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权利委员会
个人来文后续进展情况报告 *
A.导言
本报告汇编了缔约国和申诉人提供的资料,内容涉及为落实关于根据《儿童权利公约关于设定来文程序的任择议定书》提交的个人来文的《意见》和建议而采取的措施。在《任择议定书》第11条和《任择议定书》议事规则第28条规定的后续程序框架下处理了这些资料。评判标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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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估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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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
已遵守:采取的措施令人满意或基本令人满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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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
部分遵守:采取的措施部分令人满意,但须增补资料或采取更多行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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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
未遵守:收到答复,但采取的措施不令人满意、未落实《意见》或与《意见》无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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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
无回复:未予以合作或未收到答复 |
B.来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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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B.S.诉西班牙(CRC/C/85/D/26/2017) M.B.诉西班牙(CRC/C/85/D/28/2017) B.G.诉西班牙,第38/2017号来文(见L.D.和B.G.诉西班牙(CRC/C/85/D/37/2017-CRC/C/85/D/38/2017)) S.M.A.诉西班牙(CRC/C/85/D/40/2018) C.O.C.诉西班牙(CRC/C/86/D/63/2018) R.Y.S.诉西班牙(CRC/C/86/D/76/20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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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通过日期: |
2020年9月28日(M.B.S.诉西班牙、M.B.诉西班牙、B.G.诉西班牙和S.M.A.诉西班牙) 2021年1月29日(C.O.C.诉西班牙) 2021年2月4日(R.Y.S.诉西班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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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由: |
关于一名孤身儿童的年龄鉴定程序;在等待递解出境时被关押在成年人移民拘留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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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的条款: |
《公约》第3条、第8条、第12条和第20条第1款以及《任择议定书》第6条(M.B.S.诉西班牙,M.B.诉西班牙和C.O.C.诉西班牙) 《公约》第3条、第8条、第12条和第20条第(1)款(B.G.诉西班牙和S.M.A.诉西班牙) 《公约》第3条、第8条、第12条、第16条、第20条第1款、第22条、第27条和第39条(R.Y.S.诉西班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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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办法: |
