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刚果第八次定期报告的结论性意见*
1.委员会在2025年2月12日举行的第2132和2133次会议(见CEDAW/C/SR.2132和CEDAW/C/SR.2133)上审议了刚果的第八次定期报告(CEDAW/C/COG/8)。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载于CEDAW/C/COG/Q/8号文件,刚果共和国的答复载于CEDAW/C/COG/RQ/8。
A.导言
* 委员会第九十届会议 (2025 年 2 月 3 日至 21 日 ) 通过。
2.委员会赞赏缔约国提交第八次定期报告。委员会还感谢缔约国对会前工作组提出的议题和问题清单作出书面答复,赞赏该国代表团在对话期间作了口头介绍并对委员会口头提问作出了进一步说明。
3.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派出由提高妇女地位和妇女参与发展及非正规经济部部长Inès Bertille Voumbo Yalo Ingani率领的高级别代表团,其成员包括司法、人权和促进土著人民部、社会事务、团结和人道主义行动部以及刚果常驻联合国日内瓦办事处和日内瓦其他国际组织代表团的代表。
B.积极方面
4.委员会欢迎自2018年审议缔约国第七次定期报告(CEDAW/C/COG/7)以来在进行立法改革方面取得的进展,特别是通过了:
(a)2023年2月21日第1-2023号法律设立了穆巴拉中心,以接收遭受暴力侵害的妇女和女童并帮助其康复;
(b)2022年5月4日第19-2022号法律(《穆巴拉法》),旨在打击刚果境内暴力侵害妇女行为;
(c)2022年5月4日第2022-237号法令规定了国家打击暴力侵害妇女方案的职权范围和组织结构;
(d)2022年2月28日第2022-75号法令,其中制定、分配和组织关于剖腹产、宫外孕、剖腹产新生儿紧急护理和其他重大产科手术管理的国家方案;
(e)2021年9月29日第41-2021号法律规定了庇护权和难民地位;
(f)2019年7月12日第2019-199号法令规定了向土著人民发放民事登记文件的特别措施;
(g)2019年7月12日第2019-202号法令,其中规定了特别措施,以便于土著人民获得卫生和社会服务,并保护他们的药典;
(h)2019年6月17日关于打击人口贩运的第22-2019号法律。
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改善旨在加速消除对妇女的歧视和促进性别平等的体制和政策框架,例如通过或制定:
(a)2022-2026年期间民事登记改革和现代化国家政策;
(b)2021-2023年期间执行安全理事会关于妇女与和平与安全的第1325(2000)号决议的国家行动计划;
(c)2021-2025年期间打击性别暴力国家战略;
(d)2021-2025年期间打击性别暴力行动计划;
(e)2017-2021年期间促进妇女在政治和公共生活中发挥领导作用的国家方案;
(f)2020-2024年期间国家卫生安全行动计划;
(g)2018-2022年期间国家性别平等政策和行动计划;
(h)2018-2022年期间国家防灾减灾战略;
(i)2017-2021年期间加强保护感染艾滋病毒妇女权利的行动计划;
(j)2017-2025年期间女童教育国家战略。
6.委员会欣见自审议上次报告以来缔约国已经批准或加入下列国际和区域文书:
(a)《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宪章关于非洲残疾人权利的议定书》,2021年;
(b)《关于无国籍人身份的公约》,2020年;
(c)《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2020年;
(d)《旨在废除死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二项任意议定书》,2020年。
C.可持续发展目标
7.委员会欢迎国际社会对可持续发展目标的支持,呼吁在执行《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的整个过程中,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规定,实现法律上和事实上(实质)的性别平等。委员会回顾可持续发展目标5以及将平等和不歧视原则纳入所有17项目标主流的重要性。委员会敦促缔约国承认妇女是缔约国可持续发展的推动力,并为此采取相关政策和战略。
D.议会
8.委员会强调立法权在确保充分执行《公约》方面的关键作用(见A/65/38,第二部分,附件六)。委员会根据任务请刚果议会在从现在起到根据《公约》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期间,采取必要措施,落实本结论性意见。
E.主要关切领域和建议
立法框架和歧视定义
