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 合 国

CRPD/C/12/2

残疾人权利公约

Distr.: General

5November2014

Chinese

Original: English

残疾人权利委员会

残疾人权利委员会第十二届会议报告(2014年9月15日至10月3日)

目录

段次 页次

一.《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的缔约国13

二.委员会第十二届会议开幕2-33

三.委员会委员43

四.工作方法53

五.与一般性意见相关的活动6-83

六.与《任择议定书》相关的活动9-123

七.其他决定134

八.今后届会144

九.无障碍聆听委员会会议154

十.与有关机构的合作16-244

A.与其他联合国机关和专门机构的合作16-214

B.与非政府组织和其他机构的合作22-245

十一.审议根据《公约》第三十五条提交的报告255

十二.《公约》缔约国会议265

附件

一.委员会第十二届会议通过的决定6

二.关于结论性意见后续行动程序的准则8

三.委员会就根据《任择议定书》所提交来文通过的决定概要10

四.委员会通过的声明12

五.委员会与国家人权机构和国家独立监督机制会晤的成果15

一.《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的缔约国

1. 截至2014年10月3日委员会第十二届会议闭幕之日,《残疾人权利公约》有151个缔约国,其《任择议定书》有85个缔约国。两项文书的缔约国名单可在联合国法律事务厅网站查阅。

二.委员会第十二届会议开幕

2. 委员会第十二届会议在一次公开会议上开幕,委员会主席致欢迎词。土著人民和少数民族科科长代表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人权高专办)作开幕发言,开幕发言可在委员会网站查阅。

3. 委员会审议并通过了第十二届会议的临时议程和暂定工作方案(CRPD/C/12/1)。

三.委员会委员

4. 截止2014年10月3日的委员会委员名单及其任期,可在委员会网站查阅。

四.工作方法

5. 委员会讨论了与其工作方法有关的各种问题,并通过了几项决定,通过的决定见本报告附件一。

五.与一般性意见相关的活动

6. 残疾妇女和女童问题工作组(第六条)向委员会汇报了起草关于第六条的一般性意见草案的进展情况。

7. 委员会决定成立一个工作组,起草关于第十九条(独立生活)和第二十四条(教育)的一般性意见草案。

8. 委员会欢迎新西兰政府的提议,即将关于在法律面前获得平等承认的第1号一般性意见(2014年)改写成易于阅读的版本。

六.与《任择议定书》相关的活动

9. 委员会通过了关于第5/2011号来文――Jungelin诉瑞典案的《意见》(CRPD/C/12/D/5/2011)和关于第10/2013号来文――S.C.诉巴西案不予受理的决定(CRPD/C/12/D/10/2013)。这些决定的概要见本报告附件三。

10. 委员会通过了秘书长关于第十一届会议结束至第十二届会议开幕所收到函件的说明,委员会在此期间共收到了33份函件。截至本届会议开幕,委员会已登记23份来文,其中8份已审查完毕。

11. 委员会通过了就以下案件――H.M.诉瑞典案(CRPD/C/7/D/3/2011)、Nyusti和Takács诉匈牙利案(CRPD/C/9/D/1/2010)和Bujdosó等人诉匈牙利案(CRPD/C/10/D/4/2011)所提出《意见》的后续行动临时报告。委员会认为,针对第3/2011号来文采取的措施并不令人满意,决定终止相应的后续行动。委员会还认为,仍然需要采取进一步措施落实上述后两件来文的《意见》,目前正在就此进行后续对话。

12. 委员会审议了与《公约任择议定书》第六条和第七条所述调查程序有关的事项。

七.其他决定

13. 委员会所通过决定的完整清单见本报告附件一。

八.今后届会

14. 委员会将于2015年3月25日至4月17日举行第十三届会议,随后于2015年4月20日至24日举行会前工作组第三次会议。

九.无障碍聆听委员会会议

15. 所有公开和非公开会议都打出了字幕,所有公开会议都有国际手语翻译。此外,与比利时、厄瓜多尔、墨西哥和新西兰的对话会还提供了国家手语翻译。

十.与有关机构的合作.

