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权事务委员会
委员会根据《任择议定书》通过的关于第2232/2013号来文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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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文提交人: |
A.S. (由律师IrinaBiryukova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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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称受害人: |
提交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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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涉缔约国: |
俄罗斯联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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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文日期: |
2013年1月12日(首次提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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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件: |
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97条作出的决定,2013年1月15日向缔约国转交(未以文件形式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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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通过日期: |
2018年7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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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由: |
引渡至乌兹别克斯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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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性问题: |
未用尽国内补救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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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性问题: |
酷刑、非法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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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约》条款: |
第七条、第九条、第十四条第3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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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择议定书》条款: |
第二条、第五条第2款(丑)项 |
1.1来文提交人是A.S.,乌兹别克斯坦国民,生于1981年。他声称,俄罗斯联邦侵犯了他在《公约》第九条、第十四条第3款下的权利,而且如果他被引渡回其本国乌兹别克斯坦,将侵犯他在《公约》第七条下的权利。《任择议定书》于1992年1月1日对缔约国生效。提交人由律师代理。
1.2在2013年1月12日提交来文时,提交人要求委员会根据其议事规则第92条,考虑发布临时措施,防止将他引渡到乌兹别克斯坦。2013年1月13日,委员会通过其新来文和临时措施问题特别报告员行事,拒绝了这项请求。
提交人陈述的事实
2.1根据乌兹别克斯坦当局的一项引渡请求,提交人于2012年1月13日在莫斯科被捕。在乌兹别克斯坦,提交人被控犯有两项罪行:缔结一项明知无利可图的交易,由一群人实施,对乌兹别克斯坦的财政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并通过挪用或贪污的方式行使盗窃。根据莫斯科地铁系统检察官的一项决定,提交人被关押两个月,等待引渡到乌兹别克斯坦。
2.2然后,Cheryomushki区法院于2012年3月12日将提交人的羁押期再延长四个月。提交人提出上诉,质疑这项决定,莫斯科市法院于2012年4月9日予以驳回。Cheryomushki 区法院2012年7月12日的决定再次将提交人的拘留期延长六个月。对这一决定也提起来上诉,但于2012年8月1日被驳回。
2.3提交人是一个守法的公民,从未意图逃避乌兹别克斯坦当局。在抵达俄罗斯联邦后,他在当地移民局进行了妥善的登记,并获得临时居留许可。他还有一个2010年11月9日的证书,证明他在乌兹别克斯坦没有因任何罪行而受到通缉。提交人说,他与被指控的罪行没有任何关系,他是出于其他原因而成为攻击目标。
2.4提交人属于一个“特殊社会群体”,是一些乌兹别克斯坦民族主义“公民团体”所攻击的目标。他母亲一方的祖先是犹太族,因此他受到歧视。例如,一所当地大学不录取他,尽管他在入学考试中获得了足以被录取的好成绩。他的家人受到威胁,并被告知离开乌兹别克斯坦。一些人“投掷自制燃烧弹”袭击他的房子”。
2.5提交人的家庭担心自己的安全,决定搬迁到俄罗斯联邦,尤其因为俄语是家庭的母语。提交人离开乌兹别克斯坦时并不知道当地政府已经对他启动刑事诉讼。对他的起诉是为了迫使他提供关于参加与提交人的合同和协议的其他人的信息。为实现这一目标,当局“将使用任何手段,包括酷刑”。
