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标类型

农村

城市

合计

1岁以下性别比率(1997年)

105

103

104

总人口性别比率(1997年)

100

107

103

1998年15岁以下人口比率

50.70

39.20

47.90

46.7

42.80

45.90

两性

48.7

40.8

46.9

城市和农村人口百分比

74.44

25.56

100

人口平均年龄(1997年)

14.4

16.7

15.0

15.3

17.00

15.7

两性

14.9

16.80

15.4

1997年人口平均年龄

20.31

22.64

20.89

21.64

22.02

21.72

两性

21.00

22.39

21.30

每户平均人数(1994年人口普查)

6.97

7.00

6.98

1994年扶养比率

未成年人扶养比率(0-14岁)

103.5

71.48

94.82

成年人扶养比率(65岁以上)

7.79

4.86

6.99

年龄扶养比率

111.28

76.03

101.81

总体扶养比率

111.93

174.67

201.84

1994年实际扶养比率

343.73

325.67

339.33

1994年经济扶养比率

443.73

425.67

439.33

注:扶养比率为15至64岁组人口每100人扶养比率。实际扶养比率为每100参加经济活动人口扶养比率。经济扶养比率为每100参加经济人活动人口(含供养人)扶养比率。

(2) 计划和发展部中央统计局,《统计年鉴》,1998年4月,萨那。

表(2)

指标类型

农村

城市

合计

生育率和死亡率指标

1997年总生育率

7.0

5.0

6.5

普遍生育率(千人)

221.0

167.0

206.0

死产率(千人)

40.6

35.2

39.2

5岁以下婴儿死亡率(千人)—1997年

120.3

82.8

112.0

102.9

77.0

97.1

两性

112.0

80.0

104.8

1997年死产率(每千人)

12.9

10.3

12.2

11.0

8.9

10.4

两性

11.9

9.7

11.2

1998年出生预期寿命(岁数)

56.6

58.5

57.5

59.6

62.6

61.0

两性

58.1

60.5

59.2

首婚平均年龄(1994年人口普查)

性别

24.3

25.7

24.8

20.4

21.6

20.7

两性

22.3

23.9

22.8

1997年文化和卫生部也门人口调查的人口统计指标

人口和家庭细节

家庭平均人口数

6.9

7.2

7.0

每个房间平均人数

3.2

2.6

3.1

每个卧室平均人数

4.2

3.5

4.0

女家长家庭比率

10.0

9.0

10.0

婴儿死亡率(千人)

90.4

67.0

85.2

66.1

59.4

64.4

两性

78.8

63.4

75.3

(3) 计划和发展部中央统计局,《统计年鉴》,1998年4月,萨那。

经济状况

2. 1980年代也门发生严重经济危机,使也门经济受到损害。与此同时,这种危机还明显伴随有重大的政治和经济事态。第一个发展变化是1990年5月国家统一,两个不同和落后的国家合二为一。接着,1990年8月发生第二次海湾危机,造成在海湾各国工作的数十万也门移民返回国内。此外,国外汇款和外部信贷援助收缩甚至中断,国内储蓄微弱,导致贫困持续而且范围扩大。所有这些因素都通过下述途径影响妇女:

(a) 人口增长:

3. 人口增长率约达3.7%。这是世界上最高的增长率,而且与经济、社会和环境增长率丝毫不同步。与这种人口增长率相比,国内生产总值(GDP)按不变价格计算的年增长率约为2.9%,按现行价格计算为27.7%,而通货膨胀率超过了 75.8%。人口增长成为横在改善生活条件和提高福利面前的一道障碍。这是因为人口增长与个人在教育、卫生、水和住房等基本服务方面的份额成反比。人口增长与社会的经济资源不对称,这种现象使妇女在各部分人口中受影响最为严重。她们面临着与营养不良、教育、卫生和各种社会福利相关的种种问题,特别是因为她们属于一个仍然优先为男子提供服务和照顾的传统社会。

(b) 低人均收入

4. 由于人口增长,家庭的平均成员数有了引人注目的增加。1994年共和国的平均数为6.7人。穷人家庭的平均人数为8.5人,而富裕家庭的平均人数为5.9人。

与物价高、生活费用不断上升和基本必需的需求增加等相比,也门个人的收入是非常低的。1990/1996年期间,个人的GDP份额等于每年9550—36019也门里亚尔。表(4)列示GDP和GNP和根据GDP计算个人以也门里亚尔表示的GNP份额。这项统计表明,1990年的人口收入约为1228.17亿也门里亚尔。1996年,全国人口的国民收入达到了5748.93亿里亚尔。关于移民汇款,它呈连续下降的趋势,从1985年的8.092亿美元降至每年1.2亿美元,而且在1990年8月发生海湾危机后汇款完全断绝。

表(3)

1975-1990年期间移民汇款的重要性和作用

详情

1975

1980

1985

1990

汇款(百万美元)

329

1417

1189

1133

占GDP%

24

40

24

17

占对外部门收入%

56

65

38

22

表(4)

1990-1996年期间GDP和GNP及个人在其中所占份额

1990

1991

1992

1993

1994

1995

1996

1. 年中常住人口(千人)

12860

13227

13829

14341

14871

15421

15961

2. 按市场价格计算的GDP

(百万里亚尔)

123757

146241

182881

220882

270900

449271

554026

3. 按市场价格计算的GNP

(百万里亚尔)

122817

143271

178175

216722

265865

433098

574893

4. 个人在GNP中所占平均份额

(也门里尔)

9550

10742

12884

15112

17878

28085

36019

5. 个人在GNP中所占平均份额

(美元)

686

486

452

382

324

281

281

6. 美元的平均汇率

13.92

22.12

28.50

39.54

55.24

100.00

128.00

表(5)

按年龄组和性别列示的劳动力总数、失业人数和失业率

人力

失业人口

失业率

年龄组

合计

合计

合计

10-19

381199

214638

595837

97813

27433

125236

25.66

12.78

21.52

20-29

760011

116555

926566

98512

8066

106588

12.96

4.84

11.05

30-39

705375

156150

861525

39132

1519

40651

5.55

0.97

4.72

40-49

461329

95931

557260

21950

447

22597

4.76

0.47

4.06

50-59

273353

50356

323709

14312

438

14750

5.24

0.87

4.56

60-65

254270

33444

287714

14123

540

14663

5.55

1.61

5.10

未列出

788

261

1049

112

31

143

14.21

11.88

13.60

合计

2836325

717335

3553660

285954

38664

324618

10.08

5.39

9.13

(4) 《也门移民在区域和国际经济发展项下的汇款》,叶海亚·亚希亚·穆塔瓦基勒博士。

(5)和(6):计划和发展部中央统计局,《统计年鉴》,1998年4月,萨那。

政治和法律状况

5. 就法律层面而言,发展了立法和法律,特别是在1990年5月22日也门实现统一以后。这种转变与所实现的经济、社会和政治发展的规模是同步的。这种立法和法律产生于《伊斯兰教教法》,包括民事、刑事、行政或个人地位等法律。

第二部分

第 1-4 条

消除歧视以确保妇女发展和全面提高她们地位的一般性政治和法律措施

6. 《消除对妇女歧视国际公约》第1条将“歧视”界定为“基于性别而作的任何区别、排斥或限制,其影响或其目的是削弱或取消这样的看法,即妇女享有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和公民领域的人权和基本自由,”而是如第2条所规定,各国应据此负责消除对妇女的歧视,并澄清它们在通过宪法、法律和其他手段实现平等领域的义务。第3条强调了这一点,它要求各国政府采取积极的措施确保改善妇女的条件和普遍促进这些条件。

根据这些法律条款和规定,可以澄清这样一些一般的政治和法律措施,它们强调两性在下述宪法和法律范围内的平等:

1994年颁布的宪法

7. 以庄严的《伊斯兰教教法》为基础并于1994年12月颁布的经修正的《也门共和国宪法》确保公民一般权利和义务的平等而不对男女两性加以区别。宪法第40条规定:“全体公民的一般权利和义务平等”。

第41条强调,“每个公民都有权利为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生活作贡献。国家在法律限制的范围内保障思想自由和以口头和书面表达意见的自由”。第31条规定,“妇女是男子的姊妹,她们拥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受《伊斯兰教教法》保障和指导,并由法律规定”。这意在防止法律之间产生任何冲突和撤销任何与《伊斯兰教教法》戒律相抵触的解释。

1996年《第27号普选法》及其修正案:

8. 本法授予妇女选举和提名权,而且在这项权利方面不区分男女。这是因为考虑到她们每个人都有充分的行动权利。由于立法者认识到有大量的行政、组织和社会障碍可能阻挠妇女享受她们的法定权利,为妇女制定了一项特别规定,要求通过采取所有切实可行的措施“鼓励妇女充分行使她们的选举权”,这些措施将帮助她们把上述规定变为付诸行动的现实而不考虑她们的性别。

1991年《第23号婚姻状况和婚姻登记法》:

9. 本法涉及强调两性平等。它的规定和条款符合《也门共和国宪法》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国际公约》的规定。

1991年《第1号司法机关法》:

10. 《司法机关法》在确定任命法院法官和检察官的条件时未提及男性。我们愿意指出,也门属于阿拉伯世界,特别是阿拉伯半岛和海湾地区少数几个授予妇女从事司法、法院和检察院工作,以及从事安全和警察部门工作权利的国家之一。1997年女性法官为14人,律师为53人,并有25人担任检察官。

1994年《第13号刑事诉讼法》:

11. 该法列有关于妇女的特殊规定,并考虑到了孕妇、哺乳妇女或照顾幼儿妇女的情况。该法第484条规定对孕妇停止执行死刑或实施宗教刑罚直至婴儿分娩为止。该项规定也适用于哺乳母亲,直至婴儿母乳喂养结束。该法还进而规定,在执行刑罚前,应物色好照顾该妇女子女的人。如果被判决的人为孕妇,该法允许推迟执行剥夺自由的刑罚,直至她分娩子女并度过分娩后不短于两个月的时期,在此期间获得适合于她的情况的特殊待遇。除此之外,该法通过有关规定加深平等地考虑男女两性的人权,特别是在家庭事务方面。

1990年《第6号国籍法》

12. 本法保证男女权利平等,并在获得也门国籍方面不依据性别区分对待男女(见第9条第84款)。

1991年《第19号公务员法》

13. 《公务员法》明确规定,担任公职依据机会均等原则,并确保全体公民权利平等而不加歧视或区别。该法有数项条款加强这项权利,它们给予妇女特权,其中包括:

产假和育儿假为60天全薪假,如果属于难产或剖腹产或生育双胞胎,再增加20天;

哺乳母亲每天只需工作5小时,直至婴儿满6个月;

从怀孕6个月起直至分娩,该法将怀孕雇员的工时减少至每天4小时;

该法准许给予女性雇员最长为1年的不带薪假,须经行政单位批准,如果该雇员需休此种假的话;

如果配偶之一方陪伴对方出国旅行,可给予双方不带薪假最长为4年。

不过,该法的消极方面是丈夫死亡的妇女假从以前1978年第14号法规定的130天缩短至只有40天。另一项规定有关给予双方不带薪的为期1年的假期。

1995年《第5号劳动法》

14. 本法规定男女双方担任公职、工作方面完全平等,而且男女同工同酬。此外,妇女还有权取得资格、提升和休假。(见第11条第104款)。

1991年《第26号社会保险法》

15. 本法各项条款考虑到了两性(被保险男女)双方的权利。特别是妇女,在养老金方面享有特权,她们年满55周岁即可享受,而不象男子那样为60岁。但条件是保险缴款期不短于15年。另一方面,男子必须年满60岁,保险缴款期相同。如果被保险妇女分期缴款达到300次,就获得此种权利,而在相同条件下,男子缴款须达到360次。

1991年《第25号保险和退休金法》

16. 本法适用于全体国家男女雇员和公营及混合部门的工人。考虑到妇女的家庭情况和社会情况,本法授予妇女众多的特权。

1992年《第45号普通教育法》

17. 本法规定在享受教育机构提供的教育机会方面两性有平等权利。这包括依照其意愿、倾向和能力,女生与男生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

入学率方面取得的进步,特别90年代取得的进步,突出表现立法方面若干积极的变化。它使我们开始深入分析此种立法的内容。此种立法在很大程度上吸收了妇女在下述方面的情况变化:社会、经济和政治发展的程度,现行的习惯法和部族法,以及妇女的作用和对妇女的认识。我们得出的结论是,也门法律方面出现的发展变化,主要是经济、政治和社会情况的普遍变化造成的。因此,妇女的情况发生了变化,而且这些变化促使整个社会,特别是决策者们,不得不重视她们。在女生入学接受教育的人数增加和妇女进入工作领域和政治生活后,情况尤其如此。另外,妇女参加政党和政治组织及其他专业联合会的基础也扩大了。

迫切需要使这些法律发挥作用,以消除其中某些法律的解释所造成的现有歧视。还需要改变区别对待男女并为一个社会价值体系强化的观念。这些观念造成削弱妇女融入公共领域,而且使她们不能充分受益于现行法律所确保并符合也门批准体现已生效的公约的权利。

必须出版、宣传本公约和提高人们对它的认识,以便采用法定和正式的方式,使所有相关的行政部门、法官、律师、人权和国家组织和其他组织全都了解它。由于也门法律载有两性的平等权利,必须解决妨碍执行这些法律的困难。必须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有效地执行现行法律的各项规定。

消除影响执行本公约的障碍在于查明限制有关国家立法和法律及各项国际公约特别是《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国际公约》发挥作用的主要原因。应当澄清在执行层面上实现的成果之一和缺陷方面。也门妇女的地位必须明确。妇女真正的能力与妇女为之奋斗和政府支持的公认法律和社会权利之间的不一致的形式应当明确。政府意识到妇女作为拥有全权的公民坚持其权利和存在的重要性。必须支持她们获得的权利,以便表现她们在家庭中和社会上必须发挥的真正的作用,否则这些成果将化为泡影。应当加强妇女个人、社会和政治方面的权利,这要求妇女继续坚持她们的权利,以及对这些权利的承认。

还必须发展坚持合理平等原则的法律规定。必须不懈地努力前进,以符合庄严的《伊斯兰教教法》的戒律。必须符合妇女的能力和作为社会有效要素的重要作用。必须考虑消除仍然支配着社会的社会和心理残余,以便我们能够较易与今天所见的变化相互作用并设法调整某些法律和使之现代化以与新的现实相适应。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

18. 妇女地位委员会于1996年成立一个不限制成员数的工作队,草拟程序性质的任择议定书 ,以便本公约缔约国继续贯彻执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到1999年,已有163个国家批准了该项公约。

不限制成员工作队于1996年提交并开始讨论《任择议定书》草案。1998年对本草案进行了二读。参加妇女地位委员会第四十三届会议——此种会议每年在纽约联合国总部举行——的各国代表团一致认为,必须以最后形式将议定书提交妇女中心委员会。提交日期应赶在有关届会开始之前,该届会将讨论定于2000年6月举行的大会特别会议的筹备工作,这次特别会议的口号是“2000年妇女——二十一世纪两性平等、发展与和平”。

《任择议定书》草案共有21条。这些条款的内容提及规定男女两性人权平等的所有国际文件和公约。它们以《联合国宪章》为首,接下来是《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规定拟订《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任择议定书》的维也纳人权问题国际会议《工作方案宣言》和敦促尽早开始和完成议定书工作的《北京方法》。

总的趋势是快速完成参加本届会议工作的各国代表团一致同意的文本。特别强调第20条,它不允许对本议定书持任何保留,因为它的选择性并不强制公约缔约国加入本议定书。

尽管本议定书的程序性,但加入它将产生重大的政治意义。

必须指出,本议定书是由工作队于1999年3月11日以协商一致方式通过的。为期4年的认真工作到此结束,而且人们对议定书的反应良好。1999年7月将它提交经济及社会理事会。理事会将于今年第四季度举行的届会上向大会提出一项建议。如果获得大会通过,议定书将在《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10个缔约国批准后生效。

增订的人口工作计划(1996-2000年)*

19. 全国人口理事会于1997年7月14日通过了增订的人口工作计划(1996-2000年),而部长会议于1997年9月3日批准了它,该项计划有关照顾老年人的问题。计划的目标集中于以下列方式照顾老年人:

一、通过有关机制开展工作以加强老年人的自立更生,并准备巩固生活质量的条件;

二、除了老年人社会和经济保险制度外,再拟订保健制度,其中特别注意老年妇女的需要;

三、在官方和非官方层面上拟订一个社会支助制度,其目标是加强家庭在家庭范围内照顾老年人的能力。

家庭在我们也门社会中职能发生的变化

20. 我国社会出现的事态发展和与之相同步的变化影响到了收入少的家庭,使它们不再有能力扶养年幼和年迈的成员。除了农村存在着大家庭体系外,经济和社会供养率提高,这增加了农村家庭的贫困现象),而且城市地区出现了核心家庭。

所有这些社会因素都对我国照顾老年人的工作产生影响。随着近年来家庭职能发生这些变化,必须扩大老年人服务机构的照顾范围,特别是向贫困家庭以及残疾老年人比率高的那些家庭的老年人提供服务。

照顾老年人的机构

21. 依照国家战略和人口行动计划的规定,老年人得到国家的关怀和照顾。在萨那、塔伊兹、荷台达和亚丁,有4个老年之家接纳老年人居住和照顾他们。萨那老年人照顾中心的服务使82名男女性老年人受益。在塔伊兹省,有一个老年人中心照顾40名老年人,其中男性25人女性15人。受益于荷台达省的老年人照顾中心服务的老年人数目是120名男女性老年人。另一方面,亚丁老年人照顾中心服务的受益老年人有73名男性和16名女性。

受益于4个中心服务的老年人总数为331名。这些中心的雇员有73名。

至于非政府组织,它们未明确专门关照老年人,不论是通过妇女资格取得机构开展的方案或活动提供的服务。这要求此类组织使它们的活动和方案针对照顾两性老年人的问题和他们取得资格问题,特别是贫困和残疾老年妇女。她们生活在艰苦的环境下,更加需要此类照顾服务和康复服务。

在本报告中,我们重点论述照顾老年人特别是老年妇女的问题。妇女的寿命比男子长。可以说,老年组中,妇女与男子的比例为190对100。每100名超过80岁的男子,就有181名妇女。超过90岁的男女比例为100对287,而超过100岁的男女比例为100对286。

由于老年是一个社会概念,社会给出不同的年龄预测,它依据的是性别和社会与文化价值观和标准,以及分配给个人和也门社会的角色。例如,同婚姻年龄有关的社会价值观经常导致规定老年妻子和年轻妻子的方案,特别是在教育程度低的农村家庭中。

老年女性的问题:

22. 尽管没有任何法律障碍阻止老年妇女获得资金、土地和财产,但她们有时却不能得到。针对她们的保健服务缺乏,更使她们深受痛苦。这导致营养不良,特别是在农村地区。老年女性贫困人数呈上升趋势,而且她们没有能力应对艰难的生活条件。老年女性普遍知识少和不识字,因此没有社会和经济安全,结果她们只能面对贫穷。这样,处于贫困状态的老年妇女越来越多,而且与男子相比,贫困程度也更严重。

其供养者已移居国外的家庭和妇女的问题

23. 其供养者已移居国外的家庭和妇女,以及已从移居国回国的那些家庭和妇女,面临着许多问题,其中最重要的有:

难以进入工作市场,特别是在715 924名移民回国以后,其中只有38 390人找到了工作(5 .3%),131 064人重新上学(18.3%)。余下的返回者546 470人失业(76.4%)。对此类劳动力的需求只有10万人。目前国民经济每年能够创造的新工作岗位超不过1.8至1.9万个,正是在这个时候又产生了剩余劳动力。造成了众多的问题,它们对返回的移民及其家人特别是妇女产生了负面影响。

也门在石油生产国的移民工人获得的经验不适合国内劳动力市场的情况和需要,因为他们获得的经验大多在手工艺领域。此外,移民工人掌握的技能属于国民经济一般不大规模需要的产业中的技能。

自80年代中期以来,移民劳动力已从手工艺和产业改行到服务部门和贸易部门工作。

从事商业活动的人数已从移民海湾期间的51 920人减少到回国后只有13 051人从事此种活动。

商业和服务业活动与海湾各国先进的基础设施联系在一起。回国的移民发现也门缺乏此类基础设施。移民对经济也产生积极的影响,特别是通过将回国后从事农业活动的人数减少至0.81%,而这是回国劳动力职业总量的3.2%。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尽管回国的劳动力有许多重新从事农业活动,但有许多其他的人改行到建筑部门从事承包商工作。

24. 至于也门回国的妇女,她们面临众多的问题,特别是回国后失去配偶的妇女。家庭的供养者已成为回国妇女本人。她们面临种种问题,因为到了相当年纪不允许她们再找工作。然后她们不得不应对许多障碍,这些障碍产生于某些领域如家庭或办公室服务部门拒绝雇用妇女的社会习惯和习俗。住房问题是从异国他乡回国移民面临的最难办的问题之一。这种移民的主要特点是长期的家庭移居。占到相当比例的移民的物质条件不允许他们在国内拥有住所。有些报告中的有些指标和统计数据表明,在回国的318 564名家庭供养者中,在232 369人(近73.6%)没有住处。

这种情况导致在某些地区,例如荷台达和亚丁省等有国有土地的地方,出现了临时搭建的住房。居住在这些地区此类住房中的户数约12 300个。尽管在海湾危机前就存在此种现象,但危机后也门移民的回国显然使问题变得更加严重了。有些调查表明,居住在亚丁市临时搭建住房中的家庭从海湾危机前的1.5万户增至海湾危机后的3.5万户。这些地区此类家庭最重要的特点是家庭人口众多,每户的平均成员数约为9.6人,而也门家庭的平均人数约为6至9人。这些家庭中大约75%生活在贫困线以下,而且主要靠援助和捐助的食品为生。

体格健全人的失业率为73%,同时12.4%只从事临时工作。其儿子未找到工作的家庭占到32.6%。另外,此类回国移民还需要住房。所有这些问题给回国妇女和家庭造成经济困难和社会困难。而当户主得不到在移民期间用来铮钱的固定收入机会时,困难就更大了。回国移民妇女面临的最严重的问题如下:

缺乏社会服务和必需的服务,其中最重要的有:

1. 由于政府预算出现赤字,停止投资建设新的住房;

2. 学生与老师的比率提高,从60:1增至1991年的75:1,农村地区为50:1。

3. 由于回国移民带回大约2.8万名子女,学龄女孩人数增至15.7万。

4. 回国的劳动力造成的问题使社会服务显得不足,特别是同生产家庭方案和社会发展有关的社会服务,因为此类中心只有40个。

5. 社会福利服务机构满足回国移民家庭需要的能力薄弱,而且由于众多的经济和社会因素,这种服务已不易得到。

保健服务质量下降,贫困面扩大,营养不良和传染病蔓延,使回国妇女面临的问题进一步复杂化,特别是在违章住房地区。

残疾妇女

25. 也门没有关于残疾妇女和女孩人数的精确统计指标,也没有关于同所有残疾人有关的各种统计数据。调查报告、公报和其他报告表明,残疾人数目为36 852名妇女和38 461名男子,即47%为妇女,而53%为男子。此外,残疾妇女的文盲率为95%。亚丁、拉赫杰、阿比安、塔伊兹和伊卜等省向康复中心登记的残疾儿童有1 032名。

国家在萨那和亚丁两省建立了两个照顾残疾人的中心。这两个中心负责照料盲人和聋哑人。向其中有些人每月发放500也门里亚尔,这甚至连交通费都不够。依靠不符合辅助规格的国内工业的辅助中心提供假肢,其费用可能达到5 000也门里亚尔或更多,这视假肢类型而定。