A.与其他联合国机关和专门机构的合作

16. 委员会与减灾问题秘书长特别代表举行了会晤,与她讨论了将于2015年3月在日本仙台举行的世界减灾大会的路线图,特别是将残疾人及其代表组织纳入筹备进程和会议本身,将他们的意见反映在会议成果文件之中。委员会决定指定一名协调人,便利委员会进一步参与这一进程。

17. 委员会主席和两位专家与儿童权利委员会主席和三位专家举行了会晤,讨论了共同关心的话题,探讨了开展联合活动和进一步协调两个机构判例的可能性。这次会议是由人权高专办和联合国儿童基金主办的。作为会议的结果,儿童权利委员会主席在残疾人权利委员会全体会议上作了发言,重申增加两个条约机构之间互动的重要性。

18. 在本届会议的开幕会议上,以下联合国机构、部门和方案的代表发了言:人权高专办、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国际劳工组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关于禁止使用、储存、生产和转让杀伤人员地雷及销毁此种地雷的公约》执行支持股。

19. 委员会会晤了人权高专办和国际劳工组织的代表,讨论了独立生活权利的相关问题。还会晤了人权高专办和联合国儿童基金会的代表,讨论了教育权的相关问题。

20. 委员会还会晤了残疾与无障碍问题秘书长特使,讨论了秘书长特使职责与委员会职责相互协调问题。

21. 委员会也会晤了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会议管理科科长和人权理事会残疾人无障碍出入问题工作组,讨论了残疾人无障碍出入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的相关事宜。

B.与非政府组织和其他机构的合作

22. 以下机构的代表在委员会作了发言:欧洲委员会、增进和保护人权国家机构国际协调委员会、国际残疾人联盟,精神疗法使用者和幸存者世界网络、世界聋哑人联合会和国际残疾人理事会。

23. 委员会还首次与国家人权机构和国家独立监督机制举行了为期一天的会议,讨论了如何相互加强国际和国家层面的监督活动。会议得到了国际电信联盟的支持,使人们可以远程参与。这次会议是与国家人权机构国际协调委员会、人权高专办、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和残疾与无障碍问题秘书长特使共同组织的。会议的主要成果见本报告附件五。

24. 委员会和欧洲委员会共同举办了一次艺术展览,以促进心理障碍患者的艺术表达能力。

十一.审议根据《公约》第三十五条提交的报告

25. 委员会审议了以下国家的初次报告:比利时(CRPD/C/BEL/1)、厄瓜多尔(CRPD/C/ECU/1)、丹麦(CRPD/C/DNK/1)、墨西哥(CRPD/C/MEX/1)、新西兰(CRPD/C/NZL/1)和韩国(CRPD/C/KOR/1)。委员会通过了关于这些报告的结论性意见,结论性意见可在委员会网站查阅。

十二.《公约》缔约国会议

26. 主席报告了委员会参加《公约》缔约国第七届会议的情况。

附件

附件一

委员会第十二届会议通过的决定

1. 委员会通过了关于以下国家初次报告的结论性意见:比利时(CRPD/C/BEL/1)、厄瓜多尔(CRPD/C/ECU/1)、丹麦(CRPD/C/DNK/1)、墨西哥(CRPD/C/MEX/1)、新西兰(CRPD/C/NZL/1)和韩国(CRPD/C/KOR/1)。

2. 委员会通过了关于第5/2011号来文――Jungelin诉瑞典案的《意见》(CRPD/C/12/D/5/2011),并通过了关于第10/2013号来文――S.C.诉巴西案不予受理的决定(CRPD/C/12/D/10/2013)。委员会还通过了秘书长关于第十一届结束至第十二届会议开幕所收到函件的报告,以及根据《任择议定书》所提出《意见》的后续行动临时报告(CRPD/C/12/3)。

3. 委员会审议了《公约任择议定书》第六条和第七条所述调查程序的相关事项。

4. 关于加强条约机构的进程,委员会通过了以下决定:(a) 委员会决定制定关于简化报告程序的准则草案;(b)核准了2014年条约机构主席年度会议报告附件一(关于与缔约国对话的结构的准则)和附件二(结论性意见的框架);(c) 指定了关于报复问题的协调人;(d) 决定以英语、法语、西班牙语为工作语文,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使用阿拉伯语,2015年4月将对这一决定进行审查。

