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议各缔约国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第 18 条提交的报告

缔约国的第六次定期报告

芬兰*

芬兰政府关于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执行情况 的第五次定期报告

2003 年 10 月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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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条9

第2条9

1. 基本权利改革9

2. 《平等法》9

2.1 关于修正《平等法》的提案9

2.2 平等问题的行政管理改革11

2.3 对《平等法》实施过程的其他监督11

3. 少数群体监察员防止歧视的权限12

第3条14

1. 政府方案14

2. 实施平等的国家行动方案15

3. 性别晴雨表15

4. 在市政管理方面促进平等的项目16

第4条16

1. 《平等法》的配额规定16

第5条17

1. 对妇女的暴力17

1.1 预防对妇女施暴的项目17

目录(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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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关于对妇女施暴的研究19

1.3 关于限制行动令的立法20

1.4 改善犯罪受害者的处境21

1.5 家庭暴力22

2. 少数群体23

2.1 前言23

2.2 移民妇女24

2.3 难民妇女26

2.4 萨米妇女27

2.5 罗姆妇女28

3. 残疾妇女29

4. 媒体促进平等31

5. 歧视性广告31

6. 男子和妇女共同分担家庭责任32

6.1 工作与家庭生活的协调32

6.2 没有报酬的家务劳动34

第6条34

1. 防止对妇女的商业剥削34

目录(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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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当局之间开展合作34

1.2 色情电话服务35

1.3 立法改革36

2. 性权利37

第7条38

1. 选举权38

2. 政府的组成38

3. 国家公务员39

3.1 国家人事政策39

3.2 最高级国家官员39

4. 向妇女组织发放的资金39

第8条40

第9条40

第10条40

1. 通过劳动力政策促进职业生活平等41

2. 教育中的两性差别42

3. 有关青年和体育的政策措施43

3.1 青年政策43

目录(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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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体育政策44

4. 妇女问题研究45

第11条46

1. 消除职业生活中的歧视47

1.1 促进职业生活中的平等47

1.2 性骚扰48

2. 非典型雇用关系49

3. 劳动力市场上的移民妇女51

4. 关于《维护平等法》的提案53

5. 集体协议制度54

6. 工资54

7. 妇女的失业情况55

7.1 2002年度妇女的失业情况55

7.2 老龄女工55

8. 社会保障56

8.1 维护社会保障,开展性别影响分析56

8.2 养老金福利59

9. 儿童日托59

目录(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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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条59

1. 增进健康60

1.1 概况60

1.2 毒品60

1.3 吸烟,特别是年轻人吸烟61

2. 怀孕期间和以后的保健61

3. 计划生育和堕胎62

4. 性传染病63

第13条63

1. 支持女企业家63

1.2 通过欧盟结构基金和地区发展方案支持女企业家64

2. 促进文化平等64

第14条65

1. 发展农村地区66

第15条66

第16条67

1. 家庭和继承权立法改革67

2. 父权调查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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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儿童监护权协议68

附录69

第1条

为本公约的目的,“对妇女的歧视”一词指基于性别而作的任何区别、排斥或限制,其影响或其目的均足以妨碍或否认妇女不论已婚未婚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认识、享有或行使在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公民或任何其他方面的人权和基本自由。

第2条

缔约各国谴责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协议立即用一切适当办法,推行政策 , 消除对妇女的歧视。为此目的,承担:

(a)男女平等的原则如尚未列入本国宪法或其他有关法律者,应将其列入,并以法律或其他适当方法,保证实现这项原则;

(b)采取适当立法和其他措施,包括适当时采取制裁,禁止对妇女的一切歧视;

(c)为妇女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确立法律保护,通过各国的主管法庭及其他公共机构,保证切实保护妇女不受任何歧视;

(d)不采取任何歧视妇女的行为或作法,并保证公共当局和公共机构的行动都不违背这项义务;

(e)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消除任何个人、组织或企业对妇女的歧视;

(f)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包括制定法律,以修改或废除构成对妇女歧视的现行法律、规章、习俗和惯例;

(g)废止本国刑法内构成对妇女歧视的一切规定。

1. 基本权利改革

芬兰新《宪法》(731/1999)在本报告期内于2003年3月1日生效。新《宪法》载有关于平等和禁止歧视的条款,这些条款与1995年基本权利规定总体改革所修正的《1919年宪法法令》中的各项条款相对应。关于上述改革的详细情况,见芬兰政府的第三次和第四次定期报告。

2. 《平等法》

2.1 关于修正《平等法》的提案

2000年12月13日,社会事务和卫生部成立了一个委员会,其任务是起草一项关于修正《男女平等法》的提案,以使其符合欧共体的《平等指令》(2002/73/EC)。成立该委员会的决定规定其任务如下:“委员会的宗旨是修改补充《平等法》,使之与欧共体的立法和欧洲共同体法院(以下简称“欧洲法院”)的各项裁决相对应,并消除该法令实行过程中暴露的问题和缺陷。”

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

1) 按照《阿姆斯特丹条约》中有关平等的条款的特别要求和欧洲法院裁决的要求,阐明并评价对《平等法》的各项修正案;要特别注意有效实施“举证责任”指令和发挥监督系统功能的先决条件;

2) 评估13年来在实行《平等法》有关职业生活及有关促进两性平等(包括平等规划、有利的特殊待遇和性骚扰)规定的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需要;

3) 说明如何将有关平等的主流政策及相关义务纳入该法令;

4) 审议关于扩大平等监察员职权范围(比如起诉权)的问题和关于发挥促进平等理事会作用的问题;

5) 评估并论证工作中产生的有关修订《平等法》的各种需要(譬如关于通过发布指令修正《平等指令》(76/207/EEC) 的建议和关于顾及《平等法》评估结果的建议);以及

6) 根据对上述要点的评估和本报告,就修正《平等法》起草一项政府提案。

该委员会于2002年11月11日向主管平等问题的部长提交了报告(委员会报告,2002:9)。报告中载有若干旨在增强反歧视禁令的重要性和提高平等规定效能的条款。按照这些拟议的规定,可以对目前按一般反歧视禁令管理而不属于赔偿处罚范围的某些歧视状况提出赔偿要求。服务关系当事各方的定义将有所扩展,从而在有权获得赔偿的职业生活中扩大反歧视禁令的适用范围。赔偿处罚也将扩大到职业生活以外的某些歧视现象。

《平等法》改革委员会建议澄清关于雇主有义务促进平等的规定和关于采取措施促进平等的规定。这些建议将把促进平等的工作指引到有关实行平等的一些核心话题。《平等法》中还将包括对漠视促进平等义务的行为给予处罚的制度。

预计《平等法》修正案将在2005年初生效。

该报告不是一致通过的,还存在一些不同的意见。各行政当局和非政府组织也对报告中发表的意见提出了若干改正和修改建议。例如,一些妇女组织批评《平等法》改革委员会的提案,主要是因为提案没有就提高该法令的监督效能提出任何改进措施。她们认为,从现实角度来看,监督职能不应当集中在一个中央主管部门,而应该按照瑞典所采用的模式,把监督权下放到省级和地方政府一级,那样监督才会更有效。或者,也可以把对平等方案的监督责任加在各职业安全主管机构的法定任务上。按照妇女组织的看法,平等监察员的职权范围也应扩大到让平等监察员拥有代表单个工人和工人团体自主采取行动的权利。还应强化平等监察员的资源,以便使其除了行使监督职能之外还能在支持工作场所起草平等方案方面提供指导和咨询。

2.2 平等问题的行政管理改革

继前一次定期报告之后,芬兰的平等问题行政管理经过一次改革。2001年5月初,一项改组生效,把社会事务和卫生部有关平等问题的职能划分到两个单位,即:除了先前的平等监察员办公室之外,又成立了一个新的两性平等单位(见附录1)。两性平等单位的主要任务包括制订政府的平等政策,起草相关法案,并负责欧洲联盟问题。该单位也是促进平等理事会的办公地点,致力于促进男女社会平等。除了其他职能之外,它负责监督实施社会平等,发起倡议和建议,以及就立法动态和关系到平等的其他措施发表声明。

平等监察员则继续其作为一个与社会事务和卫生部有联系的独立监察当局的工作。平等监察员的任务包括监督和促进《平等法》特别是其中各项反歧视禁令的实施。平等监察员在其发表的各项声明中处理《平等法》监督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问题和其他相关问题。每年发表声明的数量一直相当稳定。1999年,每156起案件要求发表一项声明;2000年,每174起案件要求发表一项声明;2001年,每175起案件要求发表一项声明。要求发表声明的投诉大多与职业生活中的歧视有关。2001年,要求发表声明者当中41.1%是妇女,44.6%是男子,14.3%是权力机关、各种组织和公司。

最近几年,通过电子邮件联系的数量增多了,现已超过请求声明的数量。另外,大多数联系都是在电话上进行的。因此平等监察员办公室已将其工作重心越来越多地转向通过电话并在问题性质允许的情况下通过电邮提供咨询,以便加速处理过程。如果需要更透彻的澄清和听取当事各方的意见,就将问题移交声明程序。2002年只有112宗请求声明的案件待决,但总共发布了121项声明。

妇女组织批评这次改革,认为国家平等工作改组没有充分注意保障充足的平等监察员资源。她们担心平等监察员办公室的工作量过大,可能会影响到在该法令规定的期限内对声明要求作出回应。她们也对促进平等理事会的经费是否够用表示关注。该理事会是非政府组织对平等政策施加影响的重要渠道。促进平等理事会与公民的沟通取得了重要经验,进一步推动了所有平等主管部门的工作和芬兰平等政策的制定。

2.3 对《平等法》实施过程的其他监督

司法部长和议会监察员也负责监督《平等法》的实施,他们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主管法制的总体监督和基本权利与人权的实施。不过,这两个当局受理的有关性别歧视的投诉相当少,因为公民一般倾向于把这方面的问题交由平等监察员去解决。

在议会监察员作为法制监督的一部分作出决定的问题当中,有两个决定值得一提。一个是关于图尔库区警察的两项任命(案件号1535/00和1536/00)的决定,另一个是关于图苏拉(Tuusula)市政府对儿童家庭护理津贴的市政补助金(案件号1053/4/99)的决定。平等监察员将后一个案件连同他本人的声明移交议会监察员办公室,以确定该市规定的市政补助金支付条件是否与《宪法法令》第5款(即现行《宪法》第6款)有冲突。议会监察员认为,关于市政补助金的决定根据性别将申请人置于不平等的地位。该市政补助金的支付条件违背《平等法》,同时也违反了《宪法》第6款关于平等的原则。由于作出了上述决定,后来该市的市政委员会修正了确定和支付该市政补助金的依据,排除了其中的不合法性。议会监察员在决定中还强调,市政当局必须——如果父母有此要求的话——在孩子父母当中的一人在家,比如因为生病、失业或生了另一个孩子的情况下,也同样给予安排日托。他还提请注意这样一个事实,即:市政当局有义务在提供服务的同时促进实施平等。

前面提到的任命问题也经过了平等监察员办公室的审理。副议会监察员在其决定中同意平等监察员的意见,并提请警察总长今后注意申请通知和任命备忘录中的缺陷。

议会监察员根据《宪法》第109(2)款的规定,每年就其活动、立法实施状况和在立法中注意到的缺陷向议会提交一份年度报告。在年度报告中,议会监察员和副监察员要集中汇报其活动中出现的某个或某几个问题。在2002年度报告中,议会监察员讨论了芬兰是否存在严重侵犯基本权利和人权的现象。他提请注意家庭暴力、缺少住房、在极端困境中生活的儿童以及社会对少数群体缺乏宽容甚至加以歧视等问题。另外,议会监察员在2002年开始与各种不同的非政府组织代表会晤,比如各中央人权组织、儿童福利组织、芬兰红十字会的难民组织、残疾人组织、罗姆人组织,等等。

司法部长与议会监察员合作,是芬兰法制的最高监督人。司法部长监督各权力机构遵守现行法律情况。司法部长还监督基本权利和人权的实施。在司法部长监督下作出的有关平等问题的一个值得一提的决定就是代理副司法部长所作的一项决定(案件号1067/1/00),它涉及到一所大学未澄清遵守《平等法》的情况。此外,司法部长办公室事先检查每届政府的组成名单,以便通过比较其成员的不同性别来检查任命是否妥当,并确保不存在《平等法》中提到的歧视推定之嫌。

3. 少数群体监察员防止歧视的权限

少数群体监察员作为一项授权始于2001年9月1日,即关于少数群体监察员的法令(660/2001)和政令(661/2001)生效之日。这一天,终止了原外侨监察员办公室,废除了关于该办公室的法令(446/1991)和政令(447/1991)。

少数群体监察员的任务是促进良好的民族关系以及芬兰社会中外侨及少数民族成员的地位和权利,监督实施平等,监督遵守禁止对各族裔成员歧视的禁令,以及采取主动行动,通报、报告和执行《移民法》(378/1991)指定给少数群体监察员的各项任务。

少数群体监察员是一个独立的授权职位,行政上在劳动部办公。该专员有一个办公室,其办事人员的主要工作是为顾客服务、安排培训、发布信息以及拟订与少数群体问题有关的声明和倡议。

少数群体监察员的工作范围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原属于外侨监察员的任务,另一部分是指定给少数群体监察员的新任务。他的权限、他作为专家和在某种程度上作为一个实施法律保护的当权者的性质以及某些工作方式(比如为顾客提供咨询)都保持不变。可是他的工作范围和任务却有了相当大的扩展。新的顾客包括少数民族及其成员,因而他的任务又加上了促进良好的民族关系。

促进良好民族关系的任务可能既涉及到各少数族群体之间的关系,又涉及到少数族群体与芬兰裔人的关系。任务的内容是灵活多变的。其中可能是指通过采访、写文章和发表意见以及更多地通过个别咨询和建议等方式传播有关顾客的社会地位和生活的信息和观点。促进良好的民族关系还可能包括解决族裔冲突,以及较为普遍地运用专门知识来解决族裔问题。

在编写本报告的时候,少数群体监察员已经工作了18个多月。在这个问题上指定给少数群体监察员的任务可以分为以下四个主要方面,每一方面都联系到对妇女的歧视和消除这种歧视:

a) 建设活动的基本前提

在该办公室的内部组织上,一个公务员的任务是监督外侨或少数民族妇女的地位和权利。

b) 在事关种族歧视、适当的待遇和《移民法》适用范围的问题上向顾客提供咨询、指导和帮助

在向顾客提供咨询和指导的时候,该办公室总是考虑到顾客的性别及受到任何多种歧视的可能性。

c) 改善外侨和少数族群地位的一般措施

2002年,少数群体监察员参加了一个策划和出版题为《芬兰的平等——移民信息》宣传册的工作组。这本宣传册包含了不同生活侧面的信息,还讲述了芬兰妇女和男人的地位,并描述了芬兰社会如何理解平等。该宣传册以八种语文印制,并在劳动部的网站上用十三种语文发表。

这本宣传册出版的时候,少数群体监察员和劳动部还围绕一个移民家庭日常生活中的平等问题联合举办了一次讨论会(“Samalla viivalla? Seminaari tasa-arvon ja yhdenvertaisuuden toteutumisesta maahanmuuttajaperheen arjessa”)。

2003年,少数群体监察员参与了策划扩展目前正在埃斯坡市实施的“Lyömätön Linja”项目。该项目旨在制止和防止男人们在处理亲属关系或家庭中诉诸暴力的行为。其背景组织是一个叫做“Naisten Apu Espoossa ry”的协会,由埃斯坡市和芬兰自动售货机协会(RAY)联合资助。该项目于2003年计划扩大到移徙男工。少数群体监察员在这项工作中发挥了他的专长。

d) 《移民法》中规定的任务,特别是就避难权申请拟订声明和提出驱逐外侨的建议

少数群体监察员向移民局长签发的“避难权声明”也把申请人的性别作为一项独立的避难依据予以注意。

同样,在驱逐个别外国人问题上签发给移民局长的声明也考虑到妇女的观点。

第3条

缔约各国应承担在所有领域,特别是在政治、社会、经济、文化领域,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包括制定法律,保证妇女得到充分发展和进步,其目的是为确保她们在与男子平等的基础上,行使和享有人权和基本自由。

1. 政府方案

关于平等的问题, Matti Vanhanen 首相内阁的《政府方案》( 2003 年 6 月 24 日)比以往的各项政府方案都更加全面,更加明确。它特别指出,促进平等是整个政府的责任。政府将拟订一项旨在实现两性平等的行动方案,并将通过公共行政管理把两性平等纳入主流。参与政治经济决策的妇女人数将会增加。

另外也将从男性的观点来评估平等问题。将鼓励男人休家庭假,因家庭假而发生在雇主方面的费用将更加公平地分担。可以说,这样做对于妇女可能进入并留在劳动力市场来说是有重要意义的。政府还将改善男女雇用和创业条件,比如通过向女企业家发放贷款。政府将与社会合作伙伴共同草拟一项男女同工同酬和同等职业生活方案,以消除缺乏依据的工资差别。

将在整个政府任期内划拨专款,用于预防家庭暴力和对妇女的暴力以及遏制卖淫,并将投入更多的资金帮助卖淫者和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同时加强对贩卖妇女受害者的保护。要加大对犯罪帮凶的法律制裁力度,改进侦察方法,并且也要考虑对购买性服务的定罪。将通过废止关于在受害人坚持不予起诉的情况下作出不予起诉决定的条款,推进对家庭暴力的判罪。

关于外交和安全政策,政府将支持联合国及其他有广泛基础的国际合作组织更加有效地发挥作用,以加强民主,尊重人权和促进法制建设。将提高以减贫、平等和教育为重点的发展方面合作的质量,以便对发展产生可持续的影响力。

关于劳务政策,《政府方案》特别指出,提高就业率需要有能够帮助调和工作与家庭生活矛盾的解决办法。作为一项劳务政策措施,为支持劳动力市场所作的家庭经济情况调查将在配偶收入方面采取更灵活的办法。在社会和保健政策方面,社会福利方案将弥补社会服务——比如儿童和家庭服务——中的缺陷。关于家庭和儿童政策,方案特别声明,通过实行稳定的家庭政策和更好地协调工作与家庭生活的矛盾可以产生积极的影响,这样就不必因为财务原因或与工作有关的其他原因而推迟成家了。将扩大父母亲各休一部分育儿假的权利。公民安全是一项基本权利,为了降低社会犯罪率,将草拟一项涉及与暴力作斗争的所有关键领域的综合性国家方案,并加强对家庭暴力案件的干预手段。

2. 实施平等的国家行动方案

在 2000 年 6 月联合国大会北京会议五周年特别会议上,芬兰政府再次承诺实施联合国的行动纲要。在北京行动纲要中,芬兰政府承诺在起草国家实施方案的过程中加强中央政府部门与非政府组织间的密切合作。政府已将起草实施平等的国家行动方案纳入《政府方案》。责成社会事务和卫生部起草这个行动方案,并定于 2004 年冬完成起草。该方案将主要在 2004-2007 年实施。行动方案的一部分是《平等法》的改革,除其他外,这次改革将促进制订平等计划的工作和同工同酬。相关的政府法案将于 2004 年提出。

目的是引进将平等纳入国家所有行政管理主流的方法。尤其在制定法律和编制预算的时候将评估性别影响。 2003 年将在社会事务和卫生部的行政管理部门执行一项关于纳入主流的试点项目。将与司法部合作把纳入主流的工作推广到所有国家一级的行政管理。把预算纳入主流的项目将作为一个内部试点项目在社会事务和卫生部和财政部范围内开展。据芬兰地方和地区当局协会估计,侧重于平等问题很可能意味着开发在市政部门评估性别影响的方法。

3. 性别晴雨表

2001 年,促进平等理事会和芬兰统计局发表了第二份芬兰性别晴雨表(附录 2 );第一份晴雨表是 1998 年发表的。该晴雨表利用男子和妇女的评价、态度和亲身经历研究男女之间的工作分工和权力关系及其在占主导地位的社会状况下的可接受性。通过比较不同时期的调查结果可以了解有关男女相互关系的持续和中断情况。在晴雨表中所研究的问题反映了芬兰人在两性平等问题上的辩论。

对一般平等问题的回答, 1998 年和 2001 年的晴雨表大体上一样。可是,对较详细陈述的回答却反映了态度环境的变化。两性当中比较普遍的看法是男子应当承担支撑家庭的主要责任。

认为男人应该更多地参与照料和抚养自己的孩子的男女明显占多数。大多数工作妇女和男子认为工作场所不鼓励男子充分使用育儿假。换句话说,芬兰人赞成分担从财力上支撑家庭和抚养子女的责任。

