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第九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委员会在2023年5月18日举行的第1985和1986次会议(见CEDAW/C/SR.1985和CEDAW/C/SR.1986)上审议了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第九次定期报告(CEDAW/C/VEN/9)。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载于CEDAW/C/VEN/Q/9,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的答复载于CEDAW/C/VEN/RQ/9。

A.导言

2.委员会感谢缔约国提交第九次定期报告。委员会还感谢缔约国根据委员会先前所提结论性意见提交后续报告(CEDAW/C/VEN/CO/7-8/Add.1)及对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作出书面答复。委员会欢迎代表团所作的口头介绍,以及就委员会在对话期间口头提出的问题给予进一步澄清。

3.委员会赞扬由人民政权妇女和性别平等部长Diva Ylayaly Guzmán率领的缔约国高级别代表团,代表团成员包括全国代表大会、最高法院、国家人权理事会、国家选举委员会、检察署、人民政权妇女事务和性别平等部、人民政权内政、司法与和平部、人民政权卫生部、人民政权外交部、人民政权科学技术部以及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和日内瓦其他国际组织代表团。

B.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欢迎自2014年审议缔约国第七次和第八次合并定期报告(CEDAW/C/VEN/7-8)以来缔约国在开展立法改革方面取得的进展,特别是通过了以下法律:

(a)《公共部门尊重人权法》,2021年;

(b)《预防和消除对儿童和青少年的性虐待法》,2021年;

(c)《老年人全面护理和发展组织法》,2021年;

* 委员会第八十五届会议 ( 2023 年 5 月 8 日至 26 日 ) 通过。

(d)《终身护理制度法》,2021年;

(e)《青年就业大型行动法》,2021年;

(f)《促进和使用性别敏感语言法》,2021年。

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改进体制和政策框架,以加快消除对妇女的歧视,促进性别平等,例如通过或设立以下计划或机构:

(a)打击贩运人口国家理事会,2021年;

(b)监察员办公室保护移民、难民和贩运人口受害者特别司,2020年;

(c)根据性别平等和公平原则制定的《2018-2025年返乡计划》,2019年;

(d)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称为《2019-2025年祖国计划》,2019年。

C.可持续发展目标

6.委员会欢迎国际社会对可持续发展目标的支持,并呼吁在执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整个进程中,根据《公约》条款实现法律上(依法)和事实上(实质性)的性别平等。委员会回顾目标5的重要性,以及将平等和不歧视原则纳入所有17项目标主流的重要性。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承认妇女是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可持续发展的推动力,并为此采取相关政策和战略。

D.议会

7.委员会强调立法权在确保《公约》得到充分执行方面的关键作用(见A/65/38,第二部分,附件六)。委员会请全国代表大会依照其授权采取必要步骤,从现在起到《公约》规定的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之前落实本结论性意见。

E.主要的关切领域和建议

背景

8.委员会确认缔约国为保护和促进妇女人权以及促进性别平等所作的努力。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在执行《公约》方面仍然面临困难。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若干第三国对缔约国实施的制裁造成了社会经济影响,加剧了该国自2015年以来的经济恶化和复杂的人道主义局势,影响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并对妇女和女童产生了不同的影响。

《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和委员会一般性建议的受关注程度

9.委员会注意到法官在2020年至2022年期间多项法院裁决中援引了《公约》。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并没有充分纳入国内法,妇女、特别是贫困妇女、残疾妇女、移民妇女和农村妇女往往并不了解她们根据《公约》享有的权利以及在主张这些权利时可利用的补救办法。

1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广泛宣传《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和委员会的一般性建议,并提高妇女、包括贫困妇女、残疾妇女、移民妇女和农村妇女对她们根据《公约》享有的权利以及在主张这些权利时可用的法律补救办法的认识。

平等和不歧视的定义

11.委员会注意到《军事司法法典》第565条被废除,不再将武装部队中双方同意的同性关系定为刑事犯罪,并注意到全国代表大会全体会议一致批准了反对一切形式歧视的法律草案,目前正就该法律草案展开全国公众咨询进程。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为解决对妇女(特别是贫困妇女、女同性恋、女双性恋、女跨性别者和女间性者、土著妇女、非洲裔妇女、残疾妇女、移民妇女和农村妇女)的交叉形式歧视而实施的法律和政策有限。

