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权利委员会
关于秘鲁第六和第七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
一.导言
1.委员会在2025年1月20日和21日举行的第2858次和第2859次会议 上审议了秘鲁的第六和第七次合并定期报告,并在2025年1月31日举行的第2876次会议上通过了本结论性意见。本文件中,委员会用“儿童”一词指代18岁以下者。
2.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按照简化报告程序 提交第六和第七次合并定期报告,使委员会得以更好地了解缔约国的儿童权利状况。委员会对与缔约国高级别代表团进行的建设性对话表示感谢。
二.缔约国采取的后续措施和取得的进展
3.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为执行《公约》采取的各项立法、体制和政策措施,其中包括实施2023年发布的修订第295号法令几项条款以禁止18岁以下者结婚的第31945号法、于2021年底通过《2030年国家儿童和青少年事务多部门政策》,以及增加用以落实儿童权利的预算资源。
三.关注的主要领域及建议
4.委员会提醒缔约国《公约》所载各项权利是不可分割且相互依存的,并强调本结论性意见当中所载各项建议的重要性。委员会希望提请缔约国注意有关下列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领域的建议:出生登记和国籍(第18段);虐待、忽视、性虐待和剥削,以及失踪(第23和第27段);性别暴力(第25段);青少年健康(第35段);儿童司法(第45段)。
5.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实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过程当中始终确保根据《儿童权利公约》以及《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和《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实现儿童权利。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保儿童切实参与设计和实施相关政策和计划,以实现所有17项可持续发展目标当中涉及儿童的内容。
A.一般执行措施(第一条、第四条、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四条第6款)
立法
6.委员会欢迎在儿童权利领域的监管方面取得的几项进展,但感到关切的是:法律执行不充分;国家法律框架与切实实现儿童权利之间存在脱节;近期的立法举措和公共政策意味着在国际人权标准方面出现倒退。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修订近期的立法举措和公共政策,使其符合国际人权标准;
(b)采取一切必要措施迅速执行本国符合《公约》的法律,尤其是在必要情况下加快速度通过法令以建立起执行上述法律的机制;
(c)确保有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资金资源专门用于执行儿童权利相关法律,并确保针对与儿童有关的国家法律和政策制定一项用以评估儿童权利影响的程序。
协调
7.委员会敦促缔约国加强根据《国家儿童和青少年事务多部门政策》建立的协调机制,将儿童和青少年事务总局提升为副部级并确保其有足够的权力和独立性来切实有效地协调各个部门和各级政府的活动,并为多部门常设委员会提供加强执行、后续行动和监测工作所需的人力、技术和资金资源。
资源分配
8.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于2017年增加了用于儿童的公共开支并通过了《国家廉政和反腐败政策》,回顾其此前提出的建议,建议缔约国:
(a)建立纳入儿童权利视角的预算编制程序,明确规定针对儿童的拨款,并纳入具体的指标和跟踪系统以监测和评估为执行《公约》而分配的资源是否充足、有效和公平;
(b)增加用于保护儿童、教育以及采取措施预防和解决暴力侵害儿童问题的预算;
(c)确保预算拨款和支出能切实有效地满足各个不同大区的本土需求,为处境不利的儿童提供预算拨款,并确保儿童不受紧缩措施的影响。
数据收集
9.委员会回顾其关于执行《公约》的一般措施的第5号一般性意见(2003年)及其此前提出的建议,欢迎在这方面所作的努力,并建议缔约国:
(a)改进本国的数据收集系统,确保所收集的儿童权利相关数据涵盖《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的所有领域,并按照既有道德标准按年龄、性别、残疾状况、地理位置、土著出身、族裔血统或民族血统以及社会经济背景分列数据;
(b)妥善地处理个人数据和敏感数据,确保在各部委之间并与民间社会分享统计数据和指标并将其用于制订、监测和评价旨在切实有效地执行《公约》的各项政策、计划和项目;