照顾残疾人的国家战略和工作计划

26. 该项战略未顾及照顾残疾人国家工作计划和政府与非政府项目。它也忽视了残疾人照顾和康复方案,以及向残疾人提供教育和资格取得机会及培训机会以便融入社会的方案。

也未顾及消除环境障碍、建筑障碍问题以及解决社会、文化和心理问题。采取行动,从参与照顾残疾人工作的妇女和少女中培训技术干部,在照顾残疾人、特殊教育和专业资格培训等领域对她们进行培训。还在农村和城市两级提供和扩大最低费用的医疗服务。还为残疾人提供交通工具,使他们能够抵达辅助中心以帮助他们将残疾表现减少到最低限度,并使妇女能够从事家务劳动。此外,还在家庭和社会上提高人们的认识。

残疾人的问题

27. 残疾女性未象她的残疾兄弟那样从家庭得到保健。她可能易患多种疾病,例如生殖器官炎症,驼背和四肢枯萎。所有这些都增加她的痛苦,使她的健康恶化。至于婚姻问题,残疾妇女在特殊情况下结婚,以她的残疾类型而定。她们通常与只需要服务的男子结婚。至于残疾男子,他们婚后追求的是有普通妇女照顾他和为他生育健康的儿女。老年残疾女性缺乏充分的家庭照顾,因为她们不为家庭或社会所接受。要按照残疾妇女的残疾类型和年龄提供合适的服务和康复治疗。性残疾或感官残疾变成双重残疾及心理障碍,而且她们被迫生活在与社会彻底隔离的状态之下。

现有众多高素质的协会主管残疾问题。其中的佼佼者有1998年建立的照顾残疾人挑战协会。不过,它需要各种支助和支持以提高对妇女和少女服务的质量。它必须与其他协会和机构在康复、教育、培训、提高认识、文化和指导方案方面建立伙伴关系,这些方案旨在消除对残疾妇女的一切形式歧视做法。

第 5 条

男女及其通常的作用

妨碍提高妇女社会地位的文化或传统做法

将妇女说成能力低于男子的各种传统的社会和文化价值观和普遍沿袭的习俗产生综合影响。这在各种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领域产生性别差距。尽管产生于《伊斯兰教教法》的立法和法律确保妇女享有充分的人权,上述情况导致女性对社会发展进程做出的贡献微薄而又无实效。

28. 影响妇女地位和影响她们参与发展进程的最主要的现象

a) 社会觉悟低。

b) 经济上从属于男子。

c) 对两性的区别对待。社会坚持将妇女作用界定为只起生儿育女的作用,只是使男子成为至高无上的化身,并当妇女的社会和生产作用发生变化时让她们承受更重的负担。

d) 早婚——由于习俗和惯例,也门女性早婚的比例很高。

至于经济、社会、文化和环境压力对妇女的负面影响,它们主要为:

限制女孩进入小学、中学和大学;

辍学;

危及妇女生命的各种疾病;

因离婚问题导致的社会解体。

伊斯兰教提高妇女地位的作用

伊斯兰教在一组人类价值观的范围内确定妇女的地位和义务(“男女信徒都是彼此的捍卫者,必须正直而不得不公正”,Altawba 第71节)。这体现了男女之间权利、义务和公共责任的平等。它也包含有关婚姻的选择和决策权,在妇女拥有废除婚姻权或出示丈夫履行职责方面出现缺点的证据情况下分居的权利。她还拥有声明与丈夫脱离关系的权利,如果她认定没有办法继续维持这种关系的话。她有权决定家庭有多少成员。她还有权要求丈夫在声明与她脱离关系前征求她的许可。妇女的主要职能不限于生儿育女和料理家务。伊斯兰教允许她享有独立的经济人格和下述方面充分的法律资格:进行买卖,从事农业和灌溉,当医生、教师、法官和法律裁决者。丈夫无权禁止她这样做,而且未经她的同意不得取走她的任何东西,而且按照全能的真主的教导:“除了安拉赐于你们每个人的东西外不要有非分之想;男子拥有他们所得的份额,妇女也拥有她们所得的份额”(Al-Nisa第21节)。

也门立法和公共政策裁有确保男女权利平等和不受歧视的规定。《1994年宪法》第31条规定妇女是男子的姐妹,并且拥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由《伊斯兰教教法》和法律所规定。第41条确保公民有权对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生活做出贡献。

也门男女发挥各种生产、社会、文化和环境作用。有些职业只涉及妇女,例如当母亲、妻子和家庭主妇。在农村地区,她们负责担水取柴,并兼顾农业生产。这些都是无酬劳动,因为在社会上它们属于非经济活动,不归入劳动力的范围。

公共工程是有助于提高也门妇女的地位和促使她们作用发生变化的一大因素。按1994年人口普查称,她们参加公共工程的比例不超过2.5%。与男劳力相比,这是一个非常小的比例。

也门男女作用的分配受众多因素影响,其中包括历史积因。据1994年人口普查的结果,大约71.9%的女性在家庭范围内干活,而男子的比例为9.5%。在此我们必须认识到,男子的决策权大于女子,这在利用家庭内的资源和收益的过程中事关重大。在任何社会中,男女的需要都是不一样的。因此,必须认定这些需要并确定优先次序,这基本上取决于数据、统计指标的使用者和公共政策的制订者。

妇女(15-44岁)负责照顾的百分比达到270%,这反映妇女在这方面所付出的精力和时间。妇女在劳动力中所占的比例为18.22%,这是因为我国社会中多数妇女为家庭主妇。在城市地区,妇女在劳动力总量中占8.97%,而在农村地区,她们占到总量的21.95%。比例提高的原因是农村地区从事农业的妇女构成劳动力总量的87.24。从城乡两个地区按工种列示的参加经济活动人口的分布来看,城市地区两性劳动力都集中于有工资的工作,而在农村地区,妇女的工作限于无工资的家庭,而所有的男子都从事有工资的工作。

妇女需要在各种领域改善她们的条件,特别是在某些将使她们能够为自己的问题辩护和捍卫自己权利的重要领域,尤其是这样一些关键的问题,它们牵涉她们作为人的权利和参与分担责任以担任将增强她们作用的职位和职务的权利。

29. 男女双方渴望在社会和家庭中发挥的作用

— 采纳积极的社会价值观和标准,这将有助于增强妇女的作用和她们在家庭和社会中的地位,鼓励舆论并促请它从先进的社会观点处理和支持妇女问题,这将增强妇女的社会地位。

— 促使男女双方行为发生积极的变化,并消除将妇女仅限于料理家务和养育子女的保留意见。

— 通过使更多的人认识到让女孩接受教育以提高家庭成员和整个社会的认识水平的重要性,以使女性获得更多的接受教育的机会。

— 给予一定的关注,加强开展提高认识的运动,就有关男女双方的问题教育家庭和社会,并突出说明他们在生活的所有方面发挥整体作用的重要性。

— 更多地关注增加妇女接受教育、培训、资格和就业的机会,以使她们能够取得决策的职务。

— 指导信息机构专注于改变男女双方在社会和家庭中作用的重要性,并接受妇女担任领导职务和参与公共、政治和专业生活,这不影响男子的地位,但对保证妇女全面参与家庭和社会生活具有重要的意义。

— 使家庭全面认识到家庭成员之间建立密切关系的重要性,不对家庭男女成员之间进行比较,因为这对家庭产生消极影响,而且削弱妇女在家庭和公共生活中的作用和地位,以及她们积极参与发挥作用的机会。

30. 为改变社会和文化模式采取的措施

由于认识到改变妇女作用和地位的重要性,特别是认识到这要求改变现状以应对未来的挑战,国家在1996年国家人口计划——它于1997年7月14日经国家人口理事会批准——的范围内承担责任,使妇女能够提高她们的经济和政治地位,并通过采纳以下系列有助于实现这一要求的目标和行动,提高妇女参与各级决策的能力,这些目标和行动是:

目标:

31.

— 根据《伊斯兰教教法》的规定,在和睦一致地参与家庭和社会生活领域的基础上实现男女平等;

— 通过妇女全面参与政策制定和决策行动,并以参与者和受益者的双重身份积极参加生产方面,使妇女对可持续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 向妇女提供受教育机会以满足她们的基本需要;

— 从儿童阶段开始,充分发掘妇女的能力,以使她们对自身和自己的能力具有信心。

行动:

32.

— 规划和招待提高男女认识信息方案,以便通过公正对待妇女和促进她们参与发展来增强积极的价值观;

— 建立必要的机制以使妇女相应地参与各级公共和政治生活并具有公正的代表性;

— 在全国综合运动的范围内,组织全国性的扫除妇女文盲的运动;

— 支持贯彻各种规则和条例,使妇女能够综合履行兼当母亲、妻子和社会积极分子的职责;

— 除了了解男女双方在生活的所有领域共同负有责任外,还从早期开始,加强执行学校课程和提高认识方案,其主题将有助于向社会的所有成员灌输有关尊重女孩和妇女的概念;

— 教育妇女深入了解她们根据所有法律和立法应享的权利,特别是《个人地位法》,以补救有些被社会认为有缺陷的妇女没有能力处理的问题。

妇女在学校课本和媒体上的形像:

33. 也门的信息政策认定了处理妇女问题的趋势。现正在做出努力改善妇女在学校课本和新闻媒体上的形像,依照新的变量纠正性别作用的概念,这些都体现在信息政策中。制定了一项信息战略,从特定的角度将妇女问题包括在各种新闻媒体和学校课本中,采取主观和接近现实的方式讨论男女双方的作用问题,以求实施高质量的教育,消除歧视和改变儿童对于男女双方所起的社会、经济和文化作用的概念,并通过一个促进学校课程的项目体现这种努力。不过,这些努力需要得到更多的支助以:

— 改变有关男女双方作用普通存在的思想和文化气氛以修正立场和态度;

— 分析性别问题和提供数据以调查以其敏感性和透明度为特点的立场和问题,这将有助于选择有关信息材料和专题,以期调整社会和智力价值观,使之与新的变量相一致;

— 除了开展积极的对话为健全的社区智力开发确立建设性的概念和价值观以外,还通过新闻媒体反映处理妇女问题的重要性,认定问题的大小及其根源,以及为制定适当的解决方案制造公众相互作用的气氛,以便弥合定性差距和毫不偏袒地突出妇女的实际形像及两性所起的重要作用。

— 全面协调各种新闻媒体,共同努力促进妇女的地位和显示她们参与家庭生活和社区生活的重要性;

— 将教学、家庭和社会方案包括在新闻媒体中,以便在妇幼保健、计划生育和生育保健概念的框架内传播家庭教育概念,以及根据伙伴关系和合作的原则改变男女双方的职能和作用的新概念。

为结束确定男女双方作用的定型看法而做出的努力:

34.

— 由主管妇女问题的机构所代表的政府和非政府组织努力制定各种政策、方案、计划、项目和实地社会研究课题,它们将使人们认识到社会性别问题,并从考虑到所执行方案和项目性别需要和差异的角度规划和分析此类问题。此类活动受益于政府的关心和未来的取向。它们还得到支持也门妇女项目的国际捐助组织的关心。这一领域最重要的努力有:

— 编写关于也门男女问题的国家报告(统计情况),它由中央统计局与西亚经社会协调草拟,其目的是从统计指标和数据的角度阐明男女双方的作用;

— 编写关于妇女地位的国家报告,它由全国妇女委员会每年草拟,反映所有领域妇女相对于男子的地位;

— 促进人们对男女双方在社会中的社会作用的认识,认定他们之间的定性差距,特别是在决策职务方面,处理、公布和分析政策领域采取纠正行动以及精确数据与信息收集的必要性;

— 实施北京项目的第二阶段,特别是社会性别问题方案,即关于规划性别问题的培训方案,并参与国家关于分析社会性别问题和规划处理定性差距问题补救措施的国外培训方案;

— 目前正在实施众多的方案和活动,以求处理有关终止因社区对有关问题认识不足造成的做法的问题,男女双方的作用和实际需要的问题,它们要求加强正规和普及性的工作,提高人们对消除各种对待男女双方作用的定型传统文化做法的重要性的认识。

根据法律和普遍的习俗领导家庭:

35. 也门盛行的价值观和传统,其力量比法律还大,这突出说明男子按照城乡共同的标准、习俗和传统在家庭中发挥有效作用和担任户主的重要性。盛行于大部分地区的正是这个社会家庭体系。但这并不是说也门的妇女不当户主。实际上,由于移民或丈夫去世,也门妇女承担家庭的大部分重任。妇女担任户主的住户总数曾占到12.8%,城市地区降为11.6%。这些住户的成员总数超过10人。而男子担任户主的住户的百分比在城市地区为78.3%,在农村地区为89.7%,其原因也许是男性在国内移民或移居国外工作和接受教育。

表(6)列示城乡地区按住户户主分列的住户数

细目

女户主住户

男户主住户

合计

城市

10.2

89.8

100

农村

1306

86.4

100

合计

12.8

87.2

100

* 《也门共和国男女——统计形像》——中央统计局。

在妇女总数中,15%的人离开家庭独立为生,而男子中这一比例为25%。这是由于妇女接受寡居或离婚的现实,因为依据习俗和传统,婚姻的决定权不掌握妇女的手中,这与男子是不同的。城市地区妇女总数中,11.2%的人过着独身生活,而且城市地区由妇女担任户主的住户中,18%以上家庭成员达到10名或更多。

不准妇女从事的工作:

36. 法律条文未规定禁止妇女从事任何工作。但是已成的习俗是某些工种不得由妇女从事,例如木工、管子工、采石和建筑工程等,这些都需要体力。很大比例的工作妇女从事培训和农业领域的工作。下表列示有关领域妇女相对于男子的较低的贡献率,在所有这些领域,妇女发挥不了突出的经济决策作用,由于男子担任这些职务的比例高,他们在决策方面享有较大的空间和自由。

表(7) 列示各种领域妇女的参与率*

领域

教学

17.3

92.7

经济

1.0

99.0

司法

13.5

86.5

法院

2.6

97.4

社会

1.0

69.0

政治

6.0

94.0

议会

0.7

99.3

* 《也门共和国男女——统计形像》——中央统计局。

在家庭中期望儿女发挥的作用:

37. 如何将作用体现到实际中去,依然取决于若干考虑因素,它们使男女青年做好准备以改变对男女双方在家庭中作用的传统的负面看法。国家的一般政策考虑到下述因素:

— 将男女双方在一般家庭/住户生活中的可变作用纳入人口教育产品和概念中;

— 将社会性别问题包括在农业部实施的人口教育项目框架内两性一级的农村家庭发展战略、方案和项目中;

— 促进主管男女问题的政府机构建立特别的社会性别问题单位,负责教育社会了解男女双方在政治生活和家庭生活中的作用和责任,确保妇女普遍担任决策职务和使男女双方主动参与制定一般的战略和政策,规划项目,分析数据和收集信息;

— 鼓励民间社会的各种机构,特别是主管妇幼保健事务的机构,以及国家协会和慈善协会,从考虑到所有各级社会性别需要的角度牢固树立家庭抚育手段的健全概念。

照顾子女的责任:

38. 如现行的立法和法律所表明,也门将照顾子女的责任委托给了家庭,将在报告中讨论这些立法和法律,其中最重要的是1996年《第31号社会照顾法》及其修正案,家庭根据它全面承担满足子女在家庭内外全部基本生活需要的责任。不过,国家向得不到家庭照顾的儿童提供下述替代系统:

— 少年犯照顾中心

— 托儿所

— 幼儿园

— 教育和文化机构

— 教育、文化和教学活动和方案

— 残疾儿童和误入歧途儿童的照顾服务。

也门完成了起草《儿童权利法》的工作。它载有所有一般性儿童权利,其方法符合《儿童利用国际公约》和《阿拉伯宣言》的规定。

有关当局批准该法并宣传它应大大有助于改善也门儿童的状况。

儿童援助和照顾方案:

39. 按照《社会照顾法》的规定,各种家庭特别是已婚妇女、寡居母亲、遭遗弃的妻子和囚犯的家庭和精神病患者的家庭享有众多的特权,最多每月可获补贴2000也门里亚尔,现已对该法进行了调整和修正,以包括各种家庭类别,特别是有受扶养的男女儿童的家庭,没有结婚或无任何工作的家庭。特别关心寡居妇人、有子女的离婚妇女和贫困妇女的未成年子女。

表(8) 列示已婚妇女、寡妇、离婚妇女和与供养子女有关的其他类别家庭的福利

有子女寡妇

有子女离婚妇女

无/丧失供养者的家庭

囚犯家庭

合计

43855

3317

1719

1190

50081

* 《也门共和国男女——统计形像》——中央统计局。

共有100 162户女户主家庭妇女得到基金的照顾。1996年《第31号社会照顾法》将这一类别列为“无供养者妇女”,她们通过此种基金的补贴和支助负责抚育子女,对此类妇女的月支出总额达到127 209 000也门里亚尔。

表(9) 列示除有子女妇女以外的基金其他女受益者人数

无子女寡妇

无子女离婚妇女

未婚女子

合计

26394

5632

2699

34725

上述数字可能时高时低,它不反映基金提供的服务的薄弱。它们实际上列示此种福利的申请者人数和获准的人数,这着重说明大量需要进行促进,使基金活动的覆盖面完备和提高服务质量,以确保增加受益者人数,特别是供养年幼子女妇女的人数,和为提供家庭社会保障的重要供养者的妇女的人数,以及满足基本需要使其过上体面生活的妇女的人数。

着重强调两性从早年起不加区分地发挥作用,消除错误认识,纠正对于女孩作用的看法,以及从定性的观点灌输社会概念和价值观,应有助于重新确立社会价值观,使对它们的新理解符合我国产生于《伊斯兰教教法》的积极的习俗和传统。

对少年犯的照顾服务:

40. 少年犯在社会指导机构内接受社会、教育和心理服务。在这些机构中,少年犯从事众多的活动,以求纠正他们的行为和改正他们的取向。少年犯也接受医疗和劳养方案的服务,并让他们参加职业资格取得活动和培训、文化和娱乐活动。

由于少年犯照顾中心的结构和机构性基础设施尚未完工,刑事机构为受到正式判决定罪的少年犯建立了单独的特殊分部。这些分部同罪犯关押建筑物完全隔离。但是,被认为可用来应对这些机构中少年犯的社会对应机构仍未建立起来。因此,必须重新考虑这样的问题,即依照《少年犯法》的规定,将少年犯继续留在刑事机构中和留宿在照顾和康复中心内。

也门共和国有4个少年犯照顾中心即萨那、塔伊兹、荷台达和伊卜照顾中心,它们的服务只针对男性少年犯。至于女性少年犯,现无此类照顾中心,这迫使保险部在它今后两年的计划中立项建造两个女性少年犯照顾中心以弥补此种服务的缺口,按设想,应向两性不加区别地提供此类服务。

按照年龄和犯法或犯罪的类别对少年犯进行处理和分类。按照《少年犯法》及其关于越轨和应适用该法的规定中说明的定义认定少年犯的责任。将对少年犯进行资格培训,使他们能够获得康复并融入社会生活,实现社会接纳的原则,除此之外还帮助他们在这些少年管教机构结业后得到就业。

萨那智力开发中心

41. 本中心按照教育部的教育课程通过信号、嘴形手势、教育和社会方案及活动——例如体育活动、科学和娱乐远足、校图书馆阅读和录像片等——向残疾儿童传授科学知识,但特别注意各种职业,例如木工、家具装饰用品业、缝纫和计算机应用。该中心的学生数共392名,男女都有。

身体残疾中心——亚丁:

42. 该中心向身体残疾者提供各个领域的康复服务,例如秘书工作、木工、假肢制造、缝纫、护肤工作……等等。它随时举办此类产品的展览,并为残疾人举办扫盲班。该中心的男女学生总共有392人。

残疾中心——塔伊兹(聋哑人):

43. 本中心使用信号教学生。学生总数共800名,男女兼收。

扎比德聋哑中心

44. 本中心提供的服务与塔伊兹相同。本中心男女学生总数为45名。

残疾人照顾和资格取得项目:

45. 在社区框架内的资格取得方案在所有级别即地方和国家两级提供资格取得服务。它被认为是处理残疾问题的现代战略之一。从广义的概念看,社会资格取得(社会资格取得方案)涉及负责照顾工作的所有机构的积极参与,例如卫生部、教育部、保险和社会事务部及劳动和职业培训部。

塔伊兹和拉赫杰的社区资格取得方案:

46. 拉赫杰省:

现有172名残疾儿童正在进行取得资格的学习。共有68人需要进行随访,20人需要查询系统。

塔伊兹省:

现有389名残疾儿童正在接受资格取得的学习。有68人需要查询系统,有35人需要实行随访。预计本方案将扩大到其他地区如哈格达、拉马达和哈吉兹。培训了大约21名雇员以便于1995/1996年开始为这些地区的残疾儿童进行资格培训。现正在将此项目扩展到新的地区。

早期住房干预项目:

47. 这是1993年开始的进行中的项目之一,得到阿拉伯儿童基金会的援助和国家的支助。不过,由于缺乏合格的培训干部,也缺乏财政拨款,项目陷入了停顿状态。项目已向56名男女残疾儿童提供了服务。

萨那/亚西中心支助项目:

48. 这一项目的第一部分有关接近诸如图拉等城市的地区的社区资格取得,现正在编制这些地区的残疾儿童名册,以使地方社区做好与国家并肩工作的准备。两个中心现正在做准备,而已将主要材料带到了现场。

第 6 条

买卖妇女和迫使她们卖淫

49. 在谈及象也门这样的伊斯兰国家的卖淫社会状况时,应当考虑两个重要方面:宗教方面和社会方面。

这两个方面决定卖淫造成的社会状况。例如宗教方面,它依靠伊斯兰教的原则评估社会行为,它毫不动摇地取缔一切形式的卖淫。它也禁止一切使之貌似可取的行为,这一点产生于伊斯兰教教法的关注即敦促人们养成崇高的品格,它要求支助信奉崇高品格的家庭。宗教方面也在法律框架(婚姻)内安排男女之间的性关系,以求满足性欲和延续生命和人类。

50. 社会方面与宗教方面是完全一致的,社会惯例、传统和习俗否定一切形式的卖淫,并要求通过建立家庭生活保持贞操,家庭生活的基础是社会双方(男女)彼此相互尊重,遵照通过各种方式产生于《伊斯兰教教法》的各项原则,这些原则有:

(a) 家庭在扶养和教育子女方面的作用;

(b) 学校的作用;

(c) 社会的作用。

51. 简言之,除了通过帮助男女双方树立社会习俗和传统的价值观以灌输在伊斯兰社会普遍崇高行为的范围内组织家庭的价值观外,所有这些方面都要求提倡道德反对邪恶。总的说,这使也门男子拒绝一切有辱他(或她)的人格的行为,不论是通过卖淫还是其他不可取的做法,因为自童年时代起,男子就有雄心壮志实现一种以尊重两性为特点的社会生活。这并不是说也门社会不存在以卖淫、强奸之类行为为代表的邪恶。但是买卖妇女和迫使她们卖淫是社会所不能接受的,并遭到所有刑罚立法的谴责,这种立法的基础是《伊斯兰教教法》的立场和社会习俗。

52. 在也门,不存在任何组织买卖妇女或允许卖淫的立法或法律,其原因是宗教和社会立场反对和取缔任何有损妇女作为人的地位的事情。买卖妇女和迫使她们卖淫是一种侵犯妇女人权的行为。也门社会强调建立有组织的家庭生活(通过婚姻)。法律不允许卖淫,而且也无任何组织卖淫的法律。也门立法者通过1994年《第12号犯罪和惩治法》有关通奸和道德败坏的第11部分第4章谴责了卖淫。该法第277条将通奸和卖淫定义为“为了伤害他人举止或为了非法获利而损害荣誉和违反伊斯兰教教法的行为”。

