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届会议
第385次会议简要记录
1998年6月23日星期二上午10时30分在纽约总部举行
主席: 汗女士
目录
审议缔约国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
斯洛伐克共和国的初次报告
本记录可以更正。
各项更正应以一种工作语文提出。各项更正应在一份备忘录内列明,并写在一份记录上。各项更正应在本文件印发日期后一个星期内送交会议和支助事务厅正式记录编辑科科长(联合国广场2号DC2-750室)。
对本届会议各次会议记录的任何更正将并入一份更正汇编,于本届会议结束后不久印发。
上午10时30分宣布开会
审议缔约国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18条提交的报告
斯洛伐克共和国的初次报告 (CEDAW/C/SVK/1和Add.1)
1.Suchánková女士(斯洛伐克共和国)应主席邀请,在委员会议席就座。
2.SUCHÁNKOVÁ女士(斯洛伐克共和国)说,斯洛伐克共和国认识到人权问题对于社会全体成员至关重要。各国有责任确保其公民享有基本权利和自由,并通过国内立法来履行国际义务。斯洛伐克于1993年1月1日成立之时,已经成为包括《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在内的联合国各人权公约的继承国。
3.斯洛伐克一直积极从事有关妇女权利和平等的活动。它成立了妇女问题协调委员会,该委员会编制了为期十年的《斯洛伐克全国妇女行动计划》,其中概述了以后10年的战略目标和步骤。
4.斯洛伐克认为,它在联合国妇女地位委员会内的成员资格证明了它决心进一步执行第四次妇女问题世界会议的结论。令人特别高兴的是,人权委员会第五十四届会议首次同妇女地位委员会开始对话,同时举行一次特别会议专门讨论妇女问题。这样的讨论将加强这两个机构之间的联系,并帮助把妇女权利纳入联合国人权制度。斯洛伐克准备协助这一个进程,并努力使对妇女的各种形式的暴力行为纳入一个国际刑事的法庭管辖范围内。它支持国际社会努力确保普遍批准国际人权文书。
5.在斯洛伐克人民的价值观体系中,婚姻和养育子女占有很高的地位,尽管目前同居的趋势和婚外生育的人数日益增加。在斯洛伐克共和国整个领土内,人口统计数字是不均匀的。按民族和专业划分的人口结构以及住区面积对出生率、结婚率和死亡率都有影响。不过,有人指出,一般说来,传统的价值观对家庭的影响非常强烈。
6.研究结果显示,妇女认为在收入能力方面,她们与男子相比处于不利地位,但是她们并不认为自己因性别处于“弱势”。不过她们的确感到在就业方面没有平等权利。妇女要求就业的主要动机是经济因素,但是也承认就业是促进社会来往和培养社会关系的手段。
7.1990年代后半期政治和社会经济制度的变化,导致了对政府在家庭政策领域目标和原则的重新评估。最近战略的特点是,采取一种系统的办法,把家庭作为社会单位,在婚姻关系和家长职责方面均以两性平等为基础。
8.妇女能否行使权利学以致用取决于具体的家庭环境、学前服务及类似服务等设施的提供、以及生育和退休津贴。事实上,权利的局限反映了家庭政策措施执行方面的弱点,而非歧视做法的存在。一般说来,国家家庭政策的各项原则保障权利平等,这些原则涵盖一切有关领域,包括家庭的法律保护和保健、社会和经济保障、子女的成长和青少年的待遇,以及结婚和养育的准备工作。
9.斯洛伐克共和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提供养老金、疾病保险、国家社会福利和社会保健。在某些情况下,妇女享有比男子更有利的条件。