(c)就高度弱势群体和关键问题收集具体数据,包括:女孩获得医疗保健的情况――尤其关注受性暴力影响的女孩;获得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方面面临的障碍,包括获得避孕方法和自愿终止妊娠方面面临的障碍;诉诸司法和获得切实有效补救的情况。数据应包含侵权行为发生的地点和时间相关信息、提起诉讼的情况是否普遍、法律诉讼的结果以及阻碍着追责和为性暴力幸存者提供补救的任何结构性障碍。
诉诸司法和获得补救
1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所有儿童均有机会:(一)在学校、寄养系统、替代照料环境以及羁押设施中诉诸于保密且独立的儿童友好型控告机制,以举报一切形式的暴力侵害、虐待、歧视及其他侵犯其权利的行为;(二) 获得法律支持、代理,以及适合其年龄的有关获得包括赔偿和康复在内的切实有效补救的信息;
(b)就其在现有机制下提起控告的权利提高儿童的认识;
(c)确保就方便儿童诉诸的程序和补救措施、儿童的权利以及《公约》,对所有与儿童打交道的相关专业人员进行系统性、强制性的培训。
独立监测
11.委员会对相关机构的独立性和自主性缺乏充分保障感到关切,建议缔约国应确保监察员办公室以及各市政儿童和青少年事务监察员办公室具有独立性,完全符合《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包括在其供资、任务授权和豁免权等方面。
儿童权利与企业部门
12.委员会欢迎《2021-2025年企业与人权国家行动计划》,回顾其关于商业部门对儿童权利的影响方面国家义务的第16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以及人权理事会于2011年核可的《工商企业与人权指导原则》,建议缔约国:
(a)制定并实施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规,以确保企业部门在儿童权利问题上开展尽职调查程序并遵守国际和国家的人权、劳工、环境及其他标准,尤其是在儿童权利问题上;
(b)让包括土著儿童在内的所有受影响群体参与相关咨商进程,并将其意见纳入考虑;
(c)确保在向包括采矿公司在内的各公司以及水电和其他工业项目发放许可证之前妥善进行环境影响评估;
(d)确保企业建立起用以调查和纠正侵犯儿童权利情况的监测机制,以期加强问责并提高透明度,包括在必要情况下采取制裁措施。
B.一般原则(第二、第三、第六和第十二条)
不歧视
13.委员会欢迎《2040年国家关于土著语言、口头传统和跨文化问题的政策》,但感到关切的是,不受歧视的权利得不到尊重,尤其是在族裔和民族血统、语言、种族以及性别等方面。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消除所有处于边缘、脆弱处境的儿童――尤其是非裔秘鲁儿童、委内瑞拉移民和难民儿童、土著儿童、残疾儿童、替代照料环境中的儿童、父母被监禁的儿童、农村地区的儿童以及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和间性儿童――所遭受的一切形式事实上的歧视,包括切实有效地实施或修订现有的法律和政策,采取相关战略,并开展广泛的公共教育运动;
(b)大力消除在生活的方方面面助长歧视女孩的重男轻女态度和性别成见,包括怀孕女孩和少女母亲在教育领域遭受的事实上的歧视;
(c)废除终止在国家文件和学校课本中使用包容性语言的第32003号法;
(d)为儿童在遭受歧视情况下寻求正义建立明确的程序途径;
(e)确保处于不利处境的儿童能获得医疗保健服务、教育以及像样的生活水平,包括土著儿童,残疾儿童,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和间性儿童,以及移民儿童和难民儿童在内;
(f)开展媒体宣传运动,以改变助长歧视的社会规范和行为,提高公众对禁止歧视的认识,并促进容忍和尊重多样性;
(g)在儿童和民间社会组织的参与下,对旨在与歧视处境不利儿童现象作斗争的现有措施进行评价,以评估其影响并相应地修订上述措施。
儿童的最大利益
14.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未在所有影响儿童的事务中系统地适用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回顾其此前提出的建议,建议缔约国:
(a)确保所有影响儿童的政策、计划以及立法、行政和司法程序中一以贯之地适用儿童的最大利益原则,包括在家庭暴力、儿童司法和移民程序等问题上;
(b)加强所有相关专业人员评估和确定儿童最大利益并作为一项首要考量因素给予该原则应有权重的能力;
(c)采取措施开发并实施一种工具,用以在整个缔约国进行儿童权利影响评估。
生命权、生存权和发展权
15.委员会对街头抗议情境中儿童遭杀害以及其他情境中失踪的儿童可能死亡等情况感到严重关切,并敦促缔约国:
(a)确保立即通过正当程序调查和惩处应对儿童死亡负责者,并确保对儿童的家人进行补偿;
(b)通过对照《执法人员使用武力和火器的基本原则》和《联合国关于在执法中使用低致命性武器的人权指南》调整本国关于执法人员使用武力、火器和低致命性武器的法律和操作程序,确保此类事件不再发生,并提供系统的培训;
(c)解决儿童失踪的根本原因,以防止儿童失踪。
尊重儿童意见
16.委员会注意到儿童和青少年事务顾问理事会在促进参与方面的作用,回顾其关于儿童表达意见的权利的第12号一般性意见(2009年),建议缔约国:
(a)采取措施,确保在相关法律诉讼中切实有效地执行承认儿童有权表达意见的法律;
(b)促进儿童获得适足的信息,以使其了解和行使自己的权利并参与影响其生活的决策;
(c)开展相关计划和提高认识活动,以在家庭、社区和学校内――包括在学生会机构中――促进所有儿童切实而自信地参与,并对女孩、弱势儿童和人权维护者给予特别关注。
C.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第七条、第八条以及第十三至第十七条)
出生登记和国籍
17.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解决出生登记问题,包括确保在缔约国领土上出生的儿童有权获得身份,并确保给予其国籍,无论其父母的法律地位如何。但是,委员会仍然感到严重关切的是,农村地区儿童和土著儿童在进行出生登记和获得身份证件方面面临困难。
18.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确保在其领土上出生的所有儿童均能免费进行出生登记,并在出生后立即为其发放出生证,无论儿童或父母的移民身份、官方证件或寻求庇护身份如何,与此同时对在亚马逊流域边境地区出生的儿童、土著儿童、农村和偏远地区儿童以及移民儿童和难民儿童给予特别的关注;
(b)取消任何将父母的证件作为发放出生证的一项先决条件的规定。
结社与和平集会自由
19.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农村地区的公民抗议活动中有7名儿童死亡;缔约国不适度、无差别地使用致命武力。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加强儿童的结社与和平集会自由权,包括为此采取行动和实施计划;
(b)确保儿童不会因行使其结社与和平集会自由权而受到威胁,包括不会因参与全国性抗议活动而受到威胁。
隐私权
20.委员会回顾其关于数字环境中的儿童权利的第25号一般性意见(2021年),建议缔约国:
(a)加强数字环境中的保障性法规和政策,以保护儿童的隐私;
(b)保护儿童免受有害内容和材料以及线上风险的影响,并建立起诉侵权行为的机制。
获取适当信息
21.委员会回顾其第25号一般性意见(2021年),建议缔约国:
(a)解决媒体当中对儿童的负面描述,尤其是对青少年、土著儿童、非裔秘鲁儿童和委内瑞拉儿童的描述;
(b)以少数民族语言为儿童提供获取信息的机会;
(c)继续促进在数字上包容处境不利儿童或生活在农村和偏远地区的儿童,包括提供易于获得且负担得起的线上服务和网络连接,与此同时确保不使用或无法获得数字技术的儿童仍可获得公共服务;
(d)提高儿童、教师和家庭的数字素养和技能。
D.暴力侵害儿童(《公约》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第3款、第二十八条第2款、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a)项和第三十九条,以及《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虐待、忽视、性虐待和剥削
22.委员会欢迎“校园暴力预防模式”以及内含教育和防止儿童遭受性暴力的措施的第31440号法,也欢迎促进为家庭暴力和性暴力的受害者提供临时保护服务的第31621号法。委员会回顾其此前提出的建议,并继续对与暴力侵害儿童现象有关的社会规范演变缓慢以及下列情况表示极为关切:
(a)各种形式暴力侵害儿童案件数量惊人,尤其是格外影响土著儿童和农村地区儿童的性暴力案件;
(b)长期以来有报告称,罗马天主教会的宗教人员对儿童实施身体、心理和性虐待,且对其暴力侵害儿童行为缺乏追责;
(c)孔多尔坎基省和亚马逊大区家庭和学校当中针对儿童的性暴力十分普遍,而预防、调查和司法干预措施不足;
(d)2019年至2024年间,校园暴力案件呈指数增长,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尤其是针对教师的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少有进行,且权利遭侵犯的儿童诉诸司法情况改善有限;
(e)对通过诸如特别保护单位和妇女紧急中心等行政渠道举报的儿童性暴力控告以及来自这些中心的性虐待控告重视不够;
(f)提交审判的性暴力案件当中只有一小部分以定罪告终;
(g)性暴力受害者被剥夺和限制了获得专门且保密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的机会,包括获得急救包的机会有限;
(h)暴力侵害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和间性儿童现象;
(i)贩毒组织实施的暴力侵害儿童行为。
23.委员会根据其关于儿童免遭一切形式暴力侵害的权利的第13号一般性意见(2011年),建议缔约国:
(a)以农村和偏远地区儿童为重点,制定具体的战略,以解决针对儿童(尤其是女童)的性暴力高发的问题;
(b)继续并加大力度在孔多尔坎基省提供方案和支持,以解决令人震惊的土著儿童遭性暴力侵害情况,包括提供预防方案、针对受害者的身心医疗保健机会以及诉诸司法机会,并在必要情况下雇用会讲受害者土著语言的口译和工作人员;
