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酷刑委员会
关于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第三次和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
1.禁止酷刑委员会在2014年11月6和7日举行的第1256和1259次会议上(CAT/C/SR.1256和1259)审议了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第三和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CAT/C/VEN/3-4),并在2014年11月19日举行的第1274次会议(CAT/C/SR.1274)上通过以下的结论性意见。
导言
2.委员会欢迎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提交第三和第四次合并定期报告(CAT/C/VEN/3-4),但是感到遗憾的是该报告迟交了八年。
3.委员会赞赏缔约国对问题单(CAT/C/VEN/Q/3-4/Add.1)作出的书面答复(CAT/C/VEN/Q/3-4),以及在审议合并定期报告时提出的补充资料。委员会也赞赏与缔约国代表团进行的对话,虽然对一些问题没有得到答复感到遗憾。
积极方面
4.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批准或加入了下列国际文书:
《儿童权利公约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2003年9月23日);
《残疾人权利公约》(2013年9月24日);
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在《公约》相关的领域采取了以下法律措施:
2013年6月4日颁发了《防止与惩治酷刑和其他残酷、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具体法律(《禁止酷刑法》)》
2013年6月11日通过了《裁军,武器和弹药控制法》;
2007年颁发了《妇女享有无暴力生活权利组织法》;
2011年11月25日通过了《惩治1958-1998年具有政治动机的罪行,失踪,酷刑及其他侵犯人权罪法律》。
6.委员会赞扬缔约国为更大力度地保护人权和实施《公约》努力修订其各项政策与程序:
2014年通过了《全国防止酷刑和其他残酷、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计划》;
2013年9月建立了全国打击有组织犯罪和资助恐怖主义办公室,负责防止与打击人口贩运;
2010年10月设立了处理暴力侵犯妇女的特别法庭和检察机关。
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酷刑罪定义
7.委员会注意到《禁止酷刑法》第17条所规定的酷刑定义不完整,因为该定义仅适用于监禁期公职人员的受害者。第17条没有将由公职人员或以官方身份行使职权的其他人所造成或在其唆使、同意或默许下造成的疼痛或痛苦定为酷刑。该条也没有把公职人员唆使或同意其他人行使酷刑的行为作为合谋或参与酷刑的行为(第1和第4条)。
委员会缔约国考虑将《禁止酷刑法》第17条的内容与《公约》第1条的条款相符,以便将以官方身份行使职权人对个人造成的疼痛或痛苦或在公职人员的同意或默许下对个人造成的疼痛或痛苦定为酷刑,而不论其是否被剥夺自由。在这方面,委员会提到关于缔约国执行第2条的一般性意见2(2007),其中申明《公约》中定义与缔约国法律中定义的重大差距,可造成实际或可能的漏洞,从而导致有罪不罚(CAT/C/GC/2,第9段)。
此外,缔约国应确保任何人构成合谋与参与酷刑的行为应按照罪行的严重性量刑惩治。
有罪不罚现象
8.委员会关注根据缔约国提供的资料,在2011年至2014年共收到31,096起侵犯人权的申诉,但仅3.1%的申诉得到公诉机关的起诉。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所提供的资料并不包括至今为止那个时期审理的定罪与判刑的官方数据。根据第三和第四次合并报告所附统计数据,2003年至2011年仅12名官员应犯酷刑行为而被判刑。委员会深切关注有报告表明,尽管被拘留者有着明显的伤势迹象,但检察官往往不开展理应启动的调查(第12和13条)。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