从 2001 年关于工作场所对使用法定家庭假的态度来看,作父亲的休几个月的育儿假要比作母亲的在孩子年满 3 岁以前休假照看孩子困难得多。晴雨表还显示, 1998 年至 2001 年间妇女在实施工作场所平等方面发挥的作用变得更加重要了。

下一份性别晴雨表定于 2004 年发表。

4. 在市政管理方面促进平等的项目

2003 年 8 月,芬兰地方和地区当局协会将发起了一个市政部门“预算 SUVA ”的试点项目。该项目在试点阶段的措施包括提高对试点项目中性别平等重要性的认识,对参与预算过程的人进行培训,评估预算(或部分预算),以及纠正有关的预算项目。作为执行该项目的结果,将制定一个行动计划并召开一次讨论会,以便把性别影响的评估逐步推广到市政预算过程。

芬兰地方和地区当局协会将在 2003 年秋季,就市民的权利和义务及其对市政施加影响的可能性和渠道在网上发表指南,题为“ Kuntalaisten vaikuttamisopas ”(《对市政施加影响指南》)。该《指南》还将提供参考意见和实行平等的最佳做法样板。

劳动部与芬兰地方和地区当局协会拟在 2002-2004 年实施的“防止地方一级歧视”项目,旨在促进遭受歧视的群体与地方当局之间的对话,并建立鉴别、防止和反对歧视的联合机制。另一个目的是策划、试验和推广结合地方特点的分项目中的好做法和样板。该项目得到欧洲联盟的资助。

第4条

1. 缔约各国为加速实现男女事实上的平等而采取的暂行特别措施,不得视为本公约所指的歧视,亦不得因此导致维持不平等或分别的标准;这些措施应在男女机会和待遇平等的目的达到之后,停止采用。

2. 缔约各国为保护母性而采取的特别措施,包括本公约所列各项措施,不得视为歧视。

1. 《平等法》的配额规定

根据《平等法》(1995年2月17日/206)第4(2)款的规定,除非因特殊理由另有要求,否则国家一级的各个委员会、顾问委员会和其他对应机构以及除市政委员会之外的各个市政机构的男女成员比例必须至少各占40%。

这一配额规定增加了妇女参与市政决策的比例。在2000年市政选举中,妇女占到候选人的38.2%,并占到当选代表的34.4%。可是,根据2002年1月的最新数据,妇女担任市政委员会主席(和副主席)职务的比例仅占到21.9%;担任市政执行机构首脑正、副职的仅占29.4%;妇女主持其他市政机构的比例仅占24.4%。2002年,各市政机构中妇女成员的比例为47%。现已采取措施增加妇女在2004年秋季市政选举中的比例。

负责研究《平等法》改革的委员会建议把40%的配额规定扩大到也适用于市政间的合作机构。

芬兰福音路德教派组织也在其管理机构和教会、教区的其他机构接受了性别配额。路德教派组织的这项决议定于2004年1月1日生效。配额原则除其他外将适用于各教区政务会、教区董事会、理事会、委员会和工作组。在教区一级,这种配额原则对教区选举中产生的行政机构——即教区政务会和教区董事会不适用。目前,不受配额原则约束的其他基督教机构还有路德教派组织、主教会议、大教堂牧师会和主教管区牧师会。改革以后,《平等法》将完全适用于教会管理,只是与宗教事件有关的问题除外。

几乎在所有职能中都增加了教会人事安排中的妇女份额。2002年,从事牧师工作的人有69%是妇女。在房地产业和其他服务性行业工作的妇女比例占到66%。在公墓维护以及行政和办公室工作中妇女也占了大多数。

《平等法》第4(3)款有关国家和市政一级的配额规定增加了妇女在各委员会中的份额。关于在各厅、局管理和行政机构以及选举出来的市政或国有公司的厅、局执行机构中男女平等代表权的规定也增加了厅、局执行机构中的妇女人数。不过,在各类公司的管理层中妇女所占的份额依然很低。根据贸易和工业部致《平等法》改革委员会的一份通知,它的目标是通过执行一项为期三年的《促进两性平等行动计划》,纠正目前在国有公司和国有附属公司中的现状。该计划实施以后,主管这些公司的中央各部将每年向平等监察员提交报告。

根据政府项目登记局的资料,2003年,由中央各部和中央政府办公厅设立的各个委员会、顾问委员会和其他机构的成员中妇女所占的比例为43%,符合配额规定。

第5条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

(a)改变男女的社会和文化行为模式,以消除基于性别而分尊卑观念或基于男女任务定型任务的偏见、习俗和一切其他作法;

(b)保证家庭教育应包括正确了解母性的社会功能和确认教养子女是父母的共同责任,但了解到在任何情况下应首先考虑子女的利益。

1. 对妇女的暴力

1.1 防止对妇女施暴的项目

上一次报告后,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对芬兰存在的对妇女施暴的高发生率十分关注。自上一次报告以来这种情况几乎没有什么改善。政府承认问题的严重性,并正在想尽一切办法力争把对妇女的暴力发生率降下来。

芬兰完成了一项有深远意义的旨在防止暴力和卖淫的五年行动计划。该项目涉及到私人生活和公共部门对妇女的所有暴力行为,也注意到工作场所的性骚扰问题。该项目的目的是揭露对妇女和女孩的一切暴力行为,强化反对暴力的舆论,减少暴力,并促进和加强对受害者和做错事的人提供的服务。该项目分为两个小项目:一是预防对妇女的暴力方案;二是打击卖淫项目。指导项目活动的是一个联合执行委员会,其主席为卫生和社会服务部长。

该项目由社会事务和卫生部掌管,而由国家福利和保健研发中心(简称Stakes)负责执行。该项目对针对妇女的暴力和家庭暴力的预防活动进行协调,促进各个当局、组织、公共机构和各种项目之间在这一领域的合作。它还积极传播有关的信息,安排对各部门(其中包括警察)的专业人员进行培训,并开发各种不同的工作方法。该项目还促进国际,特别是欧洲联盟范围内的合作,先进工作方法和经验的交流,以及各种网络间的交流。该项目下设十二个地区工作组,分别负责协调和实施本地培训和信息工作。该项目还包括按不同领域划分的七个部分,其目的主要包括开发一个服务网络、提供教材以及在对妇女的暴力和家庭暴力问题上提供指导。

2001年,社会事务和卫生部进一步成立了一个负责研究暴力和性虐待问题及指导照料的工作组。作为这项工作的一个成果,国家福利和保健研发中心于2003年发表了一份关于鉴定和调查对儿童的暴力和性虐待问题的社会福利和保健当局与警察当局指南。该指南对针对儿童的暴力和性虐待嫌疑人的研究提供实际指导。

教会也切实积极地参与防止对妇女的暴力的运动和行动。这些运动当中包括题为“教会支持妇女”的“世界教会理事会基督教会十年”和目前正在进行的“从暴力走向解决”十年。

政府在2003年6月24日颁布的方案中提出防止亲属关系中的暴力和对妇女的暴力,以及从两种观点防止卖淫:一是把它作为一个两性平等的问题,二是把它作为一种削弱公民安全的现象。

本届政府在执政期内承诺,要划拨专款加强对虐待、贩卖妇女的受害者和妓女的援助。现已着手实施一项各行政部门联合方案,以加强公民安全,减少暴力。关于这方面,也意味着要加强对家庭暴力的干预措施。政府承诺要在全国保障犯罪受害人和向其他犯罪受害者提供帮助的各项先决条件。

2004-2007年,社会事务和卫生部将起草一项国家方案,防止对妇女的暴力和家庭暴力,发展对受害者和做错事的人和家属的服务。

该方案的宗旨是:

确定近亲关系中暴力的战略焦点;

确定帮助暴力受害者和做错事的人及家属的实际措施;

改善暴力受害者的处境;

阐明各个方面在帮助近亲暴力的受害者和施暴者的工作中所扮演的角色和应负的责任;

在反对暴力的工作中创建一个全国连成一体的地方级和地区级基本服务和特殊服务网络;

围绕暴力问题加强对所有适当专业人员的培训;

支持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组织为减少暴力和帮助受害者及做错事的人而采取的行动;

促进社会和文化行为模式朝着非暴力的方向转化;以及

促进有关人权和平等的国际条约在芬兰的实施。

该方案将把对妇女的暴力和家庭暴力纳入社会问题清单。该方案的实施主要是司法部、教育部、交通运输部、内政部、以及社会事务和卫生部在行政管理领域的职责。

为了实施既定的目标,该方案规定了国家级、地区级和地方级的各个主管行政领域和其他行动者的彼此分工和责任。将成立一个全国监督和评估小组,负责监督该方案的实施。在本届政府任期结束时,将评估所取得的成功,并就下届政府应采取的措施提出建议。

该方案的实施需要有财政资源。各个不同的行政领域都要储备足够的经济资源,用以针对暴力采取预防行动,建立和实施对受害者和做错事的人的服务工作,发展刑事制裁制度,对处理暴力问题的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以及发展研究和监测系统。各有关行政部门都将加强处理这一课题领域所必要的专门技能。

将通过印发和在网上发表该方案来传播有关内容的信息。将印制一份关于该方案的宣传品,在各种不同的服务网点散发。将在 2004 年内召开各地区研讨班,向各个行政领域和组织的代表们宣讲该方案的内容及其需要采取的措施。将通过与媒体合作推动有关对妇女施暴问题的辩论。

1.2 关于对妇女施暴的研究

已通过芬兰统计局与促进平等理事会的合作项目在三份统计报告中研究了对妇女施暴的问题。第一份报告是1998年发表的,探讨了暴力行为的发生率。该报告已在前一次定期报告中作了阐述。

第二份报告题为《暴力的代价:芬兰男子对妇女施暴的代价》,于2002年完成,用芬兰文和英文发表。研究表明,1998年对妇女的暴力给社会造成4900万欧元的直接成本。暴力造成的间接成本甚至翻了一番。这些成本是按医疗费、社会福利费和法律系统的费用计算出来的。法律程序的费用最高,达2630万欧元,其中警方份额为600万,实际诉讼费用是650万,监押罪犯的费用是1370万。

社会福利服务费用是按庇护所、危机服务、社会福利服务和各种治疗费用调查的。向遭受暴力的妇女提供的这些服务总共造成了1470万欧元的代价。因暴力造成人身伤害而去医院和看大夫,给卫生部门造成的成本总计330万欧元,大致相当于因暴力造成的医疗费。

对妇女的暴力也造成了丧失生命、减少福利和损失生产力投入等间接代价。这方面的计算总是靠估计数。据估计间接代价约为6000万至1.1亿欧元。以上各项数字只是实际成本的一部分。不可能根据提到的研究对各项代价作精确的比较。研究结论建议在小范围内——比如在市政一级——来澄清各项费用。

第三份研究报告题为《暴力在一个城市造成的代价:根据海门林纳市政当局代表提供的估计数字,关于该市2001年对妇女的暴力及其代价的案例研究》(附录 3)。所调查的对妇女的暴力事件大多发生在夫妻之间。调查结论之一,就是该市的各有关当局是按部门采取行动的。部门的观点影响到发生暴力的类别,同时也影响到在会见顾客时所关注问题的类别。

通过联合注资,国家法律政策研究所和芬兰统计局完成了一项关于向警方报案的强奸和未遂强奸案的调查研究。根据这项调查,在向警方报告的案件当中,被不知姓名的男子强奸的情况很少见。强奸往往是在所谓“得知对方是谁”的情况下发生的。另外,有些情况下强奸犯和受害人彼此认识。也有夫妻间强奸案报告警方的。大多数性暴力仍然隐瞒不报,因此警方不得而知,特别是在强奸犯和受害人彼此认识的情况下这种现象较为普遍。据芬兰统计局资料,2002年向警方报告的强奸案共有550起。

1.3 关于限制行动令的立法

1999年初生效的《限制行动令法》(898/1998)为保护受犯罪或骚扰威胁的人提供了必要的手段。1999年总共签发了999项限制行动令。2000年签发的限制行动令为1219项;2001年略微减少,签发了1154项;2002年又比上一年有所上升,总数为1327项。

司法部拟定了一项修正《限制行动令法》的政府法案(HE 144/2003)。这项政府法案于2003年秋提交议会。提案建议对该法令加以补充,以使其同样适用于受命令保护的人和限制行动令所约束的人在同一个家庭生活的情况。拟将有关所谓家庭内部限制行动令的规定加入该法令。这些规定的目的是防止家庭暴力。家庭内部限制行动令或许可以预先保护一个共同生活者免遭暴力犯罪的伤害。

一个被施加家庭内部限制行动令的人必须离开他/她与命令所保护的人一起生活的原住所,而且他/她不得接触被保护人。这种命令还可以延伸到禁止他/她在另外某个地方出现。只有在对个人生命、健康或自由构成直接威胁的情况下方可签发家庭内部限制行动令。家庭内部限制行动令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三个月。凡涉及家庭内部限制行动令的问题必须予以紧急处理。

建议对现行《法令》中有关普通限制行动令的规定加以修正,以强调一个有权实施逮捕的民事机构有义务立即采取措施,下达临时限制行动令。该提案还建议,在重新下达命令的时候,限制行动令的期限最长可达2年,而不是现行规定下的一年。

1.4 改善犯罪受害者的处境

司法部成立的犯罪受害者特别工作组于2001年6月19日提交报告。该特别工作组就如何实际改善犯罪受害者的处境提出建议。根据特别工作组的建议,除其他外草拟了一份面向犯罪受害者的宣传品,并译成多种语言。

2003年10月初《诉讼程序法典》的修正案(360/2003)生效,它改进了对证人、受害当事人和审讯时出庭的人的保护措施。该法令现在包括了这样一项规定:在一方当事人或公众不在场的情况下可在主法庭、亦可通过电视会议听取某人证词。

例如,为了保护证人或其身边的人免受生命或健康威胁,证人或另一人,如犯罪受害人可以在另一方不在场的情况下出庭作证。对一个扰乱听证的人也可以在听证期间将其带离法庭。

另一方面,证人可以不必亲自出庭即可提供证据。技术辅助手段可以包括电视会议或采用数据传输的其他技术方法,通过这些技术手段或方法,当事各方可以彼此听得到或看得见。这种司法程序可以用来保护证人或其身边的人,或者在没有必要让证人亲自出庭的情况下使用。如果证人——譬如讲——因病不能出庭,或者即便他不出庭也能对其证词的可靠性进行评估,即可通过电话听取证言。

在一方当事人不在场的情况下或通过某种技术手段听取证言,无论何时都要由法院斟酌决定。目前主要规则依然是当事各方和证人必须同时出庭。如果要废除这一规定的话,必须保证当事各方都有权向证人提出质问。

《审前调查和强制措施政令》(575/1988)第2款就“移交警方报告”问题增补了一个新的第二段(288/2002)。当受害方当事人向警方或另一审前调查当局报告一起在另一欧盟成员国发生的犯罪案件时,如果罪行严重,或者受害方当事人未能在案发地的领土上报案的话,受害方当事人的报告和诉求须提交该罪行发生地所在成员国的主管当局。

芬兰曾先后于1980年、1988年、1993年、1997年和2003年开展广泛的全国调研。1998年发表的题为《忠诚、希望和殴打》的报告所依据的有关女性受害者的调查是迄今同类调研报告中绝无仅有的。历次受害者调研报告中都载有关于暴力、交通事故、职业事故、家中事故受害者以及关于交通和其他事故的性别信息。

1.5 家庭暴力

对妇女的暴力事件大多发生在家庭内部和亲属之间。据最近调查,每5个妇女当中就有一个受到过配偶的暴力或暴力威胁,但其中只有十分之一的人向警方报案。1998-2003年间,家庭暴力在数量上没有多大变化。据芬兰统计局资料,2002年家庭暴力案件有2 500起,同年向警察报告的已决暴力犯罪案件为28 000宗。

警方每年大约接到50 000次家庭紧急呼叫。在大约43 000个案例中有巡警被派到现场,其中有15 000个案例涉及到家庭暴力,即同一户的现有或原有成员之间的暴力。大多数家庭暴力都是在配偶或同居者之间发生的。警方收到的紧急呼叫只有一部分落实并作为犯罪记入统计。

警方最高管理机关成立了一个防止家庭暴力指导组,其任务是开展警察培训、工作场所培训、调查研究、作为防止犯罪工作组成部分的地方警务活动以及信息工作。指导组还负责协调防止家庭暴力的工作。现已完成制定《防止家庭暴力警务行动方案》并已开始实施。其主要中心领域是警员基本培训、工作场所培训和再培训。聚焦点还包括各行政当局与志愿组织的合作。警方最高管理层已决定把地方警务工作列为《警务工作计划》(2003/2006)的重点之一。预防家庭暴力是2003年和2004年的一项单列计划。

关于限制行动令的政府法案(HE 144/2003)建议对《刑法典》所作的一项修正是废止《刑法典》第21章第17款关于“对侵犯他人身体罪不予起诉”的规定,目的是让这项修正与对《限制行动令法》的修正同时生效。尽管自1995年9月1日以来侵犯他人身体罪已纳入公诉之列,但是有关的规定——特别是有关家庭暴力方面的规定——的结果是,实际上没有受到指控者要比按法律规定应该受到指控者居多。根据该规定,如果受害方当事人自愿请求不予起诉,公诉人有权不强求起诉,除非有重要的公共或私人利益要求必须起诉。自从总检察长在2000年1月20日就“侵犯他人身体罪不予起诉”的规定发布指令以后,根据受害方的请求不予起诉的案件数量减少了。可是,在实际当中检察官很难确定受害方到底是自愿还是被迫提出不予起诉请求的,这在该规定的实际运用中依然是个问题。

废止关于对侵犯他人身体罪可以不予起诉的规定目的在于,通过减少犯罪嫌疑人阻止起诉的可能性来加强对侵犯他人身体罪受害者的刑法保护。废止这项规定有利于对侵犯他人身体罪犯追究刑法责任,并可望减轻给犯罪受害者造成的压力。对《刑法典》和《限制行动令法》的修正表明,社会对家庭暴力持反对态度,社会认为家庭暴力是一个严重问题,必须加以干预。

非政府组织对离婚后对妇女的暴力也十分关注。往往侵犯他人身体和暴力行为甚至在离婚后仍然继续,前配偶可能受到威胁、暗地跟踪或其他骚扰。关于这个问题尚无广泛的研究结果,而且离婚后的暴力行为通常是隐蔽的。

2. 少数群体

2.1 前言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在其根据芬兰的第三次和第四次定期报告发表的声明中,对芬兰持续存在的对移民和少数民族妇女的歧视以及某些少数群体所遭受的多重歧视深表忧虑。委员会敦促芬兰政府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对少数群体妇女的歧视,并加强其反对芬兰国内的仇外心理和种族主义的力度。

政府实施其《反对种族主义和歧视行动计划》已经有好几年了。该行动计划是通过广泛合作制定的,有关的信息通过各种出版物和因特网在全国和地区一级广为传播,其中包括在各种讨论会上散发。这个方案同反对歧视的社区行动方案一样,也是通过国家和国际的、由欧洲联盟委员会提供部分资金的项目来实施。

2003年秋季,政府向议会提交了一份关于《维护平等法》的法案(HE 44/2003),其宗旨是防止基于种族和族裔的一切形式的歧视。该法令的一个特殊目的是对多重歧视加以干预。在下文第11条项下将对该法令进行更详细的审查。

实施各种反歧视项目的中心课题之一就是鉴别多重歧视并对其施加影响。实际活动包括举办培训、检验方法、创建模式、建立网络及合作结构,以及通过出版物、因特网和与媒体合作传播信息。这些项目都聘用了移民和罗姆妇女。

各个反歧视项目是通过四个不同的部委、各种组织和平等机构(民族关系顾问委员会ETNO和罗姆人事务顾问委员会)之间的合作来实施的。在考察歧视累积的过程中,不仅注意对少数民族的歧视,而且也注意到残疾人、在性别上属少数的妇女、那些因宗教信仰而受歧视的人和老年妇女的状况。

自2001年以来,劳动部与其他部和基于各种理由受歧视群体的代表合作,共同实施反对歧视的信息和培训项目。这些项目的目的是防止各种形式的歧视,围绕鉴别和防止歧视以及对其加以干预的问题为各个当局举办培训班。还通过这些项目来提高受歧视的群体反对歧视的工作能力,并让他们更好地了解自己的权利。这些项目以非常全面的方式瞄准形形色色的歧视,其中包括两性的彼此平等和多重歧视的问题。该方案的各种活动包括对来自劳动管理部门的联系人进行有关民族歧视、特别是有关罗姆人问题的培训,举办工作场所的培训,以及对雇主的试点培训方案。