1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一和二条、委员会关于缔约国在《公约》第二条之下核心义务的第28号一般性建议(2010年)以及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5.1(在全球消除对妇女和女童一切形式的歧视),从速通过防止一切形式歧视的法律,并确保有效实施禁止歧视妇女的法律,其中涵盖公共和私人领域的直接和间接歧视及交叉形式歧视。

妇女诉诸司法

13.委员会注意到,检察署在全国各地设立了负责处理与妇女权利有关事项的73个办事处,其中包括一个专门处理杀害女性问题的办事处。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妇女诉诸司法存在经济障碍,获取免费法律援助的途径有限;

(b)土著妇女、非洲裔妇女、低收入妇女以及残疾妇女在诉诸司法方面面临障碍,如法盲和缺乏关于投诉交叉形式歧视的现有补救方法的信息。

(c)移民妇女、寻求庇护妇女和难民妇女在诉诸司法方面继续面临障碍,而且由于她们对司法和执法当局缺乏信任,并担心遭到在其社区活动的武装团体或犯罪团伙的报复,这往往使情况变得更加棘手;

(d)缔约国于2012年宣布退出《美洲人权公约》,从而排除了美洲人权法院对该国的管辖权。

14.委员会根据其关于妇女获得司法救助的第33号一般性建议(2015年),建议缔约国:

(a)扩大有充足资金的公共法律援助服务,以确保在涉及性别暴力和歧视妇女的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中向没有足够经济能力的妇女提供免费法律援助;

(b)增强土著妇女、非洲裔妇女、低收入妇女以及残疾妇女诉诸司法的机会,包括消除语言障碍,使法院无障碍化,并传播关于这些妇女主张其权利时可利用的补救办法的信息;

(c)扩大措施,使用无障碍语言并通过专门的网站和社交媒体等途径,向移民妇女、寻求庇护妇女和难民妇女告知她们在权利遭到侵犯时可利用的补救方法;

(d)重新考量该国退出《美洲人权公约》的行为,以期恢复美洲人权法院对该国的管辖权。

妇女与和平与安全

15.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缺乏关于妇女与和平与安全的国家行动计划。

16.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妇女在预防冲突、冲突及冲突后局势中的作用的第30号一般性建议(2013年),建议缔约国与妇女民间社会组织的代表合作,考虑通过一项执行关于妇女与和平与安全的安全理事会第1325(2000)号决议的国家行动计划,其中考虑到安全理事会第1325(2000)号决议及其后各项决议所反映的安全理事会妇女与和平与安全议程的所有方面,并纳入一个实质平等模式,以应对对妇女的性别暴力和妇女生活所有领域中的歧视妇女行为,包括交叉形式的歧视妇女行为。

负责提高妇女地位及推动性别平等主流化的国家机构

17.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2015年设立了国家性别平等和公平委员会,以确保将性别平等观点纳入公共政策,并推动在所有政府部门设立性别平等问题协调中心以及国家机构的性别平等问题联系人网络。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国家保障妇女享有无暴力生活权利委员会尚未开始运作,其成员尚未任命;

(b)负责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构各实体与来自不同政治背景的妇女民间社会组织之间缺乏协作。

1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确保国家保障妇女享有无暴力生活权利委员会有效运作,并以透明、包容和具有代表性的方式任命其成员,包括为民间社会代表保留五个席位;

(b)确保负责提高妇女地位的国家机构各实体与来自不同政治背景的妇女民间社会组织(包括代表土著妇女、非洲裔妇女和残疾妇女的民间社会组织)在通过和执行提高妇女地位的法律、政策和方案方面进行有意义的合作,并确保在这些政策中纳入基于人权的方针和跨部门性别平等视角。

国家人权机构

19.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监察员办公室保护移民、难民和贩运人口受害者特别司缺乏执行任务所需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特别是执行在边境、农村和矿区收集与移民妇女和难民妇女有关贩运人口数据的任务;

