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委员会主席团成员
8.在第一一三届、第一一四届和第一一五届会议上,委员会主席团由当选的下列委员组成,任期两年(2024年至2026年):
主席:米哈乌·巴尔采扎克
副主席:雷吉娜·埃塞内姆
盖伊·麦克杜格尔
韦琳·谢泼德
报告员:郑镇星
E.与国际劳工组织、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公署、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人权理事会特别程序和区域人权机制的合作
9.在委员会第一一三届、第一一四届和第一一五届会议上,委员会继续与联合国各实体合作履行其任务。
10.委员会继续加强与区域人权保护机制,包括欧洲反对种族主义和不容忍委员会、欧洲联盟基本权利署、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委员会以及美洲人权委员会合作,并通过联络人和秘书处加强与联合国人权机制的合作。在消除种族歧视国际日之际,委员会与欧洲反对种族主义和不容忍委员会以及其他联合国人权机制发表了联合声明。委员会在第一一五届会议上决定提出加强与区域机制合作的活动,其中包括:在定于2025年10月在班珠尔举行的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委员会第八十五届常会期间纪念《公约》六十周年;可能在该届会议间隙举办一次会外活动,就关于赔偿问题的一般性建议草案进行磋商;区域机制参加定于2025年12月4日在日内瓦举行的六十周年纪念高级别活动。
F.其他事项
11.在第一一五届会议上,委员会与《公约》缔约国举行了会议。50多个缔约国、非洲联盟、欧洲委员会和欧洲联盟的代表出席了会议。委员会向代表们通报了其工作的最新进展,特别是经常预算流动性危机对人权条约机构体系的影响。委员会呼吁缔约国及时提交报告,并接受委员会根据《公约》第十四条接收和审议关于指称违反《公约》的个人来文的权限。委员会还邀请缔约国参加《公约》六十周年纪念活动。
12.在第一一四届和第一一五届会议上,委员会与日内瓦的民间社会组织举行了非公开会议,向它们介绍了委员会的工作,并讨论了加强它们与委员会合作的问题。致力于支持基层人权维护者的大型非政府组织的代表出席了会议。
G.通过委员会年度报告
13.由于原定于2025年8月11日至29日举行的会议被取消,委员会在闭会期间通过了提交大会的年度报告。
二.根据预警和紧急行动程序审议相关情况
14.委员会在预警和紧急行动程序下开展的工作旨在防止和应对严重违反《公约》的情况。委员会预警和紧急行动程序工作组在2004年8月委员会第六十五届会议上设立。委员会和工作组根据2007年8月委员会第七十一届会议通过的准则(A/62/18,附件三)开展工作。
15.自2003年以来,委员会根据预警和紧急行动程序采取了293项措施:向缔约国、区域政府间组织和人权机制发出了246封信函,并通过了19份声明和28项决定。从地理区域来看,这些措施中,42项涉及非洲区域缔约国、72项涉及亚太区域缔约国、17项涉及东欧区域缔约国、86项涉及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区域缔约国、69项涉及西欧区域和其他国家组缔约国、2项涉及欧洲委员会和欧洲联盟,5项涉及与所有缔约国相关的专题问题。
16.2015年1月1日至2025年9月1日期间,委员会向缔约国发出了130封信函,并通过了176项声明和11项决定。根据预警和紧急行动程序准则所列指标,14项声明与存在种族仇恨和暴力不断升级的现象有关或部分有关,5项声明与存在严重和一贯的种族歧视现象有关,1项声明与种族歧视引起的难民或流离失所者大规模流动有关。八项决定与存在种族仇恨和暴力不断升级的现象有关或部分有关,两项决定与侵占土著人民的传统土地或为开采自然资源而强迫土著人民迁离其土地有关,一项决定与存在严重和一贯的种族歧视现象有关,一项决定与通过新的歧视性法律有关,还有一项决定与隔离政策以及事实上将某一群体的成员排除在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生活之外有关。
17.在第一一三届、第一一四届和第一一五届会议期间,工作组由下列成员组成:
协调员:易卜拉希马·吉塞
成员:巴卡里·西迪基·迪亚比
关键
克里斯平·瓜拉瓦拉·西班德
马扎洛·特比
阿卜杜勒-拉赫曼·特莱姆萨尼
18.在本报告所述期间,委员会通过了一项决定、两项声明和22封公开信。
A.决定
19.委员会在2024年12月12日关于以色列和巴勒斯坦国的第2(2024)号决定中回顾了其2023年10月27日第5(2023)号声明和2023年12月21日第2(2023)号决定。委员会还回顾了关于巴勒斯坦国根据《公约》第十一条针对以色列提交的国家间来文的特设调解委员会报告(CERD/C/113/3、CERD/C/113/3/Add.1和CERD/C/113/3/Add.2)及其中所载建议,包括其结论:保障巴勒斯坦人的自决权对于以色列和巴勒斯坦国之间的持久和平以及两个族群充分享有《公约》所载的所有权利至关重要,以色列作为占领国,有义务确保不存在种族歧视、不稳定或缺乏自决前景的情况,并负有在巴勒斯坦被占领土开展军事行动时保护平民的最大责任。
20.委员会对以色列公然无视其决定和建议、特别和解委员会的建议、国际法院发布的关于临时措施的几项具有约束力的命令、国际法院2024年7月19日发布的咨询意见以及调查以色列侵害占领区巴勒斯坦人民和其他阿拉伯人人权的行为特别委员会、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包括东耶路撒冷在内的巴勒斯坦被占领土和以色列问题独立国际调查委员会、1967年以来被占领的巴勒斯坦领土人权状况特别报告员和其他人权机制最近的报告所载建议表示震惊。
21.委员会对主要发生在加沙地带的针对无辜妇女、儿童和男子的无差别野蛮袭击深感震惊,这些袭击造成44,500多名巴勒斯坦人死亡,105,000多人受伤,另有逾10,000人据称失踪或被困废墟之下;住宅和其他受保护基础设施,如医院和学校几乎被完全蓄意摧毁;加沙约190万巴勒斯坦人流离失所;加沙地区的饥荒达到前所未有的程度,有120多万人面临紧急或灾难性的粮食不安全状况;至少343名援助人员遇害,其中包括253名联合国工作人员、1,047名医务人员、88名执勤的民防人员以及183名记者和媒体工作者。因此,委员会对以色列和其他缔约国防止战争罪、危害人类罪和灭绝种族罪的义务表示严重关切。
22.委员会对过去一年西岸和东耶路撒冷人权状况不断恶化深表关切,特别是有报告称,该地区平均每周有3名巴勒斯坦儿童遭以色列部队杀害;以色列部队日益采用军事手段和武器,导致180多名巴勒斯坦人在空袭中丧生;以色列部队或定居者造成800多名巴勒斯坦人死亡、6,000多人受伤;包括贝都因人和其他游牧社区在内的6,300多名巴勒斯坦人流离失所。
23.委员会表示对该地区其他国家暴力和敌对行动的蔓延高度关切,特别是以色列部队在黎巴嫩发动大规模空袭,造成4,000多人死亡,16,000多人受伤,冲突期间有140多万人流离失所;据报告,医疗设施遭袭150余次,造成241名医务人员死亡,至少292人受伤,限制了民众获得关键医疗支持的机会;以色列部队最近入侵了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领土。
24.委员会指出,持续不遵守国际法和不追究违反国际法责任的行为正在破坏以法律为基础的国际秩序,委员会对此深感不安。
25.委员会敦促加沙地带冲突各方立即实现持续停火。委员会还敦促释放被哈马斯及其他武装团体劫持的人质,以及遭以色列任意拘留的西岸和东耶路撒冷的巴勒斯坦人及巴勒斯坦裔以色列公民。委员会敦促各方充分遵守2024年11月27日在黎巴嫩签署的停火协议。
