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酷刑委员会
关于列支敦士登第五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委员会在2024年4月24日和25日举行的第2086和第2089次会议上审议了列支敦士登的第五次定期报告,并在2024年5月7日举行的第2104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
A.导言
2.委员会对缔约国接受简化报告程序并根据该程序提交定期报告表示赞赏,这种做法改善了缔约国与委员会之间的合作,并将审查报告和与代表团开展对话作为重点。
3.委员会欢迎与缔约国代表团进行对话,并欢迎代表团就审议报告期间提出的问题与关注作出回复。
B.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批准或加入以下国际文书:
(a)《欧洲委员会防止恐怖主义公约》,2016年11月22日;
(b)《欧洲委员会预防和打击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及家庭暴力公约》(《伊斯坦布尔公约》),2021年6月17日;
(c)《残疾人权利公约》,2023年12月18日。
5.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采取措施修订《公约》相关领域的立法,以落实委员会的建议并加强《公约》的执行,包括:
(a)2017年11月28日通过了关于与国际刑事法院和其他国际性法庭合作的法令;
(b)2020年修订了《社会援助法》,于2021年9月1日生效,内容涉及非自愿安置和机构收容,为批准《残疾人权利公约》做好准备;
(c)根据欧洲委员会反腐国家小组的建议,于2022年修订了《法官任命法》和《检察院法》。
6.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执行《公约》所作的其他努力,包括:
(a)发起了大会2016年12月21日第71/248号决议,大会通过该决议设立了协助调查和起诉自2011年3月以来在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境内犯下国际法所规定最严重罪行者的国际公正独立机制;
(b)2018年启动了关于现代奴隶制和贩运人口问题金融部门委员会的倡议,并随后在金融部门打击奴役和贩运行为倡议下开展工作;
(c)2019年成立了内部人权工作组,以监测国际人权机制所提建议的落实情况;
(d)2019年在国家警察内部设立了专门的威胁管理股,以尽早发现和制止暴力行为,并保护和支助受影响者;
(e)支持民间社会开展关于防止酷刑和推动批准《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的专门工作;
(f)继续向人权理事会所有特别程序任务负责人发出访问该国的长期邀请。
7.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承诺支持联合国援助酷刑受害者自愿基金,鼓励缔约国继续向该基金捐款,并考虑增加捐款。
C.关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上一报告周期遗留的后续行动问题
8.委员会在先前的结论性意见中请缔约国提供资料,说明根据委员会关于酷刑定义和诉讼时效、被剥夺自由者的待遇、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和培训的建议所采取的行动。根据缔约国2016年12月21日提交的后续行动报告中的资料以及第五次定期报告中的资料,委员会认为这些建议尚未得到充分落实。本结论性意见第10、第12、第16、第24和第32段述及这些未决问题。
酷刑定义和刑罪化
9.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已对《刑法》进行修订,以《公约》第1条所载定义为基础将酷刑刑事罪纳入其中,相关新规已于2019年10月1日生效,但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酷刑行为实施者的最低刑期仅为一年。委员会认为,这一刑罚与罪行的严重程度不相称(第1条和第4条)。
10.为防止在调查酷刑行为以及起诉和惩处肇事者方面出现有罪不罚的风险,缔约国应确保根据《公约》第4条第2款,对酷刑行为处以与罪行严重程度相称的适当刑罚。
诉讼时效
11.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酷刑罪的诉讼时效为3至10年,具体时长取决于是否存在加重处罚情节。唯一不受时效限制的情况是酷刑导致受害者死亡(《刑法》第57条),或犯罪者在武装冲突期间对受保护者造成巨大的身心痛苦(《刑法》第321b(4)条)。
12.委员会重申其先前的结论性意见,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的立法措施,确保酷刑罪不受任何时效限制,即使案件并未造成受害者死亡或并非在武装冲突期间发生。
基本法律保障
13.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并未系统性地要求对警察讯问进行录音录像,并允许在少年信任之人或律师不在场的情况下对少年进行讯问,虽然少年有权要求信任之人在场,但这一要求必须由少年主动提出(第2条)。