(b)2016年,监察员办公室失去了国家人权机构全球联盟的A级认证。

2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为监察员办公室保护移民、难民和贩运人口受害者特别司划拨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使其能够有效和独立地履行保护移民妇女和难民妇女免遭贩运人口风险的任务。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根据《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大会第48/134号决议,附件)加强监察员办公室的独立性,并继续努力执行国家人权机构全球联盟认证小组委员会的建议,以期重新获得A级认证。

暂行特别措施

21.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没有提供资料,说明在妇女代表性不足或处于不利地位的所有领域,为实现实质性的男女平等而采取的暂行特别措施,特别是与土著妇女、移民妇女、难民妇女和寻求庇护妇女、女同性恋、女双性恋、女跨性别者和女间性者以及残疾妇女有关的暂行特别措施。

22.委员会回顾其以往结论性意见(CEDAW/C/VEN/CO/7-8,第15段),建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四条第1款和委员会关于暂行特别措施的第25号一般性建议(2004年)采取暂行特别措施,以加快在《公约》所涵盖的妇女代表性不足或处于不利地位的所有领域,包括在政治、公共和经济生活、教育、就业、卫生保健和社会保障等领域实现实质性的男女平等,其中特别关注土著妇女、非洲裔妇女、移民妇女、难民妇女和寻求庇护妇女、女同性恋、女双性恋、女跨性别者和女间性者以及残疾妇女。

性别成见

23.委员会肯定缔约国为消除性别成见所采取的措施,例如以下措施:国家电信委员会展开监测活动;最高法院发布第359和884号裁决,分别禁止发布含有宣扬卖淫的明示或暗示性内容的图像,以及发布含有可供儿童和青少年自由访问的网址的色情制品;2021年通过了《促进和使用性别敏感语言法》。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就妇女和男子在缔约国家庭和社会中的角色和责任而言,歧视性的性别成见依然存在。

2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强各项措施,包括在缔约国全境开展提高认识和教育运动,以政治、宗教和土著领袖、教师、女童和男童、妇女和男子为对象,消除关于妇女和男子在家庭和社会中的角色和责任的歧视性成见,并促进妇女和男子平等分担家庭责任;

(b)确保所有旨在消除性别成见的干预措施都是从跨部门的角度来实施的,其中尤其关注非洲裔妇女、土著妇女、移民妇女、女同性恋、女双性恋、女跨性别者和女间性者以及和老年妇女和残疾妇女;

(c)评估为消除歧视性成见而采取的措施的有效性,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资料说明这些措施的影响。

对妇女的性别暴力

25.委员会欢迎对《妇女享有无暴力生活权利法》进行第二次部分修正。然而,委员会深感关切的是,缔约国境内对妇女和女童的性别暴力行为频频发生。特别是,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杀害女性、失踪以及针对妇女和女童的心理暴力和性暴力行为持续存在,缺乏一项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规程,用于调查基于性别的杀害、仇恨犯罪和针对女同性恋、女双性恋、女跨性别者和女间性者的其他形式的性别暴力行为;

(b)缺乏执行《妇女享有无暴力生活权利法》的相关条例和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规程,也没有符合国际标准的关于性别平等的具体法律;

(c)为遭受性别暴力的妇女受害者提供的庇护所数量很少(5个),尽管《妇女享有无暴力生活权利法》要求每个州至少有1个庇护所;

(d)缺乏关于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和女童案件的统计数据。

26.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结论性意见(CEDAW/C/VEN/CO/7-8,第19段)、关于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第35号一般性建议(2017年,更新第19号一般性建议)、关于有害做法的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第31号和儿童权利委员会第18号联合一般性建议/意见(2019年)以及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5.2(消除公共和私人领域针对所有妇女和女童一切形式的暴力行为),敦促缔约国:

(a)加强预防、起诉和惩处对妇女的性别暴力案件的措施,包括制定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杀害女性案件调查规程,并通过一项打击对妇女的性别暴力,包括网络暴力的国家行动计划;

(b)通过必要的条例和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规程,以执行《妇女享有无暴力生活权利法》以及符合国际标准的关于性别平等的具体法律;