2.2 移民妇女

外籍公民在芬兰人口中所占比例很小,2002年为2%。当时芬兰的外籍公民共有103 682人,其中51 985人是妇女,工作年龄段的人占四分之三。年龄和性别分布因国籍而异。除其他差异外,在来自泰国、菲律宾、俄罗斯和爱沙尼亚的移民中女性居多。

政府在2001年成立的民族关系顾问委员会(ETNO)的主要任务是促进良好的民族关系,防止种族主义和民族歧视。该顾问委员会在各种不同的反歧视项目中与国家和地区政府部门、第三部门和促进平等机构合作,参加和安排各种讨论会和研讨会,参加联合出版项目。

该顾问委员会在其2001-2003年任期内成立了三个常设分委会,分别负责移民妇女及其家庭地位、种族主义和民族关系以及多种技能职业生涯。2002年,主管移民妇女和家庭问题的分委会在全国不同地方召开了关于移民妇女状况及其在芬兰社会中的地位的几次专题讨论会。继这些讨论会之后,该分委会又于2003年9月举办了一次全国研讨会,与会的有研究工作者、移民妇女和有关的各协会,以及各级当局,他们致力于就改善妇女处境、反对并防止对妇女的歧视提出一些切实可行的建议。

另外还任命了两个与ETNO有联系的常设工作组。第一个工作组集中研究芬兰讲俄语的人口并调查他们的状况;另一个工作组集中于监督《移民融入和寻求避难者的接纳法》(493/1999,以下简称“融入法”)的实施情况。

作为其多元文化项目的一部分,儿童福利中央联合会审查了在几个最大城市工作的移民专家关于家庭与儿童融合的意见。这些市政工作者认为,《融入法》的最大欠缺就在于,它没有规定各市政当局必须支持被置于劳动大军之外的移民的融合并制订融合计划。在移民家庭,融合措施所针对的失业的求职者大多是父亲。母亲往往呆在家里照看孩子,而培训班和工作是为父亲们安排的。据该报告称,移民妇女比男子融入社会的力量更微弱。甚至有些已在这个国家生活了10多年的母亲至今仍对芬兰国语和芬兰社会知之甚少。移民当中有无计其数的单亲母亲。单亲家长是家庭方面的一种特殊风险,在这样的家庭中,监护人和许多孩子生活在一起,几乎与世隔绝,以致到现在还不会讲当地话。

2002年秋季,政府报告了《融入法》的实施情况(政府报告5/2002)。报告中指出在融入方面存在的几个不足的地方,并提出数十项发展建议。报告建议要改进对融入的指导和协调,同时要在市政和国家行政管理层面改进工作分工。有些发展方面的建议提到要支持移民妇女的融入,并在制订支持措施和服务的时候要考虑她们的需求。有些建议已经开始付诸实施,有些建议则导致了制定立法项目。

另外也通过信息和态度培训实施反歧视的行动。民族关系咨询委员会任命了十位亲善大使,以期通过他们的帮助把反歧视问题深入到日常生活,制造一个反对歧视和种族主义的氛围。通过采用“大使”这一手段,有可能让歧视问题在各种政治活动、教育机构和媒体中引起注意。这些大使全都是知名人士;其中六人是女性,二人有民族背景。

民族关系顾问委员会注意到一些族裔社会仍然沿袭着有悖于法规和人权的传统和习俗,比如女孩子的割礼,强制性的包办婚姻,以及阻止参加公民社会职能和受教育。该委员会旨在通过沟通信息防止和消除这些弊端,但其目的也在于使这项工作富有实质意义。其中包括民族关系顾委会防止家庭暴力和在安排庇护所及安全住所中考虑移民妇女需要方面的活动。

人权同盟一直在实施“KokoNainen”项目,以防止对女孩实行割礼并使已被实施割礼的女孩得到护理和康复。这个项目的目的是预先防止对妇女实施割礼并改善那些在祖国实行妇女割礼传统的族群中的妇女和女孩的健康状况。另一个目的是增加保健人员在预防妇女割礼方面的知识和技能,对受到割礼的妇女实施护理,并通过基层工作转变移民的态度。相应地,芬兰红十字会也在2002年实施了“Hawo Tako”项目,目的是对割礼采取社区预防办法。该项目的成果之一是在这个话题上制作了一套索马里语卡通片。

各非政府组织也通过电话或面对面地提供咨询,为遭受暴力的移民妇女提供援助。例如,取名为“Monika 妇女”的协会帮助身心遭受暴力摧残的移民妇女和儿童,并采取预防措施以消除来自亲属和家庭的暴力和暴力威胁。该协会对针对移民妇女儿童的暴力进行了调查研究,成立了一个资源中心,提供24小时电话服务,面向移民妇女提供信息、法律咨询和援助人员,同时建立并支持各种自助小组。

“Naisten Linja”(“妇女阵线”)协会保有一个全国范围的电话服务网络,对任何受到暴力或暴力威胁的妇女和女孩提供指导和援助。该协会还致力于对在语言上和文化上属少数的妇女需求做出回应,并且用移民的家乡话来为他们服务。

市政一级也采取措施提高对有关歧视问题的认识。芬兰地方和地区当局协会于2002年发起一个叫作“监测欧盟关于社会、卫生、移民和预防犯罪问题的决策”的项目,以便特别在难民和移民问题上树立良好的市政作风。该项目将印制一份出版物,介绍有关欧盟及中欧各利益组织的社会与卫生政策问题和目标。

此外,市政青年工作和移民工作也专门为姑娘们安排了活动。例如,赫尔辛基市青年中心与青年组织合作实施了“Tyttöjen Talo”(“女孩之家”)项目,特别为移民女孩安排活动。据该项目取得的经验,专门为女孩安排的活动降低了移民女孩的入门标准。

2002年2月,芬兰建立了一个反对种族主义和恐外症的“RASMUS”网络,它汇聚了来自各个非政府组织、宗教组织、劳动力市场组织、学术研究界、少数群体和移民的代表以及个人。该网络下设若干分组和地区小组,其中有一个叫做“Rasmus妇女”的非官方分组,致力于改善少数群体和移民妇女易受伤害的处境,并让她们有更多的机会参与关系到切身利益的决策。除其他成员之外,参加这个分组工作的有移民局的官员。

2.3 难民妇女

在避难程序方面,按照芬兰的习惯做法,一个达到承诺年龄的寻求避难者是作为一个独立的避难申请人注册和处理的。因此,芬兰不认为只有所谓家长(通常为男性)才是寻求避难者,而认为每个避难寻求者都享有同样的程序性权利。结合欧洲联盟正在草拟的《避难程序指导方针》,芬兰力图在避难程序接纳条件和相关的程序性权利方面贯彻它的观点,把妇女作为独立避难申请人来处理。

在芬兰,起点是每一个达到承诺年龄的人都有权接受避难程序规定的个人面谈。出面接见的可以是移民局的人,也可以是警察。在避难问题上当局必须遵守保密原则,每一对已婚配偶或依习惯法结婚的寻求避难的配偶都必须个别面谈。根据有关避难程序最低保证的欧洲理事会决议,芬兰力争在必要时由一位合适的女性办事员或使用女译员来处理女性避难申请,这主要是因为,若不如此处理,女性避难申请人因其受过创伤的经历或因本人文化背景的缘故就难以详尽叙述其申请避难的理由。对每个寻求避难者都是单独做出决定和注册,尽管从实际考虑对每个家庭成员的决定都写在同一张登记表上。

通过与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 (难民专员办事处)协商,芬兰还强调在难民专员办事处的配额程序中使用的重新安居登记表中应该载有关于全家成员的信息,而不光是所谓主要申请人的信息。获得家庭所有成员的信息很重要,不仅为了合家团聚的目的,同时也是为了确保将妇女提出的遭到迫害的避难依据考虑在内。

在本报告期内,已有几份基于性别迫害(比如因家庭暴力或性暴力)而寻求国际保护的避难申请在芬兰登记。到目前为止还没有批准任何以涉及性别迫害为依据的避难申请。有关性别迫害的案件正等待上诉法院审理,不过迄今尚未下达任何裁决。

2003年向议会提交了一份新的《移民法》政府法案(HE 28/2003),其中也提出了单独考虑针对妇女的性别迫害的可能性问题。该法案指出:“有些情况下,妇女也可能受到不能被认定为基于种族、宗教、国籍或政见的迫害。在这种情况下,可以把迫害的原因认定为属于某个社会群体。”

芬兰在其年度配额中接纳一些所谓“危难中的妇女”,即受到暴力或折磨或因其性别处在一种易受伤害境地的妇女。芬兰没有为特殊群体单独设定配额;对属于这些群体的人,芬兰是按普通配额接纳的。最近几年,芬兰接纳“危难中的妇女”人数最多的是阿富汗妇女。“危难中的妇女”的背景往往是妇女缺乏必要的援助网络,或面临某种来自自己家庭的威胁,或者社会制度不能给她提供足够的保护。各市政当局已针对这些妇女的需要实施了康复和特殊援助项目。

2.4 萨米妇女

萨米人是芬兰仅有的土著民族。作为一个土著民族,萨米人有权依据《宪法》第17款的规定拥有本民族的语言和文化,并依据《宪法》第121(4)款在自己的家园上拥有文化自治权。《宪法》将萨米文化及其诸如放牧和渔猎等传统生活方式视为一种文化形态。由于越来越多的萨米人外迁,萨米家园的萨米人口正在持续减少。

在萨米部落,传统上萨米妇女一直处于强势地位。然而在当今社会上,萨米妇女不得不面对各种各样的新挑战,比如作为当选代表上任的时候。消除对萨米妇女的歧视牵涉到家庭的经济、文化和语言地位问题,也涉及到在萨米故土提供社会福利和保健服务的问题。这些情况反过来又影响到妇女参加教育、职业生活和社会决策的可能性。

有些情况下,萨米妇女可能会处在一种与大多数人口所不同的地位,譬如在母婴医疗服务方面就是如此,因为这些服务并不是总能用萨米语提供,或者因为在提供这些服务的过程中没有特别考虑到萨米人的文化背景。享受服务的机会也受到路途遥远的影响。譬如,从萨米家园到一个有妇科门诊的医院也许有300-500公里之遥。

一位萨米母亲所扮演的角色包括向自己的孩子传授或强化萨米人的特性以及萨米语言和文化。这会影响到妇女参与职业生涯的可能性。就此而言,能不能用萨米语为她们的孩子提供日托也是个问题。据萨米议会称,在不可能为孩子提供萨米语日托的情况下,一个萨米妇女大概就得在经济因素和萨米人的某种认同之间做出选择了。由于生计方面的缘故,一个萨米妇女并非总有真正的选择机会,因为萨米驯鹿放牧者的收入水平非常低,这就需要夫妇二人都能参加有收益的就业才行。

萨米议会还批评萨米地区的各市政当局没有针对萨米儿童和青少年安排足够的服务项目这一事实。这就是说,加强萨米认同特征的责任越来越多地落在了家长的肩上。在萨米家园以外的地方,萨米人的家庭所面临的这个问题可能更为严峻。

萨米妇女用她们的土语接受教育的机会比大多数人接受教育的机会更加有限。这种情况影响到她们继续深造和就业的可能性。深造的地点离萨米人的家园也很远,因此,为了上学起码也得临时离开本地区。

目标是用即将于2004年1月1日生效的新的《萨米语言法》取代《在各种当局使用萨米语言法》(516/1991)。新法令的目的在于克服在执行现行法令中发现的弊端。关于这个问题的政府法案(HE 46/2003)已于2003年9月提交议会。根据《宪法》和对芬兰有约束力的国际条约的要求,这个新法令将确保萨米人保留并发展本民族语言和文化的权利,以及在法院和其他当局面前使用它们自己的多种萨米语——即Inari 萨米语、Skolt 萨米语或者北部萨米语——的权利。

该法令将不仅使萨米人家园所在的国家及市政当局负有义务,而且使该地区以外对法定公民安全十分重要的某些当局负有义务。该法令的适用范围也将包括Skolt 乡村议会、少数群体监察员和驯鹿放牧者协会。该法令还将使国有企业并在一定条件下使权力机构以外的由某个当局委任负责在萨米人的家园提供服务的机构负有责任。根据该法令,这些当局必须主动地确保维护语言权利。

一个萨米人在与萨米家园的国家和市政当局打交道的时候,有权按照自己的选择使用芬兰语或萨米语。这些当局有义务倡导在其活动中使用萨米语。它们还应在发给一个当事人或依法有权被告知某事延期待办的一方的书面信函中使用萨米语。在萨米家园办公的国家和市政当局在在用人的时候必须确保在当地每个办公室工作的人能够用萨米语为顾客服务。萨米议会有义务监督该法令的实施,并在必要时提出建议和采取主动行动。

2.5 罗姆妇女

2000年生效的新《宪法》第17(3)款规定,罗姆人有权保持并促进自己的语言和文化。有关社会、卫生保健、教育和监狱管理的专项立法中也载有同样的权利。《宪法》第6款中的平等条款也加强了罗姆人的法律地位。《阿姆斯特丹条约》第13条和所谓《欧共体反歧视指令》(即实行不论种族和民族渊源人与人之间平等待遇原则的理事会指令2000/43/EC)也在欧盟框架内加强了少数民族的权利。

罗姆妇女所面临的歧视问题大都与劳动力市场和私人享受服务的机会有关联。特别是罗姆妇女的民族服饰可能招致歧视。另一方面,罗姆妇女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了解自己的权利,因而她们也更加频繁地起诉歧视行为。初审法院每年大约审理20个左右与罗姆人有关的歧视案件。在就业方面,主要问题是对罗姆人的歧视、偏见以及他们的文化水平低。

2000-2002年,欧洲社会基金所资助的“Finitiko romako”(芬兰籍的罗姆人)项目通过在普通教育制度中找到学生个人的培训场所和支持他们就业,来支持罗姆人的就业和职业培训。此外还为罗姆人安排了专门指导和教学课程。该项目的近期目的是提高他们的教育程度和减少罗姆人和大多数人口之间的偏见。在个人层面上,目标是提高罗姆人掌握自己生活的能力,并增强他们平等地发挥其社会功能的动力和能力。这个项目已经帮助好几十名罗姆人找到了工作和/或接受成人教育。该项目是在成人教育学院和各地区就业与经济发展中心执行的,因此项目期间取得的有关雇用罗姆人的经验和技巧也可以为主管罗姆人就业和成人教育的各有关方面所用。

根据少数群体监察员的倡议,劳动部已就劳动管理部门开辟罗姆人就业服务门路发起了一项调查研究。关于这项研究的必要性及其第一阶段规划的评估现已提交罗姆人与各有关当局合作的机构——罗姆事务咨询委员会审议。目前正在继续与其他当局共同就此进行筹划。

据罗姆事务咨询委员会称,防止对罗姆妇女的歧视需要更多地宣传有关禁止公共管理人员和私营服务提供商歧视行为的规定。克服对罗姆人的偏见是消除歧视方面的最核心的挑战。该咨询委员会还建议更加严厉地惩处犯有歧视罪的人。

罗姆人的失业率高于人口的大多数。据罗姆事务咨询委员会称,这种情况主要是由于人们对罗姆人的态度和通常罗姆人的学历很低的缘故造成的,而不是整个经济和发展状况造成的。然而过去几年来,罗姆妇女的就业情况已经在朝着好的方向发展,特别是年轻妇女和姑娘们参加再教育和成人教育的人数增多了。罗姆妇女对社会学科特别感兴趣。

可是,成人教育存在着一个学习期间照料和抚养孩子的问题,尤其是在已经有几个孩子的情况下。至于工作方面,照料孩子是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咨询委员会力图让罗姆妇女了解各种日托备选方案和6周岁孩子上学前班的法定权利。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在2002年执行的一个基础教育项目,大约只有2%的罗姆儿童上学前班。该咨询委员会还致力于提高负责日托的人对罗姆儿童和罗姆文化的认识。实际上已经开始做这方面的工作了,比如罗姆事务咨询委员会参加了由社会事务和卫生部及国家福利和保健研发中心联合主办的所谓“VASU”方案。根据中央政府的政策决定,该方案的目的是就市政早期教育问题起草国家一级的建议书。该建议书将于2003-2004年发表,其中单独有一章集中论述罗姆儿童及其需求。

3. 残疾妇女

估计全国大约有10%的人口患有造成重要损害的伤残或残疾,其中妇女约占60%。残疾妇女处在多重歧视的危险之中,特别是老年残疾妇女形成一个特殊风险群体。关于残疾妇女所面临的歧视问题,迄今还几乎没有任何研究成果或统计资料。

芬兰残疾人政策的目标是增强残疾人的独立生活能力,促进他们的平等机会和融入社会。为了实现这些目标,社会致力于加强残疾人的独立活动和决策权,消除在体能和态度上对其参与社会构成的障碍以及在交通和获得服务机会方面的障碍。

2000年颁布的《社会福利服务顾客的地位和权利法》(812/2000)也加强了残疾人作为社会福利服务用户的权利。尤其在成家以后,残疾妇女需要大量支持来安排日常活动。譬如,在这个问题上家庭护理是十分重要的。对残疾妇女来说,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当中及之后加强对她们的援助措施也很重要。老年残疾妇女也需要大量社会福利服务。

2001年发表了一篇题为《残疾妇女与暴力》的报告。其立意来自芬兰行动残疾人协会,而报告是由Åbo Akademi(芬兰瑞典语大学)心理学系执笔的。报告调查了对残疾妇女施暴的频率、表现形式、施暴者和施暴的原因,以及受害者求助和摆脱这种处境的方式。残疾妇女遭受的暴力是一种必须认真对待的现象,但遗憾的是该报告并没有告诉我们这种暴力的普遍性有多大。不过,显而易见的是残疾妇女特别容易遭受暴力摧残。身体上的残疾使得她们难以保护自己。而智力上的残疾则会减少她们防范暴力或保护自己、对付暴力行为的可能性。另外,残疾容易使人受到威胁和虐待。由于残疾妇女需要帮助,所以她可能不得不依靠某个对她施暴的人。特别是在这种情况下,残疾妇女本应能够得到援助。安排同等地位的人援助受到犯罪迫害的残疾妇女也很重要。

芬兰竭力增加残疾人和身心有缺陷者的就业机会,尽量使他们参加工作的比率接近于其他人口的就业水平。为此于2002年对《社会福利法》、社会保险立法和《雇用合同法》进行了一次改革(政府法案 HE 169/2001)。此外,2003年月关于社会事业的政府法案(HE 132/2003)出台,其目的是促进残疾人和身心有缺陷者的就业机会。

欧洲联盟已宣布2003年为“欧洲残疾人年”,目的在于促进残疾人充分、平等地参与社会的权利。在芬兰,“参与”和“无歧视”已被选定为“残疾人年”的主题,特别关注对残疾人的歧视和歧视的多面性问题。这一年内还将明确提出残疾人的职业生活和培训问题。在欧洲层面上,由欧洲联盟委员会和欧洲残疾人论坛(EDF)共同主办有关“残疾人年”的各项活动。在芬兰,由芬兰全国残疾人理事会与作为政府合作机构的社会事务和卫生部以及残疾人、其家庭和协会共同负责协调这些活动。

在“残疾人年”的框架内,于2003年发表了一份关于残疾人人权的研究报告。此外,芬兰全国残疾人理事会出版了一本处理对残疾人歧视问题和防止歧视的人权指南。2003年10月为残疾妇女举办了一次研讨会。其目的是提高决策者和残疾妇女对平等权利的认识,提倡讨论和经验交流,加强各残疾人协会和妇女协会之间的合作。讨论会期间还举办了一次残疾人艺术展。

在市政一级实施了“市政工作中的残疾人服务”项目,其目的是就如何实施《为残疾人安排的服务和援助措施法》(380/1987)创建一套综合方案。除其他事项外,该项目研究了按地区和年龄组划分的残疾人服务配置,各市政当局正在开发的可替代型服务,以及市政当局在实施《残疾人服务法》中取得的经验。在题为《为残疾人提供的市政服务——依照“2001年残疾人服务法”提供服务和财政援助措施的对象与成本》的报告中收集了该项目的研究成果。该报告是业经政府认可的《2000-2003年社会福利和卫生保健目标与行动计划》的一部分。在本报告期内还完成拟订了关于住房服务与援助的各项建议。

另外,将于2002-2004年实施“Lukibussi”项目。这是一场信息推广运动,旨在提高对教师、卫生保健和社会福利工作者、就业当局和家长的学习困难和对有学习困难的人的认识。该项目力图为各种学习者创建一个全国范围的援助、专门技能和服务网络,同时说明各种组织模式和实施备选方案,以鉴别并考虑学习中存在的各种差异。“Lukibussi”项目将普及到几乎所有芬兰市政管理范围。