缔约国应为提交人遭受的侵权行为提供有效赔偿。缔约国还有义务防止今后发生类似的侵权行为。在这方面,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所有针对自称为儿童的年轻人的年龄鉴定程序以符合《公约》的方式进行,特别是在此类程序中:(一) 对有关年轻人提交的证件予以考虑,如果证件是由相关国家机关或大使馆签发或认证的,则接受其为真实证件;(二) 毫不拖延地为所涉年轻人免费指派合格的法律代理人或其他代理人,任何被选定代理该年轻人的私人律师应得到承认,所有法律代理人和其他代理人均可在年龄鉴定程序中协助该年轻人;(三)生殖器官检查绝不应作为确定儿童年龄的一种方法; (b)确保尽快为声称未满18岁的孤身年轻人指派一名合格的监护人,即使年龄鉴定程序还在进行中; (c)制定有效和方便的补救机制,让声称未满18岁的孤身年轻移民在年龄鉴定程序未提供必要保障以保护儿童最大利益和儿童发表意见的权利时,能够申请对主管机构发布的任何认定他们为成年人的裁决进行复审; (d)向移民官员、警察、检察院官员、法官和其他相关专业人员提供关于移民儿童权利的培训,特别是关于委员会关于远离原籍国无人陪伴和无父母陪伴的儿童待遇的第6号一般性意见(2005年)、关于国际移徙背景下儿童人权问题的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委员会第3和第4号/儿童权利委员会第22和第23号联合一般性意见(2017年)的培训。 (e)确保声称自己是暴力受害者的孤身未成年寻求庇护者得到合格的心理社会咨询,以便于康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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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国的答复: |
缔约国在2021年4月23日就第28/2017号、第38/2017号和第40/2018号来文提交的材料,以及2021年9月24日就第26/2017号、第63/2018号和第76/2019号来文提交的材料中,提到了委员会要求的补救措施的各个方面。 关于委员会要求的补救办法(a)款第(一)项,缔约国指出,最高法院2020年6月16日第307/2020号决定与委员会《意见》是一致的,并强调,最高法院认为,如一名移民的护照或同等身份证件显示其为儿童,不得视其为需要接受年龄鉴定检查的无证外国人,因为只要持有有效护照,进行这种检查就缺少合理的理由。因此,需要进行的是相称性检查,充分评估认为证件不可靠的理由以及此人为什么需要接受年龄鉴定检查。无论当事人是否有证件,都不得不加区别地使用医疗检查,尤其是侵入性检查,来确定年龄。 关于委员会要求的补救办法(a)款第(二)项和(b)款,缔约国指出,第1/1996号法律第2条(e)项已经规定向孤身外国儿童提供免费法律援助。缔约国补充说,关于全面保护婴儿和青少年免遭暴力侵害的6月4日第8/2021号新组织法命令政府在12个月内着手制定关于确定孤身儿童年龄的条例,以“保证遵守国际义务……并以儿童的最大利益及其权利和尊严为首要考虑”。缔约国解释说,2021年4月,为落实这项法律任务,成立了由司法部、社会权利与2030议程部和内政部成员组成的工作组,目前正在制定一项立法提案,以确定新的年龄评估程序。缔约国补充说,拟订的年龄评估程序将是具有优先性和紧急性的司法程序,儿童的最大利益应占主导地位,保障儿童发表意见的权利、对其儿童身份的推定、免费法律援助和从程序一开始就得到法律代表协助的权利,并可对司法决定提出上诉。缔约国还提到,由安达卢西亚监察员推介的关于确定孤身移民儿童年龄的协调工作的规程预计将在不久的将来获得批准,法医委员会也将参与其中。 关于委员会要求的补救办法(a)款第(三)项,缔约国指出,根据6月4日新的第8/2021号组织法,为全面保护婴儿和青少年免遭暴力,“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进行全身裸露、生殖器检查或其他特别具有侵入性的医学检查”。 关于委员会要求的补救办法(c)款,缔约国重申,鉴于法律已对此事项作出规定,没有必要建立机制对检察官关于成年年龄的裁决进行司法审查。缔约国提到最高法院2020年6月5日的第680/2020号决定,其中法院指出,这些裁决“足够合理,让我们对于该裁决的可否上诉性不存在任何疑问”。 关于委员会要求的补救办法(d)款,缔约国提到2020年至2021年期间举办了若干培训班和能力建设活动,司法、安全和医疗界的行为体均有所参与。其中,缔约国提到如下实体:司法培训学校,其成员从事司法和检察工作;法律研究中心,其成员为负责司法工作的人员;法医组织;法警;国家警察;和国民警卫队。 关于委员会要求的补救办法(e)款,缔约国指出,第8/2021号组织法第12条第2款(h)项涵盖了全面的照顾,包括“必要时在他们必须介入的法律诉讼中提供陪同和咨询”。 缔约国表示,已经公布委员会关于所有案件的《意见》。 关于第26/2017号、第28/2017号、第38/2017号、第40/2018号、第63/2018号和第76/2019号来文,缔约国称提交人的权利得到了尊重。关于第26/2017号来文,缔约国重申,提交人已于2017年8月1日获释,目前下落不明。关于第28/2017号来文,缔约国解释说,2017年7月17日,提交人在被宣布为成年人后请求庇护,表示他从未声称自己是儿童,并承认他的出生日期为1996年1月1日(即他进入西班牙时21岁)。庇护请求于7月21日和7月26日两次遭到拒绝,他目前下落不明。关于第38/2017号来文,缔约国解释说,2018年1月8日,提交人从马拉加的移民拘留中心转移到穆尔西亚的儿童中心,两天后提交人从该中心逃脱,目前下落不明。关于第40/2018号来文,缔约国解释说,提交人于2018年2月23日从巴伦西亚移民中心获释,非政府组织AccemValencia从那时开始照顾他;缔约国指出他目前下落不明。关于第63/2018号来文,缔约国解释说,提交人被宣布为成年人,没有他申请居留许可或庇护的记录。关于第76/2019号来文,缔约国指出,提交人于2018年获得庇护,包括获准在缔约国境内工作。 缔约国认为,鉴于向提交人提供赔偿的条件并不具备,因此不宜遵守委员会的建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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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人的评论: |