(c)加强对遭受性别暴力的妇女和女童受害者的支助服务,方法包括从速在全国各地增加资金充足的性别暴力受害者庇护所,并为受害者提供获得法律援助、法医证据、社会心理咨询和康复方案的机会;

(d)建立一个数据收集系统,定期汇编关于对妇女的性别暴力(包括杀害女性)的统计数据,按暴力形式和犯罪者与受害者之间的关系分列,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最新资料,说明对犯罪者的申诉、起诉、定罪和判刑的数量,以及向受害者提供的赔偿。

贩运人口和利用卖淫营利

2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设立了第95号国家检察官办公室,该办公室对贩运人口行为具有管辖权,特别是向缔约国境内、在缔约国境内和从缔约国向境外贩运妇女和女童的行为。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为预防、起诉和惩处在缔约国境内发生的以性剥削和强迫劳动为目的的贩运人口(尤其是妇女和女童)案件而采取的措施有限,边境地区的土著妇女、非洲裔妇女以及移民妇女和女童遭受性贩运的风险有所增加;

(b)有指控指出存在当代形式奴役,包括在矿区存在性贩运和童工现象,在奥利诺科矿区以及与巴西和哥伦比亚接壤的边境地区尤其如此,这些地区存在与采掘活动有关的非国家武装和犯罪团伙;

(c)缺乏关于贩运人口的具体和全面的法律,推迟公布《国家打击贩运人口计划(2021-2025年)》,以及侧重于起诉,却不执行预防措施和向贩运受害者提供援助,而这是《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所要求的;

(d)缺乏关于把妇女和女童贩运进出缔约国的分类数据,也缺乏关于利用卖淫营利的资料;

(e)缺乏及早识别贩运受害者并将其转介到适当服务机构的规程,以及缺乏协助离开缔约国的移民妇女保留其所有正式身份证明以及教育和专业证件的规程,这些规程可最大限度地降低被迫卖淫供人营利和被贩运的风险。

28.委员会回顾关于全球移民背景下贩运妇女和女童问题的第38号一般性建议(2020年),建议缔约国:

(a)打击非正规武装团体强行招募和贩运妇女和女童的行为,特别是在奥利诺科矿区以及与巴西和哥伦比亚接壤的边境地区,调查所有关于当代形式奴役的指控,起诉和适当惩处犯罪者,同时确保被贩运和被迫卖淫供人营利的妇女和女童得到保护;

(b)从速根据国际公约和议定书起草并公布《国家打击贩运人口计划(2021-2025年)》,为执行该计划划拨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并起草一项关于贩运人口的全面法律,其中也涵盖通过互联网剥削妇女和女童的行为;

(c)制定一项规程,以便及早识别遭受贩运的妇女和女童,并将她们转介到适当的服务机构,特别是在边境地区;划拨充足的资金,确保向被贩运进出缔约国的受害者提供适当的支助服务,包括庇护所、社会心理咨询、重返社会方案以及为可能需要国际保护的人有效提供办理确定难民身份程序的机会;加强与经营庇护所和向贩运受害者提供支助服务的非政府组织的合作,并加强国家对这些组织的资助;

(d)系统地收集分类数据,说明对贩运妇女和女童案件的调查、起诉和定罪的数量以及对犯罪者及其共犯、包括公职人员的判刑情况,还有关于向受害者提供支助和康复服务以及身份证件和临时居住许可证的情况,无论受害者是否有能力或愿意与检察机关合作;

(e)向面临被贩运和被迫卖淫供人营利风险的妇女和女童,特别是过境进出该国或身份不正常的移民妇女和女童以及寻求庇护的妇女和女童,提供易于获取和及时的关于贩运和偷运移民网络非法做法的信息,并向移民妇女提供其正式身份证明以及教育和专业证件。

平等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

29.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促进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所采取的措施。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妇女在全国代表大会中的代表比例仍然为31%,只有2名妇女当选为州长(占所有州长的8%),62名妇女当选为市长(占所有市长的19%);

(b)在33个人民政权部中,只有9个部的部长是妇女;

