻底调查所有性别暴力案件,特别是涉及国家机关或其他实体的作为或不作为致使缔约国根据《公约》承担国际责任的案件,起诉被控施害者,如认定有罪,则予以适当惩处,并确保受害人或其家属获得补救,包括适当赔偿;
(b)确保严格执行相关刑法规定,并为此向法官、检察官、执法人员和律师提供关于所有这些法律规定的系统培训;
(c)开展广泛的宣传和提高认识运动,向公众和有关各方说明家庭暴力和性暴力是刑法规定的罪行,消除对这些罪行的禁忌以及针对受害者并导致其不愿报案的污名化和排斥;
(d)加紧努力,为受害者及其家属提供保护、援助和补救办法,包括增加庇护中心数量并制定医疗、社会心理康复和重返社会方案,特别是在农村地区。
残割女性生殖器
41.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制定《消除残割女性生殖器国家计划》和《消除女性割礼习俗国家方案》,但委员会对这一根深蒂固的有害传统习俗持续存在表示关切。委员会欢迎《刑法》第394至第398条将残割女性生殖器定为刑事犯罪,但感到关切的是,这一有害习俗在该国大多数社区仍然很普遍(15至49岁妇女的发生率估计为36.7%)。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案件报告不足,调查、起诉和定罪的数量有限,量刑较轻,施害者长期逍遥法外。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没有资料说明缔约国为消除残割女性生殖器所开展的提高认识运动以及向受害者提供的保护和援助方案的效果(第2和第16条)。
42.缔约国应加紧努力消除残割女性生殖器现象,包括确保有效执行《消除残割女性生殖器国家计划》和《消除女性割礼习俗国家方案》,并确保严格执行将这一有害习俗定为犯罪的刑法规定,以便起诉和适当惩处其实施者,包括医生。缔约国还应采取措施,加强跨境合作,并考虑通过法律规定,允许对跨境残割女性生殖器案件,包括发生这种做法的邻国不禁止这种做法的案件进行刑事起诉。此外,缔约国应扩大与民间社会合作开展的提高认识活动,使公众以及宗教和传统领袖了解这些行为的犯罪性质,对妇女人权和健康的不利影响,以及消除这一习俗及其文化根源的必要性。最后,缔约国应确保残割女性生殖器的受害者能够获得所需的医疗、社会心理康复措施和法律服务。
基于性取向或性别认同的暴力
4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没有将成年人之间的自愿同性关系定为刑事犯罪,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者面临歧视、骚扰、恐吓、人身安全威胁、暴力和仇恨犯罪,而此类行为的实施者不受惩罚(第2和第16条)。
44.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确保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者得到充分保护,不因其性取向或性别认同而遭受歧视、骚扰、恐吓、人身安全威胁、暴力和仇恨犯罪。缔约国还应确保迅速、有效和公正地调查此类罪行的所有指控,确保起诉施害者,如认定有罪,则予以适当惩处,并确保受害者获得适当补救。
暴力侵害白化病患者
45.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打击暴力侵害白化病患者行为而采取的措施,包括通过一项白化病患者权利保护政策以及开展提高认识运动,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有报告称,白化病患者遭到迫害、祭祀杀害和人身安全攻击(第2、第12、第13和第16条)。
46.缔约国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祭祀攻击和其他有害传统习俗,保护白化病患者免遭其害,包括确保调查所有暴力行为,将施害者绳之以法,并确保受害者获得补救和康复服务。
补救
47.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未能提供充分资料说明法院和其他国家机构下令采取的补救和赔偿措施,以及通过现行法律规定的民事补救办法,或通过使酷刑或虐待受害者能够就金钱和非金钱损害提出索赔并获得医疗和社会心理康复的其他有效补救办法向酷刑或虐待受害者实际提供的补救和赔偿措施。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没有资料说明包括《公约》第14条规定的所有补救方式的酷刑受害者康复方案的实施情况(第14条)。
48.缔约国应:
(a)采取必要的立法和行政措施,确保酷刑或虐待受害者、其家属或辩护律师可以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而不受可能正在进行或已结束的刑事诉讼的影响,包括在尚未查明所涉行为实施者的情况下;
(b)在法律和实践中确保所有酷刑或虐待受害者获得补救,包括享有获得公平和适当赔偿的权利,以及尽可能完全康复的手段,并确保公众充分了解这些问题;
(c)发展能力,以汇编和使用关于获得补救,包括医疗或社会心理康复和赔偿的酷刑和虐待受害者人数、补救形式和所取得成果的最新统计数据。
培训
49.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努力提供一般人权培训,包括向警察以及司法和监狱工作人员提供的此类培训,但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没有为接触被拘留者的法医和医务人员提供关于《公约》规定和经修订的《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有效调查和文件记录手册》(《伊斯坦布尔规程》)内容的具体培训,以使其能够识别和记录酷刑造成的身体和心理后遗症。此外,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没有建立任何评估培训方案有效性的机制(第10条)。
50.缔约国应:
(a)制定强制性的入职和在职培训方案,确保所有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执法人员、国土警戒局人员、军事人员、司法官员、监狱工作人员、移民工作人员和其他可能参与拘留、审讯或处理遭受任何形式逮捕、拘留或监禁者的人员都熟知《公约》规定,特别是绝对禁止酷刑的规定,并确保他们了解,任何违规行为都不会被容忍并将受到调查,责任人将受到起诉,如认定有罪,将受到适当惩处;
(b)确保所有相关工作人员,包括医务人员接受专门培训,以便根据经修订的《伊斯坦布尔规程》识别酷刑和虐待案件;
(c)制定和实施方法,评估培训方案在减少酷刑和虐待案件数量、识别、记录和调查此类行为以及起诉责任人方面的有效性。
后续程序
51.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5年7月26日之前提供资料,说明就委员会关于拘留条件、国土警戒局和非官方拘留场所、对拘留设施的监测和国家防范机制以及酷刑指称和打击有罪不罚现象的建议采取的后续行动(见上文第16(a)、第22、第26(a)和第28(a)段)。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向委员会通报在提交下一份报告之前计划采取哪些措施来落实本结论性意见所载的其余建议。
其他问题
52.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根据《公约》第21和第22条作出声明。
53.委员会请缔约国以适当语言,通过官方网站、媒体和非政府组织,广泛传播提交委员会的报告和本结论性意见,并向委员会通报其传播活动。
54.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8年7月26日之前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即第二次定期报告。为此,考虑到缔约国已同意按照简化报告程序向委员会提交报告,委员会将在适当时候向缔约国发送报告前问题清单。缔约国对问题清单的答复将构成该国根据《公约》第19条提交的第二次定期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