9.委员会欢迎缔约国致力于促进男女平等和消除所有领域对妇女和女童的歧视,特别是通过颁布法律和政策框架,包括规定所有刚果公民在法律面前平等的《宪法》和2022年5月4日关于打击刚果境内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第19-2022号法律(《穆巴拉法》),其中载有有关歧视妇女的定义,禁止性别陈规定型观念,并将不同形式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定为刑事犯罪。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在适用《公约》和《穆巴拉法》方面为法官和司法人员提供的培训和能力建设。然而,委员会关切的是:
(a)现行法律和政策的实施和执行力度有限,为消除对妇女和女童的歧视而划拨的充足财政、技术和人力资源也有限;
(b)若干旨在加强保护妇女和女童人权的经修订的法典、特别是《民法》、《家庭法》和《刑法》迟迟未能获得通过;
(c)父权制坚持歧视妇女和女童的性别陈规定型观念和文化规范,其持续存在使性别差距得以延续,并妨碍妇女和女童充分享有权利,包括在所有决策系统中享有平等和包容性代表权以及在司法、教育、卫生保健、金融服务和就业方面享有的权利。
10.根据关于缔约国在《公约》第二条之下核心义务的第28号一般性建议(2010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划拨充足的财政、技术和人力资源,支持有效实施法律和政策框架及《穆巴拉法》等方案,以便促进妇女和女童权利、性别平等,消除对妇女和女童一切形式歧视,包括划拨资源支持有效的立法改革进程,废除所有现行歧视性法律,并为通过待决立法设定明确时限,包括均等法草案及八部经修订的法典草案,特别是《民法》、《家庭法》和《刑法》;
(b)加强法官、律师和执法专业人员在《公约》条款、关于妇女和女童权利的国家立法以及委员会一般性建议方面的能力建设,以确保在其工作(包括法院判决)中有效适用这些条款;
(c)加大力度提高妇女和女童、社区、传统和文化领袖以及主持习惯法法院的非正式司法行为者对《公约》和国家法律框架中所规定的妇女和女童权利的认识,增强他们带头倡导性别平等和消除对妇女和女童歧视的权能。
诉诸司法救助和传统司法制度
11.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于2022年设立反腐败高级管理局,负责受理有关腐败指控事件或财务不当行为的举报,并调查此类案件。委员会还承认缔约国与民间社会建立伙伴关系,以提高对妇女权利的认识,为此向司法人员、法官和检察官提供关于《公约》和《穆巴拉法》适用的能力建设和培训。然而,委员会仍对以下方面感严重关切:
(a)普遍依赖习惯法和传统司法系统,这些系统往往适用歧视妇女和女童的宗法原则,而且全国多数地区没有正式的地区法院和高等法院,这为妇女和女童诉诸司法设置了障碍;
(b)妇女和女童、尤其是残疾妇女和女童、土著妇女和女童、农村妇女、难民妇女、移民妇女和寻求庇护的妇女和女童以及妇女人权维护者在平等诉诸司法方面长期面临障碍,包括缺乏对自身权利和如何主张权利的认识、与正规司法机制的实际距离较远以及缺乏无障碍基础设施;
(c)由于1984年1月20日第001/84号法律仍有待审查,对没有足够经济能力获得自身权利的妇女没有安排提供免费法律援助;
(d)需要加强问责制,以有效消除执法和司法部门的腐败现象;
(e)没有一部法律明确将种族灭绝罪、危害人类罪和战争罪等国际罪行定为刑事犯罪,而这些罪行在《宪法》中属于不受时效限制的罪行。
12.根据关于妇女获得司法救助的第33号一般性建议(2015年),委员会回顾缔约国有义务确保妇女的权利得到保护,不受多元司法系统所有组成部分的侵犯。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划拨充足的资金、技术和人力资源,增强妇女和女童的法律权能,使其能够诉诸司法并了解如何主张这些权利,尤其是贫困妇女和女童、残疾妇女和女童、老年妇女、妇女和人权维护者、土著妇女和女童、农村妇女和女童、难民妇女、移民妇女和寻求庇护的妇女;
(b)完成对1984年1月20日关于法律援助重组的第001/84号法律的审查,以确保没有足够经济能力的妇女能够获得免费和高质量的法律援助,使她们可以主张自己的权利;
(c)加强执法机构和司法部门,包括对司法人员、法官和检察官进行培训和能力建设,以确保有效保护妇女和女童的权利、实行问责制以及为妇女和女童提供优质且可及的司法服务;
(d)颁布法律,明确将种族灭绝罪、危害人类罪和战争罪等国际罪行定为刑事犯罪。
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构
13.委员会欢迎提高妇女地位、妇女参与发展和非正规经济部扩大职权范围,将非正规经济纳入其中。委员会还欢迎打击性别暴力国家战略及其行动计划(2021-2025年)、国家性别政策及2018-2022年期间相关行动计划、2017-2021年期间促进妇女在政治和公共生活中发挥领导作用的国家方案以及2018-2022年期间和2022-2026年期间将性别考虑因素纳入国家发展计划。然而,委员会对以下方面感到遗憾:
(a)尽管在《国家发展计划》中作出了承诺,但所有部门都没有系统地将性别平等主流化,也没有促进性别平等的预算编制法律框架;
(b)缺乏按性别分列的妇女和女童享有人权情况的数据,这限制了定向、知情战略和方案的有效实施,性别问题观察站也没有运作,限制了民间社会在监测性别政策方面的作用。