26.委员会呼吁以色列充分遵守其国际法义务,特别是《公约》规定的义务,确保被占巴勒斯坦领土内的所有巴勒斯坦人不受歧视地享有《公约》规定的所有权利――尤其是生命权、人身安全权和免受暴力或身体伤害的权利、行动和居住自由权、意见和表达自由权、和平集会和结社自由权以及住房权、医疗保健权和受教育权――并确保其充分诉诸司法和就所遭受的任何损害获得赔偿或抵偿。
27.委员会敦促以色列立即切实执行国际法院2024年1月26日、3月28日和5月24日就《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在加沙地带的适用案(南非诉以色列)发布的临时措施命令。
28.委员会呼吁以色列和巴勒斯坦国全面配合国际刑事法院检察官对巴勒斯坦国局势的调查。
29.委员会呼吁所有缔约国确保将所有涉嫌对战争罪、危害人类罪以及在当前武装冲突中犯下的任何其他国际罪行负有责任的人,特别是负有指挥责任的人,迅速绳之以法,包括尊重和遵守国际刑事法院第一预审分庭2024年11月21日就涉嫌犯下的危害人类罪和战争罪签发的逮捕令。
30.委员会还呼吁所有缔约国充分遵守其国际义务,特别是《公约》、《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和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共同第一条规定的义务,合作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行为,并防止战争罪、危害人类罪和灭绝种族罪,包括在军事援助显然可能被用于违反国际法行为时停止任何此类援助。
B.声明
第1(2024)号声明
31.2024年6月29日,委员会发布了关于从缅甸逃往印度的罗兴亚人处境的第1(2024)号声明。委员会回顾其在第九十七届会议期间根据预警和紧急行动程序发出的2018年12月14日信函, 其中委员会对关于罗兴亚人在印度遭受仇恨言论和暴力的指称,包括有人呼吁将他们驱逐回缅甸表示关切;并对移民拘留营的条件表示关切;委员会还表示关切的是,印度境内针对罗兴亚人的种族歧视表现以及将他们遣返缅甸――这违反不推回原则――将侵犯他们受《公约》保护的权利。委员会还回顾其关于对非公民的歧视的第30号一般性建议(2004年)和关于在刑事司法系统的司法和运作中预防种族歧视的第31号一般性建议(2005年)。
32.委员会呼吁印度充分遵守《公约》规定的国际义务。
33.委员会呼吁印度确保反种族歧视的立法保障适用于非公民,无论其移民身份如何,并确保有关移民、驱逐出境或以其他形式遣返非公民的法律和政策在目的或效果上不得有基于种族、肤色或族裔或民族出身的歧视。
34.委员会呼吁印度不要强行驱逐罗兴亚人和将其遣返缅甸,因为他们在缅甸将面临遭受严重侵犯和践踏人权行为的风险,并向需要国际保护的人提供进入其领土的途径。
35.委员会敦促印度确保罗兴亚人能够获得有效补救,包括对驱逐令提出质疑的权利,并允许他们寻求此类补救,确保司法系统保证受害者在合理时间内获得法院判决;结束对罗兴亚人的种族歧视,取消阻碍他们不受歧视地享有权利的限制,尤其是在获得就业、保健和教育方面,特别是要确保发放长期签证和其他身份证件;打击媒体、互联网和社交媒体上种族主义仇恨言论的传播,坚决谴责任何形式的仇恨言论,与政界人士和公众人物,包括议员和宗教领袖发表的种族主义仇恨言论划清界限,并确保对此类行为进行调查和给予适当惩罚。
36.委员会呼吁印度停止对罗兴亚人的任意大规模拘留,确保移民拘留仅作为最后手段使用,并且拘留期限尽可能短,为被拘留的罗兴亚人提供法律保障,确保他们能够获得法律顾问,并确保拘留场所的生活条件适当且符合国际标准。
第1(2025)号声明
37.2025年5月9日,委员会依据其关于落实就巴勒斯坦国根据《公约》第十一条针对以色列提交的国家间来文设立的特设和解委员会所提建议的后续程序,以及其预警和紧急行动程序,就巴勒斯坦被占领土的灾难性人道主义危机发表了第1(2025)号声明。
38.委员会回顾其2024年12月12日第2(2024)号决定,在该决定中,委员会对以色列和其他缔约国防止战争罪、危害人类罪和灭绝种族罪的义务表示了严重关切。
39.委员会对以色列部队自2025年3月初以来在加沙地带加强了军事行动表示震惊,包括实施无差别轰炸和扩大地面入侵,这大大加剧了人道主义危机,并严重危及平民人口和重要人道主义基础设施。委员会对包括西岸和东耶路撒冷在内的整个巴勒斯坦被占领土局势迅速恶化表示关切,这些地区的破坏、大规模流离失所和定居者暴力行为愈发与加沙的情况相似;同时还对以色列当局持续实施封锁、禁止联合国近东巴勒斯坦难民救济和工程处开展工作以及系统性地阻挠拯救生命的人道主义援助,特别是粮食和药品表示关切。委员会深感震惊的是,截至2025年4月25日,世界粮食计划署在加沙的粮食储备已经耗尽,大部分水电基础设施被摧毁或严重损坏,使平民,特别是儿童、妇女、老年人和残疾人等弱势群体面临迫在眉睫的饥荒、疾病和死亡风险。
40.委员会重申秘书长在安全理事会关于中东局势、包括巴勒斯坦问题的公开辩论中发表的讲话,其中强调必须立即恢复人道主义援助的进入,保障联合国人员和人道主义伙伴的安全,并允许联合国机构在充分遵守人道主义原则的情况下开展工作。委员会还重申人权理事会第55/28号决议,其中理事会要求以色列立即解除对加沙地带的封锁和所有其他形式的集体惩罚,并呼吁立即停火。委员会重申了特设和解委员会的建议。
41.委员会强调迫切需要立即实现持久停火并建立安全的人道主义走廊。
42.委员会敦促以色列消除人道准入的所有障碍,允许人道主义援助立即和不受阻碍地进入,并停止一切妨碍向加沙地带平民提供基本服务的行动。
43.委员会敦促所有缔约国履行义务,单独和集体采取一切适当措施,防止敌对行动进一步升级,并确保平民受到保护。
44.委员会还敦促所有缔约国充分遵守其国际义务,特别是《公约》、《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和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共同第一条所规定的义务,合作制止正在发生的违法行为,防止战争罪、危害人类罪和灭绝种族罪,包括在军事援助显然可能被用于违反国际法行为时停止任何此类援助。
C.信函
45.委员会于2025年5月12日致函澳大利亚政府,内容涉及刑事司法系统中土著儿童的状况。
46.委员会于2024年12月13日致函孟加拉国政府,内容涉及吉大港山区土著人民的状况。
47.委员会于2025年5月12日致函加拿大政府,涉及加拿大的武器出口,并致函美利坚合众国政府,涉及美国向以色列转让武器弹药及提供军事援助事宜,以及此举对巴勒斯坦被占领土,特别是加沙地带的巴勒斯坦人享有《公约》规定的权利的影响。
48.委员会于2024年12月13日致函加拿大政府,涉及5号线原油管道对加拿大和美国土著人民权利的影响。
49.委员会于2024年12月13日致函加拿大政府,涉及不列颠哥伦比亚省Secwepemc和Wet’suwet’en社区因跨山输油管道和沿海天然气管道项目所处的境况。
50.委员会于2024年8月23日致函加拿大政府,涉及如下指称:在艾伯塔省和萨斯喀彻温省分配冠状病毒病(COVID-19)救济资金以及起草和制定基于区别的土著健康立法过程中缺乏与第一民族的协商。
51.委员会于2024年12月13日致函喀麦隆政府,涉及海洋省Bagyeli人的状况。
52.委员会于2025年5月12日致函法国政府,涉及圭亚那西部电力中心项目对法属圭亚那Kali’na人的影响。
53.委员会于2024年12月13日致函圭亚那政府,涉及阿卡瓦伊奥土著群体村落Tassarene和Kangaruma以及Wapichan族和华人登陆点(ChineseLanding)卡里布土著群体的状况。
54.委员会于2025年5月12日致函印度政府,涉及印度部落民族和森林土著人民的状况。
55.委员会于2025年5月12日致函印度政府,涉及印度东北部阿萨姆邦讲孟加拉语的穆斯林的状况。
56.委员会于2025年5月12日致函牙买加政府,涉及马龙人的状况。
57.委员会于2025年5月12日致函日本政府,涉及美国在冲绳岛北部(包括边野古-大浦湾)建造新军事基地及其对琉球群岛土著人民的影响。