5. 委员会决定于2015年3月25日至4月17日举行第十三届会议,随后于2015年4月20日至24日举行会前工作组第三次会议。

6. 关于第十三届会议将审议的国家以及相关国别报告员,委员会决定第十三届会议对以下国家进行审议:德国(Diane Mulligan)、克罗地亚(Theresia Degener)、捷克共和国(Damjan Tatic)、土库曼斯坦(Laszlo Lovaszy)、多米尼加共和国(Silvia Quan)、蒙古(Hyug Shik Kim)和库克群岛(Diane Mulligan)。委员会还决定在会前工作组第三次会议上通过以下国家/区域一体化组织的问题清单:巴西、加蓬、肯尼亚、毛里求斯、卡塔尔、乌克兰和欧盟。

7. 委员会通过了关于将残疾人问题纳入第三届世界减灾大会的声明和关于《公约》第十四条的声明。还指定了一个联络点,跟进上述会议的筹备进程。

8. 委员会决定成立第十九条工作组和第二十四条工作组,并责成它们起草关于各自条款的一般性意见草案。

9. 委员会委派两名专家起草关于国家人权机构和国家独立监督机制参加委员会工作的准则草案。

10. 委员会决定在2015年4月第十三届会议期间举行关于受教育权的一般性讨论日。

11. 委员会决定通过关于结论性意见后续行动程序的准则。

12. 委员会通过了第十二届会议报告。

附件二

关于结论性意见后续行动程序的准则

以下准则用以补充委员会工作方法第19段和第20段的内容(CRPD/C/5/4)。

国别报告员和后续行动报告员的作用

1. 后续行动报告员应在有关国家国别报告员的协助下,分析各方提交的所有资料,向委员会提出评估意见,并在需要时向缔约国索取进一步资料。

提出后续行动建议的标准

2. 委员会将审议以下提出后续行动建议的标准:

建议能否在短期、中期或长期内得到执行;

建议中提出的问题是否对残疾人享受人权构成主要障碍,因而对整个公约的执行构成主要障碍;

建议的执行是否可行,结果是否可以测量;

问题的严重程度,在日历年内采取执行措施的可行性;

制订短期政策克服有关问题的可行性。

后续行动建议的数量

3. 后续行动建议每个国家最多为2项。

对后续答复的评估

4. 委员会可以认为缔约国的答复为:(a) 令人满意;(b) 部分令人满意;(c) 令人不满意。

(a)令人满意的答复

如果委员会认为答复令人满意,后续行动程序将终止,委员会秘书处将向有关缔约国常驻代表团发出相应通知。

(b)部分令人满意的答复

如果委员会认为答复部分令人满意,即缔约国的答复表明它已采取一些措施,但委员会认为缔约国可以利用委员会的技术咨询,那么委员会可在能力建设任务项下向缔约国提供支持(《公约》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如果缔约国同意利用委员会能力建设任务项下的咨询服务,后续行动程序将终止,在能力建设任务项下继续处理这一情况。

(c)令人不满意的答复

如果委员会认为缔约国的答复令人不满意,所采取的措施不充分,或完全没有任何改变,委员会可在正式答复中表明,还需要做出更大努力执行有关建议,并邀请有关缔约国常驻代表团与后续行动报告员非公开会晤,探讨该国如何主动执行有关建议。

可安排第二次后续会议;如果第二次会议后仍没有任何进展,委员会可以终止其后续行动程序。委员会将通知缔约国后续程序已终止,并表明后续答复令人不满意,将在报告程序下继续审查这一问题。

催复函

5. 将向没有在期限内提供后续资料的缔约国发出催复函。

6. 如果在经过一段合理时间后仍不予合作,后续行动报告员可以决定与有关国家常驻代表团进行联系。

后续行动程序的公开性

7. 缔约国的答复将在委员会网页上公布。

8. 残疾人组织、民间社会组织、国家人权机构和独立监督机制,可以就后续行动提交资料,这些资料将在委员会网页上公布。联合国机构也可以向委员会提供后续信息。

后续资料的篇幅

9. 缔约国和其他利益攸关方提交的资料不应超过3,300字。

后续行动报告的内容和结构

10. 后续行动报告员将每年编写一份报告草案,提交委员会审议。

11. 后续行动报告将包含以下内容:

后续行动建议概要;

缔约国答复概要;

其他利益攸关方评论概要;

向委员会提交的评估意见。

报告将由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并在委员会网页上公布。报告概要将作为附件列入委员会提交大会和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的两年期报告。

附件三

委员会就根据《任择议定书》所提交来文通过的决定概要

S.C诉巴西案,第10/2013号来文

1. 委员会通过了决定,宣布第10/2013号来文――S.C.诉巴西案不予受理。来文提交人为巴西国民,2004年以来一直在圣卡塔琳娜州银行(BESC)工作,圣卡塔琳娜州银行2009年为巴西银行(BdB)并购。遭遇几次摩托车事故后,提交人2009年不得不休病假。她被告知,根据巴西银行的内部政策,她必须在三个月内返回上班,才能保住出纳员的职位。由于治疗问题,提交人半年后才返回上班。她返回后获悉已从出纳员岗位上降级,虽然仍然在职,但没有固定工作。

2. 2009年11月,提交人要求调到离家较近到一家办事处工作,以方便上下班。巴西银行拒绝了她的调转申请,说这家办事处超编。提交人健康状况恶化,2010年不得不再次休假。2011年2月,提交人向区劳动法庭控告巴西银行,说该银行实行歧视性政策。在法庭聆讯中,巴西银行指出,提交人是自愿接受银行政策约束的,病假超过三个月即遭降级的规定不加区别地适用于所有员工,它有权按照需求作出晋级和降级的决定。她的申诉被驳回。提交人遂向高级劳工法院上诉,但这一程序必须有法律代理人。提交人请求法律援助,但对方以缺少实质内容加以拒绝;她又联系私人律师,私人律师也拒绝为她代理。2011年7月,提交人在没有法律代理情况下提出上诉,因此被驳回。2012年3月,提交人被诊断为纤维肌痛所致肩部肌腱局部断裂,这种疾病容易因压力造成肌肉痉挛和炎症。医生说,她可以从事有某些限制的工作,因此银行两次分配她到不同岗位工作。

3. 提交人声称她根据《公约》第三条(二)和(五)款和第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享有的权利遭到侵犯,因为其雇主采取的并经国内法院认可的措施旨在限制残疾人的机会,因此是歧视性的。她还声称她根据第四条享有的权利也遭到侵犯,因为巴西银行的内部政策规定病假超过三个月的员工将被降级,这是鼓励以残疾为理由的歧视。她最后说她根据《公约》第二十七条享有的权利也遭到侵犯,因为她受到的歧视与她的就业和工作条件有关。

4. 委员会认为,疾病和残疾之间的差异是程度的差异,不是类别的差异。最初被视为疾病的健康损害可能因持续时间或长期发展而成为残疾意义上的障碍。以人权为基础的残疾观要求考虑到残疾人的多样性以及残疾人与态度和环境障碍的相互作用。因此,委员会认为,没有任何因素妨碍它审议提交人的身体伤残与障碍之间相互作用确实阻碍了她按照《公约》规定与其他人平等地全面和有效参与社会活动。

5. 然而,委员会认为,提交人的申诉没有用尽国内补救办法,所以不予受理。因为提交人没有证实她已没有其他选择,即聘不到法律代理向高级劳工法院提出上诉,从而使其案件按是非曲直得到审理。

Jungelin诉瑞典案,第5/2011号来文

1. 委员会审议了第5/2011号来文的案情。来文提交人是瑞典国民,出生后便患有严重的视力障碍。她拥有法学学士学位。2006年5月,她向社会保险局申请工作,担任疾病津贴和疾病补偿申请的评估员/调查员。在2006年6月的一次面试中,她解释说,她有视力障碍,视觉能力非常有限。她还介绍了所使用的辅助工具,并指出公共就业处康复部答应她将了解社会保险局使用的计算机程序能否作出某些调整。2006年8月,提交人被告知,虽然她符合有关能力、经验和推荐人的要求,但没有被考虑填补这一空缺,因为社会保险局无法对内部计算机系统作出调整,以适应她的视力缺陷。提交人向瑞典残疾人事务监察专员报告了这一情况。2008年3月,监察专员代表提交人向劳工法庭提出申诉。2010年2月17日,劳工法庭驳回了监察专员的申诉。