1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采取紧急措施,通过促进性别平等的预算编制法律框架;
(b)加快加强提高妇女地位国家机构,在各级为其提供足够的可见度、权力以及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以进一步提高机构成效,增强其收集关于妇女和女童享有人权情况的分类数据、协调和监测提高妇女地位和促进性别平等行动的能力。
国家人权机构
1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采取步骤促使全国人权委员会符合《关于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国家机构的地位的原则》(《巴黎原则》)。委员会注意到正在对2018年8月7日关于全国人权委员会职权范围、组织和运作的第30-2018号法律进行审查,全国人权委员会通过该法律获得更广泛的任务授权、法人资格以及行政、财政和技术自主权。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全国人权委员会的预算拨款从2023年的16亿非洲法郎减少到2024年的9.9亿非洲法郎。委员会还关切地注意到,如果政府不批准规范全国人权委员会工作的法律框架,它就无法有效运作。
16.根据《巴黎原则》,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完成对2018年8月7日第30-2018号法律的审查,加快批准经修订的法律草案,并划拨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以确保全国人权委员会能够有效履行促进和保护妇女权利的任务。
民间社会组织和妇女人权维护者
17.委员会注意到缺乏保护妇女人权维护者的立法。委员会仍严重关切的是,它收到的资料表明,妇女人权维护者、特别是土著妇女和女童以及从事土地分配、自然资源开采和反腐败工作的妇女人权维护者面临暴力和报复,而肇事者往往逍遥法外。
18.委员会促请缔约国:
(a)毫不拖延地出台并实施有效措施,包括立法,以保护妇女人权维护者免遭报复、暴力、恐吓和任意或非法逮捕;
(b)调查所有恐吓、骚扰、威胁和攻击妇女人权维护者、特别是土著妇女和女童活动人士的事件,确保追究犯罪者的责任,并为受害者提供有效补救措施;
(c)扩大公民空间,使妇女人权维护者能够行使其表达自由和集会自由的权利,并自由参与公共事务,包括土著妇女参与管理和监督其自然资源的权利。
暂行特别措施
19.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教育、就业、能源、技术、农业或贸易等对增强妇女权能至关重要的部门缺乏暂行特别措施,缔约国政府官员对旨在加速实现实质男女平等的暂行特别措施的性质、范围和必要性的理解有限。
20.委员会根据《公约》第四条第1款和委员会关于暂行特别措施的第25号一般性建议(2004年),建议缔约国:
(a)采取具体步骤,促进国家官员和公众全面系统地了解暂行特别措施的非歧视性质及其变革价值,以及不将此类措施作为促进实质男女平等的手段加以利用的后果;
(b)开展研究并收集数据,以评估暂行特别措施对妇女和女童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影响,确保在必要时采取循证、定向暂行特别措施;
(c)制定有时限的目标,并划拨充足的资源,用于实施暂行特别措施,如配额和其他定向措施,同时对不遵守措施的行为进行制裁,以期在《公约》所涵盖的妇女代表性不足或处于不利地位的所有领域、特别是政治参与、教育、就业、能源、技术、农业和贸易领域实现男女实质平等。
陈规定型观念和有害习俗
21.委员会对《穆巴拉法》第23条表示欢迎,其中禁止广告和传播性别陈规定型观念的内容,并将切割女性生殖器定为刑事犯罪。委员会赞赏缔约国努力消除教科书中的性别陈规定型观念,并对媒体、教师和家长开展提高认识运动。委员会还赞赏缔约国与传统和宗教领袖合作,提高人们对性别暴力、包括切割女性生殖器和童婚的认识。此外,委员会还肯定了为法官、检察官、律师、执法人员和医务人员开展的关于执行与童婚、强迫婚姻、切割女性生殖器和《穆巴拉法》有关的刑法条款的培训和能力建设。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以下方面:
(a)性别陈规定型观念和对男女角色的看法持续存在,使妇女和女童处于劣势地位,限制了她们的权利以及获取信息、技术和资源的机会;
(b)最低法定结婚年龄的豁免以及童婚现象的持续存在,特别是在农村地区;
(c)尽管禁止切割女性生殖器的做法,而且在根除切割女性生殖器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但某些社区仍持续存在此类案例;
(d)经修订的《家庭法》没有禁止一夫多妻制,虽然原则上一夫多妻制需要征得同意并正式登记,但妇女仍遭受强迫婚姻;
(e)尽管在查明、调查和执法方面作出了努力,但歧视性的守寡习俗依然存在;
(f)缺乏关于有害习俗和性别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可靠分类数据,这妨碍了循证分析以及法律和政策改革。