58.委员会于2025年5月12日致函日本政府,涉及2024年《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修正案及其对居住在日本的具有永久居民身份的非公民的潜在影响。
59.委员会于2024年12月13日致函纳米比亚政府,涉及吕德里茨海港的计划扩建及其对纳马和奥瓦赫雷罗族裔群体权利的影响。
60.2025年5月12日,委员会致函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政府,涉及恩戈罗恩戈罗和洛利翁多马赛人的状况。
61.委员会于2024年8月23日和2025年5月12日致函突尼斯政府,涉及来自撒哈拉以南非洲的移民、难民和寻求庇护者的状况。
62.委员会于2025年5月12日致函美国政府, 涉及在夏威夷冒纳凯阿火山上建造30米望远镜及其对土著人民,即夏威夷土著人权利的影响。
63.委员会于2024年8月23日和2025年5月12日致函美国政府,涉及亚利桑那州圣卡洛斯阿帕奇部落的状况。
三.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九条提交的报告、评论和资料
64.委员会第一一三届会议通过了关于以下国家报告的结论性意见:白俄罗斯(CERD/C/BLR/CO/24-25)、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CERD/C/BIH/CO/14-15)、伊朗伊斯兰共和国(CERD/C/IRN/CO/20-27)、伊拉克(CERD/C/IRQ/CO/26-27)、巴基斯坦(CERD/C/PAK/CO/24-26)、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CERD/C/GBR/CO/24-26)和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CERD/C/VEN/CO/22-24)。国别报告员和联合报告员如下:白俄罗斯:埃塞内姆女士和迪亚比先生;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郑女士和关先生;伊朗伊斯兰共和国:巴尔采扎克先生和西班德先生;伊拉克:吉塞先生和埃米尔先生;巴基斯坦:杨钦俊先生和博克-威尔逊女士;联合王国:屈特先生和斯塔里那基女士;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迪亚比先生和特莱姆萨尼先生。
65.委员会第一一四届会议通过了关于以下国家报告的结论性意见:亚美尼亚(CERD/C/ARM/CO/12-14)、厄瓜多尔(CERD/C/ECU/CO/25)、希腊(CERD/C/GRC/CO/23-24)、肯尼亚(CERD/C/KEN/CO/8-9)、摩纳哥(CERD/C/MCO/CO/7-9)和沙特阿拉伯(CERD/C/SAU/CO/10-11)。国别报告员和联合报告员如下:亚美尼亚:杨钦俊先生和郑女士;厄瓜多尔:特莱姆萨尼先生和西班德先生;希腊:迪亚比先生和特比女士;肯尼亚:博克-威尔逊女士和麦克杜格尔女士;摩纳哥:埃塞内姆女士和关先生;沙特阿拉伯:斯塔里那基女士和吉塞先生。
66.委员会第一一五届会议通过了关于以下国家报告的结论性意见:加蓬(CERD/C/GAB/CO/10)、吉尔吉斯斯坦(CERD/C/KGZ/CO/11-12)、毛里求斯(CERD/C/MUS/CO/24-25)、大韩民国(CERD/C/KOR/CO/20-22)和乌克兰(CERD/C/UKR/CO/24-26)。国别报告员和联合报告员如下:加蓬:埃塞内姆女士和迪亚比先生;吉尔吉斯斯坦:关先生和特比女士;毛里求斯:博克-威尔逊女士和西班德先生;大韩民国:斯塔里那基女士和杨钦俊先生;乌克兰:吉塞先生和郑女士。
67.委员会在第一一三届、第一一四届和第一一五届会议上通过的结论性意见可在委员会网页(https://www.ohchr.org/en/treaty‑bodies/cerd)上和联合国正式文件系统(http://documents.un.org)中按上述文号查阅。
四.对缔约国根据《公约》第九条提交的报告所作审议的后续行动
68.在本报告所述期间,特拉库拉女士担任缔约国报告审议工作后续行动的报告员。
69.委员会第六十六届和第六十八届会议通过了后续行动报告员工作的职权范围和后续行动准则, 将与结论性意见一起发送给每个缔约国。
70.在第一一四届会议(第3133次会议)和第一一五届会议(第3160次会议)上,特拉库拉女士向委员会提交了关于她作为报告员的活动报告。
71.在本报告所述期间,委员会审议了以下国家的后续行动报告:克罗地亚(CERD/C/HRV/FCO/9-14)、德国(CERD/C/DEU/FCO/23-26)、摩洛哥(CERD/C/MAR/FCO/19-21)、葡萄牙(CERD/C/PRT/FCO/18-19)、塔吉克斯坦(CERD/C/TJK/FCO/12-13)和乌拉圭(CERD/C/URY/FCO/24-26)。
72.委员会继续与这些缔约国进行建设性对话,向它们发送了有关意见,并请它们提供补充资料。委员会还向逾期提交后续报告的缔约国发出了催交函。
五.审议在《公约》第十一条下收到的来文
73.根据《公约》第十一条,如果一个缔约国认为另一个缔约国没有执行《公约》的规定,可提交来文提请委员会注意此事。2018年,委员会收到了首批三份此类国家间来文。
74.在本报告所述期间,委员会就根据《公约》第十一条收到的国家间来文开展的活动,是其对关于巴勒斯坦国针对以色列提交的国家间来文的特设和解委员会的报告所采取的后续行动的一部分。
关于巴勒斯坦国根据《公约》第十一条针对以色列提交的国家间来文的特设和解委员会报告所提建议的后续行动
75.就巴勒斯坦国针对以色列提交的国家间来文设立的特设和解委员会于2024年2月19日正式通过了其报告。该报告介绍了特设和解委员会提出的关于在遵守《公约》的基础上和平解决巴勒斯坦国和以色列之间在若干种族歧视问题上的争端的结论和建议(见CERD/C/113/3、CERD/C/113/3/Add.1和CERD/C/113/3/Add.2)。2024年2月29日,根据《公约》第十三条第一款,特设和解委员会主席屈特先生向委员会主席提交了该报告。特设和解委员会就此完成任务并停止运作。
76.特设和解委员会在结论中认为,巴勒斯坦国提出的指控需要紧急处理,其建议的落实需要所有缔约国和国际组织的全力支持。这些建议是向以色列政府、巴勒斯坦国、《公约》缔约国、安全理事会、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以及两个缔约国的民间社会组织提出的(CERD/C/113/3,第38段和第51-56段)。
77.在第一一四届会议上,委员会根据特设和解委员会的建议,任命郑女士为报告员,负责与缔约国和其他利益攸关方就特设调解委员会的建议采取后续行动。
1.声明
78.委员会第一一五届会议通过了关于巴勒斯坦被占领土灾难性人道主义危机的第1(2025)号声明。
79.委员会在声明中除其他外,敦促以色列取消人道主义准入的所有障碍,允许人道主义援助立即和不受阻碍地进入,并停止一切妨碍向加沙地带平民提供基本服务的行动。委员会敦促所有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防止敌对行动进一步升级,并确保平民受到保护。委员会还敦促所有缔约国充分遵守其国际义务,特别是《公约》、《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和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四公约共同第一条规定的义务,并合作制止正在发生的违反国际法行为。
2.信函
80.委员会第一一五届会议批准了特别报告员提出的一系列后续活动,包括致函以色列和巴勒斯坦国,要求提供资料,说明为落实特设和解委员会报告第51和52段所载建议而采取的具体步骤。