(c)以防止和根除暴力侵害儿童现象为目的,制定以儿童权利为核心的工作方法,并确保上述工作方法覆盖在诸如学校和宗教场所等组织内遭受暴力侵害的儿童;
(d)针对因实施暴力侵害儿童行为而受到调查的教师开展切实有效且及时的纪律、行政和司法程序,并推动修订《教师改革法》;
(e)针对罗马天主教会中的性虐待儿童问题启动一项正式的、由国家主导的全权独立调查,以期查明国家机构失职的情况,发现受害者,包括过去发生的虐待行为的受害者在内,并建立一项对其进行赔偿的机制;
(f)提供必要的技术、人力和资金资源,在国家层面制定一项消除暴力侵害儿童行为的多部门政策,其中涉及预防、照料、保护、制裁和全面康复等问题,并实施一项旨在解决一切形式暴力侵害儿童行为的国家协调框架,与此同时在地方层面切实有效地执行公共政策;
(g)提供必要的人力、技术和资金资源,实施《2021-2030年消除暴力侵害儿童和青少年现象行动计划》,并开发一个按照包括残疾在内的相关指标分列的统一的数据系统;
(h)确保强制举报一切形式暴力侵害儿童情况,确定易于诉诸的联络点负责接收此类举报,并就虐待和暴力侵害儿童案件当中报案和早期干预的重要性提高父母、专业人员以及儿童的认识;
(i)确保所有虐待(包括性虐待)儿童案件均能得到及时调查,且采用儿童友好型多部门方针以避免儿童再次受到伤害;确保起诉施暴者并施以应有的制裁;确保酌情向受害者提供补偿;确保《刑法典》当中针对犯有侵害儿童罪行者规定的重罚得到切实有效的实施;
(j)确保所有遭暴力侵害或曾目睹暴力行为的儿童均能立即获得儿童友好型、多部门、综合性的干预措施、服务和支助,包括法医访谈、心理治疗和急救包,以防止此类儿童遭到二次伤害;
(k)废除允许父母干预教育课程的第31498号法,并在学校开展全面性教育以及性权利和生殖权利相关课程;
(l)火速向因性虐待和暴力侵害而怀孕的青少年提供强化的支助措施;
(m)虑及针对《向从恐怖主义团体手中解救出来的个人和家庭提供援助的规程》的修正案,扩大其法律框架,以涵盖非恐怖主义犯罪组织(例如参与贩毒的组织)招募或使用儿童的情况。
性别暴力
2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关注并为预防性别暴力(包括针对女童的性暴力)制定内容广泛的规范框架,但感到高度关切的是:
(a)近年来,性别暴力案件有所增加,尤其是暴力侵害女童案件,包括杀女案件;
(b)越来越多提议在多个领域取消性别视角的立法倡议正被提交立法部门,且势头越来越猛。
25.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实施加强司法系统的综合性政策,包括提高处理针对女童的性暴力案件(包括杀女案件在内)的技术能力并彻底消除阻碍女童诉诸司法的性别成见;
(b)确保在法律和政策当中保留性别视角,以继续重视女童受性别暴力(尤其是性虐待)影响最大这一现实。
体罚
26.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儿童受保护免遭体罚和其他残忍或不人道形式惩罚的权利的第8号一般性意见(2006年),且欢迎第30403号法,但感到关切的是,针对儿童的身体暴力作为一种管教形式,是父母育儿实践中的一项常见内容。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切实有效地实施第30403号法及其条例;
(b)推广积极、非暴力且鼓励参与的育儿和管教形式;
(c)针对家长以及与儿童打交道和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开展提高认识运动,以促进家庭和社区在体罚问题上转变态度。
失踪
27.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通过失踪人员门户网站收集信息并使之系统化,但对失踪儿童人数之多感到严重关切,并敦促缔约国:
(a)提高失踪儿童识别工作的成效,包括提高区域和地方各级失踪儿童搜寻工作的成效;
(b)协调和整合通过不同渠道报告的失踪儿童案件;
(c)采取措施解决网上互动可能导致儿童失踪的问题,包括查明与贩运犯罪团伙有关联的线上网络和可能为此类失踪事件提供协助的游戏平台;
(d)继续开展提高认识举措,以就此类风险对儿童、照料者和相关当局进行教育,加强预防措施,并报告其努力打击失踪现象和寻找失踪儿童的结果。
有害习俗
28.委员会欢迎禁止童婚的第31945号法,并回顾关于有害习俗问题的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第31号/儿童权利委员会第18号联合一般性意见(2019年),但委员会对童婚现象普遍感到关切,并建议缔约国:
(a)通过切实有效地解决其根源问题,防止童婚现象和事实上的早婚现象;
(b)迅速实施第31945号法及其条例,包括通过专门划拨人力、技术和资金资源予以实施;
(c)解决弱势群体当中的童婚情况,包括土著儿童的童婚情况;
(d)制定相关程序,以允许应要求宣布在该法通过之前发生的童婚无效;
(e)为提起控告的童婚受害者建立保护计划;
(f)针对文化习俗,以家庭、地方当局、土著领袖以及法官和检察官为对象,制定提高认识运动和方案,宣传禁止童婚的法律以及童婚对女童身心健康的有害影响。