4. 媒体促进平等

1997年,芬兰广播有限公司(Oy Yleisradio Ab)和欧洲的另外五家广播公司发起了一个为期三年的“银屏体现两性平等”项目,以制作一套电视教育节目。项目期间,各家广播公司分析了各自的节目和观众。他们注意到,银屏上出现的妇女人数在涉及传统的“女性事务”的节目中最多,诸如有关人际关系、家庭问题、以及社会和卫生保健问题的节目。在有关犯罪、科学技术和体育的节目中妇女的出现率最低。总的来看,体育节目中妇女的出现率最低(9%),而在少儿和青年节目中妇女所占的份额(44%)似乎是最均衡的。年龄也是一个明显的因素:妇女越年轻,上银屏的可能性越大。19岁以下的年轻妇女所占的比例略为过半数(51%),但是随着年龄的增加妇女的银屏出现率急剧下降:20-34岁的妇女占43%,35-49岁的妇女占32%,而50岁以上的妇女仅占20%。

这些广播公司共同制作了一套题为《银屏体现两性平等》的教育节目,提倡在电视上展现妇女和男子的适当做法。这套教育节目显然是想利用两性平等节目以及通讯和性别理论来为观众和新闻广播单位谋利益。它的目标瞄准不断变化的欧洲通讯市场、各国和国际平等节目和从性别或两性角度来看待当今电视节目的观念三者之间的关系。芬兰广播公司编制了这套节目的芬兰语版本,供所有关注芬兰新闻广播事业的工作者使用。此外还对一批新闻广播单位进行了培训,它们准备播放这套节目的材料并组织节目编辑及其工作人员的培训。

芬兰广播公司于2003年进行了旨在理顺和提供不同广播频道的广播频道改革。根据1998年通过的《平等计划》,到2004年男女比例要达到各占40%以上。可是至少在广播频道改革的初期(该公司)妇女的比例仍在22%以下,即低于预期的目标,这种情况遭到各妇女组织的批评。它们还批评说,在这次改革中,原有的一个面向妇女的特别广播节目“妇女之音”被取消了,但没有新的妇女节目取而代之。

长期以来MTV3 频道也一直在从事促进平等的工作。公司有自己的平等小组,在人事政策和节目政策方面都有关于平等的计划。在芬兰的前几次定期报告中讨论过有关MTV3的平等工作。

芬兰新闻工作者联盟力图在其工作场所的活动和新闻工作中考虑到平等方面的问题。该联盟特别鼓励新闻工作积极突破传统的角色模式。联盟的平等工作组每年编写一份《平等报告》,其中陈述其成员当中的性别配置。联盟成员的妇女比例逐年增长,目前女成员已经超过半数。

5. 歧视性广告

芬兰广告业伦理理事会于2001年5月开始工作。它取代了已经活动了12年的原广告业平等理事会。广告业平等理事会最集中地致力于在广告中实行平等,而芬兰广告业伦理理事会则集中监督广告宣传是否遵守适当的惯例。此外,后者还制定了广告业的伦理原则。它就广告宣传在伦理上是否可以接受发表意见,可是对广告的合法性则不表明立场。该理事会主要集中于受理任何可能与广告有关的顾客诉求以及它认为有普遍意义的问题。

根据芬兰广告业伦理理事会通过的平等原则,广告业不得认可性别歧视,广告宣传中也不得依据性别贬低、诽谤和中伤任何个人。不得把一个妇女或男子作为性交对象来描绘,也不得在广告中以贬低、诽谤或中伤的方式利用性别。如果广告中断言或暗示某种性别的社会、经济或文化价值不如另一种性别,或者如果广告中沿用某种老一套的角色形象,那也不是好的营销做法。

除了芬兰广告业伦理理事会之外,消费者监察员也可以对有损于平等的广告宣传进行干预。譬如,消费者监察员可以处理对歧视性营销做法的投诉,并责令禁止歧视性推销手段。

近年来若干非政府组织已对传媒和广告中越来越广泛而浓重地充斥色情表示担忧,因为这会影响妇女和男子的一般观念,为男孩特别是少女树立有害的样板。这些组织希望当局加强对广告业者的控制,提供平等方面的培训。

6. 男子和妇女共同分担家庭责任

6.1 工作与家庭生活的协调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在依据上一次定期报告提出的建议中敦促芬兰政府进一步鼓励男子使用休育儿假的权利。

在芬兰,家庭假大多为妇女所用。按照法律孩子的父亲或母亲均可使用的育儿假有98%都让母亲用了。几乎每个母亲都要休4个月的产假再加上大约6个月的育儿假。这就是说,只有大约2%的父亲使用育儿假,但是有将近三分之二的人至少部分使用了三周的陪产假。不过,在使用陪产假的父亲当中大约有一半的人使用了全部假期。最近几年使用陪产假的人数逐渐多了起来。使用陪产假的父亲在人数上增多了,而使用陪产假的平均天数却几乎依旧。芬兰的家庭假制度保证那些有正式雇用关系的人在休完假之后能够重新回到原来的雇主那里。

上面提及的情况所依据的是由社会事务和卫生部任命的工作与家庭生活协调工作组(PEVA II)从2001年开始的备忘录。该部指定了一个由三部分不同职业生涯组成、有广泛代表性的工作组,来讨论工作与家庭生活的协调问题。该工作组就法定的家庭假提出几点改进意见,并考察了采取更加灵活的家庭备选方案的可能性。

所谓“家庭假一揽子方案”(HE 147/2002)于2003年1月1日生效,同时结合该方案对《疾病保险法》、《雇用合同法》、《儿童日托法》、《儿童家庭护理资助法》和《育儿津贴期应付的年假费用补偿法》进行了修正。这些修正的主要出发点是根据家庭需要,提高家庭协调工作需要与家庭生活需要的灵活性和可能性,并促进工作和家庭生活中的男女平等。

“家庭假一揽子方案”规定了一种新形式的家庭假。即部分育儿假。新假期的基础是父母分担照料孩子的责任。这就是说,父母亲分别就至少两个月的非全日制工作与其雇主达成协议。

这次改革特别致力于通过增加选择机会促动父亲方面参与当了小孩家长之后的活动。作为改革的一部分,延长了亲生父亲和养父都可以休的育儿假,这样父亲方面就可以把育儿假和陪产假合起来,连续休一个月的假了。此外,上述几项立法修正案使得育儿津贴制度更加灵活了:幼儿的父母亲都可以部分使用育儿假,由父母亲同时分担照料孩子的责任,部分时间休育儿假,部分时间工作。

育儿津贴的使用期和育儿假的使用情况由社会保险研究所在另外一个研究项目的框架内进行监督。福利的使用情况通过一个特定的登记簿来监督,此外还向父母发问卷,调查他们对改革的态度以及在有关协调工作与家庭生活的关系和父亲参与照料小孩方面父母对改革效果的评估。这项研究所取得的成果用来监测改革在使用育儿假和促进平等方面产生的效果,并在必要时采取措施,以便进一步制定有关家庭假的各项规定。

2002-2003年社会事务和卫生部还开展了一场名为“使用你的育儿假”的运动,提倡使用育儿假。譬如在运动期间各妇产诊所向父母们散发了一份宣传品,结合门诊宣讲有关育儿假的事情。宣传家庭假的目的是鼓励作父亲的行使他们的权利,利用养育孩子的现实可能性,在照料和抚养孩子方面负起更多的责任。运动的主要目标群体除了幼儿的父母特别是父亲之外,还有工作单位和决策者。譬如,宣传家庭假的运动成了报纸、广告、连环漫画和海报的话题。

各中央劳工组织都致力于促进男子和妇女更平等地使用家庭假。它们于2002年春季在“家庭的休息时间”项目框架内举办了几次地区性的活动。这场运动是依据2001年和2002年的《收入政策协议》安排的。2003年和2004年的《收入政策协议》中有向工人和雇主宣传、促进协调工作与家庭生活的有关规定的条款。2002年11月,综合性《收入政策协议》的当事各方同意成立一个工作组,就部分育儿假问题来准备一项修正《雇用合同法》的提案。目前正在就国家集体协议草拟相应的修正案。

不过,即使在经过这些改革之后,使用育儿假的权利也还会成为某些问题的焦点,除其他方面外,非政府组织已经对此类问题表示关注。只有在父母和孩子都生活在同一住所的情况下才有权使用育儿假。如果孩子的父母亲不在一起住,通常孩子和母亲一起生活。在这种情况下,父亲不可以使用育儿假或家庭假,也不能利用临时育儿假保障的机会呆在家里照料一个生病的孩子。对这些妇女来说,要想把工作和家庭生活结合起来也很难,因为生孩子而发生在雇主方面的各种费用须由女方的雇主支付。因此,批评者要求建立一个在父母双方的雇主之间更加平等地分摊孩子所招致费用的制度。申请补助的程序应该简化,并且要考虑到因为生孩子而使雇主发生的间接费用。

自上一次报告以来,芬兰立法所承认的家庭形式变得更多样化了,从2002年3月1日开始,同性的人可以注册其伙伴关系户。据人口注册中心的数据,到2002年底这样的伙伴关系已经注册了433户,其中202户为女性,231户为男性。

6.2 没有报酬的家务劳动

根据1987-1988年和1999-2000年进行的关于花费时间的调查研究,芬兰的家务工作分配正在趋于均衡。在收益性就业方面,男子所花的时间显然比妇女多。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两性从事家务劳动的差别缩小了,男人开始更多地参与家务活。包括挣钱的时间和料理家务的时间在内的总的工作投入每周减少了3小时。原因是男子和妇女都在同样程度上减少了收益性的工作。

家务工作量基本上取决于个人的生命阶段。成家生子对家务工作量有影响。学龄前儿童的妈妈做的家务活儿最多。妇女承担60%以上的家务劳动。家庭内部劳动分工趋于平衡是因为妇女在各个阶段的家务工作量都减少了,最明显的是在有学龄儿童的家庭和没有18岁以下的孩子的老龄家庭。家务工作量减少最多的是职业妇女,她们的收益性就业率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增长了。男子的家务工作量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增加了,只是那些年龄在45岁以下、家里没有18岁以下的孩子的男子除外。特别是老年男子、失业的男子和工作的男子都增加了他们的家务工作量份额。

“男人的”家务活儿和“女人的”家务活儿这种分工已经不那么明显了,因为有越来越多的男子做饭洗衣,而反过来妇女越来越早地开始料理家务了。

芬兰人关于平等的辩论也涉及到妇女从事无报酬护理工作的问题。比如,照料亲属的活儿大多是妇女做的。就此而言,从平等观点来看,市政当局提供的护理服务是实现平等的一个重要因素,因为这些服务在最好的情况下可以使妇女得以参加全职工作,并且使承担护理的亲属有能力做更长时间的活儿。

在芬兰,70岁以上的老人大多是妇女。2002年,芬兰地方和地区市政当局协会推出一项“预防性老年人家访”方案,借以开发、试验和评估在不同城市采取的对老年人进行预防性家访的不同运作模式。目标群体是住在家里的老年人,社会福利或医疗保健人员会经常对他们进行预防性拜访。通过家访评估老年人的生活自理能力,其住房条件和服务需求,并告诉他们(例如)有关的服务以及休闲活动和消遣。

第6条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包括制定法律,以禁止一切形式贩卖妇女和强迫妇女卖淫对她们进行剥削的行为。

1. 防止对妇女的商业剥削

1.1 当局之间开展合作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在其关于芬兰的上一次报告的声明中对贩卖妇女和意图营利使妇女卖淫的现象增多表示忧虑。委员会敦促芬兰政府进一步努力加强本国与国际当局和其他国家当局(特别是俄罗斯联邦和波罗的海国家)的合作,以便构想共同行动,防止并打击贩卖妇女的活动。

关于来自波罗的海国家和俄罗斯的妇女卖淫的问题,芬兰既是目的国又是过境国。根据中央刑事警察署的估计,每年大约有10 000 – 15 000个妓女从这些国家来到芬兰。最经常提供性服务的是有组织的拉皮条团伙,他们主要在居民区、餐馆和住宿设施从事此类活动。街头卖淫在芬兰比较少。卖淫活动主要涉及职业拉皮条生意。根据司法部关于贩卖人口立法改革工作组的中期报告,来芬兰的妓女并不涉及最严重的贩卖人口犯罪;相反,这个问题与误导和虐待有关。

在本报告期内,芬兰政府致力于特别加强与俄罗斯和波罗的海国家的合作。自2001年以来,司法部在爱沙尼亚的塔林配备了一名联络检察官,充当芬兰执法当局与爱沙尼亚之间的联络员,以便利和加强两国当局间的合作。从2003年9月以来,在俄罗斯圣彼得堡也安排了一名联络检察官。这些联络检察官也可能有助于对有关贩卖妇女犯罪的侦查和起诉。

2001年在立陶宛维尔纽斯举行了一次题为“现代奴隶制”的会议,其间,就2002年安排一次反对贩卖妇女的联合宣传运动达成协议。芬兰也参加了这场由北欧部长理事会协调的北欧及波罗的海国家反对贩卖妇女的运动(附录 4)。运动针对北欧顾客——男人们,劝阻他们不要购买性服务。在波罗的海国家,运动的目的是避免出现新的贩卖受害者。每个国家都成立了一个由各方面专家组成的运动特别工作组。结合这场运动合作组织了三次研讨会,并建立了一个共同的因特网站,由爱沙尼亚维持。

1998-2000年社会事务和卫生部实施了一个防止对妇女的暴力和卖淫的国内项目,这已在上文第5条项下报告过了。结合该项目开展了对遭受暴力的妇女和施暴男子的服务工作。该项目还开展了防止卖淫和贩卖妇女的国际合作。此外,对各种不同领域的专家进行了培训,出版了支持上述预防工作的相关文献,并开展了全国宣传运动。

该项目所取得的经验将成为今后几年内进一步开展工作的基础。2003年4月,社会事务和卫生部任命了一位监察员并成立了一个支持性的指导小组,来研究在该部主管范围内实施必要的措施,以防止把妇女和儿童贩卖到芬兰。另一个目的是就防止贩卖妇女问题起草一个国家方案。该方案将特别深入研究防止贩卖妇女的具体办法,其中包括在保护贩卖妇女的受害者和证人方面切实可行的计划和安排。该方案还将研究在切断贩卖妇女渠道方面所可能采取的措施。研究也包括与旅游组织及贸易和工业部合作减少性观光的措施,以及探讨改进相邻地区的妇女就业和培训的可能性,比如通过由北欧国家和欧洲联盟资助的项目。其他议题将包括对青少年的性教育和限制色情、特别是赤裸裸的色情宣传。

1.2 色情电话服务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在关于芬兰上一次定期报告的结论中敦促芬兰政府鼓励为反对色情电话服务创造一个积极的转化氛围。

作为防止对妇女的暴力和卖淫项目的一个组成部分,社会事务和卫生部与国家福利和保健研发中心(Stakes)于1999年合作进行了一项关于在各种日报上刊登性服务广告的调查研究。研究表明,所调查的35种报纸每年刊登广告的总量为 180 000条,经济效益相当可观。在这35种报纸当中,有24种报纸刊登性服务广告,有11家报纸拒绝刊登此类广告。刊登的性服务广告中有70% 标明了色情电话热线。研究还表明此类广告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

2002年在刊登性服务广告方面发生了变化:包括最大的日报“赫尔辛基新闻”(Helsingin Sanomat)及最大的晚报“Iltalehti”和“Iltasanomat”在内的好几家主要日报和晚报都决定停止刊登性服务广告。从此以后,报纸上的色情电话和其他服务的广告大大减少了。例如,据“赫尔辛基新闻”主编称,该报力图确保性服务广告不要以各种伪装的名义出现在其他类型的广告中。实际上,现已开始几乎完全限制在因特网上发送性服务广告。

照此看来,芬兰还没有完全禁止在报纸上刊登性服务广告。广告内容的管理责任落在主编们的肩上。

1.3 立法改革

2003年10月初生效的新的《公共秩序法》(612/2003)禁止在公共场所购买性服务。这个法令还规定了对在公共场所提供付费性服务的惩罚措施。最高警察行政官早在1999年就向警方发布了关于对贩卖妇女和卖淫及相关犯罪进行干预的指令。

2002年11月,司法部成立了一个工作组,其任务是就惩治贩卖人口和对《刑法典》的某些相关修正起草一份提案。这个“贩卖人口、拉皮条和卖淫问题工作组”于2003年7月提交了它的第一个部分备忘录。它建议在《刑法典》中增加一项关于严重拉皮条罪的新规定,以加大对拉皮条犯罪的惩治力度。根据这项提案,通过传播联络信息或以其他方式兜售付费性交或其他相应性行为的人也可以被判犯有拉皮条罪。

根据该提案,《刑法典》将增补一项关于对购买性服务的惩罚条款。同时将加大对购买年轻人性服务者的最高惩罚力度。除非在《公共秩序法》中提到的那些情况下,否则对出卖性服务的行为不予惩罚。

《刑法典》中关于侵犯自由罪的第25章将增补一项关于贩卖人口的新规定。对贩卖人口犯罪的描述将与各项国际公约相对应,比如《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的补充议定书》。对贩卖人口罪可处以最低4个月、最高6年的刑期。这一章还将增补一项关于严重贩卖人口罪的新规定,对此种罪行可以判处2年至10年的刑期。

将对《强制措施法》(450/1987)进行修正,以便可以对最严重的贩卖人口和拉皮条犯罪进行电话侦听。《强制措施法》的修正案(646/2003)将于2004年初生效,据此,也将可能在拉皮条案件侦查中进行电话监听。

关于贩卖人口、拉皮条和卖淫问题的政府法案经广泛征求意见并最终定稿以后,可望于2004年冬提交国会审议。

一般来说,非政府组织支持贩卖人口问题工作组的提案,但是也批评说该提案没有对贩卖受害者提供足够的保护。非政府组织还要求围绕预防贩卖妇女的问题对各有关当局提供进一步的培训。并且建议,政府引进一项道德规范,禁止并防止国有公司的员工和公务员以及维和部队在芬兰国内外购买性服务。据认为,增加对受害者的各种援助服务也是很重要的。

少数群体监察员也通过种种迹象发现,对于在芬兰作妓女的外籍妇女来说,要想摆脱这项工作,是很难办到的。据该监察员称,外国妓女若想求助于芬兰当局可能会有很大的风险。如果一个妇女想要脱离卖淫而向当局求助,她就会面临被遣送回国或驱逐出境的危险,最终使她陷入极不安全的境地,甚至在祖国遭受暴力迫害。据少数群体监察员称,芬兰应建立一项援助试图脱离卖淫而又想继续留在芬兰的外籍妇女的行动方案。这种援助方案至少需要移民局、警局和社会当局的合作,同时也要考察有关居留许可证审批程序方面的一些问题。

欧洲联盟起草了一项关于向那些身为非法移民或贩卖人口行为的受害者并且与主管当局合作的人签发短期居留证的理事会指示提案[COM (2002) 71]。拘留证持有者可以进入劳动力市场并有权参加一般或职业培训,以便从贩卖人口网络脱身。

2. 性权利

从2002年3月1日起,同性配偶可以注册他(她)们的伴侣关系。同日,《注册伴侣关系法》(950/2001)生效。除个别例外情况之外,伴侣关系的注册具有同婚姻一样的法律效力。根据该法令的除外条款,注册的伴侣关系不受《父权法》(700/1975)关于确认基于婚姻关系的父亲身份规定的管理,也不受适用于仅凭借性别确认配偶的其他规定的管理。《收养法》(153/1985)中有关配偶收养权利的规定和《姓名法》(694/1985)关于配偶姓氏的规定对注册的伴侣关系也不适用。

社会事务和卫生部于2002年4月成立一个委员会来研究有关注册伴侣关系的特殊问题。其任务是澄清在成人以注册伴侣关系组成的家庭中有关儿童的各种社会和法律问题,并就任何必要的立法修正案提出建议。另一目的在于说明是否需要颁布一些规定,允许注册的伴侣关系家庭间的领养。

该委员会与2003年9月提交报告。它认为,在某些具体情况下,一个在注册伴侣关系中生活的人可以领养他/她的注册伴侣的孩子,或者可以由若干注册伴侣关系户共同领养一个孩子,这或许符合孩子的利益。因此委员会建议修正《领养法》和《注册伴侣关系法》,以便使注册的伴侣有可能进行家庭间领养(继父或继母领养),并且有可能在其配偶的直系亲属或朋友中领养一个父母已故的孩子。委员会还建议修正《儿童监护和接触权法》,修正案将规定,如果符合孩子的最佳利益,法院可以裁定在一个孩子的父母分居或已终止伴侣关系的情况下这个孩子与其父或其母的注册伴侣的接触权。该委员会的报告已经分发征求意见,随后将决定进行进一步的起草。