81.2025年5月19日,委员会致函以色列和巴勒斯坦国,并要求在2025年7月21日前答复。2025年7月29日,委员会发出催复通知,要求在2025年9月29日前答复。
82.2025年6月18日,委员会致函《公约》所有缔约国,要求提供资料,说明就特别和解委员会报告第53段所载建议采取的步骤,答复截止日期为2025年8月18日。截至2025年8月29日,哥伦比亚、墨西哥、巴拿马和西班牙作出了答复,确认支持第53段所载建议。
83.2025年7月25日,委员会致函以色列和巴勒斯坦国的民间社会组织,要求提供资料,说明就特别和解委员会报告第56段所载建议采取的步骤,答复截止日期为2025年9月25日。该信函发布在委员会网站的“国家间来文”栏下,以便其他非政府组织也能提供意见。
84.2025年8月25日,委员会就特设和解委员会报告第54段所载建议向安全理事会发出了类似信函,答复截止日期为2025年9月25日。
六.工作方法和议事规则
85.委员会在2022年4月举行的第一〇六届会议上,设立了一个由三名成员组成的工作组,负责审查委员会的议事规则并改进其工作方法。在第一一四届会议上,委员会继续对议事规则草案进行二读,范围为第68条至第107条。关于个人来文,委员会在友好解决、第三方提交材料和听证会等问题上与其他条约机构进行了协调统一。经修订的议事规则纳入了关于简化报告程序、后续程序、预警和紧急行动程序以及一般性建议等各种事项的新案文。委员会第一一五届会议完成了对经修订的议事规则的审查,并在2025年5月9日第3165次会议上通过了该议事规则(CERD/C/35/Rev.4)。
七.报告严重逾期的缔约国
A.报告至少逾期十年
86.截至2025年8月14日,下列缔约国至少逾期十年未提交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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塞拉利昂 |
第四次定期报告自 1976 年逾期未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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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比里亚 |
初次报告自 1977 年逾期未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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冈比亚 |
第二次定期报告自 1982 年逾期未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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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马里 |
第五次定期报告自 1984 年逾期未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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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布亚新几内亚 |
第二次定期报告自 1985 年逾期未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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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罗门群岛 |
第二次定期报告自 1985 年逾期未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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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非共和国 |
第八次定期报告自 1986 年逾期未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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塞舌尔 |
第六次定期报告自 1989 年逾期未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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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卢西亚 |
初次报告自 1991 年逾期未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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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拉维 |
初次报告自 1997 年逾期未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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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威士兰 |
第十五次定期报告自 1998 年逾期未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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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内亚 |
第十二次定期报告自 2000 年逾期未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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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地 |
第十四次定期报告自 2000 年逾期未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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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索托 |
第十五次定期报告自 2000 年逾期未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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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 |
第十六次定期报告自 2000 年逾期未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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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加 |