10.在斯洛伐克共和国,妇女就业的比例很高,工作场所内妇女得到的法律保护比其他国家的平均要高。雇主经常允许妇女打半工,或改变其工作时间,以适应孕妇和那些照顾15岁以下子女的妇女的需要,如果母亲要求,雇主必须延长产假,一直到子女满3岁。新的劳工法草案如果获得通过,将把育儿假延长到子女满5岁,同时提供育儿津贴形式的社会福利。该草案也将废止妇女夜班禁令,同时要求雇主提供适当的服务和安全条件给夜班妇女。孕妇或照顾3岁以下子女的妇女不可被解雇;该法律草案将使这一禁止延长到子女满5岁。
11.工资是根据工作的种类、绩效和质量,经过集体协议所规定的,尽管私营部门各公司之间可以有所不同。按照劳工、社会事务和家庭部提供的统计数字,1996年妇女的工资大约等于男子工资的79%,这类似于欧洲联盟各成员国的情况。修正的《劳工法》和其他有关法律也强调工资平等的重要性。
12.雇主负责确保雇员的安全和健康,消除那些可能带来伤害或疾病的条件。《劳工法》规定了各种妇女体力不适于做的工作或有害于妇女的工作。特殊的条件也适用于军队和警察中的妇女。劳工法律、安全和健康法规由国家和政府当局执行。
13.《宪法》第40条授予所有公民获得保健的权利。健康保险是强制性的,失业者的保险费由国家支付。保健服务没有城乡差距。初级保健制度包括生殖健康服务、计划生育、产前和前后护理。国家和私人机构提供保健服务,但是门诊设施、药房和医院主要由国家所有。
14.大多数儿童是在医院里出生的,在医院里,婴儿可以留在母亲的房间,父亲可以观看分娩。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儿童基金会)的《爱婴医院倡议》已经在七家医院内落实;99%的新生儿在离开医院时已经完全由母乳喂养,其中三分之一到6个月时仍然由母乳喂养。产前死亡率、婴儿死亡率和孕产妇死亡率正在下降,目前分别为千分之七点八、十点二和零点零五。总的生育率日益下降。产前筛选方案的目的是要查明先天传染病和新生儿的新陈代谢失调,97%的儿童已经接受传染病的免疫注射。
15.按照法律,妇女可以获得避孕、堕胎和人工授精服务。由于先进的计划生育和教育方法,堕胎率日益下降,计划生育教育已经列入所有小学的课程。旅行人次的增加造成吸毒率提高,性传染疾病也成比例地增加。由于展开预防运动和早期诊断,已经尽量减少人体免疫机能丧失病毒(艾滋病毒)的蔓延。
16.关于死亡原因,首推心血管病,其次是癌症。早期检查到的癌症百分比很低,这表明必须改善健康教育和保健情况。男子的预期寿命为68.8岁,妇女为76.6岁。虽然公民有权两年接受一次体检,但是,很少人行使这项权利。
17.保健人员进行预防性评价工作,以便查明不适于或危及妇女的工作。妇女每次改变职业之前都要进行体检,在高风险工作场所则是定期进行。
18.大多数护士和辅助医务人员以及55%的医生是妇女,保健专业人员的教育类似欧洲联盟成员国保健专业人员的教育。
19.1997年3月25日《第216号法令》批准了新的措施,以打击儿童色情和对妇女儿童的性虐待。为了阻止为商业目的剥削儿童,已经采取步骤,监测那些举办儿童班和青少年班的组织的活动,尤其是那些号称为了儿童将来当模特而摄制录象带的活动。由于认识到实际上不可能有效地通过法律禁止卖淫,因此目前正在编制法律草案,以便管制这种活动,预防性传染疾病的蔓延,保护公众免遇卖淫活动带来的现象的危害,同时铭记那些管制卖淫和剥削妇女的国际协定。拟议的其他措施针对恋童狂等心理失常的人和那些倾向于进行应受起诉的社会不良行为的人。
20.虽然对妇女的家庭暴力行为日益受到注意,但是警察的行动很少产生效果,因为这种虐待行为经常被掩盖。目前正在编制预防犯罪行为和其他反社会行为的法律,并已成立政府咨询理事会。1997年,专门处理青少年犯罪的警察人数已经有所增加。
