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届会议
2005年4月25日至5月13日
审议缔约国根据《公约》第十六条和第十七条提交的报告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
挪威
1.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在2005年5月3和4日举行的第14至15次会议(E/C.12/2005/SR.14-15)上审议了挪威关于《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执行情况的第四次定期报告(E/C.12/4/Add.14),并在2005年5月13日举行的第27次会议上通过了以下结论性意见。
A. 导言
2. 委员会欢迎缔约国提交的第四次定期报告及对问题清单全面的书面答复。委员会还欢迎与缔约国专家代表团展开的坦率和建设性的对话。
B. 积极方面
3. 委员会赞赏缔约国以占国民总收入0.92%的官方发展援助(官发援助)额体现出了对国际合作的承诺。委员会还欢迎缔约国在力争于2015年消除南方贫困状况的行动计划中对人权的重视。
4. 委员会欢迎1999年5月21日通过的《人权法》将《公约》融入了国内法,在该法第3节中规定,《公约》优先于任何与之矛盾的其他立法规定。
5. 委员会欢迎2005年4月26日通过的禁止种族和宗教歧视法。
6. 委员会欢迎,为增保护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而采取的政策和措施,包括在2002年铲除贫困行动计划和全国禁止种族歧视行动计划(2002-2006年)框架内所采取的政策和措施。
7. 委员会赞赏地注意到2004年10月1日向议会提交的一份新白皮书,阐明挪威是一个包容各类背景、族籍、宗教、文化、语言以及各种生活方式的多文化社会。
8. 委员会欢迎全国禁止贩运行动计划(2003-2005年)及制订于2003年7月1日起生效的惩治人口贩运行为具体刑事条款,而且缔约国于2003年9月批准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和《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运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
C. 妨碍《公约》执行的因素和困难
9. 委员会注意到缔约国不存在妨碍有效执行《公约》的重大因素和困难。
D. 主要关注问题
10. 委员会对有移民背景的人面临歧视,尤其在住房和工作方面的歧视的情况感到关注。
11. 委员会对有移民背景的人,特别是妇女,在进入劳务市场时面临的问题感到关注。委员会在这一方面注意到,迄今为止缔约国为扩大移民进入劳务市场所采取的措施实效有限。
12. 委员会关切地感到,尽管为结束工作场所对妇女的歧视采取了大量的措施,但仍长期存在着男女之间的工资差别。
13. 委员会关切地感到,捕鱼和沿海石油行业的事故发生率较高。
14. 委员会关切地表示,缔约国国内儿童被从其家庭中接走、安置在养育院或抚养家庭的人数较高。
15. 委员会关切地感到,缔约国的家庭暴力仍是一个广泛的问题,并注意到尚未确立有关家庭暴力问题的具体立法。
16. 委员会关切地感到,维持生计的必要条件,对某些外籍人、包括对基于人道主义原因获准居留的人与其直系亲属团聚的能力构成了一个不应有的限制因素。
17. 委员会关切地感到,挪威是一个出于性剥削目的贩运妇女的终点国。
18.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缔约国境内,尤其在奥斯陆,越来越多的房客主要因未支付租金遭到驱逐。委员会还关切地感到,由于城市社会住房私有化和房价上涨,社会中贫困和遭排斥群体的影响尤其大。尽管通过国家住房银行提供了援助,委员会对为低收入个人和家庭提供的社会住房单元数量远远不足的状况甚感关注。对此,委员会遗憾地感到,缺乏关于居住在非法定居点的人数和这些人是否有可能面临遭到强迫驱逐,以及排队等待市政社会住房人数的资料。
19.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估计缔约国境内有5,200名无家可归者。此外,委员会关切地感到,那些不能被送回原籍国家园、避难申请被拒绝的人,在他们的离境限期日超过之后,得不到收容中心给予的居住安排。
20. 委员会关切地注意到所收到的资料表明,许多患有心理创伤和疾病的寻求庇护儿童得不到充分的援助。
21. 对缔约国境内青少年患有饮食紊乱症比率高以及15-19岁的男性青少年的自杀率高,委员会感到关切。
22. 委员会关切地感到,挪威限制寻求避难者接受教育的机会,因为免费小学和初中教育只向寻求避难儿童开放,但不向18岁以上的寻求避难者提供教育课程。
E. 提议和建议
23. 据最高法院对“KLR案”的裁决(2001年最高法院报告第1006页)阐明,被纳入国家立法的国际条约只有当能够按国际条约的条款形成具体权利和义务时才可直接援用。委员会重申所有人权都是相互依存和不可分割的原则,而且所有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都可提交司法审判,并促请缔约国确保国内法院有效地执行《公约》所有条款。为此,委员会请缔约国参阅委员会关于国内援用《公约》问题的第9号一般性意见。
24.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遵照《巴黎原则》,力求确保作为全国人权机构的挪威促进人权中心享有充分的独立性。
25.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有关官方发展援助的详细分类资料,列明在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方面为各不同部门拨出的资金。同时,还请缔约国提供为确保履行该国实行国际发展合作的公约义务所采取的措施情况。