第十五次定期报告自 2001 年逾期未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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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加拉国 |
第十二次定期报告自 2002 年逾期未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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伯利兹 |
初次报告自 2002 年逾期未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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厄立特里亚 |
初次报告自 2002 年逾期未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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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道几内亚 |
初次报告自 2003 年逾期未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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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帝汶 |
初次报告自 2004 年逾期未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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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摩罗 |
初次报告自 2005 年逾期未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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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里 |
第十五和第十六次合并定期报告自 2005 年逾期未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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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哈马 |
第十五和第十六次合并定期报告自 2006 年逾期未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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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得角 |
第十三和第十四次合并定期报告自 2006 年逾期未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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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特迪瓦 |
第十五至第十七次合并定期报告自 2006 年逾期未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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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纳 |
第十八和第十九次合并定期报告自 2006 年逾期未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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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比亚 |
第十八和第十九次合并定期报告自 2006 年逾期未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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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 |
第十一至第十三次合并定期报告自 200 6 年逾期未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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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巴多斯 |
第十七和第十八次合并定期报告自 2007 年逾期未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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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基茨和尼维斯 |
初次报告自 2007 年逾期未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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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 |
第十七和第十八次合并定期报告自 2007 年逾期未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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圭亚那 |
第十五和第十六次合并定期报告自 2008 年逾期未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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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达加斯加 |
第十九和第二十次合并定期报告自 2008 年逾期未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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尼日利亚 |
第十九和第二十次合并定期报告自 2008 年逾期未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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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提瓜和巴布达 |