22.委员会回顾经修订的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第31号和儿童权利委员会第18号联合一般性建议/意见(2019年),并根据消除所有有害习俗的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5.3,建议缔约国:
(a)加大力度消除歧视性陈规定型观念,破除关于妇女和男子在家庭和社会中的角色和责任的社会规范和观念,包括通过提高公众认识、让传统和宗教领袖、民间社会、农村和土著社区参与,以消除性别陈规定型观念、性别暴力和和有害习俗,包括切割女性生殖器、童婚和(或)强迫婚姻;
(b)加快取消对最低结婚年龄的所有例外规定,包括通过经修订的《家庭法》,并重新考虑缔约国对一夫多妻制的做法;
(c)加强提高对寡妇遭受的歧视性做法的认识,适当惩罚肇事者并追究其责任,并为守寡仪式的受害妇女提供补救;
(d)加强对法官、检察官、警察、法律专业人员、医务人员和社会工作者的培训和能力建设,使他们能够查明并支持有害习俗的受害者,并追究肇事者的责任;
(e)加大力度收集有关有害习俗普遍性的分类数据,以便进行循证分析以及法律和政策改革。
对妇女的性别暴力
23.委员会欢迎《穆巴拉法》即2023年2月21日第1-2023号法律,该法律设立了穆巴拉中心,用于接收遭受性别暴力侵害的妇女和女童并使其得到康复,并欢迎2021-2025年期间打击性别暴力国家战略及相关行动计划。委员会确认建立了包括地方社区和民间社会组织代表在内的省级网络,以解决性别暴力问题,2023年开通了免费和保密的1444热线,并开展提高认识活动,以促进并为举报提供便利。委员会还赞赏为警察人员、治安法官和卫生服务提供者提供有关这些问题的培训(如关于预防和管理学校中的性别暴力和欺凌行为的培训)和能力建设,以有效解决性别暴力问题。然而,委员会仍对以下方面感严重关切:
(a)受性别暴力影响的妇女和女童人数众多,尤其是残疾妇女和女童以及土著妇女和女童;
(b)对性别暴力的沉默文化和举报方面的其他重大障碍,包括指责受害者和将家庭暴力归为私人领域的观念和文化规范以及通过友好解决而非正式法律诉讼解决性别暴力案件(尤其是由家庭或社区成员实施的案件);
(c)没有为实施《穆巴拉法》及相应的战略和行动计划划拨专项预算。
24.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强司法机构、警察、执法机构、社区领袖和其他行为者在执行《穆巴拉法》方面的能力,以确保对性别暴力指控进行有效调查和起诉,确保受害者获得保护令和适当的补救措施,确保肇事者被追究责任并受到适当惩罚,包括优先考虑起诉而不是调解;
(b)加强对妇女的宣传活动,让她们认识到性别暴力是犯罪,鼓励她们举报案件并获得保护令及受害者支助服务;
(c)加强《穆巴拉法》和2021-2025年期间打击性别暴力国家战略及相关行动计划的实施,包括为此划拨专项预算。
贩运人口和利用卖淫营利
2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于2019年6月17日通过打击人口贩运的第22-2019号法律。然而,委员会仍对以下方面感到关切:
(a)身份识别和筛查程序不一致,执法部门调查不充分,导致身份不明的性贩运受害者被捕;
(b)缺乏关于调查、起诉和定罪数目以及关于预防和保护机制、包括向贩运受害者提供赔偿的方案的信息;
(c)缔约国批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的情况不明确,因为缔约国尚未将文书交存秘书长。
26.委员会回顾关于全球移民背景下贩运妇女和女童问题的第38号一般性建议(2020年)以及可持续发展目标具体目标5.2,并重申其先前的结论性意见(CEDAW/C/COG/CO/7,第31段),建议缔约国:
(a)加强执法部门和致力于打击贩运的民间社会组织之间的协调,对应急响应人员开展识别和应对与贩运有关的犯罪的能力建设,建立明确的机制以侦查、调查和起诉贩运妇女案件,并为包括生活在农村和偏远地区的妇女和女童在内的贩运受害者提供充分的保护和赔偿;
(b)收集与人口贩运有关的受害者人数、调查、起诉和定罪的分类收据;
(c)交存批准书,以完成《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的批准程序。
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
27.委员会欢迎2017-2021年期间促进妇女在政治和公共生活中发挥领导作用的国家方案。委员会赞扬缔约国作出的努力,其目的是按照关于妇女在决策系统中的平等和包容性代表权的第40号一般性建议(2024年),逐步增加2016年1月23日第1-2016号法律规定的30%配额,直至实现均等。委员会确认,妇女在决策职位和机构中的人数逐步增加,如妇女在国民议会中的占比从2007年的7.30%上升到2022年的14.6%,在参议院中的代表比例从2008年的12.85%上升到2023年的31.9%。委员会还确认妇女在外交部门、包括在驻外使馆和外交使团的工作人员以及在国际政府代表团中的人数占比。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为参加立法和地方选举的女候选人提供的能力建设和培训。委员会还赞赏缔约国开展关于女性领导力的全国性提高认识运动,以改变人们的态度和行为,促进妇女参与国家公共和政治生活。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以下方面:
(a)缔约国的38位部长中只有8位是女性,39个大使馆中只有6位女性担任特命全权大使;
(b)均等法草案迟迟未能通过。
28.委员会根据第40号一般性建议和关于妇女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的第23号一般性建议(1997年),建议缔约国:
(a)加强公众宣传活动,包括在政治家、媒体和传统领袖中开展宣传活动,使他们认识到女性担任决策职位的重要性,以及妇女充分、平等、自由和民主地参与政治和公共生活的必要性,以确保《公约》的有效执行以及政治稳定、可持续经济发展和社会凝聚力;
(b)加快敲定和通过均等法草案,并确保该法律包括对不守法行为的惩罚措施,如拒绝接受女性候选人所占比例偏低的候选人名单;
(c)通过采取暂行特别措施,如政党选举名单上男女候选人的均等配额和拉链制度,并确保政治提名过程的平等机会和透明度,提高妇女在所有决策职位、包括政党内部治理结构中的代表性;
(d)扩大为女性候选人提供的培训和能力建设方案,并要求媒体为男女候选人和当选代表提供同等的可见度,特别是在选举期间。
妇女与和平与安全
29.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关于2021-2023年期间执行安全理事会关于妇女与和平与安全的第1325(2000)号决议的国家行动计划以及计划中的四大支柱(重点是防止与冲突有关的性别暴力(包括性暴力)、保护妇女安全、妇女参与和平与和解进程和冲突后治理以及恢复)。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打算在即将更新的计划中强调妇女在调解和巩固和平与政治稳定、加强法治、保持持续政治对话和促进社会凝聚力方面的作用。
3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快完成对关于2021-2023年期间执行安全理事会关于妇女与和平与安全的第1325(2000)号决议的国家行动计划的评价,并为制定即将出台的国家行动计划确定明确的时间表、问责机制和目标;
(b)根据安全理事会第1325(2000)号决议,让妇女充分参与即将出台的国家行动计划的所有阶段,包括参与决策,并考虑到安全理事会第1820(2008)、1888(2009)、1889(2009)、2122(2013)和2242(2015)号决议以及关于妇女在预防冲突、冲突及冲突后局势中的作用的第30号一般性建议(2013年)所反映的妇女与和平与安全议程的所有方面;
(c)与妇女组织、民间社会和安全部门合作建立明确的机制,以实施和监测即将出台的妇女与和平与安全国家行动计划,确保其与国家发展优先事项保持一致,并促进包容性安全框架。
国籍
31.委员会欢迎2019年7月12日第2019-199号法令,该法令规定向土著人民发放民事登记文件的特别措施,并制定民事登记改革和现代化的国家政策。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加入《关于无国籍人地位的公约》和《减少无国籍状态公约》,并设立了专门负责消除无国籍状态的国家机构间技术委员会。委员会赞扬为改进出生登记工作而采取的措施,如数字化、免费发放出生证明、流动民事登记单位以及定期开展提高认识运动。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以下方面:
(a)根据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儿基会)2020年的数据,近30%的儿童仍未登记,其中大多数来自农村地区和土著社区,这使女童面临被排斥的风险,并被剥夺许多基本权利;
(b)缺乏按性别、年龄和区域分列的出生登记数据收集;
(c)在根据《国籍法》将国籍传给外国配偶的权利方面,男女不平等始终存在。
3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大力度促进和确保出生登记,特别是在农村地区以及土著妇女和女童中,办法是采取各种措施,如与地方和传统领袖以及基层民间社会组织合作,为出生登记提供奖励,并提高对出生登记重要性的认识;
(b)收集按性别、年龄、区域和其他相关特征分列的出生登记数据并使之标准化,并建立监测和评价提高认识和能力建设工作的机制;
(c)加快努力修正《国籍法》,确保刚果妇女在与刚果男子平等的基础上,享有将国籍传给外籍配偶的权利。
教育
33.委员会欢迎2021-2030年期间教育部门战略,其中包括2021-2023年三年期国家行动计划。委员会赞扬缔约国与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教科文组织)合作,在全球教育伙伴关系的资助下,实施教育部门战略支助方案。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有关提高女童在科学、技术、工程和数学相关领域入学率的战略。委员会赞赏缔约国采取的提高认识举措,如与教科文组织和联合国人口基金合作编写教材,鼓励学生挑战和改变关于女童教育重要性的歧视性定型观念。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
