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会议
第587次会议简要记录
2002年8月20日,星期二,下午3时在纽约总部举行
主席:马纳洛女士(副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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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续)
匈牙利的第四和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续)
因阿巴卡女士缺席,副主席马纳洛女士代行主席职务。
下午3时05分宣布开会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续)
匈牙利的第四和第五次合并定期报告(续)(CEDAW/C/HUN/4-5;CEDAW/PSWG/2002/ EXC/ CRP.2/Add.6;CEDAW/PSWG/2002/EXC/ CRP.1/ Add.7)
1.应主席邀请,Feher女士、Kaponyi女士、Kiss先生以及Kollonay Lehoczkyne女士(匈牙利)在委员会议席就座。
第10至第14条
2.Gonz á lez女士说,虽然堕胎数量下降特别令人高兴,但是,尽管立法机关和政府作出了努力,堕胎率仍然居高不下,令人感到不安。应采取结合生殖和健康教育的更加综合的办法。譬如,缔约国可对男子和妇女开展信息和教育活动,以提高男子对其义务的认识,从而避免意外怀孕。宣传堕胎对未生育过的妇女的严重医疗风险以及反复堕胎的相关风险尤其重要。
3.报告缺乏说明妇女一般健康状况的具体资料,包括各类疾病的发病率、死亡率、主要死因以及药物滥用的性质和程度。这些问题是怎样解决的?另外也没有说明乡村妇女的保健权利是如何得到保障的。
4.Sch ö pp-Schilling女士指出,目前援用的禁止家庭暴力的法律不是专门针对对妇女实施的行为。虽然缔约国对家庭暴力问题进行了研究,并认识到这个问题是公众关心的问题,但要解决这个问题,还应专门制订一部新的法律,包括有关禁止令、庇护所和培训的规定。
5.虽然政府为禁止歧视罗姆人作出的努力给人留下了深刻印象,但缺乏按性别分列的数据使委员会难以审议罗姆妇女的状况。重要的是,委员会应了解罗姆女孩在开设特殊课程的学校的入学率,以及男女童的辍学率。
6.《劳工法典》规定的专门保护妇女的若干措施仍然具有效力,包括一项禁止子女不满一岁的母亲超时劳动的规定。这种规定可能妨碍青年妇女的就业前景,青年妇女中有很多人失业,领受政府救济金或者在经济上依附于男子。政府是否打算保证就业受益人和再培训方案之间达成性别平衡?缔约国批准《公约任择议定书》是件好事。政府是否还打算于近期接受《公约》第20条第1款的修正案?
7.她代表Livingstone Raday女士提问时指出,虽然工资方面的性别差距相对不大,但这种差距显然还在不断拉大。政府打算采取何种措施扭转这种趋势?它打算使用工作或工资分类表吗?如果要采取这种做法,应当审慎行事,因为这种文书有时包含某种陈规定型观念,可使工作场所的性别失衡问题长期存在下去。工会在这方面采取了什么立场?最后,缔约国考虑过采用瑞典的育儿假模式吗?采用这种模式,可为父亲休假划拨资源,但如果没有休陪产假,应享的权利即行丧失。这种做法有助于促进更加公正地分配家庭义务。
8.Kollonay Leh ó czkyn é女士(匈牙利)同意如下看法,即《劳工法典》中的保护性措施有可能妨碍妇女的就业机会以及她们挣高薪和职业提升的机会。尽管很多此类规定近年来已被废止,但仍然禁止有年幼子女的母亲上夜班和超时工作,而这两种工作对工人来说都能赚钱。其它此类限制依工人是否同意而定。这是一个敏感问题,因为雇主可通过限制措施征得工人的同意。专门规定保护母亲和单身父亲的法律在逐步废止,政府现已认定,这些法律未必确认家庭中的定型角色。