保障受害人立即诉诸司法机构举报酷刑与虐待事件,并确保保护受害者;
采取步骤确保受害者在带到刑事诉讼程序法庭那刻立即雷厉风行公正彻底地对执法官员所犯酷刑与虐待指控开展理应的调查。此类调查应由经公开竞争挑选,主管部门决定,行动独立的检察官组成的独立机构负责进行。
加速重新构建,清洗和培训警察部队,确保公共检察机构仅委派独立的调查员开展执法官员所犯的酷刑或虐待举报;
起诉被控酷刑或虐待行为肇事者,一旦查实,确保量刑定罪。
任意拘留和正当法律程序
9.委员会注意到公检机构提供的资料表明2014年2月至6月被拘留的3,306人(其中400名青少年)因那段时间发生的示威而获罪。委员会关注不断收到的举报表明其中许多拘留是任意的,因为没有出示逮捕证,没有人是作案当场被捕,如在示威场所附近的居民区的拘留。委员会还注意到任意拘留工作组认为政治反对派成员LeopoldoLópez和DanielCeballos的拘留是任意的。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关注反对派与示威者被长期任意拘留。委员会还关注有资料指出许多被拘留者都不知道他们被拘留的原由,他们在被带到法庭审讯前几分钟才有与律师私下接触的机会,他们常常被转移到不同的拘留中心,而没有向其家属通报他们的下落。此外,据称在某些案件中被拘留者在法庭审讯前都没有得到医治,尽管有明显地的证据表明他们遭受了酷刑(第2和16条)。
缔约国应刻不容缓地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只有在犯罪那一刻才可当场逮捕,根据任意拘留工作组的意见确保立即释放LeopoldoLópez和DanielCeballos, 确保立即释放所有因行使其自我表达与和平示威权利而被任意拘留的人。缔约国还应确保任何人从被剥夺自由那刻起享有所有基本法律保障,特别是:
在被拘留者抵达拘留中心时实施保密与独立的医检程序,确保酌情提供迅速,适当与保密的照料;
确保被拘留者不受任何限制地获得由法庭委任的或由被拘留者选择的律师,包括私下咨询;
确保向被拘留者通报其被拘留的原因,确保其与家属联系的权利;
确保按照《公约》(该国为缔约国)的第44条第1项的要求,在拘留者被拘48小时内,将其提交给诉讼程序法庭;
确保被拘留者有权立即质疑拘留的合法性;
定期由公职人员监督遵守法律保障的情况,确保不遵守法律保障者与任意拘留肇事者得到应有的制裁。
对示威中被捕者的施行的酷刑与虐待
10. 委员会感到震惊的是不断有报告表明2014年2月至7月示威期间的被捕者遭受酷刑与虐待。举报的此类行为包括拷打、电击、炙烧、窒息、性骚扰与威胁。据称此种做法的目的是为了销毁治安部队行为的证据、获取信息、施加惩罚或进行逼供或公开表示基于性别的歧视。委员会注意到尽管公检机构调查了185起残酷待遇案件,仅对5起案件提出诉讼,两起酷刑申诉仍在调查之中。委员会关注,根据所收到的资料,许多受害者因为害怕报复没有举报虐待,据称一些人投诉后遭到威胁(第2, 12, 13和16条)。
缔约国应该:
确保所有投诉案件和被拘留者的酷刑与虐待案件得到及时、彻底和独立查处,包括调查知道或应该知道施行此种行为,而未予以阻止或报告的官员;
确保在不损害无罪推定原则的情况下,立即停止犯罪嫌疑官员职务,调查期内不得复职;
向虐待举报者提供保护,及时向其报告投诉进展情况和结果;
根据《禁止酷刑法》第31条,要求所有知情官员报告酷刑或虐待案件,采取保护措施,确保为报告酷刑或虐待案件的官员保密并对他们进行保护;
审讯酷刑或虐待行为的指称肇事者,一旦查实有罪量刑处罚。委员会提请注意一般性意见2(2007年),其中委员会强调,如果也存在酷刑行为要素,仅以虐待罪名起诉有关行为则违反了《公约》。
在调查中实施《伊斯坦布尔议定书》
11.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关于法医遵守了《伊斯坦布尔议定书》规定的解释。不过,委员会关注有报告表明,法医医检鉴定往往没有详细说明受伤的情况,没有解释调查结果。该委员会还关注有报告称并非所有案例进行此类评估,有的鉴定是在事后几天进行的,并且是在执法人员或检察官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许多报告一致表明,在许多情况下,没有向被拘留者提供医学鉴定的复印件(第12和13条)。
缔约国应当:
确保法医鉴定按照保密和隐私原则彻底地进行;
确保法医鉴定应按照《伊斯坦布尔议定书》附件四的模式进行,即包括调查结果的解释;
为了给予独立医学专家的报告充分证据价值,通过所需的法律修订案;
确保所有要求接受独立医生或正式法医医生检查的被拘留者收到他们的请求与体检报告复印件;