第7条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消除在本国政治和公众事务中对妇女的歧视,特别应保证妇女在与男子平等的条件下:

(a)在一切选举和公民投票中有选举权,并在一切民选机构有被选举权;

(b)参加政府政策的制订及其执行,并担任各级政府公职,执行一切公务;

(c)参加有关本国公共和政治事务的非政府组织和协会。

1. 选举权

在2003年的议会选举中,妇女得票率为42.6%,女性候选人的比例为39.8%。妇女占议会总席位的37.5%。1991年妇女当选的比例最高(38.5%)。自1983年选举以来,女性议会议员的比例一直保持在30%以上。自1987年选举以来,妇女的参选积极性一直比男子高。在2003年的选举中,女性参选率为68.0%,而男性参选率为65.3%。

在市政选举中,数十年来妇女的当选率持续上升,并在1992年的选举中首次突破30%。在2000年的市政选举中,妇女的当选比例为34.4%。妇女在市政机构中所占的份额也增加了,除个别情况外,目前妇女在市政执行机构和其他机构的成员中所占的比例起码在40%以上。2000年妇女在市政选举中的参选率(57.7%)比男子的参选率(53.9%)要高。

2. 政府的组成

在 Matti Vanhanen 总理的内阁中,18名现任部长中有8名是妇女,在政府席位中占44%。外贸和发展部长、第二任财政部长、文化部长、运输和交通部长、社会事务和卫生部长、劳动部长、教育部长以及卫生和社会服务部长都是由妇女担任。

2003年议会选举之后任命的第一位女性政府总理在2003年4月17日至2003年6月24日期间执政,当时议会选举 Anneli Jäätteenmäki 担任这一职务。此时,政府仍有另外8名女部长。因此,政府的性别分配是平衡的:9名女部长,9名男部长。

总的来说,妇女在芬兰政治决策中的地位加强了。1999年至2003年间,议会的两位发言人都是女性:Riitta Uosukainen 为发言人,Sirkka-Liisa Anttila 为第一副发言人。此外,首位妇女,即塔里娅·哈洛宁,于2000年当选为共和国总统。

3. 国家公务员

3.1 国家人事政策

政府于2001年8月30日就国家人事政策做出一项政策决定。政府认为国家在实施连贯、良好的人事政策方面做一个起表率作用的雇主很重要。妥善安排的人事政策、良好的管理、再加上积极干练的工作人员,将为国家政府的效率和服务能力,从而为国家的竞争力创造先决条件。

根据这项政策决定,国家各个组织必须利用一切领导资源,创建一个新的领导氛围,改进各个工作团体的运作机能。国家雇主为其执行官员和那些谋求执行官职位的人提供有系统的发展。国家还支持妇女谋求执行和管理职务的愿望。

2001年,财政部发表了一份“促进国家办公机关和机构两性平等建议书”。该“平等建议书”的出发点是通过立法规定一些义务,据此,任何人不得被无故置于某种基于性别或其他相关事实的不平等地位。根据所谓将两性平等纳入主流的原则,“建议书”涉及到旨在增加最高级职位的妇女人数的措施。它还通过一些实例来说明如何把促进平等纳入人力资源管理措施。在选举行政长官的时候,在策划工作人员的个人事业及其发展的时候,以及在有关工作团体和工作条件的无计其数的项目中,都要考虑到促进平等的问题。与伦理环境及其开发有关的诸因素形成了一个重要的分领域。

2002年,财政部推出一个促进国家政府部门妇女配置的项目。该项目的主要目的是通过促进妇女执行官网络建设来促进国家执行岗位上的妇女配置。另一个目的是考察有利于在行政职务中增加妇女人数的支持措施种类,同时找出对寻求或已被任命到行政岗位的妇女构成的任何障碍。利用统计数据来监测在国家政府部门担任执行职务的妇女比例。该项目主要包括监督、沟通、讨论和培训等方面的实施工作。

3 .2 最高级国家官员

最高级国家官员共有203人,其中31人是妇女(占15.2%)。次级最高管理集团包括国家机关和机构的其他领导人以及各执行单位和相应的负责单位(监督单位除外)的领导人。在这个集团中,妇女的比例已经从1997年的16.5%提升到2001年的31%。在国家聘用的各方面专家当中,妇女占45%;而在全部国家工作人员当中,妇女占48%。

4. 向妇女组织发放的资金

在芬兰,通过各种非政府组织参与社会生活是参与国家民主制度的一个重要方式。芬兰的各种组织还有一个特点,就是有一大批基础广泛而活跃的妇女组织,就其规模和多样性而言,即使与北欧其他国家相比这也是独一无二的。譬如讲,自1911年以来芬兰全国妇女理事会一贯致力于促进平等。这个全国理事会拥有56个成员组织,会员总人数多达500 000人以上。

与其他许多男女联合组织的活动所不同的是,芬兰妇女组织的活动得不到法定的公共资助。不过,教育部向芬兰妇女协会共同行动联合会(NYTKIS)提供自由决定的国家补贴。虽然妇女组织得不到固定的国家资助,但是它们得到了其他方面的资助和针对项目的援助。有几个妇女组织就因为经费来源不稳定而被拖了后腿。共同行动联合会除了要求得到更多的资助之外,还建议建立一个平等与妇女研究专项资源中心,以促进事实上的平等,加强妇女研究、妇女运动和平等政策之间的联系。

第8条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保证妇女在与男子平等不受任何歧视的条件下,有机会在国际上代表本国政府参加各国际组织的工作。

见前几次报告。

第9条

1. 缔约各国应给予妇女与男子有取得、改变或保留国籍的同等权利。它们应特别保证,与外国人结婚或于婚姻存续期间丈夫改变国籍均不当然改变妻子的国籍,使她成为无国籍人,或把丈夫的国籍强加于她。

2. 缔约各国在关于子女的国籍方面,应给予妇女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见前几次报告。

第10条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以消除对妇女的歧视,并保证妇女在教育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特别是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保证:

(a) 在各类教育机构,不论其在农村或城市,职业和行业辅导,学习的机会和文凭的取得,条件相同。在学前教育、普通教育、技术、专业和高等技术教育以及各种职业训练方面,都应保证这种平等;(b) 课程、考试、师资的标准、校舍和设备的质量一律相同;

(c) 为消除在各级和各种方式的教育中对男女任务的任何定型观念,应鼓励实行男女同校和其他有助于实现这个目的的教育形式,并特别应修订教科书和课程以及相应地修改教学方法;

(d) 领受奖学金和其他研究补助金的机会相同;

(e) 接受成人教育、包括成人识字和实用识家教育的机会相同,特别是为了尽早缩短男女之间存在的教育水平上的一切差距;

(f) 减少女生退学率,并为离校过早的少女和妇女办理种种方案;

(g) 积极参加运动和体育的机会相同;

(h) 有接受特殊教育性辅导的机会,以保障家庭健康和幸福,包括关于计划生育的知识和辅导在内。

1. 通过劳动力政策促进职业生活平等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敦促芬兰政府以更大的努力消除在妇女教育方面的定型观念以及在传统妇女就业领域评工和付酬的观念。委员会特别建议在典型的女性占优势和男性占优势的领域提倡交叉式职业培训。委员会还促请把两性研究纳入所有教育领域的主流。

2001年10月1日,教育部根据2001-2003年《芬兰就业政策行动计划》任命了一个“平等劳动力市场”项目工作组。该项目的目的是影响各种职业领域的人员安置机制,以便使各个不同职业领域的男女配置趋于均衡。该工作组的任务是:1)就影响学生选择课程和学习方向的各项措施草拟一个短期和长期计划,并监督该计划和措施的实施及效果;2)草拟一个影响职业训练的行动计划,以便使那些非典型性别领域的人也有在工作场所跟在家里一样的感觉,并使他们有望成就个人事业;以及3)监督该计划和措施的实施及效果。

该工作组特别建议要在科技教学中更多地采取面向社区的、检验性和实验性的工作方法。要通过改变学校的教学大纲提高女生对技术学科的兴趣。还要在顾及两性不同的需要和期望的前提下编写学生指南。工作场所要开发各种促进平等的行动模式,强化支持平等的行为规范。同时要增加有关平等的信息传播。此外,要实施各种项目鼓励男子在女性占优势的领域求职。

2002年《芬兰就业政策行动计划》提高了旨在减少两性隔离的如下措施:

以减少教育内容和教学方法上的两性隔离为目的,改革综合性学校和高中教学大纲的基础课程;

推出旨在促进两性非典型教育选择的科目和实习;

就教育内容、方法和安排草拟减少隔离的发展项目;

通过开展各种运动影响工作场所的训练和各种分支产业特别是钢铁产业的吸引力;

开展就业服务,特别是侧重于性别平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通过统计调研摸清两性分布不平衡的领域和近期最需要劳动力的领域。

2003年开始执行一项旨在实施上述劳动力市场目标的全国“消除隔离”主题方案,计划持续到2005年。欧洲联盟的“平等”和“ESR 3”方案也开发并推广了旨在减少教育和职业生活中两性隔离的各种工作模式。这些项目的目的在于通过信息传播、职业指南、咨询、培训和师资培养来影响妇女和男子的职业选择。

长期以来,产业界也一直在致力于影响青年人的择业。最近的项目包括1999年由TAT集团在综合中学开展的“梦工厂”运动,其宗旨是向青年人展现一幅富有吸引力的产业工作场所画面,强调手工艺的重要性和创业前景。当然,所有这些也都旨在影响青年妇女的择业。2003年这场运动仍在继续。

各劳动力市场组织在其2003年和2004年的《收入政策协议》中同意向青年人宣传各种职业和专业及其多样性。该协议所依据的观念之一就是要拉平各种就业领域的两性分布。

2. 教育中的两性差别

在芬兰,女孩入学率达到百分之百,妇女都受过良好教育。在20-64岁的妇女当中,初中毕业的占75.4%,而男子的这个比例为71.5%。在大学毕业生当中,芬兰妇女的比例也高于男子。其中部分原因是,从综合中学毕业后,妇女直接升学的要比男子多。2001年完成综合中学学业的女孩当中,当年继续接受中学教育的占65%;而在男生当中,有46%的人继续上中学,另有45%的人参加了职业培训。

在2001年大学毕业生当中,女生占59%。同年,在拿到研究生学位(硕士或博士)的人当中,妇女的比例为46%。获得硕士或博士学位的妇女比例从1975年的15%上升到2001年的33%。

在芬兰,虽然妇女特别是年轻妇女的教育程度较高,但是却有女性教育领域和男性教育领域之分。2001年,受过技术教育的人80%以上是男子,而受过社会学和医学教育的人89%是妇女。教育、服务和艺术领域也是妇女占优势,比例约为70%。妇女在移民的预备教育中也明显占多数。

妇女上学的时间比男子长,进入劳动力市场的年龄则比男子大。在雇用劳动者当中,有大学学历的妇女占39%,男子占31%。

教育立法的总体改革于1999年1月1日生效。伴随这一改革,社会注意力转向确保教育平等和平等的教育服务。改革还包括一项关于学生享有安全学习环境的权利的规定。

芬兰的基础教育系以性别中立的思想方法为基础。这种思想方法虽然重视两性平等,但实际效果是教育制度的不平等。譬如讲,各学校的课程设置不包括平等方面的教育,教学工作也不一定支持发展对性别敏感的方法。根据若干非政府组织的看法,应把更多的注意力切实集中在促进对性别敏感与平等的教育模式方面,以及师资培训、课程设置和教材编制等实际工作方面。它们认为,为实施平等而拟订的各种行动方案应当扩展到整个教育制度。此外,应提高女性占优势领域的培训价值,并吸引男孩选择传统上女孩所喜爱的领域。

在教育部为理工科教育发放的经费资助中,注意到某些领域的培训明显分成女性占优势的领域和男性占优势的领域。在表现明显性别分化的培训方案中招收性别占少数的学生和教员方面做得比较成功的理工科获得额外资助,以支持性别平等的做法。

1996-2002年实施的数学和科学发展方案(LUMA)也致力于在这些领域促进更广泛的平等。参加这一方案的有各教育当局、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以及大学、企业界和若干组织。据最终报告,在大学技术和科学学科的新生当中,女生的比例已从20%上升到24%。同期,由于在科技方面增添了新的学习名额,女生的绝对人数增长了68%。各大学在数学和科学领域特别针对妇女安排了一些课程和科目,目的也在于通过开发学位结构和设立跨学科培训方案招收更多的女生入学。

在师资培训方面也更加突出了平等问题。除了师资培训必修课程以外,其他学习实体也处理平等问题,学生可以作为选修课程、文学课程、也可以按学生自己计划的课程形式学习与平等有关的课程。

武装部队也力图招募更多的妇女。例如,针对青年人的广告强调,妇女在武装部队既有军事任务也有文职任务。妇女在武装部队军事任务中的薪金和职业发展跟受过同样训练和服役期相等的男子是一样的。在文职任务中,性别差异跟社会上其他地方是一样的。现在,妇女也可以参加军事生涯的培训,在征召令中妇女也可以被指派参加所有应征训练任务。在本报告期内,国防大学也在培训特种兵女军官,她们的学习过程跟男学员一样。

2000年,芬兰科学院通过2001-2003年的“平等计划”,其中载有几项促进妇女科研队伍的措施。该计划责成各研究理事会确保任命到研究岗位的少数性别的比例不得少于40%,除非因具体理由另有其他要求。这些措施涉及到由科学院资助的科研人员,同时该计划也考虑到研究工作与家庭生活协调问题以及青年科研工作者和妇女科研工作者的特殊需要。修订的“平等计划”将于2003年秋出台。根据最近5年的后续信息,在所有研究理事会任命的科学院系统的研究职务中,妇女所占的比例都明显高于她们在所有申请这些职务的人或所有希望得到这些职务的人当中所占的比例。妇女在芬兰科学院任职的比例也正在增长。

同样,妇女在大学教职员中所占的份额也在增加。1999年,妇女在大学教授当中占17.9%。2002年,对应的数字是21.2%,这个比例在欧洲联盟是最高的。据专业协会估计,从长远来看妇女在大学教授中的比例还要进一步增长,因为大学生以及获得大学毕业文凭和研究生学位的人当中妇女的比例越来越大了。

芬兰单亲家庭联合会(Yksinhuoltajien ja ykteishuoltajien liitto ry)提请注意现有助学金制度对妇女有歧视的特征。它认为,这个助学金制度的利好没有对父母身份及相关的特殊需要予以充分注意。助学金不包括对单亲父母的补助,学生也不是自动有资格获得市政收入补贴。上学的单亲父母实际上往往不可能利用晚上或周末打工以补充家庭收入。另一方面,助学金制度中包括一项收入限制,也同样不顾及学生是否有孩子。因为大多数单亲家长是妇女,所以助学金制度的问题特别与妇女有关。

3. 有关青年和体育的政策措施

3.1 青年政策

根据《青年工作法》(235/1995),青年工作和青年活动可以促进各代人之间、男女之间以及芬兰不同地区之间的平等,促进宽容态度和多元文化主义。根据《青年工作法》,由教育部负责指导青年工作和青年活动。青年工作的开展基本上属于国家、市政和青年组织的责任。而青年人的活动则主要由青年及其团体自己以及各种青年组织来负责提供。

对全国性的和其他青年组织以及开展青年工作的各组织的财政支持也考虑到平等的问题。国家向全国组织提供资助的依据侧重于平等观念。教育部所支持的各种项目旨在促进平等、特别是少数群体的平等。

在青年研究中,平等问题仍然是一个重要主题。除了研究女孩和年轻妇女的问题之外,也对男孩和青年男子的角色和地位进行研究。

教育部青年政策处于1998年推出的“TASANUPO”(青年政策平等)项目,按计划一直执行到2000年。通过该项目的实施已将平等纳入青年政策中的主流。它在两个试点地区形成了创建青年工作与平等自我评估系统的架构。

另外,芬兰地方和地区当局协会实施了2001年“Nuorten Suomi”研究项目,调查研究了18-26岁的年轻成人对他们本市及其市政附属机构的印象、行动的打算、市政服务、公共部门的工作以及青年对社会影响和市政民主的态度等方面的看法。该研究项目分1996年、1998年和2001年三阶段实施,已在项目期间数次分发有关的成果信息。

从研究成果得知,18-26岁的芬兰青年人有42%和父母生活在一起。男子平均在19.9岁、妇女在18.8岁离开家庭。在各个年龄组与父母一起生活的年轻人明显占多数。对芬兰年轻人来说,很明显,住在家里的最重要原因就是省钱。可是对24岁以上的青年人来说,住在家里的重要原因则是因为失业和需要父母帮助。根据研究结果,青年人还相信他们自己有可能影响社会决策,而且他们希望维持社会的各个基本支柱。另一方面,青年人不信任那些主宰卫生保健和教育制度之类社会功能的社会行动者。

3.2 体育政策

在竞技和其他顶级体育运动中男子占绝大多数一直是围绕平等问题展开辩论的重要话题,这也反映在其他体育运动领域,比如青少年体育和条件以及成年人体育及其倡导方面。根据各项研究结果,目前在男子和男孩体育设施方面投入的资金依然比在女孩和妇女体育设施方面要多。

根据1999年生效的《体育法》(1054/1998)第1款,该法令的宗旨是通过体育促进平等。已经有几个项目和措施在实施这方面的平等。

2000年在芬兰举办了欧洲妇女与体育(EWS)网络会议。芬兰体育联合会担任该网络1998-2000年的轮值主席。这次会议的议题包括增加妇女在体育决策机构中所占的比例和加强EWS网络。

在2001年期间,教育部起草了国家体育协会运作指导规范。所采用的社会效益标准就是在芬兰体育运动中实行男女平等,这是《体育法》的目标和重点领域之一。目的在于利用这项标准创造一个让女孩、男孩、妇女和男子都有平等的机会从事体育运动和参与有关决策的体育文化。实行平等还应关注特殊群体的体育需要。将通过态度的转变,譬如所有方案都以素质的不断提升为目标,来实现平等的体育文化。

平等的实施按体育项目来度量,同时考虑到各种项目的特点和目前水平。采用参加某种体育总人数当中的性别分布作为衡量水平的起点。再用所得的结果去跟——譬如讲——参与决策的的总人数中的性别分布作比较。另外还通过要求各协会就某项目协会实施或计划的措施提交书面报告,来评估平等机会水平的演变及各协会在这方面的投入情况。

此外,教育部还发放发展援助来支持若干项目,其主要目的是为妇女团队体育的发展提供先决条件。该部每年向致力于促进体育运动平等的个人、团体或项目授予“钉鞋”奖金或“钉鞋”补助金。

1996-2001年,教育部会同体育协调保护组织——芬兰体育运动联合会支持旨在促进移民参加体育活动、防止通过体育发生种族排斥的地方和地区项目。其中,提供上述支援的重点之一是促进移民妇女和女孩的体育活动。

教育部的体育处目前正在准备一个关于评估分配和授予体育资金中的性别影响的试点项目“SUVAUS”。该项目将从2004年开始实施。

4. 妇女问题研究

妇女问题研究是上个世纪九十年代迅速扩大并向多样化发展的一个研究领域,这一课题当初是在教育部赠款资助的8所大学(赫尔辛基大学、约恩苏大学、于瓦斯居拉大学、奥卢大学、坦佩雷大学、图尔库大学、瑞典经济学与工商管理研究生院和芬兰瑞典语大学)的教授职位促动下确立的。上述各大学在接受赠款的时候承诺将赎回这些教授职位。目前,这项资助均已在各大学终止或接近终止。这些大学赎回的教授职位只有一部分是永久性的职位,而在永久性教授职位中只有一个是永久性的任命。拉普兰德大学早已开始在妇女问题研究方面进行广泛教学,但在这一领域却没有开展研究工作。不过,该校将于2004年8月1日建立妇女问题研究教授职位和助教工作。此外,芬兰科学院还资助固定聘用期的Minna Canth教授职位。

从管理和财政角度来看,各大学的妇女问题研究单位的状况差别很大。在不同的大学,它们设在不同的教研室;在行政管理上有的是系,有的是研究所,有的是课题组,有的是网络。目前他们工作的共同特点之一是缺乏连续性,这主要是因为工作的任命期限是定期的,而且经费没有保障。这也阻碍该课题的规划与长期发展。

据教育部委托、而由芬兰科学院任命的一个国际评估团队于2002年秋季完成的评估报告(附录 5)认为,芬兰的妇女问题研究是高水平的,且具有重要社会意义。不过报告指出,若没有更多的资源支持,芬兰的妇女问题研究势必要退化;目前的资源甚至连维持现有水平都不够。