关于惩治通奸或卖淫的第278条规定,“任何进行通奸或卖淫的人应处以不超过3年的监禁或罚款”。

该法第281条将经营任何卖淫场所定为罪行,并规定如下:“应对任何经营某一场所用于通奸或卖淫的人处以10年监禁。在所有情况下,应关闭此种场所不超过两年,而且在卖淫期间该处的所有家具和其他物品应予没收”。

第279条将唆使通奸或卖淫的行为定为罪行并规定如下:

“唆使他人通奸或卖淫的任何人应处以不超过3年的监禁。如果由于这种教唆而发生犯罪,惩罚应不超过7年监禁。但是,如果受教唆的罪犯不足15岁,而且教唆犯依靠通奸或卖淫为生,教唆犯的惩罚可达15年监禁。如果教唆犯也进行通奸或卖淫,并教唆他人仿效,惩罚也不得超过15年监禁”。

可以认为不存在鼓励性服务的问题,并且这也不符合宗教、社会和法律立场,它们禁止买卖妇女并迫使她们卖淫。禁止直接或间接鼓励性服务,而且拒绝一切协助买卖妇女或迫使她们卖淫的手段。在也门,禁止为了进行性剥削而贩卖妇女,这符合也取缔奴隶制的《伊斯兰教教法》的立场。1994年《第12号犯罪和惩治法》第248条规定如下:

“任何人:

— 买卖人口或将其作为礼品送人;

— 为了交易的目的将人带入或带出本国。

应处以不超过10年的监禁。”

法律、社会价值观和《伊斯兰教教法》原则所表明的也门社会对这个问题的立场,并不是作为遵守也门是其签署国的国际公约而形成的,而是通过连续不断的历史阶段从伊斯兰教和社会习俗所产生的立场。

第 7 条

政治和公共生活

妇女参与立法领域

53. 国家两个部分于1990年5月22日统一后,妇女与男子一起参加了1991年的宪法公民投票,并于1993年参加管理统一后的首次立法机关选举。关于组成最高选举委员会的法令只列进一名妇女的名字。由于妇女参与选举过程很重要,组成了与男子对应的妇女委员会以监督议会选举。在与男子编在一起的混合委员会中,许多妇女难以行使她们的选举权。4月27日的议会选举,将妇女参加选举和在选举登记册上登记她们名字的工作向前推进了一步。

表(10) 列示1993/1997年选举中登记选民的人数及其占共和国人口总数的百分比

1993年登记选民人数

1997年登记选民人数

%

%

%

%

2209944

82%

478790

10%

3364796

73%

1272073

27%

合计

2688734

合计

4636796

54. 妇女参加了两届议会的选举。在1993/1997年的选举中,两届议会选举的妇女候选人数分别为41名(1993年)和23名(1997年)。每届选举各有两名妇女候选人当选议员。

地方监测选举:

55. 妇女在监测选举是否公正中的作用引人注目,并取得了最突出的地方数据,它由监测选举公正性最高民众委员会在全国一级宣布,两名妇女参加该委员会并担任助理秘书长的职务。

妇女还当选为选举监测委员会的成员。此外,帮助国际监测员的工作班子中有两名妇女,她们的参加对于工作班子完成当地和国际两级的任务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成千上万名妇女在全国参加了监测1993/1997年选举是否公正的工作。

参加政党:

56. 虽然选举表上登记的妇女的百分比不超过36.8%,但女性参加的密度向所有政党和政治组织发出了一个公开的信息,即民主已将妇女造就为政治舞台上一支谁也不能轻视的真正的力量;任何政党是要忽视这支力量,就将逃脱不了失败的命运。

按照《政党和政治组织法》的规定,为了党的政治宣言,政党必须向政党委员会提交签名人数不少于2500人的名单。人民大会的此种名单上有37名妇女的名字,也门改革大会的名单上有20名妇女的名字,阿拉伯复兴社会党有78人的名字,纳赛里民主党有30人的名字,而纳赛里瓦达维党有48名妇女的名字。

妇女在总统府中谋取了职务,目前有40名妇女担任各种职务;其中有些是顾问,担任副部长,有7人担任部长(帮办),其他妇女分布在各个部门和委员会中,另有一些妇女担任象经济合作局局长和全国和平委员会的秘书、研究员、专家等职务。与男子相比,工作妇女约占20%。

可以说,妇女已取得了处于政治等级最上层的职务,这对全体具有资格和抱负的妇女来说,是一种积极的现象。

参加政府:

57. 也门实现统一前,只有一名妇女在亚丁担任文化和新闻部副部长。1986——1990年期间,这名妇女担任国家总统委员会成员之职。一名妇女担任保险总公司董事长的职务,三名担任助理副部长,属于最高行政职务,6人担任部长顾问。妇女还在政府中担任领导职务,其中47人担任专家和局级负责人的职务。其中一人担任部长,95人担任总局长等最高政府职务。所有这些变化都发生在1990年即也门统一年之后。

参加地方机构:

58. 在统一前,两个部分进入地方政府机构任职的妇女数目有限。情况发生了变化,因为也门共和国新的政治制度主张民主、政治多元化和政党多元化。参加1997年议会选举的妇女人数增多,向所有政党和政治组织发出了一个公开的信息。妇女依靠其联合会和协会,能够形成一种强大的压力,使尽量多的妇女能够在地方委员会中取得职位。这是增加议会女性议员数目的唯一办法,因为地方委员会的成员资格为通向议会铺设一条道路。这方面十分重要的是妇女必须明白她们实际想要些什么,并且发挥有效的作用以便在这些机构中实现适当的地位。不过,在本报告发布之日起两年内预期不会举行此种选举。

参加工会的工作:

59. 妇女在这一领域的代表程度,与男子相比仍然很有限,尽管工会工作为妇女开辟了进入公共生活工作领域的广阔前景。统计数据和指标反映出,妇女的代表性有限,在工会会员和工会领导机构职务中只占15%,在工会分支机构中占到10%,在工会中央理事会的115名成员中有11名女成员,即占到10%。劳动工会行政办公室中甚至没有一名女性成员。不过,为工作妇女成立了一个5人委员会。

一般说,在所有的工会组织中,与男子相比,妇女参与这一重要领域的比例非常有限,其原因有好几个:

— 妇女近期才参加这领域;

— 由于有些妇女对工会工作的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因此认为妇女参加工会不可行;

— 男子控制着工会的领导职务,剥夺了妇女担任这些职务的机会,这降低了妇女的参与率。

不过,可以说,共和国工会联合会和属于其框架内及妇女所隶属的其他工会组织近来认识到,必须让妇女参加工会工作并向她们提供加入工会的有限的自由空间。但是,在最高层领导机构中,妇女仍未参与,在这些机构中,妇女的存在应能有效地促进工作妇女的权益和推动她们参与公共生活。

主管提高妇女地位和照顾她们的政府机构和非政府机构:

60. 旨在巩固妇女进步的政府和非政府机构在1990年代显然得到了人们的注意。尽管政府先前曾经做出了一些努力,它们有助于建立一些旨在增强妇女作用的机制和方案,但是这些机制和方案仍有一些缺陷。下文将说明国家统一后最近建立的一些机制。将它们分为两部分:政府部分和非政府部分。

政府机制和方案:

农村妇女发展总局:

61. 本局建于1988年,成为隶属于作物生产局的一个部门,并于1999年4月26日转变为一个总局。

妇幼事务总局:

62. 本局建于1990年,隶属于保险和社会福利部的社会发展部门。

生产家庭总局:

63. 本局建于1990年,隶属于保险和社会事务部的社会发展部门。

经验研究和妇女问题研究中心:

64. 本中心建于1994年,作为荷兰王国供资的一个社会问题研究和妇女问题研究单位。后转变为一个妇女问题研究中心,在萨那大学校长和评议会的监督下开展工作。

也门母婴关怀最高委员会:

65. 本委员会依据1999年《第321号共和国令》建立,由总理担任主席。它有多名成员,负责指导与主管妇幼照顾工作、各级保护儿童权利程序和手段的政策和方案的关系。年度预算额为150万也门里亚尔,预期将增至400万里亚尔,以应对未来的计划和方案。

全国妇女委员会:

66. 全国妇女委员会依据1996年第98号总理令建立。它的成员包括各个政府机构、非政府机构、学术机构、政党和社会人士的代表。不过,委员会工作的机构性要求调整委托它的责任。发布了关于委员会任务及其改组的有关决议。目前,改组正以符合当前和未来变化趋势的方式进行。

中央统计局中的男女统计司:

67. 本司成立于1997年。目前,它与主管妇女事务的各部门积极协调,收集有关男女双方的数据和统计资料以便建立性别问题的数据库和指标。

工作妇女发展总局:

68. 本局建于1997年,负责处理工作妇女问题。它得到劳动和职业培训部的关注,建立的目的是实现预定的目标。不过,迄今为止未得到预算拨款。

全国人权问题最高委员会:

69. 一委员会建于1998年以处理人权问题。它由部长们和领导官员组成,迄今为止尚无女性成员。

全国人口理事会秘书处妇女部:

70. 本部建立于1998年,由全国人口理事会秘书处规划总局监督。它的职权限于收集有关妇女的统计资料和数据。

社会发展基金会社会性别项目规划股:

71. 本股最近1998年刚建立,受到社会发展基金会社会发展部的关照。它负责支助小型创收企业。

非政府机制和方案:

也门妇女联合会:

72. 本联合会成立于1990年,享有财政和行政自主权。它的年度瞀为100万也门里亚尔,平均分摊给它的各个分会。这些分会与政府有协调机制。不过,联合会需要调整它的活动、政策和方案,以便成为一个有效的组织。

家庭发展社会协会:

73. 本协会成立于1990年,年度预算为24万也门里亚尔。它的活动经费的国际支助达到200万也门里亚尔。与有关机构和组织的协调由行政机构实施,该机构又由若干社会捐助妇女和少女管理。成员有50人,它的行政机构有9名成员。

残疾妇女委员会:

74. 本委员会建立于1993年。它源于照顾身体残疾人大会,在它的监督、行政管理和预算下开展活动,预算估计为每年48万也门里亚尔。英国牛津饥荒救济委员会和瑞典Rada Barnen组织协助筹集该委员会活动的部分经费。

“Al-Mustakbal”研究中心妇幼部:

75. 本部建立于1996年,享有财政和行政自主权,这不符合委托它负责实现其目标所起作用的性质。它的年度预算为10万也门里亚尔,这笔款项金额太小,不能满足它的行政部门设想的计划和活动。

生产家庭社会协会:

76. 本协会成立于1997年7月。成员有220人,只在萨那省和哈贾省两级开展活动。

妇幼发展协会:

77. 本慈善协会成立于1997年。它是属于自愿性的机构,方案和活动经费依靠会员费和企业家的捐款。它利用将项目普及到所有工作领域的方法开展各种活动。

全国妇幼保健协会:

78. 本协会成立于1997年。它的主要目标是照顾妇幼健康。它的预算为50万也门里亚尔,依靠国际组织和私营部门支助。

反对对妇女暴力委员会:

79. 本委员会成立于1997年12月,其目标如下:

— 审议对妇女暴力的一般案件和特殊案件并收集文件证明;

— 与反对一切形式暴力的有关机构和人权机构合作和协调。

“Al-Tahaddi”照顾残疾妇女协会:

80. 这是一个全国性的慈善协会,成立于1998年,负责照顾残疾妇女。

合作社农村妇女发展部:

81. 本部成立于1999年1月,接受农业合作社联合会的监督。它的目标是:

— 鼓励建立妇女农业合作社以寻找就业机会,并为妇女合作社项目进行经济可行性研究。

总理曾致函(1999年4月3日,第PM6012号)各部谈及各部均建立一个妇女工作司的问题。这是全国妇女委员会提出的加强妇女担任决策职务工作领域的一个倡议。

自1995年以来建立了若干妇女慈善协会,它们全都负责从社会、教育和经济等领域照顾妇女及改进其健康,此外还提高妇女的能力和生活水准。其中有下列协会和机构:

— Al-Wed妇女慈善协会

— Al-Sata妇女慈善协会

­— Ithar妇女慈善协会

— Al-Khulood妇女慈善协会

— Al-Bushra妇女慈善协会

— Al-Huda妇女慈善协会

— Al-Muroo’ah妇女慈善协会

— Al-Nidhal妇女慈善协会

— 妇女可持续发展协会

— Al-Wafa女慈善协会

— 阿拉伯姊妹论坛

— Bir-al-Azab妇女慈善协会

— 也门医学合理化协会

— Martyr Fadhl Al-Halah女盲人学会

— Al-Tahaldi照顾残疾妇女协会

— AL-Tahaddi照顾残疾妇女协会

— 妇幼社会协会

— Al-khaled慈善协会

— Mirab社会慈善协会

— 也门消费者保护协会

— 残疾朋友协会

— Bir-al-Shayet慈善协会

82. 这些协会的活动专注于实施资格取得、培训和教育政策、方案和计划。从它们的兴趣、战略目标和总的取向的角度看,它们与以前的协会没有什么不同。

改善主管妇女问题的这些机构的条件,需要正当的政策指导和采取下列行动:

— 起动和便利政府与非政府妇女机构之间的合作,以减少任务的重复,并在合伙和合作概念的范围内利用有限的国家资源以便在项目和方案的执行上制定政策和方案;

— 集中精力抓这些正规和非正规机构的活动,将它们的方案和服务扩大到地方各级,确保将项目的推广基础扩大到极其需要这些服务的农村地区和偏远地区;

— 让议会、地方委员会、司法当局和私营部门这些发挥有效作用的机构参与改善妇女状况,以记录在全国一级取得的进步,并监测政府为执行北京文件和通过实现所有领域男女平等以执行《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而履行义务的落实程度;

本报告的编写代表了政府机构与非政府机构在有组织工作的范围内产生的主要关注之一,报告考虑到了有关的综合努力,它们是旨在扩展统一各项工作的计划和方案,以便尽量减少这些机构的活动和方案的重复,另外还协调和组织目前和未来的努力。

— 通过在正规机构一级的协调和部门合作,将妇女问题纳入有关两性的数据、信息和统计指标的所有政策和方案中;或者非正规机构应当将这一问题纳入它们的政策中,目前这个问题已开始在政府和非政府机构及私营部门的活动中具有重要性,而且今后需要制定发展政策的人以及决策者们给予更多的支持,以便采取在可持续的国家发展方案中以有助于解决两性问题的方式推动这一领域的协调努力;

— 建立正规和非正规的国家机制,让新闻媒体介入扩大旨在提高社会性别问题认识的宣传运动的覆盖面,其方式将导致以新的观点重新考虑妇女的标准形像和男女双方的责任,这种新的观点将考虑到家庭和社区由于生活必需和经济、社会和人力发展的要求需要妇女发挥的作用,这些作用目前得到了一些注意,但是要求从考虑到在发展政策、计划和方案中两性的实际需要的观点来认识这种作用。

第 8 条

官方代表和参加机构

83. 由于社会概念和价值观模式的流行,直至最近以前一直认为妇女不可能在外交团中任职。但是,由于妇女部门的发展和合格妇女和专业化妇女数量的增加,此种职务有可能由妇女充任。目前外交部有3名女大使,4个女性担任特命全权公使,7人担任顾问,3人担任一等秘书,1人担任外交随员。

第 9 条

国籍

84. 通过国籍规定的安排,也门立法者遵守不对男女双方实行区别对待的原则。按照1990年《第6号国籍法》第2、3和4条的规定,妇女在获得也门国籍方面享受与男子相同的权利。

85. 也门两部分统一后不久,1990年8月26日,也门发布了1990年《第6号国籍法》,也门立法者通过此法采纳了认定和取得也门国籍的数项标准。这些标准依据的是有关也门社会的特点,象其他保留着其自身特点的社会一样,即:

(a) 根据血缘权(绝对血缘权),在核实国籍时,立法者采用持有此种国籍的父亲的出生血缘权。

《国籍法》第3条第2款规定:

“任何人:

(a) 由享有也门国籍的父亲所生;

(b) 根据区域权联系,具有血缘关系;

应享有也门国籍”。

立法者还采用母亲一方的血缘权标准来核实也门国籍。该法第3条(b)和(c)款规定:

“任何人:

(a) 在也门出生,母亲持有也门国籍,父亲国籍不明或无国籍;

(b) 在也门出生,母亲持有也门国籍,其与父亲的关系未经法律确定;

应享有也门国籍”。

(c) 该法第4、5和11条还规定了其他标准,即基于也门地区出生获得也门国籍的标准和基于入籍和异族通婚的标准。

86. 上述《国籍法》第10和12条表明,如果一名也门女士嫁给穆斯林外国人,她将保留其国籍,除非她希望放弃原国籍并在结婚时或婚姻期间表示此种愿望,但以她丈夫的国家同意她取得该国国籍为条件。如果事实证明此位女士的婚姻无效,她仍将保留也门国籍。

另外,也门人取得另一国国籍不导致他的妻子丧失也门国籍,除非她表示希望取得她丈夫的新国籍。

该法第12条规定:

“也门人获准取得外国国籍者,并不导致其也门妻子失去也门国籍,除非其妻声明希望取得丈夫的新国籍。但未成年子女如因从属关系而取得其父亲的新国籍,则不应失去其也门国籍。”

87. 1990年《第70号法》关于护照的第6条规定,可以依照本法第3条各款的规定,向享有也门共和国国籍的年满16岁的任何人发放护照和旅行证件。该项规定普遍适用于男女双方。同一条款清楚强调了这一点,而且还规定,如果未成年子女与父亲或母亲一起出国旅行,可将其附加在父母之一的护照上,一般均未提及关于此事的任何其他规定,这就是说,允许未成年子女使用母亲的同一份护照旅行。这些条款还指出,必要时,经父母同意,可向未成年人发放单独的护照。

《护照法》第6条规定:

“可向年满16岁并具有也门国籍的任何人发放第3条第1——4款所述普通护照和旅行证件。但是,如果未成年人与父母亲一起出国旅行,可将其附加在父母之一的护照上;而且必要时经父母同意后,可向未成年人发放单独的护照。”

88. 《护照法》第11条表明,一般情况下,具有也门共和国国籍的任何个人可以离开共和国并从为此目的认定的地方回国,但须经主管官员允许,以在护照或旅行证件上背书表示。该法除上述以外未指出任何其他的规定。依照该法第(12)条规定,只有检察当局或立法机关的命令才能禁止离开共和国,不过,第13条规定,被禁止出国旅行的任何人可向检察机关提出不服此种决定的异议。

该法第12条规定:

“移民、护照和国籍司司长或受权代其行事的任何人可凭检察当局或立法机关的命令阻止任何个人出国,在此种情况下,主管的移民官员应将此种禁令通知有关的人。如果护照或旅行证件已经背书,该官员可以取消此种背书。”

该法第13条规定:“被禁止出国旅行的任何人可依照第12条规定向检察机关提出不服此种决定的异议。”

第 10 条

教育

学前教育:

89. 也门幼儿园实行混合制,3-6岁男女幼儿均可入园。幼儿园的教育是任择性的。

国家关心儿童。入园儿童数已从1991/1992年度的12620名增至1997/1998年度的30548名。女孩的数目从1991/1992年度的6013名增至1997/1998年度的13578名。

表(11) 列示1991-1998年期间幼儿园男女儿童数*

儿童数

教师数

合计

1991/92

6607

6013

12620

484

1997/98

16970

13578

30548

804

* 《教育统计簿和教育调查结果——1997/1998年度》。

关心基础教育和中等教育及制定一个普及和促进此种教育的计划,要求从数量上和质量上审查此种教育过去10年的发展情况,结果如下:

一. 教育的数量增长(基础一中等):

90. 基础教育学校小学生人数从1990/1991年度的2 051 049名男女生增至1997/1998年度的2 878 693名,即约增加28%。在过去4年期间(1994/1995-1997/1998年),这种增长率不超过10%,即年增长率略高于2.5%,这是平均数。

中学阶段学生数从1990/1991年度的134 240名男女生增至1997/1998年度的347 502名,即约增长61%。基础教育女孩入学率从期初25%提高到期末32%,即相差7%。关于中等教育,女孩的入学率从1990/1991年度15%提高至1997/1998年度24%。

表(12) 分类列示1990-1997/1998年度期间

按性别分列的普通教育入学情况*

基础教育

中等教育

合计

女生%

合计

女生%

1990/91

1534185

516846

2051049

25

113597

20643

134240

15

1997/98

1963205

915488

2878693

25

265106

82396

347502

24

* 《教育统计簿和教育调查结果——1997/1998年度》。

中等教育女孩入学率的提高程度,与男生相比,仍低于要求的水平,其原因是女子中学容纳量小和女教师欠缺,特别是在农村地区。

1990/1991年度至1997/1998年度期间,中小学生数量明显增加,但尽管如此,基础和中等教育学生数与人口总数的比例一直到1994年保持不变,当时中小学学生数达到每1000居民20名,而在1998年,只达到每1000居民18.7名。

表(13) 列示普通教育学生与人口总数的比率*

人口总数

学生总数

学生占人口比率%

1994

14587807

3052007

20.1

1998

17071132

3192475

18.7

* 《教育统计簿和教育调查结果——1997/1998年度》。

入学年龄的容纳率:

91. 1990/1991年度至1997/1998年度期间,基础教育一年级注册学生比例的增加不超过10%,即年均增长率平均数高1.8%。换言之,1990/1991年度男女生总数为314 876人,而1997/1998年度为478 897人。基础教育一年级入学年龄儿童数的年增长率为8.5%,这意味着基础教育的投入实现的增长率大大低于基础教育学龄儿童总数的增长率,即低于1.7%,儿童部分的人口增长率与基础教育入学增长率给普及教育的工作造成了不利局面。

二、扫盲和成人教育:

92. 由于教育支出减少和教育损失率提高,扫盲已成为无法实现的梦想。表(14)列示城乡两级的文盲率。扫盲和成人教育的国家战略它的数据依靠1994年的人口普查反映,妇女的文盲率太高,达到10-49岁年龄类文盲总数的71%。

表(14) 列示10-49岁年龄类人中总数和该类别的文盲率*

10-49岁人口总数

10-49岁文盲总数

女性文盲占总数%

性别

农村

城市

合计

农村

城市

合计

人口

农村

城市

2932090

1212871

4144961

1015288

218518

1233806

30%

82%

18%

2963061

984566

3947627

2447819

384674

2832493

72%

16%

14%

合计

5895151

2194737

8092588

3463017

603192

4066299

50%

85%

15%

* 《教育统计,1994/1995年度至1997/1998年度》,人口项目。

国家做出了艰苦的努力来消除文盲。全国人口战略旨在到2000年将文盲比例降至女性50%以下的和男性30%以下。不过,与目标相比,迄今为止为控制文盲人数做出的努力是有限的。

表(15) 列示扫盲班入学的发展情况*

1991

1998

45751

12530

38146

22275

合计

79897

34805

* 《教育统计簿和教育调查结果1997/1998年度》,教育部。

从上表可以看出,过去几年男女两性入学人数均减少了,特别是1994年以后,因而导致随后几年文盲率上升,同时教育损失率也上升了,表现为基础教育未能吸纳学龄儿童和出现辍学现象,而且公立学校没有能力容纳所有学龄儿童。

与男性相比,女性文盲率高,这由多种因素造成,其中最重要的有:

11960年代以前,妇女被剥夺了所有的权利,包括受教育权在内;

2禁止妇女接受教育的某些习俗、传统和社会观念广泛存在;

3经济和社会条件差,迫使家庭不让女性继续求学,以便利用她们的劳动力从事家务和农业;

4早婚,特别是在农村地区;

5基础教育阶段辍学人数激增,特别是四年级以后。

三、职业培训和技术培训

正规培训

93. 基础教育阶段完成后参加这种培训,在混合机构或只为女生开办的机构进行。

女生有充分的机会进入某些职业领域,例如:

工业职业教育:这一领域女生参训率达到学生总数的16%;

农业职业教育:入学女生数占到学生总数的13%;