2. 提交人认为,社会保险局不录用她为调查员/评估员的决定违反了《公约》第五条和第二十七条。

3. 关于这一申诉的案情,委员会认为,在评估便利措施的合理性和适度性时,缔约国拥有一定的酌情判断余地。一般而言,是由《公约》缔约国法院评价某一案件的事实和证据,除非发现这一评价明显主观武断或构成司法不公。委员会认为,劳工法庭在彻底、客观评估了提交人和社会保险局提交的所有材料后,才作出了监察专员建议的支持和调整措施将构成不必要负担的结论。它还认为,提交人提供的证据无法使其得出结论认定这一评估结果明显主观武断或构成司法不公。因此,委员会认为,它掌握的事实看不出违反《公约》的情况。委员会一些委员提出了与委员会《意见》不同的意见。

附件四

委员会通过的声明

将残疾人纳入第三届世界减灾大会和以后活动的声明

残疾人权利委员会一直密切关注将于2015年3月14日至18日在日本仙台举行的第三届世界减灾大会的筹备进程。

委员会认为,这一进程对促进和保护残疾人所有人权和基本自由,既提出了挑战,也提供了机会。残疾人常常最容易遭受各种形式的歧视和排斥,往往是所有边缘群体中“首先被遗忘和最后被记起的群体”。

委员会自成立以来通过审查缔约国报告,一直高度重视《残疾人权利公约》第十一条。该条要求缔约国在自然灾害、武装冲突和其他人道主义危机情况下保护残疾人和保证其安全。

在过去几年中,委员会与一些相关方合作,确保救灾措施惠及残疾人,并针对特定危机发表了声明。

委员会欢迎所有各方特别是联合国减灾办事处的各种倡议和真诚努力,确保筹备议程,包括修订行动框架(“兵库行动框架”:HFA2)实质部分中不忽略残疾人视角,考虑到残疾人不仅是协助和援助的接受者,也可以积极推动减灾努力取得更大成功。

在关于无障碍问题的第2号一般性意见(2014年)中,委员会重申高度重视无障碍问题,从其中第36段可以看出:

确保充分无障碍利用对公众开放的物质环境、交通、信息通信和服务,是切实享受《公约》所载多项权利的关键前提条件。在发生风险、自然灾害和武装冲突的情况下,应急服务也必须方便残疾人使用,否则将无法挽救他们的生命和保护他们的福祉(第十一条)。在灾后重建工作中,也必须将无障碍作为优先事项。因此,减灾必须保证无障碍,确保残疾人参与其中。

委员会十分关切地注意到,虽然提议、起草、谈判、通过和批准《公约》以及监督《公约》执行的过程取得了空前成功,但残疾人在发展主流化进程中仍面临严重困难和不必要限制。

千年发展目标将在2015年宣告结束,但其发展成果好坏参半。尽管贫困人口总数有所减少,但这些目标没有使最贫困人口包括残疾人的生活条件得到可持续改善。2010年联合国大会千年发展目标高级别全体会议和2012年联合国可持续发展会议(里约+20)的建议,发起了一个包容性进程,要制定一套可持续发展目标和2015年后全球发展议程。各国普遍认为,这两个进程应该紧密联系,并最终融合为一个全球发展议程。联合国与主要群体的协商,为这两个过程注入了具体内涵。主要群体概念源自1992年在里约热内卢举行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目的是将民间社会意见纳入可持续发展进程。然而,残疾人一开始就没有出现在这一进程之中。

委员会认为需要作出重大改进,使发展进程和减灾工作真正惠及和包含所有人,特别是残疾人。这可以作为成功的人权与可持续发展议程的重要指标。

委员会呼吁所有缔约国、联合国和联合国系统内所有机构以及国际社会:

1. 确保第三届世界减灾大会所有进程和2015年后可持续发展的相关会议,能够按照《残疾人权利公约》和其他国际公认无障碍标准和准则,方便残疾人参加;

2. 确保残疾人、其代表组织和有关方面能够充分和有效地参与各方面筹备工作和所有磋商,包括大会期间的工作;