9.妇女失业率也许低于男子,这是因为许多妇女完全退出工作市场。另一个可能的解释是,经济结构调整的结果是扩大了服务部门的就业机会,而服务部门的女工比例较高;但这种改革对采矿和重工业等男性占主导地位的部门不利。关于工资差距的统计数字可能给人以误解,因为是从私营产业部门采集的数据变化不定。虽然这种差距对于从事特定工作的人来说可能是12%或13%,但总体来看,它可能高达28%。截止2001年7月,还没有任何法律施行积极规则,要求雇主做到同工同酬。根据新的法律,工资应与绩效挂钩,并应考虑男女不同的特性。
10.为法官和劳动检查官开展了培训项目,以期鼓励在工作场所实行两性平等。尽管代表团不能提供关于这个问题的具体数据,但两性平等是工会关心的问题,工会认为匈牙利应执行欧洲共同体的法律和政策(acquis communautaire)。由于约三分之一的妇女从事公共部门的工作,定于2002年9月为公务员加薪50%将对妇女的平均工资水平产生重大影响。
11.人们普遍认为,为父亲提供不可转移的育儿假既令人高兴,又有益处。她表示希望,将这种假期制度化的法律能于近期通过。
12.Feher女士(匈牙利)说,匈牙利社会认识到家庭暴力不是个人事务。一项新的禁止家庭暴力的法律已由前政府起草,并分发给各部的全体工作人员,她相信,这项法案将在委员会审议匈牙利的下次报告时获得通过。此外,不久将修订《刑法典》。尽管从理论上说,警方有权实施干预,但如何在该领域采取有效行动,应给予警方切合实际的指导和鼓励。
13.Kiss先生(匈牙利)说,政府了解接受第20条第1款修正案的重要性。下次在向外交关系委员会及其他议会机构发言时,他将提出这个问题。
14.Kaponyi女士(匈牙利)说,新一届政府为保健服务的提供,包括建立地方妇女保健中心以及创建独立的保健服务机构提供男女有别的信息、教育和切合实际的护理,拟定了战略指导方针。尤为重要的是让公众关注诸如家庭性暴力和饮食紊乱等以前不明显的问题。应在各级保健系统发展与性别有关的知识和技能。
第15条和第16条
15.Goonesekere女士说,委员会关注性剥削问题。各国应制订关于贩运人口的法律,特别要考虑到当前的因特网传播可促进这种现象蔓延的这种大环境。政府在它的报告和陈述中承认,贩运人口的案件很少受到检控。由于缔约国已加入《任择议定书》,国内补救办法的全部使用现在可作为提请委员会注意案件的依据。因此,改革立法,保证拥有国内补救办法尤为重要。
16.在拟定补救办法和审查立法时,最好改变法律的着重点,从重点关注行为准则和道德问题转而集中关注暴力侵犯妇女人身安全的权利。应修改强奸法律,以便检控方不承担对使用暴力的举证责任。强奸的定义应当只是未经同意的性交。同样值得关注的是,匈牙利法律中“诱奸”的定义显然与法定强奸罪一致。如果性交对象是未成年人,是否经其同意这一问题无关紧要。
17.应当保证育儿义务方面的平等,譬如通过关于育儿假的适当法律来保证这种平等。产假不应视为一种积极歧视,而应视为一种履行社会权利和义务的措施。
18.Kwaku女士注意到,虽然根据1952年关于婚姻、家庭和监护人第四号法案,匈牙利大多数人的最低结婚年龄是18岁,但16岁或以上的未成年人可在公共监护管理机构的许可下也可以结婚。她问及公共监护管理机构的运作方式;14岁或15岁的未成年人达到法定承诺年龄但不能结婚的,是否准许其同居;如果准许,是否有关于这个年龄组同居率的数据;以及未成年可否行使父母的权利。她注意到一些州,通常是穆斯林所在的州继续实施一夫多妻制,询问禁止重婚的规定是否适用于在匈牙利的外籍常住居民;对重婚行为施行何种处罚;依照法律对二房提供何种保护;重婚者的子女享有何种身份。报告强调,结婚率下降,同居率不断上升;她想知道政府是否采取了措施促进婚姻,习惯法配偶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最后,她想澄清1992年保护胎儿生命的第七十九号法案第6条第1款(d)项的含义,它规定怀孕妇女处于“严重的危机”中的,可在怀孕12周前中止妊娠。