渔业职业教育:女生参训比例达到学生总数的6%;

商业教育:女生参训比例达到学生总数的50%;

卫生教育:女生参训比例达到学生总数的38%。

94. 有许多机构在农村和城市地区对女性进行职业培训,例如扫盲机构的基础培训中心和妇女培训中心,各省都设有此类中心。它们特别开设在农村地区,这些地区文盲率高,以便将扫盲方案与职业技能方案联系起来,以求鼓励继续参加扫盲班。

还有20个生产家庭和社区发展中心。其他的中心有:

残疾女性资格取得中心;

隶属于政党、妇女联盟和协会的妇女资格取得中心;

隶属于官方机构的文化、卫生、青年和农业中心;

隶属于私营部门的妇女资格取得中心;

农村妇女发展中心。

四、高等教育:

95. 也门高等教育的演变可以追溯到1970年代初,当时萨那大学和亚丁大学分别于1970和1971年开设。两所大学当时的男女生总数为167人。到了1994/1995学年,学术教育取得了长足进步,学生总数增至6955人。

私营部门向教育投资,开设了若干非营利大学,协助吸纳大批中学毕业生,通过这种参与,高等教育经历了一个过渡阶段。尽管资金短缺,国家仍支助学生出国留学于稀缺的专业领域。表(16)和(17)反映出两性在入学或毕业方面存在巨大差异,其原因如下:

由于在共和国每个省各建立了一个教育系,教育学领域女性入学比例提高;

由于大学集中于省城和缺乏女性寄宿设施,高等教育女生入学比例低;

新闻媒体不努力使社会认识此种教育的重要性。

表(16) 列示1994/1995年度和1995/1996年度按性别和学习领域分列的学生比例*

1994/95

1995/96

学习领域

教育学

39.3

40.0

30.7

39.4

法律

3.2

18.7

4.2

22.5

经济、企业管理

7.6

12.9

10.0

16.0

应用科学

22.7

8.3

19.8

3.9

医学和保健学

5.7

2.7

5.8

2.7

工程

2.8

3.2

1.7

2.5

农业

0.6

1.4

0.7

1.2

艺术(其他)

18.1

13.0

22.1

11.8

* 《也门共和国男女一统计形象》中央统计局计划发展部《1998年统计年鉴》。

表(17) 列示按专业分类的女毕业生和女性专业人员百分比*

91/92

92/93

93/94

94/95

95/96

科学

36.4

35.0

30.0

70.3

18.0

医学

50.0

42.2

46.6

33.2

28.2

工程

20.6

16.4

20.6

13.3

12.2

农业

6.6

3.1

7.0

7.5

6.6

合计

82.8

26.6

30.1

27.7

22.6

* 《也门共和国男女一统计形像》中央统计局计划发展部-《1998年统计年鉴》。

五、女性参加教学专业:

96. 女性教育的重要性可以通过她们实际参加教学活动的情况来衡量。根据有关女性在教师中比例的统计资料,一眼就能发现在基础教育一级,女性仅占17.2%,而男性却占到82.7%。至于中学阶段,同年中女性占到22.8%,而男性为77.2%。从普遍的教育机会和特别是师资准备方面的现有差异来看,这种比例似乎是合理的。但是,如果考虑到其中大部女教师只有中等资历(中学一级),而且大都集中于省城或主要城市,这种百分比则反映出某些消极面。由于从事教学专业的人物质奖励少,工作到规定期限(5年)后,相当数量的女教师脱离教学专业。

我们还发现,南部和东部各省比例高,而北部和西部各省的比例低,特别是在边远地区,这些地方的不足依靠聘用非也门女教师来补救。特别是在中学阶段,师资队伍女性比例低产生负面影响,其表现是由于社会因素限制女性接受和继续接受教育,因为社会因素否定这个年龄段的女孩接触男性,即使他们是教师也不行。尽管教学领域存在着女性,但是各级学校,各个地区或各省办事机构大量短缺女性行政管理人员。教育系统女性管理人员在全体行政管理人员中只占大约11.5%,这个百分比对于发展女性教育的行政决定或政治决定起不了作用。在学校女校长层面上,在基础教育学校中担任女校长,女副校长和督学职务的人数达到764人,即占基础教育阶段行政机构女性雇员总数的47%,而在中学阶段行政机构中占到女性雇员总数的43.6%。

校舍:

97. 校舍增建速度慢,赶不上学生和学校数目的增长速度,后者的增长率为15%。关于校舍的报告表明,在13006所学校中,约有1492所没有校舍,而且超过8247所学校校舍需要修理。这是导致孩子特别是女孩子不上学的因素之一,其他的因素还有学校离居民区距离远,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厕所和科学实验室不足,以及其他不利条件,促成女生不上学。

六、学校活动:

98. 学期内,男女生开展学校活动。学校上体育课不对女生施加任何限制。

教学生活基本课程,包括计划生育:

99. 也门共和国将照料妇婴的问题为其一般政策的优先事项。通过学校课程,教育部力争将保健和环境概念纳入学校课程,对于属于男女普通教育的全体人员都应用此课程。

七、教育领域最重大的差异因素:

1. 按性别的学校分布:

100. 在学校总数中,24.8%为男子学校,10.3%为女学校,64.3%为混合学校.在基础教育阶段,混合学校容纳学生总数的70%,其中29.7%为女生。基础教育阶段的女生比例为56.9%。在中学阶段,混合学校容纳15.9%的学生。一般说,在两个教育阶段,混合学校学生占学生总数的33.1%。

2.学校数目不足和教育水平低:

101. 可以通过实际参加教学活动的情况来衡量女性教育的重要性。从1996/1997年度女性参加教学活动的统计资料来看,可以很容易发现女教员在两性教师总数中所占比例低,而且在普通教育阶段的师资总数中的比例也低。从事这个阶段教育工作的女教师集中在主要城市。很显然,这一领域的扩大是自发地进行,大都以牺牲质量为代价,并造成聘用大批不合格的师资。由于出现这种情况,极端重要的是应在从事教学专业前培训好师资,以便他们赶上教育进程的发展。

八、实现战略目标的政策和措施:

102. (请见打印表格的另一软盘,文件名:NWC3,表格第54-61页)。

实现战略目标的政策和措施

政策

理由

措施

参与的官方机构

1. 家庭认识女孩教育的重要性。

* 个人、家庭和社会三级不了解女孩教育的重要性及其利益。

* 对待女孩教育的普遍态度,有些建立在错误的观念上。

* 提高女孩受教育程度要求安排资金和完全出于信念自愿进行工作。

* 制定一项计划,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方法使家庭认识到女孩教育的重要性。

* 发挥学校在当地环境中的作用,以便男女教师发挥作用传播教育认识和女孩教育的重要性。

* 组成当地工作队提高对女孩教育重要性的认识并培训它们掌握担负其任务的方法和手段。

* 教育部

* 新闻部

* 文化部

* 协会、俱乐部、青年和妇女联合会

* 地方当局

2. 对女孩上学造成的机会损失补偿家庭。

* 农村地区多数家庭的收入水平低。

* 家庭意识到让女孩上学一方面她们不能工作另一方面还要缴学费而造成损失。

* 毕业后女孩没有工作机会。

* 对上学女孩及其家庭直接进行食品和用品补贴项目。

* 减免女生学杂费用。

* 地方当局鼓励投入国家资本支助女儿上学的家庭。

* 国际组织直接提供某些支助,鼓励家庭将其女儿送到学校上学并掌握技能和手艺,确保提高收入和生活水准。

* 教育部

* 保险和社会事务部

* 工商联合会

* 劳动部

* 公务员制度和行政改革部

3. 增加女教师数目

* 女教师数量赶不上提高入学率的需要。

* 在缺乏女教师的地区不能受益于利用女子教育的产出。

* 女教师不到农村地区工作。

* 批准一项计划,按照教育单位产出的水平,在农村地区建设女子师范院校。

* 动员女子 教育产出加入她们所在居民区的教学专业.

* 增加女教师职位定额,并按照对女教师的需要量将她们补充到农村学校从事教学。

* 向农村女教师提供物质、精神和职位鼓励。

* 鼓励妇女从城市转到农村地区工作。

* 为女教师提供晋升机会以获得更高的教育职位如指导和行政管理职位。

* 教育部

* 公务员及制度和行政改革部

* 财政部

* 地方当局

* 教育系

4. 提高女教师素质标准

* 女教师的专业标准不适应分配给她们的任务,特别是在农村地区。

* 农村地区女教师负有多重任务。

* 资格和训练标准不适应农村地区的教育和培训需要。

* 意识到不能受益于女子教育。

* 通过一项女教师在职培训计划,并将专业和职务提升与此挂钩。

* 通过女教师培训方案,这些方案符合分配给农村女教师的任务,例如混班教学,成人教育,社会指导服务,设计和管理课外活动和手工艺。

* 教育部

* 公务员制度和行政改革部

* 地方当局

5. 避免男女同校

* 男女同校是许多地区女孩入学率低的原因之一。

* 各地区反对男女同校的程度不一致。

* 在允许男女同校的年龄上的不一致。

* 基础教育学校继续扩大男女同校做法。

* 公立学校实行两部制,一部专为女生开设。

* 大的学校划出一部分班级专收女生,校方进行恰当的安排。

* 在人口密度大要求建设独立女子学校的地方建设此种学校。

* 建立女生独立的班级。

* 重新考虑校舍的设计,利用当地建筑材料并提供有利于女子教育的投资。

* 教育部

* 地方当局

6. 按照当地的接受程度,对头四年级的师资实行女性化。

* 监护人对男女同校做法的接受程度与某些地区是否存在女教师和基础教育的头几个年级挂钩。

* 儿童入学初期需要特殊照顾和了解管理他们的方法。

* 某些地区难以建立单独班级,而且必须采用男女同校做法。

* 在易于做到和可以接受的地区任命女教师负责基础教育头四个年级的教学。

* 分配城市中富余的女教师到贫困地区教头四个年级和利用男教师。

* 如果需要教头四个年级,优先聘用女教师。

* 教育部

* 公务员制度和行政改革部

* 地方当局

7. 给所在地校舍配备设施

* 学校所在位置和上学距离影响女孩入学。

* 学校位于市场和集合中心使监护人不敢将其女儿送到学校上学。

* 建校时未认识到女子教育的现实及其妨碍因素。

* 学校是否拥有设施,例如卫生设施有助于女孩入学和继续学习。

* 按照有关统计资料和数据建设学校和班级,这些资料和数据考虑到女子教育的现实和妨碍因素。

* 建设学校和班级的地点靠近人口居住的地方,远离人们集合的地点。

* 绘制女子学校校舍分布图,或在绘制校址分布图时顾及这一点。

* 教育部

* 教育项目执行单位

* 地方当局

8. 教学大纲和学习计划内容具有灵活性。

* 学校教学大纲不符合当地需要和学生的需要,特别是女生的需要。

* 目前严格实施学校教学大纲和学习计划。

* 给予足够的灵活性以加强学校教学大纲和学习计划,并将它们与学生|当地和日常需要挂钩,特别是与女生的需要挂钩。

* 对于专家就教学大纲内容提出的意见给予充分的考虑。

* 重点抓技能、手艺、家政学、培训和裨益于女孩的其他方面。

* 加强有关机构的技术和财务机构能力,设计和拟订学校教学大纲。

* 关心课外活动,并指导它们服务于当地环境和女生的需要。

* 教育部

* 教育研究和发展中心

* 地方当局

9. 学校提供吸引因素。

* 学校及其课程和活动缺乏吸引因素是辍学的原因之一。

* 女孩入学率因学校外表及其课程和活动具有吸引力和令人感兴趣的程度而受影响。

* 采纳符合女生愿望和爱好的活动方案。

* 采纳将家庭和学校联系起来的活动方案。

* 让女生参与所有改善学校环境的活动。

* 关心组织展览和节日活动,并表扬模范父母亲。

* 制定女孩备选教育方案,特别是为没有上学机会的女孩制定。

* 教育部

* 地方当局

10. 发挥现行立法的作用并发布新的立法。

* 不执行积极影响女子教育的立法。

* 需要新立法支持发展女子教育。

* 研究立法并断定那些支持发展女子教育的立法。

* 研究发展女子教育立法的执行及其实施程度。

* 颁布发展女子教育方向的新立法。

* 教育部

* 法律事务部

* 教育研究和发展中心

11. 统一管理和监督机构。

* 缺乏单一的女子教育管理和监督机构。

* 监督和管理机构分散,妨碍女子教育进步和阻碍发放符合需要的助学金和援助。

* 监督女子教育的机构的多重性使得许多项目遭受挫折。

* 成立一个负责女子教育的高级委员会。

* 委员会由省和区两级机构的分会组成。

* 让民众参加委员会。

* 委员会由省和地区两级机构的代表组成。

* 让民众参加委员会。

* 通过一项发展女子教育的计划。

* 分配一定比例的教育预算支持女子教育并逐年增加。

* 将提供的所有援助和助学金合在一起执行发展女子教育的计划。

* 教育部

* 地方当局

12. 增加经费,收集和分配经费来源。

* 经费少阻碍执行女子教育项目。

* 不指定发放为女子教育提供的援助和助学金限制它们的效果。

* 某些项目不符合当地需要。

* 优先拨款发展农村地区的女子教育。

* 建立一项支助女子教育的全国基金,将支持女子教育的所有资金汇总到该基金中。

* 寻求新的替代资金来源支助中央和地方两级的女子教育。

* 教育部

* 财政部

* 地方当局

13. 进行研究和评价以提高女子教育的发展水平。

* 没有女子教育研究项目以考虑当地的需要。

* 缺乏评价女子教育发展标准的机制,不论是分阶段的还是最后的评价机制,包括中央和地方两级。

* 极少研究女子教育的趋势和对它的态度。

* 缺乏女子教育数据库。

* 不采纳女子教育研究项目考虑当地的需要。

* 批准一项计划,研究有关计划和项目执行前情况,执行期间情况和最后执行情况,以便中央和地方两级评价这些项目和计划。

* 批准一项地方研究计划。

* 建立一个女子教育数据库,不论是统计性的还是文件性的。

* 教育部

* 教育研究和发展中心

* 地方当局

第 11 条

劳动

103. 也门劳动立法关注工作妇女,以求贯彻社会公平原则和保证实现所有劳动条件和情况方面是男女平等而不受歧视。宪法第29条规定,工作是一种权利、荣誉和社会发展的必需条件,而且每个公民可以在法律的范围内从事他(或她)选择的工作;除法律规定和履行公共服务领取公平工资者外,不得将任何工作强加给任何公民。《工会和职业劳动法》组织劳动者与雇主之间的关系。

1995年《第5号劳动法》及其修正案:

104. 本法确认工作是任何公民的一项自然权利,任何有能力的人均应从事,并向其提供相应的条件、机会、保障和权利,不因性别、年龄、种族、肤色、信条或语言而受歧视。国家竭尽全力通过国民经济连续不断的规划落实获得工作的权利。该法第5条表明男女在劳动条件、权利、职责和关系的所有方面一律平等而不加歧视,另外还在就业、提升、工资、培训、资格取得和社会保障等方面实现男女平等。

本法给予妇女特权,特别是在怀孕和哺乳期间,它就此规定如下:

“在工作期间,怀孕第6个月或抚育婴儿的妇女应工作5小时,直至第6个月结束。这个期间可因基于核可的医疗报告的健康原因而缩短(43/1)”。

哺乳妇女的工时应从产假之第二天起算,直至第6个月结束为止(43/2)。

本法第44条禁止妇女自怀孕第6个月起和产假后开始工作的6个月期间超时工作。

本法第45条给予妇女享受60天全薪产假的权利,并在下述情况下除了上述假期外禁止雇用孕妇从事任何工作20天:

(a) 基于核可的医疗报告的难产;

(b) 双胞胎。

第46条禁止雇用妇女从事经部长令认定的有害健康的行业和危险艰苦的工作。也不得雇用妇女上夜班,但在斋月期或经劳动部长令认定的其他工作除外。

第47条强制规定雇用女工的雇主在工作场院显眼的地方宣布适用于此种妇女的工作制度。该条规定女工有权自其丈夫死亡之月起享受40天带薪假。它还规定女工有权享受90天不带薪假以完成“守节”期。

第84条规定每个雇员均有权享受20天带薪假以履行“朝圣”宗教义务。

本法第2条将“雇员”界定为男性或女性雇员。

1991年《第19号公务员法》:

105. 本法的规定表明,依照第12条的规定,全体公民担任职务的权利是基于机会和权利平等而不歧视的原则。非常仔细地研读本法的规定后可以发现,两性的就业条件和程序是相同的,包括任命和晋升。本法任何地方均未表明在工资方面对两性实行区别对待,工资按职务类别发放。

本法对于妇女表明了积极的特点。它考虑到了妇女的状况。它考虑到了妇女在结婚、怀孕和哺乳期间的情况。

它给予妇女的特权有:

除了难产、剖腹产或双胞胎情况下另有20天外,连续带薪假60天;

因工作场所行政单位核可的任何理由休不带薪假最多1年;

从分娩起直至第6个月底,哺乳妇女每天工作5小时,从怀孕第6个月起直至分娩,孕妇每天工时减至4小时。

如果夫妇之一出国旅行,本法规定夫妇双方均有权休假4年以便相互陪伴。

尽管本法载有各种特权,但其中有些规定存在某些缺陷,如丧夫妇女的假期减少至40天而不是130天。

1991年《第26号社会保险法》:

106. 对于被保险人的保障和权利,本法对男女双方不加歧视。但是,考虑到被保险妇女的社会状况,它规定妇女年满55岁而不是60岁就可享受养老金。但保险缴款不得少于15年,而男子须满60岁和保险缴款期相同才能享受此种权利。当妇女缴款份额达到300次分期付款时即有资格享受此种权利,而男子须达到360次。

本项规定的上下文反映出,也门立法者给予妇女的特权比给予男子的多,这是有利于妇女的积极面。妇女除了有老年、死亡、残疾和工伤保险外,还享有本法规定的其他保障和权利。

1991年《第25号保险和退休金法》:

107. 本法有关妇女的规定如下:

(a) 工作妇女有权享受退休金:

108. 1991年《第25号保险和退休金法》第19条及其施行条例第23条规定,妇女在下列情况之一有权享受退休金:

如果实际工作期限达到25年,不管年龄大小;

年满46岁时实际工作年限已满20年;

由于工伤或任何其他原因,按照医疗报告,身体不适于工作,这也适用于男子;

死亡时,不管实际工作期限。

(b) 强制退休金:

109. 《保险和退休金法》第20条表明,如果妇女年满55岁,退休金应是强制性的。

(c) 工作终止补助金:

110. 对于有权享受退休金以外的其他情况,应支付工作终止补助金。本法第21条及其施行条例第34条(9)款规定,在为了照顾家庭、结婚或陪伴丈夫出国的情况下,妇女有权领取这种补助金。

(d) 妇女及其享受被保险人权利的资格:

111. 如果被保险人或退休金的所有人死亡,他的法定受扶养人应有权享受他的退休金或工作终止补助金。享受此种权利的人大多为妇女,即妻子、母亲或姊妹。但是,依照本法施行条例第4条的规定,在下列情况下,妇女的此种应享资格终止:

就业并取得固定收入;

结婚,但应她补偿相当于一整年她的份额的款项,一次付清。

死亡。

不过,如果她失去新的丈夫或与他离婚,她可恢复此种权利。妻子享受死亡丈夫的权利的资格取决于几个条件,即:

1. 丈夫(退休金所有人)在死前与她离婚,如果离婚是可撤销的,丈夫的死亡发生在“守节”期间,而且该妇女没有其他收入来源,她将有权享受她在退休金中的份额;

2. 此种寡妇在已故丈夫死前与他仍保持着婚姻关系。

社会保险法律的利弊:

(a) 利:

112.

妇女有权因工作期限而享受退休金(此种权利同样给予男子);

在享受退休金资格方面,工作妇女所获的特权多于男子特权,妇女的实际工作年限和年龄比男子少5年(5岁)。

妇女实际工作满25年后即领取退休金,而不论年龄多大,这比男子少5年;

考虑到也门社会的平均寿命,将55岁定为妇女强制性发放退休金的年龄,而不是60岁;

这些法律考虑到了妇女的家庭和社会情况,例如她们结婚的权利,照顾家庭或由于合法原因陪伴丈夫出国等。法律不剥夺妇女实际工作期限的适当补偿,并承认她们有权享受工作终止补助金,如果退休金应享资格的条件不适用于她们的话。

(b) 弊:

113.

这些法律排斥大量从事农业的妇女,使她们享受不到这些法律载列的特权;

《社会保险法》在退休情况下给予妇女特权,但计算她们退休金的基数依然如故,与男子的一样(1/420)从逻辑上讲,此种基数应小于使用的基数;

本法还剥夺妇女结婚后享受退休金的权利,这种情况促使她们避免享受这种自然权利。

妇女参加劳动力的百分比:

114. 根据1994年的人口普查,劳动力总数为717082人 ,其中20.2%为女性。女性年龄分类未为上述普查的数据所精确反映,这使它们变得颇不可靠。目前,正在准备进行一次就业人数调查,其中统计数据和指标按各种就业类别、行政级别的性别而指数化,但是迄今为止结果尚未出来。

不准妇女从事的职业和职位:

115. 1995年《第5号法》载有明确的规定保护妇女,不让她们从事有害健康和国度的工作和艰苦的工作如夜班。不准妇女从事的工作有:

各种矿山的井下作业;

由于温度非常高,金属鼓风炉炉工;

重体力工作,例如要求举起重量超过20公斤的工作;

铅化合物工业;

炸药和爆竹业;

镜子涂铅;

玻璃熔融和熟化;

工程建筑和拆除;

因接触某些危险物质而影响胎儿的工作,例如各种放射性和化学材料。

家庭、妇女和社会期望的职业和职位:

116.

