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届会议
2007年11月5日至23日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提交的报告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比利时
1.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委员会于2007年11月12日至13日举行的第41、42和43次会议(E/C.12/2007/SR.41-43)上,审议了比利时执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情况的第三次报告(E/C.12/BEL/3),并且于2007年11月20日和21日举行的第54和55次会议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E/C.12/2007/SR.54-55)。
A. 导言
2.委员会欢迎比利时提交第三次定期报告和答复提问单。委员会也欢迎与缔约国代表团的坦率和建设性对话。该代表团由《公约》所涵盖各领域的专家以及缔约国社区和地区政府的两名代表组成。
B. 积极方面
3.委员会欢迎民间社会团体积极参与了起草缔约国定期报告和关于委员会以往报告中结论性意见和建议后续行动的磋商。
4.委员会也欢迎缔约国最近为打击歧视所作的努力,包括2007年5月10日通过新的法律,建立一个防止和惩治所有形式歧视的全面框架。
5.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国内现行的社会保障和医疗保健制度质量高、完整和近乎覆盖全体居民。
6.委员会也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大学教育制度中的低学费制度。
7.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批准《欧洲社会宪章》(修订本)和《欧洲社会宪章关于集体投诉制度的附加议定书》。
8.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已表示支持制定本《公约》任择议定书。
C. 妨碍执行《公约》的因素和困难
9.委员会注意到在比利时不存在任何妨碍执行《公约》的重大因素或困难。
D. 关注的主要问题
10.委员会注意到,缺乏主管当局所采取各项立法和政策措施的实际结果的详细资料,而且有关联邦、地区和社区各级所做工作的资料不齐;因此,无法充分评估缔约国在执行《公约》方面所取得的进展和遇到的困难。
11.委员会重申在上一份结论性意见(E/C.12/1/Add.54)第5段中所表示的关切,即没有适当和有效机制,确保在联邦、地区和社区各级履行缔约国的《公约》义务。
12.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根据国内法,《公约》绝大部分规定以及缔约国《宪法》第23条的一些规定(其中列举了一些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但是留给国家立法决定其执行问题)没有直接法律效力,因此在国家法院和其他法庭或行政当局很少单独援引和直接适用。
13.委员会注意到,尽管有数个机构负责增进和保护人权,包括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但缔约国没有根据《巴黎原则》(大会1993年12月20日第48/134号决议,附件)建立独立的国家人权机构。
14.委员会注意到,尽管缔约国采取措施加强其打击种族歧视的法律和体制机制,但是在一些居民阶层中仍相当普遍存在着对外国人和少数族裔和民族,特别是移徙工人及其家属、穆斯林社区成员和罗姆人的事实上的歧视,特别是在就业、住房和进入餐馆和酒吧等公共场所方面。
15.委员会仍关切妇女失业率很高、男女工资仍然有差距,以及在许多领域的高级职务中,包括公共行政岗位和大学教职,妇女比例低。
16.委员会仍感关切的是,尽管缔约国为增加年轻人、55岁以上者和外国居民的就业机会而采取了措施,但这些群体的失业率仍然大大高于欧洲联盟的平均失业率。
17.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由于雇主利用法律诉讼以获取法院对某些罢工相关活动的禁令,以及工人可能因参加罢工而遭到解雇,所以行使罢工权受到很大限制。
18.委员会注意到,虽然伴侣之间发生的暴力行为可能构成缔约国《刑法》规定的某些罪行的加重处罚情节,但家庭暴力在缔约国的刑法中还不是一项具体罪行。
19.委员会注意到家庭内对儿童的体罚还未列为《刑法》的具体罪行。
20.委员会依然关切的是,尽管缔约国采取各种措施增加社会实福利住房供应,但提供给低收入家庭的社会福利住房依然不足,而私人房屋租赁市场的价格继续上升。
21.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弱势和劣势群体的成员,如无证件移徙工人及其家人能够享受的医疗设施、商品和服务仅限于紧急医疗。
22.委员会依然关切的是,缔约国的教育系统在业绩上长期存在差异,缺乏适当机制确保教育标准的统一实施。
23.委员会对缔约国不正式承认境内少数民族感到关切。
E. 建议
24.鉴于《公约》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委员会重申,缔约国联邦政府负有执行《公约》的主要责任。委员会因此敦促缔约国联邦政府在联邦、地区和社区一级建立适当和有效的机制,确保《公约》的落实。