此外,该报告注意到,与其他北欧国家相比,芬兰的文件编制服务不够发达。在社会事务和卫生部所属的促进平等理事会中,有关专项研究人员分工没有把妇女问题研究工作的协调包括在内,而在国家行政系统也没有指定任何其他部门来承担这个任务。社会事务和卫生部现已委托克里斯蒂纳研究所为妇女问题研究项目提供信息服务,同时发展一项网络服务,来回应公共管理部门、大学、非政府组织、媒体和公民个人提出的有关妇女问题研究的信息需求。除其他业务外,这项服务将包括专家名册、对研究的新闻服务、按主题安排的信息条目以及有关纳入主流行动的信息。然而,单靠网络服务本身还不能满足妇女问题研究文件编制与协调的工作需要。

各妇女问题研究单位都隶属于芬兰妇女问题研究学会,该学会出版Kaistutkimus – Kvinnoforskning(“妇女问题研究”)会刊,并且每年召开一次妇女问题研讨会。目前学会拥有大约500名会员。其全国讨论渠道Naistutkimuslista(“妇女问题研究清单”)拥有约900个订户。

各妇女问题研究单位还建立了一个大学网络“HILMA”,借以开展教学和研究合作。这个项目在2004-2006年由教育部资助。HILMA设有一个门户网站,它是妇女问题研究的虚拟信息渠道,各妇女研究单位利用它来提供全国网络课程。

“Naistutkimuksen sukupuolijärjestelmä”(“妇女问题研究两性制度”)研究生院目前共有20名研究生,其中7人由教育部资助,5人由各大学资助,另外8人自筹资金。另据一份北欧报告,芬兰大约有90名研究生接受过妇女问题研究指导,因此这个领域拥有专家资源。但问题在于它缺乏财政和行政管理上的支援。它所面临的一个未来挑战是如何在增加大学教学的同时把妇女问题研究纳入中小学教育的主流。

第11条

1.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消除在就业方面对妇女的歧视,以保证她们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享有相同权利,特别是:

(a)人人有不可剥夺的工作权利;

(b)享有相同就业机会的权利,包括在就业方面相同的甄选标准;

(c)享有自由选择专业和职业,提升和工作保障,一切服务福利和条件,接受职业训练和再训练,包括实习训练、高等职业训练和经常训练的权利;

(d)同样价值的工作享有同等报酬包括福利和享有平等待遇的权利,在评定工作的表现方面,享有平等待遇的权利;

(e)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特别是在退休、失业、疾病、残疾和老年或在其他丧失工作能力的情况下,以及享有带薪假的权利;

(f)在工作条件中享有健康和安全保障,包括保障生育机能的权利。

2.缔约各国为使妇女不致因结婚或生育而受歧视,又为保障其有效的工作权利起见,应采取适当措施:

(a)禁止以怀孕或产假为理由予以解雇,以及以婚姻状况为理由予以解雇的歧视,违反规定者得受处分;

(b)实施带薪产假或具有同等社会福利的产假,不丧失原有工作、年资或社会津贴;

(c)鼓励提供必要的辅助性社会服务,特别是通过促进建立和发展托儿设施系统,使父母得以兼顾家庭义务和工作责任并参与公共事务;

(d)对于怀孕期间从事确实有害于健康的工作的妇女,给予特别保护。

3.应参照科技知识,定期审查与本条所包涵的内容有关的保护性法律,必要时应加以修订、废止或推广。

1. 消除职业生活中的歧视

1.1 促进职业生活中的平等

同前几次报告时一样,说明男女差异的一般职业生活指数仍然显示“平等”。2002年,在工作年龄(15-64岁)人口的劳动力(包括就业者和失业者)当中,妇女占48%,而在所有未就业的人当中妇女占54%。妇女的就业率为66.2%,男子的就业率为69.2%。在20-44岁年龄组,男子就业率高于妇女;但在45-59岁年龄组,两性差异变为有利于妇女,二者相差1个百分点。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对许多领域妇女任高职者不多表示关注,并敦促芬兰政府努力增加妇女担任高级职务的人数。

根据2000年人口普查,在较高层次的雇员中,妇女占48%。据2001年的职业分类,在2000年,所有公共部门领导人中的妇女比例是47%。按照同样的分类,1995年妇女在公共部门领导人中占46%。在最高层文职官员中妇女的份额自1995年以来提升了4个百分点,现保持在27%。在中央行政部门、国家行政区和地方行政部门,以及在市政和乡镇一级的行政部门,妇女的比例都不尽相同。三分之一多一点儿的中央部门领导人是妇女。

在生产和行业的经理当中,两性配置取决于具体行业。劳动力市场分成男子领域和妇女领域也表现在管理上。建筑业、工业和运输业的管理人员90%以上是男子。而在社会和卫生保健领域,妇女占管理人员的82%。

在私营部门,2000年女经理的比例为26%,而在1995年,这个比例为25%。

1.1.1 平等计划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敦促芬兰政府依照《平等法》建立较强的平等计划监督机制。最近几年特别注意了提高这方面监督机制的效能。

1998年,平等监察员完成《首次平等计划工作调查报告》的编纂工作。据监察员本人估计,该报告对实施平等计划工作的描述比实际情况稍好一些。

2002年夏季,平等监察员对私营部门工作场所制订平等计划的情况做了一次新的调查。做了平等计划的工作场所占27%。雇用500人以上的大型工作场所对促进平等表现最积极。然而平等监察员提请注意仍然存在这样一个事实,就是实质性的措施往往不够得力。也不是每个人都知道制订平等计划是雇主的一项法定义务。

中小型企业在制订平等计划方面做得不如大企业那么好的原因之一可能是这样一个事实,即:由于资源有限,中小型企业难以履行针对30人以上的企业规定的全部法定义务。除了监督以外,或许还应通过其他途径帮助这些企业制订平等计划。

为拟订《平等法》改革成立的一个委员会在其报告中建议,如果平等监察员发现雇主忽视制订平等计划的工作,可以给有关企业规定一个时限,责令如期履行义务。若不遵守期限,企业可能要在罚款的威胁下被迫履行义务。

平等监察员还试图寻求其他途径来促进制订平等计划和散发相关信息。制订平等计划的工作本身并不是目的;它只是雇主采取有针对性的系统化措施促进平等的法定义务的一部分。为了推动工作场所制订平等计划的工作,2000年出版了《两性平等工具包》宣传册,为制订平等计划提供指导,可以把它当作制订计划时需要考虑的问题的参照清单来使用。

几年来,平等监察员还视察了芬兰不同地区的不同工作场所。在视察中,他总是与企业讨论制订平等计划的情况。

目前还有其他一些旨在促进劳动力市场上的平等的项目正在实施。譬如,坦佩雷大学从2002年开始实施一个名为“平等的附加值”的三年研发项目,目的是研究和开发职业生活中的平等计划工作。而由各劳动力市场联合建立的“Mosaiikki”网站则是一个2001-2004年网络和研究项目,目的在于研究和发现促进工作场所平等的好经验。该项目是根据1998年《收入政策协议》发起的“促进工作场所平等的好经验”项目的继续。

1.2 性骚扰

根据芬兰政府的上一次报告,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对工作场所频繁发生性骚扰事件表示忧虑,并建议芬兰政府采取一切必要措施,提高个人和非政府组织防范性骚扰的能力。

从有关性骚扰的研究可以看出,工作场所的性骚扰发生率已经明显减少了。据1993年进行的一次调查,在工作场所受到性骚扰的妇女占27%;而据2001年的《平等晴雨表》,相应的比例是18%。两次调查中最典型的骚扰形式是不恰当的言语和一语双关的玩笑话。

然而,有关工作场所性骚扰的研究遇到的障碍是,受骚扰的经历一般都带有很大的主观性,难以客观衡量。统计数字也不能告诉我们那些受到骚扰的人是否依照法律要求将此事告诉了雇主,以致雇主本来可以采取某些干预措施。

2003年初,一项新的《职业安全法》生效。其目的是改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以保障和维持工作人员的工作能力,防止和消除工作事故以及因为工作和工作环境而给工作人员的身心健康造成的职业病和其他有害影响。该法令适用于按雇用合同关系、公务员雇用关系或按其他公法关系从事的工作,并且适用于某些其他形式的工作,譬如罪犯从事的工作。

根据该法令第28款的规定,当雇主得知工作场所发生对员工的骚扰或其他不当行为并因此对其健康造成有害影响或伤害的时候,雇主必须采取措施,通过他所可能使用的手段排除弊端。雇主可以采用各种方式了解有关骚扰事件,比如在他履行一般义务检查工作状况的时候。骚扰和不当待遇也指性骚扰和性方面的不当待遇。性骚扰问题还受《男女平等法》(609/1986)的制约。

2002年春季,劳动力市场组织根据现行立法起草了工作场所性骚扰通用指导准则。这些准则涉及到有关防止发生骚扰情况并在发生骚扰行为之后搞清楚事实的全部“游戏规则”。这本题为“Hyvä käytös sallittu, häirintä kielletty”(“允许的端正行为——禁止骚扰”)的指南已在私营和公共部门的各组织、各企业和车间工会代表中间广为散发。

财政部向国家政府部门提出平等建议,指出雇主必须确保工作人员不在工作场所受到性骚扰。工作团体要预先就骚扰事件的处理程序及原则达成一致,以便让每个人都了解。

例如,国防部队通过工作环境调查、自我评估和开展讨论来研究性歧视或骚扰事件的发生情况。绝对不允许性骚扰,任何种类的性骚扰都是不能接受的。例如,在志愿军事训练中对妇女的骚扰案件将立即受到干预,并视个案情况采取可能的手段予以处理。

依据《职业安全法》,当工作中涉及到明显的暴力威胁的时候,雇主必须对有关工作和工作条件作出安排,以便尽快预防暴力威胁和暴力状况的发生。在上述情况下,工作场所必须在安全方面作出适当的安排并提供必要的设备,以便应对或限制暴力行为,并使受害者有可能呼救。对于这种工作和工作场所,雇主还必须拟定程序性指令,其中要注意危机状况管理和恰当应付暴力的办法。

2. 非典型雇用关系

自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以来,在所有雇用关系当中定期和非全日制雇用关系开始增多,但是大多数人仍然受聘从事全职工作。2002年,有19.5% 的妇女和12.5% 的男子按定期雇用关系工作。1998年以来拥有定期雇用关系的就业比例曾经略有减少。2002年,属定期雇用关系的妇女比例为61.3%。青年人有定期雇用关系的比例最大;在就业者中,20-24岁的妇女和男子按定期雇用关系工作的分别占45%和36%,而25-29岁的妇女和男子的比例分别是18%和36%。公共部门的定期工作显然要比私营部门更普遍。

在所有就业妇女中,1999年做非全日制工作的占16.9%,2002年占17.1%;而男子的相应比例分别为7.7%和7.5%。在非全日制就业者(包括企业家和雇用劳动者)当中,2002年的妇女比例为66.1%。服务行业非全日制工作最普遍,且雇用大量妇女。学生当中做非全日制工作的很普遍,而且是自愿做的。可是,有些非全日制工作者宁愿做全职工作,并且如果可能得到这种工作的话,不管怎样他们都愿意做比其现任非全日制工作每周更长时间的工作。

在2003-2004年《收入政策协议》中,各劳动力市场组织就避免不适当的短时轮班达成一项谅解。要求各协会在其针对具体情况的谈判中要考虑不得采取少于4小时的轮班制,除非因为工人需要或其他合理的缘故有必要这样做。

劳动力市场的细分从一个方面说明了定期雇用关系对妇女的分配,因为有些妇女是顶替那些正在休家庭假、岗位轮流休假、学习假等等的妇女的工作。妇女使用这些假期远比男子更频繁,而她们重返原来的或相应的工作岗位是得到法律保障的。可是,按定期雇用关系工作的人太多了就会危及和推迟特别是年轻妇女成家。大多数人按固定聘用期工作,因为他们得不到永久性的工作。有些细分市场和部门对定期雇用关系也有特殊需要。此类需要可能包括不同季节的工作、职业性质、顾客流量或淡旺季。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敦促芬兰政府处理关于定期合同政策对妇女的负面影响问题。

《雇用合同法》(附录 6)的改革提高了人们对平等、家庭生活和自愿培训在职业生活管理方面的成套需求的认识和注意,其目的在于使在发出通知以前有效的雇用合同的条款与定期合同的条款相结合,同时规定了该法令中关于定期雇用的任用标准。

该法令于2001年6月生效。根据该法令,除非有合理的理由签订定期合同,否则在进一步通知以前雇用合同是有效的。如果没有合理的理由,定期雇用合同则认为在发出进一步通知以前是有效。这一规定是为了应付有人利用雇用合同期的选择规避有关就业安全的强制性规定的可能性。如果雇主需要永久性劳动力,则不允许签订定期合同。

这项立法规定了旨在消除非典型雇用关系负面影响的若干措施。譬如讲,如果雇主需要在适合其非全日制工人的任务中增加工人,该雇主必须让他的非全日制工人来做这个工作(第5款)。雇主还必须依照本工作场所的惯例通告岗位空缺(第6款),以确保非全日制工人和定期工人也和正式工或全职工一样有机会谋求这些岗位的工作。此外,不论定期工还是正式工都有同样的权利享受带薪家庭假和病假。

另外,如果雇主和雇员签订了数个连续不断的定期雇用合同或者只有短暂间断的合同,那么在确定福利待遇方面该雇用合同须视为连续不断的合同。

2003-2004年《收入政策协议》载有一项协议,据此,将使用公共部门汇总信息报表和其他现有信息评估进行一项关于定期工人的人数和理由的长期调查的必要性,并就此达成一致。将根据现行立法和司法惯例,利用这些报表和此类信息就签订定期雇用关系和公务员聘用关系的法律依据草拟各项指导性意见。

2003年春季,劳动力市场组织一直在准备这些联合指导性意见。以这些意见为基础印制成简短、易读而且可以理解的宣传品,在工作场所广泛散发。目的在于提高对定期雇用合同的法律依据的认识。

市政和国家部门也就可接受的定期公务员聘用依据编写了自己的指导意见。例如,2003年5月市政部门发布了指导意见,其中包括一项关于减少重复性定期公务员聘用合同的规定。这些指导意见特别说明,如果雇主需要永久性地聘用类似工作的替代人员,那么该雇主就应当设立也能满足这一永久性需要的足够的办公室。

1996年初《岗位轮流休假实验法》(1663/1995)生效。岗位轮流休假让工人可以休较长时间的假,随便怎么度假都行,比如可以参加培训、照料孩子或其他亲属、娱乐消遣或休息。岗位轮流休假的中心目的是助长职业能力。对一个失业的人来说,通过定期雇用关系,通过岗位轮流休假可以使他/她能够维持和开发其职业技能并增加其找到就业门路的机会。

从1996年到2002年底,共有67 500人开始休岗位轮流休假。在休岗位轮流休假的人和替代那些休岗位轮流休假者的人当中,妇女占70%多一点儿。使用岗位轮流休假最频繁的是市政部门,其次是私营部门。岗位轮流休假对35-54岁的人最有利。各行各业都可以使用岗位轮流休假,但最经常使用这种假期的是大学毕业生或者有正式中等专业职称、在办公室工作的人。

《岗位轮流休假法》修正案(1305/2002)于2003年初生效。该修正案延长了原定为5年的试行期,现改为到2007年底。按照这项新法令,凡根据《养老金法》已受雇10年以上者可以休一次岗们轮流休假。有25年以上工龄者可享受80%的失业福利补偿;其他人可以享受70%的失业福利补偿。再工作5年以后,该工人还可以重新休一次岗位轮流休假。在招聘替补人员的时候,优先聘用年轻失业者、新近毕业的大学生、或综合科技人员以及长期失业人员。

不过,非典型雇用关系,尤其是定期雇用关系仍然存在着特别对妇女不利的方面。平等监察员注意到,尽管法律提供了保护,但是针对基于怀孕的歧视的保护措施并没有在工作场所的实践中得到很好的执行。譬如讲,在求职面谈的时候仍然可能询问妇女怀孕的可能性或成家的打算。2003年春季,平等监察员就这些问题召开了一次记者招待会,他认为这些做法是不妥当的,因为这显然是把妇女摆在了劳动力市场上与男子不平等的地位。各法院最近做出的若干裁决也表明针对基于怀孕的歧视的保护措施是相当广泛的(譬如见附件录7中赫尔辛基上诉法院S 00/1486号案例)。

3. 劳动力市场上的移民妇女

过去数十年来,芬兰社会和职业生活一直受到多元文化主义的挑战。现在已有10多万外国人在芬兰定居,其中在工作年龄段的人占75%。此外,劳动力市场上也有已经获得芬兰公民权的移民。在首都地区,这种公民虽占少数,但已经有了举足轻重的地位。移民的最大问题就是失业。

2002年底,在各个就业办事处登记的总共约有25 000名外籍求职者,其中13 370人为失业者。在所有移民当中,劳动力大军共有42 000人(占46%)。25岁以下的求职者占14%;25-44岁的占49%;45岁以上的占37%。三分之二的人有职称或大学学位。按国籍分,最大的求职群体是俄罗斯和爱沙尼亚公民,占所有外籍求职者的41%。第二大群体是索马里人、伊拉克人、伊朗人、前南斯拉夫人和瑞典人。

据2002年底估计,移民就业率为29%,比2001年同期下降了2.6个百分点。失业率下降在各主要地区是显而易见的。促成这种有利进展的部分原因是受到劳动力需求增长的影响——主要是产业部门和服务行业,但同时也是因为和以往相比好在雇主们也已经开始在某些缺少劳动力的领域把移民当作劳动力来源了。支持上述发展的因素包括采取积极措施引导移民,让他们参加面向职业生活的培训和主要在首都地区与雇主合作执行的职业培训,其中包括用芬兰语教学的一些科目(运输、冶金和护理行业)。外籍妇女的失业率比男子高,她们的就业率也比较低。

根据来自平等监察员的信息,现在已经不再要求移民或少数群体妇女作出带有性别歧视的陈述。可是,自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以来移民人数一直在大幅度增长。平等监察员正在监测局势的发展,并将在涉及多重歧视的情况下与少数群体监察员取得联系。

据民族关系咨询委员会报告,目前已有几名大学毕业的移民妇女定居在芬兰,并将向她们提供与其专业技术相对应的工作。应鼓励她们进一步参加培训,并支持她们学习语言,以便使她们取得与其教育相称的地位。该咨询委员会还建议进一步培训和在职培训并开发相应的学位制度。另外该委员会还认为应当更好地估计移民妇女的文化背景并在培训方面给予实际支持,比如安排孩子日托。

市政部门正在实施2003-2005年“支持市政工作团体”(“Työyhteisöjen monikulttuurisuuden tukeminen”)项目。这是芬兰地方和地区当局协会于2001年发起的“2010年市政劳动力与人事”(“Kuntien työvoima ja henkilöstö 2010”)项目的一部分,旨在提高市政部门的各工作单位对聘用移民的自觉性和相关知识,并改进面向移民的市政服务。该项目向各市政单位提供有关聘用和其他手段的培训,并促进对移民的工作培训和在市政部门求职。

此外,2003年芬兰地方和地区当局协会发起了“移民与劳动力市场”调查研究。它的目的是研究移民活动的经济效益和损害、移民的融入社会和移徙对经济发展的影响。

民族关系咨询委员会代表中央各劳动力市场的有关各方和组织,它的任务之一就是促进良好的民族关系和防止各组织本身基于民族渊源的歧视。该咨询委员会的职业生活处于2003年推出了旨在鼓励雇主的“利用整个货盘”(“Käytössä koko paletti”)的项目,那些实行平等和多元文化的工作团体的雇主有权使用特制的“货盘”标志。

在工会运动中,凡是包括有移民背景的妇女成员的各组织都开展了有关移民政策和面向移民成员服务的各种活动。国家和职业生活的方方面面都发起并正在开展强调多元文化人事政策优势的各种合作项目。

4. 关于《维护平等法》的提案

2003年秋季,政府向议会提交了关于《维护平等法》的提案(HE 44/2003)。这项拟议的法令和对其他一些法令的修正案将实施关于不问种族和民族渊源实行人人平等的“欧盟理事会指令”(2000/43/EC)以及关于在雇用和从业中建立一个平等待遇通用框架的“欧盟理事会指令”(2000/78/EC)。这两项指令的目的在于建立一个反对以明令禁止的理由进行歧视的框架,以便在欧洲联盟各成员国实行平等待遇原则。

这项拟议的法令将禁止基于年龄、种族和民族渊源、语言、宗教、信仰、政见、健康状况、残疾、性取向和其他个人理由的歧视。歧视可以解释为直接或间接的歧视以及与明令禁止的歧视理由有关的骚扰和歧视性的指示或命令。对从事或参与维护该法令所指平等的个人给予不利待遇或带来负面后果的行为,将被视为反面措施而予以禁止。