19.Kollonay Leh ó zkyn é女士(匈牙利)说,未成年人不能行使父母的权利。因此,未成年人若生育子女,则要指定一名监护人,通常是子女的祖父或祖母。不过,对于经公共监护管理机构许可后结婚的16岁或16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适用该程序,原因他们一旦结婚,即获得充分的法律行为能力。没有法律禁止14岁或15岁的未成年人同居,尽管他们作为未成年人须征得父母亲的同意。公共监护管理机构是一个地方政府机构,配置的工作人员均接受过严格训练,除别的事项以外,对于父母双亡、没有充分的法律行为能力或者其父母权利被剥夺的子女,该机构还充当其监护人。
20.Feher女士(匈牙利)说,禁止重婚的规定不适用于在匈牙利的外籍居民。不过,根据1952年婚姻、家庭和监护人第四号法案,匈牙利公民与外国人缔婚的,无论在匈牙利还是国外,双方均应符合各自国家个人身份法的规定,以使其婚姻被视为有效婚姻。因此,如果匈牙利公民娶二房,即使是在仍然实行一夫多妻制的州,其婚姻在匈牙利仍视为重婚,其本人将会受到起诉。
21.她想向委员会保证,对《刑法》有关贩运人口以及贩运人口定义的条款所做的修订和对该犯罪的定义所做的修订,在匈牙利于2000年12月签署《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防止、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的补充议定书》后,促进了对人贩子的起诉。《刑法》关于色情制品的修订条款于2002年4月生效,根据该等条款,占有和提供儿童色情制品是犯罪行为,而在过去,仅规定制作儿童色情制品的行为应受到起诉。警方已设立一个特别事务股来调查互联网上的色情制品活动。
22.关于将强奸和其他性犯罪分类为违反性道德的犯罪和侵犯人的尊严,她承认《刑法》的相关章节已经过时。将制订一部关于性犯罪的新的法律,同时制订关于家庭暴力和纠缠的立法。根据新的法律,异性恋和同性恋没有区别,将删除现行条款在描述同性恋行为时使用的贬损语言。强奸的定义是未经妇女同意与之发生性关系。
23.Kiss先生(匈牙利)说,匈牙利公众对堕胎问题的分歧很大。1992年关于保护胎儿生命的第七十九号法案第6条第1款(d)项使用的措辞是一种折衷。所说的“危机”可能带有经济或社会性质。怀孕妇女自称其处于“严重的危机”中,这一说法符合法律规定;将不会对这种说法的真实性进行独立调查。
24.Kaponyi女士(匈牙利)说,关于专家提出的问题,下次报告将提供更为详细的资料予以说明。
25.报告员Hazelle女士希望澄清有关乱伦问题的条款;受害者若年满14岁或14岁以上,这种罪行似乎不会受到检控。
26.Saiga女士注意到缔约国正在改组其负责妇女事务的国家机构,她说,她仍然不清楚拟议的结构,并询问新制度何时出台。
27.Feher女士(匈牙利)说,乱伦是应处以1年至5年监禁的重罪。兄妹间乱伦属于行为不端,应处以最多两年的监禁。除了有关乱伦的条款外,匈牙利还有一整套旨在保护儿童身心健康和物质福利的补充法律,对于根据这些法律应提起诉讼的罪行,犯罪人如果还承担着受害者的教育、监管、照料或医疗责任,对其处罚更为严厉。
28.Kiss先生(匈牙利)说,在就业政策和劳动部内的高级别上设立了平等机会司。该部本身是在几周前才成立的,其结构和程序的某些方面仍在拟订当中。这个过程将于年底前完成。
29.Abaka女士说,缔约国应审查对乱伦的处罚,此项处罚没有反映出罪行的严重程度。
30.Kapalata女士说,Goonesekere女士认为有必要全面审查关于性犯罪、贩运人口和对妇女暴力的法律条款,她完全同意这种看法。她相信,妇女参与政治事务的人数以及她们在外交部门包括高级职位的任职人数将会增加。
31.主席感谢代表团对专家所提问题作出的答复。
32.Kaponyi女士(匈牙利)对专家提出的宝贵意见表示赞赏。
下午4时25分散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