《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29.委员会承认通过第302451号和第31146号法在立法方面取得的进展,但感到遗憾的是,缺乏有关委员会就缔约国根据《关于买卖儿童、儿童卖淫和儿童色情制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第12条第1款提交的报告得出的结论性意见落实情况的相关信息。委员会回顾其2019年的《任择议定书》执行准则及其关于缔约国报告的结论性意见,敦促缔约国落实上述结论性意见当中所载委员会建议,包括以下建议:
(a)扩大《2019-2030年打击有组织犯罪多部门政策》的范围,以涵盖《任择议定书》所涵盖的所有领域,包括买卖儿童、性虐待儿童材料和利用儿童卖淫营利在内;划拨充足的资金资源,以确保该政策的充分实施;建立强有力的监督机制,以便定期评价该政策在实现《任择议定书》目标方面的成效;
(b)按照《任择议定书》规定的义务,明确界定买卖儿童行为并将之作为一项不同于贩运儿童行为的单立罪行定罪入刑;
(c)就识别和起诉涉及买卖儿童的案件,对执法人员和司法人员进行专门培训。
E.家庭环境和替代性照料(第五条、第九至第十一条、第十八条第1和第2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以及第二十七条第4款)
失去家庭环境的儿童
30.委员会对失去父母照料的儿童缺乏连贯的家庭保护感到关切,提请缔约国注意《儿童替代照料准则》,并建议缔约国:
(a)逐步取消机构收容,并为此火速通过一项战略和行动计划,包括按照《公约》对儿童的保育、福利和保护系统进行系统改造,并确保为其实施提供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资金资源;
(b)确保为无法与家人一起生活的儿童提供充分的替代性家庭和社区照料选择,包括为寄养和领养,为定期审查安置措施,以及为在可能情况下协助儿童与其家人团聚,划拨充足的资金资源;
(c)建立避免儿童与其家人分离的预防机制,确保有充足的保障措施,确保根据儿童的需求和最大利益为确定是否应将儿童安置在替代性照料当中制定明确的标准,并确保带离儿童的决定始终要接受司法审查;
(d)制定支助方案,以激励家庭团圆;
(e)为所有替代性照料环境制定质量标准,确保对寄养和保育机构中的儿童安置情况进行定期审查,并对其中的照料质量进行监督,包括为举报、监督和补救虐待儿童情况提供通畅的渠道;
(f)就寄养家庭和保育机构的雇员实施更加严格且有效的选拔程序,包括核查申请在上述环境中从事儿童工作的每个候选人的犯罪记录、职业背景和道德素养;
(g)增加家庭法院的数量,并加强与儿童打交道和从事儿童工作的专业人员的能力,尤其是加强家庭法官、执法人员、社会工作者以及服务提供者的能力,包括就失去家庭环境儿童的权利和需求提高他们的认识,并鼓励他们采取以家庭为基础的替代性照料对策。
F.残疾儿童(第二十三条)
31.委员会欢迎第30797号法(2018年)以及缔约国在残疾问题上所作的努力,回顾其关于残疾儿童权利的第9号一般性意见(2006年),敦促缔约国:
(a)采取人权为本方针处理残疾问题;
(b)制定一项包容残疾儿童的综合战略;
(c)使本国法律与残疾问题的人权模式相一致;
(d)确保收集残疾儿童相关数据并建立高效的残疾诊断系统。这是为残疾儿童制定适当的政策和方案的必要之举;
(e)立即采取措施确保残疾儿童能获得医疗保健,包括早期发现和干预计划;
(f)针对政府官员、公众和家庭开展提高认识运动,以与针对残疾儿童的污名化和偏见作斗争,并促进社会在残疾儿童是权利持有者问题上的态度转变;
(g)避免将残疾儿童送入保育机构,并为其提供融入社区的替代性措施;
(h)解决患有自闭症谱系障碍的儿童的特定需求,尤其是确保他们能融入生活的所有领域,包括教育、娱乐和文化活动在内;建立早期发现机制;向专业人员提供适当的培训;确保此类儿童切实受益于早期发展方案,且不受虐待。
G.健康(第六条、第二十四条以及第三十三条)
健康和医疗保健服务
32.委员会对儿童死亡率和长期营养不良率下降表示欢迎,对获得基本健康和医疗保健服务方面不平等感到关切,回顾其关于儿童享有可达到的最高标准健康的权利问题的第15号一般性意见(2013年),建议缔约国:
(a)确保所有省份的儿童,尤其是来自社会上和经济上的劣势群体的儿童(包括土著儿童,非裔秘鲁儿童,农村地区儿童,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和间性儿童,残疾儿童,难民儿童和移民儿童在内),均能不论年龄也不论证件状况,不受歧视地平等获得免费且优质的初级和专门医疗保健服务;
(b)确保土著儿童能在自己的社区以自己的语言获得文化上敏感的医疗保健服务;
(c)解决婴儿和儿童死亡率相对高企的根本原因;
(d)预防和应对各种形式的营养不良,并继续治疗缺铁性贫血;
(e)保证对高危新生儿(早产儿和艾滋病毒携带者)注射抗呼吸道合胞病毒的单克隆抗体和避免产生不良影响的疫苗;
(f)增加用于控制1型糖尿病儿童血糖的药品、胰岛素、注射器和器械的供应。
精神健康
33.委员会对近年来抑郁症和自杀行为普遍以及吸毒影响儿童健康感到关切,建议缔约国:
(a)通过提供人力、技术和资金资源以便切实有效地获得相关服务和全面治疗,优先实施精神健康政策;
(b)增加在预防和干预方案上的公共投资,并降低儿童当中自杀行为和抑郁症的普遍程度;
(c)防止儿童吸毒和酗酒,并提供戒断治疗。
青少年健康
3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批准《在基础教育中纳入全面性教育指南》(2021年),但感到高度关切的是:
(a)在对所有儿童进行全面性教育方面,缺乏相关信息,也缺少实施;
(b)缺乏获得性保健和生殖保健的机会;女孩的被迫怀孕率令人震惊,包括年龄很小的女孩在内;孕产妇死亡率高企,影响到女孩;
(c)进行堕胎和治疗性堕胎的机会有限。
35.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在《儿童权利公约》框架内青少年的健康和发展的第4号一般性意见(2003年)以及关于在青少年期落实儿童权利的第20号一般性意见(2016年),敦促缔约国:
(a)通过一项内容全面的青少年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政策,并确保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教育成为学校必修课程的组成内容且以青少年为对象,特别关注防止早孕和性传播感染;
(b)确保所有儿童均能接受保密的儿童友好型性教育,且均能获得生殖健康相关信息和服务,包括获得避孕药具;
(c)加强公共努力和能力,以确保在学校内外切实有效地开展全面性教育,包括作为教师培训课程的一项常规内容就开展全面性教育对教师进行培训;
(d)将所有涉及儿童怀孕的堕胎去刑罪化,并确保法律和公共政策当中在性教育和生殖教育以及能否堕胎问题上不出现倒退;
(e)切实有效地防止并降低怀孕少女的死亡率;
(f)立即采取措施,确保少女能够安全地堕胎并在堕胎后获得护理服务,尤其是在母亲的生命或健康面临风险以及涉及强奸或乱伦的情况下;
(g)修订进行治疗性堕胎方面的法规,使其专门适用于女孩,以确保对少女怀孕所涉及的特定死亡风险和发病风险给予应有的权重,并确保能迅速诉诸司法以便对有关治疗性堕胎的决定进行审查;
(h)确保在早孕情况中由训练有素的医疗保健专业人员以不予评判的方式为少女提供一系列选择方案,并确保在作为决策过程的一项组成内容给予她们表达意见的机会并对其意见给予应有考虑后经其在知情情况下表示同意而作出决定;
(i)确保可以获得且易于获得相关服务以及受过训练的医疗保健专业人员,以便提供自愿的合法堕胎服务以及堕胎后护理。
H.生活水准(第十八条第3款、第二十六条以及第二十七条第1至第3款)
36.委员会欢迎《国家发展和社会包容政策》,也欢迎获得清洁饮用水和卫生设施的机会增多,但对儿童贫困程度严重且不断加剧感到关切,建议缔约国:
(a)解决作为极端贫困根源的结构性不平等问题,并确保生活贫困的儿童及其家庭能不受歧视地获得适足的财政支助以及免费且易于获得的服务;
(b)将社会保护方案延及最弱势群体,包括移民儿童、难民儿童以及母语不是西班牙语的儿童在内;
(c)继续推广解决粮食不安全问题的策略,并继续在全国范围内努力增加获得清洁饮用水和卫生设施的机会,尤其是就土著儿童和生活在偏远地区的儿童而言。
I.儿童权利与环境(第二、第三、第六、第十二、第十三、第十五、第十七、第十九、第二十四以及第二十六至第三十一条)
37.委员会对铅中毒和铅污染深感关切,回顾其关于儿童权利与环境并特别关注气候变化的第26号一般性意见(2023年),敦促缔约国:
(a)采取措施清理铅污染地区,并对受影响地区的空气、土壤以及水的质量进行监测;
(b)批准《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关于在环境问题上获得信息、公众参与和诉诸法律的区域协定》(《埃斯卡苏协定》),实施2018年关于气候变化的第30754号框架法,制定预防计划并建立风险管理和预警系统,以预防和应对与气候变化有关的自然灾害;
(c)确保将权利为本的环境教育纳入各级学校课程和教师培训方案,提高儿童对气候变化和自然灾害的认识和防备能力,并让儿童参与决策和政策制定,包括参与制定国家自主贡献。
J.教育、闲暇和文化活动(第二十八至第三十一条)
教育的目标和覆盖面
38.委员会对缔约国近期努力保障移民儿童的受教育权表示欢迎,但对影响着土著儿童以及生活贫困儿童、农村地区儿童或残疾儿童的差距感到关切,建议缔约国:
(a)确保所有儿童均能完成免费、公平且优质的初等和中等教育且能取得具有现实意义且卓有成效的学习成果,并提高中等教育的保留率,尤其是在农村和土著地区;
(b)采取必要措施,以农村地区为特别关注重点,提高教育的可及性和质量,并为教师提供高质量的培训;
(c)确保为所有教师和学生提供良好的基础设施、供水服务、电力和教育材料;
(d)加强措施,包括加强行政监督和报告机制,以防止和解决校园暴力,尤其是性暴力,并追究施暴者的责任;
(e)确保在农村学校提供全面的支助服务,包括保健、安全和食品供应,尤其是在中学宿舍;
(f)支持怀孕少女和少女母亲不受歧视地继续在主流学校接受教育;
(g)划拨充足的资金资源,以便根据一项关于幼儿保育和发展的内容全面的综合性政策,发展和扩大幼儿教育。
全纳教育
39.委员会对58%的残疾儿童未在任何教育系统入学以及缺乏讲土著语言的教师感到关切,建议缔约国:
(a)确保所有残疾儿童均能在主流学校接受全纳教育,并确保为学校配备训练有素的教师、无障碍基础设施以及适应残疾儿童需求的教材;
(b)培训专业教师以及专业人员,并将他们分配到综合班,以为有学习困难的儿童提供必要的个人支助和关注;
(c)积极促进和发展更适合流落街头儿童的现实和兴趣的替代性教育方式;
(d)确保有会讲土著语言的教师。