该法令将适用于公共和私人活动中的所有的人,只要是涉及到某种独立职业、行业或其辅助工作、雇用依据、雇用条件、人员培训或个人事业发展、专业培训或再培训或者职业指导、或某个雇员或雇主组织或其会员可以拥有某组织提供的某种职业和福利的其他组织的会员资格及其活动。该法令还将进一步禁止以民族渊源为由,在诸如有关社会和卫生保健服务、社会福利津贴或其他补助、根据社会理由给予的折扣或利好、或在有关应征义务、妇女的志愿兵役或文职服务、或者向公众提供的或公众所可能享有的住房、个人财产或不动产或服务、以及除了私人之间的关系以外对社会服务的享用机会等问题上,将一个人置于某种不平等的地位。

在该法令适用范围内,如果一个提供工作、工作人员、不动产或服务、培训或福利的人违反了关于禁止歧视的法令或关于禁止以民族渊源、宗教、信仰、残疾、年龄或性取向等为由采取反措施的法令,可以责令此人对因其行为而受到损害的一方给予赔偿,赔偿金最高不超过15 000欧元。在雇用和文职服务关系中,该法令由各地劳动保护当局负责监督实施;在雇用和文职服务关系以外,则由少数群体监察员和行将依据该法令的规定成立的一个审理歧视案件的新机构负责监督实施。

这项立法提案的目的是通过责成各有关当局承担平等待人的义务、同时注意其民族渊源、宗教、信仰、残疾、年龄或性取向方面的差异,来促进人人平等。拟定平等计划的义务旨在促进不同来源的各种人之间的平等。同时,通过责成雇主及负责安排培训的人承担义务,采取合理的措施为残疾人就业提供便利条件,来增加残疾人就业和参加培训的机会。因此,该提案将通过促进平等对所有公民群体产生积极的影响。

除了上述新提案以外,对于工作能力减弱的人们,已经通过2002年修正《雇用合同法》和2003年修正《公共就业服务法》(1295/2002)(该修正案撤销了前述修正案)改善了他们的雇用条件。根据后一法令第3章第3节,利用就业拨款来特别支持帮助长期失业者、青年人和工作能力减退的人。

5. 集体协议制度

《收入政策协议》向来是促进两性平等的核心手段。在本报告期内先后达成两项《收入政策协议》,前者的执行期是2001-2002年,后者的执行期是2003-2004年。它们都载有若干促进平等的成分。

这些协议的工资解决方案包括一项平等津贴,意在提高这样一些妇女的工资:她们的工资与对她们的工作要求不相符,与其所受教育程度也不相符;另一目的是弥补本领域相对较低的工资水平。平等津贴的数额取决于各部门的妇女人数及其工资水平。从总体平均来看,市政部门的平等津贴较高一些,这是因为在这些领域女性占优势的缘故。在这些领域平等津贴被用来控制妇女比例最高的工资组别的最低基本工资。

尚未对平等津贴的效果进行综合研究,但是据各劳动力市场组织的估计,平等津贴一般有利于拉平不同领域间的工资差距。津贴效果将作为一个长期过程来考察。

在2003-2004年的收入政策解决方案中,各中央组织建议,侧重行业的谈判要评估集体协议中有关男女地位规定的性别影响。与国家公务员有关的集体协议的审议结果也产生一项类似的协议。拟在该协议的有关各方和各部委人力资源政策专家联合举行的一次研讨会上审议国家中央级的集体协议所产生的性别效应。

6. 工资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根据芬兰的前两次定期报告对男女工资差距表示担忧。在分别考察我国劳动力市场上男性和女性的平均工资的时候,我们注意到统计数据所表明的妇女平均收入依然低于男子的平均收入。在上个世纪的整个九十年代,按通常工时上班的全职女性雇用劳动者的平均收入大约相当于男子收入水平的80%。2002年这个比例为82%。在市政部门,两性之间的差别要比受雇于私营部门或国家部门的人略小一些。存在这些差异的部分原因可以用劳动力市场的性别取向非常明显这样的事实来解释,这种现象在芬兰很典型,并且委员会也注意到这一点。

根据平等监察员委托并由劳动力经济研究所的Juhana Vartiainen 在2001年进行的一项研究(见附录 8),大约有一半的工资差别是可以解释的。妇女的工资大约比相同年龄、相同教育程度、相同行业和相同职称的男子的工资低10%。除了性别上的差异之外,尚未得到解释的工资差别可能是公司方面的因素造成的,而这方面的因素在这次研究结果中是找不到的。根据这次研究,职业的选择对工资差别影响很大,而教育程度、年龄和孩子数量的差别影响则比较小。在工资分配的低端无法解释的工资差异程度比高端要小。在受过高等教育、收入高于一般水平的妇女当中差别最大。

此次研究覆盖了劳动力市场的所有重要部门。根据研究结果,从部门来讲,国际和市政部门的工资差别最小——按精确的工作分类,小到只差几个百分点。在市政部门方面,研究注意到,男女之间的工资差别在很大程度上可以用这样的事实来解释,即:男子和妇女从事不同的职业,而且男子的教育程度略高一些。

这次研究还开发了统计指数,借以监测两性工资统计的演变情况。

政府方案注意到,“政府通过长期方案与劳动力市场组织共同促进报酬平等和职业生活平等。目的在于消除缺乏依据的男女工资差别。”

各劳动力市场组织也实施了它们各自促进工资平等的措施。例如芬兰工薪雇员联合会(STTK)于2003年春季草拟了一个“同等报酬方案”并为该方案所包含的措施拟定了一份“八步实施”建议书。根据该方案,政府和劳动力市场组织将共同制订一个旨在保障无歧视工资制度的“同等报酬方案”。方案中还将包括一个行之有效的监测系统,该系统使用各种专门指数来监测推行各项同等报酬措施的效能。

中央劳动力市场各组织成立的联合评估工作组(TASE)处理了不同行业的发展项目,并且促进建立以工作要求为依据的奖励性附加工资制度。2003年,该工作组拟定了一个按部门研究性别影响的计划,以便查清工作要求评估是否促进了工资平等。此项研究将执行到2003年年底。

“国家工资政策”的总目标是让全国所有雇用劳动者和雇用劳动者群体都能得到公平的报酬。它的目的是到2004年年底以前国家的所有行政部门都采纳一个建立在工作要求和个人业绩与技能基础之上的新的工资制度,以促进同工同酬。

7. 妇女的失业情况

7.1 2002 年度妇女的失业情况

由于劳动力供求不平衡,导致芬兰发生了影响到170 000多人的结构性失业问题。2002年,男女失业率为9.1。妇女失业人数为114 000人,男子失业率为123 000人。15-24岁的人失业率最高,且随年龄递减。在15-24的妇女当中,失业率略低于男子。可是在25-44岁的妇女当中,失业率略高于男子。妇女和男子的失业率差别不大。

2001年,19.6%的失业妇女教育程度是大学毕业,13.2%的失业男子是大学毕业。教育程度达不到基本水平以上的失业男子比例高于失业妇女比例。

劳动部制定了一个2010年以前的“劳务政策战略”,目的在于促进就业并最终实现充分就业。在本10年内,随着大批老龄群体退出劳动力市场,劳动力市场的状况将逐步发生变化。今后,进入劳动力市场的人口将不再取代离开劳动力市场的人数。为了保证可用的劳动力和加速就业,除其他措施外,将特别支持那些就业难度最大的人、残疾人和移民参与职业生活,减少按性别划分工作,并加速青年人的就业。在可能的情况下还将致力于减轻经常雇用大量妇女的低工资领域的直接赋税压力,以便促进这些领域的就业。

7.2 老龄女工

社会事务和卫生部、劳动部、教育部及其他几个有关方面在1998-2002年执行的“老龄工人国家方案”意在阻止提前退休、丧失工作能力和疏远关系,并促进老龄工人的就业。该方案包括信息和培训以及立法和劳动政策改革。此外,该方案还包括有关发展工作团体和维持工作能力的行动,促进劳动保护调研和试点项目。

该方案在有关老龄劳动力的现状、机会和长处等问题上引起热烈讨论,并启动了几个调研和培训项目。该方案的许多目标需要更长的时间才能实现。不过,后续资料表明已经发生了一些变化。在整个方案阶段退休年龄一直在提高,老年人员的就业率增长要高于一般水平,乃至接近其他年龄组的就业率。与此同时,老年人员的长期失业人数也在下降。该方案还包括一场提高工作能力运动。职业安全与健康研究所继续从事该方案和提高工作能力运动。2002年发表了该方案的总结报告,题为《1998-2002年老龄工人国家方案的诸多方面》。

2000年,市政部门推出“健康工作——健康市政”方案。这是一个地方政府养老金机构关于工作场所素质的方案,旨在支持市政职业生活的发展,以延长在市政部门的工作年限。除其他措施外,在方案框架范围内安排了各种研讨会和培训班,将制作各种出版物,并制定有利于提高工作场所整体素质的良好工作规范。

该方案和地方政府养老金机构的研究活动还将在2002年5月1日至2004年12月31日期间联合执行“2010年市政工作项目”。该项目旨在提高市政职业生活素质,从而推迟退休年限。它的目的是通过收集有关工作福利及其变化的信息,来开展“2010年市政工作”研究,并通过利用此项研究的成果开发有利于提高市政职业生活素质的各种手段。

8. 社会保障

8.1 维护社会保障,开展性别影响分析

根据芬兰的上一次定期报告,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对社会服务方面的权力下放政策可能对妇女产生不利影响表示关注。委员会建议在放权的同时要开展对性别影响的分析研究并举办性别敏感培训。委员会还建议加强中央政府与市政当局的联系。

促进芬兰社会平等是与地区平等互相联系的,因为这个国家领土广大,人烟稀少。促进社会和地区平等都构成国家的社会和卫生保健政策的基础。服务方面的放权是通过市政系统来实施的,因此各地的市政当局在保障其居民的法定平等方面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从芬兰的两性平等观点来看,这一政策指导方针尚未受到质疑。《宪法》第6款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基于性别的歧视属于禁止之列。

各市政当局向全体居民提供法定的基本服务,其中最重要的是教育、社会和卫生保健及维持技术基础设施方面的服务。各项服务由公共税收来提供资金,各市政府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征税。各市政当局与其他市政当局合作提供无计其数的服务,诸如医院、诸多教育机构和综合技术设施等是由各有关市政当局联合维持的。社会事务和卫生部发放国家补贴,其金额取决于各市的居民数量。此外,市政府还得到国家在教育、文化和通用目的方面的补贴。

国家社会和卫生保健补贴制度经过最近几年的改革,使得需要特别服务的群体享受这些服务的机会有了保障。譬如对残疾人和儿童护理方面的专项服务就是实例。信息指导部门与全国行政当局协会——芬兰地方和地区当局协会合作起草了信息指导部分的建议。

按照法律规定,社会和卫生保健服务必须与顾客合作做出安排。申请服务者和顾客有法定的权利提出上诉和投诉,这种权利也适用于市政方面。除了有关这些服务的若干法令之外,有一项专门法令保障社会和卫生服务顾客的地位和权利。议会监察员和司法部长负责审查个人申诉和投诉。

总体规划指导和社会及卫生保健监督属于社会事务和卫生部负责;在各省管辖范围内这些是省政府的责任。把国家的指导作用从规范性指导转变为信息指导增加了市政当局提供社会和卫生保健服务的多样性和这些服务的可得性与质量。

立法确定了享有儿童日托和对危重病人的某些服务的一项个人权利。然而实际上,只有儿童日托的权利可以被视为一项普遍原则而实行的个人权利。其他所有护理服务都不得不在很大程度上依据需求评估而定,而需求的概念必须根据政治经济资源状况灵活掌握。

尤其从家庭服务可以看出公共服务项目继续在缩小范围。例如,公共部门的家庭服务所覆盖的老年人数量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减少了40%。相应地,由家庭成员提供的非正式护理也大体上减少了同样的比例。提供非正式服务的人主要是妇女。社会对那些为成年人提供非正式服务者的财政援助很少。从社会获得财政援助的人还不到护理人员总数的10%。

对人们自食其力的期望值与性别有关联。就是说,老年妇女获得服务以支持其生计的可能性比男子的可能性要小。这不仅涉及到社会提供的服务,而且涉及到亲属之间的关怀照料。

已经知道与社会服务有关的放权问题,现已采取一些办法来对其进行试验和调整。政府的方案侧重于促进两性平等。既定的目标是确保根据全国各地居民的需求有针对性护理服务的可用性、优质和充足。

“社会福利发展方案”纠正了社会服务中的不足,其中包括对老年人口的服务及儿童和家庭服务。该方案集中为住在家里的老人服务并根据这一原则建设服务系统。老年人将有更大的可能性来决定他们希望改进哪些服务,比如通过建立地区服务连锁系统,把市政社会和卫生保健服务及各个组织和私人提供的服务连成一体。该法令将包括有关老年人享受服务的规定,要求自签订所需服务合同之日起三天之内完成对该服务项目的评估,并有权要求草拟一份服务计划。政府还将在实施该方案期间通过立法使家庭护理作为服务实体的一部分得到发展。将对支持家庭护理的依据、护理人员的数量、护理人员的休息时间安排以及足够的支持服务的可用程度等问题给以特别关注。

1998年以来,通过“Verkostoituvat erityispalvelut”(“特别服务网络化”)项目发展了具体社会福利服务。目的在于建立一个综合性的地区和地方特别服务网络,在诸如青少年保护、麻醉品和毒品成瘾、家庭暴力以及特殊群体和不同危机情势需求等方面的专门技能和专业的基础上,提供各项服务。危机服务项目开发还包括确保可提供昼夜服务。

2002年,社会事务和卫生部着手实施一个纳入主流的项目,首先从该部自己的行政管理领域开始。其中包括对该部立法草案中的性别影响进行分析,即评估一项法令所可能产生的性别影响和促进实行两性平等的可能性。譬如讲,在分析性别影响的时候,应该利用统计信息来审查某个立法项目范围内哪些方面存在两性差别。一些似乎中立的规定可能在性别上产生不同的影响。在不同的群体之间也必须实行平等待遇原则,因为——譬如讲——男子和妇女可能在年龄、种族背景和居住地上存在差别。

社会福利方面似乎也是中立的;其中,家庭假不论男女都可以用,尽管这种假期多为妇女所用。在这种情况下,立法起草人就需要评估家庭假在男女之间的分配不平衡会给经济、就业或父母方面带来什么样的影响。

譬如讲,在分析性别影响的时候可以提出以下问题:正在起草的立法能不能消除平等的障碍?该法令能否促进以下方面的平等:

职业生活,经济地位;

实行育儿假和工作与家庭生活相结合的可能性;

培训和职业发展;

工作、就业和个人事业发展的可能性;

实施社会影响和参与社会的可能性;

卫生和疾病以及对相关服务的需求;

安全和暴力威胁;

保障社会参与;

时间的利用、消遣和娱乐需求;以及对实行两性平等有重要意义的其他方面?

《宪法》规定,促进男女平等是一项社会任务。评估各种立法项目的性别影响及其促进平等的可能性,是旨在促进实行平等的一个行政手段。

8.2 养老金福利

法定的养老金通过两个不同的养老金系统支付,即:与收入挂钩的就业养老金和国民养老金。2001年底,每个养老金领取人的养老金总平均额为每月1 019欧元,男子为每月1 215欧元,女子为每月891欧元。妇女占领取养老金者总人数的57%。

在妇女方面一项重要的养老金形式就是寡妇抚恤金。家庭抚恤金主要由寡妇抚恤金组成。2001年底,在领取寡妇(鳏夫)抚恤金的人当中,有89%是妇女,11%是男子。鳏夫的养老金平均为每月1 235欧元,其中包括172欧元的鳏夫抚恤金。寡妇的养老金金为每月1 041欧元,其中包括445欧元的寡妇抚恤金。主要由于就业养老金水平提高的缘故,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寡妇(鳏夫)的平均养老金稳步提升。

在本报告期内,养老金水平的发展依然受到与1996年养老金改革有关的各项修正案的影响,这些修正案减缓了养老金水平的发展速度。改革特别包括:从新的国民养老金中全额扣除就业养老金;2001年初以前逐步取消国民养老金的基本份额;以及对65岁以上的老人单独实行TEL指标。减轻退休人员的赋税已经部分取代了养老金保证的削减。2003年初取消了养老金领取人的超额医疗保险费。从2003年10月开始,国民养老金中被取消的基本份额将通过单独提高工作养老金福利中有权获得的相应部分而得到补偿。

本报告期内就工作养老金的一项重要改革达成了协议。根据2002年11月中央各劳动力市场的一项协议实行的这项改革将于2005年生效,除其他措施外,其中包括一个62-68岁的浮动退休年龄规定。

改革以后,私营部门与收入挂钩的的养老金将从2005年开始累积,其中也包括雇员领取与收入挂钩的日津贴的阶段。在这些阶段,与收入挂钩的养老金将按基本累积率——即以收入的1.5%作为计算依据——累积。因此这些包括阶段家庭假。这样,与收入挂钩的私营部门养老金将从2005年初开始依据构成有关福利基础的收入额按每月1.5%累积产假、家庭假和育儿假各阶段的津贴。此外,对于无报酬的3岁以下儿童家庭护理阶段,将以月收入500欧元为基础按1.5%的累积率增加养老金

9. 儿童日托

自1999年以来,已将儿童日托问题列为劳动力逐月调查的一部分,每年第四季度收集相关信息。据2001年的信息,有多一半的学龄前(7岁以下)儿童是在家护理的。有40%的学龄前儿童在家庭外面接受整托。其中大多数是在市政日托中心。有9%的学龄前儿童接受半日托。在家接受护理的儿童几乎毫无例外地全部由母亲照料。由父亲照料的儿童仅占百分之几。由父母以外的其他人照料孩子的情况非常少见。

第12条

(1)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以消除在保健方面对妇女的歧视,保证她们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取得各种保健服务,包括有关计划生育的保健服务。

(2) 尽管有本条第1款的规定,缔约各国应保证为妇女提供有关怀孕、分娩和产后期间的适当服务,于必要时给予免费服务,并保证在怀孕和哺乳期间得到充分营养。

1. 增进健康

1.1 概况

2002年4月,政府做出一项旨在确保公民良好保健的具有深远意义的决策。其目标是让每一个人都能享受必要的保健服务,而不论其居住地远近和财务状况如何。实现这一目标的途径是通过国家与市政当局合作并考虑到非政府组织及私营部门的活动,发展卫生保健事业。

最核心的发展领域涉及到采取前瞻性的保健和增进健康的措施,保证公民都能享受保健服务,配备足够的卫生保健人员并提高他们的专业技能,改革保健活动和结构,加强对保健事业的资助。该项目计划实施到2007年年底。国家保健项目得到“2002-2004年芬兰地方和地区当局协会”市政基本保健服务重组项目的支持。

1.2 毒品

上个世纪的整个九十年代,尝试毒品和吸毒及由此产生的恶果与日俱增。最常见的毒品是大麻。研究结果表明,芬兰大约有10%的成年人在某个时点尝试过大麻吸毒。从地区分布来看,芬兰南部各大城市的吸毒现象最为普遍,在这些地方尤其是青少年对淡味毒品的态度已经变得比较容忍了。成问题的麻醉药品使用者——主要是苯丙胺和鸦片吸毒者——估计约有11 000至14 000人。大多数瘾君子的年龄都在30岁以下。

根据最新研究结果,在1998至2000年间尝试吸毒的现象没有进一步泛滥。因为静脉注射吸毒而曾经在1998-2000年迅速扩散的艾滋病毒的传染也似乎首次出现了消退的迹象。通过传染病登记普查,艾滋病毒的传染病引起了人们的注意。各种预防传染病的措施和疫苗接种方案的实施产生了良好的效果。1999年,因静脉注射感染艾滋病毒的人占所有艾滋病毒感染者的60%。而在2000年和2001年,相应的比例分别下降到38%和37%。关于这种感染发病率的一次调查研究表明,2002年受感染者的比例大约下降了1%。通过在吸毒者中间开展行之有效的预防工作,也减轻了对其余人口滞后感染的压力。

尽管尝试吸毒的现象有所减少,但是吸毒造成的危害可能仍在增长。其他令人担忧的趋势包括一个年轻人群体问题的积累,社会对吸毒者的日益疏远,以及与毒品有关的犯罪数量增多。在芬兰,与毒品有关的犯罪是以获取巨额经济收益为目的,由芬兰周边地区的团伙操控的越来越有组织、越来越多样化的刑事犯罪活动。芬兰国内使用的麻醉药品通常主要是从俄罗斯和爱沙尼亚进口的,但是也有从欧洲联盟其他国家进口的。