21.1994年,妇女大约占了国务委员的14%,地方议会代表的20%。在独立的候选人可以参加的选举中,这些百分比更高。各公民协会的重点在于保护妇女权利、家庭、就业、专业人员的利益、慈善活动、文化和教育,这些协会在政治党派和运动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22.关于《公约》第9条,她解释说,《国籍法》中与永久居住在斯洛伐克境内的难民和无家可归者有关的条款已经修正,以便它们能够充分符合《公约》。截至1992年12月31日的前捷克和斯洛伐克联邦共和国国民已被授予斯洛伐克共和国的国籍,只要他们在1993年12月31日以前提出国籍要求。其他申请斯洛伐克国籍的人必须在该国境内持续居住五年。国民一律平等,不论其获得国籍的方式是选择、裁断、出生、领养还是判给。那些不符合《国籍法》规定的男女个人可以通过同斯洛伐克共和国的国民结婚而获得斯洛伐克国籍。同外国人结婚不会影响斯洛伐克国籍。《欧洲国籍公约》中的所有标准和原则已经列入国内法,其中充分规定了这方面的男女平等。
23.关于《公约》第16条,男女具有同样的有关婚姻和家庭责任的权利和义务。妇女可保留自己的姓氏或采用夫姓,父母亲对子女具有平等的义务,不论是婚生或非婚生子女。虽然母亲通常比父亲更多照顾子女,但是,父亲必须交付子女抚养费并参与养育子女。
24.ABAKA女士欢迎斯洛伐克独立之后很快就批准了《公约》。男女的识字程度都很高也值得赞扬。每年6%以上的经济增长率是杰出的;不过,普通公民的生活质量似乎没有得到这样的改善。此外,职业选择似乎仍然呈现陈旧的性别观念,女孩选择人文学科,男孩选择技术课目。该报告没有提到政府为执行《公约》各条款进行的具体的方案,使得难以评估进展情况。同样,由于缺乏有关《公约》获得通过前后斯洛伐克境内情况的相对统计数字,因此无法判断《公约》的通过对个人生活的影响。
25.关于《公约》第4条,她指出,在某些情况下,必须采取暂行特别措施以保护易受害群体,例如妇女、儿童和残疾者。这些措施在斯洛伐克经济和政治转型期间是适当的,但报告中根本没有提到。她还问是否利用斯洛伐克境内存在不同民族这一点作为目前转型期间的团结力量。
26.她从该报告的内容得出的印象是,斯洛伐克过分强调妇女的母亲角色。目前为改变妇女角色的陈规定型观念采取了哪些行动?令人遗憾的是,报告没有提到委员会所通过的任何一般性建议。
27.最后,她问斯洛伐克目前采取什么行动执行《北京行动纲要》。
28.JAVATE DE DIOS女士祝贺斯洛伐克代表,因为斯洛伐克迅速加入《公约》,并早在1991年4月就撤消了对第29条的保留意见。1993年以来,斯洛伐克在执行《公约》的许多方面都取得了重大的进展,书面和口头报告叙述的许多立法和司法主动行动就证明了这一点。设立全国妇女机构非常重要,尤其是在斯洛伐克目前经历的结构调整或经济转型期间。这种机构可以帮助制订旨在普遍提高妇女地位的措施。就象Abaka女士指出的那样,报告中有些差距,她希望讨论期间会得到弥补。
29.GONZALEZ女士欢迎许多不同的政府部门和非政府组织参与编制该报告。斯洛伐克属于转型期国家,目前都在执行《公约》方面取得重大进展。她注意到委员会为编制报告所规定的准则没有受到遵守,这使得委员会难以对报告中丰富的资料进行真正的评价。她欢迎强调把家庭作为社会的核心。
30.ACAR女士说,委员会的经验表明,为了充分有效地执行《公约》,必须把《公约》的案文分发给民间社会,尤其是给妇女非政府组织。这就需要建立民主的政治秩序以及强大的协会和组织,以便保护并促进人权,以及吸引来自各职业部门及不同民族和文化群体的妇女进行参与。她问,斯洛伐克境内在多大程度上有独立的妇女组织,这些组织在多大程度上参加了政府有关《公约》的执行工作。是否有一些组织帮助编制了该报告?是否向这些组织提供报告供其评论?斯洛伐克妇女显然受过高等教育,应当利用这些知识以便更加充分地执行《公约》。
31.Yung-Chung KIM女士欢迎在斯洛伐克国际人权文书高于国内法律。这条规定肯定会带来事实上的男女平等。按照报告(CEDAW/C/SVK/1)第40段,将要修正家庭法。她问哪些条款需要修正,非政府组织在多大程度上参与修正工作,以及已经取得哪些进展。关于妇女问题协调委员会,她问,有多少妇女在委员会任职,哪些社会部门在委员会内有代表。她注意到委员会的目标之一是“提出有关妇女问题的具体措施和结论”(CEDAW/C/SVK/1/Add,第12页),她说,她将欢迎作出某些澄清。
第2条