(c)缺乏一项加快实现政治和公共生活中实质性男女平等全面战略所必不可少的有效的暂行特别措施,包括侧重于弱势妇女群体的暂行特别措施,而且为促进候选人名单均等而采取的措施没有得到法律授权;

(d)有报告称,担任公职的妇女受到威胁、恐吓和暴力侵害,她们处于恐惧气氛中,这阻碍她们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

30.委员会根据其关于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的第23号一般性建议(1997年),建议缔约国继续努力促进妇女在全国代表大会、政府、司法机构、分权机构以及国家、州和地方各级公务员制度中的平等代表权,特别是通过以下方式:采用性别均等配额;优先招聘妇女担任公职,特别是在决策一级;修正《选举程序法》和《政党法》,要求在政党结构及其选举名单中实现性别均等,并规定对不遵守规定的政党进行制裁。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继续努力采取措施,通过预防运动和对犯罪者实施制裁来打击对妇女的政治暴力。

妇女人权维护者

31.委员会重申其对民间社会代表被污名化和定罪问题的关切,这些民间社会代表包括妇女人权维护者、记者和媒体工作者,她们继续受到缔约国国有媒体的诋毁。委员会还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没有采取足够的措施来加快调查和起诉针对妇女人权维护者的所有骚扰、恐吓和报复行为,也没有采取措施来防止对妇女人权维护者的攻击和威胁,并向她们提供保护和赔偿。

32.委员会敦促缔约国进一步加强和执行各项措施,以保护妇女人权维护者、女记者和反对派女性政治活动人士免遭骚扰、恐吓和报复,并适当惩处实施此类行为的犯罪者,包括公职人员。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确保为妇女组织和妇女人权维护者倡导妇女人权创造有利环境,确保她们参与执行本建议,并在编写下一次定期报告期间与她们进行有意义的协商。

教育

33.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所谓的“教育封锁”或技术差距以及妇女和女童上网受限的情况因冠状病毒病(COVID-19)大流行而有所加剧,使缔约国现有的性别不平等现象更为恶化,对农村女童、土著女童、非洲裔女童、低收入女童以及残疾妇女和女童而言尤其如此;

(b)所收到的资料表明,教育机构中的妇女和女童正在受到性剥削、性虐待和性骚扰;

(c)早孕导致辍学率高;

(d)教育机构中的残疾妇女和女童继续受到歧视;

(e)纳入性别平等和适龄性健康教育的课程执行不力。

34.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女童和妇女受教育权的第36号一般性建议(2017年)和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4.1(到2030年,确保所有男女童完成免费、公平和优质的中小学教育,并取得相关和有效的学习成果),建议缔约国:

(a)采取措施,消除妇女使用互联网的障碍,承认妇女在缔约国各地享有获得信息和电信技术的平等权利,并增加社区中心的数量,为农村女童、土著女童、非洲裔女童、低收入妇女和女童以及残疾女童提供信息和通信技术及数字技能培训方案;

(b)制定有效程序,调查在学校环境中发生的性别暴力案件,包括对女童的性虐待和性骚扰,起诉和适当惩处犯罪者,包括教师和学校行政人员,并向受害者提供医疗、心理咨询和康复服务;

(c)确保怀孕女童和年轻母亲有效地留在教育系统并重新融入教育系统,包括为年轻母亲提供负担得起的托儿设施以及校外教育和育儿支助;

(d)确保所有残疾妇女和女童都能获得包容性的优质教育,并制定国家反欺凌政策,为妇女和女童、包括残疾妇女和女童提供安全和包容性的教育环境,使其免受歧视、骚扰和暴力;

(e)加大力度执行学校课程,以提供强制、普及、适龄和全面的性别和性教育,并处理负责任的性行为问题,特别注意预防早孕和性传播疾病。

就业

35.委员会注意到《促进和发展新企业法》。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妇女失业率和从事自营职业率高,而且集中在非正规经济部门;

(b)该国的农村妇女、残疾妇女、土著妇女、非洲裔女童、移民妇女(尤其是沿海地区的移民妇女)以及女同性恋、女双性恋、女跨性别者和女间性者的就业机会有限;