加强有关《公约》和《伊斯坦布尔议定书》的培训,不仅对法医,而且对其他医务人员,警察,检察官,以及参与调查或看管被拘留者的监狱与移民局官员进行此类培训。
控制示威时过度使用武力
12.委员会关切地注意2014年2月至6月的示威游行过程中43人死亡和878人受伤,其中68%是平民。根据缔约国代表团提供的统计数据,242人投诉了国家安全人员的有关行为,其中15人提出指控。然而,委员会关注这些数字与监察员办公室问题清单答复中提供的数字有差异,该答复中提到对558起警察过度使用武力受害者案件进行了调查。委员会还关注报告一致指出对示威者并在居民区无端使用枪械和防暴装备。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军事单位,如玻利瓦尔国家警卫队参与了控制示威,然而维护社会治安并非是其职责的一部分,国家也并未宣布紧急状况。委员会还注意到,有121投诉涉及此阶段国家警卫队成员在行使其职责时过度使用武力(第12, 第13和第16条)。
缔约国应当:
加快此类案件的调查和起诉,凡查实犯下此类罪行的官员一概量刑惩治,并给予受害人适当补偿;
加强目前正在开展的对所有的执法人员的培训,内容包括:绝对禁止酷刑,使用武力的国际标准,以及他们对过度使用武力事件的责任;
按照缔约国的《宪法》第332条的规定,确保受托维护公共安全机构属民事性质。修改授权军队参与维护公共秩序的任何法律,法规和计划,但当警察部队的能力不堪重负的紧急状态的特殊情况除外。
亲政府武装团体的默许与纵容
13. 委员会关注有报道称2014年2月至4月示威中示威者遭受亲政府武装组织发起的437次攻击。很多报告一致指出,执法人员共谋与默许了这些攻击,而共谋与默许攻击的执法人员并没有受到惩罚。委员会遗憾没有收到有关对这些犯下攻击的团体进行调查和判罚的官方信息,尽管委员会曾在问题清单里要求获得此类信息(第2, 第12和第16条)。
缔约国应当:
迅速,彻底和公正地调查亲政府武装团体在示威过程中进行的所有攻击,及时起诉同谋或允许发生此类行为的肇事者和官员,一旦查实有罪,对其量刑惩治;
立即采取措施,制定有效策略来解除,控制和解散平民武装团体;
仅允许遵循相关国际标准训练有素且拥有足够资源的内部安全机构执行其任务。
对记者和人权捍卫者的攻击
14.委员会关注有报道称2014年1月至4月共发生了259起针对记者的攻击、威胁、恐吓和骚扰。委员会还严重关切大量对人权捍卫者的恐吓和攻击没有受到惩罚。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缺乏对此类威胁与攻击群体的投诉与定罪数量的统计数据,也没有采取任何防止此类行为的措施。委员会还深为关切有报告表明高级别政府官员公开诋毁人权捍卫者,包括与委员会的对话之后仍然有此类事件发生,比如国民议会主席引用了“爱国者合作伙伴”提供的信息,攻击卡洛斯·科雷亚,温贝托·普拉多和马里诺阿尔瓦拉多。这种诋毁增加了人权捍卫者遭受亲政府暴力团体恐吓的危险(第2, 第12, 第13和第16条)。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抑制诋毁人权维护者的工作,公开承认人权维护者和记者在监督履行《公约》规定的义务方面所发挥的必要作用,并敦促缔约国:
加倍努力确保有效地保护人权捍卫者和记者免遭因其各种活动而招致的威胁和攻击;
确保迅速,彻底和有效调查针对人权捍卫者和记者的所有威胁和攻击,确保审判肇事者,量刑惩治;
确保任何向执行其各自任务的禁止酷刑委员会或其他联合国人权机构提供信息的个人或团体免遭威胁或遭到身体或其他虐待或公开抹黑诋毁。
法外处决
15. 委员会感到失望的是,有报告表明普遍存在警察或民团法外处决的情况,并指出,根据对问题清单的答复,2012年执法人员杀戮了667人,2013年杀戮了600人。据报告尽管采取了保护受害者的措施,但一些杀人事件仍然发生,例如巴里奥斯家族10人中8人遭到杀害(第2, 第12, 第13和第16条)。
缔约国应立即采取措施制止这些罪行,完全遵守其义务确保及时、彻底和公正地调查法外处决,将指控肇事者绳之以法,如果被判有罪予以应有的惩罚。
司法独立