第十和第十一次合并定期报告自 2009 年逾期未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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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尼西亚 |
第四至第六次合并定期报告自 2010 年逾期未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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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桑比克 |
第十三至第十七次合并定期报告自 2010 年逾期未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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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果民主共和国 |
第十六至第十八次合并定期报告自 2011 年逾期未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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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内亚比绍 |
初次报告自 2011 年逾期未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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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果 |
第十和第十一次合并定期报告自 2012 年逾期未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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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拿马 |
第二十一至第二十三次合并定期报告自 2013 年逾期未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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埃塞俄比亚 |
第十七至第十九次合并定期报告自 2013 年逾期未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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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门 |
第十九和第二十次合并定期报告自 2013 年逾期未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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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耳他 |
第二十一和第二十二次合并定期报告自 2014 年逾期未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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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林纳达 |
初次报告自 2014 年逾期未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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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 |
第十九至第二十一次合并定期报告自 2015 年逾期未交 |
B.报告至少逾期五年
87.截至2025年8月14日,下列缔约国至少逾期五年未提交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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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米尼加共和国 |
第十五至第十七次合并定期报告自 2016 年逾期未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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斐济 |
第二十一和第二十二次合并定期报告自 2016 年逾期未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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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支敦士登 |
第七和第八次合并定期报告自 2016 年逾期未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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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斯达黎加 |
第二十三次和第二十四次合并定期报告自 2018 年逾期未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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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廷 |
第二十四次和第二十五次合并定期报告自 2018 年逾期未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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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马其顿 |
第十一至第十四次合并定期报告自 2018 年逾期未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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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多美和普林西比 |