K.特别保护措施(《公约》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b)至(d)项以及第三十八至第四十条,以及《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寻求庇护儿童、难民儿童和移民儿童
40.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执行《特别保护单位照护难民儿童或移民儿童以及缺乏家庭保护或面临失去家庭保护风险的青少年的规程》,也欢迎缔约国努力使移民儿童和难民儿童身份正常化,但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国会批准了针对移民的法案,尤其是有关房屋租赁、护照申请、驱逐和递解出境的法案,且在孤身儿童的照护问题上没有明确的规定。委员会回顾关于国际移民情境中的儿童人权问题的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委员会第3号和第4号/儿童权利委员会第22号和第23号联合一般性意见(2017年),建议缔约国:
(a)按照《公约》第六、第二十二和第三十七条以及委员会关于远离原籍国无人陪伴和无父母陪伴的儿童待遇的第6号一般性意见(2005年),为需要国际保护的儿童进入庇护系统提供便利,为照护孤身的移民儿童和难民儿童制定具体的规程和路线图,并将家庭团结和团聚视为优先要务;
(b)在确定难民身份过程中坚持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并坚持儿童有权发表意见的原则;
(c)废除第0121-2024-MIGRACIONES号监管决议(2024年),承认已经过期或即将过期的委内瑞拉护照的延长有效期,以保证儿童能作为人道主义和家庭团聚例外情况入境,并在儿童的最大利益原则指导下灵活变通地处理无有效护照和相应签证者;
(d)废除其中不包含保护家庭的具体保障措施的加速驱逐程序(2023年11月第1582号法令);
(e)实施并更新《2017-2025年国家移民政策》;
(f)将《特别保护单位照护难民儿童或移民儿童以及缺乏家庭保护或面临失去家庭保护风险的青少年的规程》扩大到国际行动范围;
(g)不分年龄也不论移民状况,确保移民儿童和难民儿童能获得医疗保健服务(包括能加入综合医疗保险),包括取消五年的最低居住年限要求以避免上述弱势群体的医疗保险中断;
(h)继续将移民儿童和难民儿童纳入教育体系,无论其证件状况如何,并确保儿童能毕业,无论其移民身份如何;
(i)建立强有力的机制,以识别和支助受武装冲突影响的儿童,尤其是尽早识别来自冲突地区的寻求庇护儿童并根据其需求提供身心康复服务。
经济剥削,包括童工现象
41.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发布《国家预防和根除童工现象多部门政策》,并提供充足资金予以切实有效地实施,以在2025年前消除一切形式童工现象;
(b)启用强迫劳动问题国家观察站;
(c)禁止并消除危险的劳动实践,尤其是在童工暴露在环境风险因素下的农业、采矿以及非正规部门,促进更安全的替代办法,并确保密切关注受影响儿童。
流落街头儿童
42.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其关于街头儿童的第21号一般性意见(2017年),并对儿童吸毒率和酗酒率之高表示关切。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评估在街头生活或工作的儿童数量,并更新关于其处境根源的研究;
(b)为流落街头的儿童制定一项内容全面的综合性政策,以在充分尊重儿童的最大利益并对其自主意见给予应有权重的情况下,支持他们行使自己的权利,并支持他们重新融入家庭或接受替代性照料;
(c)在“警察禁毒在行动”计划基础上再接再厉,制定一项专门保护流落街头儿童免遭帮派暴力侵害和免于卷入贩毒行为的专项举措,并为之提供资金,确保有针对性地为面临风险的小孩采取干预措施;
(d)拓展秘鲁国家警察目前的培训举措,以纳入专门的保护流落街头儿童免遭暴力、骚扰和误解的模块,确保执法人员完全有能力处理此类弱势群体。
贩运
43.委员会欢迎《打击贩运人口和偷运移民法》(2016年),也欢迎缔约国批准《2030年关于贩运人口和相关剥削形式的国家政策》,建议缔约国:
(a)为实施《关于贩运人口和相关剥削形式的国家政策》划拨充足的资源,并批准以结果为导向的预算方案;
(b)确保切实有效地向贩运受害儿童提供转介和支助服务;
(c)针对所有贩运儿童案件展开调查,将犯罪者绳之以法,并保护配合调查的证人和受害者;
(d)就儿童遭贩运的危险,针对家长和儿童开展提高认识活动。
儿童司法
44.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废除第1204号法令并颁布《青少年刑事责任法典》。上述举措是朝着建立专门的青少年司法制度迈出的重要步骤。但是,委员会感到严重关切的是:
(a)所有牵涉或曾经牵涉进青少年刑事司法系统的儿童均被排除在保护服务之外,无论是否已被定罪;
(b)一项修订《刑法典》和《青少年刑事责任法典》以将16岁和17岁青少年纳入成人刑事体系的立法倡议可能获得批准;
(c)没有专门的机构负责监督青少年刑事责任惩教中心,包括封闭式中心在内;
(d)继续过度采用羁押措施,而对替代性的非拘禁措施则采用有限。