2.6提交人担心他留在乌兹别克斯坦的大家庭某些成员的安全,因此在抵达俄罗斯联邦后没有请求庇护。相反,他申请了一项关于出生于苏联的公民重新安置的联邦方案,以获得他的居留证。
2.7俄罗斯联邦总检察长办公室于2012年1月27日收到了引渡提交人的申请。2012年9月21日,副总检察长发布了一项决定,将提交人引渡给乌兹别克当局。提交人对这项决定提出上诉,声称如果被引渡,他将遭受酷刑的危险。2012年11月12日,莫斯科市法院驳回了提交人的上诉。这一决定又被上诉到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2013年1月10日,也驳回了提交人的上诉。
2.82012年2月21日,提交人要求俄罗斯当局给予其难民地位。2012年5月29日,莫斯科市移民局拒绝了他的请求。随后,提交人向Basmanny区法院提出申诉,区法院于2012年12月19日驳回提交人的上诉。在他2013年1月27日提交的补充材料中,提交人说,他于2013年1月15日被引渡到乌兹别克斯坦。
申诉
3.1提交人声称,如果他被遣返回乌兹别克斯坦,他将在乌兹别克当局手中面临酷刑的风险。2003以来,联合国一直表明,在乌兹别克斯坦,酷刑是“系统性的”。人权观察和大赦国际等非政府组织报告了的许多酷刑指控,包括有一人被“活煮”的事件。 俄罗斯联邦外交部还于2009年得出结论说,刑事司法制度以逼供为基础,因政治动机的指控被起诉的被告均受到虐待。因此,提交人称,如果他被引渡到乌兹别克斯坦,当局就会拘留他,并对他实施酷刑。
3.2提交人还称,对他的拘留过长,侵犯了他在《公约》第九条和第十四条第3款下的权利。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在裁定中表明,拘留必须在严格有必要的情况下才可使用。此外,提交人声称,根据《俄罗斯联邦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4款,他应当出席关于拘留的审讯。
3.3提交人还声称,法律规定最长拘留期12个月,他于2012年1月13日被逮捕,应该在2013年1月13日释放。相反,提交人一直被非法拘留到2013年1月15日被引渡。提交人就该事实向Babushkinsky区法院提出申诉。
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案情的意见
4.1在2013年4月18日和5月23日的意见中,缔约国确认提交人于2010年11月4日抵达俄罗斯联邦,并于2011年6月14日获得临时居留证。2012年1月,乌兹别克斯坦检察长办公室要求将提交人引渡,指控他在乌兹别克斯坦期间犯罪。乌兹别克当局向缔约国保证,所有刑事诉讼将按照乌兹别克斯坦的法律和国际义务来开展,提交人将不会面临酷刑的危险,而且他将能够行使他请律师的权利及其他程序性权利。
4.2提交人于2012年1月13日被莫斯科地铁警察第5分队拘留。2012年2月21日,他要求俄罗斯移民当局给予他难民身份,但他的要求被驳回。根据《联邦难民法》对难民做出定义的第1条第1款,一个人必须“有充分理由害怕”基于种族、宗教、公民身份、国籍、所属特定社会群体或因政治见解而遭受迫害,此人必须在其居住国外,并因上述担忧而无法返回。提交人就该判决提出上诉,但于2012年12月26日被驳回。对这一决定向莫斯科市法院进一步提出上诉,在提交本意见时正待审。
4.32012年9月21日,俄罗斯联邦副检察长发布决定,准予引渡请求。提交人对这一决定向莫斯科市法院提出上诉,该法院于2012年11月12日驳回提交人的上诉。法院指出,提交人不是俄罗斯联邦公民,未被给予难民地位,并正在乌兹别克斯坦因一般性罪行受到起诉,并不是基于种族、性别、国籍等等的歧视。缔约国没有理由不相信乌兹别克当局关于提交人如果返回不会遭受酷刑的保证。提交人未能提供可以使缔约国相信他将因他的族裔、种族、政治见解等等受到迫害的任何资料。
4.4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对上诉得出了同样的结论。2013年1月10日,法院认定,提交人乌兹别克斯坦他据称在2008年犯的罪而被通缉。提交人没有向最高法院提出监督上诉,因此他的申诉应被视为不可受理。
4.52013年1月14日,提交人向Babushkinsky区法院提出申诉,说他被拘留的时间超过12个月可允许的拘留期限。2013年1月17日,Babushkinsky区法院驳回他的申诉。对这一决定没有提出上诉。因此,提交人没有就这些声称用尽国内补救办法。
提交人对缔约国关于可否受理和实质问题的意见的评论
5.1关于用尽国内补救办法的问题,提交人通过律师陈述说,要求用尽的补救办法必须是有效的。如果某人被下令引渡,这一命令就会立即生效,提交人可以随时被驱逐出俄罗斯联邦。最高法院2013年1月10日发布的裁决在发布后立即执行,提交人于2013年1月15日被引渡。因此,提交人没有作为一项有效的补救办法可以用到监督审查程序。
5.2至于提交人若被遣返回乌兹别克斯坦不会遭受酷刑的保证,他声称这不能作为防止酷刑风险的充分手段。
委员会需审理的问题和议事情况
审议可否受理
6.1在审议来文所载的任何申诉之前,人权事务委员会必须根据其议事规则第93条,决定案件是否符合《任择议定书》规定的受理条件。
6.2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五条第2款(子)项的规定,委员会已确定同一事项不在另一国际调查或解决程序的审查之中。
6.3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根据第九条和第十四条第三款提出的论点,即他的总的拘留期超过了俄罗斯国家立法所允许的一年的最高期限。委员会还注意到缔约国声称,提交人没有用尽现有的国内补救办法,因为他没有对Babushkinsky区法院2013年1月17日的决定提出上诉(见上文第4.5段)。委员会没有收到提交人就他未对该决定提出上诉作出的任何相关解释,因此认为提交人没有按第五条第2款(子)项的要求就他的拘留期用尽国内补救办法,并认定他的申诉不可受理。
6.4委员会还注意到,提交人称对他的引渡违反了《公约》第七条。委员会注意到提交人提出关于在乌兹别克斯坦发生酷刑的信息。然而,委员会也注意到,提交人未能将乌兹别克斯坦的人权状况与他的个人情况联系起来。鉴于档案中没有进一步的相关资料,因此,依据提交人提供的资料,委员会认为提交人没有为了可受理的目的充分证实他提出的指控。据此,委员会宣布,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他根据第七条提出的诉求不可受理。
6.5关于提交人声称对他的拘留是任意的,委员会指出,第九条第3款第二句规定,等候审判的人受监禁不应作为一般规则,而应作为例外。然而,提交人未能证明俄罗斯联邦的法院(包括最高法院)关于对他的引渡前拘留是合法拘留的裁定是任意性的。按提交人描述的情况,委员会认为,就可否受理而言,提交人未能充分证实他的指称,并认定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这些指称不可受理。
7.因此,人权事务委员会决定:
根据《任择议定书》第二条和第五条第2款(丑)项,来文不可受理;
将本决定转达缔约国和提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