在对第26/2017号(2022年3月14日),第28/2017号(2021年8月6日),第38/2017号(2021年7月28日),第40/2018号(2021年10月27日),第63/2018号(2021年3月14日)和第76/2017号来文的评论中,提交人们都指出,缔约国没有向提交人提供赔偿,也没有表示打算这样做。他们解释说,缔约国声称,与委员会在其《意见》中承认的情况相反,所有提交人的权利都没有受到侵犯。他们表示,虽然缔约国的国内程序法不认为委员会的《意见》可以直接执行,但这些《意见》必须得到遵守,因此,他们要求国内主管部门采取积极行动。 关于第26/2017号来文,律师补充说,鉴于提交人在缔约国得不到保护,提交人离开缔约国前往法国里昂,目前居住在那里,而缔约国没有表示任何意愿,要找到提交人或与他联系以核实是否可以这样做。关于第28/2017号来文,提交人解释说,鉴于在缔约国缺乏保护,提交人前往法国里尔,在那里他被安置在一个儿童保护中心。他补充说,在缔约国仍有针对他的遣返令,并要求撤销这项令,并给予他居留许可,因为他本应被正式承认为儿童。关于第38/2017号来文,提交人没有逃离儿童中心,而是被家人接走,然后前往法国,而且他仍与律师保持着联系。他补充说,提交人在缔约国身份不正常是因为他被当作成年人对待,因此应由缔约国予以纠正。关于第76/2019号来文,提交人指出,虽然她确实获得了庇护地位,但她申请庇护时被迫依照指定给她的虚构年龄,尽管她的证件证明她在进入缔约国时是儿童,而且她已要求这一点得到充分反映。尽管委员会在《意见》中提出了具体要求,她没有获得任何赔偿或任何专门的心理咨询。 关于委员会要求的补救办法(a)款,提交人都承认,最高法院关于孤身儿童提交的证件是否有效的决定符合委员会的《意见》。他们补充说,2021年以来法院至少通过四项裁决继续承认其第307/2020号裁决的效力。然而,他们解释说,在日常实践中,检方拒绝吸收采纳这些标准,并继续对某些国家国民提供的证件提出质疑,即便没有迹象表明证件被篡改或伪造,唯一的依据是依照检方的判断这些国家的证件缺乏可靠性。他们指出,2020年9月24日,负责儿童和外国人事务的检察官办公室发布了一份内部说明,其中载有一份针对所有检察官的准则,根据该准则,检察官应核实儿童向相关领事主管机构提交的文件的有效性,而在实践中他们并没有这样做,他们还应汇编一份警察机关关于来源国的登记和核证制度据称缺乏可靠性的报告。说明中还申明,如果文件与提交文件前进行的医学检查结果相矛盾,则应不予考虑,而考虑到所用检查缺乏可靠性且存在容许误差,通常情况都是这样。提交人指出,实际上,检察官继续无视出生证和其他类似文件,甚至有时对缔约国领事主管机构根据他们认为不可靠的出生证所签发护照的有效性提出怀疑。律师提供了三例此类案件,它们都得到了干预法官的确认。 关于委员会要求的补救办法(a)款第(二)和第(三)项以及(b)款,提交人解释说,没有实施新的改革使这些程序更好地保护儿童的权利。他们指出,虽然实践中看到了一些改进,但在大多数情况下,文件受到质疑,侵入性医学检查得到使用,没有要求大使馆或领事馆提供任何资料,也没有向有关儿童提供免费法律援助。关于免费法律援助,他们解释说,缔约国援引的法律适用于将被驱逐出境或请求庇护的成年人,或按定义应该是成年人的人员。然而,没有任何准则规定为经历年龄鉴定程序的儿童提供免费法律援助。此外,虽然提交人称赞通过了禁止全身裸露和生殖器检查的第8/2021号组织法,但他们解释说,儿童仍然要接受医学检查,其中不包括对其成熟程度的全面心理评估,也不承认放射检查的容许误差。他们解释说,在一些个案中,检察官确实正确地适用了有利于儿童的推定,同时对确定年龄的裁决提出了上诉。 提交人指出,拉伊塞斯(Raices)基金会曾多次与不同的政府部门会晤,就规范年龄评估程序的法案初稿交换了建议。虽然仍然无法查阅草案案文,但现有资料表明程序有了积极的改进,例如:(a)程序司法化,并可上诉;(b)提供免费法律援助;(c)程序将以儿童的最大利益和推定其为未成年人为指导原则。然而,根据同一资料,提交人表示关切的是,草案可能会规定一种损害权利平等原则的年龄评估程序。除其他方面外,他们强调,草案:(a)仍在考虑使用放射性检测和紧急程序,这可能不利于儿童从所属领事主管机构获得必要的证件;(b)允许当局在认为原籍国的登记和文件系统不可靠时启动年龄评估程序,从而允许多重滥用;(c)没有规定未与领事主管机构协商或领事主管机构未及时答复时对案件的影响;(d)确定最终裁决具有既判力,鉴于诉讼的紧迫性,这一点更加令人担忧。 关于委员会要求的补救办法(c)款,提交人解释说,仍然没有明确允许对确定年龄的裁决提出上诉的程序规范,最高法院的判例法(第680/2020号决定)再次确认,他们只能通过对裁决规定的行政决议提出上诉而间接上诉。他们解释说这是不够的,因为这会造成拖延,在大多数情况下,以及在没有发布行政决议的其他情况下,会使上诉无法有效保护儿童;提交人提供了这种情况的例子。 关于委员会要求的补救办法(d)款,提交人认为,从缔约国提交的资料中无法获知所提到每一门课程的内容、持续时间和授课对象。他们要求缔约国具体说明这些情况,以便他们能够核实缔约国是否遵守了委员会的《意见》,委员会的《意见》具体提到了就委员会的三项一般性意见提供培训课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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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的决定: |
委员会指出,2021年2月11日,委员会与缔约国举行了一次会议,讨论如何根据委员会关于个人来文的前两份后续行动进度报告中的规定迅速落实委员会的《意见》。考虑到这些讨论和上述情况,委员会决定保持与缔约国的后续对话,并将本报告和以往后续进展报告中提到的与年龄评估程序有关的所有来文集中在一起,以便开展一个统一的后续程序,侧重于全面落实委员会《意见》所需的结构性改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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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诉芬兰(CRC/C/86/D/51/20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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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通过日期: |