(c)据报告,在工作场所存在对妇女的性骚扰和其他形式的对妇女的性别暴力。

3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促进妇女获得正规就业,包括农村妇女、残疾妇女、土著妇女、非洲裔妇女、移民妇女和回返妇女以及女同性恋、女双性恋、女跨性别者和女间性者,并批准国际劳工组织的《2019年暴力和骚扰公约》(第190号)。

卫生保健

37.委员会注意到《妇女享有无暴力生活权利法》第66条,其中将产科暴力定为一种对妇女的性别暴力,并注意到《人性化分娩国家计划》。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该国将强奸、乱伦或胎儿严重受损情况下的堕胎定为刑事犯罪,妇女获得安全堕胎和堕胎后服务的机会有限;

(b)尽管2007年已将胁迫绝育定为刑事犯罪,而且《妇女享有无暴力生活权利法》第二次部分改革加重了对故意剥夺妇女生殖能力而未向其提供充分信息或未征得其明确、自愿和知情同意的人的适用刑罚,但仍有报告显示,在国家外科手术计划框架内存在胁迫绝育现象;

(c)妇女和女童在该国获得现代避孕药具以及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的机会有限,男子在避孕方面的作用没有得到重视;

(d)孕妇、患有传染性和非传染性疾病(如癌症、疟疾和结核病)的妇女和女童、低收入妇女和被拘留妇女所需的重要药品短缺;

(e)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的妇女缺乏抗逆转录病毒治疗;

(f)由于获取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的机会有限,孕产妇死亡率高;

(g)汞污染对缔约国的妇女造成危害,有报告显示土著人居住的农村地区(如奥利诺科矿区)存在汞中毒,这对包括妇女和儿童在内的公民健康产生影响。

38.委员会根据其先前的结论性意见(CEDAW/C/VEN/CO/7-8,第31段)、关于妇女和保健的第24号一般性建议(1999年)以及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3.1和3.7(降低全球孕产妇死亡率和确保普及性健康和生殖健康保健服务),建议缔约国:

(a)从速修正《刑法》第432条,至少将强奸、乱伦和胎儿严重受损以及孕妇生命或健康受到威胁的情况下的堕胎合法化,将所有其他情况下的堕胎不视为刑事犯罪,并确保妇女和青春期少女获得适当的安全堕胎和堕胎后服务;

(b)立即停止胁迫绝育的做法,并要求事先征得妇女对任何影响其性健康和生殖健康及权利的医疗干预的自由和知情同意;

(c)确保妇女和女童能够获得负担得起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以及现代避孕药具,并提高对男子在避孕方面作用的认识;

(d)优先增加怀孕妇女和女童、患有严重传染性和非传染性疾病的妇女和女童、低收入妇女和被拘留妇女所需的重要药品的供应;

(e)解决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的妇女和女童缺乏抗逆转录病毒治疗的问题,确保所有感染艾滋病毒/艾滋病的妇女(包括孕妇)都能免费接受抗逆转录病毒治疗,以防止母婴传播,并加快通过关于艾滋病毒/艾滋病的法律草案;

(f)进一步采取措施来降低孕产妇死亡率,方法包括评估和登记死亡原因,并确保提供适当的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

(g)调查相关报告并紧急制定措施,以防止奥利诺科矿区和任何其他危险区发生汞中毒。

增强妇女的经济权能

39.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措施促进增强妇女的经济权能,方法包括现金转移、地方供应和生产委员会方案、行动和大型行动系统以及公共服务补贴。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在为妇女和女童提供增强经济权能的机会和确保她们获得适足的食物、水和卫生设施方面持续存在挑战;

(b)缔约国的经济危机和由此产生的应对战略迫使许多妇女在经济上依赖施虐伴侣,并增加她们成为性别暴力受害者的风险。

4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增强妇女的经济权能,为此向她们提供创业机会、无抵押低息贷款、其他形式的金融信贷、现金转移以及获得适足的食物、水和卫生设施及社会援助的机会。

农村妇女

41.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农村妇女获得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机会有限;