初次报告自 2018 年逾期未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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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拉圭 |
第七和第八次定期报告自 2018 年逾期未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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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里兰卡 |
第十八和第十九次合并定期报告自 2019 年逾期未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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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丹 |
第十七至第十九次合并定期报告自 2019 年逾期未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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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耳其 |
第七至第九次合并报告自 2019 年逾期未交 |
C.委员会为确保缔约国提交报告而采取的行动
88.在2023年11月和12月举行的第一一一届会议上,委员会决定邀请所有缔约国根据大会关于加强和增进人权条约机构体系有效运作的第68/268号决议,特别是关于简化报告程序的第1和第2段以及关于统一条约机构工作方法的第9段,选择采用简化报告程序。2023年11月6日发送了一份大意如此的普通照会。
89.委员会在第一一三届会议上审查了选择采用简化报告程序的缔约国数量,并讨论了如何规划今后的届会。由于选择采用简化报告程序的缔约国数量超出了委员会在合理时间内提供报告前问题清单的能力,委员会决定优先考虑报告逾期至少10年的缔约国。将要求其他缔约国继续按照传统报告程序提交报告,直至委员会有能力为所有缔约国实施简化报告程序。2024年,所有缔约国均收到了关于其应遵循的报告程序及相应截止日期的正式通知。
90.委员会在第一一四届会议上通过了为科特迪瓦(CERD/C/CIV/QPR/15-17)、马拉维(CERD/C/MWI/QPR/1)和塞舌尔(CERD/C/SYC/QPR/6)编写的报告前问题清单。
八.《公约》第十四条下的来文审议工作
91.根据《公约》第十四条,凡自称其《公约》所载之任何权利受到缔约国侵犯、并已用尽所有可用的国内补救办法的个人或群体,均可向委员会提交书面来文,以供审议。截至2025年8月29日,共有59个缔约国承认委员会有权审议此类来文。
92.根据委员会《议事规则》第98条,《公约》第十四条下的来文审议工作在非公开会议上进行。与委员会根据第十四条开展的工作有关的所有文件均属保密文件。
93.自1984年以来, 截至2025年8月29日,委员会共登记了92份申诉,涉及23个缔约国。其中有22份来文被宣布为不可受理,4份被中止。委员会根据46份申诉的实质问题通过了最后决定,宣布认定其中25份存在违反《公约》的情况。尚有20份来文有待审议。
94.在委员会第一一三届、第一一四届和第一一五届会议上,来文工作组由下列成员组成:
协调员:斯塔玛蒂亚·斯塔里那基
成员:雷吉娜·埃塞内姆
关键
杨钦俊
佩拉·博克-威尔逊
95.委员会在第一一五届会议上审议了一份来文,其可受理性受到所涉缔约国的质疑。委员会经审议后,认为来文提出了《公约》第五条(子)项、(丑)项、(卯)项(i)目和(vii)目下的实质性问题。因此,委员会认为来文可以受理。委员会将在今后届会上继续审议该来文。
96.委员会中止了对三份来文的审议:L.J.等人诉挪威(CERD/C/115/D/67/2018),涉及在提交人的土地上建造发电站,中止原因是来文中涉及的问题在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后已变得没有实际意义;I.R.诉瑞士(CERD/C/115/D/76/2021),涉及驱逐提交人的问题,因提交人已前往另一国并申请庇护,双方均同意中止审议来文;J.N.和E.R.诉挪威(CERD/C/115/D/77/2021),涉及缔约国据称未能保护提交人免遭传播鼓吹种族仇恨、暴力和煽动此类行为的宣传的影响,该来文应提交人的要求而中止审议,但提交人没有说明具体理由。
九.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不容忍行为世界会议和德班审查会议的后续行动,以及《公约》相关宣传推广活动
97.委员会在第一一三届、第一一四届和第一一五届会议上审议了反对种族主义、种族歧视、仇外心理和相关不容忍行为世界会议和德班审查会议后续行动问题。此外,委员会委员还积极宣传《公约》。
98.委员会第一一四届会议决定在2025年发起纪念《公约》通过六十周年的活动。委员会于2025年3月21日消除种族歧视国际日发起了这项活动,旨在强调过去60年取得的成就,并找到切实具体的方法,克服结构性挑战和新出现的挑战,以实现《公约》提出的建立一个没有种族歧视的世界的目标。委员会将在第一一六届会议期间,于2025年12月4日在日内瓦举行一次高级别纪念活动。
99.巴尔采扎克先生作为委员会主席参加了多项活动,包括向纽约大会提交委员会年度报告,以及参加条约机构主席会议和联合国反种族主义机制主席会议。2025年3月,在纪念消除种族歧视国际日之际,巴尔采扎克先生在纽约大会和日内瓦人权理事会上作了发言。他参加了人权理事会拟订《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补充标准特设委员会的第十四届会议。他还参加了挪威人权中心2025年4月在奥斯陆举行的关于人权条约机构国内影响的会议。
100.谢泼德女士在若干与教育、非殖民化正义、赔偿以及打击人口贩运和种族歧视有关的活动中发言,并参加了这些活动。她代表委员会出席了2025年4月在纽约举行的非洲人后裔问题常设论坛第四届会议,并以专家身份在多场会外活动中发言。
101.郑女士参加了与委员会工作和《公约》六十周年相关的网络研讨会。在委员会第一一五届会议期间,她出席了执行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问题独立知名专家组举办的论坛。
102.第37号一般性建议(2024年)报告员斯塔里那基女士在一些论坛上,包括在世界卫生组织2024年12月举办的联合国消除种族歧视和保护少数群体网络同业交流群中,就种族歧视和健康权问题发了言,探讨各国如何运用该一般性建议。2025年2月,她举办了一次关于向联合国人权条约机构提出个人申诉的在线研讨会。
103.迪亚比先生当选为全球制止大规模暴行罪行动非洲工作组主席,并在委员会其他委员的陪同下参加了2024年12月和2025年4月在日内瓦举行的防止灭绝种族会议。
104.特拉库拉女士出席了2024年9月在坦桑尼亚联合共和国阿鲁沙举行的关于联合国人权机制与非洲人权和民族权法院、西非国家经济共同体法院和东非法院合作的第二次三方司法对话。特拉库拉女士继续代表委员会密切关注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委员会的工作。
105.吉塞先生继续担任委员会与保护所有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委员会共同起草的关于仇外现象的联合一般性建议/一般性意见草案的联络人。他还参加了2025年2月在亚的斯亚贝巴举行的第三十八届非洲联盟峰会,主题为“赔偿性正义和种族治愈”。