14.缔约国应确保根据国际标准,在法律和实践中确保所有被拘留者从被剥夺自由之时起就享有免遭酷刑和虐待的所有基本法律保障。特别是,缔约国应将对所有人员的审讯进行录音录像作为一项标准程序,并将录音录像保存在安全设备中,供调查人员、被拘留者和律师查阅。缔约国还应确保少年在接受审讯期间能够理所当然地接触信任之人并获得法律援助,而无需由少年主动提出这一要求。
拘留条件
15.委员会注意到瓦杜兹国家监狱的容量较小,缔约国已采取措施更新监狱设施,但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关押囚犯的空间不足,并且有报告称,囚犯获得的工作机会有限。此外,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由于被拘留在瓦杜兹国家监狱的妇女人数较少,她们可能面临类似于单独监禁的情况。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设法让列支敦士登家庭援助协会参与药品配送,但感到关切的是,监狱没有专门的医务人员,并且有报告称对囚犯的心理支持不足,被拘留者在抵达后24小时内未能接受独立医生的检查(第2条、第11条和第16条)。
16.委员会回顾先前结论性意见中提出的建议,建议缔约国:
(a)在拘留场所增加获得职业培训和教育以及娱乐和文化活动的机会,特别是针对妇女的机会;
(b)继续采取措施,确保女性被拘留者能够进行有意义的社会接触;
(c)根据《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纳尔逊·曼德拉规则》)第24至35条,确保分配必要的人力和物质资源,为囚犯提供适当的医疗和卫生保健服务;
(d)确保被拘留者在入狱时以及入狱后视需要接受体检,以查明健康需求、传染病和可能存在的虐待情况。
单独监禁
17.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虽然在实践中单独监禁的时长不会超过一周,但《判决执行法》允许对成年人实施长达四周的单独监禁,对少年实施长达两周的单独监禁(第2条、第11条和第16条)。
18.缔约国应使其关于单独监禁的立法符合国际标准,特别是《纳尔逊·曼德拉规则》第43至46条,仅在特殊情况下作为最后手段使用单独监禁,尽可能缩短期限,并接受独立审查,仅在主管官员授权后使用。缔约国应根据《联合国保护被剥夺自由少年规则》第67条修订立法,确保不将单独监禁用作针对少年的纪律措施。
域外监禁
19.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扩大了将囚犯转移至奥地利和瑞士的做法,以前只有刑期超过两年的囚犯被转移,从2018年起,所有囚犯无论刑期长短均被转移,缔约国还计划与瑞士缔结一项关于将病人非自愿安置在精神病院或社会福利机构的协议。委员会回顾人权事务委员会的关切,对缔约国未对奥地利和瑞士剥夺自由场所的条件进行监督表示关切。此外,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这种做法对被拘留者不受阻碍地接触律师、接受探视的权利以及被拘留者在列支敦士登保持社会联系,特别是与子女和父母保持社会联系的能力产生了影响。最后,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这种做法可能导致缔约国根据《公约》承担的责任存在法律不确定性(第2条、第11-14条、第16条和第22条)。
20.缔约国应:
(a)审查根据1982年列支敦士登和奥地利关于囚犯收容的双边条约作出的安排,确保被关押在国外的列支敦士登囚犯享有免遭酷刑和虐待的基本法律保障,包括采取措施,使缔约国当局和《公约任择议定书》下的国家防范机制能够探视被关押在国外的囚犯,并确保他们能够不受阻碍地接触自己选择的独立律师,并能在列支敦士登保持社会联系,特别是与子女、父母、其他近亲和伴侣的联系;
(b)采取措施澄清缔约国对被关押在国外的囚犯所承担的《公约》责任的法律不确定性,包括根据第12条调查酷刑指控的责任、根据第13条接受申诉的责任、根据第14条确保提供补救的责任,以及根据第22条答复个人来文的责任;
(c)考虑扩大列支敦士登国家监狱系统的容量,使被判刑的囚犯能够留在列支敦士登服刑。
调查和起诉酷刑和虐待行为
21.委员会注意到,在报告所述期间没有酷刑指控,但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尚未建立调查酷刑和虐待案件的独立机制。委员会还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2017年下令在国家警察内部设立酷刑调查小组,这种做法可能会强化机构联系或隶属关系,从而对调查的独立性产生影响(第12条和第13条)。
22.缔约国应确保:
(a)设立独立机构,迅速、有效、公正地调查所有涉嫌实施酷刑或虐待的行为,在该机构中,调查人员与此类行为的嫌疑人之间不存在任何机构联系或隶属关系;
(b)凡有合理理由相信发生了酷刑或虐待行为,主管机关应依职权启动调查;
(c)在酷刑和虐待案件中,应立即暂停嫌疑人的职务直至调查结束,特别是在不停职就有可能再次实施被指控的行为、对据称受害者进行报复或妨碍调查的情况下;
(d)确保按正当程序对涉嫌实施酷刑和虐待行为的人员以及下令实施或纵容此类行为的上级官员进行审判,如认定有罪,则按行为的严重程度予以惩处。
性别暴力
23.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已采取措施解决性别不平等和暴力侵害妇女问题,以确保执行《伊斯坦布尔公约》,并注意到代表团提供的资料表明,缔约国目前正在制定国家平等战略,但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缔约国尚未通过一项全面的国家行动计划,以打击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第2条和第16条)。