(a)只有40%的女生上高中,在农村地区,残疾女生和土著女生的续读率甚至更低,尽管在小学毕业和初中阶段女生人数超过男生;
(b)根据儿基会的数据,只有54%的公立小学为男生和女生提供分开的厕所,这限制了女生使用适当的卫生设施,尤其是在月经期间;
(c)残疾女童和土著女童被转到专门学校,限制她们进入和融入正规学校;
(d)在技术和职业学校中,只有10.8%的女生学习工业科目,在一个学龄人口为502 698人的国家中,只有30名女生在学习物理、数学和自然科学方面得到额外的支助。
34.委员会回顾其关于女童和妇女受教育权的第36号一般性建议(2017年),建议缔约国:
(a)延长2021-2023年期间国家教育行动计划,确保为主要教育方案分配充足的人力、技术和财政资源,并通过提高公众认识方案等方式,宣传妇女和女童各级教育的重要性,以此作为增强其权能的基础;
(b)加强努力,确保中学女生的入学率和续读率,特别关注土著女生和残疾女生的包容和融合,同时考虑到她们的具体需求,办法是采取各种措施,如改善学校的有形基础设施,包括确保提供适当的卫生设施,并提供适当的教育资源,包括数字工具;
(c)挑战关于女生应学习哪些科目的性别陈规定型观念,以提高科学、技术、工程和数学方面的入学率并将其纳入主流,引入并加强对学习科学科目的女生的具体支助,如辅导方案、参加国家和区域讲习班和科学博览会的机会以及采取措施扩大使用实验室、技术、教科书和设备的机会。
就业
35.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提高对妇女就业权利、就业机会和消除歧视性性别陈规定型观念的认识。委员会还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开展活动,为妇女提供就业机会,奖励私营雇主建造日托中心,并为女性护理人员提供支持。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重男轻女的态度、性别陈规定型观念以及对妇女在工作场所的作用的看法持续存在,导致妇女在获得就业和经济机会方面面临重大障碍,其中包括:
(a)工作场所普遍存在性骚扰现象;
(b)缺乏反歧视和确保工作场所机会平等的法律框架;
(c)家庭责任分配不平等,妇女承担过重的无酬照护负担,获得托儿服务的机会有限;
(d)妇女在非正规经济中的比例过高,尤其是作为家庭佣工和农业工人,这使她们无法获得劳动法的保护和社会保障,并使她们面临强迫劳动的风险;
(e)妇女在包括数字经济在内的新兴部门的就业机会有限。
3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强雇主和雇员对工作场所妇女权利和平等的认识,强化解决工作场所性骚扰问题的措施,颁布新的法律或修订现行法律,纳入具体条款,保护妇女和禁止基于性别或婚姻状况、怀孕以及任何其他形式的工作场所歧视妇女的行为;
(b)通过一项促进妇女就业的全面战略和计划,包括暂行特别措施,以实现妇女平等参与其任职人数不足的部门,促进她们从非正规就业过渡到正规就业,并消除阻碍妇女在与男子平等的基础上获得经济机会的结构性障碍,特别是在新兴数字技术工作方面。
卫生保健
37.委员会欢迎缔约国通过Kobikisa保健系统等方式在妇女获得保健服务方面取得的进展,重点是改善提供生殖、孕产妇、新生儿、儿童和青少年保健服务。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采取措施,促进获得性和生殖健康及权利,如通过第2022-75号法令,其中规定恢复对弱势群体提供免费剖腹产手术,在农村地区引入医疗服务提供者,提供避孕药具和生殖健康产品,并为助产士发展新生儿产科急诊护理能力。委员会赞赏将有关性和生殖健康及权利以及艾滋病毒传播的基本信息纳入学校课程,并继续在不同社区开展有关预防意外怀孕和早孕的宣传工作。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贫穷程度高且不断加剧,粮食不安全,难以获得清洁水,特别是土著妇女和女童方面。然而,委员会同样对以下方面感严重关切:
(a)由于避孕方法的获取、了解和采用有限等原因,普遍存在早育现象;
(b)艾滋病毒/艾滋病是妇女死亡的主要原因,其死亡率几乎是男性的两倍高,而早产并发症和非法堕胎也是妇女死亡的重要原因;
(c)由于缺乏医务人员(特别是助产士)、基础设施(特别是在农村地区)以及全民健康覆盖,在获得性和生殖健康服务方面仍存在巨大挑战;
(d)尽管人们可以获得堕胎后的医疗护理,但堕胎仍被视为犯罪,导致存在非法堕胎和不安全堕胎。
38.委员会促请缔约国:
(a)加强关于早孕和(或)意外怀孕风险以及艾滋病毒和其他性传播疾病传播的宣传运动和方案,包括增加对孕妇的筛查和对保健人员的培训;
(b)加大力度,改善获得全面的性和生殖保健服务的机会,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和为土著妇女和女童提供服务,为此要加强技术、基础设施和设备,增加合格人员,特别是增加助产士人数;
(c)根据关于基于性别的暴力侵害妇女行为的第35号一般性建议(2017年,更新第19号一般性建议),至少将强奸、乱伦、胚胎严重受损和孕妇的健康或生命面临危险情况下的堕胎合法化,并取消对所有其他情况下堕胎的刑事定罪,同时确认将堕胎定为刑事罪是对妇女的性别暴力行为的一种形式。