向女性提供服务教育机构中的教学专业;

妇女组织和慈善机构中的工作;

妇女教学、培训和资格取得中心的工作。

据认为,社会对于妇女工作的认识颇为短见,它以妇女能力低于男子为由分配男女之间的活动。

总是向妇女提供辅助工作或次要工作。这类工作缺乏创新。因此,妇女总是从属于男子,他们垄断适合他们的工作,从而使他们掌握对妇女的控制权。男子反对允许妇女从事可能鼓励她们反叛其权威的职业。因此,男子总是处心积虑地通过缩小在社会要职上妇女的作用来维持此种从属关系。以社会价值观、习俗和传统为代表的社会理由起着鲜明的作用,它鼓励人们对妇女采取这种态度,但这种情况已开始朝着有利于妇女的方向变化,她们大胆地涉足长期以来只属于男子的新领域。

妇女的家务劳动:

117. 尽管家务劳动构成家庭的一种无形收入,但不将妇女从事的家务劳动计算为国民生产总值的组成部分。

无报酬的农业劳动及其与国民生产总值(GNP)的关系:

依照1991年人口和住房普查结果的统计指标,没有工资的农业劳动包括在GNP中。

妇女享受产假而不失去其工作、年资或社会津贴,就如上述法律所说。所有公私机构都严格保证这些权利。

如果侵犯此类权利,妇女有权向有关当局申诉。

妇女如果怀孕,或如果申请休产假,或休结婚假,法律禁止解雇妇女。上述解释澄清了妇女在这方面享受特权的程度。妇女还有权享受保健,以保证她们的安全,特别是在怀孕和分娩时。

为协助工作妇女而针对儿童的保育服务:

118. 公营、私营和公私合营部门的工作妇女在照顾子女方面得不到她们所在工作机构的支助,其原因是诸如幼儿园和托儿所等学前教育机构稀缺。因此,尽管这种服务对工作妇女的心理保障十分重要,但大城市中受益于这种服务的儿童数不足1%,而中等城市则为零。

这一社会领域的多数保育服务由私营部门的机构提供,它们为男女投资者所有。这个领域的公共机构至多不超过6个,使得难以扩大这种服务。另外,政府在妇女活动和方案投资的计划中不包括这些取向和政策,以处理向工作妇女及其子女提供服务的质量和数量方面的巨大缺口,特别是在工作妇女人数增加和私营部门机构此种服务费用高的情况下,这些情况减少这一年龄类别受益于这些服务的机会。《劳动法》和《公务员法》未订有法律规定强制雇用有子女妇女的公营机构和私营部门雇主为她们的子女提供日托机构。由于缺乏有关战略和计划,以及完全不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导致问题更加复杂,这着重说明必须建设此类机构,以便提高未得到这类服务的儿童的入园率。它的重要性不亚于基础教育阶段的机构照顾服务,而且对于这样一个阶段也极其重要,它使子女和母亲获得一个空间,以便在年龄的这样一个早期阶段开发他们的能力。

社会领域的有些应用研究表明,有些工作妇女在她们子女的幼年期离开工作岗位呆在家中抚育儿女,直至子女达到学龄再重返工作岗位。此种中止使她们无法受益于资格取得、培训和晋升机会,特别是如果此种期限超过三四年。此外,这些妇女长期中止工作后的恢复也造成许多困难和制约因素:例如:

对于长期中止工作的妇女来说,没有恢复方案;

雇用妇女的机构不认识妇女恢复方案的重要性;

雇员资格取得和培训方案普遍财政拨额少,因而使问题变得更困难和更严重;

这一领域没有相关战略和政策,这妨碍受益于潜在的能力。

由于某些法律采用的与妇女就业权利和她们在工作和社会保险领域的普遍义务有关的方法由于现存的重叠和重复,难以将它们与程序性观点相区分这些法律根据下列原则处理妇女问题:

(a) 男女之间的平等。如果存在歧视,主要归因于实施这些法律的规定,它依赖于将某些标准和质量应用于男女双方作用的社会地位,而它们又在执行层面上对这些法律的拟订产生了不利影响。

童工:

119. 据估计,10-14岁年龄段儿童中的童工数为231755人,其中51.7%为男性,48.3%为女性。调查结果表明,儿童从4至6岁的幼年起就当童工。

1991-1994年期间,工作儿童数每年以3%的速度增长。造成此种现象日益严重的原因包括经济因素,由于海湾危机造成大约100万移民回国,15岁以下年龄组人口增长率提高,儿童入学率下降,以及文盲面扩大等。童工从事各种经济工作和服务,大都由私营部门吸纳(占工作儿童总数的98.3%)。童工集中于农业、畜牧业、水和薪柴的供给、建筑业、驯鹰工、清洁工、送报童等,另外还干其他艰苦危险的工作。

儿童的问题:

120. 儿童为众多的健康危险和社会问题所折磨,例如:

(a) 童工缺乏法律保护;

(b) 营养不良和传染病;

(c) 寒冷、事故和各种工伤的危险;

(d) 工作中受虐待和不道德行为的凌辱;

(e) 沮丧感和精神分裂症,导致他们脱离家庭和社会;

(f) 雇主不遵守《劳动法》(童工所干工作与成年男子的相同工资也相同,如发生工伤应予补偿……等);

(g) 连续长时间工作。统计资料表明,在商业部门42%的童工每天工作6至10小时,39%的童工,每天干活11至17小时;

(h) 小小年纪就沉迷于咀嚼“咖特麻醉剂”和吸烟。

为解决童工问题采取的措施

121. 国家努力控制童工现象和处理他们的职业问题,以求纠正他们的人格而将他们融入各种生活领域,其途径有:

(1) 审议童工现象及其根源;

(2) 为童工制定备选的方案、项目、战略和政策;

(3) 使童工获得职业资格和提高他们的技能;

(4) 拟订童工组织领域落实《劳动法》的补充和施行性的条例和决议;

(5) 使童工接受国家法律和立法的管理;

(6) 禁止利用有害其健康的艰苦和危险的工作剥削儿童,并为儿童提供卫生和安全的环境;

(7) 对童工事故和工伤进行记录,并帮助他们获得适当的补偿;

(8) 监测违反法律和立法条款雇用童工的机构,并对违反方提起诉讼;

(9) 对童工进行体检并提供社会保障;

(10) 按照劳动力市场的变化修改罚款条例;

(10) 审查童工合同,按照《劳动法》修订合同,并将童工在劳动局登记;

(12) 使更多的父母认识到让子女接受教育并受益于现有教育机会的重要性;

(13) 鼓励舆论注意雇用童工的问题及其经济、文化、法律和政治方面;

(14) 编写童工现象和儿童发展问题的小册子、招贴和研究报告;

(15) 公布《儿童权利公约》和有关儿童的立法;

(16) 在童工控制领域及其关于儿童、家庭和社会的形像与各种新闻媒体进行协调;

(17) 遵守报道执行限制童工的方案、项目和战略的规定,突出宣传鼓励措施、活动和也门为限制这种现象取得的成就;

(18) 形成关于工作儿童、他们的家庭和雇主的信息背景;

(19) 重新拟订1995年《第(5)号劳动法》和1997年《第(25)号法》的修正案;恢复先前删除的该法第(48)条;

(20) 批准国际劳工组织1973年《第138号关于雇工最低年龄限制法》和1996年《第182号取缔恶性形式童工及其消除的行动程序的公约》。

第 12 条

保健

122. 1994年第一次卫生会议产生了《卫生政策和战略文件》,制定了一项5年计划(1996-2000年),最后还完成了一份卫生部门改革文件。通过组成卫生委员会,实行了卫生地区和分区、费用回收和社区参与制度。卫生设施由男女双方管理。卫生预算提高到国家总支出的3.4%,而1997年为3.4%。下文审查公共卫生部为了改善卫生条件,提高保健认识水平和扩大保健服务覆盖面而制定的优先次序和政策。

保健人力:

123. 这个方面取得了长足的发展。

1998年卫生部门受过训练的合格干部数增至32590人,而1997年为25009人(第一个5年卫生计划),即增长了大约30%。妇女在人力总数中占到27.84%,这被认为是很低的。不过,1990年代末,妇女进入卫生部门的数量大幅度增加。

表(9)列示按性别分列的保健人力数量及其分布*

保健人力

性别

总数

%

%

32.590

23.516

72.16

9,072

27.84

* 《1998年卫生调查》。

人力分布和保健人力与人口的比率:

124. 尽管过去6年中保健人力有所发展,但共和国各省之间保健人力数量存在着差距,其原因有:

1—也门各地区人力分布不均;

2对在农村地区工作的人没有给予适当的奖励;

3有些地区教育水平低,而另一些地区教育水平高,这对教育水平低的地区的公民进入卫生院校和医学院产生不利影响。

4多数保健人员愿去城市而不愿去农村工作。

表(20)列示人口、医生和护士的总数及保健人力与每一万人口的比率*

人口总数

医生总数

护士总数

每一万人医生数

每一万人护士数

17,710,000

3,879

9,419

2.27

5.52

* 《1998年卫生调查》。

125. 上表列示,医生与每一万人口数的比率为2.27%,而每一万人口的护士数为5.52人。与其他外国和兄弟国家相比,这些比率太低,沙特阿拉伯为14:10000,而阿曼苏丹国为10.3:10000。共和国保健人力总数的大约40.8%集中在亚丁和萨那。在亚丁,医生与人口的比率为16.95:10000,护士与人口的比率为25.60:10000,而在扎马尔,二者的比率分别为0.61:10000和2.07:10000;在塔伊兹,分别为2.54:10000和3.5:10000。

因此,在认定保健人力的实际需要时,应考虑到两个重要的因素:

1人口增长;

2经济增长和现有资源。

出生预期寿命:

126. 1970年代,据估计两性的出生预期寿命为35岁。随着健康状况改善,保健认识提高,教育进步,对营养的重视和保健的提供,1998年预期寿命上升到47岁。在1994年人口普查中,得到的预期寿命是男性56岁和女性59岁,女性高出男性3岁。

图(1)列示按性别统计的出生预期寿命*

* 《1998年卫生调查》。

产妇死亡率:

127. 据政府资料称,以前的估计表明,1990年产妇死亡率为每10万活产1000人。但是卫生组织和儿童基金会等国际组织的估计表明,每10万活产有1400名产妇死亡。不过,1997年人口调查的结果估计,产妇死亡率为每10万活产351人,相对误差为31%,即也门的产妇死亡率最高可达每10万活产460人。产妇死亡占15-49岁年龄段妇女死亡总数的42%。

128. 产妇死亡原因:

1. 肝炎 16%

2. 出血 13.4%

3. 怀孕引起的感染 11.6%

4. 怀孕中毒 11.2%

5. 其他分娩原因 9.8%

6. 难产 9.4%

7. 慢性病 9.3%

8. 心脏病 9.4%

9. 慢性传染病 4.9%

10. 慢性非传染病 3.6%

11. 原因不明 0.9%

婴儿死亡原因:

129. 过去5年中,婴幼儿死亡率明显下降。但是据认为仍然很高。婴儿死亡率高直接影响妇女使用计划生育手段的兴趣,因为母亲希望年龄较轻时生孩子,这也导致妇女出生率提高和连续分娩率提高,因而对母亲健康产生不利影响并导致家庭生活水准降低。

儿童是受疾病和流行病蔓延影响的人口的最大部分。儿童死亡率、提供保健服务的标准、保健认识、健全生育措施的采取和母亲的教育水准之间存在着密切的相互关联。

130. 婴儿死亡率的有些指标反映出过去几年中这个死亡率大幅度降低。1960年代,婴儿死亡率超过每1000活产200名,1980年代降至131名,1990年代降至每1000活产75名。过去5年中,5岁以下儿童的死亡率也从每1000活产260名降了下来。

表(21)列示不同年龄儿童的死亡率*

年龄

直接死亡率

后期死亡率

婴儿死亡率

全国婴幼儿死亡率

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

合计

合计

合计

合计

合计

0-4

37.4

29.6

33.6

47.8

35.0

41.7

85.2

64.6

75.3

29.3

34.7

31.9

112.0

79.1

104.8

5-9

53.0

42.4

47.8

58.3

52.3

55.4

111.3

94.7

103.3

36.4

38.1

37.2

143.7

129.2

136.6

10-14

48.7

37.8

43.5

67.6

64.3

66.0

116.3

102.1

109.6

45.2

45.9

45.5

156.2

143.3

150.1

15-19

62.8

50.2

56.6

84.7

78.7

81.7

147.5

128.9

138.4

69.5

80.1

74.7

206.8

198.7

202.7

20-24

78.0

54.6

67

120.2

118.5

119.4

198.1

173.1

186.4

91.2

90.4

90.8

271.3

247.8

260.3

* 《1997年人口普查》。

婴儿死亡原因:

131. 某些因素直接影响婴幼儿死亡率,例如:

1—支气管炎

2—腹泻

3—疟疾

4—六种致命疾命

5—脑膜炎

6—意外事故

儿童死亡的间接原因:

1—母亲教育程度

2—母亲获得保健服务情况

3—连续分娩

4—母亲生育时年龄

5—(咖特)和烟的消费

6—婴儿出生体重

7—环境因素,例如饮用水、污水排放、清洁住房……等等。

生育保健和儿童保健

132. 近来,卫生部门的生育保健服务方案包括综合性的计划和项目,负责母亲保健,计划生育手段,绝育处理,性病等。除了女性外,也向其他各类人员提供这些服务。

生育率:

133. 据认为,也门属于生育率高的国家之列。1991/1992年度,生育率达到每名妇女7.4个活产,1997年降到了6.5个。

对孕妇的照顾:

134. 1992年母子健康问题人口调查中,接受保健的母亲的百分比达到26%,1997年调查第二周期提高到34%。接受合格保健人员监视的分娩,在调查的第一各第二周期分别达到16%和22%。

但是,尽管怀孕期间得到保健服务的妇女人数和得到合格保健人员监管的分娩次数有所增加,这种比例仍然很低。有关机构抱负不小,打算到2000年年底将此百分比提高到60%。这将需要扩大生育保健服务范围,鼓励妇女分娩时接受合格保健人员监管,并在这方面培训更多的人员。农村地区许多女性保健人员接受了培训。到2001年年底前将培训1500名助产士以满足农村地区对合格保健人员的需要。

图(2)列示怀孕期保健和接生保健援助情况

计划生育手段服务:

135. 公共卫生部主管计划生育工作,限制人口的稳步增长,以求改善母亲的健康和降低母子死亡率。生育保健方案旨在向母亲提供方便和安全的服务。并提高对计划生育和分娩间隔的重要性的认识。这方面的指标表明,许多妇女对计划生育手段有所了解,从法律上看,这些手段的使用不必征得丈夫的同意,但输卵管结扎手术除外。社会发展、妇女教育程度提高和也门家庭生活水准下降等,都是导致接受计划生育手段的因素。虽然迄今为止这种手段的使用率尚不令人满意,但在过去5年中提高了一倍,达到21%,而在1992年只有10%,包括自然的母乳喂养,据认为这是避孕的手段之一。98%的保健中心提供计划生育服务。

表(22)列示城乡使用计划生育手段的情况*

年龄

使用避孕手段的%(1992年人口调查)

使用避孕手段的%(1997年人口调查)

农村

城市

合计

农村

城市

合计

15-49岁

6

28

10

16

36

21

* 《1992/1997年人口调查》,中央统计局。

关于分类统计的目前使用计划生育手段的情况,发现妇女更喜欢延长自然母乳喂养的时间(8%),这是目前也门仍然普遍采取的传统手段,接下来是口服药片(4%)、上环(3%)、安全期(2%)和结扎输卵管(1.04%)。

女性割礼:

136. 女性割礼手术导致女性生殖系统变形和其他并发症,例如:

1—手术期间引起疼痛和震惊

2—出血;

3—感染和发炎;

4—破伤风

女性割礼手术约有97%是在家中由老年妇女或传统接生婆做的,其他3%在医疗机构进行(《1997年人口调查》),45- 49岁年龄段的女性占到女性总数的22%,而15-19岁年龄段的女性占到总数的20%。这些指标反映出两代人即母亲与女儿之间稍有差异(2%),据认为做割礼手术的比例高,需要做出巨大的努力使社会认识到这种传统做法的危害。需要予以大力支助以打击这种有害的做法,它对少女和妇女产生不利的健康、社会和心理影响。我国的沿海地区盛行女性割礼,但在高原、高地和沙漠地区比例降低。

图(3) 列示按地区的女性割礼的普遍程度

儿童对六种致命疾病的免疫:

137. 政府由公共卫生部代表,重点抓加强针对危险疾病的广泛的免疫方案,通过儿童免疫,不难消灭这些疾病。也门共和国各省所有的初级保健中心均能提供这些疾病的疫苗。与儿童基金会和卫生组织等协作,进行深入的努力以支持该方案。政府做出扎实贡献,支助免疫方案的预算,这些努力的结果是全国开展了消灭脊髓灰质炎的运动。

三联疫苗和脊髓灰质炎疫苗(第三剂)的覆盖率1998年达到了68%,而1992和1994年分别为50%和33%。同样,麻疹防治覆盖率1998年达到66%,而1992年和1994年分别为46%和31%。由于肝炎——被认为是一种地方病——的蔓延,1999年首次采用预防疫苗,作为免疫方案的组成部分。对0—4岁婴儿免费提供疫苗,1岁以上幼儿只收一点名义费用。如果该方案获得成功,从2000年起,5岁以下儿童将全部免费接种。

图(4) 列示1992、1994和1998年儿童疫苗接种情况

堕胎:

138. 在也门,法律规定堕胎是一种应受处罚的罪行,而不管孕妇是否同意。此种处罚相当于为免受报复所付的补偿金和不超过5年的监禁。如果堕胎导致孕妇死亡,处罚可长达10年监禁,但是,如果手术经孕妇同意,手术方应支付相当于为免受报复所付的补偿金,同意堕胎的孕妇无权得到该款的任何部分。不过,如果专业医生断定堕胎为保持母亲生命所必需,则不应处罚。从宗教的观点看,《伊斯兰教教法》禁止堕胎,它认为这是一种谋杀行为。

但是,下列情况下允许堕胎:

1—母亲受到医疗制约,怀孕危及生命;

2—专业医生证实胎儿存在严重畸形;

3—孕妇遭受强奸而受孕;

4—胎儿死于母亲子宫内;

5—出血和部分堕胎。

穆斯林教士允许在胎儿获得神授灵魂前堕胎,据估计,在怀孕开始后120天获得灵魂。在上述情况下,堕胎只允许在政府卫生机构中进行。有些堕胎也在私立医疗机构中进行,但无这方面的统计报告。

在所有情况下,堕胎都须得到丈夫同意,或得到被强奸女孩的法定监护人同意。对于政府雇员堕胎所涉的费用一律不进行健康保险。但是,有些雇主支付此类费用,他们为堕胎投保。

卫生部没有关于堕胎引起的死亡或并发症的精确统计资料,也没有关于私立卫生机构所做堕胎手术的统计资料。

艾滋病病毒感染

139. 也门共和国存在一些艾滋病病毒病人,但关于这些病人数的统计数据不精确。卫生部的报告表明,病人数略多于200人,与地中海以东其他国家相比,病人数是非常少的。

卫生部提供的信息指出,47%的感染者是外国人,另外53%是男子。妇女占感染总人数的26%,而且感染者中多数是有性活力者,即20至49岁。

来自也门共和国6所医院记录的统计数据表明,受艾滋病病毒感染的人数1996/1997年度为13人,其中7人为男子,6名是妇女。6名妇女中两人不是也门人。

图(5)列示两年中(1996—1997年)具有同特定健康危险有关的若干特性的男女人口比例

感染艾滋病的男女得不到保健服务和心理保健服务,必须向此类病人提供这些服务,帮助他们缓解由于获悉感染受到的冲击而经受的健康问题和心理痛苦。全国艾滋病防治项目实施了关于这种疾病对人的危害的认识提高方案,方式有在各种新闻媒体上和其他有关协会中实施讨论、专题讨论会和讲习班方案,这种协会例如也门家庭关怀协会,它在社区成员中提高对这种疾病的损害和危害的认识和开展保健教育中发挥作用。

但是,由于社会上文盲率较高,对于这种疾病的严重性及其产生的健康、社会、经济和心理影响缺乏卫生知识,这些提高认识的方案是不充分和无效的,因此需要有关机构直接介入,向这些病人介绍各种服务,并向他们提供各类帮助。

患有乳腺癌和子宫癌的妇女的保健:

140. 对于如何向患有乳腺癌和子宫癌的妇女提供保健服务,国家没有明确的战略和计划。处理这种病人的方式与处理其他癌症患者的方式没有什么不同。因此,受到此类癌症威胁或患有此类疾病的妇女得不到适当的医疗和康复服务,以使她们能够应对这些疾病引起的健康和心理问题。

这些慢性病的治疗和定期体检的费用高昂,由于缺乏专门进行外科干预的国立医院,因此通常情况下加速患病妇女的死亡。关于放射治疗,只有国外才能进行。

尽管病例数增加,但没有一个国家中心负责记录有患此类疾病危险或患有此类疾病人数的统计数据和指标,这使得难以采取恰当的补救措施和程序来处理这些问题。为提高这些疾病的服务质量,应当由全国卫生机构进行的临床和医疗研究提供数据和信息。

不过,有些自我倡议已由全国癌症防治组织提出,该组织于6年前建立,负责照顾两性癌症病人,特别是女病人。这个组织在防治癌症特别是乳腺癌和子宫癌领域开始执行提高认识和教育方案,并向这些病人提供某些财政、医疗、保健和社会照顾服务,以求支助官方为癌症病人所作的有限努力,官方向数目有限的病人出国治疗提供了财政援助。

所有上述解释是在提请卫生机构的有关部门注意,必须通过建立一个全国性的治疗癌症病人的国家中心,由政府给予财政和技术上的支助,向乳腺癌和子宫癌患者提供服务并提高服务质量,因这两类癌症给病人、她的家庭和社区造成严重的社会、健康和心理影响。

第 13 条

经济和社会生活

141. 也门政府在其1998年提交议会的总方案中对妇女和贫穷家庭的状况表示关切。该方案符合国家在经济和财政改革的框架内减轻贫困和尽量缩小其社会和经济影响的目标和政策,并且强调发展人力资源,使妇女融入发展进程和促进她们参与公共生活。

将促进和扩大社会保障网络活动的目标放在优先位置,特别是帮助收入有限的社会阶层。政府方案的基本取向之一是重点抓社会保障网络,其目标是减轻改革方案对收入有限的贫穷社会阶层和失业阶层的负面影响。

国家还专注于促进和扩大社会保护系统和社会保障,例如少年犯机构和残疾人机构、老年人中心和贫困妇女职业资格取得中心,其途径是提高它们的容纳能力,建设新的机构,或是使它们的活动多样化和提高它们的服务质量。

采纳的这些政策和方案全都提供各种形式的家庭福利,这些福利是针对妇女和家庭的,以求向它们提供适当的社会保护。

另外,政府还通过有关的机构向妇女提供各种机会,以便获得与男子所获相同的家庭福利和贷款。为确认男女在这个领域的平等,1996年《第31号法》扩大了社会照顾所包括的类别以便受益于本法的规定。它认定了得到社会照顾服务的社会类别,如孤儿和穷人。它向供养者长期不在或失去的妇女、囚犯家庭和暂时或永远残疾的人提供《社会照顾法》规定给予的服务。

包括在社会照顾范围内的各类人员有男女双方。向本法规定适用的情况提供现金或实物社会援助。该法将“无供养者的妇女”界定为其丈夫死亡或已与她离婚的所有妇女和30岁以上未婚的妇女,而不管有无子女。所有这些情况的条件是此种妇女不能工作和无固定收入或任何其他能够照顾她的法定供养者。

本法通过下列机制实施:

社会保险网络方案:

142. 属于政府最重要的机制之一,国家特别注意此类机制,向家庭提供社会保护和福利,以便应付经济改革方案的影响,以及应对日益加剧的贫困造成的影响。为此,政府发动一系列适当的行动和步骤,在经济、财政和行政改革第二阶段的框架内立即建立这个网络,并使它具有社会性。本网络是旨在实现下列目标:

— 不分男女同样提供物质和生活费用援助以减轻穷人和收入有限人员的负担;

— 为失业人员和为两性有工作能力的人寻求工作机会,不加歧视;

— 提高民间社会机构的民众参与程度以便实现社会和经济发展方案的一体化;

— 通过服务方案和资源的多样化和质量提高以加强社会一体化方针。

还建立了其他机制以增强本网络的各种方案,例如:

社会福利基金:

143. 本基金通过1996年《第31号法》建立,并在1999年《第17号法》中作了修正,以向社会的贫困阶层提供直接现金援助。国家1998年拨款45亿也门里亚尔,到1998年年底,可望有25万人从中受益。

公共工程项目:

144. 该项目通过1996年《第159号部长会议令》建立。它是国家同世界银行和国际开发协会(开发协会)合作采纳的社会保障网络的组成部分之一。

项目旨在实现下列目标:

— 为男女双方提供就业机会;

— 普遍促进卫生和环境状况,特别是最贫困地区的状况;

— 提高社区参与重建项目规划执行的程度。

全国生产家庭方案:

145. 本方案通过关心妇女和家庭问题的国际、区域和当地组织确立,以便使其参与经济和社会发展进程。1988年就该方案的建立发布了一项法令,规定该方案由保险和社会福利部监管。

全国减轻贫困和提供工作机会项目方案:

146. 在发布1998年《第168号部长会议令》后于1998年6月开始执行这个项目。本项目的费用为4000万美元,由开发计划署及其专门组织供资。

本项目旨在促进社会照顾、教育、职业培训、生产家庭、农村和人力开发服务。

小企业发展股:

147. 成立该股是为了参与贷款领域,它由工业银行监管,并与荷兰项目和联合国促进资本组织合作。过去数年中该股的外国援助捐款总额为500万也门里亚尔,也门政府捐款估计为600万也门里亚尔。该股向社会贫困阶层户主提供软贷款以建立小型创收企业。对妇女的放款比例为总放款的48%。

该股旨在实现下列目的:

— 向收入有限的贫困家庭、大学、中小学、研究所和职业培训中心提供放款服务。

提高工作效率项目:

148. 本项目由德国技术合作署执行。它类似于小企业支助项目。

项目旨在实现下列目标:

— 参与经济和社会发展;

— 提高现有小企业劳动生产率和素质及向它们提供咨询服务。

社会发展基金:

149. 本基金通过认定男女受益人和向他们提供建立小企业所需的贷款服务于贫困和失业地区。它也寻求建立直接的关系促进对基金的信任和促进它的目标。

基金旨在实现下列目标:

— 向城乡居民提供服务;

— 鼓励在农村地区制定生产性农业计划,通常由妇女执行;

— 鼓励投资于家庭内饲养牲畜和家禽业和其他创收职业和活动。

微型启动项目:

150. 这个项目的第一个基础通过一项调查研究阐明,该项研究调查非政府组织的观点,以便认定它们对本项目服务的要求并落实它们。本项目的费用是161.3万美元。

项目旨在实现下列目标:

— 向共和国所有省份提供社会和经济发展机会;

— 缩小各个社会阶层之间的差异;

— 向所有人提供平等的机会。

妇女借款:

151. 也门妇女遇到某些因素和社会情况时借款,例如家庭财务状况不佳,婚姻争端,丈夫死亡,离婚,盖房和建立投资企业,借款时提供商业或不动产担保。

工业借款:

152. 这个领域的借款颇为有限,但目前似乎正在向积极方向发展。

表(23) 列示1991/1997年期间妇女与男子受益于小额工业贷款程度的比较

企业数

合计

妇女与男子的受益百分比

1991

23

17

40

73%

1992

44

14

58

31%

1993

77

27

104

35%

1994

84

58

142

69%

1995

82

38

120

46%

1996

112

119

231

94%

1997

57

37

94

64%

上表列示妇女受益企业数量增长趋势但各年不同,而且与男子受益企业数相比,妇女受益企业的比例十分可观。该表还反映出妇女在工业借款领域取得了积极的进步。

不过,妇女参与中型企业的程度很低,其原因如下:

1—由于在此类企业的规划、技术咨询和数量单据编制等领域缺乏两性专门人才,妇女没有能力创办大中型企业;

2—习俗和传统严重影响妇女,阻碍她们向这一领域渗透;

3—此类企业贷款结算期长,遭受损失概率大和快速创收能力弱;

4—银行对贷款/信贷结算规定的期限短。

表(24)列示1994/1998年期间妇女受益于中型企业的程度

企业类型

部门

受益人数

规定贷款额

1994-97

缝纫

1

500万也门里亚尔

-

-

-

1000万也门里亚尔

农业借款:

153. 这些是农业信贷银行给予妇女的项目,它们限于家禽、牛羊饲养业和食品制造业。农业信贷银行在这个领域是最活跃的银行。由于参与这个领域的妇女人数众多,该银行愿与她们做交易而不附加条件,并向她们提供一切获得贷款的便利。银行在塔伊兹、荷台达、萨那、阿姆兰和亚丁开办了分行。

下面两表列示农村妇女受益于农业项目的程度、项目的种类和有关费用。

表(25)列示1991年男女借款人数目

性别

住户成员数

%

18,620

49.1

19,933

50.9

本表列示两性农业借款的对应百分比并证实这样一个事实,即大量女性担任户主并负责提供家庭的生活给养,特别是在丈夫移居共和国其他城市或国外的情况下。

表(26)列示项目种类及其部门分类

项目部门分类

1991

1992

1993

1994

1995

1996

1997

数目

数额

数目

数额

数目

数额

数目

数额

数目

数额

数目

数额

数目

数额

缝纫和针织

11

28500

15

234500

20

73500

61

408700

27

2739700

32

1431000

14

649000

牙科诊所

-

-

-

41300

-

-

-

-

-

-

-

-

-

-

工程咨询

-

-

-

-

1

245000

-

-

-

-

-

-

-

-

装璜和油漆

-

-

-

-

1

278500

-

-

-

-

-

-

-

-

手工艺

-

-

-

-

-

-

-

-

-

-

8

182000

-

-

营养

-

-

-

-

-

-

-

-

-

-

2

3030000

1

30000

皮肤病

-

-

-

-

-

-

-

-

-

-

1

40000

-

-

医疗服务

-

-

-

-

-

-

-

-

-

-

3

90000

-

-

其他

-

-

-

-

-

-

-

-

-

-

55

158000

3

12000

合计

11

28500

15

152500

22

1257500

61

408700

27

2739700

101

6353000

18

791000

154. 上表列示收入有限的小型企业借款百分比,最高的是缝纫和针织,接下来是手工艺,然后是医疗企业,它反映出家庭主妇取得了创办传统企业的经验,而受教育妇女介入了超出传统范围以外的企业。

表(27)列示农业企业类型和有关费用(也门里亚尔)

企业类型

借款额(也门里亚尔)

1994

-

8

-

340

1995

76

82

5440

376405

1996

324

79

-

4215

合计

400

169

5440

831905

表(28)列示妇女落实贷款的能力

说明

%

自已落实

57.1

授权丈夫

38.1

授权亲属

4.8

合计

100.0

155. 本表反映妇女落实其贷款的责任,表明越来越有能力就有关她们的事务做出决策。现仍有妇女依靠丈夫承担这种责任。

表(29)列示渔民住户中妇女和男子的借款比较

性别

%

54.7

45.3

合计

100.0

156. 由于妇女与男子工作之间缺乏直接关系,渔民住户中要求贷款的妇女少于男子。不过,妇女确实申请贷款以编织鱼网,制做鱼干和售鱼。

保险和退休基金

157. 商业部门的许多公司和工厂通过向社会保险公司缴纳死亡、残疾、退休或工伤保险费而为雇员进行社会保险。除了支付薪金和补偿外,保险公司还向两性被保险人提供贷款。妇女从该公司获得贷款的人数1992年为3089人,1997年达到192251人。就公营和公私合营部门机构而言,它们也向雇员发放贷款,利率很低。

表(30)列示1995—1997年期间妇女受益于社会发展基金的程度

受益人种类

城市

农村

合计

两性

两性

直接受益人

1832

1910

4000

2090

2800

27918

36950

间接受益人

-

-

25689

-

-

19452

55141

项目直接受益人

34042

11700

31089

6090

2600

101770

192291

158. 上表说明,尽管多数放款机构向借款妇女提供众多的特权和便利以便保证她们达到恰当的借款人数,但项目的直接和间接男性受益人比例高于女性受益人。妇女本身削弱了借款地位,因为她们害怕在有限的时间内还不了贷款,另外家庭也劝阻妇女不要借这类贷款,也担心她们不能按时结清贷款。因此,男女借款人之间存在着巨大差距。其他的社会因素也对妇女产生影响,使她们不去受惠于贷款。这些因素纯粹是文化性的,是社会保持的妇女没有能力承担责任的旧观念作祟的结果。

有关一般妇女,特别是寡妇、离婚妇女和贫困妇女利用政府机构、国际供资项目或关注妇女事务和活动的组织向她们提供的贷款机会的众多统计指标,都是上述问题促成的。但是,上文已经解释过,妇女在获得此类特权和福利遇到了制约因素,特别是在受益于贷款和来自农业、工业和住房贷款的财政拨款方面。据认为,获得贷款是妇女的个人权利,任何情况下都不必征得丈夫或监护人的同意。但这取决于妇女家庭的文化环境,即家庭教育的程度越高,她摆脱这些文化限制的能力就越强。在妇女征求丈夫或监护人同意的多数情况下,都只是为了得到他们的支持,以便共同应付妇女可能遇到任何困难和制约因素。

最近在妇女融入经济和社会进程名下推出了一个试点借款项目,受益对象为残疾的已婚妇女,这项实验表明,此类妇女的家庭成员,特别是男子,给予这些妇女得到此类贷款所需的支持。实验着重说明男女双方的态度发生了积极的变化,他们参与承担获得这些贷款的责任,这是有利于妇女的积极信号。

住房银行:

159. 银行平等对待男女双方,但对象是工作妇女而不是家庭妇女,通过其薪金或不动产保证收回贷款。就家庭妇女而言,贷款只发放给拥有不动产并能清偿贷款的妇女。

表(31)列示1995/1997年期间妇女受益于住房银行贷款的程度

女性借款人数

男性借款人数

妇女与男子的百分比

1995

9

228

5.03

1996

4

159

5.02

1997

15

234

5.06

160. 本表表明,与男子相比,妇女借款的比例非常小,尽管在这一领域妇女必须借款以保证家庭稳定并预防可能遇到的许多问题。妇女不惠顾住房银行贷款的原因如下:

— 清偿贷款需要有很高的财政收入,这使妇女不敢问津这些贷款;

— 为获得贷款而提供的便利不多,这妨碍妇女受益于这些贷款,而男子往往敢冒风险和承担长期清偿货款的责任,妇女通常不能承受这种责任。

住房服务:

161. 由于贫困家庭和收入有限的家庭缺乏适当的住房,这类服务仍然不足。为此,国家已在国家战略的框架内采纳了为每个家庭提供适当住宿条件的目标。国家增订的人口工作计划(1996—2000年)载有以下列取向为重点的战略和政策:

— 制定一项顾及人口增长率的人口政策;

— 找到解决当前和今后人口问题的适当方案,包括公营部门和私营部门参与确定大型住房项目,作为在处理人口问题领域实现的雄心壮志之一;

— 向个人和群体提供软贷款,使他们能够为收入有限的家庭确定住房项目;

— 鼓励建立住房合作社部门并通过将这些合作社组成联合会组织它们的工程;

— 必须通过建设普通综合住宅区和改善对这些类别提供的服务,以关注大城市特别是萨那、亚丁和荷台达贫穷郊区违章住房产生的住房问题:

— 制订限制实际侵占农业用地的立法和法律,控制住宅用地的争端和组织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关系。

不过,这项计划迄今为止尚未体现在住房投资方案和项目中,这些方案和项目拟为收入有限的家庭特别是贫困家庭提供合适的住房,或提供旨在容纳人口的这个阶层的大众住房,对他们而言,住房绝对是首位的必需品。

对此类住房也存在着巨大的需求,关于住宅年度最低要求的统计指标反映了这一点。这些指标证实仅仅在6个主要城市就需要提供2万个住房单元,而且依据的是这样一种假定,即这一数目将满足日益加快的城市增长率的需要,它不是衡量所有地区住房服务实际需要的绝对指标。

实现为贫困家庭的这一目标无疑是一个雄心壮志,但它不是国家能力所做得到的事情,也不符合当前国家面临的困难的经济和财政状况。因此,各种住房项目是通过公民自已微薄的力量来实施,住房结构简陋,并搞违章建筑,建造缺乏卫生条件和服务设施如水、照明和污水排放等的住房。收入有限和贫困家庭中很大一部分没有能力靠自己实现这一目标,因为它们必须继续为活命提供生活必需品。

因此可以说,至少目前看来,实现国家战略和工作计划的目标不是件容易的事,特别是在公私两个部门都只拿出很少的资金投资于住房服务的情况下。

健康保险方案:

162. 经济和财政改革政策和方案的实施也带来负面影响,例如减少众多基本服务的支出,其中包括保健服务,国家用于这方面的支出总额不超过总支出的3%。此外还对许多卫生机构实行私有化,使各种家庭特别是妇女得不到保健服务。不过,国家承担某些慢性病出国治疗的费用。国家无力包下此类慢性病所需的全部服务,但按照政府大医院或专业医疗委员会核可的证明疾病及其危险程度的医疗报告,给予病人有限的财政支助。这种办法对于向危急病人提供此种支助是可行的。

1991年,政府在发布《第361号部长会议令》后,试图指示若干政府机构制定一项健康保险制度。于是由各部组成了一个委员会。该委员会制定了一个建立健康保险总局的项目草案。但是,尽管这样一项法律意义重大,而且提供众多的特权可改善公民的健康状况,包括已婚和未婚妇女,但没有采取积极的主动行动使健康保险制度出台。

娱乐和文化活动和方案:

163. 尽管家庭享受许多福利,但其中有些福利,特别是有关提供娱乐和文化活动的福利,象文化、文化和体育俱乐部,剧场活动和公共图书馆等,不是稀缺也为数不多。但是,有一些针对两性青年而不针对已婚妇女的方案,如青年和体育部开展的活动,它得到人口活动基金的支助。几个国家协会和组织也发挥作用,在各省建立青年招待所,建立青年营,在童子军协会组织的现有青年俱乐部中开展文娱和体育活动,包括各种文化、体育、娱乐和艺术活动。这些活动的主要特点是重点围绕男青年开展的活动进行,而文化、体育和娱乐方面的妇女俱乐部如果有也太少了。因此,妇女和两性青年只有咀嚼(咖特麻醉剂)这种唯一的方式,在本可建立社会关系,文化联系和众多的住房福利情况下,作为上述享受不到的服务的替代办法和补偿。

阻止妇女参加文体活动和各方面生活的法律和文化制约因素:

164. 妇女的作用和地位受到盛行的思想意识和法律制度影响,也受到文化状况、城市水平和社会与经济增长的性质影响,它们最终形成妇女的特性和作用。这些作用应由妇女发挥。这种特性随着周围社会和经济环境的变化而变化,也因出现新生活的必需条件施加的逐步变化的社会要求和开明的文化趋势的影响而变化。

可将阻碍妇女参与文娱体育活动和文化生活其他方面的法律和文化制约因素说明如下:

没有任何法律制约因素阻碍女孩和妇女普遍参加娱乐、体育活动和其他文化活动。制约因素只表现为实施和启动有关扩大妇女参与这些领域的基础的法律。

文化制约因素在于社会认识水平低,不了解女孩和妇女对于这些活动的要求,这大都归因于家庭和社会采取的女性教养方法,家庭和社会不重视向妇女提供各种生活技能和经验,这些技能和经验将使妇女能够控制她们的担心、愤怒、屈从和其他消极面的情绪,获得稳定的心理状态,并变得更能以健全和有力的方式表达她们的情绪。此类活动导致行为正直和工作一丝不苟,另外还能缓解紧张心理和克服沮丧感,通过比较家庭教养方法及其与在这些问题方面的社会和文化恶化情况的关系,提及因所采纳的社会价值观而加强的这些标准和取向是有意义的,即:

165. — 两性在家庭关系中的传统作用的盛行,成为阻碍妇女广泛参加这些活动的一个障碍。

— 提高认识、指导和教育等活动不能渗透到社会结构的内部,这些活动仅限于人口的有限部分而忽视更需要此类服务的其他社会部分,此类服务的目的是提高家庭对于此类活动适合于女孩和妇女的认识;

— 文化方面否定妇女参与生活的所有方面,它坚持使妇女在社会、文化、体育和娱乐等生活的众多方面只起极不重要的作用;

— 对于改变也门妇女作用的意见不一,而且有人试图从不利于妇女问题解决而使之更为复杂的角度分析这些冲突,这些因素实际上可归因于盛行的社区文化,这种文化从儿童时代起就采用不同的方法教养男女两性,并为其他社会教养机构进一步加深,例如学校、妇女社团、男子社团和工作场所,它们构成家庭环境的延伸部分。这些单位也是家庭内部两代人如父亲、兄长、丈夫和监护人之间斗争的延伸,而不管他们的能力或与妇女的关系如何,而且它们强调阻止妇女参与这些领域的价值观和进一步普遍加强在学习阶段对两性的不同做法。但是,目前这些价值观发生了积极的变化,尽管仅限于社会的某些部分。

文化和信息地位在其普遍的背景下,并通过妇女在教育、工作和文化方面份额的差异,并不真正反映妇女在这些领域作用和参与的重要性,只是非常狭窄的领域除外,这些狭窄的领域并不突出说明妇女实际参与的程度,也不反映这种多样性及其对妇女生活、她们的家庭和社会的重要性,以便提高人们对社会变化和舆论对于先前妇女作用形象的重要性的认识,这种消极形像由阻碍妇女发展和体现她们在家庭和社会中低下地位的文化制约因素所反映。

166. 因为一般妇女特别是贫困妇女仍是社会上不起作用和软弱的部分,她们无疑将依然是人们目前持有并为消极的社会价值观加深的各种文化价值观的实际受害者,生活在这种盛行的文化氛围中,也可感受到消极的社会价值观。

人们认识、选择和行为方面变化的负面影响随这种文化的影响而加强,其中城市大于农村,老年人大于青年,两性的文盲大于受过教育的人。它也增强对妇女的不信任,并使她们仍得不到参与对于她们具有决定性作用的决策的自由。这种态度由于严格的文化而导致某些妇女出现消极的心理素质,例如屈从、依赖他人,规避参与和坚持消极的传统作用。

以上是可以解释有利于男性的有偏向文化现象的因素和制约。

这些制约因素有其自身的根源和心理、社会、经济和文化特性。这个问题将仍然需要进行深入研究以跟踪各种阻碍妇女有效参与的制约因素。

第 14 条

农村妇女

167. 如要分析也门农村妇女,需要认识农村妇女遇到的各种问题的性质,以及从经济观点观察的她们为维持家庭生存在社会上所起的作用,以及从总的观点出发她们在经济和财政部门的作用。因此必须指出,由于存在着种种使她们得不到许多可加利用的社会机会的不利条件和环境,农村妇女被认为是社会的脆弱部分之一。在此种情况下,农村妇女目前无法提供她们家庭所需的一切,也不能参加国家一级的粮食安全。必须考虑到地区之间的差异和由此产生的后果。

在农业生产领域,她门农村妇女负责在靠天吃饭的土地上为家庭生产粮食。她们还负责饲养牲畜。男性农民通常在靠天吃饭的土地上生产市场经济作物。

除了负责农牧业外,农村妇女还要负责满足家庭的一切住户需要。妇女的生产作用构成社会和妇女关心的焦点。此外,农村妇女还负责担水供柴,这要花去大量的时间和精力,特别是这两样东西必须从远离村子的地方取回的话。农村妇女每天花在农业生产和家务劳动方面的时间平均长达16个小时。

农村妇女还从事其他的工作,它们需要体力,但要靠手工或用简单的劳动工具来完成。妇女参加农业和畜牧业生产的作用没有得到应有的评价。由于农村妇女的劳动通常不在商品经济的框架内进行,因此不将它们列入国民调查和普查,也不包括在国民收入账户中,这对妇女地位和她们有效参加社区活动的机会产生不利影响,并导致将所有农业生产贷款发放给从事市场经济作物生产的男子,无视属于妇女责任范围的领域。

由于农村妇女使用原始工具,她们的劳动率低下,使这种情况更趋恶化的是妇女没有能力获得关于牲畜饲养的合适信息或技术,而这将可大大节省她们手工完成任务所用的时间和精力(农村妇女喂牛每天将花3个小时)。农村妇女得不到兽医服务,而且女兽医奇缺。因此,农村妇女花去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提供牲畜饲料和完成其他有关任务如牲畜育肥,挤羊牛奶,人工磨细谷物,担水担柴,收集饲料,喂养牲口,制作黄油和人工打谷等。

168. 这种分工导致将妇女排斥在商品经济之外,产品——即使此种产品由妇女生产——的销售只由男子进行。因此,妇女被剥夺处置其产品或参与产品收入分享的权利。分工和不让妇女介入市场的严格传统导致她们不能获得有关商品经济的技能,特别是预算的编制、支出、储蓄和贸易等,这些方面对于在家庭和公共生活层面上提高妇女的工作能力和决策能力十分重要。

169. 参与农业生产的农村妇女无权控制生产资料和生产资金,例如土地、水、农业设备、信贷和资本。另外,有的限制措施防碍妇女获得此类控制权。农村妇女难以拥有农业用地,而且即使拥有,也不得自行处置此种土地,但有些地区除外,那里有众多妇女担任户主。

剥夺妇女继承农业用地权利的做法是违反伊斯兰教的教义的,然而这种剥夺从盛行的社会传统获得了合法性。多数农村妇女屈从于这类传统,将她们的土地转让给最近的男性亲属。得不到关于也门土地所有权基于性别的区分的统计指标。这是因为不动产登记处登记手续复杂繁琐,特别是对于文盲妇女而言更是如此。农村地区的传统禁止妇女收回她们的土地,而且如果她们想收回土地所有权,也很难自行向法院起诉,因为这种做法是不为社会所接受的。登记费用高昂也是一个难点,对于贫困妇女而言更是如此。

170. 剥夺妇女拥有土地的权利使她们没有机会积累资本和获得贷款,因为贷款的发放通常要以不动产作担保,这种情况最终造成妇女的贫困圈子得以维持和扩大。

至于对资本的控制,根据分工,可给予农村妇女实物资本,例如驮兽、简单的农业设备和其他必要的投入。由于垄断与销售有关的活动,丈夫控制现金资本并可自行处置这种资本,另外他们通常还获得信贷。

基于性别的分工减少妇女获得提高劳动生产率和节省时间精力的技术的可能性,也减少其获得通常用于经济作物生产的灌溉项目的可能性,这些项目一般为男子所控制。这也适用于农业推广服务,它造成农村妇女得不到她们急需的服务。

从实现粮食安全的角度看,上述资源对于农村妇女意义重大。她们还因男子控制各种决策权而深受其害,例如关于农业方面和牲畜饲养——这些事情属于农村妇女的责任范围——的决策,关于信贷、销售、收入分配和储蓄的决策,以及有关家庭事务如离婚、结婚、子女教育、住房选择等问题的决策。

从性别观点出发制定的农业和粮食安全领域的国家政策:

171. 为满足农村妇女需要而在近来制定的政策和方案有,以农业和灌溉部作为代表,政府于1998年制定一项农业和粮食安全领域的基于性别的国家战略的方针,其目的为:

— 促进性别融入,意指在实现可持续的人力发展的发展过程中妇女是男子的平等伙伴;

— 解决粮食安全和贫困加剧的问题,这需要采取认真的举措来对付;

— 促进农村妇女的活动,她们在作为粮食安全基础的粮食生产中举足轻重;

— 应对限制妇女发挥作用的经济、社会、文化和法律问题及制约因素,提高她们高效地工作和生产的能力,以满足粮食安全的要求和在住户一级消灭贫困。

在国家一级,解决妨碍农村妇女成为发展和社会变革过程中积极合作伙伴的问题。

1998年从性别观点出发制定的农业和粮食安全领域国家政策的目标:

172. 这项战略包括长期目标和中短期目标:

长期目标:

(a)从质量上和数量上为粮食生产和大量饲养牲畜奠定坚实的基础,并以可持续为特色;

(b)调动未加利用的农村男女人力资源,使他们的能力发挥出最大的效益,并尽量缩小男女之间的差距,同时以妇女为重点,因为她们是社会的边际化部分,也是未加妥善 利用的人力资源;

(c)通过应对妨碍男女平等和阻碍妇女融入社会和有效地参与发展进程的经济、社会、文化和法律制约因素,推动作为经济、生产和社会媒介的农村妇女更加面向发展和变革。

173. 中短期目标:

(a)在国家发展战略框架内参与拟订一项透明的基于性别的农业战略,它意指将妇女关注的问题纳入农业方案和项目的规划和执行过程;

(b)通过在交流技能领域的培训,提高参与国家农业战略和农村妇女发展工作的人的性别问题认识;

(c)帮助农村妇女成为更有效的农业生产者和牲畜饲养者,同时提高她们在利用自然资源如土地和水等领域的知识、认识和技能,并帮助作为粮食生产者和食品制造者的她们摆脱谋生/自然经济,并获得有助于她们融入商品经济的必要的资本和基本技能。