32.CARTWRIGHT女士注意到在斯洛伐克,由斯洛伐克共和国批准并以法律规定的方式颁布的各项有关人权的国际条约高于国内法律(CEDAW/C/SVR/Add.1第5页),她问,《公约》是否已得到适当颁布,并因此享有这种优先。在斯洛伐克,人们是否已明确理解《公约》第2条禁止直接和间接歧视,而立法往往可以对男女产生不平等效果,因此间接造成对妇女的歧视?她问斯洛伐克妇女是否能够直接上法院提出歧视控诉,她希望听取任何最近的案件。她又问如果证明有歧视,是否有任何其他的机构负责赔偿,这些案件是否可以得到法律援助,法院和法庭的裁决如何落实。她关注某些消息来源的报道说斯洛伐克的司法制度并非完全独立,目前有侵犯人权的行为,包括对法官和新闻记者的恐吓行为。
33.GUYAYA女士问,斯洛伐克的反歧视法律是否有效,就是说妇女是否知道这种法律的存在,如有违反行为,能否提出控诉。她希望知道最近有哪些案件,以及是否为提出控诉提供法律援助。
34.CORTI女士高兴地注意到,斯洛伐克批准《公约》之后立刻撤消了对第29条的保留意见。她欢迎提供更多关于斯洛伐克刑法的资料:如何处理强奸罪、法定强奸罪、贩卖妇女、拉皮条和非法堕胎,以及如何界定非法堕胎。没有有关的法律条款条文,就难以清楚地了解按照斯洛伐克法律为保护妇女权利所作的工作。
35.TAYA女士注意到,按照该报告的说法,在几个领域,包括就业、生育服务、提高社会福利和提早退休,斯洛伐克的男女待遇存在差距。她问,这种差距是否反映了政府的一种态度,即妇女的主要职责在于照顾子女和家庭。这种额外的保护可能太容易导致其他领域内对妇女的歧视。斯洛伐克境内担任高级管理职位的妇女人数似乎少得过分。她问政府如何解释《公约》中不受歧视条款。
第3条
36.RYEL女士说,报告的增编并没有表明妇女问题协调委员会是仅仅处理有关妇女的问题,还是普遍处理机会平等问题。她感到高兴的是,该协调委员会的成员来自不同的社会部门,但她不知道成员是否都是妇女。男子应当参与该机构的工作,因为他们往往担任有权力的职位,因此能够加速社会改革。关于提到该协调委员会女主席和女副主席的任期于1998年4月1日结束,她问目前谁担任这些职位,为什么有所改变。
37.她问是否已经采取步骤设立监察员办公室,如果已经设立,拨出了多少工作经费。由于监察员将处理范围广泛的人权问题,因此应当确保考虑到性别观点。如果妇女不会向法院提出歧视控诉,监察员除了发挥咨询作用之外,还可在受理这些控诉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
38.OUEDRAOGO女士说,报告及其增编均没有表明是否已经拨出经费以便执行《斯洛伐克全国妇女行动计划》。该国政府在这方面显然具有良好的意愿,但是她不知该国政府是否已经拨出足够的人力物力和财政资源以便达到《行动计划》的目标。她还问,是否有来自各社会和专业范围的妇女、包括处于社会边缘的妇女和失业的妇女参与《行动计划》所有阶段的编制工作,是否已经考虑到她们特殊的需要。
39.林尚珍女士问,由于斯洛伐克共和国的改革进程,妇女目前遇到哪些新问题。她根据该报告的内容认为,协调委员会不是参与妇女问题日常工作的常设机构,而是不同组织的代表可以定期开会讨论工作的论坛,她问这种解释是否正确。最好是能够更多了解斯洛伐克政府计划将来如何处理妇女地位问题,以及提交初次报告给委员会之前的情况。她也希望知道目前谁负责协调委员会的工作,因为只有真正关注妇女问题的合格人士才能使委员会从事有用的工作。最后,她问负责妇女问题的机构是否组织松散,有关的实体是否有足够的预算和人力资源,以及其工作是否经过良好的协调。
40.GUVAVA女士问监察员办公室何时成立,其组成部分和权力是什么。
第4条
41.RYEL女士说,报告指出斯洛伐克政府认为没有必要采取暂行特别措施去加速事实上的平等,因为其法律是不分男女的。然而,由于男女并不平等,不分男女的法律实际上并不会给予平等权利。例如该报告所说的斯洛伐克分开的劳工市场,女孩遵照传统选择教育,社会强调母亲角色,很少妇女担任决策职位。《全国妇女行动计划》获得通过是否意味着该国政府已经改变态度,决定开始执行暂行特别措施和肯定行动?