106.麦克杜格尔女士继续担任关于就跨大西洋贩卖非洲奴隶和将其作为财产所造成的不公以及非洲人后裔持续遭受的伤害和犯罪进行赔偿的第40号一般性建议草案的报告员。她在非洲人后裔问题常设论坛第四届会议期间组织了一次会外活动。麦克杜格尔女士代表委员会主席参加了2024年10月在纽约举行的联合国反种族主义机制主席协调会议。
107.特比女士以专家身份在执行德班宣言和行动纲领问题独立知名专家组在委员会第一一五届会议期间举办的论坛上发了言。
十.一般性建议
A.关于平等和不受种族歧视地享有健康权的第37号一般性建议(2024年)
108.在一般性建议报告员斯塔里那基女士指导下,委员会完成了关于种族歧视和健康权的一般性建议的工作。在第一一三届会议上,委员会通过了关于平等和不受种族歧视地享有健康权的第37号一般性建议(2024年)。
B.关于根除针对移民和其他被视为移民者的仇外现象的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第38和第39号与保护所有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委员会第7和第8号联合一般性建议/一般性意见
109.在第一一三届会议上,委员会在报告员吉塞先生的指导下,对联合一般性建议/一般性意见草案进行了一读。在2024年9月至11月在日内瓦、曼谷、布鲁塞尔、达喀尔和巴拿马城以及加拿大多伦多和美国得克萨斯州举行的全球、区域和专题专家面对面磋商基础上,编写了修订草案,供委员会第一一四届会议审议。
110.在第一一四届会议上,委员会除了就修订草案举行两次非公开会议外,还与保护所有移民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委员会举行了两次联席全体会议。在闭会期间,一个工作队根据这些会议的讨论情况对草案进行了修订。
111.委员会在第一一五届会议上对修订草案进行了二读。一个联合工作队将在闭会期间根据两个委员会的指导进一步修订草案,以将修订本提交给两个委员会审查,并且可能的话在2025年通过。
C.关于就跨大西洋贩卖非洲奴隶和将其作为财产所造成的不公以及非洲人后裔持续遭受的伤害和犯罪进行赔偿的第40号一般性建议
112.在第一一三届会议上,委员会决定编写一项关于赔偿的新的一般性建议,并任命麦克杜格尔女士为报告员。
113.在第一一四届会议上,报告员主持了关于该一般性建议的法律框架和范围的讨论。她强调了《公约》在消除种族歧视的国际法中的至关重要性,并强调一般性建议需要澄清委员会对《公约》规定的国家赔偿义务的理解。委员会决定开展初步工作,首先进行意见征集。
114.在第一一五届会议上,委员会举行了为期半天的一般性讨论,作为编写关于赔偿的一般性建议的第一步,包括国家和民间社会组织在内的许多利益攸关方参加了讨论。此次一般性讨论旨在激发辩论,并在征集意见期间收到的资料基础上进一步开展工作。讨论分两个小组进行,主题分别为:“赔偿与国际法:法律框架、义务和执行”以及“传统奴隶制的遗留问题:结构性种族主义和机构问责”。
115.根据收到的意见和为期半天的一般性讨论,委员会着手起草一般性建议的初稿,以期可能的话在2025年通过。
十一.根据《公约》第十五条审议涉及托管领土和非自治领土以及适用大会第1514(XV)号决议的所有其他领土的请愿书、报告和其他资料
116.《公约》第十五条授权委员会审议联合国主管机构发来的涉及托管领土和非自治领土以及适用大会第1514(XV)号决议的所有其他领土的请愿书、报告和其他资料,并向大会提出这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117.因此,应委员会的要求,委员会《公约》第十五条联络人西班德先生研究了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执行情况特别委员会2024年的报告(A/79/23),以及秘书处为特别委员会编写的关于17个领土的工作文件副本(见CERD/C/115/3),并于2025年5月就此向委员会第一一五届会议进行了报告。
118.委员会注意到,自上次报告以来,17个非自治领土中没有一个获得独立。
119.委员会注意到这些领土中出现的若干人权问题阻碍了充分享有《公约》的所有权利,特别是在行政、立法、司法和社会经济领域。在根据《公约》审议负责管理这些领土的缔约国报告期间,委员会将向它们提出上述问题。委员会对大多数管理国承诺确保其管辖范围内居民的人权,特别是自决权表示赞赏。
120.委员会呼吁各管理国加紧努力,解决非自治领土,特别是加勒比和法属波利尼西亚以及关岛的社会经济不平等问题,这些领土受到气候危机、采矿和军事演习的影响。委员会赞同呼吁有关行政当局解决直布罗陀、福克兰群岛(马尔维纳斯)和西撒哈拉的政治地位问题。
121.委员会呼吁在向非自治领土提供人权保护和在非自治领土适用《公约》方面加强一致性,并敦促管理国调查和处理关于在管理国与领土的关系中,特别是在美属萨摩亚、关岛和英国海外领土上存在种族歧视的申诉。
122.委员会重申,自决权是非自治领土人民不可剥夺的权利,仍然是非殖民化的基本原则,也是《联合国宪章》、相关人权公约和《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规定的一项基本人权。
十二.报复
123.委员会对恐吓和报复采取零容忍态度,并就这方面将采取的步骤通过了准则。在第一一二届会议上,委员会任命迪亚比先生为报复问题联络人。
124.委员会在第一一三届会议上通过的关于委内瑞拉玻利瓦尔共和国第二十二至第二十四次合并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CERD/C/VEN/CO/22-24)中,对有报告称民间社会组织代表和人权维护者遭到恐吓和报复表示关切,这些行为对民间社会代表参加委员会的会议产生了寒蝉效应。委员会特别严重关切的是,据称2024年8月3日,Yendri Velásquez――一名人权维护者,同时也是一个维护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者、间性者和酷儿权利的民间社会组织的协调员――在加拉加斯Maiquetía Simón Bolívar国际机场通过移民检查前往日内瓦参加委员会与第一一三届会议有关的会议时,被拘留了数小时。委员会还对Velásquez先生和其他人权维护者的护照被吊销表示严重关切。
125.在对话期间,委员会报复问题协调人和委员会主席提出了关于与委员会合作的个人和组织遭到恐吓和报复行为的指称,明确询问了Velásquez先生的案件,并强调了联合国对报复行为的零容忍政策(CERD/C/SR.3081,第7、26和70段,以及CERD/C/SR.3082, 第20和63段)。委员会对代表团未提供进一步信息表示遗憾。
126.委员会在结论性意见中提醒缔约国,委员会强烈谴责因人权维护者或民间社会组织与委员会合作而对其实施的所有恐吓或报复行为。委员会敦促缔约国:(a) 尽责行事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因人权维护者和民间社会代表与委员会或其他保护人权的区域和国际机制合作而对其进行欺凌、骚扰、恐吓和威胁,并彻底调查此类指称;(b) 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人权维护者,特别是民间社会领导人不受致其无法出席和参加国际人权保护机制,特别是委员会会议和工作的任意限制;(c) 提供详细资料,说明对关于Velásquez先生被任意拘留的指称进行的调查情况,以及所确立的不再发生此类行为的保障措施。
127.作为进一步的保护措施,委员会在结论性意见中请缔约国在2025年8月20日之前提供资料,说明委员会就与民间社会和人权维护者的合作所提建议的落实情况,包括对Velásquez先生被任意拘留的调查以及为确保不再发生此类事件而采取的措施的详细资料。但截至该日,并未收到所要求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