25.委员会提请缔约国注意其关于《公约》在国内适用的第9号一般性意见(1998年);这已经在上一次结论性建议第20段提到过。缔约国应根据《公约》第二条第一款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保障《公约》条款可在其国内法律体系中直接适用。委员会还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就所采取的措施提供详细资料。
26.委员会建议缔约国考虑根据《巴黎原则》设立一个独立的国家人权机构。
27.委员会满意地注意到,缔约国已经将0.5%的国内总产值用于官方发展援助,但仍建议缔约国,根据联合国的建议而将官方发展援助增加到国内总产值的0.7%,并继续加强在国际合作领域中的活动。
28.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加强关于打击歧视的法律和体制机制。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列入详细资料,说明为打击种族主义和仇外心理、增进对外国人和少数民族和族裔成员的容忍和尊重所采取措施的结果,并提供关于对族裔问题引起的犯罪进行起诉和定罪的最新数据。
29.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加强努力,增进工作场所的男女平等。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列入详细资料,说明为提高妇女就业率、减少男女工资差别、增加妇女在政府和私营部门高级职位的比例所采取的措施。
30.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加强努力,具体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包括开展职业培训和改行培训、提供职业指导、为雇用这类群体的公司提供税收优惠,从而降低年轻人、55岁以上者和外国居民的失业率。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详细资料,包括分类统计数据,说明为改善这些群体就业机会所采取措施的结果。
31.委员会敦促缔约国确保正确实施关于罢工权的立法,从而保障其法律和实践符合《公约》第八条的规定。
32.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具体立法,对家庭暴力行为定罪。委员会也请缔约国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详细资料,说明缔约国采取措施防止暴力侵犯妇女,以及家庭暴力案报案的数量和性质、对犯罪者实施的定罪和处罚类型,以及为受害者提供协助和赔偿的情况。
33.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通过具体立法,禁止家庭内对儿童一切形式的体罚。
34.根据关于适当住房权的第4号一般性建议(1991年),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在联邦、区域和社区一级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低收入家庭和其他劣势或边缘化个人和群体享有适当住房;比如,分拨恰当的资源以增加他们的社会福利住房供应;向他们提供适当的财政支持形式,比如房租补贴;并确保对其住房收取的租金与质量挂钩。
35.根据关于享有最佳健康标准的权利的第14号一般性意见(2000年),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确保弱势和劣势群体成员,比如无证件移徙工人及其家人,平等享受与缔约国合法居民一样的适当医疗设施,商品和服务。
36.委员会了解到教育管理权已下放到三大语区,但是希望重申比利时联邦政府负有在国家一级执行《公约》的主要责任。因此,委员会敦促缔约国采取一切适当措施,包括建立适当机制,监督和确保教育标准的统一实施,消除缔约国教育系统中存在的业绩方面差异。
37.尽管委员会了解《联邦宪法》承认三大主要语区,但建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五条的规定,正式承认有必要保护其境内所有少数民族的文化多样性。委员会就此鼓励缔约国考虑批准欧洲委员会的《保护少数民族框架公约》。
38.委员会请缔约国在社会所有阶层广泛散发本结论性意见,特别是在缔约国官员、法院和一般民间社会组织之中,并在下一次定期报告中向委员会说明所采取的落实这些意见的全部措施。委员会也鼓励缔约国继续邀请非政府组织和民间社会其他成员在提交下一次定期报告之前参与国家一级的讨论进程。
39.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批准《残疾人权利公约》及其任择议定书。
40.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考虑批准《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41.委员会进一步鼓励缔约国考虑批准国际劳工组织《关于社会政策基本宗旨和准则的第117号公约》(1962年)、以及《关于国民与非国民在社会保障方面同等待遇的第118号公约》(1962年)。
42.委员会请缔约国根据关于通用核心文件的《2006年统一准则》(HRI/GEN/2/Rev.4)更新其核心文件。
43.委员会请缔约国不晚于2010年6月30日提交第四次定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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