174. 由于妇女处于社会边际化状态,城乡之间的这种差距对她们具有更消极的影响。全国性的文盲率是54.5%。如果在10年和更多年中按性别将文盲分布在各个城市地区之间,我们将发现男子的文盲率是16.3%,而妇女的文盲率是45.9%。在城市地区,文盲率是35%,而农村地区的文盲率是84%。女孩和妇女始终是资源稀缺和专门化社会服务高昂费用的首当其冲的受害者。两性的家庭社会教养方法体现为这种方法中的偏向,并由此造成消极的分工,特别对女孩造成不利,她们承受多项家务重担和责任,特别是将水和柴薪从遥远的地方背回家中。女孩和妇女在这些杂事上花费4至6小时,导致她们健康状况恶化并削弱她们的疾病抵抗力,原因是缺乏保健中心或求医艰难。农村妇女也被剥夺上学的机会,从而加大农村地区两性在教育领域的差距,并限制妇女有效参与经济和社会方面及其他公共生活领域的能力,另外还限制她们的决策能力。

两性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歧视。只是由于实施法律有错误,才出现缺点。立法也未规定歧视妇女,只是由于某些社会文化原因,例如有关土地所有权的原因,才发生歧视。

1994年人口普查的结果表明,劳动力有300万,即人口参加经济活动的比率是24%。在共和国一级,工作妇女从事农业生产的人数最多,占到工作妇女总数的87.5%。就工作妇女在农业中的相对分布而言,在农村一级从事农业生产的妇女的比例为98.37%,而在城市地区一级从事农业生产的妇女只占1.63%。农村地区的妇女大多数从事农业生产,原因有几个:

(a)农村人口数量比城市人口数量多;

(b)传统农业劳动的性质,它不要求文化程度和资格级别高;

(c)男子国内外移民,以求提高家庭的生活水准,导致加重农村妇女除农业生产的责任外还要兼顾家务的负担;

(d)农村妇女的工作集中于家庭成员即丈夫、父亲等所有的土地上。从事农业生产的妇女中79.49%领不到工资,其借口是妇女在农田的劳动是她们家务劳动的延伸,并减少与外国人和不属于家庭的其他成员混在一起的可能性;

(e)连续不断地利用农村妇女为父亲、兄弟、丈夫或丈夫的亲属工作属于农村地区盛行的传统经济关系和社会方面的框架之内。97%的农业劳动由妇女承担,例如备耕,锄草,播种和作物的收割及储存。另外她们还要承担家务,例如做饭,打扫卫生,从远处担水砍柴送回家中,以及照顾子女。

保健:

175. 用于保健服务的拨款只占公共预算支出总额的4%,这反映农村地区保健服务水平微不足道。流行病的蔓延范围农村大于城市:腹泻占到78.86%。儿童总数中8.13%感染脊髓灰质炎。农村人口的平均年龄为13.6%,而城市人的平均年龄为66.1%;农村人口的生育率是7%,而城市人口为5%;婴儿死亡率为女性65%和男性85%。

城乡合在一起与怀孕和分娩有关的原因引起的产妇死亡率是分娩每10万婴儿死亡800人(1994年人口普查)。产妇死亡数占到15/59岁年龄段妇女——生育年龄段妇女——死亡总数的42%。

疾病引起的妇女死亡率为男子死亡率的两倍。一般说,有关产妇死亡率和疾病的数据是不足和不精确的。城乡两级没有统计资料,卫生系统也不保持任何产妇死亡率的统计资料。1997年第二轮人口调查关于母子健康的数据估计产妇死亡率为每 10万次分娩351人。

这些结果还规定,此类估计值的相对误差为31%,即如依靠本报告,也门产妇死亡率最高可达每10万次分娩460人。但是,产妇死亡率农村高于城市,原因是城市妇女对保健认识较高,而且受益于母子保健、计划生育和生育保健服务的比率也较高。

妇女的营养状况:

表(32)列示妇女的营养状况,依照具体的标准如只有一个子女的母亲的体重的身高得出,以求认定生育年龄的营养状况。在进行这些调查时,未将孕妇包括在内。妇女被认为处于危险状态的临界点是身高在140—150厘米之间。至于作为评估母亲营养状况指标的身体体积,调查中认为母亲营养不够的临界点是18.5(未怀孕妇女)。

表(32)列示按身高和身体体积统计的妇女营养状况

年龄

母亲平均身高

低于145cm的%

平均

身体体积指标

15-19

152

8

20

29

20-24

153

8

28

28

25-29

153

9

28

28

30-34

153

10

23

23

35-49

153

9

22

22

合计

153

9

21

25

居住地

城市

153

8

23

16

农村

153

9

21

28

176. 表(32)的结果表明,也门母亲的平均身高为153厘米,其中9%低于145厘米。母亲的平均身体体积为21,其中25%左右身体体积低于18.5,这就是说在共和国一级而不止是农村地区一级,四分之一的也门母亲营养不良。这非常明显地反映,特别在妇女中,贫困现象增多,食物质量下降,收入、教育程度和营养认识低下,婴儿分娩率上升……等等。通过卫生和农村工作人员及农村妇女发展方案向农村妇女提供教育和推广服务。政府各部、全国农村协会和组织在母亲保健和分娩前服务等领域提供信息和交流方案和其他服务及方案。但是,没有记录或提供关于这些类别服务的精确统计指标。

关于本应,通过它向农村地区妇女提供这类服务的计划生育方案,可以说,与其他国家相比,也门使用避孕手段的比率是非常低的,而且这反映出农村妇女使用此类手段的比率非常低。

许多研究表明,在过去10年中,这种比率有所提高,从1%提高到3%和10%(1991/1992年人口调查关于母子健康的结果,包括自然母乳喂养)。这些比率反映出农村地区需要做出更大努力,因为农村地区使用避孕手段的比率是很低的,避孕将有助于改善妇女的健康状况,而且最终将普遍促进她们更多地参加社区活动。

不过,目前关于按类别统计的使用计划生育手段的统计数据表明,妇女更喜欢延长自然母乳喂养期(8%),这是也门妇女广泛采用的传统手段之一;接下来是避孕丸(4%),节育环,输卵管结扎,最后是注射。后4种手段的使用率分别是3%、1.4%、1.7%和2%。安全期和体外射精属于妇女采用的传统手段。45—49岁年龄段的妇女更喜欢采用输卵管结扎法(4%),反映她们不想再怀孕的愿望。

婴儿死亡率:

城乡地区的婴儿死亡率,没有详尽的统计数据和指标。只有关于全部儿童的统计数据。但是,依照1997年人口调查的数据,婴儿死亡率有了明显的改善,体现在过去25年对这些比率的直接估计中,男性婴儿死亡率已从每1000活产148名降至只有48名。

女性儿童(0—5岁)死亡率在调查前的5年内也从每1000活产199名降到了97名。

共和国一级的婴幼儿死亡率表明,在调查前的5年中1岁以下男婴的死亡率高于女婴。

在1岁后,女性儿童死亡率的增长水平高于男性儿童的对应增长率,这反映出优先向男性儿童而不是女性儿童提供保健服务和营养服务。

社会保险方案:

177. 向农村妇女提供根据社会保障网络方案和隶属于它的其他机制提供的社会保险服务,特别是社会保险基金方案的服务,按照1996年《第31号社会保险法》及其修正案核可的具体条件向农村地区的妇女和贫困家庭提供社会援助,根据该法题为“援助一般条件”的第2章第12—24条的规定提供。

合作社协会:

178. 据认为,合作社协会属于对作为这些协会成员的农村居民和妇女具有重要作用的组织之列。有许多此类由农村妇女组成的协会,例如:

(a) 迈赫维特省Al-Arkoob协会,它的目标是:

— 培训农村妇女养蜂和为它们筑蜂箱以提高产量和蜂蜜质量,从而增加协会成员的收入。

(b) 哈德拉茅省瓜伊尔巴瓦齐尔的Al-Sudaa妇女农业合作协会,其目标是:

— 建立和促进合作社与公众的关系;

— 提供农业生产投入、种子和良种牛羊,以求提高农作物和牲畜的产量,此外还:

— 与联合会和有关的部协调,为协会及其成员安排获得银行和供资机构的信贷和贷款;

— 在协会活动领域内执行农业生产和咨询项目,并受益于国家在经济发展计划范围内实施的项目。

(c) 哈贾省农村妇女协会,其目标是:

— 增加住户收入;

— 向公众说明使农村妇女接受教育和参加扫盲班的重要性;

— 提高农村妇女的健康认识。

(d) Al-Nahda妇女协会,其目标是:

— 通过小企业提高农村妇女的收入;

— 提高健康认识;

普及对教育和参加扫盲班的重要性的认识;

— 组织获得信贷。

还有其他由两性成员组成的协会,例如:

(a) 扎马尔省乌特马的AL-Salf-a a社会慈善协会。

(b) 扎马尔省Miklaf-Samah。

(c) 塔伊兹省Al-Hayat农业合作社协会。

(d) 含卜瓦省 Wadi Hardha合作社协会。

(e) 哈德拉茅省古尔法及其郊区的社会慈善协会。

(f) 塔伊兹省迪姆纳赫/ 哈迪尔的Sadah合作社协会。

(g) 马里卜省Saba 农业合作社协会。

(h) 塔伊兹省 Al-Maaf-er农业合作社协会。

贷款:

179. 也门有几个贷款基金,其中包括:

1——农业信贷银行,它在共和国多数省份设有分行。它在家畜饲养领域提供有限和普通的贷款。由于贷款利息高,而且为了回收贷款需以不动产向银行作担保因而农村妇女得不到这类贷款,这些贷款的实惠不大。

2——农业和渔业生产促进基金,它向农村妇女和其他从事渔业的妇女提供服务,在下列领域提供建立项企业的贷款:

(a) 促进家庭饲养牛羊;

(b) 扩大棉花种植;

(c) 向专业化奶生产合作农场提供资金;

(d) 向渔民提供渔船和发动机;

(e) 支持扩大树木种植面积;

(f) 提供用于生产小麦和蔬菜的改良种子;

(g) 提供农业机械设备(如拖拉机)和其他投入;

(h) 提供幼苗生产投入;

(i) 提供预防牛痘和羊痘的疫苗;

(j) 支持农村妇女农业生产销售服务(通过在阿姆立建设一个土豆销售和储存中心);

(k) 在阿比安省津吉巴尔建设一个鱼销售中心;

(l) 支助进行农业和渔业项目的经济可行性研究;

(m) 支持农业合作社联合会的活动。

如果农村住户提供贷款的20%的资金,,该基金还提供相当于贷款价值40%的无息免费支助。基金在项目之初支付贷款的40%,另40%在项目执行后两年之内提供。

1997年,分配给促进牛羊家庭饲养部分的项目总数为320个。这些项目总费用为10887000也门里亚尔,而在1997年同一部分框架内分配1160个项目。但是,上文(a)至(m)项所有部分的总费用是95768461也门里亚尔。

表(33)列示1998年提供给农村妇女的项目

项目

总费用

基金

出资

1998年2月前回收的贷款

免费支助

软贷款

促进家庭饲养

10,887,000

1997

10,887,000

7,887,000

9,600,000

561,120

1998

95,768,461

35,341,355

42,740,459

基金的全部贷款均直接或间接裨益于农村妇女,而且提供给共和国多数省份。

不过,这并不满足农村妇女对贷款的需要。因此,必须简化农村妇女获得贷款的手续,担保条件应放宽,利率应降低。

放款机构必须通过在农村地区设立分支机构以扩大业务,并吸收女职员为它们的农业和农村女性客户服务。

也门农村地区的政府项目和方案:

180. 支助住户粮食安全的地方倡议项目:

本项目旨在通过采用土地保护技术和水果蔬菜生产活动提高女户主住户的生活水准。

181. 瓦迪拉达阿的农村发展项目:

该项目旨在:

改善拉达阿居民的生活条件,保证提供基本服务;

提高农村贫困住户的收入,制定农业项目。

182. 洪灾地区恢复项目:

本项目旨在重建遭到洪水破坏的国家的经济基础设施(公路、农业、农村供水项目)和交通、通信、住房建设、卫生和教育公共服务基础设施。

183. 马里卜水坝项目(第二阶段):

本项目旨在

(a) 将雨水用于农业和扩大农业用地;

(b) 通过采用渠道灌溉降低生产成本;

(c) 保持地下水位和尽量减少对钻井的依赖。

184. 提哈马环境保护和沙丘稳定项目:

本项目旨在:

(a) 采用保护手段控制沙丘移动;

(b) 提高农村地区水的利用效率;

(c) 就创收活动问题培训提哈马发展管理局若干工作人员,特别是女工作人员。

185. 农业合作发展项目:

本项目旨在:

(a) 加强农业项目的出口业务;

(b) 提高农业合作社社员的收入;

(c) 增加当地产品的出口量;

(d) 增加工作机会;

(e) 增加国有外汇资源。

186. 水土保护项目:

本项目旨在:

(a) 支持农业发展、水的合理化使用和土地保护;

(b) 通过采用滴灌系统尽量减少水的浪费。

187. 养蜂场发展支助项目:

本项目旨在:

(a) 向养蜂场所有人提供咨询服务;

(b) 培训推广干部;

(c) 提供支助以建立养蜂场协会并促使其发挥作用。

188. 咖啡发展项目:

本项目旨在:

(a) 提高生产水平;

(b) 利用水资源;

(c) 促进农民的可持续稳定性。

1998年和甚至在这之前,还完成了许多项目。至于上述项目,它们应于2000年或2002年前完成。

农业销售:

189. 农村妇女似乎迫切需要创办小型创收企业。这必须与农牧业活动紧密挂钩,不给农村妇女增加更多的负担,以便扩大销售各种产品的机会。此类项目必须通过促进生产系统和当地销售以帮助加强妇女在家庭和社区中的作用和地位。另外,还向妇女提供这一领域合适的培训和资格取得机会,以及重点抓好同生产和销售密切挂钩的统计数据和指标,以便有助于在这个方面为妇女制定总的政策和方案。

农业扩大服务:

190. 农业和灌溉部规划的最关键的服务之一是通过增加农业工人的数目以普及到农村妇女。农业合作社联合会已着手建立一个负责发展农村合作社妇女的部,以便利农村妇女加入各种协会。农业和灌溉部还鼓励建立协会,以便利尽量多的农村妇女得到农业服务。

困难:

191. 尽管国家发起许多程序,促进以建立社会保障网络方案及其附属机制为代表的经济和社会生活,但网络面临一些困难,其中最重的是:

— 不能将它的服务扩大到特别是农村和偏僻地区的受益人和最贫困的类别;

— 缺乏处于其各单头里的受益人和其他类别人员的准确的统计数据库,它可能有助于保障和社会保护网络——特别是贫困妇女网络——的完善,以便按程序适当执行现行的照顾方案,通常因不了解或不认识这些服务的重要性而使妇女不能受益于此类方案;

— 没有一项明确的战略,根据实际需要标准和增订基于研究成果的优先次序,按照人口密度扩大地理地区。

第 15 条

法律面前男女平等

192. 社会是由男女双方组成,他们构成社区的基础。因此,也门社会严格遵守此种原则,确保社会双方相互尊重对方的权利,而且相应互相补充。

《也门共和国宪法》和法律认为,男女双方在各种国家机构面前权利和义务平等,不对任何一方的权利加以区别对待或削弱而牺牲另一方。宪法第40条的条文明确规定了这一点,它规定如下:

“全体公民的公共权利和义务一律平等”。宪法第31条规定:

“妇女是男子的姊妹,她们拥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受《伊斯兰教教法》保障和指导,并由法律规定”。这一案文使男女双方在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处于相同的地位。

宪法第24条规定:

“国家确保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机会均等,并制定实现它们的法律”。

宪法第4条规定。

“人民是权力的拥有者和来源。他们通过公民投票和普选直接行使它。他们还通过立法、行政和司法机构和民选的委员会间接行使它”。

上文中“人民”一词意指男女整个社会。宪法表示这种平等的方式是使用术语“公民等”作为一个普遍和全面的用语,它可以平等地用来意指男女双方,如宪法第41、42、43、50、53、54、55、56、57、和84条规定中所说明。

此外,如下文所述,由宪法保障和法律安排,男女双方有关生活各个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平等。

193. 在司法方面,妇女的待遇与男子也相同。这由宪法通过第50条的规定保障。它给予男女公民这样的权利:诉诸立法机关以保护他(或她)的法定权利,还可向国家机构申诉。宪法第50条规定:

194. “公民可诉诸立法机关保护其合法权益,还可直接或间接向国家机关和单位提出申诉、意见和建议”。

宪法还强调了每个公民亲自或通过代理人在调查、权利要求的所有阶段和所有法院中进行辩护的权力,而不管此种辩护由男子还是妇女进行。另外,宪法文本还澄清,不管诉讼当事人属于何种性别,都保障无能力辩护者获得法律协助。这是普通和全面的,意指妇女也可受益于法律服务,并在无力负担有关法律费用的情况下由国家向她提供法律协助。宪法第48条规定:

(依照法律,亲自或通过代理人行使辩护权,在所有各级法院进行调查和权利要求的所有阶段,都得到保障。按照法律,国家确保向无力支付法律协助费用的人提供法律协助。)

195. 宪法第48和50条的规定保障妇女在立法机关面前待遇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并可与男子一样平等地作为原告或被告。

这一事实得到1990年《第1号司法机关法》第2条规定的支持,其内容如下:

“诉讼当事人在立法机关面前平等,而不管其性别或地位如何”。

196. 1994年《第13号刑事诉讼法》第9条规定:

“辩护权得到保障。被告可在刑事案件的任何阶段,包括调查阶段,自行辩护或寻求律师的协助。如果被告破产或贫困,国家应提供此种律师。经司法部长提议,部长会议应发布一项条例,安排为破产或贫困被告提供律师。”

上述文本支持和解释上述《也门共和国宪法》第48条的规定.

《也门共和国宪法》第147条规定:

197. “立法机关具有司法、财政和行政自主权。检察机关是它的机构之一,而法院负责解决所有争执和犯罪问题。法官是独立的,除了法律之外,其判决不从属于任何其他权力,而且任何机关均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案件或有关司法事务的任何其他事项。应将任何此种侵扰视为应按法律惩治的犯罪,而且任何侵扰诉讼应予不受时效限制”。

宪法第149条规定:

“除由于法律规定的原因外,法官和检察官不得解职。也不得将其从司法职务调任其他职务,经本人同意或主管此类事务的委员会核可者除外,除非是出于纪律原因才采取此种行动。法律还组织律师的法律专业。”

《司法机关法》第1条规定:

“立法机关在履行其任务时是独立的机构。法官也是独立的,除了法律外,其判决不从属于任何其他权力。任何机构均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案件或有关司法事务的任何其他事项。应将此种侵扰视为应按法律惩治的犯罪,而且任何侵扰诉讼应不受时效限制”。

上文“法官”一词用于一般意义,它包括男女法官和检察官,其意思是妇女能够象男子一样担任法官和检察官的职务。上述规定也同样适用于男女法官。

1991年《第1号司法机关法》第57条的规定证实了这一点,它认定了任何被指定担任法院法官或检察机关职务的人应满足的一般条件,例如象年龄、国籍和资格等接受标准。这些规定未提法官的性别。统计资料表明,也门有32名女法官。

通过1992年《第19号民法典》等第38条的规定,也门立法者指出,男女自然人实体在活产时开始和在死亡时终止。该项规定也授予活产的男女儿童的胎儿尽可能最大的继承权。

《民法典》第38条规定:

“自然人实体始于活产和终止于死亡。”

不过,成活胎儿有权享受法律考虑到的权利。

198. 《民法典》第50条澄清了两类法律行为能力,即必然的法律行为能力,它意指一个人不论男女适于获得权利和承担义务,以及行使的法律行为能力,它意指一个人不论男女适于表达意见以获得有利自己的法律效力,该条据此规定如下:

“法律行为能力有两类:

1—必然的法律行为能力,从一个人出生之日起确立的对其有利和不利的法律权利;

2—行使的法律行为能力,一个人按此开始行使其公民权利。”

199. 《民法典》第51条规定15岁为法定年龄,即一个人不论男女年满15岁,如果神志正常,行为明智,就应将他(或她)认为完全可以行使其公民权利。不过,特殊的法律可以规定比这更大的年龄以便使人可行使或享受任何其他的权利。

从以上可以看出,妇女可以表达她们的意见以获得有利于她们的法律效力,其中包括以自己名义订立合同或经营任何商业的权利。

1991年《第32号商业法》第8条将商业界定为“一个人为了营利的目的而从事的业务,即使他(或她)不是一个商人”。

用语“人”是一般性的,它指男女双方。妇女经商业不需要征得任何人的同意或事先核可,特别是在法律的此类规定不为其订定任何条件时,《商业法》第18条将这一点澄清如下:“任何人获得法律行为能力后,以他(或她)的名义从事任何商业交易,并此种交易作为一种专业,应不加歧视地将其称为商人”。

《民法典》第54条毋庸置疑地强调了这项规定,它给予妻子和成年子女这样的权利:充当不在的丈夫的代理人,保存和管理他们的资金,花费这种资金满足他们的需要和结算所欠他人的任何债务。

200. 上述第54条规定如下:

“一个不在的人,如果所在地点不明或自此种不在之时起已有一年未得到他的音信,而且没有代理人、看管人或监护人,应由他的妻子和成年子女作为代理人,保存和管理他的资金,花费这种资金满足他们的需要,结算欠他人的债务和接受应属于他的权利。如果此种丈夫没有妻子或成年子女,或如果证实妻子和子女可能滥用这些资金,法院可从他的亲属中吸收一个谨慎的人负责保存这些资金。这个亲属应履行监护人的职能和责任,并在法院监督下行事。”

换言之,妇女可以管理不在丈夫的资金,也可经丈夫授权后处理这些事务。

201. 至于用语“权利”的定义,《民法典》第123条规定:

“权利是个人和(或)社会的确定权益,即《伊斯兰教教法》承认的精神和物质权益。如果权利有关资金,它被认为是一个人可凭以依法处置、受益、使用或利用的权力。每项权利都有一项对应的义务,拥有此种权利的人应履行该项义务”。

上文中两个用语“个人和人”通用于男女双方,它反映妇女有权不受限制地处置她们的资金。

《民法典》第40条将“合同”界定为“一方同意,另一方接受或以对所订立的事项具有效力的方式表示接受。合同要求订约双方遵守承诺的义务;它不规定遵守特定的文本,但须遵守反映同意或协约的约因”。

用语“订约双方”用于一般形式,包括男女双方。

202. 1992年《第21号证据法》第26条规定:

“证据为一个人提交法院证明第二个人从第三个人得到的权利的信息”,即此种证据可由任何人提交,不论男女。关于证据的接受或提交,检验标准不对男女加以区分。

该法第27条澄清证人必须具备的条件,例如神智正常,成人,正直,未因应爱惩治的行为而遭解雇,无人对其诚实提出过异议,不从提交证据获得任何利益或通过提交规避伤害,而且也不是所提交证据对其不利的人的反对者。上述条件不提及性别,意指在提交证据方面妇女拥有与男子相同的权利。妇女的证据具有与男子同等的法律效力,并构成核查男子不熟悉的事项和发生在只供妇女进入的地方的行为的基础。《证据法》第30条规定如下:

“接受妇女在男子不熟悉的事项和发生在只供妇女进入的地方的行为方面的证据”。

203. 宪法第56条规定:

“全体公民在也门共和国境内从一个地方至另一个地方的流动得到保障,不得加以限制,但由法律根据有关公民安全的原因认定的情况除外。出入共和国由法律组织。不得将公民驱逐出也门国土或阻止其回国。”