经济和社会福利
39.委员会欢迎缔约国努力确保人们获得社会保障和保护,如贫困家庭和儿童基金、全民医疗保险基金和Lisungi社会安全网系统项目。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缔约国推出了支持女企业家的方案,协助她们获得资金和小额信贷和发展企业,并提供专门满足农村妇女需要的服务。然而,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以下方面:
(a)贫困女性化;
(b)妇女无法平等地获得价值链市场、合作社、企业所有权、社会保护服务、金融产品和经济资源,如周转金、信贷和担保安排、土地和正规就业机会,她们在技能发展、创收机会、技术、智能型农业方法和数字经济方面的计划也有限;
(c)缺乏强有力的机制来确保私营部门对《公约》规定义务的责任,包括根据人权理事会2011年6月16日第17/4号决议核可的《工商企业与人权指导原则》遵守有关尽职调查、尊重人权和对侵权行为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的规定。
40.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快努力,将社会保障和健康保险覆盖范围扩大到所有妇女和女童,特别是在家政和农业工人等非正规部门工作的妇女,尤其要考虑到最边缘化群体中的妇女,以便消除贫穷并减轻其破坏性影响;
(b)确保妇女平等获得经济资源、金融产品、服务、竞争性市场和创收机会,并为女企业家提供有针对性的支助和能力建设,包括数字商业技能和技术以及获得补贴、信贷和融资方面的支助和能力建设;
(c)制定并加强法律和政策框架以及监管和问责机制,以促进私营部门遵守《公约》和《工商企业与人权指导原则》,包括采取措施确保妇女平等参与私营行业并发挥领导作用。
农村妇女、气候变化和减少灾害风险
41.委员会欢迎缔约国2022年提交的《国家自主贡献》,其中承认妇女和青年人在气候行动中的关键作用,包括在能源、农业、林业、土地使用、水、卫生和蓝色经济等方面的适应努力。委员会赞扬缔约国设立支持从森林开发过渡到可持续森林和河流资源管理的基金,并为农村妇女和女童设立农业发展和自给农作方面的能力建设和培训方案。委员会还赞赏诸如世界银行资助的适应气候型包容生计等项目,这些项目注重地方和土著社区对环境管理和经济发展的主人翁意识,包括就如何根据这些社区的具体需要调整项目进行协商。然而,委员会对以下方面感到关切:
(a)在确保妇女和女童在涉及气候变化和减少环境灾害风险、农村发展、蓝色经济、农业和林业部门以及水、环境卫生和个人卫生的决策系统中的平等和包容性代表权方面所面临的挑战,以及对有关妇女和女童的代表权分类数据的收集和分析有限;
(b)妇女在获得适应气候型生计、技术、土地和财产所有权方面受到限制。
42.委员会根据关于土著妇女和女童权利的第39号一般性建议(2022年)、关于气候变化背景下减少灾害风险的性别相关层面的第37号一般性建议(2018年)以及关于农村妇女权利的第34号一般性建议(2016年),建议缔约国:
(a)在有关气候变化和减少环境灾害风险、农村发展、蓝色经济、农业和林业部门、水、环境卫生和个人卫生、适应气候型生计、技术、土地和财产所有权的法律、政策和方案中纳入性别观点,包括促进性别平等的行动、目标和指标,为充分利用这些方案提供便利,并确保妇女在决策系统中的平等和包容性代表权,在制定、实施、监测和评价的所有阶段,尤其关注农村妇女;
(b)确保按照国际人权标准,以对性别问题有敏感认识的方式有效开展环境和社会影响评估,并确保环境和社会影响评估的法律和政策框架得到有力的实施,以防止和保护所有妇女和女童的人权不受侵犯。
妇女面临交叉形式歧视
43.委员会赞扬缔约国根据《穆巴拉法》第19条和第60条为寡妇提供法律保护,并于2021年9月29日通过第41-2021号法律,确立了庇护权和难民地位。然而,委员会关切的是:
(a)寡妇、残疾妇女和女童、女性难民、移民、国内流离失所者和寻求庇护者、农村妇女、土著妇女和女童、老年妇女和贫困妇女等弱势妇女群体在社会、经济、文化、公民和政治权利方面长期遭受歧视,权利受到侵犯;
(b)近80%的残疾妇女和女童遭受性别暴力侵害,继续面临社会排斥,并被剥夺了自主决策、生计、获得包容性教育、就业、保健服务(特别是性和生殖保健服务)和土地所有权的权利;
(c)尽管国家救灾计划规定了对难民的即时保护,并建立了防治性别暴力以及保护难民妇女和女童的省级预防和保护网络,但根据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公署(难民署)及其合作伙伴的记录,在缔约国难民收容区,难民女童和妇女占性别暴力受害者的89%。
44.委员会敦促缔约国:
(a)收集可靠的分类数据;划拨充足的财政、技术、行政和人力资源;加强多利益攸关方伙伴关系,包括与私营部门、民间社会以及所有致力于妇女和女童权利和性别平等的行动体的伙伴关系,以支持《公约》、包括《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宪章关于非洲妇女权利的议定书》(《马普托议定书》)在内的区域文书以及《穆巴拉法》等国家立法和政策的实施,从而促进弱势群体中的妇女和女童的权利,加速消除对她们一切形式的歧视;加强努力,防止侵犯她们权利的行为,包括性别暴力行为,并保护她们免受此类行为的侵害;