16.委员会严重关注司法部门完全不独立于执法部门,法官MaríaLourdesAfiuni的案件就是一例。Afiuni法官下令有条件释放一名被拘留者,因为其关押已超过法定最长时限,而且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认为这是任意拘留。她在执法部门公开要求判处她30年监禁后被囚禁。该委员会指出,Afiuni法官在审前拘留了一年多,囚禁她的条件威胁她的健康与安全。委员会深感不安的是有报告表明,她羁押期间遭受公职人员性骚扰。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尽管这项罪名是公开提出诉讼的罪行,但缔约国迄今没有自发启动调查。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法官任期安全无法保障,因为62%的法官都是暂时的,可被随意任命或撤职。委员会关注的是,据称Afiuni女士的起诉和临时法官解职均因为采纳的决定不利于政府,他们的起诉与撤职都对其他法官的独立性产生负面影响,破坏有效保护免受酷刑所必要的法制保障(第2, 第12和第13条)。
缔约国应当:
自觉迅速、彻底、公正调查MaríaLourdesAfiuni在全国妇女指导所拘留期间遭受性骚扰形式酷刑与虐待的指控;
确保Afiuni女士得到公平独立的审判,并为她在被拘留期间遭受身体和精神伤害予以充分补偿;
尊重无罪推定原则,避免可能对司法机关的独立性产生负面影响的公开行为或言论;
作为紧急事项,根据适用的国际标准,采取步骤确保法官的充分独立性和非撤换性。具体而言,缔约国应尽快组织独立的司法部门举行公开竞争招聘考试,杜绝临时任命法官,确保法官的安全保障和临时法官独立性。
基于性别的暴力
17. 委员会关注,尽管妇女暴力案件,尤其是杀害妇女案件的数量稳步增加,以及大量的投诉案件,然而,向公诉机关提出申诉案件比例低,而且采取的保护措施不足。委员会还关注庇护所少,没有任何关于向受害者提供援助与充分补救的信息(第2, 第12, 第13, 第14和第16条)。
该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确保及时、有效和公正查处对妇女的一切暴力行为,审判肇事者,量刑惩治;
加强处理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特别法庭,并在国内各州建立此类法庭;
确保受害者迅速获得保护措施,提供免费法律援助和适当补救和庇护所,应该在全国各州提供此类项目;
把杀害妇女罪纳入法律,确保该法的充分有效执行,为该法的执行提供必要资源,通过法规及实施国家计划;
努力加强提高认识,向直接为受害者工作的公职人员和广大市民进行有关基于性别的暴力教育。
拘留条件
18. 委员会注意到对话后缔约国提交的情况说明囚犯人数目前为50,721人,由于该国监狱容量是51,127人,因此不存在监狱拥挤现象。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这些数字和其他报告显示的数据差异显著,其他报告表明2014年上半年监狱系统拥挤度是190%。委员会还关注候审拘留比例高(65.71%)。委员会遗憾没有收到其要求的被关押在警察监狱人数的官方数据,据委员会收到的报告表明被关押的人数超过13,000人。委员会还关注有报告表明监狱的医疗,饮水和食物供应和卫生及通风存在缺陷,而官方资料表明的情况令人满意,两者间的报告差异明显。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有报告表明,缔约国否认反对派政治家LeopoldoLópez, EnzoScarano, DanielCeballos和SalvatoreLucchese被单独监禁数月,EnzoScarano遭到毒打(第2,第11和第16条)。
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公布按地方分类的官方数据,公布有关拘留设施的情况,包括监狱警察相对于监狱人口的承载量。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刻不容缓地允许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的问题特别报告员进行访问,并允许非政府组织进入所有剥夺自由的地方,以便他们验证缔约国所报告的进展情况。国家还应该:
确保严肃调查对政治反对派在拘留期间犯下违反《公约》行为和惩罚肇事者;
确保单独监禁只作为最后手段,单独监禁的时间尽量缩短并应受到严格监督和司法控制;
使警察羁押设施符合国际人权标准;
作为紧急事项,采取措施增加向缔约国所有监狱与警察羁押设施内的拘留者提供食物,水,卫生和医疗保健的配给资源;
按照《联合国非拘禁措施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东京规则》)和《联合国关于女性囚犯待遇和女性罪犯非拘禁措施的规则》(《曼谷规则》),进行必要的立法修订,以促进非监禁刑罚,鼓励采用非监禁刑罚,;
作为紧急事项,采取措施允许现有的行动计划得到足够资源分配,从而加强该减少程序延误的计划。
监狱暴力