2000年10月,政府决定修订其禁毒政策。为此成立了一个国家禁毒政策协调组,负责起草一项长期行动计划,以提高禁毒政策的效力。自2001年初以来,这项行动计划已由主管毒品问题的中央各部在实施。该方案的各项措施包括加强对吸毒的预防工作和早期干预,吸毒者的戒毒及对其亲近的人的协助,各种监督措施,国际合作,研究与监测,以及禁毒政策的协调、实施和制定。目前有几个旨在预防吸毒和减少有害影响的项目正待实施。

1.3 吸烟,特别是年轻人吸烟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对青少年特别是女孩子吸烟和吸毒的增多表示关注,并敦促芬兰政府在减少吸烟吸毒方面加强努力。

2000年初完成“2000-2003年促进儿童和青年健康和不吸烟战略”的制定。该战略载有64项措施建议,意在使儿童的父母和所有其他成年人及生活环境支持他们的健康成长和发育。

政府还就一项“国民健康方案”做出一项“2015年健康”决策,其中包括一项关于减少青少年吸烟和酗酒吸毒的切实可行的目标,现正在制订衡量实现这些目标的各项指标。从每年提交一次的“学校健康状况问卷”和其他一些健康问卷可以获得有关青少年吸烟和吸毒的后续信息。现有的最新信息表明,青少年吸烟和酗酒现象已经减少。14-18岁的女孩吸烟比例跟同龄男孩一样多,而16岁的女孩吸烟比例甚至比男孩还略高一些。

在社会事务和卫生部发放的增进健康资金资助下,几个非政府组织和各教育机构以减少青少年吸烟、策划运动和编制教育材料为宗旨,发起了无计其数的项目。拟于2004年发起一场针对青少年的全国戒烟运动。

芬兰的各综合中学、普通中学和职业教育机构将逐步推出健康教育,而吸烟和吸毒问题是其中的一个组成部分。此外,在一些地区和市政当局起草的福利方案中注意到青少年吸烟和吸毒问题。2002年底起草完的关于吸烟、尼古丁添加剂和戒除办法的“Käypä hoito”(“现行处理”)建议有助于包括学校保健在内的全国保健系统支持年轻人戒烟。国家公共卫生研究所也有一个研究预防吸烟问题的一般研究室和一个专门研究年轻人的单位。

正在向服兵役的人广泛散发由芬兰国防部队防务参谋部的保健部编印的“Terveys ja toimintakyky”(“健康与尽职能力”)手册。其中有几个章节专门涉及吸烟和毒品及相关的健康危害。对所有应征入伍的士兵进行的保健教育包括关于吸烟和吸毒对健康危害的课程。此外还特别警告服兵役的妇女要防止吸烟对女性激素和胎儿的有害影响。

2. 怀孕期间和以后的保健

各卫生医疗中心设有母婴福利诊所或门诊编制,这些诊所的服务是免费提供的,其目标是确保母亲、胎儿、婴儿和整个家庭的良好健康标准。

妇产诊所检测母亲和胎儿的生理健康状况,并为孕妇举办产前学习班。这些诊所还促进家庭的精神、心理与社会康乐。预产期的母亲必须在怀孕第四个月结束以前在妇产诊所进行医学检查,以保证孕妇适于分娩。在正常怀孕期间,一个孕妇要去妇产诊所12-15次,通常是看一位公共卫生护士。怀孕期内,大夫要给孕妇检查2-3次。大多数保健中心都为孕妇提供超声波检查,一般是在怀孕第12周到16周之间。

儿童福利诊所监测和支持儿童的生理、智力和社会发育,必要的话,安排他们在别的地方接受体检和治疗。这些诊所还就如何抚养儿童和料理生活对家庭提供指导和援助。婴儿降生后,会有当地妇产诊所的一位公共卫生护士前来访问婴儿家庭。然后这个婴儿和家庭就成了儿童福利诊所的客户。

现行服务体系的缺点是过于分化。关于“儿童福利诊所和安排儿童福利诊所活动指南”专家工作组的备忘录建议,各福利诊所应当发展成家庭服务中心。家庭服务中心可以促进市政和非政府组织不同角色之间的合作,并向有小孩的家庭提供更加多样化的服务。这些中心与传统的诊所相比,更有可能汇聚移民工作的各种专门知识。发动同等地位移民小组加入家庭服务中心就会增进移民母亲们及其家庭的幸福。

3. 计划生育和堕胎

在本报告期内,堕胎数一直相当稳定。例如,1999年堕胎总数为10 832例,2001年堕胎总数为10700例。1999年的堕胎比例为育龄(15-49岁)妇女的8.9‰,2001年的相应比例是9.0‰。2002年堕胎数上升到10 902,比例为9.4‰。据初步估计,2003年的堕胎数仍将接近2001年的数字。

在20岁以下的年龄组,妇女堕胎比例呈上升趋势:1999年为14.1‰,2001年为15.2‰,2002年则高达17.0‰。据估计,2003年的这个数字将回落到2001年的水平。

20-24岁的妇女堕胎比例最高。在本报告期内,这个年龄组妇女的堕胎比例在15.5‰至17.1‰之间浮动。然而,20岁以下年龄组的堕胎比例居第二最高地位;1999年这个年龄组的堕胎数首次超过25-29岁年龄组,而且迄今居高不下。

各医疗中心的公共卫生护士和学校护士提供避孕咨询。学校保健和避孕诊所向所有人免费提供服务。也可以通过各种渠道获得相关信息,比如芬兰家庭联合会的性健康诊所网页,其中除了提供一般咨询外还专设一个青少年网上诊所,他们可以从这个网页搜索信息,或者在其个人虚拟预约时间与专家进行实时交谈。2003年,健康信息被纳入综合中学的正式课程,这门课包括性健康和避孕知识。避孕工具随处可得。2002年还开始供应紧急避孕药(即女用后服避孕丸),这样,15岁以上的人无需医生处方即可购买此药了。

国家福利和保健研发中心(Stakes)实施了RASKA(减少堕胎)项目,它的报告提供了促进关怀和教学材料。此外还安排了一年一度的“妊娠节”(Hedelmällisyysfetarit),借以开展性教育活动,由保健和社会福利专科的学生们向学龄儿童提供各种各样适当的性信息。除了为青少年开展各种专项活动外,还通过举办展览和其它途径广泛传播信息。除了妊娠节活动之外,各种专业人员也开展自己的培训活动。到目前为止已在全国各地的几个城市举办了妊娠节,最近的一次是2003年在海门林纳市举办的。

从计划生育的角度看,同性伙伴注册伴侣关系的可能性一方面提高了不同妇女群体之间的平等,但另一方面它也带来了牵涉计划生育的新问题。譬如讲,关于同性伙伴的领养权,虽然如前面第6条项下所述有个工作组正在研究这个问题,但迄今对此尚无明文规定。至于谁有权做妊娠处理也不清楚。

4. 性传染病

2001年,芬兰总共发现12 142例衣原体病毒(Chlamydia trachomatis)感染,其中女性患者占62%。这些病例尤其在年轻人当中继续增多:在报告的女性病例当中,20岁以下的妇女占35%。另一方面,淋病(Neisseria gonorrhoeae)一直呈下降趋势,2001年报告的新增病例只有247个,其中妇女占19%。2001年报告159例梅毒(Treponema pallidum)感染,其中妇女占44%。衣原体病毒感染在芬兰北部和中部最普遍,而淋病和梅毒大多集中在东部边境附近。

2001年共发现128例新增艾滋病毒感染,其中妇女占25%。同年发现19个艾滋病新增病例,其中7人(36%)是妇女。在2001年死于艾滋病的13人中,有4名妇女。2001年没有发现母亲传染给婴儿的艾滋病毒/艾滋病病例。

现在,全国促进性健康与幸福的中心话题是对青少年的性教育、堕胎以及男子在计划生育和性健康中的地位问题。作为促进全民健康和性教育的一部分来支持倡导性健康。

第 13 条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以消除在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其他方面对妇女的歧视,保证她们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有相同的权利,特别是:

(a) 领取家属津贴的权利;

(b) 银行贷款、抵押和其他形式的金融信贷的权利;

(c) 参与娱乐活动、运动和文化生活所有各方面的权利。

1. 支持女企业家

自从上一次提交定期报告以来,于1996年成立妇女企业局,以促进新开业女企业家的企业家地位和加入网络。该局鼓励建立新型实业、创建新的经营模式和支持女企业家发展的各种服务。该机构由欧洲社会基金、芬兰贸易和工业部、芬兰教育部,以及各种私营企业、银行、保险公司、工商组织和团体、教育机构等联合注资并与之合作经营。

利用现有经验是该局全部活动的基石。它聘请有经验的女企业家做专家、顾问和训练员来提供信息课程和咨询。企业指导是有经验的企业家和新企业家之间进行合作和交流的最高级形式。该局还出版了一本文字和录影带配套的《指导过程手册》。

在市政一级,将于2003-2006年在几个试点地区执行名为“企业家与市政——端正对企业家的态度”的项目,其目的是树立支持企业家的态度和提高市政内部对作为日常活动一部分的企业家活动的认识。它是芬兰地方和地区当局自1997年以来执行的“对企业家的态度”项目和2000-2002年第二个项目的继续。该项目力图对各市政当局中的决策人和企业代表的运作过程施加影响。参与该项目的有各试点市政单位的教育机构、企业家和企业发展中心。

1.2 通过欧盟结构基金和地区发展方案支持女企业家

国家就业政策和欧洲社会基金(ESF)的区域政策相辅相成。芬兰负责实施该方案的主管部门是劳动部。在2000-2006年的项目期内,属于欧洲社会基金的项目包括:目标3方案、区域性目标1、2方案和多国共同体倡议(EQUAL)。这些方案是与欧洲联盟委员会合作制定的,并经过后者的批准。芬兰劳动部负责实施目标3方案和EQUAL倡议。至于目标1、2方案,芬兰的主管部门是内政部。目标1方案(芬兰东部和北部)和目标2方案(芬兰南部和西部)由海外注资。目标3方案和EQUAL倡议(除奥兰群岛和目标1方案以外的整个芬兰)则全部由欧洲社会基金注资。

欧洲社会基金寻找、试验、制定和实施有关就业、教育和传统政策的新解决方案,并传播好经验。该基金的目的还在于提高科学技术和研究的完备性并促进平等。到2000-2006年项目中期的时候,结构基金已经用于发起支持女企业家的项目。目前尚未对项目数量及其注资情况进行详细研究。

2. 促进文化平等

在艺术和文化院校学习的妇女越来越多了。2001年,攻读职业学位的女学生比例为65%,攻读理科专业的女生占69%。在高等院校,女学生的比例在艺术领域为63%,在音乐训练领域为55%,在剧院和舞蹈领域为52%。妇女在文化教育领域比例的提高将导致更多的妇女参加文化职业。在领取国家艺术和文化奖学金的人当中妇女的比例也增加了:1998年的比例为44%,而在2002年已经达到48%。

据芬兰统计局1999-2000年关于人们的时间利用分配的研究结果,芬兰男女花在文化娱乐上的时间一样多。可是,妇女去剧院、音乐会和博物馆的人比男子多,而与妇女相比而言,男子则把较多的时间花在看电视、听收音机和参加各种体育运动方面。另一方面,妇女的读书时间要比男子多。

芬兰的各公共图书馆总共收藏3 700万册图书,每年补充160万册。此外,这些图书馆还收集报纸和杂志、声乐和乐谱、音乐和其他录音、录像带、CD和DVD光盘,等等。可以免费使用这些图书馆的馆藏品。据1999年的一次统计调查,在15岁以上的人口当中,有69%的妇女和61%的男子每年利用图书馆服务。

根据《图书馆法》(904/1998),图书馆和信息服务的目的是促进民众在享受文明和终身学习方面机会平等。另一目的是促进虚拟和交互式网络服务及其文化内容的发展。为了扩大利用这些服务的机会,芬兰除了常设图书馆之外还有200个大篷车式的流动图书馆。芬兰的所有公共图书馆都提供使用因特网的机会,基本上不收费。图书馆还在使用因特网方面提供咨询。

在使用因特网、电子邮件、计算机和移动电话方面男女没有明显差别。2003年,55岁以下的妇女利用电邮的比男子多。年轻人用电邮的最多。同样,除了老年群体之外,在这次调查前三个月内一直在使用计算机的妇女比例比男子的稍大一些。因特网不像计算机那样经常使用,两性差别也比较小。几乎每个45岁以下的男子和每个40岁以下的女子都有一部手机。

在芬兰,不论民族背景如何,每个人都有权享受文化服务和援助。另外,教育部还每年提供少数民族文化专项拨款。为移民和少数民族的文化活动发放补助金。中心角色是移民,比如难民和寻求避难者,还有芬兰籍的少数民族,比如罗姆人。目的在于使少数民族群体有更牢固的权利在发展多数群体文化和语言的同时促进他们自己的文化和语言。在发放补助金时候,对各种文化活动的解释非常宽泛。比如,除了艺术活动之外,还可以为旨在培育和发展少数文化群体特色的儿童和青年活动、使用本民族语言的无线电广播活动、强化民族特色的俱乐部活动、以及把少数民族文化推广到多数民众的活动等发放补助金。发放补助金的标准之一就是要看补助金申请者在促进两性平等方面做得怎么样。政府拨款已用于向特别为少数群体安排活动的协会和工作组发放补助金。

此外,教育部每年划拨专款支援萨米文化和萨米组织。拨款的使用申请由萨米议会审定。近年来,萨米妇女也越来越积极地参与各种文化项目和协会的活动。

第14条

1. 缔约各国应考虑到农村妇女面对的特殊问题和她们对家庭生计包括她们在经济体系中无金钱交易的部门的工作方面所发挥的重要作用,并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保证对农村地区妇女适用本公约的各项规定。

2. 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以消除对农村地区妇女的歧视,保证她们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参与农村发展并受其益惠,尤其是保证她们有权:

(a)充分参与各级发展规划的拟订和执行工作;

(b)有权利用充分的保健设施,包括计划生育方面的知识、辅导和服务;

(c)从社会保障方案直接受益;

(d)接受各种正式和非正式的训练和教育,包括实用识字的训练和教育在内,以及除了别的以外,享受一切社区服务和推广服务的益惠,以提高她们的技术熟练程度;

(e)组织自助团体和合作社,以通过受雇和自雇的途径取得平等的经济机会;

(f)参加一切社区活动;

(g)有机会取得农业信贷,利用销售设施,获得适当技术,并在土地改革和土地垦殖计划方面享有平等待遇;

(h)享受适当的生活条件,特别是在住房、卫生、水电供应、交通和通讯方面。

1. 发展农村地区

上一次报告审查了在欧洲联盟结构基金的帮助下实施的旨在发展农村地区的各项活动。本报告期内也实施了几个与农村地区发展有关的项目和发展方案。

2000年11月制定了“芬兰农村政策方案”,总共提出108项旨在发展农村地区、确保农村地区活力的建议。这第三个农村政策方案题为“人民的农村——以人民意愿为转移的农村政策”。该方案覆盖全国,执行期是2001年至2004年。农村政策方案审查了芬兰农村地区和旨在促进农村地区变革的全部手段。方案的主要目标是平衡农村地区的人口发展,确保和增强农村地区的活力。

该方案还把公民行动和协会同农村工作联系起来,并调整了各个不同行政部门的农村发展焦点。方案包含了针对诸如市政、乡村理事会、活动团体、省政府、各种组织、大专院校和综合科技等诸多方面的建议和措施。

农村政策方案设立了一个协调工作组,其中也有一个妇女主题组。这是一个芬兰各地不同任务领域妇女工作的联络网,目的在于增强农村和地区政策的女性观点。妇女主题组拟于2003年编制“农村妇女行动计划”。其目的是在各种不同的论坛上(诸如政治决策、行政管理、研究和媒体等)提出与农村妇女息息相关的各种问题。该组还将支持面向妇女的各种发展和企业家项目。

2001年4月,政府发布了一项关于“2001-2004年农村政策指导方针”的政策决定。这项决策的依据是数月前政府发布的“农村政策方案”和“地区政策目标方案”。农村政策方案除其他目标外,意在保障农村地区多种行业网络和促进不同人口群体之间的平等。

第15条

1. 缔约各国应给予男女在法律面前平等的地位。

2. 缔约各国应在公民事务上,给予妇女与男子同等的法律行为能力,以及行使这种行为能力的相同机会。特别应给予妇女签订合同和管理财产的平等权利,并在法院和法庭诉讼的各个阶段给予平等待遇。

3. 缔约各国同意,旨在限制妇女法律行为能力的所有合同和其他任何具有法律效力的私人文书,应一律视为无效。

4. 缔约各国在有关人身移动和自由择居的法律方面,应给予男女相同的权利。

正如《公约》第15条所要求的那样,芬兰男女在法律面前是平等的。见以前的报告。

第16条

1.缔约各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消除在有关婚姻和家庭关系的一切事务上对妇女的歧视,并特别应保证她们在男女平等的基础上:

a) 有相同的缔结婚权利;

b) 有相同的自由选择配偶和非经本人自由表示、完全同意不缔婚约的权利;

c) 在婚姻存续期间以及解除婚姻关系时,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

d) 不论婚姻状况如何,在有关子女的事务上,作为父母亲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但在任何情形下,均应以子女的利益为重;

e) 有相同的权利自由负责地决定子女人数和生育间隔,并有机会获得使她们能够行使这种权利的知识、教育和方法;

f) 在监护、看管、受托和收养子女或类似的制度方面,如果国家法规有这些观念的话,有相同的权利和义务。但在任何情形下,均应以子女的利益为重;

g) 夫妻有相同的个人权利,包括选择姓氏、专业和职业的权利;

h) 配偶双方在财产的所有、取得、经营、管理、享有、处置方面,不论是无偿的或是收取价值酬报的,都具有相同的权利。

2. 童年订婚和童婚应不具法律效力,并应采取一切必要行动,包括制订法律,规定结婚最低年龄,并规定婚姻必须向正式登记机构登记.

1. 家庭和继承权立法改革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根据芬兰以往的历次报告在其建议中特别指出,芬兰存在的一个缺点是,配偶的财产关系要受依据公民身份缔结婚约的男子所属国家的法律管辖。

根据2002年3月1日生效的法令(1226/2001)中的若干新规定对《婚姻法》进行了增补,这些新规定涉及到适用于缔结婚姻和配偶之间法律关系的法律。与此同时,《婚姻法》也增补了有关涉外婚姻和有关芬兰法院对审理配偶之间法律关系问题的国际权限的新规定。根据这些新规定,配偶的财产关系主要受配偶在缔结婚姻关系后其永久居住地所在的国家的法律管辖。此外,夫妻双方可以通过协议决定婚姻的财产关系所适用的法律。

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还作为缺点指出这样一个事实,即:根据芬兰的现行法律,一个孩子——不论婚生还是非婚生——的家庭法律地位系根据男方公民权所属国家的法律确定。司法部的项目清单包括一项有关具有国际性的父亲身份问题管理的改革,意在今后几年内着手筹备这方面的改革。

2. 父权调查

本报告阶段基于组织上的原因对《父权法》(700/1975)中关于确立和承认父亲身份的规定进行了修订。从2003年3月1日开始,由地方注册局而不是由法院确认对父权的承认。2002年,总共有21 400 个非婚生孩子的父亲身份得到确认。

3. 儿童监护权协议

在本报告期内没有对《儿童监护和接触权》(361/1975)中关于监护权的规定进行修正。父母须就监护权达成书面协议。该协议须提交市政特别委员会或法院确认,方可在法律上付诸实施。2002年,各市政特别委员会总共确认了33 019件儿童监护权协议,其中91%为共同监护协议。委托母亲一方监护的占7%,判定由父亲一方监护的案例仅占1%。

附 录

(仅有英文文本供参考)

芬兰的平等问题。社会事务和卫生部,平等问题宣传册2001:2。

Tuula Melkas: 2001年性别晴雨表。赫尔辛基2002年。

Markku Heiskanen和Minna Piispa: 暴力在一个城市造成的代价:根据海门林纳市政当局代表提供的估计数字,关于2001年对妇女的暴力及其代价的案例研究。社会事务和卫生部,报告2002:16。

Leena Karjalainen: 2002年在芬兰开展的“北欧及波罗的海地区反对贩卖妇女运动:关于一场由北欧部长理事会协调的宣传运动的报告”。31.12.2002。

芬兰的妇女问题研究和两性研究。评估报告,芬兰科学院出版物,8/02,赫尔辛基2002年。

雇用合同法(55/2001)。

关于歧视的案例法。

芬兰劳动力市场上的两性工资差别。社会事务和卫生部,平等问题出版物2002:2。

芬兰妇女和男子——200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