42.林尚珍女士说,她同意,斯洛伐克政府似乎误解了《公约》第4条。为了实现事实上的平等,必须采用暂行特别措施来补充法律,这些措施不可视为对男子的歧视。她希望斯洛伐克政府重新考虑其立场。
第5条
43.ACAR女士注意到报告的增编指出斯洛伐克妇女并不认为自己受到歧视,斯洛伐克的文化优先重视妇女的母亲角色。不过,按照《公约》第5条,各缔约国必须采取措施,改变基于男女定型角色的社会和文化行为模式。她问,斯洛伐克政府如何理解这条,目前如何执行这条的规定。具体地说,她问是否已经努力使群众意识到经济和政治领域平等的必要性,是否已经实施任何教育或培训方案以改变定型的妇女形象。目前是否提供性别敏感训练,尤其是对教员和法官等关键部门的工作人员,以便社会更加了解阻碍妇女达到事实上平等的陈规定型观念的性质和影响?最后,目前是否采取步骤确保学校的教科书和传播媒体不会宣传定型的妇女形象?
44.RYEL女士问该国政府目前是否正在审查颁布家庭暴力法律的可能性。报告增编中有关各种罪行的统计数字显示,在斯洛伐克共和国,这个问题很严重。她问目前是否考虑其他的措施,例如,为被殴打妇女建立庇护所和电话热线,编制方案来确定男子为何诉诸对妇女的暴力行为,以及如何改变这种行为。她问,大多数斯洛伐克妇女婚后不到9个月就首产这一个事实是否意味着,斯洛伐克社会对于年轻人的性观念采取放任态度,或者社会的陈规定型观念迫使年轻妇女怀孕后必须结婚。
45.OUEDRAOGO女士说,斯洛伐克妇女并不认为自己受到歧视这种说法似乎不符合对妇女的暴力行为有所增加的统计数字,这种暴力行为显然反映了歧视态度。斯洛伐克妇女好象还没有警觉到自己社会中各种表现形式的歧视。在这方面,强调妇女传统的母亲角色不是非常积极的做法;应当着重帮助妇女达到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领域内不同角色之间的平衡。
6.GONZALEZ女士说,她同意尽管斯洛伐克妇女没有抱怨受到歧视这种说法,但是报告并没有充分说明,妇女是否发挥了平等的社会作用。虽然主妇和母亲的角色是合理的选择,但是她感到怀疑的是,斯洛伐克妇女是否了解自己的个人的发展可以有多种选择。
第6条
47.GUVAVA女士说,由于统计数字显示对妇女的暴力行为有所增加,斯洛伐克政府应当考虑通过具体有关家庭暴力的法律。那些与暴力行为女受害者打交道的专业人员,如警官、地方法官和检察官应当接受这方面特殊的训练。
48.BERNARD女士注意到,虽然报告表明贩运妇女儿童是应受监禁的罪行,但是1992和1993年只有3人被判这种罪行,1994年有4人和1997年有10人被判这种罪行。这些数字令人费解,因为贩运妇女已经成为许多前共产主义国家内严重的问题,因为最近已经更加容易跨过这些国家的边境。斯洛伐克政府计划如何处理这个问题?斯洛伐克政府在试图把有关人员绳之以法方面遇到什么障碍?
下午1时散会