26.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确保目前议会正在审议的《芬马克法》适当地考虑到萨米人参与对芬马克郡自然资源管理和控制的权利。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更新补充资料,介绍落实《芬马克法》的情况及在多大程度上考虑到了萨米人代表的意见。
27.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增强措施,打击对有移民背景人的歧视,并确保有效地监督反歧视立法。
28.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继续推行并加强其措施,排除移民背景的人,特别是妇女进入劳务市场的障碍。
29.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批准《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30.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继续并加强努力确保男女享有进入劳务市场的平等机会,并实行同工同酬。缔约国尤其应采取措施鼓励妇女选择传统上由男性担任且获得较高报酬的工作和职业。
31.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加强努力确保渔业工人和沿海石油行业工人的安全工作条件。
32. 委员会请缔约国改善被从其家庭中接走、安置在养育院或抚养家庭的儿童的状况,并采取措施提出并解决问题的根源。为此,委员会建议,缔约国对被安置在养育院或抚养家庭的儿童定期进行综合审查,并加强努力为家长提供必要的援助和支持,以使家长能承担起抚养和教育其子女的家长职能和责任。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详细分类资料,列明每年被安置在养育院或抚养家庭中的儿童人数和种族血统、平均安置期、被安置的原因,以及为使儿童与其生身父母团圆所采取的措施。
33.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优先确保托儿所、尤其是人口密集城镇地区托儿所具备接收足够数量儿童的条件。
34.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继续并增强在打击侵害妇女暴力行为行动计划 (2004-2007年)框架内采取的社会、心理和法律措施,并考虑通过有关家庭暴力问题的具体立法。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有关进展情况的资料。
35.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考虑放宽对家庭团聚的限制,以确保在尽可能大程度上保护和援助家庭。
36.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继续并增强努力,解决贩运人口和商业性性剥削问题,并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详情资料,阐明在执行计划于2005年6月通过的第二个《全国打击贩运妇女行动计划》方面所取得的进展和遇到的困难。
37.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确保依照委员会关于适足住房权(《公约》第十一条第一款)的第7(1997)号一般性意见确立的准则,执行对支付不起房租的房客和占居空房者进行的驱逐。此外,缔约国应依照委员会关于适足住房权(《公约》第十一条第一款)的第4(1991)号一般性意见,采取有效措施,提供足够数量的住房单位,照顾低收入家庭和贫困及遭排斥群体的住房需要。委员会请缔约国在下次定期报告中提供详情资料,说明排队等待市政社会住房的人数以及为改善所有人住房条件所取得的进展情况。
38.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加强处置无家可归现状的措施,并确保为不能被送返回其原籍国,庇护申请遭拒绝的人进行其他的住所安排。
39.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采取有效措施解决保健指数方面区域性差别的根源。
40. 委员会促请缔约国加强为确保寻求庇护儿童得到充分保健和心理服务所采取的措施。
41.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继续并增强为执行2000年制订的防止饮食紊乱症的一贯战略所采取的措施,确保就《防止自杀行动计划》采取充分的后续性行动。
42. 委员会建议缔约国确保,由一个独立的司法机构及时审查每一项拘留精神病患者进行强制性精神治疗的决定。
43. 委员会鼓励缔约国确保寻求庇护者在他们的庇护申请受审查期间,不对他们获取教育的机会实行限制。
44.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社会所有各级,包括国家人员和司法机构中广为散发委员会的结论性意见,并在下次定期报告中向委员会报告为执行这些结论性意见采取的步骤。委员会还鼓励缔约国在编写第五次定期报告时继续同非政府组织及民间社会其他成员展开磋商。
45. 委员会请缔约国在2010年6月30日之前提交其第五次定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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