(b)在通过和实施促进农村发展地区委员会项目并从中获取经济利益方面,农村妇女的参与机会有限;

(c)包括土著妇女在内的农村妇女获得稀缺的医疗、社会和其他服务的机会有限。

42.委员会根据其关于农村妇女权利的第34号一般性建议(2016年)以及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具体目标5.a(根据各国法律进行改革,给予妇女平等获取经济资源的权利,以及享有对土地和其他形式财产的所有权和控制权,获取金融服务、遗产和自然资源),建议缔约国:

(a)确保农村妇女获得与男子相同的拥有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机会,方法包括开展提高认识运动来消除农村地区普遍存在的重男轻女态度和性别成见;

(b)确保农村妇女有效参与农村发展项目的通过和实施,并从中获得经济利益,以及确保其有效参与地区治理结构,特别是在决策一级;

(c)确保农村妇女,特别是偏远地区的农村妇女,有机会获得她们有权获得的医疗、社会和其他服务。

弱势妇女群体

土著妇女和非洲裔妇女

43.委员会注意到国家妇女事务局于2017年制定的关于从族裔和性别视角促进土著妇女融入社会的Apacuana方案。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土著妇女和非洲裔妇女被强行逐出传统上由她们占据或使用的土地,以及私人非国家行为体使用这些土地的案件。

44.委员会参照其关于土著妇女和女童权利的第39号一般性建议(2022年),建议缔约国:

(a)保护土著妇女和非洲裔妇女免遭土地被占和被逐出她们传统上占据或使用的土地,加强法律和程序保障,防止强迫迁离,并确保利益分享并让她们有意义地参与有关使用传统土著土地的决策进程;

(b)调查一切形式的对土著妇女的性别暴力,包括强迫迁离和非法占据其土地,起诉和适当惩处犯罪者,并为所涉土著妇女遭受的物质和非物质伤害提供补救。

移民妇女、难民妇女和寻求庇护妇女

45.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移民妇女和女童、难民妇女和女童以及寻求庇护妇女和女童面临交叉形式歧视和尤其严重的性别暴力,特别是在边境、旅游区和矿区;无证移民妇女面临性剥削、强迫劳动和被贩运人口网络招募的风险较高;

(b)获得承认的难民获得证件的程序繁琐、费用繁重,办理难民证件程序集中在加拉加斯,这些情况进一步增加了难民妇女在缔约国旅行期间遭受拘留、敲诈和性别暴力的成本和风险。

46.委员会根据其关于移民女工的第26号一般性建议(2008年)和关于妇女的难民地位、庇护、国籍和无国籍状态与性别相关方面的第32号一般性建议(2014年),建议缔约国:

(a)消除对移民妇女、难民妇女和寻求庇护妇女的交叉形式歧视,防止和保护她们免遭性别暴力,特别是在边境、旅游区和矿区,并适当惩处犯罪者;

(b)确保以分散设置的方式,采用简单的行政程序和减少费用,使获得承认的难民妇女能够负担得起证件的获取,以确保她们及其子女有充分的机会获得教育、就业、卫生保健、住房和社会福利。

女同性恋、女双性恋、女跨性者和女间性者

47.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为提高公职人员对女同性恋、女双性恋、女跨性别者和女间性者权利的认识所采取的措施。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这些妇女在缔约国继续面临严重的性别暴力、交叉形式歧视和污名化。

4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防止和保护女同性恋、女双性恋、女跨性别者和女间性者免遭性别暴力侵害,并采取措施,例如开展提高公众认识运动,以消除对她们的污名化。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通过迅速、透明和便捷的程序,尊重女跨性别者的自主、自决和性别认同得到法律承认的权利。

被拘留妇女

49.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被拘留妇女的拘留条件很差,包括设施过于拥挤,获得性健康和生殖健康服务、经期卫生用品以及免遭性暴力和性骚扰的保护的机会有限。

5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被拘留妇女的拘留条件符合《联合国女性囚犯待遇和女性罪犯非监禁措施规则》(《曼谷规则》)和《联合国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纳尔逊·曼德拉规则》),对所有关于拘留设施内性暴力和性骚扰的报告进行有效调查,并对犯罪者进行起诉和适当惩处。