2021年2月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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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由: |
儿童的最大利益;歧视;不推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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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的条款: |
《公约》第3条、第19条和第2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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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 |
缔约国有义务向提交人提供有效赔偿,包括适当补偿。 缔约国还有义务采取一切必要步骤,防止今后发生类似的侵犯行为,特别是应该确保在庇护程序中有效和系统地考虑到儿童的最大利益,并系统地听取儿童的意见。 请缔约国公布委员会的《意见》,并以缔约国的官方语言广泛传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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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国的答复: |
缔约国在2021年10月8日提交的材料中提供了评论。 关于缔约国以适当补偿的形式向提交人提供赔偿的要求,缔约国指出,《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都没有条款规定国家有义务提供赔偿。缔约国还指出,委员会没有具体说明希望缔约国提供何种赔偿。缔约国指出,提交人的代表已经证实,提交人及其家人再次离开俄罗斯联邦,在荷兰重新定居,并在荷兰获得了庇护。 关于采取必要步骤防止今后发生类似的侵权行为,缔约国指出,《外国人法》第6条第(2)款规定,在移民案件中应听取儿童的意见,除非显然没有必要这么做。之后应根据儿童的年龄和成熟程度,将他们的意见纳入决定。缔约国称,其国内立法不包括听取儿童意见的“系统性”要求。 缔约国指出,2021年7月2日,芬兰移民局法律部门发布了一份备忘录,反映了委员会的《意见》以及这些《意见》将如何影响他们的活动。缔约国指出,移民局自2016年就提交人的国内移民案作出决定以来,已经逐步制定了作出决定的程序。缔约国指出,制定过程中考虑到了儿童的最大利益。缔约国还表示,移民局已经分发了一份内部备忘录,其中规定,移民局应确保在审查涉及儿童的事项时适当考虑儿童的最大利益。缔约国指出,移民局已规定,在作出决定的过程中,应保证:(a)儿童的庇护申请将得到单独审查,无论其年龄如何;(b)移民局应认为,相对于适用于成人的标准,对儿童的迫害行为的门槛较低;(c) 在移民局就儿童的申请作出的任何决定中,应考虑到从儿童的角度来看,他们的权利将来会受到什么影响。 缔约国还指出,移民局庇护事务科评估了其听取寻求庇护者随行儿童的意见的做法。缔约国指出,之前庇护事务科的做法是听取至少12岁的随行儿童的意见。缔约国指出,指示说明还规定可根据个案的情况听取12岁以下儿童的意见,且如果官员怀疑儿童与父母之间存在利益冲突,或者庇护理由具体涉及儿童,听取12岁以下儿童的意见便可能是必要的。缔约国指出,庇护事务科正在扩充听取意见的程序,以便12岁以下儿童的案件可以获得更具系统性的审理。据缔约国称,庇护事务科提议听取所有11岁及以上儿童的意见,针对4至11岁的儿童,则由主管机构根据父母听证和社会工作者陈述或其他此类报告的情况酌情逐案听取他们的意见。庇护事务科提议进行这些修改,以便系统性地听取12岁以下儿童的意见。 缔约国表示,已经公布委员会的《意见》。缔约国称,这些《意见》已传达给该国所有相关机构。缔约国确保各机构和其他下属机构均了解《意见》。缔约国还指出,2021年2月9日,外交部以芬兰语、瑞典语和英语发布了一份附有《意见》的新闻稿。缔约国称,外交部于2021年2月16日向各政府机构和部委分发了这些《意见》。缔约国指出,这些传播程序是其内部程序的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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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人的评论: |