45.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儿童司法系统中的儿童权利的第24号一般性意见(2019年),敦促缔约国使本国的儿童司法系统完全符合《公约》及其他相关标准。具体而言,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消除阻碍着有犯罪记录的儿童获益于保护性服务的障碍;
(b)不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并保证在2030年以前实施《关于触犯刑事法律的青少年重新融入社会的国家制度》,并为之提供人力、资金和技术资源;
(c)加强专门的儿童司法系统,包括专门的法院和跨学科委员会在内,为其分配资源,并为培训处理涉及儿童案件的法官、检察官和辩护律师分配资源;
(d)确保在诉讼程序的早期阶段以及整个法律诉讼过程中,向被指称、被指控或被确认触犯刑事法律的儿童提供免费、专业的法律援助;
(e)积极推动针对被指称、被指控或被确认触犯刑事法律的儿童采取诸如转处和调解等非司法措施。凡可能情况下,针对儿童采用诸如缓刑或社区服务等非羁押处罚,并确保向此类儿童提供医疗保健和心理社会服务;
(f)确保羁押作为一种最后手段使用,期限为最短的适当时间,并定期进行审查,以期予以撤销;
(g)确保在剥夺自由作为一种最后手段具备合理理由的少数情况下,儿童不会与成人关押在一起,且羁押条件符合国际标准,包括在受教育和获得医疗保健服务方面。
武装冲突中的儿童,包括实施《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
46.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关于委员会就缔约国根据《关于儿童卷入武装冲突问题的任择议定书》第8条第1款提交的报告得出的结论性意见的落实情况,没有相关信息。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志愿兵役法》(第29248号),但敦促缔约国:
(a)按照国际标准修订本国法律,明确禁止包括武装部队、非国家武装团体、私营安保承包商和有组织犯罪团体在内的任何实体招募和使用18岁以下儿童,并将此种行为定罪入刑;
(b)扩大域外管辖权范围,以起诉在敌对行动中招募和使用儿童的行为;
(c)将招募15岁以下儿童定为战争罪,并处以适当的惩罚;
(d)就征兵严格实施年龄核实程序,以确保不会招募儿童;
(e)确保《援助获救儿童规程》得到全面实施、充分供资和有效执行,且特别关注儿童受害者的需求;
(f)建立强有力的机制,以发现和支助受武装冲突影响的儿童,尤其是尽早发现来自冲突地区的寻求庇护儿童,并针对其需求量身提供身心康复服务;
(g)加强努力,为被招募和使用的儿童受害者提供专业化、多学科且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康复和重返社会服务,包括心理支持、法律援助和教育援助,以使其能够充分地重新融入社会。
L.批准国际人权文书
47.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了进一步加大力度实现儿童权利,考虑批准以下核心人权文书:
(a)《旨在废除死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项任意议定书》;
(b)《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任择议定书》。
M.与区域机构合作
4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与美洲国家组织合作,在缔约国和美洲国家组织其他成员国实施《公约》和其他人权文书。
四.落实和报告
A.后续落实和传播
4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本结论性意见所载建议得到充分落实,并确保向儿童,包括处境最不利的儿童在内,传播和广泛提供便于儿童阅读的版本。委员会还建议以缔约国各种语言广泛散发第六和第七次合并定期报告、针对问题清单作出的书面答复以及本结论性意见。
B.负责提交报告和后续落实的国家机制
5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国家人权理事会,并确保该理事会拥有任务授权以及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资金资源,以协调和参与国际性和区域性人权机制,编写提交上述机制的报告,并切实有效地协调和跟踪本国针对条约义务以及上述机制得出的建议和决定开展的后续行动和落实工作。委员会强调指出,人权理事会应由专职人员提供充分、持续的支助,且应有能力与监察员办公室和民间社会开展系统的咨商。
C.下次报告
51.委员会将根据设想的可预测报告日程表,并在通过缔约国报告前议题和问题清单(如适用)之后,在适当时候确定并告知缔约国应提交第八和第九次合并定期报告的截止日期。报告应遵循委员会的《条约专要报告协调准则》,且字数不应超过21,200字。如果提交的报告超过规定字数,将请缔约国缩减报告篇幅。如果缔约国不能重新审核并提交报告,则无法保证将报告译出供委员会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