气候变化和减少灾害风险

51.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与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合作公布的将立足人权的性别平等视角纳入环境方案的方法。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妇女,特别是农村妇女、土著妇女、非洲裔妇女、移民妇女和难民妇女以及贫困妇女受到气候变化、自然资源损失和汞污染的影响尤为严重,因为她们往往生活在受影响地区,并缺乏提高气候适应能力的必要条件;

(b)缔约国尚未批准或加入2013年《关于汞的水俣公约》或2018年《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关于在环境问题上获得信息、公众参与和诉诸法律的区域协定》(《埃斯卡苏协定》);

(c)缺乏对妇女环境人权维护者的保护,任其面临恐吓、骚扰和报复,其中许多妇女环境人权维护者是土著妇女。

52.委员会回顾其关于气候变化背景下减少灾害风险所涉性别方面的第37号一般性建议(2018年),建议缔约国:

(a)将性别平等视角纳入关于气候变化和减少灾害风险的国家政策和行动计划,并确保妇女有意义地参与此类政策的制定和执行;

(b)批准《关于汞的水俣公约》和《埃斯卡苏协定》;

(c)确保保护妇女环境权利维护者,特别是土著妇女,使其免遭恐吓、骚扰和报复。

婚姻和家庭关系

53.委员会注意到,《防止和消除对儿童和青少年的性虐待法》(2021年)将女童和男童的最低结婚年龄提高到16岁。然而,委员会仍然关切的是,这一改变仍然不符合《公约》第十六条第2款。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在缔约国,养老金和保险福利等无形财产不被视为离婚时应分割的婚内共同财产的一部分。委员会还对同性伴侣的婚姻和结合得不到法律承认感到关切。

54.委员会根据其先前的结论性意见(CEDAW/C/VEN/CO/7-8,第41段)和关于婚姻、家庭关系及其解除的经济后果的第29号一般性建议(2013年)第16条第1款,建议缔约国采取必要的立法措施,承认养老金和保险福利等无形财产是离婚时应分割的婚内共同财产的一部分。委员会还建议缔约国按照《公约》第十六条第2款和委员会第31号和儿童权利委员会第18号联合一般性建议/意见(2019年),将男女未满18岁结婚一律定为刑事罪,并起草承认同性伴侣婚姻和结合的法律。

《公约》第二十条第1款修正案

55.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尽快接受关于委员会会议时间的《公约》第二十条第1款修正案。

数据收集和分析

5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加强收集、分析和传播按性别、年龄、残疾状况、地理位置和其他相关因素分列的全面数据,并使用可衡量的指标评估妇女境况趋势以及妇女在《公约》和可持续发展目标中性别相关具体目标所涵盖的所有领域实现实质平等的进展。

《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57.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利用《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并进一步评价《公约》所载各项权利的实现情况,以实现实质性的男女平等。

《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

58.委员会呼吁根据《公约》的规定,在执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整个过程中实现实质性的性别平等。

传播

59.委员会请缔约国确保以本国官方语言向(国家、地区和地方)各级相关国家机构,尤其是向政府、各部委、全国代表大会和司法机构及时传播本结论性意见,使之能够得到充分落实。

技术援助

6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将《公约》的执行工作与本国发展工作联系起来,并利用这方面的区域或国际技术援助。

批准其他条约

61.委员会指出,缔约国如能加入九项主要国际人权文书,将会促进妇女在生活各个方面享受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批准其尚未加入的《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后续落实结论性意见

62.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两年内提供书面资料,说明为执行上文第26(b)、28(c)以及38(b)和(c)段所载建议而采取的步骤。

编写下一次报告

63.委员会将根据基于八年审议周期的未来可预测的报告日历,并在通过缔约国报告前议题和问题清单后(如适用),确定并通报缔约国第十次定期报告的到期日。报告应涵盖截至提交之时的整个时期。

64.委员会请缔约国遵守《包括共同核心文件和条约专要文件准则在内的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HRI/GEN/2/Rev.6,第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