在2021年11月11日提交的材料中,提交人就缔约国对委员会意见的答复发表了评论。提交人欢迎缔约国为防止再次发生类似于委员会在其意见中认定的侵权行为而采取的举措。 提交人认为,缔约国不应密切关注提交人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应致力于认识到法律不承认双亲为男女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者的家庭对儿童造成的不利影响。提交人希望缔约国考虑到不利的法律和社会环境会对这些家庭造成的影响。提交人认为,缔约国必须对性少数群体进行更全面的筛查,并应向其公职人员提供全面培训,以解决法律案件中的这一问题。 提交人确认,由于他的安全受到威胁,他的权利受到侵犯,他的家人再次离开俄罗斯联邦,在荷兰重新定居,并受到国际保护。然而,提交人表示,缔约国的行动使提交人的身心都遭受了痛苦。其痛苦在于,在芬兰时,这家人害怕被驱逐出境,回到俄罗斯联邦后,这家人再次遭受身心暴力。 鉴于委员会声明提交人必须得到充分赔偿,提交人指出他所遭受的痛苦,认为他应该得到10,000欧元的非金钱损失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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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的决定: |
委员会决定维持后续对话,并要求与缔约国举行会议,讨论迅速落实委员会《意见》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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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A.和U.A.诉瑞士(CRC/C/85/D/56/20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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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通过日期: |
2020年9月2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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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由: |
将阿塞拜疆儿童从瑞士驱逐至意大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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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的条款: |
《公约》第3条和第12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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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济: |
缔约国有义务重新考虑提交人关于适用“都柏林第三规则”第17条的请求,作为紧急事项处理E.A.和U.A.的庇护申请,确保将儿童的最大利益作为首要考虑因素,并确保听取E.A.和U.A.的意见。在考虑儿童的最大利益时,缔约国应考虑E.A.和U.A.自抵达提契诺以来在当地建立的社会关系,以及他们因在阿塞拜疆和瑞士经历环境的多重变化而可能遭受的创伤。 缔约国有义务采取一切必要举措,防止今后发生类似的侵权行为。在这方面,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在庇护程序中系统地听取儿童的意见,并确保适用于遣返儿童的国内规程符合《公约》。 请缔约国公布委员会的《意见》,并用缔约国的官方语言广泛传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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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国的答复: |
缔约国在2021年3月15日提交的材料中指出,负责评估庇护申请的主管机构重新审查了E.A.和U.A.的庇护申请。2021年2月26日,国家移民事务秘书处根据其父母的难民身份给予了他们难民身份。因此,根据《庇护法》第60条,他们有权在其合法居住的州获得居留证。 缔约国补充说,在委员会通过《意见》后,缔约国采取了一般性措施,旨在庇护程序中系统听取儿童的意见。这些措施包括提高在联邦庇护中心工作的法律工作人员的认识。鉴于儿童有权通过代表发表意见,这些措施还包括就其子女关切的问题对父母进行系统和彻底的调查。缔约国还解释说,如果有必要确定事实,将在专门的听证会上听取14岁以下儿童的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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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人的评论: |
提交人在2021年5月17日的评论中指出,虽然E.A.和U.A.获得了难民身份,但在程序中他们的意见仍然得到听取。 提交人提出,委员会没有处理经济赔偿问题。他们提出,他们希望获得诉讼费和律师费补偿,以及对他们在整个程序过程中所遭受精神痛苦的经济补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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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的决定: |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部分遵守了《意见》中要求的补救措施。缔约国需要详细解释它将以何种方式公布《意见》并广泛传播,以便充分遵守委员会的建议。因此将根据缔约国今后提供的资料和提交人的相关评论评判缔约国遵守《意见》的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