19.委员会感到震惊的是有报告描述了监狱暴力的高发率。自2004年1月以来共记录4,791人死亡,9,931人受伤。委员会指出,官方公布2014年被剥夺自由者的死亡人数是140人,尽管缔约国解释,在国家新的监狱体制下暴力已根除。委员会严肃关切地注意到,报告期内发生大量暴力冲突,既有囚犯之间的冲突,据称也有囚犯与和恢复秩序的有关当局之间的冲突,例如,在该中西地区监狱(Uribana监狱)发生的冲突。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所有这些暴力对抗事件仍在调查中。委员会还关注的是,强迫囚犯进行军事训练演习(队列操练),据称希望探监的妇女遭到搜身检查(第2,第11和第16条)。
该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继续尽一切努力防止囚犯之间的暴力,禁止所有监狱持有武器;
及时,详尽和公正地调查所有监狱暴力事件,评估监狱官员或其他人员是否应对以下暴力事件负责:与武器贩运相关的暴力事件,恢复某些监狱秩序的行动或者某些串通案件。缔约国应该酌情惩罚肇事者,并向受害者家属提供赔偿;
确保有效实施远程控制和安全系统,应以侵犯性最小最尊重个人完整的方式进行搜查;
避免监狱囚犯参加军事训练,增加旨在帮助囚犯融入社会的活动。
监察员办公室和全国防止酷刑委员会
20.委员会遗憾感到,没有关于2002年和2014年之间监察员办公室收到和解决48%虐待投诉及其结果的信息。委员会表示,监察员办公室显然缺乏作为负责调查酷刑和虐待投诉的国家机构必需的独立性。委员会还关注,根据《禁止酷刑法》,作为防范机制,成立的防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全国委员会的13名成员中有6名成员隶属于行政机关。鉴于委员会收到的投诉及其向缔约国的建议的保密性质,行政机关成员的存在有损于该委员会的独立性(第2,第11和第16条)。
缔约国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监察员办公室按照《有关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成为一个实际有效与独立的机构。全国防酷刑委员会作为国家预防机制,缔约国应按照防止酷刑小组委员会制定的国家防范机制指导确保其成员完全独立于行政机关,委员会铭记缔约国在对话期间作出承诺,敦促其加快批准《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任择议定书》的进程。
补偿
21.委员会欢迎《防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的国家计划》包括一个致力于防卫受害者的工作区域。然而,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尚未按照《禁止酷刑法》第10条的规定制定酷刑受害者的康复方案。委员会还关注没有官方数据说明受益于充分补救和赔偿权的酷刑受害者的人数(第14条)。
缔约国应加倍努力,通过缔约国的公共医疗系统服务附属机构向所有酷刑与虐待受害者及其家庭成员提供医疗,心理和社会援助。国家还应向酷刑和虐待受害者提供及时补救,包括公平充分赔偿。
22.委员会请缔约国考虑批准其尚未成为缔约国的联合国其他人权条约,特别是《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和《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委员会还敦促缔约国重新考虑撤回退出《美洲人权公约》的可能性。
23.请缔约国通过官方网站,媒体和非政府组织以适当语言广泛宣传其提交委员会的报告以及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24.委员会要求缔约国针对委员会的建议于2015年11月28日之前提供下列有关信息:(一)确保或加强被剥夺自由者的保障措施;(二)及时,公正和有效地调查由执法人员和亲政府武装团体犯下的所有酷刑,虐待指控和过度使用武力的指控;和(三)起诉和制裁载于本结论性意见第8(b)和(d),9和10(a)和(e)的酷刑或虐待犯罪嫌疑人或肇事者。
25.委员会请缔约国于2018年11月28日之前提交第五次定期报告。为此,委员会请缔约国同意使用任择报告程序,其中包括缔约国提交报告前委员会发送的问题清单。按照《公约》第19条规定,缔约国对问题单的答复将构成下一次定期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