上述宪法规定给予妇女与男子相同的从一地流动至另一地的自由权而不加歧视。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这种流动,但法律按照有关公民安全的要求说明的情况除外,依照本项规定,男女双方拥有选择居住地点的自由而不受任何限制。

《犯罪和惩治法》第246条禁止拘留或限制自由,它规定如下:

“任何人没有合法理由逮捕、拘留他人或以任何方式限制其自由,均应处以不超过3年的监禁。如果此种行为由公务员,体现公务员身份的人或携带武器的人,或两个或多个人,或为了抢劫目的而采取,或如果受害人为未成年人或智力迟钝者,或如果此种行为使受害人的生命遇到危险,上述监禁期应延长至5年。”

第 16 条

婚姻和家庭法

204. 宪法第26条规定,家庭是社会的基础。

至于也门共和国家庭组织的家庭关系,应遵守1992年《第20号个人地位法》及其修正案的规定。本法产生于《伊斯兰教教法》,为了男女双方的结合,该法要求彼此拥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以便实现双方感情真诚和友爱相待。

《伊斯兰教教法》给予妇女与男子相同的权利,在男方向她求婚时见到男方,并决定是否与他结婚,即妇女有权选择丈夫,就如男子有权选择妻子一样。婚姻合同与其他合同一样,如果没有两个前提条件即肯定和接受,就不应有效,如果不具备这两个条件,应被认为无效。换言之,如果妇女不同意嫁给向她求婚的男子,由于缺乏上述前提之一,不得缔结婚姻合同。

《个人地位法》第23条及其修正案因此规定:“以保证妇女同意为条件:处女的同意是她的沉默,而非处女的同意是她明确的表明”。从上文可以看出,妇女同意向她求婚的人并同他达成协约是一个重要的条件,没有这一条,不可能缔结婚姻合同。“qadhi”(婚姻向导)必须确实弄清,在这一条件满足后再缔结婚姻合同,如果在胁迫下缔结,在法律上不应将此婚姻合同视为有效。该法第10条规定:“在男子或妻子的胁迫下缔结的任何合同视为无效。”

同样,如果妇女接受了求婚者,不得阻止她与他结婚。如果妇女的监护人不缔结婚约,qadhi(婚姻向导/司法行政官)应下令他缔约;如果监护人仍加以拒绝,qadhi本人应缔结婚姻合同。

该法第18条第2款规定如下:

“如果妇女的监护人不缔结婚姻合同,qadhi应下令他缔结。如果这还遭到监护人拒绝,qadhi应要求她最近的近亲缔结。如果该妇女没有此种近亲,或近亲也拒绝缔结,qadhi本人应缔结合同,新郎给新娘的赠款应与她的同等人相仿。”

205. 该法第(19)条还规定,如果此种妇女为成人,神志正常而且愿意,应认为妇女的监护人拒绝她的结婚。

将订婚特界定为男子请求与一个特定的妇女结婚,并向她或她的亲属提出此种请求,这是最通行的方法,因为男子是应负责组建家庭的一方。不过,没有任何规定禁止妇女或其亲属在《伊斯兰教教法》礼节和习俗限度内向男子求婚。订婚的方式是通告或明确宣告以该妇女为妻。由于传统,各地不同订婚方法总是互有不同。但是最重要的事情是这些传统不得偏离或超越法律的规定。不过,这些传统不对妇女选择丈夫构成任何影响,因为她的结婚选择是以她对男子的满意为基础,反之亦然。

《个人地位法》第2条规定:

“订婚为一个人或代表他的任何人向一名妇女的监护人提议请她与他结婚。”

穆斯林不得向他的穆斯林兄弟的未婚妻求婚,除非他得到后者的同意,否则他应移情于别的女子。妇女在“守节”期间(寡妇不得再婚期)也不得与人订婚,除非她已不可撤销地离婚。

206. 《个人地位法》第15条规定,如果丈夫不适宜和不准备性交,他不得携新娘回家,条件是新娘的年龄不低于15岁。该条还澄清,不得为未成年人缔结婚姻合同,但这种合同为了非常明确的利益者除外。不过,早婚被认为是也门盛行的社会现象之一。

1999年《第19号民法典》第51条对法定年龄的定义是:“法定年龄为15岁,即当一个人不论男女年满15岁,如果神志正常,行为明智,就应将其认为完全可以行使他(或她)的公民权利。不过特殊的法律可以订定比这更大的年龄以使一个人行使或享受任何其他的权利。”

207. 《个人地位法》第14条规定:

“任何人缔结婚姻合同,不论是丈夫和妻子的监护人,应自结婚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向负责登记的主管当局在为此准备的登记册上登记合同。上述之一人进行登记即可,但合同应包括必要的信息,例如丈夫和妻子的年龄,他们的身份证号(如有的话),以及立即和推迟支付的新郎给新娘的赠款)。

虽然没有一项条款规定离婚应登记,但据认为必须向主管的婚姻登记机构进行登记,现在实际遵守此种做法以正式证实离婚。

第348条(b)款责成与妻子离婚的丈夫在离婚后一周之内将此情况通知主管当局。

第14条的文本清楚表明,丈夫必须向妻子支付新郎赠款,而且赠款金额应在婚姻合同中表明。

《个人地位法》第33条规定:

(a) 新郎赠款责成妻子履行婚姻合同中商定的条件,合同中还应表明妻子不得拥有的东西和允许她保留和享受的法定福利。

如果合同中不列举、错误列举或完全遗漏此种福利,妻子应有权获得相当于新郎赠款的金额。

(b) 新郎赠款为妻子一人独有,她可以她喜欢的任何方式处置它。任何与此相反的规定均应视为无效。

新郎赠款极其必要,也是男子对其妻子履行的一种宗教义务。即使缔结婚约时未认定新郎赠款的金额,妇女也必须得到一笔与同等妇女相当的新郎赠款,按结婚当时计算。总之,结婚必须有新郎赠款。

208. 《个人地位法》第40条规定:

”对于为了家庭利益而集中的所有东西,男子有权得到妻子的服从,特别是:

(a) 与丈夫一起迁至婚姻住所,除非合同中规定他居住在妻子或其家庭的住所,在此种情况下,应规定使丈夫能够自由地接近她;

(b) 向他提供法定性交机会;

(c) 在非不道德的所有事情上服从丈夫.,并象其他妻子那样在婚姻住所中履行任务。

(d) 未经丈夫允许不得擅离住所,但合法的理由或不违反荣誉或其对丈夫职责的社会接受的理由除外,特别是照管她的利益或工作。在无人照顾她年老父母亲的情况下照顾他们被认为是妇女离开婚姻住所的合法理由。“

209. 该法第41条规定丈夫对妻子的义务,其内容如下:

(a) 提供类似于她们同等人拥有或租赁的合法婚姻住所;

(b) 提供象同等人一样的生活必需品和服装;

(c) 如果与一名以上妇女结婚,一视同仁;

(d) 不利用她的财富谋求个人私利;

(e) 不在生理上或心理上伤害妻子。

210. 该法第42条规定:

合法婚姻住所必须是独立的,还必须使妻子在其中具有安全感。关于提供住所,应考虑到丈夫的财务状况,她的同等人的住所条件,当地的传统和住所的适住性。

丈夫可与他的妻子、她或其他妻子所生的子女、他的父母和其他不适合结婚的妇女居住在一起,但该住所应宽敞得足以容纳他们而不伤害妻子,而且婚姻合同中不得规定与此相反的条件。

211. 丈夫不得让第二个妻子居住在他的第一个妻子的婚姻住所内,除非第一个妻子同意,但她可随时随意撤回此种同意。

第12条规定:

男子可有四个妻子,但须符合下列条件:

(a) 丈夫对她们一视同仁;

(b) 丈夫有能力供养她们所有的人;

(c) 丈失将他与其他妻子的婚事通知每个妻子。

允许一夫多妻,这是法律允许的事项之一,它源自《伊斯兰教教法》。如有一个以上妻子,丈夫应保留上文第40条所述的同样权利,妻子们应拥有上文第41和42条所述的同样权利。

212. 男女双方构成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两角。各人都可自由决定子女数目和子女之间的间隔期。法律条文未提及任何可限制男女双方行使这种权利的事情。妇女一般可从保健机构和机关方便和不受限制地获得计划生育的信息和服务。妇女享有与男子相同的养育子女的权利。

婚姻关系的两角即丈夫和妻子都有权按其喜欢的方式安排家庭事务。没有规定限制妇女行使这种权利。

对于未成年人的监护,妇女也拥有与男子相同的权利。《个人地位法》第26条将监护人界定义为“某人为执行他的意愿,支付他的债务,收取欠他的款项和照管他的未成年子女及其财产而指定的人。监护人也可将这些责任委托给一人在他死后代行其职务。”

该条将监护人界定为某人指定的“任何人”,而未区分或规定此种监护人是男人还是女人。该法第262至281条论述了监护人和监护人的工资而未提及监护人应是男性还是女性。

该法还指出,妇女可为自己设定法律效力,例如管理不动产和其他行为。婚姻不限制妇女采取此类行为,因为不论结婚前或结婚后,法律行为能力对妇女来说并不改变。

213. 1992年《第19号民法典》第4卷载有关于所有权和有关问题的规定。这些规定包括:

— 第1161条规定,只有物的所有人才应在法律的范围内从中受益,使用、利用或处置它。

— 第1162条规定,“物的所有人应占有该物的所有部分”;

— 第1164条规定,“物的所有人应合法占有该物的所有原始使用和二次使用,除非另有与此相反的协约”;

— 第1166条规定,“任何人均不得剥夺他人的任何东西,但法律认可并以其中规定的方法剥夺而且做出公正补偿者除外”。

从上述各项规定可以发现,妇女的所有权得到了保证,而且没有任何规定限制它,特别是第1161条规定,它以一般的方式规定,只有物的所有人,不论是男子还是妇女,可在法律的范围内从中受益、使用、利用和处置它,即妇女象男子一样,可拥有任何东西,并在法律的范围内管理和处置该物而不受限制。

第1167至1186条规定适用于所有权、邻里和合伙权的限制。其中不载有任何在这方面区分男女的限制。

214. 《伊斯兰教教法》允许离婚作为一种手段,摆脱未能实现万能的真主原定的意图即生活的和平与合作的婚姻造成的沮丧。

《第20号婚姻状况法》第59条及其修正案规定,“丈夫可与妻子离婚三次,可在妻子与另一个丈夫实际性交后复婚”。

上述规定只将离婚权给予丈夫。不过, 丈夫可以放弃与妻子离婚的权利,《个人地位法》第60条对此作了规定,它指出,“离婚可由丈夫或他的代理人执行,即使此种代理人就是妻子本人”。

男子掌握婚姻关系并不意指如果妇女希望摆脱婚姻生活她也不能这样做。《伊斯兰教教法》给予她摆脱婚姻生活的手段,如声明脱离关系或离婚,但须付给丈夫补偿,在这以后双方婚姻关系即告终止。《个人地位法》第72、73和74条规定了声明脱离关系及其条件。

215. 也门立法者通过《个人地位法》第141条规定表明,母亲是子女最有资格的监护人,而不管此种监护是在离婚后还是丈夫死后。该规定一般地指出,母亲最有资格担任监护人,从不将此权利限于任何特定情况。这就是说,她对子女的监护权是绝对的,在离婚后或丈夫死后即拥有,只要她满足监护的条件,即成年、精神健全、忠实于未成年人和能够在心理上和生理人照顾子女。母亲死亡后,监护权转移至她的母亲,然后是父亲的母亲,未成年人的姨母、姑母、伯母、婶母和舅母,父亲,最后是父亲的母亲。这就是法律第141和142条规定的实际内容。男性监护期为9年,女性监护期为12年,除非司法行政官或法官另行裁定,即司法行政官可能命令,监护期期满后只要子女的利益需要,子女仍留在母亲身边。这里值得一提的是,考虑到此种规定带有强制性而且不容作任何解释,处理有关抚育、生活费用和监护的问题的实际结果与法律的规定没有什么不同。

第139条规定,男性的监护期为9年和女性的监护期为12年,除非法官为了子女的利益做出相反的裁定,但需符合该法第148条的规定。

第140条规定:“条件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成年、神志健全、忠诚和能够在心理上和生理上照顾孩子”。

第141条规定:“母亲是其子女最有资格的监护人,但须证实其对此种监护的行为能力”。

不应接受母亲放弃此种权利,除非子女接受除她以外的另一人,不然她将被迫承担此监护责任。如果母亲与第二个丈夫结婚,他不得阻止她承担此种责任。母亲行为不端不应使她失去监护权,直至未成年人年满5周岁为止。

第142条规定:“如果母亲死亡或她的监护权不合格,监护权应转移至她的母亲。如果她的母亲已去世,监护权转至未成年人的姨母、姑母、伯母、婶母或舅母,然后转至穆斯林父亲,然后转至父亲的母亲,然后转至姐姐,然后转至姨母、姑母、伯母、婶母或舅母的女儿,然后转至叔叔伯伯的女儿,然后转至父亲的侄子。如果没有女性监护人,监护权转至最近的男性亲属,然后较近的男性亲属,以此类推。如果这些亲属都没有,监护权转至与未成年人有血缘关系的人。与父母双方都有关系的人应优先于只与其中一人有关系的人,而母亲的关系应优先于父亲的关系 。如果这些人社会地位相同,监护权应属于更合适的人。如果双方合适程度相同,此事应归法官处理,如果他认为对未成年人更有利,法官可以超越此种安排。”

第143条规定:“由于下述原因之一,即神志不健全等,如麻风病、双目失明、行为放荡和规避与据信对未成年人无怜悯心的配偶结婚等,监护权应从一名监护人转移至上述安排顺序中下一个人。”

监护期期满时,子女可在父亲母亲之间做出选择。这实际上是该法第148条规定的内容,该条规定如下:

当男女子女独立后,如果父母之间不和,子女可在父母之间做出选择。如果有权成为监护人的人们意见不一,经调查孩子意见后,法官应选择更有利于儿童的一方。”

毫无疑问,父亲或丈夫负有供养子女的义务。依照《个人地位法》第149条的规定,支付子女生活费用的法定义务限于食品、衣着、住宿和医疗等。该条规定:“生活费用指一个人受另一人照管期间的物质要求,其中包括食品、衣着、住宿和医疗等。”

关于支付子女生活费用的命令以迅速的方式进执行。不服此种命令的上诉不妨碍命令的执行,就如1992年《第28号诉讼法》第210条所规定和强调的,它指出:“上诉需要中止命令的执行,但下述情况除外:

— 如果上诉不服的命令涉及生活费用、养育工资、监护、住宿或将子女移交给母亲。”

216. 如果双方离婚,财产不共享。妻子保留她的全部个人财物,丈夫无权享有。依照《个人地位法》第151条的规定,丈夫对离婚妻子的生活费用负责至“守节”期结束。该条规定:“如为可撤销离婚或离婚时已有身孕,妻子有权向丈夫索取生活费用直至守节期结束”。依照上述详细规定,妇女在婚姻住所的工作属于她对丈夫的义务。至于妻子的工作或她的财产,不论是农业的还是其他的,在婚姻期间和离婚后,它们始终是她的专属权利,她可以喜欢的任何方式处置它们。

寡妇和鳏夫的权利和义务归纳如下:

(a) 寡妇的权利和义务

217. 失去丈夫的寡妇,应遵守“守节”期4个月零10天的规定,以示尊重婚姻关系的圣洁和确保无身孕。但是,依照《个人地位法》第81条的规定,如果寡妇已怀孕,她的“守节”应于分娩婴儿时结束,该条规定如下:“如由于怀孕,在所有的情况下,守节期应在分娩婴儿后结束。但是,未怀孕寡妇的守节期应过4个月零10天才终止。”

在守节期内,寡妇不得再婚。这已成一种习俗,即在守节期内,寡妇不离开婚姻住所,但非常严重的原因除外,也不搞任何化妆。

在履行某些权利如支付丧葬费用和守节期内妻子的生活费用,结算债务和执行死者遗嘱等后,寡妇有权继承已故丈夫的遗产。

(b) 鳏夫的权利和义务

在支付妻子的债务和执行她的遗嘱后,鳏夫有权继承已故妻子的遗产。丈夫与妻子不一样,不遵守守节期。

218. 寡妇和她的女儿有权继承丈夫或父亲的遗产,不管这种遗产是土地、不动产或是其他动产。而且,妻子或寡妇,以及其所有男女子女都有权继承遗产,不加歧视,也不需要存在遗嘱,因为这种权利由法律确保。

必须明确指出,寡妇和女儿属于合法继承人之列。遗嘱属于伊斯兰教要求的事项之一,但在执行时必须仁慈和公正。依照《个人地位法》第234条规定,一般有关特定继承人的遗嘱是无效的,除非得到其他继承人的承认。该条规定:“针对一个继承人的遗嘱应属无效,除非得到其他继承人的承认。”

如果死者将不动产或动产遗赠给妻子或女儿,而且继承人予以承认,那么该遗嘱将有效。但如继承人不同意遗嘱,就不应执行该遗嘱,妻子和女儿只应有权继承遗产。

219. 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继承人的权利得到法律保障,而无需遗嘱的存在。《个人地位法》第307条规定:

“有权继承遗产的有6类,即:

(a) 女儿和儿子的女儿或其子孙。

(b) 儿子和他们的男性子女或其子孙。”

这就是说,依照上述规定,死者的子女有权继承遗产,即使没有遗嘱也是如此,但每人的份额有不同,其中男性的份额为女性的两倍。

第三部分

媒体传播公约的机制

尽管《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载有的有关妇女的重大问题很重要,但几乎没有通过正规和非正规媒体传播该公约的规定和条款。此种传播旨在:

— 改变妇女的心态和社会现实,以便本公约成为全国社会文化的组成部分;

— 建立通过妇女方案、计划和项目介绍公约的适当机制;

— 通过信息方案和战略宣传促进公约,使舆论界和人民了解本公约的内容和规定及传播公约的重要性;

— 使公约的传播手段和方法从通报作用转变为说服作用,敦促公众接受公约的规定并将它融入各种方案和活动中,以体现在生活的所有方面,并使人们更加了解妇女问题及其说明的权利,防止对她们实行歧视并最终促使公众接受和采纳这些趋势;

— 提高对公约目标及其内容的认识,以便在所有的政策、方案和活动中采纳公约的规定;

— 提供关于公约条款的信息并通过宣传小册子和标贴传播它们,在政府和非政府妇女方案、私营部门和各种活动中分发;

— 将新闻媒体如电视、广播和报纸作为手段开展宣传,综合报道公约;

— 制作教育、文化和新闻材料用于传播公约的规定,并利用移动信息单位专题讨论会、 讲习班和公开会议;

— 谋求私营部门和非政府组织机构渠道的援助;

— 利用新闻媒体和大众通信工具影响预想的基准框架;促使人们的认识发生积极变化,提高他们对妇女问题、她们的需要和权利的认识,并改变行为趋势;

— 利用官方的大众交流手段,这些手段通过全面针对各类公众,能够有助于传播《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国际公约》。

公约传播机制信息报道方案的总目标和过渡目标:

— 向从事新闻宣传工作的人提供关于公约的足够数据:

— 认明短期的过渡目标,它们必须专注于:

— 提高公众对公约及其人道主义、社会和发展内容的认识;

— 通过编写各种信息鼓励公众接受公约的内容,这些信息旨在激发他们对妇女问题及其范围的关心;

— 通过在所有妇女方案、计划和项目的活动中建立一个负责公约传播机制的部分,促进 这些方案、计划和项目;

— 制定一份宣传计划,选择有关信息用以传播公约。

应要求用于公约机制范围和传播的各种新闻媒体、众多的渠道和职能部门承担这些任务和责任,并拥有贯彻这些努力的必要手段,这些努力旨在:

— 使妇女事务领域的新闻干部取得资格和对其进行培训,以便编写各种信息和制定各种方案传播和促进公约;

— 分配预算,保证扩大在当地两性舆论中传播公约的基础和机制;

— 提供合格的技术专门知识以参与制定各种国家级资格取得、培训、咨询和技术方案,负责落实和加强公约的传播工作;

— 按照科学和实践标准和规格编写一份培训手册,使更多人认识公约的目标和内容,以裨益于各中小学和大学教师、法官和安全人员,等等。

困难:

— 对本公约重要性的认识不足。另外,传播方法不得力,不能将它纳入工作计划和方案中;

— 许多法官和律师对公约缺乏认识,他们可以发挥明确的作用采纳和传播公约;

— 缺乏国家预算为建立执行公约的机制拨款;

— 对于技术信息干部编写旨在加强传播机制的信息缺乏培训;

— 对按照科学标准和规格编写传播公约的培训手册以取得积极成果缺乏认识。

参考文献;

《年度统计簿》,1998年4月,中央统计局,计划和发展部。

3 也门移民和经济发展问题专题讨论会

4 《产生于妇女就业的社会态势》,Saced Al-Mikhlafi,1997年 7月。

5 《也门共和国妇女和男子统计形像》,中央统计局,计划和发展部,1998年。

6 《1997年也门妇女的地位》,全国妇女委员会,萨那。

7 《1994/19951997/1998年教育统计资料》,人口预测,教育部。

8 《也门的教育》,世界银行。

9 《1995年年度后续报告》,统计和计划总局,教育部。

10 《1990/19911997/1998年教育统计资料》,教育统计司,教育部。

11 《1997/1998年综合教育调查》,教育部。

12 《1997年也门母子保健问题人口调查报告》。

13 《1992年也门母子保健问题人口调查报告》

14 《1998年健康调查初始报告》。

15 《也门共和国男女统计形像》。

16 第一个五年卫生发展计划(19962000年)。

17 《妇幼情况分析》(Sharon Betty,1998年)。

18 《人口、住房和企业普查总报告》(1994年)。

19 《农业和粮食安全性别政策》,1998年6月,农村妇女发展总局一荷兰大使馆。

20 《1997/1998年度基金在农业和渔业部门生产、销售和基础设施领域供资项目的统计资料》。

21 《瓦迪穆尔的住户粮食科学调查》,Hoorigah k.Tayeb博士,TAD,荷台达。

22 《也门上医院看病母亲的危险因素和死亡率》,哲学博士论文,伦敦大学,Nagiba A-Ghani 博士。

《女子教育战略》。

工作队

1 Inas Taher博士, 公共卫生部

2 Jeehan Hamood Al-Husbaishi Al-Tahadi协会

3 Suhair Atel 经验研究和妇女研究中心

4 Aisha A.Aziz 全国妇女委员会

5 Aisha Mohamed Ali博士 教育部

6 Awaad A. Hafeedh法律事务部

7 Fatima Mashhoor 保险和社会福利部

8 Mansoor A.l.Bashiri 工商会联合会

9 Muna Ali Salem 劳动和职业培训部

10 Nadia Hameed 农业和灌溉部

11 Wala Ahmed Ali也门妇女工会

报告编写者

一般背景Aisha A.Aziz

23 第14条: 消除歧视以确保妇女发展和全面提高她们地位的一般性政治和法律措施

Fatima Mashhoor

第5条:男女以及其通常的作用

Wala Ahmed Ali

第6条 :买卖妇女和迫使她们卖淫

Awaad A.Haleedh

第7条:政治和公共生活

Aisha A.Aziz

第8条:官方代表和参加机构

Aisha A.Aziz

第9条:国籍

Awaad A.Hyfeedh

第10条:教育

Aisha M.Ali 博士

第11条:劳动

Muna Ali Salem 和Mansoor Al-Beshili

第12条:保健

Inas Taher博士

第13条:经济和社会生活

Fatima Mashhoor

第14条:农村妇女

Nadia Hameed

24 第15条: 法律面前男女平等

Awaad A.Haleedh

25 第16条: 婚姻和家庭法

Awaad A.Hafeedh

拟订委员会

26 Amat al -Aleem Al-Souswa

27 Aixha A.Aziz

28 Fatima Mashhoor

语文润色:Ali Tayse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