24.缔约国应确保彻底调查所有性别暴力行为,特别是涉及国家机关或其他实体的作为或不作为致使缔约国需要根据《公约》承担国际责任的案件,起诉受到指控的施暴者,如认定有罪则予以适当惩处。缔约国还应确保受害人或其家人获得补救,包括适当的赔偿和康复措施,并能获得法律援助、安全住所以及必要的医疗和社会心理支持。委员会敦促缔约国起草一项新的旨在消除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国家行动计划,并确保该计划获得充足的资金。
贩运人口
25.委员会赞赏缔约国为打击贩运人口所作的努力,包括国家警察于2023年推出了报告贩运人口案件的举报平台。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缔约国缺乏解决贩运人口问题的国家计划,并注意到缔约国在报告所述期间调查的贩运人口案件数量较少,这可能表明在识别受害者方面存在问题(第2条、第12条、第13条和第16条)。
26.缔约国应继续加大力度打击贩运人口行为,确保对此类案件进行彻底调查,包括在无人举报的情况下进行调查,并确保起诉犯罪嫌疑人,如认定有罪则予以适当惩处,并确保受害者获得补救。缔约国应确保所有贩运人口受害者都能获得充分的保护和支助,包括获得期限足够长的临时居留许可,无论他们是否愿意配合主管机关,包括在对犯罪者的法律诉讼中予以配合。缔约国应采取措施,制定旨在打击贩运人口的国家计划。此外,缔约国应通过提高弱势群体对贩运风险的认识继续鼓励举报,并对法官、执法人员以及移民和边境管理人员进行培训,以便尽早识别贩运受害者并将其转介到适当的社会和法律服务机构。
寻求庇护者
2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孤身儿童提供了支助,并且实际上没有拘留未成年人,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外国人法》第60(2)条并未禁止拘留15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并且在瓦杜兹国家监狱,没有将被拘留的移民和其他被拘留者分开关押(第2条、第3条和第16条)。
2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审查国家立法,以继续保护移民儿童,确保儿童和有儿童的家庭不会仅仅因为移民身份而被拘留,并为他们寻找替代住所。缔约国还应继续努力为孤身和失散的移民儿童提供适当住所,根据此类儿童的最大利益和个性化需求评估建立多学科照料系统,并提供充分的保护措施。此外,缔约国应加强努力,确保瓦杜兹国家监狱将被拘留的移民分开关押。
国家人权机构
29.委员会欢迎列支敦士登在2017年成立人权协会,作为缔约国的国家人权机构,并欢迎代表团提供资料,说明该协会的经费已纳入国家预算。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该协会尚未向国家人权机构全球联盟申请认证,并且有报告指出,该协会没有获得足够的资源,无法按照《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履行职责(第2条)。
30.缔约国应采取必要步骤,确保列支敦士登人权协会向国家人权机构全球联盟申请认证,并向该协会提供必要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使其能够按照《巴黎原则》有效履行职责。
培训
31.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缺乏具体方法评估国家警察和国家监狱惩教人员在瑞士接受的培训是否有效。此外,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缺乏资料说明是否向包括医务人员在内的所有与被剥夺自由者打交道的相关工作人员提供了关于经修订的《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有效调查和文件记录手册》(《伊斯坦布尔规程》)的培训(第10条)。
32.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建议,请缔约国制定并实施具体方法,评估为执法人员和其他公职人员提供的培训和教育方案的有效性和影响。委员会还要求缔约国根据经修订的《伊斯坦布尔规程》,加强对所有相关工作人员,包括医务和心理咨询人员、检察官和法官的培训方案,使他们了解如何识别、记录和调查酷刑和虐待案件。
后续程序
33.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25年5月10日之前提供资料,说明就委员会关于基本法律保障、拘留条件和域外监禁的建议(见第14段、第16(d)段和第20(a)段)采取的后续行动。在这方面,还请缔约国向委员会通报在下一个报告周期内落实结论性意见中其余建议的计划。
其他问题
34.委员会请缔约国通过官方网站、媒体和非政府组织,以相关语言广泛传播提交委员会的报告和本结论性意见,并向委员会通报传播活动的情况。
35.请缔约国在2028年5月10日之前提交下一次报告,即第六次报告。为此,并考虑到缔约国已同意按照简化报告程序向委员会提交报告,委员会将在适当时候向缔约国发送报告前问题清单。缔约国对问题清单的答复将构成其根据《公约》第19条提交的第六次定期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