3. 确保将残疾人问题纳入世界大会的最终成果文件,从而达致将残疾人包容在内的真正减灾进程,作为一个包容残疾人并以人权为基础的可持续发展议程的最佳实践模式;

4. 重新考虑通过大会决议并与民间社会组织协商,设立更加开放和广泛参与的联合国活动结构,为此或增设残疾人这一主要群体,或重新审视整个群体结构,使其更加便利、透明和开放,使所有人能够充分参与其中。

关于《残疾人权利公约》第十四条的声明

自由和人身安全,是每个人享有的最宝贵权利之一。所有残疾人,特别是精神障碍患者或心理障碍患者有权依照第十四条享有自由。

自2011年4月第五届会议开始审查缔约国报告以来,委员会系统地敦请缔约国注意需要正确落实这项公约权利。对委员会关于第十四条判例的内容逐一分析,可能更容易理解其中的要义:

1. 绝对禁止以残疾为理由的拘禁。在某些情况下,缔约国仍然允许以实际或臆想的残疾为理由剥夺自由。委员会为此规定,第十四条不允许有以实际或臆想残疾为理由对个人实行拘留的任何例外。然而,一些缔约国立法,包括《精神卫生法》仍然规定在某些情况下,只要有其他拘禁理由,包括可能对自己或他人构成危险,可以对个人实行拘禁。按照委员会判例的解释,这样做不符合第十四条规定。

2. 《精神卫生法》准许以涉嫌危害自己或他人拘禁残疾人。在审查缔约国报告的过程中,委员会一直明确指出,允许以臆想对自己或他人造成危害为理由拘禁残疾人,是违反第十四条。基于与“残疾标签”相关的风险或危险性推测,非自愿拘禁残疾人,是侵犯自由权。例如,只是因为诊断为偏执型精神分裂症而拘禁某人,是错误的。

3. 对不宜在刑事法庭为自己辩护的人实行拘禁。委员会指出,宣称不适宜出庭受审,并以此宣称为由实行拘禁,违反《公约》第十四条,因为这样做剥夺了他或她的正当程序权以及每个被告都享有的保障措施。

4. 合理便利与监狱。委员会认为,因犯罪被判徒刑的残疾人仍有权享有合理便利,以便不因残疾而加重其监禁条件。

附件五

委员会与国家人权机构和国家独立监督机制会晤的成果

2014年9月25日,委员会首次会晤了根据《公约》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设立的国家人权机构和国家独立监督机制,讨论了如何相互加强国际和国家层面的《公约》监督活动。这次会议是委员会和促进和保护人权国家机构国际协调委员会在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国际电信联盟和国际残疾人联盟的支持下联合举办的。

以下是本次会议的最重要成果:

1. 委员会将制定关于国家人权机构和国家独立监督机制参加委员会各阶段工作(委员会报告进程,着重于国家人权机构和国家独立监督机制参加这一过程各阶段工作)的准则,其中包括在报告进程,即与缔约国互动对话之前和期间,以及在后续行动和能力建设活动中的参与。在制订准则时,委员会还将考虑采用新的信息通信技术方便国家人权机构和国家独立监督机制参加委员会工作(报告进程)的准则。委员会还将在准则中列入国家人权机构和国家独立监督机制参加委员会其他活动,包括参加一般性讨论日和起草一般性意见的实用信息。委员会将考虑探讨今后起草关于《公约》第三十三条的一般性意见的可能性。

2. 在制订准则时,委员会将与国家人权机构和国家独立监督机制协商,并考虑它们的意见、它们充当委员会与民间社会组织之间桥梁的独特作用,以及按照《公约》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保持国家人权机构和国家独立监督机制独立性的重要性。

3. 委员会将继续通过委员会结论性意见为国家人权机构和国家独立监督机制的建设和加强作出贡献。

4. 委员会鼓励国家人权机构和国家独立监督机制按照《公约》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利用委员会的能力建设活动。委员会将与国家人权机构和国家独立监督机制密切合作,探讨能否制订《公约》监督活动的核心指标。委员会还将探讨如何支持国家人权机构和国家独立监督机制的监督活动,包括建立数据库,交换监督《公约》执行情况良好做法的信息。

5. 残疾人组织参加国家监督活动的重要性,被认为是需要进一步关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