(b)加快制定一项促进性别平等的残疾人战略,该战略应有助于促进残疾妇女和女童融入社会,促进社区对她们的支持和保护,并包含确保她们自主决策和平等获得包容性教育、创收机会、生计以及性和生殖保健服务的措施;
(c)与难民署等联合国实体和民间社会组织合作,加强努力,解决难民收容区内针对难民、寻求庇护者和境内流离失所妇女和女童的性别暴力问题,包括加强问责机制,扩大心理咨询,增加适当赔偿,并确保她们有充分机会获得优质教育。
婚姻与家庭关系
45.委员会欢迎旨在加强男女在婚姻和家庭关系中平等权利的立法改革进程。然而,委员会对以下情况感到关切:
(a)其余的歧视性条款涉及习俗婚姻和离婚的登记和地位、嫁妆、指定男性为户主和负责选择居住地、离婚后妇女缺乏经济保障以及通奸处罚,尽管通奸行为对男女而言都是非法的,但对妇女的处罚更为严厉;
(b)经修订的《家庭法》、《刑法》和《民法》草案迟迟未能通过。
46.委员会回顾其先前的结论性意见(CEDAW/C/COG/CO/7,第51段)及其关于婚姻和家庭关系中的平等的第21号一般性建议(1994年),并敦促缔约国:
(a)加快通过《家庭法》修订草案,并确保在经修订的《家庭法》中消除所有现存的歧视性做法,包括与习俗婚姻和离婚的登记和地位、嫁妆、童婚、一夫多妻制、指定男性为户主和负责选择居住地、通奸处罚以及离婚后妇女缺乏经济保障有关的歧视性做法;
(b)在经修订的《家庭法》生效之前,加强提高认识活动,特别是对媒体以及宗教和传统领袖的提高认识活动,以确保按照委员会在其先前结论性意见(CEDAW/C/COG/CO/7,第51(d)段)中的建议,不再适用与婚姻和家庭关系有关的歧视性做法。
数据收集和分析
47.委员会欢迎国家统计局于2023年开展的第五次人口和住房普查。但委员会对普查结果尚未公布感到遗憾。委员会赞赏国家统计局与联合国各实体合作收集统计数据。然而,委员会感到关切的是,在影响妇女权利和性别平等的所有领域,如性别暴力和妇女在决策系统和进程中的代表性等领域,尚未收集和无法提供可靠的分类数据。委员会重申,按性别、年龄和地理位置分列的数据对于准确评估所有妇女的状况、制定知情和有针对性的决策以及系统监测和评价在《公约》涵盖的所有领域实现男女实质平等的进展情况都是必要的。
4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
(a)加强收集、分析和传播按性别、年龄、残疾、地理位置和其他相关因素分列的全面数据,并使用可衡量的指标评估妇女状况的趋势以及在《公约》所涵盖的所有领域实现男女实质平等及在实现可持续发展目标(尤其是目标5)中性别相关具体目标方面所取得的进展;
(b)促进和建设使用相关技术收集统计数据的能力,包括在按年龄、族裔、种族、残疾状况、性取向和社会经济背景分列的关于对妇女的性别暴力的普遍程度、贩运妇女和女童行为的普遍程度以及妇女接受教育的机会和社会经济地位的数据方面,以设计和执行有针对性的促进性别平等的立法、政策、方案和预算。
《公约任择议定书》和《公约》第二十条第1款修正案
49.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尽快批准《公约任择议定书》,接受关于委员会开会时间的《公约》第二十条第1款修正案。
《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
50.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利用《北京宣言》和《行动纲要》,并进一步评价落实《公约》所载各项权利、以实现男女实质平等的情况。
传播
51.委员会请缔约国确保以缔约国官方语言向(国家、地区和地方)各级相关国家机构,尤其是向政府、议会和司法机构及时传播本结论性意见,使之得到充分落实。
技术援助
5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将《公约》的执行工作与本国的发展工作联系起来,并利用这方面的区域或国际技术援助。
批准其他条约
53.委员会指出,缔约国如能加入九项主要国际人权文书, 将会促进妇女在生活各个方面享受人权和基本自由。因此,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批准其尚未加入的《保护所有人免遭强迫失踪国际公约》。
结论性意见的后续行动
54.委员会感到遗憾的是,缔约国未能提供资料,说明为执行委员会先前结论性意见中确定立即采取行动的具体建议而采取的措施,并请缔约国在两年内提供书面资料,说明为执行上文第10(a)、18(a)、34(b)和40(a)段所载建议而采取的步骤。
编写下次报告
55.委员会将根据缔约国今后提交报告的明确和正规的时间表(大会第79/165号决议,第6段),并在通过缔约国报告前议题和问题清单后(如适用),确定并通报缔约国第九次定期报告的提交日期。报告应涵盖截至提交之时的整个时期。
56.委员会请缔约国遵守《包括共同核心文件和条约专要文件准则在内的根据国际人权条约提交报告的协调准则》(HRI/GEN/2/Rev.6,第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